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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裕坤(002143)

博时裕坤: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博 时 裕 坤 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 本 基 金 不向 个 人 投 资者 公 开 销 售】 
 
 
 
 
基 金 管理 人 :博 时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招 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零一 八年二 月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1 、 博时 裕坤 纯 债3 个月 定期 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由博 时裕 坤纯 债债 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基金 转型经 博时 裕坤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通过 ,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 自2018 年2 月8 日起 , 《博 时裕坤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失 效且 《博 时裕 坤纯 债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 同时 生效 , 博时裕 坤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正 式变 更为 博时 裕坤纯 债3 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2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和市 场前景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3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 购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 阅读 基金合 同 、本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
露文件 , 自主 判断基 金的 投资价 值 ,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应充分 考虑 投 资
者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对申 购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决 策。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投资者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 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4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 场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 投资者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 应全 面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理 性判断 市场 , 并承 担 基金 投资中 出现 的 各
类风险 ,包括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等 环境因 素对 证券价 格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统 性风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等等 。 
本基金主 要投 资于具 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债 券、货 币
市场工 具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
关规定) ,在正 常市 场环境 下本基 金的流 动性风 险适 中。在 特殊市 场条件 下, 如证券 市场的
成交量 发生 急剧 萎缩 、 基 金发生 巨额 赎回 以及 其他 未能预 见的 特殊 情形 下, 可能导 致基 金资
产变现 困难 或变 现对 证券 资产价 格造 成较 大冲 击, 发生基 金份 额净 值波 动幅 度较大 、 无 法进
行正常 赎回 业务 、基 金不 能实现 既定 的投 资决 策等 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中小 企业 私募债 是根 据相关法 律法 规由非 上市 中小企 业
采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由 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一般情 况下 , 交 易不 活跃 , 潜在 较大 流动
性风险 。 当发 债主体 信用 质量恶 化时 , 受市场 流动 性所限 , 本基 金可能 无法 卖出所 持有 的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响 和损 失。 招募说明书 
 
 
5 、 本基 金为 债券 型基 金, 预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 但 低于 混合 型基金 、
股票 型 基金 ,属 于中 低预 期风险/ 收益 的产 品。 
6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 为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债 、 金 融债 、 企业债 、
公司债 、 央 行票 据、 中 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 资 产支 持证 券、 次 级债、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同业存 单、 国债 期货 等法 律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资 产 , 也 不投资 于可 转换债 券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的 纯 债
部分除 外) 、可 交换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但 应开 放期 流动 性需 要, 为保
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在 每次开放 期开始前10 个工 作日、开 放期及开 放期结 束后10个工
作日的 期间 内 , 基金 投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开放 期内 ,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国 债期 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保证 金以 后 ,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 受 上述5% 的限 制,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 合 约需缴纳的 保
证金以 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前 述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8 、 本 基金 初始 募集 面值 为 人民币1.00 元 。 在 市场波 动因素 影响 下 , 本 基金 净 值可能 低
于初始 面值 ,本 基金 投资 者有可 能出 现亏 损。 
9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构 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10 、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恪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11 、 本基 金允 许单 一 投资者 或 者构 成一 致 行动 人的多 个 投资 者持 有 基金 份额达 到 或者
超过50% , 且本 基金 不向 个人投 资者 公开 销售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约 定的除 外 。 
 



招募说明书


目录 【 重要 提示】 .......................................................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1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3-1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4-1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5-1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 6-1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存 续 ......................................... 7-1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8-4 第 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9-1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10-1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11-1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 12-1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13-1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14-1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15-1 第 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 16-1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17-1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8-1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9-1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20-1 第 二十 一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21-1 第 二十 二部分


备查 文件 .......................................... 22-1 招募说明书 1-1 第一部 分


绪言 《博时 裕坤 纯 债 3 个月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 下简称 “招 募说明 书”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 《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 及 《 博时裕 坤纯 债 3 个 月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书 阐述了 博时 裕坤纯 债 3 个月 定期开 放 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的投 资 目标、 策略 、 风 险、 费 率等 与投资 人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必要事 项, 投资 人在 作出 投资决 策前 应 仔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博时裕 坤纯 债 3 个 月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 基金 ” 或 “本 基 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明 的资料 销售的 。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 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2-1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1 、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博时 裕坤纯 债 3 个 月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本 基 金由博 时裕 坤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 指 《 博时 裕坤 纯债 3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 托 管协 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博 时裕 坤纯 债 3 个月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 招 募说 明书: 指 《 博时 裕坤纯 债 3 个 月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8 、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 四次会 议《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部 法律 的决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9 、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2、《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招募说明书 2-2 订 13、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 个人 投资 者: 指 依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可 投资于 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自 然人 , 本 基金 为定制 基金 ,不 向个 人投 资者公 开销 售,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资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合 相关 法 律法 规规定 可 以投 资于 在 中国 境内依 法 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 发起 资金提 供 方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 机构 宣传推 介 基金 ,办 理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 、 销售 机构 : 指 直销 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3、 直销 机构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4 、 代销 机构 :指 符 合《销 售 办法 》和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基金 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5 、 登记 业务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 金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清 算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6 、 登记 机构 :指 办 理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记 机 构为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或 接受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7 、 基金 账户 :指 登 记机构 为 投资 人开 立 的、 记录其 持 有的 、基 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8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机构 办 理申 购、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招募说明书 2-3 29 、基 金转型 :指 将“ 博时 裕坤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名为 “博时 裕坤 纯债 3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 变更基 金运作 方式、 修改基 金合 同等条 款的一 系列事 项的 统称 30、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博时 裕坤 纯 债 3 个月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 原《 博时裕 坤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自同 一日起 失效 3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产 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 存续 期: 指 《 博 时裕坤 纯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 效至 终止之 间 的不 定期期 限 33 、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35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含 T 日) 36 、 封 闭期 : 指 每一 开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含 该日 )3 个 月的 期间 。 本基 金 的第一 个 封闭期 为首 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次 日起 (含 该日 )至 3 个 月后 的对 应日 前一 日 (含该日 )的 期间 , 以 此类 推。 如该 对 应日不 存在 对应 日期 或 该 对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的 , 则 顺延至 下一 工作 日。本 基金 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也不 上市交 易 37 、 开放 期 : 指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起( 包 括该 日)或 每 个封 闭期 结 束之 日后第 一 个工 作日起 (含 该日 ) 1 至 20 个工作 日, 具体 期间 由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说 明 , 但在开 放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延长 开放 期时间 并公 告, 但开 放期 最长不 可超 过 20 个工 作 日 。开 放期 内, 本基金 采取 开放 运作 模式 , 投 资人 可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 , 开放期 未赎 回的 份额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封 闭期 。 如 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法 按时 开 放或需 依据 《 基金合 同 》 暂停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合理 调整 申购或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期间 并予 以公 告, 在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影 响因素 消除 之日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 继 续计 算该开 放期 时间 38 、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9、 开放 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时 间段 40、 《业 务规 则》 : 指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41 、 申购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招募说明书 2-4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 赎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规定 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3 、 基金 转换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告规 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 、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销售 机 构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所持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5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指 投 资人 通过 有 关销 售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 申购 日、 申 购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申购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受理 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46 、巨额赎 回:指本 基金 开放期内的单 个开放日 , 基金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 请份 额 总 数 后 扣除 申 购 申 请份 额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过 上一 工作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20% 47 、 元: 指人 民币 元 48 、 基金 收 益 :指 基 金投资 所 得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券 价 差、 银行 存 款利 息、已 实 现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49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银 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款项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3 、 指定 媒介 :指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 他媒 介 54、 不可 抗力 :指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5 、 发起 资金 :指 基 金管理 人 的股 东资 金 、基 金管理 人 固有 资金 、 基金 管理人 高 级管 理人员 或基 金经 理 ( 指基 金管理 人员 工中 依法 具有 基金经 理资 格者 , 包 括但 可能不 限于 本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下同 )等 人员 参 与申 购的 资金 招募说明书 2-5 56 、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 :指以 发 起资 金申 购 本基 金且承 诺 以发 起资 金 申购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期限 不少 于 3 年的 基金 管理人 股东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或基 金经 理 等人员 57 、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合同 或 操作 障碍 等 原因 无法以 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资产 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58、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当 本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方 式, 将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 回的 投资 者, 从 而减 少对存 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招募说明书 3-1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





