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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盛鑫A(002089)

长盛盛鑫: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2月)查看PDF公告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长 盛 盛鑫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基 金管 理人 :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徽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2015 年 9 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 ) 《关于准予长盛 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 证监许 可【2015】2119 号)和 2016 年 4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关 于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机构部函 【2016】859 号)注册 募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而 波动, 投资 者根 据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金 收益, 同时 承担 相应的 投资风 险。 投资 本基金的 风险包 括:因 政治 、经 济、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成的 系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程 中产生 的积极 管理 风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性 风险, 和由 于本 基金股 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投资比 例为 0%-95% 的特 定风 险等。 本 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具 有较高 风险、 较高 预期 收益的 特征, 其风 险和 预期收益 低于股 票型基 金、 高于 债券型 基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投 资本基 金之前 ,请 仔细 阅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合同 ,全 面认 识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 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投资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金 投资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 月 13 日。有关 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 人 徽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已对 本次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的投 资组 合报 告和业绩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 表现进行了复核确认。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 目


录 重 要提 示 ....................................................................................................................... 1 第 一部 分、绪 言 ........................................................................................................... 4 第 二部 分、释 义 ........................................................................................................... 5 第 三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 9 第 四部 分、基 金托 管人 ............................................................................................. 19 第 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构 ......................................................................................... 23 第 六部 分、基 金的 募集 ............................................................................................. 27 第 七部 分、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8 第 八部 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29 第 九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 39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51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52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57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59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62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63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69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72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74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0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00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01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02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03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 第 一部 分、绪 言 本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长 盛盛鑫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 同” ) 等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 第 二部 分、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长盛 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长盛盛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长盛盛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长盛盛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 会 15、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 注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有 关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并 存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现行有 效的 相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合 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代销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 售机 构:指 长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基 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转 换及 转托 管业务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 27、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 作日 :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及 相关 金融期 货交 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务 规则 ,由 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 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 将其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 42、基 金份 额分类 :本 基金根 据销 售服务 费及 赎回费 收取 方式的 不同 ,将 基金份 额分为 不同 的类 别。各 类基金 份额 分设 不同的 基金代 码, 并分 别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


43、销 售服 务费: 指本 基金用 于持 续销售 和服 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费 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4、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扣款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股 息、 债券利 息 、 买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已 实现 的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 节约 48、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 定媒 介: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披 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3、不 可抗 力:指 本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4、中 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就 本基金 合同 而言, 不包 括香港 特别 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 第 三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A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成立,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截至 目前,本 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为:国 元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占 注册资 本的 41% ;新加 坡星展 银行 有限 公司占注 册资本的33%; 安徽省 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安 徽省投资集 团控股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 13%。截至 2018 年 1 月 13 日,基金 管理人共管 理 七十四只开放式基金和 六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 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 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 企业财 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 部总经理。2004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理、总 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长。 蔡咏先 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经济师 。曾 任 安徽 财经 大学 财 政金 融系 讲师、 会计教 研室 主任 ,安徽 省国际 经济 技术 合作公 司美国 分公 司财 务经理, 安徽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国际 金融部 经理 、深 圳证券 部经理 、证 券总 部副总经 理,香 港黄山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国元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 、总 裁、党委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0 副书记。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兼任 安徽国元控股 (集 团)有 限责任 公司 党委 委员、 国元国 际控 股有 限公司 董事长 、安 徽安 元投资基 金有限公司董事长 。