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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A(005472)

富国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富国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富 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招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八年 二月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 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 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 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 ........................................................................................................................ 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 37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38 
第九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51 
第十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59 
第十一部 分基金 资产估 值 ................................................................................................................ 60 
第十二部 分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66 
第十三部 分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68 
第十四部 分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71 
第十五部 分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72 
第十六部 分风险 揭示 ........................................................................................................................ 79 
第十七部 分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和 基金 财 产的清 算 ................................................................ 85 
第十八部 分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87 
第十九部 分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103 
第二十部 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121 
第二十一 部分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其查 阅方式 .............................................................................. 123 
第二十二 部分备 查文件 .................................................................................................................. 124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已于 2017
年 9 月 1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12 号)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
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
对象与 投资 策略 引致 的 特有风 险等 等。 基金 管 理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
模小、 经营历史短、 业绩不稳定、 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 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
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 从而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
全规避。 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
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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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由于证券、 期货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 因此既
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 “ 港股通标的股票 ” ) 的, 将承担 港股通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基
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 、 《公 开 募集 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以及 《富国 价值驱动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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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 指《富 国 价值驱 动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富国 价 值驱动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富国 价 值驱动 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富 国 价值 驱动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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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 登
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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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 则本基金不开放 申购和
赎回 等业务 ,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富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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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 基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A 类基金份额: 指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
金份额 
46、C 类基金份额: 指不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47、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港股通: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54、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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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7、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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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 国(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 大道 8 号 上海 国金中 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赵瑛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截止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 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五个部门、 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 分别是: 权益投资
部、 固定收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 固定收益策
略研究部 、多元 资产投 资部、量 化投资 部、海 外权益投 资部、 权益专 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 权益研究部、 集中交易部、 机构业务部、 零售业务部、 营销管理
部、 客户服务部、 电子 商务部、 战略与产品部 、 合规稽核部、 风险管 理部、 计划
财务部、 人力资 源部、 综合管理 部(董 事会办 公室) 、 信息技 术部、 运营部、北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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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 、 广州分公司、 富国资 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 司、 富国资
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 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投资部: 负责固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 (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 的
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一对一、 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
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 建立和完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 开展信用研
究等, 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 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 开展固
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 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 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
和执行提 供发展 建议、 研究支持 和风险 控制; 多元资产 投资部 :根据 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契约要求,在 授权范围内,负责 FOF 基金投资运作 和跨资产、
跨品种、 跨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 量化投资部: 负责公司有关量
化投资管理业务; 海外权益投资部: 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 (含香港) 的权益投资
管理; 权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社保、 保险、QFII 、 一对一、 一对多等 非公募权益
类专户的投资管理; 养老金投资部: 负责养老金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基本养
老金、 社保等) 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 权益研究部: 负责行业研究、
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 集中交易部: 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 机构业务
部: 负责年金、 专户、 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 客户营销工作; 零售业务部: 管
理华东营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广东营销中心、 深圳营销中心、 北京营销中心、
东北营销中心、 西部营销中心、 华北营销中心, 负责公募基金的零售业务; 营销
管理部: 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 品牌建设和媒介关系管理, 为零售和机构
业务团队、 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 客户服务部: 拟定客户服务策略, 制
定客户服务规范, 建设客户服务团队, 提高客户满意度, 收集客户信息, 分析客
户需求, 支持公司决策; 电子商务部: 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 拟定并
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 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 战略与产
品部: 负责开发、 维护 公募和非公募产品, 协 助管理层研究、 制定、 落实、 调整
公司发展战略, 建立数据搜集、 分析平台, 为公司投资决策、 销售决策、 业务发
展、 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 合规稽核部: 负责履行合规审查、 合规检
查、 合规咨询、 反洗钱、 合规宣导与培训、 合规监测等合规管理职能; 开展内部
审计; 管理信息披露、 法律事务等; 风险管理部: 负责执行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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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牵头拟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组织开展风险识别、 评估、 报告、 监测
与应对; 负责公 司旗下 各投资组 合合规 监控等 ;运营部 :负责 基金会 计与清算;
计划财务部: 负 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 人力资源部: 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
综合管理 部(董 事会办 公室) : 负责公 司董事 会日常事 务、公 司文秘 管理、公司
(内部) 宣传、 信息调 研、 行政后勤管理等工 作; 富国资产管理 (香 港) 有限公
司: 证券交易、 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 富国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
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有员工 407 人,其中 65.4% 以上具有硕士
以上学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薛爱东先生, 董事长,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交通银行扬州分行监
察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会计部经理、 证券部经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扬
州营业部总经理, 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组组长,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
