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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招益一年定开债(002215)

招商招益一年定开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 人: 招 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民生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截止日:2017 年12 月25 日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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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 示 
招商招 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 简称“ 本基 金” ) 经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5 年 11 月 26 日《关 于准 予招 商招 益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的
批复》 (证 监许 可【2015 】2755 号 文) 注册 公开 募 集。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 正式 生效 。本 基金 为 契约型 开放 式。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称 “本 基金 管理 人” 或“管 理人 ” ) 保 证招 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中国证监会对 基金 募集的注册审
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 合规 为基础,以充分的信 息披 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 核心 ,以加强投资
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 统性 风险为目标。中国证 监会 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 及市 场前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 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 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等信 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 证最低收益。当投资 人赎 回时,所得或会高于 或低 于投资人先前
所支付 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明 书有 任何 疑问 ,应 寻求独 立及 专业 的财 务意 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 , 投资 者 在 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 了解 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 整体政治、经济、社 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 基金投资人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 动性风险,投资者申 购、 赎回失败的风险,基 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等 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投资 人在 认购 ( 或申 购 )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
书和基 金合 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每六个月更 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 束之日后
的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 截至每 六个 月的 最后 一日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7 年 12 月 25 日, 有关 财务 和业 绩表 现数据 截
止日 为2017 年9 月30 日 ,财务 和业 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计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民 生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已 于2018 年1 月19 日 复核 了本 次更 新的招 募
说明书 。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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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1 绪言 ............................................................................................................................................. 4 
§ 2 释义 ............................................................................................................................................. 5 
§ 3 基 金管 理人 ................................................................................................................................. 9 
§ 4 基 金托 管人 ............................................................................................................................... 20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6 
§ 6 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 的生效 ............................................................................................... 35 
§ 7 基 金的 封闭 期和 开放 期 ........................................................................................................... 36 
§ 8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及转换 ............................................................................................... 37 
§ 9 基 金的 投资 ............................................................................................................................... 44 
§ 10 基 金的 业绩 ............................................................................................................................. 53 
§ 11 基金 的财 产 ............................................................................................................................. 54 
§ 12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55 
§ 13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59 
§ 14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61 
§ 15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 冻结 与解冻 ..................................................... 64 
§ 16 基 金的 会计 和审 计 ................................................................................................................. 67 
§ 17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8 
§ 18 风 险揭 示 ................................................................................................................................. 73 
§ 19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6 
§ 20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8 
§ 21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98 
§ 22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15 
§ 23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7 
§ 24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18 
§ 25 备 查文 件 ............................................................................................................................... 119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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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 法》 ”) 等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 招商 招 益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 性承担法律责任。本 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 其他 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载 明 的 信 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 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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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 招益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 、 《基 金合 同》 : 指 《 招 商 招 益一 年 定 期 开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合 同 》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托管协 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人 就 本 基 金 签订 之 《 招商招 益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对 该 托管协 议 的 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 《 招 商 招 益一 年 定 期 开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招 商招 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法律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效 并 公 布 实施 的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规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政 规 章 以 及其 他 对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有约 束 力 的 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


《基金 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 第 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会 议通 过 ,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 同 年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及 颁 布机 关 对 其不时 做 出 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 同年8 月8 日实施 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运 作管 理 办 法 》 及颁 布 机 关对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 承担义 务 的 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资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 在 中华 人 民 共和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经 有 关 政 府部 门 批 准 设 立并 存 续 的企业 法 人 、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律 法 规 规 定可 以 投 资 于 在中 国 境 内依法 募 集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 投资人 、投 资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者以 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或 销 售 机 构宣 传 推 介 基 金, 发 售 基金份 额 ,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等 业务 ; 销售机 构 : 指 招商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以 及 符 合 《 销售 办 法 》和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件 , 取 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 资格 并 与 基金管 理 人 签 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 登记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 过 户、 清 算 和 结 算业 务 , 具体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的 建 立 和 管理 、 基 金 份 额登 记 、 基金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 放 红 利 、 建立 并 保 管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 登记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务 的 机 构 。基 金 的 登 记 机构 为 招 商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或接受招商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委 托代 为 办 理登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金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其 持有 的 、 基金管 理 人 所 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 基金交 易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人 通 过 该销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赎 回 、 转 换及 转 托 管 业 务和 交 易 基金而 引 起 的 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到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条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监 会 办 理 基金 备 案 手 续 完毕 , 并 获得中 国 证 监 会 书面确 认的 日期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 合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 基金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基金募 集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发 售 之 日 起至 发 售 结 束 之日 止 的 期间, 最 长 不 得 超过3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 封闭期 : 指 自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包 括该 日 ) 起或每 一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的次 日 ( 包 括该 日 ) 起 至 次一 年 年 度对日 ( 包 括 该 日 ) 的 期 间 。如 次 一 年 年度 对 日 为 非 工作 日 , 则该日 的 下 一 工 作 日 为 该 封 闭期 的 最 后 一日 , 如 次 一 年年 度 没 有对应 的 日 历 日 期 , 则 以 下 一个 工 作 日 为该 封 闭 期 的 最后 一 日 。本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包括 该 日 )起至 次 一 年 年 度 对 日 ( 包 括该 日 ) 的 期间 。 第 二 个 封闭 期 为 自首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包 括 该 日 )起 至 次 一 年 度对 日 ( 包括该 日 ) 的 期 间 , 以 此 类 推。 本 基 金 在封 闭 期 内 不 接受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转 入、转 换转 出等 交易 申请 ; 开放期 : 本 基 金 自 封 闭期 结 束 之 日的 下 一 个 工 作日 起 ( 包括该 日 ) 进 入 开 放 期 , 期 间可 以 办 理 申购 与 赎 回 业 务。 本 基 金每个 开 放 期 原 则上不 少 于5 个 工作 日且 最长不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开放期 的具 体 时 间 以 基 金管 理 人 届 时公 告 为 准 , 且基 金 管 理人最 迟 应 于 开 放期的 2 日前 进行 公告 。 如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法 按 时 开 放申 购 与 赎 回 业务 的 , 开放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抗 力 或 其 他情 形 影 响 因 素消 除 之 日的下 一 个 工 作 日起, 继续 计算 该开 放期 时间, 直至 满足 开放 期的 时间要 求;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规 定 时 间 受理 投 资 人 申 购、 赎 回 或其他 业 务 申 请 的开放 日 ; T+n 日 :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n 为 自然 数;


年度对 日: 指 某 一 特 定 日期 在 后 续 日历 年 度 中 的 对应 日 期 ,如该 对 应 日 期 为 非 工 作 日 ,则 顺 延 至 下一 个 工 作 日 ,若 该 日 历年度 中 不 存 在 对应日 期的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 开放日 : 指 开 放 期 内 销售 机 构 为 投资 人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或 其 他 业务的 工作 日; 开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业务 规则 》 : 指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办 理登 记业务 的相 应规 则; 认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期 内 , 投 资人 根 据 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的 开 放期 内 , 投 资 人根 据 基 金合同 和 招 募 说 明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赎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的 开 放期 内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按基 金 合 同 和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 招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 基金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按 照 基金 合 同 和 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请 将 其 持 有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 某一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 同 销 售机 构 之 间实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有 关 销 售 机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 每 期 申购 日、扣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式 , 由 销 售机 构 于 每 期 约定 扣款日在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巨额赎 回 :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 的 基 金总份 额 的20% ,即 认为 是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 元 :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得 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 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法 收 入 及 因运 用 基 金 财 产带 来 的 成本和 费 用 的 节 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 指 购 买 的 各 类证 券 及 票 据价 值 、 银 行 存款 本 息 和基金 应 收 款 项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 基金资 产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金 资 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确 定 基 金资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 指定媒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用 以进 行 信 息 披 露的 报 刊 、互联 网 网 站 及 其他媒介 ; 不可抗 力 :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不 能预 见、 不 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观 事 件 。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7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 公司 沿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 设 立 , 是 中 国 第 一 家 中 外 合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公 司 由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 、中国电 力财 务有限公司 、中国华 能财 务有限责任 公 司、中远财务有限责 任公 司共同投资组建。经 公司 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 证监 会批准,公司 的 注 册 资 本 金 已 经 由 人 民 币 一 亿 元 (RMB100 ,000 ,000 元 ) 增 加 为 人 民 币 二 亿 一 千 万 元 (RMB210 ,000 ,000 元)。 2007 年 5 月, 经公 司股 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受 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 公司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 责任 公司、中远财务有限 责任 公司及招商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分 别 持 有 的 公 司 10 %、10 %、10 %及 3.4% 的 股 权 ; 公 司 外 资 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 资 ) 受 让招 商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持 有的 公 司3.3% 的股 权。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 ,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股 东及股权结构为:招 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 资) 持有 公司 全部 股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审议 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 同意, 荷兰 投资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持有 的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1.6% 股权转让 给招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11.7% 股权转 让 给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上述股 权转 让完成后,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 权结 构为: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持有全部 股权 的55 %, 招商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45 %。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总行 设在 深 圳,业 务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4 月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 股票 代码 :600036)。 2006 年9 月 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 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 ,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 成为拥有 证券市场业 务全牌 照的一 流券商。2009 年 11 月, 招商证券在 上海证 券交易 所上市(代 码 600999 )。 公 司 将 秉 承 “ 诚 信 、 理 性 、 专 业 、 协 作 、 成 长 ” 的 理 念 , 以 “ 为 投 资 者 创 造 更 多 价 值”为使命,力争成 为中 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 “差 异化竞争优势、一流 品 牌” 的 资 产 管 理 公司。 3.2 主要 人员情 况 3.2.1 董事会 成员 李浩先生,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 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美 国南加州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 高级会 计师 。1997 年 5 月 加入招 商银 行任 总行 行长 助理,2000 年 4 月至2002 年3 月兼 任招 商银行 上海 分行 行长 ,2001 年12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 副行长 ,2007 年 3 月起 兼任 财务 负责 人 ,2007 年 6 月 起担 任招 商 银行执 行董 事,2013 年5 月起担 任招 商 银行常务副行长,2016 年 3 月起兼任深圳市招银 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 限公司副董事 长。现 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女士 ,毕业 于美国 纽约州立大 学,获 经济学 博士学位。2001 年加入 招 商证券, 并于 2004 年1 月至 2004 年 12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 至南方 证券 行政 接管 组任 接管组 成员 。 在加入 招商 证券 前, 邓女 士曾 任 Citigroup (花 旗集 团) 风险 管理 部高 级分 析 师。现 任招 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裁 兼首席风险官,分管 风险 管理、公司财务、结 算及 培训工作;兼 任中国 证券 业协 会财 务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副主 任委 员。现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 金旭女 士,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究生 。1993 年7 月至2001 年11 月 在中 国证 监会 工 作。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 华夏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2004 年7 月至2006 年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2006 年1 月至2007 年5 月 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董 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董事 长。 吴冠雄 先生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 法律 从业 经历 。1994 年8 月至1997 年9 月 在 中国北 方 工业公 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 员。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 新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 法律 顾问 。1999 年 2 月 至今 在北 京市 天元 律师事 务所 工作 ,先 后担 任专职 律师 、 事 务所权 益合 伙人 、事 务所 管理合 伙人 、事 务所 执行 主任和 管理 委员 会成 员。2009 年 9 月至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 今兼任 北京 市华 远集 团有 限公司 外部 董事 ,2016 年 4 月 至今 兼任 北京 墨迹 风云科 技股 份 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2016 年12 月 至今 兼任 新世 纪医 疗 控股有 限公 司( 香港 联交 所上市 公司 ) 独立董 事,2016 年11 月 至 今任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第 三届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专 家咨 询 委员会 委员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王莉女士,高级经济师。 