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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B级(150298)

互联B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 方中 证互 联网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更新 )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基金 管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截止日:2018 年 01 月 01 日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 1 绪言 .......................................................................................................................... 4 § 2 释义 .......................................................................................................................... 5 § 3 基金管理人 .............................................................................................................. 10 § 4 基金托管人 .............................................................................................................. 21 § 5 相关服务机构 .......................................................................................................... 24 § 6 基金份额的分级 ....................................................................................................... 53 § 7 基金的募集 .............................................................................................................. 56 § 8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7 § 9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58 § 10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60 § 11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 69 § 12 基金的投资 ............................................................................................................ 71 § 13 基金的财产 ............................................................................................................ 83 § 14 基金资产估值......................................................................................................... 84 § 15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8 § 16 基金份额折算......................................................................................................... 89 § 17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5 § 18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7 § 19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8 § 20 风险揭示...............................................................................................................103 § 21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07 § 22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9 § 23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8 §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45 § 25 其他应披露事项 ....................................................................................................147 § 26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48 § 27 备查文件...............................................................................................................149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 年5 月12 日证监许可[2015]887 号文注册募集,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7 月 1 日正式生效。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但中 国证 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注 册, 并不 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和市 场 前景 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证 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 波动 ,投 资人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 金的 产 品特 性, 充 分考 虑自 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 类风 险, 包括 :因 政 治、 经济 、 社会 等环 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 于基 金 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 基金 产生 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 理实 施过 程 中产 生的 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 的特 定风 险 (包 括作 为指 数基 金的 风险 、作 为上 市基 金的 风险 和作 为分 级基 金的 风险 ) 等, 详见 招募 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 本基 金为 股票 型基 金, 具 有较 高预 期风 险、 较 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 从本 基金 所分 离的 两类基金份额来看,互联网 A 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互联网 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 价值 ,自 主 做 出投 资 决策 ,全 面 认识 本基 金 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 充分 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 基金 资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 基金 的 过往 业绩 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 示 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的业 绩也 不 构成 对本 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 作出 投资 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 与基 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 月 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 § 1 绪言 本基 金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 成立 并运 作, 若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 与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以及《南方中证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准 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 责任 。本 基 金是 根据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 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资 人自 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基 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 其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 §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中证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南方中证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中证互联网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南方中证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南方中证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 效并 公布 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 法规 、规 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 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 构投 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包 括其 不时 修订 )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中国 境内 证券 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 法》 (包 括其 不时 修订 )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运用 来自 境外 的人 民币 资金 进行 中国 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 资人 :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 明书 合 法 取得 基金 份 额的 投资 人, 按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同,可区分为南方互联网份额持有人、互联网 A 份额持有人及互联网 B 份额持有人 22、基 金销 售 业务 :指 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并 与 基金 管理 人 签订 了基 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办 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以 及 可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系 统 办理 基金 销 售业 务的 会员 单位 。 其中 ,可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 基金 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必 须是 具有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并经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认 可 的、 可通 过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4、场 外: 通 过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外 的 销售 机构 利用 其自 身 柜台 或其 他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 购 和赎 回的 场 所。 通过 该 等场 所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认 购、 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5、场 内: 通 过具 有相 应 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利 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购 、赎 回 和上 市交 易 的场 所。 通过 该等 场 所办 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6、登 记业 务: 指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及其不时修订和补充 27、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 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南方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南方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 办理 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 金的 登记 机构 为 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登 记系 统 :指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登 记 结算 系统 ,登 记在 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29、证 券登 记 结算 系统 :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30、开 放式 基 金账 户: 指 投资 人通 过场 外销 售 机构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的开 放式 基 金账 户, 用于 记录 其 持有 的、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账户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 31、基 金交 易 账户 :指 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深 圳证 券 账户 :指 投 资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开立 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3、标的指数:指中证互联网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34、基金份额:指南方互联网份额、互联网 A 份额和/或互联网B 份额 35、南方互联网份额:指南方中证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36、互联网A 份额:指南方中证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 份额,即低风险且预 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37、互联网B 份额:指南方中证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 份额,即高风险且预 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38、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 金募 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 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4、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 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 《业 务规 则》 :指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8、认 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投 资人 根据 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9、申 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50、赎 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自动分离:指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南方互联网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1 比 例自动转换为 1 份互联网A 份额和1 份互联网B 份额的行为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 52、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南方互联网份额与互联网 A 份额、 互联网 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 53、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南方互联网份额按照 2 份南方互联网份额对 应 1 份互联网A 份额与1 份互联网B 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4、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互联网 A 份额与互联 网B 份额按照1 份互联网A 份额与1 份互联网B 份额对应2 份南方互联网份额的比例进行转 换的行为 55、折 算: 指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所 持基 金资 产 净值 不变 的前 提下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一定比例调整南方互联网份额净值、互联网 A 份额参考净值和/或互联网 B 份额参考净值, 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数额相应变化的行为,包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 56、定期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按一定的周期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的行为 57、不定期折算:指当南方互联网份额净值、互联网 A 份额参考净值和/或互联网 B 份 额参考净值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基金管理人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行为 58、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某 一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其他 基金份额的行为 59、系 统内 转 托管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登记 系 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0、跨 系统 转 托管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 的南 方 互 联网 份额 在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 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1、定 投计 划 :指 投资 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 款日 在投 资 人指 定银 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 及受 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南方互联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总 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南方互联网份额、互联网 A 份额、互联网 B 份额)的 10%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 金利 润 :指 基金 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65、基 金资 产 总值 :指 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款项 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 68、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值 : 指在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的 基础 上, 根据 基 金合 同给 定的 计算 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互联网 A 份额参考净值、互 联网 B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 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9、基 金资 产 估值 :指 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 释义 中涉 及法 律法 规 、业 务规 则的 内容 , 法律 法规 、业 务规 则 修订 后, 如适 用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 3 基 金管理人 3.1 基金 管 理人 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 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 )82763888 传真:(0755 )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是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文 批准 ,由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 2010 年,经证监许可[2010]1073 号文核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30% 股 权转让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 人民 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 、厦门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 15% 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3.2 主要 人 员情 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张海 波 先生 ,董 事长 ,1963 年 出生 ,籍 贯 安徽 ,工 商管 理硕 士 ,十 九年 证券 从业 经 历, 中国 籍。 曾 任职 中共 江苏 省委 农 工部 至助 理 调研 员, 江 苏省 人民 政府 办公 厅 调研 员。 1998 年12 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总监兼投资 银行 业务 管理 总 部总 经理 ,华 泰证 券 副总 裁兼 华 泰紫 金投 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华 泰金 融控 股 (香 港 )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华泰 证券 (上 海 )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等 职务 ,曾 分 管投 资银 行、 固 定收 益投 资、 资产 管 理、 直接 投 资、 海外 业 务、 计划 财务 、人 力 资源 等工 作。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连 芬 女士 ,董 事,1966 年出 生, 籍贯 天 津, 金融 专业 硕士 , 二十 四年 证券 从业 经 历, 中国 籍。 历 任赛 格集 团销 售, 深 圳投 资基 金 管理 公司 投 资一 部研 究室 主任 , 大鹏 证券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经纪 业务 部副 总 经理 、深 圳福 虹路 营 业部 总经 理 、南 方总 部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 第一 证券 总裁 助理 ,华 泰 联合 证券 深圳 华强 北 路营 业部 总 经理 、渠 道 服务 部总 经理 、运 营 中心 总经 理、 零售 客户 部 总经 理、 执行 办主 任 、总 裁助 理 。现 任华 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 裁助 理兼 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张辉先生,董事,1975 年出生,籍贯浙江,管理学博士,十九年证券从业经历,中国 籍。 曾任 职于 北 京东 城区 人才 交流 服 务中 心、 华 晨集 团上 海 办事 处、 通商 控股 有 限公 司、 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2 月加入华泰证券,先后担任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 高级 经理 、证 券 投资 部 投 资策 划员 、 南通 姚港 路 营业 部副 总 经理 、上 海瑞 金一 路 营业 部总 经 理 、证 券 投资 部副 总 经理 、综 合 事务 部总 经理 。 现任 华泰 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董事 会 秘 书、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事,1966 年出生,籍贯江西,工学学士,中国籍。历任陆军第 124 师 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长、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42 集团军 政治 部组 织处 副 营职 干事 、驻 香港 部 队政 治部 组 织处 正营 职 干事 、驻 澳门 部队 政 治部 正营 职干事、陆军第 163 师政治部宣传科副科长(正营职)、深圳市纪委教育调研室主任科员、 副处 级纪 检员 、 深圳 市 纪 委办 公厅 副 主任 、深 圳 市纪 委党 风 廉政 建设 室主 任。 现 任深 圳市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董事,1981 年出生,籍贯四川,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深圳市城建 集团办公室文秘、董办文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 (信访办) 高级主管、企业三 部高 级主 管。 现 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 限公 司金 融 发展 部副 部 长、 深圳 市城 市建 设 开发 (集 团)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1961 年出生,籍贯福建,近现代史专业硕士,中国籍。历任厦门 大 学 哲学 系 团总 支副 书 记、 厦门 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 办公 室 主 任 、营 业部 经 理、 计财 部 经 理、 公司 总经 理 助理 、厦 门国 际信 托 投资 有限 公 司副 总经 理 、工 会主 席、 党总 支 副书 记。 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董事,1970 年出生,籍贯安徽,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历任安徽泗县人 民医 院临 床医 生 、瑞 金医 院主 治医 师 、兴 业证 券 研究 所医 药 行业 研究 员、 总经 理 助理 、副 总监、副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小 松 先生 ,董 事,1970 年出 生, 籍贯 四 川, 经济 学硕 士,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中 国 籍。历任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 实习职员、 证监 会处 长、 副 主任 、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督 察长 。现 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总 裁、 党委副书记、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1950 年出生,籍贯山东,经济学硕士,中国籍。历任国家经 委副 处长 、商 业 部政 策研 究室 副处 长 、国 际合 作 司处 长、 副 司长 、中 国国 际贸 易 促进 会商 业 行 业分 会 副会 长、 常 务副 会长 、 国内 贸易 部商 业 发展 中心 主 任、 中国 商 业联 合会 副 会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长、 秘书 长、 安 徽省 政府 副秘 书长 、 安徽 省阜 阳 市政 府市 长 、安 徽省 统计 局局 长 、党 组书 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50 人论 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 丹 先生 ,独 立董 事 ,1966 年出 生, 籍 贯湖 南, 金融 学博 士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 专 家, 国务 院学 位 委员 会、 教育 部全 国 金融 硕士 专 业学 位教 学 指导 委员 会委 员, 中 国籍 。