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公司机关党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研究生学历。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所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总经理
助理、 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
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 (Constance Mak ) , 董事, 文学 及商学学士, 加拿大注 册会计
师。现任 BMO 金融集 团亚洲业务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 St. Margaret ’ s College 教师, 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 的合伙人。 
方荣义先生, 董事, 博士, 研究生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历任北京 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
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
经济特区分行( 深圳市中心支行) 会计处副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
银行金融 机构处 处长, 中国银行 业监督 管理委 员会深圳 监管局 财务会 计处处长、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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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长江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
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 申银万国
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 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经纪总部副总经理, 华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 董事, 本科学 历, 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 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 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 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蒲冰先生,董事, 本 科 学 历 , 中 级 审 计 师 。 现 任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自营业务部总经理。 历 任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 评估部员工, 山
东省鲁信置地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财部业
务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副总经理。 
何宗豪先生, 董事, 硕士。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 历任人民银行上海市徐汇区办事处计划信贷科、 组织科科员; 工商银行徐
汇区办事处建国西路分理处党支部代书记、 党支部书记兼分理处副主任 (主持工
作) ;上 海申银 证券公 司财会部 员工; 上海申 银证券公 司浦东 公司财 会部筹备负
责人; 上海申银证 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副经理、 经理;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浦东分公司财会部经理、 申银万国证劵股份有限公司财会管理总部部门经理、
总经理助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会管理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黄平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海盛源实业 (集团) 有限公司董
事局主席。 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季文冠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历任上海 仪器仪 表研究 所计划科 副科长 、办公 室副主任 、办公 室主任 、副 所长;
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局长助理 、 副局长、
党组副书记; 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外事办公室主任、 区政府党组成
员; 上海市松江区区委常委、 副区长;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 中共上海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 族 和 宗 教 委 员 会 主 任 。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 工商系会计及 财务金融科教授。 1976 年加入加拿
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 有 30 余年财务管
理 及 信 息 系 统 项 目 管 理 经 验 , 曾 任 职 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 席财务总监(CFO) 及财 务副总裁。 
李宪明先 生,独 立董事 ,研究生 学历。 现任上 海市锦天 城律师 事务所 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付吉广先生, 监事长, 研究生学历。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控
总监。 历任济宁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科员; 济宁市留庄港运输总公司董事、 副总
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部业务经理、 副经理; 山东省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稽核法律部经理;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沈寅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
心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 公司律师, 兼任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历任上海市
高级人民法院助理研究员,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助理
审判员、审判员、审 判组长,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张晓燕女士, 监事, 博士。 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 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 理教授 ;蒙特 利尔银行 市场风 险管理 部模型发 展和风 险审查 高级经理;
蒙特利尔 银行操 作风险 资本管理 总监; 道明证 券交易风 险管理 部副总 裁兼总监;
华侨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 裁 和 风 险 管 理 部 主 管 。 
侍旭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总经理助
理,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等。 
李雪薇女士,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运营总
监。 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清算员、 登记结算主管、 运营总监助理、 运
营部运营副总监。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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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凯先生 ,监事 ,博士 。现任富 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集 中交易 部风控 总监。
历任上海金新金融工程研究院部门经理、 友联战略管理中心部门经理、 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风控监察员、高级风控监察员、稽核副总监。 
杨轶琴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零售
总监助理。 历任辽宁省证券公司北京西路营业部客户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经理、营销策划经理、销售支持经理、 高级销售支持经理。 
沈詹慧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
资源总监助理。 历任上海交通大学南洋中学教师、 博朗软件开发( 上海) 有限公司
招聘主管、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部长、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
经理。 
3、督察长 
赵瑛女士, 研究生学历, 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
规与风险 管理总 部、上 海海通证 券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合 规与风 控部;2015 年 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现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 本科学历,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 年 10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 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 高级稽察员、 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 士,研 究生学 历,硕士 学位。 曾任中 国建设银 行上海 市分行 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 研究生学历, 博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 BARRA )BARRA 股
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 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经理、 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产品开发主管、 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 基金基金经理 
李晓铭 先生,硕士 。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2006 年 4 月
至 2009 年 10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部行业研究员, 富国天博创新
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09 年 10 月至 2014 年 10 月任富国天
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8 月至 2014 年 7 月任富国低碳环
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4 月起任富国天益价值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起兼任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起兼任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3 月起兼任富国 研究优选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4 月起兼任富国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权
益研究部总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于鹏先生,CFA , 博士 。 自 2007 年 3 月至 2010 年 8 月在 HSBC BANK PLC
(汇丰银行) 任固定收益证券策略分析师; 自 2011 年 8 月至 2012 年 2 月在中国
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任高级固定收益证券策略分析师;自 2012 年 2 月至
2012 年 12 月在 Millennium Capital Partners LLP 任固定收益策略分析师; 自 2013
年 4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4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投资经理,
2015 年 11 月起任富国 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7 年 11 月起任富国研究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具有
基金从业资格。 
6、投资 决策委员会 
公司投委会成员: 总经理陈戈, 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 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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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以下 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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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 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 法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 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 从业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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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 牟取利益; 
3、不 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 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 )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具体 包括制 定风险 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
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 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 )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系统 与业务 流程中 存在的风 险以及 风险 存 在的原
因。 
(3 )分 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 制措施 ,分析 风险发生 的可能 性及其 引起的
后果。 
(4 )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 的高低 ,既有 定性的度 量手段 ,也有 定量的
