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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用(161713)

招商信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 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基金管理 人: 招 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截止日:2017 年 12 月 25 日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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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2010 年5 月 14 日 《关 于核 准招 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 〔2010 〕 645 号文 ) 核准 公开 募集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010 年 6 月 25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 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 益作 出实 质 性判 断或 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当 投资 人 赎回 时, 所 得或 会高 于或 低于 投 资人 先前
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五年 之 内(含五年)为封 闭 期, 封闭 期 间投 资者 不 能申 购、 赎回 基金
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在封闭期届满前,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投 票决 定是 否 继续 封闭 五 年。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成功 召开 并通 过 决议 决定 继续 封闭 ,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则 本基 金继 续封 闭五 年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未 能成 功召 开或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上 本 基金 继续 封闭 的决 议 未获 得通
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则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 
投资 有风 险,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 其它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起, 每六 个 月更 新一 次, 并于 每 六个 月结 束之 日后
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25 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 2017 年9 月 30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8 年1 月19 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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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1 绪言 ........................................................................................................................... 4 
§ 2 释义 ........................................................................................................................... 5 
§ 3 基金管理人 ................................................................................................................. 9 
§ 4 基金托管人 ............................................................................................................... 20 
§ 5 相关服务机构 ........................................................................................................... 23 
§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 7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1 
§ 8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4 
§ 9 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 42 
§ 10 基金的投资 ............................................................................................................. 43 
§ 11 基金的业绩 ............................................................................................................. 53 
§ 12 基金的财产 ............................................................................................................. 54 
§ 13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 14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1 
§ 15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3 
§ 16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 65 
§ 17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8 
§ 18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 19 风险揭示与管理 ...................................................................................................... 74 
§ 20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7 
§ 21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 22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4 
§ 23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8 
§ 24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0 
§ 25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1 
§ 26 备查文件................................................................................................................ 112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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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准 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 责任 。本 基 金是 根据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 权任 何其 他 人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 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 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投 资 人自 依基 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 金合 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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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信用添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地方 性法 规、 地 方政 府规 章及 其他 对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有约 束 力的 规范 性文 件及 对 该等 法律
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 《基 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4、中 国: 指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就 本基 金合 同 而言 ,不 包括 香港 特 别行 政区 、澳 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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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机 构投 资 者: 指符 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注
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3、基 金销 售 业务 :指 基 金的 认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 册登 记 业务 :指 基 金登 记、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基金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 份额 注册 登 记、 基金 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清 算 和结 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 册登 记 机构 :指 办 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 构。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机构 为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会 员单 位 :指 经相 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认可 的交 易所
会员单位 
31、基 金账 户 :指 注册 登 记机 构为 基金 投资 者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 金交 易 账户 :指 销 售机 构为 基金 投资 者 开立 的、 记录 基金 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5、基 金募 集 期限 :指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 至发 售结 束之 日止 的 期间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6、封 闭期 : 指根 据本 合 同中 关于 基金 运作 方 式的 约定 ,对 本基 金 采取 封闭 式运 作的
