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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盛和纯债A(002927)

长盛盛和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2月)查看PDF公告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长 盛 盛和 纯 债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基 金管 理人 :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2016 年 6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 〔2016〕 1257 号文 注册募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 券 市场波 动而 波动, 投资 者根 据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金 收益, 同时 承担 相应的 投资风 险。 投资 本基金的 风险包 括:因 政治 、经 济、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成的 系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程 中产生 的积极 管理 风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性 风险,和由于本基金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80% 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 为债券 型基金 , 属 证券 投资基 金中的 较低 风险 品种, 其长期 平均 预期 风险和预 期收益 率低于 股票 型基 金和混 合型基 金, 高于 货币市 场基金 。 投 资有 风险,投 资者在 投 资本 基金 之前 ,请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和 基金 合同 ,全面认 识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产 品特性 ,并 充分 考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理性 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守 、诚 实信 用、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 不保证 投资本 基金 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绩 并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表 现的保 证。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投资人作 出投资 决策后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人自行 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 月 5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2 目


录 重 要提 示 ....................................................................................................................... 1 第 一部 分、绪 言 ........................................................................................................... 3 第 二部 分、释 义 ........................................................................................................... 4 第 三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 8 第 四部 分、基 金托 管人 ............................................................................................. 17 第 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构 ......................................................................................... 21 第 六部 分、基 金的 募集 ............................................................................................. 23 第 七部 分、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4 第 八部 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25 第 九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 36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46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47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52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54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57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58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64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67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69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5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00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01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02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03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3 第 一部 分、绪 言 本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长 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等编写。 基金管 理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4 第 二部 分、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长盛 盛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长盛盛和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长盛盛 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长盛盛和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5 会 15、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 人投资 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 机 构投资 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 注册 登 记并 存续 或经有 关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并 存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指依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 基 金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推 介基金 ,发 售基 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 售机构 :指 长盛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 记业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 和结 算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基 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 记机构 :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机 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为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 金账户 :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的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 金交易 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办理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转 换及 转托 管业务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6 27、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 金募集 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 三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 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务 规则 ,由 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 购:指 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资 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 购: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 回: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 金转换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 将其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 请, 约定 每期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7 扣款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 金收益 :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利 、股 息、 债券利 息、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已 实现 的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 节约 46、 基 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 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 金资产 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 媒介 :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其他 媒介 51、 不 可抗力 :指 本合 同当事 人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2、基 金份额 分类 :本 基金根 据认购 费用 、申 购费用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的不 同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同 的类别 ,各 基金 份额类 别代码 不同 ,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53、销 售服务 费: 指本 基金用 于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费 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4、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就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8 第 三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周兵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截至 目前,本 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为: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 ;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占注 册资本的 33% ; 安徽省 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 安 徽省投资 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 13% 。 截至 2018 年 1 月 5 日, 基金管理人共管 理 七十四只开放式基金和 六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 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 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 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 部总经理。2004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理、总 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长。 蔡咏先 生,董 事, 中共 党员 , 高级经 济师 。