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 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平与 既定的 标准相 对比,对 于那些 级别较 低的风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险,则承 担它, 但需加 以监控。 而对较 为严重 的风险, 则实施 一定的 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的风 险管理 系统要 监视及评 价其管 理绩效 ,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 )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险管 理的报 告系统 ,使公司 股东、 公司董 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覆 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各 个部门 和各级 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 。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 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 分别负责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 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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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 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 岗位责 任制度 基础上, 设置科 学、合 理、标准 化的业 务操作 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 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
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实 施和维 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境 的变化 及公司的 发展不 断完善 内部控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制制度。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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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 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 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 招 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 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
600036 ) ,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 (股票代码:3968), 10 月 5 日
行使 H 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本集团总
资产 61,692.39 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5.01% ,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2.26% 。 
2002 年 8 月,招商银 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 证监会同
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管理室、 产品管理室、 业务营运室、 稽核监察
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76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 家获得
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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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托管 (QDII)、 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 创 “6S 托管银行”品牌 体系,以“保护您的 业 务、保护您
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
托管银行 系统” 、托管 业务综合 系统和 “6 心 ”托管服 务标准 ,首家 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OF 、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 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
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 境外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 第一只 “1+N ” 基金专户理财、 第 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 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 变 , 得 到 了 同 业 认 可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 四度蝉联获 《财
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 业银行” 。2016 年 6 月 招商银行荣膺 《财资》 “中国最佳 托
管银行奖 ” ,成 为国内 唯一获奖 项国内 托管银 行; “托 管通” 获得国 内《银行 家》
2016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 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 【金
贝奖】 “最佳资产托管 银行” ;2017 年 6 月再 度荣膺 《财资》 “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奖” ,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 荣获 《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
产品创新奖” ; 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 《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
进一步扩大 招商银行 托管业务在国际资管和托管业界的影响力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 ,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
董事、 董事长。 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
级经济师 。招商 局集团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兼任 招商局国 际有限 公司董 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曾任中国远洋 运输 (集团) 总公司总 裁助理、 总经济师、 副 总裁, 招商
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 招商银行行长、 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行长、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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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 行 执 行 董 事 。 美 国 哥 伦 比 亚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
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 招商银行副行长, 货币银行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1991 年至 1995
年,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历任招
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 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行长、 北京分行风
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
长;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 ;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 年 11 月
至 2014 年 12 月,任招 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 年 1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副行
长;2016 年 11 月起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华商银行, 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 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
今,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 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 在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316 只开放式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 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 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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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 导下, 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
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 对各岗位、 各业务室、 各分部、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
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 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覆盖各 项业务 过程和操 作环节 、覆盖 所有室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制的 核心是 有效防 范各种风 险,托 管组织 体系的
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 审 慎经营为出发点, 应当体现 “内
控优先”的要求。 
(3 )独 立性原 则。各 室、各岗 位职责 应当保 持相对独 立,不 同托管 资产之
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
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具有 高度的 权威性, 任何人 不得拥 有不受
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 应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适应我 行托管 业务风险 管理的 需要, 并能随
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
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 )防 火墙原 则。业 务营运、 稽核监 察等相 关室,应 当在制 度上和 人员上
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 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 以达到风险防
范的目的。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7 )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在全 面控制 的基础上 , 关注 重要托 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 )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在托 管组织 体系、机 构设置 及权责 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 本效益 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权 衡托管 业务的实 施成本 与预期 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 )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商银 行资产 托管部 制定了《 招商银 行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基金
托管业务 操作规 程》等 一系列规 章制度 ,从资 产托管业 务操作 流程、 会计核算、
岗位管理 、档案 管理、 保密管理 和信息 管理等 方面,保 证资产 托管业 务科学化、
制度化、 规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护托管
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
时、 准确、 有效地处理, 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
理办法》 ,并建 立了灾 难备份 中 心,各 种业务 数据能及 时在灾 难备份 中心进行备
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托 管项目审 批、资 金清算 与会计
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 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
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招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采用加 密方式 传输数 据。数
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 同时, 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 托管业务数
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招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 对业务 办理过 程中形 成的客
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 )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制。 招商银 行对信 息技术系 统管理 实行双 人双岗
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 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 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 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 保证信
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6 )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通 过建立良 好的企 业文化 和员工
培训、 激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 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托管 协议、 上 述监督 内容的 约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违反《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
金管理人未能在 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的 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第五部分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直销网点: 直销 中心 