期间,在该期间内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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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日:指公历日 
40、月:指公历月 
41、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2、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 含 T 日) ,n 指自然数 
43、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 回: 指 在基 金存 续 期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 件要 求卖 出基 金份
额的行为 
48、上 市交 易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通 过 场内 会员 单位 以集 中 竞价 的方 式买 卖基
金份额的行为 
49、场 外: 指 不通 过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系 统办 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等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和场所 
50、场 内: 指 通过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系 统 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等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和
场所 
51、日 常交 易 :场 外申 购 和赎 回等 场外 基金 交 易, 以及 场内 申购 和 赎回 及买 卖等 场内
基金交易 
52、证 券登 记 结算 系统 :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53、注 册登 记 系统 :指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基金 注册 登 记系 统, 又简 称为
TA 系统 
54、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本基 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 时的 公告 在本 基金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5、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 行存 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 金资 产 总值 :指 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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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基 金资 产 估值 :指 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2、指 定媒 体 :指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
体 
63、不 可抗 力 :指 本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 能避 免且 不能 克 服, 且在 本基 金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 本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 或部 分履
行 本 基金 合 同的 任何 事 件, 包括 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他 自 然灾 害、 战 争、 骚乱 、 火
灾、 政府 征用 、 没收 、法 律法 规变 化 、突 发停 电 或其 他突 发 事件 、证 券交 易所 非 正常 暂停
或停止交易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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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管理 人 
3.1 基金 管 理人 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浩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 )83199596 
传真:(0755 )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 设 立 , 是 中国 第 一 家 中外 合 资 基 金管 理 公 司 。 公司 由 招 商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资)、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 中远 财务 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 组建 。经 公 司股 东会 通 过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 公司
的注 册 资本 金 已 经由 人 民币 一亿 元(RMB100 ,000 ,000 元) 增加 为 人民 币二 亿一 千万 元
(RMB210 ,000 ,000 元)。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
让中 国电 力财 务 有限 公司 、中 国华 能 财务 有限 责 任公 司、 中 远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 及招 商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分 别持 有 的公 司 10%、10%、10%及 3.4% 的 股权 ; 公司 外 资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受让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的股权。
上述 股权 转让 完 成后 ,招 商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的 股东 及股 权 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持 有 公司 全部 股权 的 33.4%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74 号文批复
同意,荷兰投资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其持有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6%
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7% 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股权转
让完 成后 ,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 结构 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有 全部
股权的 5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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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总行设在深圳,业务以
中国市场为主。招商银行于 2002 年4 月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票代码: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是 百年 招商 局旗 下金 融 企业 ,经 过多 年创 业 发展 ,已 成为 拥有
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
600999 )。 
公 司 将 秉承 “诚 信 、理 性 、专 业、 协 作、 成 长” 的理 念 ,以 “ 为投 资者 创 造更 多 价
值” 为使 命, 力 争成 为中 国资 产管 理 行业 具有 “ 差异 化竞 争 优势 、一 流品 牌” 的 资产 管理
公司。 
3.2 主要 人 员情 况 
3.2.1 董 事会 成员 
李浩 先生 ,招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 常务 副行 长兼 财务 负 责人 。美 国南 加州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1997 年 5 月加入招商银行任总行行长助理,2000 年
4 月至2002 年3 月兼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2001 年12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07
年 3 月起兼任财务负责人,2007 年 6 月 起担任招商银行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招商
银行 常务 副行 长,2016 年 3 月起 兼任 深圳 市招 银 前海 金融 资产 交易 中 心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士,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券,
并于 2004 年1 月至 2004 年 12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
在加入招商证券前,邓女士曾任 Citigroup (花 旗集 团) 风险 管理 部高 级分 析师 。现 任招 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副 总裁 兼首 席风 险 官, 分管 风 险管 理、 公 司财 务、 结算 及培 训 工作 ;兼
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金旭女士,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 年7 月至2001 年1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 7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 年7 月至2006 年1 月在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 年1 月至2007 年5 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长。 
吴冠雄先生,硕士研究生,22 年法律从业经历。1994 年8 月至1997 年9 月在中国北方
工业公司任法律事务部职员。1997 年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 新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法律顾问。1999 年 2 月至今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工作,先后担任专职律师、事
务所权益合伙人、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事务所执行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成员。2009 年 9 月至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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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兼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6 年 4 月至今兼任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世纪医疗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2016 年11 月至今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
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莉 女士 ,高 级经 济师 。 毕业 于中 国人 民解 放 军外 国语 学院 ,历 任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昆
明军 区三 局战 士 、助 理研 究员 ;国 务 院科 技干 部 局二 处干 部 ;中 信公 司财 务部 国 际金 融处
干部、银行部资金处副处长;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行长助理、
