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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50(159949)

创业板5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创业 板 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二 〇一 八 年 二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 于2016 年4 月20 日经 中国 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证 监许 可[2016]867 号
文注册 ,进行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2016 年6 月30 日正式生效 。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 管理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合规 性风
险、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等。 本基 金是 股票 型基 金, 风险 和 预
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在股票型基金中属于指
数型 基金 , 主要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紧 密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表现 , 本基 金的 业绩 表现 与
标的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 
本基金初始募集净 值1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 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
始面 值, 本基 金投 资者 有可 能出 现亏 损。 因折 算、 分红 等行 为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
变化 , 不会 改变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不会 降低 基金 投资 风险 或提 高基 金投 资收
益。 
投资 者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 等基 金法 律文 件, 了解 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 者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作 出投 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投资者 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特 别说 明外 ,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7年12 月30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 年12月31 日。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募集 .............................................................................................................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6 九、基金的投资 ............................................................................................................. 37 十、基金的业绩 ............................................................................................................. 49 十一、基金的财产.......................................................................................................... 5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5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十七、风险揭示 ............................................................................................................. 7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0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 8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8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85 二十四、 备查文件.......................................................................................................... 86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7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04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言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下简称 “ 本招 募说 明 书 ” ) 依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以及 《 华安创 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 据本 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 经中 国 证监 会 注册 。 基金 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之间 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 义务 。基 金投 资 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指《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 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指 《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 通知 等 10、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法 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 13、 《运 作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或投资者 :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指 《 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 “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 即指经依法募集的, 以跟踪特定证券指数为目标的 开放 式基 金, 其基 金份 额用 组合 证券 、 现金 等基 金 合同约定的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简称 “ETF ” 22、 联接 基金 : 指将 绝大 多数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本 基金 , 与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类似,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5、 销售 机构 : 指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 办法 》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 26、 发售 代理 机构 : 指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7、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 指符 合 《销 售办 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司 28、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清算和 交收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9、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A 股账户: 指 深圳 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31、 基金账户: 指 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2、 证券账户: 指 A 股账户和基金账户 33、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6、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0、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业 务规 则》 : 指 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 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关 于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 型开 放式 基金 登 记结 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 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华安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3、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 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 的行为 46、 申购 、 赎回 清单 : 指由 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用以 公告 申 购对 价、 赎回 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47、 申购 对价 :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 赎回 对价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 49、 标的 指数 : 指本 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 是由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发布 的创业板 5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0、 最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 指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 赎回 份额 的最 低数 量, 投资 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1、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2、 现金 替代 : 指 申购 、 赎回 过程 中 , 投资 者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3、 现金 差额 : 指申 购、 赎回 过程 中, 最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的资 产净 值与 按 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时应 支付 或应 获得 的现 金差 额根 据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对应 的现 金 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4、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指 深圳 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管理人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 申购 、 赎回 清单 和组 合证 券内 各只 证券 的实 时成 交数 据计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 算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5、 预估 现金 部分 : 指申 购、 赎回 过程 中 , 为便 于计 算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及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 由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56、 基金 份额 折算 : 指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在不 改变 投资 者权 益的 前提下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57、巨额赎回: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份 额总 数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8、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9、 元:指人民币元 60、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媒介 65、 不可 抗力 : 指 本基金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66、 中国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 就 本基金基金合同 而言 ,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32 层 3、法定代表人:朱学 华 4、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6、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 营范 围: 从事 基金 管 理业 务、 发 起设 立基 金 以及 从事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 系电 话: (021 )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王艳 13、网址:www.huaan.com.cn 二、 注册资 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 )董事会 朱学 华先 生, 本科 学历 。 