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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优势(290005)

泰信优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号)查看PDF公告




泰 信优势 增长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泰信优势 增长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 年1 号) 核准文 件:证监许可【2008 】500 号 核准日 期:二零零 八年四 月三日 基金管 理人:泰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 期:


二〇 一八年 二 月九日


泰 信优势 增长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 根据 2008 年 4 月 3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 关于 核准 泰信 优势 增长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2008]500 号) 和 2008 年5 月5 日《关于 泰信 优势 增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时间 安排 的函 》( 基金 部函[2008]161 号) 的 核准 ,进 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准确、完整。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 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人认 购 (或 申购 )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 产品 的 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 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 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 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 金投 资运 作与 基金 净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责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有 关财务 数据 (未 经审 计) 和 投资组 合数 据的 截止 日 为2017 年 12 月31 日,净 值表 现数 据的 截止 日期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其余 内容 截止 日期 为 2017 年 12 月 25 日。 原 招募说 明书 与本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不一 致的 ,以 本更 新招募 说明 书为 准。


泰 信优势 增长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6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 47 七、基金的转换、非 交易 过户及转托管 ................................................ 53 八、基金的投资 .................................................................... 57 九、基金的业绩 .................................................................... 66 十、基金的财产 .................................................................... 6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68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 配 .............................................................. 7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5 十六、风险揭示 .................................................................... 80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81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8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14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1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17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19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1 页(共 119 页) 一、绪 言 本 招募 说明 书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第 5 号<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与 格式>》等有 关法律法 规以 及 《 泰信 优势 增长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基金合 同已 于 2008 年 12 月 25 日 正式 生效。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投 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有 关财务 数据 (未 经审 计) 和投资组 合数 据的 截止 日为2017 年 12 月31 日,净 值表 现数 据的 截止 日期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其余 内容 截止 日期 为 2017 年 12 月 25 日。原 招募说 明书 与本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不一 致的 ,以 本更 新招募 说明 书为 准。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2 页(共 119 页)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基金 合同 》 指《泰信优势 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合 同的任 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仅为 《 基金合 同》 目的 不包 括香 港特别 行政 区、 澳 门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 地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现时有 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 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基金 合同》所募集的泰信优势 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指 《泰 信优 势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即用 于 公开披露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 金的 募集、基金合 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 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 收益 与分配、基金 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 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 的终 止与清算、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招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备查文件等涉 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 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 出基 金认购 或申 购申 请的 要约 邀请文 件,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泰 信优势增长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发售公 告 指《泰 信优 势增 长灵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3 页(共 119 页) 《业务 规则 》 指《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指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 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聘请 法定机构验资 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相 关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 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本 基金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其他基 金业 务的 代理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 管理、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 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泰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 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的机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根据《基金合 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 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 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 人、社 会团 体和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 规规定的可投 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基 金管理 机构 、保 险公 司、 证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的总称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4 页(共 119 页)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月的 期限 基金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 售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 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 基金 的日 常申购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不 超过 3 个月 的时间 开始 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 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 基金 的日 常赎回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不 超过 3 个月 的时间 开始 办理 巨额赎 回 指在单个开放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10% 时的 情形 基金账 户 指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 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情 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各销售机构 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 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交 易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 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 转入 另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基金转 换 指投资者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任一 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任 何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转入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者通过 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 扣款方式,由 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5 页(共 119 页) 动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 请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 得的股票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 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 或费用 的节 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所拥有 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现金;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银行 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 在 三百九 十七 天以 内( 含三 百九十七 天) 的债 券;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债券 回购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含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基 金管 理人概 况 基金管 理人 :泰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3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华夏 银行 大厦 36、37 层 成立日 期:2003 年5 月23 日 法定代 表人 :万众 总经理 :葛航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 :姚慧 发展沿 革: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First-Trust Fund Management Co. ,Ltd.) 是山 东省 国际信 托投 资有 限公司(现更名为山东省 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青岛国信实 业有限 公司 共同 发起 设立 的基金 管理 公司 。公 司 于 2002 年 9 月 24 日经 中国 证券监 督委 员会 批准 正 式筹建 ,2003 年5 月8 日 获准开 业, 是以 信托 投资 公司为 主发 起人 而发 起设 立的基 金管 理公 司。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6 页(共 119 页) 公司目前下设上海锐懿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 、产品部、营销部(分华 东、华北、华南三 大营销 中心 ) 、 理财 顾问 部、 深圳 分公 司、 北京 分公 司、 电子商 务部 、 客服中 心、 基金投 资部 、 研究 部、 专户 投资 部、 清算 会计部 、 集中交 易部 、 计划财务部 、 信息 技术 部、 风险管理 部、 监察稽 核部 、 综合管 理部 。截止至 2017 年 12 月底, 公司 有正 式员 工 102 人, 多数具 有硕 士以上学 历。 所有 人员 在最近 三年 内均 未受 到所 在单位 及有 关管 理部 门的 处罚。


截至2017 年12 月25 日,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共有 泰信 天天 收益 货币 、 泰信 先行 策略 混 合、泰信双息双利债券、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泰信 优势增长混合、泰信蓝筹 精选混合、泰信债券增 强收益 、泰 信发展主 题混 合 、泰 信债 券周 期回 报、 泰信中 证 200 指数 、泰 信中小盘 精选 混合 、泰 信 行业精 选混 合、 泰信 中证 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 泰信 现代 服务 业混 合 、泰信 鑫益定 期开 放债 券 、泰 信国策 驱动 混合 、泰 信鑫 选混合 、泰 信互 联网+ 混合 、泰信 智选 成长 混合 、泰 信鑫利 混合 共 20 只开 放式基 金及 19 个特定客 户资产管 理计 划。


( 二)注 册资 本、股 权结 构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其 中,山 东省 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公 司出 资9000 万元, 占公 司总 股本 的 45% ;江 苏省 投资 管理 有限 责 任公司 出资 6000 万元 ,占 公司总 股本 的 30% ; 青岛国 信实 业有 限公 司出 资5000 万元, 占公 司总 股本的 25% 。 股东单位名称 现金出资金额 股权比例 山东省 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9000 万元 45% 江苏省 投资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6000 万元 30% 青岛国 信实 业有 限公 司 5000 万元 25% 合计 2 亿元 100%


(三 ) 主要人 员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的 基本情 况 1、董 事会 成员


万众,董事长,高级经济 师,硕士;曾任山东省鲁 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山东省鲁信 实业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总经 理, 现任 山东 省国 际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葛航先 生,董事 , 总经 理, 上 海锐 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学士 ;1989 年 7 月加 入山 东 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曾 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租赁部高级业务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自营 业务 部经 理。 校登楼 , 董事 , 高级会 计师 , 注册会 计师 , 本科。 曾任 江苏省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部 副科 长, 江苏省 国信 集团 审计 部部 长、 项 目经 理、 高 级经 理, 现任江 苏省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7 页(共 119 页) 徐国君先生,董事,经济 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 师;曾任北京林业管理干 部学院助教 ,青岛 大学副 教授 、 教授 , 中国 海洋大 学教 授、 校长 助理 、 青岛 国信 发展 (集 团) 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青 岛国 信发 展( 集团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 理。 俞二牛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法硕士;曾任西藏军 区第二通信总站政治处主 任,财政部人事教 育司司 长, 中央 汇金 公司 派任中 国银 行董 事、 董事 会薪酬 委员 会主 席, 中国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干 部, 中国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人 力资 源部 总监 、党 委组织 部部 长、 工会 主席 。 王川 先生,独立 董事,经济管 理学大专, 高级经济师; 曾任山西省 委政策研究室 干部、省委 办 公厅秘书,中国农业银行 办公室秘书、综合处副处 长、人事教育部副主任、 研究室副主任、信贷业 务部主 任、 吉林分 行行 长兼党组 书记 、 党组 成员 兼纪检组 组长 、 副行 长兼 党组成员 (党委 委员 ) 、 副 行长兼党委副书记,中国 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 事长、党委副书记兼中国 光大银行副董事长、行 长,中 国中 信集 团公 司副 董事长 、党 委委 员、 中信 (金融 )控 股总 裁。 郝亮, 独立 董事, 本科。 曾任中 国建 设银 行青 岛市 支行副 行长 、 分 行办 公室 副主任 , 青 岛市 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深圳大 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 ,兼 董事 会秘 书。 2 监事 会成 员


