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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添益B(001893)

华宝添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华宝 现金 添 益交 易 型货 币 市场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重要提示】





本 基金 根据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 [2012 ]1651 号的 核准 , 进行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 华宝 现 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 基 金 投资 于 证券 市 场,基 金 净 值会 因 为证 券 市场波 动 等 因素 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 在投 资本基 金前 , 需 充分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并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包括 : 因 整体政 治 、 经 济、 社会 等 环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另外 , 本 基金 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对于 选择 买卖 的投 资 人 而言, 交易 费用 和二 级市 场流动 性等 因素 都会在 一定 程度 上影 响投 资 人的 投资 收益 。 由 于货 币基金 的每 日收 益有 限, 交易费 用会 降低 投资 人 的投 资收 益; 另外 , 二 级市 场的 价格受 供需 关系的 影响 , 可能高 于或 低于基 金的 份 额 净值 , 形 成溢 价交易 或折 价交易 。 当溢 价交易 时 , 买入份 额的 投资 人以 高于 面值的 价格 买入 本基金 , 投资 收益 减少 , 而 卖出份 额的 投资 人以 高于 面值的 价格 卖出 本基 金 , 投 资收益 增加 ; 当折价 交易 时 , 买入 份额 的投资 人以 低于 面值 的价 格买入 本基 金 , 投资 收益 增加 , 而 卖出 份 额的投 资人 以低 于 面 值的 价格卖 出本 基金 , 投 资收 益减少 。 由 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可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要 求对 本基 金当 日的赎 回申 请进 行总 量控 制, 所以 投资 人可 能面临 无 法及时 赎回 本 基金的 风险 。 在目前 结算 规则 下,T 日 买入的 基金 份额 , 当 日可 卖出和 赎回 ;T 日申 购的 基金份 额, T+2 日 可卖 出和 赎回 。 投 资 者 在进 行 投资 决 策前, 请 仔 细阅 读 本基 金 的《招 募 说 明书 》 及《 基 金合同 》 ,并 根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 投 资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 产 状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 资人的 风险 承受 能力相 适应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但 不 保 证投资 于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 12 月 27 日 ,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止 日 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一、 绪


言 ............................................................................................................................. 4 二、 释


义 ............................................................................................................................. 5 三、 基金 管理 人 ..................................................................................................................... 9 四、 基金 托管 人 ................................................................................................................... 14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17 六、 基金 的募 集 ................................................................................................................... 35 七、 基金 合同 生效 ............................................................................................................... 36 八、基 金份 额的 折算 与变 更登记 ......................................................................................... 37 九、基 金份 额的 交易 ............................................................................................................. 39 十、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0 十一、 基 金的 投资 ............................................................................................................... 45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55 十三、 基金 财产 ..................................................................................................................... 57 十四、 基金 资产 估值 ............................................................................................................. 58 十五、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62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4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6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7 十九、 风险 揭示 ..................................................................................................................... 72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75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8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91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2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4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5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06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一、 绪








本 招募 说明书 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 其他 有关 规定 及 《华宝 现 金添 益交 易型 货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 编 写。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宝现 金添 益交 易型 货币 市场基 金 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险 、 费 率 等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要 事项 ,投 资人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明书 。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本基 金管理 人解 释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 说明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宝 现金 添益 交易 型货 币市场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华宝 现金添益交易 型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华宝 现金添益交易 型货币市 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 期更新 ;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指《华宝 现 金添 益交 易型 货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华宝 现金添益交易 型货币市 场基金 托管协议 》及其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登 记业 务: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注 册登记 机构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B 类基金 份额的注 册登记机构指华宝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 证券账 户 : 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 户 或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 合 称;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投资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 国 境内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实有效的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基金募 集期 : 指2012 年12 月19 日至2012 年12 月 21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2012 年12 月27 日;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 ;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销售 机构宣传推介基 金,发售 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申购: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 规 定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 基金份 额折 算 本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规 定将投资 人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变更 登记 的行为 ; 上市交 易 销售 机 构: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 根据规定向上海 证券交易 所 申请 A 类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 。申请 成功 后, 投资 者可 在上海 证 券交易 所进 行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的 买入 和卖 出操 作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销售 机构 的销 售 网 点;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体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 请的工 作日 ; T+n 日 :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基金收益 : 指基金 投资所得债券利 息、票据 投资收益、买卖 证券价差 、 银行存 款利息以及其他 收入,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 或 费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指 A 类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 按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百 份基金 份 额的日 已实 现收 益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 指 B 类基 金份 额按 照相 关 法规计 算的 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日 已 实现收 益 ;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指最近 七日 (含 节假 日) 收益所 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 摊余成 本法 : 指估值 对象以买入成本 列示,按 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 考 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 价,在剩 余存续期内平均 摊销,每 日 计提损 益 ; 基金资产 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 购 款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产 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 基金资产 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A 类基金 份额每百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B 类基金份 额每万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两类 基金 份额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过 程 ; 收益账 户 指本基 金 为 A 类基 金份 额 投资人 分配 的虚 拟账 户, 用于登 记 投资人 基金 份额 的累 计未 付收益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 范 性文件 、 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 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 场内: 指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内具有相 应业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利 用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交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和上 市交 易 的场所 。 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赎回也称为 场内申购 、 场内赎 回 。 场外: 指不通 过场内的销售机 构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 。 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赎回也称为 场外申购 、 场外赎 回 。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基金管 理人 :华宝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外 方股 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 持有49% 的 股份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孔祥清 先生 , 董事 长, 硕士 , 高 级会 计师 。 曾 任宝 钢计 财部资 金处 主办 、 主管 、 副 处长, 宝钢集 团财 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华 宝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法兴 华宝 汽车 租赁 (上海 )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华宝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华宝 都鼎 (上海 )融 资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中国 太平 洋保 险(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HUANG Xiaoyi Helen (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析 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务 总监 。2003 年 5 月 加入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先 后担 任 公司营 运总 监、 董事 会秘 书、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Michael Martin 先 生, 董 事,博 士。 曾 任 Wachtell Lipton Rosen & Katz 律 师助理 ; 第一波士 顿银行 董事总 经 理;瑞银 证券董 事总经 理 ;Brooklyn NY Holdings 总裁;现 任美 国华平 投资 集团 全球 执行 委员会 成员 、 全 球金 融行 业负责 人、 董事 总经 理, 美国 Financial Engines 董 事、 加拿 大 DBRS 董事 、美 国Mariner Finance 董事 。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周朗朗 先生 , 董 事, 本 科 。 曾任 瑞士 信贷 第一 波士 顿 (加 拿大) 分析 师; 花 旗银行 (香 港) 投 资银 行部 分析 师; 现任美 国华 平集 团中 国金 融行业 负责 人、 董事 总经 理, 华 融资 产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上 海灿谷 投资 管理 咨询 服务 有限公 司董 事。 胡光先 生, 独立 董事 , 硕 士。 曾 任美 国俄 亥俄 州舒 士克曼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飞利浦 电子 中国集 团法 律顾 问、 上海 市邦信 阳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现任 上海 胡光律 师事 务所主 任 、 首 席 合伙人 。 尉安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宁夏 广播 电视 大学讲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助理 研究 员 , 世界 银行 农业经 济学 家 , 荷兰 合作 银行东 北亚 区食 品农 业研 究主管 , 新希 望 集团常 务副 总裁 ,比 利时 富通银 行中 国区 CEO 兼 上 海分行 行长 ,山 东亚 太中 慧集团 董事 长。 现任上 海谷 旺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陈志宏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合伙 人, 苏黎 世金 融服 务 集团中 国区 董事 长, 华彬 国 际投资 (集 团) 有限 公司 高级顾 问。 2 、监 事会 成员 朱莉丽 女士, 监事 ,硕士 。曾就职 于美 林投资 银行 部、德 意 志银 行投资 银行 部;现 任 美国华 平集 团执 行董 事。 杨莹女 士, 监事, 本科。 曾在三 九集 团、 中国 平安 保险 (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 司、 永 亨银 行(中 国) 有限 公司 、中 国民生 银行 工作 ,现 任华 宝投资 有限 公司 风控 合规 部总经 理。 贺桂先 先生 , 监 事, 本科。 曾任华 宝信 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华 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营 运副 总监。 王波先 生, 监事 , 硕 士。 曾 任上海 证券 报记 者; 现任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总监 兼 战略策 划部 总经 理。 3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孔祥清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向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 计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 部任职 。2002 年加入 华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参 与公 司的筹 建工 作,先后 担任 公司清 算登 记部 总经 理、 营运副 总监 、营 运总 监, 现 任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欧江洪先 生, 副总经 理, 本科。曾 任宝 钢集团 财务 部主办、 宝钢 集团成 本管 理处主管 、 宝钢集团 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 主管/ 高级秘书、宝钢集团 办公厅秘书室主任、华宝 投资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行 政人事 部总 经理 、 党 委组 织部部 长 , 党 委办公 室主 任、 董事 会秘 书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等职务 。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刘月华 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工作 。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陈昕先 生, 经济 学学 士。