直销 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 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 国 统 一 , 免 长 途 话 费 )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 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 代销机构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李建红 
联系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电话: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曾里南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2 )深圳众禄金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法人代表:薛峰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电话:0755-82080798 
联系人员:汤素娅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26 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电话:021-64385308 
联系人员: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大厦 903~906 室 
法人代表:杨文斌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传真电话:021-68596916 
联系人员: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凌顺平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传真电话:0571-86800423 
联系人员: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6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人代表:江卉 
联系电话:010-89189291 
传真电话:010-89188000 
联系人员:徐伯宇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站:fund.jd.com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要求, 选择其它 符合要 求的机 构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徐慧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市通力 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负责人: 俞卫锋 
经办律师: 黎明、 陈颖华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66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 石静筠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第六部分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9 月 1 日证监许可 【2017】
1612 号文注册。 
本基金的类别为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 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 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三、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 
四、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 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 不收取认购费、 申 购费,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
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实质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情况下,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增加新 的基金 份额类别、
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调整基金份额
分类规则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 者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认购费 用按每 笔认购 申请单
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 销售 机构对 认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 表该申 请一定成 功,而 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七、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费用 ;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不需缴纳认购费用 ,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各销售机构销
售的份额类别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的 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 者。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认购金额 M (含认购费) 
A 类基金 认购费率 (通过直
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 
A 类基金认购费率 (其
他投资者) 
M <100 万元 0.36% 1.2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24% 0.8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认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八、认购期认购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
收取认购费用,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用。 
2、 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 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
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0% , 假定募集期产生 的利息为 55.00 元, 则可认购 A 类
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20% )=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 +55.00)/1.00 =98,869.23 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0 元,可得到 98,869.23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 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 元,则可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 +5.00)/1.00 =10,005.00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可得到 10,005.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十、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 单笔认购申请金额起点为人民币 10 元 (含认购费) 。 投资者通 过 其他
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 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 当 其他销售
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 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 50,000 元
(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 20,000 元(含认购费) 。已在
直销网点有认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的单笔
最低认 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 。 
十一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如 本 基 金 单 个 投资者 累 计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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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 50% 比例
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的限制进行调整, 具体限
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第七部分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 满或者 基金管 理人依据 法律法 规及招 募说明书 可以决 定停止 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 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税后)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第 八 部分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 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等业务, 具体以届时公告
为准 ) ,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要 求或 基 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 不可抗力,或者 新的 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期
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者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5、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等业 务时 应 提交的 文件和办 理手续 、办理 时间、
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 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
认赎回申请时,赎回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
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
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
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若申
购不成功 或无效,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通过 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 购费) 。除需 满足基金 管理人 最低申 购金额限 制外, 当 其他 销售机构设
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50,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 20,000 元 (含申购费) ; 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
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
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
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
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的除外 )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回时 ,每次 对本基金 的赎回 申请不 得低于
10 份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 时或赎 回后在销 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 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
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基金 管理人 有权规 定单个投 资者单 日或单 笔申购金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规 定本基金 的总规 模限额 、当日申 购金额 限制 、 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 需交纳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
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各销售机构销售的份额类别以
其业务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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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 
A 类基金 申购费率 (通 过
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
客户) 
A 类基金申购费率 (其他
投资者) 
M <100 万元 0.45% 1.5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36% 1.2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 )赎 回费用 由基金 赎回人承 担。投 资者认 (申)购 本基金 所对应 的赎回
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 。具体如下: 
1)对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0% 
7 日≤N <30 日 0.75% 
30 日≤N <180 日 0.50% 
N ≥180 日 0 
2)对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0% 
7 日≤N <30 日 0.50% 
N ≥30 日 0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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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 资者可 将其持 有的全部 或部分 基金份 额赎回。 本基金 的赎回 费用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0 日但少 于 180 日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 
3、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本基金的销售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
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 , 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40,000/ (1+1.50% )=39,408.87 元 
申购费用 =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 =39,408.87/1.0400=37,893.14 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可得到 37,893.14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36% , 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2,000,000/ (1+0.36% )=1,992,825.83 元 
申购费用 =2,000,000-1,992,825.83=7,174.17 元 
申购份额 =1,992,825.83/1.0400=1,916,178.68 份 