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美林集团、 德意志银行、 荷兰银行、 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高盛(亚洲)有限责 任公司、巴克莱银行。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 私人银行业务主管。 钱力先 生, 董事, 博士 。曾任 安徽 省政府 办公 厅综合 调研 室干部 、科 员、 副主任 科员、 秘书 一室 主任科 员、副 调研 员、 副主任 (副处 、正 处级 );安徽 省政府 金融工 作办 公室 综合处 处长、 副主 任、 党组成 员;淮 南市 政府 副市长、 党组成员;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 陈翔先生, 董事, 博士 。 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 副科长、 科长、 副主任 ,安徽 省政 府办 公厅综 合调研 室助 理调 研员、 副主任 、调 研员 ,安徽省 政府办 公厅一 处处 长、 助理巡 视员兼 秘书 一室 主任、 副主任 、党 组成 员,安徽 省政府 副秘书 长、 安徽 省政府 办公厅 党组 成员 ,安徽 省委统 战部 副部 长、安徽 省工商 联党组 书记 、第 一副主 席、安 徽省 委非 公有制 经济和 社会 组织 工作委员 会副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富 先生 ,董事 ,硕 士,高 级经 济师。 曾任 安徽省 信托 投资公 司国 际业 务部科 长、副 经理 、投 资银行 总部副 经理 、经 理,国 元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基金 公 司筹备组负责人。2005 年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人力资 源部总 监、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长盛 创富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现 任长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兼 任长 盛基 金(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长盛 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 先生 ,独立 董事 ,美国 加州 大学洛 杉矶 分校工 商管 理硕士 ,美 国宾 州州立 大学政 府管 理硕 士和法 国文学 硕士 。曾 任摩根 士丹利 纽约 、新 加坡、香 港等地 投资顾 问、 副总 裁,花 旗环球 金融 亚洲 有限公 司高级 副总 裁, 香港国际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香港骏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1 张仁良 先生 ,独立 董 事 ,博士 。现 任香港 教育 大学校 长、 公共政 策讲 座教 授,兼任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 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社会创 新及创 业发展 基金 专责 小组主 席。曾 任太 平洋 经济合 作香港 委员 会主 席、上海 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上海复旦大学顾 问教授、 香港城市大学 讲座教授、 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2007 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 荣兆梓 先生 ,独立 董事 ,学士 ,教 授。曾 任安 徽大学 经济 学院副 院长 、院 长。现 任安徽 大学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安 徽大 学经济 与社会 发展 高等 研究院执 行院长 、校学 术委 员会 委员, 安徽省 政府 决策 咨询专 家委员 会委 员, 全国资本 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朱慈蕴 女士 ,独立 董事 ,博士 。现 任清华 大学 法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清华大 学商法 研究 中心 主任, 中国法 学会 商法 学研究 会常务 副会 长, 中国法学 会经济 法研究 会常 务理 事,最 高人民 法院 特约 咨询员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 仲裁员 。兼 任泛 海股份 公司、 绿盟 科技 股份公 司、艾 艾精 工股 份公司独 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刘锦峰 女士 ,监事 会主 席,工 学及 经济学 双学 士。曾 任国 元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银行 部副 总经 理、国 元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 总部 副总 经理、业 务三部 总经理 兼资 本市 场部总 经理、 国元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证券 事务 代表。现 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 办公室主任、 机构管理 部总经理, 兼任国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 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 裕基金 经理 ,新 加坡毕 盛高荣 资产 管理 公司亚 太专户 投资 组合 经理、资 产配置 委员会 成员 ,华 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国 际策略 分析师 、固 定收 益投资经 理。2007 年8 月起加 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 盛创富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现 任长 盛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国际业 务部 总监 ,长盛 环球景 气行 业大 盘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长盛沪 港深 优势 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兼任长盛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2 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斯诺 先生 ,监事 ,英 国雷丁 大学 硕士。 历任 中国人 寿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组合经理、 高级组合经理, 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 保组合组合 经理。 3、管理层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董事、总经理, 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杨思乐先生,英国籍,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 院硕士学位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从 1992 年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 古集团、摩根银行、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汇丰投资银行亚洲、美亚能源有 限公司、 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 星展银行有限公司 (新加坡) 。2007 年8 月 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长 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 叶金松先生,大学,会计师 。曾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安徽省 信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风险监管 部副经理、经理 。2004 年10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 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宁先 生,EMBA 。 历任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经 理助 理,兴 业基 金经 理等职务。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基金经理助理、 长盛 动态精 选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长 盛同 庆可 分离交 易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长盛同 德主题 增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公 司总经 理助 理等 职务。现 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宾先 生, 中央 财经大 学硕士 ,特 许金 融分析 师 CFA。 历任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 任研究 员、社 保组 合助 理,投 资经理 ,长 盛积 极配置 债券基 金基 金经 理,长盛 同禧信 用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长盛同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3 金基金 经理, 长盛 同鑫 行业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 长盛 同鑫二号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盛 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等职务 。现任 长盛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固定收 益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马文祥先生,1977 年7 月出生。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学硕士。 历任 中国农业银行主任科员,工银瑞信企业年金基金经理、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8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自 2014 年9 月 10 日起任长盛全债指数 增强型债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9 月10 日兼任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1 月 20 日起兼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9 月12 日起兼任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12 月7 日长盛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杨衡先生,1975 年10 月出生。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博士、 博士后。2007 年7 月进入长盛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固定收益研究员、 社保组合 组合经理助理、 社保组 合组合经理、 长盛添利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等职务。自2016 年7 月13 日起兼任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 年8 月16 日兼任长盛盛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自2016 年10 月25 日兼任长盛盛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6 年11 月10 日兼任长盛盛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11 月18 日兼任长盛盛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1 月13 日兼任 长盛盛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7 年2 月13 日兼任长盛 盛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 年2 月16 日兼任长盛盛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 年2 月 16 日兼任长盛盛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2 月23 日兼任长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2 月24 日 兼任长盛盛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2 月27 日兼 任长盛盛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3 月2 日兼任长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4 盛盛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3 月3 日起兼任长盛 盛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3 月20 日起兼 任长盛 盛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3 月20 日起兼任长盛 盛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3 月20 日起兼任长盛 盛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 年5 月2 日起兼任长盛盛 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超先生,1981 年9 月 出生。 