副行 长等 职。 现 任中 国证 券 市场 研究 设 计中 心( 联办)常务 干事 兼基 金 部总 经理 ; 联办 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26 年会计从业经历。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2015 年 9 月退休前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务主管
合伙人。2016 年 8 月至今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9 月至今任汇丰
前海 证券 公司 独 立董 事, 同时 兼任 多 个香 港政 府 机构 辖下 委 员会 的委 员和 香港 会 计师 公会
纪律评判小组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孙谦先生,新加坡籍,经济学博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复旦大
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
士和 经济 学博 士 学位 。曾 任新 加坡 南 洋理 工大 学 商学 院副 教 授、 厦门 大学 任财 务 管理 与会
计研 究院 院长 及 特聘 教授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高 级 访问 金融 专 家。 现任 复旦 大学 管 理学 院特
聘教 授和 财务 金 融系 主任 。兼 任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中 国金 融 期货 交易 所和 上海 期 货交 易所
博士 后工 作站 导 师, 科技 部复 旦科 技 园中 小型 科 技企 业创 新 型融 资平 台项 目负 责 人。 现任
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 事会 成员 
赵斌 先生 ,毕 业于 深圳 大 学国 际金 融专 业、 格 林威 治大 学项 目管 理 专业 ,分 别获 经济
学学士学位、理学硕士学位。1992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历任招商银行证券部员工、福
田营业部主任、海口营业部经理助理、经理;1999 年1 月至2006 年1 月,历任招商证券经
纪业务部总经理助理、深圳龙岗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深圳南山南油大道营业
部经理;2006 年1 月至2009 年4 月,担任招商证券私人客户部总经理;2008 年4 月至2016
年1 月,担任招商证券零售经纪总部总经理,期间于2013 年4 月至2014 年1 月 兼任招商证
券渠道管理部总经理。赵斌先生亦于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5 月担任招商证券职工代表监
事。2016 年1 月起至今,赵斌先生担任招商证券合规总监。同时,赵斌先生于2008 年7 月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 
起担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于 2015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
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松先生,武汉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1997 年 2 月加入招商银行,1997 年 2
月至2006 年6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6 年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商银
行武汉分行副行长。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 。2010 年6 月至2012 年9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2 年 9 月至2014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14 年12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
金融总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
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士 ,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先
后担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 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
成 立 后先 后 担任 基金 核 算部 高级 经 理、 产品 研发 部 高级 经理 、 副总 监、 总 监、 产品 运 营
官,现任首席市场官兼市场推广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 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2005 年5 月至2006 年12 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
年12 月至2011 年 2 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 监;2011 年2 月至2014 年3 月
任倍 智人 才管 理 咨询 有限 公司 首席 运 营官 ;现 任 招商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 部总 监、
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研发一部总监、公司监事。 
3.2.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金旭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钟文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 年7 月至1997 年4 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 (集团) 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1 月至2001 年1 月任厦门海发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 年1 月至2004 年1 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
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3 
沙骎先生,副总经理,南京通信工程学院工学硕士。2000 年11 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 TMT 行业研究员、基金助理、交易主管;2008 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历任 交 易部 总监 、 研究 部总 监 ,投 资总 监 兼基 金 经理 ,量 化& 保 本投 资 事业 部总 经
理;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4 月至2004 年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
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 监、 总监 、督 察长 , 现任 公司 副 总经 理、 董 事会 秘书 ,兼 任招 商 财富 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 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 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
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 年10 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 任职 主管 ;2003 年2 月加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深圳 监管 局 ,历 任副 主任 科员 、 主任 科员 、 副处 长及 处长 ;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3.2.4 基 金经 理 
向霈 女 士, 工商 管理 硕 士。2006 年 加入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 后曾 任职 于市 场
部、股票投资部、交易部,2011 年起任固定收益投资部研究员,现任招商招钱宝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4 年3 月 25 日至 今) 、招 商招 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4 月 8 日至今)、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6 月 9 日至今)、招商招盈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 年 6 月 1 日至今)、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6 月 30 日至 今) 、招 商中 国信 用机 会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QDII) 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 年 9 月 2 日至今)、招商招轩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 年 10 月 26 日至今)、招商招泰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 年 12 月 23 日至今)、招商沪港深科技 创新主
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2017 年4 月 26 日至 今) 、招 商
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2017 年6 月 13 日至今) 及 招商招财通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 年 6 月 19 日至今)。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4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张国强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0 年 6 月 25 日至 2013 年 10
月 19 日;邓栋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3 年9 月 12 日至 2015 年7 月 23 日。 
3.2.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公 司 的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由 如下 成员 组 成: 总 经理 金旭 、 副总 经 理沙 骎、 副 总经 理 杨
渺 、 总经 理 助理 兼量 化 投资 部负 责 人吴 武泽 、总 经 理助 理兼 固 定收 益投 资 部负 责人 裴 晓
辉、交易部总监路明、国际业务部总监白海峰。 
3.2.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 关系 。 
3.3 基金 管 理人 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 基金 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 管 理人 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5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 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 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
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 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 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 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
动。 
上述禁止行为中的(1 )-(6)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