刘晓东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金融学 学士 , 高 级经 济师; 曾任中 国工 商银 行青 岛分 行资金 调度 员 、 信贷员,青岛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科长、副处长,青 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部经理,青岛国信 发展( 集团 )有 限责 任公 司资产 管理 部部 长; 现任 青岛国 信胶 州湾 交通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张牧农先生,监事,工学 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投资部副经理、项 目评审部副经理 ,青岛华 和国际租赁公司副总经理 ,法国巴黎鲁新公司副总 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部 副经 理; 现任山 东鲁 信投 资控 股公 司投资 管理 部高 级业 务经 理。 李小明先生,监事,助理 经济师,本科。曾任江苏 省投资贸易公司办公室副 主任、主任,江苏 省投资贸易公司业务二部 经理,江苏省投资贸易公 司综合投资部经理、高级 经理。江苏省投资贸易 公司综 合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张萍历 女士 , 职工 监事 , 硕士 。2007 年 7 月加入 泰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任公司 集中 交易 部 总监。 胡囡女 士 , 职 工监 事, 经济 学硕士 。 2006 年加 入泰 信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监察稽 核部 总监 。 周向光 先生 ,职 工监 事, 本科。2002 年 12 月加 入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后担 任综 合管 理 部副经理、北京办事处主 任、行政副总监兼理财顾 问部业务副总监,现任董 监事工作部主任、综合 管理部 副总 监、 工会 主席 。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8 页(共 119 页) 3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葛航先 生,董事 , 总经 理,上 海锐 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学士 ;1989 年 7 月加 入山 东 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曾 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任租赁部高级业务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 公司自 营业 务部 经理 。 吴胜光先生,督察长,硕 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南 京大学城市与资源系副主 任、江苏省国际信 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业 务二部经理、信泰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 总经理。经历了泰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的筹 建及 成立, 并担 任公 司督 察长 至今。 桑维英 女士 ,副 总经 理兼 董事会 秘书 ,上 海锐 懿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硕 士;2002 年 10 月 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经历了公司的筹建及 成立,历任监察稽核部负 责人兼营销策划部负责 人、行 政总 监、 第一 届及 第二届 监事 会职 工监 事、 总经理 助理 。 韩波先生,副总经理 ,大学本科;曾先后任山东 国投上海证券部财务经理 ,鲁信投资有限公司 财务、 投资 管理 部门 经理 。2002 年 10 月 加入 泰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经历 了公司 的筹 建及 成立 , 历任公 司财 务负 责人 、总 经理助 理。 2、基 金经 理简 介 朱志权 先生 ,经 济学 学士 。证券 从业 经 历 21 年,曾任职 于中 信证 券上 海总 部、长 盛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富国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中海信 托管 理有限公 司、银河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2008 年6 月 加入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08 年6 月28 日至 2012 年3 月1 日担任 泰信 优质生 活基 金经 理 。 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至 2015 年 2 月 5 日担任 泰信 先行 策略混 合基 金经 理 。自 2010 年 1 月 16 日起 担任 泰信优 势增 长混 合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自 2017 年 5 月 25 日 担任 泰信 智选 成长 混合基 金经 理。 现同 时 担任基 金投 资部 总监 兼投 资总监 。 附: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姓名 管理本基金的时间 崔海鸿 先生 2008年12月25日至2010年1 月16日 王鹏先 生 2008年12月25日至2009年7 月2日 3、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名单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 决策制度,由分管投资的副 总经理韩波先生担任投资 决策委员会主任,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如 下: 葛航先 生, 董事 ,总 经理 , 上海 锐懿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韩波先 生, 副总 经理 ; 朱志权先生,基金投 资部总监兼投资总监,泰信 优势增长混合基金、泰信 智选成长混合基金的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9 页(共 119 页) 基金经 理; 梁剑先 生, 研究 部副 总监 兼研究 副总 监; 何俊春 女士 , 基金投 资部 固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泰信 天天收 益货 币基 金、 泰信 双息双 利债 券基 金、 泰信债券增强 收益基金 、 泰信债券周期 回报基金 、 泰信鑫益定期 开放债券 基 金、泰信鑫利 混合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 另外, 督察 长、 风险 管理 部负责 人、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人及相关 基金 经理 列席 会议。 4、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


( 四)基 金管 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 五) 基金管 理人的 承诺 1 、 本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严 格遵 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 部 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 ,防止违反现 行有效的 有 关法律、法规 、规章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定 的行 为发 生。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建立 健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行 为发 生: (1)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10 页( 共 119 页) (4)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 法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 或者 债 券; (6 )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关规 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如涉及 上述 事项 的法 律法 规有关 规定 发生 变更 ,上 述禁止 行为 应相 应变 更。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遵 守中 国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各项规 定, 遵守 公司 章程 和选定 规范 、恪 宁诚 信、审 慎勤 勉、 忠实 负责 ; (2) 维护 所管 理基 金的 合 法权益 ,在 发生 利益 冲突 时,坚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 (3 )认 真履 行基金 合同 、公 司章 程和 公司 制度 规定的 职责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效 率; (4 )在 基金 投资等 业务 活动 中合 规运 作, 不为 其他公 司或 人员 提供 配合 ,不从 事不 正当 关联 交易、利益输 送等活动 。 不从事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的活动 ,不从事 《 证券投资基金 法》第 五 十九条 规定 禁止 的投 资或 活动。


( 六) 基金管 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 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 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 决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经营环 节。 (2) 独立性 原则 。 公司设 立独立 的督 察长 与监 察稽 核部门 , 并使它 们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与权 威 性。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11 页(共 119 页) (3)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 司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 明、 相 互牵 制, 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相 互制 衡 措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 盲点。 (4) 重要性 原则 。 公 司的 发展必 须建 立在 风险 控制 完善和 稳固 的基 础上 , 内 部风险 控制 与公 司 业务发 展同 等重 要。 2、内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 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 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 设立有 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合 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 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 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 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 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 建议。 公司管理 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 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 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 制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 展战 略, 设 立了 总经 理办 公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等, 负责 公司经 营、 基金 投资 、 风险管 理的 重大 决策 。 公司设督 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涵 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 业务环节,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 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 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 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风险 评估 风险管理 部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 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 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 的内部 和外 部因 素, 对公 司总体 经营 目标 产生 影响 的可能 性及 影响 程度 。 (3)操作 控制 公司内部 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 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 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 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 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 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 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 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 互牵制。各业务部门内部 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 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 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 应的书面管理制度。在明 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合理、标准 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 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 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 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 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 严格的 检查 、复 核标 准。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立 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 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 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 的信息 ,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 理 。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12 页( 共 119 页) (5)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公司设 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 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 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 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 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 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 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 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 性,内 部稽 核报 告报 董事 长及中 国证 监会 。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露真 实、 准确 ; (3)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基 金托 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明


( 二)主 要人 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8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基 金托 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 中国 工商 银行 自1998 年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来 , 秉承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先 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 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 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 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 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 管银行 中最 丰富 、 最成 熟的产品 线。 拥有包 括证 券投资基 金、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 社会保 障基 金、 企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 集合 资产 管 理计划 、 证券 公司 定向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13 页( 共 119 页) 资产管 理计 划、 商业 银行 信贷资 产证 券化 、 基金公 司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QDII 专户 资产 、ESCROW 等 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 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 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 管服 务。 截至 2017 年 6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45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 球金融》 、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 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 泛好评。 ( 四) 基金 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 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 地 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 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 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 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 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 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 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 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工作 来做 。 继 2005 、2007、2009 、2010 、2011 、2012 、2013、2014 年八次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 充分的 最权 威 的 SAS70 (审计标 准第 70 号) 审阅 后,2015 年、2016 年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均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 阅, 迄今 已第 十次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控 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 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 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 全面认 可, 也 证明 中国 工商 银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 控制 能力已 经与 国际 大型 托管 银行接 轨, 达到 国际 先 进水平 。目 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 年度 化、 常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 的 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 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 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 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 , 保证 托管 资产 的安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益 ; 保障资 产托 管业 务安全 、 有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控 合规 部 、 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 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 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 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 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 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 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 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 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 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 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 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 控制措 施。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14 页( 共 119 页) (1) 合 法性 原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 经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 (2)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 制 约应渗 透到 托管 业务 的全 过程和 各个 操作 环节 ,覆 盖所有 的部 门、 岗位 和人 员。 (3) 及 时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控 优先” 的 原 则,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 品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 相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 性原 则。 各项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 审慎经 营, 保证 基金 资产和其 他委 托资 产 的安全 与完 整。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 证得 到全面 落实 执行 ,不 得有 任何空 间、 时限 及人 员的 例外。 (6) 独 立性 原则。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须 相对 独 立,适 当分 离; 内控 制度 的检查 、评 价部 门必 须独 立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 行部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位 职责 、 科学 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 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 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 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 离制度 ,能 够确 保资 产独 立、环 境独 立、 人员 独立 、业务 制度 和管 理独 立、 网络独 立。 (2) 高层 检查 。 主管 行领 导 与部门 高级 管理 层作 为工 行托管 业务 政策 和策 略的 制定者 和管 理者 ,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 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 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 展,并 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控 制措 施, 督促 职能 管理部 门改 进。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 控防线 ” 、 “监 控 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 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 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 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 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 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 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控 制理 念。 (4) 经营 控制 。 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 编制 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 各项 事务, 从而 有效 地控 制和 配置组 织资 源, 达到 资源 利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 的。 (5) 内部 风险 管理 。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 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 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 措施, 排查 风险 隐患 。 (6) 数据 安全 控制 。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 数据传输线 路的 冗余 备 份、监 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 障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15 页( 共 119 页)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定 了基 于数据 、 应用、 操作 、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 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 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 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 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 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 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 托管部 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的 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业 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 职稽核 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 理 的直接 领导 下, 依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全面 贯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 想, 确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 康、 稳定地 发展 。 (2) 完 善组 织结 构,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的 共同 参 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 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 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 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 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 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 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 双人制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部组 织结 构,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相互 制衡 的组织 结构 。 (3) 建 立健 全规 章制 度。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和 控制 的 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 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 部门和 岗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过程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之间 的相 互制 约机 制。 (4) 内 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业 务是 商 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 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 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 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 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 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 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 命线。 ( 五)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基 金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和 投资对 象、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 金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 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后 六个 月开始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或 有关 基金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16 页( 共 119 页)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 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 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 违反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 应 当立 即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 基金份 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3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华夏 银行 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众 总经理 :葛航 成立日 期:2003 年5 月23 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60 联系人 :史明伟 网址:www.ftfund.com (2)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 分公 司 营业场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广成 街4 号院 1 号楼 305 、306 室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17 页( 共 119 页) 电话:010 -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 :林洁 网址:www.ftfund.com (3)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营业场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98 号卓越 大厦 1608 室 电话:0755-33988759