2003 年 7 月加 入华宝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先后 在清 算 登记部 、 交易部 、 固 定收 益部 从事 固定收 益产 品相 关的 估值 、 交易 、 投资 工作,2010 年 7 月 起任 华宝 现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助 理, 2011 年11 月 至 今任华宝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2 年6 月至2014 年 2 月兼任 华宝 中证 短 融50 债 券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2 年 12 月起 兼任 华 宝 现金 添益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3 月任 固定 收益 部副 总经 理。2016 年 5 月任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5 、固 定收 益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成员 陈昕先 生 , 固 定收益 部总 经理 , 华宝 现 金宝货 币市 场基金 、 华宝 现金添 益交 易型货 币 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 李栋梁 先生 , 固定收 益部 副总经 理 、 华宝 宝康 债券 投资基 金 、 华宝 增强 收益 债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华宝 新价 值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宝 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华宝 宝鑫 纯 债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宝可 转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新活 力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华宝 新 起点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华宝 新动 力一 年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宝 新 飞跃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宝 新回报 一年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宝 新 优选一 年定 期开 放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华宝 新 优享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三)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用风 险 、 流 动性 风险 、 操 作风险 、 合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 事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 内容: (1)搭 建风险 管理环 境。 具体包括 制定 风险管 理战 略、目标 ,设 置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建立清 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道 、配 备适 当的 人力 资源、 开发 适用 的技 术支 持系统 等内容 。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分 析风险 。检查 存在 的控制措 施, 分析风 险发 生的可能 性及 其引起 的后 果并将 风 险归类 。 (4)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 水平的高 低, 既有定 性的 度量手段 ,也 有定量 的度 量手段 。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 每一 种风 险按其 发生 的可 能性 与后 果的严 重程 度 分别进 入相 应的 级别 。定 量的方 法则 是设 计一 些风 险指标 ,测 量其 数值 的大 小。 (5)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 平与既定 的标 准相对 比, 对于那些 级别 较低、 在公 司所定 标 准范围 以内 的风 险, 控制 相对宽 松一 点, 但仍 加以 定期监 控, 以防 其超 过预 定标准 ; 而 对较 为严重 的风 险 , 则制 定适 当的控 制措 施 ; 对于 一些 后果可 能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 则 除了 严格 控 制以外 ,还 准备 了相 应的 应急处 理措 施。 (6)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 的风险管 理系 统进行 实时 监视,并 定期 评价其 管理 绩效, 在 必要时 结合 新的 需求 加以 改变。 (7)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 险管理的 报告 系统, 使 公 司股东、 公司 董事会 、公 司高级 管 理人员 及监 管部 门及 时而 有效地 了解 公司 风险 管理 状况, 并寻 求咨 询意 见。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级 岗位 , 并 渗透 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个 环节 ; 有效性 原则 。 通 过设 置科 学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 程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 维 护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司 必须 在精 简高效 的基 础上 设立 能充 分满足 公司 经营 运作 需要 的部门 和 岗位, 各部 门和 岗位 在职 能上保 持相 对独 立性 ; 公 司固有 财产 、 各 项委 托基 金财产 、 其 他资 产分离 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互制 约原 则 。 内部 部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约 , 并 通过 切 实可行 的相 互制衡 措施 来消 除内 部控 制中的 盲点 ;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基金 管 理、 交易 、 清 算登 记、 信息 技术 、 研 究、 市场 营销 等相 关部门 , 应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离 ; 对 因业 务需 要必 须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制定 严格 的批 准程序 和监 督防 范措 施;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 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作 成本, 保证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 公 司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 法规 、 规 章制 度和 各项 规定, 并在 此基础 上遵 循国 际和 行业 的惯例 制订 ;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司 每一 位员工 ,不 留有 制度 上的 空白或 漏洞 ; 审慎性 原则 。 公司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 慎经营 、 防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范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 点; 适时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 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营 战略 、 经 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及 时进 行相 应的修 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 职务分 离、 建立 完善 的岗 位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 理措施 、 建 立完整 的信 息资 料保 全系 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 建 立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 快速反 应机 制 。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 信息 披露 控制 、 信 息 技术系 统控 制、 会计 系统 控制、 档案 管 理 控制 、建 立保密 制度 以及 内部 稽核 控制等 。 (3) 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督 察长 ,督察 长由 公司总经 理提 名,董 事会 聘任,并 应当 经全体 独立 董事同意 。 督察长 的任 免须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 设的相 关 专门委 员会 定期 会议 上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 督 察 长发现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中 存在问 题时 , 应 当及 时告 知公司 总经 理和 相关 业务 负责人 , 提 出处 理意见 和整 改建 议, 并监 督整改 措施 的制 定和 落实 ; 公司 总经 理对 存在 问题 不整改 或者 整改 未达到 要求 的, 督察 长应 当向公 司董 事会 、中 国证 监会及 相关 派出 机构 报告 。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依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 按照 所规定 的 程序和 适当 的方 法, 进行 公正客 观的 检查 和评 价。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负责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健 全性 、 合理性 ; 负 责调查 、 评 价公司 有关 部门 执行 公司 各项规 章制 度的 情况 ; 评 价各项 内控 制度 执行 的有 效性, 对内 控制 度的缺 失提 出补 充建 议; 进行日 常风 险监 控工 作; 协助评 价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 负责 包括 基 金经理 离任 审查 在内 的各 项内部 审计 事务 等。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7 年 6 月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216,920.67 亿 元, 较上年 末增 加 7,283.62 亿 元,增 幅3.47% 。 上半 年, 本 集团 实现利 润总 额 1,720.93 亿 元, 较 上年 同期 增长1.30% ; 净利 润较 上年同 期增 长3.81% 至 1,390.09 亿元 ,盈 利水 平实 现平稳 增长 。 2016 年, 本集 团先 后 获 得 国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荣获 《欧 洲货币 》 “2016 中 国最 佳银 行” , 《环 球金 融》 “2016 中国 最佳消 费者 银行 ” 、 “2016 亚太 区最 佳 流动性 管理 银行 ” , 《机 构投资 者》 “人 民币 国际 化服务 钻石 奖” , 《 亚洲 银行家 》 “ 中国 最佳大 型零 售银 行奖 ” 及 中国银 行业 协会 “年 度最 具社会 责任 金融 机构 奖” 。 本集 团在 英国 《银行 家》2016 年“ 世界 银行 1000 强 排名 ”中 ,以 一级资 本总 额继 续位 列全 球第 2 ;在 美 国《财 富》2016 年 世界 500 强排 名第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 股权 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 、核 算处、 跨境 托管运营 处、 监督稽 核处 等 10 个 职能 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 管服 务上海 备份 中心 , 共有 员 工 220 余人 。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纪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营 部任 职, 并在 总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授信 审批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 其 拥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 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 业部 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理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 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 、 战略客 户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务 、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 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 业年 金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7 年二 季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759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 中 国 建设银 行连 续 11 年 获得 《 全球托 管人 》 、 《 财资 》 、 《环 球金 融》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 、 “中国 最佳 次托 管银 行” 、 “最 佳托 管专 家——QFII ” 等 奖项 , 并 在2016 年 被《 环球 金融 》 评为中 国市 场唯 一一 家“ 最佳托 管银 行”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 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 新一 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 统” , 严 格按 照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新一 代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 对 各基金 投资 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况 进 行监控 ,如发 现投资 异常 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 进行 风险提 示,与 基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实 , 督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 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 等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五、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代 理券 商 1、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 简 称“一 级交 易商 ” ) (1)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杨 天枝 联系电 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2)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星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3) 财达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 北省 石家 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 35 号 办公地 址: 河 北省 石家 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 35 号 法定代 表人 : 翟建 强 业务联 系人 :李 菁菁 、马 辉 电话:0311-66006219 、0311-66006342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传真:0311-66006201 网址:www.s10000.com 客服电 话:4006128888


(4) 财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章 力彬 联系电 话:0571-87825100 公司客 服热 线:95336 、4008696336 公司网 址:www.ctsec.com (5)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 夏 电话:021-62821733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6)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7)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刘 熠 联系电 话:68761616-8507 传真:862168767981 客户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8)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 军 联系电 话:0755-23838751 客服电 话:95358 官网:www.firstcapital.com.cn (9)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安 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 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0)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21-63325888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11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910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2)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东吴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zq.com.cn (13)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基金销 售联 系人 :夏 锐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公司网 站:www.dxzq.net.cn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14)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公司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95571 方正证 券网 站:www.foundersc.com (15)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3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姚 巍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6)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 电 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www.gf.com.cn (17)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396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18)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李 弢 客户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19) 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公司网 址:http://www.ghzq.com.cn


(20)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 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号 码: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95310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21)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公司地 址: 无 锡市 太湖 新城 金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 融大 厦 客户服 务: 95570 公司网 址:http://www.glsc.com.cn (22)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联系人 :钟 伟镇 联系电 话:38032284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电 话:95521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23)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24)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寿春 路 179 号