韩强 联系电 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6 号文 批 准设立。 目前 公司股 东为 招商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持有股 份 49% ;中国 长城 资产管理 公司, 持有股 份 25% ; 天津 港( 集团) 有限 公司 ,持 有股 份 6% ;上 海汇 华实 业有 限公司 ,持 有股 份12 %; 上 海盛 业股 权投 资基金 有限 公司 , 持 有股 份 6% ; 广 厦建 设集 团有 限 责任公 司, 持 有股 份2% 。注 册资 本为 2.5 亿元 人民 币。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两 大总 部和 二十 九个直 属部 门 , 分别 是 : 权益投 资总 部 、 固定 收益 总部以 及宏 观策略 部、交 易部、 指数 与 量化 投资部 、特定 资产 管理部 、多元 资产管 理部 、年金 投资部 、 绝对收 益投 资部、 产品 规 划部、 营销服 务部、 客户 服务中 心、 市 场部、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战 略客户 部、机 构-上 海、机 构-南方 、券商 业务 部、零 售-北京 、零售-上海 、零 售-南方 、央 企业务 部、 互联 网金 融部 、 董事 会办 公室、 办公 室 、 人力 资源 部、 财 务部、 信息技 术部 、 基 金运作 部、 风险 管理 部和 监察法 律部 。 权益投 资总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资 产的 权益 投资 管理 及相关 工作 。 权益 投资 总部 下设股 票 投资部 (含 各投 资风 格小 组) 、 研究 部。 股 票投 资 部负责 进行 股票 选择 和组 合管理 。 研 究部 负责完 成对 宏观 经济 、 投 资策略 、 行业 上市公 司及 市场的 研究 。 固定收 益总 部负责 公司 所 管 理资产 的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及相 关工 作 。 固定 收益 总部下 设现 金管 理组 、 公 募基金 组 、 专 户 组、国 际组 和研 究组 ,分 别负责 各类 固定 收益 资产 的研究 和投 资工 作。 市场部 负责 公司 市场 和销 售管理 、 销售 组织 、 目 标 和费用 管理 、 销售督 导与 营销培 训管 理、 公司 零售 渠道银 行总 行管理 与维 护 、 推动 金融 同业业 务合 作与 拓展 、 国 际业务 的推 动 与 协作等 工作 。 战略 客户 部负 责北方 地区 由国 资委 和财 政部直 接管 辖企 业以 及该 区域机 构客 户 的销售 与服 务工 作。 机构- 上海和 机构-南 方分 别主 要 负责华 东地 区、 华南 地区 以 及其 他指 定招募说明书 3-2 区域的 机构 客户 销售 与服 务工作 。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负责公 司社 保基 金、 企业 年金 、 基 本养 老 金及职 业年 金的 客户 拓展 、 销 售与 服务 、 养 老金 研 究与政 策咨 询 、 养老 金销 售支持 与中 台运 作协调 、相关 信息服 务等 工作。 券商业 务部 负 责券 商渠道 的开拓 和销售 服务 。 零售- 北京 、 零售- 上海、 零售-南 方负 责公司 全国 范围 内零 售客 户的渠 道销 售和 服务 。 央 企业务 部负 责招 商局集 团签 约机 构客 户、 重要中 央企 业及 其财 务公 司等客 户的 拓展 、 合 作业 务落地 与服 务等 工作。 营销 服务 部负 责营 销策划 、销 售支 持、 品牌 传播、 对外 媒体 宣传 等工 作。 宏观策 略部 负责 为投 委会 审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提 供宏 观研究 和策 略研 究支 持 。 交 易部负 责 执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 指令 并进行 交易 分析 和交 易监 督。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部 负责 公司各 类指 数 与量化 投资 产品 的研 究和 投资管 理工 作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负 责公 司权 益类 特定 资产专 户和 权 益类社 保投 资组 合的 投资 管理及 相关 工作 。 多元 资产 管理部 负责 公司 的基 金中 基金投 资产 品 的研究 和投 资管 理工 作 。 年 金投资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 企业年 金等 养老 金资 产的 投资管 理及 相 关工作 。 绝 对收 益投 资部 负责公 司绝 对收 益产 品的 研究和 投资 管理 工作 。 产 品规划 部负 责新 产品设 计、 新产 品报 批、 主管部 门沟 通维 护、 产品 维护以 及年 金方 案设 计 等 工作。 互联 网金 融部负 责公 司互 联网 金融 战略规 划的 设计 和实 施, 公司互 联网 金融 的平 台建 设、 业 务拓 展和 客户运 营, 推动 公司 相关 业务在 互联 网平 台的 整合 与创新 。 客 户服 务中 心负 责零售 客户 的服 务和咨 询工 作。 董事会办 公室 专门负 责股 东会、董 事会 、监事 会及 董事会各 专业 委员会 各项 会务工作 ; 股东关 系管理 与董、 监事 的联络 、沟通 及服务 ;基 金行业 政策、 公司治 理、 战略发 展研究 、 公司文 化建 设 ; 与公 司治 理及发 展战 略等 相关 的重 大信息 披露 管理 ; 政 府公 共关系 管理 ; 党 务工作 ; 博时 慈善基 金会 的管理 及运 营等 。 办 公室 负责公 司的 行政 后勤 支持 、 会 议及 文件 管 理、 外 事活动 管理、 档案 管理及 工会工 作等。 人力 资源部 负责公 司的人 员招 聘、培 训发展 、 薪酬福 利、 绩效 评估 、 员 工沟通 、 人 力资 源信 息管 理工作 。 财 务部 负责 公司 预算管 理、 财务 核 算 、 成 本 控制 、 财 务 分析 等 工 作 。 信息 技 术 部 负责 信 息 系 统 开发 、 网 络 运行 及 维 护 、IT 系统安 全及 数据 备份 等工 作。 基 金运 作部 负责 基金 会计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等业 务。 风 险管 理部 负责建 立和 完善 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制 度与 流程 , 组织 实施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与 绩效分 析工 作 , 确保公 司各类 投资风 险得 到良好 监督与 控制。 监察 法律部 负责对 公司投 资决 策、基 金运作 、 内部管 理、 制度 执行 等方 面进行 监察 , 并 向公 司管 理层和 有关 机构 提供 独立 、 客观 、 公 正的 意见和 建议 。 另设北 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沈阳 分公 司、 郑州 分公司 和成 都分 公司 , 分 别负责 对驻 京、 沪 、 沈 阳、 郑 州和 成 都人员 日常 行政 管理 和对 赴京、 沪、 沈阳 和郑 州处 理公务 人员 给予 协助。 此外, 还设有 全资 子公司 博时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境 外子公 司博 时基金 (国际 ) 有限公 司。 截止 到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总 人数 为 527 人 ,其中 研究 员和 基金 经理 超过 89% 拥 有硕士 及以 上学 位。 招募说明书 3-3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监 察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事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 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度 体系 。 二、主要成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张光华 先生 , 博 士, 董事 长。 历 任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政研室 副主 任, 计划 处处 长, 中 国人 民银行 海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 党委 委员 , 中 国人 民银 行广州 分行 副行 长、 党委 副书记 , 广 东发 展银行 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 招商 银行副 行长、 执行 董事、 副 董事 长、 党 委副 书记, 在 招商 银 行任职 期间 曾兼 任永 隆银 行副董 事长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 信诺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董 事长 、招银 国际 金融有限 公司 董事长 、招 银金融租 赁有 限公司 董事 长。2015 年 8 月起, 任博 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暨 法定 代表 人。 江向阳 先生 ,董 事。2015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中 共党 员,南 开 大学国 际金 融博 士, 清华 大学金 融媒 体 EMBA 。1986-1990 年就 读于 北京 师范 大 学信息 与情 报 学系 , 获 学士 学位 ; 1994-1997 年 就读 于中 国政 法大 学 研究生 院 , 获 法学 硕士 学位 ; 2003-2006 年,就 读于 南开 大学 国际 经济研 究所 ,获 国际 金融 博士学 位。2015 年 1 月至 7 月, 任招 商 局金融 集团 副总 经理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 历任 中国证 监会 办公厅 、 党办 副 主任兼 新闻办 (网信 办) 主任; 中国证 监会办 公 厅 副巡视 员;中 国证监 会深 圳专员 办处长 、 副专员 ;中 国证 监会 期货 监管部 副处 长、 处长 ;中 国农业 工程 研究 设计 院情 报室干 部。 彭磊女 士, 分别 于 1994 年 7 月及 2010 年 7 月获得西 南财 经大 学企 业管 理专业 经 济学学 士学 位, 以及 北京 大学金 融学 专业 经济 学硕 士学位 。 曾 在不 同证 券和 金融类 公司 担任 管 理 或行 政职 位 ,拥 有相关 管 理和 从业 经 验。 于 2002 年 5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兼 任友 联资产 管理 公司 执行 董事 。 于 2002 年 5 月加入 招 商局金 融集 团有 限公 司, 历任综 合管 理 部副总 经理、 审计 稽核 部 总经理、 中国 业务 部总 经 理、 证券 部总 经理、 总经 理 助理。 自 2011 年 6 月起担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自 2015 年 3 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自 2016 年 4 月起 担任 招商 局 金融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王金宝 先生 , 硕士 , 董事 。1988 年7 月至 1995 年4 月在 上海 同济 大学 数学 系工作 ,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 入招 商证券 ,先 后任 上海 澳门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上 海地 区总部 副总 经 理 (主 持工 作) 、 投资 部 总经理 、 投 资部 总经 理兼 固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股票 销售交 易部 总经 理(现 更名 为机 构业 务总 部)、 机构 业务 董事 总经 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二 届、第 三届 监事 会监 事。2008 年 7 月起 ,任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第四 届至 第六 届董 事会 董事。 招募说明书 3-4 陈克庆先 生, 北京大 学工 商管理硕 士。2001 年起历 任世纪证 券投 资银行 北京 总部副 总 经理, 国信 证券 投行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 华 西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 、 董 事总经 理。2014 年加入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现任 投资 投行 事业 部副总 经理 。 张灏先 生,1978 年 生, 学 士。2000 年毕 业于 美国 麻 省理工 学院 , 获 得 数 学学 士学位 和 经济学学士学位。2000 年起,任职于瑞士信贷(CSFB )纽约 办公室并加 入企业并购部门 担任经 理, 负责 全球 电讯 及 消费零 售行 业的 并购 项目 ; 2005 年, 加入 摩根 大通 (JP Morgan ) 香港办 公室 担任 副总 裁, 负责大 中华 区的 企业 并购 项目;2008 年, 加入 著名 基金公 司德 劭 集团(DE Shaw& Co. ) 之大中 华区 私募 股权 投资 部门担 任执 行董 事。2013 年至今 ,加 入 上海信 利股 权投 资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担任 董事 及上 海汇华 实业 有限 公司 担任 投资总 监 , 并 负 责股权 投资 项目 管理 。 顾立基 先生 , 硕士 , 独立 董事 。1968 年至 1978 年 就职于 上海 印染 机械 修配 厂, 任共 青 团总支书 记;1983 年起, 先后任招 商局 蛇口工 业区 管理委员 会办 公室秘 书、 主任;招 商局 蛇口工 业区免 税品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理 ;中国 国际 海运集 装箱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副 总经理 、 总经理 ;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国 际招 商局贸 易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副总 经理 ; 蛇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香港 海通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招 商局科 技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08 年退 休。2008 年 2 月至 今, 任清 华大 学深圳 研究 生院 兼职 教授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 兼任 招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2009 年 6 月至 今,兼 任中 国 平安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外部 监事 、监 事会 主席;2011 年 3 月至 今, 兼任湘 电集 团 有限公 司外 部董 事;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 兼任德 华安 顾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 (ECNL ) 董事;2013 年6 月至 今, 兼任深 圳市 昌红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2014 年 11 月起 ,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六届董 事会 独立 董事 。 姜立军 先生 ,1955 年生 , 会计师 ,工 商管 理硕 士(MBA)。 1974 年 12 月 参 加工作 , 历任中国远洋运输总 公司财务处科员、中国- 坦桑尼 亚联合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日本 中铃海 运服 务公 司财 务部 经理、 中远 (英 国) 公 司财 务部经 理、 香港 益丰 船务 公司财 务部 经 理、香港- 佛罗伦租箱公司 (香港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 司) 副总 经理 、 中 远日 本 公司财 务部 长和 营业 副本 部长 、 中 远集 装箱运 输有 限公司 副总 会计 师等职 。2002.8-2008.7 , 任中远 航运 股份 有限 公司 (A 股上 市公 司)首 席执 行官、 董事 。 2008.8-2011.12 , 任 中远 投资 (新 加坡 ) 有 限公 司 ( 新加坡 上市 公司 ) 总裁 、 董 事会副 主席 、 中远控 股 (新 加坡 )有 限 公司总 裁 ;并 任新 加坡 中 资企业 协会 会长 。2011.11-2015.12,任招募说明书 3-5 中国远洋控 股股份 有限公 司执行(A+H 上市公 司) 执行董事、 总经理 。2012.2-2015.12 , 兼任中 国上 市公 司协 会副 监事长 、 天津 上市 公司 协 会副会 长 ; 2014.9-2015.12 , 兼任 中国 上 市公司 协会 监事 会专 业委 员会副 主任 委员 。 赵如冰 先生 ,1956 年 生, 教授级 高级 工程 师, 国际 金融专 业经 济学 硕士 研究 生。历 任 葛洲坝 水力发 电厂工 作助 理工程 师、工 程师、 高级 工程师 、葛洲 坝二江 电厂 电气分 厂主任 、 书记; 1989.09 —1991.10 任葛洲 坝至 上海 正 负 50 万 伏超高 压直 流输 电换 流站 书记兼 站长 , 主持参 加了 我国 第一 条亚 洲最大 的直 流输 电工 程的 安装调 试和 运行 ;1991.10 —1995.12 任 厂 办公室 主任 兼外事 办公室 主任;1995.12 —1999.12 ,任华 能南方 开发公 司党 组书记 、总 经理, 兼任 中国 华能 集团 董事、 深圳 南山 热电 股份 有限公 司( 上市 公司 代 码 0037 )副 董事 长、长城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副董事长、深圳华 能电 讯有限公司董事长;2000.01-2004.07 , 华能南 方公 司被 国家 电力 公司重 组后 , 任 华能 房地 产开发 公司 副总 经理 , 长 城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董 事 ;2004.07-2009.03 , 任 华 能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党 组 书 记 、 总 经 理 ; 2009.12-2016.8, 任 景顺 长 城基金 管理 公司 董事 长 、 景顺长 城资 产管 理 (深 圳 ) 公司董 事长 ; 2016.8- 至今,任阳光 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兼任西南证券、百隆 东方、威华股 份独立 董事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车晓昕女 士, 硕士, 监事 。1983 年起 历任郑 州航空 工业管理 学院 助教、 讲师 、珠海 证 券有限 公司 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总 经理 。 现 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管 理董 事总 经理 。2008 年7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 会 监事 。 陈良生 先生 , 中 央党 校经 济学硕 士。1980 年至2000 年就职 于中 国农 业银 行巢 湖市支 行 及安徽 省分 行。 2000 年起 就职于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历 任合 肥办 事处 综合 管理部 部长 、 福州办 事处 党委 委员 、总 经理、 福建 省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2017 年 4 月至今 任中 国 长城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机构 协同 部专 职董 监事 。2017 年 6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监事 。 赵兴利 先生 , 硕士 , 监 事 。1987 年至1995 年就 职于 天津港 务局 计财 处 。1995 年至 2012 年5 月 先后 任天 津港 贸易 公司财 务科 科长 、 天 津港 货运公 司会 计主 管、 华夏 人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天 津港财 务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理 。2012 年5 月筹 备 天津港 ( 集团 ) 有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 2011 年 11 月 至今 任天 津港 ( 集团 ) 有 限公 司金 融事 业 部副部 长 。 2013 年3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至六 届监 事会监 事。 招募说明书 3-6 郑波先生 ,博 士,监 事。2001 年 起先后 在中国 平安 保险公司 总公 司、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黄健斌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1995 年 起先后 在广发 证券有限 公司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投资 管理部 、中 银国际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管理 部工 作。2005 年 加入博时 基金 管理公 司 , 历 任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博时平 衡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部 副 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现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固定 收益总 部董 事总 经理、 年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高 级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 时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2016 年3 月 18 日 至今担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会员 工监 事。 严斌先 生, 硕士 ,监 事。1997 年 7 月起 先后 在华 侨 城集团 公司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5 年 5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第 六届 监事 会监 事。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张光华 先生 ,简 历同 上。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王德英先 生, 硕士, 副总 经理。1995 年起先 后在北 京清华计 算机 公司任 开发 部经理 、 清华紫 光股 份公 司 CAD 与 信息事 业部 任总 工程 师。2000 年加 入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行政 管理 部副 经理 , 电 脑部副 经理 、 信 息技 术部 总经理 、 公 司代 总经 理。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主 管 IT、 运作 、指数 与量化 投资等 工作, 博时 基金(国际) 有 限公司 及博 时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董良泓先 生,CFA ,MBA , 副总经理 。1993 年 起先后 在中国技 术进 出口总 公司 、中技 上 海投资 公司 、 融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从事 投资 管理 工作 。2005 年2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社 保股票 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高级 投资 经理 , 研 究部 总 经理兼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 保股 票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博 时资 本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邵凯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1999 年在河 北省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从 事 投资管 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债券 组合 经理 助理、 债券 组 合经理 、 社保 债券基 金基 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 社保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 部总经 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博时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徐卫先生 ,硕 士,副 总经 理。1993 年 起先后 在深圳 市证券管 理办 公室、 中国 证监会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工作 。2015 年 6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博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博 时基 金( 国际) 有限 公司董 事。