历 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牛津大学金融 创新 研究 院院 长 、金 融工 程研 究中 心 主任 、南 京 大学 创业 投 资研 究与 发展 中心 执 行主 任、 教授 、博 士生 导 师、 江苏 省省 委决 策 咨询 专家 、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上市 委员 会委 员 及公 司治 理委 员会 委员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 交通 银 行等 单位 的博 士后 指 导导 师、 中国金融学年会 常务 理事 、国 家留 学 基金 会评 审 专家 、江 苏 省资 本市 场研 究会 会 长、 江苏 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1951 年出生,中国香港籍,工商管理博士,法学硕士,香港 证券 及投 资学 会 杰出 资深 会 员。 历任 香 港警 务处(商业 罪案 调查 科)警 务总 督察 、 香港 证券 及期 货专 员办 事 处证 券主 任、 香港 证 券及 期货 事 务监 察委 员 会法 规执 行部 总监 。 现任 香港 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1964 年出生,籍贯北京,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中 国籍 。历 任北 京市 财 政局 干部 、 深圳 蛇口 中 华会 计师 事务 所经 理 、京 都会 计师事务所副主 任。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管理合伙人、中国证监会第三 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1971 年出生,籍贯广东,法学硕士,中国籍。历任北京市万商 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深圳)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合 伙人 。现 任金 杜 律师 事务 所 合伙 人、 全 联并 购公 会广 东分 会 会长 、广 东省 律师 协会 女 律师 工作 委员 会副 主 任、 深圳 市 中小 企业 改 制专 家服 务团 专家 、 深圳 市女 企业家协会理事。 3.2.2 监事会成员 吴晓 东先 生, 监事 会主 席,1969 年出 生, 籍贯 江苏 , 法律 博士 ,中 国籍 。 历任中国 证监 会法 律部 法 规处 副处 长、 上市 公 司监 管部 并 购监 管处 副 处长 、上 市公 司监 管 部公 司治 理监 督处 处长 、 发行 监管 部发 审委 处 长、 华泰 证 券合 规总 监 、华 泰联 合证 券党 委 书记 、副 总裁 、董 事长 。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监 事 会主 席、 南 方股 权投 资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舒本娥女士,监事,1964 年出生,籍贯江西,大学本科学历,十九年证券从业经历, 中国 籍。 历任 熊 猫电 子集 团公 司财 务 处处 长、 华 泰证 券计 划 资金 部副 总经 理、 稽 查监 察部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副总 经理 、总 经 理、 计划 财务 部总 经 理。 现任 华 泰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华泰 联合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华 泰 长城 期货 有 限公 司副 董 事长 、华 泰瑞 通投 资 管理 有限 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监事,1964 年出生,籍贯浙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籍。 历任 浙江 兰溪 马 涧米 厂主 管会 计、 浙 江兰 溪纺 织 机械 厂主 管 会计 、深 圳市 建筑 机 械动 力公 司会 计、 深圳 市 建设 集团 计划 财务 部 助理 会计 师 、深 圳市 建 设投 资控 股公 司计 划 财务 部高 级会 计师 、经 理 助理 、深 圳市 投资 控 股有 限公 司 计划 财务 部 经理 、财 务预 算部 副 部长 。现 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深圳 市建 安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深投物 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力先生,监事,1961 年出生,籍贯福建,船舶工程专业学士,中国籍。历任厦门 造船 厂技 术员 、 厦门 汽车 工业 公司 总 经理 助理 、 厦门 国际 信 托有 限公 司国 际广 场 筹建 处副 主任 、厦 信置 业 发展 公司 总经 理、 投 资部 副经 理 、自 有资 产 管理 部副 经理 职务 。 现任 厦门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1969 年出生,籍贯福建,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厦门对外 供应 总公 司会 计 、厦 门中 友贸 易联 合 公司 财务 部 副经 理、 厦 门外 供房 地产 开发 公 司财 务部 经理 、兴 业证 券 计财 部 财 务综 合组 负 责人 、直 属 营业 部财 务 部经 理、 计划 财务 部 经理 、风 险控 制部 总经 理 助理 兼审 计部 经理 、 风险 管理 部 副总 监、 稽 核审 计部 副总 监、 风 险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 工作 )、 风险 管理 部 总经 理。 现 任兴 业证 券 财务 部、 资金 运营 管 理部 总经 理、兴证期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德伦先生,职工监事,1964 年出生,籍贯山东,企业管理硕士学历,中国籍。历任 北京 邮电 大学 副 教授 、华 为技 术有 限 公司 处长 、 汉唐 证券 人 力资 源管 理总 部总 经 理、 海王 生物 人力 资源 总 监、 华信 惠悦 咨询 公 司副 总经 理 、首 席顾 问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执行董事、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1969 年出生,籍贯安徽,计算机硕士研究生,中国籍。历任安 徽国 投深 圳证 券 营业 部电 脑工 程师 、 华夏 证券 深 圳分 公司 电 脑部 经理 助理 、南 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运作 保 障部 副总 监、 市场 服 务部 总监 、 电子 商务 部 总监 。现 任南 方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执行董事。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1977 年出生,籍贯广东,民商法专业硕士,中国籍。历任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证 券业 务部 实习 律师 、 上海 浦东 发 展银 行深 圳 分行 资产 保全 部职 员 、银 华基 金监 察稽 核部 法 务主 管、 民生 加银 基 金监 察稽 核 部职 员。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监察 稽核部董事。 3.2.3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 宏先 生, 副总 裁, 中 共党 员, 工商 管理 硕 士, 经济 师, 中国 籍 。曾 任江 苏省 投资 公 司 业务 经 理、 江苏 国 际招 商公 司 部门 经理 、江 苏 省国 际信 托 投资 公司 投 资银 行部 总 经 理、江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3 年加入南方基金,曾任南方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 东先 生, 副总 裁, 中 共党 员, 经济 学学 士 ,中 国籍 。曾 任职 于 财政 部地 方预 算司 及办公厅、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曾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产品 开发 部总 监 、总 裁助 理、 首席 市 场执 行官 , 现任 南方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 裁、 党委 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副 处级 秘书 ,南 方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 资业 务部 总 经理 、沈 阳 分公 司总 经理 、总 裁 助理 ,华 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2011 年加入南方基金,任职董事会秘书、纪委 书记 、南 方资 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现任 南方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副总 裁、 董事 会 秘书 、纪 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 高级分析师,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 经理 、全 国社 保 及国 际业 务部 执行 总 监、 全国 社 保业 务部 总 监、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总 经理 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益) 。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中国籍。曾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 员、 市场 部总 助、 中 国人 寿资 产 管理 有 限公 司股 票部 高级 投资 经 理、 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2009 年加入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首席投资官 (权益) ,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权益)。 鲍文 革先 生, 督察 长, 中 国民 主同 盟盟 员, 经 济学 硕士 ,中 国籍 。 曾任 财政 部中 华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1998 年加入南方 基金 ,曾 任运 作 保障 部总 监、 公司 监 事、 财务 负 责人 、总 经 理助 理, 现任 南方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2015 年7 月至2016 年8 月,柯晓;2016 年8 月至2016 年11 月,柯晓、周豪;2016 年 11 月至今,周豪。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周豪先生,北京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8 年 7 月加入南方基 金信息技术部,长期负责指数基金及 ETF 基金的投研及系统支持工作;2015 年 6 月,任数 量化投资部高级研究员;2016 年 4 月至今,任 500 工业 ETF 、500 原材料 ETF 基金经理; 2016 年 8 月至今,任 380ETF 、南方 380 、小康 ETF、南方小康、互联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至今,任 1000ETF 基金经理;2017 年8 月至今,任南方有色金属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至今,任南方有色金属联接基金经理。 3.2.5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益)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权益) 史博先生, 首席 投资 官 (专 户) 兼权 益专 户投 资部 总经 理蒋 峰先 生, 权益 研究 部总 经理 茅炜 先生 ,交 易 管理 部总 经理 王 珂女 士, 权益 投资 部 总经 理张 原 先生 ,指 数 投资 部兼 数量 化投 资 部总 经理 罗文 杰女 士, 现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夏 晨 曦先 生, 固 定收 益投 资 部总 经理 李璇 女士 , 固定 收益 专户投资部总经理乔羽夫先生,固 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陶铄先生。 3.2.6 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 亲属 关系 。 3.3 基金 管 理人 的职 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 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 独立 ,对 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 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南方互联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互联网 A 份额和互联网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10 )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人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 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 集 资金 并加 计 银行 同期 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3.4 基金 管 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 法规 的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 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 管理 ,强 化 职业 操守 ,督 促 和约 束员 工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3.5 基金 管 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 为的 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 金投 资不 再 受相 关 限 制。 3.6 基金 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金 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 保证 公司 规范 运作 , 有效 地防 范和 化解 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 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金 财务 和公 司 财务 以及 其他 信息 真 实、 准确 、 完整 ,从 而 最大 程度 地保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指 公司 为 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而 建立 的一 系列 组织 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 作程 序与 控制 措 施的 总称 。内 部控 制 制度 由内 部 控制 大纲 、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 门 业务 规章 等组成。 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是对 公 司章 程规 定的 内控 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是 对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 的 总揽 和 指导 ,内 部 控制 大纲 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 内控 原 则 、 控制 环境 、 内控 措施 等 内 容。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基 本 管 理制 度包 括 内部 会 计控 制制 度 、风 险 控制 制度 、 投资 管 理制 度、 监 察稽 核 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 信息 技术 管 理制 度、 资 料档 案管 理制 度、 业 绩评 估考 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 业务 规章 是在 基本 管 理制 度的 基础 上, 对 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岗 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机 制必 须覆 盖公 司的 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学 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执行。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机 构 、部 门和 岗位 在职 能 上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 司基 金资 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内 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 衡, 并通 过切 实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应 充 分发 挥各 机构 、各 部 门及 各级 员工 的工 作 积极 性, 运用 科学 化的 方法 尽量 降 低经 营运 作成 本, 提 高经 济效 益 ,以 合理 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订 了基 金会 计制 度、 公司 财务会 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作 流程 和 会计 岗位 职 责, 并针 对 各个 风险 控制 点建 立 严密 的会 计系统控制。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包括 凭 证制 度、 复核 制度 、 账务 处理 程序 、基 金 估值 制度 和程 序、 基金 财务 清算 制 度和 程序 、成 本控 制 制度 、财 务 收支 审批 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 法、 财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 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 委员 会组 织各 部门 制 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由 风险 控制 的机 构设 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 控制 的具 体制 度主 要 包括 投资 风险 管 理制 度、 交易 风险 管理 制 度、 财务 风险 控制 制度 、信 息技 术 系统 风险 控制 制度 以 及岗 位分 离 制度 、防 火 墙制 度、 反馈 制度 、 保密 制度 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 设立 督察 长, 负责 监 督检 查基 金和 公司 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情况 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督察 长负 责组 织指 导公 司 监察 稽核 工作 。除 应 当回 避的 情况 外, 督 察长 享有 充分 的知 情权 和独 立的 调 查权 。督 察长 根据 履 行职 责的 需 要, 有权 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 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资 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 关 会议 ,有 权 调阅 公司 相 关文 件、 档案 。督 察 长应 当定 期或 者不 定期 向 全体 董事 报送 工作 报 告, 并在 董 事会 及董 事 会下 设的 相关 专门 委 员会 定期 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 设立 监察 稽核 部门 , 具体 执行 监察 稽核 工 作。 公司 配备 了充 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 稽核 制度 包括 内部 稽 核管 理办 法、 内部 稽 核工 作准 则等 。通 过 这些 制度 的建 立,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 部门 和人 员遵 守有 关 法律 、法 规 和规 章的 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 部门 和人 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 4 基 金托 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 立。 中国 农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 继 原中 国农 业 银行 全部 资 产、 负债 、业 务、 机 构网 点和 员工 。中 国农 业 银行 网点 遍布 中国 城 乡, 成为 国 内网 点最 多 、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 务领 域最 广, 服务 对 象最 多, 业务 功能 齐 全的 大型 国 有商 业银 行 之一 。在 海外 ,中 国 农业 银行 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 城乡 并举 、联 通 国际 、功 能齐 备的 大 型国 有 商业 银行 ,中 国 农业 银行 一贯 秉承 以 客户 为中 心的 经营 理念 , 坚持 审慎 稳健 经营 、 可持 续发 展 ,立 足县 域 和城 市两 大市 场, 实 施差 异化 竞争 策略 ,着 力 打造 “伴 你成 长” 服 务品 牌, 依 托覆 盖全 国 的分 支机 构、 庞大 的 电子 化网 络和 多元 化的 金 融产 品, 致力 为广 大 客户 提供 优 质的 金融 服 务, 与广 大客 户共 创 价值 、共 同成长。 中国 农业 银行 是中 国第 一 批开 展托 管业 务的 国 内商 业银 行, 经验 丰 富, 服务 优质 ,业 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 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 告。 自 2010 年起中国 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 认证 ,表 明了 独立 公正 第三 方对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服 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 管 理、 内部 控 制的 健全 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中 国农 业银 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 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 次荣 获 《首 席财 务官 》 杂志 颁发 的“ 最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 至 2016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 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14 年更 名 为托 管业 务 部/养老 金 管理 中心 ,内 设综 合 管理 部、 业 务管 理部 、客 户一 部、 客户 二部 、 客户 三部 、客 户四 部 、风 险合 规 部、 产品 研 发与 信息 技术 部、 营 运一 部、 营运 二部 、市 场 营销 部、 内控 监管 部 、账 户管 理 部, 拥有 先 进的 安全 防范 设施 和 基金 托管 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140 名,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 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7 年9 月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 415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 遵 守国 家 有关 托管 业务 的 法律 法规 、 行业 监管 规章 和 行内 有关 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 系统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 系, 建立 了管 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可 以保 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 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 务人 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业 务 管理 实行 严格 的复 核、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 权 工作 实行 集 中控 制,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 存放 、使 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 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和 禁止 投 资品 种输 入监 控系 统 ,每 日登 录 监控 系统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并 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 5 相 关服务机 构 5.1 销售 机 构 5.1.1 场外销售机构 5.1.1.