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上投创新商业模式(005593)

上投创新商业模式: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上 投 摩根 创 新商 业 模式 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注册文 号: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8]29 号文 注册日 期:[2018 年 1 月 3 日 ] 基金管 理人:上投摩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二 月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于【2018 】年【1 】月【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8]29 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 自行负担。 本基金可以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为中小微、 非上市企业, 存在着公司治理结构相对薄弱、 企业经营风险高、 信息披露透明度 不足等特点。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将存在违约风险和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这将在 一定程度上增加基金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包含港股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可能会面临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 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 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 汇率 风险(汇 率波动 可能对 基金的投 资收益 造成损 失) 、港 股通机 制下交 易日不连贯 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 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 有关港股投资相关的特定风险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产品, 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收益水平的基金产品 。 本基金除了投资 A 股 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 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 之外, 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 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 投资风险。 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 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 环境的变化, 选择 将部分基金 资产 投资于 港股或选择不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 投资于港股。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 基金合 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上 投摩 根 创新 商业 模式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5 四、基金托管人..........................................................................................................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18 六、基金的募集..........................................................................................................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31 九、基金的投资.......................................................................................................... 40 十、基金的财产.......................................................................................................... 50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51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十六、风险揭示.......................................................................................................... 66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2 十八、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7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5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5 二十二、备查文件.................................................................................................... 116 5-1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上投摩 根 创新商 业模式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上 投 摩 根 创 新 商 业 模 式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下简 称“本 基金” 或“基金 ” )的 投资目 标、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投资人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根据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 相关事项 的信息 ,是投 资者据以 选择及 决定是 否投资于 本基金 的要约 邀请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投摩根 创新商业模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上 投摩根 创 新商业 模式 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2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上投摩 根 创新 商业模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上投摩 根 创新商 业模式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上 投摩根 创新商 业模式 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5-3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投摩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5-4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的期货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上投摩根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 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5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2、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遭遇大额申购 或 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53、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4、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5、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5-6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0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5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兵 总经理:章硕麟 成立日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 股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51%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49%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 号文批 准, 于 2004 年 5 月 12 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2005 年 8 月 12 日,基金管理人完 成了股东之间的股权变更事项。 公司注册资本保持不变, 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由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7%和摩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33%变更为目前 的 51% 和 49% 。 2006 年 6 月 6 日,基 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变更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该更名申请于 2006 年 4 月 29 日获 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于 2006 年 6 月 2 日 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 手续。 2009 年 3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金由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增加到 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 该变更事项于 2009 年 3 月 31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陈兵 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资金财务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 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个人银行总部管理会计部、 财富 5-7 管理部总经理,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上海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总经理;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董事: 董事:Paul Bateman 毕业于英国 Leicester 大 学。 历任 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全球总监, 摩根资产管理全球 投资管理业务 CEO 。 现任摩根 资产管 理全球 主席、摩 根资产 管理委 员会主席 及投资 委员会 会员。 同时也是摩根大通高管委员会资深成员。 董事:Jed Laskowitz 美国伊萨卡学院学士学位 (主修政治) 及布鲁克 林法学院荣誉法学博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亚太区行政总裁。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环球投资管理方案联席总监。 董事: Michael I. Falcon 学士学位(主修金融) 。 曾任摩根资产退休业务总监。 现任摩根 资产管 理环球 投资管理 的亚太 区行政 总裁、亚 太区基 金业务 总监、 环球投资管理营运委员会成员、 集团亚太管理团队成员、 集团投资管 理亚太区营 运委员会主席。 董事:潘卫东 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 市金融 服务办 公室金融 机构处 处长( 挂职) 、 上海国 际集团 有限公 司副总裁。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 记、董事长。 董事:陈海宁 研究生学历、经济师。


