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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智选成长(003333)

泰信智选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号)查看PDF公告




泰信智选成 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泰信智选成长 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 泰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送 出 日 期:二零一 八 年二月 三日


泰信智选成 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重要提 示 泰信智选成 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经 中国 证监会2016 年8月29 日证监 许可[2016]1958号注册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者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特 性,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 因 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等 等。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小企 业 私募债 是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 非 上市 中小 企业 采用 非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由于不能 公开 交 易, 一 般情 况下 , 交 易不 活跃, 潜在 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当 发债 主体 信用 质量 恶化时 , 受 市场 流动性 所限 , 本 基金 可能 无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较高 风险 、 较高预 期收 益的基 金品 种 , 其预 期风 险和预 期 收 益高于 债券 型基 金、 货币 市场基 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之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谨慎 做出 投资决 策。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预 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 成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 基


泰信智选成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2 金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有 关财务 数据 (未 经审 计) 和投资 组合 数据 的截 止日 为2017 年 9 月30 日, 净值 表现 数据 的截止 日期 为2017 年 9 月 30 日, 其 他内 容截 止日 期为2017 年 12 月21 日。 原招 募说 明书 与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以 本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泰信智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3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4 七、基 金的 转换 .............................................................. 53 八、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及 转托管 ................................................ 58 九、基 金的 投资 .............................................................. 61 十、基 金的 业绩 .............................................................. 72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73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4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79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0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2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3 十七、 风险 揭示 .............................................................. 88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0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92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7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23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6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27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28





泰信智选成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4





























一、绪言 《 泰信智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 书”) 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基 金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第 5 号< 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与 格式>》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 泰信 智选成 长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其他 与本 基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 利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 表述 ,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有 关财务 数据 (未 经审 计) 和投资 组合 数据 的截 止日 为 2017 年 9 月30 日, 净值 表现 数据 的截止 日期 为2017 年 9 月 30 日, 其 他内 容截 止日 期为2017 年 12 月21 日。 原招 募说 明书 与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以 本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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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泰信智选成 长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基金管 理人 :指 泰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泰信 智 选成长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对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泰信 智选成 长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指 《 泰信 智选 成长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泰信智选成 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 七部法 律的 决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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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现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 证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19、 投资人、投 资者 :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销售机 构: 指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基 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4、 登记 机构 : 指办理 登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泰信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或接 受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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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三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及相关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的正常交 易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 数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业 务规则》 :指 《泰 信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7、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3、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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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44、元:指 人民 币元 45、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指定 媒 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1、不可抗 力: 指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泰信智选成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况 名称: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3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万众 总经理 :葛航 联系电 话: (021 )20899188 传真: (021 )20899008 联系人 :姚慧 发展沿革: 泰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First-Trust Fund Management Co. ,Ltd. )是山 东省 国际信 托投资 有限 公司 (现 更名 为山东 省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司 ) 联 合江 苏省 投资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青 岛国 信实 业有 限公 司共同 发起 设立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 公 司于2002 年 9 月 24 日经 中国 证券监 督委 员会 批准 正式 筹建,2003 年 5 月 8 日获 准开业 ,是 以信 托投 资公 司为主 发起 人 而发起 设立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 公司目前 下设 上海锐 懿资 产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部 、产品部 、营 销部( 分华 东、华北 、 华南三 大营销 中心) 、理财 顾问部 、深圳 分公司 、北 京分公 司、电 子商务 部、 客服中 心、基 金投资 部、 研究 部、 专 户 投资部 、 清 算会 计部、 集 中交易 部、 计划 财务 部、 信息技 术部 、 风 险管理 部、 监察 稽核 部、 综合管 理部 。 截 至2017 年11 月底, 公司有 正式 员工102 人, 多数 具有硕 士以 上学 历。 所有 人员在 最近 三年 内均 未受 到所在 单位 及有 关管 理部 门的处 罚。 截至2017 年 12 月 21 日,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共有 泰信 天天 收益 货币 、泰信 先 行策略 混合 、 泰 信双 息双 利债券 、 泰 信优 质生 活混 合、 泰 信优 势增 长混 合、 泰信蓝 筹精 选混 合、 泰 信债 券增 强收 益、 泰信发 展主 题混 合、 泰信 债券周 期回 报、 泰信 中证200 指数、 泰信 中小盘 精选 混合 、 泰 信行 业精选 混合 、 泰信中 证基 本面400 指数分 级、 泰信 现代服 务业 混合 基金、 泰信鑫 益定期 开放 债券、 泰信国 策驱动 混合 、泰信 鑫选混 合、泰 信互 联网+混合、 泰 信智选 成长 混合 、泰 信鑫 利混合 共20 只开放 式基 金及 19 个特定客 户 资产管 理计划。 (二) 注册 资本 、股 权结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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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股权结 构: 山东 省国 际信 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资 9000 万元 ,占 公司 总股 本的 45% ;江 苏 省投资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出资 6000 万元 ,占 公司 总股本 的 30% ; 青岛 国信 实业有 限公 司出 资5000 万元, 占公 司总 股本 的 25%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的 基本情 况 (1)董事 会成 员 万众, 董事 长, 高级经 济师, 硕士; 曾任山 东省 国际信托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山东 省鲁 信实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山 东省 鲁信实 业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经 理, 现任 山东 省 国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葛航先 生, 董事 ,总 经理 ,上海 锐懿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学士 ;1989 年 7 月 加入山 东省 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 曾任 山东 省国 际信 托有限 公司 租赁 部高 级业 务经理 、 山 东省 国际信 托有 限公 司自 营业 务部经 理。 校登楼 , 董 事, 高级 会计 师, 注 册会 计师 , 本 科。 曾任江 苏省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证 券部 副科长 , 江 苏省 国信 集团 审计部 部长 、 项 目经 理、 高级经 理, 现任 江苏 省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部 副总 经理 。 徐国君 先生 , 董事 , 经济 学博士 , 教授、 博士生 导师 ; 曾任北 京林 业管 理干 部学 院助教 , 青岛大 学副 教授、 教授, 中国海 洋大 学教 授、 校 长 助理、 青 岛国 信发 展 (集 团) 有限 责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现 任青 岛国 信发展 (集 团) 有限 责任 公司总 经理 。 俞二牛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法 硕士 ; 曾 任西 藏军 区第二 通信 总站 政治 处主 任, 财 政部 人事教 育司 司长 , 中 央汇 金公司 派任 中国 银行 董事 、 董事会 薪酬 委员会 主席 , 中国投 资有 限 股 东单 位名称


现 金出 资金额


股权比 例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9000万元


45%


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000万元


30%


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


5000万元


25%


合计


2亿元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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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责任公 司干 部, 中国 投资 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 人 力资 源 部总监 、 党 委组 织部 部长、 工会主 席。 王川先生,独立董事,经 济管理学大专,高级经济 师;曾任山西省委政策研 究室干部、 省委办 公厅 秘书 , 中 国农 业银行 办公 室秘 书、 综合 处副处 长、 人事 教育 部副 主任、 研究 室副 主任、 信贷 业务 部主 任、 吉林分 行行 长兼 党组 书记 、 党组 成员 兼纪 检组 组长 、 副行 长兼 党组 成员( 党委委 员) 、 副行长 兼党委 副书记 ,中国 光大 (集团 )总公 司副董 事长 、党委 副书记 兼中国 光大 银行 副董 事长 、 行长, 中国 中信集 团公 司副董 事长、 党委 委员、 中信 (金 融) 控 股总裁 。 郝亮,独立 董事, 本科。曾 任中国建 设银行 青岛市支 行副行长 、分行 办公室副 主任, 青岛市 住房 公积 金管 理中 心副主 任, 深圳 大通 实业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深圳 大通 实业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兼董事 会秘 书。 (2)监事 会成 员