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1.1.2 代销机构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陶仲伟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 : (010 )6885805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吴斌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施艺帆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0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金超龙 联系电话:0571-85157105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1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12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陈玲 联系电话:021-38576830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3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卢国锋 联系人:吴照群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 区宁 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5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汉口 银行大厦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汉口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周田 联系方式:027-82656785 客服电话: 96558 (武 汉) 、 40060-96558 (全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16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 2 号 办公 地址 :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东莞农 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17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联系人: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8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郑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9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20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傅彩芬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商 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区报业大厦 14 、16、17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特区 报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4817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何耀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3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 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 、12、13 、15 、16 、18 、 19、20、21、22、23 单元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5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 958 号 华能联合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7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 地址 :山 东省 青岛 市 市南 区东 海西 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电话:0531-8960616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9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 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基金业务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0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2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联系人: 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4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 中路 213 号久事 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5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 苏省 无 锡滨 湖 区太 湖 新城 金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无 锡滨 湖区 太湖 新城 金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6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2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联系人: 石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9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1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2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歩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 新区 天鹅 湖 路 198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 新区 天鹅 湖 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4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世 纪 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 地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世 纪 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38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 路西 华强 高 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 益田 路 6013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号江苏大厦 B 座 15 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39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4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1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 山路 500 号城建 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0 号润枫德 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券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43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 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 际金融大厦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周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4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 厦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5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 地址 :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4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7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211526 传真:029-87211478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48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49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50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 置地广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5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2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 系 人 : 郭 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 95317 网址:www.cfzq.com 53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兰州 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19 楼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 系 人 : 范 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54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55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1 号长安 兴融中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 虞哲维 客服电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56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 地址 : 沈阳 市和 平区 南五 马路 121 号万丽 城晶座 4 楼中天证券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李泓灏 联系电话:024-23280806 客服电话:024-95346 网址:http://www.iztzq.com 57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大连期货大厦 38 、 39 层 办公 地址 :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 展路 129 号大连 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5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网址:http://jijin.txsec.com/ 59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 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 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60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远大 厦 18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 北街 九号 华远 企 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马焮 电话:010-88321967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61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 区人 民南 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 区人 民南 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张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62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 术开 发区 关 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 路 99 号 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联系人:夏旻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63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德 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德 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 张蕴璞 电话:010-59366245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64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 圳 市福 田区 华 强北 路圣 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联系人: 丁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传真:010-56177855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65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四 川 )自 由贸 易 试验 区成 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办公 地址 : 中国 (四 川)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成 都 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话:95105118 网址:www.cczq.com 66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 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层 11-A ,8- B4 ,9-B 、 C 办公地址: 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 平街 11-B ,名义层 11-A ,8- B4 ,9-B 、C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联系人:万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67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68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秦淮区中华 路 50 号弘业大 厦 2-10 楼 法定代表人: 周剑秋 联系人: 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69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0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 资控 股置 地 大厦 8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 资控 股置 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7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 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上海市虹口 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2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 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大楼(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7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 安富 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 新闻大厦 2 层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罗恒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 西路 一号 元茂 大 厦 903 室 办公 地址 :杭 州市 余杭 区 五常 街道 同顺 街 18 号 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77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 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浦项 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7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79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80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 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3 号金诚集 团(锦昌大厦)13 楼 法人:徐黎云 联系人: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81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 区建 设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 区锦 江区 东大 街 99 号平安金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82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83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 赛格 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 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84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宏达 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祖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85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 李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86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 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87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 路 8 号 402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88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www.wg.com.cn 89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富 特 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 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90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杜娟 电话:010-67000988-6075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9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郑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92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93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94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5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 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96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西 路中 关村 软 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西 路中 关村 软 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97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98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 街道 金田 路中 洲 大厦 35 层 01B 、02、03、04 单位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 街道 金田 路中 洲 大厦 35 层 01B 、02、03、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娜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99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延 庆 县延 庆经 济 开发 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亮马桥 路 40 号二十一 世纪大厦 A 座 303 法定代表人: 张鑫 联系人: 刘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00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 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 东路 1 号凯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黄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01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2 号南京 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 山路 505 号东方 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孟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网址:www.dtfunds.com 102 济安 财富 (北 京)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 路 7 号 财 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03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宣 武门 外 大街 甲 1 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04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大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大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05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06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 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东园 四区 浦项 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07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 试验 区福 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 路 33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08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 服 电 话 : 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109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新 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 地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联系人: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1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崇 明 县长 兴镇 路 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发 展区 )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昆 明路 518 号北 美广 场 A 栋 1002-10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11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公司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 经济 开发 区科 创 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jr.jd.com 112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13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1.2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 销售 机构 是指 具有 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 并 经相 关证 券交 易所 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相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以交易所网站刊载内容为准。 5.2 登记 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9378907 5.3 出具 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黎明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5.4 审计 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 6 基 金份额的 分级 一、 基金份额 的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南方互联网份额、互联网 A 份额和互联网B 份额。 场内南方互联网份额可按照 2 份 南方互联网份额 对应 1 份 互联网 A 份额与 1 份互联 网 B 份额 的比例分拆为互联网 A 份额和互联网B 份额 , 互联 网 A 份额 和互 联 网 B 份额也可以按照 上述比例合并为场内南方互联网份额,互联网 A 份额和互联网 B 份额 的数 量保 持 1:1 的比 例不变。场外南方互联网份额只接受申购、赎回,不进行分拆、合并。 二、基金的基本运 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南方互联网份额。投资人场外认购所得的 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或分拆。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将按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 动分离为 互联网 A 份额和互联网 B 份额 。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南方互联网份额的自动分 离,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根据互联网 A 份额和互联网B 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 互联网 A 份额在场内初始总份额中 的份额占比为 50% ,互联网 B 份额在场内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且两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南方互联网份额、互联网 A 份额、互联网B 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2、基金合同生效后,南方互联网份额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分别开放场外和场内申购、 赎回 , 但是 不进 行上 市交 易。 在满 足上 市条 件的 情况 下, 互联 网 A 份额 和互 联 网 B 份额将申 请上市交易但是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3、互联网 A 份额和互联网 B 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办理场内南方互联网份额与 互联网 A 份额和互联网B 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南方互联网份额,也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南方互联网份额 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互联网A 份额和互联网B 份额后进 行二级市场交易。 5、投资人可在二级市场买入或卖出互联网 A 份额和互联网 B 份额,也可以将其持有的 上述两类份额按照 1:1 的配比合并为南方互联网份额后进行赎回。 6、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南方互联网份额。场外认购和申购的南方互联网份额不 进行份额配对转换, 但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 场外的南方互联网份额可以通过跨系 统转登记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的南方互联网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三、 南方 互联 网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计算 规则 T 日南方互联网份额净值( T P NAV )=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数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其中: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总数为南方互联网份额、互联网 A 份额和互联网B 份额数量的总和。 四、互联网 A 份额和互联网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规则 1、南方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与互联网 A 份额、 互联网 B 份额 之间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关系 本基金每份 互联网 A 份额 与每份 互联网B 份额 构成一对份额组合, 该份额组合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之和等于 2 份南方互联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和。 2、互联网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互联网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 , 人民 币一 年期 定 期存 款利 率以 最近 一 次定 期份 额 折算 基准 日 次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 布的 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期间, 互联 网 A 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 存款基准利率(税后)+4 %” 。 若将来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公布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准日 次日 当年 4 大国有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的算术平均值重新计算 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4 大国有银行指中国工商 银行 、 中国 银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 和中 国农业银行。 T 日,互联网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A NAV = 365 t