招募说明书 3-7 孙麒清女 士, 商法学 硕士 ,督察长 。曾 供职于 广东 深 港律师 事务 所。2002 年 加入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察法 律部 法律 顾问 、 监 察法律 部总 经理 。 现 任公 司督察 长, 兼任 博时基 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事 、博 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鲁邦旺 先生 , 硕士 。2008 年至2016 年在 平安 保险 集 团公司 工作 , 历任 资金 经 理、 固定 收益投资 经理 。2016 年加 入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曾任 博 时裕 盈纯债 债券 基金、 博 时裕 和纯债 债券 基金 、 博 时裕 丰纯债 债券 基金 、 博 时裕 嘉纯债 债券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现任 博时 岁 岁增利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基金(2016 年 12 月 15 日 至今) 、博 时裕 瑞纯 债 债 券基金 (2016 年 12 月 15 日 至今 )、 博 时裕恒 纯债 债券 基金 (2016 年 12 月 15 日至 今) 、 博 时裕 泰纯 债 债券基 金 (2016 年 12 月 15 日至 今) 、 博 时裕 晟纯 债 债券基 金 (2016 年 12 月 15 日至 今) 、 博 时裕 丰纯 债债 券基 金(2016 年 12 月 15 日至 今) 、博 时 裕荣 纯债 债券 基金 (2016 年 12 月15 日至 今 ) 、 博 时裕 坤 纯债债 券基 金 (2016 年 12 月 15 日 至今 ) 、 博 时裕 康纯债 债券 基 金(2016 年12 月 15 日至 今)、 博 时 裕达 纯债 债券 基金(2016 年12 月15 日 至今) 、博 时 天天增 利货 币基 金(2017 年 4 月 26 日 至今 )、 博时 保 证金 货币 ETF 基 金(2017 年 4 月 26 日至今 ) 、 博时 裕丰 纯 债 3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发 起 式基金 (2017 年 10 月 18 日至今 )、 博 时裕盈 纯 债3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券 发起 式基 金 (2017 年 10 月26 日至 今) 、 博 时安 慧 18 个月 定开债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7 年12 月29 日至 今) 的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委员: 江向 阳、 邵凯 、黄 健斌、 李权 胜、 欧阳 凡、 魏凤春 、王 俊、 过钧 、白 仲光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邵凯先 生, 简历 同上 。 黄健斌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李权胜 先生 , 硕士 。 1994 年至 1998 年 在北 京大 学生 命 科学学 院学 习 , 获 理学 学 士学位 。 1998 年至 2001 年继 续就读于 北京大 学,获 理学硕 士学 位。 2013 年至 2015 年就读 清华大 学 - 香港中文大学 金融 MBA 项 目,获得香港 中文大学 MBA 学位。 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12 月在 招 商 证 券研 发中 心 工作 ,任研 究 员; 2003 年 12 月至 2006 年 2 月 在银 华基 金 工作, 任 基金 经理 助理 。 2006 年 3 月 加入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任 研究员 。 2007 年 3 月起 任 研究部 研究 员兼 任博时精选股票基金经理助理。 2008 年 2 月 调 任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投 资 经 理 。 2012 年 8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 任博 时医 疗 保健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 12 月开始 担任 博 时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现任 博时 基金 权益投 资总 部董 事总 经理 兼股票 投资 部 总经理 ,权 益投 资价 值组 负责人 ,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 招募说明书 3-8 欧阳凡先生, 硕士。 2003 年起先后在衡 阳市金杯 电 缆厂、南方基 金工作。 2011 年加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助理 。 现 任特 定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兼 社保 组合投 资经 理。 魏 凤春先 生,经 济学博 士。 1993 年起 先后在 山东经济 学院、 江南证 券、清 华大 学、江 南 证券、中 信建投 证券公司 工 作。 2011 年加入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投 资经理、 博 时抗通胀增强回报( QDII-FOF )基金、博时平衡配 置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现任首席宏观 策略分 析师 兼宏 观策 略部 总经理 、多 元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 王 俊先生 ,硕士 , CFA 。 2008 年 从上海 交通大 学硕士 研究生 毕业后 加入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 金融地 产与 公用 事业 组组 长、 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 博 时国企 改革 股票 基金、 博时 丝路 主题股 票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现任 研 究部总 经理 兼博 时主 题行 业混合 (LOF) 基 金、 博时 沪港 深优质 企业 混合基 金 、 博 时沪港 深成 长企业 混合 基金 、 博 时沪 港深价 值优 选 混 合基金 、博 时新 兴消 费主 题混合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过 钧先生 ,硕士 , CFA 。 1995 年 起先后 在上海 工艺品 进出口 公司、 德国德 累斯 顿银 行 上海分 行 、 美 国 Lowes 食 品有限 公司 、 美国 通用 电 气公司 、 华夏 基金 固定 收 益部工 作 。 2005 年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基 金经理 、 博 时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益 部副 总经 理、 博时 转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裕 祥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双 债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财 富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现 任董 事总 经理 兼固定 收益 总部 公募 基金 组投资 总监 、 博 时信用债券投 资基金、 博 时稳健回报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博时 新收 益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机遇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 时新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新 策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博时鑫 源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博时乐 臻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起 点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 时双 债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 时鑫 惠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鑫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鑫润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博时 鑫和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白仲光 先生 , 博 士。 1991 年起先 后在 石家 庄无 线电 九厂、 石家 庄经 济学 院、 长 盛基金 、 德 邦基金、 上海金 珀资产管 理公司工 作。 2015 年加入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曾任股票 投 资部绝 对收 益组 投资 总监 , 现任董 事总 经理 兼绝 对收 益投资 部总 经理 、 年金 投资 部投资 总 监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招募说明书 3-9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销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 基 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 有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 格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分 配 基金 收益; 1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规定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 投资者 提 供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料在 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保证 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招募说明书 3-10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损害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权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按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托 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 其义务 委 托第 三方 处 理时 ,应当 对 第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 金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24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6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 6 )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招募说明书 3-11 ( 8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牟 取利益 ;