中央财经大学硕 士,CFA (特许金融分析 师) , FRM (金融风险管理师)。2007 年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金融工 程与量化投资部金融工程研究员等职务。自 2011 年 12 月 6 日起任 长盛同瑞中 证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3 年1 月5 日起兼任长盛同辉深 证 100 等权重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现长盛同辉深证 100 等权重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5 月 22 日起兼任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自2015 年 6 月16 日起兼任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 18 日起兼任长 盛量化红利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起兼任长 盛盛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12 月22 日起兼任长盛盛平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2 月 22 日起兼任长 盛量化多策 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7 年 5 月 18 日起兼任长盛 中小盘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5 月 18 日起兼任长盛医疗行业量化 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0 月 9 日起兼任长 盛同智优势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0 月 23 日 兼任长盛同 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0 月 23 日兼任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 的任职日期指公 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 ,EMBA。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 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5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乔培涛先生, 清华大学硕士。 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 行业研究部经理。2011 年 8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副总监,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长 盛航 天海工 装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长 盛国企 改革主 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长 盛创 新驱 动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长 盛动 态精 选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长盛 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基金法》的行 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6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 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 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公司 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7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风险控制与业务 发展并重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 “三层控制二 道监督” (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 督 察长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 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 督察长负责 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 风险管理部工作, 对 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 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 研究; 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 督促公司各部门持续完善且严格 执行内控制度, 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 关的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及公司制度, 从法规限制、 合同限制、 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 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 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 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 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在报经公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8 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 )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司及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 及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 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并结合部门职责 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完善。 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 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须 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对相应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合理性、 有效性做出评价, 并根据检查、 评价 结果及时调整内控制度或修正 行为。 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监督, 通过对各项制度 执行情况定期、 不定期的稽核, 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 发 现制度不合理的、 不适用的, 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改, 同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和督 察长; 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 控制失效的, 要求相关部门立即整改, 并出具监 察报告, 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就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 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9 第 四部 分、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成立时间:1997 年4 月4 日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97]70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04,981.9283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 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 从事银行卡业务; 买卖、 代理买卖外 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客服电话:96588 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我行自 2014 年初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部下设市场营销团队、托管 运作团队、 稽核监督团队、 运行保障团队。 通过部门单设、 团队分工、 岗位职责 体现前、 中、 后三位一体全过程的监督制衡,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 立。 我行基金托管部拥有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 具有 5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历的人 员占80%以上。 人员 100%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其中硕士占 80%以上。 人员知识 构成中, 涉及证券、 基 金、 银行、 会计、 计算 机、 法律、 国际金融等 专业, 能够 为托管业务提供全方位的知识支持, 从 事 清 算,核算, 投资监督, 信 息 披 露 等 核 心 业务人员均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 通过系统的业务培训和从业道德操守教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0 育, 我行资产托管业务人员能够适应银行理财资产以及其他各类证券化资金托管 业务发展和市场的需要。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7 年7 月31 日, 徽商银行已托管 3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 3 只。 (二)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徽商银行为确保所托管资产安全, 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有效防范和化解托 管业务风险,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 程 序和办法, 对托管业务风险进行事前防范、 事中控制、 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 程和机制。徽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体系,包括: (1)总行基金托管部各业务处理团队以及各业务经营单位; (2)总行基金托管部履行稽核监察职责团队; (3)总行合规部、风险管理部以及审计部。 总行基金托管部设置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二级团队在部门负责人直接领导 下, 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团队, 是托管业务第二 级内部控制, 负责对第一级内 部控制的内控建设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总行合规部、 风险管理部以及审计部组 成托管业务第三级内部控制, 结合全行内部控制情况, 对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2、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徽商银行基金托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 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 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管理制度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独 立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3、建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风险准备金制度 为弥补操作错误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 损失, 我行拟 将根 据《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风险准 备金监 督管 理暂 行办法 》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1 建立本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风险准备金制度,是对风险发生后的一种补救措施, 切实减少当事人损失。 4、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 针对托管业务可能遇到的由于系统、 故障及各类突发事件导致的危机, 我行 制定了完善的突发 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明确突发事件处理的组织和职责及危机处 理程序, 并制定了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和措施, 切实做好事前风险 的评估和防控。 首先, 为有效处理突发事件, 防止损失扩大, 及时解决问题, 我行根据突发 事件的性质、 类别和等级, 成立相应级别、 相应构成和相应成员的托管业务应急 处置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其中, 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负责负责决定应急处置 重大事项。 包括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指挥和组织协调; 决定突发事件通报、 对 外报告和公告; 批准启动应急预案; 督导应急处置实施等。 工作小组负责开展突 发事件对业务影响评估, 并将 评估结果及行动建议报告领导小组以及具体负责应 急方案的实施工作并跟踪处置动态。


