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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土定增(168401)

红土定增: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红土创新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2017 年 第2 期 基 金管 理人 :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 重 要 提 示 红土创新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 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6 】2470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 金合同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 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基 金合 同,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 者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 对申 购基 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做 出独 立、 谨慎 决策 , 获得 基金 投资 收益 , 亦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 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政府政策变化等因素带来的行业风险以及行业 股票整体表现可能较差的风险, 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 证券市场整体 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以及本基金投资 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也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认 购 (或 申购 ) 基金 时,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基 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 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期)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其中投资 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5 日对本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2 期)进行了复核。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 目录 重 要 提 示 ............................................................................................................................................................. 2 目录............................................................................................................................................................................. 3 一 、绪


言 ............................................................................................................................................................... 4 二 、释


义 ............................................................................................................................................................... 5 三 、基 金管理 人 ...................................................................................................................................................... 9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7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1 六 、基 金的募 集与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29 七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易................................................................................................................................... 29 八 、基 金份额 的运 作方式 、申购 与赎 回........................................................................................................ 30 九 、基 金的投 资 .................................................................................................................................................... 42 1.1 报告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 53 1.2 报告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 资组合................................................................................................. 53 1.3 报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股 票投资 明细 ......................... 53 1.4 报告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 券投资 组合........................................................................................ 54 1.5 报告期末 按公 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债 券投资 明细 ......................... 54 1.6 报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资 产支持 证券投 资明细........ 54 1.7 报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贵 金属投 资明细 ..................... 54 1.8 报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权 证投资 明细 ......................... 55 1.9 报告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 货交易 情况说 明............................................................................... 55 1.10 报告 期末本 基金投 资的国 债期货 交易情 况说明............................................................................. 55 1.11 投资组 合报告 附注 .................................................................................................................................. 55 十 、基 金的业 绩 .................................................................................................................................................... 56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 56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 57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61 十 四、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 63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64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5 十 七、 风险揭 示 .................................................................................................................................................... 70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清 算 .......................................................................................... 73 十 九、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74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96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 二 十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111 二 十二 、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 112 二 十三 、对招 募说 明书更 新部分 的说 明...................................................................................................... 113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114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 114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其 他有关规定及 《 红土创新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红土创新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人 取得依基 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红土创新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红土创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 红土创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红土创新定增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 红土创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红土创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 金法 》 :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人: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 投资 人: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 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人: 指符 合现 实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 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19、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人 : 指符 合现 实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运用 来自 境外 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人 、 机构 投资 人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人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销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 机构 : 指基 金 管理人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4、 会员 单位 : 指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 经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转托管 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 场外 :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以 外的 销售 机构 利用 其自 身柜 台或 其他 交易 系 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6、 场内 : 通过 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利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7、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人基 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8、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 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登记 结算 系统 :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 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 场外份额 30、 证券 登记 系统 :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系统 , 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认购、 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 也称为场内份额 31、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指投 资者 通过 场外 销售 机构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 深圳 证券 账户 : 指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3、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7、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1、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业 务规 则》 : 指本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 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4、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上市交易: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0、 系统 内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1、 跨系 统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登 记结 算系 统和 证券 登记 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4、 元:指人民币元 55、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票据 投资 收益 、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款及 其他 资 产的价值总和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 5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的过程 60、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介 61、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红土创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 大厦 6 层 设立日期:2014 年 6 月 18 日 注册资本: 壹 亿伍千万 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 深圳 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 100% ) 法定代表人: 邵钢 电话:0755-33011866 传真:0755-33011855 联系人 : 叶序炮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设 15 个部 门, 分别 为综 合管 理部 , 监察 稽核 部 , 投资 部, 专户 投资 部, 新三 板投 资部 , 固定 收益 部, 研究 部, 交易 部, 基金 事务 部, 信息 技术 部, 渠 道销 售部 , 市场 部, 产品 开发 部, 客户 服务 部 , 企划 财务 部 。 此外 , 公司 还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管理 5 只公募基金。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 公司 董事会成 员 邵钢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计划开发部科员,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高级投资经理, 香港深业投资公司总经理,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办公室主任兼投资决策委员会常任委员,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深圳市 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兵 先生 , 总经 理, 本科 学士 , 曾任 华泰 证券 电脑 部业 务经 理 , 深圳 经济 特区 证券 公司 交易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 红土 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李守 宇先 生, 董事 ,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 经济 师职 称, 历任 河南 大学 教师 , 赛格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经理 , 深圳 市高 新技 术投 资担 保有 限公 司高 级投 资经 理, 深圳 市创 新投 资集 团有 限 公司基金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投资发展总部总经理、 风险控制委员会秘书长、 项目管理总部 总经 理、 董事 会秘 书。 现任 深圳 市创 新投 资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董事。 曹泉 伟先 生, 独立 董事 , 博士 , 清华 大学 教授 , 历任 美国 宾夕 法尼 亚州 立大 学商 学院 金 融系 助理 教授 、 副教 授、 教授 , 清华 大学 五道 口 金融 学院 教授 、 副院 长。 现任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晓 东先 生, 独立 董事 , 大学 学历 , 律师 , 历任 丹东 纺织 专科 学校 教师 , 丹东 市涉 外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 信达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广东 经天 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 广东 博合 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 国浩 律师 (深 圳) 事务 所合 伙人 。 曾任 中国 证监 会发 审委 专职 委员 。 现任 红土 创新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杰 生先 生, 独立 董事 , 大学 学历 , 高级 会计 师 , 历任 立信 羊城 会计 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审计 员、 副主 任会 计师 , 立信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合伙 人。 现任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公司监事: 乔旭 东先 生, 执行 监事 , 博士 , 副教 授, 历任 西安 交通 大学 讲师 、 副教 授, 深圳 市创 新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风控委秘书长助理、 研究中心总经理。 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 行监事。 刘晓东,职工监事,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 职工监事。 公司未设立监事会。 3 、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杨兵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张洗 尘先 生, 督察 长, 本科 学士 , 曾任 新疆 奎屯 市外 贸公 司总 经理 、 书记 , 兵团 外经 贸 委处 长, 新疆 新天 集团 公司 纪委 书记 、 监事 会主 席, 新疆 大明 矿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代表处副主任。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朱然,北京大学硕士,4 年证券行业投研经验,历 任广发证券(香港)海外 TMT 行业 高级 分析 师。 曾任 红土 创新 基金 电子 和传 媒行 业高 级研 究员 , 现任 红土 创新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理。 本报告期内 的 基金经理变动情况: 姓名 职务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限 证券从 业年限 说明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徐雄晖 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 30 日 2017 年10 月 11 日 8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 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八年 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大成基 金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曾担任 “ 红土创 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基金经理。 丁硕 基金经理 2017 年 10 月 11 日 2017 年12 月 29 日 12 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先 后 在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兴凯投资公司工作;历 任阳光保险集团交易主管、 研究员、投资经理,东莞证 券资产管理分公司权益投资 负责人、投资经理。曾担任 红土创新改革红利灵活配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红土定增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朱然 基金经理 2017 年 11 月 7 日 - 4 4 年证券行业投研经验,历 任广 发证 券 (香 港) 海外 TMT 行业高级分析师。现任红土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 创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杨兵先生:公司总经理; 侯世霞女士:公司基金经理; 梁戈伟先生:公司基金经理 ; 朱然 先生 :公司基金经理 ; 梁冬冬 先生 : 公司公募基金团队成员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和、申购、赎回和 注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3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 投资人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人 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4 有效措施, 防止以下《基金法》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 规则 , 利用 对敲 、 倒仓 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 扰乱 市场 秩 序; (11 )故意损 害基金 投资人 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5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 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 的系 统。 公司 建立 科学 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行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 , 制定 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的 设置 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司 基金 财产 、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6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 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包括经营理念、 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 、 组织结 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坚守诚信原则, 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 了法人 治理 结构 , 确定 公司 董事 会、 监事 和督 察长 的职 责权 限; 明确 董事 会的 组成结构和决策程序,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专门设计了防范与股东方利 益输送的机制和实施细则,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 投资人利益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依照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运作高效又互相制衡的内部组织架构, 各部门 授权分工明确,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建立 了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确保公司人员具备和保持与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和不定期对风险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 做好事前、 事中和事后的风险管理, 并 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3)控制体系