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 国语学院,历任中国 人 民解 放 军 昆 明军区三局战士、助 理研 究员;国务院科技干 部局 二处干部;中信公司 财务 部国际金融处 干部、银 行部资金 处副处 长;中信 银行(原 中信实业 银行) 资 本市场部 总经理 、行长助 理 、 副 行 长 等 职 。 现任 中 国 证券 市 场 研 究 设 计中 心( 联办) 常务干事兼基金部 总经理 ;联办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等。 现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何玉慧女士 ,加拿 大皇后 大学荣誉商 学士,26 年 会 计从业经历 。曾先 后就职 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加 入香 港毕 马威 会 计师事 务所 , 2015 年 9 月退 休前 系香 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 务所 金融 业内部 审计 、风 险管 理和 合规服 务主 管 合伙人 。2016 年8 月 至今 任泰康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2017 年 9 月至今 任汇 丰 前海证券公司独立董 事, 同时兼任多个香港政 府机 构辖下委员会的委员 和香 港会计师公会 纪律评 判小 组委 员。 现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孙谦先生, 新加坡籍 ,经 济学博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就 读于北 京大学 、复旦大 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 获得 学士 、工商 管理 硕 士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 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 学商 学院副教授、厦门大 学任 财务管理与会 计研究院院长及特聘 教授 、上海证券交易所高 级访 问金融专家。现任复 旦大 学管理学院特 聘教授和财务金融系 主任 。兼任上海证券交易 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和上 海期货交易所 博士后工作站导师, 科技 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 科技 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 项目 负责人。现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3.2.2 监事会 成员 赵斌先生,毕业于深圳大 学国际金融专业、格林威 治大学项目管理专业,分 别获经济 学学士 学位 、理 学硕 士学 位。1992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 ,历 任招 商银 行证 券部员 工、 福 田营业 部主 任、 海口 营业 部经理 助理 、经 理;1999 年1 月至2006 年1 月 ,历 任招商 证券 经 纪业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深 圳龙岗 证券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 主持 工作 ) 、深 圳南 山 南油大 道营 业 部经理 ;2006 年1 月至2009 年4 月 ,担 任招 商证 券 私人客 户部 总经 理;2008 年4 月至2016 年1 月, 担任 招商 证券 零 售经纪 总部 总经 理, 期间 于2013 年4 月至2014 年1 月兼任 招商 证 券渠道 管理 部总 经理 。赵 斌先生 亦于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5 月担 任招 商 证券职 工代 表监 事。2016 年1 月起 至今 , 赵斌先 生担 任招 商证 券合 规总监 。同 时, 赵斌 先生 于2008 年7 月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 起担任 招商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于 2015 年 7 月起 担 任招商 证券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现 任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周松先 生,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 加入 招商 银行 ,1997 年 2 月至2006 年6 月 历任 招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2006 年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招 商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 工作) 。2010 年6 月 至2012 年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2012 年9 月至 2014 年 6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行 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2014 年12 月起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同 业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2016 年 1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投行 与金融 市场 总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罗琳女士, 厦门大 学经济 学硕士。1996 年 加入招 商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投资银 行部,先 后担任项 目经理、 高级经 理、业务 董事;2002 年 起 参与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筹备, 公司 成 立 后 先 后 担 任 基 金 核 算 部 高 级 经 理 、 产 品 研 发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 产 品 运 营 官,现 任首 席市 场官 兼市 场推广 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鲁丹女 士, 中山 大学 国际 工商管 理硕 士;2001 年加 入美的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Oracle ERP 系统 实施 顾问 ;2005 年5 月至2006 年12 月 于韬 睿惠悦 咨询 有限 公司 任咨 询顾问 ;2006 年12 月至2011 年2 月于 怡安翰 威特 咨询 有限 公司 任咨询 总监 ;2011 年2 月至2014 年3 月 任倍智人才管理咨询 有限 公司首席运营官;现 任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人力 资源部总监、 公司监 事,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扬先生, 中央财 经大学 经济学硕士 ,2002 年加 入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历任基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现 任产 品研 发一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3.2.3 公司高 级管 理人员 金旭女 士,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钟文岳 先生 ,常 务副 总经 理,厦 门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1992 年7 月至1997 年4 月于中 国 农村发 展信 托投 资公 司任 福建 (集 团 ) 公 司国 际业 务部经 理;1997 年4 月至2000 年 1 月于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任九 江营 业部 总经 理;2000 年1 月至2001 年1 月 任厦门 海发 投 资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2001 年1 月至2004 年1 月 任深圳 二十 一世 纪风 险投 资公司 副总 经 理;2004 年1 月至2008 年11 月任 新江 南投 资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 任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2015 年6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兼 招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3 沙骎先 生, 副总 经理 ,南 京通信 工程 学院 工学 硕士 。2000 年11 月 加入 宝盈 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历 任 TMT 行业 研 究员、 基金 助理 、交 易主 管;2008 年 2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历任交易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量化& 保 本投资事业部总经 理;2015 年加 入招商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公司 副总经理 兼招商资 产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董 事。 欧志明先生 ,副总 经理, 华中科技大 学经济 学及法 学双学士、 投资经 济硕士 。2002 年 加入广 发证 券深 圳业 务总 部任机 构客 户经 理;2003 年4 月至2004 年7 月 于广 发证券 总部 任 风险控 制岗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2004 年 7 月 加入 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任法律 合规 部 高级经理、副总监、 总监 、督察长,现任公司 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 兼任 招商财富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兼 招商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杨渺先生, 副总经 理,经 济 学硕士。2002 年起先 后 就职于南方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巨 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 任金融工 程研究员 、行业 研究员、 助理基金 经理。2005 年加 入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历 任高级数 量分析 师、投资 经理、投 资管理 二部(原 专 户资产投 资部) 负责人 及总 经理 助理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潘西里先生 ,督察 长,法 学硕士。1998 年 加入大 鹏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法律部 ,负责法 务工作 ;2001 年10 月 加入 天同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核 部, 任职 主管 ;2003 年2 月 加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 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 及处长;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公司 督察 长。 3.2.4 基金经 理 刘万锋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2005 年 7 月 加入 北京 吉 普汽车 有限 公司 任财 务岗 ,从事 财 务管理 工作 ,2009 年 7 月 加入国 家开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资金 局, 任交 易员 ,从事 资金 管 理、流 动性 组合 管理 工作 ,2014 年 6 月 加入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任助 理基金 经理 , 从事利率市场化研究,现 任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 理时间:2015 年 1 月 14 日至 今) 、招 商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基 金经 理( 管 理时间 :2015 年6 月9 日 至今 ) 、招 商 招益一 年定 期开 放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时 间:2015 年12 月 25 日至 今 ) 及 招 商招瑞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时 间:2016 年3 月9 日 至今 )。 3.2.5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公 司 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如 下 成 员 组 成 : 总 经 理 金 旭 、 副 总 经 理 沙 骎 、 副 总 经 理 杨 渺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量 化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吴 武 泽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裴 晓 辉、交 易部 总监 路明 、国 际业务 部总 监白 海峰 。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4 3.2.6 上述人 员之 间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3.3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职责 。 3.4 基金 管理人 的承 诺 1、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不得 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金法》 、《运作 办法》 、《销 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等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法 行为 的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露 因职务便 利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利 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5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 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 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 相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 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 4、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 约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6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5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 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 从决 策层到 管理 层和 操作 层的 全面监 督和 控制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监事 会:监事 会依照 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 对公司 经营管理 活动、董 事和公 司管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董事 会风险控 制委员 会:风险 控制委员 会作为 董事会下 设的专门 委员会 之一, 负 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 的内 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 合法 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负 责决定公司风 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 检查 其执行情况,审查公 司关 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 内部 审计和业务稽 查情况 等。 (3)督察 长:督察 长负责 监督检查 基金和公 司运作 的合法合 规情况及 公司内 部风险 控 制 情 况 , 并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督 察 长 发 现 基 金 和 公 司 存 在 重 大 风 险 或 隐 患,或发生督察长依 法认 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 形以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 情形时,应当 及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4)风险 管理委员 会:风 险管理委 员会是总 经理办 公会下设 的负责风 险管理 的专业 委 员会,主要负责对公 司经 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和重 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并作 出决策,并针 对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 中发 生的重 大突 发性 事件 和重 大危机 情况 ,实 施危 机处 理机制 。 (5)监察 稽核部门 :监察 稽核部门 负责对公 司内部 控制制度 和风险管 理政策 的执行 情 况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理 报告 。 (6)各业 务部门: 风险控 制是每一 个业务部 门和员 工最首要 的责任。 各部门 的主管 在 权限范围内,对其负 责的 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 风险 控制。员工根据国家 法律 法规、公司规 章制度 、道 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自己 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律 。 3、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 部控 制大 纲》 和 《 法 规遵循 政策 ( 风险 管理 制 度) 》 , 它 们是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和 总揽 ,是 对公 司章 程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开 。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7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 档案管理制度、业绩 评估 考核制度、人力资源 管理 制度和危机处 理制度等。部门管理 办法 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 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 位设置、岗位 责任进 行了 规范 。业 务管 理办法 对公 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进 行了 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一 系 列 的 具 体 制 度 构 成 , 具 体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法 规 遵 循 政 策 、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业 务 隔 离 制 度 、 标 准 化 作 业 流 程 制 度 、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权 限 管 理 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等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 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 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 责是依据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 赋予 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 的程 序和适当的方 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 行公 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包 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 制度 的健全性、合 理性和有效性、检查 公司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 公司 规章制度的情况、进 行日 常风险控制的 监控工 作、 执行 公司 内部 定期不 定期 的内 部审 计、 调查公 司内 部的 违法 案件 等。 4、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 优 先和 风 险 控 制 的 理 念 , 培 养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营 造 一 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 文化 氛围和环境,使全体 员工 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 法规 、管理层的经 营思想、公司的规章 制度 并自觉遵循,使风险 意识 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 个岗位和各个 业务环 节。 (2) 风险 评估 公 司 对 组 织 结 构 、 业 务 流 程 、 经 营 运 作 活 动 进 行 分 析 , 发 现 风 险 , 并 将 风 险 进 行 分 类,找出风险分布点 ,并 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 估, 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 原因 ,采取定性定 量 的 手 段 分 析 考 量 风 险 的 高 低 和 危 害 程 度 。 落 实 责 任 人 , 并 不 断 完 善 相 关 的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 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 则。基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营 销 部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相 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告 系统 ,形 成了 权责 分明、 严密 有效 的三 道监 控防线 :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8 a.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 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 分工、职 责明确,并有相应的 岗位 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 ,对 不相容的职务、岗位 分离 设置,使不同 的岗位 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 以减少 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b.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 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 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 准化 的业务操作流程、重 要业 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 息沟 通制度,后续 部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负 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c. 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 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 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 监督反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B.操 作控 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 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 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 和空间隔 离制度、授权分责制 度、 集中交易制度、保密 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档 案资 料保全制度、 客户投 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常 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C.会 计控 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帐 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 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 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 域上 进行严格区分。公司 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 金以及 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基 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独 立。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保证公司员工及 各级 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 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 信息及时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 报 告制 度 , 包 括 定 期 报 告 制 度和 不 定 期 报 告 制 度 。 定 期报 告 制 度 按照每 日、 每月 、每 年度 等不同 的时 间频 次进 行报 告。 A.执行体 系报告路 线:各 业务人员 向部门负 责人报 告;部门 负责人向 分管领 导、总 经 理报告 ; B.监督体 系报告路 线:公 司员工、 各部门负 责人向 监察稽核 部门报告 ,监察 稽核部 门 向总经 理、 督察 长分 别报 告; C.督察长 定期出具 监察报 告,报送 董事会及 其下设 的风险控 制委员会 和中国 证监会 ; 如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 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 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 循内部控 制制度,保证制度有 效地 实施。公司监事会、 董事 会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 长、风险管理 委员会、监察稽核部 门对 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 进行 检验,检验其是否符 合规 定要求并加以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9 充实和改善,及时反 映政 策法规、市场环境、 技术 等因素的变化趋势, 保证 内控制度的有 效性。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0 §4 基金托管人 4.1 基金 托管人 概况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民生 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时 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 [2004 ]101 号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罗 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 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 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同时又 是严格 按照 《 公司 法》 和 《 商业银 行法 》 建立 的规 范 的股份 制金 融企 业。 多种 经济成 份在 中 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 现规 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使中 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 有银 行和其他商业 银行,而为国内外经 济界 、金融界所关注。中 国 民生 银 行 成 立 二 十 年 来, 业务 不 断 拓 展 , 规模不 断扩 大, 效益 逐年 递增, 并保 持了 快速 健康 的发展 势头 。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中 国 民生银 行 A 股股 票(600016 )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上市。 2003 年3 月18 日 ,中 国民 生银行40 亿可 转换 公司 债 券在上 交所 正式 挂牌 交易 。2004 年11 月 8 日, 中国 民生 银行 通 过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功发 行了 58 亿元 人民 币次 级债 券,成 为中 国 第一家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成 功私 募发 行次 级债 券的商 业银 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 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 分置 改革,成为国内首家 完成 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 银行 ,为中国资本 市场股 权分 置改 革提 供了 成功范 例。2009 年 11 月 26 日 ,中 国民 生银 行在 香 港交易 所挂 牌 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 ,按照“团结奋进,开拓 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 理,规范 行为,敬业守法;讲 究质 量,提高效益,健康 发展 ”的经营发展方针, 在改 革发展与管理 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 索, 先后推出了“大集中 ”科 技平台、“两率”考 核机 制、“三卡” 工程、独立评审制度 、八 大基础管理系统、集 中处 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 改革 等制度创新, 实现了低风险、快增 长、 高效益的战略目标, 树立 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 崭新 的商业银行形 象。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1 2010 年2 月3 日 ,在 “卓 越2009 年 度金 融理 财排 行 榜”评 选活 动中 ,中 国民 生银行 一 流的电 子银 行产 品和 服务 获得了 专业 评测 公司 、网 友和专 家的 一致 好评 ,荣 获卓越 2009 年 度金融 理财 排行 榜“ 十佳 电子银 行” 奖。 2010 年10 月 ,在 经济 观察 报主办 的“2009 年 度中 国 最佳银 行评 选” 中, 民生 银行获 得 评委会奖——“ 中 国银 行业 十 年 改 革 创 新 奖 ”。 这一 奖 项 是 评 委 会 为 表彰 在公 司 治 理 、 激 励机制、风险管理、 产品 创新、管理架构、商 业模 式六个方面创新表现 卓著 的银行而特别 设立的 。 2011 年 12 月, 在由 中国 金融认 证中 心 (CFCA ) 联 合近 40 家 成员 行共 同举 办 的 2011 中 国电子 银行 年会 上, 民生 银行荣 获“2011 年中 国网 上银行 最佳 网银 安全 奖” 。