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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天元(160133)

南方天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 方天 元新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基金 管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截止日:2018 年 01 月 03 日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 1 绪言 .......................................................................................................................... 5 § 2 释义 .......................................................................................................................... 6 § 3 基金管理人 .............................................................................................................. 10 § 4 基金托管人 .............................................................................................................. 21 § 5 相关服务机构 .......................................................................................................... 26 § 6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 57 § 7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59 §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60 § 9 基金的投资 .............................................................................................................. 69 § 10 基金的财产 ............................................................................................................ 80 § 11 基金资产估值 ......................................................................................................... 81 §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5 §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7 §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9 §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0 § 16 风险揭示................................................................................................................ 95 § 17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99 § 18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101 § 19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9 §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34 § 21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6 § 22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37 § 23 备查文件...............................................................................................................138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示 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天元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基金转型经 2014 年 5 月 8 日天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获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关于天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 函》(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 341 号)备案。自 2014 年 7 月 3 日起,由《天元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的 《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原《天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但中 国证 监 会接 受本 基金 转型 的 备案 ,并 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 出实 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证 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 波动 ,投 资人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 金的 产 品特 性, 充 分考 虑自 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 类风 险, 包括 :因 政 治、 经济 、 社会 等环 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 于基 金 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 理实 施过 程 中产 生的 基 金管 理风 险以 及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等 。本 基金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是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 非 上市 中小 企业 采用 非公 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由 于不 能公 开 交易 ,一 般 情况 下, 交易 不活 跃 ,潜 在较 大流 动性 风险 。 当发 债主 体信 用质 量 恶化 时, 受 市场 流动 性 所限 ,本 基金 可能 无 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 基金 净值 带 来更 大的 负 面影 响和 损失 。本 基 金的 特定 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 金 是由 天元 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 而来 的上 市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并按 照 1.00 元的价格开展集中申购。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将以验资结束日为基准日对基 金份额进 行基金份额折算,使得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折算未改变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 征, 既不 会降 低基 金 投资 风险 , 也不 会提 高 基金 投资 收益 。在 市 场波 动等 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 1.000 元。 本基 金为 股票 型基 金, 属 于较 高预 期风 险和 预 期收 益的 证券 投资 基 金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水 平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 债券 型基 金 及货 币市 场 基金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 人集 中申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 合同》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 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 作出 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 的保 证。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 恪尽 职 守、 诚实 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 月 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 § 1 绪言 本基 金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 成立 并运 作, 若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 与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 他有 关的 法律 法规 ,以 及 《南 方天 元新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准 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 基 金管 理人 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 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资 人自 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 其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 § 2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天元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成 2、基金天元:指天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该基金合同由《天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8、集中申购公告:指《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 法律 、行 政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 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 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销 售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 作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 29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并在 2012 年 6 月 19 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 构投 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 括其 不时 修订 )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证 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 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 法》 (包 括其 不时 修订 )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运用 来自 境外 的人 民币 资金 进行 境内 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 资人 :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 金销 售 业务 :指 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并 与 基金 管理 人 签订 了基 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办 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以 及可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交易 系 统办 理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会 员单 位 。其 中, 可 通 过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系统 办 理本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 机构 必 须是 具有 基 金销 售业 务 资 格、 并经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 认可 的、 可通 过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场 外: 指 不利 用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 ,而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 柜台 系统 或其 他交 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7、场 内: 指 通过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内的 会员 单 位利 用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系 统进 行基 金份额集中申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28、登 记业 务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人基 金 账 户的 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 份额 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 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 放 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 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南方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南方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 办理 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 金的 登记 机构 为 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登 记系 统 :指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登 记 结算 系统 ,通 过场 外销售机构集中申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 31、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通 过场 内 会员 单位 集中 申购 、 申购 或通 过 上市 交易 买 入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 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 32、开 放式 基 金账 户: 指 投资 人通 过场 外销 售 机构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的开 放式 基 金账 户, 用于 记录 其 持有 的、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账户 33、基 金交 易 账户 :指 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深 圳证 券 账户 :指 投 资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开立 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5、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指 《南 方天 元新 产业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起始 日, 本基 金合 同 自天 元证 券投 资基 金 终止 上市 之 日起 生效 , 原《 天元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自同一日起终止 36、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集中申购期:指 《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仅开 放 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38、存 续期 :指 《天 元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至 《南 方天 元新 产业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基 金转 型 :指 包括 对 基金 天元 由封 闭式 基 金转 为开 放式 基金 , 调整 存续 期限 ,终 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 《天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并更名为“南 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 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 务规 则 :指 南方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46、申 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7、赎 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 48、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某 一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系 统内 转 托管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登记 系 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跨 系统 转 托管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登记 系 统和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1、定 投计 划 :指 投资 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 售 机构 于 每期 约定 扣 款日 在投 资 人指 定银 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 及受 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 金利 润 :指 基金 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55、基 金资 产 总值 :指 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 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 金资 产 估值 :指 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指 定媒 体 :指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 体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 释义 中涉 及法 律法 规 、业 务规 则的 内容 , 法律 法规 、业 务规 则 修订 后, 如适 用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 3 基 金管理人 3.1 基金 管 理人 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 )82763888 传真:(0755 )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是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文 批准 ,由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 2010 年,经证监许可[2010]1073 号文核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30% 股 权转让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 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 、厦门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 15% 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3.2 主要 人 员情 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张海 波 先生 ,董 事长 ,1963 年 出生 ,籍 贯 安徽 ,工 商管 理硕 士 ,十 九 年 证券 从业 经 历, 中国 籍。 曾 任职 中共 江苏 省委 农 工部 至助 理 调研 员, 江 苏省 人民 政府 办公 厅 调研 员。 1998 年12 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总监兼投资 银行 业务 管理 总 部总 经理 ,华 泰证 券 副总 裁兼 华 泰紫 金投 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华 泰金 融控 股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华泰 证券 (上 海 )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等 职务 ,曾 分 管投 资银 行、 固 定收 益投 资、 资产 管 理、 直接 投 资、 海外 业 务、 计划 财务 、人 力 资源 等工 作。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连 芬 女士 ,董 事,1966 年出 生, 籍贯 天 津, 金融 专业 硕 士, 二十 四年 证券 从业 经 历, 中国 籍。 历 任赛 格集 团销 售, 深 圳投 资基 金 管理 公司 投 资一 部研 究室 主任 , 大鹏 证券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经纪 业务 部副 总 经理 、深 圳福 虹路 营 业部 总经 理 、南 方总 部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 第一 证券 总裁 助理 ,华 泰 联合 证券 深圳 华强 北 路营 业部 总 经理 、渠 道 服务 部总 经理 、运 营 中心 总经 理、 零售 客户 部 总经 理、 执行 办主 任 、总 裁助 理 。现 任华 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 裁助 理兼 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张辉先生,董事,1975 年出生,籍贯浙江,管理学博士,十九年证券从业经历,中国 籍。 曾任 职于 北 京东 城区 人才 交流 服 务中 心、 华 晨集 团上 海 办事 处、 通商 控股 有 限公 司、 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2 月加入华泰证券,先后担任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 高级 经理 、证 券 投资 部投 资策 划员 、 南通 姚港 路 营业 部副 总 经理 、上 海瑞 金一 路 营业 部总 经 理 、证 券 投资 部副 总 经理 、综 合 事务 部总 经理 。 现任 华泰 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董事 会 秘 书、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事,1966 年出生,籍贯江西,工学学士,中国籍。历任陆军第 124 师 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长、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42 集团军 政治 部组 织处 副 营职 干事 、驻 香港 部 队政 治部 组 织处 正营 职 干事 、驻 澳门 部队 政 治部 正营 职干事、陆军第 163 师政治部宣传科副科长(正营职)、深圳市纪委教育调研室主任科员、 副处 级纪 检员 、 深圳 市纪 委办 公厅 副 主任 、深 圳 市纪 委党 风 廉政 建设 室主 任。 现 任深 圳市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董事,1981 年出生,籍贯四川,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深圳市城建 集团办公室文秘、董办文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 办公 室 (信 访办 ) 高级 主管 、企 业三 部高 级主 管。 现 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 限公 司金 融 发展 部副 部 长、 深圳 市城 市建 设 开发 (集 团)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1961 年出生,籍贯福建,近现代史专业硕士,中国籍。历任厦门 大 学 哲学 系 团总 支副 书 记、 厦门 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 办公 室主 任 、营 业部 经 理、 计财 部 经 理、 公司 总经 理 助理 、厦 门国 际信 托 投资 有限 公 司副 总经 理 、工 会主 席、 党总 支 副书 记。 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董事,1970 年出生,籍贯安徽,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历任安徽泗县人 民医 院临 床医 生 、瑞 金医 院 主治 医师 、兴 业证 券 研究 所医 药 行业 研究 员、 总经 理 助理 、副 总监、副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小 松 先生 ,董 事,1970 年出 生, 籍贯 四 川, 经济 学硕 士,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中 国 籍。历任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 实习职员、 证监 会处 长、 副 主任 、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督 察长 。现 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总 裁、 党委副书记、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1950 年出生,籍贯山东,经济学硕士,中国籍。历任国家经 委副 处长 、商 业 部政 策研 究室 副处 长 、国 际合 作 司处 长、 副 司 长、 中 国国 际贸 易 促进 会商 业 行 业分 会 副会 长、 常 务副 会长 、 国内 贸易 部商 业 发展 中心 主 任、 中国 商 业联 合会 副 会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长、 秘书 长、 安 徽省 政府 副秘 书长 、 安徽 省阜 阳 市政 府市 长 、安 徽省 统计 局局 长 、党 组书 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50 人论 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 丹 先生 ,独 立董 事 ,1966 年出 生, 籍 贯湖 南, 金融 学博 士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 专 家, 国务 院学 位 委员 会、 教育 部全 国 金融 硕士 专 业学 位教 学 指导 委员 会委 员, 中 国籍 。历 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牛 津大学金融 创新 研究 院院 长 、金 融工 程研 究中 心 主任 、南 京 大学 创业 投 资研 究与 发展 中心 执 行主 任、 教授 、博 士生 导 师、 江苏 省省 委决 策 咨询 专家 、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上市 委员 会委 员 及公 司治 理委 员会 委员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 交通 银 行等 单位 的博 士后 指 导导 师、 中国 金融 学年 会 常务 理事 、国 家留 学 基金 会评 审 专家 、江 苏 省资 本市 场研 究会 会 长、 江苏 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1951 年出生,中国香港籍,工商管理博士,法学硕士,香港 证券 及投 资学 会 杰出 资深 会 员。 历任 香 港警 务处(商业 罪案 调查 科)警 务总 督察 、 香港 证券 及期货专 员办 事 处证 券主 任、 香港 证 券及 期货 事 务监 察委 员 会法 规执 行部 总监 。 现任 香港 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1964 年出生,籍贯北京,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中 国籍 。历 任北 京市 财 政局 干部 、 深圳 蛇口 中 华会 计师 事务 所经 理 、京 都会 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管理合伙人、中国证监会第三 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1971 年出生,籍贯广东,法学硕士,中国籍。历任北京市万商 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深圳)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合 伙人 。现 任金 杜 律师 事务 所 合伙 人、 全 联并 购公 会广 东分 会 会长 、广 东省 律师 协会 女 律师 工作 委员 会副 主 任、 深圳 市 中小 企业 改 制专 家服 务团 专家 、 深圳 市女 企业家协会理事。 3.2.2 监事会成员 吴晓 东先 生, 监事 会主 席,1969 年出 生, 籍贯 江苏 ,法 律 博士 ,中 国籍 。 历任中国 证监 会法 律部 法 规处 副处 长、 上市 公 司监 管部 并 购监 管处 副 处长 、上 市公 司监 管 部公 司治 理监 督处 处长 、 发行 监管 部发 审委 处 长、 华泰 证 券合 规总 监 、华 泰联 合证 券党 委 书记 、副 总裁 、董 事长 。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监 事 会主 席、 南 方股 权投 资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舒本娥女士,监事,1964 年出生,籍贯江西,大学本科学历,十九年证券从业经历, 中国 籍。 历任 熊 猫电 子集 团公 司财 务 处处 长、 华 泰证 券计 划 资金 部副 总经 理、 稽 查监 察部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副总 经理 、总 经 理、 计划 财务 部总 经 理。 