① 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涵盖决策、 执行、监督三个层面。


决策 层面 : 由董 事会 及下 设专 门委 员会 构成 , 专事 负责 公司 经营 管理 、 受托 投资 等重 大 事项的决策;


执行 层面 : 由经 理层 及下 设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风险 管理 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和公司各 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决策层制定的战略部署;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7


监督 层面 : 由督察长和稽核监察部门等组成, 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 确保公司经营管理、 受托投资、员工行为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②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部门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 建立 了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受托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受托资产之间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公司 建立 了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进行物理隔离。


公司 建立 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公司 制定 了切实可行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 了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 公司建立 了明确的授权制度,并将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4)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运营管理业务控制、 销售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 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 要求 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按照经营管理和受托投资的性质、 特 点, 严格 制定 各项 制度 、 规章 、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 , 明确 揭示 不同 业务 可能 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8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30 人,平均年龄 33 岁,95%以上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 的宗 旨, 依靠 严密 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 规范 的管 理模 式、 先进 的营 运系 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 履行 资产 托管 人职 责, 为境 内外 广大 投资 者、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构 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 展现 优异 的市 场 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 证券 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 商业 银行 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 系, 同时 在国 内率 先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可以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 管服 务。 截至 2017 年末 ,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815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 香港 《亚 洲货 币》 、 英国 《全 球托 管人 》、 香港 《财 资 》 、 美国 《环 球 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54 项最佳托管 银行 大奖 ; 是获 得奖 项最 多的 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良 的服 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 的持 续认 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 地位 。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 手抓 业务 拓展 , 一手 抓内 控建 设” 的做 法 是分 不开 的。 资产 托管 部非 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工作 ,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托 管业 务 的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 文化 ,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 强化 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5 年、2016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 阅, 迄今 已第 十次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对 我行 托管 服务 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 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9 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 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 部、 内部 审计 局) 、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 室共 同组 成 。 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务 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 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 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 对独 立, 适当 分离 ; 内控 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须 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 行部 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0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 并采 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 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 理者 ,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 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 在实 现内 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 控制 。 资产 托管 部严 格落 实岗 位责 任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互 控防 线” 、 “监 控防 线” 三道 控制 防线 , 健全 绩效 考核 和激 励机 制,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 控文 化, 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 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 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 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 操作 、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的 灾难 恢复 方案 , 并组 织员 工定 期演 练 。 为使 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演 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订 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随 机演 练” 。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 思想 ,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 健康 、 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 同参 与, 只有 这样 ,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措 施才 会全 面、 有效 。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到 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人 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 构, 形成 不同 部门 、 不同 岗位 相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1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包括 : 岗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核 监察 制度 、 信息 披露 制度 等, 覆盖 所有 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 之间 的相 互制 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 立一 个系 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托管 业务 的 快速 发展 , 新问 题、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 展同 等重 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 命线。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基 金法 规的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 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 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 务机构 (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红土创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 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邵钢 电话:0755-33011866 传真:0755-33011855 联系人: 叶序炮 公司网址:www.htcxfund.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洪渊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邮编:100140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cn/ (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腾艳 电话:010-84683893 客服电话:0755-83478806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3 网址:www.cs.ecitic.com (4)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 唐双宁 联系人 : 蔡允革 电话 :010-63636388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 王晓江 电话:010-8357407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6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 吴慧峰 电话:0755-82943666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4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9)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 周志茹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http://www.hx168.com.cn/ (1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 刘若云 电话:0755-83452642-8019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 余杭区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联系人: 刘宁 电话:0571-88911818-8554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同花顺基金销售网(www.5i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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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5 (1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 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 33227950 客服: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13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赵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http://www.dtfortune.com (1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顾祥柏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5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 鲍东华 联系人:程晨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6 (16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 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 座 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 顾敏 联系人:林瑶 客服电话:400-999-8800 网址: http://www.webank.com (17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悦 联系人:祖杰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http://www.chtfund.com (18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 办公楼 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19 )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 2 号 24 幢 N3187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79 号金穗大厦 14 楼 C 座 法定代表人:胡天翔 联系人:刘方欣 客服电话:400-096-3866 网址:http://www.jp-fund.com/ (2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陆 5475 号 1033 室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7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刘阳坤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 (2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电话:021-20613999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2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网址:http://www.swhysc.com (2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孙秋月 电话:0532-85022026 网址:http://www.zxwt.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8 电话总机: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 135 号海珠中大科技综合楼 601 室 负责人:黄添顺 经办律师:欧阳兵 电话:020-84115022 传真:020-84113152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陈熹