历任 武警 上海 警卫 局首 长处 副团 职参 谋, 上海 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 经理 、 工会 主席 , 兼任 海际 大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 先生 , 博士 研究 生学 历 。 历 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 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 ,上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 兼董事 会办公室主任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邱平先生,本科学历,高级政工师职称。历任上海红星轴承总厂党委书记, 上海 东风 机械 (集 团) 公司 总裁 助理 、 副总 裁 , 上海 全光 网络 科技 股份 公司 总经 理, 上海 赛事 商务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上海 东浩 工艺 品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上海 国盛集团科教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裁、 董事, 上海建筑材料 (集团) 总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总裁。 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总裁。 马名 驹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级 会计 师。 历任 凤凰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总经 理, 上海 东方 上市 企业 博览 中心 副总 经理 。 现任 锦江 国际 (集 团 ) 有限 公司 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 董事 、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 事、 长江 养老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上海 景域 文化 传播 有限 公司 董事 、 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事、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上 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基建处科员 、副主 任科员、处长助理、副处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处长, 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 上海电气 (集团) 总公司财务总监,上海 电气 (集 团) 总公 司副 总裁 、 财务 总监 。 现任 上海 电气 (集 团) 总公 司监 事长 , 上海 海立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聂小 刚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历任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三部 助 理业 务董 事、 企业 融资 总部 助理 业务 董事 、 总裁 办公 室主 管、 总裁 办公 室副 经理 、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 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 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 董事会秘 书处 主任 、 上市 办公 室主 任、 国泰 君安 创新 投资 有限 公司 总裁 等职 务。 现任 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 独立董事: 吴伯 庆先 生, 大学 学历 , 一级 律师 , 曾被 评为 上海 市优 秀律 师与 上海 市十 佳 法律 顾问 。 历任 上海 市城 市建 设局 秘书 科长 、 上海 市第 一律 师事 务 所副 主任 、 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中国 工业 经济 学会 副会 长, 财政 部会 计准 则委 员会 咨询 专家 ,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 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 复旦大学管理学 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 红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历任 中国 证监 会上 海监 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 处副处长 、 机构监管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处长、 机构监管一处处长 、 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 预算管理委 员会 委员 、 合规 总监 、 副总 经理 、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 中小企业融资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 现任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兼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研究生学历。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 (McLagan ) 公司中国区负责人。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 女士 , 研究 生学 历, 经济 师。 历任 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 朱学 华先 生, 本科 学历 ,18 年证 券、 基金 从业 经验 。 历任 武警 上海 警卫 局首 长处副团职参谋, 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 书记 、 副董 事长 、 副总 经理 、 工会 主席 , 兼任 海际 大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 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 先生 , 博士 研究 生学 历,16 年证 券、 基金 从业 经验 。 历任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 发 展中 心总 经理 , 上海 国 际集 团 有限 公 司研 究 发展 总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副总 经理 ,上 海国 际集 团有 限公 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薛珍 女士 ,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17 年证 券、 基金 从业 经验 。 曾任 华东 政法 大学 副教 授, 中国 证监 会上 海证 管办 机构 处副 处长 , 中国 证监 会上 海监 管局 法制 工作 处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翁启 森先 生,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23 年金 融、 证券 、 基金 行业 从业 经验 。 历任 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 JP 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 台湾 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 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 球投 资部 总监 、 基金 投资 部兼 全球 投资 部高 级总 监、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现任 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姚国 平先 生,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13 年金 融、 基金 行业 从业 经验 。 历任 香港 恒 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 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 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 公司总 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 媛女 士,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18 年金 融、 基金 行业 从业 经验 。 历任 广发 银 行客 户经 理, 京 华山 一国 际 (香 港) 有限 公司 高级 经理 ,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 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许之彦先生, 理学博士,1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CQF( 国际数量金融工程 师)。曾在广发证券和中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 士后流动站从事金融工程工作, 2005 年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发展部数量策略分析师,2008 年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 4 月至 2012 年 12 月担任华安 MSCI 中国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09 年 9 月起同时担任本基金及其联接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 11 月至 2012 年12 月担任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深证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基 金经理。2013 年 6 月起担任指数投资部高级总监。2013 年 7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 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 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11 月至2015 年12 月担任华安中证高分红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6 月 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 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7 月起担任华安创业板5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起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计伟先生 , 自 2016 年 6 月 30 日至2016 年 8 月12 日担任华安 创业板5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钱晶 先生 , 自2016 年8 月 15 日至 2017 年 10 月27 日担任华安 创业板5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 职务如下: 童


