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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先行(290002)

泰信先行: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泰信先行策略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1 号) 核准文件:证监基金字[2004]69 号文 核准日期:二零零四年五月十日 基 金管 理人: 泰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光大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本 报告 送出日 期: 二 ○一 八年 二月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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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重 要 提 示 1、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更新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完整 。 本更 新招 募说明书 已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但 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作出 的任何决 定,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2、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 购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及其 更新 。 3、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4、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5、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和净值表现及投资组合数据的截 止日 均为2017 年12月31日,其 余内容截止日 期为2017 年12月28 日 。原招募说明书及 其历次更 新与本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的 ,以 本更 新招 募说 明书为 准。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目





录 第一节 绪 言 .................................................................................................................................... 1 第二节 释 义 .................................................................................................................................... 2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4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 11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14 第六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 45 第七节 基金的转换 ......................................................................................................................... 51 第八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及转托管 ................................................................................................ 56 第九节 基金的投资 ......................................................................................................................... 58 第十节 基金的业绩 ......................................................................................................................... 65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财产 ..................................................................................................................... 67 第十二节 基金财产的估值 .............................................................................................................. 68 第十三节 基金的收益分配 .............................................................................................................. 72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73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76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7 第十七节 风险揭示 ......................................................................................................................... 80 第十八节 基金的终止与清 算........................................................................................................... 82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 83 第二十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95 第二十一节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102 第二十二节 其他应披露事 项..........................................................................................................106 第二十三节 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107 第二十四节 备查文件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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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 页(共 107 页) 第一节 绪 言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 作管理 办法》)、《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 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 规及《泰信先行策 略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编 写、 更新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泰信先 行策 略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 率等与投资人投资 决策有 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 明 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内容 、 误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 并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原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资料 申请 募集 ,基 金合同 于2004年6月28 日正式生效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由 泰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解 释。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 他 人提供 未在 本更 新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更新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出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是 约定 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 受,并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有 关财务 数据 (未 经审 计) 和 净值表 现及 投资 组合 数据 的截止 日 均 为2017年12月31日,其余 内容截止日期为2017年12 月28日。原招募说明 书及 其历次更新与本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二节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泰信 先行 策略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泰 信先 行策 略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招募说 明书 指《泰 信先 行策 略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指 《泰信先 行策略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明 书》 , 是基 金 合同生 效后 对招 募说 明书 的定期 更新 ;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运作 管理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销售 管理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管 理人 指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光大 银行 ; 直销机 构


指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的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及转托 管等 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及代 销机 构;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 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 基金 账户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记 、 清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代理 发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机 构为 泰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 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 机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换 及转托 管等 业务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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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3 页(共 107 页) 基金成 立日 指基金 达到 成立 条件 后, 基金发 起人 宣告 基金 成立 的日期 ; 募集期 指自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之日 起到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的时 间段, 最长 不超 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 成立 并存 续的 不定 期期限 ;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请 的日 期; T+n 日 指T 日后( 不包 括 T 日) 第 n 个工作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 ,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成立 后,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 管理人购回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 并 由同 一注 册登 记人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 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 户持有的基金 份额全 部或 部分 转出 并转 入另一 销售 机构 交易 账户 的行为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存 款 利息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及 其他 投资 等的价 值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先行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策略 的核 心, 是对国 际流 行的 均值 反转 策略在 中国 市场 的改良 应用 , 在 投资 操作 中注意 运用 股价 波动 的均 值反转 规律 , 强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4 页(共 107 页) 调 “先行价 值发现 、提前控 制风险 ” ;简 单讲,就 是在 市场取得 一 致认识 之前 , 超 前发 现和 介入价 值被 低估 的行 业和 个股, 并在 市场 存在下 跌风 险时 ,通 过资 产配置 比例 的调 整, 提前 控制下 跌风 险 。 第三节 基金管理 人





一 、基本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泰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3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36 、37 层


成立日 期:2003 年5 月23 日


法定代 表人 :万众 总经理 :葛航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 :姚慧 发展沿 革: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First-Trust Fund Management Co.,Ltd. )是 山东 省 国际信 托投资 有限 公司 ( 现更 名 为山东 省国 际信 托股份 有 限公司 ) 联合 江苏 省投 资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青岛 国信实业 有限公 司共同发 起设立的 基金管 理公司。 公司于2002年9 月24日经中 国证 券监督 委员 会批 准正 式筹 建,2003 年5 月8日获准 开业, 是以 信托 投资 公司 为主发起 人而 发起 设立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司目 前下 设上海 锐懿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 市场部 、 产品 部、 营销部 (分华 东、 华北 、 华南三大 营销中心 ) 、理财 顾问部、 深圳分公 司、北 京分公司 、电子商 务部、 客服中心 、 基 金投资 部、 研究部 、 专户投资部 、 清算 会计 部、 集中交易 部、 计划财 务部 、 信息技 术部 、 风 险管理 部 、 监 察稽 核部 、 综合管 理部 。 截至2017 年12 月底 , 公司有 正式 员工102人,多数具 有 硕士以 上学 历。 所有 人员 在最近 三年 内均 未受 到所 在单位 及有 关管 理部 门的 处罚。 截至 2017 年12 月 28 日 ,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共有 泰信 天天 收益 货币 、泰信 先 行策略 混合 、 泰信 双息 双 利债券 、 泰信 优质 生活 混合 、 泰信 优势 增长 混合 、 泰信蓝筹精 选混 合、 泰信 债券 增强 收益 、 泰信发展主 题混 合、 泰信债券周 期回 报、 泰信中 证 200 指 数、 泰信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5 页(共 107 页) 中小盘 精选 混合 、 泰信 行业 精选混 合 、 泰信中 证基 本面 400 指数 分级 、 泰信 现代 服务业 混合 、 泰信鑫 益定 期开 放债 券、泰信国 策驱 动混 合 、泰信 鑫选混 合、 泰信 互联 网+ 混合 、泰 信智 选 成长混 合、 泰信 鑫利 混合 共 20 只开 放式 基金 及 19 个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计划 。





二 、注册 资本 、股权 结构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 本2 亿元人 民币 。 其中, 山东省 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公 司出 资9000 万元, 占公 司总 股本的 45% ; 江苏 省投 资管 理有限责 任公 司出 资 6000 万元, 占公司 总股本 的30% ; 青岛国 信实 业有限 公司 出资 5000 万元, 占公司 总股 本的 25% 。 公司目前 的 股 权结构 如下 :


股东单位名称


现金出资金额


股权比例


山东省 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9000万元


45%


江苏省 投资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6000万元


30%


青岛国 信实 业有 限公 司


5000万元


25%


合计


2亿元


100%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一)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本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万众, 董事 长, 高级 经济 师,硕 士; 曾任 山东 省鲁 信实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山 东省鲁 信实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总经 理, 现任 山东省 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葛航先 生, 董事 ,总 经理 ,上海 锐懿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学士 ;1989 年 7 月 加入山 东省 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 , 曾 任山 东省 国际 信 托有限 公司 租赁 部高 级业 务经理 、 山东 省 国际信 托有 限公 司自 营业 务部经 理。 校登楼 , 董事 , 高级 会计 师, 注册 会计 师 , 本 科。 曾任江 苏省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证 券 部 副科长 , 江苏 省国 信集 团 审计部 部长 、 项目 经理 、 高级经 理 , 现 任江 苏省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部 副总 经理 。 徐国君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 博士,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曾任北 京林 业管 理干 部学 院助教 , 青岛大 学副 教授 、 教授 , 中国海 洋大 学教 授、 校长助理 、 青岛国 信发 展 (集团) 有限 责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现 任青 岛国 信发展 (集 团) 有限 责任 公司总 经理 。 俞二牛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经济法 硕士 ; 曾任 西藏 军 区第二 通信 总站 政治 处主 任, 财政 部 人事教 育司 司长 , 中央 汇金公司 派任 中国 银行 董事 、 董事会 薪酬 委员 会主 席, 中国投 资有 限 责任公 司干 部, 中国 投资 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 人 力资 源 部总监 、 党委组 织部 部长 、 工会主 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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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6 页(共 107 页) 王川先生 ,独立董 事,经 济管理学 大专,高 级经济 师;曾任 山西省委 政策研 究室干部 、 省委办 公厅 秘书 , 中国 农业银行 办公 室秘 书、 综合处副处 长、 人事教 育部 副主任 、 研究室 副 主任 、 信贷业 务部 主任 、 吉林分 行行 长兼 党组 书记 、 党组成 员兼 纪检 组组 长、 副行长 兼党 组 成员 (党 委委 员) 、 副行 长兼党 委副 书记 , 中国 光大 (集团 ) 总公司 副董 事长、 党委 副书 记 兼中国 光大 银行 副董 事长 、 行 长, 中国 中信 集团 公 司副董 事长 、 党委 委员 、 中信 (金 融) 控 股总裁 。 郝亮 , 独立董 事, 本科。 曾任中 国建 设银 行青 岛市 支行副 行长 、 分行 办公 室副主任 , 青 岛市住 房公 积金 管理 中心 副主任 , 深圳 大通 实业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 , 深圳大 通实 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兼 董事会 秘书 。 (2)监事 会成 员


刘晓东 先生 , 监事 会主 席, 金融学 学士 , 高级经 济师; 曾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青岛分行 资金 调度员 、 信贷 员, 青岛 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 科长 、 副 处长 , 青 岛国 信实 业有 限 公司资 产管 理部 经理 , 青岛国 信发 展 (集团) 有限 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部部 长; 现任青 岛国 信胶州湾 交通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张牧农 先生 , 监事 , 工学硕士 , 高级经 济师 ; 曾任山东省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投资部 副经 理、 项目 评审 部副 经理 , 青岛华 和国 际租 赁公 司副 总经理 , 法国 巴黎 鲁新 公 司副总 经理 , 山 东省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投 资部副 经理 ; 现任山 东鲁 信投资控 股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高级业 务经理。 李小明 , 监事 , 助理经 济师, 本科 。 曾任江 苏省 投资贸易 公司 办公 室副 主任 、 主任, 江 苏省投 资贸 易公 司业 务二 部经理 , 江苏 省投 资贸 易 公司综 合投 资部 经理 、 高 级经理 。 江苏 省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综 合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张萍历 女士 ,职 工监 事, 硕士。2007 年 7 月加入 泰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司 集 中交易 部总 监。 胡囡女士, 职工监 事,经 济学硕士。2006 年加入 泰 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现 任监察稽 核部总 监。 周向光 先生 , 职 工监 事, 本科。2002 年 12 月加入 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后担 任综 合管理 部副 经理 、 北京 办事处主 任、 行政副 总监 兼理财顾 问部 业务 副总 监, 现任董 监事 工作 部主任 、综 合管 理部 副总 监、工 会主 席。 (3)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万众 , 董事长 , 高级 经济 师, 硕士 ; 曾任 山东 省鲁 信实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山东 省鲁信 实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总 经理 ,现 任山 东省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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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7 页(共 107 页) 葛航先 生, 董事 ,总 经理 ,上海 锐懿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学士 ;1989 年 7 月 加入山 东省 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 , 曾任山 东省 国际 信托有限 公司 任租 赁部 高级 业务经 理、 山东 省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 自营 业务部 经理 。 吴胜光 先生 , 督察 长,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曾任南 京大学 城市 与资 源系 副主 任、 江苏 省 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 投资银 行部业务 二部经理 、信泰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投资银 行部副总 经理 。 经历了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的 筹建 及成 立, 并担 任公司 督察 长至 今。 桑维英女士,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硕士;2002 年 10 月加 入泰 信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经历 了公 司的 筹建及 成立 ,历 任监 察稽 核部负 责人 兼 营销策 划部 负责 人、 行政 总监、 第一 届及 第二 届监 事会职 工监 事、 总经 理助 理。 韩波先 生, 副总 经理, 大 学本科 ; 曾 先后 任山 东国 投上海 证券 部财 务经 理, 鲁信投 资有 限公司 财务 、 投 资管 理部 门经理 。2002 年 10 月加 入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经历了 公司 的 筹建及 成立 ,历 任公 司财 务负责 人、 总经 理助 理。 (二) 基金 管理 小组 成员 王博强 先生,硕士 , 证 券从 业经验8年。2008 年12 月加 入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基 金投资 部行 政助 理、 集中交易部 交易 员、 研究部 助理研究 员、 研究员 、 高级研究员 兼泰 信发 展主题 混合 基金 经理 助理 。自2015年3月17 日 起担 任 泰信现 代服 务业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6 年6月30 日 起担 任 泰信先 行策略混 合基 金 的 基金 经理 。 附: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姓名 管理本基金的时间 袁园 2012 年 3 月 1 日至 2017 年 8 月 30 日 钱鑫 2014 年 5 月 20 日至2016 年 6 月 30 日 戴宇虹 2015 年 2 月 5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朱志权 2012 年 3 月 31 日至2015 年 2 月 5 日 梁剑 2009 年 4 月 25 日至2012 年 3 月 31 日 王鹏 2008 年 6 月 28 日至2009 年 7 月 2 日 董红波 2007 年 2 月 9 日至 2008 年 6 月 28 日 林少立 2006 年 5 月 27 日至2007 年 5 月 10 日 张翎 2005 年 5 月 17 日至2006 年 5 月 27 日 郝兵 2005 年 5 月 17 日至2005 年 12 月 31 日 管文浩 2004 年 6 月 28 日至2005 年 5 月 17 日