这是 继 2009 年、2010 年荣 获“中国 网 上银行最 佳网银安 全奖” 后,民生 银行第三 次获此 殊荣,是 第三 方权威 安全 认证 机构 对民 生银行 网上 银行 安全 性的 高度肯 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 ,在 国 际经济 高峰 论坛 上, 民生 银 行贸易 金融 业务 以其 2011-2012 年 度的出色 业绩和产 品创新 最终荣获 “2012 年中国 卓 越贸易金 融银行” 奖项。 这也是民 生银 行继 2010 年荣 获英 国《 金 融时报 》“ 中国 银行 业成 就奖 — 最佳 贸易 金融 银行 奖”之 后第 三 次获此 殊荣 。 2012 年 11 月 29 日, 民生 银行在 《The Asset 》杂 志 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 家 奖项评 选中获 得“ 中国 最佳 银行- 新秀奖 ”。 2013 年度, 民 生 银 行 荣 获中 国 投 资 协 会 股 权 和 创 业 投 资 专 业 委 员 会 年 度 中 国 优 秀 股 权 和创业 投资 中介 机构 “最 佳资金 托管 银行 ”及 由21 世纪传 媒颁 发 的2013 年PE/VC 最 佳金 融 服务托 管银 行奖 。 2013 年荣 获中 国内 部审 计 协会民 营企 业内 部审 计优 秀企业 。 在第八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3 亚 洲 最 佳 投 资 金融 服 务 银行” 大奖 。 在“2013 第 五届 卓越 竞争 力金融 机构 评选 ”中 ,民 生银行 荣获 “2013 卓 越竞 争力品 牌 建设银 行” 奖。 在中国 社科 院发 布的 《 中 国企业 社会 责任 蓝皮 书 (2013 ) 》 中, 民生 银行 荣获 “中国 企 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 指数 第一名”、“中国民 营企 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 名” 、“中国银行 业社会 责任 指数 第一 名” 。 在2013 年 第十 届中 国最 佳 企业公 民评 选中 ,民 生银 行荣获 “2013 年度中 国最 佳企业 公 民大奖 ”。 2013 年还 获得 年度 品牌 金 博奖“ 品牌 贡献 奖” 。 2014 年获 评中 国银 行业 协 会“最 佳民 生金 融奖 ”、 “年度 公益 慈善 优秀 项目 奖”。 2014 年 荣获 《亚 洲企 业管 治》“ 第四 届最 佳投 资者 关系公 司” 大奖 和“2014 亚洲企 业 管治典 范奖 ”。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2 2014 年被 英国 《 金融 时报 》 、 《博 鳌观 察》 联 合授 予 “亚洲 贸易 金融 创新 服务 ”称 号 。 2014 年 还荣 获《 亚洲 银行 家》“ 中国 最佳 中小 企业 贸易金 融银 行奖 ”, 获得 《21 世纪 经济报 道 》 颁 发的 “最 佳资 产管理 私人 银行 ”奖 ,获 评 《 经济 观察 》 报“ 年度 卓 越私人 银行 ” 等。 2015 年度 ,民 生银行 在 《 金 融理财 》 举 办的2015 年度 金融理 财金 貔貅 奖评 选中 荣获“ 金 牌创新 力托 管银 行奖 ”。 2015 年 度,民生 银行荣获 《EUROMONEY 》2015 年度 “中国 最佳 实物黄金 投资 银行”称 号。 2015 年 度,民生 银行连 续 第四次获评 《企业 社会责 任蓝皮书(2015) 》“中 国银行业 社会责 任发 展指 数第 一名 ”。 2015 年度 ,民 生银 行在 《 经济观 察报 》主 办 的 2014-2015 年 度中 国卓 越金 融 奖评选 中 荣获“ 年度 卓越 创新 战略 创新银 行” 和“ 年度 卓越 直销银 行” 两项 大奖 。 4.2 主要 人员情 况 杨春萍:女,北京大学本 科、硕士。资产托管部副 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投 资银行总 行,意大利联合信贷 银行 北京代表处,中国民 生银 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 托管 部。历任中国 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 理,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 北京 代表处代表,中国民 生银 行金融市场部 处长、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等职 务。 具有近三十年的金融 从业 经历,丰富的 外资银 行工 作经 验, 具有 广阔的 视野 和前 瞻性 的战 略眼光 。 4.3 基金 托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 得 基金托 管资 格, 成为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颁 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 金托 管业务的银行。为了 更好 地发挥后发优 势,大力发展托管业 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 伊始 就本着充分保 护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为 客 户 提 供 高 品 质 托 管 服 务 的 原 则 , 高 起 点 地 建 立 系 统 、 完 善 制 度、组 织 人 员。 资产 托管 部目前 共有 员 工64 人 ,平 均年 龄36 岁,100% 员 工拥 有大学 本科 以 上学历 ,80% 以 上员 工具 有 硕士以 上文 凭。 基金 业务 人员 100% 都具 有基 金从 业 资格。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坚 持 以 客 户 需 求 为 导 向 , 秉 承 “ 诚 信 、 严 谨 、 高 效 、 务 实 ” 的 经 营 理 念,依托丰富的资产 托管 经验、专业的托管业 务服 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 平台 ,为境内外客 户提供 安全 、准 确、 及时 、高效 的专 业托 管服 务。 截至2017 年9 月30 日, 中 国民生 银行 已 托管179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总 净值达 到4100.94 亿元 。 中国民 生银 行于 2007 年推出“托付民生·安享 财富”托管业务品牌,塑造产品创新、服务专业、效益优 异、流程先进、践行 社会 责任的托管行形象, 赢得 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 客户 的广泛好评,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3 深化了 与客 户的 战略 合作 。自 2010 年至 今, 中国 民 生银行 荣获 《 金融 理财 》 杂 志颁发 的“ 最 具潜力托 管银行” 、“最 佳创新托 管银行” 和“金 牌创新力 托管银行 ”奖, 荣获《21 世纪 经济报 道》 颁发 的“ 最佳 金融服 务托 管银 行” 奖。 4.4 基金 托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 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 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 觉合规依 法 经 营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保 障 业 务 正 常 运 行,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基金 托管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审计部、资 产托 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 心及 资产托管部各业务中 心共 同组成。总行 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 风险 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 立、 专职的风险监 督中心,负责拟定托 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 思路 与计划,组织、指导 、协 调、监督各业 务中心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实 施。各 业务 中心 在各 自职 责范围 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措 施。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全面性 原则: 风险控 制 必须覆盖资 产托管 部的所 有中心和岗 位,渗 透各项 业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风险控 制责 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 部门 和业务岗位,每位员 工对 自己岗位职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2) 独立性 原则: 资产托 管 部设立独立 的风险 监督中 心,该中心 保持高 度的独 立性和权 威性, 负责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和监 督。 (3) 相互制 约原则 :各中 心 在内部组织 结构的 设计上 要形成一种 相互制 约的机 制,建立 不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4) 定性和 定量相 结合原 则 :建立完备 的风险 管理指 标体系,使 风险管 理更具 客观性和 操作性 。 (5) 防 火 墙 原 则 : 托 管 部 自 身 财 务 与 基 金 财 务 严 格 分 开 ; 托 管 业 务 日 常 操 作 部 门 与 行 政、研 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离 。 4、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措 施 (1) 制度建 设:建 立了明 确 的岗位职责 、科学 的业务 流程、详细 的操作 手册、 严格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2) 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3) 风险识 别与评 估:风 险 监督中心指 导业务 中心进 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风 险控制 措施 。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4 (4) 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 人员管 理:进 行定期 的 业务与 职业 道德培 训,使 员工树立风 险防范 与控制 理念,并 签订承 诺书 。 (6) 应急预 案:制 定完备 的 《应急预案 》,并 组织员 工定期演练 ;建立 异地灾 备中心, 保证业 务不 中断 。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 个方面 构建 了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体系 。 (1) 坚持风 险管理 与业务 发 展同等重要 的理念 。托管 业务是商业 银行新 兴的中 间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 之日 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 作, 一直将建立一 个系统、高效的风险 防范 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 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 化 和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发展,新问题新情 况不 断出现,中国民生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始 终将风险管理 放在与 业务 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2) 实施全 员风险 管理。 完 善的风险管 理体系 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 员工的 共同参 与,只有 这样,风险控制制度 和措 施才会全面、有效。 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资 产托管部实施 全员风险管理,将风 险控 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 务中 心和业务岗位,每位 员工 对自己岗位职 责范围 内的 风险 负责 。 (3) 建立分 工明确 、相互 牵 制的风险控 制组织 结构。 托管部通过 建立纵 向双人 制,横向 多中心 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中心 、不 同岗 位相互 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4) 以制度 建设作 为风险 管 理的核心。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视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 风险 控制制度,包括业务 管理 办法、内部控 制制度、员工行为规 范、 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 后台 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 。以 上制度随着外 部环境 和业 务的 发展 还会 不断增 加和 完善 。 (5) 制度的 执行和 监督是 风 险控制的关 键。制 度执行 比编写制度 更重要 ,制度 落实检查 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 力保 证。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 部设 置专职风险监 督中心,依照有关法 律 规章 , 定 期 对 业 务 的 运行 进行 稽 核 检 查 。 总 行 审计 部也 不 定 期 对 资 产托管 部进 行稽 核检 查。 (6) 将先进 的技术 手段运 用 于风险控制 中。在 风险管 理中,技术 控制风 险比制 度控制风 险更加可靠,可将人 为不 确定因素降至最低。 托管 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 业务 方面而且从风 险控制 方面 都要 经过 多方 论证, 托管 业务 技术 系统 具有较 强的 自动 风险 控制 功能。 4.5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5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和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对 基金 的投 资对象 、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 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 金 管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和支付、基金托管 人报 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申 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 资金 的划付、基金 收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 同和 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 理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6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 5.1.1 直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官 网交 易平 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 金战 略客 户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88 联系人 :胡 祖望 招商基 金机 构理 财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 金直 销 交 易服 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7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冯 敏 5.1.2 代销机 构 代销机 构 代销机 构信 息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 :张 伟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张 宏革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电话:95568 传真: (010 )58092611 联系人 :穆 婷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电话:95558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王 晓琳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高 天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 :施 艺帆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 28 8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954 联系人 :沈 崟杰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 :敖 玲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 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童 彩平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 前街道 海曙 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韩 松志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路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9 司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李 娟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 大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刘 宁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北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 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鑫 电话:010-53570572 传真:010-59200800 联系人 :刘 美薇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0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凌 秋艳 北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 楼 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婷 婷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勇 军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金 中心 办公 楼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永 健 网址: www.harvestwm.cn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文 红 网址: www.yingmi.cn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 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400-8213-999 联系人: 陈云 卉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1 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广 场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 王淼 晶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奕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 陈广 浩 网址:www.ifastps.com.cn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 906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 付文 红 网址:http://www.xincai.com/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 盛海 娟 网址: http://www.qianjing.com/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 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4000-61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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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环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2 球金融 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 :徐 璐


网址:www.shhxzq.com 天津国 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 综合服 务区 办公 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400-111-0889 联系人 :郭 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 :丁 向坤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南京途 牛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时琳 电话:400-799-9999 联系人 :贺 杰





网址:http://jr.tuniu.com 凤凰金 信( 银川 )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银川 市金 凤区 阅 海湾中 央商 务区 万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 :张 旭





网址:www.fengfd.com 上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 :戴 珉微





网址:www.zzwealth.cn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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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电话: 400-820-5369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3 联系人 :吴 鸿飞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中民财 富管 理( 上海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 :茅 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北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 渡河镇 黄坎 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电话: 400-818-8866 联系人 :尚 瑾 网址:www.gscaifu.com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400-6262-818 联系人 :魏 素清 网址: www.5irich.com 上海挖 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 高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 :樊 晴晴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通华财 富(上海)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世 纪金 融 广场杨 高南 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奇


电话:95156 转 5 联系人 :陈 益萍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深圳市 前海 排排 网基 金销 售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春瑜 电话:400-680-3928 联系人 :华 荣杰 网址:www.simuwang.com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 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 及时公 告。 5.2 注册 登记机 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5.3 律师 事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 佳 联系人 :刘 佳 5.4 会计 师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层 法定代 表人 :邹 俊 电话:(0755 )2547 1000 传真:(0755 )8266 893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程 海良 、吴钟 鸣 联系人 :蔡 正轩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5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 销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业务 规则 》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及 《 基金 合 同》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 【2015 】2755 号 文注 册公开 募集 。募 集期 从 2015 年 12 月7 日 起至2015 年12 月23 日 止,共 募 集367,320,990.58 份 基金 份额 ,有 效认 购 总户数 为5,337 户。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5 年 12 月25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以 披露 ;连 续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 作方 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 等,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6 §7 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 期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方 式运 作,即 采用 封闭 运作 和开 放运作 交替 循环 的方 式。 7.1 基金 的封闭 期 除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 另 有约 定外 ,本 基金 的 封闭期 指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包括 该 日) 起或 每一 个开 放期 结 束之日 的次 日 (包 括该 日 ) 起 至次 一年 年度 对日 ( 包括该 日 ) 的 期 间。如次一年年度对 日为 非工作日,则该日的 下一 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 最后 一日,如次一 年度没 有对 应的 日历 日期 ,则以 下一 个工 作日 为该 封闭期 的最 后一 日。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包 括 该日 ) 起 至次 一年 年度 对 日 ( 包括 该 日) 的期 间。 第二 个封 闭 期为自 首个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日 ( 包括 该日 ) 起 至 次一年 年度 对日 (包括 该日 )的 期间 ,依 此类推 。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不 接受 申购、 赎回 、转 换转 入、 转换转 出等 交易 的申 请。 7.2 基金 的开放 期 除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 另有约 定外 ,本 基金 办理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开 放期 指本基 金 每个封 闭期 结束 之日 的下 一个工 作日 起( 包括 该日 )不少 于 5 个 工作 日且 最 长不超 过 20 个 工作日的期间。如在 开放 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 放申购与赎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的 下 一 工 作 日 起,继 续计 算该 开放 期时 间,直 至满 足开 放期 的时 间要求 。 7.3 封闭 期与开 放期 示例 例如,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5 年 11 月 1 日生 效 ,则本 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 2015 年11 月 1 日 ( 含 ) 至2016 年 11 月1 日 (含 ) 。 假 设第一 个开 放期 时间 为 20 个工作 日, 则 第一个 开放 期为2016 年 11 月2 日(含 )至2016 年11 月29 日( 含) ;第 二 个封闭 期为 自 首个开放 期结束之 日次日 (包括该 日)起至 次一年 年度对日 (包括该 日)的 期间,即 2016 年11 月 30 日至 2017 年11 月 30 日 ,以 此类 推。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7 §8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及转换 8.1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将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 网点 进行 。 其中,直销机构为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具体代 销机构名单以份额发售公 告为准。 直销及 代销 机构 请参 见本 招募说 明书 第五 部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及 相关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或 减 少 其 销 售 网 点 、 变 更 营 业 场 所 ,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 8.2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不 开放 本基金 的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换 业务 。 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 开放期,开放期接受投资 者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若由于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 原定 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 不能 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 则开放起始日 或开放 期相 应顺 延。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日 及 业务办 理时 间 除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 另有约 定外 ,本 基金 每个 封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起 ( 包 括该日 ) 进 入开 放期 ,开 始 办理申 购和 赎回 等业 务。 如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开 放期 时间中止计算,在不 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 影响因 素消 除之 日的 下一 工作日 起, 继续 计算 该开 放期时 间, 直至 满足 《 基 金合同 》 关于 开 放期的 时间 要求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开放 期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8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之外 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本基金 开放期,投资人在交 易时 间之外提出申购、赎 回或 转换申请的,其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转 换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的 价 格 , 销 售 机 构 另 有 约 定 的 从 其 约 定 。