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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惠盈(002279)

浙商惠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浙商惠盈 纯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期) 
 
 
 
 
 
 
 
 
基 金 管理 人 : 浙 商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上 海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重要 提示】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由浙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基金管理人”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 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2015 年12月11 日 《关于准予浙商 惠盈 纯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注 册的批 复》 ( 证监许可 【2015】2901 号)准予注 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 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等预期风险/ 收益的产品。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 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 风险, 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 因 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 因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因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 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因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等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造成赎回款顺延划出的风险, 因投资人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上限而被拒绝的风险等等。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 招募说明书》 和 《 基金合 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 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 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次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内容中与托管相关的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如 无特别说明,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23 日, 投资组合报告为 2017 年 3 季度报告,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目录 【 重要 提示】 ....................................................... 1 目录 ........................................................... 3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5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0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 22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5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26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35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44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45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 50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52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54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55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60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62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64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79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5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98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01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102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第一部 分


绪言 《 浙 商 惠盈 纯 债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 ( 以下 简 称 “ 招 募 说明 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和 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浙商 惠盈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浙 商惠盈纯 债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浙商惠 盈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浙商惠 盈 纯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浙 商惠盈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浙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 浙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 开放 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浙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申购金额及 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1、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浙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西湖 区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B 座 507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风 成立时间:2010 年 10 月 21 日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股权结构: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 通联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养生堂有限公司分别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联系人:何萍 联系电话:021 -6035083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肖风先生 ,董 事长,1961 年生, 中共 党员, 博士生学 历。 历任深 圳 证券管 理办公室副处长、 处长、 证券办副主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裁 。 现任中国 万向控股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万向信托有 限公司董事长、 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通联数据股份公司董事长 、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独立董事 、 上海万向 区块链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 周跃先生 ,董 事,1972 年生, 中共 党员, 浙 江大学公 共管 理专业 硕 士 。历 任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项目经理、 高级项目经理、 部门副 经理; 中国 证监会浙江监 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副处长 、 处长, 机构监 管 处副处长, 信息调研处处长 。 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耿小平先 生, 董事,1948 年生, 华东 政法学 院法律专 业毕 业,中 欧 国际工 商管理学院 EMBA ,高 级 经 济 师。 历 任浙 江省 人 民 检 察院 副 检察 长; 浙 江 省 高 速公路指挥部副指挥;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浙江 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浙商证券股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份有限公司顾问。现任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志惠先 生, 董事,1967 年生, 经济 学博士 。历任深 圳市 住宅局 房 改处主 任科员、助理调研员,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城市处助理调研员、综合处副处长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总裁办公室 总 经理兼董事会 秘书、 公司 副总裁,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 上海聚 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钟睒睒先 生, 董事,1954 年生, 大专 。历任 养生堂有 限公 司执行 董 事兼总 经理、 董事、 董事长; 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养生堂有限公司董事长 。 周一烽先 生, 董事,1962 年生, 复旦 大学经 济系学士 、上 海社会 科 学院经 济 学 硕 士 、美 国 亚利 桑那 州 立 大 学凯 瑞 商学院 EMBA 。 历 任 上 海市 社 会 科 学 院 宏观经济研究室副主任、 上海企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 广联 (南宁 ) 投资有限公 司总经理特别助理及证券投资业务负责人; 上海广联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泰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浙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章晓洪先 生, 独立董 事 ,1973 年生 ,西 南政 法大学法 学硕 士、博 士 。历任 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 浙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院长及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与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 会特聘专家、 复旦大学法学院、 浙江大学法学院、 浙江工业大 学法学院的客座教 授或研究员 。 刘纪鹏先 生, 独立董 事 ,1956 年生 ,中 国社 会科学院 研究 生院工 业 经济系 硕士, 高级研究员, 高级经济师, 注册会计师。 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 究所助理研究员 、 学术秘书 ; 中信国际研究所经济研究室主任 、 副研究员 ; 海南 航空公司高级经济顾问、 首席经济学家;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公司研究中心 主任、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 博导 。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 商 学院院长 、 金融研究院