刘晓东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金融 学学 士, 高级 经济 师; 曾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青 岛分行 资金 调度员 、 信 贷员 , 青 岛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 科长 、 副 处长, 青岛 国信 实业 有限 公司资 产管 理部 经理, 青岛 国信 发展 (集 团) 有 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 理部部 长; 现任 青岛 国信 胶州湾 交通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张牧农 先生 , 监 事, 工学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曾任 山东省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投资部 副经 理、 项目评 审部 副经 理 , 青岛华 和国 际租 赁公 司副 总经理 , 法 国巴 黎鲁 新公 司副总 经理,山 东省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投 资部副 经理 ; 现任 山东 鲁信 投资控 股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高级业 务 经 理 。 李小明 , 监事 , 助理 经济 师, 本 科。 曾 任江苏 省投 资贸易 公司 办公 室副 主任 、 主任, 江 苏省投 资贸 易公 司业 务二 部经理 , 江苏 省投资 贸易 公司综 合投 资部 经理 、 高 级经理 。 江苏 省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综 合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张萍历 女士 ,职 工监 事, 硕士。2007 年 7 月加 入泰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司 集 中交易 部总 监。 胡囡女士 ,职 工监事 ,经 济学硕士 。2006 年 加入泰 信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 任监察 稽 核部总 监。 周向光 先生 , 职工 监事 , 本科 。2002 年 12 月加 入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先后担 任综 合管理 部副 经理 、 北 京办 事处主 任 、 行 政副总 监兼 理财顾 问部 业务 副总 监, 现任董 监事 工 作 部主任 、综 合管 理部 副总 监、工 会主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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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3)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万众, 董事 长, 高级 经济 师, 硕 士; 曾任 山东 省国 际信托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山东 省鲁 信实业集 团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山 东省鲁 信实业 集团 有限公 司董事 长、总 经理 ,现任 山东 省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葛航先 生, 董事 ,总 经理 ,上海 锐懿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学士 ;1989 年 7 月 加入山 东省 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 曾任 山东 省国 际信 托有限 公司 任租 赁部 高级 业务经 理、 山东 省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 自营 业务部 经理 。 吴胜光 先生 , 督察长 , 硕士, 高级经 济师 ; 曾任南 京大学 城市 与资 源系 副主 任、 江苏省 国际信 托投资 公司投 资银 行部业 务二部 经理、 信泰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投 资银 行部副 总经理 。 经历了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的 筹建 及成 立, 并担 任公司 督察 长至 今。 桑维英女士,副总经理兼董 事会秘书,上海锐懿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硕士 ;2002 年 10 月加入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经历 了公 司的 筹建及 成立 ,历 任监 察稽 核部负 责人 兼 营销策 划部 负责 人、 行政 总监、 第一 届及 第二 届监 事会职 工监 事、 总经 理助 理。 韩波先 生, 副总 经理 , 大 学本科 ; 曾 先后 任山 东国 投上海 证券 部财 务经 理, 鲁信投 资 有 限公司 财务 、 投 资管 理部 门经理 。2002 年10 月加 入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经历了 公司 的 筹建及 成立 ,历 任公 司财 务负责 人、 总经 理助 理。 2、基 金经 理 朱志权 先生 , 经 济学 学士 。 证券 从业 经历21 年 。 基 金投资 部总 监兼 投资 总监 。 曾任 职于 中信证 券上 海总 部、 长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富国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中海 信托管 理有 限 公 司、 银河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2008 年6月加入 泰信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08年6 月28日至2012 年3月1 日担 任泰 信优 质生 活 股票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2年3 月1日 至2015年2月5 日任泰 信先 行 策略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2010年1 月16日 至今担任 泰信 优势增 长混 合基金基 金经 理。 张彦先 生, 硕士 , 证 券从 业经历10年 。 曾 任职 于国 金证券 研究 所、 上海 从容 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 万 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2011 年6月 加入 泰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担任 高 级研究 员。 自2011 年10 月至2014 年5 月 任泰信 中小 盘精 选基 金经 理助理 。 2012 年4月至2014 年12月任泰 信 优势增长 混合 基金经 理助 理。自2015年1 月6日 起担 任泰信中 证锐 联基本 面400 指数分级 基金 和泰信 中证200 指数 基金 的基金经 理; 自2017年11月15 日起 同时 担任 本基 金经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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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3、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 由 分管 投资 的副 总经 理韩波 先生 担任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 任,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如下: 葛航先 生, 董事 ,总 经理 ,上海 锐懿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韩波先 生, 副总 经理 ; 朱志权 先生 , 基 金投 资部 总监兼 投资 总监 , 本 基金 经理兼 泰信 优势 增长 混合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梁剑先 生, 研究 部副 总监 兼研究 副总 监; 何俊春 女士 , 基金投 资部 固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泰信 天天收 益货 币基 金经 理、 泰信双 息 双 利债券 基金 、 泰信 债券 增强 收益基 金 、 泰 信债 券周 期回 报基金 、 泰信 鑫益 定期 开放 债券基 金、 泰信鑫 利混 合的基金 经理 ; ; 另外, 督察 长、 风险 管理 部负责 人、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人及 相关 基金 经理 列席 会议。 4、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8、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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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 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行 为发 生: (1)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同 基 金资产 ; (3)利用 基金 资产 或职 务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法律 、行 政 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行 为的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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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资 产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覆 盖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和各级 人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2)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 立独立的 督察 长与监 察稽 核部门, 并使 它们保 持高 度的独 立 性与权 威性 。 (3)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 部门和岗 位的 设置权 责分 明、相互 牵制 ,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4)重 要性原 则。公 司的 发展必须 建立 在风险 控制 完善和稳 固的 基础上 ,内 部风险 控 制与公 司业 务发 展同 等重 要。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 监 事会 重视 建立完 善的 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部 控制 体系 。 本 公司 在董事 会下 设立有 独立 董事 参加 的审 计、 合规 与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 负 责评 价与 完善 公司 的内 部控制 体系 ; 公司监 事会负 责审阅 外部 独立审 计机构 的审计 报告 ,确保 公司财 务报告 的真 实性、 可靠性 , 督促实 施有 关审 计建议。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 设 立了总 经理 办公会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等, 负责 公司 经 营、基 金投 资、 风险 管理 的重大 决策 。 此外, 公司 设有 督察 长, 负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监 察稽 核工作 。 督 察长 履行 职责 的范围 , 涵 盖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所有 业务环 节, 对公 司和 基金 运作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及 合理性 进行 全面 检查与 监督 , 参与 公司 风险 控制工 作, 发生重 大风 险事 件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2)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和内 部监 察稽核 人员 定期 评估 公司 及基金 的风 险状况, 包括所 有能对 经 营目标 、 投 资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内 部和 外部 因素 ,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 生影响 的可 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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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及影响 程度 ,并 将评 估报 告报总 经理 办公 会。 (3)操作 控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 有分工 ,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作 与制 衡的原 则。 基金 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 场等 业务 部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各部门 的操 作相 互独立 , 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 各 业务 部门 之间 相互核 对、 相互 牵制 。 各 业务部 门内 部工 作岗位 分工 合理 、 职 责明 确, 形 成相 互检 查、 相互 制约的 关系 , 以 减少 舞弊 或差错 发生 的风 险,各 工作岗 位均制 定有 相应的 书面管 理制度 。在 明确的 岗位责 任制度 基础 上,设 置科学 、 合理、 标准 化的 业务 操作 流程, 每项 业务 操作 有清 晰、 书 面化 的操 作手 册, 同时, 规定 完备 的处理 手续 ,保 存完 整的 业务记 录, 制定 严格 的检 查、复 核标 准。 (4)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立 了内 部办公 自动 化信息系 统与 业务汇 报体 系,通过 建立 有效的 信息 交流渠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5)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 履 行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 查 、 评价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合理 性、 完备性 和有效 性, 监督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设置风 险管理 部, 分析和 监控 公司 内部 管理 及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 及 时提出 改进 意见 , 促 进公 司内部 管理 制度 有效地 执行 。 内 部稽 核人 员和风 险管 理人 员具 有相 对的独 立性 , 内 部稽 核报 告报董 事长 及中 国证监 会。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露真 实、 准确 ; (3)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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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四、基金 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证监 基字 【1998】3 号 联系人 :郭明


