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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景裕A(001517)

大成景裕: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大成 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2 期 基金管理 人:大 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光大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〇 一八 年 二月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8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8 八.基 金的 投资 ............................................................................................................................................ 37 九.基 金业 绩 ................................................................................................................................................ 46 十.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 47 十一. 基金 财产 ............................................................................................................................................ 47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48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2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54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5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6 十七. 风险 揭示 ............................................................................................................................................ 61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65 十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67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1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服 务 .......................................................................................................... 107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 108 二十三 .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部分 的说 明 .................................................................................................. 108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式 .................................................................................................. 109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09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 要 提 示 大成景裕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 经 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许可 【2015 】 1160 号文 注册 募集 ,基 金 合同 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 正式生 效。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 准确 、完 整 。本 更新招 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注册,但 中国 证监 会 对本 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表 现。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 12 月 23 日 (其 中人 员变 动内 容的更 新以 公 告日期 为准 ) , 有关 财务 数 据和基 金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本 报告中 所列 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其 他有 关规 定 及《大成 景裕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 法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 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大成景裕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投 资者 取 得依基 金合 同所 发行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 并 按照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 基 金 投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 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大成 景裕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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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大 成 景裕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光 大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或 本 基金 合 同: 指 《大 成 景裕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及 对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 托 管协 议: 指 基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本 基 金签 订 之《 大 成景 裕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大 成 景裕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大成 景裕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 行有 效 并公 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 政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 解释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三 十次 会 议 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 或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相关 法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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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19、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是指 经主 管部 门 批准 ,运 用在 香港 募集 的 人民币 资金 开展 境内证 券投 资业 务的 相关 主体 20、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 售基 金份 额 ,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 23、 销售 机构 :指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4、 登记 业务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 发 放红利 、 建立 并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交 易过 户等 25、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6、 基金 账户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 录 其持有 的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金 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30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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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7 、 《 业务 规则 》 :指 《大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开放式 基 金业 务规 则 》 ,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守 38、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申购 : 指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0、 赎回 : 指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金 的行 为 41、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 金 份额 销 售 机构的 操作 43、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扣 款金 额 及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款 及基 金申 购 申 请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4、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5、 销售 服务 费: 指从 基 金资产 中计 提的 , 用于 本 基金市 场推 广 、销 售以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的 费用 46、 基 金份 额类 别: 指本 基 金根据 是否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的不 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同 的类 别。 不从本 类别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 称 为 A 类基 金份 额; 从本 类 别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称 为 C 类基 金份 额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基金 收益 :指 基金 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息 、债 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49、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基 金 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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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2、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过 程 53、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4、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 例 50% ) 、 中国 银河 投资管 理有 限 公 司(持 股比 例 25% )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三 家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刘卓先 生 ,董 事长 ,工 学 学士 。曾 任职 于共 青团 哈 尔滨市 委 、哈 尔滨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2007 年6月 , 任哈 尔滨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2008 年8月 , 任哈 尔滨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2012 年4 月, 任哈 尔 滨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2012 年11 月 至今 , 任 中泰 信托 有限 责 任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 2014 年12月15日 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靳天鹏 先生 ,副 董事 长, 国际法 学硕 士。1991 年7 月至1993 年2 月, 任职 于共 青 团河南 省委 ; 1993 年3月至12 月, 任职 于 深圳市 国际 经济 与法 律咨 询公司 ;1994 年1月至6月 ,任职 于深 圳市 蛇 口律师 事务 所;1994 年7 月至1997 年4 月, 任职 于蛇 口 招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 司;1997 年5 月至2015 年1月 ,先 后任 光大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南方 总 部 研究 部研究 员, 南方 总部 机构 管理部 副总 经理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债 券业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 资 产管理 总部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 ,法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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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律合规 部副 总经 理 ,零 售 交易业 务总 部副 总经 理 ;2014 年10 月 ,任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公司 董 事;2015 年1月 起任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罗登攀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耶 鲁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具注 册金 融分 析师(CFA) 、金融 风险 管 理师 (FRM ) 资格。 曾任 毕 马威 (KPMG ) 法律 诉讼 部 资深咨 询师 、 金 融部 资深 咨询师 , 以 及SLCG 证券诉 讼和 咨询 公司 合伙 人; 2009 年至2012 年 , 任 中 国证券 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规 划委专 家顾 问委 员, 机构部 创新 处负 责人 , 兼 任国家 “ 千 人计 划 ” 专 家; 2013 年2 月至2014 年10 月, 任中信 并购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执 委会委 员 。2014 年11 月26 日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2015 年 3 月起 兼任 大成 国际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周雄先 生 , 董 事 , 金 融学 博 士, 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 院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EMBA), 上海市 黄浦 区政 协委 员 。1987 年8 月至1993 年4 月, 任 厦门大 学财 经系 教师 ;1993 年4月至1996 年8 月, 任华 夏证 券有 限公 司 厦门分 公司 经理 ;1996 年8 月至1999 年2月 ,任 人民 日 报社事 业发 展局 企 业管理 处副 处长 ;1999 年2 月至今 任职 于中 泰信 托有 限责任 公司 ,历 任副 总裁 、总裁 ,现 任中 泰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总裁。 孙学林 先生 , 董事 ,硕 士 研究生 。 具注 册会 计师 、 注册资 产评 估师 资格 。 现 任中国 银河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总裁助 理, 兼任 投资 二部 总经理 兼行 政负 责人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副 主任 。 2012 年6 月 起, 兼任 镇江 银 河创业 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黄隽女 士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现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博 士 生导师 , 中国 人 民大学 艺术 品金 融研 究所 副所长 。 叶林先 生 ,独 立董 事, 法 学博士 。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民 商法 教 研室主 任 ,博 士 研究生 导师 、国 家社 会科 学重点 基地 中国 民商 事法 律科学 研究 中心 兼职 教授 。 吉敏女 士 ,独 立董 事, 金 融学博 士 ,现 任东 北财 经 大学讲 师 ,教 研室 主任 , 东北财 经大 学金 融学国 家级 教学 团队 成员 ,东 北财 经大 学开 发金 融 研究中 心助 理研 究员 , 主 要从事 金融 业产 业组 织结构 、 银行 业竞 争方 面 的研究 。 参与 两项 国家 自 然科学 基金 、 三项 国家 社 科基金 、 三项 教育 部 人文社 会科 学一 般项 目 、 多项省 级创 新团 队项 目 , 并负责 撰写 项目 总结 报告 ,在 国内 财经 类期 刊 发表多 篇学 术论 文。 金李先 生 ,独 立董 事, 博 士。 现任 英国 牛津 大学 商 学院终 身教 职正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和 北 京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讲席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 金 融系联 合系 主任 , 院长 助 理, 北京 大学 国家 金 融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在 美 国哈佛 大学 商学 院任 教十 多年 ,并 兼任 哈佛 大学 费 正清东 亚研 究中 心执 行理事 。 监事会 :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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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陈希先 生 ,监 事长 ,中 国 人民大 学经 济学 专业 研究 生, 高级 经济 师。2006 年 被亚洲 风险 与危 机管理 协会 授予 “ 企 业风 险 管理师 ” 资 格。2000 年1月 ,先后 任中 国银 河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审计 部、 合规( 法律 )部 总经 理;2007 年1 月, 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常 务副 总 裁、 党委 委 员;2010 年7月 ,兼 任吉 林 省国家 生物 产业 创业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吉林 省国 家 汽车电 子产 业创 业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2012 年6 月, 兼任 镇江 银河 创业 投 资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2012 年7 月 , 任 中国 银河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2015 年1月 起, 任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长。 蒋卫强 先生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1997 年7月至1998年10月 任杭 州益 和电 脑公司 开发 部 软件工 程师 。 1998 年10 月至1999 年8 月任 杭州 新利 电 子技术 有限 公司 电子 商务 部高级 程序 员 。 1999 年8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历 任信 息技 术部 系统开 发员 、金 融工 程部 高级工 程师 、监 察 稽核部 总监 助理 、 信息 技 术部副 总监 、 风险 管理 部 副总监 、 风险 管理 部总 监 ,现 任信 息技 术部 总 监。 吴萍女 士 ,职 工监 事, 文 学学士 ,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协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任 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 深圳分 行、 日本 三和 银行 深圳分 行、 普华 永道 会计 师事务 所深 圳分 所。2010 年6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计 划 财务部 高级 会计 师 、总 监 助理 ,现 任计 划财 务部 副 总监 。2016 年10 月起 兼任大 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肖剑先 生, 副总 经理 , 哈 佛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 。 曾 任深圳 市南 山区 委 ( 政府 ) 办公 室副 主任 , 深圳市 广聚 能源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兼 广聚 投资 控股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 经 理, 深圳 市人 民政 府 国有资 产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副处长 、处 长。2015 年1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公司 副总 经 理。 温智敏 先生 ,副 总经 理, 哈佛大 学法 学博 士。 曾任 职美国Hunton & Williams 国际律 师事 务所 纽约州 执业 律师 。 中银 国 际投行 业务 副总 裁 ,香 港 三山投 资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标 准银 行亚 洲有 限 公司董 事总 经理 兼中 国投 行业务 主管 。2015 年4月 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首 席战 略官 , 2015 年8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 理。2016 年10月 起兼 任大 成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周立新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大学本 科学 历 。曾 任新 疆 精河县 党委 办公 室机 要员 、新 疆精 河县 团 委副书 记 、新 疆精 河县 人 民政府 体改 委副 主任 、 新 疆精河 县八 家户 农场 党委 书记 、新 疆博 尔塔 拉 蒙古自 治州 团委 副书 记及 少工委 主任 、 江苏 省铁 路 发展股 份有 限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江 苏省 铁路 发 展股份 有限 公司 控股 企业 及江苏 省铁 路实 业集 团有 限公司 控股 企业 负责 人、 中国华 闻投 资控 股 有 限公司 燃气 战略 管理 部项 目经理 。2005 年1月 加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客户 服务 中心 总 监助理 、 市场 部副 总经 理 、上 海分 公司 副总 经理 、 客 户服 务部 总监 兼上 海分 公司总 经理 、 公司 助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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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理总经 理,2015 年8 月起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谭晓冈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哈佛大 学公 共行 政管 理硕 士。 曾任 财政 部世 界银 行 司科长 , 世界 银 行中国 执基 办技 术顾 问 , 财政部 办公 厅处 长 ,全 国 社保基 金理 事会 办公 厅处 长、 海外 投资 部副 主 任。2016 年7月 加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7 年2 月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姚余栋 先生 , 副总 经理 , 英国剑 桥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曾 任职 于原 国家 经贸 委 企业司 、 美国 花 旗银行 伦敦 分行 。 曾任 世 界银行 咨询 顾问 , 国际 货 币基金 组织 国际 资本 市场 部和非 洲部 经济 学家 , 原黑龙 江省 招商 局副 局长 ,黑 龙江 省商 务厅 副厅 长 ,中 国人 民银 行货 币政 策 二司副 巡视 员 ,中 国 人民银 行货 币政 策司 副司 长,中 国人 民银 行金 融研 究所所 长。2016 年9 月加 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任首 席经 济学 家,2017 年2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陈翔凯 先生 , 副总 经理 , 香港中 文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广发 证券 海 南分公 司 ,平 安 保险集 团公 司 。曾 任华 安 财产保 险有 限公 司高 级投 资经理 , 国投 瑞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监 , 招商 证券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6 年11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2017 年 2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赵冰女 士 , 督 察长 , 清华 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 曾 任 职于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资格 管理部 、 专业 联 络部 、基 金公 司会 员部 , 曾任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分析 师委员 会委 员 、基 金销 售 专业委 员会 委员 。 曾 参与基 金业 协会 筹备 组的 筹备工 作。 曾先 后任 中国 证券投 资基 金业 协会 投教 与媒体 公关 部负 责 人、理 财及 服务 机构 部负 责人。2017 年 7 月 加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7 年 8 月起 任公 司 督察长 。 2.基 金经 理 (1 ) 现任 基金 经理 张文平 先生 , 南 京大 学管 理学硕 士 , 注册 会计 师,6 年证 券从 业经 验。2009 年 10 月至 2011 年 5 月就职 于毕 马威 企业 咨询有 限公 司南 京分 公司 审计部 ; 2011 年 起加 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固 定收 益部 助理 研究 员,现 任固 定收 益总 部研 究部副 总监 。2013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5 年 3 月 5 日 担任 大成 景祥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助 理 。 2015 年 3 月 7 日至 2016 年 11 月 18 日担任 大成 景祥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6 月 23 日 起任 大成景 裕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18 日 任大 成现 金宝场 内实 时申 赎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 任大 成 月月盈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2015 年 11 月 24 日 起 任大成 景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5 月 23 日 起任大 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命周 期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策 略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创 新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积 极成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价值 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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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成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景阳 领先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 竞争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 成蓝 筹稳 健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大成 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助 理 。2016 年 8 月 6 日起 任大 成添 利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 9 月 6 日起 任大 成 景安短 融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和大 成现 金增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9 月 20 日 起任 大成景 辉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具 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国籍: 中国 。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公司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7 名 成员 组成 ,设 股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 席 1 名 ,其他 委 员 6 名,名 单如 下: 罗 登 攀 , 公 司 总 经 理 , 股 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李 本 刚 , 基 金 经 理 , 股 票 投 资 部 总 监 , 股 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路 荣 强 , 研 究 部 总 监 , 股 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苏 秉 毅 , 基 金 经 理 , 数 量 与 指 数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 股 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徐 彦 , 基 金 经 理 , 股 票 投 资 部 价 值 组 投 资 总 监 , 股 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于 雷 , 交 易 管 理 部 总 监 , 股 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郑刚, 风险 管理 部总 监, 股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4 名成 员组 成, 设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1 名 ,其 他 委员 3 名。 名单 如下 : 陈 翔 凯 ,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王 立 ,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总 部 总 监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谢 民 , 交 易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张 文平 ,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三 )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和、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 有专 业 资格 的 人员 进 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 方 式管 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 人 事管 理 等制 度, 保 证所 管 理的 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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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 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 的措 施 使计 算 基金 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 合 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保 守基 金商 业 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责任 ; 23、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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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严 格 遵守 《 证券 法 》, 并建 立 健全 的 内部 控 制制 度, 采 取有 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严 格 遵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建 立 健全 的内 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禁 止的行 为发 生: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加 强 人员 管 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 和约 束 员工 遵守 国 家有 关 法律 法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漏 在任 职 期间 知 悉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 业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 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 秩 序 ;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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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5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将根 据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按照 招 募说 明 书列 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 略 及限 制等 全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 反 《 基金 法 》 的 行为 ,并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 保证 基 金财 产不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限制 。 (五 )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 违反 现行 有 效的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中国 证 监会 的 有关 规定 , 泄漏 在 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 促 进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维 护公 司及 公司 股东 的合法 权益 ,依 据 《证 券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公 司 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指 导意 见 》等 法律 法 规,并 结合 公司 实际 情况 ,制定 《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是 指 公 司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保 证 经 营 运 作 符 合 公 司 的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 理 方 法 、 实 施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 控 制 严 密 、 运 行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制 定 科 学 完 善 的 内 部 控 制 制度。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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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 司 董 事 会 对 公 司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和 维 持 其 有 效 性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有 效执 行承 担责 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 保证 公司 经 营运 作 严格 遵 守国 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行 业监 管 规则 ,自 觉 形成 守 法经 营、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 ) 防范 和化 解 经营 风 险, 提 高经 营 管理 效益 , 确保 经 营业 务 的稳 健运 行 和受 托 资产 的安 全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 部 控制 涵 盖公 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 部门 或 机构 和各 级 人员 , 并包 括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2 )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 科学 的 内控 手 段和 方法 , 建立 合 理的 内 控程 序, 维 护内 控 制度 的有 效执行 。 (3 )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 各机 构 、部 门 和岗 位职 责 的设 置 保持 相 对独 立, 公 司基 金 财产 、自 有资产 与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相互分 离。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本 效益 原 则。 公 司运 用 科学 化 的经 营管 理 方法 降 低运 作 成本 ,提 高 经济 效 益, 以合 理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 ) 全面 性原 则 。内 部 控制 制 度涵 盖 公司 经营 管 理的 各 个环 节 ,不 得留 有 制度 上 的空 白或 漏洞。 (3 )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 ) 适时 性原 则 。随 着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调 整和 公 司经 营 战略 、 经营 方针 、 经营 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 修订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 控制 环境 构 成公 司 内部 控 制的 基 础, 控制 环 境包 括 经营 理 念和 内控 文 化、 公 司治 理结 构、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等 内容 。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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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 ) 公司 管理 层 牢固 树 立内 控 优先 和 风险 管理 理 念, 培 养全 体 员工 的风 险 防范 意 识, 营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 个岗位 和各 个环 节。 (3 ) 健全 公司 法 人治 理 结构 , 充分 发 挥独 立董 事 和监 事 会的 监 督职 能, 禁 止不 正 当关 联交 易、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 制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 者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 ) 公司 的组 织 结构 体 现职 责 明确 、 相互 制约 的 原则 , 各部 门 有明 确的 授 权分 工 ,操 作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严 谨 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 反馈系 统。 (5 )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 ) 各 岗位 职责 明 确, 有 详细 的 岗位 说 明书 和业 务 流程 , 各岗 位 人员 在上 岗 前均 应 知悉 并以 书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 权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 ) 公 司督 察长 和 内部 监 察稽 核 部门 独 立于 其他 部 门, 对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执 行情 况 实行 严格 的检查 和反 馈。 4 ) 风 险管 理部 主 要负 责 对投 资 组合 的 市场 风险 、 流动 性 风险 和 信用 风险 等 进行 风 险测 量, 并 提 出 风 险 调 整 的 建 议 ; 对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评 价 , 包 括 整 体 表 现 分 析 、 业 绩 构 成 分 析 以 及 业 绩 短 期 和 长 期 持 续 性 检 验 ; 对 将 要 展 开 的 新 业 务 和 创 新 性 产 品 的 投 资 做 全 面 的 风 险 评 估 , 提 出 风 险 预警等 工作 。 (6 ) 建立 有效 的 人力 资 源管 理 制度 , 健全 激励 约 束机 制 ,确 保 公司 各级 人 员具 备 与其 岗位 要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 专业胜 任能 力。 (7 ) 建立 科学 严 密的 风 险评 估 体系 , 对公 司内 外 部风 险 进行 识 别、 评估 和 分析 , 及时 防范 和化解 风险 。 (8 )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 ) 确 保股 东会 、 董事 会 、监 事 会和 管 理层 充分 了 解和 履 行各 自 的职 权, 建 立健 全 公司 授权 标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 ) 公 司适 当授 权 ,建 立 授权 评 价和 反 馈机 制, 包 括已 获 授权 的 部门 和人 员 的反 馈 和评 价, 对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 订或取 消授 权。 (9 ) 建立 完善 的 资产 分 离制 度 ,公 司 资产 与基 金 财产 、 不同 基 金的 资产 之 间和 其 他委 托资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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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产,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10 )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明确 划分 各岗位 职责 ,投 资和 交易 、交易 和清 算 、 基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 要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重要 业务 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制度 ,设 置督 察长 和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公 司内部 控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落 实 。 公 司 定 期 评 价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 并 根 据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 具、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 法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 改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 特 点 严 格 制 定 管 理 规 章、操 作流 程和 岗位 手册 ,明确 揭示 不同 业务 可能 存在的 风险 点并 采取 控制 措施。 (2 )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 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 )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 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 )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投 资 组 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求 。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 ) 投 资决 策有 充 分的 投 资依 据 ,重 要 投资 有详 细 的研 究 报告 和 风险 分析 支 持, 并 有决 策记 录。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 ) 建 立科 学的 投 资管 理 业绩 评 价体 系 ,包 括投 资 组合 情 况、 是 否符 合基 金 产品 特 征和 决策 程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 等内容 。 (4 )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 ) 基 金交 易实 行 集中 交 易制 度 ,基 金 经理 不得 直 接向 交 易员 下 达投 资指 令 或者 直 接进 行交 易。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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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 ) 交 易管 理部 门 审核 投 资指 令 ,确 认 其合 法、 合 规与 完 整后 方 可执 行, 如 出现 指 令违 法违 规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 当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 员。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根 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 制定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 规则 。 (5 ) 建立 严格 有 效的 制 度, 防 止不 正 当关 联交 易 损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基 金 投资 涉及 关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 研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 报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 议批准 。 (6 ) 公司 在审 慎 经营 和 合法 规 范的 基 础上 力求 金 融创 新 。在 充 分论 证的 前 提下 周 密考 虑金 融 创 新 品 种 或 业 务 的 法 律 性 质 、 操 作 程 序 、 经 济 后 果 等 , 严 格 控 制 金 融 新 品 种 、 新 业 务 的 法 律 风险和 运行 风险 。 (7 ) 建立 和完 善 客户 服 务标 准 、销 售 渠道 管理 、 广告 宣 传行 为 规范 ,建 立 广告 宣 传、 销售 行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 销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 措施。 (8 ) 制定 详细 的 登记 过 户工 作 流程 , 建立 登记 过 户电 脑 系统 、 数据 定期 核 对、 备 份制 度, 建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 制度。 (9 ) 公司 按照 法 律、 法 规和 中 国证 监 会有 关规 定 ,建 立 完善 的 信息 披露 制 度,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及 时。 (10 )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加强 对公 司及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和 评价 , 对存在 的问 题及时 提出 改 进办法 ,对 出现 的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 追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遵 循安 全性 、实 用性、 可操 作性 原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 统 的管理 制度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的 设 计 开 发 符 合 国 家 、 金 融 行 业 软 件 工 程 标 准 的 要 求 , 编 写 完 整 的 技 术 资 料 ; 在 实 现 业 务 电 子 化 时 , 设 置 保 密 系 统 和 相 应 控 制 机 制 , 并 保 证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可 稽 性 , 信 息 技术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经 过业务 、运 营、 监察 稽核 等部门 的联 合验 收。 (14 )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确 保 系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算 机机 房、 设备 、网络 等硬 件要 求符 合有 关标准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 整个过 程实 施 明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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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确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 业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 面的职 责。 (16 ) 公司 软件 的使 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稳 定性 和可 扩展 性,具 备身 份 验 证 、 访 问 控 制 、 故 障 恢 复 、 安 全 保 护 、 分 权 制 约 等 功 能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设 计 、 软 件 开 发 等 技 术 人 员 不 得 介 入 实 际 的 业 务 操 作 。 用 户 使 用 的 密 码 口 令 定 期 更 换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 数 据 库 和 操 作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 别由 不同人 员保 管。 (17 ) 对信 息数 据实 行严 格的管 理, 保证 信息 数据 的安全 、真 实和 完整 ,并 能及时 、准 确 地 传 递 到 会 计 等 各 职 能 部 门 ; 严 格 计 算 机 交 易 数 据 的 授 权 修 订 程 序 , 并 坚 持 电 子 信 息 数 据 的 定 期 查验制 度。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息 技术 系统 定期 稽核检 查, 完善 业务 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进 行排 除故障 、灾 难 恢 复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融 企 业会计 制度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业 财务通 则 》等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制订基 金会 计制 度、 公司 财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 工作 手册,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 控制。 (20 ) 明确 职责 划分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禁止 需要 相互监 督的 岗 位 由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账 户 设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 录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 会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 相互独 立。 (22 )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 ) 建 立凭 证制 度 ,通 过 凭证 设 计、 登 录、 传递 、 归档 等 一系 列 凭证 管理 制 度, 确 保正 确记 载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 任。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 采取 合理 的估 值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 点 的价值 。 (24 ) 规范 基金 清算 交割 工作, 在授 权范 围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 的 安全。 (25 )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支 票 等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续 ,防止 会计 数据 的毁 损、 散失和 泄密 。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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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7 ) 严格 制定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制 度和 财 经 纪律。 (28 ) 公司 设立 督察 长, 经董事 会聘 任, 对董 事会 负责。 督察 长应 当经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派 出 机 构 认 可 后 方 可 任 职 。 根 据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的 需 要 和 董 事 会 授 权 , 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 职 能 。 督 察 长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执 行 情 况 , 董 事 会 对 督 察 长 的 报 告 进 行 审 议。 (29 ) 公司 设立 监察 稽核 部门, 对公 司管 理层 负责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 核 部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确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配备 充足 的监 察稽 核人 员,严 格监 察 稽 核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 严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 和组织 纪律 。 (31 )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确保 公司 各 项 经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32 ) 公司 董 事 会和 管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对 违反 法律 、法 规和 公司内 部控 制 制 度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 员的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成立日 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6.79095 亿 元 人民币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2002 】75 号 投资与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闻 学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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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电话: (010 ) 63636363 传真: (010 )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投 资与 托管 业务 部部 门及主 要人 员情 况 法定代 表人 唐双 宁先 生 , 历任中 国人 民建 设银 行沈 阳市分 行常 务副 行长 、 中 国人民 银行 沈阳 市分行 行长 , 中国 人民 银 行信贷 管理 司司 长 、货 币 金银局 局长 、 银行 监管 一 司司长 , 中国 银行 业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副主 席 , 中国光 大 (集 团) 总公 司 董事 长 、 党委 书记 等职 务 。现 任十 二届 全国 人 大农业 与农 村委 员会 副主 任,十 一届 全国 政协 委员 ,中国 光大 集团 股份 公司 董事长 、党 委书 记 , 中国光 大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兼 任中 国光 大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党 委书记 , 中国 光大 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局主 席, 中国光 大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局主 席。 行长张 金良 先生 , 曾任 中 国银行 财会 部会 计制 度处 副处长 、处 长、 副总 经理 兼任 IT 蓝 图实 施办公 室主 任 、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北 京市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 中国 银行 副 行长 、党 委委 员。 现 任中国 光大 集团 股份 公司 执行董 事 、 党 委委 员, 兼 任中国 光大 银行 执行 董事 、 行 长、 党委 副书 记 。 曾闻学 先生 , 曾任 中国 光 大银行 办公 室副 总经 理 , 中国光 大银 行北 京分 行副 行长 。现 任中 国 光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与托 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三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托管 国投 瑞银 创新 动力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源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工 银 瑞信 丰实 三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等 共 89 只 证 券投资 基金 , 托 管基 金资 产规 模 2126.48 亿元。 同时 , 开展 了证 券公 司 资产管 理计 划 、 专 户理 财 、 企 业年 金基 金、QDII 、 银行理 财 、 保 险债 权投 资 计划等 资产 的托 管 及 信托公 司资 金信 托计 划、 产业投 资基 金、 股权 基金 等产品 的保 管业 务。 四、托 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有 关法 律法 规在 基金 托管业 务中 得到 全面 严格 的贯彻 执行 ; 确 保基 金托 管人有 关基 金 托 管的各 项管 理制 度和 业务 操作规 程在 基金 托管 业务 中得到 全面 严格 的贯 彻执 行; 确 保基 金财 产 安 全; 保 证基 金托 管业 务稳 健运行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公司 及基 金托管 人的 合法 权 益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内 部 控制 必 须渗 透 到基 金托 管 业务 的 各个 操 作环 节, 覆 盖所 有 的岗 位, 不留任 何死 角。 (2 ) 预 防性 原则 。 树 立 “ 预防为 主 ” 的管 理理 念, 从 风险发 生的 源头 加强 内部 控制, 防患 于未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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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然,尽 量避 免业 务操 作中 各种问 题的 产生 。 (3 ) 及时 性原 则 。建 立 健全 各 项规 章 制度 ,采 取 有效 措 施加 强 内部 控制 。 发现 问 题, 及时 处理, 堵塞 漏洞 。 (4 ) 独立 性原 则 。基 金 托管 业 务内 部 控制 机构 独 立于 基 金托 管 业务 执行 机 构, 业 务操 作人 员和内 控人 员分 开, 以保 证内控 机构 的工 作不 受干 扰。 3、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下 设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审 计委 员会 , 委员 会委员 由相 关 部 门的负 责人 担任 , 工作 重 点是对 总行 各部 门 、各 类 业务的 风险 和内 控进 行监 督、 管理 和协 调, 建 立横向 的内 控管 理制 约体 制。 各部 门负 责分 管系 统 内的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实施 ,建 立纵 向的 内控 管 理制约 体制 。 投资 与托 管 业务部 建立 了严 密的 内控 督察体 系 ,设 立了 风险 管 理处 ,负 责证 券投 资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风险 管理 。 4、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与托 管业 务部 自成 立以来 严格 遵照 《 基金 法》 、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商 业银 行法 》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等法 律、 法 规的要 求 ,并 根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制订 、 完善 了 《中 国光 大银 行证 券投 资 基金托 管业 务内 部控 制规 定》 、 《中 国光 大银 行 投资与 托管 业务 部保 密规 定》 等十 余项 规章 制度 和 实施 细 则 , 将 风险 控制 落 实到每 一个 工作 环节 。 中国光 大银 行投 资与 托管 业务部 以控 制和 防范 基金 托管业 务风 险为 主线 , 在 重要岗 位 (基 金清 算、 基金核 算 、监 督稽 核) 还 建立了 安全 保密 区 ,安 装 了录像 监视 系统 和录 音监 听系统 , 以保 障基 金 信息的 安全 。 五、托 管人 对管 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法 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等的 要求 , 基金 托管 人 主要通 过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事前 监督 和 事后控 制相 结合 、 技术 与 人工监 督相 结合 等方 式方 法, 对基 金投 资品 种、 投 资组合 比例 每日 进行 监督; 同时 , 对 基金 管理 人 就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收 益分 配、 基金 费用 支付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等规 定的 行为 , 及 时以书 面或 电话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 管 人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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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一. 直 销机 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乐园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号 码:400-888-5558(免固 话长 途 费) 大成基 金深 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肖 成卫 、关 志玲 、白小 雪 电话:0755-22223523/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二. 代 销机 构 1、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2、徽 商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路258 号 法人代 表人 :吴 国华 联系人 :蔡 芳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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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电 话:4008878707 网址:http://www.hsqh.net 3、东 海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25 、27 、2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联系人 :李 天雨 联系电 话:021-68757102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qh168.com.cn 4、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95565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5、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联系电 话:020-38286651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6、 民 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A 座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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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联系电 话:010-85127622 联系传 真:010-85127917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7、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曹 实凡 客服电 话:95511 转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8、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18 号川 信大 厦10楼 法人代 表人 :吴 玉明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联系人 :刘 文涛 电话:02886199765 传真:02886199533 网址:http://www.hx818.com 9、 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层100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层1006 号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10、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路360 弄9号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路508 号北 美广 场B 座12 楼