威先生, 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 副总经理 、首席投资官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指数与量化投资总部高级总监 贺


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助理总监 万建军先生,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17 年 12 月31 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346 人(不含香港公司),其 中 56%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89% 以上 具有 三年 证券 业或 五年 金融 业从 业经 历,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 公司业 务由投资与研究、 营销、 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人 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严格 遵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 不断 更新 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 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4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 资产 、 自有 资产 、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 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具体而言, 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 )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 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 (2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 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 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 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 向公司 总经 理负 责。 主要 职责 是定 期和 不定 期审 议公 司合 规报 告、 风险 管理 报告 以及 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 )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 对督察长负责 。 (6 ) 各业 务部 门: 内部 控制 是每 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 和基 本的 职责 。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5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 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内 部监控。 (1 )控制环境 控制 环境 构成 公 司内 部 控制 的 基础 , 包括 公 司治 理 结构 体 系和 内 部控 制体 系。 公司 内部 控制 体系 又包 括公 司的 经营 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内部 控制 的组 织体 系、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 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 , 致力 于从 公司 文化 、 组织 结构 、 管理 制度 等方 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 )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 业务流程、 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 测试检查 , 发现 风险 , 将风 险进 行分 类、 按重 要性 排序 , 找出 风险 分布 点 , 分析 其发 生的 可能 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 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 采取 定性 定量 的手 段分 析考 量风 险的 高低 和危 害程 度。 在风 险评 估后 , 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 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则、 公司政策等进行修 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 )控制活动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6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业务规则在制定、 修订的过程中, 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 则。 基金 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场 营销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 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形成权责分明、 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 职责 明确 , 对不 相容 的职 务、 岗位 分离 设置 , 使不 同的 岗位 之间 形成 一种 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和牵 制的 第二 道防 线: 公司 在相 关部 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 如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 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 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 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 分账管理, 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复核、 对账制度; 凭证、 资料管理制度; 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 科学 、 明确 的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 公允 地反 映基 金在 估值 时点 的价 值。 (4 )信息沟通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7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 , 保证 公司 各级 管理 人员 和员 工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 信息 , 保证 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 )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 有效 性的 过程 , 对控 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 合规 监察 稽 核部 对 各业 务 部门 内 部控 制 制度 的 实施 情 况进 行 持续 的检 查。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设 计要 求, 并及 时地 充实 和完 善, 反映 政策 法规 、 市场 环境 、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8 四、基金 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 年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 制商 业银 行, 总部 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939) ,于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601939) 。 2017 年 6 月末 ,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216,920.67 亿元 , 较上 年末 增加 7,283.62 亿元,增幅 3.47% 。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720.93 亿元,较上年同期 增长1.30% ; 净利 润较 上年 同期 增长 3.81% 至1,390.09 亿元 , 盈利 水平 实现 平稳 增长。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 《欧洲货币》“2016 中国最佳银行”,《 环球金融》“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 行”、“2016 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机构投 资者》“人民币国际化 服务 钻石 奖” , 《亚 洲银 行家 》 “中 国最 佳大 型零 售银 行 奖” 及中 国银 行业 协会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本集团在英国《银 行家》2016 年“世界银 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财富》2016 年世界500 强排名第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9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清 算处 、核 算处、跨境托管运营 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 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 余人。自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南通 分行 、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 信贷 经营 部任 职, 并在 总行 公司 业务 部、 投资 托 管业 务部 、 授信 审批 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其拥 有八 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 托管 业务 ,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 平,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投资 部、 委 托代 理部 、 战略 客户 部, 长期 从事 客户 服务 、 信贷 业务 管 理等 工作 , 具有 丰富 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 莲,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 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 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 职责 , 切实 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 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 稳步 发展 , 中国 建设 银行 托管 资产 规模 不断 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 种不 断增 加,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投 资基 金、 社保 基金 、 保险 资金 、 基本 养老 个人 账 户、(R)QFII 、(R)QDII 、 企业 年金 等产 品在 内的 托管 业务 体系 ,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0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全球托管人》、《财资》、 《环 球金 融》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 行” 、 “中 国最 佳次 托管 银行 ” 、 “最 佳托 管专 家——QFII ”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 佳托管银行”。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 守法 经营 、 规范 运作 、 严格 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完 整, 确保 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整 、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 导。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 专职 内控 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以 保 证托管业务的规范 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 使用 ,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 音像 监控 ;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 防止 泄密 ;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 发生 , 技术 系统 完 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其 配套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监督 所托 管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 利用 自行 开发 的 “新 一代 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规 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 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1 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 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 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2 五、相关 服务机构 一、 基金 销 售机构 1、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简称:一级交易商) : 华泰证券、信达证券、广发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 、中国银河证券、国 泰君安证券 、 申万 宏源 证券 、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 招商 证券 、 中泰 证券 、 海通 证 券、东兴证券 、国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 、长城证券 。 3、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 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4、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 理发 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负责人 :周明 联系人:严峰 电话 : (0755 )25946013 传真 : (0755 )25987122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 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 (021 )31358666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3 传真 :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师: 安冬、 孙睿 四、 审计基金资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5 楼 办公 地址 :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202 号企业天地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 电话 : (021 )23238888 传真 : (021 )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会计师:单峰、魏佳亮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4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 金由 基 金管 理 人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6 年 4 月 20 日证监许可【2016】867 号 文注册募集 。 本基金 自 2016 年 6 月 6 日 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 至 2016 年 6 月24 日止 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 运作 方式 为 交易型开放式 , 存续 期限 不定 期。 