联系人:曹阳


电话:021-23237589


传真:021-2323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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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9 六 、 基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同的 生效 (一)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2470 号文准予注册 。 本基金的募集期 自 2016 年 11 月 25 日起到 2016 年 12 月 23 日 止, 共募集 210,524,085.37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结转份额 111,073.89 份) ,募 集户 数为 2635 户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 (二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正式生效。 。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七 、 基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二)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 场 外基 金份 额通 过办 理 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 将基 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 上市交易的时间 2017 年 7 月 3 日。 (四) 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0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 循《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五)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 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买 入成 功后 , 登记 机构 在T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 人自 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 T 日卖出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八)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 相关规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 )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 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 一) 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 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 、基金份 额的 运作 方式、申购 与 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 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 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期届满后, 本基金转换为 红土创新转型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的封闭期是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24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1 个月(含第 24 个月)后对应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期间,如该日不存在 对应日期的,则延后至下一日。 (二 )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其它销售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投资 者办 理本 基金 场内 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场 所为 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且符 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 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 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投资 人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是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24 个月(含第 24 个月)后对应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期间,如该日不存在 对应 日期 的, 则延 后至 下一 日。 在封 闭期 内不 开放 申购 、 赎回 业务 , 但投 资人 可在 本基 金上 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期届满后, 本基金转换为红土创新 转型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举例:假设本基金成立于 2016 年 9 月 18 日,那么24 个月后的对应日为 2018 年 9 月 18 日。 假设 2018 年9 月 18 日为 工作 日, 则本 基金 的封 闭期 为 2016 年9 月 18 日至 2018 年 9 月 18 日。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满 24 个月 以后 , 本基 金转 换为 红土 创新 转型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投 资人 可进 行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本基金转为 红土创新转型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后,投资人在开放 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2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 红土创新转型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之日起不超过 30 天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 回或 者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注册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场外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 ,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上公告。 5、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 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 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3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 注册 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 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 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 束前 受理 有效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 机构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 赎回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 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 , 并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在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人民币。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且通过场内单 笔申 请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必 须是 整数 份;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 回后 将导 致在 销售 机构 (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每 个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的最 低份 额余 额为 10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因 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 单个开放式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0 份时,登记结算 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4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 的份 额、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和累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上 限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需交纳申购费用, 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 如下: 申 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100 ≤M<200 万 1.20% 200 ≤M<500 万 0.8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的场外 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时间(T) 赎回费率 T<7 天 1.5% 7 天≤T<30 天 0.75% 30 天≤T<1 年 0.5 % 1 年≤T<2 年 0.25% T≥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7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基 金份 额长 于3 个月但少于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基 金份 额长 于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 费,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归入 基金 财产 。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5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 ,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从场内转托 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 从场外赎回时, 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 计算。 3、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情形 下, 确定 赎回 费用 归入 基金 财产的比例,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特 定交 易方 式(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6、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无须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 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6 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通过 场外 方式 进行 申购 ,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 按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50,000 元申购基金份额,对应费率 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 /1.128=43,671.17 份 即: 该投 资人 通过 场外 投资 50,000 元申购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可得到 43,671.17 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50,000 元申购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 1.5%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 则其 申购 手续 费、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及返 还的 资金 余额 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手续费=50,000-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28=43,671.17 份 因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按截尾法保留至整数 位,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43,671 份,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具体 计算公式为: 退款金额=0.17 ×1.128=0.19 元 即: 该投 资人 投资 50,000 元从场内申购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额 43,671 份, 退 款 0.19 元。 2、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7 例: 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10,000 份基金份额一年后( 未满 2 年) 决定 从场 外赎 回 ,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 ×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28.70=11,451.30 元 即: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10,000 份基金份额一年后( 未满 2 年) 从场 外赎 回 , 假设 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11,451.30 元。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从场内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为 0.5%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 ×0.5%=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57.40=11,422.6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11,422.6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享有或 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 )基 金份额的登记、交易、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 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入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 上市 交易 买入 或通 过跨 系统 转 托管 从场 外转 入的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 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在每个运 作期的开放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8 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份额的交易 (1) 在封 闭期 内及 本基 金转 换为 红土创新转型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但尚未开放申购赎回期间,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 但可以通过跨系统 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 在封 闭期 内及 本基 金转 换为 红土创新转型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但尚未开放申购赎回期间,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 但可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3) 在本 基金 转换 为红土创新转型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并开 放申 购赎 回后 , 登记 在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 申请 场外 赎回 , 也可 以通 过跨 系统 转托 管转 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 在本 基金 转换 为红土创新转型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并开 放申 购赎 回后 ,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既 可以 直接 申请 场内 赎回 , 也可 以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3、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 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登记机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4、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9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 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或注 册 登记机构 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因信用风险等引发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延期、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5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0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并 以后 续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依 据计 算 赎回 金额 。 若出 现上 述 第 5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 (十 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 场外 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1 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告。 (十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的增加 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 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 )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 可的 交易 场所 或者 交 易方 式进 行份 额转 让 的申 请并 由注 册登 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 )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及时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 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2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可补充其他情况)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人。 “继 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捐 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 内办 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收费。 (十八 )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 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 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 (十九 ) 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 要求 的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以 及基 金注 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 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基于对宏观经济、 资本市场的深入分析和理解,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4 个月 (含 24 个月) 内, 通过 对定 向增 发项 目的 深入 研究 , 利用 定向 增发 项目 的事 件性 特征 与折 价优 势, 优选 能 够改 善、 提升 企业 基本 面与 经营 状况 的定 向增 发股 票以 及具 有定 增概 念的 股票 进行 投资 ; 本 基金合同生效 24 个月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通 过深 度挖 掘中 国经 济战 略转 型过 程中产生的各类投资机遇, 精选具有估值优势和成长优势的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力争获取超 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3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 、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地方 政府 债券 、 中期 票据 、 可转 换债 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地方 政府 债、 债券 回购 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 银行 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 权证 、 股指 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 24 个月 (含 24 个月 ) , 股票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 例为 0-100% ; 定增 股票 资产 占非 现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权证、 股指期货及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投资 转 型精选类公司的证券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 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限制,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4 个月(含 24 个月 ) ,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行 业分 析轮 动 效应与定向增发项目优势的深入研究的基础上, 利用定向增发项目的事件性特征与折价优势, 优选 能够 改善 、 提升 企业 基本 面与 经营 状况 的定 向增 发股 票进 行投 资。 将定 向增 发改 善企 业 基本面与产业结构作为投资主线,形成以定向增发主题为核心的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 财政及货币政策、 资金供需情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以及对 资本市场趋势的判断, 结合主要大类资产的相对估值, 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 债券 、 现金等 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在基金合同投资范围约定的范围下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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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4 本基金从估值水平和发展前景两个角度出发, 分析不同类别的定向增发项目对企业基本 面与所处行业的影响。 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影响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项目未来 的价值进行全面的分析, 精选股价受益或未能充分体现定向增发项目发展潜力的股票, 在严 格掌控投资组合 风险与收益的前提下,对行业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调整。