曾任 安徽 财经大 学 财 政金 融系 讲师、 会计教 研室 主任 ,安徽 省国际 经济 技术 合作公 司美国 分公 司财 务经理 , 安徽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国际 金融部 经理 、深 圳证券 部经理 、证 券总 部副总经 理 ,香 港黄山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国元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 、总 裁、党委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9 副书记 。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兼任安徽国元控股 (集 团)有 限责任 公司 党委 委员、 国元 国 际控 股 有 限公司 董事长 、安 徽安 元投资基 金有限公司董事长。 葛甘牛 先生, 董事 , 硕 士。曾 任职多 个金 融机 构,包 括所罗 门兄 弟公 司、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 美林集团、 德意志银行、 荷兰银行、 中银国 际控股 有限 公司 、瑞士 信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瑞信 方正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 行政总裁。 陈 健 元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 曾 任 职 多 个 金 融 机 构 , 包 括 高 盛( 亚洲) 有 限 责 任公司 、巴克 莱银 行。 现任星 展银行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兼 北亚洲区 私人银行业务主管。 钱力先 生, 董事, 博士 。 曾任 安徽 省政府 办公 厅综合 调研 室干部 、科 员、 副主任 科员、 秘书 一室 主任科 员、副 调研 员、 副主任 (副 处 、正 处级 );安徽 省政府 金融工 作办 公室 综合处 处长、 副主 任、 党组成 员;淮 南市 政府 副市长、 党组成员;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 陈翔先生, 董事, 博士 。 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 副科长、 科长、 副主任 ,安徽 省政 府办 公厅综 合调研 室助 理调 研员、 副主任 、调 研员 ,安徽省 政府办 公厅一 处处 长、 助理巡 视员兼 秘书 一室 主任、 副主任 、党 组成 员,安徽 省政府 副秘书 长、 安徽 省政府 办公厅 党组 成员 ,安徽 省委统 战部 副部 长、安徽 省工商 联党组 书记 、第 一副主 席、安 徽省 委非 公有制 经济和 社会 组织 工作委员 会副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富 先生 ,董事 ,硕 士,高 级经 济师。 曾任 安徽省 信托 投资公 司国 际业 务部科 长、副 经理 、投 资银行 总部副 经理 、经 理,国 元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基金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2005 年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人力资 源部总 监、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长盛 创富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现 任长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兼 任长 盛基 金(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长盛 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 先生, 独立 董事 ,美国 加州大 学洛 杉矶 分校工 商管理 硕士 ,美 国宾 州州立 大学政 府管 理硕 士和法 国文学 硕士 。曾 任摩根 士丹利 纽 约 、新 加坡、香 港等地 投资顾 问、 副总 裁,花 旗环球 金融 亚洲 有限公 司高级 副总 裁, 香港国际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0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香港骏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 张仁良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现任 香港 教育 大学校 长、公 共政 策讲 座教 授。 并任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 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及社会创 新及创 业发展 基金 专责 小组主 席。曾 任太 平洋 经济合 作香港 委员 会主 席、上海 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上海复旦大学顾 问教授、 香港城市大学 讲座教授、 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2007 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 荣兆梓 先生, 独立 董事 ,学士 ,教授 。曾 任安 徽大学 经济学 院副 院长 、院 长。现 任安徽 大学 教授 、 博士 生导师 、安 徽大 学经济 与社会 发展 高等 研究院执 行院长 、校学 术委 员会 委员, 安徽省 政府 决策 咨询专 家委员 会委 员, 全国资本 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朱慈蕴 女士, 独立 董事 , 中国 社会科 学院 研究 生院民 商法学 博士 。现 任清 华大学 法学院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清 华大 学商 法研究 中心主 任, 中国 法学会商 法学研 究会常 务副 会长 ,中国 法学会 经济 法研 究会常 务理事 ,最 高人 民法院特 特约咨 询员,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兼任 泛 海股 份公 司、绿盟 科技股份公司、艾艾精工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刘锦峰 女士 ,监事 会主 席,工 学及 经济学 双学 士。曾 任国 元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银行 部副 总经 理、国 元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业 务三部 总经理 兼资 本市 场部总 经理、 国元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证券 事务 代表。现 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 办公室主任、 机构管理 部总经理, 兼任国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 裕基金 经理 ,新 加坡毕 盛高荣 资产 管理 公司亚 太专户 投资 组合 经理、资 产配置 委员会 成员 ,华 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国 际策略 分析师 、固 定收 益投资经 理。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 盛创富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现 任长 盛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国际业 务部 总监 ,长盛 环球景 气行 业大 盘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1 经理, 长盛沪 港深 优势 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兼任长盛 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斯诺 先生, 监事 ,英 国雷丁 大学硕 士。 历任 中国人 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组合经理、 高级组合经理, 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 经理。 3、管理层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董事、总经理, 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杨思乐 先生, 英国 籍, 拥有北 京大学 法学 学士 学位与 英国伦 敦政 治经 济学 院硕士学位,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 。从 1992 年 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 太古集 团、摩 根银 行、 野村项 目融资 有限 公司 、汇丰 投资银 行 亚 洲、 美亚能源 有限公司、 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 星展银行有限公司 (新加坡) 。 2007 年 8 月 起加入 长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任 长盛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任长 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叶金松 先生 , 大学 ,会 计师。曾 任美 菱股 份有 限公司 财会部 经理 ,安 徽省 信托投 资公司 财会 部副 经理, 国元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清算中 心主 任、 风险监管 部副经理、经理 。2004 年 10 月起加入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 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宁先生,EMBA 。 历任 华 夏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兴 业基 金 经理等职务。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基金经理助理、 长 盛动态 精选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盛 同庆 可分离 交易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经 理、 长 盛 同 智 优势 成 长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基金 经理、 长盛同 德主 题增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等职 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宾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历任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 任研究 员、社 保组 合助 理,投 资经理 ,长 盛积 极配置 债券基 金基 金经 理,长盛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2 同禧信 用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长盛同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盛 同鑫 行业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长盛 同鑫二号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盛 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等职务 。现任 长盛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固定收 益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段鹏先生,1982 年 12 月出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在中信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从事 人民 币货币 市场交 易、 债券 投资及 流动性 管理 等工 作。2013 年 1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 2014 年 4 月 10 日起任长盛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 10 月 24 日起兼任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7 月 5 日起兼任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8 月 4 日起兼任长盛盛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6 年 8 月 4 日起兼任长盛盛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5 月 23 日起兼任长盛盛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 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 的任职日期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 。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乔培涛先生, 清华大学硕士。 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 行业研究部经理。 2011 年 8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副总监,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基金经理,长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长盛 航天海 工装备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长盛国 企改革 主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盛 创新 驱动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盛 动态 精选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长 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3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 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4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性原则。 