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之 后 提 出 有 关 申 请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不 予 受 理。 开 放 期 以 及 开 放 期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具 体 事 宜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3、转 换业 务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在条件成熟 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之 间 的 转 换服务 。转 换业 务开 通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 公告。 8.3 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1、“未知 价”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回遵 循“先进 先出” 原则,即 按照投资 人持有 基金份额 登记日期 的先后 次序进 行 顺序赎 回;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 额,但 应最 迟在 新的 限额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6、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8.4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有关 限制 1、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 网点和本基金管理人官网 交易平台首次申购和追加 申购的最 低金额 均 为10 元 ;通 过本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申购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50 万元人 民币 ,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为 10 元人民币。实际操作 中 ,各销售机构在符合 上 述规 定 的 前 提 下,可根据情况调高 首次 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 额,具体以销售机构 公布 的为准,投资 人需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9 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及本 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 赎回的,每次赎回基金份 额不得低 于 1 份,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赎回时或 赎回后在 销售机 构网点或 本基金管 理人官 网交易平 台保 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 不足 1 份的,在 赎回时需 一次全 部赎回。 实际操作 中,以 各代销机 构的 具体规 定为 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 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 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 参照基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 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 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 金份额不 得低 于1 份。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台 转换 的, 每次 转出 份额不 得低 于1 份。 留存 份额不 足1 份的, 只能 一次 性赎 回, 不能进 行转 换。 4 、投资者投资招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00 元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5、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8.5 申购 与赎回 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 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 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 遵守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申 购 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 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 赎回申 请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 T+7 日( 包括 该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 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 付时间相应顺 延。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0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 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况 下,本基 金登记机 构在 T+ 1 日内对 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 给投资人。如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 则依 规定 执行。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 期最后一日日终仍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基金管理 人将默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继续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份 额对 应资产 将转 入下 一封 闭期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回申请的受理 并 不 代 表 该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销 售 机 构 已经接收到申购、赎 回申 请。申购与赎回的确 认以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 害的前提 下,对上述业务的办 理时 间、方式等规则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新 规则 开始实施前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8.6 申购 、赎回 的费 用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 赎回 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 金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调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并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在基金 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 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 调低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 如养 老金 账户 等 ) 开展费 率优 惠活 动, 届时 将提前 公 告。 8.7 申购 份额、 赎回 金额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1、申购份 额的计算 方式: 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 净申购 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有 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果均 按舍去尾 数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 由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投资 者投资 101,500 元申购本 基金,且 该申 购申请被全 额确认 ,假定 申购当日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20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1 申购份 额=101,500/1.200=84,583.33 份 即 投 资 者 选 择 投 资 101,500 元 本 金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200 元, 可得 到84,583.33 份 基金 份额 。 2、赎回金 额的计算 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 确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 当日基 金份额 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 述计 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 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68 元, 则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金 额 = 10,000. ×1.068 = 10,680.00 元 即:投资者 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 回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68 元,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10,680.00 元。 3、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闭市 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 数量。 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 放日 的次日,基金管理人 应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 值。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 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 或公告 。基 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按截尾法 保留到小 数点 后 4 位,小 数点 后第 5 位 舍去, 由此误 差 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 担,产生 的收益归 基金财 产所有。 如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则 依规 定执 行。 8.8 申购 、赎回 的登 记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 功后, 基金登记机 构在 T+1 日 为 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 办理登 记手续, 投资者 自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 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 质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于 开始 实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8.9 暂停 或拒绝 申购 、赎 回的 情形和 处理 方式


1、本基金 在开放期 内,发 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 受基金 投资者 的 申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2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项 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 决 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 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2、在本基 金开放期 内,发 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基金 投资者 的赎回 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赎 回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 发行 人或 交易 对手 违 约导致 本息 兑付 出现 困难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3、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在开放期内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在规 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基金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 并重新开放的,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刊登 基金重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8.10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3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超过 上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2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或延缓 支付 。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延缓 支付: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 付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应对当 日全部 赎回 申请 进行 确认 ,但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最 长不 超 过20 个工 作 日。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 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 他方式 在 3 个 交 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 人,说明 有关处理 方法, 同时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8.11 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 的转 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 金托 管人与相关机 构。 8.12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 每期 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4 §9 基金的投资 9.1 投资 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 值,力争为基金持有人获 取超越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投 资收 益。 9.2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 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地方政府债、非政 策性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 、中 小企业私募债、短期 融 资券 、 中 期 票 据 、 次 级债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资 产支 持证券、银行存款、 债券 回购等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 具,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不投 资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 在 每 次 开放期前三个月、开 放期 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 月的 期间内,基金投资不 受上 述比例限制。 在 开 放 期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在封 闭期 ,本 基金 不 受上 述5% 的限 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9.3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以 封 闭 期 为 周 期 进 行 投 资 运 作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与 开 放 期 采 取 不 同 的 投 资 策 略。 1、封 闭期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封闭期的投资组合 久期与封闭期剩余期限进 行适当匹配的基础上,将 视债券、 银行存款、债券回购 等大 类资产的市场环境实 施积 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 理, 以获取较高的 债券组 合投 资收 益。 本基 金的具 体投 资策 略包 括: 1 )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 况、国家货币政策和 财政 政策 、 国 家 产 业 政 策及 资本 市 场 资 金 环 境 的 研究 ,积 极 把 握 宏 观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5 经济发展趋势、利率 走势 、债券市场相对收益 率、 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 用水 平,结合定量 分析方 法, 确定 资产 在非 信用类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等 ) 和信用 类固 定收 益类证 券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 2)久期策 略:本基 金将考 察市场利 率的动态 变化及 预期变化 ,对引起 利率变 化的相 关 因素进行跟踪和分析 ,进 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 和持 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 整方 案,以降低利 率 变 动 对 组 合 带 来 的 影 响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固 定 收 益 团 队 将 定 期 对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进 行 预 判,在考虑封闭期剩 余期 限的基础上,制定相 应的 久期目标,当预期市 场利 率水平将上升 时,适当降低组合的 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 降时 ,适当提高组合的久 期。 以达到利用市 场利率 的波 动和 债券 组合 久期的 调整 提高 债券 组合 收益率 目的 。 3)类属配 置策略: 本基金 对不同类 型固定收 益品种 的信用风 险、税赋 水平、 市场流 动 性、市场风险等因素 进行 分析,研究同期限的 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 交易 所和银行间市 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 变化 趋势,制定债券类属 配置 策略,以获取不同债 券类 属之间利差变 化所带 来的 投资 收益 。 4)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 响因素为利率品种基准收 益与信用利差。信用利差 是信 用产 品相对国债、央行票 据等 利率产品获取较高收 益的 来源。信用利差主要 受两 方面的影响, 一方面为债券所对应 信用 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 利差 水平,另一方面为发 行人 本身的信用状 况。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 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 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 对信用债 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 重要 影响,因此,一方面 ,本 基金将从经济周期、 国家 政策、行业景 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 求状 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 用利 差的整体变化趋势; 另一 方面,本基金 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 为主 、外部信用评级为辅 ,即 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 研究 和评级制度, 研究债 券发 行主 体企 业的 基本面 ,以 确定 企 业 主体 债的实 际信 用状 况。 5)杠 杆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 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 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 在风险可 控以及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通过 债券 回购 ,放 大杠杆 进行 投资 操作 。 6)再 投资 策略 封闭期内,本基金持有的 债券将获得一些利息收入 ,对于这些利息收入,本 基金将再 投资于其他合适的投 资标 的。如果付息日距离 封闭 期末较近,本基金将 对这 些利息进行流 动性管 理。 7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 款、标的资产的构成 及质 量、提前偿还率及其 它附 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 影响 。本基金将在 利率基本面分析、市 场流 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 支持 的基础上,辅以与国 债、 企业债等债券 品种的 相对 价值 比较 ,审 慎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类资 产。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6 2、开 放期 投资 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 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 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 本基金有 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 例的 前提下,将主要投资 于高 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防范 流动性风险, 满足开 放期 流动 性的 需求 。 9.4 投资 决策程 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 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 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 定期就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讨 论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员 、 交 易 员 在 投 资 管 理 过 程 中 责 任 明 确、密切合 作 , 在 各自 职责 内 按 照 业 务 程 序 独立 工作 并 合 理 地 相 互 制 衡。 具体 的 投 资 管 理 程序如 下: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投资 部门 通过 投资 周 会等方 式讨 论拟 投资 的个 券,研 究员 构建 模拟 组合 ;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 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 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 作风险等 投资风险进行监控, 并在 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 ,对 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 评估 ,提供给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经 理等 相关 人员 ,以 供决策 参考 。 9.5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但 在每 个开 放期 的 前 3 个 月和 后3 个 月以 及开 放期 期间 不受前 述投 资组 合比 例的 限制。 (2)本基 金在封闭 期内持 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不受限制,但在 开放 期本基金 持 有 现 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5%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5)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 比例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7 (6)本基 金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剩余期 限,不 得超过自 投资之日 起至本 次封闭 期 结束之 日的 时间 长度 。 (7)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9)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投 资于 资产 支持证 券时 ,其 信用 级别 评级应 为 BBB 以 上 ( 含BBB ) 。基 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 银 行间市场中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到期 后 不 得 展 期。 (13) 本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应 为具有 基金 托管 人资 格、 证券投 资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或合 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人资 格的商业银行。本基 金存 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 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 存 放在 不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14)本基 金在封 闭期总 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 净资产 的 200% ,在开放 期总资 产 不得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140% 。 (15)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除上述 第 (11 ) 项另 有约 定 外,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 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但须提前公 告,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8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 ,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 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禁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不 再 受 相 关限制 。 9.6 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证短债 指数 收益 率 中证短债指数是综合反映 一年期以下债券及票据整 体价格变动趋势的指数, 其样本包 括一年期以下的国债 、金 融债、企业债、央票 ,以 及短期融资券,该指 数旨 在反映短期债 券的走势,为短期债 券投 资提供分析工具和业 绩比 较基准。本基金为一 年期 定期开放债券 型基金 ,选 择该 指数 作为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能 够比较 准确 地体 现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 市 场 上出 现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的 业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本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9.7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 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风 险和预期 收益率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型 基金 ,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9.8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相关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9 2、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相关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9.9 基金 投资组 合报 告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管 理 人-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的 董 事 会 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 载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来源于 《 招 商招 益一 年定 期 开放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2017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71,045,000.00 96.82 其中: 债券


171,045,000.00 96.8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040,023.42 1.15 8 其他资 产


3,582,252.63 2.03 9 合计