院长、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 委员会副主任 、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 员会法律顾问 。 金雪军先 生, 独立董 事 ,1958 年生 ,南 开大 学经济学 硕士 。历任 浙 江大学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经济学院副院长等,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及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哈尔滨高科技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现任浙江大学教授、 博 士生导师; 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 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会长、 大地 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浙商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精工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肖幼航女 士, 独立董 事 ,1963 年生 ,上 海财 经大学硕 士, 高级会 计 师,注 册会计师。历任杭州市审计局副主任科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五部副经理、 综合部经理;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浙江中秦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龙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2、监事会成员 王平玉先 生, 监事,1951 年生, 大专 ,经济 师。历任 建设 银行杭 州 分行科 长、 支行行长、 党组副书记、 副行长 , 养生堂有限公司总经济师。 现任养生堂有 限公司顾问。 赵琦女士 ,监 事,1971 年生, 大学 本科, 注 册会计师 。历 任通联 资 本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财务 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谢志强先 生, 职工监 事 ,1981 年生 ,厦 门大 学金融学 专业 学士、 硕 士,特 许金融分析师 (CFA ) , 金融风险管理师 (FRM ) 。 历任浙江证监局稽查处副主任 科员、 主任科员, 曾借调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工作。 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总经理。 高远女士 ,职 工监事 ,1986 年生, 复旦 大学 经济学系 学士 。曾任 安 永华明 会计师事 务所审 计员,2009 年加入 浙商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现任综 合管理部总 经理 。 3、公司高管人员 聂挺进先 生, 总经理 ,1979 年生, 南开 大学 世界经济 专业 硕士。 曾 任招商 局国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沈阳女士,副总经理,1979 年生,南开大学 EMBA 。曾任恒生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唐生林 先生, 副总经理,1980 年生, 北京邮电 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学士。 曾 任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集成部系统工程师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信息技术部系统运维主管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 郭乐琦女 士, 督察长 ,1980 年生, 南开 大学 法学硕士 。曾 任北京 中 伦律师 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台风控、 北京市柳沈律师 事 务所律师、 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合伙人、 平安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投 资管理中心、CIO 办公 室 PE 投资管理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锦程先生, 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 曾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自营投资经理。 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浙商日添利货 币市场基金、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 商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惠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惠利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惠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惠丰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聂挺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同上。 叶予璋先 生 , 投资决 策 委员会委 员,1979 年 生, 复旦 大学 数学金 融 硕士。 历任 兴业 银行资金 营运中心外汇交易员、利率互换交易员、跨产品自营交易员、 债券自营 交易员 、 汇率 利率及债 券交易 处副处 长 (主持 工作) 。现任 浙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 唐桦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1980 年生, 上海财经大学国际金融硕士。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 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 投资部总经理,浙商 聚潮产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倪权生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983 年生, 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博士。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高级研究员。 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股票投资 部副总经理,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浙商全景消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查晓磊先 生, 投资决 策 委员会委 员,1982 年 生,曾任 香港 中文大 学 中国金 融发展与改革研究中心核心研究院, 博时基金博士后工作站研究 员 、 博士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策略及大 宗商品分析师兼投资经理助理。 现任 浙商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衍生品及 量化 投资部总经理, 浙商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0 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王峥先生 ,投 资决策 委 员会委员 ,1983 年生 , 历任华 宝兴 业基金 管 理公司 海外 投资部投资助理, 交易部 交易员、 高级交易员、 交易主管 , 上海国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交易主管。 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室副总经理 (主持工 作) 。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 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2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 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 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3 1) 保证公司 经营 运作严 格 遵守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则,自 觉 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 格; 2) 防范和化 解经 营风险 , 提高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 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建立和健 全法 人治理 结 构,形成 合理 的决策 、 执行和监 督机 制。通 过 完 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流程,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不受侵犯。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 则: 内部控 制 必须覆盖 公司 所有部 门 、岗位业 务过 程和业 务 环 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位员工; 2)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 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有效性原 则: 用科学 合 理的内控 程序 和方法 , 建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 保 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5) 审慎性原 则: 内部控 制 的核心是 有效 防范各 种 风险,公 司组 织体系 的 构 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6) 适时性原 则: 内部控 制 应具有前 瞻性 ,并且 必 须随着公 司的 经营战 略 、 经营目标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 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投资、 交易、 研究、 评 估、 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对因 业务需要知悉内 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 成本效益 原则 :公司 通 过科学有 效的 经营管 理 方法降低 各种 成本, 提 高 经营效益,通过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经济效益,从而达到最佳内控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 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可以划分为监督系统、决策与业务执行两大系统, 均有明确的层次分工和畅通的监督与执行通道,并建立完善的报告与反馈机制。 1) 监督系统 公司监事会、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为公司不同层面的监督机 构,构成相互独立的监督系统。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4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和公司 管理层的行 为行使监督权。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 资产运作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审查、 分析和评估。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独立行 使职责。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 根据董事 会的授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 决策和执行系统 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及职能部门构成公司决策与业务执行系统。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股东会选举 董事组成董事会。 董事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 使职权。 独立董事对公司事项发 表不受任何人干预的独立意见并参与表决。 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 由总经理负 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公司根据独立性、 防火墙以及相互制约、 互为衔接的原则, 设立满足公司经 营运作必需的机构、 部门及岗位。 各部门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 明确各岗位相应 的责任和职权, 建立相互配合、 相互制约、 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 通过制定规范 的岗位责任制、 合理的工作标准和严格的操作程序, 使各项工作规范化、 程序化、 标准化。 4、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 面的制度构成 。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是公司 经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是公司制定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日常运作的有 针对性并较为具体的行为要求与规范;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的需要 制定的各种规章及实施细则等。上述不同层面的控制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较高层面的制度与较低层面的制度有机联系, 前者的 内容指导和制约后者内容,后者的内容体现和细化前者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监管部门核准 后生效。 