通 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 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 公 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公司 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 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5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 “三层控制二道监督” (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 督 察长 — 监察稽 核部 、风 险管理 部)内 部控 制组 织体系 。董事 会下 设的 风险控制 管理委 员会定 期或 者不 定期听 取督察 长关 于公 司风险 控制方 面的 报告 。督察长 负责监 督检查 公司 内部 风险控 制情况 ,组 织指 导公司 监察稽 核、 风险 管理部工 作,对 基金运 作、 内部 管理的 制度执 行及 遵规 守法进 行检查 监督 ;公 司风险控 制委员 会定期 对基 金资 产运作 的风险 进行 评估 ,对存 在的风 险隐 患或 发现的风 险问题 进行研 究; 监察 稽核部 通过日 常的 的监 督检查 工作, 督促 公司 各部门持 续完善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 风险管理部 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及 公司 制度, 从法规 限制 、合 同限制 、公司 制度 限制 三个层面 及时和 全面揭 示各 基金 风险控 制要素 ,明 确风 险点并 标识各 风险 点所 采用的控 制工具与控制方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 见》等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按照 合法 合规性 、全面 性、 审慎 性、适时 性原则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管 理制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 ) 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公 司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和 总揽, 内部 控制 大纲对 内控目 标、 内控 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核算 制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公 司财 务制 度、资料 档案管 理制度 、人 力资 源管理 制度和 危机 处理 制度等 。公司 基本 管理 制度在报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 ) 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公司及各部 门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岗 位责任 、业 务流 程和操 作守则 等的 具体 说明。公 司及部 门业务 规章 由公 司相关 部门依 据公 司章 程和基 本管理 制度 ,并 结合部门 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和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实 际 适 时 修 订 完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6 善。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 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须 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对相应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合理性、 有效性做 出评价, 并根据检查、 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内控制度或修正 行为。 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监督, 通过对各项制度 执行情况定期、 不定期的稽核, 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 发 现制度不合理的、 不适用的, 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改, 同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和督 察长; 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 控制失效的, 要求相关部门立即整改, 并出具监 察报告, 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就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 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7 第 四部 分、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简称“中信银行”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结 汇、售汇 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办理黄金业务; 黄金进出口; 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 金基金 、保 险资 金、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管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中信银行(601998.SH 、0998.HK )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 是中国 改革开 放中 最早 成立的 新兴商 业银 行之 一,是 中国最 早参 与国 内外金融 市场融 资的商 业银 行, 并以屡 创中国 现代 金融 史上多 个第一 而蜚 声海 内外。伴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8 随中国 经济的 快速 发展 ,中信 实业银 行在 中国 金融市 场改革 的大 潮中 逐渐成长 壮大,于 2005 年 8 月 ,正式更名“中信银行” 。2006 年 12 月,以 中国中信集 团和中 信国际 金融 控股 有限公 司为股 东, 正式 成立中 信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同 年 , 成 功 引 进 战 略 投 资 者 , 与 欧 洲 领 先 的 西 班 牙 对 外 银 行 (BBV A )建立了优 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 年 4 月 27 日, 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 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2009 年, 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 司(简称:中信国金 )70.32% 股权。经过三 十 年的发展,中信银行 已 成为国内 资本实 力最雄 厚的 商业 银行之 一,是 一家 快速 增长并 具有强 大综 合竞 争力的全 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9 年, 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 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告, 表明了独 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 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孙先生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任 本行行长。 孙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银行 (国际) 董事长。 此前, 孙先生 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 本行常务副行长;2014 年 3 月起任本行执行 董事;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本行副行长, 2011 年 10 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 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 任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 委书记、 行长;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 海淀区支行、 北京分行、数据中心(北京)等单位工作,期间,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曾 兼任中国工商银行数据中心(北京)总经理;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 5 月就职 于中国 人民银 行。 孙先 生拥有 三十多 年的 中国 银行业 从业经 验。 孙先 生毕业于 东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张强先生, 中信银行副行长, 分管托管业务。 张先生自 2010 年 3 月起任本 行副行长。此前,张先生于 2006 年 4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本行行长 助理、党委 委员,期 间,2006 年 4 月至 2007 年 3 月曾 兼任总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张先 生 2000 年 1 月至 2006 年 4 月任本行总行营业 部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和总 经理;1990 年 9 月至 2000 年 1 月先后在本行 信贷部、济南分行和青岛分行工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9 作, 曾任总行信贷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分行副行长和行长。 自 1990 年 9 月至 今,张 先生一 直为 本行 服务, 在中国 银行 业拥 有近三 十年从 业经 历。 张先生为 高级经济师, 先后于中南财经大学 (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辽宁大学获得经济 学学士学位、金融学硕士学位。 杨洪先 生,现 任中 信银 行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硕士研 究生学 历, 高 级 经济 师,教 授级注 册咨 询师 。先后 毕业于 四川 大学 和北京 大学工 商管 理学 院。曾供 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1997 年加入中信银 行,相 继任中 信银 行成 都分行 信贷部 总经 理、 支行行 长,总 行零 售银 行部总经 理助理兼市场营销部总经理、 贵宾理财部总经 理、 中信银行贵阳分行 党委书记、 行长,总行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 委员会 批准 ,取 得基金 托管人 资格 。中 信银行 本着“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 截至 2017 年末, 中信银行已托管 144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以及基金 公司、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信托产品、 企 业年金、 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 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 8.06 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强 化内部管理,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 务中得 到全面 严格 的贯 彻执行 ;建立 完善 的规 章制度 和操作 规程 ,保 证基金托 管业务 持续、 稳健 发展 ;加强 稽核监 察, 建立 高效的 风险监 控体 系, 及时有效 地发现 、分析 、控 制和 避免风 险,确 保基 金财 产安全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 2、 内部控 制组织 结构 。中信 银行总 行建立 了 风险管 理委员 会,负 责 全行 的风险 控制和 风险 防范 工作; 托管部 内设 内控 合规岗 ,专门 负责 托管 部内部风 险控制 ,对基 金托 管业 务的各 个工作 环节 和业 务流程 进行独 立、 客观 、公正的 稽核监察。 3、 内部控制制度。 中 信银行严格按照 《基金法》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 的规定 ,以控 制和 防范 基金托 管业务 风险 为主 线,制 定了《 中信 银行 基金托管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20 业务管 理办法 》 、 《 中信 银行基 金托管 业务内 部 控制管 理办法 》和《 中 信银行托 管业务 内控检 查实 施细 则》等 一整套 规章 制度 ,涵盖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的 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 、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 内部控制措施。 建 立了各项规章制度、 操作流程、 岗位职责、 行 为规范 等,从 制度上 、人 员上 保证基 金托管 业务 稳健 发展; 建立了 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的物质 条件, 对业 务运 行场所 实行封 闭管 理, 在要害 部门和 岗位 设立 了安全保 密区, 安装了 录像 、录 音监控 系统, 保证 基金 信息的 安全; 建立 严密 的内部控 制防线 和业务 授权 管理 等制度 ,确保 所托 管的 基金财 产独立 运行 ;营 造良好的 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对基金 的投资运作、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中 登载 的基 金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核 查。 如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违 反《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或 违规 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21 第 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周兵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010)82019799 、82019795 传真: (010)82255981 、82255982