联系人 :徐 诚 联系电 话:021-38509639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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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11、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人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2、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厦903 ~906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 话 :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3、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4、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西 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7 号电 子商 务 产业园2号楼


法人代 表: 凌顺 平 联系人 :林 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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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网站地 址 :www.5ifund.com 15、北 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村735 号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孙 悦 电话:010-58170823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网址:http://fund.shengshiview.com 16、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联系人 :葛 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7、 武 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湖 北省 武汉 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际SOHO 城 ( 一期 ) 第7栋23 层1号、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杨 帆 电话:027-87006003 、87006009 网站:www.buyfunds.cn 公司传 真:027-87006010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18、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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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





联系人 :宁 博宇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19、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东1号 保利 国际 广 场南塔12楼B1201-1203 联系人 :黄 敏嫦 网站: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20、奕 丰金 融服 务 ( 深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入住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1115 室,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21、深 圳市 金斧 子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16号 东方 科技大 厦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B3 单元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22、北 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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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 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联系人 : 袁 永娇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 黄 慕平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艾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号 楼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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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联系人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振波 、俞伟 敏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 大成 景裕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有 关 规定 ,基 金合 同 已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正 式生效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 基 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额 的限制 基金存 续期 内,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情 形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披 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 证 监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 转换 运作 方式 或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等 ,并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三)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混合 型基 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明 书 或 其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予 以 公告 。基 金投 资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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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1、开放 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于 2015 年 9 月 2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换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或者 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或者 赎回 或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 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 且 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知 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请 当 日收 市 后计 算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 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申 购申 请即为 有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发 生巨额 赎 回时, 款 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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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 请,投 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 认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 者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可能 存在 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限制 的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该 单一 投资 者的 申请 全部或 部分 确认 失败 。 由 此, 给 投资 者造 成的 损失 , 有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投 资者 每次 申购 的最 低 金额 为 1 元 人民 币。 2、 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比 例不 得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或者 以其 他方 式 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 限制 。 3 、 投 资者 赎回 本 基金 份 额时 , 可申 请 将其 持有 的 部分 或 全部 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 基 金可 以对 投资者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 低基金 份额 余额 以及 每次 赎回的 最低 份额 做出 规定 ,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 见 有关公 告。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市 场情 况 ,在 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 况 下 , 调 整上 述对 申 购的 金 额和 赎回 的份额 、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 额和累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上 限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有 关规 定至 少在 一家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本基 金 A 类份 额( 现 有份额 )收 费模 式( 基金 代码:001517 ) (1 ) 申购 费 投资人 申购 A 类基 金份 额 时,需 交纳 申购 费用 ,费 率按申 购金 额递 减。 投资 人在一 天之 内 如 果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具 体费 率如下 :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M<50 万 1.50% 50 万≤M<200 万 1.20% 200 万≤M<500 万 0.8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2 ) 赎回 费 A 类 基金份 额的赎 回费 率 随投资人 持有 基金份 额期 限的增加 而递 减。具 体赎 回费率结 构如 下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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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表所示 持有基 金时 间(T ) 赎回费 率 T<7 天 1.5% 7 天≤T<30 天 0.75% 30 天≤T<6 个月 0.5 % 6 个月 ≤T<1 年 0.1% 1 年≤T<2 年 0.05% T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 对持 续持 有基 金份 额少 于 3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 的赎回 费, 将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基 金份 额长 于 30 日但 少于 3 个月 的投 资人 收 取 的赎回 费,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75%计入 基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 基 金份额 长 于 3 个 月但 少 于 6 个月 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将 不低 于赎 回 费总额 的 50%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基金 份额 长于 6 个月 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回 费 , 将 不低 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归 入基 金财产 。未 计入 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 续 费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并 最迟 应于 新的费 率或 收 费 方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 本 基金 C 类份 额( 新增 加份额 )收 费模 式( 基金 代码:002375 ) (1 ) 申购 费 本基 金 C 类份 额不 收取 申 购费用 。 (2 ) 赎回 费 本基 金 C 类份 额赎 回费 率 最高不 超 过 0.5% , 随申 请 赎回份 额的 持有 时间 增加 而递减 。 具 体如 下表所 示: C 类 份额 赎回 费率 T < 30 天 0.50% T ≥ 30 天 0 赎回费 用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将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3 )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50% 年费 率计 提。 (4 ) 本基 金C 类份 额适 用 的销售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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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本基金C 类份 额 的 销售 机构 暂仅包 括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