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 各部门的规章及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大纲提 出议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5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各部门规章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日 常性的检查和评价, 并报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 总经理和督察长向有关部门提出 改进意见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并由监察稽核部跟踪落实情况并继续检查评估。 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到本部门的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并负 责落实相关事项。 5、内部控制 的层次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共分四层: 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属于 单人、 单岗处理业务的, 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 之间相互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监控防线, 建立业务文件在公司与托管银行 之间、 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标准, 明确文字签字的授权; 成立独立的 监察稽核部, 对各部门、 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 必要时对有关部门 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 形成第三道防线; 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公司风 险控制委员会形成公司的第四道防线。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 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上海银行” )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时间:1995 年12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上市 ) 注册资本: 人民币78.0578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6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09]81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 闻怡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936 上海银行成立于1995年12月29日, 是一家由国有股份、 中资法人股份、 外资 股份及个人股份共同组成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位于上海, 是上海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1229。 上海银行以 “精品银行 ” 为战略愿景, 以 “精 诚至上, 信义立行” 为 核心价 值观, 近年来通过推进专业化经营和精细化管理, 着力在 中小企业、 财富管理和 养老金融、 金融市场、 跨境金融、 在线金融等领域培育和塑造经营特色, 不断增 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目前, 上海银行在上海、 宁波、 南京、 杭州、 天津、 成都、 深圳、 北 京、 苏 州、无 锡、 绍兴 、南通 、 盐城 等地 拥有 分支机 构和营 业网 点311 个, 设有自 助银 行211 个, 布放 自助服 务类终 端设 备2167 台, 初步形 成了 覆盖 长三 角 、环渤 海、 珠三角、 中西部重点城市的网络布局框架。 上海银行还发起设立闵行上银、 衢江 上银、 江苏江宁上银和崇州上银村镇银行, 发起成立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在 香港地区 设立上 海银行 (香港) 有限公 司,并 与全球130 多个国 家和 地区近1600 多家境内外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成立20年来, 上海银行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不断提高, 在英国 《银行家》 2017 年公布的 “全球前1000家银行” 排名中, 按一级资本和总资产计算, 上海银行分 别位列全球银行业第85位和89位; 多次被 《亚洲银行家》 杂志评为 “中国最佳城 市零售银 行” ,先 后荣 获“上海 市著名商 标” 、 “全国银 行间市场 优秀 交易成员 ” 、 “ 最 佳 企 业 形象 奖 ” 、 “中 国 银 行 业 发展 论 坛-最佳城市商业 银行 ” 、 “上 海 清 算 所 2015 年度优秀清算 会员” 、 “债券 净额清算优秀奖” 、 “2015年度上海市 金融创新二 等奖 ” 、 “2015年 度银行 间本币市 场交易200 强 ”等荣誉 称号, 并当选 第二届中国 银行业协会 城商行工作 委员会主任单位。 截至2016 年 底 , 上 海 银 行 资 产 总 额17,553.71 亿元, 较期初增长21.13% ; 客户 存款余额为8,490.73 亿元, 较期初增长7.11% ; 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为5,540亿元, 较期初增长3.26% ; 资本充足率为13.17% ;拨备覆盖率255.50% 。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7 2、主要人员情况 上海银行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 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 内设产品 管理部、 托管运 作部( 下设托管 运作团 队和运 行保 障团 队) 、 稽核监 督部,平均 年龄30 岁左右,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 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 具有基金从 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银行 于2009 年8月18 日获得 中国 证监会 、 中国银监 会核 准开办 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截至2017年12 月31日, 上海银行已托管29只证券投资基金, 分别为天治成长 精 选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浦 银安 盛 稳健 增 利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 中 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 (ECPI ESG) 指 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双债增 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 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事 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现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 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月月盈安心养老 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华安添颐养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博时裕荣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兴业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大成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稳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 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兴益定 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博时悦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柏瑞爱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富 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盈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博时鑫和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的资产净值合计363.65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有关规定, 守法经营、 规 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8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上海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是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和资 产托管部共同组成。 托管业务风险控制纳入全行的风险管理体系; 资产托管部配 备专职人员负责托管业务内控稽核工作, 各业务部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面性原则: 监督 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 节, 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室、岗位和人员。 (2 )独 立性原 则:资 产托管部 内设独 立的稽 核监督团 队,保 持高度 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各业务部 室在内 部组织 结构上形 成相互 制约, 建立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审 慎性原 则:内 控与风险 管理必 须以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为前 提,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 内控优先” 的 原则, 在新 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5 )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制体 系应与 所处的 环境相适 应,以 合理的 成本实 现 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 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 反馈和纠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建 立明确 的岗位 职责、科 学的业 务流程 、详细的 操作手 册、严 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托管业务前后台分离,不同岗位相互牵制的管理结构。 (3 )专 门的稽 核监督 人员组织 各业务 部室进 行风险识 别、评 估,制 定并实 施风险控制措施。 (4 )托管业务操作间实施门 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定 期开展 业务与 职业道德 培训, 使员工 树立风险 防范与 控制理 念,并 签订承诺书。 (6 )制 定完备 的应急 预案,并 组织员 工定期 演练;建 立异地 灾备, 保证业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9 务连续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 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0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 号万向大厦 10 楼 电话:021-60350830 传真:021-60350836 联系人:高日 (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网址:http://www.zsfund.com 客服电话:400-067-9908 (免长途话费) 、021-60359000 2、 代销机构:券商及其他 (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二 、登 记机构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法定代表 人:肖风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B 座 507 室 联系电话:021-60350857 传真:021-60350836 联系人: 左又允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 、孙睿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法定代表人: 邹俊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 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国蓓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2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的发 售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2015年12月11 日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901号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一 、基 金名称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 金类 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三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四 、募 集对象 与募 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 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 、募 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 基金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 基金销售 机构办理基 金发售业务的地区、 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当地 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并另行公告。 