法人代 表: 凤良 志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777 或 9557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25)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 李 笑鸣 联系电 话:021 -23219000 客户电 话: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6)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邮 编 010010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邮 编 010010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联系电 话: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27)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公司网 址:www.hx818.com (28)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公司电 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400-80-96518( 全国 ) 网址:www.hazq.com (29)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邮政编 码:200120 客服热 线:400-820-9898 ,021-38929908 总部总 机电 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公司网 站:http://www.cnhbstock.com (30)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31)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服热 线:95368 (甘肃) 、400-6898888 ( 全国 ) 网址:www.hlzqgs.com (32)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 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 www.htsc.com.cn (33)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 公司网 址:www.hx168.com.cn (34)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肇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注册资 本:16 亿元 人民 币 联系人 :王 逍 业务联 系电 话:021-54967553 邮政编 码:200030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 址:www.cfsc.com.cn (35)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联系电 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电 话:400-666-2288 公司网 址:www.jhzq.com.cn (36)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公司网 址:www.jyzq.cn (37)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公司网 址:www.kysec.cn (38)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周一 涵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35367 公司网 址: www. stock.pingan.com (39)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候 巍 联系人 :韩 笑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95573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40)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户电 话: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41)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邮编:830002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2)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021-33388211 传真:021-33388224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公司网 址: www.swhysc.com (43)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1 、400-800-5000 公司网 址:http://www.tfzq.com/ (44) 万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45) 西藏 东方 财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7 公司网 址:http://www.xzsec.com/ (46)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张 煜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47)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开放式 基金 客服 电话 :400-888-1551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公司网 站:www.xcsc.com (48)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田 德军


电话:010-83561000 传真:010-83561001 客服热 线:95399 公司网 址:http://www.xsdzq.com.cn/ (49)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 楼信达 金融 中心 联系人 :付 婷 联系电 话: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1344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50)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兴业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乔 琳雪 联系电 话:0591-38281963 客户电 话:95562 公司网 址:www.xyzq.com.cn (51)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9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9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11 、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52)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A 区 6-7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 联系人 :谢 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 话:95345 公司网 站:www.stocke.com.cn (53)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公司网 址:http://www.e5618.com (5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 邓颜 联系电 话:010-83574507 ;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电 话:95551 、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55)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第 04 层、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张 鹏 客服电 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56)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孙 超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57)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66 号 东亚 银 行金融 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秦 雨晴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58)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免 长 途费) 、95587 联系人 :许 梦园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59)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孙 秋月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咨 询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60)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马 静懿 联系电 话:010-60833889-3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61)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宁 敏 传真:021-50372474 咨询电 话:4006208888 或 各地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www.bocichina.com (62)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基金代 销业 务联 系人 :吕 卓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2 、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理券 商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 , 并 经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可 的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电话:4008-058-058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曹 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曹阳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集 ,并 经中国 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 会证监 许可 [2012 ]1651 号 号 文核 准 发行。本 基金 自 2012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2 年 12 月 21 日 公开 发 行,共 募集 了 1,802,628,000.00 份 基金 份 额,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10,558 户。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七、 基金合 同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2 年 12 月 27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述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与其 他基金 合并或 者终 止基金 合同等 , 并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行 表决 。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折 算 与变更登记 (一)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时 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办 理基 金份 额折 算 。 (二)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原 则 基金份 额折 算由 基金 管理 人办理 ,并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进行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总 额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数 额将发 生 调整 , 但调 整后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占基金 份额 总额 的比 例不 发生变 化。 基金 份额折 算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无 实质 性影 响。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按照 折算后 的基 金份 额享 有权 利并承 担义 务。


如果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发生不 可抗 力 , 基金 管理 人可延 迟办 理基 金份 额折 算。 (三)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方 法 折算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折算 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100 折算后 每份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面值 为 100 元。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折算 后 面值为 人民 币 100.00 元。B 类基 金 份额不 做折 算,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四)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结 果 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确 定 2012 年 12 月 27 日为 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折算 后每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面值 为 100 元,A 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对 应为 折算 前 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100 。 本基金 募集 认购 金额 为 1,802,628,000.00 元, 折 算 前A 类基金 份额 总额 为 1,802,628,000.00 份,折 算前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0 元。 根据 基金 合同中 约定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方法 ,本 基 金折算 后 的A 类 基金 份额 总额 为 18,026,280.00 份 , 折算 后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 元。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根据 上述 折算比 例, 对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了折 算 , 并由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于 2012 年 12 月 27 日 进行 了 变更登 记。 投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资者可 以自 2012 年 12 月 28 日起 在其 上海证 券交 易 所 A 股账户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户 指定 的 销售机 构查 询折 算后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九、基金份额的 交易 ( 一)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具 备下 列条件 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依据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资 基 金 上市规 则》 ,向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申请 上市 : 1.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低 于 2 亿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少 于1000 人; 3.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基金上 市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签订 上市协 议书 。 基 金获 准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上 市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上 市日 前至 少3 个工作 日发 布基 金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根据有 关规 定 , 本 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 已 于 2013 年1 月28 日起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上市 交 易。( 二级 市场 交易 代码 :511990 ) ( 二)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 则》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 ( 三)终 止上 市交 易 A 类基 金份 额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B 类基 金份额 不上 市交 易。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有下 列情形 之一 的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可 终止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不再 具备 本部 分第 (一 )款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上市 ; 4.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上 海证券交 易所 终止基 金上 市的决定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发 布 基金份 额终 止上 市交 易公 告。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 过上海 证券 交易所内 具有 相应业 务资 格的会 员 单位进 行 ; 本 基金B 类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将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柜台 及基 金管理 人指 定 的销售 机构 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售 机构 , 并予以 公告 。 若 基金 管理 人 或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开通 电话、 传真 或网 上等 交易 方式,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上 述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回 ,具 体办 法由 基金 管理人 另行 公告 。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开放 交易 的工作 日为 本基 金的 开放 日。 投资 人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申购和 赎回 , 具 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3 年1 月28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 回业 务 , 投 资者 可在 开放 日的 开放时 间 办理本 基金的 申购、 赎回 业务。 在确定 申购开 始与 赎回开 始时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申购 、 赎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确定 价” 原则 , 即 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每份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采 用“份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份 额申 请,赎 回 以份额 申请 。B 类基 金份 额采用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请 , 赎 回以 份额申 请 ; 3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 收 益情况 ,A 类基 金份 额以 每 百份基 金 、B 类 基金 份额 以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为基 准, 为投资 人每 日计 算当 日收 益并分 配, 记入 投资 人收 益账户 。 投资人 在赎 回A 类基 金份 额时, 其对 应比 例的 累计 收益将 立即 结清 , 以 现金 支付给 投资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人;若 累计 收益 为负 值, 则从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款中 按比例 扣除 。 投资人 在全 部赎 回 B 类基 金份额 时, 将自 动结 转当 前未结 转份 额; 部分 赎回B 类基 金份 额时, 剩余 的B 类基 金份 额需足 以弥 补其 当前 未结 转份额 为负 值时 的损 益。 A 类基金 份额 投资 者收益账户内 高于100 元以 上的 整百元 收益 将兑 付为A 类 基金份 额转 入投资 人的 证券 账户 , 投 资人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查询收益 账 户明 细 ; 5 、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当 日的申 购 、 赎 回申 请在 当日 基金交 易时 间内 提交 后不 得撤销 ; B 类基 金份 额当 日的 申购、 赎回申 请可 以在 当日 基金 交易时 间内 撤销 , 在 当日 的基金 交易 时 间后不 得撤 销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申 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投 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理 人 应以 交易 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或 赎 回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申购申 请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可 赎回或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卖出 。 