现任 华 泰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华 泰 长城 期货 有 限公 司副 董 事长 、华 泰瑞 通投 资 管理 有限 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监事,1964 年出生,籍贯浙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籍。 历任 浙江 兰溪 马 涧米 厂主 管会 计、 浙 江兰 溪纺 织 机械 厂主 管 会计 、深 圳市 建筑 机 械动 力公 司会 计、 深圳 市 建设 集团 计划 财务 部 助理 会计 师 、深 圳市 建 设投 资控 股公 司计 划 财务 部高 级会 计师 、经 理 助理 、深 圳市 投资 控 股有 限公 司 计划 财务 部 经理 、财 务预 算部 副 部长 。现 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深圳 市建 安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 圳市 国际 招标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 圳市 深投 物 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力先生,监事,1961 年出生,籍贯福 建,船舶工程专业学士,中国籍。历任厦门 造船 厂技 术员 、 厦门 汽车 工业 公司 总 经理 助理 、 厦门 国际 信 托有 限公 司国 际广 场 筹建 处副 主任 、厦 信置 业 发展 公司 总经 理、 投 资部 副经 理 、自 有资 产 管理 部副 经理 职务 。 现任 厦门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1969 年出生,籍贯福建,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厦门对外 供应 总公 司会 计 、厦 门中 友贸 易联 合 公司 财务 部 副经 理、 厦 门外 供房 地产 开发 公 司财 务部 经理 、兴 业证 券 计财 部财 务综 合组 负 责人 、直 属 营业 部财 务 部经 理、 计划 财务 部 经理 、风 险控 制部 总经 理 助理 兼审 计部 经理 、 风险 管理 部 副总 监 、稽 核审 计部 副总 监、 风 险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 工作 )、 风险 管理 部 总经 理。 现 任兴 业证 券 财务 部、 资金 运营 管 理部 总经 理、兴证期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德伦先生,职工监事,1964 年出生,籍贯山东,企业管理硕士学历,中国籍。历任 北京 邮电 大学 副 教授 、华 为技 术有 限 公司 处长 、 汉唐 证券 人 力资 源管 理总 部总 经 理、 海王 生物 人力 资源 总 监、 华信 惠悦 咨询 公 司副 总经 理 、首 席顾 问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执行董事、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1969 年出生, 籍贯安徽,计算机硕士研究生,中国籍。历任安 徽国 投深 圳证 券 营业 部电 脑工 程师 、 华夏 证券 深 圳分 公司 电 脑部 经理 助理 、南 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运作 保 障部 副总 监、 市场 服 务部 总监 、 电子 商务 部 总监 。现 任南 方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执行董事。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1977 年出生,籍贯广东,民商法专业硕士,中国籍。历任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证 券业 务部 实习 律师 、 上海 浦东 发 展银 行深 圳 分行 资产 保全 部职 员 、银 华基 金监 察稽 核部 法 务主 管、 民生 加银 基 金监 察稽 核 部职 员。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监察 稽核部董事。 3.2.3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 宏先 生, 副总 裁, 中 共党 员, 工商 管理 硕 士, 经济 师, 中国 籍 。曾 任江 苏省 投资 公 司 业务 经 理、 江苏 国 际招 商公 司 部门 经理 、江 苏 省国 际信 托 投资 公司 投 资银 行部 总 经 理、江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3 年加入南方基金,曾任南方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 东先 生, 副总 裁, 中 共党 员, 经济 学学 士 ,中 国籍 。曾 任职 于 财政 部地 方预 算司 及办公厅、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曾任北京分公司总经 理、 产品 开发 部总 监 、总 裁助 理、 首席 市 场执 行官 , 现任 南方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 裁、 党委 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副 处级 秘书 ,南 方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 资业 务部 总 经理 、沈 阳 分公 司总 经理 、总 裁 助理 ,华 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2011 年加入南方基金,任职董事会秘书、纪委 书记 、南 方资 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现任 南方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副总 裁、 董事 会 秘书 、纪 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 高级分析 师,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 经理 、全 国社 保 及国 际业 务部 执行 总 监、 全国 社 保业 务部 总 监、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总 经理 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益) 。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中国籍。曾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 员、 市场 部总 助、 中 国人 寿资 产 管理 有限 公 司股 票部 高级 投资 经 理、 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2009 年加入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研究 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首席投资官 (权益) ,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权益)。 鲍文 革先 生, 督察 长, 中 国民 主同 盟盟 员, 经 济学 硕士 ,中 国籍 。 曾任 财政 部中 华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1998 年加入南方 基金 ,曾 任运 作 保障 部总 监、 公司 监 事、 财务 负 责人 、总 经 理助 理, 现任 南方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2014 年7 月至2015 年6 月,蒋朋宸;2015 年6 月至今,蒋秋 洁。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蒋秋 洁女 士, 清华 大学 光电 工程 硕士 ,具 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2008 年 7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 , 历任 产 品开 发部 研 发员 、研 究 部研 究员 、高 级 研究 员, 负 责通 信及 传 媒行 业研 究 ; 2014 年 3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南方隆元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南方中国梦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12 月至 今 ,任 南方 消费 基金 经理 ;2015 年6 月至今,任 南方天元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至今,任南方隆元、南方消费活力的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至今,任南方文旅混合基金经理。 3.2.5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益)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兼首席 投资 官 (权 益) 史博 先生 , 首席 投资 官 (专 户) 兼权 益专 户投 资部 总经 理蒋 峰先 生, 权益 研究 部总 经理 茅炜 先生 ,交 易 管理 部总 经理 王 珂女 士, 权益 投资 部 总经 理张 原 先生 ,指 数 投资 部兼 数量 化投 资 部总 经理 罗文 杰女 士, 现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夏 晨 曦先 生, 固 定收 益投 资 部总 经理 李璇 女士 , 固定 收益 专户投资部总经理乔羽夫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陶铄先生。 3.2.6 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 亲属 关系 。 3.3 基金 管 理人 的职 责 (1)依法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人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 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4 基金 管 理人 关于 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 管理 ,强 化 职业 操守 ,督 促 和约 束员 工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3.5 基金 管 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 为的 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运 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及 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 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大 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或者 承 销期 内承 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 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优先 的 原则 ,防 范 利益 冲突 ,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6 基金 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金 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 保证 公司 规范 运作 , 有效 地防 范和 化解 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 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金 财务 和公 司 财务 以及 其他 信息 真 实、 准确 、 完整 ,从 而 最大 程度 地保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指 公司 为 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而 建立 的一 系列 组织 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 作程 序与 控制 措 施 的总 称 。内 部控 制 制度 由内 部 控制 大纲 、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 门 业务 规章 等组成。 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是对 公 司章 程规 定的 内控 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是 对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 的 总揽 和 指导 ,内 部 控制 大纲 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 内控 原则 、 控制 环境 、 内控 措施 等 内 容。 基 本 管 理制 度包 括 内部 会 计控 制制 度 、风 险 控制 制度 、 投资 管 理制 度、 监 察稽 核 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 信息 技术 管 理制 度、 资 料档 案管 理制 度、 业 绩评 估考 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 业务 规章 是在 基本 管 理制 度的 基础 上, 对 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岗 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 部控制原则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机 制必 须覆 盖公 司的 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学 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执行。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机 构 、部 门和 岗位 在职 能 上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 司基 金资 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内 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 衡, 并通 过切 实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应 充 分发 挥各 机构 、各 部 门及 各级 员工 的工 作 积极 性, 运用 科学 化的 方法 尽量 降 低经 营运 作成 本, 提 高经 济效 益 ,以 合理 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订 了基 金会 计制 度、 公司 财务 会计 制度 、 会计 工作 操作 流程 和 会计 岗位 职 责, 并针 对 各个 风险 控制 点建 立 严密 的会 计系统控制。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包括 凭 证制 度、 复核 制度 、 账务 处理 程序 、基 金 估值 制度 和程 序、 基金 财务 清算 制 度和 程序 、成 本控 制 制度 、财 务 收支 审批 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 法、 财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 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 委员 会组 织各 部门 制 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由 风险 控制 的机 构设 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 控制 的具 体制 度主 要 包括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 度、 交易 风险 管理 制 度、 财务 风险 控制 制度 、信 息技 术 系统 风险 控制 制度 以 及岗 位分 离 制度 、防 火 墙制 度、 反馈 制度 、 保密 制度 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 设立 督察 长, 负责 监 督检 查基 金和 公司 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情况 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 长负 责组 织指 导公 司 监察 稽核 工作 。除 应 当回 避的 情况 外, 督 察长 享有 充分 的知 情权 和独 立的 调 查权 。督 察长 根据 履 行职 责的 需 要, 有权 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 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资 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 关 会议 ,有 权 调阅 公司 相 关文 件、 档案 。督 察 长应 当定 期或 者不 定期 向 全体 董事 报送 工作 报 告, 并在 董 事会 及董 事 会下 设的 相关 专门 委 员会 定期 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公司 设立 监察 稽核 部门 , 具体 执行 监察 稽核 工 作。 公司 配备 了充 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 稽核 制度 包括 内部 稽 核管 理办 法、 内部 稽 核工 作准 则等 。通 过 这些 制度 的建 立,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 部门 和人 员遵 守有 关 法律 、法 规 和规 章的 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 部门 和人 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 4 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 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30 人, 平均 年 龄 33 岁,95%以上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 秉承 “诚 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 宗旨 ,依 靠 严密 科学 的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体系 、规 范的 管理 模式 、 先进 的营 运系 统和 专 业的 服务 团 队, 严格 履 行资 产 托 管人 职责 , 为境 内外 广大 投资 者、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 企 业客 户提 供 安全 、高 效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现 优异 的市 场形 象和 影 响力 。建 立了 国内 托 管银 行中 最 丰富 、最 成 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 括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 托 资产 、保 险资 产 、社 会保 障 基金 、基 本养 老 保险 、企 业 年金 基金 、QFII 资 产、QDII 资产 、股 权 投资 基金 、 证券 公司 集合 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 券公 司 定向 资产 管理 计 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 类齐 全的 托管 产 品体 系, 同时 在国 内 率先 开展 绩 效评 估、 风 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 可以 为各 类客户提供 个 性化 的托 管服 务。 截 至 2017 年末 ,中 国工 商 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815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英国 《全球托管人》 、香港 《财 资》 、美 国 《环 球金 融》 、内 地 《证 券时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等境 内外 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 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 金托 管人 自 有财 产以 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 独立 ;对 所 托 管的 不 同的 基金 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 之间 在名 册 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 基金 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 照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20、按 规定 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 自成 立以 来, 各项 业 务飞 速发 展, 始终 保 持在 资产 托管 行业 的优 势地 位。 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 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 手抓 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 建设 ”的 做法 是分 不开 的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 重 视改 进和 加 强内 部风 险 管理 工作 ,在 积极 拓 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 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 控 制的 力度 , 精心 培育 内 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 制机 制, 强化 业 务项 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 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 2012 、2013 、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 计标 准第 70 号 )审 阅后 ,2015 年、2016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均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 ,迄 今已 第十 次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 告, 表明 独立 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 国工 商银 行托 管 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 力 已经 与国 际 大型 托管 银 行接 轨, 达到 国际 先 进水 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 业务 运作 严格 遵守 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行 业监 管规 则, 强化 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 成 一个 运作 规 范化 、管 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 的内 控体 系; 防范 和化 解 经营 风险 ,保 证托 管 资产 的安 全 完整 ;维 护 持有 人的 权益 ;保 障 资产 托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 稽 核监 察 部门 负责 制 定全 行风 险 管理 政策 ,对 各 业务 部门 风 险控 制工 作 进行 指导 、 监 督。 资产 托管 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 稽 核监 察工 作 的内 部风 险 控制 处, 配备 专职 稽 核监察人 员, 在总 经理 的 直接 领导 下, 依照 有 关法 律规 章 ,对 业务 的 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 察职 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 性 原则 。托 管业 务 的各 项经 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 有相 应的 规 范程 序和 监督 制 约 ; 监督 制 约应 渗透 到 托管 业务 的 全过 程和 各个 操 作环 节, 覆 盖所 有的 部 门、 岗位 和 人 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 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 对独 立, 适 当分 离; 内控 制度 的 检查 、评 价 部门 必须 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 定 和执 行部 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 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 流程 、详 细的 操作 手 册、 严格 的 人员 行为 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并 采取 了良 好的 防火 墙 隔离 制度 ,能 够确 保 资产 独立 、 环境 独立 、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 和管 理独 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 理者 ,要 求 下级 部门 及时 报告 经 营管 理情 况 和特 别情 况 ,以 检查 资产 托管 部 在实 现内 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资 产 托 管 部 严格 落 实 岗 位 责任 制 , 建 立 “自 控 防 线 ”、 “ 互 控 防 线” 、“ 监控 防 线” 三道 控制 防线 , 健全 绩效 考 核和 激励 机 制,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 内控 文化 ,增 强员 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育 团队 精 神和 核心 竞 争力 。并 通过 进行 定 期、 定向 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 对业 务运 作状 况进 行 检查 、监 控 ,指 导业 务 部门 进行 风险 识别 、 评估 ,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 操作 、环 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的 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 组织 员 工定 期演 练。 为使 演 练更 加接 近实 战, 资产 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 标 准, 从最 初 的按 照预 订 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 的“ 随机 演 练 ”。 从 演练 结果 看 , 资 产托 管 部完 全有 能力 在 发生 灾难 的 情况 下两 个 小时 内恢 复 业 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 导下 ,依 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 面 贯彻 落实 全 程监 控思 想 ,确 保资 产托 管业 务 健康 、稳 定地发展。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 同参 与, 只 有这 样, 风险 控制 制 度和 措施 才 会全 面、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 全员 风险 管理 ,将 风险 控 制责 任落 实到 具体 业 务部 门和 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 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 横向 多部 门 制的 内部 组 织结 构, 形成 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 制的 理念 和 方法 融入 岗位 职责 、 制度 建设 和 工作 流程 中 。经 过多 年努 力, 资 产托 管部 已经 建立 了一 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包 括: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 察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等 ,覆 盖所 有部 门和 岗 位, 渗透 各 项业 务过 程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 之间 的相 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 是商 业银 行 新兴 的中 间业 务, 资 产托 管部 从 成立 之日 起 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一 直将 建立 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 制体 系作 为 工作 重点 。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 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 发展 , 新问 题、 新情 况不 断 出现 ,资 产 托管 部始 终 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 业 务发 展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基 金法 规的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对 象、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 、基 金投 资 禁止 行为 、 基金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 应收 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 定、 基金 收 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 露、 基金 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 载基 金业 绩 表现 数据 等 进行 监督 和 核 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 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回 函 确认 。在 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 5 相 关服务机 构 5.1 销售 机 构 5.1.1 场外销售机构 5.1.1.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1.1.2 代销机构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 机构 名 称 代销 机构 信 息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 市西 城 区复 兴 门内 大 街55 号 法定 代表 人: 易 会满 联系 人: 陶仲 伟 客服 电话 :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 市东 城 区建 国 门内 大 街69 号 办公 地址 :北 京 市东 城 区建 国 门内 大 街69 号 法定 代表 人: 周慕 冰



