如有其 他销 售机 构新 增办 理本基 金 C 类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 请 以本 公司 届时相 关公 告为 准。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 不 违反 法 律法 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情 形下 根据 市 场情 况 制定 基金 促销计 划 ,针 对以 特定 交 易方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易 等 )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手 续后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 不 违背 法 律法 规 规定 和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情 形下 对已 在 本公 司 直销 中心 办 理 账 户 认 证 手 续 并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账 户 进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 养 老 金 账 户, 包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 成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资 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金 、 企业 年金 单一 计 划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本公 司将 依据 规定 将其纳 入养 老金 账 户 范围。 养老 金账 户申 购费 率优惠 的详 细实 施情 况, 请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相 关业务 公告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 )申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 按四 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2 ) 赎回 金额 的 处理 方 式: 赎 回金 额 计算 结果 均 按四 舍 五入 方 法, 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两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2、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人于 开放 期投 资 4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申购 费率 为 1.50% ,假 设申 购 当日A 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4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 额=40,000/(1+1.50%)= 39,408.87 元 申购费 用=40,000- 39,408.87 =591.13 元 申购份 额=39,408.87/1.040= 37,893.1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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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2 )C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C 类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 日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投资 5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C 类 基金 份 额,假 设申 购当 日 C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500 元 ,则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000/ (1+0% )=50,000 元 申购费 用=50,000-50,000=0 元 申购份 额=50,000/1.0500=47,619.05 份 即: 投 资人 投资5 万元 申购 本基金 的C 类 基金 份额 , 假 设申购 当 日C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1.0500 元,则 其可 得 到47,619.05 份C 类基 金份 额。 3、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某 投资 者在 持有 A 类 基金份 额时 间为 1 年时 赎 回本基 金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 ,对 应 的赎回 费率 为 0.05% ,假 设赎回 当 日 A 类 基金份 额 净值 是 1.050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050 =10,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00 ×0.05% =5.25 元 净赎回 金额=10,500.00 —5.25 =10494.75 元 (2 )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如果投 资人 赎 回 C 类基 金 份额,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 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C 类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用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C 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持 有期 大 于 30 天, 则 赎回适 用费 率 为 0, 假设 赎回 当日 C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1480 元 ,则其 可得 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0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 =0 元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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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净赎回 金额 =11,480 -0 =11,480.0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C 类 基金 份额 ,假 设赎回 当 日 C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1480 元,持 有期 大 于 30 天, 则 可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1,480.00 元。 4、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A 基金 份额 净值 =A 类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总额/A 类基 金份 额总 数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C 类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总 额/C 类基 金份 额总 数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享 有或 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 特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在 每个 运作 期的 开放日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额 。 2. 投资 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 资者扣 除权 益并办 理 相 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范 围内 ,对 上 述注 册 登记 办 理时 间进 行 调整 ,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 停接 收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 过大 , 使基 金 管理 人 无法 找到 合 适的 投 资品 种 ,或 其他 可 能对 基 金业 绩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3、5、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 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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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 停接 收 投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 应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 可延期 支付 , 并以 后续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出现上 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 处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 延期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 能力 支付 投 资人 的 全部 赎 回申 请时 , 按正 常 赎回 程序 执行。 (2 ) 部分 延期 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 为支 付投 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 有困 难或 认 为因 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接 受 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 赎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 例 ,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 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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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额 , 以此 类推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 投资 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3 )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停 接 受基金 的 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时 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 发 生上 述暂 停 申购 或 赎回 情 况的 , 基金 管理 人 当日 应 立即 向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并在 规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 新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3、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天 但少 于 2 周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 在重 新 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4、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重 复 刊登暂 停公 告 一次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工 作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 关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并及时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机 构。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 、司 法强 制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它 情况 而 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受 划 转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 继 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死亡 , 其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其 合 法的 继承 人 继承 ; “ 捐赠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法 强制 执行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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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是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 或其他 组织 。 办理 非交 易 过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2 个 月内 办理 ,并 按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十五 )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 构可 以 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理 转托 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它合 理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 或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转托 管申 请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本 基金 可为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体 实施 方 法以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为准。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八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根据届 时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 ,本 基 金可以 以除 申购 、 赎回 以 外的其 他交 易方 式进行 转让 。 八.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追求 基金 资产 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权证 、 股 指期 货等 权益 类 金融工 具 、 债 券等 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融债 、 企业债 、 公司 债 、 次级 债 、 地 方政 府债 券 、 中 期票 据、可转换债 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可交换债 券、短期融 资券、资产 支 持 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 等、 货币 市场 工 具) 、国 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如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 投 资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 0% —95% ;债 券、货 币市场 工具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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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现金以 及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 于 5%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 指 期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权证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 (三) 投资 策略 基金将 采用 “ 自 上而 下 ” 的 资产配 置策 略, 在综 合判 断宏观 经济 基本 面、 证券 市场走 势等 宏 观 因素的 基础 上, 通过 动态 调整资 产配 置比 例以 控制 基金资 产整 体风 险。 在个 券投资 方面 采用 “自下 而上 ” 精选 策略 , 通 过严 谨 个股选 择、 信用 分析 以及 对券种 收益 水平 、 流 动性 的客观 判断 , 综 合运 用多种 投资 策略 ,精 选个 券构建 投资 组合 。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股 票、 债券市 场的 运行 状况 与风 险收益 特征 , 通 过自 上而 下的定 性分 析 和 定量分 析 ,综 合分 析宏 观 经济 形 势 、国 家政 策、 市 场流动 性和 估值 水平 等因 素, 判断 金融 市场 运 行趋势 和不 同资 产类 别在 经济周 期的 不同 阶段 的相 对投资 价值 , 对 各大 类资 产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进 行评估 , 从而 确定 固定 收 益类资 产和 权益 类资 产的 配置比 例 ,并 依据 各因 素 的动态 变化 进行 及时 调整。 2、债 券投 资策 略 首先根 据宏 观经 济分 析、 资金面 动向 分析 和投 资人 行为分 析判 断未 来利 率期 限结构 变化 , 并 充分考 虑组 合的 流动 性管 理的实 际情 况 ,配 置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 其次 ,结 合 信用分 析 、流 动性 分 析、 税收 分析 等确 定债 券 组合的 类属 配置 ; 再次 , 在上述 基础 上利 用债 券定 价技术 , 进行 个券 选 择,选 择被 低 估 的债 券进 行投资 。 (1) 、久期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经 济运 行趋势 , 把 握领 先指 标, 预测未 来走 势, 深入 分析 国家推 行的 财政 与货币 政策 对未 来宏 观经 济运行 以及 投资 环境 的影 响, 据 此预 测利 率趋 势和 债券市 场对 上述 变 量 和政策 的反 应, 并据 此对 债券组 合的 平均 久期 进行 调整。 (2) 、类属 配置 策略 确定目 标久 期后 , 本基 金 将根据 宏观 经济 、 市场 利 率、 债券 供求 等因 素的 深 入分析 , 预测 各 类属资 产预 期风 险及 收益 情况, 确定 债券 组合 资产 在利率 品种 、信 用品 种等 资产之 间的 分配 。


(3) 、信用 债投 资策 略





①信用 风险 控制 。 本 基金 拟投资 的每 支信 用债 券必 需经过 公司 内部 债券 信用 评级系 统进 行 评 级,符 合基 金所 对应 的内 部评级 规定 的信 用债 方可 进行投 资, 以事 前防 范和 控制信 用风 险。 ②信用 利差 策略 。 伴 随经 济周期 的波 动, 在经 济周 期的不 同阶 段, 信用 利差 通常会 缩小 或扩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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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大, 通过 对经 济周 期前 瞻 性的判 断 ,把 握利 差的 变 动会带 来投 资机 会 。同 时 ,本 基金 将积 极关 注 信用产 品发 行人 资信 水平 和评级 调整 带来 的利 差机 会, 选择 评级 有上 调可 能 的信用 债 ,以 获取 因 利差下 降带 来的 价差 收益 。本 基金 还将 研究 各期 限 信用债 利差 的历 史水 平 、 和相同 期限 但不 同信 用评级 债券 的相 对利 差水 平,发 掘偏 离均 值较 多、 相对利 差可 能收 窄的 债券 。


(4)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在控 制信 用风 险的 基础上 , 对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资 , 主 要采 取分 散投 资, 控 制个 债持 有比例 。同 时, 紧密 跟踪 研究发 债企 业的 基本 面情 况变化 ,灵 活调 整投 资策 略,控 制投 资 风 险 。 3、资 产支 持类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 提前 偿还 率、 资产 池结 构以及 资产 池资 产所 在行 业景气 变化 等 因 素的研 究 ,预 测资 产池 未 来现金 流变 化 ,并 通过 研 究标的 证券 发行 条款 , 预 测提前 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证 券的 久期 与收 益率 的影响 。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 的情况 下 ,结 合信 用研 究 和流动 性管 理 ,选 择 风险调 整后 收益 高的 品 种 进行投 资, 以期 获得 长期 稳定收 益。 4、股 票投 资策 略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 保 持资 产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将适 度参 与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 的 投资, 以增 加基 金收 益。 本基金 将主 要采 用 “ 自下 而 上 ” 的 个股 选择 方法, 在拟 配置的 行业 内部 通过 定量 与定性 相结 合 的分析 方法 选筛 选个 股 。 本基通 过选 择基 本面 良好 、流 动性 高、 风险 低 、具 有中长 期上 涨潜 力的 股票进 行分 散化 组合 投资 , 控 制流 动性 风险 和非 系 统性风 险 , 追 求股 票投 资 组合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投资方 法上 重视 投资 价值 与成长 潜力 的平 衡 , 一 方 面利用 价值 投资 标准 筛选 低价股 票 , 避 免 市场波 动时 的风 险和 股 票 价格高 企的 风险 ; 另一 方 面, 利用 成长 性投 资可 分 享高成 长收 益的 机会 。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本基 金可 以主 动投 资于权 证, 其投 资原 则为 有利于 加强 基 金 风险控 制 ,有 利于 基金 资 产增值 。 本基 金将 对权 证 标的证 券的 基本 面进 行研 究, 综合 考虑 权证 定 价模型 、市 场供 求关 系、 交易制 度等 多种 因素 ,对 权证进 行定 价。 6、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达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 下 , 本着谨 慎原 则, 参与股 指期 货投 资 。本 基 金将根 据对 现货 和期 货市 场的分 析 ,发 挥股 指期 货 杠杆效 应和 流动 性好 的特点 , 采用 股 指 期货 在 短期内 取代 部分 现货 , 获 取市场 敞口 , 投资 策略 包 括多头 套期 保值 和空 头套期 保值 。 多头 套期 保 值指当 基金 需要 买入 现货 时, 为避 免市 场冲 击, 提 前建立 股指 期货 多头 头寸 ,然 后逐 步买 入现 货 并解除 股指 期货 多头 , 当 完成现 货建 仓后 将股 指期 货平仓 ; 空头 套期 保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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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值指当 基金 需要 卖出 现货 时, 先建 立股 指期 货空 头 头寸 , 然 后逐 步卖 出现 货 并解除 股指 期货 空头 , 当现货 全部 清仓 后将 股指 期货平 仓 。本 基金 在股 指 期货套 期保 值过 程中 , 将 定期测 算投 资组 合与 股指期 货的 相关 性、 投资 组合 beta 的稳 定性 ,精 细 化确定 投资 方案 。 7、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国债期 货作 为利 率 衍 生品 的一种 , 有助 于管 理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 流动 性和 风 险水平 。 基金 管 理人将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结合 对宏 观经 济 形势和 政策 趋势 的判 断 、 对债券 市场 进行 定性 和定量 分析 。 构建 量化 分 析体系 , 对国 债期 货和 现 货的基 差 、国 债期 货的 流 动性 、波 动水 平、 套 期保值 的有 效性 等指 标进 行跟踪 监控 , 在最 大限 度 保证基 金资 产安 全的 基础 上, 力求 实现 所资 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 (四 ) 投 资限 制 1、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投 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 —95%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现金 以及 银 行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5% ; (2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 合约 和国 债 期货 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 本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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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1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15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买入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 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 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个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 和 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 (1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 过 基金 持有的 债券 总市 值的 30%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0% ; (17 )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8 )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市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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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 联交 易 的 ,应 当遵 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 范利 益冲 突,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 并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 如法律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 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则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 (五 ) 业 绩比 较基 准 三年期 定期 存款 税后 利率+2%


本基金 以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和保持 资产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通过 大类 资产 配置 , 力求实 现基 金 资 产的持续稳 健增值 为投资 目标,以“ 三年期 定期存 款税后利率+2% ”作为业 绩比较基准 可以较 好 地反映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如果上 述基 准指 数停 止计 算编制 或更 改名 称 ,或 者 今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 或市场 出现 更合 适、 更权 威的 比较 基准 , 并且更 接近 本基 金风 格时 ,经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本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之后 , 可选 用新 的 比较基 准 ,并 将及 时公 告 。上 述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不需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过 。 (六 )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风险 水平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和 债券 型基 金, 低于 股票 型 基金, 属于 中高 收益 风险 特征的 基金 。 (七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项 下权 利的原 则及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所投 资证 券项 下得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 在代 表基 金行 使所 投资 证券项 下权 利时 应遵 守以 下原则 : 1、不 参与 所投 资公 司的 经 营管理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有 利于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八 )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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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基 金合 同规定 , 于 2018 年 1 月 15 日复 核了 本 报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 假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 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73,894,802.16 10.80 其中: 股票