5-8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部总经理助理、 公投总部贸易融资部总经理、 武 汉分行副行长、武汉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董事:丁蔚 硕士研究生。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银行总部银行卡部总经理, 个人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银行卡 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银行部(移动金融部)总经理。 董事:章硕麟 获台湾大学商学硕士学位。 曾任怡富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现名摩 根大通证 券) 、 摩根富 林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俞樵 经济学博士。 现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经济与金融学教授及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长。 曾经 在加里伯利大学经济系、新加坡国立大学经济系、复 旦大 学 金 融 系 等 单 位 任 教 。 独立董事:刘红忠 国际金融系经济学博士 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复旦大学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独立董事:戴立宁 获台湾大学法学硕士及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曾任台湾财政部常务次长,东吴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及光华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独立董事:李存修 获美国加州大学柏克利校区企管博士( 主修财务) 、 企管硕士、 经济 硕士等学 位。 现任台湾大学财务金融学系专任特聘教授。 2. 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5-9 监事会主席:赵峥嵘 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历任工商银行温州分行副行长、 浦发银行温州分行副行长、 行长及杭州分行 行长等职务。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长、党委副书记。 监事:张军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 基金经理、 投资组合管理部总 监、投资绩效评估总监、国际投资部总监、组合基金投资部总监。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 管理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上投摩根全球多元配 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 监事:万隽宸 曾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 风险 官,尚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尚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3. 总经理基本情况: 章硕麟先生,总经理。 获台湾大学商学硕士学位。 曾任怡富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现名摩 根大通证 券) 、 摩根富 林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4.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杨红女士 ,副总经理 毕业于同济大学,获技术经济与管理博士 曾任招商 银行上 海分行 稽核监督 部业务 副经理 、营业部 副经理 兼工会 主席、 零售银行部副总经理、 消费信贷中心总经理;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个 人信贷部总经理、个人银行发展管理部总经理、零售业务管理部总 经理。 杜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 中原证券、 国信证券、 中银国际研究员;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国内权益投资一部 5-10 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孙芳女士,副总经理 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获世界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研究员;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专家、 基金经理 助理、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国内权益投资二部总监兼资深基 金经理。 郭鹏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经理、 市场部副总监, 产品及客户营销 部总监、市场部总监兼互联网金融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张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同济大学,获管理工程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秘书、 公司业务部业务科科长, 徐汇支 行副行长、 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 并曾担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一职。 邹树波先生,督察长。 获管理学学士学位。 曾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 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 上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孟亮先生自 2005 年 9 月至 2010 年 4 月在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 究员,2010 年 4 月至 2015 年 3 月在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 基 金经理、 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自 2015 年 3 月起加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担任我司国内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监兼高级基金经理一职。自 2015 年 9 月起担 任上投摩根智选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4 月起同时担任上 投摩根中国优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0 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转 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 名和职务 杜猛, 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孙芳, 副总经理兼投资副总监; 朱晓龙, 研究 5-11 总监; 孟晨波, 总经理助理兼货币市场投资部总监; 赵峰, 债券投资部总监; 张 军,投资董事;黄栋,量化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为; 12 、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金 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投 资目标 、策略 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行 为,并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 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 人不从 事下列 违反《基 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5-12 (1) 违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将基 金资产 用于 向第三 人抵 押、 担保、 资金 拆借或 者贷 款,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进行融 资担 保的 除外; (2) 从 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4)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5) 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 基金管理 人将加 强人员 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 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13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 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 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 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 基金 管理人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 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 明、相 互制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 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规 章和各项规定。 (2 )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制 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 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 风险为 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 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 整和基 金管理人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 的修改或完善。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根据市场 的变化 和基金 管理人的 发展不 断完善 内部合 规控制。 4、风险管理体系: (1 )董事会下设风险 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 略和控 5-14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 )董事会下设督察 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 作的监 督检查和基金管理人内 部稽核 监 控 工 作 , 并 可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和中 国 证监会直接报告。 (3 ) 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进行各部门管理程序的风险确认, 评估成员包括经营管理 层、督察长、稽核、风 险管理、基金投资、基 金运 作等各部门主管。风险 评估联席会议对各类风 险予以事先充分的评估 和防 范,并进行及时控制和采取应急措施。 (4 )监察稽核部负责 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 险控制检查,定期不定 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 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 情况 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5 )风险管理部负责 投资限制指标体系的设 定和更新,对于违反指 标体系 的投资进行监查和风险控制的评估。 (6 )风险管理部负责 协助各部门修正、修订 内部控制作业制度,并 对各部 门的日常作业,依风险 管理的考评,定期或不 定期对各项风险指标进 行控 管,并提出内控建议。 上 投摩 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风 险管理 架构 图 风险 控制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 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 董事会 股东会 监察稽核部


5-15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 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 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7 年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16,920.67亿元,较上年末增加7,283.62 亿元,增 幅3.47%。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1,720.9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30% ;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3.81% 至1,390.09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欧 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 ” , 《环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 “2016 亚太区最 佳流动性 管理 银行” , 《机构投 资者》 “人民币 国际化服 务钻 石奖” , 《亚 洲银行家 》 “中 国最佳 大型零售 银行奖 ”及中 国银行业 协会“ 年度最 具社会责任 金融机构奖” 。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财富》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5-16 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 管 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 算处、 核算 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 海备份中 心,共 有员工220余人。 自2007年 起 ,托管部 连续聘 请外部 会计师事务 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总行计划 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 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 投资托管业务部、 授信审批 部 担任领导职务。 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 熟悉各项托管业务, 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 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 产托管 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就 职于中 国建设银 行总行 国际业 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 、(R)QD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 5-17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 获得《全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 球金融》 “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 、 “中国最佳次托 管银行” 、 “最佳托管专 家 ——QFII ” 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 唯一一 家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内控 合 规 工 作 职 权 和 能 力 。