本基 金 发售 对象 为 符 合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 本次 募集 的有 效净 认 购金额为 550,247,000.00 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550,247,000.00 份;认购款项在 基金 验资 确认 日之 前 产生 的 银行 利 息共 计 38,113.00 元人 民 币, 折合 基 金份 额 38,113.00 份。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 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 为 7,270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 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550,285,113.00 份, 已分 别计 入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基 金账 户, 归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按照 有关 法律 规定 ,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所 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 不从 基金资产中列支。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5 七、 基金 合同的生 效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的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本 次募 集符 合有 关条 件, 本基 金管 理人 已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 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 , 基金 合 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6 八、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提 供的 其 他方 式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经 基金 管 理人 推 荐、 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 特定机构投资者也可以直接办理基金申赎业务。 基金 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 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 并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同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 市场 、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 、 赎回 。 但在 基金 申请 上市 期间 , 基 金可暂停办理申购 、赎回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7 2、本基金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 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 3、 本基金 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本基金 申购赎回应遵守《 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 施细则》 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基 金 运作 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 影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实质 利 益、 不违 背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则的前提下 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 , 否则申购不成立; 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投资 者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 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否则赎回不成立; 登记机构 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如投资者未能提供 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 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 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 求 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 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 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 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 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 情况。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8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 过程 中 涉及 的 股票 和基 金份 额 交收 适 用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和 登记机构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T 日申 购、 赎回 成功 后, 登记 机构 在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 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 现金替 代的 清算 , 在 T+1 日办理基金份额、 现金替 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在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 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 《 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细则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 进行调整,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指定媒 介 公告 。 投资 者应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和申 购赎 回代 理 券商 的 规定 按 时足 额 支付 应 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 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 按时足额交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 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的整数倍 , 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50 万份。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生效前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六、 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及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 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 额确 定。 申购 、 赎回 清单 由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 T 日的 申购 、 赎回 清单 在当 日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9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 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可按照 不超过申购 或赎回份额 0.5 %的 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 关费用。 4、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 告, 计算 公式 为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 申购 、 赎回 清单 的 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 购、 赎回 清单 公告 内容 包括 最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所对 应的 组合 证券 内 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的现金差额、基金份额 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 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申购 、 赎回清单将 公告最小申购 、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 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份股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者的申购、 提高基 金运 作的 效率 ,基 金管 理 人在 制 定具 体的 现金 替 代方 法 时遵 循公 平及 公 开的 原 则,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1 ) 现金替代分为 3 种类 型: 禁止 现金 替代 (标 志为 “ 禁止 ” ) 、 可以 现金 替 代( 标志为 “ 允许 ” )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 “ 必须 ”)。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 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 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 替代。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0 (2 )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 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 申购时买入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采用现金替代的其他情形。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 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1 +现金 替代保证金率)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 而实际买 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 基 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 多收 取的 差额 ; 如果 预先 收取 的金 额低 于基 金购 入该 部分 证券 的实 际成 本, 则基 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 处理程序 T 日,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布现 金替 代保 证金 率, 并据 此收 取替 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 易日 (简 称为 T+2 日) 内, 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 日日 终, 若已 购入 全部 被替 代的 证券 ,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被 替代 证券 的实 际购 入成 本 (包 括买 入价 格与 交易 费用 ) 的差 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投 资者 或投 资 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 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 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 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 若自 T 日起 (不 含 T 日)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正 常交 易日 已达 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所 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 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 (T 日) 后至 T+2 日 (若 在特 例情 况下 , 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 易日 ) 期间 发生 除息 、 送股 (转 增) 、 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 +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若在特例情况下 , 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 , 基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1 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 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登记机构, 登记机构办理现金 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清算;T +2 日后第 2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2 个交 易日 ) ,登 记机 构办 理现 金替 代多 退少 补资 金的 交收 。 ④替 代限 制: 为有 效控 制基 金的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 基金 管理 人可 规定 投资 人使 用可 以现 金替 代 的比 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申 购基 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的 一定 比 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 公式为: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日收盘价 该 证 券 经 除 权 调 整 的 只 替 代 证 券 的 数 量 第 ) 现 金 替 代 比 例 ( 1 % 100 1 i % n 1 i ? ? ? ? ? ? ? ? T T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 n 。 (3 )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 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 , 即将 被剔 除的 成份 证券 , 或基 金管 理人 出于 保护 持有 人利 益等 原因 认为 有必 要实 行必 须现 金替 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 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 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即 “ 固定替代金额 ” 。 固定 替代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为 申购 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 4、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 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 清单 中必 须用 现金 替代 的 固定 替 代金 额+ 申购 赎 回清 单 中可 以用 现金 替 代成 份 证券的数量与 T 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 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 T 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 另外, 若 T 日为 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 “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 需 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2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 式 为:


T 日现 金 差额 =T 日最 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必 须用 现金 替代 的固 定 替代 金 额+ 申购 赎回 清 单中 可 以现 金替 代成 份 证券 的 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 按 T+1 日公 告 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 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 为负或为零。 在投资人申购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 数, 则投 资人 应根 据其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支 付相 应的 现金 , 如现 金差 额为 负数 , 则 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在投资 人赎 回时 , 如现 金差 额 为正 数, 则投 资人 将根 据其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 如现 金差 额为 负数 ,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 最新公告日期 2016-XX-XX 基金名称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XX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5,250.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单位: 元) 500,000.00 基金份额净值( 单位:元) 1.000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单位:元) 6,491.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500,00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3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40% 是否允许申购和赎回 允许申购、允许赎回 成份股信息内容: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 标志 现金替代 溢价比 例 固定替代 金额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决定临时停市 ;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 5、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7、 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 、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 理机构等因异常情况 无法 办理 申购 、 赎回 业务 , 或者 指数 编制 单位 、 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 申购 、 赎回 清单 无法 编 制或编制不当。 “ 异常情况 ” 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 控制 的情 形, 包括 但不 限于 系统 故障 、 网络 故障 、 通讯 故障 、 电力 故障 、 数据 错 误等 ; 8、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 9、 在发 生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上市 公司 重大 行为 (如 兼并 重组 ) 、 成份 股市 场价 格异常波动(如连续涨/ 跌停)等异常情形时 ; 10、 当日 申购 或赎 回申 请达 到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申 购份 额上 限或 赎回 份额 上 限的情形 ; 11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除第 5 项外 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4 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对价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 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 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 ; 4、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 无法公布,或基金管 理人在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 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 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赎回;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 赎回份额上限,如果 一笔新的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 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 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8、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包 括但 不限 于占 基金 相当 比 例的投资品种因停牌或其它客观情况无法变现) ,导致基 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 10、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 人的赎回申请; 11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5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 , 安排 专门 的申 购方 式, 并于 新的 申购 方式 开始 执行 前另 行公 告。 本基 金在 开放日常申购之前,有权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 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 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 4、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 他服务,双方需签订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本 基金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 会或 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6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 基金的 登记和 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办理登记结算。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 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十四、基金 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 与支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交 易 场所 或 者交 易方 式进 行 份额 转 让的 申请 并由 登 记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7 九 、 基金 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 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创业板 50 指数的 成 份股及其备选 成份 股、 其他 股票 (包 括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权 证、 股指 期货 、固 定收 益资 产( 国债 、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 地方 政府 债券 、 中期 票据 、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短 期融 资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 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 资于创业板 50 指 数 成份 股 及 其 备 选成 份 股 的 比 例不 低 于 非 现 金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权证 、 股指 期货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 规 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组合复制策略及适当的替代性策略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 , 实现基金投资目标。 当指数编制方法变更、 成份股发生变更、 成份股权重由于自 由流通量调整而发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配股及增发、股票长期停牌、 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情况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 尽量降低跟 踪误差。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8 1、组合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复制法, 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 资组 合, 并根 据标 的指 数 成份 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动 对股 票 投资 组合 进行 相 应地 调 整。 2、替代性策略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情况, 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 过投 资成 份股 、 非成 份 股、成份股个股衍生品等进行替代。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主要选择 流动 性好 、 交易 活跃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 以降 低股 票仓 位调 整的 交易 成本 , 提高 投 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 未来 , 随着 证券 市场 投资 工具 的发 展和 丰富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和更 新相 关 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 资于 股票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9 20%; (7 )本基 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 本基金仅在投资股指期货时遵守下列要求: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 (13)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本基金仅在参与融资时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 每个交易 日日 终, 本基 金持 有的 融资 买入 股票 与其 他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0 产净值的 95% ; (16 ) 本基金仅在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参与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参与 转融 通证 券出 借交 易的 资产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 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7 )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托 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范 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或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 、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流 动性 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1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 :创业板 50 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创业板 50 指数,努 力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因此, 选择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创业 板 50 指数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准 推出 ,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指 数时 ,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 权重构成。 