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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保泰保本A(002813)

博时保泰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保泰 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博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2016 年3 月30日 证监 许可[2016] 640号文 准 予注 册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 市场前 景和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 职 业道 德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合 规性风 险、 本基 金特 定投 资策略 带来 的风 险 及其 他风 险等。 本 基金 为保本 混合 型基 金, 属于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低 风险 品种 , 其 长期 平 均预期 风险 与预 期收 益率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非 保本 的混合 型基 金,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和 债券 型基金 。 投 资者 投资 于保 本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款 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机 构, 保本 基金在 极端 情况 下仍 然存 在本金 损失 的风 险。 本基金 以1.00 元 初始 面值 募集基 金份 额 , 在 市场 波 动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 基 金 投资有 可能 出现亏 损或 基金 份额 净值 低于初 始面 值。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基 金合 同、 本招 募说 明书 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新 基金 业绩表 现的 保 证。 投 资人 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行 为视 为同 意保 证合 同或风 险买 断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 低收 益 。 基 金管 理人 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 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7 年 12 月 24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7 年9 月30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4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3 第八部分


基金的保本、保本的 保证及保本周期到期..................... 5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66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7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7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7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8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9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2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4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25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26 附件: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 合同...................... 127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 第一部 分


绪言 《 博时保泰 保 本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称 “ 招 募说明 书 ” 或“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 照《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关于 保本 基金 的指 导意 见》 ( 以下 简称 “ 《 指导 意 见》 ”) 以及 《博时 保泰 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博时保泰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 金 ” )是 根据 本招募 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 )注册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担 义务 。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同 。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博时 保泰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担 保人 : 指根据 基金 合 同和保 证合 同的 约定 , 为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 担的保 本清 偿义 务提 供不 可撤销 的连 带保 证责 任的 机构 。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的担 保人 为 深圳市 高新 投集 团 有 限公 司或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内增 加或 更换 的其 他机 构 5 、保 本义 务人 :指 与基 金 管理人 签订 风险 买断 合同 ,为 本基 金的 某保 本周 期 (第 一个 保本周 期除 外) 承担 保本 偿付责 任的 机构 6 、基 金合 同: 指 《博时 保泰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金 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7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博时 保泰 保本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8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博时 保泰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9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博时 保泰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10 、 法律 法规 :指 中 国现行 有 效并 公布 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 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11 、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 四次会 议《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部 法律 的决定 》修 改 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4、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5、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 18、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9 、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资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20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 格 境外 机构投 资 者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理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于 在 中 国 境内 依 法 募 集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中 国 境外 的 机 构 投资 者 21 、 投资 人: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 机构 宣传推 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及转 托管 等业 务 24 、 销售 机构 :指 博 时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 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5 、 登记 业务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6 、 登记 机构 :指 办 理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记 机 构为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或 接受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7 、 基金 账户 :指 登 记机构 为 投资 人开 立 的、 记录其 持 有的 、基 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8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机构 办 理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及 转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9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0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产 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 、 保本 周期 : 指 本 基金的 保 本期 限。 本 基金 一般每 二 年为 一个 保 本周 期,本 基 金的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至 2 个 公历 年后对 应日 止的 期间 ,如 该对应 日为 非 工作日 或 次 2 个 公历 年无 该对应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周 期后 的 各保本 周期 为自 本基 金公 告的各 保本 周期 起始 日起 至 二个 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的期间 , 如该 对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 应日为 非工 作日 或 次 2 个 公历年 无该 对应 日, 则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若发 生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提 前到 期情 形的 , 则 该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以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告 的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保本周 期到 期前 公告 到期 处理规 则, 并确 定下 一保 本周期 的起 始时 间。 基金 合同中 若无 特别 所指, 保本 周期 即为 当期 保本周 期 34 、 目标 收益 率: 指 本基金 在 每一 保本 周 期内 所设置 的 该保 本周 期 的目 标收益 率 ,在 保本周 期内 , 如本 基金 两类 份额 累计 净值 收益 率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均达 到或 超 过预设 目标 收 益率 ,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满足条 件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公 告本 基金 当 期 保本 周期提 前到 期 (提前 到期 日为 过渡 期前 一个工 作日 ,距 离满 足条 件之日 起不 超过 20 个 工 作日) ,并 进入 过渡期 35 、 保本 周期 起始 日 :第一 个 保本 周期 起 始日 为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 其后 各保本 周 期起 始日以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为 准 36 、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保本 周 期届 满的 最 后一 日。基 金 合同 中若 无 特别 所指即 为 当期 保本周 期届 满日 。本 基金 的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为 保本 周期起 始日起 2 个公 历年 后 的对 应日 , 如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或次 2 个公 历年 无该 对应 日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顺延 至 下一个 工作 日。 若 发 生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提前 到 期 情 形 的, 则 该 保 本周 期 到 期 日 以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 公 告 的为 准 ,但 不得 晚于 保本 周期 起始日起 2 个公 历年 后的 对应日 (如 为非 工作 日或次 2 个 公历 年 无该对 应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工作 日) 37 、 持有 到期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在 保本 周 期内 一直持 有 其所 认购 、 或过 渡期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期 转 入 当 期保 本 周 期 的 基金 份 额 至 当期 保 本 周 期 到期 日 ( 不 含保 本 周 期 到期 日)的 行为 38 、 过渡 期 : 指基 金 管理人 在 当期 保本 周 期到 期前公 告 的到 期处 理 规则 中确定 的 当期 保本周 期 到 期日 的下 一工 作日起 至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之前 不超 过 30 个 工作 日 的一段 期间 , 具体开 放时 间安 排以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39 、 过渡 期申 购: 指 依据基 金 管理 人在 当 期保 本周期 到 期前 公告 的 到期 处理规 则 ,投 资人在 过渡 期的 限定 期限 内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投资 人进 行过 渡期申 购的 , 按 其 申 购 的 基 金份 额 在 折 算日 所 代 表 的 资产 净 值 确 认为 下 一 保 本 周期 的 投 资 金额 并 适 用 下一 保本周 期的 保本 条 款 。在 过渡期 内投 资者 转换 转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视同 为过渡 期申 购 40 、 过渡 期 赎 回: 指 在过渡 期 依据 基金 管 理人 在届时 公 告的 到期 处 理规 则申请 赎 回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1 、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 的基金 份 额的 投资 金 额: 指认购 并 持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的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费用 及募 集期 间的利 息收 入之 和 42 、 过渡 期申 购并 持 有到期 的 基金 份额 的 投资 金额: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过渡 期 内进 行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在 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值 及过 渡期 申购 费用 之和 43 、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 转入当 期 保本 周期 基 金份 额的投 资 金额 :指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将其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 上一保 本周 期 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的 , 其 基金 份额 在折 算日 所代表 的资 产 净值 44、 认购 保本 金额 :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金 额 45 、 过渡 期申 购保 本 金额: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过渡期 申 购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的投 资金额 46 、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 转入当 期 保本 周期 基 金份 额的保 本 金额 :指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将其 上一保 本周 期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 其基 金份 额在折 算日 所 代表的 资产 净值 47 、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的 可 赎回 金额 : 指根 据保本 周 期到 期日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的 可赎回 金额 , 即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 或过渡 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 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乘积 ; 在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 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即指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保本 周期 到 期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乘积 48 、 折算 日: 指本 基 金第一 个 保本 周期 后 各保 本周期 开 始日 的前 一 工作 日,即 过 渡期 最后一 个工 作日 49 、 基金 份额 折算 : 指在折 算 日, 在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持 有的 各类 基 金份 额(包 括 投资 人 在 过 渡 期 申购 的 基 金 份额 和 持 有 人 在上 一 保 本 周期 结 束 后 选 择或 默 认 选 择转 入 下 一 保本 周期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所代表 的资 产净 值总 额保 持不变 的前 提下 , 变 更登 记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00 元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数按 折算 比例 相应调 整 50 、 保本 :在 第一 个 保本周 期 到期 日,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认 购并 持 有到 期的基 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低 于其 认购保 本金 额 , 基金管 理人、 担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应补 足该差 额( 该差额 即为保 本差额 ) ,并 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后 二十 个工 作日 内( 含第二 十个 工作 日) 将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1 、 保证 :指 担保 人 为本基 金 保本 提供 的 不可 撤销的 连 带责 任保 证 ,本 基金的 第 一个 保本周 期由 担保 人为 本基 金保本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任 保证 , 保证 范围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的 可 赎 回 金额 加 上 其 认购 并 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的 累 计 分 红款 项之和 低于其 认购保 本金 额的差 额部分 (该差 额即 为保本 差额) , 保证 期限为 基金保 本周期 到期日 起六 个月 。 本 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后各 保本 周期的 基金 保本 的保 证, 由基金 管理 人与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届时 签订的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同 决定 ,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期保 本 周期开 始前 公告 52 、 保证 合同 :基 金 合同中 如 无特 别说 明 ,指 基金管 理 人与 本基 金 第一 个保本 周 期担 保人签 署的 《博 时保泰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保 证合同 》 53 、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基金的 存 续形 式: 指 保本 周期届 满 时, 在符 合 保本 基金存 续 条件 下, 本基 金继 续存续 并进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 如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 本基金 未能 符合保 本基 金 存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 续条件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入 清算 程序并 终止 54 、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 件: 指 保 本周 期届 满 时, 在符合 法 律法 规有 关 担保 人、或 保 本义 务人资 质要 求、 并经 基金 管理人 认可 的担 保人 、 或 保本义 务人 同意 为下 一个 保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障 ,与本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保证合 同》或 《风 险买断 合同》 , 同时 本基金 满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存 续要求 的情 况 55 、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 期: 指 在 符合 保本 基 金存 续条件 下 ,本 基金 存 续并 进入新 一 个保 本周期 ,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到期 期间 内选 择或默 认选 择继 续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56、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57、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58、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含 T 日) 59、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60、 开放 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61、 《业 务规 则》 : 指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62 、 认购 :指 在基 金 募集期 内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63 、 申购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64 、 赎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规定 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65 、 基金 转换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告规 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66 、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销售 机 构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所持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67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指 投 资人 通过 有 关销 售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受理 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68、巨额赎 回: 指在 本基 金 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 赎 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69、 元: 指人 民币 元 70 、 基金 收益 :指 基 金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行 存 款利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71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银 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72、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73、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74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75 、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 : 本基 金 根据 销售 服 务费 收取方 式 的不 同, 将 基金 份额分 为 不同 的类别 76 、A 类基 金份 额 : 在 投 资者认 购 、 申 购时 收取 前 端认购 、 申购 费用 , 在赎 回时根 据持 有期限 收取 赎回 费用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的基金 份额 ,称 为 A 类 基 金份额 77、C 类基金 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 据持有 期限 收取 赎回 费用 (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的基 金份 额, 且 从 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的, 称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78 、 指定 媒 介 :指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 他媒 介 79、 不可 抗力 :指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