其次, 对于结算业务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制定了托管业务运营危机处理操作 细则, 包括清算业务系统危机处理、 人民币资金结算过程危机的处理以及资金清 算业务骤增的应急处理等。 其中, 清算业务系统危机处理是针对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PROP 平台和深圳 分公司 IST 平台系统危 机情况的处 理和“资金清算系统” 危机情况的处理。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基 金合同 和有 关证券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基 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 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违反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和有 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2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3 第 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0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010)82019799 、82019795 传真: (010)82255981 、82255982


联系人:吕雪飞 、张晓丽 2、代销机构 (1)徽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内可直拨 96588)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何春燕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4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4)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5)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大兴 区亦庄 经济 开发区 科创 十一街 十八 号院京 东集 团总 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万容 联系电话:1891032540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95118 个人业务:4000988511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5 企业业务: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http://fund.jd.com/ (6)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7)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 1 号楼 1 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A2106/2107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联系电话:028-62825297 传真:028-62825327 客服电话:400-8557333 公司网址:www.jhjhome.net 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6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 112 号 2 号楼 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座 15 层 负责人: 颜学海 电话: (021)58773177 传真: (021)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张兰、周淑贞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 玲、张振波 联系人:张振波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7 第 六部 分、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于2015年9月16日经中国证券会 《关于准予长盛盛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5〕2119号)和2016 年4月21 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关于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机构部函【2016】859 号)注册募集。 募集期为2016年7月8日至2016年7月11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 殊普通合伙) 验 资, 按 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 募集期募集的有 效认购份额与利息结转份额合计200,797,066.85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总数371 户。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8 第 七部 分、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7 月 13 日生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可直接终止《基金合同》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9 第 八部 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招 募说明 书或 其他 相关公 告中列 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若基金 管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销 机构开 通电 话、 传真或网 上等交 易方式 ,投 资人 可以通 过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或者赎 回或者 转换 。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赎回 或转换 申请且 登记 机构 确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转 换价 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0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基 金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投资 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申 购款 项, 申购成 立;登 记机 构确 认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若 申购资 金在 规定 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立。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时 ,赎 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 项。在 遇证券 交易 所或 交易市 场数据 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故 障、 银行 数据交换 系统故 障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流程 时,赎 回款项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划 出。 在发 生巨额 赎回或 本基 金合 同载明的 其他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1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基 金开 放日开 放时 间结束 前成 立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 应以 该开放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 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本 基金 登记机 构可 根据相 关业 务规则 ,对 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生 效,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赎 回 申请 是否生 效以 登记 机构的确 认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申购的最 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各代销机构对本 基金最 低申购金额另有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 合理调整 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前述调 整必须 提前 在指 定媒介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 暂无 单个账 户基 金份额 最 低 持有余 额限 制,根 据市 场情况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调整 单个 账户 持有本 基金份 额的 限制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前述 调整必须 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有 份额 不设上 限限 制,但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2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 类、C 类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可适 用以下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 (M ,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 率 M <500万 1.5% 0.45% M ≥500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注:养老金费率优惠仅限直销柜台养老金客户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


1.5% 7日≤持有期<30日 0.75% 30日≤持有期<6个月 0.5% 6个月≤持有期


0 赎回费用由赎回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 计入基金 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 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 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计 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 费。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3 持有期<30日