73,894,802.16 10.80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532,485,423.20 77.82 其中: 债券


532,485,423.20 77.8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9,820,292.23 7.28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059,004.22 1.47 8 其他资 产


17,991,725.95 2.63 9 合计





684,251,247.76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3,585,286.18 11.61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5,760,939.40 1.05 K 房地产 业 2,908,715.04 0.5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639,861.54 0.30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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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 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3,894,802.16 13.49 3.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无。 4.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202 金风科 技 1,368,268 17,869,580.08 3.26 2 600872 中炬高 新 180,681 4,269,492.03 0.78 3 002294 信立泰 130,104 4,021,514.64 0.73 4 002236 大华股 份 156,100 3,757,327.00 0.69 5 600585 海螺水 泥 148,700 3,713,039.00 0.68 6 600782 新钢股 份 518,513 3,266,631.90 0.60 7 600340 华夏幸 福 93,588 2,908,715.04 0.53 8 000568 泸州老 窖 50,500 2,833,050.00 0.52 9 601336 新华保 险 49,100 2,782,497.00 0.51 10 600143 金发科 技 446,200 2,744,130.00 0.50 5.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19,410,000.00 3.54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19,280,000.00 21.7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19,280,000.00 21.77 4 企业债 券 29,310,000.00 5.3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35,459,000.00 42.98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5,390,423.20 0.98 8 同业存 单 123,636,000.00 22.57 9 其他 - - 10 合计 532,485,423.20 97.20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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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11710491 17 兴 业银 行 CD491 1,000,000 98,910,000.00 18.06 2 018005 国开 1701 600,000 59,610,000.00 10.88 3 011769037 17 华电 SCP014 500,000 50,030,000.00 9.13 4 011762010 17 常 高新 SCP001 300,000 30,147,000.00 5.50 5 041662053 16 沪 世茂 CP002 300,000 30,138,000.00 5.50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 8.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贵金 属。 9.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2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以投 资组合 避险 和有 效管 理为 目的 ,通 过套 期保 值策 略 ,对 冲系 统性 风 险,应 对组 合构 建与 调整 中的流 动性 风险 ,力 求风 险收益 的优 化。 11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2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3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12.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无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告编 制日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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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2 )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3 )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38,043.6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2,402,399.8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250,986.82 5 应收申 购款 295.5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991,725.95 (4 ) 报告 期末 基金 持有 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流通受 限的 股票 。 (6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九.基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1.本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5 年 6 月 23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 大成景 裕灵 活配 置混 合 A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5.6.23-2015.12.31 1.70% 0.10% 2.63% 0.01% -0.93% 0.09% 2016.1.1-2016.12.31 4.62% 0.11% 4.63% 0.01% -0.01% 0.10%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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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2017.1.1-2017.9.30 4.04% 0.12% 3.31% 0.00% 0.73% 0.12% 2015.6.23-2017.9.30 10.70% 0.11% 10.93% 0.00% -0.23% 0.11%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变 动情 况, 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动的 比较 大成景裕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 基 金 累 计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历 史 走 势 对比图 (2015 年 6 月 23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注: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六个 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建仓 期结束 时,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十.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一.基金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 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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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 其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 抵 销 。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 以其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无 交 易的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3 ) 对在 交易 所 市场 上 市交 易 的可 转 换债 券, 按 估值 日 收盘 价 减去 可转 换 债券 收 盘价 中所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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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含债券 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4 ) 交易 所上 市 不存 在 活跃 市 场的 有 价证 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 易 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 本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处 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 配 股和 公 开增 发 的新 股, 按 估值 日 在证 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同 一 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2 ) 首次 公开 发 行未 上 市的 股 票、 债 券和 权证 ,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 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次 公开 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 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在 交 易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 上 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值 。 3 、 全 国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 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 固 定收 益 品种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金 投资 股 指期 货 合约 与 国债 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 值当 日 结算 价进 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 日 结算价 估值 。 6、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7 、 如 有确 凿证 据 表明 按 上述 方 法进 行 估值 不能 客 观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8 、 相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监 管部 门 有强 制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如 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原 因 ,双 方协 商 解决 。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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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四、估 值程 序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按 照 每个 工 作日 闭 市后 ,基 金 资产 净 值除 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的 余 额数 量计 算,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每个 工 作 日 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 但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法 律法 规 或本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 基金 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构 、或 销 售机构 、 或投 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 损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 的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 错 误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 不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当 事 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仍应 负 有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 已 发生 , 但尚 未 给当 事 人造 成损 失 时,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应 及 时协 调 各方 ,及 时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 错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 于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赔 偿责 任 ;若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 得到更 正。 (2 ) 估值 错误 的 责任 方 对有 关 当事 人 的直 接损 失 负责 , 不对 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 仅对 估值 错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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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3 ) 因估 值错 误 而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负有 及 时返 还 不当 得 利的 义务 。 但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成 其 他 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 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 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 差错 责任 方 拒绝 进 行赔 偿 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 理人 过 错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 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基 金管 理人 和 托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有 关 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 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 如果 出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规 定 对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并 且 依据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 其他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 裁 裁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直 接 损 失。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原 因 ,列 明 所有 的当 事 人, 并 根据 估 值错 误发 生 的原 因 确定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 (4 ) 根据 估值 错 误处 理 的方 法 ,需 要 修改 基金 登 记机 构 交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 记 机构 进行 更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出现 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立 即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 国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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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证监会 备案 。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占 基金 相当 比 例的 投 资品 种 的估 值 出现 重大 转 变, 而 基金 管 理人 为保 障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 4 、 如 果出 现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属 于紧 急 事故 的任 何 情况 , 会导 致 基金 管理 人 不能 出 售 或 评估 基金资 产时 ;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按 估值 技 术进 行估 值 时, 所 造成 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 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 原因 , 或由 于 证券 交 易所 及登 记 结算 公 司发 送 的数 据错 误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三 .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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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包 括但 不限 于会 计师 费、律 师费 和公 证费 ) ;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按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 0.60%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 假 日、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 0.12%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若遇 法定 节 假 日、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 金资 产净值 的0.50%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50% ÷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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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C 类基 金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每日计 提 , 按 月支 付 。 经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基金托 管人 于次 月 前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付给 销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4、上 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4-9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费和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的 调整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和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此 项调 整不 需 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告 。 (五 )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在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每 次收 益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利 润 的 20% ,若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 分 配 ; 2 、 本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式 分两 种 :现 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 资 ,投 资 者可 选择 现 金红 利 或将 现金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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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红利自 动转 为 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 分 红 ; 3 、 基 金收 益分 配 后基 金 份额 净 值不 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减 去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额 后不 能低 于 初始面 值。 4、由 于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 费,各 基金 份 额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将有 所不 同。 本基 金同 一类别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酌 情调 整 以 上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整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但 应于 变 更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 足于 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十 五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如 下 原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 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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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6 、 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各 自保 留 完整 的会 计 账目 、 凭证 并 进行 日常 的 会计 核 算, 按照 有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 基 金托 管人 每 月与 基 金管 理 人就 基 金的 会计 核 算、 报 表编 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以 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 ) 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 请与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 互独 立 的具 有 证券 从业 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 金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 有 充 足理 由 更换 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 通 报基 金 托管 人。 更 换会 计 师事 务所 需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的媒 介和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 互联网 网站(以下 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披露 ,并保 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 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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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 金合 同是 界 定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开 的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 的法 律 文件 。 2 、 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应 当 最大 限 度地 披 露影 响基 金 投资 者 决策 的 全部 事项 , 说明 基 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 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 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说 明。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 是界 定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 金 财产 保 管及 基金 运 作监 督 等活 动中 的权利 、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公 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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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 够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 登 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 审 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 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 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超 过 20%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 定期报 告文 件中 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产品的 特有 风险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 列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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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金 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 十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变 更或 增设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27、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交易信 息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信息 披露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基 金投 资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券 后两 个 交易 日 内, 在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媒体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数 量、 期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 的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九) 澄清 公告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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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在《 基金 合同 》 存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 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并予 以 公 告 。 (十一 )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基金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 策、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 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 充分 揭 示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等 。 (十二 )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 基金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 文 件中披 露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 策、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 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 充分 揭 示国债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 (十三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相 关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资产 支 持 证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和 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明细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季 度报告 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值 占 基 金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小 排序 的 前 10 名资 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十四 )投 资非 公 开 发行 股票的 相关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后 2 个交 易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露 所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名称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 (十五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 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 金定 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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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信 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 露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当 制 作工作 底 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十七.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 简称 “ 基金 ” )是一 种长期投 资工 具,其主要 功能是分 散投 资,降低投 资 单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 险。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和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 益预期 的金 融工 具 , 投资人 购买 基金 , 既可 能 按其持 有份 额分 享基 金投 资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可 能 承担基 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失 。 基金 在投 资运 作 过程中 可能 面临 各种 风险 ,既 包括 市场 风险 ,也 包 括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 规风 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开 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即 当单 个交 易日 基 金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 日本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投资 人将 可能 无法 及时赎 回持 有的 全 部 基金份 额 。基 金分 为股 票 基金 、混 合基 金、 债券 基 金、 货币 市场 基金 等不 同 类型 ,投 资人 投资 不 同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 不同 的收益 预期 , 也将 承担 不 同程度 的风 险 。一 般来 说 ,基 金的 收益 预期 越 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 越大 。投 资人 应当 认真 阅 读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等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 解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并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 投资期 限 、投 资经 验、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投 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适 应。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面临的 主要 风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管 理风 险、 流动 性 风险 、特 定风 险 和其他 风险 。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证券 市场 的价 格可 能 会因为 国际 国内 政治 环境 、宏 观和 微观 经 济因素 、 国家 政策 、投 资 者风险 收益 偏好 和市 场流 动程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变化 而波动 , 从而 产生 市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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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场风险 ,这 种风 险主 要包 括: 1、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 产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导 致市 场波 动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国 家经 济、 各个 行业 及上市 公司 的盈 利水 平也 呈周期 性变 化 , 从而影 响到 证券 市场 走势 。 3、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是 指由 于利 率变 动而导 致的 证券 价格 和证 券利息 的损 失。 