若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变 更对基 金 投资 无实 质性 影 响( 包括 但 不限 于编 制 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报 按 照监 管部 门 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在指定媒介上 及时公告 , 并在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风 险和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2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 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 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1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 年 12 月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197,472,590.46 97.54 其中:股票 197,472,590.46 97.54 2 固定收益投资 1,766,300.00 0.87 其中:债券 1,766,300.00 0.87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 -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3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173,506.19 1.57 7 其他各项资产 49,261.60 0.02 8 合计 202,461,658.2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0,017,221.00 4.9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912,000.00 1.4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929,221.00 6.41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4 2.2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2,605,329.24 40.9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7,638,612.00 3.79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9,520,024.01 34.4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2,930,938.16 6.4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1,848,466.05 5.88 S 综合 - - 合计 184,543,369.46 91.54 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合 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 期末 指 数投 资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 金资 产 净值 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十名 股 票投 资 明细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5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300136 信维通信 249,800 12,664,860.00 6.28 2 300104 乐视网 800,992 12,279,207.36 6.09 3 300059 东方财富 932,431 12,074,981.45 5.99 4 300072 三聚环保 279,927 9,833,835.51 4.88 5 300124 汇川技术 330,435 9,589,223.70 4.76 6 300070 碧水源 481,368 8,361,362.16 4.15 7 300024 机器人 389,056 7,322,033.92 3.63 8 300408 三环集团 341,800 6,890,688.00 3.42 9 300017 网宿科技 495,447 5,271,556.08 2.61 10 300088 长信科技 632,700 4,954,041.00 2.46 3.2 期末 积 极投 资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 金资 产 净值 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五名 股 票投 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300146 汤臣倍健 241,700 3,630,334.00 1.80 2 300676 华大基因 14,000 2,912,000.00 1.44 3 300618 寒锐钴业 10,400 2,452,008.00 1.22 4 300053 欧比特 149,500 2,131,870.00 1.06 5 300078 思创医惠 167,100 1,803,009.00 0.89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1,766,300.00 0.88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766,300.00 0.88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23006 东财转债 10,428 1,042,800.00 0.52 2 123003 蓝思转债 3,029 302,900.00 0.15 3 123005 万信转债 2,125 212,500.00 0.11 4 123004 铁汉转债 2,081 208,100.00 0.1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类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7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 提高投资效率, 从而更好地跟 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 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也没 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99.2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6,345.2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17.0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8 8 其他 - 9 合计 49,261.60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 前 十 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 况的说明 11.5.1 期末指数投资 前 十名股 票中 存在 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300104 乐视网 12,279,207.36 6.09 重大事项停 牌 11.5.2 期末积极投资 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五名积极投资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 描述部分 无。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9 十、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2017 年 12 月31 日)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2016 年6 月30 日) 至2016 年 12 月 31 日 -17.91% 1.16% -14.27% 1.23% -3.64% -0.07%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4.81% 1.18% -14.39% 1.19% -0.42% -0.01%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0 十 一 、 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 登记 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 户以 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 户相 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 十 二 、 基 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 为本 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交 易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 权证 、 债券 、 股指 期货 合约 和银 行存 款 本息 、 应收 款项 、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 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 证券,估值日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 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2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 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 量日 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 本应 对市 场报 价 进行 调 整,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于 不存 在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 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银 行间 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 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 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 将参 考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有 关规 定, 或者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 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3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进行估值。 (4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 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6、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 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 估 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4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 接损 失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5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 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 迟估值; 4、 如果出现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 金资产时;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6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 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 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7 十 三 、 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基 金 已实 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 减去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后的 余 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 到 1% 以上,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 若 《基 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为 现金分红; 4、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 收 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 规及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且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 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 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 定