止性 规定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禁 止 性规 定, 本 基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可 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 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6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 内部 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 的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是一 个权 责分 明、 分 工明 确的 组织 结构 , 以实 现对 公司 从决
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
责决 定公 司各 项 重要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并检 查其 合 法性 、合 理 性和 有效 性, 负责 决 定公 司风
险管 理战 略和 政 策并 检查 其执 行情 况 ,审 查公 司 关联 交易 和 检查 公司 的内 部审 计 和业 务稽
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 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 情 况, 并 负责 组织 指 导公 司监 察 稽核 工作 。督 察 长发 现基 金 和公 司存 在 重大 风险 或 隐
患, 或发 生督 察 长依 法认 为需 要报 告 的其 他情 形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时, 应当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
员会 ,主 要负 责 对公 司经 营管 理中 的 重大 问题 和 重大 事项 进 行风 险评 估并 作出 决 策, 并针
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
权限 范围 内, 对 其负 责的 业务 进行 检 查监 督和 风 险控 制。 员 工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公 司规
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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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 《内部控制大纲》 和 《法规遵循政策 (风险管理制度) 》 ,它
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 司 基 本制 度包 括 投资 管 理制 度、 基 金会 计 核算 制度 、 信息 披 露制 度、 监 察稽 核 制
度、 公司 财务 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 度、 业绩 评 估考 核制 度 、人 力资 源管 理制 度 和危 机处
理制 度等 。部 门 管理 办法 在公 司基 本 制度 基础 上 ,对 各部 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 置、 岗位
责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 部 风 险控 制制 度 由一 系 列的 具体 制 度构 成 ,具 体包 括 内 部 控 制大 纲、 法 规遵 循 政
策 、 岗位 分 离制 度、 业 务隔 离制 度 、标 准化 作业 流 程制 度、 集 中交 易制 度 、权 限管 理 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 设立 相对 独立 的内 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和监 察 稽核 部门 。监 察稽 核 部门 的职 责是 依据
国家 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度 在所 赋 予的 权限 内 按照 所规 定的 程序 和 适当 的方
法对 监察 稽核 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 检 查和 评价 , 包括 调查 评 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 健 全性 、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 检查 公司 执行 国家 法 律法 规和 公 司规 章制 度 的情 况、 进行 日常 风 险控 制的
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 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 致力 于树 立内 控优 先 和风 险控 制的 理念 ,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 防范 意识 ,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风险 控 制的 文化 氛围 和环 境 ,使 全体 员 工及 时了 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 理层 的经
营思 想、 公司 的 规章 制度 并自 觉遵 循 ,使 风险 意 识贯 穿到 公 司各 个部 门、 各个 岗 位和 各个
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 司 对 组织 结构 、 业务 流 程、 经营 运 作活 动 进行 分析 , 发现 风 险, 并将 风 险进 行 分
类, 找出 风险 分 布点 ,并 对风 险进 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 出引 致 风险 产生 的原 因, 采 取定 性定
量 的 手段 分 析考 量风 险 的高 低和 危 害程 度。 落实 责 任人 ,并 不 断完 善相 关 的风 险防 范 措
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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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 门的 设置 体现 部门 之 间职 责有 分工 ,但 部 门之 间又 相互 合作 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金
投 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场 营销 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 确的 授权 分 工, 各部 门 的操 作相 互 独
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 岗位 目 标责 任制 为 基础 的第 一道 监控 防 线: 各部 门内 部工 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
责明 确, 并有 相 应的 岗位 说明 书和 岗 位责 任制 , 对不 相容 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设 置 ,使 不同
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各相 关部 门 、相 关岗 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和牵 制 的第 二道 监控 防线 : 公司 在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位 之间 建 立标 准化 的业 务操 作 流程 、重 要 业务 处理 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 度, 后续
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以督 察长 、 监察 稽核 部 门对 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 务 全面 实施 监督 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 设定 了一 系列 的操 作 控制 的制 度手 段, 如 标准 化业 务 流程 、业 务、 岗位 和空 间隔
离制 度、 授权 分 责制 度、 集中 交易 制 度、 保密 制 度、 信息 披 露制 度、 档案 资料 保 全制 度、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 确保 基金 资产 与公 司 自有 财产 完全 分开 , 分帐 管理 ,独 立核 算 ;公 司会 计核 算与
基金 会计 核算 在 业务 规范 、人 员岗 位 和办 公区 域 上进 行严 格 区分 。公 司对 所管 理 的不 同基
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 司 建 立了 内部 办 公自 动 化信 息系 统 与业 务 汇报 体系 , 通过 建 立有 效的 信 息交 流 渠
道, 保证 公司 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 以充 分了 解 与其 职责 相 关的 信息 ,保 证信 息 及时 送达
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 制定 管理 和业 务报 告 制度 ,包 括定 期报 告 制度 和不 定期 报告 制 度。 定期 报告 制度
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
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
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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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 长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人 员负 责日 常监 督工 作 ,促 使公 司员 工积 极 参与 和遵 循内 部控
制制 度, 保证 制 度有 效地 实施 。公 司 监事 会、 董 事会 风险 控 制委 员会 、督 察长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监察 稽 核部 门对 内部 控制 制 度持 续地 进 行检 验, 检 验其 是否 符合 规定 要 求并 加以
充实 和改 善, 及 时反 映政 策法 规、 市 场环 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 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 制度 的有
效性。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0 
§4 基金托管 人 
4.1 基金 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
立。 中国 农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 继 原中 国农 业 银行 全部 资 产、 负债 、业 务、 机 构网 点和
员工 。中 国农 业 银行 网点 遍布 中国 城 乡, 成为 国 内网 点最 多 、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 务领
域最 广, 服务 对 象最 多, 业务 功能 齐 全的 大型 国 有商 业银 行 之一 。在 海外 ,中 国 农业 银行
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
城乡 并举 、联 通 国际 、功 能齐 备的 大 型国 有商 业 银行 ,中 国 农业 银行 一贯 秉承 以 客户 为中
心的 经营 理念 , 坚持 审慎 稳健 经营 、 可持 续发 展 ,立 足县 域 和城 市两 大市 场, 实 施差 异化
竞争 策略 ,着 力 打造 “伴 你成 长” 服 务品 牌, 依 托覆 盖全 国 的分 支机 构、 庞大 的 电子 化网
络和 多元 化的 金 融产 品, 致力 为广 大 客户 提供 优 质的 金融 服 务, 与广 大客 户共 创 价值 、共
同成长。 
中国 农业 银行 是中 国第 一 批开 展托 管业 务的 国 内商 业银 行, 经验 丰 富, 服务 优质 ,业
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
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 自 2010 年起中国
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 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 认证 ,表 明了 独立 公正 第三 方对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服 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 管 理、 内部 控 制的 健全 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中 国农 业银