( 三)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名单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由分 管投 资的 副总 经 理韩波 先生 担任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8 页(共 107 页) 任,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如下: 葛航先 生, 董事 ,总 经理 , 上海 锐懿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韩波先 生, 副总 经理 ; 朱志权 先生 , 基金投资 部总监兼 投资 总监 , 泰信 优 势增长 混合 基金 、 泰信 智 选成长 混合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梁剑先 生, 研究 部副 总监 兼研究 副总 监; 何俊春 女士 , 基金投资 部固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泰信天天收 益货 币基 金、 泰信双息双 利债 券基金 、 泰 信债 券增 强收 益基金 、 泰 信债 券周 期回 报基金 、 泰 信鑫 益定 期开 放债券基金 、泰 信鑫利 混合 基金 的基金经 理; 另外, 督察 长、 风险 管理 部负责 人、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人及相关 基金 经理 列席 会议。 (四)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近 亲属 关系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履行 下列 职责: (一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二)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三)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四)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


(五)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六)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七)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八)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九)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十)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十一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十二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承 诺


(一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按照 招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理念、 策略及 限制 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的 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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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9 页(共 107 页) ( 二)本 基金管理 人不得从 事以下 违反《证 券法》《 基金法 》以及其 它国家法 律法规 的行为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 产;


3、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益 ;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三)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下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 四)本 基金管理 人将加强 人员管 理,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 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以 下行 为: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利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材料中 弄虚 作假 ;


5、拒 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 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


(五) 基金 经理 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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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0 页( 共 107 页)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 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 利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制度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并渗透 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个 经营 环节 。


2、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督察 长与 监察 稽核 部门 , 并 使它 们保 持高 度 的独立 性 与权威 性。


3、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 司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 分明 、 相互 牵制, 并通 过切 实 可行的 相 互制衡 措施 来消 除内 部控 制中的 盲点 。


4、 重要 性原 则: 公司 的发 展必须 建立 在风 险控 制完 善和稳 固的 基础 上 , 内 部 风险控 制 与公司 业务 发展 同等 重要 。


(二)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控 制环 境


公司董 事会 、监 事会 重视 建立完 善的 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部 控制 体系 。本 公司 在董事 会 下设立 有独 立董 事参 加的 审计 、 合规 与风险 控制 委员会 , 负责评 价与 完善 公司的内 部控 制体 系; 公司 监事 会负 责审 阅外部独 立审 计机 构的 审计 报告 , 确保公 司财 务报 告的真实 性、 可靠 性,督 促实 施有 关审 计建 议。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 司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展 战略 , 设立 了总 经理办公 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等 , 负责公 司 经营、 基金 投资 、风 险管 理的重 大决 策。 公司设 督察 长, 履行 职责 的范围 涵盖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所 有业 务环 节, 对公 司和基 金 运 作的合 法性 、 合规 性及 合理性进 行全 面检 查与 监督 , 参与公 司风 险控 制工 作, 发生重 大风 险 事件时 向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2、风 险评 估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评估 公司 及基金 的风 险状 况, 包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 投资 目标产 生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1 页(共 107 页) 负面影 响的 内部 和外 部因 素,对 公司 总体 经营 目标 产生影 响的 可能 性及 影响 程度。


3、操 作控 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 有分工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作 与 制衡的 原则 。 基金 投资 管理、 基金 运作 、 市场等 业务部门 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 各部门 的操 作 相互独 立,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系 统。 各业 务部 门之 间相互 核对 、相 互牵 制。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分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形 成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 减少舞 弊或 差错 发生 的风 险,各 工作 岗位 均制 定有 相应的 书面 管理 制度 。


在明确 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基 础上, 设置 科学 、合 理、 标准化 的业 务操 作流 程, 每项业 务 操作有 清晰 、 书面 化的 操作手册 , 同时 , 规定 完备 的处理 手续 , 保存 完整 的业务记 录, 制定 严格的 检查 、复 核标 准。


4、信 息与 沟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 流渠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5、监 督与 内部 稽核


本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履 行内部 稽核 职能 ,检 查、 评价公 司 内部控 制制 度合 理性 、 完备性和 有效 性, 监督公 司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揭示公 司内 部 管理及 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 及 时提 出改 进意 见, 促 进公司 内部 管理 制度 有效 地执行 。 内部 稽 核人员 具有 相对 的独 立性 ,内部 稽核 报告 报董 事长 及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的声 明


1、本 公司 确知 建立 、实 施 和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2、上 述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 露真实 、准 确;


3、本 公司 承诺 将根 据市 场 环境的 变化 及公 司的 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第四节 基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况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太平 桥大 街25 号中国光大 中心 设立日 期:1992 年8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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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2 页( 共 107 页)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 复1992[152]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6.79095 亿元人民 币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2002 】75 号 投资与 托管 部总 经理 :曾 闻学 电话: (010 ) 63636363 传真: (010 )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行长张金 良先生, 曾任中 国银行财 会部会计 制度处 副处长、 处长、副 总经理 兼任IT 蓝 图实施 办公 室主 任、 总经理, 中国 银行 北京 市分 行行长 、 党委书 记, 中国银 行副行 长、 党委 委员 。 现任中国 光大 集团 股份公司 执行 董事 、 党委委 员, 兼任中 国光大 银行 执行 董事、 行长 、 党委副 书记 。 曾闻学 先生 , 曾任 中国 光大银行 办公 室副 总经 理, 中国光 大银 行北 京分 行副 行长 。 现任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与托 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经 营情 况


截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 ,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托管 华夏 睿磐 泰利 六个 月定期 开 放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天弘尊 享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安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等 共 93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基金 资产 规模 2014.52 亿元。 同时 , 开展了 证券 公司 资产 管理 计划 、 专户理 财、 企业年 金基金 、QDII 、 银行 理财 、 保险债 权投 资 计划等 资产 的托 管及 信托 公司资 金信 托计 划、 产业 投资基 金、 股权 基金 等产 品的保管 业务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有 关法 律法 规在 基金 托管业 务中 得到 全面 严格 的贯彻 执行; 确保 基金 托管 人有 关 基 金托管 的各 项管 理制 度和 业务操 作规 程在 基金 托管 业务中 得到 全面 严格 的贯 彻执行 ; 确 保 基 金财产 安全 ; 保证 基金 托管业务 稳健 运行 ;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公司及 基金 托管 人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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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3 页( 共 107 页) (1)全面 性原则 。内部 控 制必须渗 透到基 金托管 业 务的各个 操作环 节,覆 盖 所有的岗 位,不 留任 何死 角。 (2)预防 性原则 。树立 “ 预防为主 ”的管 理理念 , 从风险发 生的源 头加强 内 部控制, 防患于 未然 ,尽 量避 免业 务操作 中各 种问 题的 产生 。 (3)及时 性原则 。建立 健 全各项规 章制度 ,采取 有 效措施加 强内部 控制。 发 现问题, 及时处 理, 堵塞 漏洞 。 (4)独立 性原则 。基金 托 管业务内 部控制 机构独 立 于基金托 管业务 执行机 构 ,业务操 作人员 和内 控人 员分 开, 以保证 内控 机构 的工 作不 受干扰 。 3、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下 设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审计 委员 会, 委 员会 委员 由 相 关部门 的负 责人 担任 , 工 作重点 是对 总行 各部 门 、 各类业 务的 风险 和内 控进 行监督 、 管理 和 协调 , 建立横 向的 内控 管理制约 体制 。 各部 门负 责分管系 统内 的内 部控 制的 组织实 施, 建立 纵向的 内控 管理 制约 体制 。 投资与 托管 业务 部建 立了 严密 的内 控督 察体 系 , 设立了 风险 管理 处,负 责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风 险管 理。 4、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与托 管业 务部 自成 立以来 严格 遵照 《基 金法》 、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 商业银 行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 要求 ,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制订、 完善了《中国光 大银行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内部 控制规定》 、 《中国 光大 银行 投资 与托 管业务 部保 密规 定》 等十余项规 章制 度和 实施 细则 , 将风险 控制 落 实到每 一个 工作 环节 。 中 国 光大银 行投 资与 托管 业务 部以控 制和 防范 基金 托管 业务风 险为 主 线, 在重 要岗 位 (基金 清算、 基金 核算 、 监督稽 核) 还建立 了安 全保 密区 , 安装了 录像 监视 系统和 录音 监听 系统 ,以 保障基 金信 息的 安全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等的 要求 , 基金 托管 人主要通 过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事前 监 督和事 后控 制相 结合 、 技术与人 工监 督相 结合 等方 式方法 , 对基 金投 资品 种、 投资组 合比 例 每日进 行监 督; 同时, 对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金 费用 支付 等行 为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法 律 、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等规 定的 行为 , 及 时以书 面或 电话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4 页( 共 107 页)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第五节 相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一) 直销 机构 : 1、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3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众 总经理 :葛航 成立日 期:2003 年5 月23 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60 联系人 :史明伟 网址:www.ftfund.com 2、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京分 公司 营业场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广成街4号院1号楼305 、306 室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 :林洁 网址:www.ftfund.com 3、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深圳分 公司 营业场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98 号卓 越大 厦1608 室 电话:0755-33988759


传真:0755-33988757 联系人 :史 明伟 网址:www.ft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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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5 页( 共 107 页) (二) 销售 机构 (1)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客服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清 传真:010-66594942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士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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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6 页( 共 107 页)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5)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25 号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7)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服电 话:9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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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7 页( 共 107 页) 网址:www.cmbchina.com (8)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联系人 :汤 征程 电话:021-68475521 传真:021-68476497 客服电 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 路 689 号东 银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倪 苏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客服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0)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庆萍 传真:010-85230059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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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8 页( 共 107 页) (11)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华夏 银行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华夏 银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3)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董 云巍 吴海鹏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4)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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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9 页( 共 107 页)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5)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宁波 银行2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 话:96528, 962528(上 海地 区) 网址:www.nbcb.com.cn (16)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江苏 省南 京市白 下区 淮海 路50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江苏 省南 京市白 下区 淮海 路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联系人 :翁 俊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客户服 务: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7)金华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金华 市金 东区 光南 路668 号 办公地 址: 金华 市金 东区 光南 路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雅清 联系人 :李 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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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20 页( 共 107 页) 电话:0579-82178322 传真:025-84544129 客服电 话:400-7116668


0579-2178322 网址 :www.jhccb.com (18)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 银城 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9)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0)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0 号国 际信 托大厦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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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21 页( 共 107 页)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1)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楼 办公地 址: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3734343 客服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2)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服电 话: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网址:www.gf.com.cn (23)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60838888


客服电 话:9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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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22 页( 共 107 页) 网址:www.cs.ecitic.com (24)中国 银河 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田薇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6)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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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23 页( 共 107 页) 网址:www.swhysc.com 注: 鉴于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和宏 源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的合 并事 宜 , 业务整 合将 会持续 一定 的时 期, 申购、 赎回、 转换、 定投 等业 务暂时 沿用 各代 销网 点原 有规则 ; 后续 若 有更新 ,请 以公 示信 息为 准。 (27)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8)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2008 号中 国凤 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 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9)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赵 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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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24 页( 共 107 页)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30) 万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1)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外大 街 16 号中国 人寿大 厦 1901 室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2)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联系电 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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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25 页( 共 107 页)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3)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228 号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圳)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34)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35)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13 层、 21 层-23 层、 25-29 层、 32 层、 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孔亚楠 电话:021-6332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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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26 页( 共 107 页) 传真:021-63326729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6)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37)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213 号久事 商务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全国客 服热 线4008918918 网址:www.962518.com (38)新时 代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1 号 A 座 8 层 办公地 址: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010-835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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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27 页( 共 107 页) 传真:010-83561001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9)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裙 楼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裙 楼8 楼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吴 琼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40)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 1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服电 话:953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cn (41)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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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28 页( 共 107 页)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 话:0731-84403350 网址:www.cfzq.com (42)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北京 东城 区东 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100007 )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3)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 、19 楼(213003)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4)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卫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68604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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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29 页( 共 107 页)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45)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山东 省济 南市 经 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山东 省济 南市 经 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zts.com.cn (46)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0532-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7)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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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30 页( 共 107 页)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8)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9)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 址:上海 市福 山路500 号城建 大厦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0)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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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31 页( 共 107 页)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51) 西藏 东方 财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永和 路118 弄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宏 联系人 :周艳琼 电话:021-36537945 传真:021-36538467 客服电 话:400-9112-233 网址:www.xzsec.com (52)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荀航 电话:0471-4979545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53)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松北 区创新 三路 833 号 1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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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32 页( 共 107 页)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4)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55)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600 号1 幢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600 号1 幢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联系人 :王 薇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7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56)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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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33 页( 共 107 页)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7992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7)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58)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 刘婧 漪、 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 真: 028-86690126 客户热 线: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9)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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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34 页( 共 107 页) 传真: 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客户热 线:96326(福建 省外请先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60)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61)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 路 24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129 号大连 期货 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红光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62)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甲 127 号大 成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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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35 页( 共 107 页)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63)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131-4890515 联系人 :李 昕田 客户服 务电 话: 0931-96668 、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64)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国联金融 大厦 702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徐 欣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联系传 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65)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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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36 页( 共 107 页)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66)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荣超 经贸 中心办公 室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荣超 经贸 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 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7)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8)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恒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69)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长阳 路 1687 号2 号楼 1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 -821 -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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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37 页( 共 107 页) (70)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 (近 田东 路)195 号 3C 幢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1)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72)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 8 号国金 中心 二期 4606-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73)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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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38 页( 共 107 页) (74)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凌 秋艳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75)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赵 沛然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76)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7)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1118 号鄂尔 多斯国际 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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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39 页( 共 107 页) (78)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79)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39 号第一 上海 中心 C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80)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100 号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朱 翔宇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81)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厦35 层 01B 、02、03、04 单位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厦35 层 01B 、02、03、04 单位 法定代 表人 :刘鹏宇 客服电 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82)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2 号盈 科中 心 B 座裙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胡伟 联系人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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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40 页( 共 107 页)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83)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 :秦朗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 (84)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文广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何庭宇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85)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6)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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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41 页( 共 107 页) 联系人 :李皓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87)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申泽灏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88)厦门 市鑫 鼎盛 控股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道2号厦门 第一 广场15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云波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89)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28 号富 卓大 厦16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文雯 客服电 话:400-116-1188 网址:8.jrj.com.cn (90)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3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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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42 页( 共 107 页)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91)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358 号大成 国际 大厦20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南 路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20 楼2005室( 邮 编: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唐 岚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92)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93)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湖北省 武汉市 江汉区武汉 中央商 务区泛 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 第七幢 23 层1 号 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94)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廷富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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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43 页( 共 107 页) 网址:www.520fund.com.cn (95)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100 号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南京西 路399 号明天 广场22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联系人 :陈 媛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96)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97)北京 懒猫 金融 信息 服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石景 山 路31 号院 盛景 国际广 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东 通惠 河畔 产业 园 区1111 号国 投尚 科 5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现良