客 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 市西 城 区复 兴 门内 大 街1 号 法定 代表 人: 陈 四清 客服 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办公 地址 :上 海 市银 城 中路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牛 锡明 联系 人: 张宏 革 联系 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 电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5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 市深 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 银行 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 建红 联系 人: 邓炯 鹏 客服 电话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 市西 城 区金 融 大街3 号 办公 地址 :北 京 市西 城 区金 融 大街3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李 国华 联系 人: 王硕 传真:(010 )68858057 客服 电话 :95580 网址:www.psbc.com 7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 市浦 东 新区 浦 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 地址 :上 海 市中 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 代表 人: 高 国富 联系 人: 吴斌 联系 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 电话 :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 市东 城 区朝 阳 门北 大 街9 号 办公 地址 :北 京 东城 区 朝阳 门 北大 街9 号东 方文 化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 庆萍 联系 人: 丰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 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9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 市西 城 区复 兴 门内 大 街2 号 办公 地址 :北 京 市西 城 区复 兴 门内 大 街2 号 法定 代表 人: 洪 崎 联系 人: 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 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 圳市 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 代表 人: 谢 永林 联系 人: 施艺 帆 联系 电话 :021-50979384 客服 电话 :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11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 下城 区 庆春 路 46 号杭 州 银行 大 厦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 下城 区 庆春 路 46 号杭 州 银行 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陈 震山 联系 人: 金超 龙 联系 电话 :0571-85157105 客服 电话 :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2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 市浦 东 新区 银 城中 路8 号 办公 地址 :上 海 市浦 东 新区 银 城中 路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冀 光恒 联系 人: 陈玲 联系 电话 :021-38576830 客服 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3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东 莞 市莞 城 区体 育 路21 号 办公 地址 :东 莞 市莞 城 区体 育 路21 号 法定 代表 :卢 国 锋 联系 人: 吴照 群 联系 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 电话 :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4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浙 江 省宁 波 市鄞 州 区宁 南 南路700 号 办公 地址 :浙 江 省宁 波 市鄞 州 区宁 东 路345 号 法定 代表 人: 陆 华裕 联系 人: 胡技 勋 联系 电话 :0574-89068340 客服 电话 :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5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武 汉 市江 汉 区建 设 大道933 号汉 口银 行 大厦 办公 地址 :武 汉 市江 汉 区建 设 大道933 号汉 口银 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陈 新民 联系 人: 周田 联系 方式 :027-82656785 客服 电话 :96558 ( 武汉 ) 、40060-96558 ( 全国 ) 网址:www.hkbchina.com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16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广 东 省东 莞 市东 城 区鸿 福 东路2 号 办公 地址 :东 莞 市东 城 区鸿 福 东路2 号东 莞 农商 银 行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 耀球 联系 人: 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 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7 乌鲁 木齐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乌 鲁 木齐 市 新华 北 路8 号 办公 地址 :乌 鲁 木齐 市 新华 北 路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杨 黎 联系 人: 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 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8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石 家 庄市 平 安北 大 街28 号 办公 地址 :石 家 庄市 平 安北 大 街28 号 法定 代表 人: 乔 志强 联系 人: 郑夏 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 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9 江苏 江南 农村 商 业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常 州 市天 宁 区延 宁 中路668 号 办公 地址 :常 州 市天 宁 区延 宁 中路6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陆 向阳 联系 人: 包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 电话 :96005 网址:www.jnbank.cc 20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福 建 省泉 州 市丰 泽 区云 鹿 路3 号 办公 地址 :福 建 省泉 州 市丰 泽 区云 鹿 路3 号 法定 代表 人: 傅 子能


联系 人: 傅彩 芬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 电话 :96312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 机构 名 称 代销 机构 信 息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1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南 京 市江 东 中路22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周 易 联系 人: 庞晓 芸 联系 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 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福 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 地址 :上 海 市浦 东 新区 长 柳路36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杨 华辉 联系 人: 乔琳 雪 联系 电话 :021-38565547 客服 电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 市罗 湖 区红 岭 中路1012 号国 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 十六 层 办公 地址 :深 圳 市罗 湖 区红 岭 中路1012 号国 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 十六 层 法定 代表 人: 何 如 联系 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 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 市西 城 区金 融 大街35 号 2-6 层 办公 地址 :北 京 市西 城 区金 融 大街35 号 国际 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 代表 人: 陈 共炎 联系 人: 辛国 政 联系 电话 :010-83574507 客服 电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 贸易 试 验区 商 城路618 号


办公 地址 :上 海 市浦 东 新区 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杨 德红 联系 人: 芮敏 祺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 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6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济 南 市市 中 区经 七 路86 号 办公 地址 :山 东 省济 南 市市 中 区经 七 路86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李 玮 联系 人: 许曼 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 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 市朝 阳 区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 地址 :北 京 市朝 阳 门内 大 街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 常青 联系 人: 刘畅 联系 电话 :010-65608231 客服 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广 州 市黄 埔 区中 新 广州 知 识城 腾 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办公 地址 :广 州 市天 河 北路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5 、7 、 8 、17 、18 、19 、38-44 楼 法定 代表 人: 孙 树明 联系 人: 黄岚 客服 电话 :95575 或致 电 各地 营 业网 点 网址 :广 发证 券 网http://www.gf.com.cn 9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 市福 田 区深 南 大道6008 号特 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 地址 :深 圳 市福 田 区深 南 大道 特 区报 业 大厦14 、 16 、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0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 区益 田 路江 苏 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 代表 人: 霍 达


联系 人: 黄婵 君 联系 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 电话 :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11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 东省 深 圳市 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 北座 办公 地址 :北 京 市朝 阳 区亮 马 桥路48 号 中信 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张 佑君 联系 人: 郑慧 电话:010-60834817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 电话 :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2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 长 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 地址 :上 海 市徐 汇 区长 乐 路989 号40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 梅 联系 人: 李玉 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 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3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 静 安区 新 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市 静 安区 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 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何耀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 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4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 圳市 福 田区 益 田路 与 福中 路 交界 处 荣超 商务 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04 层 01 、02 、03 、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22 、23 单元 办公 地址 :深 圳 市福 田 区益 田 路6003 号 荣超 商 务中 心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高涛 联系 人: 万玉 琳 联系 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 电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15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 券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新疆 乌 鲁木 齐 市高 新 区 (新 市 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 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 木 齐市 高 新区 ( 新市 区 ) 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 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 代表 人: 韩 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 人: 王怀 春 客服 电话 :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6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办公 地址 : 上 海市 浦 东新 区 陆家 嘴 环路958 号华 能联 合大厦5 楼 法定 代表 人: 林 俊波 联系 人: 李欣 联系 电话 :021-38784580-8918 客服 电话 :95351 网址:www.xcsc.com 17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青 岛市 崂 山区 深 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 金融 广场1 号楼 20 层 办公 地址 :山 东 省青 岛 市市 南 区东 海 西路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姜 晓林 联系 人: 刘晓 明 联系 电话 :0531-89606165 客服 电话 :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8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 公 )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闹市 口 大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 志刚 联系 人: 尹旭 航 联系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 电话 :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9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 市中 山 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 地址 :上 海 市中 山 南路318 号2 号楼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32 层、36 层、39 层、40 层 法定 代表 人: 潘 鑫军 联系 人: 胡月 茹


















































联系 电话 :021-63325888 客服 电话 :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20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 市西 城 区金 融 大街8 号 办公 地址 :北 京 市朝 阳 区朝 阳 门北 大 街18 号中 国人 保寿 险大 厦12-18 层 法定 代表 人: 祝 献忠 基金 业务 联系 人 :李 慧 灵 联系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 电话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1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四 川省 成 都市 高 新区 天 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办公 地址 : 四 川省 成 都市 高 新区 天 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杨 炯洋 联系 人: 谢国 梅 联系 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 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22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武 汉 市新 华 路特8 号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尤 习贵 联系 人: 奚博 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 电话 :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3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 市福 田 区深 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 银行 大厦40/42 层 办公 地址 :深 圳 市福 田 区深 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 银行 大厦40/42 层 法定 代表 人: 姜 昧军 联系 人: 王雯 联系 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 电话 :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4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长 春 市生 态 大街6666 号 办公 地址 :长 春 市生 态 大街6666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岩 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25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 市黄 浦 区四 川 中路213 号7 楼 办公 地址 : 上 海市 黄 浦区 四 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 务大 厦7 楼 法定 代表 人: 李 俊杰 联系 人: 邵珍 珍 联系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 电话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6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黑 龙 江省 哈 尔滨 市 香坊 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 地址 : 黑 龙江 省 哈尔 滨 市松 北 区创 新 三路833 号 法定 代表 人: 孙 名扬 联系 人: 姜志 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 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7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苏省 无 锡滨 湖 区太 湖 新城 金 融一 街8 号 7-9 层 办公 地址 : 江 苏省 无 锡滨 湖 区太 湖 新城 金 融一 街8 号 7-9 层 法定 代表 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8 东 莞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 东 莞市 莞 城区 可 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 办公地址: 广 东省 东 莞市 莞 城区 可 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 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 电话 :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29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天 津 市经 济 技术 开 发区 第 二大 街 42 号写 字楼101 室 办公 地址 :天 津 市南 开 区宾 水 西道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 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30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 市福 田 中心 区 金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 地址 :深 圳 市福 田 中心 区 金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刘 世安 联系人: 周一 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1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市 东 城区 东 直门 南 大街3 号国 华 投资 大厦9 层 10 层 办公 地址 : 北 京市 东 城区 东 直门 南 大街3 号国 华 投资 大厦9 层 10 层 联系 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 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2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苏 州 工业 园 区星 阳 街5 号 办公 地址 :苏 州 工业 园 区星 阳 街5 号 法定 代表 人: 范 力 联系 人: 方晓 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 电话 :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33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 州市 天 河区 珠 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 地址 : 广 州市 天 河区 珠 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法定 代表 人: 邱 三发 联系 人: 梁微 联系 电话 :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4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南 京 市江 东 中路389 号 办公 地址 :南 京 市江 东 中路389 号 法定 代表 人: 歩 国旬 联系 人: 王万 君 联系 电话 :025-58519523 客服 电话 :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35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安 徽 省合 肥 市政 务 文化 新 区天 鹅 湖路198 号 办公 地址 :安 徽 省合 肥 市政 务 文化 新 区天 鹅 湖路198 号财 智中 心B1 座 法定 代表 人: 李 工 联系 人: 范超 联系 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 电话 :95318 网址:www.hazq.com 36 银泰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 市福 田 区竹 子 林四 路 紫竹 七 道18 号 光大 银行 大厦18 楼 办公 地址 :深 圳 市福 田 区竹 子 林四 路 紫竹 七 道18 号 光大 银行 大厦18 楼 法定 代表 人: 黄 冰 联系 电话 :0755-83706665 客服 电话 :4008-505-505 网址:www.ytzq.com 37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办公 地址 :杭 州 杭大 路1 号黄 龙世 纪 广场A6-7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吴 承根 联系 人: 陈姗 姗 电话:021-80108643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 电话 :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38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中 国 (上 海 ) 自 由贸 易 试验 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57 层