韩强 联系电 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简 称“ 公司 ” )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6 号文批 准 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 49%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 持有股 份 25% ; 天津 港 ( 集团 ) 有 限公 司, 持有 股 份 6% ; 上 海汇 华实 业有 限公司 , 持有 股 份 12 %; 上 海盛 业股 权投 资基金 有限 公司 , 持 有股 份 6% ; 广 厦建 设集 团有 限 责任公 司, 持 有股 份 2% 。 注册 资本 为 2.5 亿元 人民 币。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两 大总 部和 二十 八个直 属部 门 , 分别 是 : 权益投 资总 部 、 固定 收益 总部以 及宏 观策略 部、 交易 部、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部、 特定 资产 管理 部 、多 元资 产管 理部 、年金 投资 部 、 产品规划部、营销服务部、客户服务中心、市场部、养老金业务中心、战略客户部、机构- 上海、机构- 南方、券商业务部、零售- 北京、零售- 上海、零售- 南方、央企业 务部、互联网 金融部 、 董 事会 办公 室、 办公室 、 人 力资 源部、 财 务部、 信息 技术 部、 基 金 运作部 、 风 险管 理部和 监察 法律 部。 权益投 资总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资 产的 权益 投资 管理 及相关 工作 。 权益 投资 总部 下设股 票 投资部 (含各 投资风 格小 组) 、研 究部。 股票 投资部 负责进 行股票 选择和 组合 管理。 研究部 负责完 成对 宏观 经济 、 投 资策略 、 行业 上市公 司及 市场的 研究 。 固定 收 益总 部负责 公司 所 管 理资产 的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及相 关工 作 。 固定 收益 总部下 设现 金管 理组 、 公 募基金 组 、 专 户 组、国 际组 和研 究组 ,分 别负责 各类 固定 收益 资产 的研究 和投 资工 作。 市场部 负责 公司 市场 和销 售管理 、 销售 组织 、 目 标 和费用 管理 、 销售督 导与 营销培 训管 理、 公司 零售 渠道银 行总 行管理 与维 护 、 推动 金融 同业业 务合 作与 拓展 、 国 际业务 的推 动 与 协作等 工作 。 战略 客户 部负 责北方 地区 由国 资委 和财 政部直 接管 辖企 业以 及该 区域机 构客 户 的销售 与服 务工 作。 机构- 上海和 机构- 南方 分别 主要 负责华 东地 区、 华南 地区 以及其 他指 定 区域的 机构 客户 销售 与服 务工作 。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负责公 司社 保基 金、 企业 年金 、 基 本养 老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 金及职 业年 金的 客户 拓展 、 销 售与 服务 、 养 老金 研 究与政 策咨 询 、 养老 金销 售支持 与中 台运 作协调、相关信息服务等工作。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零售- 北京、 零售- 上海、 零售- 南方 负责 公司全 国范 围内 零售 客户 的渠道 销售 和服 务。 央企 业务部 负责 招 商局集 团签 约机 构客 户、 重要中 央企 业及 其财 务公 司等客 户的 拓展 、 合 作业 务落地 与服 务等 工作。 营销 服务 部负 责营 销策划 、销 售支 持、 品牌 传播、 对外 媒体 宣传 等工 作。 宏观策 略部 负责 为投 委会 审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提 供宏 观研究 和策 略研 究支 持 。 交 易部负 责 执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 指令 并进行 交易 分析 和交 易监 督。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部 负责 公司各 类指 数 与量化 投资 产品 的研 究和 投资管 理工 作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负 责公 司权 益类 特定 资产专 户和 权 益类社 保投 资组 合的 投资 管理及 相关 工作 。 多元 资产 管理部 负责 公司 的基 金中 基金投 资产 品 的研究 和投 资管 理工 作 。 年 金投资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 企业年 金等 养老 金资 产的 投资管 理及 相 关工作 。 产 品规 划部 负责 新产品 设计 、 新 产品 报批 、 主管 部门 沟通 维护 、 产 品维护 以及 年金 方案设 计等 工作 。 互 联网 金融部 负责 公司 互联 网金 融战略 规划 的设 计和 实施 , 公司 互联 网金 融的平 台建 设 、 业务 拓展 和 客户 运营 , 推动公 司相 关业务 在互 联网 平台 的整 合与创 新 。 客 户 服务中 心负 责零 售客 户的 服务和 咨询 工作 。 董事会 办公 室专 门负 责股 东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及 董事会 各专 业委 员会 各项 会务工 作 ; 股东关 系管 理与 董、 监事 的联络 、沟 通及 服务 ;基 金行业 政策 、公 司治 理、 战略发 展研 究 、 公司文 化建 设 ; 与公 司治 理及发 展战 略等 相关 的重 大信息 披露 管理 ; 政 府公 共关系 管理 ; 党 务工作 ; 博时 慈善基 金会 的管理 及运 营等 。 办 公室 负责公 司的 行政 后勤 支持 、 会 议及 文件 管 理、外 事活 动管 理、 档案 管理及 工会 工作 等。 人力 资源部 负责 公司 的人 员招 聘、培 训发 展 、 薪酬福 利、 绩效 评估 、 员 工沟通 、 人 力资 源信 息管 理工作 。 财 务部 负责 公司 预算管 理、 财务 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 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 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 行及维护、IT 系统安 全及 数据 备份 等工 作。 基 金运 作部 负责 基金 会计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等业 务。 风 险管 理部 负 责 建 立 和 完善 公 司 投 资风 险 管 理 制 度与 流 程 , 组织 实 施 公 司 投资 风 险 管 理与 绩 效 分 析工 作, 确保 公司 各类投 资风 险得到 良好 监督 与控 制。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投 资决策 、 基金 运 作、 内 部管 理、 制度 执行 等方面 进行 监察 , 并 向公 司管理 层和 有关 机构 提供 独立、 客观 、 公 正的意 见和 建议 。 另设北 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沈阳 分公 司、 郑州 分公司 和成 都分 公司 , 分 别负责 对驻 京、 沪 、 沈 阳、 郑 州和 成 都人员 日常 行政 管理 和对 赴京、 沪、 沈阳 和郑 州处 理公务 人员 给予 协助。 此外 ,还 设有 全资 子公司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境外 子公 司博 时基金 (国 际 ) 有限公 司。 截止 到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公 司总 人数 为 527 人 , 其中研 究员 和基 金经 理超 过 89% 拥 有硕士 及以 上学 位。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监 察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事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度 体系 。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 二、主要成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张光华 先生 ,1957 年 生, 中共党 员, 西南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博士 ,高 级经 济师 。1986 年 至 1992 年, 任国 家外 汇管 理局政 研室 副主 任、 计划 处处长 ;1992 年至 2002 年,任 中国 人 民银行 海南 省分 行行 长助 理、 中国 人民 银行 海南 省分 行副行 长兼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海南 分局 副 局长、 中国 人民 银行 广州 分行副 行长 ;2002 年 9 月至 2007 年 4 月 ,任 广东 发 展银行 行长 ; 2007 年 4 月至 2015 年 7 月, 历任 招商 银行 执行 董 事、 副行 长 、 副 董事 长, 期间兼 任永 隆银 行副董 事长 、 招商信 诺人 寿保险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银国 际 金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招 银金融 租赁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15 年 7 月 起,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第六 届董 事会 董事 长。 江向阳先生,董事。中共 党员,南开大学国际金融 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 EMBA 。 1986-1990 年就 读于 北京 师范大 学信 息与 情报 学系 ,获学 士学 位;1994-1997 年就 读于 中国 政法大 学研 究生 院, 获法 学硕士 学位 ;2003-2006 年 , 就读 于南 开大 学国 际经 济研究 所, 获 国际金 融博 士学 位。 历任 中国证 监会 办公 厅、 党办 副主任 兼新 闻办 (网 信办 ) 主任 ; 中 国证 监会办 公厅 副巡 视员 ; 中 国 证监会 深圳 专员 办处 长、 副 专员; 中国 证监 会期 货监 管 部副处 长、 处长; 中 国 农业 工程 研究 设计院 情报 室干 部。2015 年 1 月至 7 月, 任招 商局 金融集 团副 总 经理、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党 委副 书记 ;2015 年 7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第 六届 董事 会董 事。 彭磊女 士 , 分 别于 1994 年 7 月及 2010 年 7 月获 得西南 财经 大学 企业 管理 专业经 济 学学士 学位 , 以 及北 京大 学金融 学专 业经 济学 硕士 学位。 曾在 不同 证券 和金 融类公 司担 任管 理或行政 职位 ,拥有 相关 管理和从 业经 验。于 2002 年 5 月至 2003 年 10 月兼任友 联资 产管理公 司执 行董事 。于 2002 年 5 月 加入招 商局 金融集团 有限 公司, 历任 综合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审计 稽核 部总 经 理、 中国 业务 部总 经理 、 证券部 总经 理 、 总 经理 助 理。 自 2011 年 6 月起担 任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自 2015 年 3 月 起担任 摩根士 丹利 华鑫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自 2016 年 4 月起 担任 招商 局金 融 集团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王金宝 先生 , 1964 年 生, 硕士。 1981 年至 1985 年 在 复旦大 学数 学系 学习 , 获 学士学 位。 1985 年至 1988 年 在复 旦 大学数 理统 计系 学习 ,获 硕士学 位。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在 上海同 济大 学数 学系 工作 ,任教 师。1995 年 4 月进 入招 商 证券 ,1996 年 5 月 任招商 证券 上 海澳门 路营 业部 总经 理;2001 年 9 月 任招 商证 券上 海地区 总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作 ) ;2002 年 10 月 任招 商证 券投 资部 总经理 ; 2005 年 1 月任 招商证 券投 资部 总经 理兼 固定收 益部 总 经理;2005 年 8 月任 招商 证券股 票销 售交 易部 总经 理 (现 更名 为机 构业 务总 部) ;2008 年 4 月任招 商证 券机 构客 户业 务董事 总经 理;2012 年 4 月任招 商证 券股 票销 售交 易部联 席总 经 理 (现 更名 为机 构业 务总 部) ;2012 年 9 月任 招商 证 券股票 销售 交易 部总 经理 (现更 名为 机 构业务 总部 ) ;2017 年 8 月 任招商 证券 机构 业务 总部 总 经理 兼任 机构 业务 一部 总经理 。2002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二届 、第 三届 监事 会监 事;2008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第四 届至 第六 届董 事会董 事。 陈克庆先 生, 北京大 学工 商管理硕 士。2001 年起历 任世纪证 券投 资银行 北京 总部副 总 经理, 国信 证券 投行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 华 西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 、 董 事总经 理。2014 年加入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现任 投资 投行 事业 部副总 经理 。2016 年 1 月 起,任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第六 届董 事会董 事。 张灏先 生,1978 年生 ,学 士。2000 年 毕业 于美 国麻 省理 工 学院 ,获 得数 学学 士学位 和 经济学 学士 学位 。2000 年 起, 任职 于瑞 士信 贷 (CSFB ) 纽约办 公室 并加 入企 业并购 部门 担 任经理 ,负 责全 球电 讯及 消费零 售行 业的 并购 项目 ;2005 年 ,加 入摩 根大 通 (JP Morgan ) 香港办公 室担 任副总 裁, 负责大中 华区 的企业 并购 项目;2008 年,加 入著名 基金公司 德劭 集团(DE Shaw& Co. ) 之 大中华 区私 募股 权投 资部 门担任 执行 董事 。2013 年 至今, 加入 上 海信利 股权 投资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担 任董 事及 上海 汇华实 业有 限公 司担 任投 资总监 , 并负 责 股权投 资项 目管 理。 顾立基 先生 ,1948 年 生, 硕士 。1982 年毕 业于 清华 大学 , 获 学士 学位 ;1996 年毕业 于 中国科 技大 学, 获工 学硕 士学位 。1968 年至 1978 年 就职于 上海 印染 机械 修配 厂, 任 共青 团 总支书记 ;1983 年 起,先 后任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管 理委员会 办公 室秘书 、主 任;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免 税品 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 中 国国 际海 运集装 箱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副总 经理 、 总 经理;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国际 招商局 贸易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副 总经 理 ; 蛇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香港 海通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招 商局科 技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2008 年 2 月至 今,任 清华 大 学深圳 研究 生院 兼职 教授 ;2009 年 6 月至 今, 兼任 中国平 安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外 部监事 、监 事会 主席 ;2011 年 3 月至 今, 兼任 湘电 集团有 限公 司外 部董 事;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 ,兼 任德 华安 顾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 (ECNL )董事;2013 年 6 月 至今, 兼任 深 圳市昌 红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2014 年 11 月 起, 任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第 六届 董 事会独 立董 事。 姜立军 先生 ,1955 年生 , 会计师 , 工商 管理 硕士 (MBA)。 1974 年 12 月参加 工作 , 历 任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财务处科员、中国- 坦桑尼亚 联合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日本中 铃海运 服务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中 远 (英 国) 公司 财务 部经理 、 香 港益 丰船 务公 司财务 部经 理、 香港- 佛罗伦租箱公司(香 港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 副总经 理、 中远 日本 公司 财务部 长和 营业 副本 部长 、 中远 集装 箱运 输有 限公 司副总 会计 师等 职。2002.8-2008.7 , 任 中 远 航 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上 市 公 司 ) 首 席 执 行 官 、 董 事 。 2008.8-2011.12 , 任中 远投 资 (新 加坡) 有限 公司 ( 新加坡 上市 公司) 总裁 、 董事会 副主 席、 中远控 股 ( 新加 坡) 有 限 公司总 裁; 并任 新加 坡中 资企业 协会 会长 。2011.11-2015.12 , 任 中 国远洋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执行 (A+H 上 市公 司) 执 行董事 、 总 经理。2012.2-2015.12 ,兼任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 中国上市公 司协会副监事长、天津上 市公司协会副会长;2014.9-2015.12 ,兼任中国上市 公 司协会 监事 会专 业委 员会 副主任 委员 。 赵如冰先 生,1956 年生, 教授级高 级工 程师, 国际 金融专业 经济 学硕士 研究 生。历 任 葛洲坝 水力 发电 厂工 作助 理工程 师、 工程 师、 高级 工程师 、葛 洲坝 二江 电厂 电气分 厂主 任 、 书记;1989.09 —1991.10 任葛洲 坝至 上海 正 负 50 万伏超 高压 直流 输电 换流 站书记 兼站 长, 主持参 加了 我国 第一 条亚 洲最大 的直 流输 电工 程的 安装调 试和 运行 ; 1991.10 —1995.12 任厂 办公室 主任 兼外 事办 公室 主任 ; 1995.12 —1999.12 , 任华能 南方 开发 公司 党组 书记 、 总 经理, 兼任中国 华能 集团董 事、 深圳南山 热电 股份有 限公 司(上市 公司 代码 0037 ) 副董事长 、长 城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董 事长 、 深 圳华 能电 讯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2000.01-2004.07 , 华能 南方 公司被 国家 电力 公司 重组 后, 任 华能 房地 产开 发公 司副总 经理 ,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副董 事长、董事;2004.07-2009.03 ,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 司党组书记、总经理;2009.12-2016.8, 任 景 顺 长城 基 金管 理公 司董 事 长 、景 顺 长城 资产 管理 ( 深 圳) 公 司董 事长 ;2016.8-至今, 任阳光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兼任 西南 证券、 百隆 东方 、威 华股 份独立 董事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车晓昕女 士, 硕士, 监事 。1983 年起 历任郑 州航空 工业管理 学院 助教、 讲师 、珠海 证 券有限 公司 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总 经理 。 现 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管 理董 事总 经理 。2008 年 7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陈良生 先生 , 中 央党 校经 济学硕 士。1980 年至 2000 年就职 于中 国农 业银 行巢 湖市支 行 及安徽 省分 行。2000 年起 就职于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历任 合肥 办事 处综 合管理 部部 长、 福州办 事处 党委 委员 、总 经理、 福建 省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2017 年 4 月至今 任中 国 长城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机构 协同 部专 职董 监事 。2017 年 6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监事 。 赵兴利 先生 , 硕士 , 监 事 。 1987 年至 1995 年就 职于 天津港 务局 计财 处 。 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 先后 任天 津港 贸易 公司财 务科 科长 、 天 津港 货运公 司会 计主 管、 华夏 人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天 津港财 务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理 。2012 年 5 月 筹备 天津港 (集 团) 有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 2011 年 11 月 至今 任天 津港 ( 集团) 有限 公司 金融 事业 部副部 长。 2013 年 3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至六 届监 事会监 事。 郑波先生 ,博 士,监 事。2001 年 起先后 在中国 平安 保险公司 总公 司、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黄健斌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1995 年 起先后 在广发 证券有限 公司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投资 管理部 、中 银国际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管理 部工 作。2005 年 加入博时 基金 管理公 司 , 历 任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博时平 衡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部 副 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现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固定 收益总 部董 事总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 经理、 年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高 级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 时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2016 年 3 月 18 日 至今担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会员 工监 事。 严斌先 生, 硕士 ,监 事。1997 年 7 月起 先后 在华 侨 城集团 公司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5 年 5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第 六届 监事 会监 事。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张光华 先生 ,简 历同 上。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王德英先 生, 硕士, 副总 经理。1995 年起先 后在北 京清华计 算机 公司任 开发 部经理 、 清华紫 光股 份公 司 CAD 与 信息事 业部 任总 工程 师。 2000 年 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行政 管理 部副 经理 , 电 脑部副 经理 、 信 息技 术部 总经理 、 公 司代 总经 理。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主 管 IT 、 运作 、 指 数 与量化 投资 等工 作, 博时 基金(国际) 有 限公 司及 博时 资本管 理有 限 公司董 事。 董良泓 先生 ,CFA ,MBA ,副总 经理 。1993 年 起先 后在中 国技 术 进 出口 总公 司、中 技 上海投资公司、融 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长 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从事 投资管 理工作。2005 年 2 月 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历 任社保 股票 基金经 理 , 特 定资产 高级 投资经 理 , 研 究 部总经 理兼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资经 理 、 社 保股票 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管理 部总 经理 、 博 时资 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现任 公司副 总经 理兼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 时基 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 邵凯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 北省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从 事 投资管 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债券 组合 经理 助理、 债券 组 合经理 、 社保 债券基 金基 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 社保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 部总经 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博时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徐卫先生 ,硕 士,副 总经 理。1993 年 起先后 在深圳 市证券管 理办 公室、 中国 证监会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工作 。2015 年 6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博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博 时基 金(国际) 有 限公 司董事 。


孙麒清女 士, 商法学 硕士 ,督察长 。曾 供职于 广东 深港律师 事务 所。2002 年 加入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察法 律部 法律 顾问 、 监 察法律 部总 经理 。 现 任公 司督察 长, 兼任 博时基 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事 、博 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杨永光 先生 , 硕 士。1993 年至 1997 年先 后在 桂林 电 器科学 研究 所、 深圳 迈瑞 生物医 疗 电子股份 公司 工作。2001 年起在国 海证 券历任 债券 研究员、 债券 投资经 理助 理、高级 投资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 经理、投 资主 办人。2011 年加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博 时稳定 价值 债券基金 、上 证企 债30ETF 基 金、 博时 天颐债 券基 金 、 博时 招财 一号保 本基 金 、 博时 新机 遇混合 基金 的 基 金经理 、 固 定收 益总 部公 募基金 组投 资副 总监 。 现 任股票 投资 部绝 对收 益组 投资副 总监 兼博 时优势 收益 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4 年 09 月 15 日起) 、 博时境 源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 、 博 时 保泽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6 年 4 月 7 日起)、 博时 景兴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6 年 5 月 20 日起)、 博时 保丰保 本混 合 基金(2016 年06 月06 日起)、 博时 保泰 保本 混合 基 金(2016 年 06 月 24 日起) 、博时 招财 二 号大数 据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6 年 8 月 9 日起) 、博 时富 宁纯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2016 年8 月17 日起) 、 博时富 益纯 债债 券基 金 (2016 年11 月4 日起) 、 博 时 臻选纯 债债 券基金 (2016 年11 月 7 日 起) 、 博时 富华纯 债债 券基 金 (2016 年 11 月 25 日起 ) 、 博时 泰安 债券基 金 (2016 年12 月 21 日起) 、博 时鑫 丰混 合基 金 (2016 年 12 月27 日起 ) 、 博 时鑫 泰 混合基 金 (2016 年 12 月 29 日起 ) 、 博时 鑫惠 混合 基 金 (2017 年 1 月23 日至 今) 、 博 时聚 源纯债 债券 基金 (2017 年2 月 9 日 至今) 、 博 时广 利 纯债债 券基 金 (2017 年2 月 16 日至 今) 、 博时 富瑞 纯债 债券 基 金(2017 年 3 月 3 日 至 今) 、 博时 富海 纯债 债券 基 金(2017 年 3 月 6 日 至今) 、博 时华 盈纯债 债券 基金 (2017 年 3 月9 日至 今) 的基 金 经理。