0.5% 30日≤持有期 0 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 C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 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申购费 用后,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 万元( 含) 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 即净申购金额= 申 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16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522.17 =1477.83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 =96970.64份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4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 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1)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10,000 份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的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6元,持有期为3个月,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 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 元 赎回金额 10,000 ×1.056=10,560.00元 赎回费用 10,560.00 ×0.5% =52.80元 净赎回金额 10,560.00 –52.80 =10,507.20元 (2)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例: 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的C 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6元,持有期为20天,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 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元 赎回金额 10,000 ×1.056=10,560.00元 赎回费用 10,560.00 ×0.5% =52.80元 净赎回金额 10,560.00 –52.80 =10,507.2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 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T 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 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5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 、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6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可支 付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账 户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7 回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回 的,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部 分顺延 赎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必要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则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 ,但基 金管理人须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 最迟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或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停 公告中 明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其 他基金 之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转换 费,相 关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 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8 或者按 照相关 法律 法规 或国家 有权机 关要 求的 方式进 行处理 的行 为 。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时 发布公 告或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确 定。 投资人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及质押和转让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 及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冻 。基 金份 额被冻结 的,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与 收益分 配, 被冻 结部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的规 定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质押 或转 让业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不违反 相关 法律法 规、 不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产 生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根据具 体情况 对上 述申 购 和赎 回的安 排进 行补 充和调整 并提前公告。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9 第 九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优 化的 资产配 置和 灵活运 用多 种投资 策略 ,前瞻 性把 握不同 时期 股票 市场和 债券市 场的 投资 机会, 在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满足 投资 者实 现资本增 值的投资需求。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股指期货、 权证、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资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本基 金股 票等权 益类 资产投 资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以后,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期 以内 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 本基金将主要考虑: (1) 宏观经济指标, 包括 GDP 增 长率、 工业增 加值 、PPI 、CPI 、 市场 利率变 化 、进出 口数据 变化 等; (2) 微观 经济指标, 包括 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等; (3) 市场指标, 包括股 票市场 与债 券市 场的涨 跌及预 期收 益率 、市场 整体估 值水 平及 与国外市 场的比 较、市 场资金 的 供求关 系及其 变化等 ; (4) 政策因 素,包 括 财政政 策、 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及其它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 本基金将通过深入分析上述指标与因素, 动态 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控制市场风险,提高配置效率。 (二)股票投资策略 在新股 投资 方面,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全面深 入地 把握上 市公 司基本 面, 运用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0 基金管 理人的 研究 平台 和股票 估值体 系, 深入 发掘 新 股内在 价值 ,结 合市场估 值水平 和股市 投资 环境 ,充分 考虑中 签率 、锁 定期等 因素, 有效 识别 并防范风 险,以获取较好收益。


1.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国家 宏观 经济运 行、 产业结 构调 整、行 业自 身生命 周期 、对 国民经 济发展 贡献 程度 以及行 业技术 创新 等影 响行业 中长期 发展 的根 本性因素 进行分 析,对 处于 稳定 的中长 期发展 趋势 和预 期进入 稳定的 中长 期发 展趋势的 行业作为重点行业资产进行配置。关注指标包括: (1) 产业政策变化: 分析与各个细分领域相关的扶持或压制政策, 判断政 策对行业前景的影响;


(2) 景气状况: 判断 各子领域的景气特征, 选取阶段性景气度较高的细分 领域重点配置; (3)相对盈利和估值水平:动态分析各细分领域的相对盈利和估值水平, 提高阶 段性被 市场 低估 的、盈 利预期 较高 子领 域配置 比例, 降低 阶段 性被市场 高估、盈利预期较低的子行业配置比例; (4) 二级资产市场情况: 根据二级资本市场情况, 在市场处于趋势性下降 通道态 势时, 提升 偏向 防御性 的子行 业配 置; 在市场 景气度 提升 或出 现明显反 转、上升信号时,提升偏周期性的子行业配置。 2.个股配置策略 在行业 配置 的基础 上, 通过定 性分 析和定 量分 析相结 合的 办法, 挑选 具备 较大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1) 定性 分析: 本基 金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 上市公司在 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 市 场 优 势 , 包 括 上 市 公 司 的 市 场 地 位 和 市 场 份 额 ; 在 细 分 市 场 是 否 占 据领先 位置; 是否 具有 品牌号 召力或 较高 的行 业知名 度;在 营销 渠道 及营销网 络方面的优势等; B 、 资 源 和 垄 断 优 势 , 包 括 是 否 拥 有 独 特 优 势 的 物 资 或 非 物 质 资 源 , 比 如 市场资源、专利技术等; C 、 产 品 优 势 , 包 括 是 否 拥 有 独 特 的 、 难 以 模 仿 的 产 品 ; 对 产 品 的 定 价 能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1 力等; D 、其他优势,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


本基金 还对 上市公 司经 营状况 和公 司治理 情况 进行定 性分 析,主 要考 察上 市公司 是否有 明确 、合 理的发 展战略 ;是 否拥 有较为 清晰的 经营 策略 和经营模 式;是 否具有 合理 的治 理结构 ,管理 团队 是否 团结高 效、经 验丰 富, 是否具有 进取精神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 将对 反映上 市公 司质量 和增 长潜力 的主 要财务 和估 值指标 进行 定量 分析。 在对上 市公 司盈 利增长 前景进 行分 析时 ,本基 金将充 分利 用上 市公司的 财务数 据,通 过上 市公 司的成 长能力 指标 进行 量化筛 选,主 要包 括每 股收益增 长率、净资产增长率等。 在上述研究基础上,, 本基金将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估方法, 对上市 公司的 增长前景进行分析,力争所选择的企业具备长期竞争优势。 3. 动态调整和组合优化策略 本基金 管理 将根据 经济 发展状 况、 产业结 构升 级、技 术发 展状况 及国 家相 关政策 因素对 配置 的行 业和上 市公司 进行 动态 调整。 此外, 基于 基金 组合中单 个证券 的预期 收益 及风 险特性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优化 ,在合 理风 险水 平下追求 基金收益最大化。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债 券投资 采取 稳健的 投资 管理方 式, 获得与 风险 相匹配 的投 资收 益, 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本基金 通过 分析未 来市 场利率 趋势 及市场 信用 环境变 化方 向, 综 合考 虑不 同券种 收益率 水平 、信 用风险 、流动 性等 因素 ,构造 债券投 资组 合。 在实际的 投资运 作中, 本基 金将 运用久 期控制 策略 、收 益率曲 线策略 策略 、类 别选择策 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四)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 慎原则 ,适 当参 与股指 期货的 投资 。利 用股指 期货流 动性 好, 交易成本 低等特 点,在 市场 向下 带动净 值走低 时, 通过 股指期 货快速 降低 投资 组合的仓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2 位,从 而调整 投资 组合 的风险 暴露, 避免 市场 的系统 性风险 ,改 善组 合的风险 收益特 性;并 在 市 场快 速向上 基金难 以及 时提 高仓位 时,通 过股 指期 货快速提 高投资组合的仓位,从而提高基金资产收益。 (五)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权 证投资 是以 权证的 市场 价值分 析为 基础, 配以 权证定 价模 型寻 求其合 理估值 水平 ,以 主动式 的科学 投资 管理 为手段 ,充分 考虑 权证 资产的收 益性、 流动性 及风 险性 特征, 通过资 产配 置、 品种与 类属选 择, 追求 基金资产 稳定的当期收益。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 资产支 持证 券将综 合运 用久期 管理 、收益 率曲 线、个 券选 择和 把握市 场交易 机会 等积 极策略 ,在严 格遵 守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基础 上,通过 信用研 究和流 动性 管 理 ,选择 经风险 调整 后相 对价值 较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以 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3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8)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人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4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上 述投 资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但须提 前公 告, 不需要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如本 基金 增加投资 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定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 其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承 销期内 承 销 的证 券,或者 从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易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遵 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5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证综合债指 数收 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 的综合性指数; 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 流动性好的股票,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5 目前沪深 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 性。