利率 风险 是债券 投资 所 面 临的主 要风 险, 息票 利率 、 期限和 到期 收益 率水 平都 将影响 债券 的利 率风 险水 平。 4、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发 行人 是否 能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 按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信 用风 险主 要 来自于 发行 人和 担保 人 。 一般认 为 :国 债的 信用 风 险可以 视为 零 ,而 其它 债 券的信 用风 险可 按专 业 机 构 的 信 用 评 级 确 定, 信 用 等 级 的 变 化 或 市 场 对 某 一 信 用 等 级 水 平 下 债 券 收 益 率 的 变 化 都 会 影 响债券 的价 格, 从而 影响 到 基金资 产。 本基金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与 一般信 用债 券相 比 ,存 在 更大的 信用 风险 和流动 性风 险 。更 大的 信 用风险 在于 该类 债券 发行 主体的 资产 规模 较小 、 经 营的波 动性 较大 , 信 息披露 不透 明 ,也 大大 提 高了分 析并 跟踪 发债 主体 信用基 本面 的难 度 。更 大 的流动 性风 险在 于该 类债券 采取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和交 易 ,外 部评 级机 构 一般不 对这 类债 券进 行外 部评级 , 可能 会降 低 市场对 该类 债券 的认 可度 ,从而 影响 该类 债券 的市 场流动 性。 中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上 述 风 险 特 点 使 得 这 类 债 券 可 能 出 现 因 信 用 水 平 波 动 而 引 起 的 价 格 较 大幅度 波动 , 从而 影响 基 金总体 投资 收益 ; 同时 , 流动性 差导 致的 变现 困难 ,也 会给 基金 总体 投 资组合 带来 流动 性冲 击。 5、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有 时又 被称做 利息 的利 息, 这一 收益取 决于 再投 资时 的利 率水平 和再 投 资 的策略 。因 未来 市场 利率 的变化 而引 起给 定投 资策 略下再 投资 收益 率的 不确 定性为 再投 资 风 险 。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现金 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因素而 使其 购 买 力下降 。 7、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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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 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 经营 决 策、 技术 更新 、新 产品 研 究开发 、 高级 专 业人才 流动 、 因为 中国 加 入WT O而 产生 的国 际竞 争加剧 等风 险 。如 果基 金 所投资 的上 市公 司基 本面或 发展 前景 产生 变化 ,其 所发 行的 股票 价格 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 利润减 少 ,使 基金 预 期的投 资收 益下 降。 虽然 基金可 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散 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能 完全 规避 。 (二) 管理 风险 1、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 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 , 而 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这种风 险可 能表 现在 基金 整体的 投资 组合 管理 上 , 例如资 产配 置 、类 属配 置 不能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要求 ,不 能达 到预 期收 益 目标 ;也 可能 表现 在个 券 个股的 选择 不能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等 。 2、新 产品 创新 带来 的风 险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与 国际 市场的 接轨 , 各种 国外 的 投资工 具也 逐步 引入 , 这 些新的 投资 工具 在为基 金资 产保 值增 值的 同时 , 也 会产 生一 些新 的 投资风 险 , 例 如可 赎回 债 券所带 来的 赎回 风险 , 可转换 债券 带来 的转 股风 险, 利率 期货 带来 的期 货 投资风 险等 。 同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能 因为 对这 些新的 投资 产品 的不 熟悉 而发生 投资 错误 ,产 生投 资风险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面临 的证 券市 场流 动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 几个 方面: 基金 建仓 困难 ,或 建仓成 本很高; 基金资 产不 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或变 现成 本很 高; 不能应 付可 能出 现的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的风 险 ; 证券投 资中 个券 和个 股的 流动性 风险 等。 这些 风险 的主要 形成 原因 是: 1 、 市 场整 体流 动 性相 对 不足 。 证券 市 场的 流动 性 受到 市 场行 情 、投 资群 体 等诸 多 因素 的影 响, 在某 些时 期成 交活 跃 ,流 动性 非常 好, 而在 另 一些时 期 ,则 可能 成交 稀 少, 流动 性差 。在 市 场流动 性相 对不 足时 ,本 基金的 建仓 或变 现都 有可 能因流 动性 问题 而增 加建 仓成本 或变 现成 本 , 对本基 金的 资产 净值 造成 不利影 响。 这种 风险 在发 生大额 申购 和大 额赎 回时 表现尤 为突 出。 2 、 证 券市 场中 流 动性 不 均匀 , 存在 个 券和 个股 流 动性 风 险。 由 于流 动性 存 在差 异 ,即 使在 市场流 动性 比较 好的 情况 下, 一些 个券 或个 股的 流 动性可 能仍 然比 较差 , 这 种情况 的存 在使 得本 基金在 进行 个券 或个 股操 作时 ,可 能难 以按 计划 买 入或卖 出相 应的 数量 , 或 者买入 卖出 行为 对个 券或个 股价 格产 生比 较大 的影响 , 增加 个券 或个 股 的建仓 成本 或变 现成 本 。 这种风 险在 出现 个券 和个股 停牌 或涨 跌停 板等 情况时 表现 得尤 为突 出。 (四)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 作为 混合 型基 金 , 具有对 相关 市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不 能完 全规 避市 场 下跌的 风险 和个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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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券风险 ,在 市场 大幅 上涨 时也不 能保 证基 金净 值能 够完全 跟随 或超 越市 场上 涨幅度 。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与国 债期货 交易 。期 货作 为一 种金融 衍生 品, 具备 自身 特有的 风险 点 。 投资期 货所 面临 的主 要风 险是市 场风 险 、流 动性 风 险、 基差 风险 、保 证金 风 险、 信用 风险 、和 操 作风险 。具 体为 : 1 、 市 场风 险是 指 由于 期 货价 格 变动 而 给投 资人 带 来的 风 险。 市 场风 险是 期 货投 资 中最 主要 的风险 。 2、流 动性 风险 是指 由于 期 货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 所带 来的风 险。 3 、 基 差风 险是 指 期货 合 约价 格 和标 的 指数 价格 之 间价 格 差的 波 动所 造成 的 风险 , 以及 不同 期货合 约价 格之 间价 格差 的波动 所造 成的 期限 价差 风险。 4 、 保 证金 风险 是 指由 于 无法 及 时筹 措 资金 满足 建 立或 维 持期 货 合约 头寸 所 要求 的 保证 金而 带来的 风险 。 5、信 用风 险是 指期 货经 纪 公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 险。 6 、 操 作风 险是 指 由于 内 部流 程 的不 完 善, 业务 人 员出 现 差错 或 者疏 漏, 或 者系 统 出现 故障 等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 险。 7、单 一投 资者 集中 度较 高 的风险 由 于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赎 回 行 为 可 能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份 额 占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较高 , 该单 一投 资者 的 申购赎 回行 为可 能影 响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从而 对 基金收 益产 生不 利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将控 制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低于 50% ,并 防止 投资 者 以其他 方式 变 相 规避50% 集 中度 限制 的情 形发生 (运 作过 程中, 因 基金份 额赎 回等 情形 导致 被动超 标的 除外 )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超过 50% , 或者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可 能存 在变 相规 避 50%集 中度 限制 的情 形 时,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该 单一 投资 者的 全部 或部分 的认/ 申 购申 请或 确 认失败 。 (五) 其他 风险 1、现 金管 理风 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需求 ,在 管理 现 金头寸 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 金不足 的风 险和 现金 过多 而带来 的机 会成 本风 险 。 此外 ,本 基金 也可 能 由于向 投资 者 分 红而 面临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 2、技 术风 险 当计算 机 、通 讯系 统、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致 基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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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金日常 的申 购赎 回无 法按 正常时 限完 成 、注 册登 记 系统瘫 痪 、核 算系 统无 法 按正常 时限 显示 产生 净值、 基金 的投 资交 易指 令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 险。 3、大 额赎 回风 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者 对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 若是 由 于投资 者的 连续 大量 赎回 而导致 基金 管理 人被 迫抛 售债券 和股 票以 应付 基金 赎回的 现金 需要 , 则 可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受到 不利影 响。 4、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 为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连 续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并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基 金投 资者 在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可能 会遇 到部 分顺延 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等 风险。 5、其 它风 险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以 及证 券 市场 、基 金管 理 人及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可能 因不可 抗力 无法 正常 工作 , 从而 有影 响基 金的 申购 和赎回 按正 常时 限 完 成的风 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变 更基 金合 同 涉及 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 本合 同约 定 应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 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 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关 于《 基金 合 同》 变 更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自 表决 通 过之 日起 生 效,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自决 议生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3 、 基 金资 产净 值 连续 六 十个 工 作日 低 于五 千万 元 ,基 金 合同 自 动终 止( 不 需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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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职 责: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负 责基 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 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 请 律师 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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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 金管 理人 1、基 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设立日 期: 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字 〔1999 〕 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755-83183388 2、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产 ; 3)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6 ) 依 据《 基金 合 同》 及 有关 法 律规 定 监督 基金 托 管人 , 如认 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保 护基 金 投 资者 的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费用 ;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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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和非 交 易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 或者 委 托经 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 他机 构 代为 办理 基 金份 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 有专 业 资格 的 人员 进 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 方 式管 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 人 事管 理 等制 度, 保 证所 管 理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 的措 施 使计 算 基金 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 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 益 ;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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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 、记 录和 其他相 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 基金 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 未 能达 到 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 《 基金 合同 》 不能 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 基 金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 基 金 托管 人 1、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 中 国光 大 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中 国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成立时 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04.3479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2]75 号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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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2、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3 ) 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对 本 基金 的 投资 运 作, 如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有 违反 《基 金 合同 》 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 金托 管 部门 , 具有 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 所 ,配 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 熟 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建 立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 人 事管 理 等制 度,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托 管的 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 独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 规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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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 ,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 任 而 免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 的 基金份 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 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 以在 《基 金合 同》 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 同一类 别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合 法权 益。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 派代 表 出席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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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 损害 其 合法 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提 起 诉讼 或仲 裁;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本 基金 未 设立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日常机 构, 本基 金可 根据 运作需 要依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机构 有 关 规定增 设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日 常机 构。 (一) 召开 事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 金合 同》 ;但 如基金 资产 净值 连 续 60 个 工作日 低 于 5000 万 元, 基 金合同 自动 终 止,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和 提高 销售服 务费 收费 标准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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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事 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 3)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无实 质 性不 利 影响 或修 改 不涉 及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 集。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 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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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 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 (2 ) 采取 通讯 开 会方 式 并进 行 表决 的 情况 下, 由 会议 召 集人 决 定在 会议 通 知中 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人 、 书面 表决 意 见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 管 理人 , 还应 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 金托管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 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效 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 集 人确定 。 (1 )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本 人 出 席或 以 代理 投 票授 权 委托 证明 委 派代 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 管 人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现场 开会 同 时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议 程: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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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1 ) 亲 自出 席会 议 者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受托 出 席会 议 者出 具 的委 托人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 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 票授权 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 法规 、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 2 ) 经 核对 ,汇 总 到会 者 出示 的 在权 益 登记 日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显 示, 有 效的 基 金份 额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持有 人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前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方可 召开 。 (2 ) 通讯 开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或 者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的情况 下 ,经 会议 通知 载 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采用网 络、 电话 、 短 信或 其 他方式 , 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对表 决事 项进 行投 票并 由召集 人予 以记 录。 通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若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采取 非书 面形 式进 行投 票的 ,则 召集 人对 于 其投票 的书 面记 录即 视为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意 见。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示 性 公告;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 合同 约 定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 金 管理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 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 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 份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持有 人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前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 三 分之 一以 上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 意 见 ;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 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 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 明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采用 网络、 电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 式授权 他人 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符合 法律 法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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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 议事 内 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改 、 决定 终止 《 基 金 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他 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 (2 )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 成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持 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主 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 举产 生一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 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和 联系 方式 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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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2 )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 分 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 终止《 基金 合同 》 、 本基 金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表 面符 合 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 现场 开会 1 ) 如 大会 由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 集 , 但是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 人或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或代 理人 对 于提 交 的表 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 以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 新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 4) 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 的效力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 影响 计 票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 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按照 《证 券投 资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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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基金法 》 第八 十七 条的 规 定表决 通过 的事 项 , 召 集 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 果采用 通讯 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 同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三、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 基金 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次 收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 《基 金合同 》 生效 不满 3 个 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 (2 ) 本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 式分 两 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 利再 投 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 现金 红 利或 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3 ) 基金 收益 分 配后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 基 金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 由 于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 服务费 , 各 基金 份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 利润将 有所 不同 。本 基金 同一类 别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5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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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工作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 足于 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包 括但 不限 于会 计师 费、律 师费 和公 证费 ) ;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6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 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2%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1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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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遇 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支 付 日期顺 延 。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 金资 产净值 的0.50%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50% ÷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C 类基 金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每日计 提 , 按 月支 付 。 经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基金托 管人 于次 月 前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付给 销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 支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因未 履 行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 务导 致 的费 用支 出 或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四)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的调整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和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此 项调 整不 需 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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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权证 、 股 指期 货等 权益 类 金融工 具 、 债 券等 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融债 、 企业债 、 公司 债 、 次级 债 、 地 方政 府债 券 、 中 期票 据、可转换债 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可 交换债 券、短期融 资券、资产 支 持 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 等、 货币 市场 工 具) 、国 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如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 投 资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 0% —95% ;债 券、货 币市场 工具 、 现金以 及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 于 5%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 指 期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权证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有 采用 “ 自 上而 下 ”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 在综 合 判断宏 观经 济基 本面 、 证 券市场 走势 等 宏观因 素的 基础 上 ,通 过 动态调 整资 产配 置比 例以 控制基 金资 产整 体风 险 。 在个券 投资 方面 采用 “ 自下而上 ” 精 选策略, 通 过严谨个股 选择、 信用分 析以及对券 种收益 水平、 流动性的客 观判断 , 综合运 用多 种投 资策 略, 精选个 券构 建投 资组 合。