电话: (010 )66105799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8 人, 平均年龄 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中 最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 投资 基 金、证 券公司 集合资 产管 理计划 、证券 公司定 向资 产管理 计划、 商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化 、 基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 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同时 在 国内率 先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可 以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管 服务 。 截至 2017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45 只。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 、美国《环 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 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 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行资产托 管部自成立 以来,各项业 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 业 的优势 地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 一手抓 业务 拓展 , 一 手抓 内控建 设” 的做 法是分 不开 的。 资产 托管 部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 强内 部风险 管理 工作 , 在 积极 拓展各 项托 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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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务的同 时,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控 制的 力度 , 精 心培 育内控 文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机制 , 强 化业 务 项目全过 程风险 管理作为 重要工作 来做。 继2005、2007、2009、2010 、2011 、2012 、 2013 、2014年八次 顺利 通过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 全措施 是否 充分 的最 权威 的SAS70 (审 计标准第70 号)审阅 后,2015 年、2016 年中 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ISAE3402 (原 SAS70)审阅 ,迄 今已第十 次获得 无保 留意见 的控制 及有效 性报 告,表 明独立 第三方 对我 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 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 银行 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审阅已 经成 为年 度化、 常规 化 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思 想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个 运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 审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稽核 监察部 门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理 政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 整性 原则 。 托管 业务 的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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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当 分离 ; 内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部 门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墙 隔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产 独立、 环境 独立、 人员独 立、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立 、 网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控 防 线” 、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向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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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制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经过多年 努力 , 资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新问题 、 新情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和 有关基 金法 规的规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对 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 基 金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露 、 基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其中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和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基金 托管 协议或 有关 基金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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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华夏银 行 大厦3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华夏银 行 大厦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众 总经理 :葛航 成立日 期:2003 年5 月23 日 电话: (021 )20899188 传真: (021 )20899060 联系人 : 韩波 网址:www.ftfund.com (2)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广成 街4号院1号楼305 、306 室 邮政编 码:100032 电话: (010 )66215978 传真: (010 )66215968 联系人 :林洁 (3)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一路98 号卓 越大 厦1608室 邮政编 码:518000 电话: (0755)33988759 传真: (0755)33988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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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联系人 :史 明伟 2、销 售 机构 (1)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服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传真:010-66594942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 路689 号东 银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倪 苏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客服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4)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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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5)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宁波 银行2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 话:96528, 962528(上 海地 区) 网址:www.nbcb.com.cn (6)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上海 银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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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7)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0 号国 际信 托大厦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8)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3734343 客服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9)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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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1)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注: 鉴 于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和宏 源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的合 并事 宜, 业务整 合 将 会持续 一定 的时 期,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定 投等 业 务暂时 沿用 各代 销网 点原 有规则 ; 后 续若 有更新 ,请 以公 示信 息为 准。 (12)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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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3)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2008 号中 国凤 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 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4)万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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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5)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蔡 霆 联系电 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6)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228 号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17)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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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8)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9)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213 号久事 商务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全国客 服热 线4008918918 网址:www.962518.com (20)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裙 楼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裙 楼8 楼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吴 琼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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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1)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路 1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服电 话:953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cn (22)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磊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 话:0731-84403350 网址:www.cfzq.com (23)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东 直门南 大 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100007 )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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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4)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 楼(213003)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5)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zts.com.cn (26)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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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0791-86768681 传真:010-64818443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7)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城建 大厦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8)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29)西藏 东方 财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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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永和 路118 弄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宏 联系人 :周 艳琼 电话:021- 021-36537945 传真:021-3653846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12-233 网址:www.xzsec.com (30)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 编:830002)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唐 岚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1)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600 号1 幢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600 号1 幢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联系人 :王 薇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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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32)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7992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3)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 刘婧 漪、 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 真: 028-86690126 客户热 线: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4)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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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5)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 武门 西大 街甲 127 号大 成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36)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31-4890515 联系人 :李 昕田 客户服 务电 话: 0931-96668 、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37)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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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8)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荣超 经贸 中心办公 室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荣超 经贸 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竹 客服电 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39)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40)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秦 朗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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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41)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2)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43)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恒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4)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长阳 路1687 号2 号楼 1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 -821 -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5)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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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 (近 田东 路)195 号 3C 幢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6)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47)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凌 秋艳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48)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赵 沛然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admin.leadfund.com.cn (49)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1118 号鄂尔 多斯国际 大厦 903-906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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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0)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39 号第一 上海 中心 C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51)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厦35 层 01B 、02、03、04 单位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厦35 层 01B 、02、03、04 单位 法定代 表人 :刘鹏宇 联系人 :陈 勇军 客服电 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52)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2 号盈 科中 心 B 座裙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胡伟 联系人 :张 婷婷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53)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1386 号文广 大厦 1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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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54)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5)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申 泽灏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56)厦门 市鑫 鼎盛 控股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2 号厦门 第一 广场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57)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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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28 号富卓 大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文 雯 客服电 话:400-116-1188 网址:8.jrj.com.cn (58)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59)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60)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 际SOHO 城 ( 一期) 第 七幢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61)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国 联金融 大厦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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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徐 欣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联系传 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62)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廷富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63)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客户热 线:96326(福建 省外请先 拨0591) 网址:www.hfzq.com.cn (64)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100 号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南京西 路399 号明天 广场22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联系人 :陈 媛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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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网址:www.shhxzq.com (65)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卫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66)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67)北京 懒猫 金融 信息 服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石景 山路 31 号院 盛景 国际广 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东 通惠 河畔 产业 园 区1111 号国 投尚 科 5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现良


客服电 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68)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687 号 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通 泰大 厦B 座 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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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69)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66 号 1 号楼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客服电 话:95118 网址:jr.jd.com (70)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1988 号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28 号太平 洋保 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客服电 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3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华夏 银行 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众 总经理:葛航 成立日 期:2003 年5 月23 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60 联系人 :韩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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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网址:www.ftfund.com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 佳 联系人 :刘 佳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卢 湾区 湖滨 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峰 、 傅琛慧 六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予以公 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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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告 。 2、申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6、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决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本 基金 的最高 限额 和本 基金 的总 规模限 额, 但应最 迟在 新的 限额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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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成立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7 日(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回 款项 。在遇证 券交 易所或 交易 市 场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障 、 银 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流 程时 , 赎回 款项 顺延 至该因 素消 除之 日起 的下 一个工 作日 划 出。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时, 款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 间结 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 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 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人 可 在T+2 日后(包括该 日)到销售 机构 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 购不成 功或无效 ,则 申购 款项本金 退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购和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法 对上 述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时间进 行 调整 , 并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日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五) 申购 、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 额为 人民币1,000元 (含申 购费 ) ,追加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为人民 币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直销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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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台单个 基金账 户首次 最低 申购金 额为人 民币5 万元( 含申购 费), 追加申 购最 低金额 为人民 币1万 元(含申 购费 ) 。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可将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赎回 。 本 基金 按照 份额进 行赎 回, 申请 赎回 份额精 确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单笔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不得 低于 10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赎 回后 , 在 销售机 构 (网 点) 单个 交 易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100 份的 , 在 赎回 时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3.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对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介 上刊 登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 前端申 购费率按照申购金 额递减 ,即申购金额越大 ,所适 用的申购 费率越 低。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如 下: 申购金 额(M, 含申 购费 ,元 )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 万≤M <200 万 1.0% 200 万≤M <500 万 0.6% M≥5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本基金对基金份 额收取 赎回费,在投资者 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基 金份额 的赎回费 率按照 持有 时间 递减 ,即 相关基 金份 额持 有时 间越 长,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越 低。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本基 金对 持续持 有期 少于30天 的投 资者收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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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的赎回 费, 将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对持续 持有 期长 于30天 (含 ) 但少于90 天 的投资 者收 取的 赎回费 , 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的75%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90 天 (含) 但少于180 天的投 资者 收取 的赎 回费 ,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期 长于180 天(含) 的投 资者收 取的 赎回费, 将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的25% 归入 基金 财产。 未归入基 金财 产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具体 如下 : 持有期 限(T) 赎回费 率 T<7天 1.5% 7天≤T<30 天 0.75% 30天≤T<365天 0.5% 365天≤T<730天 0.25% T≥730 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 于新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告 。 4、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 基金份额 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 方法 如下 : ①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②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 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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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例一:某投资者 投资5万元 申购本基金基金 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1.0500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1 +1.5% )=49,261.08元 申购费 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00=46,915.31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5 万元申 购本基金 基金 份额 , 假设申 购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500 元, 则其可 得到 46,915.31 份 基金份 额。 (2)基 金份数 的计算 按四 舍五入的 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方 式, 赎回价 格以 赎回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 算公 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赎回金 额按四舍 五入 的方法 , 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 承担。 例二: 假设 各笔 赎回 申请 赎回本 基金 份额 均为 10,000 份, 但持 有时 间长 短不 同,其 中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假设 数, 那么各 笔赎 回负 担的 赎回 费用和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 元, b ) 1.1000 1.2000 1.3000 持有时 间T T<7 天 30 天≤T<365 天 T≥730 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1.5% 0.5% 0 赎回总 额 ( 元, d=a*b ) 11,000 12,000 13,000 赎回费 (e=c*d ) 165 60 0 赎回金 额(f=d-e) 10,835.00 11,940.00 1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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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证券 交易所 、期货 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基金 管理人 认定 的其 他 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结算机构 因技 术故障 或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或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拒绝或 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证券 交易所 、期货 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4、连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定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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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给赎回 申请 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 若出 现上 述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 条 款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的前 提下 , 可对其 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的 ,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明 确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媒 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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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定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规定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发 生 暂停 的 时间 超过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二)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的规 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十三)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或 者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或国 家有权 机关 要求 的方 式进 行处理 的行 为。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或 按法 律法 规或国 家有 权机 关要 求的 方式执 行。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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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十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金的 冻结 、解冻 和质 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冻结 部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益 分配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 构的规 定办 理基金份 额的 质押业 务或 其他业务 , 并制定 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七 、基金 的转换 (一) 基金 转换 基金转 换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按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条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 并 由同 一注 册登记 人办 理 注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可办理 本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销售机 构名 单如 下: 泰信直 销( 柜台、 网上)、 中国银 行、 宁波 银行、 平 安证券 、 兴 业证 券、 中 山 证券、 中金 公司、 华福 证券 、 和讯信 息、 富济 财富 、 大泰金 石、 虹点基金 、 钱景财 富、 鑫鼎 盛、 新兰 德、 泰诚财 富、晟 视天下 、伯 嘉基金 、万得 基金、 工商 银行、 国信证 券、中 泰证 券、蚂 蚁基金 、 联泰资 产、众 禄金融 、天 天基金 、恒天 明泽、 好买 基金、 长量基 金、海 通证 券、信 达证券 、 国都证 券、 华安 证券、 华 宝证券 、 渤 海证 券、 国 泰 君安证券 、 银河 证券、 安 信证券 、 申 万宏 源证券 、 华 龙证 券、 国金 证券、 广州 证券 、 上 海证 券、 中 航证 券、 浦发 银行 、 招商 证券 、 东 海证券 、 爱建 证券 、 申 万宏 源西部 证券 、 中银 国际 证券、 苏宁 基金 、 懒猫金 服 、 肯特瑞 财富 、 万家财 富、 平安 银行 。 (注:泰信 鑫益定期 开放债券 基金为定期 开放式基 金,本基 金现处于封 闭期,具 体开放申 购赎回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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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以本公司发布相关业务公告为准。 ) (二) 基金 转换 申请 人的 范围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以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申 请和 办理基 金转 换。 (三) 基金 转换 受理 场所 基金转 换将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渠 道及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进行 。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办 理, 且该 销售 机构 须同时 代理 拟转 出基 金及 拟转入 基 金的销 售。 目前 本基 金转 换业务 仅限 于泰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渠道 。 目前 ,投 资者 可通 过以 下途径办 理:泰 信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直 销网 点(公 司总部 、北 京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 , 泰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网站 (www.ftfund.com) , 泰信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5988 ,021-38784566)。