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1 
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 次荣 获 《首 席财 务官 》 杂志 颁发 的“ 最
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
至 2016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
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14 年更 名 为托 管业 务 部/养老 金 管理 中心 ,内 设综 合 管理 部、 业 务管 理部 、客 户一
部、 客户 二部 、 客户 三部 、客 户四 部 、风 险合 规 部、 产品 研 发与 信息 技术 部、 营 运一 部、
营运 二部 、市 场 营销 部、 内控 监管 部 、账 户管 理 部, 拥有 先 进的 安全 防范 设施 和 基金 托管
业务系统。 
4.2 主要 人 员情 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1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
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4.3 基金 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到2017 年9 月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 415 只。 
4.4 基金 托 管人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 遵 守国 家 有关 托管 业务 的 法律 法规 、 行业 监管 规章 和 行内 有关 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 系统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 系, 建立 了管 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可 以保 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 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 务人 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业 务 管理 实行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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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 的复 核、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 权 工作 实行 集 中控 制,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 存放 、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 格保 管, 制约 机制 严 格有 效; 业 务操 作区 专 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 音像
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
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5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
资比 例和 禁止 投 资品 种输 入监 控系 统 ,每 日登 录 监控 系统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并
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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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相关服务 机构 
5.1 基金 份 额销 售机 构 
5.1.1 直 销机 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 (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 (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 )83196437 
传真:(0755 )83199059 
联系人:陈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3 号楼 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莫然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0755 )83190452 
联系人:刘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021)38577379 
联系人:伊泽源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A3 单元3 楼招商基金客服中心直销柜台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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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 )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 )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5.1.2 场 内代 销机 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1.3 场 外代 销机 构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信息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 : (0755 )83198888 
传真 : (0755 )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 : (010 )85109219 联系人:张伟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 : (010 )68858117 联系人:王硕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 (0755 )82960223 传真 : (0755 )82960141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35 号国企大 厦 C 座 5 层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5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证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曹晔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18 层 联系人:李晓伟 电话:0755-23838076 传真:0755-25838701 网址:www.fcsc.cn 客服电话:4008881888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8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联系人:李天雨 电话:021-68757102/13681957646 传真:无 网址:www.qh168.com.cn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玲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6 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 海曙 路东 2 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韩松志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 (021 )38509777 联系人:李娟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 : (021 )58870011 传真 : (021 )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刘宁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7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 楼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婷婷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永健 网址: www.harvestwm.cn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文红 网址: www.yingmi.cn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戚晓强





网址:http://www.ncfjj.com/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8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金牛广 场 37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电话:400-999-8877 联系人:罗曦








网址:http://www.webank.com/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 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张旭





网址:www.fengfd.com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戴珉微





网址:www.zzwealth.cn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茅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话:01089189288 联系人:徐伯宇 网址: http://kenterui.jd.com/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9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 选择 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公告。 5.2 注册 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88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5.3 律师 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 号南银大厦 28 层 法定代表人:王磊 电话:(010)59241188 传真:(010)59241199 经办律师:王明涛、李勃 联系人:王明涛 5.4 会计 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吴凌志 联系人:陶坚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0 §6 基金的募 集与基金 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 、 《业 务规 则》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 年 5 月 14 日证 监许 可 〔2010 〕645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募集期 从 2010 年 6 月 1 日起到 6 月 21 日止 ,共 募 集 2,116,636,763.44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 为 1,661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6 月 25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200 人,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1 §7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易 7.1 基金 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如基金满足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7.2 上市 交 易的 时间 和地 点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 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 上市 后, 登记 在中 国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证 券登 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直 接在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 易; 登记 在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登记 系 统 中的 基 金份 额通 过 办理 跨系 统 转托 管业 务将 基 金份 额转 至 场内 系统 后 ,方 可上 市 交 易。 