联系人:吕雪飞、张晓丽 2、代销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金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姗姗 联系电话:010-65980380 传真:010-659804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22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周兵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 112 号 2 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座 15 层 负责人: 张诚 电话: (021)58773177 传真: (021)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张兰、 梁丽金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 张振波 联系人:张振波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23 第 六部 分、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6 月 12 日证监许可 〔2016〕1257 号文注 册募集。 募集期为 2016 年6 月21 日至2016 年7 月1 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验资, 按 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募 集期募集长 盛盛和纯债 A 500,210,802.58 份、长盛盛和纯债 C 321,601.95 份 ,合计募集 500,532,404.53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457 户。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24 第 七部 分、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 同自 2016 年 7 月 5 日起生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 决方案 ,如 转换 运作方 式、与 其他 基金 合并或 者终止 基金 合同 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25 第 八部 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构 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 募说明 书或 其他 相关公 告中列 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若基金 管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销 机构开 通电 话、 传真或网 上等交 易方式 ,投 资人 可以通 过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时 除外 。 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与赎回 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开 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或者赎 回或者 转换 。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赎回 或转换 申请 且 登记 机构 确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转 换 价 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26 1、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本基金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 低申购金额另有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前述调 整必须 提前 在指 定媒介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 暂无单 个账 户基 金份额 最低持 有余 额限 制,根 据市场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调整 单个 账户 持有本 基金份 额的 限制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前述 调整必须 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 对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有 份额不 设上 限限 制,但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 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 限额, 但应 最迟 在新的 限额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27 投资人 必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序 ,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 在申购 本基 金时 须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 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 资人交 付申购 款 项, 申购 成 立;登 记机 构确 认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若 申购资 金在 规定 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构 确认赎 回时 ,赎 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 项。 在 遇证券 交易 所或 交易市 场数据 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故 障、 银行 数据交换 系统故 障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流程 时,赎 回款项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划 出。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或 基金 合同 载明的其 他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情 形 时 ,款 项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基金 开放 日开 放 时 间结束 前 成立 的 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该开放日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 申购 未生效,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本 基金登 记机 构可 根据相 关业务 规则 ,对 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 构对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生效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赎 回申请 是否生 效以 登记 机构的确 认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28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 而递减 (适 用固定金额费率的申购除外) ;投资者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 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费率 养老金特定客户费率 A 类基 金份 额 100 万 元以 下 0.8% 0.24% 100 万 元( 含) -300 万元 0.5% 0.15% 3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3% 0.09% 500 万 元以 上( 含)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 金份 额 0 养老金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养老 金客户 ,包 括基 本养老 基金与 依法 成立 的养老 计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投资 运营收 益形成 的补 充养 老基金 等,具 体包 括: 全国社 会保障 基金 ;可 以投资基 金的地 方社会 保障 基金 ;企业 年金单 一计 划以 及集合 计划; 企业 年金 理事会委 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 出现 经养老 基金 监管部 门认 可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本公 司在 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 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用 应在 投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投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 用由投 资人 承担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投资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 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 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对持有 C 类基金份额期 限少于 30 日的该类别 基金份额的 赎回收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A 类 基 金份额 持 有期 费率