传真:0755-33988757 联系人 :史 明伟 网址:www.ftfund.com 2、销售 机构 (1)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客服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清 传真:010-66594942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18 页( 共 119 页)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士余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5)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25 号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19 页( 共 119 页) 客服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7)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联系人 :汤 征程 电话:021-68475521 传真:021-68476497 客服电 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 路 689 号东 银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倪 苏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20 页( 共 119 页) 客服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0)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庆萍 传真:010-85230059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1)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华夏 银行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华夏 银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3)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21 页( 共 119 页)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董 云巍 吴海鹏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4)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5)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宁波 银行2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 话:96528, 962528(上 海地 区) 网址:www.nbcb.com.cn (16)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江苏 省南 京市白 下区 淮海 路50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江苏 省南 京市白 下区 淮海 路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22 页( 共 119 页) 联系人 :翁 俊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客户服 务: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7)金华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金华 市金 东区 光南 路668 号 办公地 址: 金华 市金 东区 光南 路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雅清 联系人 :李 飒 电话:0579-82178322 传真:025-84544129 客服电 话:400-7116668


0579-2178322





网址:www.jhccb.com (18)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 银城 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9)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23 页( 共 119 页) 联系人 :权 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0)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0 号国 际信 托大厦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1)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3734343 客服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2)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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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60838888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4)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95553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25 页( 共 119 页) 网址:www.htsec.com (26)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注:鉴于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和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的合并事宜,业务整合将 会持续 一定的时期,申购、赎回 、转换、定投等业务暂时 沿用各代销网点原有规则 ;后续若有更新,请以 公示信 息为 准。 (27)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2008 号中 国凤 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 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8)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26 页( 共 119 页) 联系人 :赵 小明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29) 万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0)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外大 街16 号中国 人寿大 厦 1901 室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1)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联系电 话:022-28451991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27 页( 共 119 页)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2)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228 号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圳)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33)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34)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13 层、 21 层-23 层、 25-29 层、 32 层、 36 层、 39 层、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孔亚楠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28 页( 共 119 页)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5)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36)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213 号久事 商务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全国客 服热 线4008918918 网址:www.962518.com (37)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1 号 A 座 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孙 恺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29 页( 共 119 页) 电话:010-83561000 传真:010-83561001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8)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裙 楼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裙 楼8 楼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吴 琼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9)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1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服电 话:953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cn (40)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 磊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30 页( 共 119 页)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 话:0731-84403350 网址:www.cfzq.com (41)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东 直门南 大 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100007 )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2)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 、19 楼(213003)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3)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卫 联系人 :王 炜哲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31 页( 共 119 页)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44)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zts.com.cn (45)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0532-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6)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32 页( 共 119 页)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7)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8)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路500 号城建 大厦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9) 西藏 东方 财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永和 路118 弄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宏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33 页( 共 119 页) 联系人 :周艳琼 电话:021-36537945 传真:021-36538467 客服电 话:400-9112-233 网址:www.xzsec.com (50)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荀 航 电话:0471-4979545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51)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松北 区创新 三路 833 号 1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2)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34 页( 共 119 页) 联系人 :刘 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53)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600 号1 幢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600 号1 幢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联系人 :王 薇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7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54)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7992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5)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35 页( 共 119 页)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56)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 刘婧 漪、 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 真: 028-86690126 客户热 线: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7)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客户热 线:96326(福建 省外请先 拨0591) 网址:www.hfzq.com.cn (58)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36 页( 共 119 页)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9)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 路24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129 号大连 期货 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红光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联系人 :谢 立军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60)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甲 127 号大 成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61)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 0931-8888088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37 页( 共 119 页) 传真: 09131-4890515 联系人 :李 昕田 客户服 务电 话: 0931-96668 、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62)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国 联金融 大厦702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徐 欣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联系传 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63)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主 塔19 层、20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主 塔19 层、20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64)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金 田路4028 号荣 超经 贸中心 办公 室47 层01 单元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金 田路4028 号荣 超经 贸中心47-49 楼





法定代 表人 : 赵立功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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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wkzq.com.cn (65)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6)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67)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8号HALO 广场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68)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长阳路1687 号2 号楼1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9)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39 页( 共 119 页)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 (近 田东 路)195 号3C幢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0)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71)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国金 中心 二期4606-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72)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73)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40 页( 共 119 页) 联系人 :凌 秋艳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74)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赵 沛然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75)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期 )北 座13 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 表人 :张皓 联系人 :洪诚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6)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7)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39 号第一 上海 中心 C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41 页( 共 119 页) (78)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100 号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朱 翔宇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79)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厦35 层 01B 、02、03、04 单位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厦35 层 01B 、02、03、04 单位 法定代 表人 :刘鹏宇 客服电 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80)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2 号盈 科中 心 B 座裙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胡伟 联系人 :张婷婷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81)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 :秦朗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 (82)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42 页( 共 119 页)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文广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何庭宇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83)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4)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85)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 :李皓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43 页( 共 119 页) (86)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申泽灏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87)厦门 市鑫 鼎盛 控股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道2号厦门 第一 广场15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云波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88)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28 号富 卓大 厦16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文雯 客服电 话:400-116-1188 网址:8.jrj.com.cn (89)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3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90)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44 页( 共 119 页)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91)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际 SOHO 城(一 期)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92)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廷富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93)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100 号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南京西 路399 号明天 广场22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联系人 :陈 媛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94)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45 页( 共 119 页) (95)北京 懒猫 金融 信息 服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石景 山 路31 号院 盛景 国际广 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东 通惠 河畔 产业 园 区1111 号国 投尚 科 5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现良


客服电 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96)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687 号 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通 泰大 厦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97)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街2号4 层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路66号1号楼22 层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客服电 话:95118 网址:jr.jd.com (98)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1988 号滨 海浙 商大 厦公 寓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28 号太 平洋 保险 大厦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客服电 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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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注 册登 记机构 名称: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3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厦银 行大 厦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众 总经理 :葛航 成立日 期:2003 年5 月23 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60 联系人 :韩 波 网址:www.ftfund.com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律师 事务 所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256号华夏 银行 大厦14层 负责人 :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021-511503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田 卫红 联系人 :田卫红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号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卢 湾区 湖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号 楼普华 永道 中心11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峰、 傅琛慧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47 页( 共 119 页) 六、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


(一 )申 购、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和公司 网站 及代销机 构 的代销网 点 (具 体名 单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进行。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可 以根据 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代 销机 构, 并另 行公 告; 销 售机 构可 以 根据情 况变 化增 加或 者减 少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并 另行公 告。


(二 ) 申购和 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为 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 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交易日。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 交易时 间, 当前 开放 时间 为上 午9:30-11:30 和下 午 1:00-3:00。 基金管理 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 放日增加其他开放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2.申购 、赎 回 的开始 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不 超过3 个月 开始 办理 申购 和赎 回 。 实际于 2008 年 7 月1 日正 式开 始接 受并 办理申 购业 务, 于2008 年 9 月 26 日正 式开 始接 受并办理 赎回 业务 。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基金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在申购 本基金时 须 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 备 足申购资金,投 资者在提 交 赎回申请时,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 回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 即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价 格以受理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48 页( 共 119 页)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以 内 撤销 。 (4)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基 金运作的实际 情况并在 不 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实 质 利益的前提下 调 整上述原则。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3、申购与 赎回 的确 认 T 日 规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内为 投资者对 该交 易的 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在T +2 日后 (包括该 日) 投资 者可 向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 购与赎 回的 成交 情况 。 4、申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 资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成 功, 若申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申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 销售机构在T +7日 ( 包括 该日 ) 内 将赎 回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 办法参 照《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条 款处 理。


( 四)申 购与 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限制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网点 首次 申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人民 币, 通过 直销 中心首次 申购 的单 笔 最低金 额为 50000 元 人民 币 (含 申购 费) , 追加 申购 最低金 额均 为1000 元人 民 币 (含 申购 费) 。 各代 销机构 对最 低申 购限 额及 交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 各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投资者将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 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 限制。 投资者可 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 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2. 赎回的 份额 限制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 赎 回。 单笔 赎回 或转换 不得 少于 100 份( 如该帐户 在该 销售 机 构托管 的单 只基 金余 额不 足100 份, 则必须 一次 性 赎回或 转出 该基 金全 部份 额); 若某笔 赎回 将导 致 投资者 在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单只基 金余 额不 足 100 份 时,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 资者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 的该基 金剩 余份 额一 次性 全部赎 回。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49 页( 共 119 页) 3.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上 述对 申购 的金额 和赎 回的 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五) 申购费 用和赎 回费 用 1、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基 金申购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 场推广 、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赎 回费用 由基 金赎 回人 承担 。 2、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 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 不得 低于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比例 下限。 3、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采取 前端 收费模 式, 申购 费率 如下 :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50 页( 共 119 页)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 万以下 1.5% 100 万(含 )- 500 万 1.2% 500 万(含 )- 1000 万 0.3% 1000 万( 含) 以上 收取固 定费 用1000 元 4、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按持 有人 持有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时 间分段 设定 ,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 年以 下 0.5% 1 年( 含1 年 )-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2 年) 0%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扣除 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手续 费后 的余额 归基 金财 产 , 赎 回费 归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为 赎回 费的 25%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 基金合 同》 的相 关约 定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应于 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报 刊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 6、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制 定基 金 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 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 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 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