即:该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可得到 1,916,178.68 份 A 类 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0 =38,461.54 份 
即: 该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38,461.54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 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持有时间为 20 日,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2500 ×10,0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0.75% =93.75 元 
赎回金额=12,500.00 -93.75=12,406.25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20 日, 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 为 12,406.25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当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及操作规范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 内,对 上述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 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 运行。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 、7、8、9 项暂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4、5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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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应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 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 或暂停赎回。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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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 制 。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前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赎回申请 (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
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部未确认
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
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 并
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消 除的, 基金管 理人应于 重新开 放日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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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 、基金份额 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基 金管理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质押业 务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第 九 部分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注重估值, 分红和业绩增速等主动价值投资因素, 以研究驱动个股优
选,追求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家债券、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券、 金融债券、 企业债 券、 公司债
券、 公开发行的 次级债券、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 、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 定期存 款、协议 存款、 通知存 款等) 、同
业存单、 衍生工具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权证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其中港股通
标的股票资产占 股票 资产的比例为 0-50% ; 基 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变更上述 投资品 种的比 例限制,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遵循主动价值投资核心驱动逻辑优选个股, 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
究优势。 在投资过程中体现低估值、 稳增长、 高 分红等主动价值投资理念, 切实
贯彻自上而下的大类资产配置和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的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实现收益最大化。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采用 “ 自 上而下 ” 的资产配置方法确定
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对宏观经济政策及证券市场整体走势进行前瞻性研
究, 同时紧密跟踪资金流向、 市场流动性、 交易特征和投资者情绪等因素, 兼顾
宏观经济增长的长期趋势和短期经济周期的波动, 在对证券市场当期的系统性风
险及各类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 合理调整股票资产、 债券
资产和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权重, 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 力争
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 此外, 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
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主动投资方 法, 选取并持有预期收益较好股票构成投资组合,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重点关注的价值型股票主要包括: 
1、估值水平合理 
根据上市公司所处行业, 基于动态静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 以相对估值为主,
绝对估值为辅。 相对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 (PE ) 、 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 (PEG)、
市净率(PB ) 、 企 业 价 值 倍 数 (EV/EBITDA ) 、 市 销 率 (PS ) 、 每 用 户 平 均 收 入
(ARUP ) 等, 绝对估值方法主要采用股利贴现模型 (DDM ) 和自由 现金流贴现
模型(DCF ) ,衡量该 公司的股价是否处于合理的 估值区间。 
2、 拥有成长能力 
公司的历史成长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未来的增长潜力, 因此, 本基
金采用营业收入增长率、 营业利润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 经营性现金流量增长
率等指标来考量公司的历史成长性, 作为判断公司未来成长性的依据。 在关注上
市公司历史成长性的同时,本基金尤其关注未来盈利的增长潜力。 
3、 具备盈利质量 
本基金采用分红率、 毛利率、 营业利润率、 净利率、 总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
收益率等指标来考量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质量。 
(三)债券投资策略 
1、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有效利用基金资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 国内财政政策与货
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固定收益资产的影响, 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 判断市场的基
本走势, 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在债券资产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
过程中, 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 市场转换、 信用利差和相对价
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流动性较差、 信用风险较高、 资产 规模较小等特
点, 本基金主要采取审慎投资的态度, 深入分析发债主体的经营情况、 偿债能力
等, 从而评估信用债的风险程度, 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选择发行主
体资质状况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 结合信用管理和流动性
管理, 重点考察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现金流变化、 信用风险情况、 市场流动性
等,采用 量化方 法对资 产支持证 券的价 值进行 评估,精 选违约 或逾期 风险可控、
收益率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 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谋求较高的
投资 组合回报率。 
(五)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有利于
加强基金 风险控 制。本 基金在权 证投资 中将对 权证标的 证券的 基本面 进行研究,
同时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 市场供求关系、 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
行定价。 
(六)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 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
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
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以达到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七)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 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究,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
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
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
冲特殊情 况下的 流动性 风险,如 大额申 购赎回 等;利用 金融衍 生品的 杠杆作用,
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其中港股通标的 股票资
产占 股票 资产的比例为 0-50%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和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 ,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在 境内和 香港同 时上市
的 A+H 股合并计算)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5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或 股指期货交易时,应当 遵守下列(17 )- (21)的投
资组合限制: 
(1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18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 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2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3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5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2) 、 (12)、( 23 ) 和(24) 条外,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60% + 恒 生 指 数 收 益 率× 15% +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收 益 率
× 25%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表征 A 股市场走势的权威
指数。该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 本编制而成的
成份股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
股票为成份股样本, 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 是反映香港股市价
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
的债券市场指数。 
基金管理人认为, 该业绩比 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相关数据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更改指数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
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基金托
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需承担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 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
风险 。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第十部分基 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以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期货结算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 财产所 产生的 债权债务 不得相 互抵销 。 非因基 金财产 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第十一 部分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 股指期货合约 、 国债期货合约、 债券 、 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节所称的固定收益品种, 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中央
银行债、 政策性银行债 、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 据、 企业债、 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