六 、基 金的初 始面 值、认 购价 格和认 购费 用 1、初始面值: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表 1: 本基 金的 认购 费率 结构 金额(M ) 认购费 率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3 M <100 万 0.60% 100 万≤M <300 万 0.40% 300 万≤M <500 万 0.2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 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前端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前端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 计算举例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 元, 其对应的认购费率 0.60%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 (1+0.60% )=298,210.74 元 认购费用=300,000-298,210.74=1789.26 元 认购份额=(298,210.74+30 )/1.00=298,240.74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 元, 则其 可得到 298,240.74 份基金份额。 例 2: 某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50 元, 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 元 认购份额=(5,499,000+550 )/1.00=5,499,550.00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50 元, 则 其可得到 5,499,550.00 份基金份额。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4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任何人 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 截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 利 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 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1、本基 金的认 购时间 安排、投 资者认 购应提 交的文件 和办理 的手续 届时将 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认购方式 (1 )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 资人认 购基金 份额采用 全额缴 款的认 购方式。 投资人 认购 时 ,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 )投 资人在 募集期 内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请一 经登记 机构受 理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 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认购限制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 元, 追加 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 详情请 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5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 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5年12月23日正式生效。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6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 、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 申 购与赎 回办 理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7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除 指定赎 回外, 基金管理 人按“ 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登记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被赎回基 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首次 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 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 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 金目前 对单个 投资人累 计持有 份额不 设上限限 制,基 金管理 人可以 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8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 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 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 下: 表 2: 本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金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 <300 万 0.50% 3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 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 3: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持有期 间(Y ) 费率 0≤Y <1 年 0.10% 1 年 ≤Y <2 年 0.05% Y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日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 100% 计入基金财产 。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七 、申 购 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9 1、 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前端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40 元,申购费率为 0.80%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0%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 (100,000-793.65)/1.040=95,390.72 份 即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40 元,如果其选择申购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 95,390.72 份基金份额。 例 4: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 元,某投资人投资 600 万元申购本基 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5,999,000/1.056=5,680,871.2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600 万 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 元,可得到 5,680,871.21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0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5: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小于 1 年,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1% ,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6× 0.1% =101.60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16-101.60=101,498.4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小于 1 年, 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1%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16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01,498.4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登记 1、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基金 投资者 提出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述 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1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2 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 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3 法,同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二 、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 、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4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 、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 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 、 基金份 额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5 第九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投资回报。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 类品种, 包括国债、 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总 资产的 80% ;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在科学分析与有效管理 风险的基础上,实现风险与收益的最佳匹配。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 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 商业银行信贷扩张、 国 际资本流动和其他影响短期资金供求状况等因素的分析, 预判对未来利率市场变 化情况。 根据对未来利率市场变化的预判情况, 分析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 流 动性特征和风险水平特征,并以此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 配。 (2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影响市场利率的各种因素(如宏观经济状况、货币政策走向、 资金供求情况等) 的分析, 判断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以确定基金组合的久期目标。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6 当预期未来市场利率水平下降时, 本基金将通过增持剩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等方式 提高基金组合久期; 当预期未来市场利率水平上升时, 本基金将通过增加持有剩 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缩短基金组合久期, 以规避组合 跌价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走势、 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 适时采用哑铃型、 梯形或子弹型 投资策略,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以最大限度避免 投资组合收益受债券利率变动的负面影响。 