3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2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设 立独 立的 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制 , 建立 不同 岗位之 间 的制衡 体系 。 (4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监 察部 负责 监察公 司的 风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招募说明书 3-12 (1 )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负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 统文件 , 即 负责确 保每 一个 部门 都有 合适的 系统 来识 别、 评定 和监控 该部 门的 风险 , 负 责批准 每一 个部 门的风 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3 ) 督察 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季 向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的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 ) 监察 法律 部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 并 为每 一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5 )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建 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与流程 , 组织 实施 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 与绩效 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与 控制 。 (6 ) 业务 部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 门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管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护 , 用于 识别 、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 立 、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有 明确的 分工 , 确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 恰 当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 保监 察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 得到 高管人 员的 支持 , 同 时置 备操作 手册 , 并 定期更 新。 (2 )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 做到基 金经 理分 开, 投资 决策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风 险。 (3 )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 的任务 、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招募说明书 3-13 (4 )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 使 用适 合的 程序 , 确 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公 司 建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 告程序 , 对 风险 隐患 进 行 层层汇 报, 使各 个层 次的 人员及 时掌 握风 险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决 策。 (5 )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立了 足够 、 有 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 警系 统、 投 资监 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 的各 种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6 )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 技术 化的 风险 控制手 段 , 建 立数 量化 的风 险管理 模型 , 用以 提示 指数 趋势、 行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以便 公司及 时采 取有 效的 措施 , 对风 险进 行分 散、 控制 和规避 , 尽 可能 地减少 损失 。 (7 )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定了完 整的 培训计 划, 为所有员 工提 供足够 和适 当的培训 ,使 员工明 确其 职责所在 , 控制风 险。 招募说明书 4-1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 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资 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 、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于2002 年3 月成 功地发 行 了15 亿A 股,4 月 9 日 在上 交所 挂牌 ( 股 票代码 :600036 ) , 是 国内 第一家 采用 国 际会计 标准 上市 的公 司。2006 年9 月 又成 功发 行了22 亿 H 股,9 月 22 日 在香 港联交 所挂 牌 交易( 股票 代码:3968), 10 月5 日行使 H 股超 额配 售,共 发行 了 24.2 亿 H 股 。截至 2017 年3 月 31 日, 本 集团 总资 产 60,006.74 亿 元人 民币 , 高级 法下 资本 充足 率14.43% , 权 重法 下资本 充足 率12.08% 。 2002 年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设 业务 管 理室 、 产 品管 理室 、 业务 营运室 、 稽核 监察 室 、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5 个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式 办理基 金托管 业务。 招商 银行作 为托管 业务资 质最 全的商 业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 受托投资 管理 托管、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 者托管 (QFII ) 、全国 社会保 障基 金托 管、保险 资金 托管、 企业 年金 基金 托管 等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您 所想” 的托管 理念 和 “财富 所托 、 信守 承诺 ” 的托管 核 心价值 , 独 创 “6S 托管 银 行” 品 牌体 系, 以 “保 护 您的业 务、 保护 您的 财富 ” 为历 史使 命, 不断创 新托管 系统、 服务 和产品 :在业 内率先 推出 “网上 托管银 行系统 ” 、托 管业务 综合系招募说明书 4-2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 家发 布私 募基 金绩 效 分析报 告 , 开 办国 内首 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第一 只 FOF 、 第 一只 信托 资金 计 划、 第 一只 股 权私募 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账 、第 一只 境外 银行 QDII 基 金、 第 一只红 利 ETF 基 金、 第一 只“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 第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单 TOT 保 管,实 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全 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持 续稳健 发展 , 社会影 响力 不断提 升, 四度 蝉联 获 《 财 资》 “ 中国 最佳托 管专 业银 行” 。2016 年 6 月招 商银 行荣 膺 《 财资》 “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奖” , 成 为国 内 唯一获 奖项 国内 托管 银行 ; “托 管通 ” 获得 国内 《 银 行家 》2016 中国 金融 创新 “十 佳金 融产 品创新 奖” ;7 月荣 膺2016 年中 国资 产管 理【 金贝 奖】 “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行”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 林大 学经 济管理 专业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兼任 招商局 国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本 投资有 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曾任 中国远 洋运 输(集 团)总 公司总 裁助 理、总 经济师 、 副总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 中国 建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行 零售 业 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丁伟先 生 , 本 行副 行长 。 大学本 科毕 业 , 副 研究 员 。1996 年 12 月加 入本 行 , 历任杭 州 分行办 公室 主任 兼营 业部 总经理 , 杭 州分 行行 长助 理、 副 行长 , 南 昌支 行行 长, 南 昌分 行行 长,总 行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总 行行 长助 理,2008 年 4 月 起任 本行 副行 长。 兼任招 银国 际 金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姜然女 士 ,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 大学 本科 毕业 , 具 有基 金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 任职资 格。先 后供职 于中 国农业 银行黑 龙江省 分行 ,华商 银行, 中国农 业银 行深圳 市分行 ,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加 盟招 商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 经理、 高级 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 出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 计、 开发 者之 一,具 有 20 余年 银行 信贷 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在 托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 营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深 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经 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截至2017 年3 月 31 日,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285 只开 放式 基金 。 招募说明书 4-3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保 托管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 堵 塞漏 洞、 消除隐 患 , 保 证业 务稳 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及时 ;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立 于部 门内 其他 业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分行 资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 对 各岗 位、 各业 务室 、 各分 部、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内 部控 制原 则 (1 ) 全面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应覆 盖各项 业务过 程和 操作环 节、覆 盖所有 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 ) 审慎性 原 则 。内部 控 制的核 心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 托管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 ) 独立性 原则 。各室 、 各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不同托 管资产 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4 ) 有效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应当 具有高 度的权 威性 ,任何 人不得 拥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 ) 适应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应适 应我行 托管业 务风 险管理 的需要 ,并能 随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随着 托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 和完善 。 (6 ) 防火墙 原则 。 业务 营 运、稽 核监察 等相关 室, 应当在 制度上 和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招募说明书 4-4 (7 ) 重要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在全面 控制 的 基础 上,关 注重要 托管业 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 ) 制衡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在托管 组织体 系、 机构设 置及权 责分配 、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 ) 成本效 益原 则。内 部 控制应 当权衡 托管业 务的 实施成 本与预 期效益 ,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 商银行资 产托 管部制 定了 《招商银 行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 操作规 程 》 和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从资 产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 会 计核算 、 岗 位管 理、 档案 管理 、 保密 管理 和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证 资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 度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 障托管 资产 安全 和托管 业务 正常 运作 , 切 实维护 托管 业务 各当 事人 的利益 , 避 免托 管业 务危 机事件 发生 或确 保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 够及 时、 准 确、 有效 地处 理, 招 商银行 还制 定了 《招 商银 行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 应急处 理办法 》 ,并 建立了 灾难备 份中心 ,各 种业务 数据能 及时在 灾难 备份中 心进行 备份, 确保 灾难 发生 时, 托管业 务能 迅速 恢复 和不 间断运 行。 (2)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托管 项目 审批、资 金清 算与会 计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 额资 金 专 人跟 踪、 凭证管 理、 差错 处理 等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采用 加密方式 传输 数据。 数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同时 , 每 日实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托管 业务 数据 每日 进行备 份, 所有 的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 授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对业 务办理过 程中 形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用 ,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批 , 并 做好 调用登 记。 (5)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 制。招商 银行 对信息 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 双 人双 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 值班并 设置 门禁管 理、电脑 密码 设置及 权限 管理、业 务网 和办公 网、 与全行业 务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 化和员 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控制 。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 关证券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基 金投融 资比例 、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招募说明书 4-5 净值计 算、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整改 , 整改 的时 限应符 合法 规允 许的 投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规 定 时间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能在 通 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 关证券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 、基 金投融 资比例 、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整改 , 整改 的时 限应符 合法 规允 许的 投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规 定 时间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招募说明书 4-6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能在 通 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招募说明书 5-1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名单 见基金 份额 销售 公告 , 基 金管理 人可 依据 实际 情况 增减、 变更 基金销 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变 更、 增减 销售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 并及 时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 师: 刘佳 、刘 翠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招募说明书 5-2 传真电 话: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林佳璐 联系人 : 林 佳璐 招募说明书 6-1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历史沿 革 博时裕 坤纯 债 3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由博 时裕 坤纯 债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变 更注 册而 来。 博时裕坤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经中 国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5]2525 号文注 册,基 金 管理人 为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为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博时裕 坤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于 2015 年 11 月 27 日 公开 募集, 募集 结束 后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证 监会办 理备 案手续 。经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认, 《博时 裕坤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 生效 。 博时裕坤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经中 国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7]2119 号文准 予变更 注 册。 2017 年12 月4 日至2018 年1 月4 日 ,博 时裕 坤纯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 大 会审议 并通 过了 《博 时裕 坤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型 有关 事项 的议案 》 , 内容 包括 博时 裕 坤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变更 名称 、运 作方 式和 修 订基 金合 同 等事项 。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 自2018 年2 月8 日起 , 《博 时裕坤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失 效且 《博 时裕 坤纯 债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 同时 生效 , 博时裕 坤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正 式变 更为 博时 裕坤纯 债3 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的存 续 本基金 为发 起式 基金 ,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或发起 资金 申购 本基 金确 认日之 日 起 (以 较晚 者为 准) 三年 后的对 应日 , 若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两 亿元 的, 本基 金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并终 止,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且 不得通 过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方式 延续。 若届 时的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发 生变 化, 上 述终 止规 定被取 消、 更改 或补 充时 ,则本 基金 可以 参照 届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执行 。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或 发起 资金 申购 本基 金确认 日之 日起 (以 较晚 者为准 ) 三 年后继 续存 续的 ,基 金存 续期内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 出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或 发起 资金 申购 本基 金确认 日之 日起 (以 较晚 者为准 ) 三 年后继 续存 续的 ,基 金存 续期内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 出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 ,本 基金 将根 据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基 金财产 清算 并 终止, 且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同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履 行相 关的 监管 报告和 信息 披露 程序。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招募说明书 8-1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 的开 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本基金 在开 放期 间, 投资 人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除 外 。 在 封闭期 内 , 本基金 不办 理申 购、赎 回业 务, 也不 上市 交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公告 。 2 、 开放 期及 业务 办理 时间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包括该 日 ) 或每个 封闭 期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起(含 该日 )进 入开 放期 ,开放 期的 期限 为 1 至 20 个工作 日, 具 体期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说 明 , 但 在开 放期 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延长 开放 期时间 并公 告, 但开放 期最 长不 可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 如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时 开放 或需 依据 《基 金合同 》 暂 停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合 理调 整申 购或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期间 并予以 公告 , 在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消 除之 日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继续 计算 该开 放期 时间。 基金 管理 人临时 调整 申购 或赎 回业 务的办 理期 间, 应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在 开放 期内 , 投 资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 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构 确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格 ; 但若投 资人 在开 放期 最后 一日业 务办 理时 间结 束之 后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者转 换申请 的, 视为 无效申 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招募说明书 8-2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原 则 ,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 序 赎 回 ; 5 、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首 次申 购基 金份 额的 最 低金额 为 1.00 元( 含申 购 费),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含 申购 费) ;详 情请 见当地 销售 机构 公告 。 2 、 每个 交易 账户 最低 持有 基金份 额余 额 为 1 份, 若 某笔赎 回导 致单 个交 易账 户的基 金 份额余 额少 于 1 份 时, 余 额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 赎回。


3 、 投资 者通 过销 售机 构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本 基金 单 笔赎回 申请 不得 低 于 1 份 ,若 投资 者单个 交易 账户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不 足 1 份, 将 不受此 限制 , 但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须全部 赎回 ;