本公司 将在 条件 成熟 后, 通过其 他销 售机 构开 办此 项业务 。 由 于各 销售 机构 的系统 差 异以及 业务 安排 等原 因, 开展该 业务 的时 间可 能有 所不同 , 投 资者 应以 各销 售机构 公告 的时 间为准 。


(四) 基金 转换 受理 时间 目前,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办 理基金 间转 换的 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 易日。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场 或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或 其它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可 视情 况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并提 前2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五)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与 原则 (一) 基金 转换 费用


1、基 金转 换费 用构 成及 计 算公式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金 的赎回 费、 转出 和转 入基 金的申 购费 补差 构成 。 1、转出 基金赎 回费: 基于 每份转出 基金 份额在 转换 申请日的 适用 赎回费 率, 计算转 出 基金赎 回费 。 2、 转换申 购费 补差 : 当转出基金 申购 费率 低于 转入 基金申 购费 率时,补差费 为按照转 入 金额( 不含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计算 的申 购费 用差 额; 当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高 于转 入基金 申购 费 率时, 不收 取补 差费 。


3. 基金转换 采取未知价法, 以申请当日( 以下简称"T" 日)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为基础计算 。 具体计 算公 式为:





①转 出金 额= 转出 基金 份额×转 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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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转出金额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③转 入金 额= 转出 金额-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④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转入金 额/(1+转 入基 金申 购费率)×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若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适用 固定费 用, 则转 入基 金申 购费=转入基 金固 定申 购费





⑤转出 基金 申购 费= 转 入金额/(1+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若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适 用固定 费用,则转出 基金 申购费= 转出 基金 固定 申购 费


⑥补差 费用=Max{(转入 基金申购 费-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0}





⑦净转 入金 额= 转入 金额- 补差费 用





⑧转入 份额=净转入 金额/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注: 公式 中的 “转 出基 金 申购费 ” 是在 本次转 换过 程中按 照转 入金 额重 新计 算的费 用,仅 用于 计算 补差 费用 ,非转 出基 金份 额在 申购 时实际 支付 的费 用。 (二) 基金 转换 的申 请与 确认


1、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定 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交易 时 间段内 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


基金转 换以 份额 为单 位进 行申请 。投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时 ,转出方 的基 金必须 处 于可赎 回状 态, 转入 方的 基金必 须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已冻 结份 额不 得申 请基 金转换 。


基金转 换采 取“ 未知 价原 则”, 即以 申请 受理 当日 各转出 、转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资 产 净值为 基础 进行 计算 。


2、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收到 基金 转换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基金 转换申 请日 (T 日) , 正常 情况下 , 基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将 在T+1 日对 投资 者T日 的基 金转换 业务 申请 进行 有效 性确认 。


基金转 换所 涉及 的两 只基 金, 其 中任 何一 只处于 封 闭期、 暂停 赎回 期等非 开 放日, 或 者转换 申请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基金 转换 都不 予确 认。


单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 回份额 及净转出申 请份额 之和超 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的10% 时, 为 巨额 赎回 。 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基金 转出 与基 金赎回 具有 相同 的优 先级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决定全 额转 出或 部分 转出 , 并 且对 于基 金转出 和基 金赎回 , 将采 取 相同的 比例 确认 。在 转出 申请得 到部 分确 认的 情况 下,未 确认 的转 出申 请将 不予以 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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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投资人 可在T+2 工作 日及 之后到 其提 出基 金转 换申 请的网 点进 行成 交查 询。


(三)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本基金遵循“ 份额转 换”的原则,基金 转出的 最低申 请份额为100 份; 在一个销 售机 构的最低 持有 份额不 得低 于100份 。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某笔 基金 转换将 导致 其在该销 售机 构所持有 的剩 余基金 份额 低于100 份的, 应申 请一并 转换,否 则, 注册登 记系 统可自动 对该 剩余份 额做 强制 赎回 处理 。


单笔转 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限额 限制 。


(四)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1、T日的转 换申 请可 以在T 日规定 的正 常交 易时 间内 撤消;


2 、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 请基金 转换成功后 ,基金 注册登 记人在T+1 工作 日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办理 相关 的注 册登 记手续 ;


3 、目前,本 公司旗 下的开放 式基金均 采用前 端收费模 式,故投 资者转 入的基金 份额 将被自 动记 入前 端收 费模 式下, 且持 有人 对转 入基 金的持 有期 限自 转入 之日 起计算 ;


4 、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注 册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 最迟于 开始 实施 前2 个工 作日予以 公告 。


(六 )拒 绝或 暂停 基金 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一) 除非 出现 如下 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接 受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基 金 转换申 请:


1、不 可抗 力;


2、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转 换;


4、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 认为需 要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转 换申 请的 ;


5、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原 基金 份额不 变 。


(二) 暂停 基金 转换 ,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 上公告 ; 暂停 期间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 。 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为1天, 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在至 少一种 指定信 息披 露媒体 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基 金转换 的公 告,并 公告最 新的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1 天但少 于2 周,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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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指定信 息披 露媒 体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日公告 最新 的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如果 发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 应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一次 ; 当 连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频 率进 行调 整。暂 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 放基金 转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2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指 定信息 披露媒 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 并 在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日公告最新 的基 金 份额资 产净 值。


(七)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可办理 本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的销 售机 构及 定投 金额 下限: 序号 机构名称 定投下限 (元) 1 泰信网上 直销 100 2 工商银行 100 3 中国银行 100 4 浦发银行 300 5 宁波银行 100 6 国泰君安 证券 100 7 国信证券 100 8 招商证券 100 9 银河证券 100 10 海通证券 100 11 申万宏源 证券 500 12 兴业证券 100 13 安信证券 300 14 万联证券 200 15 华泰证券 100 16 上海证券 200 17 平安证券 100 18 华安证券 100 19 中泰证券 100 20 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 500 21 爱建证券 200 22 华宝证券 100 23 华福证券 100 24 信达证券 100 25 华龙证券 100 26 广州证券 200 27 中山证券 100 28 上海华信 证券 100 29 长量基金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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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30 众禄金融 100 31 蚂蚁基金 100 32 诺亚正行 1000 33 天天基金 100 34 和讯信息 100 35 联泰资产 100 36 好买基金 200 37 恒天明泽 1000 38 富济财富 100 39 虹点基金 100 40 陆金所资 管 100 41 钱景基金 100 42 鑫鼎盛 100 43 新兰德 100 44 泰诚财富 100 45 晟视天下 100 46 万得基金 100 47 懒猫金服 100 48 中银国际 证券 100 49 伯嘉基金 200 50 肯特瑞财 富 100 51 金石基金 100 52 平安银行 100 八、基金 的非交 易过户 及转托 管 一、 非交 易过 户是指 不采 用申购 、 赎回 等基金 交易 方式 , 将 一定 数量的 基金 份额按 照一 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包括 继承 、 捐 赠、 遗 赠、 自愿 离婚、 国有资 产无 偿划 转 、 机构 合并或 分立、 资产 售卖、 机 构清 算、 企 业破 产清算、 司法 执 行,及 基金注 册与过 户登 记人认 可的其 它行为 。无 论在上 述何种 情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体 必须是 合格 的个 人投 资者 或机构 投资 者。 其中 :