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 自行开 发的“ 新一代托 管应用 监督子 系统” , 严格按 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5-18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 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5-19 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李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李巍 (4)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电话:(021 53686888 传真:(021) 53686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转 6161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20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5-21 网址:www.csc108.com (1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1)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 喆 联系人:李航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热线:010-95558 (1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和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5-22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1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16)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518048 )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 http://stock.pingan.com 联系人:石静武 (17)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5-23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1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 —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1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3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20)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传真:010-88066552 (21)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建工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5-24 网址:www.520fund.com.cn (22)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站:www.harvestwm.cn (2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2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5)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2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5-25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站:www.1234567.com.cn (2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2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站:licaike.hexun.com (29)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站: www.yilucaifu.com (3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站:www.leadbank.com.cn (31)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5-26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32)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站:www.chtfund.com (33)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站:www.hongdianfund.com (34)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3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站:http://8.jrj.com.cn/ (36)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 5-27 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站:www.xincai.com (37)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5-28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于 2018 年 1 月 3 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别: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3、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募集的基本信息 1、募集方式:直销及代销 2、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4、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变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5、基金的面值:每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6、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5-29 认购金额区间 费率 人民币 100 万以下 1.2% 人民币 100 万以上(含) ,500 万以下 0.8% 人民币 500 万以上(含) 每笔人民币 1,000 元 7、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 用金额 认购方 法,认购 费用以 认购金 额为基数 采用比 例费率 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1+ 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 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 认购费用应在投资 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8、 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 购申请和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以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自 2018 年 3 月 5 日到 2018 年 3 月 28 日,本基金向境内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同 时发售 。如遇 突发事件 ,发售 时间可 适当调整。 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各基金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 如果达到 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经备案后生效。 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 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期限内继续销售, 直 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发售方案以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请基金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5-30 2、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 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 若已经在基金管 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 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 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 在发售期间, 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 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 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基金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投资者可在其提交认购申请后的二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 电话或其认购网点查询 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4、认购的限额: 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 ,追 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每次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 。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 的账户,具体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将 存入专 门账户 ,在基金 募集行 为结束 之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5-31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 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及销 售机构 不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 理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 产净值 低于五 千万元情 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定期 报告中 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 及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 5-32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 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5-33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 回款 项顺延至前述因素消失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 明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若申 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单笔 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 币。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 赎回, 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账户余 额不得低于 100 份,如 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 100 份, 应一次性赎回。 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等 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 份之情况, 不受此限, 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 5-34 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 见 相关公告 。 4、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 =


(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 / (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率 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区间 费率 人民币 100 万以下 1.5% 人民币 100 万以上(含) ,500 万以下 1.0% 人民币 500 万以上(含) 每笔人民币 1,000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计算方式为: 赎回总额 =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费率 7 日以内 1.50%