融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非 固定收 益品种(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其 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3 )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 (可转债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税后)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 债券或 股票同 时在两个 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的 ,按债 券或股 票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 以及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流 通受限 的股票 ,包括非 公开发 行股票 、首次公 开发行 股票时 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
未上市、 回购交 易中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限股票 ) ,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债 券,按
成本估值。 
6、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本基 金投资 国债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8、估值 计算中 涉及港 币对人民 币汇率 的,将 依据下列 信息提 供机构 所提供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9、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 、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 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过错
程度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 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 、 期货交 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 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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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 部分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默认为 现金分 红;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以事先 选择将
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 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 
2、基金 收益分 配后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 
3、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
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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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 部分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 合同生 效后基 金的证券 、期货 结算等 账户开户 费用, 银行账 户维护
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定节 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
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8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8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
致的方式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
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1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 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的调整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 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 可能因法律法
规、 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 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 投资回报和
/ 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
税负, 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
成税款申报缴纳。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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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 部分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 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第十五 部分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相关 法律法 规关于 信息披露 的披露 方式、 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 述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 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十三)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 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所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第十六 部分风 险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着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 化,证券 市场的 收益水 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 膨胀风 险。如 果发生通 货膨胀 ,基金 投资于证 券所获 得的收 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险。 债券收 益率曲 线变动风 险是指 与收益 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 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 股票、 港股通 标的股票 、 债券 和货币 市场 工具 等) , 同时本 基金基于分 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 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 延期部分赎回或暂停赎回。 同时, 如本基 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按比例确认, 对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 进行延期办理。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 选取延 期办理 巨额赎回 申请、 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估值、 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投 资者将面临其赎回申请被 暂停或延期办理、 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晚于预期, 赎回 成本或申购成本较高等风险。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 将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使用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 金管理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保 障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 险。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 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 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 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 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率、 汇率、 股票价 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2、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 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 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 )信 用风险 也称为 违约风险 ,它是 指资产 支持证券 参与主 体对它 们所承 诺的各种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 从简单意义上讲, 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 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 )利 率风险 是指资 产支持证 券作为 固定收 益证券的 一种, 也具有 利率风 险,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 )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 )提 前偿付 风险是 指若合同 约定债 务人有 权在产品 到期前 偿还, 则存在 由于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 )操 作风险 是指相 关各方在 业务操 作过程 中,因操 作失误 或违反 操作规 程而引起的风险。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6 )法 律风险 是指因 资产支持 证券交 易结构 较为复杂 、参与 方较多 、交易 文件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3、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使用股指期货作为风险对冲工具, 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存在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的风险。 4、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 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 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 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 价差的波动, 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 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 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 了结头寸的风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 量风险, 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 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 风险。 5、港股通每日额度 限制 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 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 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 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收市竞价交易时段, 港股通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 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 风险。 6、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 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 港股通交易日日终,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 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 确 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 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 7、境外投资风险 1)本基 金将通 过港股 通投资于 香港市 场,在 市场进入 、可投 资对象 、税务 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 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 这些限制因素的变 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 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 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参与香港股 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 香港市场实行 T+0 回 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 下限的规定, 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即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 剧烈的股价 波动 。 b. 只 有 内 地 与 香 港 两 地 均 为 交 易 日 且 能 够 满 足 结 算 安 排 的 交 易 日 才 为 港 股 通交易日。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包括在内地开市香港休 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 。 c. 香港出现台风、 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 联交所将可能停 市, 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 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 全 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d.本基金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 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 况, 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 买入, 相关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 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 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行 权;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 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e. 代理投票。 