176,667,276.05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0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0,061,000.00 7.1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061,000.00 7.18 4 企业债 券 10,116,000.00 7.2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70,361,000.00 50.22 6 中期票 据 80,507,000.00 57.47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71,045,000.00 122.09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01353010 13 中煤 MTN002 100,000 10,211,000.00 7.29 2 1180019 11 淮 南矿 业债 100,000 10,116,000.00 7.22 3 101552022 15 晋 焦煤MTN003 100,000 10,106,000.00 7.21 4 101454059 14 宝 钢韶 关 MTN001 100,000 10,100,000.00 7.21 5 101578005 15 京 首钢MTN001 100,000 10,094,000.00 7.21 6 1382039 13 恒逸 MTN1 100,000 10,094,000.00 7.21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9.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1 9.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0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0.1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除11 淮 南矿 业债 ( 证券代 码1180019)、17 津 住宅CP001 (证券 代 码041768001 ) 外 其他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有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不 存在报 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11 淮南 矿业 债( 证券 代码 1180019 ) 该证券 发行 人 于2016 年12 月 19 日 因未 及时 披露 公 司重大 事件 ,被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 市公司 监管 一部 监管 关注 。 该证券 发行 人 于2016 年11 月 25 日 因未 及时 披露 公 司重大 事件 ,被 安徽 证监 局责令 改 正。 2、17 津住 宅CP001 (证 券 代码 041768001 ) 该证券 发行 人 于2017 年9 月 6 日 因违 规经 营, 被天 津环保 局责 令改 正。 该证券 发行 人 于2017 年3 月 27 日因 环境 污染 ,被 天 津环保 局罚 款、 责令 改正 。 对上述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程 序的说 明: 本基 金投 资上 述 证券的 投资 决策 程序 符合 相关法 律 法规和 公司 制度 的要 求。 10.2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不 包括 股票 。 10.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582,252.63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582,252.63 10.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2 10.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3 §10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投 资者 在做出 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12.25-2015.12.31 0.01% 0.01% 0.09% 0.01% -0.08% 0.00% 2016.01.01-2016.12.31 3.24% 0.03% 2.59% 0.02% 0.65% 0.01% 2017.01.01-2017.06.30 1.79% 0.04% 1.61% 0.02% 0.18% 0.02% 2017.01.01-2017.09.30 2.76% 0.04% 2.64% 0.01% 0.12% 0.03% 自 基金 成立 起至2017.09.30 6.10% 0.04% 5.39% 0.02% 0.71% 0.02%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2015 年 12 月 25 日 。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4 §11 基金的财产 11.1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11.2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11.3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 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 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11.4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登记机 构和 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 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 使请 求冻结、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 于其 清算财产。基金管理 人管 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 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 务相 互抵销;基金管理人 管理 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 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5 §12 基金资产的估值 12.1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12.2 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它 资产 及负债 。 12.3 估 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 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 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 情况 下,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 以确定计量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不 存在 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 很少 的情况下,则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12.4 估 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或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 应品种最近交易日的 估值 净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减去 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 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最近交 易日 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 收盘 价或估值全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6 (3)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 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 债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私募债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6、银行存 款以成 本 列示, 按商定的 存款利率 以当日 银行营业 终了的存 款余额 为基数 在 实际持 有期 间内 逐日 计提 应收利 息。 7、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 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12.5 估 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按 截尾 法舍去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 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12.6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7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4 位以 内 ( 含第 4 位 ) 发 生估 值错 误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 销售 机 构 、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成 估值错误,导致其他 当事 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受 损 失 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 错 误 处理 原 则 ” 给 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 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 用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 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 生的 估值错误,给当 事 人造 成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 值错 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 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 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 误负 责。如果由于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人 的 利 益损 失( “受损方”) ,则 估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赔 偿 受 损方 的 损 失 , 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 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 部分 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 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8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12.7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出 现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时 ;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12.8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12.9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2、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 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9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3.1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13.2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13.3 收 益分配 原则 1、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本基 金在每 个封闭期 内的收益 分配次 数最多 为 12 次,每 次收益 分配比 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 润的 25% ,若《 基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现金分 红;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13.4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13.5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 定,并 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0 13.6 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1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4.1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费用 ; 11、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 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14.2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0.7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 提,逐 日累计到月 末,按 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于 次月首 日起 2 个 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 2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顺 延至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结束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内 或不可抗 力情形 消除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 支付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2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 提,逐 日累计到月 末,按 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于 次月首 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 2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 基金托管人。若遇法 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结束 之日 起2 个工作 日内 或不 可抗 力情 形消除 之日 起2 个工作 日内 支付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 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 报告 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 情况 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 务 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下 : H=E ×0.50% ÷当 年天 数 H 为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 的销售 服务 费 E 为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 提,逐 日累计到月 末,按 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于 次月首 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 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 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登记结 算机 构,由登记结算机构 支付 给各基金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 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 至法 定节假日、休 息日结 束之 日 起2 个 工作 日内或 不可 抗力 情形 消除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支付 。 在开放 期内 ,本 基金 不计 提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 服务费 。 除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上述“14.1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 -11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 基金财产中支 付。 14.3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 费 用的 项目 。 14.4 基 金费用 的调 整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协商一致,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销售服务 费率等相关费率,无 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告 。 14.5 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4 §15 基金份额的登记、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 、冻结与解冻 15.1 基 金份额 的登 记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 基金登记、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 和管 理、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 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过 户等 。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 理。基金 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 办理 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 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 ,以明确基金 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 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 金份 额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 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 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 利: 1、取 得登 记费 ; 2、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3、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 内,对登 记业务的 办理时 间进行调 整,并依 照有关 规定于 开 始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基金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 务: 1、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2、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3、基金份 额登记机 构应当 妥善保存 登记数据 ,并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称、身 份信息 及 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 备份 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 构认定的机构。其保 存期 限自基金账户 销户之 日起 不得 少于 二十 年; 4、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义 务对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 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但司 法强 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 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除外 ; 5、按《基 金合同》 及招募 说明书规 定为投资 者办理 非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其 他必要 的 服务; 6、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5 15.2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 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 福利 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 ;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 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办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供 基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的 相关 资 料 , 对 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 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 规定 办理,并按基金登记 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 费。 15.3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15.4 基 金的冻 结、 解冻 和质 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 与收益 分配。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 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 人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15.5 其 他申购 赎回 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 下,调整 基金申 购赎 回方 式, 或开 通其他 服务 功能 ,并 提前 公告。 15.6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充分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规则安 排本基金某一或全部 类别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事 宜。 本基金某一或全部类 别基 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事宜无需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具 体上市交易安排,由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6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履行 相关程序,届时由基 金管 理人提前发布相关公 告, 并告知相关机 构。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7 §16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16.1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16.2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8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17.1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相关 法律 法规关 于信 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 基金从 其最 新规定 。 17.2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 应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 通 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 以下简 称“ 网站 ” ) 等 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17.3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17.4 公 开披露 采用 的语 言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17.5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9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各 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 则及 具体程序,说明基金 产品 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 ,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 基金 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3、《 基 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 基 金封闭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的 每 个开放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 日,将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 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 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基 金定 期报 告 (1)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 半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0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 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 开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2)封闭 期当期赎 回及下 一开放期 申购安排 公告、 封闭期 投 资组合构 建情况 公告、 封 闭期实 际收 益率 公告 1)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封闭期 结束 之前 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该封 闭期 当期赎 回 及下一 开放 期申 购安 排公 告,并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和 网站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封闭期 建仓 结束 后 10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该 封闭 期的投 资 组合构 建情 况公 告, 并登 载在指 定媒 介和 网站 上;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封闭期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该 封闭 期实际 收 益率公 告, 并登 载在 指定 媒介和 网站 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 开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 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临 时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1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基 金托 管 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调整 或增 加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 (22) 变更 或增 加收 费方 式; (23) 如果 进入 下一 封闭 期 运作, 公布 下一 个封 闭期 的起始 日、 终止 日, 投资 者在开 放 期内申 购本 基金 、赎 回本 基金或 其他 交易 方式 的具 体安排 ; (24) 进入 开放 期;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 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 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金季度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小 排序 的 前10 名资 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2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17.6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 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17.7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17.8 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息 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 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出 现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时 ; 5、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3 §18 风险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 是 一种 长期 投 资工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资 ,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 来的 个别风险。基金不同 于银 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 固定收益预期 的金融工具,投资人 购买 基金,既可能按其持 有份 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 生的 收益,也可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也 包括 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险 、技 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等 。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 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 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 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 不同 的收益预期,也将承 担不 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 ,基金的收益 预期越高,投资人承 担的 风险也越大。投资人 应当 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等基金 法律文件,了解基金 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 自身 的投资目的、投资期 限、 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 投 资者 在 选 择 本 基 金 之 前 , 通过 正 规 的 途 径 , 如 : 招 商基 金 客 户 服务热 线 (4008879555 ) , 招商基 金公 司网 站 (www.cmfchina.com ) 或 者通 过其 他 代销机 构, 对本基金进行充分、 详细 的了解。