3)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债券组合中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等不 同债券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各类属相对收益情况、 利差变化状况、 信用风险评级、 流 动性风险管理等因素来确定各类属配置比例,发掘具有较好投资价值的投资品 种, 增持相对低估并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并给组合 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 4)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在个券选择上将安全性因素放在首位, 优先选择高 信用等级的债券品 种, 防范违约风险。 其次, 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 将根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实际 情况, 挖掘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 若发现该类券种主要由于市场波动原因所导 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 则该券种价格属于相对低估,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此类 低估品种,并选择收益率曲线上定价相对低估的期限段进行投资。 (3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 分析资产支持证 券底层资产信用状况变化, 并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 影响情况,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4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 略 与传统信用债券相比, 一方面, 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 易, 并且限制投资人数量上限, 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另一方面, 受到发债主体 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 相对较高。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7 鉴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弱流动性和高风险性,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 结 合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投资。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总资产的 80%; (2 )本 基金持有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0% ; (12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8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但需提 前公告,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须事先履行相关程序 ,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指数( 全价)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9 本基金选择中债总指数 (全价)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第一, 中债 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并发布, 并发布主体上保证中债总指数比较 客观和专业; 第二, 本基金以中债总指数 (全价) 为业绩比较基准, 是由于全价 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 债券付 息后利息不再计入指数之中, 比较科学 且更切合实际。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 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 预期风险/ 收益的产品。 七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和 债权人 权利 的处 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上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 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0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85,127,500.00 85.25 其中: 债券


85,127,500.00 85.2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4,249,248.03 14.27 8 其他资 产


476,845.17 0.48 9 合计





99,853,593.2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股票。 3、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投资明 细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股票。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85,127,500.00 85.3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85,127,500.00 85.39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1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5,127,500.00 85.39 5、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五 名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1 150218 15国开18 700,000 67,018,000.00 67.23 2 160210 16国开10 100,000 9,168,000.00 9.20 3 018005 国开1701 90,000 8,941,500.00 8.97 6、报告 期末按 公 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五 名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2 (1 )报 告期 内 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 券的发 行主体没 有被监 管部门 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1,511.5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75,333.61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76,845.17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资产或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 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九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成立-2016.12.31 7.32% 0.17% -1.44% 0.12% 8.76% 0.05% 2017.1.1-2017.6.30 -0.75% 0.14% -2.48% 0.11% 1.73% 0.03%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3 2017.7.1-2017.9.30 0.38% 0.09% -0.42% 0.06% 0.80% 0.03% 注:本基 金业绩 比较基 准 为:中债 总指数 (全价 )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基金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年12月23日至2017年9月30日) 注:1、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5 年12 月 23 日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报告 期期末 , 本 基 金 运作 时间 已满 一年 。 2、 本 基金 建仓 期为6 个 月 , 从2015 年 12 月 23 日至2016 年6 月22 日, 建仓 期 结束时 各项 资产配 置比 例均 符合 基金 合同约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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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5-44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 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 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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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5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除 本部分 另有约 定的品种 外,交 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益 品种( 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 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债券 回购: 持有的 回购协议 以成本 列示, 按商定利 率在实 际持有 期间内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6 逐日计提利息。 7、定期 存款: 以本金 列示,按 商定的 存款利 率在实际 持有期 间内逐 日计提 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8、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进行 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7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 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 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8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9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等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0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 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据相关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1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2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诉讼费 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 于次 月初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3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于次 月 初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4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 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的 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5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 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6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 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7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8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9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0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 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一 、市 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 市场,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宏观经济因素、政治环境、 投资者风险偏好和市场流动性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 从而产生市场风险, 这 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引起基金收益 水平的变化。 