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申 购 、 赎回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购 、 赎 回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果 为 准 。 3 、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额 的, 申购生 效 。 若 申购资 金在 规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不 成立 。 若申购 不成 立或无 效 ,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售 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 数 额限 制 1 、本 基金 申购 和 赎 回的 数 额限制 为: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1)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和赎 回 为1 份或 1 份的整 数倍 。 (2) 投资 人通 过本 基金 管 理人直 销柜 台 单 笔申 购本 基金 B 类 基金 份额 的最 低 金额 为 1 亿元人 民币 。 2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可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要 求对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进行 总量 控制 。 3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份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七) 申购 金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申购金 额= 申 购份 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 份额净 值 3 、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份 额净值 保持 为人 民 币 100.00 元,B 类 基金 份额 的净 值 保持为 人民 币 1.00 元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或 其他 投资 标的的 交易 市场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 算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销售 机构、 注册 登记 机构 等因 异常情 况无 法办 理申 购的 情形。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除 第4 项以 外的 暂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 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除因上述情形外,基 金管 理人也可在以下情况 发生 时拒绝接受或暂停接 受投 资者的 A 类基金 份额 的赎 回申 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基金 在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出 现困 难。 4.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销售 机构、 注册 登记 机构 等因 异常情 况无 法办 理赎 回的 情形。 6.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7.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8. 当日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A 类基 金份 额数量 控 制的赎 回申 请。 发生除 上 述8 以 外的 其他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 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5 项所述 情形 , 按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予以 公告 。 ( 十)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扣除申 购申 请份额 总 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开 放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 金资 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 响, 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 程中 ,应将每 100 份B 类 基金 份额 折算 为 1 份A 类 基金 份额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当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延 缓支 付部 分赎 回款 项 ,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工 作日予 以支 付 。 但延缓 期限 不得 超 过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3 ) 暂 停赎 回: 连续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告 。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 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 的A 类 基金 份额 每百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B 类基 金份 额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两类 基金 份 额的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 迟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 在暂 停 公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二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 托管 、冻 结和 解冻 注册登 记机 构可 依据 其业 务规则 , 受理 基金份 额的 非交易 过户 、 转托管 、 冻 结与解 冻等 业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 除非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本基金 不支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的登 记 结 算 系 统与 华宝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注 册 登 记 系统 之 间 进 行转 托管 。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十一、 基 金 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保持本 金的 安全 性和 基金 财产的 流动 性, 追求 高于 比较基 准的 稳定 收益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1. 现金; 2. 通知存 款; 3. 短期融 资券 ; 4.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5. 5.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 银 行定期 存款 、大 额存 单; 6. 期限 在 1 年 以内 ( 含 1 年 )的债 券回 购; 7.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8. 期限 在 1 年 以内 ( 含 1 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以下 简称“ 央行 票据 ” ); 9.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中期 票据 ; 10. 中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短 期金 融工 具的积 极稳 健投 资 , 在 保持 本金安 全与 资产 充分 流动 性的前 提 下 ,追 求稳 定的 现金 收益 。主要 投资 策略 如下 : 1. 久期 策略 基于对 宏观 经济 环境 的深 入研究 , 预 期未 来市 场利 率的变 化趋 势, 结合 基金 未来现 金流 的分 析,确定投资 组合平均剩 余期限, 把握买卖时 机。如 果预测未来利 率将上升, 则可以通 过缩短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的办法 规避 利率 风险 , 相 反, 如果 预测 未来利 率下 降, 则延 长组 合 平均剩 余期 限, 赚取 利率 下降带 来的 超额 回报 。本 基金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控制 在 120 天以内 。 2.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收益率 曲线策 略是 根据收 益曲线的 非平 行移动 调整 资产组合 ,将 预期到 的变 动资本化 。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其中有 三种 方式 可以 选择 : 子弹 策略 是将 偿还 期限 高度集 中于 收益 率曲 线上 的某一 点; 哑铃 策略是 将偿 还期 限集 中于 曲线的 两端 , 即 重点 投资 于期限 较短 的债 券和 期限 较长的 债券 , 弱 化中期 债的 投资 ; 而 梯形 策略是 当收 益率 曲线 的凸 起部分 均匀 分布 时, 集中 投资于 这几 个凸 起部分 所在 年期 的债 券。 3. 类属 配置 策略 类属配 置策 略主 要实 现两 个目标 : 一 是通 过类 属配 置满足 基金 流动 性需 求, 二是通 过类 属配置 获得 投资 收益 。 本 基金将 根据 各品 种 (国 债、 金融债 、 央行 票据 、 回 购、 短期融 资券 、 现金等 ) 的 市场 规模 、 交 易活跃 程度 、 相 对收 益、 信用等 级、 平均 到期 期限 等重要 指标 来确 定各类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再通过 评估 各类 资产 的流 动性和 收益 性利 差, 确定 不同期 限类 别资 产的具 体资 产配 置比 例。 4. 套利 策略 由于市 场环 境差 异、 交易 市场分 割 、 市 场参与 者差 异, 以及 资金 供求失 衡导 致的中 短 期 利率异 常差 异 , 使得 债券 现券市 场上 存在 着套 利机 会。 无风 险套 利主要 包括 银行间 市场 、 交 易所市 场的 跨市 场套 利和 同一交 易市 场中 不同 品种 的跨品 种套 利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保 证基 金 的安全 性和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适当 参与 市场的 套利 , 捕 捉和 把握 无风险 套利 机会 , 进 行跨 市 场、跨 品种 操作 ,以 期获 得安全 的超 额收 益。 5. 逆回 购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将密 切关 注由 于新股 申购 等原 因导 致的 短期资 金需 求激 增的 机会 , 通过逆 回 购的方 式融 出资 金以 分享 短期资 金拆 借利 率陡 升的 投资机 会。 6. 现金 流管 理策 略 本基金 作为 现金 管理 工具 , 必须具 备较 高的 流动 性 。 投 资运作 中本 基金 将采 用均 衡分布 、 滚动投 资 、 优 化期限 配置 等方法 , 加强 流动性 管理 。 基 金管 理人 将密切 关注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 情况 、 季 节性 资金流 动情 况和日 历效 应等 因素 , 对 投资组 合的 现金 比例 进行 结构化 管理 。 同 时, 也 会通 过回 购的 滚动 操作和 债券 品种 的期 限结 构搭配 , 动 态调 整并 有效 分配基 金的 现金 流,保 持本 基金 的充 分流 动性。 (四) 投资 程序 1. 公司 研究 部通 过内 部独 立研究 , 研究 人员 根据 市 场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及 专业 机构提 供的 研究报 告 , 对 市场利 率的 预期变 动进 行分 析; 跟踪 、 监 测市 场上 各类金 融投 资工具 的收 益 率 变动, 并据 此提 出投 资建 议。 2.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指 导下, 基金 经理 小组 综合 对国内 外宏 观经 济、 货币 政策、 货币 市场发 展趋 势等 要素 的分 析判断 , 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 提 出下 一阶 段本 基金 类属资 产配 置比 例。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3.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和 不定期 召开 会议 , 根据 基 金投资 目标 和对 市场 的判 断决定 本基 金的总 体投 资策 略, 审核 并批准 基金 经理 小组 提出 的资产 配置 方案 或重 大投 资决定 。 4. 基金 经理 小 组 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所做 的决 议, 参考本公司研究部和其他研究机构 的研究 报告 ,选 择具 体的 投资目 标, 构建 投资 组合 并负责 日常 基金 管理 。 5. 设置 集中 交易 室, 基 金经 理将投 资指 令下 达给 集中 交易室 , 交 易主 管在 复核 投资指 令 合法合 规的 基础 上, 将指 令分发 给交 易员 执行 。保 证决策 和执 行权 利的 分离 。 6. 监察 稽核 部及 风险 管理 部对基 金投 资过 程进 行日 常监督 。 7. 基金 经理 小组 将跟 踪货 币市场 的发 展变 化 , 结 合 基金申 购和 赎回 导致 的现 金流量 变化 情况, 以及 组合 风险 和流 动性的 评估 结果 ,对 投资 组合进 行动 态调 整。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有 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 要对上述 投资程 序作 出调 整。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同 期七天 通知 存款 利率 (税 后) 。 通知存 款是 一种 不约 定存 期, 支 取时 需提 前通 知银 行, 约 定支 取日 期和 金额 方能支 取的 存款, 具有 存期 灵活 、 存 取方便 的特 征, 同时 可获 得高于 活期 存款 利息 的收 益。 本 基金 为货 币市场 基金 , 具 有低 风险、 高流动 性的 特征 。 根 据基 金 的投资 标的 、 投 资目 标及 流 动性特 征, 本基金 选取 同期 七天 通知 存款利 率( 税后 )作 为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其他 代表 性 更 强、 更 科学 客观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时 ,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是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本 基金 的风 险和 预期收 益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 金、债 券型 基金 。 (七)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计 算方 法 1 .计 算公 式 本基金 按下 列公 式计 算平 均剩余 期限 : (Σ投资于金融工具 产生 的资产×剩余期限 — Σ 投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负 债× 剩 余 期 限+Σ债 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 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 的负 债+债 券正 回购 )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 保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证金、 证券 清算 款、 买断 式回购 履约 金) 、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存 单、 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期限 在一 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逆 回购 、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 购债券 、 中国 证监 会 、 中 国人民 银行 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币 市场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 待返售 债券 等。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 余 期 限的确 定方 法 (1) 银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限 为 0 天; 证券 清算 款的 剩 余期限 以 计算日 至交 收日 的剩 余交 易日天 数计 算 ; 买 断式 回购 履约金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协 议到 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2) 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银行 定期存 款 、 大 额存 单的 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 议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3) 组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是指计 算日 至债 券到 期日 为止所 剩余 的天 数, 以下 情况除 外 :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 债券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 至下 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 际剩 余天数计 算。 (4) 回购( 包 括 正 回 购 和 逆 回 购)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算。 (5) 中 央银 行票 据、 资产支持 证券 、中 期票 据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银 行票 据、 资 产支持 证券 、中 期票 据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6) 买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 购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为 该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7)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返售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回 购协 议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 数计算 。 (8)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八) 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2)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3) 本基金投 资于定 期存款 的比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0% , 据协议 可提 前支取 且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没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可不 受此 限制 ; (4) 本 基金 存放 在具 有基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存款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 款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5) 在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展期; (6) 投 资于 同一 公司 发行 的短 期企 业债 券和 短期融 资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7) 本基金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 金余额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8) 本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不超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 期超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 债券的 摊 余成本总 计不 得超过 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金不得 投资 于以定 期存 款利率为 基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 (9) 买断式 回购 融入 基础 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A 、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的短 期信 用级 别; B 、 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其发行 人最 近 3 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应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A )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 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B ) 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同 一发 行人同 时 具有国 内信 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评 级的 , 以 国内 信用 级别为 准。 