R 1 ? ? 其中: T A NAV :为 T 日互 联 网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T 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 t : 为互 联网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 T 日应计收益的天数, 按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或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定期折算日或不定期折算日) 次日至 T 日的实际天 数累加计算。 R :为互联网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互联网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互联网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 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3、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计算出互联网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后, 根据南方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与互 联网 A 份额 、 互联 网 B 份额之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关系, 可以计算出互联 网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BA T T T NAV NAV NAV ? P =2 - 其中: T A NAV 为 T 日互联网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T B NAV 为 T 日互联网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T P NAV 为 T 日南方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 7 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5 月 12 日证监许可[2015]887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 2015 年 6 月 15 日至 2015 年 6 月 26 日, 共募 集 611,872,014.42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 为 13,186 户。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 8 基 金合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7 月 1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 证监 会报 告 并提 出解 决 方案 ,如 转换 运作 方 式、 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连续 180 个工作 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情况下,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 9 基 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符 合 法律 法规 和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规 定的 上市 条 件的 情况 下, 互联 网 A 份额与互联网B 份额将分别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南方 互联 网份 额不 上市 交 易, 若未 来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开 通了 分级 基 金的 基础 份额 上市 交易 功能 ,在 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规 定的 上市 条 件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情 况下 ,南 方互 联 网份 额可 申 请在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且无 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A 份额与互联网B 份额上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场 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互联网A 份额与互联网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登 记系 统中 的 南方 互联 网 份额 通过 办理 跨系 统 转托 管业 务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分拆成互联网 A 份额与互联网B 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自 2015 年7 月 13 日起,互联网A 份额与互联网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 基 金 在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的上 市交 易 需遵 循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证券 投资 基 金上 市 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其不时修订和补充。 五、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互联网A 份额与互联网B 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可终止 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六、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对基 金上 市交 易 的规 则等 相关 规定 进行 调整 的,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相应 予 以修 改, 且 此项 修改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增 加了 基金 上 市交 易的 新功 能,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 利影 响的 情 况下 ,本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 适当 的程 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 10 基金份 额的申购 和赎回 10.1 申购 与赎 回的 概述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人 可以 通过 场外 或场 内 方式 申购 、赎 回南 方 互联 网份 额。 互联 网 A 份额与互联网B 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 如无 特别 说明 ,本 章节 中 ,本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 特指 南方 互联 网份 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特 指南方互联网份额净值。 10.2 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本基 金场 外申 购与 赎回 场 所为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 销网 点及 其他 基金 场 外销 售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场 内申 购 和赎 回场 所为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内 具有 基金 销 售业 务资 格并 经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认可 的会 员 单位 ,具 体 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 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投资 人应 当在 销售 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若 基 金管 理人 或 其指 定的 销 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 赎回。 10.3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开 放日 办 理南 方 互联 网份 额 的申 购 和赎 回, 具 体办 理 时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若出 现 新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证 券/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 对前 述开 放 日及 开放 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南方互联网份额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南方互联网份额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7 月 13 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 者时 间办 理南 方互 联 网份 额的 申购 或者 赎回 或者 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 期和 时间 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南 方互 联网 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10.4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南方互联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4、南方互联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执 行 。若 相关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 5、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 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对 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0.5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人必 须根 据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 人办 理申 购、 赎回 等 业务 时应 提交 的文 件 和办 理手 续、 办理 时 间、 处理 规则 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 必须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申请 不成 立。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须 持有 足 够的 基金 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 的赎 回申 请不 成立 。投 资 人交 付申 购款 项, 申 购成 立; 登 记机 构确 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生 效。 基金 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 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 赎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 的情 形时 ,款 项的 支 付办 法参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照基 金 合同 有 关条 款处 理 。如 遇证 券/期货 交易 所或 交 易市 场数 据 传输 延迟 、 通讯 系统 故 障 、 银行 交 换系 统故 障 或其 他非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 托管 人所 能 控制 的因 素 影响 了业 务 流 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 结束 前受 理有 效申 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 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 表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以 登记 机 构或 基金 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 妥善 行使 合 法权 利。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 资 人任 何损 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 进 行调 整, 并在 实施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0.6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本 基金 场 外首 次申 购 和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 额均 为 1 元, 场内 单 笔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50,000 元,基金销售机构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本基金单笔赎 回申请不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 下, 可根 据情 况 调高 单笔 最低 赎回 份 额要 求, 具 体以 销售 机 构公 布的 为准 ,投 资 人需 遵循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 规定 。本 基金 直销 机 构最 低申 购 金额 及最 低 赎回 份额 由基 金管 理 人制 定和 调整;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10.7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1、 本基金 南方互联网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2%, 且随 申购 金额 的增 加而 递 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M <100 万 1.2% 100 万 ≤M <200 万 0.8% 200 万 ≤M <500 万 0.5%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基础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为 0。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 销售、 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 2、 本基金南方互联网份额的 场外 赎回 费率 最 高不 高于 0.5% ,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 加而递减(其中 1 年为 365 天) 。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1 年 0.5% 1 年 ≤N <2 年 0.25% N ≥2 年 0 本基金 南方互联网份额的 场内赎回费率为 0.5% 。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南方互联网 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或 计算 方法/ 收费 方式 , 并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 下, 对基 金销 售费 用实 行一 定的 优惠 , 费率 优惠 的相 关规 则和 流程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10.8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 金南 方互 联网 份额 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例:某投资人投资10 万元申 购南方互联网份额,对应费率为1.2% ,假设申购当日南方 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若投资人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 = 98,814.23/1.0160 = 97,258.10 份 若投 资人 选择 场内 申购 , 申购 份额 按四 舍五 入 的原 则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 位, 再按 截位 法 保 留到 整 数位 ,小 数 部分 对应 的 剩余 金额 由场 内 证券 经营 机 构退 还投 资 者。 退款 金 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 =100 ,000 元 申购费用=100,000 -100,000 =0 元 申购份额 = 100 ,000/1.0160 =98 ,425.20 份 净申购金额=98 ,425×1.016 =99 ,999.8 元 退款金额=100,000 -99,999.8 -0=0.2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南方互联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 某 投资 人申 购本 基 金南 方互 联网 份 额, 持有 3 个 月赎 回 10 万 份, 赎回 费率 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南方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60 ×0.5% =508.00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160 -508.00 =101,092.00 元 3、南方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南方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 迟计 算或 公 告。 南方 互 联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以 当日 南方 互联 网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计 算。 场 外申 购涉 及金 额 、份 额的 计 算结 果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 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 入, 由此 产 生的 误差 计 入基 金财 产。 场内 申 购涉 及金 额的计算结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 位以 后的 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的 误差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内 申购 涉及 份额 的 计算 结果 按 四舍 五入 的 原则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两位 ,再 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由场内证券经营机构退还投资人。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以当 日 南方 互联 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来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0.9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投资者场外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场外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本基 金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的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业 务 ,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基 金的 登记 机构 可以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 内, 对上 述登 记办 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10.10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 易时 间非 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 无法 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定期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等基金份额折算事项,根据相关业 务规则本基金需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4、5、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 被拒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绝,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11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 易时 间非 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 无法 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6、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定期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等基金份额折算事项,根据相关业 务规则本基金需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 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 付 部分 按单 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 请赎 回时 可 事先 选择 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 分予 以撤 销。 出现 暂停 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时 ,场 内 赎回 申请 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业务 规 则办 理。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0.12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南方互联网份额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包括南方互联网份额、互联网A 份额和互联网B 份额,下同) 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金 当 时 的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 上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的前 提下 ,可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 于当 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单个 账户 赎 回申 请量 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 分, 投资 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动 转 入下 一个 开 放日 继续 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 回申 请将 被 撤销 。延 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 放日 的南 方 互联 网份 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 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 人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时 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 未能 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 赎回 :南 方互 联网 份额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 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 接 受南 方互 联 网份 额的 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 赎回 的场 内处 理, 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 生上 述延 期赎 回并 延 期办 理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包 括但 不限 于短 信、 电子 邮件 或由 基金 销售 机构 通知 等方 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0.13 其 他暂 停申 购和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 式 发生 《基 金合 同》 或 《招 募说 明书 》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需要 暂停 基金 申 购、 赎回 的, 可以 经 届时 有效 的 合法 程序 宣 布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 申购 、赎 回申请。 10.14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 于重 新开 放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也 可以 根据 实 际情 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10.15 基 金转 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 南 方互 联网 份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 基金 份额 之间 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相关机构。 10.16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转 托管 、非 交易 过 户、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转托 管 、非 交易 过户 、冻 结 和解 冻等 相关 业务 规 则 按照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 相关 业 务规 则执 行 。若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或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对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转 托 管、 非交 易过户、冻结和解冻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10.17 定 投计 划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 投资 人 办理 定投 计划 ,具 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 行规 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投 计划 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 金额 ,每 期 扣款 金额 必 须不 低于 基金 管理 人 在相 关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本基金已于2015 年7 月13 日开 放定投业务。 10.18 基 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且 条件 具 备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 可受 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交 易 场所 或者 交易 方式 进 行份 额转 让 的申 请并 由 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 过户 登记 。基 金管 理 人拟 受理 基金 份额 转 让业 务的 , 将提 前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 根据 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10.19 其 他业 务 在相 关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条 件下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依 据其 业务 规则 , 受理 基金 份额 质押 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 11 场内份 额配对转 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南方互联网份额与互联网 A 份额 和互联网 B 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 1、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南方互联网份额与互联网 A 份额和互联网 B 份额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2、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场内南方互联网份额按照 1∶1 的份额配比转 换成 1 份互联网A 份额与1 份互联网B 份额的行为。 3、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互联网 A 份额与 1 份互联网 B 份额按照 1 ∶1 的基金份额配比转换成 2 份场内南方互联网份 额的行为。 4、场外的南方互联网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在场外的南方互联网份额通过跨系统 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二、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 《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 当在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 务办 理机 构 的营 业场 所 或按 其提 供的 其他 方 式办 理份 额配 对转 换。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基 金 登记 机构 或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 减份 额配 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5 年7 月 13 日起开通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 托管业务。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互联网 A 份额和互联网B 份额的场内南方互联网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场内南方互联网份额的互联网 A 份额与互联网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 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4、场外的南方互联网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的南方互联网份 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构 或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可 视 情况 对上 述规 定作 出 调整 ,并 在正 式实 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业务办理 程序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程序 , 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登 记机 构的 最新 业 务规 则, 具体 见相 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该业务的情形。 2、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前 述情 况之 一 且管 理 人决 定暂 停 配对 转 换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指定 媒 介予 以 公 告 。 在暂 停 份额 配对 转 换的 情况 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份 额配 对 转换 业务 的 办 理。 七、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 人申 请办 理份 额配 对 转换 业务 时, 份额 配 对转 换业 务办 理机 构 可收 取一 定的 费用 或佣金,具体规定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基 金登 记机 构调 整上 述 规则 ,基 金合 同将 相 应予 以修 改, 且此 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 12 基金的 投资 12.1 投资 目标 本 基 金 进行 被动 式 指数 化 投资 ,紧 密 跟踪 标 的指 数, 追 求与 业 绩比 较基 准 相似 的 回 报。 12.2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标的 指 数成 份股 、备 选成 份 股。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可 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 央行 票据 、 金融 债券 、 企业 债券 、公 司债 券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 次 级债 券、 政 府支 持机 构 债、 政府 支持 债券 、 地方 政府 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 (包 括协 议存 款、 定期 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股 指期 货以 及经 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为: 本基金 80% 以上 的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股 票。 本基 金投 资于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2.3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为 被动 式指 数基 金 ,原 则上 采用 指数 复 制法 ,按 照成 份股 在 标的 指数 中的 基准 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 期成 份股 发生 调整 和 成份 股发 生配 股、 增 发、 分红 等行 为时 , 或因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等对 本基 金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效 果 可能 带来 影 响时 ,或 因 某些 特殊 情况 导致 流 动性 不足 时, 或其 他原 因 导致 无法 有效 复制 和 跟踪 标的 指 数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投资 组 合管 理进 行适 当变 通和 调 整, 并辅 之以 金融 衍 生产 品投 资 管理 等, 力 争控 制本 基金 的净 值 增长 率与 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 0.3%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则调 整或 其他 因 素导 致跟 踪偏 离度 和 跟踪 误差 超 过上 述范 围 ,基 金管 理人 应采 取 合理 措施 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一 )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 现紧 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的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 将主 要投 资于 标的 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 股 。原 则 上本 基金 将 采用 指数 复 制法 ,按 标的 指 数的 成份 股 权重 构建 组 合。 特殊 情 况 下,本基金将配合使用优化方法作为补充,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 金原 则上 通过 指数 复 制法 进行 被动 式指 数 化投 资, 根据 标的 指 数成 份股 的基 准权 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 金在 建仓 期内 ,将 按 照标 的指 数各 成份 股 的基 准权 重对 其逐 步 买入 ,在 力求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的 前 提下 ,本 基金 可采 取 适当 方法 , 以降 低买 入 成本 。特 殊情 况下 , 本基 金可 以根 据市 场情 况 ,结 合经 验判 断, 对 基金 资产 进 行适 当调 整 ,以 期在 规定 的风 险 承受 限度 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 金所 构建 的指 数化 投 资组 合将 定期 根据 所 跟踪 的标 的指 数对 其 成份 股的 调整 而进 行相应的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1) 当成份股发生增发、送配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 据指数公司发布的临时调整决 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 根据 本基 金的 申 购和 赎回 情况 , 对股 票投 资组 合 进行 调整 ,从 而 有效 跟踪 标的 指 数; 3) 特殊情况下,如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基金管理人 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人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上述 特殊 情况 包括 但不 限 于以 下情 形: ①法 律 法规 的限 制; ②标 的 指数 成份 股长 期停 牌; ③标 的指 数 成份 股流 动性 严重 不 足; ④成 份 股上 市公 司 存在 重大 违规 行为 , 有可 能面 临重大的处罚或诉讼。 (三)债券投资策略 在选 择债 券品 种时 ,首 先 根据 宏观 经济 分析 、 资金 面动 向分 析和 投 资人 行为 分析 判断 未 来 利率 期 限结 构变 化 ,并 充分 考 虑组 合的 流动 性 管理 的实 际 情况 ,配 置 债券 组合 的 久 期; 其次 ,结 合 信用 分析 、流 动性 分 析、 税收 分 析等 确定 债 券组 合的 类属 配置 ; 再次 ,在 上述 基础 上利 用 债券 定价 技术 ,进 行 个券 选择 , 选择 被低 估 的债 券进 行投 资。 在 具体 投资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操作 中, 采用 骑 乘操 作、 放大 操作 、 换券 操作 等 灵活 多样 的 操作 方式 ,获 取超 额 的投 资收 益。 (四)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 金在 进行 权证 投资 时 ,将 通过 对权 证标 的 证券 基本 面的 研究 , 并结 合权 证定 价模 型寻 求其 合理 估 值水 平, 主要 考虑 运 用的 策略 包 括: 杠杆 策 略、 价值 挖掘 策 略、 获利 保护 策略 、价 差策 略 、双 向权 证策 略、 卖 空保 护性 的 认购 权证 策 略、 买入 保护 性的 认 沽权 证策 略等。 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权 证资 产的 收益 性、 流 动性 及风 险性 特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品 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股指期货等投资策略 本基 金在 进行 股指 期货 投 资时 ,将 根据 风险 管 理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 为主 要目 的, 采用 流动 性好 、交 易 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通 过对 证券 市 场和 期货 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合 股指 期货 的定 价模 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 水 平, 与现 货 资产 进行 匹 配, 通过 多头 或空 头 套期 保值 等策 略进 行套 期 保值 操作 。基 金管 理 人将 充分 考 虑股 指期 货 的收 益性 、流 动性 及 风险 性特 征, 运用 股指 期 货对 冲系 统性 风险 、 对冲 特殊 情 况下 的流 动 性风 险, 如大 额申 购 赎回 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今后 ,随 着证 券市 场的 发 展、 金融 工具 的丰 富 和交 易方 式的 创新 等 ,基 金还 将积 极寻 求其 他投 资机 会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投 资 其他 品种 ,本 基金 将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12.4 投资 决策 依据 和决 策程 序 1、决策依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和 标的 指数 的相 关 规定 是基 金管 理人 运 用基 金财 产的 决策 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 经理 团队 制。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制定 有关 指数 重大 调 整的 应对 决策 、其 他 重大 组合 调 整决 策以 及 重大 的单 项投 资决 策 ;基 金经 理负责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 3、投资程序 研究 支持 、投 资决 策、 组 合构 建、 交易 执行 、 绩效 评估 、组 合维 护 等流 程的 有机 配合 共同 构成 了本 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程序 。 严格 的投 资 管理 程序 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 确执 行, 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1)研究支持:指数化投资团队依托基金管理人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 商等 外部 研究 力 量的 研 究 成果 ,开 展 指数 跟踪 、 成份 股公 司 行为 、股 指期 货跟 踪 有效 性等 相关 信息 的搜 集 与分 析、 流动 性分 析 、误 差及 其 归因 分析 等 工作 ,撰 写研 究报 告 ,作 为基 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指数化投资团队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 事项 时召 开投 资 决策 会议 ,决 定相 关 事项 。基 金 经理 根据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议 ,进 行基 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以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方 法构 建组 合。 在 追求 跟踪 误差 和偏 离 度最 小化 的 前提 下, 基 金经 理将 采取 适当 的 方法 ,降 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 风险。 (4)交易执行: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指数化投资团队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 相关 报告 。绩 效 评估 能够 确认 组合 是 否实 现了 投 资预 期、 跟 踪误 差的 来源 及投 资 策略 成功 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调整投资组合。 (6) 组合 维 护: 基金 经理 将 跟踪 标的 指 数变 动, 结合 成 份股 基本 面 情况 、流 动性 状 况、 申购 和赎 回 的现 金流 量情 况以 及 组合 投资 绩 效评 估的 结 果,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 监控 和调 整,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 下有 权根 据环 境变 化 和实 际需 要对 上述 投资体制和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12.5 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 (2 ) 本 基 金 投 资于 标 的 指 数 成份 股 及 其 备 选成 份 股 的 比 例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 本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 降、 不再 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5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 述第 (11) 项另 有约 定外 ,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基 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 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上 述投 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 本基 金, 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禁止行为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 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 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重大 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或者 承 销期 内承 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 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循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 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 制, 按照 市 场公 平合 理 价格 执行 。相 关交 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并 经过 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 事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 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如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12.6 标的 指数 和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中证互联网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标 的指 数 收益 率×95%+ 银行人 民 币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 5% 。 如果 指数 编制 单位 变更 或 停止 标的 指数 的编 制 、发 布或 授权 ,或 标 的指 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或 由于 指 数编 制方 法的 重大 变 更等 事项 导 致本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原标 的指 数 不宜 继续 作为 标的 指数 , 或证 券市 场有 其他 代 表性 更强 、 更适 合投 资 的指 数推 出时 ,本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投 资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在 按监 管 部门 要求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变更 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业绩 比 较基 准和 基金 名称 。 其中 ,若 变 更标 的指 数 涉及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 或投 资策 略的 实质 性变 更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就 变更 标的 指 数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且在指 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 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 响 的情 况 下, 则无 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12.7 风险 收益 特征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本基 金属 于股 票型 基金 , 其长 期平 均风 险与 预 期收 益高 于混 合型 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同时 本基 金为 指数 型 基金 ,通 过 跟踪 标的 指 数表 现, 具有 与标 的 指数 相似 的风险收益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互联网 A 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 ,具有低预期 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互联网 B 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且预 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12.8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权 利的 处理 原 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12.9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及 转融 通 本基 金可 以根 据届 时有 效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自 律规 则和 政策 的规 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转 融通 。待 基金 参 与融 资融 券和 转融 通 业务 的相 关 规定 颁 布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不改 变本 基金 既有 投资 策 略和 风险 收益 特征 并 在控 制风 险 的前 提下 , 参与 融资 融券 业务 以 及通 过证 券 金 融公 司 办理 转融 通 业务 ,以 提 高投 资效 率及 进 行风 险管 理 。届 时本 基 金参 与融 资 融 券、 转融 通等 业 务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 具体 参与 比 例限 制、 费 用收 支、 信息 披露 、 估值 方法 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要求执行。 12.10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 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 人根 据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复 核了 本报 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 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 1.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 产组 合情 况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21,393,570.52 94.33 其中:股票