1 年以内 0.1%





1 年(含)-2 年 0.05%





2 年(含)以上 0 C 类 基 金份额 持 有期 费率





30 日以内 0.1% 30 日(含)以上 0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29 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按以上标准对C 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对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基 金赎回费的25% 归基金资产所有。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如 发生变 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实施 日前 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活 动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申购费 用后,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 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 500 万元( 含) 以上的适用固定金 额的申购费, 即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1.016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0.8%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 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 99,206.35/1.016 =97,644.05份 (2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30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5=98,522.1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可得到 98,522.17 份 C 类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的金 额,净 赎回金 额为 赎回 金额扣 除赎回 费用 的金 额,各计 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1 )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 元,持有期为 3 个月,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 元 赎回金额 10,000 ×1.056=10,560.00元 赎回费用 10,560.00 ×0.1% =10.56元 净赎回金额 10,560.00 –10.56 =10,549.44元 (2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例: 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的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5 元 ,持有期为 40 天,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00× 1.055=10,55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 由 此 误差产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T 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31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 本金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32 发生下 列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可支 付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33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账 户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回 的,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部 分顺延 赎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必要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则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 但基 金管理 人须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 最迟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或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停 公告中 明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转换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34 费,相 关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 或者按 照相关 法律 法规 或国家 有权机 关要 求的 方式进 行处理 的行 为 。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间 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时 发布公 告或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确 定 。 投资人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质押及转让 基金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 ,以 及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冻结 的,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与 收益分 配, 被冻 结部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35 在法律 法规允 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交易场 所或者 协议 转让 的交易 方式进 行份 额转 让的申请 并由登 记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过户登 记。 基金 管理人 拟受理 基金 份额 转让业务 的,将 提前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公告的 业务 规则 办理基金 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 基金 管 理人 可在 不违反 相关法 律法 规、 不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产 生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根据具 体情况 对上 述申 购和赎 回的安 排进 行补 充和调整 并提前公告。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36 第 九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 风险和 保持 资产 流动性 的基础 上, 追求 基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健增 值, 并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投 资于 固定 收益类 金融工 具, 具体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公司) 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债券, 以及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银 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国债期货、 现金等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 不投资 于股 票、 权证等 权益类 资产 ,也 不投资 于可转 换债 券( 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在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将在综 合判 断宏 观经济 周期、 市场 资金 供需状 况、大 类资 产估 值水 平对比 的基础 上, 结合 政策分 析,确 定不 同投 资期限 内的大 类金 融资 产配置和 债券类 属配置 。同 时通 过严格 风险评 估, 及时 调整资 产组合 比例 ,保 持资产配 置风险、收益平衡,以稳健提升投资组合回报。 (二)债券组合管理策略 1、利率策略 利率策 略主要 是从 组合 久期及 组合期 限结 构两 个方向 制定针 对市 场利 率因 素的投 资策略 。通 过全 面研究 国民经 济运 行状 况,分 析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可能情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37 景,预 测财政 政策 、货 币政策 等政府 宏观 经济 政策取 向,分 析金 融市 场资金供 求状况 变化趋 势及 结构 ,在此 基础上 预测 金融 市场利 率水平 变动 趋势 ,以及金 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 期是反 映利 率风 险最重 要的指 标, 根据 对市场 利率水 平的 变化 趋势 的预期 ,可以 制定 出组 合的目 标久期 ,预 期市 场利率 水平将 上升 时, 降低组合 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利用收 益率曲 线斜 度变 化可以 制定相 应的 债券 组合期 限结构 策略 ,例 如: 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2、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类 属策略 主要 是通 过研究 国民经 济运 行状 况,货 币市场 及资 本市 场资 金供求 关系, 以及 不同 时期市 场投资 热点 ,分 析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券等不 同债券 种类的 利差 水平 ,评定 不同债 券类 属的 相对投 资价值 ,确 定组 合资产在 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3、信用策略 信 用 品 种 的 选 择 采 取 以 利 率 研 究 和 发 行 人 偿 债 能 力 研 究 为 核 心 的 分 析 方 式,在 对宏观 经济 、利 率走势 、发行 人经 营及 财务状 况进行 分析 的基 础上,结 合信用 品种的 发行 条款 ,建立 信用债 备选 库, 并以此 为基础 拟定 信用 品种的投 资方法。 (1 )宏观环境和行业分析 主要关 注宏观 经济 状况 和经济 增长速 度、 宏观 经济政 策及法 律制 度对 企业 信用级 别的影 响; 行业 分析主 要关注 企业 所处 的行业 类型( 成长 型、 周期型、 防御型) 、 产业链结构 及行业在产业链中的位置、 行业的竞争程度和 行业政策对 企业信用级别的影响。 (2 )发债主体基本面分析 主要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方面: 定性分 析主要 包括 对企 业性质 和内部 治理 情况 、企业 财务管 理的 风格 、企 业的盈 利模式 、企 业在 产业链 中的位 置、 产品 竞争力 和核心 优势 的分 析,以及 企业的 股东背 景、 政府 对企业 的支持 、银 企关 系、企 业对国 家或 地方 的重要程 度等企业的外部支持分析。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38 定量分 析主要 包括 资本 结构分 析、现 金获 取能 力分析 、盈利 能力 分析 以及 偿债能 力分 析 四部 分, 定量分 析的重 点是 选取 适当的 财务指 标并 挖掘 其中蕴含 的深层含义及互动关系,定量地实现企业信用水平的区分和预测。 (3 )内部信用评级定量分析体系。 经过广 泛的调 研, 基于 我国目 前实际 情况 ,考 虑到国 内外评 级、 以及 专业 的发行 评级与 投资 评级 的差异 ,从投 资角 度建 立内部 的公司 债评 级体 系,其分 析过程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1) 行业内财务数据指标筛选。 基于可比原则, 采用因子分析对行业内各公 司多个 具有信 息冗 余的 财务数 据指标 (相 关性 较高) 进行筛 选, 选择 能够反映 公司总体财务信息的财务数据指标。 2) 行业内公司综合评价。 基于可比原 则, 利 用筛选指标对行业内公司进行 整体的综合评级,得到反映公司行业内所处相对位置的信用分数。 3)行业内信用等级的切分。根据信用分数的统计分布进行类别划分。 4) 系统校验与跟踪分 析。 根据财务数据指标 等信息的变化适时对信用等级 进行调整,并建立与信用利差相应的跟踪。 5) 信用利差分析与定价。 基于实际研究, 通 过寻找信用利差异动所带来的 定价偏差,获取与承担风险相适宜的收益。 4、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 认为 市场存 在着 失效的 现象 ,短期 因素 的影响 被过 分夸大 。债 券市 场的参 与者众 多, 投资 行为、 风险偏 好、 财务 与税收 处理等 各不 相同 , 发掘存 在于这 些不同 因素 之间 的相对 价值, 也是 本基 金发现 投资机 会的 重要 方面。本 基金密 切关注 国家 法律 法规、 制度的 变动 ,通 过深入 分析市 场参 与者 的立场和 观点, 充分利 用因 市场 分割、 市场投 资者 不同 风险偏 好或者 税收 待遇 等因素导 致的市场失衡机会,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为本基金的投资带来增加价值。 5、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 个债 券到期 收益 率相对 于市 场收益 率曲 线的偏 离程 度,结 合其 信用 等级、 流动性 、选 择权 条款、 税赋特 点等 因素 ,确定 其投资 价值 ,选 择那些定 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39 包括资产抵押贷 款支持证券 (ABS ) 、 住房抵押 贷款支持证券 (MBS ) 等在 内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定价受 多种因 素影 响, 包括市 场利率 、发 行条 款、支持 资产的 构成及 质量 、提 前偿还 率等。 本基 金将 深入分 析上述 基本 面因 素,并辅 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在每个交易日日终,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1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40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2)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市值 和买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合 计( 轧差 计算)应 当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在任 何交易 日交 易( 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9)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上 述投 资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 但须提 前公 告, 不需要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如本 基金 增加投资 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41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定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 其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估 机制 ,按 照市场公 平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意 ,并 按法 律法规予 以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率。 中债总 指数 (全价 )由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编 制并发 布, 该指 数隶属 于中债 总指 数族 下的综 合系列 ,该 指数 成份券 由记账 式国 债、 央行票据 和政策 性银行 债组 成, 是一个 反映境 内利 率类 债券整 体价格 走势 情况 的分类指 数,也 是中债 指数 应用 最广泛 指数之 一。 中债 总指数 能够反 映 债 券全 市场的整 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 基准推 出, 或者 是市场 上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本 基金的 业绩 基准 的债券指 数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可 以变更本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属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 较 低风险 品种 , 其长 期平 均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42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 据取自 长盛 盛和 纯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第4 季度报告,报告截止日:2017 年12 月 31 日。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575,547,519.20 96.48 其中: 债券