本基 金持 有的 短期融 资券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20 个交易 日内 对其 予以全 部减 持; (13)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除 第 (7)、 (11 ) 、 (12) 项外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对 于第 (7) 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2.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权证 ; (2) 可转换 债券 ; (3) 剩余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 债券; (4) 信用等 级 在 AAA 级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 以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 (6) 非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7) 中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制 。 3.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 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证券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证券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 十)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一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截 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 经审计 。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1,843,567,572.92 11.93 其中: 债券 11,843,567,572.92 11.9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256,854,265.29 4.29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82,599,014,544.28 83.21 4 其他资 产 560,927,723.57 0.57 5 合计 99,260,364,106.06 100.00 2 、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0.9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974,014,429.04 3.0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报告 期内债 券回购 融资 余额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为报告 期内 每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 占资产 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 20% 。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3 、 基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1)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0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06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52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 120 天情 况说 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未超 过 120 天。 (2)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12.59


3.09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12.2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33.1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5.4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39.22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2.59 3.09 4 、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存续 期超 过 240 天 情况 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未超 过 240 天。 5 、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2,796,216,261.08 2.91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557,643,373.57 3.7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557,643,373.57 3.70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499,646,510.53 0.52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4,990,061,427.74 5.19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8 其他 - - 9 合计 11,843,567,572.92 12.31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 6 、 报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70204 17 国开 04 11,700,000 1,167,240,782.80 1.21 2 150401 15 农发 01 8,500,000 850,980,302.57 0.88 3 170401 17 农发 01 7,400,000 739,267,853.21 0.77 4 111781399 17 重 庆农 村商行 CD144 6,900,000 688,626,931.35 0.72 5 179945 17 贴 现国 债45 6,000,000 596,073,855.16 0.62 6 179936 17 贴 现国 债36 5,300,000 528,734,186.45 0.55 7 111709325 17 浦 发银 行CD325 5,000,000 497,812,101.30 0.52 8 111714218 17 江 苏银 行CD218 5,000,000 493,073,285.38 0.51 9 179943 17 贴 现国 债43 4,700,000 467,227,798.83 0.49 10 111711336 17 平 安银 行CD336 4,000,000 394,176,533.83 0.41 7 、“ 影 子定 价 ” 与“ 摊 余成 本法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116%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034%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 值 0.0053% 报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 况说 明 本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负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未达 到 0.25% 。 报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 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正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未达 到 0.5% 。 8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9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 基金估 值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估 值对象 以买 入成本列 示, 按照票 面利 率或商 定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剩 余期 限内 按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每日计 提收 益。 (2 ) 华宝添益货币基金截 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持仓前十名证券中 的 17 平 安 银 行 CD336(111711336) 发 行主 体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收 到中 国银行 间 市场交 易商 协会 的通 报批 评和整 改通 知。 因其 作为 主承销 商, 对青 岛海 湾集 团有限 公司 未能按 照相 关自 律规 则的 规定及 时披 露公 司重 大资 产无偿 划转 相关 事项 , 未能 及时召 开 持有 人会议, 给予平安银行通 报批评处 分,责令平安银 行立即纠 正违规行为, 并针 对本 次事件 中暴 露出 的问 题进 行整改 。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 上述 上市公 司进 行进 一步 了解 和分析 , 认为 上述 处分 不会 对公司 的 投资价 值构 成实 质性 影响 , 因此 本基 金管 理人 对上 述证 券 的投 资判 断未 发生 改变。 报告 期内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其余 九名 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没有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查 或 在本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况。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560,927,309.84 4 应收申 购款 - 5 其他应 收款 413.73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560,927,723.57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十 二 、 基 金 的 业绩 本基金 业绩 数据 为截 止 2017 年9 月 30 日 的数 据, 本报告 中所 列数 据未 经审 计。 (一) 本报 告 期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收益 率 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12/27-2012/12/31 0.0499% 0.0045% 0.0184% 0.0000% 0.0315% 0.0045% 2013/01/01-2013/12/31 3.7382% 0.0026% 1.3500% 0.0000% 2.3882% 0.0026% 2014/01/01-2014/12/31 4.2821% 0.0023% 1.3500% 0.0000% 2.9321% 0.0023% 2015/01/01-2015/12/31 3.1508% 0.0029% 1.3500% 0.0000% 1.8008% 0.0029% 2016/01/01-2016/12/31 2.4201% 0.0007% 1.3500% 0.0000% 1.0701% 0.0007% 2017/01/01-2017/09/30 2.7271% 0.0007% 1.0097% 0.0000% 1.7174% 0.0007% 2012/12/27-2017/09/30 17.4648% 0.0027% 6.4282% 0.0000% 11.0366% 0.0027% 本报告 期B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收益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 收 益 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11/10-2015/12/31 0.2921% 0.0026% 0.1923% 0.0000% 0.0998% 0.0026% 2016/01/01-2016/12/31 2.5339% 0.0008% 1.3500% 0.0000% 1.1839% 0.0008% 2017/01/01-2017/09/30 2.9116% 0.0007% 1.0097% 0.0000% 1.9019% 0.0007% 2015/11/10-2017/09/30 5.8275% 0.0022% 2.5521% 0.0000% 3.2754% 0.0022% ( 二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 累 计净 值收益 率 变动 及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变 动的比 较 华宝 现 金添 益交 易型 货币 市场基金 累计净 值收益 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2012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注:1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 资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截 至2013 年6 月 27 日, 本基 金已 达到 合同规 定的 资 产配置 比例 。 2、 2015 年11 月9 日起 , 本 基金 新增 场 外B 类 基金 份额 ,2015 年11 月10 日 起有资 金进 入 申购, 上图 中其 累计 净值 收益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数据 的计 算起 始日期 为 2015 年11 月10 日。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十 三 、基金财产 (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 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十 四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二)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摊 余成 本法估 值 ,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入成 本列 示, 按票 面利 率或协 议利 率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照 实际 利率 法每 日计 提损益 。 本 基金 不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在有 关法 律法规 允许 交 易所短 期债 券可 以采 用摊 余成本 法估 值前 ,本 基金 暂不投 资于 交易 所短 期债 券。 2.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 结果, 基金 管理 人于每 一估值 日,采 用估 值技术 ,对基 金持有 的估 值对象 进行重 新评估 ,即 “影子 定价” 。 当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达 到 或 超 过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 合, 其 中, 对于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到 或 超过 0.5% 的 情形 ,基 金管 理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参 考成 交价 、市 场利率 等信 息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价值 重估 ,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更 能公 允地反 映基 金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同时 基金 管理人 应编 制并 披露 临时 报告。 3.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方法 估值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根据法 律法 规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 充 分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出 具加盖 公章 的书面 说明后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此 导致的 损失 不 承担责 任。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等 资产 。 ( 四) 估值 程序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每百 份基金已 实现 收益指 按照 相关法规 计算 的每百 份基 金份额 的 日净收 益 ,B 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按 照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 净收益 ,A 类基 金份 额 每 百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B 类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精 确到 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七 日年 化收益 率指 以日 结转 份额 方式将 最近 七个 自然日( 含节 假日) 的 A 类 基金份 额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B 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分 别折 算出 的年 收益 率, 精 确到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3 位,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每个工 作日 对基金资 产估 值。基 金管 理人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后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A 类基 金份额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B 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两 类基 金份 额 的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 价导致 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小 数点 后三 位以 内发 生差错 时, 视 为估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 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 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 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 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因 差错 而 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差错 责任 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赔偿 时,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偿 ; 追偿 过程 中产 生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 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差错 的责 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差错 处 理的原 则和 方法 如下 : (1) 当 基金 估值 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2) 估值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估 值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 (3)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 给 基 金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先 行赔付 , 基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差 ,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 值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益 ,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与面 值保 持一 致。 该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计算 基金 申购 与赎回 价格 的基 础。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A 类基 金份 额 每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B 类 基金 份 额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两类 基金 份额 的 七 日年 化收益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A 类 基金份 额 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 B 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两类 基金份 额的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A 类 基金 份额 每百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B 类 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两类 基 金份额 的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予以公 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会 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十 五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债 券利 息、 票据 投资 收益、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其 他收 入。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约 计入 收益 。 基 金净 收益为 基金 收益 扣除按 照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同 一类 别内 的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方式 为红 利再 投资 , 记入 投资 人收 益账 户, 免收再 投 资的费 用 。 投 资人 收益 账户 里的权 益和 其本 金 (投 资人 基金份 额 ) 一 起参 加当 日的 收益分 配, 并享有 同等 收益 分配 权 ; 3. 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采 用 “ 每日 分配 、 利 随本 清 ” 的原则 。 根据 每日 基金 收 益情况 , 以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为基准 , 为投 资人 每日 计算 当日收 益并 分配 , 记入 投资 人收益 账户 。 投资人 赎 回A 类 基金 份额 时, 其对 应比 例的累 计收 益将立 即结 清 , 以现 金支 付给投 资人 ; 若 累计收 益为 负值 , 则 从投 资人赎 回基 金款 中按 比例 扣除。 投资 人当 日收 益分 配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 第 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理 ; 4. 本 基金B 类 基金 份额 采 用 “ 每日 分配 、 按 月支 付 ” 的原则 。 根据 每日 基金 收 益情况 , 以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为基准 , 为 投资 人每 日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每日 分配所 得收 益参 与下一 日的 收益 分配 , 每 月集中 支付 。 每日进 行收 益计算 并分 配时 , 每 月累 计收益 支付 方 式 只采用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投资人 可通 过赎 回 B 类基 金份额 获得 现金 收益 ; 若 投资人 在每 月累 计收益 支付时 ,其累 计收 益为正 值,则 为投资 人增 加相应 的基金 份额; 其累 计收益 为负值 , 则缩减 投资人 基金份 额。 投资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 其对应 收益将 立即结 清; 若收益 为负值 , 则从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款中 扣除。 投资 人当 日 收 益分 配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 第 3 位 按去 尾原 则处 理; 5. 本 基金根据 每日收益 情况, 将当日收 益全部分 配,若 当日已实 现收益大 于零时 ,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等 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 6. 投 资人 卖出 部分 A 类基 金份额 时, 不支 付对 应的 收益; 但投 资人 全部 卖出 A 类基金 份额时 ,以 现金 方式 将全 部累计 收益 与投 资人 结清 ; 7. 当 日申购的 基金份额 自下一 个工作日 起享有基 金的收 益分配权 益;当日 赎回的 基金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份额及 其对 应的 收益 自下 一工作 日起 ,不 享有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权 益 ;