由于中国 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 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 愿, 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 投票没 有权益登记日的, 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 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 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f. 基金投资范围包含港 股通股票 仅表明本基金 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 资港股, 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 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 存 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八)其他风险 1、在符 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新 型投资 工具出 现和发展 后,如 果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 金通过 基金管 理人直销 网点和 指定的 其他基金 销售机 构公开 发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效 后方可 执行 , 自决议 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第 十 八 部分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回或转换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银 行同期 存款利 息 (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 律法规 、监管 机构或基 金合同 另有规 定的,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约 定的情 况下,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况 下,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况 下,在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况 下,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 《业务规则》 , 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内容;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 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相关公告指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相关公告指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书 面或非 书面方 式授权其 代理人 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并行 使表决权,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重大事 项,如基 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 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 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 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第十九部分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银行 )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关联方 交易等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或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港股通 标的股票、 债 券 ( 包 括 国 家 债 券 、 央 行 票 据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公 开 发 行 的 次 级 债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交 换 债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的 纯债部分、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定 期存款、 协议存款、 通 知存款等) 、 同 业 存 单 、 衍 生 工 具 (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 权 证 等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其中港股通 标的股票资产占 股票 资产的比例为 0-50% ; 基 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 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资 产占 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 ,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并计算)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本基金参 与国债期 货或 股指期货 交易时, 应当 遵守下列 (17)- (21 )的投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资组合限制: (1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18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本基金在 任 何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 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2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期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 有一 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3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5% ;因证 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范围保持一致 ; (2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 、 (12 ) 、 (23) 、 (24 ) 条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或 调 整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5.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政 策 等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规 定 , 不 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于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银 行 存 款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 投 资 于 有 存 款 期 限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不 得超过 20% ,投资 于 不具有基 金托管人 资格 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制 定 或 修 改 新 的 定 期 存 款 投 资 政 策 , 基 金 管 理 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 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 务 流 程 、 岗 位 职 责 、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和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切 实 防 范 有 关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对 本 基 金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审 查 、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户资料、投资 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金管理人负责 控制信用风险。 信用风 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因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控 制 流 动 性 风 险 , 并 承 担 因 控 制 不 力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全 部 提 前 支 取 、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或 到 期 支 取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而 存 款 银 行 未 能 及 时 兑 付 的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不 能 满 足 基 金 正 常 结 算 业 务 的 风 险 、 因 全 部 提 前 支 取 或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而 涉 及 的 利 息 损 失 影 响 估 值 等 涉 及 到基金流动性 方面的风险。 (3) 基金管理人须加 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 如因基金管理人 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 、 支 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 三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协 议 的 签 订 、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 投 资 指 令 与 资 金 划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 基金管理人应与 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 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 作协议》 (以下简称 《总体合作 协议》 ) , 确定 《存款协 议书》 的格 式范本。 《总体合作协议》 和 《存款协议书》 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共同商定。 (2) 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 《总体合作协议》 和 《存款协议书 》 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明确 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 的 办 理 方 式 、 邮 寄 地 址 、 联 系 人 和 联 系 电 话 , 以 及 存 款 证 实 书 或 其 他 有 效 凭 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 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 (以下简称 “ 存款 分支 机构 ” ) 寄 送 或 上 门 交 付 存 款 证 实 书 或 其 他 有 效 存 款 凭 证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向 存 款 分 支 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 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 金 应 全 部 划 转 到 指 定 的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 并 在 《 存 款 协 议 书 》 写 明 账 户 名 称 和 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 在存期内, 如本基金 银行账 户 、 预 留 印 鉴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存 款 行 , 书 面 通 知 应 加 盖 基 金 托 管 人 预 留 印 鉴 。 存 款 分 支 机 构 应 及 时 就 变 更 事 项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管 人 出 具 正 式 书 面 确 认 书 。 变 更 通 知 的 送 达 方 式 同 开 户 手 续 。 在 存 期 内 , 存 款 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 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 基金投资于银行 存款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 订 的 《 总 体 合 作 协 议 》 、 《 存 款 协 议 书 》 等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存 款 银 行 总 行 或 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 款 资 金 只 能 存 放 于 存 款 银 行 总 行 或 者 其 授 权 分 行 指 定 的 分 支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 存 款 协 议 书 》 中 规 定 , 存 款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应 为 基 金 开 具 存 款 证 实 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下称 “ 存款凭证 ” ) , 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 确认或到期 提 款 的 有 效 凭 证 , 且 对 应 每 笔 存 款 仅 能 开 具 唯 一 存 款 凭 证 。 资 金 到 账 当 日 , 由 存 款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指 定 的 会 计 主 管 传 真 一 份 存 款 凭 证 复 印 件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电 话 确 认 收 妥 后 , 将 存 款 凭 证 原 件 通 过 快 递 寄 送 或 上 门 交 付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指 定 联 系 人 ; 若 存 款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代 为 保 管 存 款 凭 证 的 , 由 存 款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指 定 会 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 款 凭 证 在 邮 寄 过 程 中 遗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存 款 银 行 提 出 补 办 申 请 ,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 并按以上 (1) 的方 式快递或上 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各 项 银 行 存 款 投 资 余 额 及 应 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 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存 款 银 行 应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存 款 凭 证 的 询 证 , 并 在 询 证 函 上 加 盖 存 款 银 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快 递 将 存 款 凭 证 原 件 寄 给 存 款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指 定 的 会 计 主 管 。 存 款 银 行 未 收 到 存 款 凭 证 原 件 的 ,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电 话 询 问 。 