(一)“继承”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或 受 遗赠人 继承 ;


(二)“捐赠” 仅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 会或其 他具 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社 会团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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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三)“遗赠”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立 遗嘱 将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赠给 法定 继承 人以外 的 其他人 ;


(四) “ 自愿 离婚” 指原 属夫妻 共同 财产 的基 金份 额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愿 离婚而 使 原在某 一方 名下 的部 分或 全部基 金份 额划 转至 另一 方名下 ; (五)“国有资 产无 偿划 转”指 因管 理体 制改 革、 组织形 式调 整或 资产 重组 等原因 引 起的作 为国 有资 产的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国有 产权 主体 之间的 无偿 转移 ;


(六)“机构合 并或 分立”指因 机构 的合 并或 分立 而导致 的基 金份 额的划转 ;


(七 )“ 资产 售卖”指一企业出 售它 的下 属部 门(独立部 门、分 支机 构或 生产线 )的 整体资 产给 另一 企业 的交 易, 在这种 交易 中, 前者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随其 他经 营性资 产一 同 转让给 后者 , 由后 者一 并 支付对 价;


(八)“机构清算” 是指机 构因组织 文件规 定的期限 届满或出 现其他 解散事由 , 或 因其权 力机关 作出解 散决 议, 或 依法被 责令 关闭或 撤销而 导致解 散, 或因其 他原因 解散 , 从而进 入清算 程序( 破产 清算程 序除外 ), 清算组 (或类 似组织 ,下同 )将 该机构 持有的 基金份 额分配 给该机 构的 债权人 以清偿 债务, 或将 清偿债 务后的 剩余财 产中 的基金 份额分 配给机 构的 股东 、成 员、 出资者 或开 办人 ;


(九 )“ 企业 破产 清算” 是指一 企业 法人 根据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企 业破 产法 (试 行 ) 》 或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民事 诉讼法 》 第十 九章的 有关 规定被 宣告 破产 , 清 算组 依法将 破产 企 业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直接 分配 给该破 产企 业的 债权 人所 导致的 基金 份额 的划 转;


(十)“司法执 行” 是指 依据生 效法 律文 书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划转 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


二、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提 供基 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人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其 中, 因继承 、 捐 赠、 遗赠、 自愿 离婚原 因导 致的 非交易过 户向基 金销 售网 点申 请办 理, 因国有 资 产无偿 划转 、 机 构合 并或 分立、 资产 售卖 、 机 构清 算、 企 业破 产清 算、 司法 执行原 因导 致的 非交易 过户 直接 向基 金注 册与过 户登 记人 统一 申请 办理。


三、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易 过 户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二个月 内办 理; 申请人 按 基金注 册 与过户 登记 人规 定的 标准 缴纳过 户费 用。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其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构 的转 托管 手续 。转托管在 转 出方进 行申 报, 基金 份额 转托管 一次 完成 。 投资者 于T 日转托 管基 金份 额成 功后 , 转托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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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额于T+1 日 到达 转入 方网 点,投 资者 可于T+2 日起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五、 基 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只受 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求 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的 冻 结与解 冻 。 基 金帐户 或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益 (包 括现 金分红 和红 利 再 投资) 一并 冻结 。


六、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定 的条 件下 ,基金管 理人将 可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 务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并制 定、公 布并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泰信智选成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61 九 、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 通 过相 对灵 活的 资产配 置, 重点 投资 于受 益于中 国经 济发展 而快 速成 长的 上市 公司, 谋求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含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券、 企 业债 券、 公 司债 券 、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次级 债券、 政府支 持机 构债券 、 政 府支 持债 券、 地方政 府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可转 换债 券 ( 含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可交 换公 司债 券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 货 币市 场工具(含同业 存单) 、 权证、 股指期 货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0%-95% ,投资 于成长 主题 的证券 资 产不低 于本 基金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80% , 权证投 资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3%,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期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结 合 “ 自上 而下 ”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和 “自 下而上 ” 的 个股 精选 策略 , 注重 股票 资产在 其各 相关 行业 的配 置, 并 考虑 组合 品种 的估 值风险 和大 类资 产的 系统 风险, 通过 品种 和仓位 的动 态调 整降 低资 产波动 的风 险。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在大类资 产配 置中, 本基 金将主要 考虑: (1) 宏观 经济指标 ,包 括 GDP 增长 率、工 业 增加值 、PPI、CPI、 市场 利率变 化、 进出 口数 据变 化等; (2) 微观经 济指 标, 包括 各行 业主 要企业 的盈 利变 化情 况及 盈利预 期等 ; (3) 市场 指 标, 包括 股票 市场与 债券 市场的 涨跌 及预 期收益 率、市 场整体 估值 水平及 与国外 市场的 比较 、市场 资金的 供求关 系及 其变化 等; (4) 政策因 素, 包括 财政 政策 、货币 政策 、产 业政 策及 其它与 证券 市场 密切 相关 的各种 政策 。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深 入分 析上述 指标 与因 素, 动态 调整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 债 券和货 币市 场工具 等大 类资 产间 的配 置比例 ,控 制市 场风 险, 提高配 置效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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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2、股票投 资策 略


(1)成长 主题 的界 定 本基金管理人将从如下两个方面界定成长主题相关行业和公司: 1)成 长性 行业 的优 选: a)在产 业升级 、模式 创新 、技术创 新、 行业细 分等 领域涌现 出的 具有成 长潜 力的新 兴 行业; b)在 市场 波动 周期 中, 如 经济复 苏、 行业 复苏 中存 在的阶 段性 快速 发展 的行 业; c)潜在市 场空 间较 大, 增长推动 因素 持续 存在 的相 关行业 。 2)成 长性 公司 的选 择: a)公 司具 有可 持续 的盈 利 模式;


b)公 司掌 握核 心技 术或 具备技术 领先 优势 ; c)公 司治 理有 效、 管理 层 稳定、 战略 清晰 并符 合行 业发展 方向 ; d)公 司产 品或 服务 在市 场 领先、 客户 群体 稳定 、盈 利向好 ; 若未来由于技术进步或 政策 变化导致本基金成长 主题 相关行业和公司相关 业务 的覆盖 范围发 生变 动,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适时 对上 述定 义进 行补充 和修 订。 (2)个股 精选 策略 1)首先 ,使用 定性分 析的 方法,从 技术 能力、 市场 前景以及 公司 治理结 构等 方面对 上 市公司 的基 本情 况进 行分 析。 技术能 力方 面 , 选择 具有 核心领 先技 术 、 创新 能力 强, 技术 的发 展与应 用前 景广阔 的 公 司。 市场前景 方面 ,选择 行业 发展快速 、技 术持续 领先 、产品竞 争力 突出、 客户 忠实度高 、 市场开 拓能 力强 的上 市公 司; 公司治 理方 面, 选择 战略 清晰, 与行 业未 来发 展方 向一致 、 管 理层 稳定 、 公 司治理 良好 的上市 公司 。 2)其 次, 使用 定量 分析 的 方法, 通过 财务 数据 进行 企业价 值评 估。 本基金 认为 一个 具有 可持 续的成 长型 公司 , 其外 部的 销售增 长必 须以 内在 的持 续增长 率 为基础 ,而 健康 的公 司财 务状况 则是 支撑 长期 增长 的基石 。 a) 成长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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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本基金的 综合 成长性 指标 主要包括 近 3 年的 平均( 几何)主 营业 务收入 增长 率、净 利 润增长 率、 经营 性现 金流 增长率 、 净 资产 增长 率。 当然在 考虑 成长 性时 , 本 基金并 不仅 仅考 虑公司 过去 的成 长性 ,更 重要的 考量 其未 来的 成长 性。 b)经 营健 康性 本基金的 经营 健康性 指标 包括营运 资金 资产率 、息 税前利润 资产 率、累 积盈 余资产率 、 权益负 债比 、总 资产 周转 比率、 主营 业务 利润 率、 息税前 利润 率、ROE 。 c)估 值分 析 本基金 的股 票估 值分 析在 传统定 价分 析的 基础 之上 , 同时 结合 对股 价走 势的 分析, 挑选 出被市 场低 估的 公司 。 本基金 的股 票估 值分 析的 内容主 要包 括: A、主 要的 估值 模型 包括 :DCF、PEG 、PE、PB。 B、持续 成长性 公司的 竞争 性溢价: 按照 成熟市 场上 持续成长 性公 司的合 理溢 价水平 , 对确定 有持 续成 长性 优势 的公司 股票 赋予 合理 的溢 价。 C、股价 走势分 析着重 考察 股票价格 表现 对各基 本面 指标的敏 感度 、以及 价格 走势本 身 蕴涵的 风险 、收 益特 征。 3、债 券投 资策 略