8. 投 资人 当日 买入的 A 类 基金份 额自 买入 当日 起享 有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当日卖 出 的A 类 基金 份额 自卖 出当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权 益 ; 9.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订 ,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四) 收益 分配 的公 告和 实施 本基金 每工 作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每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 开放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百份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B 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两类 基金 份额 的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应于 节假 日结束 后第 二个 自然 日, 披露节 假日 期间 的 A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百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B 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节假 日最 后一 日两 类基金 份额 的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 及节 假日后 首个 开放 日 的A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B 类 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两 类基金 份额 的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经中 国证监 会同意 ,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十 六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销售 服务 费; 4.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5.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8.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9. A 类基 金份 额 上 市费 及 年费; 10.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3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托 管人根 据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 月初五 个工作 日内、 按照 指定的 帐户路 径进行 资金 支付, 管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划 拨指令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划 后, 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符 ,及 时联 系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09%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托 管人根 据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 月初五 个工作 日内、 按照 指定的 帐户路 径进行 资金 支付, 管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划 拨指令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划 后, 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符 ,及 时联 系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25% ,销 售服 务费 计提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 H =E ×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托 管人根 据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 月初五 个工作 日内、 按照 指定的 帐户路 径进行 资金 支付, 管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划 拨指令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划 后, 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符 ,及 时联 系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4. 除管 理费 、 托 管费、 销售 服务费 之外 的基 金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规 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 支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 根据基 金发 展情况调 整基 金管理 费率 和基金托 管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书 面 确认 。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托 管 人( 或基 金 管理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以下 简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等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 到中 国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日 在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载 基金 合 同 生 效公告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中将 说明 基金 募集 情况 。 ( 五) 基金 资产净 值公 告、每 百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两 类基 金 份额的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公 告 1. 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生 效后,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回 前,基金 管理人 将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A 类 基金 份额 每百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B 类 基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两 类基 金份额 的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2. 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将 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 A 类基 金份 额每 百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B 类基 金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 两类基 金份 额的七 日 年化 收益率 ;若 遇法定 节假日 , 应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 二个 自然日 ,披 露节 假日 期间 A 类基 金份 额每 百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B 类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节假 日最 后一 日两类 基金 份额 的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以及 节假日 后首 个开 放 日A 类 基金份 额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B 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 收益和 两类 基金 份额 的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A 类基金 份额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B 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两 类基金 份额 的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A 类基 金份 额每 百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B 类基 金份 额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两类 基金 份额 的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A 类基 金份 额每 百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B 类基 金份 额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两类 基金 份额的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 (1)A 类 基金 份额 每百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A 类基 金份 额每 百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当日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当日 基金 份额 总额 ×100 其中, 当日 基金 份额 总额 包括截 止上 一工 作日 (包 括节假 日) 未结 转份 额 。 (2)B 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B 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当日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当日 基金 份额 总额 ×10000 其中, 当日 基金 份额 总额 包括截 止上 一工 作日 (包 括节假 日) 未结 转份 额 。 (3)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A 类/B 类基 金份 额按 日结 转的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公式 为 : 按日结转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 { [ ∏ ( 1 + R i 10000 ) 7 i = 1 ] 3 6 5 7 ? 1} × 100% 其中 , Ri 为最 近 i 个 自然 日 ( 包括 计算 当日 ) 的 A 类基金 份额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或 B 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采用 四舍 五入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第三 位。 ( 六) 基金 开始 申购 、赎 回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 2 日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公 告。 ( 七)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 易 3 个工 作 日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八)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九)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资 产 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资产 净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销售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4.当 “摊余成 本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5% 的 情形;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25.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十)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十三)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十 九 、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市 场风 险 货币市场 工具 价格因 受各 种因素的 影响 而引起 的波 动,将对 本基 金财产 产生 潜在风险 , 主要包 括: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货币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可能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从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货币市 场受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影响 , 而 经济 运行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从而 对基 金收益 产生 影响。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 波动会 导致 货币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基金 投资于 货币 市场工具 , 收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4) 购买 力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财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 货币市 场工 具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膨 胀抵 消, 从而 影响 基金财 产的 保值 增值 。 2 、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 或者 发行 债券 公司 信息披 露不 真实 、 不完 整, 都可能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和收益 变 化 。 3 、诈 骗舞 弊风 险 诈骗舞 弊风 险是 由于 货币 市场某 一参 与主 体人 员或 客户的 不诚 实 、 欺 骗及 不法 行为给 本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可能 性。 4 、影 子价 格和 摊余 成本 法 估值的 偏离 风险 由于本 基金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资产 净值 , 当 市场 利率出 现大 的波 动, 基金 的影子 价格 和 摊余 成本 法 的 估值 之间 可能会 发生 比较 大的 偏离 。 当两 者偏 离度 较大 时, 可 能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带来 损失 。 5 、当 日收 益为 负的 风险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作为货 币基 金, 在大 多数 情况下 , 每 日收 益为 正。 但在极 端情 况下 , 当 基金 卖出债 券所 得收益 及利 息收 入在 扣除 相关费 率之 后可 能为 负。 这时显 示的 基金 每 百 份收 益可能 为负 。 6 、流 动性 风险 开放式 基金 要随 时应 对投 资人的 赎回 , 如 果基 金财 产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 金, 或者变 现为 现金时 使基 金净 值产 生不 利的影 响, 都会 影响 基金 运作和 收益 水平 。 7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对于选 择买 卖的 投资 者而 言, 交 易费 用和二 级市 场流 动性 等因 素都会 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投资者 的投 资收 益 。 由 于货 币基金 的每 日 收益有 限,交 易费用 会降 低投资 人 的投 资收益 ;另 外, 二 级市场 的价格 受供 需关系 的影响 , 可能高 于或 低于 基金 的份 额净值 , 形成 溢价交 易或 折价交 易 。 当 溢价交 易时 , 买 入份 额的 投 资 人以 高于 面值 的价 格买 入本基 金, 投资 收益 减少, 而卖出 份额 的投 资 人 以高 于面值 的价 格 卖出本 基金 , 投资收 益增 加; 当折 价交 易时 , 买 入 份额的 投资 人以 低于 面值 的价格 买入 本基 金,投 资收 益增 加, 而卖 出份额 的投 资 人 以低 于 面 值的价 格卖 出本 基金 ,投 资收益 减少 。 当日申 购的 本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有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权益 ; 当日 赎回 的基金 份 额及其 对应 的收 益自 下一 工作日 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分 配权 益 。 投资 人当 日买入 的基 金份 额自买 入当 日起 享有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权益 ; 当 日卖 出的基 金份 额自 卖出 当日 起, 不 享有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权益 。 投 资人 卖出部 分 本 基金 份额 时, 不支付 对应 的收 益; 但投 资人份 额全 部 卖 出时, 以现 金方 式将 全部 累计收 益与 投资 人结 清 。 由于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可根 据基金管 理人 的要求 对 本 基金 当日 的赎 回申请 进行 总量控制 , 所以投 资人 可能 面临 无法 及时赎回 本 基金 的风 险。 8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场 判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息 不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9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交易型 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行 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因 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差 错 而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致 投资 人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金 管理 公 司、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人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2 、基金 通过销 售机构 代理 销售,但 是, 基金并 不是 销售机构 的存 款或负 债, 也没有 经 销售机 构担 保或 者背 书, 销售机 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本 金安 全。