办公 地址 : 中 国 (上 海 ) 自 由贸 易 试验 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57 层 法定 代表 人: 陈 林 联系 人: 刘闻 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 电话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9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山 西 省太 原 市府 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 地址 :山 西 省太 原 市府 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 代表 人: 侯 巍 联系 人: 郭熠 联系 电话 :0351 -8686659 客服 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40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 福 田区 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办公地址: 深 圳市 福 田区 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 代表 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 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 电话 :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1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福 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新 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 地址 :上 海 市浦 东 新区 陆 家嘴 环 路1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18 楼 法定 代表 人: 黄 金琳 联系 人: 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 电话 :96326 ( 福建 省 外请 先 拨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2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 圳市 南 山区 科 技中 一 路西 华 强高 新 发展 大楼7 层、8 层 办公 地址 :深 圳 市福 田 区莲 花 街道 益 田路6013 号江 苏大厦B 座15 楼 法定 代表 人: 黄 扬录 联系 人: 罗艺 琳 联系 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 电话 :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43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广 西 省桂 林 市辅 星 路13 号 办公 地址 : 广 东省 深 圳市 福 田区 竹 子林 四 路光 大 银行 大厦3F 法定 代表 人: 何 春梅 联系 人: 牛孟 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 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44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郑 州 市郑 东 新区 商 务外 环 路10 号 办公 地址 :郑 州 市郑 东 新区 商 务外 环 路10 号 法定 代表 人: 菅 明军 联系 人: 程月 艳 李 盼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 电话 :95377 网址:www.ccnew.com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45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重 庆 市江 北 区桥 北 苑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 坚 联系 人: 张煜 联系 电话 :023-63786633 客服 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6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 市普 陀 区曹 杨 路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 地址 : 上 海市 浦 东新 区 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 际中 心 26 楼 法定 代表 人: 姚 文平 联系 人: 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 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7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南 昌 市红 谷 滩新 区 红谷 中 大道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A 座 41 楼 办公 地址 :北 京 市朝 阳 区安 立 路60 号润 枫德 尚6 号 楼3 层中 航证 券 法定 代表 人: 王 宜四 联系 人: 史江 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 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48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建 国 门外 大 街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 地址 :北 京 市建 国 门外 大 街甲6 号SK 大厦 联系 人: 杨涵 宇 联系 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 电话 :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9 大同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大 同 市城 区 迎宾 街 15 号桐 城 中央21 层 办公 地址 : 山 西省 太 原市 长 治路111 号山 西世 贸 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 代表 人: 董 祥 联系 人: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 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50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湖 南 长沙 芙 蓉中 路2 段华 侨国 际 大厦22 —24 层 办公 地址 :湖 南 长沙 芙 蓉中 路2 段华 侨国 际 大厦22 —24 层 法定 代表 人: 高 利 联系 人: 丁敏 联系 电话 :010-59355997 客服 电话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1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江 苏 省常 州 市延 陵 西路23 号 投资 广 场18 楼 办公 地址 :上 海 市浦 东 新区 东 方路1928 号东 海 证券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赵 俊 联系 人: 王一 彦 客服 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2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陕 西省 西 安市 东 新街319 号8 幢10000 室 办公 地址 : 陕 西省 西 安市 东 新街319 号8 幢10000 室 法定 代表 人: 刘 建武 联系 人: 梁承 华 电话:029-87211526 传真:029-87211478 客服 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53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 海 淀区 北 三环 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 京市 海 淀区 北 三环 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 1501 法定 代表 人: 叶 顺德 联系 人: 田芳 芳 联系 电话 :010-83561146


客服 电话 :95399 网址:www.xsdzq.cn 54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市 西 城区 金 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 金融 中心12 层、15 层 办公 地址 : 北 京市 西 城区 金 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 金融 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程 宜荪 联系 人: 冯爽 联系 电话 :010-58328373 客服 电话 :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55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海 口 市南 宝 路36 号证 券大 厦4 楼 办公 地址 :深 圳 市深 南 大道4001 号时 代 金融 中 心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 作义 联系 人: 马贤 清 联系 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 电话 :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56 万联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广 州 市天 河 区珠 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 地广 场F 栋18 、19 层 办公 地址 :广 州 市天 河 区珠 江 东路13 号 高德 置 地广 场E 栋12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蕾 联系 电话 :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57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成 都 市东 城 根上 街 95 号 办公 地址 :成 都 市东 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冉 云 联系 人: 刘婧 漪 、贾 鹏 联系 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 电话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8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长 沙 市芙 蓉 中路 二 段80 号顺 天国 际 财富 中心26 楼 办公 地址 :长 沙 市芙 蓉 中路 二 段80 号顺 天国 际 财富 中心26 楼 法定 代表 人: 蔡 一兵






































联系 人: 郭静












































联 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服 电话 : 95317 网址:www.cfzq.com 59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呼 和 浩特 市 赛罕 区 敕勒 川 大街 东 方君 座 D 座 14 层 办公 地址 :呼 和 浩特 市 赛罕 区 敕勒 川 大街 东 方君 座 D 座 14 层 法定 代表 人: 庞 介民 联系 人: 熊丽 客服 电话 :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60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兰 州市 城 关区 东 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 富中 心 21 楼 办公 地址 :兰 州 市城 关 区东 岗 西路638 号19 楼 法定 代表 人: 李 晓安 联系 人: 范坤












































电 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 电话 :95368 网址:www.hlzq.com 61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 市福 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 厦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办公 地址 :上 海 市徐 汇 区肇 嘉 浜路750 号 法定 代表 人: 俞 洋 联系 人: 杨莉 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62 国融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内 蒙 古呼 和 浩特 市 新城 区 锡林 南 路18 号 办公 地址 : 北 京市 西 城区 闹 市口 大 街1 号 长安 兴 融中 心西座1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虞哲 维 客服 电话 :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63 中天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沈 阳 市和 平 区光 荣 街23 甲 办公 地址 : 沈 阳市 和 平区 南 五马 路 121 号 万丽 城 晶座 4 楼 中天 证 券经 纪 事业 部 法定 代表 人: 马 功勋 联系 人: 李泓 灏 联系 电话 :024-23280806 客服 电话 :024-95346 网址:http://www.iztzq.com 64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 市福 田 区金 田 路4028 号 荣超 经 贸中 心办 公 楼 47 层01 单元 办公 地址 :深 圳 市福 田 区金 田 路4028 号 荣超 经 贸中 心办 公 楼 47 层01 单元 法定 代表 人: 赵 立功 联系 人: 马国 栋 电话:0755-82560892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 电话 :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65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 市西 城 区金 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701 办公 地址 :北 京 市西 城 区新 街 口外 大 街28 号C 座5 层 法定 代表 人: 林 义相 联系 人: 谭磊 客服 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 基金 网网 址 :http://jijin.txsec.com/ 66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市 西 城区 金 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 12 、15 层 办公 地址 : 北 京市 西 城区 金 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 12 、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魏 庆华 联 系人 : 夏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 电话 :95309 网址:www.dxzq.net 67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西 安 市高 新 区锦 业 路1 号 都市 之 门B 座 5 层 办公 地址 :西 安 市高 新 区锦 业 路1 号 都市 之 门B 座 5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 刚 联系 人: 袁伟 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 电话 :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68 中邮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陕 西省 西 安市 唐 延路5 号陕 西 邮政 信 息大 厦 9~11 层 办公 地址 :北 京 市东 城 区珠 市 口东 大 街17 号 法定 代表 人: 丁 奇文 联系 人: 吉亚 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 电话 :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69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 区北 四 环中 路 27 号盘 古 大观A 座 40F-43F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 区北 四 环中 路 27 号盘 古 大观A 座 40F-43F 法定 代表 人: 赵 大建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联系 人: 齐冬 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 电话 :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70 太平 洋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云 南 省昆 明 市青 年 路389 号志 远 大厦18 层 办公 地址 :北 京 市西 城 区北 展 北街 九 号华 远 企业 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 代表 人: 李长 伟 联系 人: 马焮 电话:010-886951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 电话 :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71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四 川 省成 都 市锦 江 区人 民 南路 二 段18 号 川信 大 厦 10 楼 办公 地址 :四 川 省成 都 市锦 江 区人 民 南路 二 段18 号 川信 大 厦 10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吴 玉明 联系 人: 张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 电话 :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72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湖 北省 武 汉市 东 湖新 技 术开 发 区关 东 园路 2 号 高科 大 厦四 楼 办公 地址 : 湖北 省武 汉 市武 昌 区中 南 路99 号保 利广 场A 座37 楼 法定 代表 人: 余磊 联系 人: 夏旻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 电话 :4008005000 或95391 网址:www.tfzq.com 73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德胜 门 外大 街 115 号 德胜 尚城E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德胜 门 外大 街 115 号 德胜 尚城E 座 法定 代表 人: 吴 涛 联系人: 张 蕴璞 电话:010-59366245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 电话 :400-620-0620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网址:www.sczq.com.cn 74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 深圳 市 福田 区 华强 北 路圣 廷 苑酒 店B 座26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陆 家 嘴环 路 333 号 金砖 大厦8 楼 法定 代表 人: 沙常 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传真:010-56177855 客服 电话 :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75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 四川 ) 自由 贸 易试 验 区成 都 市高 新区 交子 大道177 号中 海国 际 中心B 座17 楼 办公 地址 : 中国 (四 川) 自 由贸 易 试验 区 成都 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177 号中 海 国际 中 心B 座 17 楼 法定 代表 人: 孟 建军


联系 人: 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 电话 :95105118 网址:www.cczq.com 76 中信 建投 期货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重庆 市 渝中 区 中山 三 路107 号上 站 大楼 平街11-B ,名 义层11-A ,8-B4 ,9-B 、C 办公 地址 : 渝中 区 中山 三 路107 号上 站 大楼 平 街 11-B ,名 义层11-A ,8-B4 ,9-B 、C 法定 代表 人: 彭文 德 联系 人: 万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 电话 :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77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 圳市 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 皓 联系 人: 刘宏 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 电话 :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78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 秦淮 区 中华 路 50 号 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 秦淮 区 中华 路 50 号弘 业 大厦2-10 楼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法定 代表 人: 周剑 秋 联系人: 孙 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 电话 :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79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 市虹 口 区飞 虹 路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 地址 :上 海 市杨 浦 区秦 皇 岛路32 号c 栋 法定 代表 人: 汪 静波 联系 人: 张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 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 市罗 湖 区梨 园 路物 资 控股 置 地大 厦 8 楼 办公 地址 :深 圳 市罗 湖 区梨 园 路物 资 控股 置 地大 厦 8 楼 法定 代表 人: 薛 峰 联系 人: 童彩 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 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8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 市虹 口 区欧 阳 路196 号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 地址 :上 海 市浦 东 新区 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903 ~906 室; 上海 市 虹口 区 欧阳 路 196 号( 法兰 桥创 意 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 代表 人: 杨 文斌 联系 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 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杭 州 市余 杭 区仓 前 街文 一 西路1218 号1 栋 202 室 办公 地址 :浙 江 省杭 州 市西 湖 区万 塘 路18 号黄 龙时 代广场B 座6F


法定 代表 人: 陈 柏青 联系 人: 韩爱 彬 客服 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 浦 东新 区 高翔 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司 办公 地址 :上 海 市浦 东 新区 东 方路1267 号1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 跃伟 联系 人: 张佳 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 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 市徐 汇 区龙 田 路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徐汇 区 宛平 南 路88 号金 座大 楼 (东 方财 富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其 实 联系 人: 黄妮 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 电话 :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8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 市顺 义 区后 沙 峪镇 安 富街6 号 办公 地址 :北 京 市朝 阳 区安 苑 路15-1 号 邮电 新 闻大 厦2 层 法定 代表 人: 闫 振杰 联系 人: 罗恒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 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8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浙 江 省杭 州 市文 二 西路 一 号元 茂 大厦903 室 办公 地址 : 杭 州市 余 杭区 五 常街 道 同顺 街 18 号 同花 顺大楼4 层 法定 代表 人: 凌 顺平 联系 人: 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 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7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 区望 京 东园 四 区13 号楼 A 座9 层 908 室 办公 地址 : 北 京市 朝 阳区 望 京浦 项 中心A 座9 层04-08 法定 代表 人: 李 招弟


联系 人: 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 电话 :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8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 市朝 阳 区朝 外 大街22 号 泛利 大 厦10 层 办公 地址 :北 京 市朝 阳 区朝 外 大街22 号 泛利 大 厦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 莉 联系 人: 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 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89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 市朝 阳 区建 国 路88 号9 号楼15 层 1809 办公 地址 :北 京 市朝 阳 区建 国 路88 号SOHO 现代 城 C 座 1809 法定 代表 人: 戎 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 电话 :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0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 拱墅 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 昌 大厦 )1 幢 10 楼1001 室 办公 地址 :杭 州 市拱 墅 区登 云 路43 号金 诚集 团 (锦 昌大厦)13 楼 法人 :徐 黎云 联系 人: 来舒 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 电话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1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四 川省 成 都市 成 华区 建 设路9 号高 地 中心 1101 室 办公 地址 :四 川 省成 都 市成 华 区锦 江 区东 大 街99 号 平安 金融 中心1501 室 法定 代表 人: 于 海锋 联系 人: 陈金 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 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92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 市浦 东 新区 世 纪大 道8 号B 座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 地址 :上 海 市浦 东 新区 世 纪大 道8 号B 座46 楼 06-10 单元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法定 代表 人: 赵 学军 联系 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 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3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 区华 强 北路 赛 格科 技 园4 栋 10 层 1006# 办公 地址 :北 京 市西 城 区宣 武 门 外大 街28 号富 卓大 厦 16 层 法定 代表 人: 马 勇 联系 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 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94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 市经 济 技术 开 发区 宏 达北 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 地址 : 北 京市 朝 阳区 东 三环 北 路甲19 号 SOHO 嘉 盛中心30 层 3001 室 法定 代表 人: 周 斌 联系 人: 祖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 电话 :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95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 市海 淀 区丹 棱 街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 地址 :北 京 市海 淀 区丹 棱 街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 代表 人: 赵 荣春 联系 人: 李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 电话 :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96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 圳市 前 海深 港 合作 区 前湾 一 路鲤 鱼 门街 1 号 前海 深 港合 作 区管 理 局综 合 办公 楼A 栋201 室 办公 地址 :深 圳 市福 田 区嘉 里 建设 广 场2 座 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雷 凤潮 联系 人: 梁菲 菲 电话:0755-33043063 客服 电话 :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97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民丰 胡 同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白纸 坊 东街2 号 经济 日报 社综 合 楼A 座 712 室 法定 代表 人: 梁 蓉