孙 少锋先 生,硕 士。2004 年 起先后 在东方 航空 财务公司 、华为 技术 有限 公司、 招 商基金工 作。2015 年加入 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投资 经理 、 博时 保丰 保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6 年6 月7 日起 ) 。 现 任博 时策 略混 合基金 (2015 年9 月23 日 起) 、 博时 境 源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5 年 12 月 18 日 起) 、 博时 保泽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4 月7 日 起) 、 、 博时保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6 月 25 日起 ) 的 基金 经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委员: 江向 阳、 邵凯 、黄 健斌、 李权 胜、 欧阳 凡、 魏凤春 、王 俊、 过钧 、白 仲光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邵凯先 生, 简历 同上 。 黄健斌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李权胜 先生 , 硕士 。 1994 年至 1998 年在 北京 大学 生 命科学 学院 学习 , 获理 学 学士学 位。 1998 年至 2001 年继 续就 读于北 京大 学 , 获 理学 硕 士学位 。 2013 年至 2015 年 就读清 华大 学- 香港中 文大 学金 融 MBA 项目 , 获 得香 港中 文大 学 MBA 学 位。 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12 月 在招商 证券 研发 中 心 工作 ,任研 究员 ;2003 年 12 月至 2006 年 2 月在 银华 基 金工作 ,任 基 金经理 助理 。2006 年 3 月 加入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研究 员。2007 年 3 月起任 研究 部 研究员 兼任 博时 精选 股票 基金经 理助 理。2008 年 2 月调任 特定 资产 管理 部投 资经理 。2012 年 8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 任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3 年 12 月 开始担 任博 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现 任博时 基金 权益 投资 总部 董事总 经理 兼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5 股票投 资部 总经 理, 公司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 欧阳凡 先生 ,硕 士。2003 年起先 后在 衡阳 市金 杯电 缆厂、 南方 基金 工作 。2011 年加 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助理 。 现 任特 定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兼 社保 组合投 资经 理。 魏凤春先 生, 经济学 博士 。1993 年起 先后在 山东经 济学院、 江南 证券、 清华 大学、 江 南证券、中 信建投 证券公 司工作。2011 年加入 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 投资经理、 博 时抗 通胀增强回 报(QDII-FOF ) 基 金、博时 平衡配置混 合基金的基 金经理。现任 首席宏观 策略分 析师 兼宏 观策 略部 总经理 、多 元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 王俊先生,硕士,CFA 。2008 年从上海交通大学硕 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 金融地 产与 公用 事业 组组 长、 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 博 时国企 改革 股票 基金 、博 时丝 路主 题股 票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现任 研 究部总 经理 兼博 时主 题行 业混合(LOF) 基 金、 博时 沪港 深优质 企业 混合基 金 、 博 时沪港 深成 长企业 混合 基金 、 博 时沪 港深价 值优 选 混 合基金 、 博 时新 兴消 费主 题混合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过钧先生,硕士,CFA 。1995 年起先后在上海工艺 品进出口公司、德国德累斯顿银行 上海分 行 、 美 国 Lowes 食品有限 公司 、 美国 通用 电 气公司 、 华夏 基金 固定 收 益部工 作 。 2005 年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基 金经理 、 博 时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益 部副 总经 理、 博时 转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裕 祥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双 债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财 富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现 任董 事总 经理 兼固定 收益 总部 公募 基金 组投资 总监 、 博 时信用债券投资基金、博 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博时新收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机遇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 时新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新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鑫 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博时乐 臻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起 点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 时双 债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 时鑫 惠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鑫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鑫润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博时 鑫和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白仲光 先生 , 博士 。1991 年起先 后在 石家 庄无 线电 九厂 、 石 家庄 经济 学院 、 长盛基 金、 德邦基金 、上 海金珀 资产 管理公司 工作 。2015 年加 入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现任董 事总 经理兼 年金 投资 部投 资总 监、股 票投 资部 绝对 收益 组投资 总监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6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分 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 投资者 提 供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料在 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保证 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损害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权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按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 义 务, 基金托 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7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 其义务 委 托第 三方 处 理时 ,应当 对 第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金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 并 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 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 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牟 取利益 ;


3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8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2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设 立独 立的 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制 , 建立 不同 岗位之 间 的制衡 体系 。 (4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监 察部 负责 监察公 司的 风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负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 统文件 , 即 负责确 保每 一个 部门 都有 合适的 系统 来识 别、 评定 和监控 该部 门的 风险 , 负 责批准 每一 个部 门的风 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3 ) 督察 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季 向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的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 ) 监察 法律 部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 并 为每 一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5 )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与流程 , 组织 实施 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 与绩效 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与 控制 。 (6 ) 业务 部门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9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 门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管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护 , 用于 识别 、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 立 、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有 明确的 分工 , 确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 恰 当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 保监 察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 得到 高管人 员的 支持 , 同 时置 备操作 手册 , 并 定期更 新。 (2 )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 做到基 金经 理分 开, 投资 决策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风 险。 (3 )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 的任务 、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4 )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 使 用适 合的 程序 , 确 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公 司 建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 告程序 , 对 风险 隐患 进行 层层汇 报, 使各 个层 次的 人员及 时掌 握风 险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决 策。 (5 )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立了 足够 、 有 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 警系 统、 投 资监 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 的各 种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6 )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 技 术化 的风 险 控制手 段, 建立 数量 化的 风 险管理 模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行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以便 公司及 时采 取有 效的 措施 , 对风 险进 行分 散、 控制 和规避 , 尽 可能 地减少 损失 。 (7 )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定了 完整 的培 训计 划, 为所有 员工 提供 足够 和适 当的培 训, 使员 工明 确其 职责所 在 , 控制风 险。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0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 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7 年6月 末, 本集 团 资产总 额216,920.67 亿元 ,较上 年末 增加7,283.62 亿元, 增幅 3.47% 。 上 半年, 本集 团实 现利润 总额1,720.93 亿元 ,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1.30% ; 净利润 较上 年 同期增 长3.81% 至1,390.09 亿元, 盈利 水平 实现 平稳 增长。





2016 年 ,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国 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荣 获 《 欧洲 货币 》 “2016 中 国最 佳银 行 ” , 《 环球金 融》 “2016 中 国最 佳 消费者 银行 ” 、 “2016 亚太 区最佳 流动 性管理 银行 ” , 《 机构 投资 者》 “ 人民 币国际 化服 务钻 石奖” , 《亚 洲银 行家》 “中 国最佳 大型 零 售银行 奖”及 中国银 行业 协会“ 年度最 具社会 责任 金融机 构奖” 。 本集 团在英 国《银 行家》 2016 年 “世 界银 行 1000 强排名 ”中 ,以 一级 资本 总额继 续位 列全 球第2; 在美国 《财 富》 2016 年世 界500 强 排名 第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QFII 托管 处、 养 老金 托管 处、 清算处、 核算 处、 跨 境托 管运营 处、 监 督稽核处 等10 个职能 处室 ,在上海 设有 投资托 管服 务上海备 份中 心,共 有员 工220余 人。 自 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纪伟, 资产 托管 业 务 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营 部任 职, 并在 总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授信 审批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 其 拥有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1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 业部 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战略客 户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务 、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 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 业年 金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7 年二 季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759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国 建设银 行连 续 11 年 获得 《 全球托 管人 》 、 《 财资 》 、 《 环球金 融》 “中 国最佳托 管银 行” 、 “ 中国 最佳次托 管银 行” 、 “ 最佳 托管专家 ——QFII ” 等奖 项,并 在 2016 年被《 环球 金融 》评 为中 国市场 唯一 一家 “最 佳托 管银行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2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 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统” ,严 格按照 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 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新一 代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 对 各基金 投资 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况 进 行监控 ,如 发现 投资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风险提 示,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 等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3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及 北京 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公 司及 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010-65187592 联系人 : 韩明亮 博时一 线通 : 95105568 ( 免长 途话 费) (2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28 号久事 大 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 郁天娇 (3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 程姣姣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 http://www.boc.cn/ (3) 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4) 交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5) 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6) 中信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传真: 010-89937369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7) 上海 浦东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 厦 25 楼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8) 兴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曾鸣 电话: 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9) 中国 光大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 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61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10)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1) 上海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联系人: 汤征程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6 电话: 021-68475521 传真: 021-68476497 客户服务电话: 95594 网址: www.bosc.cn (12) 广发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联系人: 陈泾渭/ 刘伟 电话: 020-38321497/020-38322566 传真: 020-383216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13) 平安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电话: 021-50979384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4) 上海农 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5) 北京农 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2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2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鲁娟 电话: 010-89198762 客户服务电话: 96198 网址: http://www.bjrcb.com (16) 青岛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 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 号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7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徐伟静 电话: 0532-68629925 传真: 0532-68629939


客户服务电话: 96588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网址: http://www.qdccb.com (17) 东莞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吴照群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96228;0769-96228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18) 汉口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汉口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汉口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27-82656704 传真: 027-82656236 客户服务电话: 027-96558 (武汉);4006096558 (全国)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19) 江苏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5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客户服务电话: 95319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20) 渤海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41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8 (21) 东莞农 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22) 河北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丽辉 电话: 0311-6780640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23) 嘉兴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法定代表人: 夏林生 联系人: 顾晓光 电话: 0573-82099660 传真: 0573-82099660 客户服务电话: 0573-96528 网址: http://www.bojx.com (24) 江苏常 熟农村 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 号 法定代表人: 宋建明 联系人: 马勋 电话: 0512-52909125 传真: 0512-529091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6-2000 网址: http://www.csrcbank.com (25) 广东顺 德农村 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 代表人: 姚真勇 联系人: 胡健强 电话: 0757-22386489 传真: 0757-22388235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9 客户服务电话: 0757-2223388 网址: www.sdebank.com (26) 重庆农 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10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10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建忠 联系人: 范亮 电话: 023-67637962 客户服务电话: 966866 网址: www.cqrcb.com (27) 江苏江 南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0519-89995066 传真: 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址: http://www.jnbank.cc (28) 厦门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湖滨北路 101 号厦门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厦门湖滨北路 101 号厦门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联系人: 孙瑜 电话: 0592-5310251 传真: 0592-506195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588888 网址: http://www.xmccb.com/ (29) 成都农 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 陈萍 联系人: 杨琪 电话: 028-85029649 传真: 028-85190961 客户服务电话: 95392 网址: http://www.cdrcb.com/ (30) 苏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0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31) 珠海华 润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晓勇 联系人: 李阳 电话: 96588 (广东省外加 拨 0756 ) 传真: 0755-82811423 客户服务电话: 96588 (广东省外加 拨 0756 ) 网址: http://www.crbank.com.cn/ (32) 四川天 府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滨江中路一段 97 号26 栋泰和尚渡南充市商业银 行 法定代表人: 黄光伟 联系人: 李俊辉 电话: 0817-7118079 传真: 0817-71183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96869 网址: http://www.cgnb.cn (33) 晋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 阎俊生 联系人: 董嘉文 电话: 0351-6819926 传真: 0351-6819926 客户服务电话: 95105588 网址: http://www.jshbank.com (34) 富滇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41 号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41 号 法定代表人: 夏 蜀 联系人: 杨翊琳 电话: 0871-63140324 传真: 0871-631944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33 网址: www.fudian-bank.com (35) 福建海 峡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六一北路 158 号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1 办公地址: 福州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 福建海峡银行 法定代表人: 苏素华 联系人: 吴白玫、张翠娟、黄钰雯 电话: 0591-87332762 传真: 0591-873309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9999 网址: www.fjhxbank.com (36) 广东南 海农村 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宜心 联系人: 廖雪 电话: 0757-86266566 传真: 0757-86250627 客户服务电话: 96138 网址: www.nanhaibank.com (37) 深圳市 新兰德 证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 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 企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38) 和讯信 息科技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39) 厦门市 鑫鼎盛 控股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 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 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 徐明静 电话: 0592-3122716 传真: 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8-0808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2 网址: www.xds.com.cn (40) 诺亚正 行(上 海)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41) 深圳众 禄金融 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2) 上海天 天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43) 上海好 买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44)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朱晓超 电话: 021-60897840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3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45) 上海长 量基金 销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46) 浙江同 花顺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47) 上海利 得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 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48) 嘉实财 富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 号金地 中心 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652154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49) 北京创 金启富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 5 号楼 215A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4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田磊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50) 宜信普 泽投资 顾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 18 层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51) 南京苏 宁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996699-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52)深圳腾 元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 越世纪中心 1 号楼1806-18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 越世纪中心 1 号楼1806-1808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600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53) 北京恒 天明泽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 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马鹏程 电话: 010-57756074 传真: 010-568107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786-8868 网址: http://www.chtfund.com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5 (54) 北京汇 成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55) 北京钱 景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56) 北京唐 鼎耀华 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 号 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 王岩 联系人: 周君 电话: 010-53570568 传真: 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57) 海银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 毛林 电话: 021-80133597 传真: 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58) 天津国 美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202-124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 号鹏润 大厦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丁东华 联系人: 郭宝亮 电话: 010-59287061 传真: 010-59287825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59) 北京新 浪仓石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 号 9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 号 906 室、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张琪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82628888-5657 传真: 010-8260751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60) 泰诚财 富基金 销售(大连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联系人: 张晓辉 电话: 0411-88891212-327 传真: 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haojiyoujijin.com (61) 北京微 动利投 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62) 深圳富 济财富 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小贺 联系人: 陈勇军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63) 上海陆 金所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7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64) 珠海盈 米财富 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0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65) 中证金 牛(北 京)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 010-59336533 传真: 010-59336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66) 北京肯 特瑞财 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A 座4 层A428 室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816 网址: http://jr.jd.com/ (67) 大连网 金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2 层202 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2 层202 室 法定代表人: 卜勇 联系人: 卜勇 电话: 0411-39027800 传真: 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9-9100 网址: http://www.yibaijin.com/ (68) 深圳市 金斧子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8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联系人: 张烨 电话: 0755-66892301 传真: 0755-668923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50-0888 网址: www.jfzinv.com (69) 北京蛋 卷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70) 天津万 家财富 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 号太 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联系人: 孙雪 电话: 010-59013825 传真: 010-59013707 客户服务电话: 010-59013825 网址: http://www.wanjiawealth.com/ (71) 上海华 夏财富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 13816092323 网址: http://www.cwmc.cn/ (72) 中信建 投期货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 上站大楼平街11-B , 名义层11-A , 8-B4 , 9-B 、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 皇冠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 刘芸 电话: 023-89769637 传真: 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7-780 网址: www.cfc108.com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9 (73) 弘业期 货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50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剑秋 联系人: 孙朝旺 电话: 025-52278870 传真: 025-5231306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1288 网址: www.ftol.com.cn (74) 大有期 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沈众辉 联系人: 马科 电话: 0731-84409000 传真: 0731-844090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36-5058 网址: www.dayouf.com (75) 国泰君 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76) 中信建 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 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77) 浙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 场 A 座6 -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 场 A 座6 -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 021-64718888 传真: 0571 -87901913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0 客户服务电话: 95345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78) 上海华 信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海平 联系人: 李颖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38784818-8508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784818-8508 网址: www.shhxzq.com (79) 首创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户服务 电话: 400 620 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80) 联储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2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26 楼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联系人: 丁倩云 电话: 010-56177851 传真: 0755-82075835


客户服务电话: 010-56177851 网址: http://www.lczq.com/ (81) 泉州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052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82) 龙江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建辉 联系人: 闫勇 电话: 0451-85706107 传真: 0451-85706107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58888 网址: www.lj-bank.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8 号 中粮 广 场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电话: (010 )65171166 传真: (010 )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林 佳璐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振波 、林佳 璐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与 基金合同的 生效 一、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集 本基金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2016 年3 月30日 证监 许可[2016 ]640 文准予 募集 注册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为 2016 年 6 月 13 日 至 2016 年 6 月 22 日 , 基 金 份 额 共 募 集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2 2,938,042,031.27 份 (含 利 息结转 的份 额) ,有 效认 购 户数 为 10,104 户。 本基金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 开放式 ,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二、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6 年 06 月 24 日正 式生 效 。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3 第 七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 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 售 机 构 提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二、申购、赎回开放 日及 业务办理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 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开 通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或 C 类 基金份 额 , 首 次单 笔最 低 申 购金 额 为人民 币 10 元 ,追 加申购 单 笔最 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某 一类别 基金 份额 不得 低 于 10 份, 每个交 易账 户最 低持 有基 金份额 余额 为 10 份 , 若某 笔赎回 导致 单个 交易 账户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少 于 10 份时 ,余 额部 分 基金份 额必 须一 同赎 回。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数 量限 制, 具体 规定 见定期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 的数量 或 比例限 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4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 以申 请 当日收 市 后 计算 的 该类 基 金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赎 回 基金份 额时 , 基金 管理人 按“ 后进 先出 ”的 原则 , 即对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理 时, 认 购、 申购 确认 日期在 先的 基 金份额 后赎 回, 认购 、申 购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 先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申 请 成立; 基金份 额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 六、申购费用、赎回 费用 1 、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采用 金额申 购方 式, 申购 费率 如下表 ,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果 有 多笔申 购,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算 。本基金 C 类基 金 份额 不 收取 申购 费。 申购金 额(M ) A 类 基金 份 额申购 费率 C 类 基金 份 额申购 费率 M <100 万元 1.20%