1,575,547,519.20 96.4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0,000,230.00 1.22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454,873.77 0.46 8 其他资 产


29,975,154.75 1.84 9 合计





1,632,977,777.7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港股通投资股票 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43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67,709,000.00 11.4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67,709,000.00 11.47 4 企业债 券 750,927,519.20 51.3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69,970,000.00 4.78 6 中期票 据 281,907,000.00 19.27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305,034,000.00 20.85 9 其他 - - 10 合计 1,575,547,519.20 107.7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680133 16 赣 铁债 02 1,400,000 132,776,000.00 9.08 2 122377 14 首 开债 900,000 88,461,000.00 6.05 3 160210 16 国开 10 1,000,000 88,010,000.00 6.02 4 136260 16 龙湖 04 900,000 85,140,000.00 5.82 5 136155 16 电建 01 900,000 84,933,000.00 5.8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 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44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无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票投资。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014.7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9,971,539.98 5 应收申 购款 600.0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975,154.7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可交 换 债券)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 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45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长盛盛和纯债A 项目 基金份额净值增 长率 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超额 收益率 2016 年7 月5 日 (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 -1.79% -1.49% -0.30%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0.27%


-4.26%


3.99%


2016 年7 月5 日 (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 -2.06%


-5.69%


3.63%


长盛盛和纯债C 项目 基金份额净值增 长率 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超额 收益率 2016 年7 月5 日 (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 -1.88% -1.49% -0.39% 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 0.03%