7.3 上市 交 易的 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7.4 上市 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2 7.5 上市 交 易的 行情 揭示 本基 金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交易 ,交 易行 情 通过 行情 发布 系统 揭 示。 行情 发布 系统 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7.6 上市 交 易的 停复 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7.7 暂停 上 市的 情形 和处 理方 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第 7.1 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暂停 上市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接 到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通 知 后, 应立 即在 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7.8 恢复 上 市的 公告 暂停 上市 情形 消除 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向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提出 恢复 上 市申 请, 经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核准 后 ,可 恢复 本基 金上 市 ,并 在至 少 一种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 恢复 上市 公告。 7.9 终止 上 市的 情形 和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终止 上市 情形 时 ,由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 其上 市交 易, 基金 管 理人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3 7.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规定 内容 进行 调 整的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相 应予 以修 改, 且此 修改 无须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4 §8 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五年 之 内(含五年)为封 闭 期, 封闭 期 间投 资者 不 能申 购、 赎回 基金 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在封闭期届满日前的 30 个工作日之前,基金管理人 将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投 票决 定是 否同 意本 基 金继 续封 闭 五年 。如 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未能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 定成 功召 开 ,或 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本 基金 继续 封闭 五年 的决 议 未获 得通 过, 经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则 本基 金 在上 个封 闭期 届满 后 的次 日起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投资者的申购赎回遵 循以下规则: 8.1 申购 、 赎回 的场 所 基金 投资 者可 以使 用基 金 账户 ,通 过直 销机 构 、场 外代 销机 构柜 台 系统 办理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基金 投 资者 也可 使用 深圳 证 券账 户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其 中, 直 销机 构为 招商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场 外代 销 机构 为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等招 商基 金 授权 的代 销机 构。 场 内代 销机 构 为具 有基 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的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投资 者应 当在 基金 管理 人 和场 内、 场外 代销 机 构办 理基 金申 购、 赎 回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基金 管理 人 和场 内、 场外 代销 机 构提 供的 其 他方 式办 理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 本基 金场 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酌 情 增加 或减 少符 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新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2、投资者应当通过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如传真、 电话或网上交易等形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 8.2 申购 、 赎回 的开 放日 期及 办理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赎回业务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 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公告。 基金 投资 者在 开放 日申 请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5 的要 求或 本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 申购 、赎 回 时除 外。 开 放日 的具 体时 间和 业 务办 理时 间将另行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若出 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 日及 开放 时 间进 行相 应 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在确 定申购开 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赎回开放日前依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回 。本 基金 开放 申购 、 赎回 后, 基金 投资 者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 回申 请 的 ,其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时间 所 在开 放日 的 价 格。 8.3 申购 、 赎回 的原 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 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的基金份额赎回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先确认的认购或申购的 基金份额先赎回;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基金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 购申请方为有效;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 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实质 利益 的前 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4 申购 、 赎回 的有 关限 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场外 申购 时, 原则 上,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网点 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 易平 台首 次申 购和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6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 规定 的前 提下 , 可根 据情 况 调高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 申购 的最 低 金额 ,具 体以 销售 机 构公 布的 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 巨额 赎回 等情 况发 生 而导 致延 期赎 回时 , 赎回 办理 和款 项支 付 的办 法将 参照 基金 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 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和 市 场情 况, 调整 申 购金 额、 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8.5 申购 、 赎回 的程 序 1、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 份额 余额 , 否则 所提 交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3、申购、赎回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日 (包 括该 日) 后到 销售 机构 网点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 销售 机构 申购 申请 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赎回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 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 申购 不成 功或 无 效,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代销 机 构将 基金 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7 8.6 申购 、 赎回 的费 用 1、申购费用 本 基 金 申购 采用 金 额申 购 方式 ,申 购 费率 如 下表 。投 资 者在 一 天之 内如 果 有多 笔 申 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申 购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 资产 ,用 于基 金的 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定为 0.1% 。 场外 赎回 费率 按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 递减 。