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75%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5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递减 ,费率 如 下: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Y ) A 类 基金 份额 赎 回费率 C 类 基金 份额 赎 回费率 Y < 1 年 2.0% 2.0% 1 年 ≤ Y < 2 年 1.6% 1.6% Y ≥ 2 年 0% 0% 注:1 年=365 日。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 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0 日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及 C 类 基金份 额 投 资人 收取 的 赎 回费全 额计 入 基金财 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 长于 30 日 (含 30 日) 但 少于 3 个 月的 A 类 基金 份 额 及 C 类基 金 份额投 资人 ,将 赎回 费总 额的 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 对持续 持有 期长于 3 个月(含 3 个 月) 但少于 6 个 月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及 C 类基 金份 额 投 资 人, 将 赎回 费总 额的 50%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6 个月 (含 6 个月 ) 的 A 类基 金 份额 及 C 类基 金份 额 投 资 人,将 赎回 费 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 (注 :1 个月=30 日) 首个保 本周 期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 在首 个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及 其 后 的过 渡期内 赎 回, 不收 取赎 回费 ; 后 续 保本周 期中 , 对于过 渡期 申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以及 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基金份 额,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 到期 日及 其 后 的过 渡期 内赎回 , 不 收取 赎回费 。 若 保本 周期 提前 到期, 本基 金进 入过 渡期 ,对于 认购 或过 渡期 申 购 A 类 基金 份额 并持有 到期 但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7 日 (含 7 日 )但 少 于 3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 0.75% 的 赎回费 , 并将上 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于 认购 或过 渡期申 购 A 类基 金份 额并 持有到 期但 持 续持有 期长 于 30 日 ( 含 30 日) 但 少 于 3 个月的 投 资人收 取 0.5% 的 赎回 费, 并将赎 回费 总 额的 75% 计入 基 金 财产 ; 对于认 购或 过渡 期申 购 A 类基金 份额 并持 有到 期但 持续持 有期 长 于 3 个月 ( 含 3 个月) 但 少于 6 个 月的 投资 人收 取 0.5% 的 赎回 费, 并 将赎 回 费总额 的 50%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于 认购 或过渡 期申 购 A 类基 金份 额并持 有到 期但 持续 持有 期长于 6 个月 (含 6 个月 )的 投资 人不 收赎回 费。 此外 ,若 保本 周期提 前到 期, 本基 金进 入过渡 期, 对 于认购 或过 渡期 申购 C 类 基金份 额并 持有 到期 但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C 类基金 份额 投 资人收 取 0.50% 的 赎回 费 ,并将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对 于认 购或 过渡 期申购 C 类基 金份额 并持 有到 期但 持续 持有期 长 于 30 日 (含 30 日)的 C 类 基金 份额 投资 人不收 赎回 费 。 如法律 法规 对赎 回费 的强 制性规 定发 生变 动, 本基 金将依 新法 规进 行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6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 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 并 最迟 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费率 。 七、A 类 基金 份额与 C 类 基金份额的 申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A 类 基金 份额 与 C 类 基 金份额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1 )A 类基 金份 额 申 购费 用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购 金额/A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2 )A 类基 金份 额申购 费 用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 额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购 金额/A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份额 = 申购 金额/C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 小 数 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1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 且该 申购 申请 被全 额 确认 , 对 应的申 购费 率为 1.20% , 假定申 购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50 元,则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金 额=10,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10,000/(1+1.20%) =9,881.42 元 申购费 用=10,000 -9,881.42 =118.58 元 申购份 额=9,881.42/1.150=8,592.54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 10,000 元本金申 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 假定 申购 当日 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150 元 ,可 得到 8,592.54 份 基金 份额 。 2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 某一类别基金份额 赎回 金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效 赎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某 一类 别基金份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四 舍五入 ,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计算方 式为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7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10,0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且持 有 时间不 满 1 年,假 设赎 回 申请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68 元, 赎回 费率 为 2.0% , 则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 = 10,000 ×1.068= 10,680.00 元 赎回费 用 = 10,680.00 ×2.0% = 213.60 元 赎回金 额 = 10,680.00 - 213.60 = 10,466.4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且 持有 时 间不 满 1 年 , 假 设赎 回当 日 A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6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 为 10,466.40 元。 3 、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设 置 代码 , 分 别计 算和 公告 两 类基金 份额 净值和 两类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本基 金两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T 日 的两 类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 记业务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在正常 情况 下 , 基金 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登 记权益 并 办理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 有权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在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除 权 益的登 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券、期 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会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 构 的技术 故障 等异 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8 售系统 、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如 在过 渡期 内发 生暂停 申购 情形 的, 过渡 期按暂 停申 购的 期间相 应顺 延, 具体 时间 以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为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期 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时 , 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 构 的技术 故障 等异 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法 律法 规 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或 暂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赎 回 申 请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 人,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 如在 过渡 期发 生暂停 赎回 情形 的,该 赎回 开放 日应 相应 顺延, 具体 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届 时的 公告 为准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的单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 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9 部分延 期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 对其余 赎 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 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 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 公告 。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3 、 上述 暂 停 申购 或赎 回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工作 日 的两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基金转换 1、业 务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16 年9 月20 日开 放日 常转 换业 务。 2、日 常转 换业 务的 办理 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日常 转换 业务 , 具 体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的交易时 间。 开放日 对投 资者的业 务办 理时间 是 9 :30-15 :00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0 具体以 销售 网点 的公 告和 安排为 准。 3、日 常转 换业 务 (1) 转换 费用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和申 购费 补差 两部 分构成 , 其 中: 申 购费 补差 具体收 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的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 差异 情况而 定。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基金 持有 人承 担。 (2) 其他 与转 换相 关的 事 项 1 ) 、业 务规 则


①基金 转换 只能 在同 一销 售机构 进行 。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必须 都是 该销 售机 构代 理的同 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在同 一注册 登记 机构 处注 册登 记的基 金。


②前端 收费 模式 的开 放式 基金只 能转 换到 前端 收费 模式的 其它 基金 ( 申购 费为 零的基 金 视同为 前端收 费模式 ) ,后 端收费 模式的 基金可 以转 换到前 端或后 端收费 模式 的其它 基金, 非QDII 基 金不 能与QDII 基金进 行互 转。 ③基金 转换 的目 标基 金份 额按新 交易 计算 持有 时间 。 基金转 出视 为赎 回 , 转 入视 为申购 。 基金转 换后 可赎 回的 时间 为 T+2 日。 ④基金 分红 时再 投资 的份 额可在 权益 登记 日 的 T+2 日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 ⑤基金 转换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 投资者 采用 “ 份额转 换 ” 的原则 提交 申请。 转出 基金 份额 必须 是可用 份额 ,并 遵循 “先 进先出 ”的 原则 。


2 )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基金转 换视 同为 转出 基金 的赎回 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 因此有 关转 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暂 停 或拒绝 申购 、暂 停赎 回的 有关规 定适 用于 基金 转换 。 出现法 律、 法规 、 规 章规 定的其 它情 形或 其它 在 《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 已载 明并 获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特殊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基 金转 换业 务。 3 )重 要提 示 ①本基金转换业务适 用于 可以销售包括博时裕 安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在 内的两只 以上( 含两 只) ,且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为同 一机 构的 博时旗 下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 ②转换 业务 的收 费计 算公 式及举 例参 见 2010 年 3 月16 日刊 登于 本公 司网 站 的 《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开放式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③本公 司管 理基 金的 转换 业务的 解释 权归 本公 司。 4. 基 金销 售机 构 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机构( 含直 销中心 及直 销网上交 易) 。 投资者 如需 办理直 销 网上交 易,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 站 www.bosera.com 参阅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 务规则 》 、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网 上交 易业 务规 则》 等 办理 相关 开户 、 申 购、 赎 回、 基金 转换等 业务 。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1 5、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基 金收益 公告 的披 露安 排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6 、其 他需 要提 示的 事项 (1)上 述销售 机构受 理投 资者的开 户、 日常申 购和 赎回等业 务。 本基金 若增 加、调 整 销售机 构, 本公 司将 及时 公告, 敬请 投资 者留 意。 (2) 投资 者欲 了解 本基 金 的详细 情况 , 请详细 阅读 刊登 在 2016 年06 月02 日 的 《 上海 证券报 》 上 的 《 博时 保泰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投资 者亦 可通过 本公 司网站 或相 关代 销机 构查 阅相关 资料 。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七、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C 类基金 份额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1 ) 适用 投资 者范 围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允许 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2 ) 申购 费率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采用 金额申 购方 式, 申购 费率 如下表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果 有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2 多笔申 购,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算 。本 基 金 C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申购 费。 申购金 额(M ) A 类 基金 份 额申购 费率 C 类 基金 份 额申购 费率 M <100 万元 1.20%


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75%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3 ) 扣款 日期 和扣 款金 额


投资者 须遵 循各 销售 机构 有关扣 款日 期的 规定 , 并 与销售 机构 约定 每月 扣款 金额, 但 A 类基金 份额 或 C 类基金 份 额最低 每次 不少 于人 民 币 100 元( 含 100 元 ) 。 (4 ) 重要 提示


1 )凡 申请 办理 本基 金“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的投 资 者须首 先开 立本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基 金账户 。 2 ) 本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每 月实 际扣 款日 即为 基金申 购申 请日 , 并 以该 日 (T 日) 的 A 类基 金份 额或 C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申 购份额 。 投 资者 可以 从 T+2 日起 通过 本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办 理网 点、 致电 本公 司客 服电 话或 登录本 公司 网站 查询 其每 次申购 申请 的 确认情 况。 申购 份额 将在 确认成 功后 直接 计入 投资 者的基 金账 户。 十八、 基金份额的冻 结和 解冻 与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3 第八部分


基 金的保 本、 保本 的保 证及 保本 周期 到期 一、基 金的 保本 (一) 保本 在第一 个保本周期到 期日,如基 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 金 额加上 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计 算的 总金 额低 于其 认购保 本金 额 , 则基金 管理人 应补足 该差 额( 该 差额即 为保本 差额 ) ,并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后 二十个 工作日 内 (含 第二 十个 工作 日, 下同)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本基 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本 周期 涉及 的基 金保 本的保 证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届时 签订的 保证 合 同或风 险买 断合 同决 定, 并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期保 本周期 开始 前公 告。 出于担 保人风险预判 和风险控制 的目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 向担保人提供 与基金相关 的 信息和 资料 。 认购保 本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投 资金 额 , 即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及募 集期 间的 利息 收入之 和。 过渡期 申购 保本 金额=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金额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过 渡期 内 进 行 申 购并 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 在折 算 日 所 代表 的 资 产 净值 及过渡 期申 购费 用之 和。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上 一 保本周 期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到 期的 , 其基 金份 额在 折算日 所代 表 的资产 净值 。 对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多次 认购/申 购的情 况,以 后进 先出的原 则确 定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 额。 (二) 保本 周期 本基金 一般 每 二 年为 一个 保本周 期 ,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为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至2 个公 历 年后对 应日 止的 期间 , 如 该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或 次2 个公 历年 无该 对应 日, 则 顺 延至 下一 个 工作日 。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后 的各 保本 周期 为自 本基金 公告 的各 保本 周期 起始日 起至 二 个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的期 间,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或 次 2 个 公历 年无 该对 应日, 则顺 延至 下一个 工作 日。 若发 生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提 前到 期情 形的, 则该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公 告的 为准 。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公告到 期处 理规 则, 并确 定下一 保本 周期 的起始 时间 。 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 在当 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 告的 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的当 期保本周 期到期 日下 一工 作日 起至 下一保 本周 期开 始之 前不 超过 30 个工 作日 的一 段期 间。本 基金 在 过 渡 期 内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 在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折 算 为 1.000 元。 过渡 期结 束后, 本基金 将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同 时重 新开 始计 算下 一保本 周期 目 标收益 率。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4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在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 基金 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 该 保本 周期的 具体 起讫日 期 、 目 标收益 率 、 保本和 保本 保障 安排 以本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为 准 ; 如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未能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 , 或 不符 合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对基 金的 存续 要求 ,则本 基金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进 入清 算程 序并 终止。 基金合 同中 若无 特别 所指 ,保本 周期 即为 当期 保本 周期。 (三) 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 率