221,393,570.52 94.3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其中: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12,583,717.26 5.36 8 其他资产


723,637.48 0.31 9 合计


234,700,925.26 100.00 1.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1.2.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境 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境 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指数 投资 部分 )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7,072,622.85 37.36 D


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339,848.00 1.00 F


批发和零售业


11,866,999.00 5.0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


56,440,881.90 24.22 J


金融业


37,314,179.00 16.01 K


房地产业


5,042,578.58 2.1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696,650.35 3.7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


- -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812,658.00 0.3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 业


9,074,667.97 3.89 S


综合


- - 合计


218,661,085.65 93.83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境 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积极 投资 部分 )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01,744.68 0.34 D


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6,694.78 0.0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政业


17,942.76 0.0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


1,017,360.25 0.4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878,742.40 0.3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 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732,484.87 1.17 1.2.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港 股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1.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指数 投资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161,500 11,301,770.00 4.85 2 002415 海康威视 284,525 11,096,475.00 4.76 3 601166 兴业银行 641,100 10,892,289.00 4.67 4 000725 京东方 A 1,827,000 10,578,330.00 4.54 5 000001 平安银行 661,740 8,801,142.00 3.78 6 000063 中兴通讯 183,420 6,669,151.20 2.86 7 002027 分众传媒 377,060 5,309,004.80 2.28 8 002230 科大讯飞 74,919 4,430,709.66 1.90 9 600050 中国联通 699,100 4,425,303.00 1.90 10 002024 苏宁云商 287,000 3,527,230.00 1.51 积极 投资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 价值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300104 乐视网 251,470 983,247.70 0.42 2 000979 中弘股份 452,960 878,742.40 0.38 3 002916 深南电路 3,068 267,621.64 0.11 4 002920 德赛西威 4,569 178,784.97 0.08 5 002918 蒙娜丽莎 1,512 84,218.40 0.04 1.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 贵金属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五 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1.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 期货 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采用流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通过 对证 券市 场和 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结合 股指 期货 的定 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 套期保值操作。 1.10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 注 1.11.1 声明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是 否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 在报 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如是 ,还 应 对相 关证 券的 投 资决 策程 序做 出说 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 声明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 名股 票是 否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如 是, 还应 对相 关 股票 的投 资决 策程 序做 出说 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25,014.4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77,418.9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583.09 5


应收申购款


18,621.0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23,637.48 1.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期末 指数 投资 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期末 积极 投资 前 五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允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价值(元)