中 证综合 债券 指数 由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编 制,是 综合 反 映银 行间 和交易所 市场国 债、金 融债 、企 业债、 央票及 短融 整体 走势的 跨市场 债券 指数 ,其选样 是在中 证全债 指数 样本 的基础 上,增 加了 央行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以及 一年期以 下的国 债、金 融债 和企 业债, 以更全 面地 反映 我国债 券市场 的整 体价 格变动趋 势,为 债券投 资者 提供 更切合 的市场 基准 。本 基金是 混合型 基金 ,基 金在运作 过程中 将维 持 0%-95% 的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其余资 产主 要投 资于债 券、货币 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因此, “50%*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50%* 中证综合 债指数收益率” 是适合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可以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变更 业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如 果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所参照 的指 数在 未来不再 发布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经基金托 管人同 意并按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选取相 似的或 可替 代的 指数作为 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基 金, 具有较 高风 险、较 高预 期收益 的特 征,其 风险 和预 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6 本基金的托管人 ——徽商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 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 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4 季度报告, 报告截止日:2017 年12 月 31 日。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33,848,862.07 30.85 其中:股票 133,848,862.07 30.8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47,834,300.00 57.12 其中:债券 247,834,300.00 57.1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1,600,000.00 9.5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4,879,243.76 1.12 8 其他资产 5,716,537.41 1.32 9 合计 433,878,943.2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1,454,214.00 0.34 B 采矿业 4,582,163.00 1.06 C 制造业 54,089,579.73 12.48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13,749,990.20 3.17 E 建筑业 3,642,702.00 0.84 F 批发和零售业 5,125,051.60 1.1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0,815,805.34 2.5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2,248,499.00 0.52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7 J 金融业 23,822,855.40 5.50 K 房地产业 11,772,942.60 2.7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222,621.20 0.28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322,438.00 0.31 S 综合 - - 合计 133,848,862.07 30.89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002202 金风科 技 105,560 1,989,806.00 0.46 2 600048 保利地 产 131,500 1,860,725.00 0.43 3 601877 正泰电 器 69,900 1,827,885.00 0.42 4 000671 阳 光 城 227,500 1,790,425.00 0.41 5 002594 比亚迪 25,500 1,658,775.00 0.38 6 000513 丽珠集 团 24,900 1,654,605.00 0.38 7 600522 中天科 技 116,900 1,629,586.00 0.38 8 601766 中国中 车 133,000 1,610,630.00 0.37 9 600208 新湖中 宝 308,400 1,609,848.00 0.37 10 000001 平安银 行 118,300 1,573,390.00 0.3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21,968,500.00 5.07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1,294,800.00 0.3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 债 (可 交换 债) 160,000.00 0.04 8 同业存 单 224,411,000.00 51.79 9 其他 - -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8 10 合计 247,834,300.00 57.2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111718234 17 华 夏银 行CD234 700,000 68,425,000.00 15.79 2 111713079 17 浙 商银 行CD079 600,000 58,656,000.00 13.54 3 111787040 17 南 京银 行CD161 500,000 49,400,000.00 11.40 4 111790886 17 杭 州银 行CD025 500,000 47,930,000.00 11.06 5 019557 17 国债 03 150,000 14,979,000.00 3.46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9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记录,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66,625.4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449,812.02 5 应收申购款 99.9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716,537.4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处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 (5)报告期末 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0 第 十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业绩如下: 长盛盛鑫混合 A 项目 基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 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超额 收益率 2016 年7 月13 日(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2016 年 12 月31 日 0.90% 0.72% 0.18%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7.53% 10.65% -3.12% 2016 年7 月13 日(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2017 年 12 月31 日 8.50% 11.44% -2.94% 长盛盛鑫混合 C 项目 基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 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超额 收益率 2016 年7 月13 日(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2016 年 12 月31 日 8.00% 0.72% 7.28%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7.31% 10.65% -3.34% 2016 年7 月13 日(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2017 年 12 月31 日 15.90% 11.44% 4.46%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不 代表未来 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1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基 金 应 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期货账 户以 及投 资所需 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 的法律 责任 ,其 债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 其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2 第十 二 部分 、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债 券、 股指期 货和 银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应以 活跃市 场上 未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于 活跃 市场报 价未能 代表 计量 日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应对市场 报价进 行调整 以确 定计 量日的 公允价 值; 对于 不存在 市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计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3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4 五、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该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 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该 类基 金份 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值 时除外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 后,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 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5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 果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6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当 日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交 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7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权 日经除 权后 的该 类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任 一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准日 的任一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减去该 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低 于面值。 