4 、本 基金 目前 对单 个投 资 人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 上限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 定单个 投 资者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量限 制, 具体 规定 见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告 , 但 须符 合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5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6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 的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公告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申 请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申请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 额赎 回或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时 ,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金 合同 有 关条款 处理 。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则 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相 应顺延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则申 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允许的 范围 内,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调整 , 并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并书 面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 六、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 1 、投 资 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按每 笔申 购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采用 前端 收费模 式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投 资者 的 申 购费 用 如 下: 表 1 : 本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金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 <300 万 0.50% 300 万≤M <500 万 0.30% M ≥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 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招募说明书 8-4 2 、赎 回费 率见 下表 : 表 2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在同一 开放 期内 申购 后又 赎回且 持续 持有 期限 少 于 7 日的 1.50% 在同一 开放 期内 申购 后又 赎回且 持续 持有 期限 大于 等于 7 日 的 0.10% 在非同 一开 放期 申购 后赎 回 0% 来源: 博时 基金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向 在 同一 开放期 内申 购后 又赎 回且 持续持有 期限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向在 同一 开放 期内 申购后 又赎 回 且 持续 持有 期限 大于 等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的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 依照 《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1 )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的情 形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2 ) 申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 额的情 形下 :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固 定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招募说明书 8-5 例1 : 假 定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560 元 , 某 投资 人 本次申 购本 基金40 万元 , 对应的 本 次申购 费率 为0.80% , 该 投资人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400,000/ (1+0.80%)=396,825.40 元 申购费 用=400,000-396,825.40 =3,174.60 元 申购份 额=396,825.40/1.0560 =375,781.63 份 即 :投 资人 投资4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假定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560 元, 可得 到 375,781.63 份基 金份 额。 例2 : 假定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1.0560 元, 某投 资人 投资600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 其对应 的 申购费 用为1000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费 用=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6,000,000 -1000 =5,999,000.00 元 申购份 额=5,999,000/1.0560 =5,680,871.21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60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 假定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60 元, 可得 到 5,680,871.21 份 基金 份 额。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 金财 产 承担 。 例 3 :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长 于 3 个 月,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为 0%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250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长于 3 个月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招募说明书 8-6 额净值 是 1.2500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2,500.00 元。 3 、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数 点后4 位,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 在封闭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 开放期 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 赎 回费率 , 并 进行 公告。 5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采用摆 动定 价机 制以 确保 基金估 值 的公平 性。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作 规范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 门、 自律 规则的 规定 。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 记 1 、经 基金 销售 机构 同意 ,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 基金 管理 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 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 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 资人自T+2 日( 含该 日) 后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4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 述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 在开放 期间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基 金申 购 申 请。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或招募说明书 8-7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个 人投 资者 公开 申购 。 7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 构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 售系统 、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7 、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拒 绝或 暂停申 购 申请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款 项本 金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且 开放 期按 暂停 申购的 期间 相应 延长 ,具 体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为 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 期间 ,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赎 回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发 生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 或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赎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 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且 开放 期按 暂停赎 回的 期间 相应 延长 , 具体 时间 以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开 放期 内单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招募说明书 8-8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 过前一 工作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的2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或 延期 办理 。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发生巨 额赎 回且 不存 在单 一持有 人赎 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工作 日基 金总份 额20% 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时可 以全 额赎 回, 亦可 在对符 合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赎回 申请 全部接 受和 确认 并当 日按 比例办 理支 付的 赎回 份额 不得低 于前 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 额的20% 的基础 上, 其余 赎回 申请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措施。 即对 于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款项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 付投资 人的 赎 回款项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 可 以对 部分 赎回申 请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支 付的期 限最 长不 超过20 个 工作日 。延 缓支 付的 赎回 申请以 赎回 申 请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3 ) 延期 办理 :开 放期 内 ,如 果发 生巨 额赎 回且 单 一持有 人赎 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工作 日 基金总 份额20%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延 期办 理赎回 申请 , 且 可以 将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日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 额20% 的 部分办 理自 动延 期 。 对 于此 类持有 人剩 余 部分赎 回申 请以 及其 他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 可 以全 额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对 于此 类持 有人被 延期 办理 的部 分,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办 理部 分将 被撤销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未作 明确 选择 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直 至办 理完 毕, 因 此导 致 延 期办 理期 限超过 开放 期的 , 开 放期 可以相 应延 长并 公告, 但开 放期 最长 不可 超过20 个 工作 日, 延长 的 开放期 内不 办理 申购 亦不 接受新 的赎 回 申请。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日 某一 类别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部 分延期 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份 额的 限 制。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延 期办 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寄 、 传 真或者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招募说明书 8-9 法,同 时依 据相 关规 定进 行公告 。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按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依据 相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 开放的 公告 。 4 、以 上暂 停及 恢复 基金 申 购与赎 回的 公告 规定 , 不 适用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封 闭期与 开 放期运 作方 式转 换引 起的 暂停或 恢复 申购 与赎 回的 情形。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招募说明书 8-10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 管费 。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申 购金额 , 每期 申购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 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法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招募说明书 9-1 第九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 严格 控制 投资 组合 风险 的前提 下, 力争 长期 内实 现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 资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央行 票据、 中期 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 次级 债、 可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 同 业存单 、 国 债期 货等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资 产 , 也 不投资 于可 转换债 券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的 纯 债 部分除 外) 、可 交换 债券 。 本基金投 资于 债券资 产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但应开 放期 流动性 需要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在 每次开 放期 开始 前 10 个 工作日 、开 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后 10 个工 作日的 期间 内 , 基金 投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开放 期内 ,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 在 扣除国 债期 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保证 金以 后,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在封闭 期内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 5% 的 限制 , 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保 证金以 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前 述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 资策 略 (一) 封闭 期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相结 合、 定性 分析 和定量 分析 相补 充的 方法 , 确定 资产 在非信 用类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 和信 用类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 充 分发 挥基金 管理 人 长期积 累的 信用 研究 成果 , 利用自 主开 发的 信用 分析 系统 , 深 入挖 掘价 值被 低估 的标的 券种 , 以获取 最大 化的 信用 溢价 。 本基 金采 用的 投资 策略 包括: 期限 结构 策略 、 信 用策略 、 互 换策 略、息 差策 略等 。在 谨慎 投资的 前提 下, 力争 获取 高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收益。 在以上 战略 性资 产配 置的 基础上 , 本 基金 通过 自上 而下和 自下 而上 相结 合、 定性分 析和 定量分 析相 补充 的方 法, 进 行前瞻 性的 决策 。 一 方面, 本基金 将分 析众 多的 宏观 经济变 量 ( 包 括 GDP 增长 率、CPI 走势 、M2 的 绝对 水平 和增 长率 、 利率 水平 与 走 势等) , 并 关注国 家财 政、 税 收、 货币、 汇率 政 策和其 它证 券市 场政 策等 。 另一 方面 , 本 基金 将对 债券市 场整 体收 益率曲 线变 化进 行深 入细 致分析 , 从而 对市场 走势 和波动 特征 进行 判断 。 在 此基础 上 , 确 定 资产在 非信 用类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现 金、 国家 债券、 中央银 行票 据等 ) 和 信用 类固定 收益 类招募说明书 9-2 证券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


灵活应 用各 种期 限结 构策 略、 信 用策 略、 互换 策略、 息差策 略, 在合 理管 理并 控制组 合 风险的 前提 下, 最大 化组 合收益 。


1 、期 限结 构策 略。 通过 预 测收益 率曲 线的 形状 和变 化趋势 , 对各 类型 债券 进 行久期 配 置; 当收 益率 曲线走 势难 以判断 时 , 参 考基准 指数 的样本 券久 期构 建组 合久 期, 确保 组合 收 益超过 基准 收益 。 具 体来 看, 又 分为 跟踪 收益 率曲 线的骑 乘策 略和 基于 收益 率曲线 变化 的子 弹策略 、杠 铃策 略及 梯式 策略。 1 )骑 乘策 略是 当收 益率 曲 线比较 陡峭 时 ,也 即相 邻 期限利 差较 大时 , 买入 期 限位于 收 益率曲 线陡 峭处 的债 券, 通过债 券的 收益 率的 下滑 ,进而 获得 资本 利得 收益 。


2 )子 弹策 略是 使投 资组 合 中债券 久期 集中 于收 益率 曲线的 一点 , 适用 于收 益 率曲线 较 陡时; 杠铃 策略 是使 投资 组合中 债券 的久 期集 中在 收益率 曲线 的两 端, 适用 于收益 率曲 线两 头下降 较中 间下 降更 多的 蝶式变 动 ; 梯 式策 略是 使投 资组合 中的 债 券 久期 均匀 分布于 收益 率 曲线, 适用 于收 益率 曲线 水平移 动。


2 、信 用策 略 。信用 债收 益 率等于 基准 收益 率加 信用 利差 ,信 用利 差收 益主 要 受两个 方 面的影 响, 一是 该信 用债 对应信 用水 平的 市场 平均 信用利 差曲 线走 势; 二是 该信用 债本 身的 信用变 化。 基于 这两 方面 的因素 ,我 们分 别采 用以 下的分 析策 略:


1 )基 于信 用利 差曲 线变 化 策略 :一 是分 析经 济周 期 和相关 市场 变化 对信 用利 差曲线 的 影响, 二是 分析 信用 债市 场容量 、 结 构、 流动 性等 变化趋 势对 信用 利差 曲线 的影响 , 最 后综 合各种 因素 ,分 析信 用利 差曲线 整体 及分 行业 走势 ,确定 信用 债券 总的 及分 行业投 资比 例 。


2 )基 于信 用债 信用 变化 策 略: 发行 人信 用发 生变 化 后, 我们 将采 用变 化后 债 券信用 级 别所对 应的 信用 利差 曲线 对公司 债 、 企 业债 定价 。 影 响信用 债信 用风 险的 因素 分为行 业风 险、 公司风 险 、 现 金流风 险 、 资产负 债风 险和 其他 风险 等五个 方面 。 我们主 要依 靠内部 评级 系统 分析信 用债 的相 对信 用水 平、违 约风 险及 理论 信用 利差。 3 、互 换策 略。 不同 券种 在 利息 、违 约风 险、 久期 、 流动性 、 税收 和衍生 条款 等方面 存 在差别 , 投 资管 理人 可以 同时买 入和 卖出 具有 相近 特性的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券 种, 赚 取收 益级 差。互 换策 略分 为两 种:


1 )替 代互 换。 判断 未来 利 差曲线 走势 , 比较 期限 相 近的债 券的 利差 水平 , 选 择利差 较 高的品 种 , 进 行价值 置换 。 由 于利 差水 平受流 动性 和信用 水平 的影 响, 因此 该策略 也可 扩 展 到新老 券置 换 、 流动 性和 信用的 置换 , 即在相 同收 益率下 买入 近期 发行 的债 券, 或是 流动 性 更好的 债券 ,或 在相 同外 部信用 级别 和收 益率 下, 买入内 部信 用评 级更 高的 债券。


2 )市 场间 利差 互换 。一 般 在公司 信用 债和 国家 信用 债之间 进行 。 如果 预期 信 用利差 扩招募说明书 9-3 大, 则用 国家 信用债 替换 公司信 用债 ; 如果预 期信 用利差 缩小 , 则用公 司信 用债替 换国 家 信 用债。


4 、息 差策 略。 通过 正回 购 ,融 资买 入收 益率 高于 回 购成本 的债 券 ,从 而获 得 杠 杆放 大 收益。 本组合 将采 取低 杠杆 、 高 流动性 策略 , 适当运 用杠 杆息差 方式 来获 取主 动管 理回报 , 选 取具有 较好 流动 性的 债券 作为杠 杆买 入品 种, 灵活 控制杠 杆组 合仓 位, 降低 组合波 动率 。 5 、个 券挖 掘策 略。 本部 分 策略强 调公 司价 值挖 掘的 重要性 , 在行 业周 期特 征 、公 司基 本面风 险特 征基 础上 制定 绝对收 益率 目标 策略 , 甄 别具有 估值 优势 、 基 本面 改善的 公司 , 采 取高度 分散 策略 ,重 点布 局优势 债券 ,争 取提 高组 合超额 收益 空间 。 6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资产 支持 证券基 础资 产及 结构 设计 的研究 , 结 合多 种定 价模 型, 根 据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适度 进 行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 7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针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本基金 以持 有到 期, 获得 本金和 票息 收入 为主 要投 资策略 , 同 时, 密 切关 注债 券的 信用 风险变 化, 力争 在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 获 得较 高收 益。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审慎 原则 , 制 定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 度 和 信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并 经董 事会 批准 , 以防 范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8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 在 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 , 本着谨 慎原 则,参 与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以管 理投 资 组 合的 系统 性风险 ,改 善组 合的 风险 收益特 性。 (二) 开放 期投 资策 略 开放期 内 , 本 基金为 保持 较高的 组合 流动 性, 方便 投资人 安排 投资 , 在 遵守 本基金 有 关 投资限 制与 投资 比例 的前 提下, 将主 要投 资于 高流 动性的 投资 品种 。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但 应开 放期 流动 性 需要 , 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在每 次开 放期 开始 前 10 个 工作 日、 开放 期及 开 放期结 束 后 10 个工作 日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2 ) 开放 期内 ,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保证 金以 后 , 本基金 持招募说明书 9-4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在封 闭 期内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保 证金 以 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前述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展期 ; (6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9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本 基金 投资 于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比 例合 计不 高于基 金资 产 的 10% ; (12 ) 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 资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40% ; 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 资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0% ; (13 )本 基金 参与 国债 期 货的交 易, 需遵 守下 列规 定: 1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2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总市 值 的 30% ; 招募说明书 9-5 3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 金合同 》关 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有 关规定 ; 4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4 )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 的投资 组合 还应 遵循 以下 限制: 本基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封闭 期内不 受此 限; 因证券 市场 波 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定 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5 )开 放期 内, 基 金与私 募 类证 券资 管 产品 及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主体为 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 致 ;