一)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股 票、 债券市 场的 运行 状况 与风 险收益 特征 , 通 过自 上而 下的定 性分 析 和 定量 分 析 ,综 合分 析宏 观 经济形 势 、国 家政 策、 市 场流动 性和 估值 水平 等因 素, 判断 金融 市场 运 行趋势 和不 同资 产类 别在 经济周 期的 不同 阶段 的相 对投资 价值 , 对 各大 类资 产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进 行评估 , 从而 确定 固定 收 益类资 产和 权益 类资 产的 配置比 例 ,并 依据 各因 素 的动态 变化 进行 及时 调整。 二)债 券投 资策 略 首先根 据宏 观经 济分 析、 资金面 动向 分析 和投 资人 行为分 析判 断未 来利 率期 限结构 变化 , 并 充分考 虑组 合的 流动 性管 理的实 际情 况 ,配 置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 其次 ,结 合 信用分 析 、流 动性 分 析、 税收 分析 等确 定债 券 组合的 类属 配置 ; 再次 , 在上述 基础 上利 用债 券定 价技术 , 进行 个券 选 择,选 择被 低估 的债 券进 行投资 。 1、久 期配 置策 略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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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经 济运 行趋势 , 把 握领 先指 标, 预测未 来走 势, 深入 分析 国家推 行的 财政 与货币 政策 对未 来宏 观经 济运行 以及 投资 环境 的影 响, 据 此预 测利 率趋 势和 债券市 场对 上述 变 量 和政策 的反 应, 并据 此对 债券组 合的 平均 久期 进行 调整。 2、类 属配 置策 略 确定目 标久 期后 , 本基 金 将根据 宏观 经济 、 市场 利 率、 债券 供求 等因 素的 深 入分析 , 预测 各 类属资 产预 期风 险及 收益 情况, 确定 债券 组合 资产 在利率 品种 、信 用品 种等 资产之 间的 分配 。


3、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①信用 风险 控制 。 本 基金 拟 投资 的每 支信 用债 券必 需经过 公司 内部 债券 信用 评级系 统进 行 评 级,符 合基 金所 对应 的内 部评级 规定 的信 用债 方可 进行投 资, 以事 前防 范和 控制信 用风 险。 ②信用 利差 策略 。 伴 随经 济周期 的波 动, 在经 济周 期的不 同阶 段, 信用 利差 通常会 缩小 或扩 大, 通过 对经 济周 期前 瞻 性的判 断 ,把 握利 差的 变 动会带 来投 资机 会 。同 时 ,本 基金 将积 极关 注 信用产 品发 行人 资信 水平 和评级 调整 带来 的利 差机 会, 选择 评级 有上 调可 能 的信用 债 ,以 获取 因 利差下 降带 来的 价差 收益 。本 基金 还将 研究 各期 限 信用债 利差 的历 史水 平 、 和相同 期限 但不 同信 用评级 债券 的相 对利 差水 平,发 掘偏 离均 值较 多 、 相对利 差可 能收 窄的 债券 。


4、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在控 制信 用风 险的 基础上 , 对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投资 , 主要 采取 分散 投 资, 控制 个债 持 有比例 。同 时, 紧密 跟踪 研究发 债企 业的 基本 面情 况变化 ,灵 活调 整投 资策 略,控 制投 资 风 险 。 三)资 产支 持类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 提前 偿还 率、 资产 池结 构以及 资产 池资 产所 在行 业景气 变化 等 因 素的研 究 ,预 测资 产池 未 来现金 流变 化 ,并 通过 研 究标的 证券 发行 条款 , 预 测提前 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证 券的 久期 与收 益率 的影响 。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 的情况 下 ,结 合信 用研 究 和流动 性管 理 ,选 择 风险调 整后 收 益 高的 品种 进行投 资, 以期 获得 长期 稳定收 益。 四)股 票投 资策 略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 保 持资 产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将适 度参 与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 的 投资, 以增 加基 金收 益。 本基金 将主 要采 用 “ 自下 而 上 ” 的 个股 选择 方法, 在拟 配置的 行业 内部 通过 定量 与定性 相结 合 的分析 方法 选筛 选个 股 。 本基通 过选 择基 本面 良好 、流 动性 高、 风险 低 、具 有中长 期上 涨潜 力的 股票进 行分 散化 组合 投资 , 控 制流 动性 风险 和非 系 统性风 险 , 追 求股 票投 资 组合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投资方 法上 重视 投资 价值 与成长 潜力 的平 衡 , 一 方 面利用 价值 投资 标准 筛选 低价股 票 , 避 免 市场波 动时 的 风 险和 股票 价格高 企的 风险 ; 另一 方 面, 利用 成长 性投 资可 分 享高成 长收 益的 机会 。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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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五)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本基 金可 以主 动投 资于权 证, 其投 资原 则为 有利于 加强 基 金 风险控 制 ,有 利于 基金 资 产增值 。 本基 金将 对权 证 标的证 券的 基本 面进 行研 究, 综合 考虑 权证 定 价模型 、市 场供 求关 系、 交易制 度等 多种 因素 ,对 权证进 行定 价。 六)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达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 下 , 本着谨 慎原 则, 参与股 指期 货投 资 。本 基 金将根 据对 现货 和期 货市 场的分 析 ,发 挥股 指期 货 杠杆效 应和 流动 性好 的特点 , 采用 股指 期货 在 短期内 取代 部分 现货 , 获 取市场 敞口 , 投资 策略 包 括多头 套期 保值 和空 头套期 保值 。 多头 套期 保 值指当 基金 需要 买入 现货 时, 为避 免市 场冲 击, 提 前建立 股指 期货 多头 头寸 ,然 后逐 步买 入现 货 并解除 股指 期货 多头 , 当 完成现 货建 仓后 将股 指期 货平仓 ; 空头 套期 保 值指当 基金 需要 卖出 现货 时, 先建 立股 指期 货空 头 头寸 , 然 后逐 步卖 出现 货 并解除 股指 期货 空头 , 当现货 全部 清仓 后将 股指 期货平 仓 。本 基金 在股 指 期货套 期保 值过 程中 , 将 定期测 算投 资组 合与 股指期 货的 相关 性、 投资 组合 beta 的稳 定性 ,精 细 化确定 投资 方案 。 七)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国债期 货 作 为利 率衍 生品 的一种 , 有助 于管 理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 流动 性和 风 险水平 。 基金 管 理人将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结合 对宏 观经 济 形势和 政策 趋势 的判 断 、 对债券 市场 进行 定性 和定量 分析 。 构建 量化 分 析体系 , 对国 债期 货和 现 货的基 差 、国 债期 货的 流 动性 、波 动水 平、 套 期保值 的有 效性 等指 标进 行跟踪 监控 , 在最 大限 度 保证基 金资 产安 全的 基础 上, 力求 实现 所资 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 (四) 投资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 例为基 金资 产的 0% —95%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现金以 及银 行 存款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资 产比 例不 低 于 5% ;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 期货 和 国债 期货 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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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7)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 模的 10 %; 11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12)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 级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15)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 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个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 和 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5% ; 持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总 市值 的30% ; 本基 金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本 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30% ; 17)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18)本 基金 投资 于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市 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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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期 间,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 当遵 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 范利 益冲 突,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 并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 如法律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 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则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三年期 定期 存款 税后 利率+2%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通 过大 类资 产配 置,力 求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持续稳 健增 值 , 以 “ 三 年期 定期 存款 税后 利 率 + 2% ” 作 为业 绩比 较基 准 可以较 好地 反映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如果上 述基 准指 数停 止计 算编制 或更 改名 称 ,或 者 今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 或市场 出现 更合 适、 更权 威的 比较 基准 , 并且更 接近 本基 金 风 格时 ,经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本 基金管 理人 在按 照监 管部门 要求 履行 适当 程序 之后 ,可 选用 新的 比较 基 准, 并将 及时 在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 上述 变更 业 绩比较 基准 不需 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过。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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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基 金的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低于 股票 型 基 金,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中高 风险 投资 品种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项 下权 利的原 则及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所投 资证 券项 下得 权利 , 保护 基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本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项 下 得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项 下权 利时应 遵守 以下 原则 : (1 ) 不参 与所 投资 公司 的 经营管 理; (2 )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与增 值, 有利 于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六、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 股 票、 权证 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无 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对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取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3 ) 对 在交 易所 市 场上 市 交易 的 可 转 换 债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价 减 去可 转换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含 债券应 收利 息后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 存在 活 跃市 场 的有 价 证券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 所 上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 本 估值。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 和公 开 增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 易所 挂牌 的 同一 股 票的 估值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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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方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2 ) 首 次公 开发 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债 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 易 所上 市 后, 按交 易 所上 市 的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 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3 )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 )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5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 货与国 债期 货合 约 ,一 般 以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 结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估 值。 (6)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8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 最新 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原 因 ,双 方协 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 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 闭市 后, 基 金资 产 净值 除 以当 日基 金 份额 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 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金 管理 人 应每 个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法律 法 规或 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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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构 、或 销 售机构 、 或投 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 损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 的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 错 误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 (2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 生, 但 尚未 给 当事 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 各 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 更正 估值 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 若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 到更正 。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 任方 对 有关 当 事人 的 直接 损失 负 责, 不 对间 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 仅 对估 值错 误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 因 估值 错误 而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负 有及 时 返还 不 当得 利 的义 务。 但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 果由 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 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 得 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 )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 发生 的 原因 , 列明 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 据估 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确 定估 值错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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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误的责 任方 ; 2)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3)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偿 损失 ;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 处理 的 方法 , 需要 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 交 易数 据 的, 由基 金 登记 机 构进 行更 正,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 (4 )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 误处理 的方 法如 下: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出 现错 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 即 予以 纠 正, 通报 基 金托 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七、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 事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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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经 自 表决 通过 之 日起 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后 两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 接的; (3 ) 基金 资产 净 值连 续 六十 个 工作 日 低于 五千 万 元, 基 金合 同 自动 终止 ( 不需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4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5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组成 :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成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职责 :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负责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 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进 行 外部 审计 , 聘请 律 师事 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 具 法律 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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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 商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性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 有规定 , 仲裁 费由 败 诉方承 担。 《基 金合 同》 受 中国法 律管 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 六 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各 持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查阅 。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设立日 期: 1999 年 4 月 12 日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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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字 〔1999 〕 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755-83183388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成立时 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国函[1992]7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404.3479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基金 字【2002 】75 号 联系人 :林迈 联系电 话 :010-63636363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投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 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权证 、 股 指期 货等 权益 类 金融工 具 、 债 券等 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融债 、 企业债 、 公司 债 、 次级 债 、 地 方政 府债 券 、 中 期票 据、可转换债 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可交换债 券、短期融 资券、资产 支 持 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 等、 货币 市场 工 具) 、国 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如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 投 资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股票资 产占 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 0% —95% ;债 券、货 币市场 工具 、 现金以 及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 于 5%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 指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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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期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权证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 (二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 )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投 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 —95%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现金 以及 银 行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5% ; (2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 和国 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 本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1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15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买入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 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 证、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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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 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个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 和 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 (1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债券 总市 值的30%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0% ; (17 )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18 )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市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期 间,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 十五条 第 ( 十 二)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 的规定 , 并履 行信 息 披露义 务。 (四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按 照规 定的 数据 格 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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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适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交 易 对 手。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 更新 , 新名 单确 定前 已 与 本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的 , 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并 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承担 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履 行情 况进 行 监 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督 。 1 .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应 遵守 《关 于 规范 基金投 资 非公 开发 行 证券 行为的 紧 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 括 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 发行 管 理办 法 》规 范 的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公 开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 3 . 在 首次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 之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制 定 相关 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 险 控制 等规 章 制 度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的 投 资 风 格 和 流 动 性 的 需 要 合 理 安 排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并在 相关 制度 中明 确 具体比 例 ,避 免基 金出 现 流动性 风险 。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基 金 管理人 还应 提供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 额 度和投 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上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 上述 规 章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 之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至少于 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之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 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4 . 在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 应按 约 定时 间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供 符合 法 律法 规要 求 的 有关 流通 受限 证 券的信 息 ,具 体应 当包 括 但不限 于 如下 文件 (如 有 ) : 拟发 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拟 发 行数量 、 定价 依据 、锁 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 成本 、总 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已 持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市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划 款账 号 、划 款金 额、划 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完 整。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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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5.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本协 议的规 定与 基金 托管 银行 签订风 险控 制补 充协议 。 协议 应包 括基 金 托管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守 相关 制度 、 流动 性 风险处 置预 案以 及相 关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的 情况 进行监 督等 内容 。 6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基 金 投资 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后 两 个交 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媒介 披露 所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名称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值 ,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 面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 7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对基 金 管理 人 是否 遵 守法 律法 规 、投 资 决策 流 程、 风险 控 制制 度 、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 金 托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就该 风险的 消除 或防 范 措 施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 保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部 门就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 险 评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否则 , 基金 托管人 有 权拒绝 执行 有关 指令 。 因 拒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有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六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应 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约 定 。基 金管 理 人应根 据本 协议 的规定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风险 控制补 充协 议。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 募债前 ,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经 资产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相关 制度 。 在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过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合 理控制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比 例 。基 金托 管 人按照 补充 协议 中的 约定 对相关 投资 进行 监督 和审 核。 (七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银 行定期 存款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约定 。 基金 管理 人 应根据 本协 议的 规定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订投 资银行 定期 存款 风险 控制 补充协 议。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银 行定 期存 款 的 过程中 , 必须 符合 补充 协 议就投 资品 种 、投 资比 例 、存 款期 限等 方面 的限 制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补 充协议 中的 约定 对相 关投 资进行 监督 和审 核。 (八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中 期票据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约定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本协 议的 规定 与基金 托管 人签 订投 资中 期票据 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中 期 票据的 过程 中 ,必 须 严格按 照补 充协 议中 的限 制性约 定进 行投 资 。在 投 资过程 中 ,基 金托 管人 将 严格按 照补 充协 议中 的约定 对相 关业 务进 行监 督和审 核。 (九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 入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十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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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管 理 人收 到书 面通知 后应 在 下 一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合 理的疑 义进 行解 释 或 举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 正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一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合 理的 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 协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十二 )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十三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托 管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 设基 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执 行 或 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 管理人 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 露基金 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本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 正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包 括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 并 改正。 (三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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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拖延 、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 理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 的约 定保 管 基金 财 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6 . 对 于因 为基 金 投资 产 生的 应 收资 产 ,应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与 有关 当事 人 确定 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 户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 通知并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的 “ 基 金募 集专 户 ” 。 该 账户 由基金 管理 人 开立并 管理 。 2 . 基 金募 集期 满 或基 金 停止 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 总 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 基金 托管专 户 ,同 时在 规定 时 间内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 验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 告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 限届 满 ,未 能 达到 基 金合 同生 效 的条 件 ,由 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 办 理退 款等 事宜。 (三) 基金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名称: 大成 景裕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账 户开 户行: 中国 光大 银行北 京分 行金 融街 丰盛 支行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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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1 . 基 金托 管人 以 基金 的 名义 在 其营 业 机构 开设 基 金托 管 专户 , 保管 基金 的 银行 存 款。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 付 赎回金 额 、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专 户进 行。 2 . 基 金托 管专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限 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 以 外的活 动。 3 . 基 金托 管 专 户 的开 立 和管 理 应符 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以 及 银行 业 监督 管理 机 构的 其 他有 关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为基 金 开立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2 . 基 金证 券账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仅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务 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 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证 券账 户 的开 立 和证 券 账户 卡 的保 管由 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 ,账 户资 产 的管 理 和运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基金 管理 人 应 予以积 极协 助 。结 算备 付 金、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的 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5 . 若 中国 证监 会 或其 他 监管 机 构在 本 托管 协议 订 立日 之 后允 许 基金 从事 其 他投 资 品种 的投 资业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 上述关 于账 户开 立 、 使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专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 的 交易资 格 ,并 代表 基金 进 行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和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 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 主 协议,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协 议正本 ,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协议副 本。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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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在本托 管协 议签 订日 之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 如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 助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户 。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 存 入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银 行间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或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等 有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办理 。 基金 托管 人 对由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委 托保 管 的 机构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 审计合 同、 基金 信 息 披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 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将 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 30 个工 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对 于 无法 取 得二 份以 上 正本 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向 基金 托 管 人提 供与 合 同原 件核 对 一 致的 加 盖公章 的合 同传 真件 ,未 经双方 协商 一致 或未 在合 同约定 范围 内, 合同 原件 不得转 移。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 额总 数后的 价值 。 计 算公式 为: 计算日 基金份 额净值 =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基金资 产净值 / 计算 日基 金份额 的总 份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均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 律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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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3 . 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基 金 会计 核 算的 义 务由 基金 管 理人 承 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 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 交 易所 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 以其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② 对 在交 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 或 挂牌 转 让的 固定 收 益品 种 (另 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 取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③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 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可 转换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 债 券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 值。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 ④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 (3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4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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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5 ) 本基 金投 资 股指 期 货与 国 债期 货 合约 ,一 般 以估 值 当日 结 算价 进行 估 值,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估 值。 (6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 ) 如有 确凿 证 据表 明 按上 述 方法 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 映其 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8 ) 相关 法律 法 规以 及 监管 部 门有 强 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 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 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原 因 ,双 方协 商 解决。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按 估 值方 法 的第 (7) 项 进行 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 差不 作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 证 券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 关 会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构 、或 销 售机构 、 或投 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 损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 的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 错 误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 已 发生 , 但尚 未 给当 事 人造 成损 失 时,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应 及 时协 调 各方 ,及 时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 错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 于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未及 时更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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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赔 偿责 任 ;若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 得到更 正。 (2 ) 估值 错误 的 责任 方 对有 关 当事 人 的直 接损 失 负责 , 不对 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 仅对 估值 错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 值错 误 而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负有 及 时返 还 不当 得 利的 义务 。 但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成 其 他 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 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原 因 ,列 明 所有 的当 事 人, 并 根据 估 值错 误发 生 的原 因 确定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 (4 ) 根据 估值 错 误处 理 的方 法 ,需 要 修改 基金 登 记机 构 交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 记 机构 进行 更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出现 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立 即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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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记 录和 保 管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处理方 法为 准 。若 当日 核 对不符 ,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行 独立 的复 核。 核 对 不符 时 ,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 出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 双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 在 上半 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 内完 成基 金 半年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编 制。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 审 计。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 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 不符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 国家有 关规 定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托 管人 得到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持 有人 名册 后与 基金管 理人 分别 进 行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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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保管。 保管 方式 可以 采用 电子或 文档 的形 式, 保存 期不少 于 15 年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或有 权 机 关另有 要求 的除 外。 如不 能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担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因编 制基 金定 期报告 等合 理原 因要 求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相 关资 料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将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延 误 提供 ,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 密 义务。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本 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 如 经友 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 ,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按 照该 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各 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用 和律 师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 自继 续 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金托 管 协 议的 变更 报中 国备案 后执 行。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组 , 基金 管理 人 组织基 金财 产 清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成 员由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各自 履行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各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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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4 )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负 责基 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分 配。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基 金财 产清 算 程序主 要包 括: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 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 请 律师 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律 师事 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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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潜 在投资 者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将 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客服 中心 电话 服务