5-35 7 日以上(含) ,30 日以内 0.75% 30 日以上(含) , 一年以内 0.50% 一年以上 (含) ,两年以内 0.35% 两年以上 (含) ,三年以内 0.20% 三年以上 (含) 0 %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4、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申购 的有效份 额为净 申购金 额除以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式 :赎回 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 效赎回 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7、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 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收 取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 少于 6 个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收取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 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9、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 5-36 售费率。 10、 当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措 施 ;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5-37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赎回金 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5-38 分,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且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申 请超过 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 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 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10% 部分作 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含 10% )的赎回 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 1) 全额赎回” 或 “ (2) 部分延期赎 回” 条款处理, 对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延期 赎回。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延期部 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 规定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最迟 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5-39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 、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40 如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基 金管理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质押业 务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 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的风险控制的前提下, 通过自下而上的选股方式挖掘市场上具有创新 商业模式且未来成长空间巨大的公司,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 国 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中 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 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同业 存单、 银行存款 、 权证 、货币 市场工具 、 股指 期货、 股票期权、 港股通标的股票以 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 工具( 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其中港股 通标的 股票的投资比例占 基金 资产的 0%-30%,并 且 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 投资于本 基金所定义的创新商业模式主题相关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和持续跟踪基本面、 政策面、 市场面等多方面因素, 对宏 5-41 观经济、 国家政策、 资金 面和市场情绪等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进行深入分析, 重点关注包括 GDP 增速、 固定资产投资增速、 净出口增速、 通胀率 、 货币供应、 利率等宏观指标的变化趋势, 结合股票、 债券等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 确定合 适的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根据各类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 适度调 整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及现金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 动态优化投资组 合。 2、股票投资策略 (1 )创新商业模式的界定 商业模式是一种包含了一系列要素及其关系的概念性工具, 用以阐明某个特 定实体的商业逻辑。 商业模式的核心就是资源的有效整合, 其一系列构成要素包 括了公司的产品研发、 分销渠道、 核心战略、 品牌管理、 市场定位等等 。 商业模 式还包括但不限于: 消费者及潜在目标群体、 客户关系、 合作伙伴网络、 公司治 理结构、人力资源、核心技术等一系列基本构成要素。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 商业模式的创新, 实际是企业对盈利模式的审视以及再 设计, 它意味着企业需要发掘出新的客户需求, 创造新的消费群体以及赢利模式, 用全新的方法来完成经营任务。 因此, 本管理 人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挖掘具有 创新商业模式的企业: 一是产品发生创新或变革, 包括产品形态的转变等。 在当下的数字经济时代, 许多产品可不必再通过实物载体形式提供, 而是在线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给消费 者。 以信息服务、 互联网、 传媒等行业为例,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可将其 商品进行充分数字化, 并迅速降低库存成本以及流转成本, 从而增加企业的利润 率,提升企业估值。 二是企业盈利模式的创新, 包括涉足新的业务领域或平台、 由单一的业务环 节转变成整体产业链和生态圈等。 对生产型企业而言, 其可通过整合产业链的方 式加强对市场后端的控制, 强化自身在整个产业价值链中的主导地位, 通过上下 游整合的方式创造新的盈利模式; 并基于 SAP 系统与 B2B 供应链项 目等降低整 个供应链体系的运作成本, 打造价值共创、 利益共享的高效供应链。 而对于服务 型企业而言, 则可以通 过扩大服务面、 延伸服务线取得多方面的增值收入。 通过 上述盈利模式的创新, 企业可借助“节流+ 开 源”的方式实现业绩的 提升,这类 5-42 企业将成为本基金的投资重点。 三是企业 销售渠 道的创 新,如由 单一销 售渠道 转变为线 上线下 多维度 渠道、 由自主销售转变为第三方代理销售、 由直营变为加盟、 由固定佣金销售变为销售 利润分成等。例如企业可采用 O2O 模式,运 用互联网技术,将线下的商务机会 与互联网结合, 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 从而实现对销售渠道拓展, 进一 步简化销售流程、减少推广成本。此类创新企业也将成为管理人关注重点。 本管理人认为, 通过 商业模式的创新与变革, 企业将突破传统行业发展路径, 开拓全新的市场领域, 获得新的利润增长点, 从而打开估值空间。 本基金将从企 业本身的经营理念、 商业模式、 管理团队等 “软实力” 入手, 深入挖掘优质上市 公司作为投资标的。 (2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重点关注在产品定位、 盈利模式、 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特殊性、 创新 性模式的 行业和 企业。 优秀的商 业模式 通常伴 随新业务 、新业 态的出 现而出现。 在当前市场环境下, 依据申银万国行业分类一级行业分类标准, 本管理人认为传 媒、 电子、 银行、 非银 金融、 计算机、 汽车、 商业贸易、 通信、 休闲 服务、 医药 生物、 电 气设备 、化工 、食品饮 料、国 防军工 、房地产 、纺织 服装、 家用电器、 轻工制造、 机械设备、 交通运输等行业出现商业模式创新的可能性较大。 若日后 该标准有所调整, 出现更为科学的行业分类标准, 本基金将在审慎研究的基础上, 采用新的行业分类标准并重新界定创新商业模式所覆盖的行业范围。 由于创新商业模式主题涉及多个行业, 我们将遵循自上而下的宏观产业分析 逻辑, 从行业生命周期、 行业景气度、 行业竞争格局等多角度, 综合评估各个行 业的投资价值, 对基金资产在行业间分配进行安排。 本基金将持续关注景气良好 或长期增长前景看好的行业, 重点配置处于 成长期与成熟期的行业, 并重点投资 于具有较强技术研发能力和较高的行业进入壁垒的行业。 (3 )个股精选策略 1)A 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系统和深入的基本面研究, 密切关注在商业模式上有重大创新 和变革的优质企业。 结合优秀的商业模式,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符合中国经济转 型未来发展方向、 运用新技术、 创造新模式、 引领新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的相 5-43 关行业及公司。 本基金将不低于 80% 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上文所述的与创新 商业模式相关的 证券 。 具体来看,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 “自下而上” 的方法, 在备选行业内部通过定 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综合分析上市公司的业绩质量、 成长性和估值水平 等, 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性、 估值合理的个股。 本基金将首先采用定量的方法分析 公司的财务指标, 考察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盈利质量、 成长能力、 运营能力以 及负债水平等方面, 初步筛选出财务健康、 成长性良好的优质股票。 此外, 本基 金将从公司所处行业的投资价值、 核心竞争力、 主营业务成长性、 公司治理结构、 经营管理能力、 商业模式、 受益于经济转型的程度等多角度对股票进行定性分析。 2)港股投资策略 本 基金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 场 , 不 使 用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QDII ) 境 外 投 资 额 度 进 行 境 外 投 资 。 受 到 行 业发展阶段和水平的限制, 一些行业在内地市场仍采用传统模式; 而香港与国际 接轨, 市场环境鼓励自由创新, 各行业中存在众多内地稀缺的创新、 领先的商业 模式,提 供大量 优质可 投资创新 商业模 式主题 标的,蕴 含巨大 增值空 间。此外, 受到内地、 香港市场行情和整体估值水平影响, 部分创新商业模式主题港股与行 业内同类型 A 股相比估值较低,形成价值洼地。本基金将重点关注这类与 A 股 相比有明显估值优势的行业和公司 , 挖掘估值修复过程中产生的超额回报。 本基 金将重点关注 H 股市场中被低估的和 A 股稀缺的行业及个股, 与 A 股标的证券 产生有效协同,分享香港市场创新商业模式主题产业资本增值机会。 具体操作方面, 首先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考察上市公司的盈 利能力、 盈利质量、 成长能力、 运营能力以及负债水平等方面的数据, 综合分析 上市公司的业绩质量、 成长性和估值水平等, 筛选出财务健康、 成长性良好的优 质股票,并运用一定估值方法对投资标的进行筛选。 3、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对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选择, 本基金将以价值分析为主线, 在综合研究的 基 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 自上而下进行组合构建, 自下而上进行个券选择。 在组合构 建上, 结合对 宏观经济 、市场 利率、 债券供求 等因素 的综合 分析, 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对收益率曲线进行预测, 5-44 对投资组 合进行 久期管 理和信用 管理, 并定期 对类属资 产进行 优化配 置和调整, 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个券选择上,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趋势、 货币 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对目标个券进行 内部评级, 重点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 风险水平合理、 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 量相 对较高的债券品种。具体策略有: (1 )利 率预期 策略: 本基金首 先根据 对国内 外经济形 势的预 测,分 析市场 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 重点关注利率趋势变化。 通过全面分析宏观经济、 货币政 策与财政政策、物价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2 )估 值策略 :建立 不同品种 的收益 率曲线 预测模型 ,并利 用这些 模型进 行估值, 确定价格中枢的变动趋势。 根据收益率、 流动性、 风险匹配原则以及债 券的估值原则构建投资组合,合理选择不同市场中有投资价值的券种。 (3 )久 期管理 :本基 金努力把 握久期 与债券 价格波动 之间的 量化关 系,根 据未来利率 变化预期, 以久期和收益率变化评估为核心, 通过久期管理, 合理配 置投资品种。