(1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第 (2 ) 、 (10) 、 (14 ) 、 (15) 项 以外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但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 但 须提前 公告 , 不 需要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招募说明书 9-6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 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债综 合财 富( 总值 )指 数收益 率×90%+1 年 期定 期存款 利率 (税 后) ×10% 。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 比较 基准的原因为本基金 是通 过债券资产的配置和 个券 的选择来 增强债 券投 资的 收益 。 中 债综合 财富 (总 值) 指数 由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编 制, 该指 数旨在 综合 反映 债券 全市 场整体 价格 和投 资回 报情 况。 指数 涵盖 了银 行间 市场 和交易 所市 场 , 具有广 泛的 市场 代表 性, 适合作 为市 场债 券投 资收 益的衡 量标 准; 由于 本基 金投资 于债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开 放期 开始前 10 个 工 作日、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10 个工 作日的 期间 内除 外) ,持 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封闭 期内 除外 ) , 采 用 90% 作 为业绩 比较 基准 中债 券投资 所代 表的 权重 ,10% 作为 现金 资 产所对 应的 权重 可以 较好 的反映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若未来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出 , 或者市 场发 生变 化导 致本 业绩比 较基 准不 再适 用或 本业绩 比较 基准 停止 发布 , 本基金 管理 人 可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 适 当调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 险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但低于 混合 型基金 、 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中低 风险/ 收益的 产品 。 七、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相 关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招募说明书 9-7 利益;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招募说明书 10-1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各 类有价 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款项 以 及其他 资 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招募说明书 11-1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国债 期货 、应 收款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 市交 易 或挂 牌 转 让的 固 定收 益 品种( 基 金 合同 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 选取 估值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对 应的 估值 净价估 值 , 具 体估 值机 构由 基金管 理人 与 托管人 另行 协商 约定 ; (2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债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 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 、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 、开 放期 内, 当发 生大 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 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8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招募说明书 11-2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 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进行 公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约 定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 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招募说明书 11-3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 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 行 评 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招募说明书 11-4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 算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


(4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 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 应 当暂停 估 值 ; 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约 定予以 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方法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招募说明书 12-1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2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3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符合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约定, 并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提下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对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和支 付方 式进 行调整 ,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依 据相 关规 定进行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招募说明书 13-1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3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 0.30% ÷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与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一致 的方式 在次 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或不 可抗 力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 0.10% ÷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招募说明书 13-2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与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一致 的方式 在次 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取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或 不可 抗力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中第 3 -9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 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博时 裕坤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前 的相 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人 按 照国家 有关 税收 征收 的规 定代扣 代缴 。 招募说明书 14-1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如 果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少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 金 管理 人 及基 金 托管 人 各 自保 留 完整 的 会计账 目 、 凭证 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 核 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招募说明书 15-1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介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 务关系 ,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 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申 购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 险揭 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内招募说明书 15-2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本基金 由博 时裕 坤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变 更而 来, 经 中国 证监 会注 册后, 基金管 理 人按照 相关 规定 将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和 网站 上;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载 在网 站上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基金封 闭期 内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基金 开放 期每 个开 放日 的次日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三)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四)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招募说明书 15-3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如报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 额达到 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五)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不 包括本 基金 封闭 期与 开放 期运作 方式 的转 变)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 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0、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招募说明书 15-4 13、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4、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15、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6、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8、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19、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0、 本基 金进 入开 放期 ; 21、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2、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23、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4、 本基 金发 生涉 及基 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时 ; 25、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 设置; 26 、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27、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时 ;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 (六)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八)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 2 个交易 日内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介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 期 限、 收 益率 等信 息。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度 报告 、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 露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况 。 (九)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情况 招募说明书 15-5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十) 国债 期货 的投 资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季 度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等文件 中披 露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 括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 况、 风 险 指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国 债期 货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政 策和 投 资目标 等。 (十一 )发 起资 金申 购份 额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在 基金 年度报 告 、 半 年度报 告 、 季度报 告中 分别披 露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资金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等持有 基金 的份 额 、 期 限及 期间的 变动 情 况。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季 度报 告、半年 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更新 ) 中充分 披露 基金 的相 关情 况并揭 示相 关风 险 , 说 明该 基金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或者 构 成一致行 动人 的多个 投资 者持有的 基金 份额可 达到 或者超 过 50% ,基 金不向 个人投资 者公 开销售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 介。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招募说明书 15-6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1 、不 可抗 力; 2 、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招募说明书 16-1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投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有: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括 : (1 ) 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 观政策 ( 如货 币政策 、 财 政政策 、 行业 政策 、地 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 着 经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性 变 化。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 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4 ) 通货 膨胀 风险 。如 果 发生通 货膨 胀 ,基 金投 资 于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 会被通 货 膨胀抵 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的 保值 增值 。 (5 ) 再投 资风 险 。再 投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固 定收益 证券 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即利 率风 险)互 为消 长。 (6 ) 杠 杆风 险 。本 基 金可 以 通 过债 券 回购 放 大杠杆 , 进 行杠 杆 操作 将 会放大 组 合 收 益波动 , 对组 合业绩 稳定 性有较 大影 响 , 同时 杠杆 成本波 动也 会影 响组 合收 益率水 平 , 在 市 场下行 或杠 杆成 本异 常上 升时, 有可 能导 致基 金财 产收益 的超 预期 下降 风险 。 2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信 用证 券发 行主体 信用 状况 恶化 , 导 致信用 评级 下降甚 至到 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行 兑付 的风 险, 另外, 信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因 违约 而 产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 导致 证券 不能迅 速 、 低 成本地 变现 的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1 ) 基金申 购赎 回的 安排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 不办 理申购 、 赎 回业 务, 无流 动性应 对压 力。 在开 放期 内基于 客户 集中度 控制 和巨 额赎 回监 测及应 对在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方面 均明 确了 管理 机制 , 基金管 理人 在 保障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的前 提下可 按照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审 慎确 认申 购赎回 申请 并 综合运 用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作 为辅 助措 施, 全面应 对流 动性 风险 。 招募说明书 16-2 (2 )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 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 范型交 易 场所, 主要 投资 对象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具 等 ) , 同时 本基 金 基于分 散投 资的 原则 在行 业和个 券方 面未 有高 集中 度的特 征 , 综 合 评估在 正常 市场 环境 下本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适 中。 (3 )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或巨 额赎回 份 额占比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同 时, 如 本基 金单个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单个 开放 日申 请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一定 比例 以上 的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对其采 取 延 期办 理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措施。 (4 )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 动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 益为 前提 , 严 格按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谨慎 选取 延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收取 短期 赎回费 等流 动 性 风险管 理工 具作 为辅 助措 施。 对 于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的 使用 , 基 金管 理人将 依照 严格 审批 、 审 慎决 策的原 则 , 及时有 效地 对风 险进 行监 测和评 估 , 使 用前经 过内 部审批 程序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在 实际运 用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时 , 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 、 赎回 款 项支付 等可能 受到相 应影 响,基 金管理 人将严 格依 照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进 行操作 , 全面保 障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4 、操 作风 险 操作风 险是 指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违 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 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5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取 的信 息不 充分、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等,都 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6 、合 规风 险 合规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7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招募说明书 16-3 (1 ) 本 基金 为纯 债债 券型 基金 , 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该 类债券 的 特定风 险即 成为 本基 金及 投资者 主要 面对 的特 定投 资风险 。 债券 的投 资收 益会 受到宏 观经 济 、 政府产 业政 策、 货币 政策 、 市场 需求 变化 、 行 业波 动等因 素的 影响 , 可 能存 在所选 投资 标的 的成长 性与 市场 一致 预期 不符而 造成 个券 价格 表现 低于预 期的 风险 。 (2 )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是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由非 上市中 小 企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券 。 由 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一 般情 况下 , 交 易不 活跃, 潜在 较大 流动性 风险 。 当发债 主体 信用质 量恶 化时 , 受 市场 流动性 所限 , 本基金 可能 无法卖 出所 持 有 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由此 可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3 ) 国 债期 货 市场 的 风险 类 型 较为 复 杂, 涉 及面广 , 具 有放 大 性与 可 预防性 等 特 征。 其风险 主要 有由 利率 波动 原因 造 成的 市场 价格 风险 、 由宏观 因素 和政 策因 素变 化而引 起的 系 统风险 、 由 市场 和资 金流 动性原 因引 起的 流动 性风 险、 由 交易 制度 不完 善而 引发的 制度 性风 险以及 由技 术系 统故 障及 操作失 误造 成的 技术 系统 风险等 。 (4 ) 资产 支持 证券 (ABS )是 一种 债券 性质 的金 融 工具 ,其 向投 资者 支付 的 本息来 自 于基础 资产 池产 生的 现金 流或剩 余权 益。 与股 票和 一般债 券不 同, 资产 支持 证券不 是对 某一 经营实 体的 利益 要求 权, 而是对 基础 资产 池所 产生 的现金 流和 剩余 权益 的要 求权, 是一 种以 资产信 用为 支持 的证 券, 所面临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交 易结构 风险 、 各 种原 因导 致的基 础资 产池 现金流 与对 应证 券现 金流 不匹配 产生 的信 用风 险、 市场交 易不 活跃 导致 的流 动性风 险等 。 (5 ) 本基 金以 定期 开放 方 式运作 , 投资 者需 在开 放 期提出 申购 赎回 申请 , 在 非开放 期 间将无 法按 照基 金份 额净 值进行 申购 和赎 回 。 并 且 , 开放期 如果 出现 较大 数额 的净赎 回申 请, 则使基 金资 产变 现困 难 , 基 金可能 面临 一定 的流 动性 风险 , 存 在着 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的 风 险 。 (6 ) 本基 金开 放期 内单 个 开放日 出现 巨额 赎回 的 , 基金管 理人 对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赎 回申 请应 于当日 全部 予以 接受 和确 认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 基金经 理会 对可 能出 现的 巨额赎 回情 况进 行充 分准 备并做 好流 动性 管理 , 但当 基金在 单个 开 放日出 现巨 额赎 回被 全部 确认时 , 申请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有可 能存 在延 缓支付 赎回 款 项的风 险 , 未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有可 能承 担短 期内变 现而 带来 的冲 击成 本对基 金净 资 产产生 的负 面影 响。 (7 ) 本基 金允 许单 一投 资 者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 且本 基金 不 向个人 投 资者公 开销 售,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约定 的除外 。 本 基金 特定 机构 投资者 赎回 可能 会导致 现有 的中 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失。 二、声明 1 、投 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招募说明书 16-4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基 金 还通过 基金 代销 机构 代理 销售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代销 机构 都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招募说明书(草案) 17-1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 并自 决议 生效后 两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登记机 构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招募说明书(草案) 17-2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 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18-1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照 《 基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 为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 基金 的利益 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4 )选 择、 更换 律 师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 务所 、证券 经 纪商 或其 他 为基 金提供 服 务的 外部机 构;