( 六) 申购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 以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算公 式: 赎回总 金额=赎回份 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3、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 经中国证 监会 同意 ,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51 页( 共 119 页)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金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份 额 余额。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4、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 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 财产。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七 )申 购和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基金投 资者 对本 基金 提出 的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在当 日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可 以撤 销, 交 易时 间结 束 后即不 得撤 销。 1 、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机构在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T+2 日(含该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2 、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机构在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 记手续 。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 投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予以 公 告。


(八 )拒 绝或暂 停接 受申 购 1、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或可 能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 面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持有 人的 利益 ; (4)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5)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52 页( 共 119 页) 2、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3 、 发生上 述(1) 到(4)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九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 除非 出现 如下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暂 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定 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它 原因 而出 现连 续2 个或2个以上 开放 日 巨 额赎回 ,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付 出现 困难 ; (4)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2 、 发生 上述 情形之 一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 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 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 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发生 的情 况制 定 相 应的 处理办 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兑付 。 3、 同时,在出 现上述 第(3)款的情 形时 ,对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项 ,最长不 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 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4、 基金 暂停 赎回,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在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告 。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时,即认 为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 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53 页( 共 119 页) (2) 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 回 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其 赎回申请份额占当日申请 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 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 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 个开放日赎回办理,赎回 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并 将以 下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准进 行计 算, 并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内通过 指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 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 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并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本基金 连续2个 开放 日以 上 发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 在至少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


( 十一)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布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 在重新 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 。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 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 暂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七 、基 金的转换 、非交易 过户及转托管


(一 )基 金的转 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 资者 可以依 照基 金管 理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54 页( 共 119 页) 人的有 关规 定选 择在 本基 金和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进行 基金 转换 。 基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 转换费 率等 具体 规定 可以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公 告。 可办理 本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销售机 构名 单如 下: 泰信直销(柜台、网上)、 中信银行、交通银行、中 国银行、宁波银行、农业 银行、华夏银行、 北京银行、民生银行 、建 设银行、平安银行、南京 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 行、浦发银行、上海银 行、 金华银 行 、 工商 银行 、 上海 证券 、 中信建 投证 券 、 长城证 券 、 国信 证券 、 中泰 证券 、 海通证 券、 渤海证券、华安证券、国 都证券、华宝证券、信达 证券、中信证券、中信证 券(山东) 、中 航证券、 江海证 券、爱 建 证券 、 国 泰君安 证券 、 银河 证券 、 安信证 券 、 申万宏 源证 券、 华龙证 券、 国金 证券 、 东方证券、中山证券、中 金公司、兴业证券、平安 证券、华泰证券、华福证 券、财富证券、德邦证 券、广 州 证券 、 东海 证券 、 广发 证券 、 中银国 际证 券、 诺亚正 行 、 蚂蚁 基金 、 天天 基金 、 联泰资 产、 长量基金、好买基金、众 禄基金、恒天明泽、嘉实 财富、和讯信息、富济财 富、金石基金、虹点基 金、增财基金、钱景基金 、鑫鼎盛 、新兰德、泰诚 财富、晟视天下、伯嘉基 金、万得基金、苏宁基 金、懒 猫金 服、肯特 瑞财 富、万 家财 富 、 中信 期货 。


(二 )转 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资 者可 将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从 一个 交易账 户转 入另 一 个交易 账户 进行 交易 。具 体办理 方法 参照 《业 务规 则》的 有关 规定 以及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则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 定。 截至 2017 年12 月25 日 , 可办理 本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的销 售机 构如 下: 序号 机构名称 最低限额(元) 1 工商银 行 200 2 中国银 行 100 3 交通银 行 100 4 农业银 行 200 5 光大银 行 300 6 招商银 行 300 7 上海银 行 500 8 浦发银 行 300 9 中信银 行 300 10 华夏银 行 200 11 北京银 行 200 12 民生银 行 300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55 页( 共 119 页) 13 平安银 行 100 14 宁波银 行 200 15 南京银 行 100 16 泰信网 上直 销 100 17 国信证 券 100 18 招商证 券 100


19 华安证 券 100 20 江海证 券 100 21 爱建证 券 200 22 华福证 券 100 23 国泰君 安证券 100 24 中信建 投证券 100 25 银河证 券 100 26 安信证 券 300 27 万联证 券 100 28 华泰证 券 100 29 中泰证券 100 30 恒泰证 券 300 31 信达证 券 100 32 华龙证 券 100 33 中信证 券 500 34 平安证 券 100 35 中信证 券( 山东 ) 500 36 长城证 券 100 37 华宝证 券 100 38 海通证 券 100 39 众禄基金 100 40 长量基 金 100 41 诺亚正 行 100 42 蚂蚁基金 100 43 天天基 金 100 44 和讯信 息 100 45 金华银 行 100 46 中山证 券 100 47 利得基 金 100 48 中信期 货 500 49 好买基 金 200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56 页( 共 119 页) 50 恒天明 泽 100 51 富济财 富 100 52 虹点基金 100 53 兴业证 券 100 54 增财基 金 200 55 广州证 券 200 56 德邦证 券 300 57 钱景基金 100 58 鑫鼎盛 100 59 新兰德 100 60 陆基金 100 61 泰诚财 富 100 62 晟视天 下 100 63 伯嘉基 金 200 64 万得基金 100 65 上海华 信证 券 100 66 懒猫金 服 100 67 中银国 际证 券 100 68 肯特瑞 财富 100 69 金石基 金 100


( 四)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 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 一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 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 交易过户。其中 ,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 赠”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团 体的 情形 ; “司 法 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五 )基 金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以 及注册 登记机 构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57 页( 共 119 页)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 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 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 分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付 。 八、基 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通过科学的投资管理和资 产配置程序,结合主动的 宏观、市场、行业、公司 研究,选择具有可 持续优 势的 成长 型股 票和 收益率 、流 动性 俱佳 的债 券,力 争使 投资 者享 受到 可持续 的财 富增 长。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各类股票、债 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在正常 的市 场情 况下 , 本 基金组 合投 资的 基本 范围 为: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30-80% , 债券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0%-65% ( 其中 包括可 转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权证 0-3 %( 按照 相关法 律规 定) ,对于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 金融产品,将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 期日 在 1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部分 至少80%投资于 具有 自身 比较 优势 和核 心竞 争力 的持 续成 长型公 司。


(三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55%*沪深 300 指数 + 45%* 中证全 债指 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 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 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四)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是灵活配置的混合 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具有 可持续优势的成长型公司 。本基金所谓的可 持续优势的成长不仅仅指 公司经营方面的优势和成 长性,还包括公司自身的 比较优势。本基金认为 具有比 较优 势的 公司 ,才 能更好 地体 现出 可持 续的 成长优 势。 本基金的预期风险收益水 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偏债型基金、债券基金及 货币市场基金。适 合于能 够承 担一 定股 市风 险,追 求资 本长 期增 值的 个人和 机构 投资 者。