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二十、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 别; (3)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 法律 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适用 的相 关规 定提高 该等 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7) 提高销 售服 务费 率, 但 根据适 用的 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因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而 被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终止上 市的 情形 除 外; (10)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在不 提高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适用 的费 率 的前提 下, 设立 新的 基金 份额级 别, 增加 新的 收费 方式;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或 者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发生 变动 必 须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2. 关 于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 一份 A 类基金 份额 与 每 100 份 B 类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分 配权)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二十一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及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 自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 产; 2 )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 发 售基 金份 额; 4 )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非交易 过 户 等业 务的 规则 , 在 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决 定和 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 、 管理费 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6 )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 )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 获 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对 注 册登记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 )选 择、 更换 销售 机构,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服 务代理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对 其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选 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 的外 部机构 ;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A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B 类基 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两 类基 金份 额的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 对 于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6 )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 ) 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 各重要 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 复核 、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A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百份 基金 已实现 收 益、B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两类 基金份 额的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 行业 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和义务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利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同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义 务 1 )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 中因 任何原 因,自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 管理人的 代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份 A 类基 金份额 与 每 100 份B 类基 金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为体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 , 本 基金 合同 第十 部 分、 第十 一部 分及 基金 合 同其他 条款 中涉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议召 集权 、 召 集权、 计算 到会或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持 有人所 代表 的 基金份 额数 量、 表决 权等 需要统 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份 额及 其占 总份 额比 例时, 每一 份 A 类基金 份额 均与 每 100 份B 类基 金份 额代 表同 等权 利 。 2.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的 ,经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或持 有 基金份 额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10%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 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 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法 律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法律 法 规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8) 提高 销售 服务 费率 ,但 根据适 用的 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9)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10)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1) 终止 A 类 基金 份额 上 市, 但因 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而 被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终止上 市 的情形 除外 ; 1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 现以 下情形 之一 的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 基金 合 同,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 在不 提 高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适 用的费 率的 前提下 ,设 立新 的基 金份 额级别 ,增 加新 的收 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 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或者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发生 变动必 须 对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或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定 外,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 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当向 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集人( 以下简 称“ 召集人 ”) 负责 选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 理投票 的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 效 期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2 ) 采 用通 讯方式 开会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 、 通讯方 式开 会及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开 会。 2)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 场开 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如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5)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 效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下 同) ; ②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注册 登记资 料 相 符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①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 告 ; ②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③ 召 集 人 在 监 督人 和 公 证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照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取 和 统 计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④ 本 人 直 接 出 具书 面 意 见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所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⑤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受 托 代 表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代 理人 提 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6.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以 在 大 会 召集 人 发 出 会 议通 知 前 就 召开 事 由 向 大 会召 集 人 提 交需 由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 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 案进行 修改 ,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及 时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由大 会主持 人按 照规 定 程序宣 布会议 议事 程序 及 注意事 项,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的, 其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 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会 议人员 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一 份 A 类基 金 份额具 有 一票表 决权 , 所 持每 100 份 B 类基 金份额 具有 一票 表决 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 过 方 为有效,除下 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经 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三 分 之二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 合同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4)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除非在 计票 时有 充 分的相 反证据 证明 ,否 则 表面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列 的各项 议题 应当 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推 举 两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 监票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出 席, 则大 会主 持人 可自行 选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 布计票 结 果 。 3) 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 可 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大会 主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果 有 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 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9.生效 与公 告 (1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2)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大会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0.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和终 止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 金合 同变更 内容 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 ,应 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变更 基金 类别 ; 3)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4)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5)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6)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 据适用 的相 关规 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7)提高 销售 服务 费率 ,但 根据适 用的 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8)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9)终止 基金 上市 , 但 因基 金 不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 情形 除 外 ; 10)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1)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 在 不提 高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适用 的费率 的 前提下 ,设 立新 的基 金份 额级别 ,增 加新 的收 费方 式;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 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或者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发生 变动必 须 对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4)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5)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 于变 更基金 合同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 自 生效之 日 起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 金管理 人因解 散、 破产、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务 ; (3)基 金托管 人因解 散、 破产、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 托管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 五)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和获 得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销售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二 十 二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成立时 间:2003 年3 月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基金字[2003]19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 发放 短期 、 中期 、 长 期贷 款; 办 理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买卖 、 代理 买卖外 汇;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 务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门 批准 的 其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 投 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 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1) 现金; (2) 通知存 款; (3) 短期融 资券 ; (4)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5)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 (6) 期限 在 1 年 以内 ( 含 1 年)的 债券 回购 ; (7)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8) 期限 在 1 年 以内 ( 含 1 年)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以 下简称 “央 行票 据” ); (9)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中 期票 据; (10)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2)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3) 本基金 投资 于定 期存 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0% , 据协 议可 提 前支取 且 没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可不 受此 限制 ; (4) 本基金存放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5) 在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展期; (6)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和短期 融资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0% ; (7) 本基金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 金余额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8) 本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 债券的 摊 余成本总 计不 得超过 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金不得 投资 于以定 期存 款利率为 基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 (9) 买断式 回购 融入 基础 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A 、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的短 期信 用级 别; B 、 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 其发行 人最 近 3 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应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A )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 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B ) 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信用 级别 。 