(15 )在 符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整 有 关基 金申 购 、赎 回、转 换 、定招募说明书 18-2 期定额 投资 和非 交易 过户 等业务 规则 ; (1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销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的 价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履 行 信息 披露及 报 告义 务;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 秘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 资计 划、投 资 意 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分 配基 金收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或配招募说明书 18-3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 金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 件 或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 出, 并且保 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变 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0 )因 违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或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 人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 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 将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基金 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5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 《基 金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及招募说明书 18-4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 设基 金 财产 的 资 金账 户 、证 券 账户等 投 资 所需 账 户, 按 照《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 保 守基 金 商业 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另有 规 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季度 、半 年 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 见, 说明基 金 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招募说明书 18-5 (12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或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和 银 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金 管 理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 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招募说明书 18-6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 认真 阅读 并 遵 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申购 款项 及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 限 责 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持有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 3 年,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10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为准。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除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或 《基 金合 同 》另 有约 定外 ,当 出现 或 需要决 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招募说明书 18-7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运 作方 式的 转变 ); (5 )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 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的 其 他应 当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事 项。 2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以及 在不 损害 已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前 提下 ,以 下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 调低 基金 除基 金管 理 费、基 金托 管费 之外 其他 应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 低 赎回费 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 质性 不 利 影 响的 前 提 下 变 更收 费 方 式 或调 整 基 金 份额 类别设 置、 对基 金份 额分 类办法 及规 则进 行调 整;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 在 不违 反 法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以 及在 不 损害已 有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权益的 前 提 下,招募说明书 18-8 基金管 理人 、 登 记机 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范 围内调 整有 关 申购、 赎回 、转 换、 基金 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规 则; (7 ) 在 不违 反 法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以 及在 不 损害已 有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权益的 前 提 下,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8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单 独或 合计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 记 日 。 招募说明书 18-9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依据 有关 规定 进 行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 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 现 场 开会 。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本 人 出席 或 以代理 投 票 授权 委 托证 明 委派代 表 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招募说明书 18-10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月 以 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2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或大 会 公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或 大会公 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 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接 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表决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 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授 权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 话、 短信 或其他 方式 , 具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在会议 召开 方式上 , 本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非 现 场 方 式或 者 以 现 场 方式 与 非 现 场方 式 相 结 合 的方 式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会议程 序比照 现场 开会和 通讯方 式开会 的程 序进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面 、招募说明书 18-11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进 行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明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分 之一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二 分之 一)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 议通过 事项 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招募说明书 18-12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 决,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 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招募说明书 18-1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2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3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符合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约定, 并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提下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对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和支 付方 式进 行调整 ,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3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 0.30% ÷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与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一致 的方式 在次 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招募说明书 18-14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或不 可抗 力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 0.10% ÷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 管 人按 照与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一致 的方式 在次 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取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或 不可 抗力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央行 票据、 中期 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 次级 债、 可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 同 业存单 、 国 债期 货等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资 产 , 也 不投资 于可 转换债 券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的 纯 债 部分除 外) 、可 交换 债券 。 本基金投 资于 债券资 产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但应开 放期 流动性 需要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在 每次开 放期 开始 前 10 个 工作日 、开 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后 10 个工 作日的 期间 内 , 基金 投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开放 期内 ,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国 债期 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保证 金以 后,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在封闭 期内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 5% 的 限制 , 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保 证金以 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前 述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投资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招募说明书 18-15 (1 )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但 应开 放期 流动 性 需要 , 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在每 次开 放期 开始 前 10 个 工作 日、 开放 期及 开 放期结 束 后 10 个工作 日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2 ) 开放 期内 ,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保证 金以 后 , 本基金 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在封 闭 期内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保 证金 以 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前述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展期 ; (6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9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本 基金 投资 于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比 例合 计不 高于基 金资 产 的 10% ; (12 ) 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 资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40% ; 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 资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0% ; (13 )本 基金 参与 国债 期 货的交 易, 需遵 守下 列规 定: 招募说明书 18-16 1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2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总市 值 的 30% ; 3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 金合同 》关 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有 关规定 ; 4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4 )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 的投资 组合 还应 遵循 以下 限制: 本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封闭 期内不 受此 限;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定 比 例限 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5 )开 放期 内, 基 金与私 募 类证 券资 管 产品 及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主体为 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1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第 (2 ) 、 (10 ) 、 (14 ) 、 (15 ) 项以 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 但 须提前 公告 , 不 需要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 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招募说明书 18-17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二)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取 估值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对 应的 估值 净价估 值 , 具 体估 值机 构由 基金管 理人 与 托管人 另行 协商 约定 ; (2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债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招募说明书 18-18 5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 、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 期 货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 、开 放期 内, 当发 生大 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 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8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进行 公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约 定对 外公 布。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公 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基金封 闭期 内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基金 开放 期每 个开 放日 的次日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招募说明书 18-19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并自 决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登记机 构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招募说明书 18-20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不 愿 或者不 能通 过协 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按照华 南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深圳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有 决定 ,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 受 中国 法律 (为基 金合 同之 目的 , 在 此不包 括香 港、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区 法律 )管 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招募说明书 19-1 第十九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1998 年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招 商银 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卖政 府债 券; 同 业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 结 算; 结 汇、 售 汇; 同 业外 汇拆借 ;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现 ;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和 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卖 和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自 营和 代客 外 汇买卖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 离岸金 融业 务。 经中 国人 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招募说明书 19-2 (一)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范 围、 投 资比 例、 投 资限 制 、 关联 方交 易等, 进行 严 格监督 。 《基 金合 同》 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事先 或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1.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投 资风格 为: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央行 票据、 中期 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 次级 债、 可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 同 业存单 、 国 债期 货等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资 产 , 也 不投资 于可 转换债 券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的 纯 债 部分除 外) 、可 交换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 本 基金 各类 品种 的投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的 80% , 但应 开放 期流 动性 需要, 为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在每 次开放 期开 始 前 10 个 工作 日、 开 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 的期间 内 , 基 金投资 不受 上述比 例限 制 。 开放 期内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 需 缴纳的 保证 金以 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在 封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保 证 金以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前述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 投 资 于债 券资 产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但应 开放 期流 动性 需要, 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在每 次开 放期开 始 前 10 个 工作 日、开 放期 及开 放期结 束后 10 个工作 日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2 ) 开放期 内, 每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保 证金以 后, 本基金 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在封 闭 期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限制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保 证金 以 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前述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 本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展期 ; 招募说明书 19-3 (6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 本基 金持 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9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比 例合 计不 高于基 金资 产 的 10% ; (12 ) 开放 期内 ,本 基金 资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40%;封 闭 期内 ,本基 金 资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0% ; (13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的交 易, 需遵 守下 列规 定: 1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 终,持 有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2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 终,持 有的卖 出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 3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债券 (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市 值和买 入、 卖出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规定 ; 4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国 债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14 ) 开放 期内 ,本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还应 遵循 以下 限制: 本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封闭 期 内不受 此限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定 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5) 开放 期内, 基金 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 开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3. 本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以 下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招募说明书 19-4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4. 基金 管理人运用 基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 股 股东、实际控 制人 或者与 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事 其他 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5.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除第(2) 、 (10) 、 (14) 、 (15 )项 以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规 定,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或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但 须提 前公告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选 择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 金投资 银行 定期 存款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确 定符 合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 行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 对于 不符合 规定 的 银行存 款,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拒绝 执行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有 固定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 例 ,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但 投资 于 有存款 期限 , 根 据协 议可 提前支 取 的 银行 存款 不受 上述比 例限 制; 投资 于具 有基金 托管 人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20% , 投资 于 不具有 基金 托管 人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 同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 得超 过 5% 。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制定或 修改 新的 定期 存款 投资政 策 , 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的 规定 。 2.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对本基 金存款 银行 的评 估与 研究 , 建 立健 全银 行定 期存 款 的业务 流程 、 岗位职 责 、 风 险控制 措施 和监察 稽核 制度 , 切 实防 范有关 风险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对 本基 金 银招募说明书 19-5 行定期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审查 、 复 核相 关协 议、 账 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1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控 制 信用风 险。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存 款银行 的信用 等级 、存款 银 行的支 付能 力等 涉及 到存 款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 险 。 因 选择存 款银 行不 当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控 制 流动性 风险, 并承担 因控 制不力 而造成 的损失 。