客服电 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98)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687 号 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通 泰大 厦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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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44 页( 共 107 页) (99)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街2号4 层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路66号1号楼22 层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客服电 话:95118 网址:jr.jd.com (100 )天 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1988 号滨 海浙 商大 厦公 寓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28 号太 平洋 保险 大厦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客服电 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注册登 记机 构名 称: 泰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3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众 总经理 :葛航 成立日 期:2003 年5 月23 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60 联系人 :韩 波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256号华夏 银行 大厦1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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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45 页( 共 107 页)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021-51150298 ,021-51150391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 师:刘佳 、梁 丽金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号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卢 湾区 湖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号 楼普华 永道 中心11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峰、 傅琛慧 第六节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日 常申 购和 赎回 将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和 公司 网站 及基 金销 售代理 人 的代销 网点 (具体 名单 以基金管 理人 的公 告为 准) 进行 。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构办 理开 放式 基金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可 以根据 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代 销机 构, 并另 行公 告;销 售 机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化增 加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并另 行公 告。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一)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本基金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等基 金业 务的 时间 即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日 。 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即开放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当前 开放 时间 为上 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


基金管 理人 可与 销售 机构 约定在 开放 日增 加其 他开 放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基 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转 换 。 投 资人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者转 换申 请的 ,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为下 次办 理基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46 页( 共 107 页)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放 日的 价格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二) 申购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于2004年7月7 日正 式开始 接受 并办 理申 购业 务。


(三)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于2004年8月6 日正 式开始 接受 并办 理赎 回业 务。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程 序 (一) 申请 方式 基 金投资 者须按基 金销售机 构规定 的手续, 在开放日 的业务 办理时间 提出申购 或赎回 的申请 。 如投 资者 是首 次 申购本 基金 , 可能 需要 申 请开立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基 金账 户或 销售机 构交 易账 户。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知 价”原 则,即 本基 金的申 购、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本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3.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前撤 销。


4、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基金管理人 最 迟于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日前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确认 T 日规定 时间受 理的申 请,正 常情况 下投资者 可在T+2 日 通过本 公司客户 服务电话 或到 其办理 业务 的销 售网 点查 询确认 情况 ,打 印确 认单 。


(四) 申购 与赎 回款 项支 付的方 式与 时间 申 购采用 全额交款 方式,若 资金在 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 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申购 不成功 的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 资者赎 回申请成 功后,基 金管理 人将指示 基金托管 人按有 关规定划 付赎回款 项。赎 回款项将 在不超过T+5个 工 作日之内 从基金托 管人处 划出。在 发生巨额 赎回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按 基金 合同 及本 招募 说明书 有关 规定 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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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47 页( 共 107 页)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数 额与 价格 (一) 申购 数额 、余 额的 处理方 式 1 、代销 网点每 次申购 的最低 金额为500 元(含 申购费) 。直销 柜台首次 申购的最 低金 额为50,000元( 含申购 费 ),追加申 购的最 低金额 为500元, 已在直 销网点 有 认购本基金 记 录的投 资人 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 代 销网 点 的投资 者欲 转入 直销 网点 进行交 易要 受 直销网 点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 构赎回 时,每次 赎回申请 不得低 于100份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 或赎回 后在销售 机构(网 点)保 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 不足100 份的,在 赎回 时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3、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对以 上限制 进 行调整 ,最 迟在 调整 生效 前3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二)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公 式 1、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本基金 采用 “外 扣法 ”计 算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及 申购 份额, 具体 计算 公式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 购份数 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 ,小数 点两位以 后的部分 舍去, 舍去部分 所代表的 资产归 基金所 有。


例1:不同 申购 金额 的申 购份数计 算


假定T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2000元 ,申 购金额 分别为10,000.00 元、600,000.00 元、 1,000 ,000.00 元、3,000,000.00元、5,000,000.00 元,则 : 申购 1 申购2 申购3 申购 4 申购5 申购金 额( 元) 10,000.00 600,000.00 1,000,000.00 3,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费 率 1.5% 1.2% 0.75% 0.5% 每笔 1,000.00 元 净申购 金额(元) 9852.21 592,885.37 992,555.83 2,985,074.62 4,999,000.00 申购费 用( 元) 147.79 7,114.63 7,444.17 14,925.38 1000.00 申购份 数 8,210.17 494,071.14 827,129.85 2,487,562.18 4,165,833.33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日基金份 额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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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48 页( 共 107 页)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赎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两 位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分所 代 表 的资产 归基 金所 有。


例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假定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2000 元, 投资 者赎 回10,000份,则 : 3、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T +1日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可以适当 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三)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公式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基金 资 产净值/基金份 额





五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受理 申购和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一) 除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场 所依 法决 定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基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可 能对 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5、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二) 如发 生上 述拒 绝申 购的情 形,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应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基金管 理 人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 购的 方式包 括: 1、拒 绝接 受、 暂停 接受 某笔或某 数笔 申购 申请 ;


2、拒 绝接 受、 暂停 接受 某 个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 全部 申购申 请;


3、按 比例 拒绝 接受 、暂 停 接受某 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申购 申请 。


(三) 发生 基金 合同 或招 募说明 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 需要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


(四) 基金 暂停 申购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3 赎回 4 赎回 5 持有时 间 0~90 天 91~180 天 181~365 天 366~730 天 731 天及以 上 适用费 率 0.5% 0.35% 0.18% 0.1% 0% 赎回费 用 60.00 元 42.00 元 21.6 元 12.00 元 0.00 元 赎回金 额 11,940.00 元 11,958.00 元 11,978.40 元 11988.00 元 12,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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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49 页( 共 107 页) 上公告 ; 暂停 期间 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 。 如 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1天, 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 新开放 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 信息披 露媒体刊 登 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的 公告, 并公告最 新的基金 份额资 产净值。 如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过1 天但 少于2 周, 暂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指 定信 息 披露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 放申购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一 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 停 公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 时,基金 管理人 应提前3个 工作日 在至少一 种指定信 息披露媒 体连续 刊登基金 重 新 开放申 购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六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一) 除下 列情 形外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场 所依 法决 定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它 原因而 出现 连续 巨额 赎回 , 导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


4、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二)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接受 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将足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支付时 , 将按每 个赎 回申 请人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其 余部 分由 基金 管 理人按 照相 应 的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兑 付。


(三) 发生 基金 合同 或招 募说明 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 需要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四) 基金 暂停 赎回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 上公告 。 暂停 期间 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 。 如 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1天, 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 新开放 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 信息披 露媒体刊 登 基 金重新开 放赎回的 公告并 公告最新 的基金份 额资产 净值。如 果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1天但少 于2周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提前2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指定 信息 披 露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 新开放 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份 额资 产 净值。如 果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2周 ,暂停 期间,基 金管理人 应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暂 停 公 告一次; 当连续暂 停时间 超过2个月 时,可 对重复刊 登暂停公 告的频率 进行调 整。暂停 结 束 基金重新 开放赎回 时,基 金管理人 应提前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种指定信 息披露 媒体连续 刊 登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50 页( 共 107 页) 基金重 新开 放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赎回 日公 告最新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七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数 扣除 申购 申请 总数后 的 余额 ) 与净转 出申 请 (转出申请 总数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数后 的余 额) 之和超 过前一日 基金 份额 总份额 数的10% ,即 认为 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二)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该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 全额 赎回 :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 执 行。


2、 部分 顺延 赎回 :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支 付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可能 会对 该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该 基金 总份 额的10%的前提 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 帐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 投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请 时明 确作 出不 参 加 顺延下 一个 开放 日赎 回的 表示外 , 自动 转 为下一 个开 放日 赎回 处理 。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并 将以 下一个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准 进行 计算 , 并以此 类推 , 直到全部赎 回为 止。 投资者 在提出赎 回申 请时 可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3、当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顺延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在3 个工 作 日内通 过指 定媒 体 、 基 金 管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销售 代理人 的网 点刊 登公 告 , 并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4、本 基金 连续 两日以 上( 含2日 )发 生巨 额赎回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 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 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正常 支付时间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注 册登 记 基金投 资者 对本 基金 提出 的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在当 日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可 以撤 销,交 易 时间结 束后 即不 得撤 销。


(一)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人在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增加 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资者 自T+2 工 作日 起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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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51 页( 共 107 页) (二)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人在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扣除 权 益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最 迟 于开始 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第七节 基金的转 换





一 、基金 转换 基金转 换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按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条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并由 同一 注 册登记 人办 理 注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可办理 本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销售机 构名 单如 下: 泰信直 销( 柜台 、 网上) 、 中信银 行、 交通银 行、 中国银行 、 宁波 银行 、 农业银行 、 华夏 银行、 北京 银行、 民生 银 行、 建 设银 行、 平 安银 行 、 南京 银行、 招商 银行、 光大银 行、 浦发 银行、上 海银行、 金华银 行、工商 银行、上 海证券 、中信建 投证券、 长城证 券、国信 证券 、 中泰证券 、海通证 券、渤 海证券、 华安证券 、国都 证券、华 宝证券、 信达证 券、中信 证券 、 中信证 券 (山 东) 、 中 航证 券、 江海 证券、 爱建 证券、 国泰君 安证 券、 银 河证 券、 安信证 券 、 申万宏 源证 券、 华龙证 券、 国金证 券、 东方 证券 、 广发证 券、 招商证 券、 中山证券 、 中金 公 司、 兴业证 券、 平安证 券、 华泰 证券 、 华福 证券、 财富证 券、 德邦 证券、 广 州证券 、 东 海证 券、 中银国 际证 券、 上 海华 信证券 、 诺亚正 行、 嘉实财 富、 蚂蚁基 金、 天天基 金、 联泰资 产、 长量基金 、好买基 金、众 禄基金、 恒天明泽 、和讯 信息、富 济财富、 金石基 金、虹点 基金 、 增财基 金、 钱景 基金、 鑫 鼎盛、 新兰 德、 泰 诚财 富 、 晟视 天下、 伯嘉 基金、 万得基金 、 苏宁 基金、 懒猫 金服 、肯特瑞 财富、 万家 财富 、 中信期 货。





二 、基金 转换 申请人 的范 围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以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申 请和 办理基 金转 换。








三 、基金 转换 受理场 所 基金转 换将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渠 道及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进行 。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办 理, 且该 销售 机构 须同时 代理 拟转 出基 金及 拟转入 基 金的销 售。 目前 本基 金转 换业务 仅限 于泰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渠道 。 目前, 投资 者可 通过 以下 途径办 理: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网 点( 公司 总部、 北 京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 ,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站 (www.ftfund.com ) , 泰信基 金管 理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52 页( 共 107 页)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5988 ,021-38784566)。


本公司 将在 条件 成熟 后, 通过其 他销 售机 构开 办此 项业务 。由 于各 销售 机构 的系统 差 异以及 业务 安排 等原 因 , 开展该 业务 的时 间可 能有 所不同 , 投资 者应 以各 销 售机构 公告 的时 间为准 。








四 、基金 转换 受理时 间 目前,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办 理基金 间转 换的 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 易日 。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或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或 其它 原因 , 基金 管 理人可 视情 况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并提 前2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五 、基金 转换 的程序 与原 则 (一) 基金 转换 费用