1、 在基 金收 益评 价日 ,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 标的 指数 同期 累 计报酬率。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8 基金累计报酬率= (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 值-1)× 100% , (期 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 计算)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 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1 )× 100% , (期 间如 发生 基金 份额 折算 , 则以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基金 收益 评价 日 本基 金相 对 标的 指数 的超 额收 益率 = 基金 累计 报 酬率 -标 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当超额收益率超过 1%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 根据 前述 收益 分配 原则 计算 截至 收益 分配 评价 日本 基金 的份 额可 分配 收 益,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 每基 金份 额的 应分 配收 益为 份额 可分 配收 益乘 以收 益分 配 比例 , 保留 小 数点后 3 位,第 4 位舍去。 五、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 方案 由基 金 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收 益分 配方 案 公布 后,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 规定 就支 付 的现 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 润计 算截 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七、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9 十 四 、 基 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9、 基金的 指数使用许 可费; 10、 基金的 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延。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0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 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 协议的约定向 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 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 的年 费率 计提 。 指数 使用 许可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 ( 基金合同生效当季按实际计提 金 额收取,不设下限)。 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 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每年 1 月、4 月、7 月、 10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 公司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 除 基金 管理 费 、 基金 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1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 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 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2 十 五 、 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 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3 十 六 、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等 法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 其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4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根据 投资 需要 或 为提 高交 易 便利 ,基 金管 理人 可向 登 记机 构 申请 办理 基金 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 告登载于指定 媒介 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 登记机构 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 基金管理人应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5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 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基金份额获准在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前按 照相 关 法律 法 规的 要求 将基 金 份额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登 载在 指 定媒介 上。 (六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对价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八)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 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 、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以及 其他 媒介 公告 当日 的申 购、 赎回 清单 。 (九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基金管理人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基金管理 人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6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7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7、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和终止上市; 28、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9、 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30、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1、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8 (十四)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五)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 比例 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 占基 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 排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六 )参与 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相关公告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参与 融资 和转 融通 证券 出借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策略 、 业务 开 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对价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9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0 十 七 、 风 险揭示 一、 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 险, 本基 金的 市场 风险 来源 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股票资产与债券 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影响股票与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 种风险因素: (1 )政策风险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产业 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 变化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 影响 , 也呈 现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 投资 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与债 券, 其收 益水 平也 会 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 时直接 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现金的 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 )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 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6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果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1 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虽然 本基 金可通过分散 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7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 )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 为现 金的 风险 。 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人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二、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 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或增发 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 新股市 值配 售、 成份 股停 牌或 摘牌 、 流动 性差 等原 因使 本基 金无 法及 时调 整投 资组 合以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2 及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等因素使本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 本基 金将 通 过有 效 的套 利 机制 使基 金份 额 二级 市 场交 易 价格 的 折溢 价 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 存在 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 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5、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 ,供 投资 人交 易、 申购 、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 也可能出现错误。 投资人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 需投资人自 行承担后果。 6、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 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7、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清单 中, 可能 仅允 许对 部分 成份 股使 用现 金替 代, 且设 置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因此, 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 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 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交收成功后方可卖出和赎回。 因此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业务 的申 购 赎回 代 理机 构如 发生 交 收违 约 ,将 导致 投资 者 不能 及 时、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8、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能无法 按照新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 9、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 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 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 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3 10、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在“ 退补现金替代 ” 模式 下, 当深 市股 票占 标的 指数 成分 股比 例较 大时 , 投资 者在进行申购赎回时,所使用的现金替 代 “ 比例也会提高,其所 面临的实际股票 成交价格的不确定性也随之增加, 从而间接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 平。 基金管理人虽然会争取按照 “ 时间 优先 、 实时 申报 ” 的原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 代的部分证券和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但是并不对 “ 时间 优先 、 实时 申报 ” 原则的执行效率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现金替代退补款的计算以实际成交价格和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 若因技术、 通讯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遵循 “ 时 间优先、实时申报 ” 原 则对 “ 退补 现金 替代 ” 的证 券 进行 处理 ,投 资者 的利 益可 能 受到影响。 12、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 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 预期 。 投资 于衍 生品 需承 受市 场 风险 、 信用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操作 风险 和法 律风 险等 。 由于 衍生 品通 常具 有杠 杆效 应, 价格 波动 比标 的工 具更 为剧 烈, 有时 候比 投资 标的 资产 要承 担更 高的 风 险。 并且 由于 衍生 品定 价相 当复 杂, 不适 当的 估值 有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面临 损失 风 险。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指期货标的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 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 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此外, 交易 所对 股指 期货 的交 易 限制 与 规定 会对 基金 投 资股 指 期货 的策 略执 行 产生 影 响,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三、 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4 置、 类属 配置 不能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要 求, 不能 达到 预期 收益 目标 ; 也可 能表 现在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 这 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 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 例 如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 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等。 同时, 基金管 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四、 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 的风险。 五、 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 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六、 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需求 , 在管 理现 金头 寸时 , 有可 能存 在现 金不 足的 风险 和现 金过 多而 带来 的机 会 成本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 算机 、 通讯 系统 、 交易 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 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 况, 可能 导致 基金 日常 的申 购赎 回无 法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登记 结算 系统 瘫痪 、 核 算系 统无 法按 正常 时限 显 示产 生 净值 、基 金的 投 资交 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 输等 风 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一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5 不断 变化 , 若是 由于 投资 人的 连续 大量 赎回 而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被迫 抛售 债券 和股 票以应付基 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其他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声明: 1、 本基 金未 经任 何一 级政 府、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投资 人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 通过销售代理机构销 售。 但是 , 本基 金并 不是 销售 代理 机构 的存 款或 负债 , 也没 有经 销售 代 理机构担 保或者背书,销售代理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6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基金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须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并 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 后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 媒 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7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 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8 八、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9 十九 、 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0 二十、 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 见附件二。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1 二十一 、 对基金 投 资人 的 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发售代理机构、 申购赎回代 理券 商提 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和 修改服务项目。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1、客户服务热线 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系统,投资者 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 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交易日提 供人工咨询服务,一对一为投资者解答基金投资疑问。 华安客户服 务热线:40088-50099 。 2、网上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登录网站,查询基金相关资料等信息。 3、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投诉处理专席、 在线客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投资 者还 可以 通过 发 售代销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4、网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2 二十 二 、 其他应披 露事项 1.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 过中 国证 监会 及工 商、 财 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报 纸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 创 业板50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2 季度报 告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 公司网站 2017.07.20 2