存 款 到 期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存 款 银 行 确 认 存 款 凭 证 收 到 并 于 到 期 日 兑 付 存款本息事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存 款 到 期 日 未 收 到 存 款 本 息 或 存 款 本 息 金 额 不 符 时 ,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存 款 银 行 接 洽 存 款 到 账 时 间 及 利 息 补 付 事 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接 洽 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 存 款 协 议 书 》 中 规 定 , 存 款 凭 证 在 邮 寄 过 程 中 遗 失 的 , 存 款 银 行 应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原 存 款 凭 证 复 印 件 上 加 盖 公 章 并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后 , 与 存 款 银 行 指 定 会 计 主 管 电 话 确 认 后 , 存 款 银 行 应 在 到 期 日 将 存 款 本 息 划 至 指 定 的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 如 果 存 款 到 期 日 为 法 定 节 假 日 , 存 款 银 行 顺 延 至 到 期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支 付 , 存 款 银 行 需 按 原 协 议 约 定 利 率 和 实 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 果 在 存 款 期 限 内 , 由 于 基 金 规 模 发 生 缩 减 的 原 因 或 者 出 于 流 动 性 管 理 的 需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 前 支 取 的 具 体 事 项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存 款 银 行 签 订 的 《 存 款 协 议 书 》 执 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进 行 存 款 投 资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 结 算 , 若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拒 不 执 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相 关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及 时 将 更 新 后 的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否 则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但 应 将 调 整 结 果 至 少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 名 单 确 定 时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但 不 得 再 发 生 新 的 交 易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并 在 与 交 易 对 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内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此处流通受限证券 的释义与上文中的流通受限资产不同, 包括由 《上市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投 资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 且 限 于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登 记 和 存 管 的 , 并 可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 金 运 作 的 流 动 性 问 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 并 承 担 所 有 损 失 。 对 本 基 金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应划 付 的 认 购 款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及 时 提 供 有 关 证 券 的 具 体 的 必 要 的 信 息 , 致 使 托 管 人 无 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 、 《托 管 协议 》审 核基 金 管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行 为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资者 的 利 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管 理 人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的 违 法 、 违 规 以 及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的 投 资 指 令 不 予 执 行 , 并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予 纠 正 或 已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合 同 不 得 不 执 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 本 、 账 面 价 值 , 以 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业 务 进 行 研 究 , 认 真 评 估 中 期 票 据 投 资 业 务 的 风 险 , 本 着 审 慎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进 行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业 务 , 并 应 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 邮件或书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回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收 到 的 书 面 通 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 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提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十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时 纠 正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其 通 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为。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资 产 及 实 物 证 券 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产 生 的 存 放 或 存 管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的 基 金 资 产 , 或 交 由 期 货 公 司 或 证 券 公 司 负 责 清 算 交 收 的 基 金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内 的 资 金 、 期 货 合 约 等 ) 及 其 收 益 , 由 于 该 等 机 构 或 该 机 构 会 员 单 位 等 本 协 议 当 事 人 外 第 三 方 的 欺 诈 、 疏 忽 、 过 失 或 破 产 等 原 因 给 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 “ 基金募集专户 ” 。 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2. 基 金募 集期 满 或基 金停 止 募集 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 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也可称为 “ 托管账户 ” ) ,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 “ 富国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预 留印鉴为基 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一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客 户 结 算 保 证 金 、 交 收 价 差 保 证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按 有 关 规 定 开 立 、 使 用 并 管 理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 、 使 用 的 规 定 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投 资 需 要 按 照 规 定 开 立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及 期 货 交 易 编 码 等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立 期 货 结 算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完 成 上 述 账 户 开 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期 货 公 司 提 供 的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的 初 始 资 金 密 码 和 市 场 监 控 中 心 的 登 录 用 户 名 及 密 码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资 金 密 码 和 市 场 监 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开 户 过 程 中 相 互 配 合 , 并 提 供 所 需 资 料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账 户 开 户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 且 在 相 关 资 料 变 更 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协 商 后 开 立 。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按 约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或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上 述 存 放 机 构 及 基 金 托 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合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同 传 真 件 与 事 后 送 达 的 合 同 原 件 不 一 致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15 年。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公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合 同 原 件 不 得 转 移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估 值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对外公布。 (三)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 证 件 号 码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于 15 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 照 华 南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深 圳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第二十部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 +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 印 确 认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持 有 人 账 单 订 制 情 况 向 账 单 期 内 发 生 交 易 或 账 单 期 末 仍 持 有 本 公 司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发 送 对 账 单 。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的 手 机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不 详 、 错 误 、 未 及 时 变 更 等 原 因 有 可 能 造 成 对 账 单 无 法 按 时 或 准 确 送 达 。 因 上 述 原 因 无 法 正 常 收 取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 敬 请 及 时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 或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热 线 查 询 、 核 对 、 变 更 您 的 预 留 联 系 方 式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需 要 获 取 指 定 期 间 的 纸 质 对 账 单 , 可 拨 打 本公司客服电话 400-888-0688 或 95105686 (均免长途话费) , 提供姓名、 开户证 件 号 码 或 基 金 账 号 、 邮 寄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电 话 , 经 本 公 司 客 服 人 员 核 实 相关信息后,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和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办 理 申 购、 赎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享 受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 日基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富 国 周 刊 、 公 告 信 息 、 浮 动 盈 亏 、 月 度 、 季 度 电 子 对 账 单等,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四、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可享有账户查询, 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资讯,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 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等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投 诉 栏 目 、 客 户 服 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5 种不 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 所提供的服务以及 基金管理人 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 统一, 免长途话费) , 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80126256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八、如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 在任何 您/ 贵机 构无 法 理解的 内容 ,请 联系 本 公司客 户服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其 查 阅 方 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富国 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 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予 富国价 值 驱 动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件 (二) 《富国价值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国价值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 关 于 申请募集注册 富国 价 值 驱 动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法 律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