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 (含交易分离可转债) 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 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转债的选择结合其债性和 股性特征, 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 投资于 公司基本面优良、 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 获取稳健的投 资回报。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其中, 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 控制制 度需经 董事会批 准,以 防范信 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等 各种风险。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主要从自上而下判断景气周期和自下而上精选 标的两个角度出发, 结合信用分析和信用评估进行, 同时通过有纪律的风险监控 实现对投资组合风险的有效管理。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5-45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 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 组合的系 统性风 险,改 善组合的 风险收 益特性 。套期保 值将主 要采用 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 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7、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参与股票期权的投 资。 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 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 行投资。 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 并结合股指期权定价模型, 选择估值 合理的期权合约。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按照有关 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 确保投资、 风控等核 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 和相应的专业能力, 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 以 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综合考虑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 主要 从资产池信用状况、 违约相关性、 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 证券的信用增强 方 式、 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 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情况下, 确定资产合理配置比例, 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下, 以 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股票资 产占基 金 资产的 0%-95% ,其 中 港股通 标的股 票的投 资 比例占 基金 资产的 0%-30% , 并且不超过 股票资产的 50% ; 投资于本基金所定义的创新 商业模式主题相关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5-46 (2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 值(同一 家公司 在境内 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6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7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 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5-47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 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 应 的 证 券 资 产 情 况 等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0%-95% ;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 金因未 平仓的 期权合约 支付和 收取的 权利金总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开仓 卖出认 购期权的 ,应持 有足额 标的证券 ;开仓 卖出认 沽期权 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 5-48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1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一家企业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得超过该债券的 10% ;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0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 (11 ) 、 (14 ) 、 (20)、 (21)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49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 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 政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禁 止性规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800 指 数 收 益 率*50%+ 恒 生 综 合 指 数 收 益 率*10%+ 中 债 总 指 数 收 益 率 *40% 中证 800 指数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其成 份股由中证 500 和沪深 300 成份股共同构成, 较好的反映了市场上不同规模特征 股票的整体表现, 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恒生综合指数涵盖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证券总市值最高的 95% , 是一项全面的香港股票市场指标。 中债总指 数是由 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 公司编 制的具有 代表性 的债券 市场指数。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 合理地反 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 基准指 数停止 计算编制 或更改 名称, 或者今后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化, 或者是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 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 例,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 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予 以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应履行适当的程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产品,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收益水平的基金产品。


5-50 本基金除了投资 A 股 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 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 之外, 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 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 投资 风险。 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会定期评估并在公司网站发布,请投资者关注。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5-51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 股 票期权、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 易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 益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对在交易 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 收 盘 价 作 为 估 值 全 价 。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和私募证券, 估值日不存在活跃 市场时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其公允 价值进 行估值 。如成本 能够近 似体现 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5-52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 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 括停牌、 新发行 未上市 、回购 交 易中的 质押券 等流通受 限股票 ) ,按 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 全国银 行间市 场上不含 权的固 定收益 品种,按 照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 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 )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①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 或 者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5-53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估值。 (6 )本 基金可 以采用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按照上 述公允价 值确定 原则提 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 (7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8 )本 基金投 资股票 期权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如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 其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估 值 。 (9 )本 基金投 资港股 通标的股 票,港 股通投 资上市流 通的股 票按估 值日在 港交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港股通投 资上市流通的衍生品按估值日在港交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 的境外交易场所所 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 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 整。 (10 )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 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应当以基金 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若本基金 现行估 值汇率 不再发布 或发生 重大变 更,或市 场上出 现更为 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 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 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 以基金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 交易价格为准。