1 300104 乐视网 983,247.70 0.42 重大资产重组 2 000979 中弘股份 878,742.40 0.38 重大资产重组 12.11 基 金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 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4) (1 )- (3) (2 )- (4) 2015.7.1- 2015.12.3 1 -4.73% 2.75% -7.56% 2.88% 2.83% -0.13% 2016.1.1- 2016.12.3 1 -19.79% 1.77% -20.83% 1.68% 1.04% 0.09% 2017.1.1- 2017.12.3 1 14.53% 0.85% 10.19% 0.84% 4.34% 0.01% 自基金成 立起至今 -12.48% 1.75% -19.36% 1.75% 6.88% 0.00%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 13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购买 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 期货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 和基 金销 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 金财 产行 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基 金财 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运作 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固 有资 产产 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运 作不 同 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 14 基金资 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股 指 期货 、债 券、 基金 、 衍生 工具 和其 它投 资 等持 续以 公允 价值 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 券发 行机 构 发生 影响 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 易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含 的 债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如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市 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 方法 估值 ;非 公开 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 方法 、程 序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 担任 ,因 此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 法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方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互联网A 份额和 互联网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南方 互联 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互联 网 A 份额和互联网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 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 金资 产 估值 后, 将南 方互 联 网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互联网A 份额和互联网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将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确 保 基金 资产 估 值的 准 确 性、及时性。当南方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 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 过错 造成 估值 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 受损 失当 事 人( “受 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 估值 错误 的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不 限于 :资 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系统 故障 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因 技 术原 因引 起 的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 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 资人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 成 其他 差错 ,因 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 当事 人承 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 当事 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 发生 的费 用 由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 给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 且有 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 赔偿 责任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 况向 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 方仍 应对 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 于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益 损 失( “受 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享 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 权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 分不 当得 利 返还 给受 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返还 的总 和 超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 给估 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南方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错误 偏 差达 到南 方互 联 网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南方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互联网 A 份额 和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 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 后计 算当 日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南 方互 联网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互联网A 份额和互联网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 已经 采取 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 造成 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 15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 (包括南方互联网份额、互联网 A 份额、互 联网B 份额 )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 16 基金份 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每年的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6 个月 的除 外) ,本 基金 将按 以下 规则对互联网 A 份额和南方互联网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 每年 12 月 1 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2、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互联网 A 份额、南方互联网份额。 3、基金份额定期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方式 定期份额折算后互联网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基金份额折算基 准日折算前互联网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0 元的部分将折算为场内南方互联 网份额分配给互联网 A 份额持有人。南方互联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南方互联网份额 将按一份互联网 A 份额获得新增南方互联网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后,南方互联 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 互联网 A 份额和互联网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 :1 的比例。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南方互联网份额 NAV 后 P = — —1.0000 NAV NUM NUM ?? 前 前 AP 前 P 折 算 前 南 方 互 联 网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0.5 ( ) 南方互联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南方互联网份额 = —1 000 2 .0 A NUM V NA NA V ? 前 P 前 后 P 其中: NUM 前 P :折算前南方互联网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持有 场外 南方 互联 网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将 按前 述折 算 方式 获得 新 增场 外南 方互 联 网份 额的 分配 ; 持有 场内 南方 互联 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按前 述折 算方 式获 得新 增场 内 南方互联网份额的分配。 (2)互联网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互联网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0000 元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定期份额折算后互联网 A 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互联网 A 份额的份额数,即 后 A NUM = 前 A NUM 互联网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南方互联网份额的份额数 = —1.0000 AA NUM NAV NAV ? 前 前 后 P ( ) 其中: 前 A NUM :折算前互联网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下同; 后 A NUM :折算后互联网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下同; 前 A NAV : 折算 前互 联网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即折算基准日互联网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后 P NAV :折算后南方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3)互联网 B 份额 互联网 B 份额不参与定期份额折算,每次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4)折算后的南方互联网份额总数 折算 后的 南方 互联 网份 额 的总 份额 数 =折 算前 南方 互联 网 份额 的份 额 数+ 南方 互联 网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南方互联网份额的份额数+互联网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南方互联网 份额的份额数 5、按 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 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二、不定期折算 除以上的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即: 当南 方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时,或当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时。 (一)当南方互联 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 于 1.5000 元时,本基金将按以 下规 则进行不定期份额 折算: 1、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当南方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时本基金将以该日后的次一交 易日为本基金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南方互联网份额、互联网 A 份额和互联网 B 份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额。 3、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南方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时,本基金将分别对互联网 A 份额、互联网 B 份额和南方互联网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互联 网 A 份额和互联网 B 份额的比例为 1: 1 , 份额 折算 后互 联网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互联 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南方互联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 基金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南方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互联网 A 份额 、互 联 网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超 出 1.0000 元的 部分 均将 折算 为 南方 互联 网份 额 分别 分 配给 南 方互 联 网份额、互联网 A 份额和互联网 B 份额的持有人。 (1)南方互联网份额 南方互联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南方互联网份额数 = —1.0000 1.0000 P NAV NUM ? 前 前 P ( ) 其中, NAV 前 P :折算 前 南方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持有 场外 南方 互联 网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将 按前 述折 算 方式 获得 新 增场 外南 方互 联 网份 额的 分配 ; 持有 场内 南方 互联 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按前 述折 算方 式获 得新 增场 内 南方互联网份额的分配。 (2)互联网 A 份额 折算后互联网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NUM NUM 后 前 AA = 互联网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南方互联网份额的份额数 = —1.0000 1.0000 NAV NUM ? 前 前 AA ( ) (3)互联网 B 份额 折算后互联网 B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NUM NUM 后 前 BB = 互联网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南方互联网份额的份额数 = —1.0000 1.0000 B NAV NUM ? 前 前 B ( ) 其中, NUM 后 B :折算后 互联网 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NUM 前 B :折算前 互联网 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NAV 前 B :折算前 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4)折算后南方互联网份额的总份数 折算 后南 方互 联网 份额 的 总份 额数 = 折算 前南 方互 联网 份 额的 份额 数 +南 方互 联网 份 额持有人新增的南方互联网份额数+互联网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南方互联网份额数+ 互联网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南方互联网份额数





(5)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 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二)当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 等于 0.2500 元时,本基金将按 照如 下公式进行不定期 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当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时,本基金将以该日后的次 一交易日为本基金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南方互联网份额、互联网 A 份额和互联网 B 份 额。 3、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方式 当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时,本基金将分别对互联网 A 份额 、 互联 网 B 份额 和 南方 互联 网份 额进 行份 额折 算, 份额 折算 后本 基金 将确 保互 联网 A 份额和互联网 B 份额的比例为 1:1 ,份额折算后南方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互联网 A 份额和互联网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南方互联网份额、互联网 A 份额和互联网 B 份额的份额数将相应缩减。


(1)互联网 B 份额 1.0000 BB NAV NUM NUM ? 前 前 后 B = (2)互联网 A 份额 折算后互联网 A 份额与互联网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不变,即NUM NUM 后 后 AB = 互联网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南方互联网份额的份额数 = — 1.0000 1.0000 AA NUM NAV NUM ?? 前 前 后 A (3)南方互联网份额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1.0000 NAV NUM NUM ? 前 前 后 PP P = 其中, NUM 后 P :南方 互联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的南方 互联网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4)折算后南方互联网份额的总份数 折算后南方 互 联网 份额 的 总份 额数 = 南方 互联 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折 算后 的南 方 互联 网份额的份额数+ 互联网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南方 互联网 份额数





(5)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 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三、基金份额折算 余额的处理方法 1、 为保 护持 有人 利益 , 本基 金在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参考净值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9 位, 小数点第 9 位以后舍去。份额折算后场外基金份额的份额数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基金份额的份额 数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余额的处理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则 及有关规定执行。除保留位数因素影响外,基金份额折算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 性影响。


2、本基金份额在折算前后存在的细微差别,不视为改变投资人利益。 四、基金份额折算 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互联网 A 份额与互联网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南方互联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南方互联网份额与互联网 A 份额 、互 联 网 B 份额配对转换 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 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特殊情形的处 理 1、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不定期折算基准日至当年的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不满 6 个月 的,本基金不进行定期折算;