本基金 在每 一保 本周 期内 均设置 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 率, 在 保本 周期 内, 如 本基 金两类 份 额累计 净值 收益 率连 续 20 个工作 日达 到或 超过 保本 周期目 标收 益率 ,则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满 足条件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公告 本基 金当 期保 本周 期提前 到期 (提 前到 期日 为过渡 期前 一 个工作 日, 距离 满足 条件 之日起 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 ,并 进入 过渡 期。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首 个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 率 为18% , 此 后每个 保本 周期 目 标收益 率 将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在相 关公告 中披 露。 (四)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 的份 额、或过 渡期申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或 从 上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 五)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 、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 或 过 渡期申 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 周期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并 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 的可 赎 回 金 额加 上 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在 当 期 保本 周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不低 于其 保本 金额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 保本周 期开 始后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 或过渡 期申 购 、 或 从上 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 但在 基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含该 日) 赎回 或转 换转 出的 基 金份 额; 4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形 ; 5 、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 且 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的过渡 期内 基金 份额 发生 的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 未 经担 保人 书面同 意修 改基金 合同 条款 , 可 能加 重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 , 担 保人对 加 重部分 不承 担担 保责 任,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要 求进 行修 改的除 外; 8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免 于 履行保 本义 务的 ; 9 、保 证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未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主张 权利 ; 10 、 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从 本基金上 一个 保本周 期结 束后默认 选择 转入当 期保 本周期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的基 金 份 额 所代 表 的 资 产 净值 总 额 超 过保 证 人 提 供 的当 期 保 本 周期 担 保 额 度或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5 保本义 务人 提供 的当 期保 本周期 保本 额度 的 , 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比 例确 认的 可享 受保本 条款 的 基金份 额之 外的 其他 基金 份额 。 ( 六) 保本 周期 到期 1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基金 的 存续形 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本 基金 具有符 合 《 关于 保本 基金 的指导 意见 》 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同时 本基金 满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存 续要 求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继 续存 续并进 入下 一 保本周 期 , 该 保本 周期 的具 体起讫 日期 、 保本 和保 本保 障安排 以本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告 为准 ; 如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未能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或不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对基 金的存 续要 求, 则本 基金 将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入清算 程序 并终 止。 2 、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处理 规 则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公 告并 提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赎回、 转入 下一保 本周 期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在届 时公 告规 定的 时间内 按照 公告 规定 的方 式进行 赎回 或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1)本 基金的 过渡期 为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期保本 周期 到期前公 告的 到期处 理规 则中确 定 的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下 一工作 日起 至下 一保 本周 期开始 之前 不超 过 30 个工 作日的 一段 期 间 , 本基 金在 过渡期 内开 放申购 赎回 业务 。 在 过渡 期的赎 回开 放日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 做 出如下 选择 : 1 )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基金 份 额; 2 ) 本 基金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件 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没有作 出上 述 (1 ) 选 择的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根据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告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3 )若本 基金未 能符合 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 ,或不 符合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对基 金的存 续 要求, 则本 基金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约 定进 入 清 算程 序并终 止。 (2)基 金赎回 采取“ 未知 价”原则 ,即 赎回价 格以 申请当日 收市 后本基 金该 类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3) 在过 渡期 , 除 暂时 无 法变现 的基 金财 产外 , 基 金管理 人应 使基 金财 产保 持为现 金、 银行存 款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无 法变 现的基 金财 产, 如在 过渡 期内具 备变 现条 件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安排 变现)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免收 该期间 的基金 管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及销 售服务 费。 (4) 比例 确认 在过渡 期的 每个 开放 日日 终, 按 照该 日各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如 果该 日净 申购金 额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之 和 大 于 或等 于 保证合 同或 风 险 买 断合 同 允 许 的 本基 金 下 一 保本 周 期 的 保本 额度上 限 ,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当日 申购 份额 及选 择转 入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进 行比 例 确认, 并及 时公 告确 认比 例的计 算结 果。 同时 ,本 基金将 不开 放后 续开 放日 。 3 、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公告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6 (1)保 本周期 届满时 ,在 符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下 ,本基金 将继 续存续 。基 金管理 人 应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就本 基金 继续 存续 、 过 渡期的 期限 、 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等相 关事 宜进行 公告 。 (2)如 保本周 期到期 后, 本基金未 能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件 ,或 不符合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对基 金的 存续 要求 ,则本 基金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进 入清 算程 序并 终止。 (3)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 基金管 理人 还将 进行 提示 性公告 。 4 、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保本 条 款 (1)认 购、或 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无论 选择 赎回 还是转 入下 一个 保本 周期 , 其认 购、 或过 渡期 申购、 或从上 一保 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的 基金份 额都 适用 保本 条款 。 (2)若 认购、 或过渡 期申 购、或从 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期保 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选择在 过渡 期赎回 基金 份额 , 或 者选 择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额 , 而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在保 本 周 期 到期 日 的 可 赎 回金 额 加 上 其持 有 期 间 的 累计 分 红 金 额低 于 其 认 购保 本金额 、 或 过渡 期申 购的 保本金 额、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基 金份额 的保 本金 额,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补足 该差额 , 并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后 二十 个工 作日 内 ( 含第二 十个 工 作 日,下 同)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赔付 (1)在 发生保 本赔付 的情 况下,基 金管 理人在 保本 周期到期 日后 二十个 工作 日内向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履 行保 本差 额的支 付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全额 履行 保本 差额 支付义 务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后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发 出书 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应 当载明 基 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 本基 金保本 差额 、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偿 付的 金 额 、 需 担保人支 付 的 代 偿款 项 以 及 基 金管 理 人 指 定的 本 基 金 在 基金 托 管 人 处开 立 的 账 户 信 息 ) 并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赔付 款到 账日 期。 担保 人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的 书面通 知后 五个 工作日 内, 将需 代偿 的金 额划入 托管 账户 中。 担保 人将金 额划 入托 管账 户即 为完成 了保 本义 务,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划拨 款项 。 (2)在 基金管 理人不 能全 额履行保 本差 额支付 义务 、由担保 人代 偿的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查收 资金 是否 到账。 如未 按时 到账,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履行 催付 职责 。 资金到 账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 (3) 发生 赔付 的具 体操 作 细则由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公 告。 6 、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处 理规则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担保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认可 的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为 本 基金下 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担保 ,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本 基金下 一保 本周 期签 订保 证合同 或风 险 买断合 同, 同时 本基 金满 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存 续要 求的 , 本 基金继 续存 续并 进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7 (1) 过渡 期申 购 1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担保 人或者保 本义 务人提 供的 下一保本 周期 担保额 度或 保本偿 付 额度确 定并 公告 本基 金过 渡期 申 购规 模上 限以 及规 模控制 的方 法。 2 )过渡 期申购 采取“ 未知 价”原则 ,即 过渡期 申购 价格以申 请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本 基 金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3 )投资 者进行 过渡期 申购 的,其持 有相 应基金 份额 至过渡期 最后 一日( 含该 日)期 间 的净值 波动 风险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4 )过 渡期 申购 费率 过渡期申 购的 具体费 率在 届时的《 招募 说明书 》中 列示。 过渡期 申购费 用由 过渡期 申 购的投 资者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5 )过渡 期申购 的日期 、时 间、场所 、方 式、程 序、 比例确认 等事 宜由基 金管 理人确 定 并提前 公告 。 6 )过渡 期内, 除无法 变现 的基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应使基金 财产 保持为 现金 、银行 存 款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无法 变现 的基 金财产 ,如 在过 渡期 内具 备变现 条件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安排 变现 ) , 期间 收益 计 入基金 资产 。 7 )基 金管 理人 在过 渡期 内 对本基 金进 行每 日估 值并 公告。 8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收 过渡 期期 间的 基金 管理费 、 基 金托 管费 及销 售服务 费 。 (2) 下一 保本 周期 基金 资 产的形 成 1 )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的 基 金份额 对于投 资者 选择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 转入 下一保 本周 期的 转入 金额 等 于选 择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并 得到 基金管 理人 确认 的基 金份 额在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一工作 日 (即 份 额折算 日) 所对 应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2 )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对于投 资者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份 额 , 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的转 入金 额等 于得 到本 基金管 理 人确认 的基 金份 额在 下一 保本周 期开 始前 一工 作日 ( 即份额 折算 日 ) 所 对应 的基 金资产 净 值 。 (3) 基金 份额 折算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即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作 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在基 金份额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总额保 持不 变的 前提 下, 变更登 记为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00 元 的基金 份 额 ,基 金份 额数 额按折 算比 例相 应调 整。 (4) 开始 下一 保本 周期 运 作 过渡期 结束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本基 金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运作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 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 确认 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 期申 购并得到 确认的 基金 份额 ,适 用下 一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条 款。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8 本基金 两类 基金 份额 进入 下一保 本周 期后 ,仍 使用 原名称 和基 金代 码。 二、保 本的 保证 1 、 本 节所 述基 金保 本的 保 证责任 仅适 用于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 本周期 后 各保本 周期 涉及 的基 金保 本事宜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届时 签订的 《保 证合 同》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决定,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公告 。 2 、 本 基金 由担 保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的保 本义 务提 供不 可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 证 ; 保证的 范 围 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的可 赎 回 金 额 加上 其 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份额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的 总金 额低 于其 认购 保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 担保 人保证 期间 为 基金本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日起六 个月 。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内 , 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的 最高 限额 不超过 按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确认 的基 金份 额所 计算 的认购 保本 金额 。 3 、 保 本周 期内, 担保 人出 现足以 影响 其担 保能 力情 形的, 应在 该情 形发 生之 日起三 个 工作 日 内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以及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接 到通 知之 日起 三个 工作日 内应 将 上 述 情 况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并 提 出 处 理 办法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加 强 对担 保 人 担 保能 力 的 持 续监 督、 在 确信 担保 人丧 失担 保能力 的情 形下 及时 更换 保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等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接到担 保人 通知 之日 起五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上 述情 形。 4 、 除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 保本 周期 内, 更换 担保 人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通 过, 并 且担 保人 的更 换必 须符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人的 程序 见第 10 项 “更 换担 保人 或保 本 义务人 或保 本保 障机 制的 程序” 。 保本周 期内更换担保 人的,原担 保人承担的所 有与本基金 保证责任相关 的权利义务 由 继任的 担保 人承 担。 在新 任担保 人接 任之 前, 原担 保人应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5 、 如果 符合 条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其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 算的 总金额 低于 其认 购保 本金 额的差 额部 分 , 且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全 额履 行保本 义务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五 个工作 日内 , 向 担保人 发出书 面《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书》 (应 当载明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的 本基金 保本 差额 总额 、 基 金管理 人已 自行 偿付 的金 额、 需 担保 人支 付的 代偿 金额以 及基 金管 理人的 指定账 户信息 ) 。担 保人将 在收到 基金管 理人 发出的 《履行 保证责 任通 知书》 后的五 个工作 日内 ,将 《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载明 的代 偿金额 划入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指定 账户 中 , 由基金 管理 人将 该差 额支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担保 人将代 偿金 额全 额划 入本 基金基 金管 理 人的指 定账 户后 即为 全部 履行了 保证 责任 , 担 保人 无须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逐 一进行 清偿 。 代 偿款的 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担 保人 对此 不承担 责任 。 6 、 除 本部 分第4 款所 指的 “更换 担保 人的 , 原 担保 人承担 的所 有与 本基 金保 证责任 相 关的权 利义 务由 继任 的担 保人承 担” 以及 下列 除外 责任情 形外 ,担 保人 不得 免除保 证 责 任 : (1)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 加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算 的总 金额 不低 于其 认购保 本 金 额 ;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9 (2)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的情 形; (3)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更 换基金 管理 人的 情形 , 且 担保人 不 同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4)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的过 渡期 内基 金份 额发 生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 (5) 未经 担保 人书面 同意 修改基 金合 同条 款, 可能 加重担 保人 保证 责任 的, 但根据 法 律 法规 要求 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6)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 致基金 投资 亏损 ; 或因 不 可抗力 事件 直接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 或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免 于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7) 保证 期间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未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主 张权 利; (8)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 本周期 开始 后申 购或 转换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 (9)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但在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 含该 日) 赎回 或转 换转出 的 基金份 额。 7 、 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 担保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认 可的 其他 机构 继续 与本基 金 管理人 签订《 保证合 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同时 本基金 满足法 律法规 和本 合同规 定的基 金存续 要求 的, 本基 金将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 本基 金第一 个保 本周 期间 内的 担保人 承诺 继续 对下一 保本 周期 提供 保证 或风险 买断 保本 保障 的 , 本 基金管 理人 与担 保人 另行 签订保 证合 同 或风险 买断 合同 ) ; 否则 , 本基金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进 入清 算程 序并 终止 。 8 、保 证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从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 列支 。 9 、更 换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 人或保 本保 障机 制的 情形 (1 ) 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或保 本保 障机制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通过 ,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除 外; (2) 某一 保本 周期 期结 束 后,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更 换 下一保 本周 期的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 人或保 本保 障机 制, 此项 变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10 、更 换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或 保本 保障 机制 的程 序 (1)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 人的程 序 1 )提 名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提名 新担保 人, 被提名 的新 担保 人应 当符 合保本 基金 担保 人的 资质 条件 , 且 同意 为本 基金 的保 本提供 不可 撤 销的连 带责 任保 证。 2 )决 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 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 审议 并形成决 议。相 关程 序应 遵循 基金 合 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部 分约 定的 程序 规定 。 更换担 保人 的决 议需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0 之一) 表决 通过 。 3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更换 担保 人的决 议须 经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 效之 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4 )保证 义务的 承继: 基金 管理人应 自更 换担保 人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经表决 通 过之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与 新担保 人签 署保 证合 同, 并将该 保证 合同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备。 自新 保证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原担 保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 担保责 任相 关的 权利 义务 将由继 任的 担 保人 承 担。 在新 的担 保人 接任之 前, 原担 保人 应继 续承担 担保 责任 。 5 )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自 新保证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2)当 期保本 周期结 束后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更 换下 一个保本 周期 的担保 人, 由更换 后 的担保 人为 本基 金下 一个 保本周 期的 保本 提供 保证 责任 , 此 项担 保人 更换 事项 无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 涉及新 担保 人的 有关 资质 情况、 保证 合同 等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备 。 2 、更 换保 本义 务人 (1) 保 本周 期内 变更 保本 义务人 的, 保本 义务 人的 选举及 公告 程序 参照 上述 方式进 行 。 (2)当 期保本 周期结 束 后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更 换下 一个保本 周期 的保本 义务 人,由 更 换后的 保本 义务 人为 本基 金下一 个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 此项 保本 义务 人更 换事 项无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将涉及 新保 本义 务人 的有 关资质 情况 、 风 险买断 合同 等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备 。 3 、变 更保 本保 障机 制 (1 )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保 本 保障机 制的 程序 1 )提 名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提 名新保 本 保障机 制下 的保 本义 务人 或担保 人 , 被 提名 的新 保本 义务人 或担 保人 应当 符合 保本基 金保 本 义务人 或担 保人 的资 质条 件,且 同意 为本 基 金 提供 保本保 障。 2 )决 议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就 更换 保本保 障机 制的 事项 进行 审议并 形 成决议 。相 关程 序应 遵循 基金合 同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部 分约 定的 程序 规定。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 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以上 (含二 分之 一) 表决 通过 。 3 )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更 换保 本保 障机 制的 决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4 )保 本保 障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应 自更 换保 本保 障机 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表 决通过 之日 起 5 个 工作 日 内与新 保本 义务 人签 署风 险买断 合同 或与 新担 保人 签署保 证合 同, 并将该 风险 买断 合同 或保 证合同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备 。在新 的保 本义 务人 或担 保人接 任之 前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1 原保本 义务 人或 担保 人应 继续承 担保 本保 障义 务。 5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 自新 风险买 断合 同或 保证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定 媒 介公告 。 (2 ) 当期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更换 下 一个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并 另行确 定保 本义 务人 或担 保人, 此项 变更 事项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但是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涉 及新 保本义 务人 或担 保人 的有 关资质 情况 、 新签 订的 风险 买断合 同或 保 证合 同 等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备。 三、担 保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深圳 市高 新投 集团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28 号 时代 科技 大 厦 22 、23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28 号 时代 科 技大 厦 22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陶 军 成立日 期:1994 年 12 月 29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35.39 亿元 净资产 : 55.55 亿元 经营范 围 : 融资性 担保 业务 : 贷 款担 保、 票 据承 兑担 保、 贸易 融资担 保、 项目 融资 担保 、 信用 证担 保、 债 券担 保及 其他 融资 性担保 业务 。 监 管部 门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诉讼 保全 担保、 投标 担保、 预付款 担 保 、 工 程履 约担 保 、 尾付 款如 约偿 付担 保等 履 约担保 ; 与 担保 业务 有关 的 融资咨 询、 财务顾 问等 中介 服务 ;以 自有资 金投 资。 融资与 金融 产品 担保 方面 , 主要 业务 品种 有: 银 行贷 款担保 、 债 券担 保、 政 府资 金担保 、 基金产 品担 保等 金融 产品 担保业 务。 高新 投成 立二 十多年 来, 始终 坚持 为中 小科技 企业 提供 融资服 务的 宗旨 , 通 过管 理文化 创新 、 经营模 式创 新和业 务手 段创 新, 在培 育和扶 持小 微 型 科技企 业成 长的 同时 , 与 被服务 企业 共同 发展 。 高 新投支 持的 华为 、 比 亚迪 、 大族 激光 已经 成为国 内乃 至国 际知 名企 业, 沃 尔核 材、 兴森 科技、 欧菲光 、 海 能达 等高 科技 企业已 成为 行 业 内领 先企 业, 扶持 的 113 家境 内外 上市 企业 被媒 体称作 资本 市场 的“ 高新 投系” 。 保证担 保方 面, 高新 投是 国内率 先开 展工 程担 保业 务的担 保机 构。 自国 家推 行工程 担保 制度以 来, 高新 投全 面推 进工程 领域 的投 标保 函、 履约保 函、 预付 款保 函、 农民工 工资 支付 保函, 以及 诉讼 保全 担保 等 保证担 保业 务品 种。 目前, 高新投 与国 家级 建设 施工 企业及 各省 、 市的大 型施 工企 业建 立了 密切的 业务 合作 关系 , 构 建了辐 射全 国的 市场 网络 , 服务 客户 遍及 全国各 地, 已成 为全 国最 大的工 程保 证担 保机 构。 资产管 理方 面 , 主 要业 务 品种有 : 结合 担保 的股 权 及期权 投资 、 直接 投资 ( 含 VC 、 PE 、 定向增 发) 、创 投基 金管理 、小额 贷款、 典当借 款。 高新投 结合融 资担保 业务 ,通过 创业投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2 资为企 业提 供直 接融 资服 务, 成功 开创 了以 “投 保 联动 ” 为 特色 的支持 小微 科技企 业发 展的 服务模 式 , 打 造了 从 “企 业初创 期 到 IPO ” 完 整的 融资服 务链 条 , 被 誉为 “ 创新型 科技 企业 孵化器” 、 “没 有围墙 的科 技园” 。 高新投 还通 过输出 人才等 方式与 常州市 政府 、佛山 市顺德 区政府 、 东 莞松 山湖 控股 开展融 资担 保和 股权 投资 方面的 合作 , 在 当地 设立 融资担 保公 司或 者受托 管理 创投 基金 等。 四、担 保人 对外 承担 保证 责任的 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深圳 市高 新投 集团 有限 公司对 外担 保规 模为 519.95 亿元 人 民币 , 不 超过 2015 年 末净 资产 (人 民币 55.55 亿元 ) 的 25 倍。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保本基 金在 保余 额 71.28 亿元, 不超 过 2015 年 度 经审计 的净 资产 的 10 倍。 五、保 证合 同主 要内 容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 担保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保证合 同, 就第 一个 保本 周期内 为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的 保本 清偿 义务 提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视为 同意 该保 证合 同的 约定 。 保 证合 同的 具体 内容 详见基 金合 同 附件: 《博 时保 泰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保证 合同 》 。保证 合同 的主 要内 容如 下: 1 、保 证的 范围 和最 高限 额 1 )担 保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提 供的 保本 金额 为 : 认购并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净认 购金额 、 认购 费用及 募集 期间的 利息 收入 之和 (以 下简称 “ 认购 保 本金额 ” ) 。 本基金 的募 集规 模上 限为 30 亿 元人 民币( 不含 募集 期利息 ) 。担 保人 承担 的 连带保 证责任 的最 高限 额 为 32 亿 元人民 币 。 2 )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 金额即 保证 范围 为 :在 当 期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与 到期日 基金份 额净 值的乘 积(以 下简称 “可 赎回金 额” )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累 计 分红 金 额 之 和计 算 的 总 金 额低 于 其 认 购保 本 金 额 的差 额部分 (该 差额 部分 以下 简称“ 保本 赔付 差额 ” ) 。 3 )未 经担 保人 书面 同意 提 供保证 担保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保本 周期 内申 购 、 转换转 入 的基金 份额 , 以及基 金持 有人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前 (不 包括 该日 ) 赎 回或 转 换转出 的部 分不 在保 证范 围之内 ,且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责任 的最 高限 额不 超过 按《基 金合 同 》 生效之 日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所计算 的认 购保 本金 额。 4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是指 本 基金保 本周 期 (如 无特 别 指明 ,保 本周 期即 为本 基 金第一 个 保本周 期) 届满 的最 后一 日。 除 提前 到期 情形 外, 本基金 的保 本周 期每 两年 为一个 周期 。 本 基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至两 年后 的对应 日止 ;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周 期后 的 各保本 周期 自本 基金 届时 公告的 保本 周期 起始 之日 起至两 年后 对应 日止 。 如该 对应日 为为 非 工作日 或无 该对 应日 , 则 顺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但 在保本 周期 内 , 如本 基金 两类 份 额累 计 净 值收益 率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 均达到 或超 过预 设目 标收 益率 ,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满足条 件之 日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3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本 基 金当 期 保本 周期 提前 到期 。 如果 保本 周期 提前 到期 的, 保 本周 期 到 期日 为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的保本 周期 提前 到期 日, 但不得 超过 满足 提前 到期 条件之 日 起 20 个工作 日, 且不 得晚 于非 提前到 期情 形下 的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其中 , 第 一个 保本周 期的 “目 标收益率 ”为 18% ,此后 每个保本 周期 的目标 收益 率将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在 相关公告 中披 露 , “基 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收益 率 ”指 按照 如下 公 式计算 的 比率 :基 金份 额 累计净 值 收益 率=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保本 周期内 份额 累计 分红 —1 )/1 ×100% 。 2 、保 证期 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之日 起六 个月 。 3 、保 证的 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本 担保 人在 保证范 围内 承担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责任 保证 担保 。 4 、除 外责 任 下列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担 保人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1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加 上 其 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累计 分 红 款 项 之和 计 算 的 总金 额 不 低 于其 认购保 本金 额;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 但在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包 括该 日) 赎回 或 转换转 出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3 )未 经担 保人 书面 同意 提 供保证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保本 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转入的 基 金份额 ; 4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而 终止 的; 5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且 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未 经担 保人 书面 同意 修 改《 基金 合同 》条 款, 可 能加重 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 ,担 保人 对加重 部分 不承 担保 证责 任,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要求 进行修 改的 除外 ;