在本基 金的 债券 投资 过程 中, 基 金管 理人 将充 分发 挥在研 究方 面的 专业 化优 势, 采 取积 极主动 的投 资管 理, 以中 长期利 率趋 势分 析为 基础 , 结 合中 长期 的经济 周期 、 宏 观政 策方 向 及收益 率曲 线分 析, 实施 积极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管理 , 以 获取 较高 的债券 组合 投资收 益 。 通 过 确定债 券组 合久 期、 确定 债券组 合期 限结 构配 置和 挑选个 券等 三个 步骤 构建 债券组 合, 尽可 能地控 制风 险、 提高 基金 投资收 益。


(1)确定 组合 久期


主动式 投资 策略 通过 积极 主动地 预测 市场 利率 的变 动趋势 , 相应 调整 债券 组合 的久期 配 置, 以 达到 利用 市场 利率 波动和 债券 组合 久期 特性 提高债 券组 合收 益率 的目 的。 本 基金 在进 行债券 市场发 展趋势 及市 场利率 波动预 测的基 础上 ,结合 本基金 债券组 合的 利率弹 性特征 , 确定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配置 。


(2)确定 债券 组合 的期 限结构配 置


在确定 了本 基金 债券 组合 的久期 后 , 本 基金 主要 采用 收益率 曲线 分析 策略 决定 组合的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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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限结构 配置 。 所谓 收益 率曲 线分析 策略 , 即通 过考 察市 场收益 率曲 线的 动态 变化 及预期 变化 , 寻求在 一定 时期 内获 取因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 导致 债券价 格变 化而 产生 的超 额收益 。 债券 收 益率曲 线是 市场 对当 前经 济状况 及对 未来 经济 走势 预测充 分反 应的 结果 。 分析 债券收 益率 曲 线, 不 仅可 以非 常直 观地 了解当 前债 券市 场整 体状 态, 而 且能 通过 收益 率曲 线隐含 的远 期利 率,分 析预 测收 益率 曲线 的变化 趋势 ,从 而把 握债 券市场 的走 向。


在本基 金的 组合 构建 过程 中, 收 益率 曲线 分析 策略 将根据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各 期限 段品种 收益 率及 收益 率基 差波动 等因 素分 析, 预测 收益率 曲线 的变 动趋 势, 并结合 短期 资金 利率水 平与 变动 趋势 , 形 成具体 的收 益率 曲线 组合 策略, 从而 确定 本基 金债 券组合 中不 同期 限结构 券种 的配 置。


(3)选择 个券 ,构 建组 合


在确定 债券 组合 的期 限结 构后, 本基 金将 主要 运用 收益率 基差 分析 策略 , 通 过对不 同类 别债券 收益 率基 差的 分析 , 预测 其变 动趋 势, 及时 发现因 基 ( 利) 差超 出债 券内在 价值 差异 而产生 的投 资机 会, 发掘 价值被 低估 的债 券品 种, 并结合 税收 差异 和信 用风 险溢价 等因 素进 行分析 , 综合 评判个 券的 投资价 值 , 以 挑选风 险收 益特征 最匹 配的 券种 , 建 立具体 的个 券 组 合。


在具体 运用 收益 率基 差分 析策略 中, 本基 金还 将采 用换券 利差 交易 策略 、 凸 性套利 交易 策略以 及骑 乘收 益率 曲线 策略等 交易 策略 。


(4)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可转换 债券 ( 含可分 离转 债) 同时 具有 债券与 权益 类证券 的双 重特 性, 具有 抵御下 行 风 险、 分享 股票 价格上 涨收 益的特 点 。 本 基金将 利用 可转换 债券 定价 模型 进行 估值分 析 , 重 点 结合公 司投 资价 值、 可转 换债券 条款 、 可转换 债券 的转换 价值 溢价 水平 、 债 券价值 溢价 水 平 选择债 性股 性相 对均 衡的 转债品 种, 获得 一定 超额 回报。 (5)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资策略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采 取非公 开方 式发 行和 交易 , 并限 制投 资者 数量 上限, 整体流动 性相对 较差 。 同 时, 受到 发债主 体资 产规 模较 小、 经营波 动性 较高 、 信 用基 本面稳 定性 较差 的影响 , 整 体的 信用 风险 相对较 高。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这两 个特 点要 求在 具体的 投资 过程 中,应 采取 更为 谨慎 的投 资策略 。 投资该类 债券 的核心 要点 是分析和 跟踪 发债主 体的 信用基本 面, 并综合 考虑 信用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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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久期、 债券 收益 率和 流动 性等要 素, 确定 最终 的投 资决策 。 作 为开 放式 基金 , 本基 金将 严格 控制该 类债 券占 基金 净资 产的比 例, 对于 有一 定信 用风险 隐患 的个 券, 基于 流动性 风险 的考 虑,本 基金 将及 时减 仓或 卖出。 4、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值 为目 的, 选择 流动 性好 、 交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 并 根据 对证券 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 行趋势 的研 判, 以及 对股 指期货 合约 的估 值定价 , 与股 票现货 资产 进行匹 配 , 实 现多头 或空 头的套 期保 值操 作, 由此 获得股 票组 合 产 生的超 额收益 。本基 金在 运用股 指期货 时,将 充分 考虑股 指期货 的流动 性及 风险收 益特征 , 对冲系 统性 风险 以及 特殊 情况下 的流 动性 风险 ,以 改善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权证 投资 的原 则主 要为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增值 , 有利 于加 强基 金风 险控 制。 本 基金 在权证 投资 中以 对应 的标 的证券 的基 本面 为基 础, 结合权 证定 价模 型、 市场 供求关 系、 交易 制度设 计等 多种 因素 对权 证进行 定价 , 主要运 用的 投资策 略为 : 杠杆交 易策 略、 对冲 保底 组 合投资 策略 、保 底套 利组 合投资 策略 、买 入跨 式投 资策略 、Delta 对冲 策略 等。


6、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宏 观经 济、 提前偿 还率 、 资 产池 结构 及资产 池资 产所 在行 业景 气变化 等因 素的研 究, 预测资产 池未 来现金 流变 化; 研究 标的 证券发 行条 款, 预测 提前 偿还率 变化 对标 的证券 的久 期与 收益 率的 影响,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对标 的证 券收 益率 的影 响。 综 合运 用久 期管理 、 收益 率曲 线、 个券 选择和 把握 市场 交易 机会 等积极 策略 ,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情 况下 , 通过信 用研 究和 流动 性管 理, 选 择风 险调 整后 的收 益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以 期获得 长期 稳定 收益。 ( 四) 投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投资 于成 长主 题的证 券资 产不 低于 本基 金非现 金 基金资 产的 8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以 后,保持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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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3)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6)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6)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需 遵守 下列 投资 比例限 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 值的20% ;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 股指 期货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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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4)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5)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17)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2、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法律 、行 政 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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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沪深300 指数收 益率 ×60%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益 率×40% 沪深 3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编制 ,从 上海 和深圳 证券 市场 中选 取 300 只 A 股 作为样本 的综 合性指 数; 样本选择 标准 为规模 大、 流动性好 的股 票,目 前沪 深 300 指数 样 本覆盖 了沪 深市 场六 成左 右的市 值, 具有 良好 的市 场代表 性。 上证 国债 指数 样本涵 盖了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所有 的国 债品 种, 交 易所 的国 债交 易市 场具有 参与 主体 丰富 、 竞 价交易 连续 的特 性, 能 反映 出市 场利 率的 瞬息变 化, 也使 得上 证国 债指数 能真 实地 标示 出利 率市场 整体 的收 益风险 度。 因此 本基 金选 取的基 准具 有较 好的 代表 性。


如果上述指 数停 止编 制或 更改名 称, 或 者今后 法律 法规发 生变 化 , 或者 有更 权威的 、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推 出 ,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业 绩基 准 的指数 时, 本基 金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而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中高 风险 、 中高收 益的 基金品 种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收 益 高 于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 七)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相关 权利 的处理 原 则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增值 ;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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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八)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未 经审计 )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信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已于2018 年 1 月9 日 复核了 本投 资组 合报 告的 内容。 1 、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70,245,843.13 59.28 其中: 股票