(五 )投 资策略 本基金在充分合理运用现 代金融工程科学成果基础 上,以 SAA(战略资产配 置)策略为基础,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58 页( 共 119 页) 结合对 不同 阶段 市场 特征 的分析 ,动 态配 置基 金资 产在股 票、 债券 和现 金之 间的配 置比 例。 股票投资部分,本基金在 全面审视公司的竞争优势 的基础上,增加了以下自 身比较优势因素在 估值中的权重:①是否具 有中国特色,② 是否具有 全球比较优势,③ 是否属 于中国龙头企业。本 基金认为具有自身比较优 势的公司才更具有可持续 的成长优势。在投资中, 本基金将通过定性的自 身比较优势分析和定量的 成长性指标和经营健康性 指标,结合估值分析和尽 职调研,选择出具有核 心竞争 力的 持续 成长 型公 司。 债券投资部分,本基金采 用利率预测模型、久期配 置、收益率曲线配置、类 别配置等积极投资 策略追求低风险下的稳定 收益。此外,本基金将利 用市场的变化和套利机会 适度配置可转债,利用 其下跌 有限 、上 涨无 限的 特征获 取超 额收 益。 1.大 类资 产配 置 在大类资产配置层面,本 基金充分合理运用现代金 融工程科学成果,对影响 证券市场中长期趋 势的相关因素如经济周期 变动、财政、货币、利率 、通货膨胀等进行前瞻性 研究,严谨衡量不同类 别资产 的长 期理 性的 预期 风险 / 收益特 征, 在 SAA (战略 资产 配置) 策略 基 础之上 确定 战略 性资 产 配置框 架。 深入研究根据经济景气周 期和市场阶段性变化趋势 ,利用市场出现的“偏差 ”合理调整股票、 债券、 现金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实现 投资 组合 动态 管理最 优化 。 2.股 票资 产投 资 投资于具有可持续优势的 成长型上市公司是本基金 股票投资的重点。公司成 长的可持续优势是 公司综合竞争力的一种体 现,包含了公司的商业模 式、发展战略等方面的因 素。我们对企业的竞争 优势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 分析和打分:技术、管理 、资源和政策,尤其关注 那些具有自身比较优势 的企业,如中国特色、国 际比较优势和中国龙头。 虽然竞争优势分析不能如 财务指标那样进行定量 计算,但是我们会对同行 业的公司的以上四方面进 行排序打分,然后将上述 四项的得分进行加权综 合,其 中, 技术 、管 理、 资源、 政策 的权 重分 别 为40%、30%、20 %、10%。 一般来 说, 企业 的可 持续 增长是 指在 可预 见的 5 年 以上盈 利的 持续 增长 ,通 常这种 成长 应该 明 显高于 行业的平 均增 长水 平和国 民经 济的 增长 速度 。 我们更重视企业可持续的 源泉,是否具有可持续和 可复制的经营模式等。有 些行业、企业的增 长仅仅是由于未来两三年 行业的景气周期,不是我 们投资的重点。如果企业 的可持续是来源于其不 断进步的技术优势、可复 制的经营策略、可持续的 公司自身比较优势,那么 我们认为这种增长将维 持很长 的时 间, 也是 我们 投资的 重点 。 从以上各种优势的权重可 以看出,我们特别重视企 业管理者包括全体员工通 过主观能动性创造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59 页( 共 119 页) 出来的研发和管理优势, 这是决定企业核心竞争力 和可持续成长的根本因素 和长期因素,资源禀赋 和政策 带来 的优 势也 可以 创造投 资机 会, 但是 可能 是次要 的和 中短 期的 。 本基金 将运 用定 量的 成长 性和经 营健 康性 指标 和尽 职调研 ,挑 选出 未来 3-5 年成长 性位 居全 市 场前一半且经营健康的公 司,并在自身比较优势分 析的基础上,从中挑选出 在竞争优势综合打分名 列前茅 的公 司建 立股 票核 心库, 然后 通过 估值 分析 建立股 票组 合。 股票核 心库 会根 据企 业公 布的财 务报 表 、 研 究员 的个 股跟踪 研究 进行 调整 。 核心 库股票 的调 整 , 须有研究员提供评级报告 、尽职调查四十问、入库 申请等,并由公司投资研 究联席会议进行审议表 决。 (1)公司 自身 优势 分析 公司自 身优 势主 要考 虑以 下因素 : ① 是 否具 有中 国特 色。 主 要是指 唯中 国独 有的 , 以 及与中 国国 情、 文化、 生 活方式 紧密 相关 的 行业、企业。我们相信, 随着奥运和世博会的临近 以及中国国际地位的进一 步提高,中国特色品牌 消费品 、中 医药 、旅 游等 特色产 业将 获得 较高 的溢 价。 ② 是 否具 有国 际比 较优 势 。 随着 国际 经济一 体化 的 进程, 人们 越来越 认同 具 有全球 比较 优势 的 行业,以及在世界市场上 建立了核心竞争力的企业 ,甚至已经成为全球行业 龙头的企业。这些企业 不单具 有较 强的 抵抗 中国 经济周 期波 动的 能力 , 还因 为参与 了全 球分 工 , 具 有较 强的国 际定 价能 力 , 其适应经济增长方式转型 的能力也是较强的。这些 企业通常是具有较高的国 际市场占有份额、知名 品牌的 外向 型企 业。 ③ 是 否属 于中 国龙 头企 业 。 包括 大的 行业龙 头和 细 分行业 龙头 等关 乎国 计民 生的骨 干企 业, 中 国经济的持续增长的成果 将首先使这些企业得以分 享,但是,在新形势下, 能否有效降低或者转嫁 对能源、原材料的依赖、 实现可持续增长将是一个 新的评判标准;其基本面 、持续增长能力能否抵 御我国 资本 制度 进一 步市 场化、 国际 化所 带来 的价 值重估 ,也 是一 个重 要的 考虑因 素。 (2)成长 性和 经营 健康 性分析 本基金 认为 一个 具有 可持 续的成 长型 公司 , 其外 部的 销售增 长必 须以 内在 的持 续增长 率为 基础 , 而健康 的公 司财 务状 况则 是支撑 长期 增长 的基 石。 本基金 的综 合成 长性 指标 主要包 括 近3 年 的平 均 ( 几何) 主营 业务 收入 增长 率、 净 利润 增长 率、 经营性现金流增长率、净 资产增长率。当然在考虑 成长性时,本基金并不仅 仅考虑公司过去的成长 性,更 重要 的考 量其 未来 的成长 性。 本基金的经营健康性指标 包括营运资金资产率、息 税前利润资产率、累积盈 余资产率、权益负 债比、 总资 产周 转比 率、 主营业 务利 润率 、息 税前 利润率 、ROE 。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60 页( 共 119 页) (3)尽职 调研 本基金的尽职调研评估系 统主要通过实地调研和第 三方佐证的信息来评估上 市公司在公司治理、 信息披露、运营管理、竞 争力、诚信守法、意外风 险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和可 信性。虽然上述因素都 是难以量化的定性指标, 但本基金将运用本公司开 发的“上市公司调查四十 问”方法,对股票组合 的候选公司在资信、诚信 、竞争力、意外风险等四 大方面进行综合打分,以 选出优质的令人放心的 持续成 长性 公司 ,尽 最大 努力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增 加财富 。 (4)估值 分析 本基金的股票估值分析在 传统定价分析的基础之上 ,同时结合对股价走势的 分析,挑选出被市 场低估 的公 司。 本基金 的股 票估 值分 析的 内容主 要包 括: A、主要的 估值 模型 包括 :DCF、PEG 、PE、PB。 B、 持续成 长性 公司 的竞 争性溢价 : 按照成 熟市 场上 持续成 长性 公司 的合 理溢 价水平 , 对确定 有 持续成 长性 优势 的公 司股 票赋予 合理 的溢 价。 C、 股价 走势 分析 着重 考察 股票价 格表 现对 各基 本面 指标的 敏感 度、 以 及价 格 走势本 身蕴 涵的 风 险、收 益特 征。 3. 权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权证投资的原则主 要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 制。本基金在权证 投资中以对应的标的证券 的基本面为基础,结合权 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 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 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 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 杠杆交易策略、对冲保底 组合投资策略、保底套 利组合 投资 策略 、买 入跨 式投资 策略 、Delta 对冲 策略等 。 4.债券资 产投 资 本基金在宏观研究的基础 上对国家的未来利率变化 趋势进行预测,形成债券 投资决策的最根本 依据, 同时 结合 我国 债券 市场发 展现 状及 前景 ,灵 活地采 取各 种债 券操 作策 略建立 债券 组合 。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 运用利率预测模型、久期 配置、收益率曲线配置、 类别配置等积极投 资策略追求低风险下的稳 定收益,同时把握无风险 套利机会,灵活运用融资 杠杆和衍生工具提高收 益、控 制风 险。 在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时,除了遵守公司相关法 规规定和公司的相关公告 外,主要采取买入 持有、利率预期、信用利 差、相对价值等策略进行 投资。在面对投资资产支 持证券可能面临的信用 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 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 作风险和法律风险,本基 金管理人将采取有效的 风险管 理机 制, 通过 内部 信 用评级 、 量 化模型 分析 、 投 资授信 控制 等方 法对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进 行有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61 页( 共 119 页) 效的风 险评 估和 控制 。


(六 )投 资决策 1、决 策依 据 (1)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2)宏观 、微 观经 济运 行环境和 证券 市场 走势 。这 是本基 金投 资决 策的 基础 ; (3) 国家 财政 、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区 域规 划与 发展政 策; (4)证券 市场 的发 展水 平和走势 及基 金业 发展 状况 ; (5)上市 公司 的行 业发 展状况、 景气 指数 及竞 争优 势; (6)上市 公司 的持 续盈 利能力以 及综 合价 值的 评估 ; 2、决 策程 序 本基金参与投 资决策和操作的机构和部 门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 、基金投资部、研究部以 及金融 工程部 ,投 资操 作包 括投 资准备 、投 资决 策、 投资 执行和 投资 评估 等四 个程 序。具 体程 序为 : (1) 金融 工程 部根 据基 金 合同中 的规 定, 初选 出符 合本基 金投 资策 略的 证券 备选库 , 经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批准 后实 施; (2)研究 部 与 投资 部联 合 对个股 、债 券深 入调 研, 精选股 票、 债券 ; (3)基金 经理 构造 投资 组合计划 ; (4) 金融 工程 部对 投资 组 合计划 进行 风险 收益 分析 , 提出修 正意 见; 研究 部策 略 分析师 通过 宏观 、 中观分 析, 对投 资组 合的 资产配 置提 出意 见;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最 后确定投 资组 合方 案 ; (6)基金 经理 对投 资组 合方案进 行实 施 ; (7) 金融 工程 部对 投资 组合进行 跟踪 评估 , 提出 风险控制 意见 , 按照 风险 大小, 定期 或随 时向 基 金经理 、投 资总 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报告 ; (8) 评估 和调 整决策 程序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根 据环 境的变 化和 实际 需要 可以 调整决 策的 程序 , 基 金经理 调整 投资 组合 应按 授权权 限和 批准 程序 进行 。


(七 )投资 限制 (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62 页( 共 119 页)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债 券; 6 、 买卖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上 述规 定 的限制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2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 10%; 3、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40% ; 4、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和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为基 金资 产净 值5 %以 上; 5、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 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基金 持 有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 超过该 权证 的10% 。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从 其规 定; 7、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报 的股 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8、本 基金 的建 仓期 为 6 个月; 9、相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监 管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以达到 标准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八 )基 金的融 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券 。