同一 发 行人同 时 具有国 内信 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评 级的 , 以 国内 信用 级别为 准。 本基 金持 有的 短期融 资券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20 个交易 日内 对其 予以全 部减 持; (13)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或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 关限制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 , 除 第(7 ) 、 (11 ) 、 (12)项外,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10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对 于第(7) 项,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3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 十五条 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示 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禁 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如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告。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已成 交的关 联交 易 , 基金 托管 人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发 生 , 只 能 进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标准 的 、 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 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 交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新 , 新 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 如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手 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法 律责任 及损 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 仍未承 担违 约 责任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责任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失 先行 予以 承担 , 然 后再向 相关 交易 对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5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银行 存 款进行 监督 。 在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前 , 基金管 理人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名 单 , 并 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范围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对 于不 符合 规定 的银 行存款 ,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拒 绝执 行, 并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1 )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依照 监管部 门的 要求 对基 金存 款银行 的资 质进 行检 查, 并建立 健 全银行 定期 存款 的业 务流 程、 岗位 职责 、 风 险控 制 措施和 监察 稽核 制度 , 加 强对投 资银 行存 款的信 用风 险、 交易 对手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道德 风险、 操作 风险 等各 类风 险的管 理, 切实 防范投 资风 险。 如因 市场 发生剧 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 的支付 结算 ,并 承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银行 存款时 ,应 就相 关事 宜在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的 投资” 和“ 风 险揭示 ”部 分予 以披 露, 进行风 险揭 示。 (2 ) 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银 行存款 之前 , 需与 存款 银 行总行 ( 本基 金托 管人 除 外) 或其 授权分 行签 订总 体合 作协 议, 将 资金 存放 于存 款银 行总行 或其 授权 分行 指定 的分支 机构 , 并 与存款 银行 签订 具体 存款 协议。 具体 存款 协议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以下 内容 : 1 )存 款账 户必 须以 基金 名 义开立 ,并 加盖 基金 管理 人公章 ,账 户名 称为 基金 名称。 2 ) 协 议须 约定 存款 类型、 期限、 利率 、 金 额、 账号、 起止时 间, 存款 银行 经办 行名称 、 地址及 进款 账户 。 3 ) 协议须 约定 基金 托管人经 办行 名称 、地址 和账 户, 且该 基金 账户为 唯一 回款 账户 , 任何情 况下 ,存 款银 行都 不得将 存款 本息 划往 任何 其他账 户。 4 ) 资 金汇 划须通 过人 民银 行支付 结算 系统 , 存 款银 行经办 行须 满足 基金 托管 人的查 询 要求, 在查 复内 容中 须明 确资金 到账 时间 、金 额、 所入账 户名 称、 账号 。 5 ) 存 款存 续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应 督促 存款 银行 经办 行定期 向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提供存 款余 额对 账单 。 6 )未 支取 存款 受损 责任 由 存款银 行承 担。 7 ) 协议 须约 定存 款银 行不 得接受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任何 一方 单方 面提 出的对 存 款进行 更名 、 转 让、 挂失 、 质押 、 撤 销、 变 更印 鉴 及回款 账户 信息 等可 能导 致财产 转移 的操 作申请 。 8 ) 为 防范 特殊情 况下 的流 动性风 险, 存款 银行 须提 供提前 支取 时的 支付 保证 承诺和 利 息计付 等具 体安 排。 9 ) 需要 由存 款银 行提 供上 门送 、 取 单服 务的 , 应在 存款协 议中 明确 , 存款 银 行对存 款 证实书 的真 实性 负责 , 并 承担移 交过 程中 由于 存款 证实书 丢失 、 损毁 、 被 人 为调换 等所 引发 的一切 后果 。 (3 ) 办理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 款的开 户 、 全 部提 前支 取 、 部 分提 前支 取或 到期 支 取可采 取 以下方 式办 理: 1 )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持授 权委 托书共 同全 程办 理, 基金 管理人 上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述事项 被授 权人 员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洽谈 存款 事宜 并签订 存款 协议 的人 员不 能为同 一人 。 2 ) 由存 款银 行提 供上 门送 、 取 单服 务 。 存 款银 行要 事先指 定经 办人 员 , 提 供 经办人 员 的姓名 、身份 证号码 。在 上门送 、取单 时,存 款银 行经办 人员应 携带单 位介 绍信/授 权书 以 及个人 身份 证件 ,以 便托 管行进 行核 查。 (4 )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银行 存款或 办理 存款 支取 时, 需提前 发送 投资 指令 及其 它相关 证 明材料 到基 金托 管人 处,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履 行相 应的 业务 操作 程序。 如基 金管 理人提 前支 取或 部分 提前 支取定 期存 款, 导致 出现 利息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补 足已 提取 资金部 分的 息差(即 本基 金 已计提 的资 金利 息和 提前 支取时 收到 的资 金利 息差 额)。 如发 生逾 期支取 ,托 管银 行不 承担 相应利 息损 失及 逾期 支取 手续费 。 (5 )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应符合 以下 规定 : 1 )基 金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有 关投资 范围 的约 定投 资银 行存款 。 2 ) 基 金投 资于 定期 存款 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百分 之三 十 (基 金 投资于 有 存款期 限、 但根 据协 议可 提前支 取且 没有 利息 损失 的,不 受此 限) 。 3 ) 基 金的 存款银 行应 当是 具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 业务资 格 或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 管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4 )货 币市 场基 金可 以投 资 于现金 、通 知存 款、1 年 以内( 含1 年) 的存 款。 5 )投 资定 期存 款的 期限 不 得超过 一年(含 一年) ,且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6 ) 存 放在 具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分 之 三十。 7)存放 在不 具有基 金托 管 资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 存 款,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百 分 之五。 基金托 管人 将据 此监 督。 (6 )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时, 应本 着便 于基 金的 安 全保管 和日 常监 督核 查的 原则 , 尽 量选择 基金 托管 账户 所在 地的基 金托 管人 分支 机构 。 (7 ) 法律 法规 或者 监管 部 门对上 述业 务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 每 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 支 及收 入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7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作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 、 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9 、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10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及 债券 托管 专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 百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 包 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1 、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债 券托 管专 户。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 与独立 。 (5 )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方可 另 行协商 解 决 。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中 国结 算公 司结 算数 据完成 场内 交易 交收 、 托 管资产 开户 银行 扣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用 ) 。 (6 ) 对于 因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2 、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 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开 立的 “ 基 金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本基 金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具 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 )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 、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 营 业机 构开 立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2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 、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并代 表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 保基金 、 交收 价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5 )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 、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银 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的 有关 规 定,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银 行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 构开 立债券 托管 账户 , 持 有人 账户和 资金 结算 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主 协议 。 6 、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 可 以根 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证 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书 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人 存放 于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库 ,保管 凭证由 基金 托管人 持有。 有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办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资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 、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 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年 度审 计 合同、 基 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 生的 重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 后及 时以加 密方 式 将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 百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百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规 定公告 。 2 、 复 核程 序 基 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 益率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应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按相 关法 规 承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 协议 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 争议,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 解不能 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 按 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协议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协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进行 修改 。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托管 协议 应当终 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二十 三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人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宝 基 金账户 的销 售网 点更 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 、 邮编 和电 子邮 箱地址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将 负责 寄送以 下资 料: 1 、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 人将 在每月 度结 束后的3 个工作 日内, 向已 经定制了 电子 对账单 服务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供电 子对 账单 。 如基 金持 有人 因特 殊原 因需要 获取 指定 期间 的纸 质对账 单, 可拨 打我公 司客 服电 话400-700-5588 ( 免长 途话 费) 、021-38924558 , 按 “0” 转人 工服务, 提供 姓名、 开户 证件 号码 或基 金账号 、 邮 寄地 址、 邮政 编码、 联系 电话 , 客 服人 员核对 信息 无误 后,为 基金 持有 人免 费邮 寄纸质 对账 单。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以说 明或 电子 形式向 投资 人寄 送基 金其 他信息 资料 。 ( 二)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 为基 金投资 人提 供网 上查 询、 网上资 讯 服务。 (三) 资讯 服务 1 、 投资 人如 果想 了解 申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 户份额 、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 信息, 可拨打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 ,021-38924558 该 电话 可 转人工 座席 。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 -50499663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 四)客 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 书信 、 电 子邮 件、 传真 等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 投资 人还 可以 通过 代销机 构的 服 务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二十四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本报 告期 内 , 本基 金在 指 定媒体 刊登 的公 告如 下:


告日期 公告名 称 2017/12/27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更名 事宜 的公 告 2017/10/25 华宝兴 业现 金添 益交 易型 货币市 场基 金 2017 年第3 季度报 告 2017/09/29 华宝兴 业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放 式基 金增 加国 联证 券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定期 定 额投资 业务 及参 与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09/25 华宝兴 业现 金添 益交 易型 货币市 场基 金2017 年“ 国 庆节 ” 假期 前暂 停申 购业 务 的公告 2017/08/25 华宝兴 业现 金添 益交 易 型 货币市 场基 金 2017 年半 年 度报告 (摘 要) 2017/07/20 华宝兴 业现 金添 益交 易型 货币市 场基 金 2017 年第2 季度报 告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二十 五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宝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二十六 、 备 查 文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办 公场 所备 投资人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华宝 现金 添益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华宝 现 金添 益交 易 型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华宝 现 金添 益交 易 型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华宝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查阅 或下载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 托 管 协议及 基金 的各种 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