70,245,843.13 59.28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2,000,000.00 18.5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6,231,154.04 22.14 8 其他资 产


19,833.03 0.02 9 合计





118,496,830.20





100.00 2 、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8,515,300.00 8.66 C 制造业 29,077,585.82 29.59 D 电力 、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5,475,680.48 5.57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896,000.00 0.9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和 信息 技术服务 业 11,270,077.21 11.47 J 金融业 1,478,000.00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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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4,812,100.00 4.9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8,721,099.62 8.87 S 综合 - - 合计 70,245,843.13 71.48 3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718 东软集 团 275,100 4,693,206.00 4.78 2 601900 南方传 媒 331,000 3,938,900.00 4.01 3 603678 火炬电 子 129,950 3,625,605.00 3.69 4 600820 隧道股 份 350,000 3,391,500.00 3.45 5 600259 广晟有 色 70,000 3,079,300.00 3.13 6 600497 驰宏锌 锗 400,000 2,988,000.00 3.04 7 002064 华峰氨 纶 500,000 2,675,000.00 2.72 8 300161 华中数 控 144,300 2,669,550.00 2.72 9 300336 新文化 179,479 2,652,699.62 2.70 10 002373 千方科 技 184,031 2,559,871.21 2.60 4 、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5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6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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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8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9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0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0.1 报告期内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没有 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查或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10.2 报告期内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 名股票 中没 有在基金合 同规定 备选 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0.3 其 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0,122.3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29.26 5 应收申 购款 39.9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833.03 10.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6 本报告涉及合计 数相关比例 的,均 以合 计数除以相 关数据 计算 ,而不是对 不同比例进行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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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十、基金 的业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表 其未来 表现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一)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 年12 月 21 日。 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的投资业绩与同 期基 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70101-20170930 1.72% 0.36% 9.59% 0.35% -7.87% 0.01% 20170101-20170630 -1.04% 0.19% 6.55% 0.34% -7.59% -0.15% 20161221-20161231 0.09% 0.01% 0.09% 0.32% 0.00% -0.31% 20161221-20170930 1.81% 0.36% 9.69% 0.34% -7.88% 0.02%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基金 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 , 及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的变 动进行 比较: (2016 年12 月21 日至 2017 年 9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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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十 一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金拥 有 的各 类 有价 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款 项 以及其 他 资产价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证 券 账户、 期货 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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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户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 财产 , 并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 二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 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场所 的交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 股指期 货 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发行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发行 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或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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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交 易所发行 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或估 值全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 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或估值全 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股指 期货合 约一般 以估 值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值当日 无结 算价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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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01 元,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按 照上述保留位数 的份额净值 对投资者的申 购或赎回进 行确认可能引 起基金份额 净值剧烈波 动的 , 为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管理人与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增加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保留位 数并 以此 进行 确认 ,具体 保留 位数 以届 时公 告为准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4 位以 内( 含第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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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估值错误 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方”)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估 值错 误处理 原则”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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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出 现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 工作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进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场 所及其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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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十 三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10%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 下,基 金管理人 可对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进行 调整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本基金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详见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公告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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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六) 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足 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十 四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仲裁 费 和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6、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费用;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维护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年费 率计提。 基金 管理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E×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结束 之日 起2 个工作 日内 或不 可抗 力情形 消除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支付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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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的年费率 计提 。 基金 托管 费的计算 方 法 如下: H=E×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结束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或不 可抗 力情 形消 除之 日起2 个工 作日 内支 付。 上述“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3-9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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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十 五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泰信智选成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83 十 六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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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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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临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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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设置 ; (27)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8)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及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事项 。 8、澄清公 告 在 《基金 合同 》 存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 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季 度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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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明书 ( 更新) 等文件 中披 露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 括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 况等, 并 充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资 目标等 。 11、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 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证 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基 金季 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报 告期 末 按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12、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投 资情况 在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后两 个交 易日 内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介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收 益率 等信 息。 本基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情 况。 1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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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出 现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4、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十 七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包括: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同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 具,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购买力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5、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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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市场 、 技 术、 竞 争、 管理、 财务 等 都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二)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其他基 金份 额所 投资 的债 券违约 , 导 致基金 资产 损失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 开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四)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利 益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司 、 登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七)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1、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信 用风 险: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发 行 人可能 由于 规模 小、 经营 历 史短、 业绩不 稳定 、 内 部治 理规 范性不 够、 信息 透明 度低 等因素 导致 其不 能履 行还 本付息 的责 任而 使预期 收益 与实 际收 益发 生偏离 的可 能性 , 从 而使 基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基金 可通过 多样 化投 资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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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2、中小 企业私 募债流 动性 风险: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由于其转 让方 式及其 投资 持有人 数 的限制 ,存 在变 现困 难或 无法在 适当 或期 望时 变现 引起损 失的 可能 性。 (八)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销售机 构 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十 八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在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并自决议 生效后 两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 终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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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对基 金 剩余 财产进 行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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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十 九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对 《基金合 同》 的承认和 接受 , 基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 或转让 其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文 件 ; 2)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 了解自身 风险 承受能 力, 自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自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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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决 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2、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依 法募 集 资 金; 2)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照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6)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 基金登 记机 构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回 与转换 申请 ;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


14)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 期货经 纪机 构 或 其他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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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6)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6)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律 文 件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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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15)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 24)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依 《 基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3)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及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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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 基金开设 证券 账户、 期货 账户等投 资所 需账户 ,为基金办 理 证券、 期货 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权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 、期 货账户及 本基 金投资 所需 的其他 账 户,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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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1、召 开事 由 (1)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除法 律法 规、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 定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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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3)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调 低 其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用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且 对现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 4)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在不 提高 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适用 的费率 的 前提下 ,调整 基金份 额类 别; 5)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6)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7)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下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8)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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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10% 以上( 含 10%)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10%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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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 通讯 开会 或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构允 许的 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 (1 ) 现场开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2 (含 1/2)。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 额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2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3 个月以 后、6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应 不少 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1/3 (含 1/3)。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召集 人通知 的 非现场 方式 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讯开 会应 以 召集人 通知的 非现 场 方式进行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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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力 ; 3)本人 直接出 具表决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2 (含 1/2);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意 见或 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1/2,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基金 份额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意 见 ; 4)上述 第 3)项中直 接出 具 表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表决意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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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7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1/2 以上 (含 1/2 ) 选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1/2 以上( 含 1/2 )通过 方为 有效;除 下列 第(2) 项所 规定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2/3 以 上(含 2/3 )通 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外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与其他 基 金合并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 止《 基金合 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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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 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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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 力。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本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须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在表 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并 自决 议生效 后两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在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接管基金 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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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4)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 告 ;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各 方当事 人均 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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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泰信智选成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07 二十、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 256 号华夏 银行 大厦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小林 成立时 间:2003 年5 月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68 号 注册资 本:2 亿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设立 、基 金业务 管理 及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60