5-54 (11 )如 有确 凿证据 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基 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5-55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 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 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5-56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 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11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5-57 2、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交易 所、期 货公司 及其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 收益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 若 《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 除 权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 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5-58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诉 讼 费 和 仲 裁 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5-59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 调整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5-60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 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充 足 理由 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 律法规 关于信息 披露的 规定发 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5-61 称“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保 证基金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5-62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63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两日 内编制 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5-64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29、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5-65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股票期权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括 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 估值方法等, 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十四)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情况。 若中 国证监会对公募 基 金 通 过 内 地 与香港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投 资 香 港 股票 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5-66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 六、 风险揭 示 一、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 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5-67 (1 )政 策风险 。因财 政政策、 货币政 策、产 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 等国家 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 是国民 经济的 晴雨表, 随着经 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 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 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 市公司 经营风 险。上市 公司的 经营状 况受多种 因素的 影响, 如管理 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 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 )购 买力风 险。基 金份额持 有人收 益将主 要通过现 金形式 来分配 ,而 现 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管理风险 (1 )在 基金管 理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的 知识、经 验、判 断、决 策、技 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2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管理 手段和 管理技术 等因素 的变化 也会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投资 收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 可能会由于个股的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 价格将股票或债券买进或卖出; 二是为应付投 资者的赎回, 当个股的流动性较差 时, 基金管理人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股票或债券。 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 值受到不利影响。 (1 )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以投资股票为主, 根据 《流动性规定》 的相关要求, 本基金对所投资 或持有的股票、 债券等投资标的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 也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 5-68 的流动性, 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可以得到 有效控制。 股票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 产生风险, 虽然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非 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同时由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数量、 研究机构及股票覆 盖数量均远不及 A 股市场,造成众多股票流动性较差。与 A 股相比,港股通标 的股票成交金额、 换手 率均偏低。因此本 基金 面临的市场流动性 风险 会高于 A 股市场。 (2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是否在 20 个工作 日 内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同时,如 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 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 赎回申请实施部分延期办理 。 (3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 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 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 行监测和评估, 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 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 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4、特定风险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策略中将通过系统和深入的基本面研究, 精选在商业模式 上具有重大创新或变革的优质企业, 本基金在进行个股选择时需要预判商业模式 转型对企业的长远影响。 在商业模式转变过程中, 企业可能存在暂时的盈利能力 下滑, 负债水平 上升等情况, 导致股价下滑,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本基金 也存在因企业商业模式创新失败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除了投资 A 股 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5-69 的股票。 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 之外, 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 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 投资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1 ) 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 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 可投 资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港币计价。 由于人民币汇率在未来存在不确定性, 存在因 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因此,投资本基金存在一定的汇率风险。 (2 ) 香港市场的风险 1) 与内地 A 股市场相比, 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 海外资金的 流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 因此, 受到全球 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 导致的系统性风险影响更大。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 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 香港市场证券交易价 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 因此每日涨 跌幅空间相 对较大。且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 出。 b.只有内 地与香 港两地 均为交易 日且能 够满足 结算安排 的交易 日才为 港股通 交易日。 c. 香 港出 现 台风 、黑 色暴 雨 或者 联交 所规 定的其 他 情形 时, 联交 所将可 能 停 市, 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 出现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 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 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d.由于香港市场实行 T+2 日( 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进行 交收)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 T 日(港股通交 易日)卖出股票, T+2 日(港股 通交易日 ,即为 卖出当 日之后第 二个港 股通交 易日)在 香港市 场完成 清算交收, 卖出的资金在 T+3 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 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 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 造成支付 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的风险。 3) 本基金的港股 投资通过港股通进行, 面临着港股通制度及其调整的风险 : a. 根 据现 行 的港 股通 规则 , 本基 金因 所持 港股通 股 票权 益分 派、 转换、 上 市 5-70 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其他 异常情况, 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 市证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入;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 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 可以通过港股通卖 出, 但不得行权;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 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b.本基金 将仅通 过内地 与香港股 票市场 交易互 联互通机 制投资 于香港 股票市 场 , 不 使 用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QDII ) 境 外 投 资 额 度 进 行 境 外 投 资 。 在 香 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 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 失败的风险; 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 当日本基金将面临 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c. 现 行的 港 股通 规则 ,对 港 股通 下可 投资 的港股 范 围进 行了 限制 ,并定 期 或 不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 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 港股, 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 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5、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因此存在因投资股指期货而带来的风险: (1 )市场风险:由于标的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 (2 )市 场流动 性风险 :当基金 交易量 大于市 场可报价 的交易 量而产 生的风 险。 (3 )结 算流动 性风险 :基金保 证金不 足而无 法交易衍 生品, 或因指 数波动 导致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而必须追缴保证金的风险。 (4 )基差风险:期货市场价格与标的价格不一致所产生的风险。 (5 )信用风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的风险。 (6 )作 业风险 :因交 易过程、 交易系 统、人 员疏失、 或其他 不可预 期时间 所导致的损失。 