本基金的股票定量分析方法将在现有定向增发项目的基础之上, 分析市场现有定向增发 项目中各行业公司的估值指标(如 PE 、PB、PE/G 、PS 、股 息率 等) 、成 长性 指标 (主 营业 务 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毛利率增长率、净利润现金保障倍数等) 、现金流量指标和其 他财 务指 标, 从中 选出 价值 相对 低估 、 成长 性确 定、 现金 流量 状况 好 、 盈利 能力 和偿 债能 力 强的 公司 , 作为 本基 金的 备选 定向 增发 股票 ; 再通 过分 析备 选股 票所 代表 的公 司的 资产 收益 率、 资产 周转 率等 变量 的时 间序 列, 以及 通过 对市 场整 体估 值水 平、 行业 估值 水平 、 主要 竞 争对手估值水平的比较,并参考国际市场估值水平来评估其投资价值。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的股票定性分析方法采用深度价值挖掘和多层面立体投资 分析 体系 , 从定 向增 发项 目目 的, 定向 增发 对象 结构 , 定向 增发 项目 类别 , 并结 合基 金管 理 人的股票研究平台和产业投资平台, 多层面地分析备选定增增发项目所对应的公司的业务环 节的竞争优势和劣势,分析定向增发项目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公司管理方面的优势和劣势, 分析定向增发项目对所处行业的波特五力结构与上下游产业的影响。


经过严格的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最终确定 股票投资组合,并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本基金将定向增发根据其本身的性质, 发行对象, 项目类别, 对企业的实际影响细化为 如下几个方面:


(1)大股东主导的定向增发投资


大股东主导的定向增发项目包括集团公司整体上市, 实际控制人资产注入, 公司间资产 置换重组中发行对象包含大股东或者大股东关联方, 以及融资收购资产中收购大股东资产的 几种定向增发项目。 从根本上来说, 此类项目不仅直接改变公司的资产结构, 同时也会对企 业未 来在 生产 、 经营 、 管理 等多 个方 面产 生影 响。 本基 金通 过定 性和 定量 方法 对大 股东 的增 资目 的、 增发 资产 的质 量等 方 面, 对定 向增 发项 目可 能带 来的 影响 进行 模拟 分析 , 挑选 具有 绝对或相对估值吸引力的公司股票, 再通过分析和评估股权变化, 结合预期盈利水平和成长 潜力,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2)项目融资类定向增发投资