-4.26%


4.29%


2016 年7 月5 日 (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 -1.85%


-5.69%


3.84%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46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值 是指 基金 拥有 的 各类有价 证券 、 银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 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资 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不得 将基 金财产归 入其固 有资产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因基 金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 者其他情 形而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登记 机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行 使请 求冻 结、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散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 其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47 第十 二 部分 、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 在活跃 市场 的情 况下, 应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于 活跃 市场报 价未能 代表 计量 日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应对市场 报价进 行调整 以确 定计 量日的 公允价 值; 对于 不存在 市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 的除外)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 )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对在交 易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或 未挂牌 转让 的债 券,对 存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应 以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整 的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 量日的 公允 价值 ;对于 不存在 市场 活动 或市场 活动很 少的 情况 下,则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48 5、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该类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 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值 时除外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 后,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49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或 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差 错、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5 ) 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人 过错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除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50 基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资 产的损 失,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 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 行政法规、 《基金 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 裁裁决 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则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进行 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51 用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计算 当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以公 布。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52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 份基金 份额 每次 基金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份基 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 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 按 除权日 经除权 后的 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该类基金 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任一类 基金 份额 净值减 去每单 位 该类 基 金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4、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 资产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基 金收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53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 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 ,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54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 、律师 费 、诉 讼费 和 仲 裁费 用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 划费用;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 定, 可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2% 的年费率计提。 托 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2%÷ 当年天数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5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 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按 时支 付的 ,支付日 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基 金管理 人将 在基 金年度 报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列 支情况 作专 项说 明。销售 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 0.4%÷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销售 服务 费每 日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 给注册 登记 机构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代付 给销售 机构,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56 本基金 运作过 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体 ,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税 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57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58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应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数 字; 除特 别说明 外,货 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59 1、 《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 各项权 利、义 务关系 ,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规 则及具 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购 、申 购和 赎回安 排、基 金投 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 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 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指定 报刊休 刊,则 顺延 至法 定节假 日后首 个出 报日 。下同 ) 在指 定媒介 上 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60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 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61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7、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62 在《基 金合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应 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总额 、资 产支持 证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产 的比例 和报 告期 内所有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一)投资于 国债期货的信息 本基金 应当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国债期 货交易 情况 ,包 括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 况、风 险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国债期 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信 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63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介不得 早于指 定媒 介披 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情 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停 或延迟 披露 基金 相关 信息: (1 )不可抗力; (2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64 第十 七部 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 主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而各种 证券 的市 场价格 受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资者 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种 因素 的影 响,导 致基金 收益 的不 确定性。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 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 接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和 收益率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基金投 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 况、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人 员素 质等 ,这些 都会导 致企 业的 盈利发生 变化。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经 营不 善, 其 证券 价格可 能下 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 配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虽然基 金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 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基 金投资 于证 券所 获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胀 抵消, 从而 使基 金的实际 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的 知识 、经 验、判 断、决 策、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和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断 ,从 而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本 基金 的收益 水平与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平 、管 理手 段和管理 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开 放式 基金 ,在基 金的所 有开 放日 ,基金 管理人 都有 义务 接受 投资人 的申购 和赎 回。 如果基 金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成 现金 , 或者 变现 为现金时 使资金 净值产 生不 利的 影响, 都会影 响基 金运 作和收 益水平 。尤 其是 在发生巨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65 额赎回 时,如 果基 金资 产变现 能力差 ,可 能会 产生基 金仓位 调整 的困 难,导致 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券 之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 因此, 本基金需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如企 业债、 公司债 等信 用 品 种的发 债主体 信用 恶化 造成的 信用风 险; 如果 债券市场 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 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 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从而对 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 可参与 国债 期货 的投资 ,可能 面临 市场 风险、 基差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等 。 市场风 险是 因期 货市场 价格波 动使 所持 有的期 货合约 价值 发生 变化的风 险。基 差风险 是期 货市 场的特 有风险 之一 ,是 指由于 期货与 现货 间的 价差的波 动,影 响套期 保值 或套 利效果 ,使之 发生 意外 损益的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可分为 两类: 一类为 流通 量风 险,是 指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以 所希望 的价 格建 立或了结 头寸的 风险, 此类 风险 往往是 由市场 缺乏 广度 或深度 导致的 ;另 一类 为资金量 风险, 是指资 金量 无法 满足保 证金要 求, 使得 所持有 的头寸 面临 被强 制平仓的 风险。 六、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 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66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 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 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 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67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在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68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不超过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 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69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或暂 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 申请;