联系 人: 魏素 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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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5irich.com 98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中 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 验区 银 城中 路8 号 402 室 办公 地址 :上 海 市浦 东 新区 银 城中 路8 号4 楼


法定 代表 人: 刘 惠 联系 人: 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 电话 :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99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浦 东杨 高 南路428 路1 号楼10-11 层 办公 地址 : 上 海浦 东 杨高 南 路428 路1 号楼10-11 层 法定 代表 人: 申健 联系 人: 印强 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 电话 :021-20219931 网址:http://www.wg.com.cn 100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中 国 (上 海 ) 自 由贸 易 试验 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 地址 :上 海 市长 宁 区福 泉 北路518 号8 座3 层 法定 代表 人: 燕 斌 联系 人: 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 电话 :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101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 市西 城 区南 礼 士路66 号 建威 大 厦 1208


办公 地址 :北 京 市西 城 区南 礼 士路66 号 建威 大 厦 1208


法定 代表 人: 罗 细安 联系 人: 杜娟 电话:010-67000988-6075 传真:010-67000988-6000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客服 电话 :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10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 市宝 山 区蕴 川 路5475 号 1033 室 办公 地址 :上 海 浦东 新 区峨 山 路91 弄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 代表 人: 李 兴春 联系 人: 郑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 电话 :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3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 市黄 浦 区中 山 南路100 号19 层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 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法定 代表 人: 金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 电话 :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104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厦门 市 思明 区 鹭江 道2 号第 一广 场 1501-1504 办公 地址 : 厦门 市 思明 区 鹭江 道2 号第 一广 场 1501-1504 法定 代表 人: 陈 洪生 联系 人: 梁云 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 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05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 浦 东新 区 陆家 嘴 环路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 地址 : 上 海市 浦 东新 区 陆家 嘴 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 代表 人: 胡 学勤 联系 人: 宁博 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 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6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 市朝 阳 区西 大 望路1 号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 地址 : 北 京市 朝 阳区 工 人体 育 馆北 路 甲2 号 盈科 中心B 座 裙楼 二 层 法定 代表 人: 胡 伟 联系 人: 陈铭 洲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 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07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市 海 淀区 东 北旺 西 路中 关 村软 件 园二 期( 西扩)N-1 、N-2 地 块新 浪 总部 科 研楼5 层518 室 办公 地址 : 北 京市 海 淀区 东 北旺 西 路中 关 村软 件 园二 期( 西扩)N-1 、N-2 地 块新 浪 总部 科 研楼5 层518 室 法定 代表 人: 李昭 琛 联系 人: 吴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 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08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珠海 市横 琴 新区 宝 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 地址 : 广 州市 海 珠区 琶 洲大 道 东1 号 保利 国 际广 场南塔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 代表 人: 肖 雯 联系 人: 邱湘 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 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09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 区福 田 街道 金 田路 中 洲大 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 区福 田 街道 金 田路 中 洲大 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法定 代表 人: 刘 鹏宇 联系 人: 刘娜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 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10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延庆 县 延庆 经 济开 发 区百 泉 街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朝阳 区 亮马 桥 路40 号二 十一 世 纪大 厦A 座303 法定 代表 人: 张鑫 联系人: 刘 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 电话 :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11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 黄 浦区 西 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 地址 : 上 海市 黄 浦区 延 安东 路1 号凯 石大 厦4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继 武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联系 人: 黄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 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12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 京市 建 邺区 江 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 体中 心现 代五 项馆2105 室 办公 地址 : 上 海市 浦 东新 区 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 一大 厦 15 楼 法定 代表 人: 袁 顾明 联系 人: 孟召 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 电话 :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13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东三 环 中路7 号4 号楼40 层 4601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 区东 三 环中 路7 号 财富 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杨健 联系 人: 李海 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 电话 :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14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 市丰 台 区东 管 头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宣武 门 外大 街 甲1 号 新华 社第 三工 作区5F 法定 代表 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 电话 :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15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海淀 区 中关 村 大街11 号 1108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海淀 区 中关 村 大街11 号 1108


法定 代表 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 电话 :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16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 玄武 区 苏宁 大 道1-5 号 办公 地址 :南 京 市玄 武 区苏 宁 大道1-5 号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法定 代表 人: 钱燕 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 电话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17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 区新 街 口外 大 街28 号C 座六 层 605 室 办公 地址 : 北 京市 朝 阳区 望 京东 园 四区 浦 项中 心B 座 19 层


法定 代表 人: 齐剑 辉 联系 人: 姜英 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 电话 :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18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 市朝 阳 区阜 通 东大 街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 地址 :北 京 市朝 阳 区阜 通 东大 街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 代表 人: 钟 斐斐 联系 人: 吴季 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 电话 :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119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 贸易 试 验区 新 金桥 路 27 号 13 号楼2 层 办公 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 贸易 试 验区 新 金桥 路 27 号 13 号楼2 层 法定 代表 人: 戴新 装 联系人: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 电话 :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2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崇 明 县长 兴 镇路 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 泰和 经 济发 展 区) 办公 地址 :上 海 市昆 明 路518 号北 美 广场A 栋 1002-1003 室 法定 代表 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客服 电话 :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1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 市海 淀 区中 关 村东 路 66 号1 号楼22 层 2603-06 办公 地址 : 北 京市 大 兴区 亦 庄经 济 开发 区 科创 十 一街 18 号院 京东 总 部A 座 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江卉