华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副总 经理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 公司网站 2017.08.09 3


华安 创 业板50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2017 年第2 号)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 公司 网站 2017.08.14 4


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 江南 农商 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 公司网站 2017.08.19 5


华安 创 业板50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2017 年半 年度 报告 《上海证券 报》、《证券 2017.08.25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3 (摘要) 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 公司网站 6


关于 基 金电 子交 易平 台 延长 工行 直联 结 算方 式费 率优 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 公司网站 2017.09.13 7


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 宜信 普泽 为销 售 机构 并参 加费 率 优惠 活 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 公司网站 2017.09.15 8


关于电子直销平台延长 “微钱宝” 账户 交 易费 率优 惠活 动 时间 的公 告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 公司网站 2017.09.27 9


华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公司 股东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 公司网站 2017.10.17 10


华安 创 业板50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3 季度报 告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 公司网站 2017.10.25 11


华安创 业板50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数 《上海证券 2017.10.28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4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报》、《证券 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 公司网站 12


关于 华 安基 金电 子直 销 平台 开通 协助 投 资者 购买 合作 商 户实 物黄 金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 公司网站 2017.11.02 13


关于 基 金电 子交 易平 台 延长 工行 直联 结 算方 式费 率优 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 公司网站 2017.12.19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5 二十 三 、 招募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招募 说明 书 (包 括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 在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6 二十四 、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 对本 基金 的募集作出准予 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指数 授权 协议 8、 注册登记协议 9、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存放地点: 除第 6 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 其余文件均在 基金管理人的住 所。 三、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年 二 月十 三日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7 附件一: 基金合同 内容摘 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 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8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 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9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 转换 、 转托 管、 非交易过户 、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方 面 的业务规则 ,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 围内 决 定和 调整 基金 的 除调 高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 费率 之 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 对价 的方法符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0 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编制 申购、赎回清单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对价 ;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1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 金开 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2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3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 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 金联 接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以 凭所 持 有的 联 接基 金 份额 出 席或 者 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 时, 联接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享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和 表决 票数 为: 在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 管理 人 不应 以 联接 基金 的名 义 代表 联 接基 金 的全 体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委 托 以联 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理 人的 身份 出 席本 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 管理 人 代表 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议 召开 或 召集 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4 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 终止 基金 上市 , 但因 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 (1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对 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 方式 ; (4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5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 变更收 费方式;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转托 管、 基金 交易 、 非交 易过 户、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规则; (8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9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 回方式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组成; (10 )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情 况下 , 调整 基金 份额 净值 、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计 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11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6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7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 通讯开会 或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分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到会 者 在权 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应 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 或大 会公 告载 明的 其 他方 式 在表 决截 至日 以 前送 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 地址 或 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8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于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分 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之一 )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表决 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 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9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 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 》 另有 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 出具表决 意见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 份额 总 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 任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1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 效,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 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须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并 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 后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 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2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 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 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3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四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据 该会 当时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 仲裁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 并对 各 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 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4 附件二: 托管协议 内容摘 要 第一部分


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世 纪大 道8 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世 纪大 道8 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 基金 管理 业务 、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 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5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 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创业板 50 指数的 成 份股及其备选 成份 股、 其他 股票 (包 括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权 证、 股指 期货 、固 定收 益资 产( 国债 、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 地方 政府 债券 、 中期 票据 、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短 期融 资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 本基金将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 资于创业板 50 指 数 成份 股 及 其 备 选成 份 股 的 比 例不 低 于 非 现 金基 金 资 产 的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6 80% 。 权证 、 股指 期货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 规 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二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7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 本基金仅在投资股指期货时遵守下列要求: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 (13)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本基金仅在参与融资时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 每个交易 日日 终, 本基 金持 有的 融资 买入 股票 与其 他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95% ; (16 ) 本基金仅在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参与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参与 转融 通证 券出 借交 易的 资产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 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7 )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8%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或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标的指数成份股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8 调整 、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流 动性 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 并负 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 及损 失。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9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 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 流通 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 券。 本基 金投 资的流通 受限 证券 限 于可 由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或 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 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 流通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因 流通 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 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 准。 风险 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 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 基金 流动 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 解决 措施 , 以及 有关 异常 情 况的 处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0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 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 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 。 有关 资料 如有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 上述 书面 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 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审慎 原则 , 制定 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 批准,以防范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 致基 金出 现损 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 的损失。 (七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 督和核查。 (八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 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 程序 已 经生 效 的指 令 违反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一)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2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 基金 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 不改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本托管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三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 托管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 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3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 , 分账 管理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 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中 国结 算公 司结 算数 据完 成 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 或登记结算机构 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 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 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 立的 “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 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4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 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 本基金财产 承担。此项 开户费由基金 管理人先行 垫付,待 托管 产品 启 始运 营 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向 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划 款指 令,将代 垫 开户 费 从本产品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账户开立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 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 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 结算 保证 金、 交 收资 金等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 规定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执行。 5.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 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 立日 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5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 算 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 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 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 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 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 定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 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 除本 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 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 式将 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6 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 的正 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合同 复印 件, 并在 复印 件上 加盖 公章 ,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 合同 原件 不 得转移。





第五部分、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 资产 净 值除 以当 日基 金 份额 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 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 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 合约 和银 行存 款 本息 、 应收 款项 、 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 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 件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7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 估值日不存在活跃 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对 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 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8 息收入 。 (5 )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①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将参 考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或者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但未 行权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估值。 ④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⑤国债 期货 合约 ,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 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9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 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 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 偿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 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双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按基 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 值的 计 算结 果, 虽然 多次 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0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进 而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 化、 市场 规则 变更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 人为 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如果出现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 金资产时;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记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1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 符时 ,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查出 原因 , 进行 调整 , 直至 双方 数据 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 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保存期 不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 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2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 年报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 于基 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 其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 托管 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 、 调解 不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及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九 部分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 托管 协议 进行 修改 。 修改 后的 新 托管 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 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3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6.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 并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4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