在对自己的 资金 状况、投资期限、收 益预 期和风险承受 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 评估 后,再做出是否投资 的决 定。投资者应确保在 投资 本基金后,即 使出现 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己 的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影 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 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 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 期投 资、平均投资成本的 一种 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 是定期定额投 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 资所 固有的风险,不能保 证投 资人获得收益,也不 是替 代储蓄的等效 理财方 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 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 者自负”原则,在做 出投 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人自 行负 担。 18.1 债 券市场 风险 债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政策风 险。因国 家宏观 经济形势 、货币政 策和财 政政策等 发生变化 ,导致 债券价 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4 2、利率风 险。利率 波动直 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 格和收 益率,从 而影响基 金的净 值表现 。 利率波动可能导致债 券基 金跌破面值。在利率 波动 时,债券基金的净值 波动 一般会高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3、信用风 险。主要 是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险, 若债务 人经营不 善,资不 抵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4、购买力 风险。基 金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现金 形式来 分配,而 现金可能 因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5、债券收 益率曲线 变动风 险。债券 收益率曲 线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益率 曲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6、再投资 风险。再 投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 对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收入 再投资 收益的 影 响,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 即前 面所 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 互 为消 长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7、债 券回 购风 险。 较高 的 债券正 回购 比例 可能 增加 组合的 流动 性风 险和 利率 风险。 18.2 流 动性风 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需求主要 集中在开放期,管理人有 义务接受投资者的赎回, 基金管理 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 理措 施,满足流动性的需 求。 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 的赎 回申请,则使 基金资 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流 动性 风险 。 18.3 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 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 关信息 和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18.4 本 基金特 定风 险 1、本基金 每年开放 一 次申 购和赎回 ,投资者 需在开 放期提出 申购赎回 申请, 在非开 放 期间将 无法 按照 基金 份额 净值进 行申 购和 赎回 。 2、开放期 如果出现 较大数 额的净赎 回申请, 则使基 金资产变 现困难, 基金可 能面临 一 定的流 动性 风险 ,存 在着 基金份 额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3、本基金 主要投资 于信用 类的固定 收益类品 种,因 此,本基 金除承担 由于市 场利率 波 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 还要 承担如企业债、公司 债等 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 信用 恶化造成的信 用风险 。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5 18.5 其 他风险 1、操 作风 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 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 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 等引致 的风险, 例如,越 权违规 交易、会 计部门欺 诈、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2、技 术风 险 在定期开放式基金的各种 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 进行 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 益受 到影响。这种技术风 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 理公司 、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3、法 律风 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 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基金资 产的损 失。 4、其 他风 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 市场 危机、行业竞争、代 理商 违约、托管行违约等 超出 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6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9.1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对于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 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决议 生效 后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19.2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 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基金合 同生效后 ,在开 放期的最 后一日日 终,如 发生以下 情形之一 的,则 无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合同 将于 该日 次日 终止 并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财产 清算 : (1)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 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少于 200 人; (3) 本基 金前 十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90% 。 4、《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19.3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7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19.4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 19.5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19.6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19.7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8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20.1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1、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按 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9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 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 投资 ; (6)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 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 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0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其他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 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根据 相关市场 规则, 为基金开 设证券账 户、资 金账户及 其他投资 所需账 户,为 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 管的 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 人自 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 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 金分 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 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 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1 (4)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证券 账户及 其他投资 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根据《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在开 放期 内依 法转 让 或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2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根据《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2)了解 所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自 身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 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0.2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组 成,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权 代表有 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 会议并表决。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 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未 设 立 日 常 机 构 , 若 未 来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成 立 日 常 机 构,则 按照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执 行。 2、当出现 或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一 的,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但 法律法规 要求调整 该等报 酬标准 以 及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调低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3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3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且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前提下,调低 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基 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 应由 基金承担的费 用;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且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调 低基 金的 申购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4)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 不影响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增加 或 调整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设置 ; (5)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 不影响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在未 来 系统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 安排本 基金 的上 市交 易事 宜;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7)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8)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 及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 、销售机构、登记机 构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 赎回、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9)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10)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情 形。 4、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开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4 (3)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 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 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不得 阻碍、 干扰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5、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取 通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所 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 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5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 为基金托管人,则应 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 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 不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 权代 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派 代表列席的,不影响 表决 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 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议 程: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2(含 1/2 )。 (2)通讯 开会。通 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 大 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 式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 至召 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 式或大 会通 知载 明的 其他 形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3)本人直 接出具表 决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2(含 1/2 ); 4)上述 第 3)项中 直接出 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表决意 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 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6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所持 有的 有效 基金 份额 低于本 条第 (1 ) 款 第2 ) 项 、第 (2 ) 款第 3 ) 项 规 定 比 例的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时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六个月以内,就 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到会 者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三 分之一 (含 三 分 之一) 。 (4)在不 与法律法 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可 通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 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 表决,具体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列明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的 ,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电 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具 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明 。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法 律法 规及 《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9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 论 后 进行 表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大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 议的 代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 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 的代 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授 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选 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 名 (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7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8、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50% ) 通过 方 为有效 ;除 下列 第 (2)项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特别 决议,特 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 方 可做出 。除 本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 资者 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 见 视 为 有 效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或 相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 表决。 9、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 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 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 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未 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 选举三名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 所投 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8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10、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 力。 11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 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分,如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 消或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 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 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20.3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 1、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2、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3、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1)在符 合有关基 金分红 条件的前 提下,本 基金在 每个封闭 期内的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 为12 次,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 例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5% ,若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现金 分红 ;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9 (3)基金 收益分配 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4、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5、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 定,并 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6、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20.4 基 金费用 与税 收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仲 裁费 和诉 讼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0)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费 用; (11)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0.70% ÷ 当年 天数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0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 提,逐 日累计到月 末,按 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于 次月首 日起 2 个 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 2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顺 延至法定 节假日 、休息日 结束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内 或不可抗 力情形 消除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 支付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 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 提,逐 日累计到月 末,按 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于 次月首 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 2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 基金托管人。若遇法 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结束 之日 起2 个工作 日内 或不 可抗 力情 形消除 之日 起2 个工作 日内 支付 。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 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 报告 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 情况 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 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下 : H=E ×0.50% ÷当 年天 数 H 为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 的销售 服务 费 E 为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 提,逐 日累计到月 末,按 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于 次月首 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 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 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登记结 算机 构,由登记结算机构 支付 给各基金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 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 至法 定节假日、休 息日结 束之 日 起2 个 工作 日内或 不可 抗力 情形 消除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支付 。 在开放 期内 ,本 基金 不计 提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 服务费 。 除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上述“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 ) - (11 ) 项 费用 ”,根 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 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1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5、基 金费 用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协商一致,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销售服务 费率等相关费率,无 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告 。 20.5 基 金的投 资 1、投 资目 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 值,力争为基金持有人获 取超越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投 资 收 益。 2、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 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地方政府债、非政 策性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 、中 小企业私募债、短期 融资 券、中期票据、次级 债、 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资 产支 持证券、银行存款、 债券 回购等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 具,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不投 资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 在 每 次 开放期前三个月、开 放期 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 月的 期间内,基金投资不 受上 述比例限制。 在 开 放 期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在封 闭期 ,本 基金 不 受上 述5% 的限 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2 3、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 ,但在 每个 开放 期的 前3 个月和 后3 个月以 及开 放期 期间 不受 前述投 资组 合比 例的 限制 。 2)本基金 在封闭期 内持有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 例不受限制,但在开 放期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5)本 基金 投资 于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6)本基金 投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的 剩余期限 ,不得 超过自投 资之日起 至本次 封闭期 结 束之日 的时 间长 度。 7)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投资 于资 产支 持证券 时, 其信 用级 别评 级应 为 BBB 以上 (含BBB ) 。