特别是短期利率变化以及货币 市场投资工具市场价格的相关波动,会影响基金组合投资业绩。 4、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 、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决策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 、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所持证券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1 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来自 于投资者的集中巨额赎回, 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或其中的部分资产变现能 力变弱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1、 巨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 情形。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 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 少的情形, 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 险,甚 至影响基金净值。 2、 变现风险 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 当持有的部分债券品 种的交投不活跃、 成交量不足时, 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大。 同时, 由于基金 持有的某种资产集中度过高, 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 有可能导致基金的 净值出现损失。 四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1、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总 资产的 80% , 因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而面临固定收益类资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个券风险; 2、 宏观 基本面 研究及 债券情况 分析的 不正确 均有可能 导致所 选择的 证券未 能 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导致预期收益偏差风险 。 五 、其 他风险 1、 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4、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5、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2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3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4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5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6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7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证券 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 有并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不对 处于托 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 任;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 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8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4)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6)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7)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9 (3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0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 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1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依据有关规定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2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3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4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 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5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6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7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8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9 第十九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浙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B 座 507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风 邮政编码:310012 成立立日期:2010 年 10 月 21 日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0 】131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21-60350835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日期:1995 年 12 月 29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4.0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贷款等 二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0 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国债、 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总 资产的 80 %;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总资产的 80% ; (2 )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1 2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0% ; (12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履行相关程序,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2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 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3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 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 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 基金投 资受限 证券管理 工作方 面有关 制度、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3.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 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 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 托管人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 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4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 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5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不对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或 财产承担责任。 3.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 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的 “ 基金募集专户 ”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6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至少包含一枚基 金托 管人指定人名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券账 户开户费无法扣收,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7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 银行间 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 日之后,本基金被允 许 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 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按有关规则进行开立和使用。 2.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 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 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8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合同复印 件, 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交 易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9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③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6 )债 券回购 :持有 的回购协 议以成 本列示 ,按商定 利率在 实际持 有期间 内逐日计提利息。 (7 )定 期存款 :以本 金列示, 按商定 的存款 利率在实 际持有 期间内 逐日计 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8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0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 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 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1 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2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 告。