4、由于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而 C 类基金份 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 致在 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8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 其 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9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师 费 、诉 讼费 和仲 裁费 用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 维护费用; 10、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个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等,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 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0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个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基 金托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等,支 付日期顺延。 3、C 类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20% 。本基 金 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 于 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年 度报告 中对 该项 费用的 列支情 况作 专项 说明。销 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提,逐 日累 计至每 个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登记 机构, 由登 记机 构 代付 给销售 机构 。若 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1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酌 情降低 基金 管理费 、基 金托管 费及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此项 调整 不需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基 金管 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2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3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应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 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4 1、 《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规 则及具 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购 、申 购和 赎回安 排、基 金投 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 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 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指定 报刊休 刊,则 顺延 至法 定节假 日后首 个出 报日 。下同 )在指 定媒 介上 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各 类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各 类份额 的基 金资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5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将 各类份 额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6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7 (八)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介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 文件中 披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等,并充 分揭示 股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 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 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介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介不得 早于指 定媒 介披 露信息,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8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暂停 或延 迟披露 基金 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情况; (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9 第十 七部 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 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 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 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和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0 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 因此本基金需承担股票市场的下跌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持有一定比例的债券, 故而也需承担债券价格变动导致的风险。


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 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 的风险点。 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 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市场风险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 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 险。 4、 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 造成损失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1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2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 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 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过 的 事项 的 , 应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本基 金 合同 约 定 可 不 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的事 项 ,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3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 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本 基金 被其他 基金 吸收合 并或 本基金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为新基 金引 起本 基金基 金合同 终止 的, 本基金 财产应 清理 、估 价,但 可根据 届时 有效 的相关规 定,基 金财产 不予 变现 和分配 ,并直 接过 户至 合并后 的基金 。本 基金 的债权债 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4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或暂 停 受理 申购 、赎 回和转 换 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 为基金 的利 益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融 券及转融通业务;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5 (14)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期 货经 纪机 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6 (12)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 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7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8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及本基金投资所需的其他 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进行;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 关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9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基 金投资 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 当事 人,直 至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并 不以在 《基 金合 同》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0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1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 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4) 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适用的 费率的 前提 下, 设立新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增加 新的收 费方 式或 者调整基 金份额分类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2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3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 席,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通 讯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 按《 基金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4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4) 上述第 (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可通过 网络 、电 话或其 他方式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也可 以采 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 式进 行表 决,或 者采用 网络 、电 话或其 他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 1 项 (2)或第 2 项(3)规 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决 议。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方可做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6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 以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督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7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 表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的部分 ,如 将来 法律法规 或监管 规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在 表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8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9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 本基 金被其 他基 金吸收 合并 或本基 金与 其他基 金合 并为新 基金 引起 本基金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本基 金财产 应清 理、 估价, 但可根 据届 时有 效的相关 规定, 基金财 产不 予变 现和分 配 ,并 直接 过户 至合并 后的基 金。 本基 金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如经友 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仲 裁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事 人具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和律 师费由 败诉 方承 担。