联系人: 徐 伯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 电话 :95118





网址:jr.jd.com 122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 虹 口区 东 大名 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 地址 :北 京 市西 城 区金 融 大街33 号 通泰 大 厦B 座8 层 法定 代表 人: 毛 淮平 联系 人: 仲秋 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 电话 :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3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中 国 (上 海 ) 自 由贸 易 试验 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 、02 、03 室 办公 地址 : 中 国 (上 海 ) 自 由贸 易 试验 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 、02 、03 室 法定 代表 人: 胡 燕亮 联系 人: 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 服务 电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124 本基 金其 他代 销 机构 情 况详 见 基金 管 理人 发 布的 相 关公 告 5.1.2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 销售 机构 是指 具有 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 并 经相 关证 券交 易所 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相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以交易所网站刊载内容为准。 5.2 登记 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982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程爽 5.3 出具 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5.4 审计 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 6 基 金的历史 沿革和存 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天元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天元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天元”) 是按照 《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 有关要求并经中国证监会验收确认的契约型封闭式投资基金。 基金 天元 发起 人为 南方 证 券有 限公 司、 大鹏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管理 人 为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为 中 国工 商银 行。 经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基金天元于1999 年8 月25 日成立,存续期15 年,发行规模为30 亿份基金份额。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1999 】84 号文审核同意,于 1999 年 9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2014 年 5 月 8 日,天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 通过 了基 金天 元 转型 议案 ,内 容包 括 基金 天元 由 封闭 式基 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开 放申 购赎 回、 调整 存 续期 限并 调整 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 略、 收益 分配 方案 以 及修 订基 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关于天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备案的回函》 (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341 号) 备案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 效。 依 据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 基金 管理 人 将向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申请 原 天元 证券 投 资基 金终 止 上 市,自终止上市之日起,原 《天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终止, 《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基金天元正式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不定 期, 基金 投资 目 标、 范围 和策 略调 整 ,同 时基 金 更名 为“ 南 方天 元新 产业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自 2014 年 7 月 3 日起,原《天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南方天元新产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4 年7 月 17 日至2014 年7 月25 日开放集中申购,并于2014 年8 月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是 指 基金 天元 终止 上市 后 ,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公 司 及其 深圳 分公 司取 得 终止 上市 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进 行基 金份 额更 名以 及 必要 的信 息变 更之 后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公司 及 其深 圳分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集中申购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本基 金自 《南 方天 元新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1 个月内开始办理集 中申购,期 间不开放赎回。本基金已于2014 年7 月17 日至2014 年7 月25 日开放集中申购。 三、集中申购结束后的验资 基金 集中 申购 期间 募集 的 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 在基 金集 中申 购行 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集中 申 购款 项在 集中 申购 期 间产 生的 利 息将 折算 为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最终确认的有效净申购金额为 4,942,534.69 元人民币,折 合基金份额4,942,534.69 份。有效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040.75 元人民 币,折合基金份额 1,040.75 份,尾差部分直接归入基金财产。 四、原天元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集中 申购 期结 束后 ,将 以 验资 结束 日为 基准 日 对基 金份 额进 行基 金 份额 折算 ,使 得折 算后的基 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再根据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 额, 并由 登 记机 构进 行登 记确 认 。基 金份 额 折算 后,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数额 将发 生 调整 ,但 调 整后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占 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管理人将就集中申购的验资和份额确认情况、基金份额折算结果进行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原天元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的具体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8 月 2 日发 布的 《关 于南 方天 元新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集 中 申购结果和原基金天元份额折算结 果的公告》。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 7 基 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2014 年 8 月 25 日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 金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上 市交 易及 费用 、 停复 牌、 暂停 上市 、 恢复 上市 或终 止上 市交易,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四、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对基 金上 市交 易 的规 则等 相关 规定 进行 调整 的, 应 当以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 法规 和规 则 为准 。若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增 加本 基金 上市 交 易方 面的 新 功能 ,本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 适当 的程 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 8 基 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 回 8.1 申购 与 赎回 的概 述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8 月 25 日开放申购、赎回和定投业务,详见 《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8.2 申购 与 赎回 场所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包括 场外 和场 内 两种 方式 。本 基金 场 外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 直销 网点 及基 金场 外 销售 机构 的 销售 网点 ,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内具 有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 并经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认 可的 ,可 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 易系 统办 理 本基 金销 售 业务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会 员单 位。 具体 销售 网 点和 会员 单位 的名 单 将由 基金 管 理人 在招 募 说明 书或 其他 公告 中 列明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 人应 当在 销售 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若 基 金销 售机 构 开通 电话 、 传真 或网 上等 交易 方 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8.3 申购 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1 个月内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 不超过1 个月。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投资 人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但 基金 管 理人 根据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的要 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若出 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 日及 开放 时 间进 行相 应 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 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 3 个月。暂停期 间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申购、赎回。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8 月 25 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投 资人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 日期 和时 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4 申购 与 赎回 的原 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 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集中申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 务规 则执 行。 若相 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或 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对 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8.5 申购 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人必 须根 据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 必须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申请 不成 立。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须 持有 足 够的 基金 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 的赎 回申 请不 成立 。投 资 人交 付申 购款 项, 申 购成 立; 登 记机 构确 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生 效。 基金 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 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 结束 前受 理有 效申 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 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 表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以 登记 机 构或 基金 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 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8.6 申购 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 ,可 根据 情 况调 高首 次申 购和 追 加申 购的 最 低金 额, 具 体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的 为准 ,投 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 不受 上述 限制 , 基金 销售 机构 在符 合 上述 规定 的 前提 下, 可 根据 自己 的情 况调 高 单笔 赎回 申 请 份额 要 求限 制, 具 体以 基金 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为 准, 投资 人 需遵 循销 售 机构 的相 关 规 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7 申购 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5%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0.9% 500 万≤M <1000 万 0.3%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 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 登记 等 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 本基金 场外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 , 随申 请份 额持 有时 间增 加而 递减 。 具体 如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下表所示(其中 1 年指 365 天) :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N <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 1 年≤N<2 年 0.3% N≥2 年 0 (2)本基金 场内赎回费率为 0.5% 。 持有人在天元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前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 《 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继续持有的, 持有期限自 《 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计算。 投资人通过集中申购和日常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其中:集中申购份额由登记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 认) 。 投资 人通 过跨 系统 转托 管转 入场 外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遵照 登记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计 算。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场外赎回时, 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 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75% 归 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小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25%归入 基金财产。 场内赎回时, 赎回费用 25%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 金合 同》 的相 关约 定调 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 下, 对基 金销 售费 用实 行一 定的 优惠 , 费率 优惠 的相 关规 则和 流程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他 基 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8.8 申购 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 元, 对应申购费率为 1.5% 。 若投资人选择场外申购,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 = 98,522.17/1.017 =96,875.29 份 若投 资人 选择 场内 申购 ,场 内申 购份 额保 留 至整 数份 ,故 投资 人申 购所 得份 额为 96,875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人。退款金额为: 净申购金额=96,875× 1.017 =98,521.88 元 退款金额=100,000 -98,521.88-1,477.83=0.29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 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 用=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赎回费 用 例: 某投资 人 场外(或场内) 申购本基金 份额 ,持有 3 个月 赎回 10 万份 , 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7×0.5% =508.50 元 赎回金额 =100,000 ×1.017-508.50=101,191.5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 计算 。 场外 申购 涉及 金额 、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场内 申购 涉及 金额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场内 申购 涉及 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 人资金账户。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 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金财产 。 8.9 申购 与 赎回 的登 记 投资人场外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 T+2 日 (含 该日 ) 后于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的开放日内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场外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登记 机构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 述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 调整 ,但 不得 实质 影响 投资 人的 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 体公 告。 本基 金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的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业 务 ,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8.10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 易时 间非 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 无法 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 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 述第 1 、2 、3、5、6、7 、8 项 暂停 申购 情 形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暂 停申 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 刊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请被 拒绝 ,被 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8.11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 易时 间非 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 无法 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而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 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 付 部分 按单 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 请赎 回时 可 事先 选择 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 分予 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8.12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 上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的前 提下 ,可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 于当 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单个 账户 赎 回申 请量 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当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 分, 投资 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动 转 入下 一个 开 放日 继续 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 回申 请将 被 撤销 。延 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 放 日赎回 申 请 一并 处 理, 无优 先 权并 以下 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基 础计 算赎 回 金额 ,以 此 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 未作 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可 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 赎回 业务 的场 内处 理 ,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及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 生上 述延 期赎 回并 延 期办 理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包 括但 不限 于短 信、 电子 邮件 或由 基金 销售 机构 通知 等方 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8.13 其他 暂停 申购 和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发生 《基 金合 同》 或 《招 募说 明书 》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需要 暂停 基金 申 购、 赎回 的, 可以 经 届时 有效 的 合法 程序 宣 布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 申购 、赎 回申请。 8.14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 于重 新开 放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也 可以 根据 实 际情 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8.15 基金 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 收取 一定 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 基金 管理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制 定 并公 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与相 关机 构。 8.16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将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8.17 基金 的转 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在 登记 系统 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 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 系统 内 转托 管按 照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的 相 关规 定 办 理。 处于 集中 申 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不 能办 理系 统 内转 托管 。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 照相 关规 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 统转 托管 是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在 登记 系统 和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跨 系统 转 托管 的具 体业 务按 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处 于 集中 申购 期内 的基 金 份额 不能 办 理跨 系统 转 托管 。基 金销 售机 构 可以 按照 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8.18 定投 计划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 投资 人 办理 定投 计划 ,具 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 行规 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投 计划 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 金额 ,每 期 扣款 金额 必 须不 低于 基金 管理 人 在相 关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本基金已于2014 年8 月25 日开 放定投业务。 8.19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本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将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 9 基 金的投资 9.1 投资 目 标 在适 度控 制风 险并 保持 良 好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 采用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 而上 结合 的模 式, 在我 国经 济转 型 的背 景下 ,寻 找传 统 行业 中的 新 型企 业和 新 兴产 业中 的优 势企 业 ,兼 顾上 市公司的安全边际,争取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9.2 投资 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含普通股和优先股) 、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 票据 、金 融 债券 、企 业债 券、 公 司债 券、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 短期 融 资券 、次 级债 券、 政府 支 持机 构债 、政 府支 持 债券 、地 方 政府 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未 来 若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允 许基 金 投资 同 业存 单的 , 本基 金 可参 与同 业 存单 的 投 资,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具体 投资 比 例限 制按 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和 监管 机构 的规定执行。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80%-95% ,其 中对 新产 业股 票的 投资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债 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 款 、货 币市 场 工具 、权 证、 股指 期货 、国 债期 货以 及经 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不 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20%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 货和 股指 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9.3 投资 策 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综 合运 用 定量 分析 和定 性分 析 手段 ,对 证券 市场 当 期的 系统 性风 险以 及可 预见 的未 来 时期 内各 大类 资产 的 预期 风险 和 预期 收益 率 进行 分析 评估 ,并 据 此制 定本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基金 在股 票、 债 券、 现金 等资 产之 间 的配 置比 例 、调 整原 则 和调 整范 围, 定期 或 不定 期地 进行调整,以达到规避风险及提高收益的目的。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 金根 据对 宏观 经济 运 行、 国家 产业 政策 趋 势、 上下 游行 业运 行 态势 与利 益分 配的 观察 来确 定产 业 发展 趋势 ,识 别经 济 发展 过程 中 具有 良好 发 展前 景的 新产 业及 相 关上 市公 司。 在对 上市 公 司的 内在 价值 和安 全 边际 进行 研 究的 基础 上 ,以 低的 组合 风险 选 择股 票组 合。股票投资采用“自下而上”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策略。 (1)“新产业”股票的定义 “新产业”股票包含如下两种: 1)传统产业的转型 产业 转型 指的 是资 源存 量 在产 业间 的再 配置 , 也就 是将 资本 、劳 动 力等 生产 要素 从衰 退产 业向 新兴 产 业转 移的 过程 。产 业 转型 包括 但 不限 于传 统 产业 中出 现的 新技 术 、 新生产 模式 、新 管理 模 式和 新服 务模 式。 随 着我 国经 济 模式 的主 动 和被 动调 整, 以往 依 赖自 然资 源和 低成 本的 发 展模 式越 来越 显示 出 弊端 ,受 到 种种 约束 , 我国 经济 迫切 需要 向 智能 、环 保、 效率 型产 业 转型 。在 国家 政策 的 扶持 和经 济 发展 需求 的 双重 动力 下, 一批 传 统产 业的 企业将面临新的机遇。 2)新兴产业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中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定义是以 重 大 技术 突 破和 重大 发 展需 求为 基 础, 对经 济社 会 全局 和长 远 发展 具有 重 大引 领带 动 作 用, 知识 技术 密 集、 物质 资源 消耗 少 、成 长潜 力 大、 综合 效 益好 的产 业。 参考 国 家对 战略 性新兴 产 业 的选 择标 准 ,本 基金 对 新兴 产业 的范 围 进行 了界 定 ,包 括但 不 限于 :节 能 环 保、 新一 代信 息 技术 、生 物医 药、 高 端装 备制 造 、新 能源 、 新材 料和 新能 源汽 车 。如 果国 家调整新兴产业范围,本基金相应调整。 (2)个股选择 本基 金根 据对 “新 产业 ” 的定 义, 采取 自上 而 下及 自下 而上 相结 合 的方 法挖 掘优 质的 上市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1)自上而下 本基 金根 据对 宏观 经济 运 行、 国家 产业 政策 趋 势、 上下 游行 业运 行 态势 与利 益分 配的 观察 来确 定产 业 发展 趋势 ,识 别经 济 发展 过程 中 具有 良好 发 展前 景的 新产 业及 相 关上 市公 司。 在细分行业和公司的选择中,本基金注重以下五个方面的情况: ①符 合宏 观经 济发 展的 趋 势: 通过 分析 目前 经 济增 长的 构成 、来 源 、景 气状 况, 找出 细分 行业 趋势 , 寻找 对旧 经济 模式 进 行突 破、 减 少资 源消 耗 、提 高产 业效 率并 能 带来 利润 增长的子产业。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②国 家产 业政 策的 扶持 : 选择 符合 国家 未来 产 业结 构的 优化 升级 方 向、 受到 国家 政策 扶持的产业和公司。 ③新 产业 对于 传统 行业 的 可替 代性 :分 析传 统 行业 增长 的问 题所 在 ,寻 找产 业链 中能 够通 过新 技术 、 新生 产模 式、 新管 理 模式 和新 服 务模 式由 弱 转强 或优 势扩 大的 子 行业 和公 司。 ④ 新 产 业对 于传 统 行业 的 替代 空间 和 市 场 空 间: 新产 业 在对 传 统行 业进 行 替代 的 同 时, 也面 临被 其 他更 有竞 争力 产业 替 代的 风险 , 本基 金将 选 择其 中技 术和 模式 领 先, 替代 空间 和市 场空 间 较大 ,并 能在 一定 时 间内 维持 优 势的 行业 或 企业 ,获 取这 一行 业 高速 发展 的机会。 ⑤满 足人 民要 求和 消费 需 求的 新兴 产业 :随 着 中国 逐步 迈向 中高 收 入国 家, 人民 对生 活环 境的 要求 不 断提 高, 而各 种消 费 需求 也不 断 提高 。如 环 保节 能要 求、 健康 需 求、 信息 化需求和休闲娱乐需求等。 2)自下而上 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个股自下而上的选择。 在定 性方 面, 主要 考察 公 司是 否具 有良 好的 经 济技 术效 应、 是否 能 够带 动一 批产 业的 兴起 及是 否具 有 持久 创新 能力 的特 征 ;其 次分 析 公司 的核 心 技术 或创 新商 业模 式 是否 具有 足够 的市 场空 间 ,公 司的 盈利 模式 、 产品 的市 场 竞争 力及 其 发展 的稳 定性 ;此 外 还将 评估 公司的新技术或新模式的独特性、领先程度和可实现度以及产品的市场独占性特征等。 在定 量方 面, 主要 考察 上 市公 司的 成长 性、 盈 利能 力及 其估 值水 平 ,选 取具 备良 好业 绩成长性并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主要采用的指标包括: ①成 长性 指标 :过 去两 年 和预 计未 来两 年公 司 收入 和利 润的 增长 率 、资 本支 出、 人员 招聘情况等。 ②盈利能力:毛利率、ROE 、ROA 、ROIC 等。 ③估值水平:PE、PEG 、PB 、PS 等。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 (包括可转换债券) 等。本基 金将 在研 判利 率 走势 的基 础上 做出 最 佳的 资产 配 置及 风险 控 制。 在选 择债 券品 种 时, 本基 金重 点分 析债 券 发行 人的 债信 品质 , 包括 发行 机 构以 及保 证 机构 的偿 债能 力、 财 务结 构与 安全 性, 并根 据 对不 同期 限品 种的 研 究, 构造 收 益率 曲线 , 采用 久期 模型 构造 最 佳债 券期 限 组 合, 降 低利 率风 险 ;对 可转 换 债券 的投 资, 结 合对 股票 走 势的 判断 , 发现 其套 利 机 会。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由 于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券 采取 非公 开 方式 发行 和交 易, 并限 制投 资人 数 量上 限, 整体 流动 性 相对 较差 。 同时 ,受 到 发债 主体 资产 规模 较 小、 经营 波动 性较 高、 信 用基 本面 稳定 性较 差 的影 响, 整 体的 信用 风 险相 对较 高。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券的 这两 个特 点 要求 在具 体的 投资 过 程中 ,应 采 取更 为谨 慎 的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 认为 ,投 资该 类债 券的 核 心要 点是 分析 和跟 踪 发债 主体 的 信用 基本 面 ,并 综合 考虑 信用 基 本面 、债 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 金在 进行 权证 投资 时 ,将 通过 对权 证标 的 证券 基本 面的 研究 , 并结 合权 证定 价模 型寻 求其 合理 估 值水 平, 主要 考虑 运 用的 策略 包 括: 杠杆 策 略、 价值 挖掘 策略 、 获利 保护 策略 、价 差策 略 、双 向权 证策 略、 卖 空保 护性 的 认购 权证 策 略、 买入 保护 性的 认 沽权 证策 略等。 本基 金将 充分 考虑 权证 资 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 及风 险性 特征 ,通 过 资产 配置 、品 种与 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5、股指期货等投资策略 本基 金在 进行 股指 期货 投 资时 ,将 根据 风险 管 理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 为主 要目 的, 采用 流动 性好 、交 易 活跃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 ,通 过对 证 券市 场和 期 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 究, 结合 股指 期货 的定 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 值水 平 ,与 现货 资产 进 行匹 配, 通过 多头 或 空头 套期 保值 等策 略进 行 套期 保值 操作 。基 金 管理 人将 充 分考 虑股 指 期货 的收 益性 、流 动 性及 风险 性特 征, 运用 股 指期 货对 冲系 统性 风 险、 对冲 特 殊情 况下 的 流动 性风 险, 如大 额 申购 赎回 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 金在 进行 国债 期货 投 资时 ,将 根据 风险 管 理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 为主 要目 的, 采用 流动 性好 、交 易 活跃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 ,通 过对 债 券市 场和 期 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 究, 结合 国债 期货 的定 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 值水 平, 与 现货 资产 进 行匹 配, 通过 多头 或 空头 套期 保值 等策 略进 行 套期 保值 操作 。基 金 管理 人将 充 分考 虑国 债 期货 的收 益性 、流 动 性及 风险 性特 征, 运用 国 债期 货对 冲系 统性 风 险、 对冲 特 殊情 况下 的 流动 性风 险, 如大 额 申购 赎回 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今后,随着证券/ 期货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 极寻 求其 他投 资 机会 ,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构 以 后允 许基 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本 基 金将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9.4 投资 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1)本基金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 ,其中投资于新产业的股票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债 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 货币 市场 工 具、 权证 、股 指期 货、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 降、 不再 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15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17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18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 述第 (12) 项另 有约 定外 ,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上 述投 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运 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 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大 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或者 承 销期 内承 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 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优先 的 原则 ,防 范 利益 冲突 ,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5 业绩 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8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 编制 的沪 深两 市 统一 指数 ,科 学地 反 映了 我国 证 券市 场的 整 体业 绩表 现, 具有 一 定的 权威 性和市场代表性,业内也 普遍采用。因此,沪深 300 指数是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 想比较基准。 上证 国债 指数 由上 交所 编 制, 具有 较长 的编 制 和发 布历 史, 以及 较 高的 知名 度和 市场 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比较基准。 如果 今后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 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或 者是 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 于本 基金 的 业绩 基准 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 以 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的情 况下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后 变更 业绩 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如 果本 基金 业 绩比 较基 准 所参 照的 指 数在 未来 不再 发布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 按 相关 监管 部 门要 求履 行 相关 手续 后, 依 据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合法 权益 的 原 则, 选取 相似 的 或可 替代 的指 数作 为 业绩 比较 基 准的 参照 指 数,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9.6 风险 收 益特 征 本基 金为 股票 型基 金, 属 于较 高预 期风 险和 预 期收 益的 证券 投资 基 金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9.7 基金 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8 基金 的 融资 融券 本基 金可 以根 据届 时有 效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政 策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待基 金参 与融 资融 券业 务的 相 关规 定颁 布后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 在不 改变 本 基金 既有 投资 策略 和 风险 收益 特征 并在 控制 风 险的 前提 下, 参与 融 资融 券业 务 ,以 提高 投 资效 率及 进行 风险 管 理。 届时 本基 金参 与融 资 融券 等业 务的 风险 控 制原 则、 具 体参 与比 例 限制 、费 用收 支、 信 息披 露、 估值 方法 及其 他 相关 事项 按照 中国 证 监会 的规 定 及其 他相 关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执 行 ,无 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9.9 基金 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 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复 核了 本报 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 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未经 审计)。 1.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73,412,478.29 85.65 其中:股票