基金 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市场 中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3) 本 基金 的存 款银 行应 为 具有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证 券投资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或合格 境 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 资格 的商业银行。本基金 存放 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14)本基金 在封闭 期总资 产不得超过 基金净 资产的 200% ,在 开放期 总资产不 得超过 基 金净资 产 的140% 。 15)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3 除上述第 11)项 另有约 定 外,因证券 市场波 动、证 券发行人合 并、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 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 的约 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但须提前公 告,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 ,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 价 格 执 行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 20.6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 法和公 告方 式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它 资产 及负债 。 2、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4 1)交易所 上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或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 品种最近交易日的估 值净 价估值。如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所 上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或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估值日没有 交 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最近交 易日 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 收盘 价或估值全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3)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私募 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6)银行 存款以成 本列示 ,按商定 的存款利 率以当 日银行营 业终了的 存款余 额为基 数 在实际 持有 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收 利息 。 (7)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 题,如经相关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5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3、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 基 金封闭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的 每 个开放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20.7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更 基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对于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 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须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自表 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决 议生 效后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2、《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基金 合同生效 后,在 开放期的 最后一日 日终, 如发生以 下情形之 一的, 则无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合 同 将 于 该 日 次 日 终 止 并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财 产 清 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少 于 200 人; 3)本 基金 前十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的90%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6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 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变现 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20.8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7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如 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 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 束力 ,仲裁费用、 律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20.9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8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21.1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1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民生 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时 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 [2004 ]101 号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罗 菲菲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 融债 券;代理发行、代理 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 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买 卖、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结汇、售汇业务;从 事银 行卡业务;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保 险兼 业代 理业务 ( 有效 期至2017 年02 月 18 日 ) ;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 国务 院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21.2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9 (1)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 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地方政府债、非政 策性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 、中 小企业私募债、短期 融资 券、中期票据、次级 债、 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资 产支 持证券、银行存款、 债券 回购等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 具,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不投 资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 在 每 次 开放期前三个月、开 放期 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 月的 期间内,基金投资不 受上 述比例限制。 在 开 放 期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在封 闭期 ,本 基金 不 受上 述5% 的限 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1)按 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 在 每 次 开放期前三个月、开 放期 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 月的 期间内,基金投资不 受上 述比例限制。 在 开 放 期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在封 闭期 ,本 基金 不 受上 述5% 的限 制。 2)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 ,但在 每个 开放 期的 前3 个月和 后3 个月以 及开 放期 期 间 不受 前述投 资组 合比 例的 限制 。 2〉本基金 在封闭期 内持有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 例不受限制,但在开 放期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本 基金 投资 于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0 5〉本基金 投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的 剩余期限 ,不得 超过自投 资之日起 至本次 封闭期 结 束之日 的时 间长 度。 6〉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10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9〉本 基金 投资 于资 产支 持 证券时 ,其 信用 级别 评级 应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基金 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市场 中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1〉 本 基金 的存 款银 行应 为 具有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证 券投资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或合格 境 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 资格 的商业银行。本基金 存放 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12〉本基金 在封闭 期总资 产不得超过 基金净 资产的 200% ,在 开放期 总资产不 得超过 基 金净资 产 的140% 。 13〉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 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 的约 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 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 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但 须提前 公告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3)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除上述 第9 〉 项 另有 约定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 现可预 见资产规模 大幅变 动的情 况下,至少 提前 2 个工 作 日正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施交易 监督 。 (3)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1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 ,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 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 (4)基金 托管人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于 基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金托 管人按以 下方式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 市场交易 的交易对 手资信 风险控 制 措施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并按照审慎的风 险控 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 算方式。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名单 后 2 个 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 收到该 名单。基 金管理人 应定期 或不定期 对银 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 交易 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 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 间市 场交易对手时 须提前书 面通知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 工 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 到后, 对名单进 行更 新。基金管理人收到 基金 托管人 书 面 确 认 后 ,被 确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效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 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 销交 易,经提醒后基金管 理人 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 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 算方式进行交 易 。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没 有 按 照 事 先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2 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 对手 重新确定交易 方式,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3)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 市场交易 的核心交 易对手 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 行、中 国 建设银行、中国农业 银行 和交通银行,基金管 理人 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 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 易对 手名单。基金管理人 有责 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 信风 险,在与核心 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 对手 进行交易时,由于交 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 失先 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其后有 权 要 求相 关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金 托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于 根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 审 核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在 名 单 内 列 明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上 述 监 督 流 程,则 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赔 偿责 任。 (5)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 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 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 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 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 银行 以外的银行存 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 信用 风险而造 成 的 损 失 时, 先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偿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 仅限 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 核核心存款银 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过程 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 对于由于存款 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 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 一致后,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 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 准确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格审 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 资料、 投 资 指 令 、 存款 证实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 切实 履行 托 管 职 责 。 基金管理人在签署银 行存 款协议前,应将草拟 的银 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 管人 审核。首次投 资银行 存款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银 行存款 的投 资签 署风 险控 制补充 协议 。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比例,制 订严 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 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 险、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 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 和 比例 等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首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流通 受限 证券投 资签 订风 险控 制补 充协议 。 1)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 流通受 限证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 券,不包 括由于发 布 重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3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 临时 停牌的证券、已发行 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 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 3)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 前,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经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 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 决策 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 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 人还 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 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 案。上述资料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 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 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前,基金 管理人应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 律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 不限 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 中国 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 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 拟认 购的数量、价格、总 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 占资 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 应保 证上述信息的 真实、完整,并应至 少于 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审 核。 5)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 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 现风 险的,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 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 面说明,并保留查看 基金 管理人风险管 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 估报 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 则,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 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基 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 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7)基金 管理人应 当对投 资中期票 据业务进 行研究 ,认真评 估中期票 据投资 业务的 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 尽责 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 的投 资业务。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 的规定, 制定了 经公司董 事会批准 的基金 投资中期 票据相关 制度(以 下简称“ 《 制 度》”), 以规范 对中期票 据的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 控制。基 金管理人 《制度 》的内容 与 本 协议不一致的,以本 协议 的约定为准。首次投 资中 期票据前,基金管理 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 就中期 票据 投资 签订 风 险 控制补 充协 议。 1)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4 中期票 据属 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符合 法律 、法 规及 《 基 金合同 》 中 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 收益 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 期限 限制;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公募基金 投资于 一家 企业 发行 的单 期中期 票据 合计 不超 过该 期证券 的 10% 。 2)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 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接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 并 向 基金 托管 人 说 明 原 因 和 解 决措 施。 基 金 托 管 人 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 基 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违规 事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如因证 券市场波 动、证 券发行人 合并、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基 金管理 人投 资的 中期 票据 超过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将中 期票 据调 整至 规定 的比例 要求 。 (8)本基 金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应符合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首 次投资 中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投 资 签 订 风 险 控 制 补 充协 议。 1)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首 次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前,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 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 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 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 制度、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信用 风险 处置预 案等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 关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 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 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基 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 料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以书 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 的方式 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 2)基金管 理人应防 范本基 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的流动性 风险,确 保对相 关风险 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 施 ,在 合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基 金运 作 的 流 动 性 问 题 。如 因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 等原 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 转困 难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 前提 下确 保基 金的支 付结 算。 3)基金托 管人有权 根据基 金管理人 制定的风 险控制 制度对基 金管理人 投资中 小企业 私 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 进行 监督。如果基金管理 人对 相应风险控制制度进 行修 改的,应及时 修订后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4)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是否符 合比例限 制进行事 后监督 ,如发 现 异常情况,应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 管理 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 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原因 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所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金 管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 会。如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5 责 ( 因基 金管 理人 未就 相 应风险 控制 制度 的修 订及 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的 除外 ) , 导致 基金 出 现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须承 担连带 责任 。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化等不可归责于基金管理 人的因素 导致基金 投资的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超过投资 比例的 ,基金托 管人有权 要求基 金管理人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将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调整 至规 定的 比例 要求。 