项目融资类的定向增发项目为定向增发项目中最常见的类别, 目前市场上近一半的定向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5 增发项目为项目融资类。 项目融资类的定向增发项目的特点在于公司在融资项目完成后, 无法在短期显现其盈利 能力 。 在项 目完 工后 , 公司 的财 务绩 效逐 步体 现, 公司 盈利 能力 逐步 改善 。 同时 , 募集 资金 的规模,机构投资者的认购比例对公 司财务表现有一定的影响。


本基金对项目融资类定向增发项目将详细评估项目具体投资方向, 预测其对企业基本面 指标 的影 响, 将通 过筛 选与 分析 业绩 变化 情况 , 自下 而上 评估 , 结合 公司 基本 面情 况 , 择优 选取成长性好,安全边际高的公司进行投资。


(3)非大股东方参与资产重组的定向增发投资 通过 定向 增发 项目 实现 资产 重组 是企 业与 其 他主 体对 企业 资产 的分 布状 态进 行重 新组 合、 调整 、 配置 的过 程, 或对 设在 企业 资产 上的 权利 进行 重新 配置 的过 程 。 重组 前后 公司 的 估值往往会有明显的改变。


由于此类资产重组为非大股东方参与, 通常会对公司带来正面影响, 本基金将关注资产 重组类定向增发项目对增发公司业务范围、 行业地位与市场份额的变化, 通过定量与定性分 析在市场上收集公开的事件信息, 对事件影响中的公司进行分析与估值, 挑选具有吸引力的 公司股票。 (4)融资收购非大股东方资产的定向增发投资


对于融资收购非大股东方资产的定向增发项目, 长期来看, 公司能够通过定向增发项目 中收归的资产实现企业基本面指标的优化, 通过上下游产业并购、 合并同业竞争对手或跨行 业并购实现公司主营业务的拓展, 减少公司运营成本或大幅提升市场占 有量来重组企业现有 资源,提升经营业绩。重组前后公司的估值往往会有明显的改变。


本基金将着重关注此类定向增发项目对增发公司业务范围、 行业地位与市场份额的变化, 通过定量与定性分析在市场上收集公开的事件信息,对事件影响中的公司进行分析与估值, 挑选具有吸引力的公司股票。 (5)壳公司重组的定向增发投资


由于 A 股市场上市公司的稀缺性, 壳公司重组类的定向增发对壳公司的基本面产生重大 改变 。 其具 体运 作模 式为 非上 市公 司购 买壳 收购 目标 成为 上市 公司 , 本基 金在 投资 壳公 司重 组的定向增发项目时, 会考察借壳公司过往业绩, 股东情况, 业 务前 景 , 壳公 司资 产负 债剥 离情况等一系列财务与基本面指标, 并结合行业分析与估值, 挑选具有吸引力能够带来长期 稳定收益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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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6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不同类别的定向增发项目在不同期限内对公司基本面的影响, 分析基 本面 变化 , 在一 年期 定增 项目 中根 据定 向增 发项 目类 别择 优参 加, 尽可 能获 取定 向增 发项 目 给投资者带来的超额收益。 (6)增强型策略 对已公告定增预案且成长性优良的股票, 本基金将充分衡量二级市场与定增之间的流动 性、 折溢 价之 间的 性价 比关 系, 在二 级市 场发 生折 价或 者溢 价率 处于 合理 水平 的时 候选 择二 级市场直接投资; 对于已实施定向增发的股票, 本基金将对其进行跟踪和分析, 优选成长性 优良的股票,在考虑定增参与者资金成本的情况下,当现价低于定增价或有适当的溢价时, 直接在二级市场进行投资; 部分公司在过去一段时间公告过定增预案, 但由于种种原因方案 暂停 或者 取消 , 未来 仍有 定增 的预 期, 本基 金将 对此 类标 的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 , 择机 进行 投资 ; 对于 部分 大股 东或 者重 组方 完全 参 与、 不针 对其 他机 构投 资者 的增 发项 目, 本基 金将 在一定的溢价范围内在二级市场进行直接投资 (7)定增时机的把握 近五年 A 股是以再融资主导的市场,2011-2015 年再融资规模是 IPO 的 5 倍 , 再融 资行 为导致一系列的市场运行规律, 在市场低迷的阶段参与增发收益率有显著的绝对收益和相对 收益,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整体表现情况,从而选择最佳的定增投资时机。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 平、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的 基础 上, 构建 债券 投资 组合 。 本基 金将 运用 多种 策略 配置非 投资于定向增发项目的基金资产, 在保持久期匹配的情况下, 尽可能提高闲置资金的收益率。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率利差分析 和公司基本面分析、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 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 信用风险较大、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本基金将运用基 本面 研究 , 结合 公司 财务 分析 方法 对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风险 进行分析和度量, 综合考虑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投资。