流 动性风 险 主要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全部提 前支 取 、 部 分提 前支 取或到 期支 取而 存款 银行 未能及 时兑 付 的风险 、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不能 满足 基金 正常 结算 业务的 风险 、 因 全部 提前 支取或 部分 提前 支取而 涉及 的利 息损 失影 响估值 等涉 及到 基金 流动 性方面 的风 险。 (3 ) 基金管 理人 须加强 内 部风险 控制制 度的建 设。 如因基 金管理 人员工 的职 务行为 导 致基金 财产 受到 损失 的, 需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 (4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银 行 存款时 ,应就 相关事 宜在 更新招 募说明 书中予 以披 露,进 行 风险揭 示。 (5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 管人在 开展基 金存款 业务 时,应 严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率 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项 规定 。 (三)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协 议的 签订 、 账 户开 设与管 理 、 投资指 令与 资金 划付 、 账 目 核对、 到期 兑付 、提 前支 取 1.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协议 的签订 (1 ) 基金管 理人 应与存 款 银行总 行或其 授权分 行签 订《基 金存款 业务总 体合 作协议 》 (以下 简称 《总 体合 作协 议》 ) , 确 定 《 存款 协议 书 》 的格 式范 本。 《总 体合 作 协议》 和 《存 款协议 书》 的格 式范 本由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共同商 定。 (2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议 书》中 明确存 款证 实书或 其他有 效存款 凭证 的办理 方 式、邮 寄地址 、联系 人和 联系电 话,以 及存款 证实 书或其 他有效 凭证在 邮寄 过程中 遗失后 , 存款余 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 (3 ) 由存款 银行 指定的 存 放存款 的分支 机构( 以下 简称“ 存款分 支机构 ”) 寄送存 款 证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 款凭 证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 存款协 议书 》 中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可向 存款 分支机 构的 上级 行发 出存 款余额 询证 函, 存款 分支 机构及 其上 级行 应予 配合 。 (4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议 书》中 规定, 基金 存放到 期或提 前兑付 的资 金应全 部 划转到 指定 的基 金托 管账 户, 并 在 《 存 款协 议书》 写 明账户 名称 和账 号, 未划 入 指定账 户的 ,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 (5 )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相 关 法规对 《总 体合 作协 议》 和 《存款 证实 书》 的 内容 进行 复核,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6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议 书》中 规定, 在存 期内, 如本基 金银行 账户 、预留 印 鉴发生 变更 , 管理人 应及 时书面 通知 存款 行, 书面 通知应 加盖 基金 托管 人预 留印鉴 。 存款 分招募说明书 19-6 支机构 应及 时就 变更 事项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具 正式 书面 确认 书。 变更通 知的 送达 方式同 开户 手续 。 在 存期 内, 存款 分支 机构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指 定联 系人 变更 , 应 及时 加盖 公 章书面 通知 对方 。 (7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议 书》中 规定, 因定 期存款 产生的 存单不 得被 质押或 以 任何方 式被 抵押 ,不 得用 于转让 和背 书。 2.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时的 账户开 设与 管理 (1 ) 基金投 资于 银行存 款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依据 基金管 理人与 存款银 行签 订的《 总 体合作 协议 》 、 《 存款 协 议书》 ,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存款银 行总 行或 授权 分行 指定的 分支 机构 开立银 行账 户。 (2 )基 金投 资于 银行 存款 时的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和使 用。 3. 存 款凭 证传 递、 账目 核 对及到 期兑 付 (1 )存 款证 实书 等存 款凭 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 存款 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 分行 指定的分支 机 构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 《存款 协议书 》中规 定, 存款银 行分支 机构应 为基 金开具 存款证 实书或 其他 有效存 款凭证 , 该存款 证实 书为 基金 存款 确认或 到期 提款 的有 效凭 证, 且对 应每 笔存 款仅 能开 具唯一 存款 凭 证。 资 金到 账当 日, 由 存款 银行分 支机 构指 定的 会计 主管传 真一 份存 款证 实书 复印件 并与 基 金托管 人电 话确 认收 妥后 , 将存 款证 实书 原件 寄送 或上门 交付 至基 金托 管人 指定联 系人 ; 若 存款银 行分 支机 构代 为保 管存单 的 , 由 存款 银行 分支 机构指 定会 计主 管传 真一 份存款 证实 书 复印件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电 话确认 收妥 。 (2 )存 款证 实书 等存 款凭 证的遗 失补 办 存款证 实书 在邮 寄过 程中 遗失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存款银 行提 出补 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督促 存款 银行 尽快 补办 存款证 实书 , 并 按以 上 (1 ) 的方式 快递 或上 门交 付至 基金托 管人 , 原存款 凭证 自动 作废 。 (3 )账 目核 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 议书》 中规 定, 对于 存期 超过 3 个 月的 定期 存款 , 存款银 行应 于每季 末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向基金 托管 人指 定人 员寄 送对账 单。 因存 款银 行未 寄 送对账 单造 成 的资金 被挪 用、 盗取 的责 任由存 款银 行承 担。 存款银 行应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存 款凭 证的 询证 , 并在 询证函 上加 盖存 款 银 行公 章寄送 至 基金托 管人 指定 联系 人。 (4 )到 期兑 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 基金 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 款证 实书原件或其他存款 证明 原件寄给 存款银 行分 支机 构指 定的 会计主 管。 存款 银行 未收 到存款 证实 书原 件的 , 应 与基金 托管 人电招募说明书 19-7 话询问 。 存款 到期 前基 金管 理人与 存款 银行 确认 存款 证实书 收到 并于 到期 日兑 付存款 本息 事 宜。 基金托 管人 在存 款到 期日 未收到 存款 本息 或存 款本 息金额 不符 时 ,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与 存 款行接 洽存 款到 账时 间及 利息补 付事 宜。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接洽 结果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收 妥存 款本 息的 当日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 议书》 中规 定, 存款 证实 书在邮 寄过 程中 遗失 的, 存款银 行应 立即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在原 存款 证实 书复 印件上 加盖 公章 并出 具相 关证明 文件 后 , 与存款 银行 指定 会计 主管 电话确 认后 , 存款 银行 应在 到期日 将存 款本 息划 至指 定基金 资金 账 户。 如果存 款到 期日 为法 定节 假日, 存款 行顺 延至 到期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支付 , 存 款银行 需按 原协议 约定 利率 和实 际延 期天数 支付 延期 利息 。 4. 提 前支 取 如果在 存款 期限 内, 由于 基金规 模发 生缩 减的 原因 或者出 于流 动性 管理 的需 要, 经 与定 期存款 行友 好协 商,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提前 支取 全部 或部分 资金 , 但 应继 续按 原有利 率计 提利 息,因 提前 支取 导致 的利 息损失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行 签订 的《存 款协 议书 》执 行。 5.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进 行存 款投 资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或 拒绝 结算, 若基金 管理 人拒不 执行造 成基金 财产 的损失 ,相关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四)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 及行业 标准 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确 保及 时将更 新后 的交 易对 手名 单发送 给基 金 托管人 , 否 则由 此造 成的 损失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在 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在 基金 存续 期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交易 对手名 单, 但应 将调整 结果 至少 提前 一个 工作日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新名 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 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但不 得再 发生新 的交 易。 如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市场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间 债券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 的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交 易日 内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招募说明书 19-8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 担, 然 后再 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五)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对投 资中 期票据 业务 进行 研究 , 认真 评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 务的 风险 , 本 着审 慎、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进 行中 期票 据的 投资业 务 , 并 应符合 法律 法规及 监管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 (六)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 人, 对 于收 到的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托管 人 发出回 函 ,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提 示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纠正 , 由此 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托 管人 在履 行其 通知义 务后 ,予 以免 责。 (十)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复核基 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招募说明书 19-9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说明 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三)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 对 基金管 理人 发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规 定 时 间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 金管理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四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投资 所需 的相 关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 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按 照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的 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 。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 属于 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资产 及实物 证券 等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担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资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7.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产 生 的 存 放 或 存 管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的 基 金 资产, 或交 由期 货公 司或 证券公 司负 责清 算交 收的 基金资 产 ( 包括 但不 限于 期货保 证金 账户 内的资 金 、 期 货合约 等 ) 及其收 益 , 由 于该等 机构 或该机 构会 员单 位等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外第 三方的 欺诈 、疏 忽、 过失 或破产 等原 因给 基金 资产 造成的 损失 等不 承担 责任 。 8.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招募说明书 19-10 1.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 也 可 称 为 “ 托 管 账 户” ) ,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 存款,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托 管账户 名称 应为 “博时 裕坤 纯 债 3 个月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预留 印鉴 为基 金托管 人印 章 。 2.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三)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本 基金 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 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资业 务,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立 、使用 的,按 有关 规定开 立、使 用并管 理; 若无相 关规定 , 则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 述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四)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银行 间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 债券 托管账 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 券的结 算。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开 户过 程中 相互 配合 , 并 提供 所需资 料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所 提供 的账 户开 户材 料的真 实性 和有 效性 , 且在 相关资 料变 更后 及时 将变 更的资 料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2.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投资需 要按照 规定 开立 期货 保证 金账户 及期 货交 易编 码等 , 基 金托 管 人按照 规定 开立 期货 结算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完 成上述 账户 开立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书面 形 式 将 期 货 公司 提 供 的 期货 保 证 金 账 户的 初 始 资 金密 码 和 保 证 金监 控 中 心 的登 录 用 户 名及招募说明书 19-11 密码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资 金密码 和保 证金 监控 中心 登录密 码重 置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重 置后 务必及 时 通 知托 管人 。 3.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 基金 管 理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托管 协议 的约定 协商 后开 立 。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 用并管 理。 4.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 定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保 管库,或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 银行 间清 算所 股份有 限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保 管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实 物证券 等有 价凭证 的购买 和转让 ,由 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由 上 述 存 放机 构 及 基 金 托管 人 以 外 机构 实 际 有 效 控制 的 有 价 凭证 不 承 担 保管 责任。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 托管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 合 同签署 后及 时将 重大 合同 传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 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 因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正 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与合 同原 件一 致的加 盖 公章的 合同 复印 件或 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一致 或未 在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 合 同原 件不得 转移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的 合同 复印 件或 传真 件与基 金管 理人 留存 原件 不一致 的 , 以 托 管人收 到的 复印 件或 传真 件为准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估 值日 基金份 额总 数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2. 复 核程 序 招募说明书 19-12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按约 定对 外公 布。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进 行估 值。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处 理份 额净 值错 误。 (四)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册 , 对相 关各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六)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 金财务 报表 后,进行 独立 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核 时间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每月 结束 后 5 个 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及复 核;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完 成基 金年度 报 告 的编制 及复 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调 整 , 调 整以国 家有 关规定 为准 。 基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七) 在有 需要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季 度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础 数 据和编 制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招募说明书 19-13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至少 应包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证 件号 码和持 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则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承 担责任 。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七、争议解决的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托管 协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托 管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华 南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为 深圳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托管协 议受 中国 法律 (为 托管协 议之 目的 , 在 此不 包括香 港 、 澳 门特别 行政 区和台 湾 地 区法律 )管 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托管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 可以 对协议 进行 修改 。 修 改后 的新协 议 , 其内容 不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人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招募说明书 20-1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提供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服 务,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 权增 加和 修改服 务项 目 , 主要 提供 的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 的寄 送服务 1 、 交易确 认单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正 常 开 放 期 ,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投 资 者 可 在T+2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销售机构的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 查 询 和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单 , 或 在T+1 个 工作日后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 博 时 网 站 查 询 交 易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向 投 资 者 寄送交易确认单。 2 、 纸质对 账单 根 据 客 户 需 要 , 博 时 基 金 向 投 资 人 提 供 纸 质 账 单 寄 送 服 务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10个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质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15个工 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纸质对 账 单 。 3 、 电子对 账单 每 月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订 阅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自 助 订 阅 ; 或 发 送 “ 订 阅电子对账单 ” 邮 件 到 客 服 邮 箱service@bosera.com ; 也 可 直 接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 ( 免 长 途 话 费 ) 订 阅 。 4 、 由 于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不 详 、 错 误 、 未 及 时 变 更 或 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 讯 故 障 、 延 误 等 原 因 有 可 能 造 成 对 账 单 无 法 按 时 或 准 确 送 达 。 因 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 敬请及时通过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或 拨 打 博 时一线通 客 服 电 话 查 询 、 核 对 、 变 更 您 的 预 留 联 系 方 式 。 二 、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 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者可登录 基金管理人 网站网上交易系统, 与 本 公 司 达 成 电 子 交 易 的 相 关 协 议 ,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 即可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 如 基金 认/ 申购 、 定投 、转 换 、赎 回、 赎回 转申 购及 分 红 方 式 变 更 等。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 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2 、 查询服务 招募说明书 20-2 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 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 、 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类 信 息 , 包 括 基 金 法 律 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 、 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首页 “在线客服 ” 功能进行在线咨询。 也 可 以 在 “ 您 问我答 ” 栏 目 中 , 直 接 提 出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 三、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 投诉受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等 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手机访问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http://m.bosera.com )和 博 时App 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 理、信息资讯等功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客 服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订 制 的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免长途 话 费)可享有 投 资 理 财 交 易 的 一 站 式 综合服务: 1 、 自 助 语音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助 语 音 系 统 提 供7 ×24 小 时 的 全 天 候 服 务 , 投 资 者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净值等信息, 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 密码 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 、 电 话 交 易 服 务 : 本 公 司 直 销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交 易 平 台 在线办理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变 更 分 红 方 式 、 撤 单 等 直 销 交 易 业 务 , 其 中 已 开 通 协议支付账户的投资者还可以在线完成认/ 申 购 款 项 的 自 动 划 付 。 3 、 人工电话服务: 投资者可以获得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资 料 修 改 、 投 诉 受 理 、 信息订制、账户诊断 等 服 务 。 4 、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 方式 公司网址: www.bosera.com


招募说明书 20-3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一线通 客 服 电 话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九、如 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21-1 第二十 一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查阅 ;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 复印件 。 对 投资 人按 此种 方式所 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bosera.com ) 查 阅和 下载 招 募说明 书。 招募说明书 22-1 第二十 二部分


备 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博 时裕坤 纯 债 3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注 册 的文件 (二) 《博 时裕 坤纯 债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博 时裕 坤纯 债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关于 变更 博时 裕坤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事 项之 法律 意见 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