473,412,478.29 85.6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0,261,790.00 5.48 其中:债券


30,261,790.00 5.4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48,138,602.48 8.71 8 其他资产


886,127.87 0.16 合计


552,698,998.64 100.00 2.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35,586,207.82 6.47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65,418,882.85 48.24 D


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194,054.28 0.94 E


建筑业


11,837,805.75 2.15 F


批发和零售业


12,757,890.00 2.3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 4,508,960.76 0.82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


11,103,576.55 2.02 J


金融业


63,499,054.00 11.5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3,506,046.28 11.5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 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73,412,478.29 86.05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 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3.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2027 分众传媒 3,113,720 43,841,177.60 7.97 2 601318 中国平安 429,300 30,042,414.00 5.46 3 000568 泸州老窖 415,400 27,416,400.00 4.98 4 002415 海康威视 696,832 27,176,448.00 4.94 5 600887 伊利股份 817,200 26,305,668.00 4.78 6 002202 金风科技 1,281,520 24,156,652.00 4.39 7 600036 招商银行 782,500 22,708,150.00 4.13 8 600872 中炬高新 894,412 22,145,641.12 4.03 9 601888 中国国旅 453,212 19,664,868.68 3.57 10 000786 北新建材 809,300 18,209,250.00 3.31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9,556,590.00 5.3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705,200.00 0.13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合计


30,261,790.00 5.50 5.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19540 16 国债 12 297,350 29,556,590.00 5.37 2 123004 铁汉转债 7,052 705,200.00 0.13 6.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 期末 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 组合 报 告附 注 11.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 罚的 情 形。 如是 , 还应 对相 关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程 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 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如是,还应对 相关股票的投资决 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194,186.9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73,809.78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5