1、基 金转 换费 用构 成 及计算公式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金 的赎回 费、 转出 和转 入基 金的申 购费 补差 构成 。 1、转出基 金赎回费 :基于 每份转出 基金份额 在转换 申请日的 适用赎回 费率, 计算转 出 基金赎 回费 。 2、 转换 申购 费补 差: 当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低于 转入 基金申 购费 率时,补差费 为按照转 入 金额( 不含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计算 的申 购费 用差 额; 当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高 于转 入基金 申购 费 率时, 不收 取补 差费 。


3. 基金 转换采取未 知价法, 以申请当日(以下简 称"T"日)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为 基础计算。 具体计 算公 式为:





①转 出金 额= 转出 基金 份额×转 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②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转出金额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③转 入金 额= 转出 金额-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④转入 基金 申购 费= 转入 金额/(1+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若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适用 固定费 用, 则转 入基 金申 购费=转入基 金固 定申 购费





⑤转出 基金 申购 费= 转入 金额/(1+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若转出 基金 申购 费适 用固 定费用,则转出 基金 申购 费=转出 基金 固定 申购 费


⑥补差 费用=Max{(转入基 金申购 费-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0}





⑦净转 入金 额= 转入 金额- 补差费 用





⑧转入 份额=净转入 金额/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注: 公式 中的 “转 出基 金 申购费 ” 是在 本次 转换 过 程中按 照转 入金 额重 新计 算的费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53 页( 共 107 页) 用,仅 用于 计算 补差 费用 ,非转 出基 金份 额在 申购 时实际 支付 的费 用。 (二) 基金 转换 的申 请与 确认


1、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定 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交易 时 间段内 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


基金转 换以 份额 为单 位进 行申请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时 ,转 出方 的基 金必须 处 于可赎 回状 态, 转入 方的 基金必 须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已冻 结份 额不 得申 请基 金转换 。


基金转 换采 取 “ 未知 价原 则 ”, 即以 申请 受理 当日 各转出 、转 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资 产 净值为 基础 进行 计算 。


2、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收到 基金 转换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基金 转换申 请日 (T 日) , 正常情况下 , 基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将 在T+1 日对 投资 者T日 的基 金转换 业务 申请 进行 有效 性确认 。


基金转 换所 涉及 的两 只基 金,其 中任 何一 只处 于封 闭期、 暂停 赎回 期等 非开 放日, 或 者转换 申请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基金 转换 都不 予确 认。


单个开放日基金 净赎回份额 及净转出申请 份额之和超 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的10% 时, 为巨 额赎 回。 发生 巨 额赎回 时, 基金转 出与 基金赎回 具有 相同 的优 先级 , 基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决定全 额转 出或 部分 转出 , 并且对 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赎回 , 将采 取 相同的 比例 确认 。在 转出 申请得 到部 分确 认的 情况 下,未 确认 的转 出申 请将 不予以 顺延 。 投资人 可在T+2 工作 日及 之后到 其提 出基 金转 换申 请的网 点进 行成 交查 询。


(三)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本基金 遵循 “份额转 换 ” 的原则 , 基金 转出 的最 低 申请份 额为100 份; 在一个 销售机 构 的最低持 有份额不 得低于100 份。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某笔基 金转换将 导致其 在该销售 机构 所持有的 剩余基金 份额低 于100份的 ,应申 请一并 转 换,否则 ,注册登 记系统 可自动对 该剩 余份额 做强 制赎 回处 理。


单笔转 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限额 限制 。


(四)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1、T日的转 换申 请可 以在T 日规定 的正 常交 易时 间内 撤消;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基 金转换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记人 在T+1 工作日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办 理相 关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3、 目前 , 本公司 旗下 的开 放式基 金均 采用 前端 收费 模式 , 故投资 者转 入的 基金份额 将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54 页( 共 107 页) 被自动 记入 前端 收费 模式 下,且 持有 人对 转入 基金 的持有 期限 自转 入之 日起 计算;


4、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2个工作 日予以公 告。








六 、拒绝 或暂 停基金 转换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一) 除非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接 受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基 金 转换申 请:


1、不 可抗 力;


2、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转 换;


4、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 认为需 要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转 换申 请的 ;


5、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原基 金份 额不 变。


(二) 暂停 基金 转换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 上公告 ; 暂停 期间 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 。 如 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1天, 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 新开放 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 信息披 露媒体刊 登 基 金重新开 放基金转 换的公 告,并公 告最新的 基金份 额资产净 值;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1 天但少 于2 周, 暂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 种 指定信 息披 露媒 体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日公告 最新 的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如果发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停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一次 ; 当 连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 告的频 率进 行调 整。暂停 结束基金 重新开 放基金转 换时,基 金管理 人应提前2 个工作 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 信 息 披露媒 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并 在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日公 告最新 的基 金 份额资 产净 值。








七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截至2017 年12 月28 日 , 可办理 本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的销 售机 构如 下: 序号 机构名称 最低限额(元) 1 工商银 行 200 2 农业银 行 200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55 页( 共 107 页) 3 中国银 行 100 4 交通银 行 100 5 光大银 行 300 6 招商银 行 300 7 上海银 行 500 8 浦发银 行 300 9 中信银 行 300 10 华夏银 行 200 11 北京银 行 200 12 民生银 行 300 13 平安银 行 100 14 宁波银 行 200 15 南京银 行 100 16 泰信网 上直 销 100 17 国泰君 安证券 100 18 国信证 券 100 19 中信证 券 500 20 招商证 券 100


21 华安证 券 100 22 海通证 券 100 23 江海证 券 100 24 爱建证 券 200 25 华福证 券 100 26 中信建 投证券 100 27 银河证 券 100 28 安信证 券 300 29 万联证 券 100 30 平安证 券 100 31 华泰证 券 100 32 长城证 券 100 33 中信证 券( 山东 ) 500 34 中泰证券 100 35 华宝证 券 100 36 恒泰证 券 300 37 信达证 券 100 38 华龙证 券 100 39 长量基 金 100 40 诺亚正 行 100 41 蚂蚁基金 100 42 天天基 金 100 43 和讯信 息 100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56 页( 共 107 页) 44 金华银 行 100 45 中山证 券 100 46 利得基 金 100 47 中信期 货 500 48 好买基 金 200 49 众禄基金 100 50 恒天明 泽 100 51 富济财 富 100 52 虹点基金 100 53 兴业证 券 100 54 增财基 金 200 55 广州证 券 200 56 德邦证 券 300 57 钱景基金 100 58 鑫鼎盛 100 59 新兰德 100 60 陆基金 100 61 泰诚财 富 100 62 晟视天 下 100 63 伯嘉基 金 200 64 万得基金 100 65 上海华信证 券 100 66 懒猫金 服 100 67 中银国 际证 券 100 68 肯特瑞 财富 100 69 金石基 金 100


第八节 基金的非 交易过户 及转托管 一、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按 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的 行为 , 包括 继承 、 捐赠、 遗赠、 自愿离 婚、 国有资 产无 偿划转 、 机构合 并或 分立 、 资产售 卖、 机构清 算、 企业破产 清算 、 司 法执行, 及基金注 册与过 户登记人 认可的其 它行为 。无论在 上述何种 情况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必 须是 合格 的个 人投 资者或 机构 投资 者。 其中 :


(一) “继承 ”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或 受 遗赠人 继承 ;


(二)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 会或其 他具 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社 会团 体;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57 页( 共 107 页) (三) “遗赠 ”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立 遗嘱 将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赠给 法定 继承 人以外 的 其他人 ;


(四) “自 愿离 婚” 指原 属夫妻 共同 财产 的基 金份 额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愿 离婚而 使 原在某 一方 名下 的部 分或 全部基 金份 额划 转至 另一 方名下 ; (五) “国有资 产无 偿划 转 ”指 因管 理体 制改 革、 组织形 式调 整或 资产 重组 等原因 引 起的作 为国 有资 产的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国有 产权 主体 之间的 无偿 转移 ;


(六) “机构合 并或 分立 ”指因 机构 的合 并或 分立 而导致 的基 金份 额的 划转 ;


(七) “资产售 卖 ” 指一 企业出 售它 的下 属部 门( 独立部 门、 分支 机构 或生 产线) 的 整体资 产给 另一 企业 的交 易, 在这种 交易 中, 前者持有的 基金 份额 随其 他经 营性资 产一 同 转让给 后者 , 由后 者一 并 支付对 价;


(八 ) “ 机构 清算 ”是 指 机构因 组织 文件 规定 的期 限届满 或出 现其 他解 散事 由, 或因 其权力 机关 作出 解散 决议 , 或依 法被 责令 关闭 或撤 销而导致 解散 , 或因其 他原 因解散 , 从 而进入清 算程序( 破产清 算程序除 外), 清算组( 或类似组 织,下同 )将该 机构持有 的 基 金份额分 配给该机 构的债 权人以清 偿债务, 或将清 偿债务后 的剩余财 产中的 基金份额 分 配 给机构 的股 东、 成员 、出 资者或 开办 人;


(九) “企业破 产清 算 ” 是指一 企业 法人 根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企 业破 产法 (试行) 》 或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民 事诉讼法 》 第十 九章 的有 关规定被 宣告 破产 , 清算 组依法将 破产 企业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直接 分配 给该破 产企 业的 债权 人所 导致的 基金 份额 的划 转;


(十) “司法执 行 ” 是指 依据生 效法 律文 书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划转 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


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必 须提供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人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其中 , 因继承 、 捐赠 、 遗 赠、 自愿 离婚原 因导 致的 非交 易过 户向基 金销 售网 点申 请办 理, 因国 有 资 产无偿 划转 、 机构 合并 或分立 、 资产售 卖、 机构清 算、 企业 破产 清算 、 司法 执行原 因导 致的 非交易 过户 直接 向基 金注 册与过 户登 记人 统一 申请 办理。


三、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二个月 内办 理; 申请 人按 基金注 册 与过户 登记 人规 定的 标准 缴纳过 户费 用。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其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构 的转 托管 手续 。转 托管在 转 出方进 行申 报, 基金份 额转托管 一次 完成 。 投资 者于T 日转托 管基 金份 额成 功后 , 转托管 份 额于T+1 日 到达 转入 方网 点,投 资者 可于T+2 日起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五、基 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只受 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求 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的 冻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58 页( 共 107 页) 结与解 冻。 基金帐 户或 基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冻 结部分产 生的 权益 (包括 现金分红 和红 利再 投资) 一并 冻结 。


六、在 相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定 的条 件下 ,基 金管 理人将 可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 务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并制 定、公 布并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第九节 基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运用多 层次 先行 策略 ,灵 活配置 各类 资产 ,追 求收 益的长 期稳 定增 长; 提前 发现和 介 入价值 被市 场低 估的 价值 成长股 票, 在其 价值 回归 过程中 获取 超额 收益 。








二 、投资 方向 限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及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其中债 券包 括国债 、 金融债 、 企业 (公司) 债 (包括 可 转债) 等。








三 、投资 策略 (一) 投资 策略


1、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区别 于其 他基 金的 主要特 点, 是先 行策 略的 运用。 先行 策略 ,是 对国 际流行 的 均值反 转策 略在 中国 市场 的改良 应用 , 在投 资操 作 中注意 运用 股价 波动 的均 值反转 规律 , 强 调“先行价 值发 现、 提前控制风 险 ” , 简单 讲, 就 是在市 场取 得一 致认 识之 前, 超前 发现 和 介入价 值被 低估 的行 业和 个股 , 并在市 场存 在下 跌风险时 , 通过 资产 配置 比例的调 整, 提前 控制下 跌风 险。 先行策 略的 主要 目标 是那 些相对 于近 两、 三年 价格 高点, 股价 处于 相对 低位 的股票 。 通过对 其所 处行 业 、 公 司基 本面的 分析 , 寻找 价值 未能 被市场 充分 认识 的股 票作 为投资 对象 , 利用市 场的 均值 反转 规律 ,在其价值 回归 过程 中获 益。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以先 行策略 为核 心, 实行 自上 而下三 个层 次的 资产 配置 。


(1)大类 资产 配置


本基金 执行 灵活 的资 产配 置政策 ,利 用宏 观策 略分 析系统 和市 场价 值中 枢评 估系统 , 在主要 投资 股票 的基 础上 ,灵活 选择 在各 类别 资产 上的进 出时 机和 配置 比例 。


①宏观 策略 分析 系统 包括 对宏观 经济 运行 趋势 的判 断、经 济政 策调 整的 前瞻 性分析 ,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59 页( 共 107 页) 以及各 类别 资产 的政 策效 应研究 。


②市场 价值 中枢 评估 系统 ,通过 对移 动平 均市 盈率(PE 动量)等指标 的综合 分析 ,合 理 评估市 场价 值中 枢。 根据市场即 时市 盈率 与市 场价 值中枢 的偏 离程 度, 灵活调整大 类资 产配 置比例 。 在市 场处 于价 值 中枢下 方时 , 逐步 提高 股 票投资 比例 ; 反之 , 逐 步 降低股 票投 资比 例。


(2)行业 资产 配置


行业价 值评 估系 统包 括对 行业景 气度 、行 业增 长前 景、行 业盈 利能 力和 行业 指数市 场 表现等 因素 的综 合分 析, 是本基 金实 施行 业资 产配 置的决 策依 据。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处于 景气 复苏期 或者 进入 稳定 增长 期的传 统行 业, 以及 处于 成熟早 期 的新兴 行业 ;减 持处 于景 气高峰 、供 给趋 于过 剩的 行业, 或进 入萧 条期 的行 业。