8 )因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或 因不 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9 )保 证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未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主张 权利 。 5 、责任 分担 及清 偿程 序 1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额 与 相应基 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款项之 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补足 该差额 , 并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后 4 个工 作 日内将 该差 额支 付至 本基 金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指定账 户。 2 ) 金管 理人 未能 按照 本条 第 1 款的 约定 全额 履行 保 本义务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保本 周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4 期到期 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 发出 书面 《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履 行保证 责任 通 知书》 应当 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本 基金 保本 赔付 差额 总额、 基 金 管理 人已自 行偿 付的 金额 、需 担保人 清偿 的金 额以 及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户 信息 。 3 ) 担保 人应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发 出的 《 履行 保证 责 任通知 书 》 后 的 5 个工 作 日内 , 将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载明的 清偿 款项 划入 本基 金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账户中 , 由 基金 管理人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担 保人 将上 述清 偿款 项全额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 的账户 中后 即为 全部 履行 了保证 责任 , 担 保人 无须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逐 一进 行清偿 。 清 偿款 项的分 配与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担保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4 )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后 20 个工 作 日 (含 第 20 个 工作 日) 内 将根据 本条 第 1)、 2)、 3 ) 款 规定 划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所开 立的 账户 的保 本赔 付差额 支付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加 上 其 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累计 分 红 款 项 之和 计 算 的 总金 额 低 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及 担保 人未履 行 《 基金 合同 》 及 本条 第 1)、 2)、 3)、 4 ) 款中 约定 的保 本义 务及保 证责 任的 , 自保 本 周期到 期后 第 21 个工 作日 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根据 《基 金合 同》第 二十 二部 分“ 争 议 的处理 和适 用 的法律 ” 约定 , 直 接向 基 金管理 人或 担保 人请 求解 决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 事宜 , 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直 接向 担保 人追 偿的 ,仅得 在保 证期 间内 提出 。 6 、追 偿权 、追 偿程 序和 还 款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应自 担保 人 履行保 证责 任之 日起 一个 月内 ,向 担保 人提 交担 保 人认可 的 还款计 划 , 在 还款计 划中 载明还 款时 间 、 还款 方式 , 并 按担 保人 认可的 还款 计划归 还担 保 人 为履行 保证 责任 支付 的全 部款项 和自 支付 之日 起的 利息 ( 按同 期贷 款基 准利 率计算 ) 以 及担 保人的 其他 合理 费用 和直 接损失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按本 条 约定提 交担 保人 认可 的还 款计划 , 或未 按还 款计 划 履 行还 款 义务的 , 担 保人 有权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立即 支付 担保 人为履 行保 证责 任支 付的 全部款 项 ( 包括 但不限 于担 保人 按 《 履行 保证责 任通 知书 》 所 载明 金额支 付的 实际 款项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直 接向担 保人 要求 清偿 的金 额及担 保人 为履 行保 证责 任支付 的其 他金 额 , 前 述款 项重叠 部分 不 重复计 算 ) 和 自支付 之日 起的利 息 (利 率为每 日万 分之五 ) 以及 担保人 的其 他合理 费用 和 直 接损失 (包 括但 不限 于担 保人为 清偿 及追 偿产 生的 律师费 、调 查取 证费 、诉 讼费、 保全 费 、 评估费 、拍 卖费 、公 证费 、差旅 费、 抵押 物或 质押 物的处 置费 等) 。 7 、担 保费 的支 付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 规 定 向担 保人 支付 保证 费。 2 ) 保 证费 收取 方式: 保证 费从基 金管 理人 收取 的本 基金管 理费 中列 支, 按本 条第 3 款 公式每 日计 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收到 基金管 理费 之后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5 的五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 支付保 证费 。 担保 人收 到款 项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合法发 票。 3) 每日保证 费计算公 式= 认 购并持有 到保证费 计提日 前一日的 基金份额 所对应 的基金资 产净值 ×0.17% ÷ 当年 日 历天数 。 保证费 计算 期间 自本 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起始 之日 起, 至担 保人 解除 保证 责任 之日或 当 期保本 周期 到期 日较 早者 止,起 始日 及终 止日 均应 计入期 间 。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5 第 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保障 保本 周期 到期 时本 金安全 的前 提下 ,严 格控 制风险 ,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稳定 增 值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中期 票据、 现金 、 权 证、 股指 期货 、 资 产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本基金 将按 照恒 定比 例组 合保险 机制 将资 产配 置于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与风 险资 产。 固定 收 益类资 产主 要包 括国 债、 金融债 、 央行 票据、 企业 债、 公司 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 交易 可 转债) 、 次级债 、短 期融资 券、中 期票据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 款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风险 资产 主要 包括 股票、 权证 、股 指期 货等 权益类 品种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权证 等风 险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 40% ; 债券 、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60%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充分 发挥 基金 管理 人的研 究优 势, 将严 谨、 规 范化的 基本 面研 究分 析与 积极主 动 的投资 风格 相结 合, 利用 组合保 险技 术, 动态 调整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与风 险资 产的投 资比 例 , 以确保 基金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时, 实现 基金 资产 在保 本基础 上的 保值 增值 目的 。 1 、CPPI 策略 及配置 策略 根据恒 定比 例组 合保 险原 理, 本基 金将 根据市 场的 波动 、 组 合安 全垫 (即 基 金净资 产超 过基金 价值 底线 的数 额) 的大小 动态 调整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与风 险资 产投 资的 比例, 通过 对固 定收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实现 保本周 期到 期时 投资 本金 的安全 , 通过 对风 险资 产的 投资寻 求保 本 期 间 资 产 的 稳定 增 值 。 本基 金 对 固 定 收益 类 资 产 和 风 险 资 产 的 资产 配 置 具 体可 分 为 以 下三 步: 第一步 , 确 定固 定收 益类 资产的 最低 配置 比例 。 根 据保本 周期 末投 资组 合最 低目标 价值 (本基 金的 最低 保本 值为 投资本 金 的 100% ) 和合 理 的贴现 率 (初 期以 二年 期 国债的 到期 收 益率为 贴现 率) , 设定 当期 应持有 的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最低 配置 比例 , 即 设定 基金价 值底 线 ; 第二步 , 确定 风险资 产的 最高配 置比 例 。 根据 组合 安全垫 和风 险资 产风 险特 性, 决定 安 全垫的 放大 倍数 —— 风险 乘数 , 然 后根 据安 全垫 和风 险乘数 计算 当期 可持 有的 风险资 产的 最 高配置 比例 ; 第三步 , 动 态调 整固 定收 益类资 产和 风险 资产 的配 置比例 , 并 结合 市 场 实际 运行态 势制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7 定风险 资产 投资 策略 ,进 行投资 组合 管理 ,实 现基 金资产 在保 本基 础上 的保 值增值 。 2 、债 券( 除可 转换 公司 债 券)投 资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对国 家财 政政策 、 货 币政 策的 深入 分析以 及对 宏观 经济 的动 态跟踪 , 采 用组合 久期 与保 本周 期剩 余期限 匹配 下的 积极 投资 策略, 通过 灵活 应用 各种 期限结 构策 略 、 信用策 略、 互换 策略 、息 差策略 ,在 合理 管理 并控 制组合 风险 的前 提下 ,最 大化组 合 收 益 。 (1)期 限结构 策略。 通过 预测收益 率曲 线的形 状和 变化趋势 ,对 各类型 债券 进行久 期 配置 ; 当 收益 率曲线 走势 难以判 断时 , 参考基 准指 数的样 本券 久期 构建 组合 久 期 , 确 保组 合 收益超 过基 准收 益。 具体 来看, 又分 为跟 踪收 益率 曲线的 骑乘 策略 和基 于收 益率曲 线变 化的 子弹策 略、 杠铃 策略 及梯 式策略 。 骑乘策 略是 当收 益率 曲线 比较陡 峭时 , 也 即相 邻期 限利差 较大 时, 买入 期限 位于收 益率 曲线陡 峭处 的债 券, 通过 债券的 收益 率的 下滑 ,进 而获得 资本 利得 收益 。 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 合中 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 率曲 线的一点,适用于收 益率 曲线较陡 时; 杠 铃策 略是 使投 资组 合中债 券的 久期 集中 在收 益率曲 线的 两端 , 适 用于 收益率 曲线 两头 下降较 中间 下降 更多 的蝶 式变动 ; 梯式 策略 是使 投资 组合中 的债 券久 期均 匀分 别于收 益率 曲 线,适 用于 收 益 率曲 线水 平移动 。 (2)信 用策略 。信用 债收 益率等于 基准 收益率 加信 用利差, 信用 利差收 益主 要受两 个 方面的 影响 , 一 是该 信用 债对应 信用 水平 的市 场平 均信用 利差 曲线 走势 ; 二 是该信 用债 本身 的信用 变化 。基 于这 两方 面的因 素, 我们 分别 采用 以下的 分析 策略 : 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 化策 略:一是分析经济周 期和 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 利差 曲线的影 响, 二 是分 析信 用债 市场 容量、 结构 、 流 动性 等变 化趋势 对信 用利 差曲 线的 影响, 最好 综合 各种因 素, 分析 信用 利差 曲线整 体及 分行 业走 势, 确定信 用债 券总 的及 分行 业投资 比例 。 基于信 用债 信用 变化 策略 : 发行 人信 用发 生变 化后, 我们将 采用 变化 后债 券信 用级别 所 对应的 信用 利差 曲线 对公 司债 、 企 业债 定价 。 影 响 信用债 信用 风险 的因 素分 为行业 风险 、 公 司风险 、 现金 流风险 、 资 产负债 风险 和其 他风 险等 五个方 面 。 我 们主要 依靠 内部评 级系 统分 析信用 债的 相对 信用 水平 、违约 风险 及理 论信 用利 差。 (3)互 换策略 。不同 券种 在利息、 违约 风险、 久期 、流动性 、税 收和衍 生条 款等方 面 存在差 别, 投资 管理 人可 以同时 买入 和卖 出具 有相 近特性 的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券种, 赚取 收益 级差。 互换 策略 分为 两种 : 替代互 换 。 判 断未来 利差 曲线走 势 , 比 较期限 相近 的债券 的利 差水 平, 选择 利差较 高 的 品种 , 进 行价 值置换 。 由 于利差 水平 受流 动性 和信 用水平 的影 响 , 因此 该策 略也可 扩展 到新 老券置 换 、 流 动性和 信用 的置换 , 即在 相同收 益率 下买入 近期 发行 的债 券, 或是流 动性 更 好 的债券 ,或 在相 同外 部信 用级别 和收 益率 下, 买入 内部信 用评 级更 高的 债券 。 市场间 利差 互换 。一 般在 公司信 用债 和国 家信 用债 之间进 行。 如果 预期 信用 利差扩 大 , 则用国 家信 用债 替换 公司 信用债 ; 如果 预期 信用 利差 缩小 , 则 用公 司信 用债 替换 国家信 用 债 。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8 (4)息 差策略 。通过 正回 购,融资 买入 收益率 高于 回购成本 的债 券,从 而获 得杠杆 放 大收益 。 3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投资 策 略 在分析 宏观 经济 运 行 特征 并对各 类市 场大 势做 出判 断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着 重对 可转债 所 对应的 基础 股票 进行 分析 和研究 , 从 行业 选择 和个 券选择 两方 面进 行全 方位 的评估 , 对 盈利 能力或 成长 性较 好的 行业 和上市 公司 的可 转债 进行 重点关 注 , 并 结合 博时 可转 债评级 系统 对 可转债 投资 价值 进行 有效 的评估 ,选 择投 资价 值较 高的个 券进 行投 资。 4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根 据 CPPI 策 略, 在 股票投 资限 额之 下发 挥基 金管理 人主 动选 股能 力, 控制股 票 资产下 行风 险, 分享 股票 市场成 长收 益。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从基 本面 分析入 手, 结合 价格 变化 和市场 特征 进行 投资 , 主 要遵循 以下 三个步 骤: (1)对 公司质 地进行 分析 ,应用基 本面 分析方 法, 选择优秀 的公 司,而 不是 价格便 宜 的平庸 之流 。在 选择 过程 中,把 成长 性作 为判 断公 司优劣 的一 个重 要维 度。 (2)利 用价值 评估的 方法 ,评估已 筛选 出股票 的合 理价值中 枢, 并根据 当时 市场价 格 进一步 筛选 出价 格接 近或 低于价 值中 枢的 股票 作为 投资备 选标 的。 (3)在 最终投 资前, 结合 当时市场 特征 ,根据 预估 的投资周 期, 预判备 选标 的在特 定 投资周 期内 的预 期收 益和 风险, 投资 于那 些风 险收 益比最 佳的 股票 , 以 确保 在风险 可控 的情 况下获 得良 好的 收益 。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投 资原 则为有 利于 基金资 产增 值 、 控制 下跌 风险 、 实 现 保值和 锁定 收益 。本 基金 将主要 投资 满足 成长 和价 值优选 条件 的公 司发 行的 权证。 6 、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在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方 面, 本基金 以投 资组 合的 避险 保值和 有效 管理 为目 标, 在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 本着 谨慎 原则 ,适当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 ①避险 保值 : 利 用股 指期 货, 调 整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暴露, 避免 市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改善 组合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 ②有效 管理 : 利用股 指期 货流动 性好 , 交易成 本低 等特点 , 对投 资组合 的仓 位进行 及 时 调整, 提高 投资 组合 的运 作效率 。 7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资产支 持类 证券 的定 价 受 市场利 率、 流动 性、 发行 条款、 标的 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提前 偿还率 及其 它附 加条 款等 多种因 素的 影响 。 本 基金 将在利 率基 本面 分析 、 市 场流动 性分 析和 信用评 级支 持的 基础 上, 辅以与 国债 、 企业债 等债 券品种 的相 对价 值比 较, 审慎投 资资 产 支 持证券 类资 产。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9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 权 证等 风险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高 于 40% ; 债 券、 货 币市场 工 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60%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1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 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展期 ; (12)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0% ; (13 ) 本 基金 参与股 指期 货投资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保本 策略 和投 资目标 , 且 每 日 所 持 期 货合 约 及 有 价证 券 的 最 大 可能 损 失 不 得超 过 基 金 净 资产 扣 除 用 于保 本 部 分 资产 后的余 额 ; (1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16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进 行投资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和 操作 风 险等各 种风 险。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0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二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收益 率(税 后) 。 本基金 是保 本型 基金 , 保 本周期 原则 上为 二年 , 以 二年期 定期 存款 税后 收益 率作为 本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在投 资期限 上较 为类 似, 并且 能够使 本基 金投 资者 判断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二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收益 率 (税 后) 采 用中 国人 民银 行公布 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二年期 存 款基准 利率 计算 。若 中 国 人民银 行调 整利 率, 则本 基金自 调整 生效 之日 起使 用新的 利率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中 国人 民银 行调 整或停 止该 基准 利率 的发 布, 或 者有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1 更权威 的、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指数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确定 变更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变 更需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取 得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应 及时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公告,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 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险 品种 , 其 长期 平均 预期风 险与 预期收 益率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非 保本 的混 合型 基金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型基 金。 投资者 投资 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放 在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保本基 金 在极端 情况 下仍 然存 在本 金损失 的风 险。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 人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复核 了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标、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 遗 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88,388,465.41 7.54 其中: 股票 188,388,465.41 7.5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255,080,619.50 90.26 其中: 债券 2,138,949,519.50 85.61 资产支 持证 券 116,131,100.00 4.65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000,000.00 0.12 其 中 :买 断 式回 购的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 行 存款 和 结算 备付 金合计 13,880,872.68 0.56 7 其他各 项资 产 38,193,724.45 1.53 8 合计 2,498,543,682.04 100.00 2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 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2,319,703.20 0.54 C 制造业 92,792,928.45 4.07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2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 生产和 供应 业 4,621,266.50 0.20 E 建筑业 38,597.40 0.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3,895,148.36 0.6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 业 25,571.91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 技术服 务业 46,862,839.03 2.06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0,236,353.80 0.45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43,651.27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 管理业 7,393,105.00 0.32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15,299.99 0.01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44,000.50 0.00 S 综合 - - 合计 188,388,465.41 8.27 3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300098 高新兴 2,168,588 31,336,096.60 1.38 2 002465 海格通 信 2,599,912 30,132,980.08 1.32 3 600110 诺德股 份 1,887,906 25,656,642.54 1.13 4 002544 杰赛科 技 669,080 15,509,274.40 0.68 5 002152 广电运 通 1,867,500 14,622,525.00 0.64 6 600827 百联股 份 914,223 13,868,762.91 0.61 7 002554 惠博普 2,199,947 12,319,703.20 0.54 8 600691 阳煤化 工 2,962,749 11,495,466.12 0.50 9 601888 中国国 旅 294,492 10,157,029.08 0.45 10 600388 龙净环 保 553,300 9,361,836.00 0.41 4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115,802,800.00 5.09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0,042,000.00 0.8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442,793,539.90 19.44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30,580,000.00 10.13 6 中期票 据 80,240,000.00 3.52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251,179.60 0.05 8 同业存 单 1,248,240,000.00 54.81 9 其他 - - 10 合计 2,138,949,519.50 93.93 5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714119 17 江 苏银 行 CD119 1,500,000 143,355,000.00 6.30 2 111781587 17 徽 商银 行 CD117 1,500,000 143,235,000.00 6.29 3 019552 16 国债 24 1,160,000 115,802,800.00 5.09 4 041664047 16 徐 工机 械 CP003 1,000,000 100,470,000.00 4.41 5 011751068 17 兖 州煤 业 SCP004 1,000,000 100,080,000.00 4.39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 ) 1 142392 PR 远东 5A 790,000.00 45,733,100.00 2.01 2 116470 一方 碧 03 400,000.00 40,260,000.00 1.77 3 116502 一方 碧 04 300,000.00 30,138,000.00 1.32 7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0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4 11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1.1 阳 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2 日发布公告称, 因未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山西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11.2 基 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 票。 11.3 其 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99,953.0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006,065.7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5,087,705.64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8,193,724.45 11.4 报 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 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11.6 投 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5 第十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开始 ,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较 1 、博 时 保 泰保 本 A :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06.24-2016.12.31 -0.90% 0.07% 1.10% 0.01% -2.00% 0.06% 2017.01.01-2017.09.30 3.63% 0.09% 1.57% 0.01% 2.06% 0.08% 2016.06.24-2017.09.30 2.70% 0.08% 2.67% 0.01% 0.03% 0.07% 2 、博 时 保 泰保 本 C :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06.24-2016.12.31 -1.10% 0.06% 1.10% 0.01% -2.20% 0.05% 2017.01.01-2017.09.30 3.34% 0.10% 1.57% 0.01% 1.77% 0.09% 2016.06.24-2017.09.30 2.20% 0.09% 2.67% 0.01% -0.47% 0.08%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6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7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股指 期货合 约、 权证 、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 市的 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 票、 权 证等 ) , 以 其 估值 日 在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 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 的除外) ,选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净价 估 值,具 体估 值机构 由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另行 协商约 定;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含权 债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8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法 估 值。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两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两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约 定 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估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9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0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两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两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按约 定 以 公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 、 期 货交 易所 或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等 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1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 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本 基金 仅采 取现 金分 红 一种收 益分 配方 式, 不进 行红利 再投 资 ; 2、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两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两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于 面值 ; 3、同 一类 别 每 一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4、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2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C 类基 金份 额 的 销售 服 务费;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 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 护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2%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 自动在 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日 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 户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资 金划 拨指 令。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 费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解 决。 本基金 在过 渡期 间不 收取 管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2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 自动在 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日 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 户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资 金划 拨指 令。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 费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解 决。 本基金 在过 渡期 间不 收取 托管费 。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3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5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50% 年 费率 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E ×0.50%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2-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 金 支付,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资 金划 拨指 令。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 费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解 决。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持续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本基金 在过 渡期 间不 收取 销售服 务费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4 -10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4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5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 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 制公开 披 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及 基 金 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 的 法 律文 件。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并登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6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 同生效公 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两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网 点 以 及 其他 媒 介 , 披 露开 放 日 的 两类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和 两类 基金 份 额 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类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两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两类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7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或 变更 保本 保障 机制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8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季 度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等文件 中披 露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 括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 况、 风 险 指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政 策和 投 资目标 等。 (十一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信 息披 露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 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 十二 )保 证合 同 保证合 同作 为保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明 书的 附件 , 随 基金 合同 、 招 募 说明书 一同 公告。 ( 十三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9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0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 是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证 券市 场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者 根据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 金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风 险。 投资 者投 资于 保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资 金作 为存 款放 在银 行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保本 基金在 极端 情况 下仍 然存 在本金 损失 的 风险。 一、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括 : (1 ) 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 观政策 ( 如货 币政策 、 财 政政策 、 行业 政策 、地 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 着 经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性 变 化。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 )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4 ) 再投 资风 险 。再 投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固 定收益 证券 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即利 率风 险)互 为消 长。 (5 ) 杠杆 风险 。本 基金 可 投资衍 生品 以及 使用 回购 、融 资融 券等 杠杆 策略 , 会放大 组 合业绩 波动 水平 ,从 而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风险 。 (6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果 委托财 产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会影响 其股 票价 格、 可转 债价格 , 严 重亏 损时 , 还 会影响 企业 债价 格, 使资 产管理 计划 财产 投资收 益下 降。 (7 )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风 险