从 场 内转 托管 至场 外的 基 金份 额, 从场 外赎 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日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连续持有时间(N ) 场外赎回费率 N <1 年* 0.1% 1 年 ≤N <2 年* 0.05% N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此类推)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不 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 或调 整收 费方 式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有 关规 定最 迟 应于 新的 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 前在 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 金 促销 计 划, 针对 基 金投 资者 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 展基 金促 销 活动 。在 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 要 求履 行必 要 手续 后, 对 基金 投资 者适 当调 整 基金 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并在不迟于促销活动开始日前公告。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8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 (如养老金客户等) 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 告。 8.7 申购 份 额、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除以 申请 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 有效 份 额单 位为 份 ,场 内申 购 份额 的计 算采 用截 尾 法保 留至 整数位,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回给投资者。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以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基金财产。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 值的 金额 ,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 扣除 赎回 费 用的 金额 ,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 舍五 入方 法,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基金财产。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8.8 申购 、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注 册登 记办 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9 8.9 暂停 或 拒绝 申购 、赎 回的 情形 和处 理方 式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 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4)条及第(6)条所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 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 资者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向中 国 证监 会报 告, 已接 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时 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 支付 , 可支 付部 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 部 分可 延期 支 付, 并以 后 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若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 以上 开放 日 发生 巨额 赎 回, 对已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延 期支 付 最长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 指定 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 基金 的赎 回,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在 至少 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赎回公告。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并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0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8.10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 可能 会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受 赎 回比 例不 低 于上 一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的前 提下 ,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 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 单 个账 户赎 回 申请 量占 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 ;基 金投 资者 未能 赎 回部 分, 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 动转 入下 一 个开 放日 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 获赎 回的 部 分申 请将 被 撤销 。延 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该开 放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如 基金 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1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 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 点刊 登公 告 ,并 在 公开 披露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 派出 机构 备 案, 并通 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 说明 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8.11 基金 的转 换 若本 基金 封闭 期到 期,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未 能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成 功召 开 ,或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上 本 基金 继续 封 闭的 决议 未获 得通 过 ,并 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则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以 及本 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 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规 及 本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 并及 时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8.12 基金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若本 基金 封闭 期到 期,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未 能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成 功召 开 ,或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上 本 基金 继续 封 闭的 决议 未获 得通 过 ,则 本基 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本 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 理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具 体 规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在 届 时发 布公 告或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投 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时 可 自行 约定 每 期扣 款金 额, 每期 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 基金 管 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中所 规 定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最 低申 购金额。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2 §9 基金运作 方式的变 更及相关 事项 9.1 基金 运 作方 式的 变更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五年 内 (含 五年 )为 封闭 期 ,在 此期 间投 资者 不 能申 购赎 回基 金份 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在封闭期届满日前的30 个工 作日 之前 ,基 金 管理 人将 以现 场或 通 讯方 式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投 票决 定 是否 同意 本基 金继 续封 闭 五年 。如 果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 第十 章的 相关 规定 成功 召 开并 决定 继续 封闭 ,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则 本基 金继 续封 闭, 即 在上 个封 闭期 届满 后的 次 日起 开始 下一 个五 年 封闭 期; 如 果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能依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第 十章 的相 关规 定成 功 召开 ,或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召 开后 本基 金 继续 封闭 的决 议未 获得 通 过,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则本 基 金在 上个 封 闭期 届满 后的 次日 起 转为 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9.2 转换 运 作方 式后 基金 份额 的交 易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 易。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上 市 交易 的相 关 事宜 并不 因基 金转 换 运作 方式 而发生调整。 9.3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投票 结果 决定 是否 同意 本基 金继 续封 闭五 年 在本基 金每个封闭期届满日前的 30 个工作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就该封闭期届满后本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定本 基金 是 否继 续封 闭五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要求参照本 《基金合同》 第十章的相 关规 定。