2、 若在 定期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发生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本 基金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将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 算 。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七、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 交易 所、 基金 登记 机构 有权 调整 上述 规则 ,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将相 应予 以修 改, 且此 项修 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并在 本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 示。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 17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上市费 用及年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管 理 费按 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0% 年 费 率计 提 。管 理 费的 计 算方 法 如 下: H=E ×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2%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0.2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本基 金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与 标的 指数 许可 方所 签 订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协 议中 所规 定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计 提 方法 支付 指数 使用 许 可费 。通 常 情况 下, 指 数使 用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指数使用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指数使用费率为 0.0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指数 许 可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 ,按 季支 付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0,000 元,计费 区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 算。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基金 标的 指 数许 可使 用 费划 付指 令, 经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每一季度末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 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约 定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的计 算方 法、 费率 和 支付 方式 等发 生调 整, 本基 金将 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 费 率计 算指 数 许可 使用 费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一 致的 原则 ,结 合产 品 特点 和投 资人 的需 求设置基金管理费率的结构和水平。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可根 据基 金规 模等 因 素协 商一 致, 酌情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除根 据法 律 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 酬标 准以 外, 提高 上述 费 率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过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于 新的 费 率实 施日 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 18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一、基 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 19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相关 法律 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 式、 登载 媒介 、报 备方 式等 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 金 信息 ,并 保证 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 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 的特 性等 涉 及基 金投 资人 重大 利 益的 事项 的法律文件。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 险揭 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 登载 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 揭示 股指 期 货交 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 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互联网A 份额与互联网B 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互 联网 A 份额 与互 联 网 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或南方互联网份 额开 始办 理申 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 周公 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 南方 互联 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互联网 A 份额与互联网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互联网A 份额与互联网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南方互联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 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个 开放 日 的次 日, 通过 其 网站 、基 金 份额 发售 网 点以 及其 他 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南方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互联网 A 份额与 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南方 互联 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互联网A 份额与互联网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 金资 产净 值 、南 方互 联 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互联网 A 份额与互联网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南方互联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 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上 。基 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 金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 定期 报告 等文 件中 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括 投资 政 策、 持仓 情况 、损 益 情况 、风 险 指标 等, 并 充分 揭示 股指 期货 交 易对 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年 报 及半 年报 中披 露其 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 报告 中披 露其 持有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 政 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南方互联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南方互联网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南方互联网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南方互联网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南方互联网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后重新接受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9、互联网 A 份额、互联网B 份额上市交易 30、互联网 A 份额、互联网B 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 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 误 导性 影 响或 者引 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 当立 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 人负 责管 理信 息披 露事务。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 披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南方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互联网 A 份额和互联网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值 、南 方互 联 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 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 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 面 文件 或者 盖章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 法在 指定 媒介 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 根据 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介披 露信 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介 不得 早于 指 定媒 介披 露 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 介上 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 意 见书 的专 业机 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 分别 置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销 售 机构 的 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 住所 ,以 供公 众查 阅、复制。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 20 风险揭 示 本基 金属 于股 票型 基金 , 其长 期平 均风 险与 预 期收 益高 于混 合型 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同时 本基 金为 指数 型 基金 ,通 过 跟踪 标的 指 数表 现, 具有 与标 的 指数 相似 的风险收益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互联网 A 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预期 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互联网 B 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且预 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 (包括作 为指数基金的风险、作为上市基金的风险和作为分级基金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 受到 经济 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 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 国债 的价 格 和收 益率 ,影 响着 企 业的 融资 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 于国 债和 股 票, 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 市公 司 经营 风险 。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 好坏 受多 种因 素 影响 ,如 管 理能 力、 财务 状 况、 市场 前景 、 行业 竞争 、人 员素 质 等, 这些 都 会导 致企 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 经营 不善 ,其 股票 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 者能 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 基金 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 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下 降 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 固定 收益 证 券所 得的 利息 收 入进 行再 投 资时 ,将 获 得较 少的 收 益 率。 9、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 股指 期货 的标 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 差被 称为 基差 。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格 和 指数 价格 之 间的 价格 差 的波 动所 造成 的风 险 被称 为基 差风险。(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 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1) 价格 变动 的方 向相 反;2) 价格 变动 的幅 度不 同。 类似 合 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 验、 判断 、决 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 其对 信 息 的占 有 和对 经济 形 势、 证券 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而 影响 基 金收 益水 平 ,造 成管 理 风 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 金属 开放 式基 金, 在 所有 开放 日管 理人 有 义务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 回。 如果 出现 较大 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一)作为指数基金存在的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即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 体市 场表 现存 在 差异 ,因 标的 指数 编 制方 法的 不 成熟 也可 能 导致 指数 调整 较大 , 增加 基金 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 公司 状况 、投 资 人心 理和 交易 制度 等 各种 因素 的 影响 而波 动 ,导 致指 数波 动, 从 而使 基金 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跟踪偏离风险:即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 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申购、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5)新股市值配售、新股认购带来 的跟踪误差; (6)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7)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带来的跟踪误差;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8)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9)基金管理人的买入卖出时机选择; (10 )其他因素带来的偏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因 标的 指数 的编 制与 发 布等 原因 ,导 致原 标 的指 数不 宜继 续作 为本 基金 的投 资 标的 指数 及业 绩比 较 基准 ,本 基 金可 能变 更 标的 指数 ,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随 之调 整, 基金 收 益风 险特 征可 能发 生 变化 ,投 资 人需 承担 投 资组 合调 整所 带来 的 风险 与成 本。 (二)作为上市基金存 在的风险 1、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且本 基金 符合 上市 交易 条件 后, 互联 网 A 份额 和互 联 网 B 份额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 牌上 市交 易。 由于 上 市期 间可 能 因信 息披 露 导致 基金 停牌 ,投 资 者在 停牌 期间 不能 买卖 基 金, 产生 风险 ;同 时 ,可 能因 上 市后 交易 对 手不 足导 致基 金流 动 性风 险; 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互联网A 份额和互联网B 份额通过份额配对转换转为南方互联网 份额 并转 托管 至 场外 后导 致场 内的 基 金份 额或 持 有人 数不 满 足上 市条 件时 ,本 基 金存 在暂 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基金份额折溢价的风险 本基金互联网 A 份额和互联网 B 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可能不同于基金份额净 值, 从而 产生 折 价或 者溢 价的 情况 , 虽然 份额 配 对转 换套 利 机制 设计 已将 基金 份 额折 溢价 的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三)作为分级基金存在的风险 1、分级机制风险 本基 金为 指数 基金 ,通 过 跟踪 标的 指数 表现 , 具有 与标 的指 数以 及 标的 指数 所代 表的 公司 相似 的风 险 收益 特征 。但 由于 本 基金 存在 分 拆的 两类 基 金份 额, 分级 机制 令 两类 基金 份额 具有 不同 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从 而 带来 不同 于 跟踪 标的 指 数的 指数 基金 的风 险 :互 联网 A 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 较低的特征;互联网B 份额为积 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2、份额折算风险 (1)本基金份额折算时,投资者所持基金份额可能发生变化,形成与之前所持基金份 额组合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从而产生风险; (2) 本基 金 份额 折算 时, 场 外份 额数 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 位, 场内 份 额数 保留 至整 数 位, 剩余 部分 舍 弃并 计入 基金 资产 。 该尾 差处 理 原则 可能 给 投资 者带 来损 失, 从 而产 生风 险;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3)当投资者通过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买卖基金份额 时,可能无法赎回份额折算后新增的基金份额,从而产生风险。 3、配对转换风险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本 基金 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办 理南方互联网份额与互联网A 份额、互联网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 能改变互联网A 份额和互联网B 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从而产生 风险;该业务也可能出现暂停办理或申请无法确认的情形,从而产生风险。 4、基金的收益分配风险 在存 续期 内, 本基 金将 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本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互联 网A 份额和互联网B 份额实施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 者可 通过 卖出 或 赎回 折算 后新 增份 额 的方 式获 取 投资 回报 , 但是 ,投 资者 通过 变 现折 算后 的新 增份 额以 获 取投 资回 报的 方式 并 不等 同于 基 金收 益分 配 ,投 资者 不仅 须承 担 相应 的交 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若本基金连续 18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 金法 律文 件投 资章 节 有 关风 险 收益 特征 的 表述 是基 于投 资范 围 、投 资比 例、 证券 市场 普遍 规律 等 做出 的概 述性 描述 , 代表 了一 般 市场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 益特 征。 销售机构(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 机构 和 其他 销售 机构)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对 本基 金 进行 风险 评价 ,不 同的 销 售机 构采 用的 评价 方 法也 不同 , 因此 销售 机 构的 风险 等级 评价 与 法律 文件 中风 险收 益特 征 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 同 ,投 资人 在 购买 本基 金 时需 按照 销售 机构 的 要求 完成 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 21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和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 项的 ,应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法 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 事 项, 由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 并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 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 方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交 纳所 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 后, 按各 类 基金 份额 在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发 生时 各自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确定 剩余 财产 在 各类 基金 份 额中 的分 配 比例 ,并 在各 类基 金 份额 可分 配 的 剩余 财 产范 围内 按 各份 额类 别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根 据其 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比 例进 行 分 配。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 22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配对转换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及 转融通;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配 对 转换、定投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 在遵 守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规 定, 且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为支 付本 基金 应付 的 赎回 、交 易 清算 等款 项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有人在必要限度内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2、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南方 互联 网份 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互联网 A 份额和互联网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人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19)面 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 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 募集 资金 并 加计 银行 同 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 造成 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等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 基金 托管 人 自有 财产 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 互独 立;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 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 得向 他 人泄 露, 审计 、法 律 等外 部专 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南方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互联网 A 份额与互联网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 议 》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托 管协 议》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 议》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南方互联网份额,依法转让其持有的互联网 A 份额 或互联网 B 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 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授 权代 表有 权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审议 事项 应分 别由 南 方互 联网 份额、互联网A 份额、互联网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 在其 对应 的份 额级 别 内拥 有平 等 的投 票权 , 且相 同类 别基 金份 额 的同 等投 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 (场内认申购、场外认申购或上市交易) 而有 所差异。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设日 常机 构。 若将 来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终止互联网 A 份额与互联网B 份额的运作; (12 ) 终止 互联 网 A 份额 与互 联 网 B 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南 方互 联网 份额 、互 联网 A 份额、互联网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15 )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 对现 有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 不利 影响 的 前提 下变 更 收费 方式 或增 加、 减 少或 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变更时,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 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 面提 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 的, 应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南方互联网份额、互联网 A 份额、互联网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 和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南方互联网份 额、互联网 A 份额、互联网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5、单独或合计持有南方互联网份额、互联网 A 份额、互联网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就 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南方互联网份额、互联网 A 份额、互联网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 讯方 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 系人 、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 应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 表对 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 过现 场开 会方 式、 通 讯开 会方 式召 开或 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代 表 应当 列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 时, 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 托证 明符 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 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代表 南方互联网份额、互联网A 份额、互联网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南方互联网份额、互联网A 份额、互联网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南方互联网份额、互联网A 份额、互联网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南方互联网份额、互联网A 份额、互联网B 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重 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南方互联网份额、互联网A 份额、互联网B 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南方互联网份额、互联网A 份额、互联网B 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 方式 在表 决 截止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 集人 指定 的 地址 或系 统 。通 讯开 会应 以召 集 人通 知的 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 管理 人经 通 知不 参加 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 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南方互联网份额、互联 网A 份额、互联网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南方互联网份额、互联 网A 份额、互 联网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南方互联网份额、互联网 A 份额、互联网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南方互联网份额、互联网A 份额、互联网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南方互联网份额、互联网A 份额、互联网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 南方 互联 网份 额、 互联 网 A 份额 、互 联 网 B 份额各 自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 络、 电 话、 短信 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 具体 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出 召集 会议 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 的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会 的方 式 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 持人 按 照下 列第 七 条规 定 程序 确定 和 公布 监 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 表决 ,并 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 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未 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代 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均 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南方互联网份额、互联网A 份额、互联网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 日 内在 公证 机 关监 督下 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 有效 表决 , 在公 证机 关 监督 下形 成 决 议。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南方互联网份额、互联网A 份额、互联网B 份额在其对应的份 额类别内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南方互联网份额、互联网 A 份额、互联网 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二 分之 一) 通 过方 为有 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南方互联网份额、互联网 A 份额、互联网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 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规 定的 确 认投 资人 身份 文件 的 表决 视为 有 效出 席的 投 资人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 见视 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 矛盾 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 当计 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 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 计票 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 进行 重新 清 点。 监票 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 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派 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时 ,必 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 机构 、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对全 体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均 有约束力。 (九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 件等 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 更的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 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 对本 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 (包括南方互联网份额、互联网 A 份额、互联网B 份额 )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管 理 费按 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0% 年 费 率计 提 。管 理 费的 计 算方 法 如 下: H=E ×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2%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0.2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 金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与 标的 指数 许可 方所 签 订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协 议中 所规 定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计 提 方法 支付 指数 使用 许 可费 。通 常 情况 下, 指 数使 用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指数使用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指数使用费率为 0.02%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指数 许 可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 ,按 季支 付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0,000 元,计费区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 算。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基金 标的 指 数许 可使 用 费划 付指 令, 经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每一季度末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 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约 定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的计 算方 法、 费率 和 支付 方式 等发 生调 整, 本基 金将 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 费 率计 算指 数 许可 使用 费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一 致的 原则 ,结 合产 品 特点 和投 资人 的需 求设置基金管理费率的结构和水平。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可根 据基 金规 模等 因 素协 商一 致, 酌情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除根 据法 律 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 酬标 准以 外, 提高 上述 费 率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过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于 新的 费 率实 施日 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标的 指 数成 份股 、备 选成 份 股。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可 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 央行 票据 、 金融 债券 、 企业 债券 、公 司债 券 、中 期票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 次 级债 券、 政 府支 持机 构 债、 政府 支持 债券 、 地方 政府 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 (包 括协 议存 款、 定期 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股 指期 货以 及经 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 80% 以上 的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股 票。 