债券市 场不 同期 限 、 不 同类 属债券 之间 的利 差变 动会 导致相 应期 限和 类属 债券 价格变 化 的风险 。 2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发 行人 是否 能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 或者 交易 对手未 能按 时履 约的 风险 。包括 : (1 ) 债 务人 违 约风 险 :本 资 产 管理 计 划投 资 于债券 市 场 ,如 遇 证券 发 行主体 信 用 状 况恶化 , 信 用评 级下 降, 会 导致债 券价 格下 降进 而影 响资产 管理 计划 财产 收益 水平。 严重 的, 甚至出 现到 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行 兑付 ,将 给资 产管 理计划 带来 损失 。 (2 ) 交易 对手 方违 约风 险 :当 固定 收益 证券 交易 对 手违约 时 ,将 直接 导致 委 托资产 的 损失, 或导 致资 产管 理计 划不能 及时 抓住 市场 机会 ,对投 资收 益产 生影 响 3 、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 导致 证券 不能迅 速 、 低 成本地 变现 的风险 。 流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1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3 、操 作风 险或 技术 风险 (1 ) 技术 风险 :在 定向 资 产管理 业务 的日 常交 易中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 统的 故 障或者 差 错而影 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导 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响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自 管理 人 、 托管人 、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2 ) 操作 风险 :证 券交 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在业务 操作 过程 中 ,因 操 作失误 或 违反操 作规 程而 引起 的风 险。 4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取 的信 息不 充分、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等,都 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5 、合 规风 险 合规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6 、其 它风 险


(1 )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因素 的出 现 ,将 会 严重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 致委托 财产 的损 失;


(2 )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 、代 理商 违约 等超 出 资产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 能力之 外 的风险 ,也 可能 导致 资产 委托人 利 益 受损 。 二、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1 、担 保风 险 本基金 为保 本基 金 , 投 资人 投资于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款 类 金融机 构。 保本 基金 在极 端情况 下仍 然存 在本 金损 失的风 险。 2 、期 限匹 配风 险 本基金 作为 低风 险的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 在 投资 运作 期需考 虑基 金的 保本 周期 , 买入 持有 个券的 剩余 期限 需与 保本 周期相 匹配 ,在 特殊 情况 下,有 可能 出现 无法 实现 期限完 全匹 配 , 从而带 来低 收益 或者 到期 变现亏 损风 险。 3 、策 略风 险 本基金 通过 风险 资产 和无 风险资 产的 动态 资产 配置 策略, 力争 实现 保本 目标。 在实际 运 作过程 中 , 有 可能受 市场 环境 影 响 , 出 现极端 情形 , 导 致资 产配 置行为 无法 按策略 要求 及 时 有效实 现, 从而 增加 策略 成本, 给基 金资 产带 来收 益损失 风险 。 4 、股 指期 货等 金融 衍生 品 投资风 险 (1 ) 杠杆 风险 衍生品 投资 具有 高杠 杆特 性, 因 此会 放大 基础 资产 所产生 的盈 利或 损失 , 加 大资产 管理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2 计划投 资收 益的 波动 性。 (2 ) 基差 风险 基差是 指股 票指 数现 货价 格与股 指期 货价 格之 间的 差额 。 若 产品 运作 中出 现基 差波动 不 确定性 加大 、基 差向 不利 方向变 动等 情况 ,则 可能 对本计 划投 资产 生影 响。 (3 ) 合约 展期 风险 本计划 所投 资的 期货 合约 主要包 括股 指期 货当 月和 近月合 约 。 当 基金 所持 有的 合 约临 近 交割期 限, 即需 要向 较远 月份的 合约 进行 展期 , 展 期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价 差损 失以及 交易 成本 损失, 将对 投资 收益 产生 影响。 (4 ) 强制 平仓 或止 损风 险 使用衍 生品 投资 工具 , 有可 能面临 投资 期内 , 价格 反向 波动过 大导 致的 强制 平仓 或止损 , 比如结 构化 产品 挂钩 标的 价格下 跌超 过一 定程 度触 发止损 条款 , 或期 货保 证金 头寸不 足导 致 强制平 仓 , 在 此情况 下 , 委托资 产将 被迫 产生 损失 , 且 日后 标的 资产价 格回 归也可 能无 法挽 回全部 已实 现损 失, 对计 划资产 收益 影响 较大 。 (5 ) 模型 风险 衍生品 属于 虚拟 投资 品种 , 投资 过程 中需 要通 过模 型进行 风险 定价 , 当 投资 人员使 用了 错误模 型或 者选 择了 不当 的参数 , 会 导致 对风 险或 交易价 格的 估计 错误 而造 成损失 , 损 害资 产管理 计划 的投 资收 益。 5 、本 基金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 基金合 同 》终 止情形 而终 止的 ,担 保人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投 资者可 能面 临 本 金损 失的 风险 。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3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 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自 生 效 后 方可 执 行, 并 自决 议 生 效 后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 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4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 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5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 金管 理人 1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了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 为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 基金 的利益 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4 )选 择 、 更换 律 师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 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 商 或其 他为基 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


(15 )在 符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赎 回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6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 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 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 的价格 ;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及 时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 金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 出, 并且保 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变 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 金财 产的 损 失或 损害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 人按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定履 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 将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基金 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7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 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 募集期 间 未能 达到 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 款利 息 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 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 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 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 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 按 照基 金 合同的 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7 ) 保 守基 金 商业 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另 有 规定外 , 在 基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8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季度 、 半 年 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 见, 说明基 金 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和 银 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应承担 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理 人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者 自 依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 签字为 必要 条件 。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与 C 类基 金份额 由 于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不 同 , 基 金收益 分配 的金 额以 及参 与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 财产 分配的 数量 将 可能有 所不 同。 1 )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9 (3)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 限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提高 销售 服务 费率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0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在 某一 保本 周 期内, 更 换担 保人 或 保本 义务人 或 变更 保本 保 障机 制,但 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因 歇业 、 停 业、 被吊 销企 业法人 营业 执照 、 宣 告破 产或其 他足 以影响 继续 履 行 担保责 任能 力的 情况 除外 ; 或者 因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发 生 合 并或 分立 , 由 合并或 分立 后的 法人或 者其 他组 织承 继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的情 况除 外; (13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4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他 应 当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事项。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 调低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率;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对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 变 更收 费方 式;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化 ; (6)某 一保本 周期到 期后 更换下一 保本 周期的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或变 更下一 个 保本周 期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 (7 ) 保本 周期 内, 当确 定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出现 歇业 、停 业、 被吊 销企 业 法人营 业 执照、 宣告 破产 或其 他足 以影响 继续 履行 保证 责任 能力的 情况 , 或 者因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发生合 并或 分立 , 由合 并或 分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承继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的权 利和 义 务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新 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8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1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单 独或 合计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2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月 以 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书 面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 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 (含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3 (4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具体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议 通知 中 列明。 4 、在 会议 召开 方式 上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会 议 程 序比 照 现 场 开 会和 通 讯 方 式开 会 的 程 序进 行。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 六) 表决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5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 本部分 关于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开事 由、 召开条件 、议 事程序 、表 决条件 等 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的 部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自 生 效 后 方可 执 行, 并 自决 议 生 效 后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 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6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 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7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8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 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日 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9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交 易的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中期 票据 、 现 金、 股 票 (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 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权 证、股 指期 货、资 产支持 证券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本基金 将按 照恒 定比 例组 合保险 机制 将资 产配 置于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与风 险资 产。 固定 收 益类资 产主 要包 括国 债、 金融债 、 央行 票据、 企业 债、 公司 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 交易 可 转债) 、 次级债 、短 期融资 券、中 期票据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 款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风险 资产 主要 包括 股票、 权证 、股 指期 货等 权益类 品种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 为: 股票、 权证 等风 险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 40% ;债 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等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本 基金股 票、权 证等 风险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高 于 40%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 具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60% ; 本基金 持有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 超 过该权 证 的10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0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1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2)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0% ; (13 ) 本 基金 参与股 指期 货投资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保本 策略 和投 资目标 , 且 每 日 所 持 期 货合 约 及 有 价证 券 的 最 大 可能 损 失 不 得超 过 基 金 净 资产 扣 除 用 于保 本 部 分 资产 后的余 额 ; (1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托 管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公 司发 行 的 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16)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期货 公司 三方 一同 就股指 期货 开户、 清算 、估 值、 交收 等事宜 另行 签署 《期 货投 资托管 操作 三方 备忘 录》 。 因 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1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 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 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 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须 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股 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 本 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 限证 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 证 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流 通受限 证券 存管 直 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不得 预 付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需 要解决 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调 、 基金 流 动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解 决措 施, 以及 有关 异常情 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2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有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本基金 出现 损失 致使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受 的损 失。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投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 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介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管理 工作 方面有 关制 度、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的建立 与 完善情 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的 规定, 应及时 以电 话提醒 或书面 提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3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 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4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 合 同 》 和 本协 议的约 定保 管基金 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方 可 另 行协商 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 场内交 易交 收 、 开户银 行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扣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用 )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具 有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开 立的 “基 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或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 基金 合同 》 生 效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理 退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 应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5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 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证券账户 开户 费由本 基金 财产承担 。此 项开户 费由 基金管理 人先 行垫付, 待 本 基金成 立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可 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 送 划款 指 令, 将代 垫开 户 费 从 本 基金托 管资 金账 户 中 扣还 基金管 理人 。账 户开 立后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将证 券账户 开通 信息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 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 保 证 金、 交收 资金 等的收 取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 规 定以 及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签 署 的 《托 管 银 行 证券 资 金 结 算协 议》执 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间 市场 登 记 结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协 助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 立有关 账户 。 该 账户 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 管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 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实 物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证 实书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双 方约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6 定 办 理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由基 金 托 管 人 以外 机 构 实 际有 效 控 制 的 资产 或 其 保 管不 承 担 任 何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净 值 除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4 位 四舍五 入,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两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按 规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估 值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两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股指 期货合 约、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息 、 应 收款 项、 其 它投 资等资 产 。 2. 估值 方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证 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 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外 ) , 选取 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具体 估值 机构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3 )交易 所上市 交易的 含权 债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7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 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券 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5) 、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合约 , 一般 以估值 当日 结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当 日无结 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 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1.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6) 项进 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8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或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原 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 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 告; 当发 生净 值计算 错误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 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1)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责 任 。 (3)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 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赔 付。 3.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 基金管 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9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 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 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两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不 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0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 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1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 个月 。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9.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2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提供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为 场外投 资者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 根据 场外 投资 者 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投资者交易资 料的 寄送服务 1 、场 外投 资者 : 基金合同 生效 后,正 常开 放期 每次 交易 结束后 , 对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请 ,投 资者可在 T+2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 机构的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和打印 确认 单 ; 或在T+1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博时一 线通 电话 、 博 时网 站查询 交易 确认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不 向投 资者寄 送交 易确 认单 。 根据客 户需 要, 博时 基金 向场外 投资 者提 供纸 质账 单寄送 服务 。 每 季度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内 , 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有 交易 的场 外 投 资者 寄送纸 质对 账单 。每 年度 结束后 15 个工 作日内 , 基金 管理人 向所 有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场外 投资者 寄送 纸质 对账 单。 每月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 为 所有 订阅 电子 对账单 的场 外投 资者 发送 电子对 账单 。 投资 者可 以登 录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http://www.bosera.com ) 自 助 订 阅 ; 或 发 送 “ 订 阅 电 子 对 账 单 ” 邮 件 到 客 服 邮 箱 service@bosera.com ;也 可直接 拨打 博时 一线 通95105568 (免 长途 话费 )订 阅。 由于投 资者 提供 的邮 寄地 址、 手 机 号 码、 电子 邮箱 不详、 错误 、 未 及时 变更 或邮局 投递 差错 、 通 讯故 障、 延误 等 原因有 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时 或准 确送 达。 因上 述原因 无法 正常 收取对 账单 的场外 投 资者 , 敬请 及时 通过 本 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 或拨 打 博 时一 线通 客 服电 话查 询、核 对、 变更 您的 预留 联系方 式。 2 、场 内投 资者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每 次交 易结束 后, 投资 者可在 T+1 个工 作日 后到 交易 网点 进行确 认单 的查询 和打 印, 注册 登记 机构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寄送 场内投 资者 的对 账单 , 投 资者可 到交 易网 点打印 或通 过交 易网 点提 供的自 助 、 电 话、 网上 服 务手段 查询 , 详情请 咨询 相关场 内销 售机 构 。 (二) 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投 资者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自助 开户交 易: 投 资者 可登录基 金管 理人网 站网 上交易系 统, 与基金 管理 人达成 电 子交易 的相 关协 议, 接受 基金管 理人 有关 服务 条款 并办理 相关 手续 后, 即可 自助开 户并 进行 网上交 易,如 基金认/申购 、定投 、转换 、赎回 、赎 回转申 购及分 红方式 变更 等。具 体业务 办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 请登 录本公 司网 站查 询。 2 、查询 服务: 场外投 资者 可以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查询所持 有基 金的基 金份 额、交 易 记录等 信息 ,同 时可 以修 改 基金 账户 信息 等基 本资 料。 3 、信息 资讯服 务:投 资者 可以利用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获取基金 和基 金管理 人各 类信息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3 包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金 管理人 最新 动态 、热 点问 题等。 4 、在线 客服: 投资者 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首页 “在线客 服 ” 功能 进 行在 线咨询 。 也可以 在 “ 您问 我答 ” 栏 目中, 直接 提出 有关 本基 金的问 题和 建议 。 (三) 短信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订 制短 信服 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相应短 信服 务。 (四) 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电子邮 件方 式的 业务 咨询 、投诉 受理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服 务 。 (五) 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 通过 手机 访问 博时 移动版 直销 网上 交易 系统 (http://m.bosera.com ) 和 博时App 版直销 网 上 交易 系统 , 可 以使用 基金 理财 所需 的基 金交易 、 理 财查 询、 账户 管理、 信息 资讯 等功能 和服 务 (六) 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 客 服中 心提 交信 息订制 的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 将以 电子 邮件、 手机 短信 的形 式定 期为投 资者 发送 所订 制的 信息。 (七) 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 拨打 博时 一线 通:95105568 ( 免长 途话 费) 可 享有 投 资理 财交 易的 一站 式 综合 服 务: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基金 管 理人自 助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的 全天 候服 务, 投资者 可 以自助 查询 账户 余额 、 交 易情况 、 基 金净 值等 信息 , 也可 以进 行直 销交 易、 密码修 改、 传真 索取等 操作 。 2 、电话 交易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投资 者可 通 过博 时一线通 电话 交易平 台 在 线办理 基 金的认 购、 申购 、 赎 回、 变更分 红方 式、 撤单 等直 销交易 业务 , 其 中已 开通 协议支 付账 户的 投资者 还可 以在 线完 成认/ 申购款 项的 自动 划付 。 3 、人工 电话服 务:投 资者 可以获得 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资 料修 改、投 诉受 理、信 息 订制、 账户 诊断 等服 务。 4 、电 话留 言服 务: 非人 工 服务时 间或 线路 繁忙 时, 投资者 可进 行电 话留 言。 (八)基金管理人联 系方 式 : 公司网 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 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一 线通 客服 电话 :95105568 (免 长途 话费 ) (九)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 解 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 前, 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 本招募说明书。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4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 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住 所, 投 资人 可在办 公时 间查阅; 投资 人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上述 文件 复制件 或 复 印件 。对投 资人 按此种方 式所 获得的 文件 及其复印 件,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bosera.com )查 阅和 下载 招 募说明 书。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5 第二十 三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博时 保泰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博时 保泰 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三) 《博时 保泰 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关于 申请 募集 博时 保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法律 意见 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第二十 四部分