6、权证投资策略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7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主动进行权证投资。 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 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握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积极操作, 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7、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 则,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 以管 理投 资组 合的 系统 性风 险, 改善 组合 的风 险收 益特 性 。 套期 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 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二)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 前提 下, 深度 挖掘 中国 经济 战略 转型 过程 中产 生的 各类 投资 机遇 , 力争 在中 长期 为投 资者 获 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 财政及货币政策、 资金供需情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以及对 资本市场趋势的判断, 结合主要大类资产的相对估值, 合理确定 基金 在股 票、 债券 、 现金 等 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迈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 但发展中存在不平衡、 不协调、 不可持续的问题,人口红利逐渐消失、资源环境约束逐渐加强、企业各方面成本不断上升, 传统经济增长模式难以为继。 战略转型、 升级, 调整经济增长方式、 调整经济结构, 是摆在 我们面前最迫切的需求,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 符合转型大方向的行业、 企业将为我们提供显 著的投资机会。 转型可以分为两个层面, 一个是宏观经济层面, 一个是微观企业层面。 因此 , 本基金也 将从这两个层面寻找并投资相关受益转型的公司: 宏观 上, 中国 经济 处于 战略 转型 升级 , 调整 经济 结构 , 努力 探寻 新的 增长 点和 新动 力的 历史 转折 期。 政府 职能 转变 是经 济转 型的 基本 前提 。 因此 , 受益 于转 变政 府职 能 , 放开 市场 准入的相关行业将明显受益; 产业升级是转型的重要任务。 深化产业结构调整, 化解产能过 剩, 加快 发展 服务 业是 产业 升级 的方 向, 我们 不仅 关注 其中 传统 行业 转型 的机 会, 也会 关注 符合转型方向的新兴行业。 因此 , 从宏 观层 面而 言, 本基 金将 投资 于受 益于 国家 经济 结构转 型所带动的产业结构转型、 技术发展转型、 区域布局转型等或受益于国家相关经济政策调整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8 的行业和上市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引入国有企业改革等政策背景下而受益的上市公司。 微观 上, 有效 需求 不足 的背 景下 , 企业 都在 积极 寻求 自身 的转 型, 除了 产业 方向 的转 型 之外,企业还在盈利模式、治理结构、管理流程、产品结构等方面积极进行转变, 由此带 来企业经营效率、 企业价值的提升, 也为我们带来投资机会。 因此 , 从微 观层 面而 言, 本基 金将投资于受益于企业内部进行产品创新、 流程重组、 效率提升、 形象革新等 , 以及受益于 企业外部开展创新业务、资产重组等的上市公司。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 平、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的 基础 上, 构建 债券 投资 组合 。 本基 金运 用久 期控 制策 略 、 期 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杠杆放大策略等多种策略进行债券投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率利差分析 和公司基本面分析、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 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主动进行权证投资。 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 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握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积极操作, 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6、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 则,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 以管 理 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 套期 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 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四 )投资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2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3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 )发债公司财务状况、行业处境、经济和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9





(5 )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 (五 )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分析报告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在广泛参考和利用公司内、 外部的研究成果, 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宏观、 策略分析报告;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部的分析报告和研究报 告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对研究部和基金经理提供的月度投资计划、 资 产配置方案进行讨论,明确资产配置构成和最新变化,并最终确定总体投资方案。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 对宏观经济、 行业发展和个券 做出 判断 , 完善 资产 配置 和行 业配 置方 案, 构建 和优 化投 资组 合, 并具 体实 施下 达交 易指 令。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 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 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议。 4.交易执行


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 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易。


5.风险管理委员会及监察稽核部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 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监察 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调整


根据证券市场变化、 基金申购、 赎回现金流情况, 结合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各种风险的监 控和评估结果,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调整上述投资流程。 (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 +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0% 。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0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 灵活配置 混合 型基 金, 其预 期收 益及 风险 水平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型 基金 ,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 八)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封闭期内,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 ;其中定增股票资产占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 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其中以转型精选策略投资的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 ; (2) 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金 持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1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在封 闭期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封闭 期内 ,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结束之日; (17 )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转成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后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 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 述第 (12 ) 项以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2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九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 变更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 的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3 1、不参与所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 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 托管 人中 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8,454,142.03 17.82 其中:股票


38,454,142.03 17.82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77,304,816.38 82.16 8 其他资产


51,286.98 0.02 9 合计





215,810,245.39





100.00


1.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1.2.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境 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B 采矿业 16,073,298.04 7.46 C 制造业 15,774,437.21 7.33 E 建筑业 1,951,406.78 0.91 J 金融业 4,655,000.00 2.16 合计 38,454,142.03 17.86


1.2.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 港 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沪港通投资股票。 1.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603993 洛阳钼业 2,617,801 16,073,298.04 7.46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4 2 300118 东方日升 1,361,626 15,774,437.21 7.33 3 000001 平安银行 350,000 4,655,000.00 2.16 4 600039 四川路桥 511,509 1,951,406.78 0.91





注: 1、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非公 开发 行的 股票 , 本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东方 日升 、 洛阳 钼业 和四 川路 桥 为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2、2017 年 12 月 14 日起 , 根据 中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业协 会发 布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股票估值指引(试行) 》规定的方法,委托中证指数公司计算并提供流通受限股票折扣率信 息, 对本 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股 票进 行估 值。 本基 金持 有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属 于流 通受 限股 票。 3、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2016 年 12 月 30 日 ) 至 2017 年 12 月 13 日, 依据 相关 监管 法规 规定 ,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以下方法进行估值: a)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低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 得成本时, 可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高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 得成本时, 可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FV=C+(P-C)*(D1-Dr)/D1 其中: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P 为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 天数; 为 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 c) 股票的锁定期起始日及估值起始日为上 市公司发布公告日。 1.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债券投资。