本基 金投 资于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现 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的投 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 投资于股票; (2 ) 本 基 金 投 资于 标 的 指 数 成份 股 及 其 备 选成 份 股 的 比 例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 本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 降、 不再 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5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 述第 (11) 项另 有约 定外 ,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基 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 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上 述投 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 本基 金, 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 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 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重大 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或者 承 销期 内承 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 大关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联交 易的 ,应 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 循持 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 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 制, 按照 市 场公 平合 理 价格 执行 。相 关交 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并 经过 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 事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 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如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互 联网 A 份额 与互 联 网 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或南方互联网份 额开 始办 理申 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 周公 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 南方 互联 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互联网 A 份额与互联网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互联网A 份额与互联网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南方互联网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 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个 开放 日 的次 日, 通过 其 网站 、基 金 份额 发售 网 点以 及其 他 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南方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互联网 A 份额与 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南方 互联 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互联网A 份额与互联网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 金资 产净 值 、南 方互 联 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互联网 A 份额与互联网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 对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 同约 定可 不 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同 意后 变更 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 方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交 纳所 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 后, 按各 类 基金 份额 在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发 生时 各 自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确定 剩余 财产 在 各类 基金 份 额中 的分 配 比例 ,并 在各 类基 金 份额 可分 配 的 剩余 财 产范 围内 按 各份 额类 别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根 据其 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比 例进 行 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 商未 能解 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 23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 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本 :3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 )82763888 传真:(0755 )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 行、 代理 兑 付、 承销 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 事同 业 拆借 ;买 卖、 代理 买 卖外 汇; 结 汇、 售汇 ;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代理 资金 清算 ; 各类 汇兑 业务 ;代 理政 策 性银 行、 外国 政府 和 国际 金融 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 参加 银团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贷款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 汇 款; 外汇 借 款; 发行 、 代理 发行 、买 卖或 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 价证 券; 外汇 票据 承 兑和 贴现 ; 自营 、代 客 外汇 买卖 ;外 币兑 换 ;外 汇担 保;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 务; 企 业、 个人 财 务顾 问服 务 ;证 券公 司客 户交 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金 托 管业 务; 产 业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 银行 业务 ;金 融 衍生 产品 交易 业务 ; 经国 务院 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 基 金投 资风 格 或证 券选 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和交 易对 手 库, 以便 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证 券选 择 标准 的约 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 疑 义的 事项 进行核查。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标的 指 数成 份股 、备 选成 份 股。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可 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 央行 票据 、 金融 债券 、 企业 债券 、公 司债 券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 次 级债 券、 政 府支 持机 构 债、 政府 支持 债券 、 地方 政府 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 (包 括协 议存 款、 定期 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股 指期 货以 及经 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 80% 以上 的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股 票。 本基 金投 资于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 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 (2 ) 本 基 金 投 资于 标 的 指 数 成份 股 及 其 备 选成 份 股 的 比 例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 降、 不再 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5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 述第 (11) 项另 有约 定外 ,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基 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 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上 述投 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 为准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 本基 金, 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 条第 九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 本机 构有 其 他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 更新 ,并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 式提 交, 确保 所提 供 的关 联交 易 名单 的真 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保 管 真实 、完 整、 全面 的 关联 交易 名 单, 并负 责 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名 单变 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确 认 已知 名单 的变 更。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 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 基金 管理 人 仍违 规进 行 关联 交易 ,并 造成 基 金资 产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 制人 或者 与其 有其 他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 的证 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 重大 关联 交 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 利益 冲突 ,符 合 中国 证监 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四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 作之 前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经 慎重 选 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 约定 各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 易结 算方 式 。 基金 托 管人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进 行 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对 手名 单 进行 更新 ,如 基金 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 名单 ,应 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在 与交 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 确认 后, 被确 认 调整 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 名单 生 效前 已与 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 算。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对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控 制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 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则 根据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但 不承 担交 易对 手不 履 行合 同造 成 的损 失。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 交 易方 式进 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五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 投资 银行 定期 存款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选择 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在 选择 存款 银行 时 有违 反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 行为 ,应 立 即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南方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互联网A 份额和互联网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 经基 金 托管 人的 审核 擅自 将 不实 的业 绩表 现数 据 印制 在宣 传推 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 发行 未 上市 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 、流 动性 风 险控 制预 案等 规章 制 度。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基 金流 动性 的需 要 合理 安排 流 通 受限 证 券的 投资 比 例, 并在 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 确具 体比 例 ,避 免基 金 出现 流动 性 风 险。 上述 规章 制 度须 经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会 批准 。 上述 规章 制 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基 金管 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 少提 前一 个交 易日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有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 行数 量、 定价 依据 、 监管 机构 的批 准证 明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 与承 销商 签订 的销 售协 议复 印 件、 缴款 通知 书、 基 金拟 认购 的 数量 、价 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 、划 款金 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 托管 人 在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的过 程中 ,如 认 为因 市场 出现 剧烈 变化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 的具 体投 资行 为 可能 对基 金 财产 造成 较 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对 该 风险 的消 除或 防范 措 施进 行补 充 和整 改, 并 做出 书面 说明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 经事 先书 面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拒 绝执 行 其有 关指 令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 造成 基金 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 管理 人 应保 证基 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 登记 存管 在本 基金 名 下, 并确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能 够正 常 查询 。因 基金 管理 人 原因 产生 的 流通 受限 证 券登 记存 管问 题, 造 成基 金财 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未按 照 本协 议的 约定 向基 金 托管 人报 送相 关数 据 或者 报送 了虚 假的 数据 ,导 致基 金 托管 人不 能履 行托 管 人职 责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依 法承 担相 应法 律 后果 。除 基金 托管 人未 能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 议履 行职 责 外, 因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 产生 的 损失 ,基 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 资中 期票 据前 ,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相 应的 风险 控制 补 充协 议, 并按 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补 充协 议的 约 定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 式给 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 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程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 规和 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 核查 。对 基金 托管 人 发出 的书 面 提示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或 就基 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一)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 果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 效监 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 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 期货 账户 投资 所需 账 户、 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南方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互联网 A 份额和互联 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本 协议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 核对 并以 书 面形 式给 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 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 以供 基金 管 理人 核查 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 实性 ,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账日 基金 财 产没 有到 达 基金 账户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采 取 措施 进行 催 收。 由此 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 失的 ,基 金 托管 人对 此 不承 担任 何 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 财产 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 金 托管 资金 账 户, 同时 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 验资 ,出 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 托 管人 可以 本 基金 的名 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本 基金 的资 金 账户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 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 基金 的 银行 预留 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 付赎 回 金额 、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 取申 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 立任 何其 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 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 或未 经对 方同 意擅 自 转让 基金 的 任何 证券 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托 管人 以自 身 法人 名义 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 工作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以 积极 协助 。结 算备 付 金的 收取 按 照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 的开 设、 使 用的 ,按 有关 规定 开 设、 使用 并 管理 ;若 无 相关 规定 ,则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 行、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以 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 算 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由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 保管 ,保 管凭 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 办 理。 属于 基 金托 管人 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 实物 证券 在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期间 的 损 坏、 灭失 ,由 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 托管 人承 担 。托 管人 对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的 、与 基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 在代 表基 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 便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南方 互联 网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互联 网 A 份额和互联网 B 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 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 金资 产 估值 后, 将南 方互 联 网的 基金 份额净值、互联网A 份额和互联网B 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 的股 票、 债 券、 基金 、衍 生工 具 和其 他投 资等 持续 以 公允 价值 计量 的金 融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 发行 机构 发 生影 响证 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 中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 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原 有方 法进 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 映上 述资 产 或负 债公 允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 方法 、程 序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 担任 ,因 此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 法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将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确 保 基金 资产 估 值的 准 确 性、及时性。当将南方互联网的基金份额净值、互联网A 份额和互联网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 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 过错 造成 估值 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 受损 失当 事 人( “受 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 估值 错误 的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不 限于 :资 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系统 故障 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因 技 术原 因引 起 的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 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 资人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 成 其他 差错 ,因 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 当事 人承 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 未 给 当事 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 发生 的费 用 由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 给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 且有 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 况向 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 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 方仍 应对 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 于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益 损 失( “受 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享 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 权利 ;如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 分不 当得 利 返还 给受 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返还 的总 和 超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 给估 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南方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错误 偏 差达 到南 方互 联 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 已经 采取 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基 金会 计 核算 并编 制基 金财 务 会计 报告 。基 金管 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 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法 查 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 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 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编 制 并对 外提 供真 实、 完 整的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 个月更 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 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在 月 度报 表完 成当 日, 将报 表盖 章 后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 报告 完成 当 日, 将有 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 双 方认 可的 账 务处 理方 式 为准 ;若 双方 无法 达 成一 致,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核 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 告上 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 业务 专用 章 的复 核意 见 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 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 发布 公告 之 日之 前就 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季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须分 别妥 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 金 权益 登记 日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 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登 记机 构编 制, 由基 金 管理 人审 核并 提交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任 意一 个交 易 日或 全部 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 十个 工作 日 内提 交;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基 金 合同 终止 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用于 基 金托 管业 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由于 自身 原 因无 法妥 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 协议 产生 或与 之相 关 的争 议, 双方 当事 人 应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 决, 协商 、调 解不 能 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 有权 将争 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 仲 裁地 点为 北 京 市 , 按照 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 方当 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 一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 协议 ,其 内容 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费 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各 类基 金 份额 在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由 发生 时各 自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确 定剩 余财 产在 各类 基金 份 额中 的分 配比 例, 并 在各 类基 金 份额 可分 配 的剩 余财 产范 围内 按 各份 额 类 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4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 见书 后, 由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5 § 24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务 如本 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发售 机构 及销 售机 构 提供 ,以 下是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主 要服 务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 根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 化, 有权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 的前 提下 ,增 加和 修 改相 关服 务 项目 。如 因 系统 、第 三方 或不 可 抗力 等原 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 H 类份额,则该份额持有人享有客户服务 中心电话 服务、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及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电子对账单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场 外交 易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 场 外交 易手 机短 信对 账 单以 及场 外交 易微 信对 账单 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 以电 子 邮件 、手 机 短信 或微 信 形式 向定 制的 个人 投 资者 定期 发送,资料(含电子邮件地址及手机号码)不详的、微信未绑定的除外。 2、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投资人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 对账单服务 (含纸质及电子对账单) 。投 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在线服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或客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机构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 个人 投资 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微 信公 众号 或客 户端,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网上交易服务 机构 投资 者可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 网站 ,个 人投 资 者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微 信公 众号 或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 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业 务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 人可 以利 用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等 获取 基金 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各类 信 息, 包括 基金 的法 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6 4、自助答疑服务 投资 人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微 信公 众号 或 客户 端, 根据 提示 操 作输 入要 咨询 的问 题,便可自助进 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网上人工服务 投资 人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微 信公 众号 或 客户 端获 得投 资咨 询 、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9-8899 (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 7 ×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该 热线 获得 投资 咨询 、 业务 咨询 、 信息 查询 、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 息定 制等 专项服 务。 四、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客 户服 务中 心人 工 热线 、在 线客 服、 微 客服 、书 信、 电子 邮件 、短 信、 传 真及 各销 售机 构网 点 柜台 等不 同 的渠 道对 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网 点 所提 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7 § 25 其他应 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 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30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的公告 2017-12-3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邮储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9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7-12-26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川财证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7-12-14 关于南方互联网 A 份额定期折算后前收盘价调整的公告 2017-12-05 关于南方中证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定期份额折算结果及恢复交易的 公告 2017-12-05 关于南方中证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折算业务期间互联 网 A 份额停复牌公告 2017-12-04 南方中证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定期份额折算公告 2017-11-28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7-11-16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7-11-14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7-11-0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万得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7-11-01 南方中证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7-10-25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场 内份额持有期规则的公告 2017-10-1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联储证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7-10-13 南方中证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2017-08-28 南方中证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7-08-28 南方中证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7-07-20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7-07-1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7-07-0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 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7-03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8 § 26 招募说 明书存放 及其查阅 方式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 住所 ,投 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 买本 招募 说 明书 复制 件 或复 印件 ,但 应以 招 募说 明书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互联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9 § 27 备查文 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南方中证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南方中证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注册登记协议 ;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