(3)股票 选择 标准


根据先 行策 略选 股系 统, 选择兼 具价 值成 长特 征和 价值回 归潜 能的 股票 :


①盈利 指标 和理 论增 长率 达到价 值成 长股 的基 本标 准(剔 除预 计当 年亏 损以 及近三 年 理论增 长率 为负 的股 票) 。


②过去 一段 相对 较长 的时 间内股 价相 对涨 幅不 大。


③综合 动态 市盈 率(PEG ) 、市净 率(B/M )、每 股经 营现金 流/ 每股 价格(C/P )及 主 营业务收 入增长率 (SG) 等指标的 价值成长 评级处 于A股公司 前列; 其中B/M 、C/P为价 值因 子,SG 为成长 因子 ,PEG 是 兼顾价 值和 成长 的因 子 。 价值成 长评 级由 四个 指标 值排序 结果 ( 其 中PEG采取 升序排 列,SG 、C/P和B/M 采取降 序排列 ) 的加权相 加值来决 定,每 个指标的 权重 根据其 对超 额收 益的 贡献 度来确 定。 ④企业 所处 行业 发展 前景 良好, 已进 入景 气复 苏期 、稳定 增长 期( 传统 行业 )或成 熟 早期( 新兴 行业 ), 预期 主营业 务利 润和 主营 业务 收入增 长率 保持 在较 高水 平;


⑤企业 内部 治理 结构 比较 完善, 产品 具有 较高 的市 场知名 度, 处于 行业 领先 水平。


2、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部分 主要 运用久 期调 整、 收益 率曲 线配置 、类 别配 置、 无风 险套利 和 融资杠 杆等 策略 。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部分 主要 投资于 国债 及信 用评 级BBB 以上的 债券,具有以下 一项 或多 项 特征的 债券 ,将 是本 组合 债券投 资重 点关 注的 对象 :


(1)流动 性较 好;


(2)到期 收益 率相 对于 同类债券 较高 ;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60 页( 共 107 页) (3)发行 人资 信程 度和 财务状况 良好 ,偿 债能 力强 ;


(4)符合 本基 金投 资策 略和资产 配置 的要 求。


(二)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2、政 治形 势、 政策 趋势 和 宏观经 济形 势;


3、货 币政 策、 利率 趋势 ;


4、行 业和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


5、证 券市 场发 展趋 势。


(三) 决策 和操 作程 序


本基金 参与 投资 决策 和操 作的机 构和 部门 包括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基金 投资 部、 研 究 部。具体程 序如 下: (1) 金融 工程 人员 选择 合 适的金 融工 具, 对市 场各 类收益 率曲 线进 行拟 合, 并对各 类 收益率 曲线 之间 的相 对关 系以及 收益 率曲 线和 宏观 经济之 间的 关系 进行 数量 分析; (2) 研究 部与 基金 投资 部 联合对 宏观 经济 和债 券市 场深入 研究 , 初 步确 定资 产配置 方 案; (3) 基金 经理 构造 投资 组合计划 ; (4) 金融 工程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计 划进 行风 险收 益分 析, 提 出修 正意 见; 研究 部策略 分 析师通 过宏 观经 济以 及债 券市场 分析 ,对 投资 组合 的资产 配置 提出 调整 意见 ;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最 后确定投 资组 合方 案; (6)基金 经理 通过 交易 过程完成 投资 组合 方案 的构 建; (7 ) 金融工 程人 员对 投资 组合进 行跟 踪评 估, 提出风险控 制意 见, 按照风 险大小 , 定 期或随 时向 基金 经理 、投 资总监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报告; (8)风险 管理 部、 监察 稽核部对 投资 组合 计划 的执 行过程 进行 监控 ; (9) 评估 和调 整决 策程 序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根 据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和 实际 需要 可以调 整 决策的 程序 ,基 金经 理调 整投资 组合 应按 授权 权限 和批准 程序 进行 ; (10 )在确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有 权根据市场变化 和实 际需要 对上 述程 序做 适当 的调整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65%* 富时 中国A600 指数 + 35%* 富时 中国 国债 指数


说明: 富时 中国A600 指数 是新华 富时 指数 公司 编制 的包含 上海 、深 圳两 个证 券交易 所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61 页( 共 107 页) 流通市值 最大的600 只股 票 并以流通 股本加权 的股票 指数,是 目前中国 证券市 场中公信 力较 好的股票 指数。富 时中国 国债指数 涵盖了沪 深挂牌 的国债, 是比较有 市场影 响的国债 指数 。 根据本 基金 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范 围的 限定 ,选 用以 上比较 基准 是合 适的 。








五 、投资 限制 (一) 基金 投资 限制


1、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的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2、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任 何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的 总和 , 不超过 该证券 的10% ;


3、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债 券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总 值的80 %;


4、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5、不 违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比例等 约定 ;


6、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对上述 限制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于基 金成立之 日起6 个月内 达到 符合 规定 的比 例限制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剧 烈变 化导致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10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以 符合 上述规 定。


(二) 禁止 行为


1、投 资于 其他 证券 投资 基 金,但 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2、承 销证 券;


3、以 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 于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 券;


4、动 用银 行信 贷资 金从 事 基金投 资;


5、将 基金 资产 用于 担保 、 资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6、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7、以 基金 资产 进行 房地 产 投资;


8、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9、 向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10、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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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62 页( 共 107 页) 11、以 任何 方式 使用 基金 资产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资 产进 行交 易,或 者 使用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基 金资 产与 本基 金的基 金资 产进 行交 易, 但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 , 本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 定, 经有 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同 意并 以公平 的市 场价 格进行 交易 的除 外; 12、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规章 、中 国证 监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对上述 事项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六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的处 理原 则 (一)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司 的经 营管 理; (二)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 增值 ; (三)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股 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 利益。





七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未经审 计)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光大 银行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已于2018 年1 月25 日复核 了本 报告中 的 财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复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 者重大 遗漏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 资 680,881,760.52 53.25 其中: 股票


680,881,760.52 53.25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349,125,000.00 27.31 其中: 债券


349,125,000.00 27.3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58,160,417.24 12.3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8,006,201.68 6.10 8 其他资 产


12,357,798.71 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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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63 页( 共 107 页) 9 合计





1,278,531,178.1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32,282,142.91 26.97 D 电力 、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1,194,295.44 2.5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2,282,013.75 1.8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和 信息 技术服务 业 16,296,356.55 1.32 J 金融业 224,485,951.87 18.22 K 房地产 业 54,341,000.00 4.4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80,881,760.52 55.25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600 中国铝 业 6,929,932 46,222,646.44 3.75 2 000671 阳光城 5,300,000 41,711,000.00 3.38 3 601318 中国平 安 550,000 38,489,000.00 3.12 4 601939 建设银 行 4,999,912 38,399,324.16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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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64 页( 共 107 页) 5 600519 贵州茅 台 51,400 35,850,986.00 2.91 6 601988 中国银 行 8,820,000 35,015,400.00 2.84 7 601288 农业银 行 9,000,000 34,470,000.00 2.80 8 600893 航发动 力 1,249,920 33,635,347.20 2.73 9 600038 中直股 份 699,967 32,569,464.51 2.64 10 002640 跨境通 1,629,796 31,194,295.44 2.5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49,155,000.00 3.99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99,970,000.00 24.3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99,970,000.00 24.34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49,125,000.00 28.3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70401 17 农发01 1,500,000 149,970,000.00 12.17 2 150401 15 农发01 1,000,000 99,990,000.00 8.11 3 130203 13 国开03 500,000 50,010,000.00 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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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65 页( 共 107 页) 4 179939 17 贴现国 债39 500,000 49,155,000.00 3.99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 基金 本期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中 没有 发行 主体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的,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证券 。 8.2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在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 证金 998,404.8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356,361.27 5 应收申 购款 3,032.6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357,798.71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持有 处于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前十 名股票 中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8.6 本 报告 涉及 合计 数相 关比例 的, 均以 合计 数除 以相关 数据 计算 , 而 不是 对不同 比例 进 行 合计。 第十节 基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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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66 页( 共 107 页) (一) 本基金合 同生效日为2004年6月28日。 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 (截至2017年12月31日) 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 准的 比较如下表所示: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 ,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的变动 进行比较: (2004 年6 月 28 日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0101-20171231 3.06% 0.84% 9.76% 0.42% -6.70% 0.42% 20170101-20170630 -3.98% 0.74% 4.30% 0.39% -8.28% 0.35% 20160101-20161231 -32.14% 1.66% -10.32% 0.96% -21.82% 0.71% 20150101-20151231 41.22% 2.89% 10.49% 1.60% 30.73% 1.29% 20140101-20141231 6.68% 1.31% 29.63% 0.77% -22.95% 0.54% 20130101-20131231 27.15% 1.26% -3.78% 0.89% 30.93% 0.37% 20120101-20121231 -0.34% 1.04% 4.54% 0.85% -4.88% 0.19% 20110101-20111231 -31.24% 1.28% -17.72% 0.86% -13.52% 0.42% 20100101-20101231 -4.44% 1.58% -4.44% 1.01% 0.00% 0.57% 20090101-20091231 44.62% 1.76% 55.03% 1.32% -10.41% 0.44% 20080101-20081231 -48.15% 1.92% -47.05% 1.98% -1.10% -0.06% 20070101-20071231 126.73% 2.10% 99.77% 1.50% 26.96% 0.60% 20060101-20061231 108.35% 1.37% 78.37% 0.91% 29.98% 0.46% 20050101-20051231 -1.32% 1.07% -4.80% 0.93% 3.48% 0.14% 20040628-20041231 -5.80% 0.80% -4.93% 0.98% -0.87% -0.18% 20040628-20171231 188.88% 1.61% 152.47% 1.15% 36.41% 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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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67 页( 共 107 页)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4 年6 月28 日 正式 生效。





2、 本基金 建仓期为 六 个月。建 仓期满各 项投资 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投 资组合的 相关 规定。在 正常市场 情况下 ,本基金 组合投资 的基本 范围为: 股票资 产 30% -95% ,债券 资产 0%-65%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净 资产 的 5% 。


第十一 节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财产 的构成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所 拥有的 各类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二 、基金 财产 的账户 本基金 托管 人以 托管 人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 以托 管人 的名 义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资 金账 户, 用于证 券清算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行 间债 券托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68 页( 共 107 页) 管账户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账 户, 与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自有 的资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资 产账户 独立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与处 分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入 其固 有资 产。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财 产 和收益 ,归 入基 金财 产。


(三)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 进行清 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


(四)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第十二 节 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标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增值 ,依 据经 基金资 产 估值后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计 算出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计算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格的 基础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69 页( 共 107 页)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 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 从配股 除权 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 止, 如果收 盘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4、 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 基础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70 页( 共 107 页)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 以书面 形式 加密 传真 至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 时间 、 程序进 行复 核, 复核无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面 估值 结 果上加 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估值 错误 的确认 与处 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 点后 第5位四舍 五入 。当估 值或 份额 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并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达 到或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0.25% 时,基金 管 理人应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当估值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 值 的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因基金 估值 错误给 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 应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承担的 责任 , 有 权向过 错人 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理 销 售机构 、 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错造 成差 错,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的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损 方” ) 按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指 令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现有技 术水 平无 法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仍应 负有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务 。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已 发生 ,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71 页( 共 107 页)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 ) 差 错的 责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 错责 任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 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权 要求 其赔 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差 错发生 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72 页( 共 107 页)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形 及处 理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第十三 节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一)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 回购 利息收 入;


(二) 买卖 证券 差价 ;


(三) 银行 存款 利息 ;


(四) 因运 用基 金资 产带 来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 约;


(五) 其他 收入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 金净收益 为基金 收益扣除 按照有关 规定可 以在基金 收益中扣 除的费 用等


项 目后的 余额。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一 ) 基金收 益采 用现 金方式分 配, 投资者 可选 择获取现 金红 利或 者将 现金 红利按 红利 发放日 前一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下 称“ 再投 资方式 ”);如 果 投资者 没有 明示 选择 ,则 视为选 择现 金方 式分 配;


(二)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三) 基金 当期 收益 先弥 补上期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收 益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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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73 页( 共 107 页)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基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五) 如果 基金 投资 当期 出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按照有 关规 定执 行;


(七)在 符合基金 分红条 件,本基 金每年至 少分红 一次。当 年成立不 满3个月 ,收益 可 不分配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基 金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在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人 公告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一)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二 ) 红利分 配时 发生 的银行转 帐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当投资人的 现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注


册与过户登 记人 可将 投资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日 前一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第十四 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关 的费 用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1、基 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5%年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1.5% ÷当 年天 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2、基金管 理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 至每个月 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 指令,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2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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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74 页( 共 107 页) 1、基 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0.25% 年费 率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25%÷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2、基金托 管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 至每个月 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 指令,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前2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 项调 整 不需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三) 其它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费 用


1、基 金信 息披 露费 用;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3、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和律师 费;


4、证 券交 易费 用;


5、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费 用。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 金额支 付 , 列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 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关 的费 用 (一) 申购 费


1、本基金 的申购费 按申购 金额采用 差别费率 ,投资 人在一天 之内如果 有多笔 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费率表 如下 :