其他应披 露的事项 ( 一) 、 2017 年 12 月 06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 时报上 公告 了 《 关于 博时旗 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 增加龙 江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并参加 其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


( 二) 、 2017 年 11 月 27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 时报上 公告 了 《 关于 博时旗 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 增加嘉 实财 富管理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并参加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博时 保泰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 三) 、 2017 年 10 月 13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 时报上 公告 了 《 关于 博时旗 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 增加广 发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并参加 其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


( 四) 、 2017 年 09 月 01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 时报上 公告 了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增加 联储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 五) 、 2017 年 08 月 31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 时报上 公告 了 《关 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增加 弘业 期货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 六) 、 2017 年 08 月 24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 时报上 公告 了 《博时 保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7 年半 年 度报告 (摘 要) 》;


( 七) 、 2017 年 08 月 08 日,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 告 了《博 时保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更 新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摘 要)》 ;


( 八) 、 2017 年 07 月 19 日,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 告 了《博 时保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 九) 、 2017 年 07 月 12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 时报上 公告 了 《 关于 博时旗 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 增加天 津万 家财富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为代销机 构并 参加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 十) 、 2017 年 07 月 03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 时报上 公告 了 《 关于 博时旗 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 增加泰 诚财 富基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为代 销机 构并参 加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 十一) 、 2017 年 07 月 01 日 ,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 时报上 公告 了 《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基 金继续 参加 交通 银行 网上 银行申 购业 务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 《关 于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 交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手 机银行申 购及 定投业 务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8 年 2 月 7 日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7 附件:博时保泰保本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 合同 鉴于: 《 博时 保泰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约 定了 基 金管 理人对 博时 保泰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 购 并持 有到保 本周 期到期日 的基 金份额 承担 保本义务 (见 《基金 合同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 保 本、 保本的 保证 及保本周 期到 期”) 。为 落实保本 机制 ,维护 基金 投资者合 法权 益,依 照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担保法》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 法》 、《中 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 《关于 保本 基金的指 导意 见》等 法律 法规及规 范性 文件的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和担保 人 在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 护基金 投资 者及相关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的原则 基础 上,特 订 立 《 博时 保泰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保 证合 同 》 (以 下简 称 “ 本合 同” 或 《保 证合 同》 ) 。 担 保人 就本基 金第 一个保本 周期 内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到 保本 周期到 期 日 的基 金份额 所承 担保本义 务的 履行提 供不 可撤销的 连带 责任保 证。 担保人保 证责 任的承 担 以本《 保证 合同 》为 准。 《保证 合同 》 的当 事人 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担 保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投 资者自 依 《基 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保证 合同》 的当 事人,其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保 证合 同》的 承认 、接受和 同意 。未经 担保 人书面同 意提 供保证 担 保,在 保本 周期 内通 过申 购、转 换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不作 为本 合同 的当 事人。 除 非本 保证 合同 另有 约定, 本《 保证 合同 》所 使用的 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基金 合同 》中 的释义 部分 具有 相同 含义 。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 高限 额 1 、 担 保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提 供的 保本 金额 为: 认购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净认购金 额、 认购费 用及 募集期间 的利 息收入 之和 (以下简 称“ 认购保 本 金额” )。 本基金 的募 集规 模上 限为 30 亿元 人民 币( 不含 募集 期利息 ) 。担 保人 承担 的 连带保 证 责任的 最高 限额 为 32 亿 元 人民币 。 2 、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责 任的 金额即 保证 范围 为: 在 当 期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额 与到 期日基 金份 额净值的 乘积 (以下 简称 “可赎回 金额 ”)加 上 其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份 额累 计分红 金额 之和计算 的总 金额低 于其 认购保本 金额 的差额 部 分(该 差额 部分 以下 简称 “保本 赔付 差额 ”) 。 3 、 未经 担保 人书 面同 意提 供保证 担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在 保本 周期 内申 购、 转换转 入的 基 金份 额,以 及基 金持有人 认购 的基金 份额 在保本周 期到 期日前 (不 包括该日 )赎 回或转 换 转 出的 部分不 在保 证范围之 内, 且担保 人承 担保证责 任的 最高限 额不 超过按《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确认 的基 金份 额所 计算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 、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是 指本 基金保 本周 期 ( 如无特 别 指明, 保本 周期即 为 本 基 金第一 个保 本 周期 )届满 的最 后一日。 除提 前到期 情形 外,本基 金的 保本周 期每 两年为一 个周 期。本 基 金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自基金合 同生 效日起 至两 年后的对 应日 止;本 基金 第一个保 本周 期后的 各 保 本周 期自本 基金 届时公告 的保 本周期 起始 之日起至 两年 后对应 日止 。如该对 应日 为为非 工 作 日或 无该对 应日 ,则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但在保 本周 期内, 如本 基金 两类 份额 累计净 值 收益 率连 续 20 个工作日 均达 到或超过预设 目标收益率 ,则 基金管理 人将在满足 条件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本 基金 当 期保 本周 期提 前到 期 。 如果保 本周 期提 前到 期的 ,保本 周期 到 期 日为基 金管 理人 公 告 的保 本周期 提前 到期 日, 但不 得超过 满足 提前 到期 条件 之日 起 20 个工 作 日 ,且 不得晚 于非 提前到期 情形 下的保 本周 期到期日 。其 中,第 一个 保本周期 的“ 目标收 益 率” 为 18% ,此 后每 个保 本周期 的目 标收 益率 将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在相 关公 告中披 露, “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收益 率 ” 指按照 如下 公式 计算 的比 率: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收 益率= (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保 本周 期内 份额 累计分 红 —1 )/1 ×100% 。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起六 个月 。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本 担保 人在 保证范 围内 承担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责任 保证 担保 。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担 保人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1 、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乘积加 上其 认购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累计分 红款 项之和 计算 的总金额 不低 于其认 购 保本金 额;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 但在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 不包 括该 日 ) 赎 回或 转换转 出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3 、 未 经担 保人 书面 同意 提 供保证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本 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4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而 终止 的; 5 、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且担 保人不 同意 继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 、 未 经担 保人 书面 同意修 改 《基 金合 同》 条 款, 可 能加重 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 , 担保 人对 加重部 分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但根 据法 律法 规要 求进 行修改 的除 外;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 、 因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按 约 定履 行全部 或部 分义务或 延迟 履行义 务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情形 基金 管理人 免 于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9 、保 证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未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主张 权利。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 程序 1 、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额 与 相 应 基金 份额的 累计 分红款项 之和 低于认 购保 本金额, 则基 金管理 人应 补足该差 额, 并在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后 4 个 工作 日 内将该 差额 支付 至本 基金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指 定账户 。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按 照本 条第 1 款 的约 定全 额履 行 保本义 务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 发出 书面 《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履行保 证责 任 通 知 书》 应当载 明基 金管理人 应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 的本 基金保 本赔 付差额总 额、 基金管 理 人已自 行 偿 付的 金额 、需 担保人 清偿 的金 额以 及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户 信息 。 3 、 担保 人应 在收到 基金 管 理人发 出的 《 履行 保证 责 任通知 书 》 后 的 5 个工 作 日内 , 将 《履 行 保证 责任通 知书 》载明的 清偿 款项划 入本 基金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账户中 ,由 基金管 理 人 支付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担保 人将上 述清 偿款项全 额划 入本基 金在 基金托管 人处 开立的 账 户 中后 即为全 部履 行了保证 责任 ,担保 人无 须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逐一 进行清偿 。清 偿款项 的 分配与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担保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4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后 20 个工 作 日 ( 含第 20 个 工作 日 ) 内 将根据 本 条第 1 、2 、3 款 规定 划入 本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所 开立的 账户 的保 本赔 付差 额支付 给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5 、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乘积加 上其 认购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累计分 红款 项之和 计算 的总金额 低于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基 金管 理人 及担 保人 未 履行 《基 金合 同》 及本条 第 1 、2 、3 、4 款 中约定 的保 本义 务及 保证 责任的 ,自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第 21 个工 作日 起,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根据 《 基金 合同》 第二 十 二部分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法 律” 约定, 直 接向 基金管 理人 或担保人 请求 解决保 本赔 付差额支 付事 宜,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直 接向担 保 人追偿 的, 仅得 在保 证期 间内提 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 序和 还款方式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自 担保 人 履行保 证责 任之 日起 一个 月内, 向担 保人 提交 担保 人认可 的还 款 计划 ,在还 款计 划中载明 还款 时间、 还款 方式,并 按担 保人认 可的 还款计划 归还 担保人 为 履 行保 证责任 支付 的全部款 项和 自支付 之日 起的利息 (按 同期贷 款基 准利率计 算) 以及担 保 人的其 他合 理费 用和 直接 损失。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 、 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按本 条 约定提 交担 保人 认可 的还 款计划 , 或 未按 还款 计划 履行还 款义 务 的, 担保人 有权 要 求基金 管理 人立即 支付 担保人为 履行 保证责 任支 付的全部 款项 (包括 但 不 限于 担保人 按《 履行保证 责任 通知书 》所 载明金额 支付 的实际 款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直 接 向 担保 人要求 清偿 的金额及 担保 人为履 行保 证责任支 付的 其他金 额, 前述款项 重叠 部分不 重 复 计算 )和自 支付 之日起的 利息 (利率 为每 日万分之 五) 以及担 保人 的其他合 理费 用和直 接 损 失( 包括但 不限 于担保人 为清 偿及追 偿产 生的律师 费、 调查取 证费 、诉讼费 、保 全费、 评 估费、 拍卖 费、 公证 费、 差旅费 、抵 押物 或质 押物 的处置 费等 )。 七、保证费的支付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 规 定向担 保人 支付 保证 费。 2 、 保证费 收取 方式 : 保证 费从基 金管 理人 收取 的本 基金管 理费 中列 支 , 按 本 条第 3 款公 式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至每 月月 末,按 月支 付。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月 收到基金 管理 费之后 的 五 个工 作日内 向担 保人支付 保证 费。担 保人 收到款项 后的 五个工 作日 内向基金 管理 人出具 合 法发票 。 3 、每 日保证费计算公式= 认购并持 有到保证费计提日前一日 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 资 产净值 ×0.17% ÷ 当年 日 历天数 。 保 证费 计算 期间 自本 基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起始 之日起 ,至 担保 人解 除保 证责任 之日 或当 期保本 周期 到期 日较 早者 止,起 始日 及终 止日 均应 计入期 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 解决 方式 本 《保 证合 同》 适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发 生争议 时, 各方 应通 过协 商解决 ;协 商不 成 的, 任何一 方可 向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提 起仲 裁,按 照该 机构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 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在深 圳, 仲裁裁 决为 终局,并 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约束力 ,仲 裁费由 败 诉方承 担。 九、送达地址 甲方诉 讼文 书送 达地 址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乙方诉 讼文 书送 达地 址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 7028 号时 代科 技大 厦 22 层、23 层。 各 方确 认以 上送 达地 址为诉 讼文 书送 达地 址, 如发生 变动 ,应 立即 书面 告知合 同各 方, 未 书面 告知 的视 为诉 讼送 达地址 未做 变更 ,由 此造 成的法 律后 果由 违约 方自 行承担 十、其他条款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公 告本 《保证 合同 》。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 、 本 《 保证 合同》 自基 金 管理人 、 担 保人 双方 加盖 公司公 章或 由基 金管 理人 、 担保 人双 方 法定 代表人 (或 其授权代 理人 )签字 (或 加盖人名 章) 并加盖 公司 公章后成 立, 自本基 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起始 之日 起生效 。 3 、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基金 管理 人 、 担 保人 全面履 行了 本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 且 基 金管理 人全 面履 行了 其在 《基金 合同 》项 下的 义务 的,本 合同 终止 。 4 、 担保 人承 诺继 续对 下一 个保本 周 期 提供 保本 保障 的, 基 金管 理人、 担保 人 另行签 署保 证合同 。


5 、 本合 同正 本一 式六 份 , 甲方及 乙方 各执 二份 , 其 余报送 相关 监管 部门 备案 。 每 份具 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