(九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63 页( 共 119 页)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与增值 ; 3、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十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已 于 2018 年 1 月 25 日复 核了 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 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1、 截至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 资 51,041,202.07 77.41 其中: 股票


51,041,202.07 77.4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144,473.50 1.74 其中: 债券


1,144,473.50 1.7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8,000,000.00 12.1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476,779.50 6.79 8 其他资 产


1,270,286.64 1.93 9 合计





65,932,741.71





100.00 2、 截至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 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2,326,200.00 3.62 C 制造业 26,622,737.04 41.44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311,008.72 0.48 F 批发和 零售 业 601,894.50 0.9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0,387,539.86 16.17 J 金融业 514,800.00 0.80 K 房地产 业 1,590,000.00 2.48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64 页( 共 119 页)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236,605.03 1.9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480,560.00 2.3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5,969,856.92 9.29 S 综合 - - 合计 51,041,202.07 79.46 3、 截至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373 千方科 技 138,000 2,021,700.00 3.15 2 002371 北方华 创 39,000 1,616,160.00 2.52 3 601900 南方传 媒 138,000 1,606,320.00 2.50 4 002244 滨江集 团 200,000 1,590,000.00 2.48 5 600850 华东电 脑 69,923 1,378,881.56 2.15 6 300567 精测电 子 10,000 1,333,400.00 2.08 7 600775 南京熊 猫 160,000 1,260,800.00 1.96 8 002383 合众思 壮 60,000 1,201,800.00 1.87 9 002405 四维图 新 45,000 1,187,550.00 1.85 10 600259 广晟有 色 30,000 1,178,700.00 1.83 4、 截至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 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144,473.50 1.78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144,473.50 1.78 5、 截至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3008 电气转 债 9,950 982,861.00 1.53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65 页( 共 119 页) 2 128013 洪涛转 债 1,750 161,612.50 0.25 6、截至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 7、截至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权 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 基金 本期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中 发行 主体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 的, 或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况 说明。 南京熊 猫于 2017 年12 月27 日发布 公司 , 副总经 理郭庆 在 2016 年 3 月 1 日至 11 月 24 日 期间违 规买 卖股 票, 为违 反了《 证券 法》 第四 十七 条的规 定, 构成 《证 券法 》第一 百九 十五 条所 述 的短线 交易 行为 。 湖 南证 监局对 副总 经理 郭庆 出具 了 《 行政处 罚决 定书 》 , 对 郭庆的 短线 交易 行为 给 予警告 ,并 处以 3 万元 罚款。 8.2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在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 证金 4,241.1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251,187.8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926.92 5 应收申 购款 6,930.7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70,286.64 8.4


截至报告期末 持有的 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113008 电气转 债 982,861.00 1.53 2 128013 洪涛转 债 161,612.50 0.25 8.5


截至报告期末 前十名 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 8.6


本 报告 涉及 合计 数相 关比例 的, 均以 合计 数除 以相关 数据 计算 , 而不 是对 不 同比 例进 行合 计。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66 页( 共 119 页) 九、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 一) 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 为2008 年12 月25 日。基 金合同生效以来( 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的 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 的比 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01-01 至2017-12-31 -10.49% 0.84% 11.41% 0.35% -21.90% 0.49% 2017-01-01 至2017-06-30 -7.94% 0.80% 5.74% 0.32% -13.68% 0.48% 2016-01-01 至2016-12-31 -22.43% 1.66% -4.97% 0.77% -17.46% 0.88% 2015-01-01 至2015-12-31 38.40% 2.72% 9.04% 1.36% 29.36% 1.36% 2014-01-01 至2014-12-31 20.68% 1.12% 32.28% 0.67% -11.60% 0.45% 2013-01-01 至2013-12-31 42.45% 1.28% -4.20% 0.77% 46.65% 0.51% 2012-01-01 至2012-12-31 -0.12% 0.89% 6.25% 0.70% -6.37% 0.19% 2011-01-01 至2011-12-31 -21.03% 0.92% -11.96% 0.72% -9.07% 0.20% 2010-01-01 至2010-12-31 10.90% 1.20% -5.09% 0.87% 15.99% 0.33% 2009-01-01 至2009-12-31 39.47% 1.84% 46.06% 1.13% -6.59% 0.71% 2008-06-25 至2008-12-31 -1.00% 0.45% -16.58% 1.65% 15.58% -1.20% 2008-06-25 至2017-12-31 99.51% 1.46% 58.28% 0.92% 41.23% 0.54%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67 页( 共 119 页) (二)自基金合同生 效以 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 动情 况,及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 准的变动进行比较:


(2008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8 年6 月25 日 正式 生效。








2、 本基 金的 建仓 期为 六个月 。 建 仓期 满, 基 金 投资组 合各 项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股票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30%-80% ,债券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0%-65% (其 中包 括可 转债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 ,权 证 0%-3% (按 照相 关法 律规 定) 。


十、基 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息;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68 页( 共 119 页)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10、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 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 算业务,并以基金 托管人和和本基金联名的 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 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 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 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 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 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 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债 务不得 相互 抵消 。 十 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 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 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 计算 出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计 算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69 页( 共 119 页) 净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 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 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以书面形 式加密 传真 至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间、 程序进 行 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 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 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70 页( 共 119 页)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到 配股确 认日 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股 价, 按 收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 差额 估值。 收盘 价等 于或 低于 配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 4、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确认 和估值 错误 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 价 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 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因 基金 估值 错误 给 投资者 造成 损失 的, 应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 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 损失的 当事 人( “受 损方”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 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 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 免、无 法抗 拒 ,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 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71 页( 共 119 页) 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 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 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 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 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应 对差 错 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 损方”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 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 行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 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72 页( 共 119 页)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 需 要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注:2008 年 9 月 16 日 ,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发 布《关 于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公告》 , 自 2008 年9 月16 日起, 对本 基金持 有的 长 期停牌 股票 等没 有市 价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 将根 据 中国证监会[2008] 38 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 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 见》规定的原则确定其 公允价 值, 并参 考指 数收 益法进 行估 值, 指数 选用 沪深交 易所 行业 指数 。 十 二、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 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 证券差价、银行存 款利息 以及 其他 收入 。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用 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 ,全年 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年 度可 供分 配收 益的1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73 页( 共 119 页) 2、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 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权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内 在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 行 十三、 基金 的 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74 页( 共 119 页)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费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 前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E×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公休 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3 -7 项费 用, 根据 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 额列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合同》生效前 的 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 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75 页( 共 119 页) 等相关 费率 。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 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 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年度的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 集的会 计年 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时 间少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本位 币, 记 以人民 币元 为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计 核算 ,按 照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二、 基金 审计的 有关 事项 1 、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独 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对基 金年 度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需在 2 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十 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76 页( 共 119 页) 有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站上 。 1、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明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回 安排 、 基金 投资 、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 人在 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公 告 的15 日前 向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2、 《基金合同》是界定 《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件 。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动 中的 权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77 页( 共 119 页) 利、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网站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 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作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 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 式。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78 页( 共 119 页)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 事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负 责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三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 管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79 页( 共 119 页)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 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召 集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召 开时 间、 会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召 集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 并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 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 工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保 存到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本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及其摘 要、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 等文 本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和基 金托 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80 页( 共 119 页) 的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如有必 要, 投资 者可 直接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www.ftfund.com)查阅和 下载上述 文件 。 十六、 风险揭示


( 一)市 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 变化 ,产 生风 险, 主要包 括: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 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 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债券与上市公司 的股票 ,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 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 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和股 票,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 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 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 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 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 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 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 这种非 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规 避。 5、信 用风 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 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 损失掉大部分的投 资,这 主要 体现 在企 业债 中。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 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 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 二)流 动性 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 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财 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81 页( 共 119 页) 使基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 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 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 财产变 现能 力差 ,可 能会 产生基 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可能 影响基 金份 额收 益。


( 三)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 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 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 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 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 金的收 益水 平。


( 四)操 作或 技术风 险 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 对内及对外的业务操作过 程中所产生的风险,比如 :内部控制不严造 成的违规风险、基金管理 人系统及软件错误或失灵 、人为疏忽及错误、控制 中断、操作方法本身的 错误或 不精 确、 灾难 性事 故等。


( 五)特 定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成长 与竞 争优 势突出 的股 票。 本基金 特有的风 险主 要包 括: 一、 模型风 险。 本基金 使用“泰信成长与优势股 评价模型”进行选股,模 型中的指标、权重、计算 方法的选取不当会影响 组合中股票构成与投资业 绩。本基金会持续地进行 投资模型的研究与改进。 二、股票研究不深入与 业绩预测不准确带来的风 险。在本基金的选股模型 中,使用了预测性的指标 ,包括当年的净利润增 长率、预期中长期净利润 增长率、预期市盈率等, 如果研究不深入、业绩预 测不准确会增加投资风 险。