申购金额(元) 申购费率 50万以 下 1.50% 50万≤M<100 万 1.20% 100万≤M<250 万 0.75% 250万≤M<500 万 0.50% M≥500 万 每笔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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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75 页( 共 107 页)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2、计 算公 式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 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下舍 去 , 不向投 资者 收取。


3、收 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基金的 申购 费由 申购 人承 担, 用 于支 付基 金销 售代 理 费和注 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 续费 , 不计入 基金 财产 。 (二) 赎回 费


1、 赎回费 率随 基金 持有 时间的增 加而 递减 , 费率 分为四档 。 持有 期限 的起 始日为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


2、计 算公 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数量 ×T日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以 人民 币元 为单位 ,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下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表 的财 产计 入基 金财 产。


3、收 取方 式及 使用 方式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 担,75% 用于 支付 销售 代理 费用 和注册 登记 费用 等相 关手 续费 ,25% 归基金 资产 。


(三) 申购 、赎 回费 率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许可 的范 围内 调整 申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 最 新的 申 购费率 和 赎回费 率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将 于新 的费 率开始 实施 前 2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0-90天 0.5% 91-180 天 0.35% 181-365 天 0.18% 366-730 天 0.1% 731天及以 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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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76 页( 共 107 页)





三 、基金 费用 种类的 调整 本基金 可在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条 件下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增加 其他 种类 的基 金费用 。 如 本基金仅 对新发行 的基金 份额适用 新的基金 费用种 类,不涉 及已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四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第十五 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一 、投资 的会 计政策 (一)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


(二 ) 基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历每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成立 少于3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三)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帐 本位 币, 记帐 单位 是人民 币元 ;


(四)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的 会计 制度 ;


(五) 本基 金独 立建 帐、 独立核 算;


(六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 完整 的基 金会计 帐目 、 凭证 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七 ) 基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并以 书面 方式确 认。








二 、投资 的审 计 (一)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 证券业 从业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基金年 度 财务报 表及 其它 规定 事项 进行审 计。 会计师 事务 所及其注 册会 计师 与基 金发 起人 、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二 ) 会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时, 须事先征得 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三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的, 经基金 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意后可以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更 换会计师 事务 所后 的两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同时分 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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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77 页( 共 107 页) 第十六 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信息 披露 的形式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按 照 《基金法 》 、 《运作 管理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办理 。 本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事 项须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 上公告 ,并 同时 在本 基金 管理人 的公 司网 站上 刊登 (www.ftfund.com)。


注: 本 基金 目前 选择 的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是 《中 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报 》。








二 、信息 披露 的种类 、披 露时间 和披 露形式 (一)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书: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 《运作 管理 办法 》 、 基金合 同编 制招 募说 明书 , 并在基 金 份额发 售的 三日 前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同时 ,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将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 募 说明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4、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每 六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四 十五 日内 ,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将 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公告 的十五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


(二) 基金 运作 信息 披露


本基金 运作 信息 披露 包括 年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季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 。 由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露办 法》 等相 关文件 进行 编制 ,并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上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年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季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应当 在公开 披露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采用 电 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 方式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 地中国证监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78 页( 共 107 页)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1、年度报 告: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九 十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 度报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半年度 报告: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 束之日 起六十日 内,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 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3、季度报 告: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十五个 工作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 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 基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三) 基金 临时 信息 披露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 大影响 的重 大事 件时 , 有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两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 备案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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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79 页( 共 107 页)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开 放式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24、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5、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四) 澄清 公告 与说 明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清 , 并将 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所 。





三 、信息 披露 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本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摘 要 、 定 期报 告、 临 时报告 等文 本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投资者可免 费查 阅。 在支付 工本费后 , 可在 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文本 的内容 与所 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如有必 要, 投资 者可 直接 登 录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www.ftfund.com) 查阅 或下 载 上述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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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80 页( 共 107 页) 第十七 节 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的 主要 风险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市 场风险 可以 分为 股票 投资 风险和 债券 投资 风险 。


股票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国家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产业 政策等的 变化对 证券市场 产生一定 的影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水平 波动 的风 险。


2、宏 观经 济运 行周 期性 波 动,对 股票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的风 险。


3、上市公 司的经营 状况受 多种因素 影响,如 市场、 技术、竞 争、管理 、财务 等都会 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致 股票 价格 变动 的风 险。


债券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市 场平 均利 率水 平变 化导致债 券价 格变 化的 风险 。


2、债券市 场不同期 限、不 同类属债 券之间的 利差变 动导致相 应期限和 类属债 券价格 变 化的风 险。


3、债券之 发行人出 现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 息,或 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 用质量 降低导 致 债券价 格下 降的 风险 。


(二) 管理 风险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市场 走势 的正确 判断 实现 较高 的投 资回报 , 但 并不 保证 基


金投资收 益 为正 。 管理人 可能 因信 息不全等 原因 导致 判断 失误 , 使得基 金投 资目 标无 法完成 , 甚至造 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 通过合 理配 置股 票 、 债 券 和现金 的投 资比 例获 取较 高的投 资收 益, 在市 场或 个股 流动 性不足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可能 无法 迅速 、 低成 本地调整 基金 资产 的配置 比例 ,对 基金 收益 造成不 利影 响。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管 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和现 金过 多带来 的机 会成 本风 险。


(四)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81 页( 共 107 页)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 例如, 越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易 错误 、IT 系统 故 障等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 或者导 致投资者 的利益受 到影响 。这种技 术风险可 能来自 基金管理 公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五) 法律 风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 些市 场行 为受 到限 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六) 其它 风险


战争 、 自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严 重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二 、基金 产品 的风险 和风 险控制 (一 ) 本 基金 利用 宏观 策 略分析 系统 和市 场价 值中 枢评估 系统 来完 成大 类资 产配置 。 这 两个系 统主 要依 据历 史数 据及经 验值 来评 估股 票市 场的整 体投 资价 值和 风险 程度, 历史 数 据 的局限 性以 及经 验值 的主 观性可 能导 致系 统失 效 , 从而影 响择 时的 准确 性 , 给基金 投资 带来 风险 。 风险防 范措 施: 发 挥专业 人员 知识 优势 , 动 态跟踪 市场 变化 , 不断 调 整系统 的重 要参 数,以 适应 市场 ;以 定性 分析来 弥补 数量 分析 的不 足。 (二 ) 本基金 利用 行业 价值评估 系统 来完 成行 业资 产配置 。 该系 统对 行业 景气度 、 行业 增长前 景等 的分 析可 能由 于历史 数据 和某 些指 标的 局限性 , 导致 对行 业投 资 价值的 误判 。 风 险防范 措施 : 深入 研究 经 济起飞 阶段 发展 中国 家的 行业发 展轨 迹 , 积 极探 索 行业景 气与 国内 宏观经 济波 动的 基本 规律 ,不断 提高 行业 研究 的水 平。


(三 ) 本基金 利用 先行 策略选股 系统 选择 个股 。 该系统重 视选 股指 标的 历史 表现 , 但如 果完全 依赖 这些 指标 的历 史表现 来选 择个 股, 可能 会 导致忽 略一 些过 去业 绩不 佳但近 期基 本 面突然 改善 的个 股, 也可能会导 致对 历史 业绩 优良 个股的 过度 投资 。 风险 防范措施 : 对上 市 公司业 绩变 化保 持密 切跟 踪并进 行动 态评 级, 加强 对基本 面可 能发 生突 变的 公司的 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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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82 页( 共 107 页) 第十八 节 基金的终止与清 算





一 、基金 终止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本基金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将终止 :


(一)存续 期间内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 续60个 工作日达不 到200 人,或 连续60个工 作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币5000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将宣 布本 基金 终止 ;


(二)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表决终 止的 ;


(三)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的 ;


(四 ) 基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 丧失基 金管理资 格、 停止营 业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而 无其 它基 金管 理公 司承受 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五 ) 基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 丧失基 金托管资 格、 停止营 业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本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而 无其 它托 管机 构承 受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六)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起的 基金 合并 、撤 销;


(七)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情 况。


基金终 止后,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依 照 《信 托 法》 、 《基 金法》 、 《 运作 管 理办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金 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利 时, 可以 留置基 金资 产或 者对 基金 资产的 权利 归属 人提 出请 求。








二 、基金 清算 (一) 基金 清算 小组 1、自基金 终止之日 起30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清算 小组在中 国证监 会的监 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清 算小组成 员由基 金发起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 师、具 有从事证 券法律业 务资格 的律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 。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清算 小组 在成立 后五 个工 作日 内应 当公告 3、基金清 算小组负 责基金 资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基 金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以 基金 的名 义进 行必 要的民 事活 动。


(二) 清算 程序


1、基 金终 止后 ,由 基金 清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资产 ;


2、对 基金 资产 和债 权债 务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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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83 页( 共 107 页) 4、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证监 会;


5、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6、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分配 。


(三)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资 产中支 付。


(四) 基金 清算 剩余 财产 的分配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资 产未 按前 款1 至3 项 规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五)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终止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5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 清算小组 公告;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 清算结 果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3个工作日内 公告 。


(六) 清算 的帐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清 算帐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 上。 第十九 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权利 和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按法 律法规 、 本 基金 合同 以及 依 据本基 金合 同制 定的 其他 法律文 件 的规定 享有 下列 权利 :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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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84 页( 共 107 页)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份额发 售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8、要求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本基 金合同以 及依据本 基金合 同制定 的 其他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履行 其义务 ;


9、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权利。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 遵守 本基 金合 同及 根 据本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相关 业务规 则;


(2)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3)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返还 持有 基金 份额 过程中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活 动;


(6)法律 法规、本 基金合 同以及依 据本基金 合同制 定的其他 法律文件 所规定 的其他 义 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自本基 金成 立之日 起,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独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财 产;


2、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获 得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3、担任基 金的注册 登记机 构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注册登记 费用;选 择和更 换注册 登 记代理 机构 ,并 对其 注册 登记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4、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5、依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6、提 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依据基 金合同及 有关法 律规定监 督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行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 了本基 金合 同或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 应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 有权 提 议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表决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或 采取 其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9、选择、 更换代销 机构; 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 为代销 机构的作 为或不作 为违反 了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基 金销 售代理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行使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或基金 销售 代理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85 页( 共 107 页) 协议赋 予 、 给 予、 规定 的 基金管 理人 的任 何及 所有 权利和 救济 措施 , 以保 护 基金财产的 安全 和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10、 按照 《基 金法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代表基 金对 其所投资 的企 业依 法行 使股 东权利 或 行使因 投资 于其 他证 券产 生的权 利;


11、 法律 法规 、 本基金 合同 以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基金管 理人将遵 守《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最 大利益 处理 基金 事务 ;


2、基金管 理人保证 恪尽职 守,依照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谨慎 、有效 管理和 运 用基金 财产 ; 3、设置相 应的部门 并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 和运 作基金 财产 ;


4、设置相 应的部门 并配备 足够的专 业人员办 理基金 份额的认 购、申购 、赎回 和其他 业 务或委 托其 他机 构代 理基 金业务 ;


5、设置相 应的部门 并配备 足够的专 业人员办 理基金 的注册登 记工作或 委托其 他机构 代 理该项 业务 ;


6、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保证所 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固 有财 产相 互独立 , 确保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保证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在 财产运 作、 财务 管理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确 保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7、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方谋取利 益,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此义 务 ,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方谋 取利 益 , 所 得 利益归 于基 金财 产,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 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转为 其固有 财产 , 违 反此款 规定 的, 将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包括 但不 限于 恢复基 金财 产的 原状 、承 担赔偿 责任 ;


8、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委托 第三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


9、接受基 金托管人 依据法 律法规、 本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对 基金管理 人履行 本基金 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的情况 进行 的监督 ;


10、按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11、按 照法 律和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2、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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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86 页( 共 107 页) 13、 保守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但因遵 守和 服从 司法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或其他监 管机 构的 判决 、 裁决、 决定 、 命令而 作出 的披露不 应视 为基 金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保密 义务 ;


14、依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决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5、不 谋求 对基 金财 产所 投资的 公司 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16、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执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17、编 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18、保 存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及 其他 处理 有关 基金事 务的 完整 记录15 年 以上;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面临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财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1、基金 托管人因 过错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向 基金托 管人追偿 , 但除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外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赔偿 责任及 其他 法律 责任 ;


22、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信托 目的 处分 基金财 产或 者因 违反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管理 职责 、 处理 基金 事 务不当 而致 使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的 , 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过错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3、 确保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内发 出; 保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开 资料 ,并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 印件 ;


24、负 责为 基金 聘请 注册 会计师 和律 师;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法律 法规 、 本基金 合同 以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一)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依 法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的 财产;


2、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3、监督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如认为基 金管理人 违反了 本基金合 同或国家 有关法 律规定 对 基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 并 有 权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 或采 取其 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87 页( 共 107 页)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4、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 及依据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 他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基金托 管人将遵 守《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依法持 有基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最 大利 益处理 基金事务 ;


2、基金托 管人保证 恪尽职 守,依照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谨慎 、有效 地持有 并 保管基 金财 产;