2、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 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3、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 个工 作日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 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 合理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有义 务要 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 其违 反《基金合同》而致 使投 资者遭受的损 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 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 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 约 定的 ,应 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 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成 交 的 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 约 定的 ,应 当 立即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 金托 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 解释 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 照法律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 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 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基 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 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 管人 提出书面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1.3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6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其 他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 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 理人 发出回函。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因 此 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基 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 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1.4 基 金财产 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的 账户。 (4)基金 托管人对 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 账户,与 基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对于 因基金认 (申) 购、基金 投资过程 中产生 的应收财 产,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造成 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 托管人予以必要的协 助配 合,但对此不 承担相 应责 任。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7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 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设 的招商招益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认购 专户。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募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基 金管 理 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 以上 (含2 名 )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签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 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 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 管专 户中,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效 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事宜 。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 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 收支 活动 , 均 需 通 过 基 金 托管 人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进行。资产托管专 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 基金 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人民 币银行 结算 账户 管 理办法 》 、 《 现金 管理 暂行 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和结 算 备付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 为本基 金 开立基 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的 证券 账户 。 (2)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 或未 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 转让 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基金 托管人以 自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 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 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 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 积 极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 、 证 券结 算保 证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 的开立、使用的,若 无相 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 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8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以基金 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 进入全 国银行 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 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 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 有限公司开设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营账 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基金 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2)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一 起负责为 基金对 外签订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 时,如果涉及相关账 户的 开设和使用,由基金 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 用并管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 入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或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 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 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 理。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 有效控制下的 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 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 金托 管人承担。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 协议 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 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以便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金管 理人在 合同签署 后 5 个 工作日 内 通过专人 送达、挂 号邮寄 等安全方 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 管人 处。合同原件应存放 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各 自文件保管部 门15 年以 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 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 合同传 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21.5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及会 计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 核的时 间和 程序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9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 基金 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按 截尾 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舍去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估 值原则 应符 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资 基 金 会计 核算业 务指 引 》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 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资产净 值并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 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它 资产 及负债 。 (2)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 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 品种最近交易日的估 值净 价估值。如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②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最近交 易日 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 收盘 价或估值全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③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 债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0 5)私募债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6)银行存 款以成本 列示, 按商定的 存款利率 以当日 银行营业 终了的存 款余额 为基数 在 实际持 有期 间内 逐日 计提 应收利 息。 7)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 相 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3、估 值差 错处 理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错 误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因基金估值错误 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 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偿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 照管理费率和 托管费 率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 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 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 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 金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 起的 投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 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 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基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处理。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1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 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 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 新计 算核对 , 如 果 最 后 仍无 法达 成 一 致 , 应 以 基 金管 理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为准对外公布,由此 造成 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 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基 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4、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 别独 立地设置、登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全套账册,对 相关 各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对,互 相监 督,以保证基金资产 的安 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 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 方平 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 全相 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 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 了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 管理人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60 日内 完 成半年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 内完成 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告 , 在 月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告 加 盖 公 章 后,以加 密传真方 式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 在 3 个 工 作日内进 行复 核,并将 复核结果 及时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7 个工 作日内 完 成季度报 告, 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 日,将 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 托管人 复核,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 后 7 个工 作 日 内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 30 日 内完 成 半年度 报告 , 在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内进 行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 45 日 内完 成年 度 报告, 在年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45 日 内复核 ,并 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 调整,调整以相关各 方认 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 务印 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 业务 部门公章的复 核意见书,相关各方 各自 留存一份 。 如 果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于 应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 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 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 布公 告,基金托管 人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2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 报告、定期报告复核完毕 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 确认书 ,以 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 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6、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占基 金相当比 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 变,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4) 出现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紧急 事故 时;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21.6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 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 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 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 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或 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的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 》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益 登记 日、 每 年6 月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 年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或 有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 除外 。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21.7 争 议解决 方式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3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 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的地点在北 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 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 力, 仲裁费用、律 师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21.8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 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本托 管协 议终 止: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2、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在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 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4)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4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基金财产清 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但因 本基金 所持证 券的流动性 受到限 制而不 能及时变 现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 (7)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3、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4、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5 §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 。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投资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对以下 服务 内容 进行 相应 调整。 22.1 网 上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22.2 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1、本基金 管理人将 按照份 额持有人 的定制情 况,提 供纸质、 电子邮件 或短信 方式对 账 单。客户可通过招商 基金 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 站进 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 改。 服务费用由本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客 户无 需额外 承担 费用 。 2、由于交 易对账单 记录信 息属于个 人隐私, 如果客 户选择邮 寄方式, 请务必 预留正 确 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 式, 并及时进行更新。本 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 寄服 务原则上采用 邮 政 平 信 邮 寄 方 式 , 并 不 对 邮 寄 资 料 的 送 达 做 出 承 诺 和 保 证 ; 也 不 对 因 邮 寄 资 料 出 现 遗 漏、泄 露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损 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3、电子邮 件对账单 经互联 网传送, 可能因邮 件服务 器解析等 问题无法 正常显 示原发 送 内容,也无法完全保 证其 安全性与及时性。因 此招 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 电子 邮件或短信息 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 出承 诺和保证,也不对因 互联 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 的信 息不完整、泄 露等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22.3 信 息发送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 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 制申请,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或 E-MAIL 方式 发送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定 制的 信息 。可 定制的 信息 包 括 : 基 金 净 值 、 投 研 观 点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提 示 等 , 基 金 公 司 还 将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的 实 际 需 要,适 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 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 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 预留手机 号码及 EMAIL 地址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发送基 金分红 、节日问候 、产品 推 广等 信息。如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不希 望接 收到 该类信 息, 可以 通过 招商 基金客 户服 务热 线取 消该 项服务 。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6 22.4 网 络在线 服务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通 过基金 账号/开户 证件号码 及登录 密码登录 招商基金 网站, 可享有 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22.5 客 户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 时的 自动 语 音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进 行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 况、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 法定 节假 日 除外 ) , 每天 不少 于 7 小 时的人 工咨 询服务。基金份额持 有人 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 务咨 询、信息查询、投诉 建议 、信息定制、 资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免长途 费) 22.6 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 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 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 、客户服 务热线 、书 信及 电子 邮件 等不同 的渠 道 对 基金 公司 和销售 网点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 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公 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 进行 处理。对于非工作日 提出 的投诉,将在顺延的 工作 日当日进行处 理。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7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公告日 期 1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加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网上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7-01 2 关于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基煜 为代 销机 构并 参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07-17 3 招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上海 长量 为代 销机 构及 开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07-18 4 招商招 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2017-07-21 5 招商招 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说 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2017-08-07 6 招商招 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2017 年第 2 号 2017-08-07 7 招商招 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半年度 报告 摘 要 2017-08-29 8 招商招 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半年度 报告 2017-08-29 9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产品 参加 江南 农村商 业银 行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9-19 10 关于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排排 网为 代销 机构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10-19 11 关于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京 分公 司办 公地 址变 更的公 告 2017-10-20 12 招商招 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2017-10-26 13 关于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通华 财富 为代 销机 构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1-30 14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流通 受限 股票估 值方 法的 公告 2017-12-06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8 §24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24.1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并刊登在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上 。 24.2 招 募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 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 书的复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9 §25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 人申请查 阅以下 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招 商招益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文 件; (二) 《招 商招 益一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三) 《招 商招 益一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