联系人 :李 其东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洪渊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089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人 民币 存款、 贷款 、 同业拆 借业 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兑、 贴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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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 、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包 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含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券、 企 业债 券、 公 司债 券 、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次级 债 券、 政 府支 持机 构债券 、 政 府支 持债 券、 地方政 府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可转 换债 券 ( 含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可交 换公 司债 券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货币市 场工具(含同业 存单) 、 权证、 股指期 货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规 定) 。 本基金不 得投 资于相 关法 律、法规 、部 门规章 及《 基金合同 》禁 止投资 的投 资工具。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并可 依据 届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适时 合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1)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0%-95%, 投资 于成 长主 题的 证券资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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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不低于 本基 金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80%, 权证 投资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 0%–3%, 每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持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期以内 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基金管理 人应 将拟投 资成 长主题的 股票 库、债 券库 等各投资 品种 的具体 范围 ,每半年 一 次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变 化, 对各 投资 品种 的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和 调整 , 并及 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行监督; 因基金规 模或 市场变 化等 因素导致 投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规定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本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但须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方可 纳入基 金托 管人 投资 监督 范围。 2)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a、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 的 0%-95%, 投资于 成长主 题的证券 资产 不低于 本基 金非现金 基 金资产 的80% ; b、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以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c、本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d、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本协 议项 下基 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e、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f、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协 议项 下基 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证 , 不 得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g、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h、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i、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j、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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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k、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本协 议项 下基 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l、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m、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n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o、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p、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 易,需 遵守 下列 投资 比例 限制: i.本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ii.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卖出期 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 市值 的 20% ; iii.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iv.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v、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q、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在 上述期 间内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或调整上 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基金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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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3)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由于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或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原因 导 致的投 资组 合不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以达 到 规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工 作 日正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或 变更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投资 不 再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或按 变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 金托 管人 按以 下方 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控 制措 施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 法规及 行业 标准的银 行间 市场交 易对 手的名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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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如果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与 不在 名单内 的银 行间市场 交易 对手进 行交 易,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交易 方式进 行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交 易对手 重新 确定交 易方式 , 经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3)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核心 交易 对手 为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国银 行、 中国 建 设银行 、 中国 农业银 行和 交通银 行 , 基 金管理 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 场 情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与核 心交 易对 手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其 后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偿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 的名单 , 审 核交 易对手 是否 在名 单内 列明 。 (5)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投 资银 行存款 的信 用风险主 要包 括存款 银行 的信用等 级、 存款银 行的 支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 核核 心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列 明。 (6)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按照 相关规 定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7)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遵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 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 布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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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消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 人应 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 指令 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 述资 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 书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 4)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关 书面信 息 , 包 括但 不限 于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文件 、 发行 证券 数量 、 发 行价 格、 锁定期 ,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 总成 本、 总 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已持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资 金划 付时 间等 。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 完整 , 并应至 少于 拟执 行投 资指 令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信 息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5)基金 托管人 应按照 《关 于基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通知 》 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法 律法规 进行监 督, 并审核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息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拒 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无法达 成一 致,应 及时 上报中国 证监 会请求 解决 。如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承担 连带 责任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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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3、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 作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合理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在限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据 交易 程序尚 未成 交的且基 金托 管人在 交易 前能够监 控的 投资指 令, 基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 应当视情况 暂缓 或拒 绝执行 ,并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对于必须 于估 值完成 后方 可获知的 监控 指标或 依据 交易程序 已经 成交的 投资 指令,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必 须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合 理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履行托管 职责 情况进 行核 查,核查 事项 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和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其他 账户 、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基金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 人擅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 对基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无故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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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 人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 国证 监会和 银行 业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理人 的核 查行为 ,包 括但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 料以供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账 户等 投资所 需其 他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 因基 金认 ( 申) 购、 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收 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予 以必要 的协 助配 合, 但对 此不承 担责任 。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内 销售 机构按 销售 与服务代 理协 议的约 定, 将认购资 金划 入基金 管理 人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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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管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募 集期 限届满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办理 退 款事宜 。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存 款。 该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管 专户 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办法 》 、 《现金 管理 暂行 条例》 、 《人 民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付 结算办 法 》 以 及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的 其 他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 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 管人的 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书 面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义申 请并 取得进 入全 国银行间 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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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账 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 券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回购 主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6、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管 协议 订立日 之后 ,本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 的有关 实物 证券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托管 人的 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或 票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原件 分别 应由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对于无法 取得 二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托管 人提 供加盖 授权 业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得转 移。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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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基金资产 净值 是指基 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 金负债 后的 价值。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计算日基 金 资产净值除以该 计算日基金 份额总份额后 的数值。基 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 小 数点 后第5 位 四舍 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 金财产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按照上述保留 位数的份额 净值对投资者 的申购或赎 回进行确认可 能引起基金 份额净值剧 烈波动 的 , 为 维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 管理 人与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增加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保 留位 数并 以此 进行 确认, 具体 保留 位数 以届 时公告 为准 。 基金管理 人应 每个工 作日 对基金资 产估 值。但 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的 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指 引》 及其 他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资产 净 值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方 认可 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 本 基金 的会计 责任 方是基 金管 理人 ,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 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布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 股票、 债券 、权证、 股指 期货和 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 资 产及负 债。 (2)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证 券交 易所 发行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或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可参考类 似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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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②交易所 发行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或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种 当 日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③交易所 发行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或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全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或估 值全 价 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或估 值全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④交易所 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 的 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①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的 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公 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同 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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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6) 股 指期 货合 约一 般以 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估 值。 7)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8) 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 的估 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估 值差 错处 理 因基金估 值错 误给投 资者 造成损失 的应 先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 ,基 金管理 人对 不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告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方 当事 人提供 的信 息错误, 另一 方当事 人在 采取了必 要合 理的措 施后 仍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以及 由 此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顺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 由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 一方负 责赔 偿。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 7) 项进 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证券 、期 货交易 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当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 与基 金托管 人的 计算结果 不一 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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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4、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照相 关各 方约定 的同 一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发 现相 关各方 的账 目存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必须 及时 查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复核 基金财务 报表 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每月 分别 独立编制 。月 度报表 的编 制,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每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管 理人 对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次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并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 理人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在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60 日内完 成半 年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90 日内完 成年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 内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在 复核过 程中 ,发现相 关各 方的报 表存 在不符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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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托管人在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 报告上加盖业 务印鉴或者 出具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 章的复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管 人在 对财务 会计 报告、半 年报 告或年 度报 告复核完 毕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具 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 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6、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期货 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出现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须分别妥 善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由基 金的基金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管方 式可以 采用 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的保 存期 限自 基金账 户销 户之 日起 不得 少于20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 括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其中每 年 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 个工作 日内 提 交;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基金合 同》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内 提交 。 基金托管 人以 电子版 形式 妥善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并 定期 刻成光 盘备 份,保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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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由于自 身原 因无法 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 当事 人同意 ,因 本协议而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关的 一切 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 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忠 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 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更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基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之 一的 ,本 托管协 议终 止: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 一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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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登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投资 记录 。 基 金 管理人 直销 柜台 应根 据在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柜台 进行 交易的 投资 人的 要求 提供 成交确 认单 。 基金销 售机 构应 根据 在其 销售网 点进 行交 易的 投资 人的要 求提 供成 交确 认单 。


(二) 资料 寄送 1、 基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月提 供电 子对账 单 , 纸 质对账 单对 有需求 的客 户进行 寄送2. 其他 相关 的 信息资 料。


(三) 多种 收费 方式 选择


基金管 理人 在合 适时 机将 为基金 投资 人提 供多 种收 费方式 购买 本基 金 , 满 足基 金投资 人 多样化 的投 资需 求, 具体 实施办 法见 有关 公告 。 (四)基金 电子 交易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将为 基金 投资 人提供 基金 电子 交易 服务 。 (五) 咨询 服务 1、 投 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 的交易 情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等 信息 , 可 拨打 基金管 理人 全国 统一 客服 电话 :400-888-5988 或021-38784566,该 电话为24小 时语 音服 务电 话,在 工作 时间 内可 转人 工服务 。 2、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www.ftfund.com 电子信 箱:service@ftfund.com (六) 投诉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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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本公司 及时 处理 投资 者的 投诉, 并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及时反 馈。 由于 呼叫 中心 将成为 投资 者投诉 的主 要诉 求对 象, 为了保 证能 及时 处理 投诉 事宜, 我们 设置 了完 善的 投诉处 理流程 , 这是一 个闭 环流 程, 任何 进入系 统内 的投 诉必 须在 规定的 时间 内回 复。 同时 我们将 销售 机构 也纳入 了这 一系 统, 保证 了我们 向投 资者 提供 统一 专业的 服务 。 (七)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在任何 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 的内容 , 请 通过 上述 客户 服务电 话与 基金管 理人 取得 联系 。请 确保投 资前 ,您/贵机构 已经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 说明 书。





泰信智选成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26 二十二、其他应披 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 方式 法定披露 日期 1 在蚂蚁基金开通转换 费率优惠并调整交易 限额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及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 : /www.ftfund.com ) 2017-7-18 2 17 年 2 季度报 告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及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 : /www.ftfund.com ) 2017-7-21 3 新增北京肯特瑞财富 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 投转换 费率 优惠 业务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及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 : /www.ftfund.com ) 2017-7-22 4 在大泰金石开通定投 及定投 费率 优惠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及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 : /www.ftfund.com ) 2017-7-26 5 华泰证券开通申购及 定投费 率优 惠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及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 : /www.ftfund.com ) 2017-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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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二十 三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6 在上海华夏财富开通 申购费 率优 惠业 务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及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 : /www.ftfund.com ) 2017-8-16 7 17 年半年 度报 告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及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 : /www.ftfund.com ) 2017-8-26 8 在中泰证券调整定投 下限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及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 : /www.ftfund.com ) 2017-9-4 9 新增天津万家财富为 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 及费率 优惠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及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 : /www.ftfund.com ) 2017-10-13 10 17 年 3 季度报 告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及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 : /www.ftfund.com ) 2017-10-26 11 增聘基 金经 理公 告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及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 : /www.ftfund.com ) 20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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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二十 四 、备查文件 投资者 如果 需要 了解 更详 细的信 息, 可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代 销机 构申请 查阅 以下文 件: 1、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泰信 智选 成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集的 文件 2、《泰信 智选 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泰信 智选 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4、关于申 请募 集泰 信智 选成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之法 律意 见书 5、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6、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7、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