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应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 保管,则按 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管理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 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 上海市,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 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修 改与终 止 (一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3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 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 务进 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 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4 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5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 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 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注册 与过 户登记 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登记机构配备 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 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 、账 务寄送 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记录 在从基金销售机构获取投资者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 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开户确认书、基金认购成交确认书、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 在年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基金持 有人可自行选择寄送或不寄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季刊、 基 金新产 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三 、红 利再投 资服 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且不收 取任何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四 、短 信及电 邮服 务 1、手机短信服务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6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 手机号码, 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定制要求提 供相应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定制电子邮件服务, 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 额 净值、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不定期公告等。 五 、电 话咨询 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电话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24 小时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电话自助方式, 查询基金代码、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产品介绍等信息, 也可以查询到基金账户余 额、分红信息、交易记录等个人账户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 9: 00-11 : 30, 下午 13: 00 -17: 00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获取业务资讯、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服务。 3、基金客户留言服务 在非人工服务时间或暂时无法接通人工电 话时, 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留 言的方式将疑问、建议告知,同时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客服人员将进行回复。 六 、网 站客户 服务 1、个人账户查询服务 基金持有人在使用基金账号登录后, 可以查询基金持有情况、 分红信息和交 易记录,也可以更新邮件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 2、投资理财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客服互动栏目与客服人员进行交流, 实时解决基金投资理 财中所碰到的疑惑。 3、电子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查询及定制基金净值、 产品信息、 公告、 动态等资讯类 信息及电子账单、交易确认短信等账务变动类信息。 网址:www.zsfund.com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7 七 、客 户投诉 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 电话中心、 信函、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 、服 务渠道 1、基金管理人网址:www.zsfund.com 2、客户服务电话:4000-679-908、021-60359000 3、客户服务传真:021-60350919 4、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s@zsfund.com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8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披露时 间 1 浙商惠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5/12/18 2 浙商惠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2015/12/18 3 浙商惠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2015/12/18 4 浙商惠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2015/12/18 5 浙商惠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015/12/18 6 浙商惠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提 前结 束募 集的 公告 2015/12/22 7 浙商惠 盈 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限 制大 额申 购业 务的公 告 2015/12/24 8 浙商惠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公 告 2015/12/24 9 浙商惠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2015/12/24 10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开放 时间 的公告 2015/12/31 11 浙商基 金 2015 年度 最后 一 个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等 公告 2016/1/1 12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聘 浙 商 惠 盈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经理 的公 告 2016/3/18 13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浙 商 惠 盈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变更 的公 告 2016/3/29 14 浙商惠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 1 季 度 报告 2016/4/21 15 浙商惠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分 红公 告 2016/4/22 16 浙商惠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 2 季 度 报告 2016/7/19 17 浙商惠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第 1 期 2016/8/4 18 浙商惠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2016 年第 1 期 2016/8/4 19 浙商惠 盈 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半 年度 报 告摘要 2016/8/24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9 20 浙商惠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半 年度 报 告 2016/8/24 21 浙商惠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 三季 度 报告 2016/10/25 22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告


2016/12/9 23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更正公 告 2016/12/10 24 浙商基 金 2016 年度 最后 一 个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等 公告 2017/1/3 25 浙商惠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 度 报告 2017/1/20 26 浙商惠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2016 年第 2 期 2017/1/26 27 浙商惠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第 2 期 2017/1/26 28 2016 年 12 月董 事 、 监 事、 高级管 理人 员以 及其 他从 业人员 在子 公司 兼 任职务 及领 薪情 况的 公告 2017/2/17 29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副总 经理 变更 的公 告 2017/2/17 30 浙商惠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年 度报 告 2017/3/31 31 浙商惠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年 度报 告 摘要 2017/3/31 32 浙商基 金关 于机 房改 造暂 停系统 服务 的公 告 2017/6/30 33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执 行 《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办 法 》 、 《非居 民金 融账 户涉 税信 息尽职 调查 管理 办法 》的 公告 2017/6/30 34 浙商基 金 2017 年半 年度 最 后一个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等公 告 2017/7/1 35 浙商惠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 报告 2017/7/21 36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澄 清公告 2017/7/25 37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警惕 冒用 浙商 基金 名义 进行销 售的 公告 2017/7/25 38 浙商惠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2017 年第 1 期 2017/8/4 39 浙商惠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7 年第 1 期 2017/8/4 40 浙商惠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 告 2017/8/29 41 浙商惠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 告摘要 2017/8/29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00 42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聘 浙 商 惠 盈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经理 的公 告 2017/9/20 43 浙商基 金关 于电 信线 路暂 停服务 的公 告 2017/9/22 44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上 海 聚 潮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产 品 风 险 等 级 评 价说明 2017/9/25 45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募基金 产品 风险 等级 划分 名录 2017/9/25 46 浙商惠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 度 报告 2017/10/26 47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2017/10/28 48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浙 商 惠 盈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变更 的公 告 2017/11/2 49 浙商基 金关 于机 房改 造暂 停系统 服务 的公 告 2017/11/10 50 浙商基 金关 于数 据中 心改 造暂停 系统 服务 的公 告 2017/11/25 51 浙商基 金关 于设 备升 级暂 停系统 服务 的公 告 2017/12/22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01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02 第二十 三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 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