投资 者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 服热线400-888-5558 (国 内 免长途 话费 ) 可享有如下服务 : A 、自助语音服务:提 供7 ×24 小时电话自助语音 的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 、 基金净值 、基金 产品等 自 助查询服 务。 B 、人 工坐 席服务: 提供每 周五天, 每 天不少于8 小时 的人 工 坐 席服 务( 法定 节 假日除 外 )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 获得 业务 咨询 、 基金账 户 查询 、交 易情 况查询 、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服 务。 (二 )综 合对 账单 服务


大成基 金按 季度 和年 度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综合 对账单 服务 , 服 务形式 包括 网站 自助 查询 、电子 邮件 账单 、手 机短 信账单 、客 服热 线查 询、 纸质对 账单 邮寄 等 。 其中, 纸质 对账 单邮 寄仅 限70 岁 以上 持有 人、 或确 有需要 并已 订制 纸质 对账 单的持 有人 。 ( 三 )财 经 汇资 讯服 务


大成 财 经汇 是 专为 大成 旗 下持 有 人提 供 的资 讯服 务 平台 , 财经 汇提 供专业 、 独家 、 一手 的理 财资讯 。 投资 者可 登录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 汇平 台免费 使用 。 (四) 网站 自助 服务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 为 投资 者提 供基 金账户 及交 易 情况查 询 、个 人资 料修 改 、手 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信 息定制 等自 助服 务 ,提 供 理财刊 物查 阅 、公 司 公告、 热点 问答 、市 场点 评等信 息资 讯服 务。 同时 ,网站 还设 有电 子邮 箱服 务(客 户服 务邮 箱 : 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网 上在 线答 疑服 务。 (五 )网 上交 易服 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个 人投 资者网 上交 易业 务 。个 人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 可 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 红 方式修 改 、账 户资 料修 改 、交 易密 码修 改、 交易 情 况查询 和账 户信 息查 询等 各类业 务 。其 中, 基 金定投 、转 换等 业务 的开 通时间 ,已 另行 公告 为准 。 ( 六)财 富俱 乐部


财 富俱 乐部是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的高 端(VIP ) 客户专 门设立 的服 务 体系, 将为 高端 (VIP ) 客 户提供 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 ( 七)投 资理 财中心


大成 基金深 圳投 资理财 中心负 责所辖 区域 高端(VIP ) 客户的 柜台 式 服务工 作。 (八 )客 户投 诉建 议受 理 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的柜 台、 投资 理财 中 心、 客服 热线 、网 站在 线 栏目 、电 子邮 件及 信函 等 渠道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对 于受 理的 投诉 或 建议 ,基金管理 人承诺最迟T+1 日内给予回 复;不能及 时回复的, 在约定的最晚 主动联系客 户时 间内告 知客 户。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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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的事 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业务 部门 目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 近 3 年本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业务部 门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任 何处 罚。 (三)2017 年 6 月 24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3 日发 布 的公告 : 1. 2017 年 7 月 6 日《 关 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海 南瑞 泽”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2. 2017 年 7 月 7 日《 关 于通过 网上 直销 系统 适用 渠道大 成钱 柜交 易实 施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3.2017 年 7 月 19 日 《大 成 景裕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 报告 》 。 4.2017 年 8 月 4 日《 大 成 景裕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7 年第 1 期 》 、 《 大 成景裕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 (第 1 期 )摘 要》 。 5. 2017 年 8 月 12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任职 公告 》 。 6.2017 年 8 月 22 日《 大 成 景裕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 告及摘 要》。 7.2017 年 10 月 27 日《 大 成景裕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 度报告》。 8.2017 年 12 月 19 日《 关 于大成 景裕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1 次分 红的 公 告》。 (四) 《招 募说 明书 》 与本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内容 若有 不一致 之处 , 以本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为 准。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未尽 事宜, 请查 阅本 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 。 二十三.对招募说明 书更 新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要求 ,对 2017 年 8 月 4 日 公布 的 《 大成 景 裕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1 期) 》进 行了更 新, 本更 新招 募说 明书主 要更 新的 内容 如下 : 1.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部 分。 2.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四、 基金 托管 人 ” 部 分。 3.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部分 。 4.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八、 基金 的投 资 ” 部 分。 5.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九、 基金 业绩 ” 部分 。 6.根 据最 新公 告, 更新 了 “ 二十 二 、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 项 ” 。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7.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部分的 说明 ” 。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并 刊 登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明 书的 复 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二十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办 公 时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大 成 景裕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大 成景裕 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 《大 成景裕 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 《大 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八年 二月 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