除 争议所 涉内 容之 外,本基 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 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关 监管 机构一 式二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0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将拟 投资 的盛鑫 股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下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 权证、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1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2 (18)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 投 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三条第一款基金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3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五)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六)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 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4 (三)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合法合 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规定,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与基金 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除 依据 《基 金法》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 金募 集期 满或基 金管理 人宣 布停止 募集 时, 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基 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属 于本基 金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入 在基 金托管 人处 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 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金 备案 的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协助。 (三)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 金托 管人 以“长 盛盛鑫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名义 开设本 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5 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 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 基金 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 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 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 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 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当代 表本基 金,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 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托 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 本托 管协 议生效 日之后 ,本 基金被 允许 从事其 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5、因 业务 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 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 基金管理人提供协助。 新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法 律法 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 关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6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各类基 金份额 净值是 指计算 日该 类基 金份额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总数后的 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时 除外。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 会计核 算业 务指 引》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 每个估 值日 结束 后计算 得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以 双方 约定的方 式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进行复 核, 并以 双方约定 的方式 将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 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能客观 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 值时,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反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7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 序以及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估值 错误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予 以纠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当 计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对 此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计算 的净值 数据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的净 值数据 也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应 承担 部分 未正确 履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如 果上述 错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不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责 任,则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主张 返还不 当得利 。如 果返 还金额 不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已 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合 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 复 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 未能达 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按 照其 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8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 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及律师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本 协议规定的义务,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9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00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主 要由 基金管 理人 和代销 机构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以下 一系列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根 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服 务,客 户可 以通 过电话 查询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账 户信息查 询。同时,客服 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 62350088


400-888-2666 (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在 线客服 。投 资者 可点击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在线 客服” ,进 行咨 询或留 言。 2、 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各项 服务有 疑问 ,可通 过语 音留 言、 传真、Email 、 网站 信箱、 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 接与客 户服务 人员 联系 ,基金 管理人 将采 用限 期处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时 处理客 户的投 诉; 同时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理建议 是基金 管理 人发 展的动力 与方向。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01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 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3 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2 季度报告 2017/7/19 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金惠家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 并推出定投和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8/11 5 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2017/8/24 6 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摘要 2017/8/24 7 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7/8/25 8 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8/25 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挖财金融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 构并推出定投业务和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0/20 10 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3 季度报告 2017/10/27 11 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撤销杭州分公司的公告 2017/11/17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02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 办公场所 ,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csfunds.com.cn)查 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长 盛盛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03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准 予 长 盛 盛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的批复文件 (二) 《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以上第 (六 )项备 查文 件存放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其他文 件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的 办公 场所 。基金 投资者 在营 业时 间内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2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