6、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1 )市场风险:由于标的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 格波动。 (2 )流动性风险:当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风险。 (3 )保 证金风 险:由 于无法及 时筹措 资金满 足建立或 者维持 衍生品 合约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71 (4 )基 差风险 :指衍 生品合约 价格和 标的指 数价格之 间的价 格差的 波动所 造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衍生品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5 )信用风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的风险。 (6 )操 作风险 :因交 易过程、 交易系 统、人 员疏失、 或其他 不可预 期时间 所导致的损失。 7、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为中小微、 非上 市企业, 存在着公司治理结构相对薄 弱、 企业经营风险高、 信息披露透明度不足等特点。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建立并严 格执行特 定的信 用分析 制度,对 持有的 中小企 业私募债 投资进 行信用 风险管理。 但如果发行人未真实披露其财务及经营管理信息, 或基金管理人对其信用风险判 断有误,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将存在违约风险, 极端情况下, 存在债券投资本金 完全无法回收的风险。 同时, 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易平台为上交所与深交所的特定平台或通过证券公 司进行转让, 可能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 债投资未能持有到期, 将可能在二级市场交易时承担相当幅度的流动性折价, 从 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因此, 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基金的 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8、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 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 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 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等。 9、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10、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5-72 (2 )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而在 制度建 设、人 员配备、 内控制 度建立 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 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可 抗力导 致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 代销机 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府、 机构及 部门担 保。基金 投资者 自愿投 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本基金还 通过基 金代销 机构代 理销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 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 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 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5-73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5-74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上投摩根 创新商业模式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类别: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注册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8]29 号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5-75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76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 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及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5-77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 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5-78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 期货交 易资金清算;


5-79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及 投 资所需 的其他 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5-80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根据本基金的 运作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 )召开事由 1、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外,当 出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 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81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且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或调整收 费方式 ,或调 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关 系发生 变化; (6 )基 金管理 人、销 售机构、 登记机 构在法 律法规规 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5-82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未设立 日常机 构的,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5-83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5-84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 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2 )款、第 2 条第(3 )款规 定比例 的,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85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在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允许的前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 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5-86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 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 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5-87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 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 收益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 若 《基 5-88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 除 权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四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五、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诉 讼 费 和 仲 裁 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89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5-90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 调整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的风险控制的前提下, 通过自下而上的选股方式挖掘市场上具有创新 商业模式且未来成长空间巨大的公司,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 债 券(包括 国 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中 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 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同业 存单、 银行存款 、 权证 、货币 市场工具 、 股指 期货、 股票期权、 港股通标的股票以 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 工具( 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其中港股 通标的 股票的投资比例占 基金 资产的 0%-30% , 并且 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 投资于本 基金所定义的创新商业模式主题相关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5-9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 0%-95% , 其中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占 基 金 资产的 0%-30% , 并 且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 投资于本基金所定义的创新商 业模式主题相关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 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 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7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5-92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 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 应 的 证 券 资 产 情 况 等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0%-95%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 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 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 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 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 沽期权 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5-93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 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 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1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一家企业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得超过该债券的 10% ; (19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0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 )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 (11 ) 、 (14 ) 、 (20)、 (21)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5-94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 政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禁 止性规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 5-95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 收 盘 价 作 为 估 值 全 价 。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和私募证券, 估值日不存在活跃 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 够 近 似 体 现 公 允 价 值 ,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 权证,采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 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 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96 (5 )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①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估值。 (6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 (7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8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如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 其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估 值 。 (9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港股通投资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港交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港股通投 资上市流通的衍生品按估值日在港交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对于按照中国法 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 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 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 整。 (10 )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 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应当以基金 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为 公 允 、 5-97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 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 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 以基金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 交易价格为准。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 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5-98 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程序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99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5-100 十、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方式 1 、 《基 金合 同》 正本一 式 六份 ,除 上报 有关监 管 机构 一式 二份 外,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 基金 管理 人: 上投 摩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具 体信 息见 本招 募说明 书 第 三章) 2、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定 基金投 资风格 或证券选择 5-101 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 、 债券 (包括 国 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中 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 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同业 存单、 银行存款 、权证 、货币 市场工具 、 股指 期货、 股票期权、 港股通标的股票以 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 工具( 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其中港股 通标的 股票的投资比例占 基金资产的 0%-30% , 并且 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 投资于创 新商业模式相关行业 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股票资 产占基 金 资产的 0%-95% ,其 中 港股通 标的股 票的投 资 比例占 基金 资产的 0%-30% ,并且占股票资产的 0%-50% ;投资于本基金所定义的创新 商业模式主题相关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 值(同一 家公司 在境内 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5-102 产净值的 0.5%; (5 )本 基金 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 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2 % 。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 5-103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 易目的及对 应 的 证 券 资 产 情 况 等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0%-95% ;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 期货公司三方一同 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算、 估值、 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 《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 忘录》 。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 金因未 平仓的 期权合约 支付和 收取的 权利金总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2)本基 金开仓 卖出认 购期权的 ,应持 有足额 标的证券 ;开仓 卖出认 沽期权 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本产品如需参加期权交易, 应当按照现有 证券账户开立方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新开立一个普通证券 账户, 基金管理人负责将该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 由相应证 券公司 (或期货公司) 为本产品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后, 再通过该证券公司 (或 期货 公司)参与期权交易。 (15)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5-104 (1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一家企业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得超过该债券的 10% ;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 )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 法规对 上述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 更的,以 变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 (8) 、 (11 ) 、 (18)、 (19)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 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5-105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 次剔除 的交易 对手所 进 行但尚 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5-106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 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 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 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有 关书面 资料,并 保证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 的有关 资料真 实、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 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5-107 (3 )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人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 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 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管理工 作方面 有关制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 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是否 符合比例 限制进 行事后 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因 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导致的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 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 的损失。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 净值计 算、应 收资金 到账、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5-108 反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规 定,应及 时以电 话提醒 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的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 其他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5-109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 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5-110 管基金财产。 (二) 基金募集期间及 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111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 金财产承担。此项开户 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 付, 待 托 管 产 品 启 始 运 营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将 代 垫 开 户 费 从本产品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账户开立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 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 交 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 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 日之后,本基金被允 许 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时 , 如果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股份有限 5-112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 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交 易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应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5-113 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 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114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 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 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5-115 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 基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者提供 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cifm.com )查询详情。 (四)联系方式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400 889 4888 网址: 二 十一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5-116 二 十二 、备查 文件 (一 ) 中国证监会 准予上投摩根创新商业模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二 )上投摩根 创新商业模式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上投摩根 创新商业模式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 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 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