3、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4、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监控 制度、监 察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人 事管理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产 相互 独立 , 保证 其 托管的 本基 金与 其托管的 其他基金 财产之 间相互独 立;对不 同的基 金分别设 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账 管理 , 保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 登记、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5、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利 益,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此义 务 ,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方谋 取利 益 , 所 得 利益归 于基 金财 产,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 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转为 其固有 财产 , 违 反此款 规定 的, 将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包括 但不 限于 恢复基 金财 产的 原状 、承 担赔偿 责任 ;


6、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 基金财 产;


7、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8、以本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 按照有关 规定开立 基金托 管专户和 证券交易 资金账 户,负 责 基金投 资于 证券 的清 算交 割,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 , 并负责 办理 基金 名下 的资金 往来; 9、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但因遵守和 服从 司法 机关 、 中国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的 判决 、 裁决 、 决定 、 命 令而 作出 的披 露 不应视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保密 义务 ;


10、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净 值;


11、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半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 理人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88 页( 共 107 页) 为,还应 当说明基 金托管 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 的措施 ; 按规定 出具基 金管理人 履行基金 合 同 情况和 基金 托管 情况 的报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


12、按 规定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3、 采取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使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购和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有 关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4、 采取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算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15、 采取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 条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16、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指令 违法 、 违 规的 , 不予 执行,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17、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的会 计账 册、 报表和 其他有关 基金 托管 事务 的完 整记录 等15 年以上 ;


18、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9、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


20、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 销、破产 或者由接 管人接 管其财产 时,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2、基金 管理人因 过错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 为基金向 基金管 理人追偿 , 但除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不 承担连 带责 任、 赔偿 责任 及其他 法律 责任 ; 23、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4、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事 由


有以下 事由 情形 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修 改基 金合 同, 但基 金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决 定终 止本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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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89 页( 共 107 页) 6、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7、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8、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9、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10、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10% 以上 (不 含10% )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定 程序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法律 法规 、 本 基金 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 义 务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 项。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有 关事 项


1、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和 符合 规定 条件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1) 在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开会 时间 及 地点由 基金 管理人 选择 确定 。 (2)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不召 集的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在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审议 与 基金管 理人 有利 益冲 突的 事项或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行 使召集 权 的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及地点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要 求 召开 大会 的情 形


a、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b、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 定 不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c、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90 页( 共 107 页) 60日内 召开 。


d、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都不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 按 照《基 金法 》第 七十 二条 第二款 的规 定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e、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至 少提前30 日向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方式 和通讯 等方 式开 会, 具体 由 召集人 确 定,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采取 现场 开会方 式。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30 天,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通 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方式 、表 决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议事 程序 ;


(3) 权利 登记 日;


(4) 投票 委托 书送 达时 间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电 话;


(6) 其他 注意 事项 。


如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会 议通 知 应在公 告前5 个工作 日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 且除 上述 内容 外 还要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具 体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的寄 交和 收取 的方 式等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方 式


(1)现场 开会


a、本基金 合同所指 现场开 会系指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通过授 权委托 书委派 其 代理人 出席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现 场开 会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 出席。


b、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时,应向 召集人出 具符合 法律法 规 和规章 、 本基 金合 同及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有 关证 明文 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理 人在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时 , 应 向召 集 人提交 有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具 的有 效书 面授 权书 和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应 当提 交的 上述 证明 文件。


c、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代 表50 %以 上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2)通讯 方式 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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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91 页( 共 107 页) a、本基金 合同所指 通讯方 式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 式在表 决截 止日 以前 送达 至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


b、召集人 按本基金 合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c、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在 以书面通 讯方式进 行表决 时,应向 召集人以 书面方 式提交 符 合法律法规 和规 章、 本基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有关证 明文 件。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理 人在 以书面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应 向召 集人 以书 面方 式 提交有 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具的 有效 的 书面授 权委 托书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提 交的 上述 有关证 明文 件。 不能 满足 上 述要求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代理 人所 提交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被视 为无 效, 其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不计 入参 加表 决的 总份 额。 召 集人 在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在 表决 截止 日以 前实 际 送达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的 投票视 为有 效 投票, 本条 款不 适用 本基 金合同 中有 关“ 视为 送达 ”的规 定。 d、基金份 额持有人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 ,所有 出具有 效 书面意见 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 基金份 额达到在 权利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的50% 以 上。


4、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 内容


a、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 以讨论 “召开事 由 ” 所规 定的任 何事 项。


b、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上讨论的 事项应仅 限于在 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 事项, 未在会 议 通知中 列明 的事 项不 得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讨 论; 未 经公 告的 事项 不得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表 决。


(2)提案 权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单独或合计 持有 本基 金10%以上( 不含10%)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 会议 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 需审议表决 的议案 。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a、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有直 接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提 交大会审 议; 对于 不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 不 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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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92 页( 共 107 页) b、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作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3)议事 程序


a、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规定 程序宣布 会议议事 程序及 注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律师或公 证员 见证 后形成 大会 决议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 在基 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 由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则由 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代 理人以所 代表的 基金份额50% 以 上多数(不含50%) 选举产 生 一名代表 作为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 当制 作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 人 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 、 身份证号 码、 住所 地址、 持有 或者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项 。


b、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先由 召集 人至 少提 前30 天公 布提 案, 在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 日期第 二天 在公 证机 构监 督下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形成决 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5、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和 程序


(1)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a、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半数 以上 ( 不含半 数 ) 表决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 列b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议 通过的事 项以外的 其他事 项均应以 一 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b、特 别决 议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过的特别决议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 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本基金 的终 止 、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 更换 基 金托管 人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c、与某一 表决事项 有利害 关系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不 得就该事 项行使表 决权;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所代表 的表 决权 份额 不计 入有效 的表 决权 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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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93 页( 共 107 页) (2)表决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书 面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表面符 合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无 效表 决。


(3)表决 程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a、现 场开 会


i. 如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 名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 理人中选举 三名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ii.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iii. 如 果大会主 持人对 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者代 理人 对大 会主持 人宣 布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 有 权 在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新 清点 , 大会 主持 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b、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的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表决 通过的事 项,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 报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 日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自生 效之 日起2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三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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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94 页( 共 107 页)





五 、基金 合同 变更和 终止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本基金 合同的修 改应经 当事人同 意,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并 经中国 证 监会批 准, 自批 准之 日起 生效。


2、但在下 列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 后可直接 修改基金 合同, 无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决议, 但应 进行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因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颁布 之规定的 相应修 改而导致 本基金合 同的部 分条款 与 之不符 的, 则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颁布 之规 定作 相应 修改;


(2)因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基本情况 发生变 更,包括 但不限于 住所、 法定代 表 人、组 织形 式、 注册 资本 等情况 的变 更;


(3)不对 本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 ,并不涉 及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


3、本 基 金 合同 规定基 金管 理人有 权修 改的 事项 , 一 经 公告, 即构 成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修改后 的基 金合 同应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出现下 列情形, 基金合 同变更内 容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 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围 或策 略;


(3)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 在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申购 、赎 回费 率比 例范 围以外 变更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


(7)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变 更。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本基金 合同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一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 1、 存 续期 间内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60个工作 日达不 到200 人, 或连续60 个工作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币5000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将 宣布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2、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决终 止的 ;


3、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4、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在6个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承接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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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95 页( 共 107 页) 5、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在6个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托管人承 接的 ;


6、由 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7、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 从 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 权利 时, 可以 留置 基金 财产 或 者对基 金财 产的 权利归 属人 提出 请求 。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或 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议 可 首先通过 友好协商 解决, 自一方书 面要求协 商解决 争议之日 起60 日 内如果 争 议未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提交 仲裁时 该会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裁 各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除提交 仲裁 的争 议之外 ,各 方当 事人 仍应 履行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规 定。


(三)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基金投资 者作为一 方当事 人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一 方或数 方作 为另 一方 当事 人之间 发生 争议 , 首先 通 过友好 协商 解决 , 自一 方 书面要 求协 商解 决争议之 日起60 日内如 果 争议未能 以协商方 式解决 ,则任何 一方有权 向有管 辖权的人 民法 院起诉 ,也 可将 事后 达成 的仲裁 协议 向仲 裁机 构申 请仲裁 。





七 、基金 合同 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并 对外公 开散 发或 供投 资者 在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代 销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也 可在 支付 一定 工本 费后获 得本 基金 合同 复印 件或复 制件 , 但 应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第二十 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名称: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路256 号3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小林 注册资 本:2亿元人 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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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96 页( 共 107 页)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中 国光大 中心 成立日 期:1992 年 8 月 18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404.3479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张建春 电话:010-63639180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 www.cebbank.com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监 督、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 暂行 办法》 、 《试 点办法 》 、 《基 金契 约》 和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 托管 人应 对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资产 的投资 对象 、 基金 资产 的投资组 合比 例、 基金资 产的核算 、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基金管 理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金托管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收益 分 配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1 、基 金托 管人定 期对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投资、 运作等 方面 的运作 是否严 格按照 《暂 行 办法 》 、 《试 点办 法》 、 《基 金契 约》 和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对因基 金 管理人 的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灭失 、 减损 、 或处于 危险状态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立即以 书面 的方 式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予 以纠 正和采 取必 要的 补救 措施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赔偿 基 金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


2、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违 反《暂行 办法》 、《试点 办法》、 《基金 契约》 和 有关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如基金 托管人认 为基金 管理人的 作为或不 作为违 反了法律 法规、《 基金契 约》或 本 托管协议 ,基金托 管人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门, 有权利并 有义务 行使法律 法规 、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97 页( 共 107 页) 《基金契 约》或本 托管协 议赋予、 给予、规 定的基 金托管人 的任何及 所有权 利和救济 措施 , 以保护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包括 但 不限于 就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事宜召 集基 金 持有人 大会 、代 表基 金对 因基金 管理 人的 过错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的损 失向 基金 管理人 索赔 。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暂 行办 法》 、 《 试 点办法 》 、 《 基金 契约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就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及时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 是 否 将基金 资产 和自 有资 产分 账管理 、 是否 擅 自动用 基金 资产 、 是否 按 时将分 配给 基金 持有 人的 收益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清算 账户等 事项 , 对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1、基金管 理人定期 对基金 托管人保 管的基金 资产进 行核查。 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擅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 因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导致 基金资 产灭 失 、 减损 、 或 处于 危险 状态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立 即以 书面 的方式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予 以纠正 和采 取 必要的 补救 措施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的 行为 违反 《暂 行办 法》 、 《 试点 办法 》 、 《基 金契约 》 和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基金 托管人的 作为或不 作为违 反了法律 法规、《 基金契 约》或 本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门, 有权利并 有义务 行使法律 法规 、 《基金契 约》或本 托管协 议赋予、 给予、规 定的基 金管理人 的任何及 所有权 利和救济 措施 , 以保护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包括 但 不限于 就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事宜召 集基 金 持有人 大会 、代 表基 金对 因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的损 失向 基金 托管人 索赔 。


(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对 方依照 本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监督、 核查。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 协议规 定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一) 基金 资产 保管 的原 则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的全 部资 产。


基金资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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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98 页( 共 107 页) 1、 本基金 所有 资产 的保 管责任 ,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将遵 守 《暂 行办法 》 、 《试点 办法 》 、 《 基金 契 约》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为 基金持 有人 的最 大利 益处 理基金 事务 。 基 金托管 人保 证恪 尽职 守, 依照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 , 安全 、 完整、 谨慎、 有效 地持 有 并保管 基金 资产 。


2、基金托 管人应当 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 合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事 宜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监控 制度 , 对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 的部 门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 控制和 事后 监督 ,防 范和 减少风 险。


3、基金托 管人应当 购置并 保持对于 基金资产 的托管 所必要的 设备和设 施(包 括硬件 和 软件) ,并 对设 备和 设施 进行维 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保持 设备 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4、除依据 《暂行办 法》、 《试点办 法》、本 《基金 契约》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为 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此义 务 , 利用基 金资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方谋 取 利益, 所得 利益 归于 基金 资产。


5、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 资产转 为其 自有 资产 , 不得 将自有 资产 与基 金资 产进 行交易 , 或将不 同基 金资 产进 行相 互交易 ; 违背 此款 规定 的 , 将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包 括但不 限于 恢复 基金资 产的 原状 、承 担赔 偿责任 。


6、基金托 管人必须 将基金 资产与自 有资产严 格分开 ,将本基 金资产与 其托管 的其他 基 金资产 严格 分开 ;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为 基金 设立 独立 的账户 , 建立 独立 的帐 簿, 与基金 托管 人 的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帐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帐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7、除依据 《暂行办 法》、 《试点办 法》、本 《基金 契约》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资 产。


8、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二) 基金 成立 时募 集资 金的验 证


基金设 立募集期 满或 基金 发起人 (即本 基金 的基 金管理人 )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基金发 起 人 (即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设立 募集 的全 部资金存 入其 指定 的验 资专 户; 由基 金发 起 人 (即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具 验 资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 应由参 加验 资的2名以上 (含2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有效 。 验资 报告出 具后 ,基 金成 立。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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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99 页( 共 107 页) 2、基金托 管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 开设本 基金的银 行账户。 本基金 的银行 预 留印鉴 , 由基金托 管人 保管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 通过 本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3、本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中 国银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应当 以托管 人和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设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2、本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另一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 使用本 基金 的 任何证 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 帐户, 用于本基 金的证 券交 易和 资金 清算 。 4、若中国 证监会或 其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管协 议订立 日之后允 许本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则基金 托管人应 当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设从 事该 投资 业务 的账 户, 并遵 守上 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使用 的规 定。