(12 ) 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及转融通业务 ;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70 (14 )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 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71 (12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 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第 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72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73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及本基金投资所需的其他 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进行;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说 明 基 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建 立与 基金 管理人 的 对账 机制 ,定 期核对 资 金头 寸、 证券 账目、 资 金净值 等数据 ,并 保存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 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74 (19 )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 资者持有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基 金投资 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 当事 人,直 至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并 不以在 《基 金合 同》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75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外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76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收 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 (3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适用的 费率的 前提 下, 设立新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增加 新的收 费方 式或 者调整基 金份额分类规则;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77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78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 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会 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 席,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通 讯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79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4 )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托 代 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可通过 网络 、电 话或其 他方式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也可 以采 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 式进 行表 决,或 者采用 网络 、电 话或其 他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 1 项(2)或第 2 项(3) 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 时间的 三个 月以 后、六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 含 1/3)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重 大事 项,如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基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80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的 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 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决 议。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 名册 载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方可做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81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 证明 ,否 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 议 ,可 以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82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的部分 ,如 将来 法律法规 或监管 规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在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83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不超过 6 个月。 (五)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84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同 意, 因《 基金合 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应 协商解 决 , 协商 不成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进 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北 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事人 具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和律师 费由败 诉方 承担 。除争 议所涉 内容 之外 ,本基金 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一 式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投资者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查询。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85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基金管 理人 为 长盛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 主要投 资于 固定 收益类 金融工 具, 具体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公司) 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债券, 以及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国债期货、 现金等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 不投资 于股 票、 权证等 权益类 资产 ,也 不投资 于可转 换债 券( 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在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扣 除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 在每个交易日日终,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86 10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卖 出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关 于债 券投 资比例 的有关 约定 ;在 任何交 易日交 易( 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2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3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87 除上述第 (9)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规 对上 述投 资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但须提 前公 告, 不需要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如本 基金 增加投资 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性 规定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 律法规 有关 基基 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与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88 标和投 资策略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相关交 易必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的 同意, 并履 行信 息披露 义务。 重大 关联 交易应提 交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符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的名 单, 并按 照审慎 的风险 控制 原则 在该名单 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 函确认 收到 该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现券 及回购 交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更 新,名 单中 增加 或减少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手 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 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 单进行 更新。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基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开始 生效, 新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次 剔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仍应 按照双方原定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撤 销交 易, 经提醒 后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 )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 约定的 该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进行 交易。 如果 基金 托管人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有 利 于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重 新确定 交易 方式 ,经提醒 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按银行 间债券 市场 的交 易规则 进行交 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89 同而造 成的纠 纷及 损失 。若未 履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金 管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内仍未 承担违 约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责任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对相 应损 失先 行予以承 担,然 后再向 相关 交易 对手追 偿。基 金托 管人 则根据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对 合同履 行情况 进行 监督 。如基 金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约定 的交易 对手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流通受 限证 券指 由《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部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原因 而临时 停牌 的证 券、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受 限证券。 (2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 理人 董 事会 批准 的有关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批 准的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上 述资料 应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2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 托管人 ,保 证基 金托管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审 核。基 金托 管人 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 求的有 关必 要书 面信息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完整,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 )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 控制制 度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审 核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有 关书面 信息 。基 金托管人 认为上 述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出 现风险 的, 有权 要求基 金管理 人在 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 就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进 行补 充书 面说明 ,否则 ,基 金托 管人有权 拒绝执 行有关 指令 。因 拒绝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承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90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无 法达成 一 致 ,应 及时上 报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 决。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切 实履行 监督职 责, 则不 承担任 何责任 。如 果基 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 门的 规定 ,制定 严格的 关于 投资 中期票 据的风 险控 制制 度和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 并书 面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依 据上 述文 件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 票据另 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 )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 规遵守 情况, 有关 制度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的 完善 情况 ,有关额 度、比 例限制 的执 行情 况。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上 述事 项违 反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以及 本协 议的规 定,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纠正。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相关托 管协议 要求向 基金 托管 人及时 发出回 函, 并及 时改正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对 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 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如果基 金托管 人未 能切 实履行监 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8、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应遵守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 (2 ) 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 监 管部门 的规定 ,制 定严 格的关 于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风险 控制制 度。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是否符 合比 例限 制进行监 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 )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或托管协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91 议当事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另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9、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 资银行 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 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 书面协 议, 明确 双方在 相关协 议签 署、 账户开 设与管 理、 投资 指令传达 与执行 、资金 划拨 、账 目核对 、到期 兑付 、文 件保管 以及存 款证 实书 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和 职责 ,以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 核 相关 协议、 账户 资料 、投资 指令、 存款 证实 书等有 关文件 ,切 实履 行托管职 责。 (4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国 家 有关账 户管理 、利率 管 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银 行的 监督 应依据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的符 合条 件的 存款银 行的名 单执 行, 如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将 基金资 产投资 于该 名单 之外的 存款银 行, 有权 拒绝执 行。该 名单 如有 变更,基 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2 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92 2、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及 其他运 作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3、 在限期内 , 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 复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 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碍 基金 托管 人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 户、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管 理、未 执行 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93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 知 后应 及时核对 确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理 人发出 回函 。在 限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并 予协助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 或未 在合理 期限内 确认 的, 基金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遭受 的损失。 (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四)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管 财 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 议约定 及基 金管 理人的 正当指 令外 ,不 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 和其他 基金 的托 管业务 实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资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94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或 在其他银行开立的 “基 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 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人数符 合《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规 定 后,基金 管理人 应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管 人为 本基 金开立的 资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确 认文件 。同 时, 基金管理 人应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 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办 理资金 收付 。本 基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托管 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其 他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和 未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95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格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基金 的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 管协议 生效 之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时, 如果 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设和 使用 ,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由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其中实 物证券 也可 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 让,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控制下 的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间的 损坏 、灭 失,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托 管人承 担。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应由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人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方持 有两份 以上的 正本 原件 ,以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 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 邮寄等安全 方式将 合同送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合同 应存 放于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自文 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 法取得二份以 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同复 印件 或传 真件, 未经双 方协 商或 未在合同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96 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的 净资产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额 总份额 后的 数值 。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二)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办法 》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基 金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并 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三)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本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是基 金管理 人,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 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分 别妥 善保 管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由 基金的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编 制和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关 规则 分别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三)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四)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97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 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法律) ,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 释。 (二) 凡因本协议产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甲乙双方均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 (1 ) 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会现 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 地点为北京。 (2 )向








住所 地 有管辖权 的人民 法院 提 起诉讼。 (注: 如选 择 此种 争 议解决方式,该处建议填写“基金托管人” ) (三)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继 续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进 行变更 。变 更后 的托 管协议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本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国 证监会注册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 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98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 实、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止 ,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 (4 )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应计分配比例, 在此 基础上,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99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 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公 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结果 经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 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00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对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主 要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销 机构提 供。 基金 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以下 一系列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根 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服 务,客 户可 以通 过电话 查询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账 户信息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 服务热线: (010) 62350088


400-888-2666 (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在 线客服 。投资 者 可点击 基金管 理人网 站 “在线 客服” ,进行 咨 询或留 言。 2、 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对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各项 服务有 疑问, 可通 过语 音留 言、 传真、Email 、 网站 信箱、 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 接与客 户服务 人员 联系 ,基金 管理人 将采 用限 期处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时 处理客 户的投 诉; 同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理建议 是基金 管理 人发 展的动力 与方向。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01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 到任何处罚 3 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2 季度报告 2017/7/19 4 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7/8/17 5 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8/17 6 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2017/8/24 7 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摘要 2017/8/24 8 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3 季度报告 2017/10/27 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撤销杭州分公司的公告 2017/11/17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02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本 基金管 理人的 办公 场所 ,投资 者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 资 者 还 可 以直 接 登 录基 金 管 理 人 的网 站 (http://www.csfunds.com.cn )查 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长 盛盛和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第 二十 四 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国证 监会 关于 准予长 盛盛和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的 批复 文件 (二) 《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以上第 (六) 项备 查文 件存放 在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其 他文 件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的 办公 场所 。基金 投资者 在营 业时 间内 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2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