( 六)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 关规定 的风 险。


( 七)其 它风 险 1、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基 金资 产 的损失 ; 2、 金融 市场 危机 、 行 业竞 争、 代 理商 违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 外的风 险, 也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十七、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 金终止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将终止 :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82 页( 共 119 页)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 管人 承接 的;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 终止之 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 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 (2)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6)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 个月。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清算剩 余 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5、基金财 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83 页( 共 119 页)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 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6、基金财 产 清算的 帐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清 算帐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十八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销售 基金 份额 ; (5)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 《基金 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注册登 记人 办理基 金注 册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的前 提 下, 制 订和 调整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决 定 和调整 除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3 ) 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 金财 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84 页( 共 119 页) (16)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 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 金合同》 、基金 销售与服务 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9)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 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85 页( 共 119 页)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 人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 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 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 任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向 第三 方追 偿;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能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 募集 资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 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 人; (25)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入 ;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法 律 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分 公司 开 设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负责基 金投 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7)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86 页( 共 119 页) (9)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格 的熟 悉基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核算 , 分账 管理 , 保证不 同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 半年度 和年 度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1)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 监管机 构,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87 页( 共 119 页)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20 )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 者自 取 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 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 行使表 决 权;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9)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返还 在基金 交易 过程中 因任 何原因 ,自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代销机 构处 获得的 不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88 页( 共 119 页) 当得利 ; (6)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 (2)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10%)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管 费; (2)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不 涉及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89 页( 共 119 页)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托管 人仍 认为 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 书面要 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内召 开。 5、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 前30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40 天,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方 式 和会议 形式 ; (2)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议事程 序 和表决 形式 ; (3)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 代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和 地点 ; (5)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 2 、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召 集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书面 表决 方式, 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90 页( 共 119 页)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计票 结果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但更换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开。 1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委 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 表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利 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效 的基 金份额 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 (含 50%)。 2 、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书面形式 在表 决截至 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2)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 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有的基 金 份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 (含 50%); (4)上述第 (3) 项中 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并与基 金登 记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91 页( 共 119 页)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并且 委托人 出具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 (5)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提 交符合会 议通 知中 规 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 改、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同 》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含 10%)以上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时 提案 ,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至 少35 天前提 交召 集人 并由 召集 人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日30 天前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 合条 件的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30 天 前 公告。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1) 关联 性。大 会召 集人对 于提 案涉及 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 关系, 并且 不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2) 程序 性。大 会召 集人可 以对 提案涉 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 出决定 。如 将提案进 行分 拆或合 并 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 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92 页( 共 119 页)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 少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 进行修 改 , 应 当最 迟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30 日公 告。 否 则, 会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的 间隔 期。 2、议 事程 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 后由 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 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 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以 上(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 议召 集人应 当制 作出席会 议人 员的签 名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事 项。 (2)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 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并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 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 方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93 页( 共 119 页)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 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 立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 的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 方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 结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作 日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94 页( 共 119 页)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三、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基金投 资所得红 利、股息、债券利 息、买卖 证券 差价 、 票据 投资收 益、银行存 款利息 以及 其他 收入 。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用 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 ,全年 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年 度可 供分 配收 益的1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 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权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数额 及比 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内 在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 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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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与基 金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的费 用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费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 管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 前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E×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 托管费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公休 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3-7 项费用 ,根 据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 金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96 页( 共 119 页)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但 不限 于验资费 、会 计师和 律师 费、信息 披露 费用等 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 等相关 费率 。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 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 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 迟于 新的 费 率实 施日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公 告。


五、 基金 财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科学的投资管理和资 产配置程序,结合主动的 宏观、市场、行业、公司 研究,选择具有可 持续优 势的 成长 型股 票和 收益率 、流 动性 俱佳 的债 券,力 争使 投资 者享 受到 可持续 的财 富增 长。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各类股票、债 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在正常 的市 场情 况下 , 本 基金组 合投 资的 基本 范围 为: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30-80% , 债券资 产 占基金资产0%-65% (其中 包括可转债、资产支持证 券等) ,权证0-3%(按照相 关法律规定) ,对于 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 金融产品,将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基 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 日在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部分 至少 80%投资于 具有 自身 比较 优势和 核心 竞争 力的 持续 成长型 公司 。 (三) 投资 限制 1、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97 页( 共 119 页)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 或债 券;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 2、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3) 本基 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4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和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为 基金 资产 净值 5% 以上; (5)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 金合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和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 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 不超过 该权 证的 10%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 (7)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购 ,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申 报的 股 票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8) 本基 金的 建仓 期为6 个月; (9)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以达到 标准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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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10、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公 告 本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七 、基金 合同的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99 页( 共 119 页)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 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2)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 法律意 见 书; (6)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三)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 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 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100 页(共 119 页)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 争议 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 地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 诉方承 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 、基金 合同 的存放 及查 阅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 场所查 阅; 投资 者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基 金合 同》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但 内容 应以本 合同 正本 为准 。 十 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256 号3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256 号3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小林 成立时 间:2003 年5 月8 日 注册资 本:2 亿元人 民币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68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王斌 2、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101 页(共 119 页)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国 务院 《 关于 中国 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定 》 (国 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人 民币 存款 、 贷 款、 同业拆 借业 务; 国内 外结 算;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 转贴 现、 各类汇 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 政府债 券; 代收代 付业 务; 代理证 券投 资基 金清 算业务 (银 证转 账) ; 保险 代理业务 ;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 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 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 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 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 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 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 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贷款承诺;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 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 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 和贴现 ;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发行 、 代 理发 行、 买 卖或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 代客外 汇买 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各类股票、债 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基金组 合投 资的 基本 范围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 产30-80% , 债券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0%-65% (其 中 包括可 转债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 , 权证0-3% (按 照相关法 律规 定) ,对于中 国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 他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102 页(共 119 页) 金融产 品, 将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进行 投资 管理 。基 金保留 的现 金以 及到 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 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 调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 符合上 述比 例限 定。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 据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 时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①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②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10%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40% ; ③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 超过该 权证 的10% 。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从 其规 定; ④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5% ; ⑤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 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⑥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二; 一只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 受限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十; ⑦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⑧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 。 (3)由于本基金投资重点 是具有成长能力的优势企 业,80%以上的股票基金 资 产属于上述投资 方向所确定的内容,因而 基金管理人将每季度按照 双方约定的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相关股票库, 并有责任确保该股票库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据此股票库监 督本基金投资于该类上 市公司股票的比例。基金 管理人对该股票库的临时 调整(首次公开发行的股 票除外)应事先发函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并 加盖 公司 公章,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发函的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对该 股票 库的 调 整自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之 日起 第2 日生 效。 (4)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或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原因 导致的投 资组 合不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103 页(共 119 页) 符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在限制 之内 ,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规 定的 投 资比例 限制 要求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 向基 金托 管 人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 变动 规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 于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 督。 (5)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6)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保; (3)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 债券; (6 )买 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 规定 的 限制。 4、 基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投 资限制进 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 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 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 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 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 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 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 整、 全 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并负责 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名单变 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 内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 的变更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 监 督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行 关联 交易 ,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 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 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 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104 页(共 119 页) 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 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 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 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 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 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托管 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于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的名单,并按照 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 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 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 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 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 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 确认收 到后 ,对 名单 进行 更新。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 金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 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 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 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发 生此 种情 形时 ,托 管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 约定的 该交 易对 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 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 风险控 制的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与交 易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 经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3 )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银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 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 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 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 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 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 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 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 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 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 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信 用风险 主要包 括存 款银行 的信用 等级、 存款 银行的 支付能 力等涉 及 到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105 页(共 119 页) 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 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 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 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 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 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 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 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进 行调 整。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 流通受 限证 券, 包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办法 》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 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 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 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 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进行 确认 。 (4)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有 关书 面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 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 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 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即增加已持有流通受 限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 比例的 提供 ,从 而使 审核 指标更 为完 整。 (5)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 制制度 、 流 动性 风 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 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 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 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106 页(共 119 页)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 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 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 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 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 险,基 金托 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任 。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基金 托 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赔偿 因其 违反《 基金 合同 》而 致使 投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 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 当拒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 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 基金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段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托管 人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金托 管 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 三)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 本托管 协议 及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107 页(共 119 页) 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 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 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其 他 业务和 其他 基金 的 托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 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 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不承 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 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泰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 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验 资完 成, 基金 管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108 页(共 119 页)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 》 生效的 条件 , 由基金 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 退款 事宜。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资 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 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 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 《现金管理条例 》 、 《 中国 人民银行利率管理 的有关规定》 、 《 关于大额 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 他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开 立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 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 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 清算。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一 起负 责为 基金 对外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议 , 正 本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109 页(共 119 页)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 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 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 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 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 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 同签署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通 过专人 送达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方 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 件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 部门15 年以上 。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产 净值 是指基 金资 产总值减 去负 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指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份 额后的 数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小数 点后第4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理 人应 每工作 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办法》 及其 他法律 、法 规的规定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金份 额资产 净 值并以加 密传 真方式 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算 结果复 核后 ,签名 、盖章 并以加 密 传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110 页(共 119 页)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负债 。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 盘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 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 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 额估值 。收 盘价 等于 或低 于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4)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111 页(共 119 页) 价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 值。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估 值错 误给投 资者 造成损失 的应 先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 ,基 金管理 人对 不应由其 承担 的责 任,有 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当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告的 ,由 此造 成的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资 者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就 实际向 投资者 或 基金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由 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管 理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比例 各自承 担相应 的 责任。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 一方 当事 人在 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该 错误 , 进而导致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造 成投资 者或基 金的损 失, 以及由 此造成 以后交 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值计 算顺 延错误 而引 起的投 资者或 基金的 损失 ,由提 供错误 信息的 当 事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其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由 此造成 的 基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 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 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 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112 页(共 119 页)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 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 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 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 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 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 在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次 并登 载 在网站 上, 并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并 公告 ; 在会 计年 度 半年终 了 后60 日内 完成 半 年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后 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 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 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 理人在 季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后30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 人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45 日内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 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 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 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 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 理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外 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 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 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 核确认 书,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关 文件 审核 时提 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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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年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 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 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 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 。保 管期 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年6 月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 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 金合同 》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个 工作 日内 提 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 保密义 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 定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 )争 议处理 和适 用法 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 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 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 京,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114 页(共 119 页)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本公司 的投 资者 服务 理念 是 “专 业、 效率 、 真 诚、 超越” 。 为 保证 旗下 基金 的正常 运营 , 为 投 资者提 供安 全、 高效 、方 便的服 务, 本公 司建 立了 完善的 投资 者服 务系 统, 主要通 过柜 台直 销、 电 话、传 真、 网络 等方 式为 投资人 提供 服务 。