应收申购款


218,131.1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合计


886,127.87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 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 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9.10 基金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4) (1 )- (3) (2 )- (4) 2014.7.3- 2014.12.3 1 29.55% 1.17% 48.18% 1.07% -18.63% 0.10% 2015.1.1- 2015.12.3 1 54.55% 2.61% 6.98% 1.99% 47.57% 0.62% 2016.1.1- 2016.12.3 1 -11.63% 1.72% -8.16% 1.12% -3.47% 0.60% 2017.1.1- 2017.12.3 1 30.84% 0.82% 17.32% 0.51% 13.52% 0.31% 自基金成 立起至今 130.38% 1.76% 70.80% 1.31% 59.58% 0.45%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 10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购买 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 用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 和基 金销 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 金财 产行 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基 金财 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运作 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固 有资 产产 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运 作不 同 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 11 基金资 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 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权 证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 应收 款项 、股 指 期货 合约 、国 债期 货合约、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 券发 行机 构 发生 影响 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 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盘 价 中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 资产 支持 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 价值 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 方法 估值 ;非 公开 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 方法 、程 序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 担任 , 因此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 法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 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 金资 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将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确 保 基金 资产 估 值的 准 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 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 过错 造成 估值 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 受损 失当 事 人( “受 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 估值 错误 的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不 限于 :资 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系统 故障 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因 技 术原 因引 起 的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 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 资人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 成 其他 差错 ,因 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 当事 人承 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 当事 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 发生 的费 用 由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 给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 且有 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 况向 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 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 方仍 应对 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 于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益 损 失( “受 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享 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 权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 分不 当得 利 返还 给受 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返还 的总 和 超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 给估 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 个开 放日 交 易结 束后 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 净值 并 发送 给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 结果 复 核确 认后 发 送给 基金 管 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不 可 抗力 原因 , 或由 于证 券/期货 交 易所 及登 记 结算 公司 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 12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 值变 动收 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 基金 份额 每次 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 低于 基金 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每 份基 金份 额该 次 可供 分配 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 账户 下的 基金 份额 ,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 或将 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 投资 人不 选 择, 本基 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 是现 金分 红。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深 圳证 券账 户 下的 基金 份额 ,只 能 选择 现金 分红 的方 式, 具 体权 益分 配程 序等 有 关事 项遵 循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分 配方 案 中应 载 明截 止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的可 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 配 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 费用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 担。 当投 资人 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 金额 ,不 足以 支付 银 行转 账或 其 他手 续费 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 额。 红利 再 投资 的计 算 方法 ,依 照登 记机 构 相关 业务 规则执行。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 13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 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可根 据基 金规 模等 因 素协 商一 致, 酌情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托管 费率 ,无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除 根 据法 律法 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 准以 外, 提高 上述 费率 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 金管 理 人必 须于 新的 费率 实 施日 前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 14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 15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相关 法律 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 式、 登载 媒体 、报 备方 式等 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 金 信息 ,并 保证 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 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 的特 性等 涉 及基 金投 资人 重大 利 益的 事项 的法律文件。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集 中申 购、 申购 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 特性 、风 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 后的 招募 说 明书 摘要 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本 基 金 在招 募说 明 书的 显 著位 置披 露 投资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的 流动 性风 险 和信 用 风 险,并说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风 险指 标 等, 并充 分 揭示 国债 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 基金 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 转型 事宜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申 请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额集中申购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集 中申 购的 具体 事宜 编 制基 金集 中申 购公 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公 告半 年 度和 年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 场交 易日 的 次日 ,将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 回 费率 ,并 保 证投 资人 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 点查 阅或 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 载在 指定 媒 体上 。基 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 金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 定期 报告 等文 件中 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 金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 定期 报告 等文 件中 披 露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 仓 情况 、损 益 情况 、风 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 国债 期货 和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七)临时报告 本基 金 发生 重大 事 件, 有关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金 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集中申购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10、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 政 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 基金 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券 后两 个交 易 日内 ,在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媒体 披露 所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 当立 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 人负 责管 理信 息披 露事务。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 披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 期 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 关基 金信 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 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 法在 指定 媒体 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 根据 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 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 不得 早于 指 定媒 体披 露 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 介上 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 意 见书 的专 业机 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 分别 置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销 售 机构 的 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 住所 ,以 供公 众查 阅、复制。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 16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 市场 价格 受到 经济 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 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 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 国债 的价 格 和收 益率 ,影 响着 企 业的 融资 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资 于国 债和 股 票, 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 市公 司 经营 风险 。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 好坏 受多 种因 素 影响 ,如 管 理能 力、 财务 状 况、 市场 前景 、 行业 竞争 、人 员素 质 等, 这些 都 会导 致企 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 经营 不善 ,其 股票 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 者能 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 基金 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 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 降 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 固定 收益 证 券所 得的 利息 收 入进 行再 投 资时 ,将 获 得较 少的 收 益 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 验、 判断 、决 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 其对 信 息 的占 有 和对 经济 形 势、 证券 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而 影响 基 金收 益水 平 ,造 成管 理 风 险。 三、流动性风险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本基 金属 开放 式基 金, 在 所有 开放 日管 理人 有 义务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 回。 如果 出现 较大 数额的赎回 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 ,因此股票市场 的变 化将 影响 到 基金 业绩 表现 ,基 金 净值 表现 因 此可 能受 到 影响 。本 基金 管理 人 将发 挥专 业研 究优 势, 加 强对 市场 、上 市公 司 基本 面和 固 定收 益类 产 品的 深入 研究 ,持 续 优化 组合 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 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 不能 公开 交易 ,一 般 情况 下, 交易 不活 跃 ,潜 在较 大流 动性 风 险。 外部 评级 机构 一般 不对 这类 债 券进 行外 部评 级, 可 能也 会降 低 市场 对该 类 债券 的认 可度 ,从 而 影响 该类 债券 的市 场流 动 性。 同时 由于 债券 发 行主 体的 资 产规 模较 小 、经 营的 波动 性较 大 ,且 各类 材料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当发 债主 体信 用质 量恶 化 时, 受市 场流 动性 所 限, 本基 金可 能无 法 卖出 所持 有的 中小 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3、集中申购的风险 本基金是由天元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的上市开放式基金,将按照 1.00 元的价格开展 集中 申购 ,集 中 申购 验资 结束 后, 集 中申 购资 金 将划 入本 基 金资 产, 可能 改变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合,导致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在此期间发生变化。 4、集中申购期结束后份额折算风险 集中 申购 期结 束后 ,将 以 验资 结束 日为 基准 日 对基 金份 额进 行基 金 份额 折算 ,使 得折 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再根据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 额, 并由 登 记机 构进 行登 记确 认 。基 金份 额 折算 后,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与基 金份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数额 将发 生 调整 ,但 调 整后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占 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5、持有期限和赎回费率计算的风险 持有 人在 天元 证券 投资 基 金终 止上 市前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在 南方 天 元新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继 续持 有 的, 持有 期 限自 南方 天 元新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计算 ,并 根据 持 有期 限计 算 对应 的赎 回 费率 ,当 持有 期限 较 短存 在赎 回费 较高 的风 险 。投 资人 通过 集中 申 购和 日常 申 购所 得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 自 登记 机构 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其中:集中申购份额由登记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 。投资人 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入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遵照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计算。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 金法 律文 件投 资章 节 有关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 表述 是基 于投 资范 围 、投 资比 例、 证券 市场 普遍 规律 等 做出 的概 述性 描述 , 代表 了一 般 市场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 益特 征。 销 售 机构(包 括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 机构 和代 销 机构)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规 对 本基 金进 行风 险 评 价, 不同 的销 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 法 也不 同, 因 此销 售机 构 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 法 律文 件中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 表述 可能 存在 不同 , 投资 人在 购 买本 基金 时 需按 照销 售机 构的 要 求完 成风 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 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国债价格的波动将可能影响国债期货合约的价格波动;国债期货合约价 格的 波动 将直 接 影响 基金 净值 ;国 债 期货 与现 货 合约 以及 国 债期 货不 同合 约之 间 价格 差的 波动可能导致特定策略组合在部分时间点上价值产生不利方向的波动。 2、流动性风险:国债期货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持仓组合变现的流动性风险和无 法缴 足保 证金 的 资金 流动 性风 险。 持 仓组 合的 流 动性 风险 是 指持 仓品 种变 现时 由 于市 场流 动性 严重 不足 、 或头 寸持 有集 中度 过 大导 致未 在 合理 价位 成 交而 造成 变现 损失 的 风险 ;无 法缴 足保 证金 的 资金 流动 性风 险指 当 国债 期货 业 务支 付现 金 的义 务大 于组 合现 金 头寸 而发 生流动性危机的风险。 3、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指由于发行人或交易对手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由于国债期 货业务持有的合约均为中金所场内交易的标准品种,因此该业务的信用风险较小。 4、国债期货实物交割风险:国债期货到期时采取实物交割方式,因此可能存在因实物 交割导致被逼空的风险 八、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 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要 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出 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 17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和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 项的 ,应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法 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 事 项, 由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 并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 方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 、交 纳 所欠 税款 并 清偿 基金 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比 例进 行 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 18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集中申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3)销售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 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13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14 )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构; (15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集中 申购 、申 购、 赎回 、 转换 和非 交易 过 户、 定投 等业 务规 则 ,在 法律 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 定和 调整 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6 )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法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人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 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 造成 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以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 基金 托管 人 自有 财产 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 互独 立;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 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和 《托 管协 议》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监 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授 权代 表有 权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 等的 投票 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 因基 金不 再具 备上 市 条件 而被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终止 上市 的除 外;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者在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增设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 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 、 销售 机构 、 登记 机构 调整 有 关基 金申 购 、赎 回、 转 换、 非交 易 过 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 面提 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 讯方 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 系人 、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 应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 表对 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 过现 场开 会方 式、 通 讯开 会方 式或 法律 法 规和 监管 机关 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代 表 应当 列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 时, 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 托证 明符 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 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 效 的基 金份 额少 于本 基 金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重 新召 集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代表 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 方式 在表 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 集人 指定 的 地址 或系 统 。通 讯开 会应 以召 集 人通 知的 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 管理 人经 通 知不 参加 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 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 见或 授权 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小 于在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 新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 络、 电 话、 短信 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 具体 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 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出 召集 会议 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 的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会 的方 式 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 持人 按 照下 列第 七 条规 定 程序 确定 和 公布 监 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 表决 ,并 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 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未 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代 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均 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 一)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不影 响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 日 内在 公证 机 关监 督下 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 有效 表决 , 在公 证机 关 监督 下形 成 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更换 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规 定的 确 认投 资人 身份 文件 的 表决 视为 有 效出 席的 投 资人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 见视 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 矛盾 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 当计 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 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 举三 名基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 计票 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 进行 重新 清 点。 监票 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 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派 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时 ,必 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 机构 、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对全 体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均 有约束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 开条 件、 议事 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 法规 修改 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 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 部分 内容 进 行修 改和 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 基金 份额 每次 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 低于 基金 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每 份基 金份 额该 次 可供 分配 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 账户 下的 基金 份额 ,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 或将 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 投资 人不 选 择, 本基 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 是现 金分 红。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深 圳证 券账 户 下的 基金 份额 ,只 能 选择 现金 分红 的方 式, 具 体权 益分 配程 序等 有 关事 项遵 循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分 配方 案 中应 载 明截 止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的可 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 配 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1.5% ÷当年天数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可根 据基 金规 模等 因 素协 商一 致, 酌情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托管 费率 ,无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除 根 据法 律法 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 准以 外, 提高 上述 费率 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 金管 理 人必 须于 新的 费率 实 施日 前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含普通股和优先股) 、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 票据 、金 融 债券 、企 业债 券、 公 司债 券、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 短期 融 资券 、次 级债 券、 政府 支 持机 构债 、政 府支 持 债券 、地 方 政府 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未 来 若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允 许 基 金 投资 同 业存 单的 , 本基 金 可参 与同 业 存单 的 投 资,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具体 投资 比 例限 制按 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和 监管 机构 的规定执行。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80%-95% ,其 中对 新产 业股 票的 投资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债 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 款 、货 币市 场 工具 、权 证、 股指 期货 、国 债期 货以 及经 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不 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20%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 货和 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 ,其中投资于新产业的股票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债 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 货币 市场 工 具、 权证 、股 指期 货、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15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18 )本 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 述第 (12) 项另 有约 定外 ,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上 述投 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运 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及 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 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大 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或者 承 销期 内承 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 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优先 的 原则 ,防 范 利益 冲突 ,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 作日 闭市 后,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 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公 告半 年 度和 年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 场交 易日 的 次日 ,将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 对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 同约 定可 不 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同 意后 变更 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 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 方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 、交 纳 所欠 税款 并 清偿 基金 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比 例进 行 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 商未 能解 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 处理 期间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 19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 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同 业拆 借 业务 ;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兑 、贴 现、 转贴 现、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理 资 金清 算; 提 供信 用证 服 务及 担保 ;代 理销 售 业务 ;代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 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 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 银行 、外 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 机构 贷款 业务 ; 保管 箱服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务; 发行 金融 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券 ; 证券 投资 基 金、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 务; 企业 年 金 受托 管 理服 务; 年 金账 户管 理 服务 ;开 放式 基 金的 注册 登 记、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 业 务;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企 业、 个人 财 务顾 问服 务; 组织 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币 兑 换; 出口 托 收及 进口 代 收;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 贴现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 保; 发行 、代 理发 行 、买 卖或 代 理买 卖股 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 营、 代客外汇买 卖;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 银行 卡业 务 ;电 话银 行 、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 行业 务; 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含普通股和优先股) 、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 票据 、金 融 债券 、企 业债 券、 公 司债 券、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 短期 融 资券 、次 级债 券、 政府 支 持机 构债 、政 府支 持 债券 、地 方 政府 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未 来 若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允 许基 金 投资 同 业存 单的 , 本基 金 可参 与同 业 存单 的 投 资,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具体 投资 比 例限 制按 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和 监管 机构 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 ,其中投资于新产业的股票不低 于 非 现金 基 金资 产 的 80% 。债 券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 、货 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股 指 期 货、 国债 期货 以及 经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不超 过 基金 资产 的 20%。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 和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变化 等 因素 导致 投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合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如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 以 后允 许本 基 金投 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1)本基 金股 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80%-95% ,其 中投 资于 新产 业的 股票 不低 于 非 现金 基 金资 产 的 80% 。债 券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 、货 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股 指 期 货、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 2)本基 金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和 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18)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除上述第 12) 项另 有约 定 外, 由于 证券/期货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原 因导 致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 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上 述投 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 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如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运 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及 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 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大 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或者 承 销期 内承 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 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优先 的 原则 ,防 范 利益 冲突 ,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 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 人 提供 符合 法 律法 规 及行 业标 准 的银 行 间市 场交 易 对手 的 名 单, 并按 照审 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 该 名单 中约 定 各交 易对 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 式。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 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 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 或减 少银 行间 市场 交 易对 手时 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 新。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 确认 后, 被 确认 调整 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新 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与 不在 名单 内 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 人撤 销交 易, 经提 醒 后基 金管 理 人仍 执行 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 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 现券 买卖 和回 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 手名 单中 约定 的该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进 行 交易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方 式 进 行交 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 提醒 基金 管 理人 与交 易对 手重 新 确定 交易 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 交通 银 行, 基金 管 理人 在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可 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调 整 核心 交易 对手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 任控 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 与核 心交 易对 手以 外 的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时, 由于 交 易对 手资 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其后 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 行赔 偿。 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 已 提供的 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信 用风 险主 要包 括存 款 银行 的信 用等 级、 存 款银 行的 支付 能力 等 涉 及到 存 款银 行选 择 方面 的风 险 。本 基金 核心 存 款银 行名 单 为中 国工 商 银行 、中 国 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 交通 银行 , 本基 金投 资 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 的银 行存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款出 现由 于存 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 的损 失时 , 先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之 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 赔偿 。基 金管 理人 在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后, 可 以根 据当 时的 市场 情 况对 于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 进行 调整 。基 金托 管 人 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 据已 提供 的名 单, 审 核核 心存 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 》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 消息 或其 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 券、 已发 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有 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的投 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 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 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会 批准 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首 次 执行 投资 指令 之前 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 料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 行审 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 两 个工 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发 行 证券 主体 的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 文件 、发 行证 券 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总 成 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已 持有 流通 受限 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资 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 上述 信息 的 真 实、 完 整, 并应 至 少于 拟执 行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 工作 日将 上 述信 息书 面 发至 基金 托 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 导 致基 金出 现 风险 的,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 该 风险 的消 除或 防范 措 施进 行补 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 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 的风 险评 估 报告 等备 查 资料 的权 利。 否则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 有关 指令 。因 拒绝 执 行该 指令 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 及时 上报 中国 证监 会 请求 解决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 切 实履 行监 督 职 责 ,则 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没有 切 实履 行监 督 职 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 到账 、基 金 费用 开支 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 分配 、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 并以 书面 形 式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 解释 或举 证。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期 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人遭受的损失。 对于 依据 交易 程序 尚未 成 交的 且基 金托 管人 在 交易 前能 够监 控的 投 资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 必须 于估 值完 成后 方 可获 知 的 监控 指标 或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 督和 核查 ,必 须在 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对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 段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 资金 账 户、 证券 账 户和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 账户 、复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 算交 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 分账 管理 、无 故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核 对确 认 并以 书面 形 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 回函 。在 限 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 予协 助 配 合。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 违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期 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阻 挠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 段妨 碍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到账 日 基金 财产 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集中申购资金的验证 基金 集中 申购 期满 ,由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字有 效。 验资 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集中 申购 期 中募 集的 属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 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 开设 资产 托管 专户 ,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 人承 担。 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均 需 通过 基金 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 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 任何 银行 账 户; 亦不 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 行 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 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和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 转 让基 金的 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的 交易 资格 ,并 代表 本 基金 进行 交 易;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与银 行 间市 场清 算 所股 份有 限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债券 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 及相 关账 户 的开 设和 使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 助托 管人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 证券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 管库 ;其 中实 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 司或 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 库。 实物 证 券的 购买 和 转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 实际 有效 控 制下 的实 物 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 金托 管人 承 担。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 人在 代表 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 本, 以便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 全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 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 件应 存放 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各自 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 价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指 计算 日基 金资 产 净 值除 以 该计 算日 基 金份 额总 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工作 日交 易 结束 后计 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以双 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 后以 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因 此, 本 基金 的会 计 责任 方是 基 金管 理人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讨 论 后, 仍无 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 予以 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 定的 ,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 、权 证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 应收 款项 、股 指 期货 合约 、国 债期 货合约、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或证 券 发行 机构 发 生影 响证 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债 券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交 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 增发 的股 票,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③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 方法 、程 序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 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 管理 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当 基 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已 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确 认后 公 告 的 , 由此 造 成的 投资 者 或基 金的 损 失,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投 资者 或 基金 支付 赔 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 偿金 额, 由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 一方 当事 人提 供的 信 息错 误, 另一 方当 事 人在 采取 了必 要合 理 的措 施后 仍不 能发 现该 错误 ,进 而 导致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错 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 损失 ,以 及由 此造 成以 后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 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 错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当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与基 金托 管 人的 计算 结果 不一 致 时, 相关 各方 应本 着勤 勉尽 责的 态 度重 新计 算核 对, 如 果最 后仍 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 公布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以 及 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 起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录 和保 管 本基 金的 全 套账 册, 对相 关各 方 各自 的账 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 基金 资产 的 安全 。若 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 在分 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 账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账 目存 在不 符的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必须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保证 相 关各 方平 行登 录 的账 册记 录完 全 相符 。若 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 法查 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 财务 报表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 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 登载 在网 站 上, 并将 更新 后的 招 募说 明书 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管 理 人在 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 成半年报告编制并 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 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终了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季 度 报告 ,在 季度 报告 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 以相 关各 方 认可 的账 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核 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 上加 盖业 务 印鉴 或者 出 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 公章 的复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核意 见书 ,相 关 各方 各 自 留存 一份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 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按 照其 编制 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 托管 人在 对财 务会 计 报告 、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 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内 容必 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 金的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按 照目 前相 关 规则 分别 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管 方 式可 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日、每年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 托管 人以 电子 版形 式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并 定期 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本协 议而 产生 的或 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除经 友好 协商 可 以 解决 的 ,应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该会 当 时有 效的 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 裁, 仲裁 的地 点 在北 京市 ,仲 裁裁 决 是终 局性 的 并对 相关 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担。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争议 处理 期间 ,相 关各 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 一致 ,可 以对 协议 的 内容 进行 变更 。变 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 内容 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 何冲 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后生 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发售 机构 及销 售机 构 提供 ,以 下是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主 要服 务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 根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 化, 有权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 的前 提下 ,增 加和 修 改相 关服 务 项目 。如 因 系统 、第 三方 或不 可 抗力 等原 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 H 类 份额,则该份额持有人享有客户服务 中心电话服务、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及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电子对账单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场 外交 易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 场 外交 易手 机短 信对 账 单以 及场 外交 易微 信对 账单 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 以电 子 邮件 、手 机 短信 或微 信 形式 向定 制的 个人 投 资者 定期 发送,资料(含电子邮件地址及手机号码)不详的、微信未绑定的除外。 2、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投资人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 对账单服务 (含纸质及电子 对账 单) 。投 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在线服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或客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机构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 个人 投资 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微 信公 众号 或客 户端,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网上交易服务 机构 投资 者可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 网站 ,个 人投 资 者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微 信公 众号 或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 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业 务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 人可 以利 用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等 获取 基金 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各类 信 息, 包括 基金 的法 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4、自助答疑服务 投资 人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微 信公 众号 或 客户 端, 根据 提示 操 作输 入要 咨询 的问 题,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网上人工服务 投资 人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微 信公 众号 或 客户 端获 得投 资咨 询 、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9-8899 (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 7 ×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该 热线 获得 投资 咨询 、 业务 咨询 、 信息 查询 、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 息定 制等 专项服务。 四、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 以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客 户服 务中 心人 工 热线 、在 线客 服、 微 客服 、书 信、 电子 邮件 、短 信、 传 真及 各销 售机 构网 点 柜台 等不 同 的渠 道对 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网 点 所提 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 21 其他应 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证券投 资基金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的公告 2017-12-3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 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3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邮储银行个 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7-12-2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 行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9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流 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7-12-26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川财证券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7-12-1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挖财基金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7-12-01 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 第 3 季度报告 2017-10-25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场内份额持有 期规则的公告 2017-10-1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联储证券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7-10-13 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 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7-08-28 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 半年度报告 2017-08-28 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 第 2 季度报告 2017-07-2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 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7-04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 22 招募说 明书存放 及其查阅 方式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销售 机构 和登 记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投资 人可 在办 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 按工 本费 购 买本 招募 说 明书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 应以 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南方天元(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 23 备查文 件 1、中国证监会就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予以备案的相关文件; 2、《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