1.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债券投资。


1.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1.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贵金属投资。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5 1.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权证投资。 1.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1.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 期货 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 提下 ,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 以管 理投 资组 合的 系统 性风 险, 改善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收 益特 性。 套期保值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 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1.10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 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 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辑日前一 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273.72 4 应收利息 39,013.26 9 合计 51,286.98


1.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603993 洛阳钼业 16,073,298.04 7.46 非公开发行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6 2 300118 东方日升 15,774,437.21 7.33 非公开发行 3 600039 四川路桥 1,951,406.78 0.91 非公开发行


1.11.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 注的 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红土创新 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 月 0.23% 0.22% 2.33% 0.48% -2.09% -0.26% 十 一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 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7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 二 、基金 资产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 所的 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债。 (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且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本 合同 另有 约 定的 除外 ) ,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 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8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 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9 (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 注册 登记机构 、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0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1 3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按上述 “ 三 、估值方法 ” 的第 7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 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三 、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 、 诉讼费 和仲裁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公证费) ;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2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年 管理 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 基金 年管 理费 率为 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 财务 数据 , 自动 在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 管理 人无 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年 托管 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 基金 年托 管费 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 财务 数据 , 自动 在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 管理 人无 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 3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 用”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 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3 (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四 、基金 收益与分 配 (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 人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封闭 期内 , 本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现 金分 红, 本基 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 金份 额,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现 金分 红或 红利 再投 资,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系 统的 基金 份 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初始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初始 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4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 在指定 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 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 当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 务规则》执行。 十 五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5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六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 投资人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6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人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人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在本基金封闭期间: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基 金份 额开 始上 市交 易前 , 基金 管理 人将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基 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7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 在本 基金 封闭 期届 满并 转换 为 红土创新转型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 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8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9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 )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 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四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0 十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 媒介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 后 10 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办公场所 , 以供 公众 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 七 、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1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 工具 , 投资 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分 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 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 风险 , 即当 单个 交易 日基 金的 净赎 回申 请超 过上 一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 投资 人将 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 货币市 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 的风 险。 一般 来说 , 基金 的收 益预 期越 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 大 。 投资 人应 当认 真阅 读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 人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本基 金为 混合 型基 金, 其面 临的 主要 风险 包括 证券 市场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信用 风险 、 管理 风险 、 特 定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 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 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产业 政策 、 国有 股减 持与 流通 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 会对 证 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本基金的投资品种 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并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 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 其股票价 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5、购买力风险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2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 从而影响 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要求。由 于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性大, 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在这时出现 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 、 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 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设一个 24 个月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投资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2、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时,转让价格可能与基金份额净值产生偏 离,投资人面临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风险。 3、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 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六 )其他风险 1. 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2. 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 法律风险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3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 4. 其他风险 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 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机 、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 八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生效后方可执 行, 并自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 日起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4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十 九 、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5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 邵钢 设立日期: 2014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字 〔2014 〕56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3301186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6 律行为;


(14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构;


(15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 法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7 (15 ) 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人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8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易 会满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 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9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金 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0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投资人自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1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2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 干 扰。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3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4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 具表 决意 见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上述第(3)项 中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 人出 具表 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5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在会 议召 开方 式上 , 本基 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 非现 场方 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 决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 决 议 。 (六 )表决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6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 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7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约 束 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 金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进行 收益 分配 ,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人不 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封闭 期内 , 本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现 金分 红, 本基 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登记 在登 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 收益 分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8 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初 始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 距离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 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当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9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 用”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0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 、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地方 政府 债券 、 中期 票据 、 可转 换债 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地方 政府 债、 债券 回购 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 银行 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 权证 、 股指 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 24 个月 (含 24 个月 ) , 股票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 例为 0-100% ; 定增 股票 资产 占非 现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权证、 股指期货及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投资 转 型精选类公司的证券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 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限制,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1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封闭期内,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 ;其中定增股票资产占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 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其中以转型精选策略投资的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 ; (2) 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金 持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2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在封 闭期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本基金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封闭 期内 ,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结束之日; (17 )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转成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后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 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 述第 (12 ) 项以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金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3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 变更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4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生效 后 方可执 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5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双方当 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6 二十、基金 托管协议 内容摘要 (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 邵钢 成立日期:2014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 许可 〔2014 〕562 号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7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 基金 募集 、 基金 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 工商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 : (010 )66105799 传真 : (010 )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 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 贴现 、 转贴 现、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理 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务 ; 代理 发行 、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 保险 代理 业务 ;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 务 ; 发行 金 融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券 ;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务 ; 开放 式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资信 调查 、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贷款 承诺 ; 企业 、 个 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 汇贷 款; 外币 兑换 ; 出口 托收 及进 口代 收;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保 ;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 银行 、 网上 银行 、 手机 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汇 业务 ; 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8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 票 (包 括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 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融 债、 企业 债 、 公司 债、 次级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地方 政府 债券 、 中期 票据 、 可转 换债 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地方政府债、债券回购等) 、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 权证、股指期货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本基 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基金 合同生效后 24 个月 (含 24 个月 ) ,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的期货交易账户内应当保持不低于期货交易 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每个 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的期货交易账户内应当保持不 低于期货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同时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 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限制,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 等因素导致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规 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a、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9 b、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c、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 d、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g、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h、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 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i、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 通受限证券,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金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超过 20% , 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 经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j、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k、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i.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ii.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iii.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iv. 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在封闭期,本基金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0 v.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①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结束之日; ②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0% ; 转成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后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导 致的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规定的 投资比例限制 要求, 但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 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 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1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可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 托管 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 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以 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 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 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的信用风险 主要包括存 款银行的信用 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2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 交通银行, 本 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 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核 心存 款银 行 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 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 少于 首 次执 行投 资指 令之 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 数量 、 发行 价格 、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 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已持 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 规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进行 监督 ,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3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 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4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 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红土创 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 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管 理应 符 合 《人 民 币银 行结 算 账户 管理 办法 》 、 《 现金 管理 暂行 条例 》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5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6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署 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债后 的价值。基 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 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 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估 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证券投 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 引》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 定。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份额资产净 值并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 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 公布。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因此 ,本基金的会 计责任方是 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 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定的 ,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 股指 期货 合约 、 债券 、 权证 和银 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 其 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 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7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③交易 所上 市 的可 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 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当日 结算 价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8 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 所结算细则》为准。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 资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 过错的责任人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 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 金的损失,应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 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 供的信息错 误,另一方当 事人在采取 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 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 致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 误造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 金的 损失,以及由此造 成以后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 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为准 对外 公布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9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 ,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 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报 告上 加盖 业务 印 鉴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0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 存期 限为 20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 决的 , 应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裁 的地 点在 北京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1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 商 一致 , 可 以 对协 议 的 内 容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管 协 议 , 其 内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冲 突 。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报 中 国证 监 会 核 准 后生 效 。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 生以 下 情 况 ,本 托 管 协 议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 基 金托 管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 有其 他 基 金 托管 人 接 管 基金 资 产 ; (3 ) 基 金管 理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 有其 他 基 金 管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事 项 。 二十 一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作为 注册登记机构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配备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 为基 金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账户 、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管理 、 托管 与转 托管 ; 基金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 基金交易份 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资料递送服务