(五)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但 要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实物 证券分 开 保管;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代保 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六) 与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 理人保 管。 除本协 议另 有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如上述 合同 只有 一份 正本 且该正 本首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取得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将该 正本 送 达基金 托管 人处 。


(七) 国债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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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00 页(共 107 页) 1、基金成 立后,基 金管理 人负责代 表基金向 中国证 监会和中 国银监会 申请进 入全国 银 行间同 业拆 借市 场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由基 金 托管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国债 托管 帐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债 券和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协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存 。 (八 ) 因为登 记结 算模 式转换 , 关于账 户开 设、 超头寸交 易等 处理 , 需要 双方共同 签署 《补充 托管 协议 》 或 《 资金 结算协 议》 , 待新 文本 确定 后, 双 方补 充签 署。 《 补充 托管协 议 》 或 《 资金 结算 协议 》 中如 有与本 协议 相关 条款 冲突 或不一 致的 内容 , 以 《补 充托管 协议 》 或 《资金 结算 协议 》为 准。 如国家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有 新的规 定, 以新 的规 定为 准。


(九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正式实 施后 , 以 《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的相 关规 定为准进 行相 应调整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金资 产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 后的价 值。基金 单位资产 净值是 指计算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单 位总 数后 的价 值。


2、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估 值原则 应符 合 《基 金契 约》 的规定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单位 资产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工作 日结 束后 计算 得出 当日的 基金 单位 资产 净值 , 并在盖 章后 以 加密传 真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 到上述 传真 后马上对 净值 计算结 果进 行 复核 , 并在盖 章后 以加 密传真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的复 核结 果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存在 差异 , 且双 方经 协 商未能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按 照其 对基金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账册 的建 账和 对账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在本基 金成立后 ,应按 照财政部 《证券投 资基金 会计核 算 办法 》 规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别独立地 设置 、 登录 和保 管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册 定 期进行 核对 , 互相 监督 , 以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法 存在 分歧 ,应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2、双方应 每日核对 账目, 如发现双 方的账目 存在不 符的,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必 须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保证双 方平 行登 录的 账册 记录完 全相 符。 (三)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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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01 页(共 107 页) 1、基金财 务报表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每月分 别独立编 制。月度 报表的 编制, 应 于每月终 了后5日 内完成; 投资组合 公告在本 基金成 立后每季 度公告一 次,在 该等期间 届 满 后15个工作 日内 公告 ; 公开说明 书在 本基 金成 立后 每六个 月公 告一 次, 于该等期间 届满 后后 1个月内公 告。年 中报告在 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 后40日 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 半年终了 后60 日内予 以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后60日内编 制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 后90日内予 以 公告。


2、基金管 理人在月 度报表 完成当日 ,将报表 盖章后 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 核;基 金托管 人 在收到 后应 及时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在年中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 收到 后20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 人应在收到 后30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 均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进行 。


3、基金托 管人在复 核过程 中,发现 双方的报 表存在 不符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的 账 务处理 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 无法达 成一 致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帐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加 盖公 章 , 双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 表 达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会 备案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持 有人 名册 , 包括 基 金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权 益 登记日 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持 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 持有 人名册 、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持有 人名册 ,均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托管 人负 责分 别保 管。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首先通 过 友好协商 解决,自 一方书 面提出协 商解决争 议之日 起60日内 如果争议 未能以 协商方式 解决 ,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北京分会根据提 交仲 裁时该会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裁 各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除提交 仲裁 的争 议之外 , 各方 当事 人仍 应履行本 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 金契 约》 和托管协 议规 定的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02 页(共 107 页) 义务, 维护 基金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改 与终 止 (一 )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协商 一致 , 可以 对协 议进行修 改。 修改后 的新 协议, 其内 容 不得与 《基 金契 约》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生 效。


(二)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协 议终 止:


1、基 金或 《基 金契 约》 终止;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4、发 生《 暂行 办法 》、 《 试点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第二十 一节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本公司 的投 资者 服务 理念 是“专 业、 效率 、真 诚、 超越” 。为 保证 旗下 基金 的正常 运 营, 为投 资者 提供 安全 、 高效 、 方 便的 服务 , 本公 司建立 了完 善的 投资 者服 务系统 , 主要 通 过柜台 直销 、电 话、 传真 、网络 等方 式为 投资 人提 供服务 。





( 一)为 投资 者服务 的种 类 1、柜 台服 务 代销机 构和 本公 司直 销柜 台将为 投资 者提 供柜 台服 务。 为方 便直 销投 资者 , 本 公司 在 上海建 立了 直销 柜台 。具 体内容 包括 : 类别 直销柜台 代销柜台 办理交 易等 业务 仅对直 销投 资者 仅对代 销投 资者 个人帐 务查 询 仅对直 销投 资者 仅对代 销投 资者 公共信 息查 询 所有投 资者 所有投 资者 问题解 答 所有投 资者 所有投 资者 投诉 接受所 有投 资者 投诉 接受代 销投 资者 投诉 2、Call Center 服务 本公司 的呼 叫中 心和 各代 销机构 的Call Center共 同 为基金 投资 者提 供投 资者 服务。 本公 司的呼 叫中 心设 备完 善, 目前拥 有6 名坐 席、60 条中继线, 提供5*12 小时 的人 工座席 服务 及 7*24小时的 自动 语音 服务 ,能够 确保 投资 者的 要求 在3个工作 日内 得到 答复 。呼叫中 心提 供 的服务 如下 : 类别 泰信基金的CALL-CENTER 代销机构的CALL-CENTER 个人帐 务查 询 所有投 资者 代销投 资者 交易确 认短 信 提供手 机号 码的 投资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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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03 页(共 107 页) 公共信 息查 询 所有投 资者 所有投 资者 问题查 询 所有投 资者 代销投 资者 投诉 接受所 有投 资者 投诉 接受代 销投 资者 投诉 泰信基 金的Call Center 包 括电话 中心 和人 工坐 席, 功能如 下: 功能 IVR (自动语音系统) 人工坐席服务系统 公共信 息查 询 公司简 介 基金产 品简 介 基金费 率 基金分 红 销售机 构热 线 基金经 理信 息 基金信 息 公司信 息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常识 解答 政策法 规 每日NAV 公告 直销投 资者 帐务 查 询 成交确 认查 询 投资者 帐务 信息 查询 查询密 码的 修改 投资者 帐务 信息 查询 投资者 对帐 单查 询 投资者 基本 资料 的修 改 查询密 码的 修改 投诉 以人工 座席 服务 为主 : 接入方 式: 普通 电话 接入 回复方 式: 传真 、邮 件、 短信息 、信 函、 电话 通过坐 席与 投资 者的 互动 交流 , 受理 、 处理 、 回 复投 资者的 投诉与 建议 3、公 司网 站 本公司 的网 站经 过版 本更 新之后 , 包括 泰信 之窗 、 旗下基 金、 网上交 易、 净值公告 、 基 金学院 及客 户服 务等 多个 栏目, 能够 为投 资者 提供 全面的 信息 服务 。 功能 内容 公共信 息查 询 基金信 息查 询 公司信 息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常识 解答 每日NAV 公告 公司重 要公 告 政策法 规 宏观经 济 热点分 析 上市公 司研 究 投资者 帐户 查询 成交确 认查 询 账户查 询 查询密 码的 修改 投资者 基本 资料 的查 询 网上交 易 基金认 购 基金申 购 基金定 投 基金转 换 基金赎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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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04 页(共 107 页) 修改分 红方 式 个人资 料修 改 信息定 制 短信服 务 电子邮 件服 务 投诉 实现方 式: 邮件 、网 站 回复方 式: 传真 、邮 件、 信函、 电话 4、资 料寄 送 资料类型 投资者类型 寄送方式 寄送人 交易确 认单 直销投 资者 代销投 资者 自助打 印(T+2 个工 作日 开始)


基金帐户开户确 认书 直销投 资者 代销投 资者 自助打 印(T+2 个工 作日 开始)


交易对 帐单 直销投 资者 代销投 资者 公司按月提供电子对账单,纸质 对账单 对有 需求 的客 户进 行寄送 客户服 务中 心 《泰信通讯》季 刊及其他投资理 财咨询 材料 部分 直销投 资者 代销投 资者 对有需 求的 客户 进行 定期 寄送 客户服 务中 心 5、一 对一 服务 公司除 提供 一般 的投 资者 服务内 容 (包 括电 话查 询 、 信 息查 询、 资料 寄送 、 基 金经理 报 告会 、 咨讯服 务等 ) 之外 , 还将以 公司 的整 体资 源为支撑 , 度身 定制 一对 一的、 个性 化的 增 值服务 , 包括 指定 机构 理财 经理 、 上门 服务 、 充分的信息 交流 等。 公司制 定了规范 的机 构投 资者访 问制 度、 服务 流程 和行为 准则 ,并 对机 构投 资者服 务人 员进 行专 业知 识的培 训。





( 二)投 诉人 处理方 式 本公司 客服 中心 及时 处理 投资者 的投 诉, 并在规 定的时间 内及 时反 馈。 由于呼叫中 心 将成为 投资 者投 诉的 主要 诉求对 象, 为了保 证能 及时处理 投诉 事宜 , 我们 设置了完 善的 投 诉处理 流程 , 这是 一个 闭 环流程 , 任何 进入 系统 内 的投诉 必须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回复 。 同时 我们将 代销 机构 也纳 入了 这一系 统, 保证 了我 们向 投资者 提供 统一 专业 的服 务。


客服中心 客服专员 客户 相关部门 投诉(T 日) 电话、email、书 面 回复(T+3 日内 ) 经整理的投诉 回复(T+3 日内 ) 客服中心 客服专员 email 电话、email、书 面 email 代销机构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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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05 页(共 107 页)





( 三)联 络信 息 1、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华东营 销中 心 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 256 号华厦 银行 大厦 36 、37 层 电话: (021 )20899167 传真: (021 )20899008 联系人 :樊建华 2、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华北营 销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广成 街4 号院 1 号楼 305 、306 室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 :费 颖 3、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华南营 销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一路98 号卓越 大厦 1608 室 电话:0755-33981702


传真:0755-33988757 联系人 :何明清 4、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www.f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fund.com 5、客户服务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988 或 021-38784566, 该电话为 24 小时语音服务电话, 泰 信先行策 略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06 页(共 107 页) 在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服务。 第二十 二节 其他应披露事 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参加交 通银 行手 机银 行申 购、定 投费 率优 惠业 务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及 本公 司网 站(http : /www.ftfund.com) 2017年7月1 日 2 在蚂蚁 基金 开通 转换 费率 优惠并 调整 交易 限额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及 本公 司网 站(http : /www.ftfund.com) 2017年7月18 日 3 17 年 2 季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及 本公 司网 站(http : /www.ftfund.com) 2017年7月21 日 4 新增北 京肯 特瑞 财富 为销 售机构 并开 通定 投转 换费 率优惠 业务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及 本公 司网 站(http : /www.ftfund.com) 2017年7月22 日 5 在大泰 金石 开通 定投 及定 投费率 优惠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及 本公 司网 站(http : /www.ftfund.com) 2017年7月26 日 6 华泰证 券开 通申 购及 定投 费率优 惠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及 本公 司网 站(http : /www.ftfund.com) 2017年7月28 日 7 停牌股 票估 值调 整 (八一 钢 铁)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及 本公 司网 站(http : /www.ftfund.com) 2017年8月1 日 8 在上海 华夏 财富 开通 申购 费率优 惠业 务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及 本公 司网 站(http : /www.ftfund.com) 2017年8月16 日 9 17 年半年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及 本公 司网 站(http : /www.ftfund.com) 2017年8月26 日 10 基金经 理变 动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及 本公 司网 站(http : /www.ftfund.com) 2017年8月30 日 11 在中泰 证券 调整 定投 下限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及 本公 司网 站(http : /www.ftfund.com) 2017年9月4 日 12 停牌股 票估 值调 整 (中国 铝 业)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及 本公 司网 站(http : /www.ftfund.com) 2017年9月23 日 13 新增天 津万 家财 富为 销售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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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07 页(共 107 页) 机构并 开通 转换 及费 率优 惠 《证券 时报 》及 本公 司网 站(http : /www.ftfund.com) 14 17 年 3 季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及 本公 司网 站(http : /www.ftfund.com) 2017年10月26日 15 上海华 信证 券开 通转 换业 务并转 换费 用折 扣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及 本公 司网 站(http : /www.ftfund.com) 2017年12月26日 16 调整在 工商 银行 定投 下限 并参加 费率 优惠 业务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及 本公 司网 站(http : /www.ftfund.com) 2017年12月27日 第二十 三节 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更新招 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文 本存放在 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代 销机构 的 办公场 所 , 投 资者 可在 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 按 工本费 购买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但应 以基 金招 募说 明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第二十 四节 备查文件 投资者 如果 需要 了解 更详 细的信 息 , 可 向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销售 代 理人申 请查 阅以下 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泰 信先行 策略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二) 《泰 信先 行策 略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泰 信先 行策 略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泰 信先 行策 略开 放 式证券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8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