(一 )为 投资者 服务 的种 类 1、柜 台服 务 代销机构和本公司直销柜 台将为投资者提供柜台服 务。为方便直销投资者, 本公司在上海建 立了直 销柜 台。 具体 内容 包括: 类别 直销柜台 代销柜台 办理交 易等 业务 仅对直 销投 资者 仅对代 销投 资者 个人帐 务查 询 仅对直 销投 资者 仅对代 销投 资者 公共信 息查 询 所有投 资者 所有投 资者 问题解 答 所有投 资者 所有投 资者 投诉 接受所 有投 资者 投诉 接受代 销投 资者 投诉 2、Call Center 服务 本公司 的呼 叫中 心和 各代 销机构 的Call Center共同为基金 投资 者提 供投 资者 服务 。 本公司 的呼 叫中心 设备 完善 , 目前拥 有6名坐席 、60 条中 继线 , 提供5*12小 时的 人工 座席 服务及7*24 小时 的自 动 语音服 务, 能够 确保 投资 者的要 求在3个 工作 日内 得 到答复 。呼 叫中 心提 供的 服务如 下: 类别 泰信基金的CALL-CENTER 代销机构的CALL-CENTER 个人帐 务查 询 所有投 资者 代销投 资者 交易确 认短 信 提供手 机号 码的 投资 者


公共信 息查 询 所有投 资者 所有投 资者 问题查 询 所有投 资者 代销投 资者 投诉 接受所 有投 资者 投诉 接受代 销投 资者 投诉 泰信基 金的Call Center 包 括电话 中心 和人 工坐 席, 功能如 下: 功能 IVR (自动语音系统) 人工坐席服务系统 公共信 息查 询 公司简 介 基金产 品简 介 基金费 率 基金信 息 公司信 息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常识 解答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115 页(共 119 页) 基金分 红 销售机 构热 线 基金经 理信 息 政策法 规 每日NAV 公告 直销投资者帐务查 询 成交确 认查 询 投资者 帐务 信息 查询 查询密 码的 修改 投资者 帐务 信息 查询 投资者 对帐 单查 询 投资者 基本 资料 的修 改 查询密 码的 修改 投诉 以人工 座席 服务 为主 : 接入方 式: 普通 电话 接入 回复方 式: 传真 、邮 件、 短信息 、信 函、 电话 通过坐 席与 投资 者的 互动 交流, 受理 、 处 理、 回复 投资者 的 投诉与 建议 3、公 司网 站 本公司 的网 站经 过版 本更 新之后 ,包 括泰 信之 窗、 旗下基 金、 网上 交易 、净 值公告 、基 金学 院 及客户 服务 等多 个栏 目, 能够为 投资 者提 供全 面的 信息服 务。 功能 内容 公共信 息查 询 基金信 息查 询 公司信 息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常识 解答 每日NAV 公告 公司重 要公 告 政策法 规 宏观经 济 热点分 析 上市公 司研 究 投资者 帐户 查询 成交确 认查 询 账户查 询 查询密 码的 修改 投资者 基本 资料 的查 询 网上交 易 基金认 购 基金申 购 基金定 投 基金转 换 基金赎 回 修改分 红方 式 个人资 料修 改 信息定 制 短信服 务 电子邮 件服 务 投诉 实现方 式: 邮件 、网 站 回复方 式: 传真 、邮 件、 信函、 电话 4、资 料寄 送 资料类型 投资者类型 寄送方式 寄送人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116 页(共 119 页) 交易确 认单 直销投 资者 代销投 资者 自助打 印(T+2 个工 作日 开始)


基金帐户开户确 认书 直销投 资者 代销投 资者 自助打 印(T+2 个工 作日 开始)


交易对 帐单 直销投 资者 代销投 资者 公司按月提供电子对账单, 纸质 对账单 对有 需求 的客 户进 行 寄送 客户服 务中 心 《泰信通讯》季 刊及其他投资理 财咨询 材料 部分 直销投 资者 代销投 资者 对有需 求的 客户 进行 定期 寄送 客户服 务中 心 5、一 对一 服务 公司除提供一般的投资者 服务内容(包括电话查询 、信息查询、资料寄送、 基金经理报告会、 咨讯服务等)之外,还将 以公司的整体资源为支撑 ,度身定制一对一的、个 性化的增值服务,包括 指定机构理财经理、上门 服务、充分的信息交流等 。公司制定了规范的机构 投资者访问制度、服务 流程和 行为 准则 ,并 对机 构投资 者服 务人 员进 行专 业知识 的培 训。


(二 )投 诉人处 理方 式 本公司客服中心及时处理 投资者的投诉,并在规定 的时间内及时反馈。由于 呼叫中心将成为 投资者投诉的主要诉求对 象,为了保证能及时处理 投诉事宜,我们设置了完 善的投诉处理流程, 这是一个闭环流程,任何 进入系统内的投诉必须在 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同时 我们将代销机构也纳 入了这 一系 统, 保证 了我 们向投 资者 提供 统一 专业 的服务 。








( 三)联 络信 息 1、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华东营 销中 心 客服中心 客服专员 客户 相关部门 投诉(T 日) 电话、email、书 面 回复(T+3 日内 ) 经整理的投诉 回复(T+3 日内 ) 客服中心 客服专员 email 电话、email、书 面 email 代销机构 电话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117 页(共 119 页) 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 256 号华厦 银行 大厦 36 、37 层 电话: (021 )20899167 传真: (021 )20899008 联系人 :樊建华 2、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华北营 销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广成 街4 号院 1 号楼 305 、306 室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 :费 颖 3、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华南营 销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一路98 号卓越 大厦 1608 室 电话:0755-33981702


传真:0755-33988757 联系人 :何明清 4、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www.f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fund.com 5、客户服务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 或 021-38784566,该 电话为 24 小时语音服务电话,在 工作 时间内可转人工服务。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申 购、定 投费 率优 惠业 务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及本 基金 管 理人公 司网 站(http:/www.ftfund.com) 2017年7月1 日 2 在蚂蚁 基金开通转换 费率优 惠并调 整交 易限 额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及本 基金 管 理人公 司网 站(http:/www.ftfund.com) 2017年7月18 日 3 17 年 2 季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及本 基金 管 理人公 司网 站(http:/www.ftfund.com) 2017年7月21 日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118 页(共 119 页) 4 新增北 京肯特瑞财富 为销售 机构并 开通定投转换 费率优 惠业务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及本 基金 管 理人公 司网 站(http:/www.ftfund.com) 2017年7月22 日 5 在大泰 金石开通定投 及定投 费率优 惠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及本 基金 管 理人公 司网 站(http:/www.ftfund.com) 2017年7月26 日 6 华泰证 券开通申购及 定投费 率优惠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及本 基金 管 理人公 司网 站(http:/www.ftfund.com) 2017年7月28 日 7 在上海 华夏财富开通 申购费 率优惠 业务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及本 基金 管 理人公 司网 站(http:/www.ftfund.com) 2017年8月16 日 8 17 年半年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及本 基金 管 理人公 司网 站(http:/www.ftfund.com) 2017年8月26 日 9 在中泰 证券 调整 定投 下限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及本 基金 管 理人公 司网 站(http:/www.ftfund.com) 2017年9月4 日 10 新增天 津万家财富为 销售机 构并开 通转 换及 费率 优惠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及本 基金 管 理人公 司网 站(http:/www.ftfund.com) 2017年10月13日 11 17 年 3 季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及本 基金 管 理人公 司网 站(http:/www.ftfund.com) 2017年10月26日 12 上海华 信证券开通转 换业务 并转换 费用 折扣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及本 基金 管 理人公 司网 站(http:/www.ftfund.com) 2017年12月26日 13 调整在 工商银行定投 下限并 参加费 率优 惠业 务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及本 基金 管 理人公 司网 站(http:/www.ftfund.com) 2017年12月27日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文 本存 放在 本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办 公场 所, 投资者 可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 说明书正本为准。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投资者也可直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tfund.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或其他法 律文件 。



































泰 信优势增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 第 119 页(共 119 页) 二十三 、备查文件 投资者 如果 需要 了解 更详 细的信 息, 可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销售 机构 申请 查阅 以下 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泰 信 优势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 (二) 《泰 信优势增 长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 ; (三) 《泰 信优势增 长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存放地 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 查 阅方 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也可直 接登 录本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www.ftfund.com) 查阅 和下 载相 关法 律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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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 八年 二月 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