1、账户资料:投资者开户申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后,相关基金账户的开 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和打印。


2、交易确认单:投资者自交易指令成功下达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后,可通过销售机构 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3、 基金 对账 单 : 通常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自 年度 结束 之日 起 30 个交 易日 内 , 向所 有基 金 份额持有人递送年度对账单。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另有需求, 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调整对账单 的递送频率。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2 4、其他资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需求,不定期递送基金管理人介绍和产品宣 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递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形式为主,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需纸质资料, 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 对于纸质资料的递送, 基金管理人不对资料的邮寄送达做出任何承诺 和保证,也不对邮寄过程中所出现的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 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个交易日 9:00-11:30 ,13:00-17:00 人工热线咨询服务。 投资人可 通过客户服务中心热线电话 (400-060-3333 ) 享受 业务 咨询 、 信息 查询 、 服务 投诉 、 信息 定 制、对账单递送、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电话留言功能, 客户服务中心工作人 员将根据投资者留言,提供后续服务。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htcxfund.com ) ,或 拨打 客户 服务 中心 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 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定制提供账户余额、 基金信息、 产品净值、 交易确认、 公司活动、 理财刊物等。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五)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语音留言、 呼叫中心人工电话、 书信、 电子 邮件 (service@htcxfund.com ) 等渠 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投资 者还 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 建议。 二十 二 、 其 他应披露 的 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半年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在本报告期内, 基金经理发生了如下变动: 基金经理 徐雄晖 先生于 2017 年 10 月 11 日 离任 , 同日 丁硕 先生开始接替 徐雄晖 先生管理本基金;2017 年 11 月7 日 , 基金管理人 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3 增朱然 先生为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变更为 丁硕 先生 、 朱然 先生 ;2017 年 12 月 29 日 , 丁硕 先生离任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变更为 朱然 先生 , 上述 变更 事项 基金管理人 按要求及 时进行了公告。 (三)2017 年 6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发布的公告: 1、2017 年 7 月 1 日,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半年度净值公告 。 2、2017 年 7 月 1 日, 红土创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 3、2017 年 7 月 20 日, 红土创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度 报 告 。 4、2017 年 7 月 27 日,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 告 。 5、2017 年 8 月 15 日, 红土创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及 其摘要。 6、2017 年 8 月 26 日, 红土创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及其 摘要。 7、2017 年 9 月 14 日,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 告 。 8、2017 年 9 月 28 日,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天天盈支付渠道的公告 。 9、2017 年 10 月 14 日, 红土创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经理的 公 告 。 10 、2017 年 10 月 14 日,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 11 、 2017 年 10 月 25 日, 红土创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3 季度报告 。 12 、2017 年 11 月 7 日,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直销系统新增通联支付渠 道的公告 。 13 、2017 年 11 月 8 日, 关于新增红土创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 告 。 14 、2017 年 12 月 16 日,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调整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 告 。 二十 三 、 对 招募说明 书更新部 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 其他 相关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4 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 2017 年 8 月 15 日公布的《红土创新 定增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进行了更新, 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 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一、 “重 要提 示” 部分 更新了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的截止日。 二、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基金管理人”部分 。 三、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基金托管人”部分 的。 四、 根据最新资料, 更新了“相关服务机构”部分 。 五、 “基 金的 投资 ”部 分 更新了最新的“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六、 “基 金的 业绩 ”部 分 更新了最新的“基金业绩”报告。 七、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部分 更新了 2017 年 6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期间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内容。 八、新增了“二十 三、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的相关内容。 二十 四 、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 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五 、备 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红土创新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 件 ;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5 (二 ) 《红土创新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三) 《红土创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 (四)《 红土创新 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法律意见书 》 ; (五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 年二 月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