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就本 基 金运 作方 式 作出 表决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有关 规定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告。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3 §10 基 金的投资 10.1 投资 目标 本基 金通 过投 资于 高信 用 等级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合 理安 排组 合期 限 结构 ,在 追求 长期 本金安全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 ,力争为投资者创造较高的当期收益。 10.2 投资 理念 把握 宏观 经济 和货 币政 策 的走 势, 以价 值分 析 为基 础, 宏观 与微 观 相结 合, 充分 挖掘 信用债市场投资机会,可以创造超额收益。 10.3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限于 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货 币市 场 工具 、权 证、 资产 支 持证 券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本 基 金重 点投 资于 固定 收 益类 证券 , 包括 国债 、 央行 票据 、公 司债 、 企业 债、 短期 融资 券、 政 府机 构债 、政 策性 金 融机 构金 融 债、 商业 银 行金 融债 、资 产支 持 证券 、次 级债、可转换债 券及 可分 离转 债、 回 购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 其他 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 金不 从二 级市 场买 入 股票 或权 证, 但可 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 购 或增 发新 股, 还可 持有 因可 转债 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因 所持 股票 进 行股 票配 售 及派 发所 形成 的股 票 、因 投资 可分离债券所形成的权证等资产。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本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 金对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的 投资 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其 中 对投 资级 别以 上的 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信用债券包括公司债 、企业债、短期融资券、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 次 级债 、可 转 换债 券、 可 分离 转债 ,以 及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 ,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 20%。 若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则 本基 金将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0.4 业绩 比较 基准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4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 中债 综合 指数 由中 央国 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编 制并 发布 ,该 指 数样 本具 有广 泛的 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 、不同发 行主 体 (政 府、 企 业等 ) 和期 限 (长 期、 中期 、短 期等 ) ,是 中国 目前 最权 威, 应用 也最 广的 指数 。中 债综 合 指数 的构 成品 种 完全 覆盖 了本 基金 的 投资 范围 , 反映 债券 全 市场 的整 体价 格和 投 资回 报情 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 来市 场发 生变 化导 致 此业 绩比 较基 准不 再 适用 或有 更加 适合 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 据市 场发 展状 况及 本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和投 资 策略 ,调 整本 基金 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业 绩基 准 的变 更须 经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 并在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中 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5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 金属 于证 券市 场中 的 较低 风险 品种 ,预 期 收益 和预 期风 险高 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10.6 投资 策略 1、资产配置 本基 金对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的 投资 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其 中 投资 级别 以上 的信 用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对 股 票等 权益 类 证券 的投 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20%。 若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则 本基 金将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 (主要包括: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GDP 增长率、货币 供应量、就 业率水平、国际市场利率水平、汇率) ,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状况、证券市场走势、信用风险 情况 、风 险预 算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等 因 素的 综合 分 析, 在整 体 资产 之间 进行 动态 配 置, 确定 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 体资 产配 置策 略的 指 导下 ,根 据不 同类 属 资产 的收 益率 水平 、 利息 支付 方式 、利 息税 务处 理、 附 加选 择权 价值 、类 属 资产 收益 差 异、 市场 偏 好、 流动 性等 因素 以 及法 律法 规的规定决定不同类属资产的目标配置比例。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5 在明 细资 产配 置上 ,首 先 根据 明细 资产 的剩 余 期限 、资 产信 用等 级 、流 动 性 指标 决定 是否 纳入 组合 ; 其次 ,根 据个 别债 券 的收 益率 与 剩余 期限 的 配比 ,对 照基 金的 收 益要 求决 定是否纳入组合;最后,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 金在 债券 投资 中主 要 基于 对国 家财 政政 策 、货 币政 策的 深入 分 析以 及对 宏观 经济 的动 态跟 踪, 采 用久 期控 制下 的主 动 性投 资策 略 ,主 要包 括 :久 期控 制、 期限 结 构配 置、 信用 策略 、相 对 价值 判断 、期 权策 略 、动 态优 化 等管 理手 段 ,对 债券 市场 、债 券 收益 率曲 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宏观经济和市场因素分析,确定债券组合久期 宏观 经济 分析 和市 场因 素 分析 主要 是通 过债 券 投资 策略 表进 行。 债 券投 资策 略表 是结 合宏 观策 略表 与 市场 因素 的综 合评 分 表。 在具 体 投资 研究 工 作中 ,基 金管 理人 通 过对 主要 的经 济变 量( 如 宏观 经济 指标 、货 币 政策 、通 货 膨胀 、财 政 政策 及资 金和 证券 的 供求 等因 素) 的跟 踪预 测和 结构 分析 ,建 立宏 观策 略表 ,并 结合 债券 市场 收益 率曲 线及 其变 动、 货币 市场 利率 及央 行 公开 市场 操作 等市 场 因素 进行 评 分。 通过 对 上述 指标 上阶 段的 回 顾、 本阶 段的 分析 和下 阶 段的 预测 ,债 券投 资 策略 表以 定 量打 分的 形 式给 出了 下一 阶段 债 券市 场和 货币 市场 的利 率 走势 。基 金管 理人 最 终根 据债 券 投资 策略 表 综合 打分 结果 给出 的 下一 阶段 投资债券市场的发展趋势,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2)收益率曲线分析,确定债券组合期限结构配置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是 市场 对 当前 经济 状况 的判 断 及对 未来 经济 走势 预 期的 结果 。通 过收 益率 曲线 形态 分 析以 及收 益率 变动 预 期分 析, 形 成组 合的 期 限结 构策 略, 即明 确 组合 采用 子弹 、杠 铃还 是 阶梯 型策 略。 如预 测 收益 率曲 线 变陡 ,将 采 用子 弹策 略; 如预 测 收益 率曲 线变平,将采用杠铃策略。 (3)信用策略 信用 债收 益率 是在 基准 收 益率 基础 上加 上反 映 信用 风险 收益 的信 用 利差 。基 准收 益率 主要 受宏 观经 济 政策 环境 的影 响, 信 用利 差收 益 率主 要受 该 信用 债对 应信 用水 平 的市 场信 用利 差曲 线以 及 该信 用债 本身 的信 用 变化 的影 响 ,因 此我 们 分别 采用 基于 信用 利 差曲 线变 化的策略和基于信用债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 一是 分析 经济 周期 和相 关 市场 变化 对信 用利 差 曲线 的影 响, 若宏 观 经济 向好 ,企 业盈 利能 力增 强, 经 营现 金流 改善 ,则 信 用利 差可 能 收窄 ;二 是 分析 信用 债市 场容 量 、信 用债 券结 构、 流动 性 等变 化趋 势对 信用 利 差曲 线的 影 响, 比如 信 用债 发行 利率 提高 , 相对 于贷 款的 成本 优势 减 弱, 则企 业债 的发 行 可能 减少 ; 同时 政策 的 变化 影响 可投 资信 用 债券 的投 资主 体对 信 用债 的需 求 变化 ,这 些 因素 都影 响信 用 债的 供求 关 系。 本基 金 将综 合各 种 因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6 素, 分析 信用 利 差曲 线整 体及 分行 业 走势 ,确 定 信用 债券 总 的投 资比 例及 分行 业 的投 资比 例。 2)基于信用债本身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债券 发行 人自 身素 质的 变 化, 包括 公司 产权 状 况、 法人 治理 结构 、 管理 水平 、经 营状 况、 财务 质量 、 抗风 险能 力等 的变 化 将对 信用 级 别产 生影 响 。发 行人 信用 发生 变 化后 ,将 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 影响 信用 债信 用风 险的 因 素分 为行 业风 险、 公 司风 险、 现金 流风 险 、资 产负 债风 险和 其他 风险 等五 个 方面 。对 金 融机 构债 券发 行人 进 行资 信评 估 还应 结合 行业 特点 , 考虑 市场 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要素。 本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依靠 内 部评 级系 统分 析信 用 债的 相对 信用 水平 、 违约 风险 及理 论信 用利 差。 基金 管 理人 开发 的收 益率 基 差分 析模 型 能够 分析 任 意时 间段 不同 债券 的 历史 利差 情况 ,并 且能 够 统计 出历 史利 差的 均 值和 波动 度 ,发 掘相 对 价值 被低 估的 债券 , 以确 定债 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和个券配置。 (4)相对价值判断 根据 对同 类债 券的 相对 价 值判 断, 选择 合适 的 交易 时机 ,增 持相 对 低估 、价 格将 上升 的债 券, 减持 相 对高 估、 价格 将下 降 的债 券。 由 于利 差水 平 受 流动 性 和信 用水 平 的影 响, 因此 该策 略也 可 扩展 到新 老券 置换 、 流动 性和 信 用的 置换 , 即在 相同 收益 率下 买 入近 期发 行的 债券 或是 流 动性 更好 的债 券, 或 在相 同外 部 信用 级别 和 收益 率下 ,买 入内 部 信用 评级 更高的债券。 (5)优化配置,动态调整 主要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组 合测 试系 统进 行。 该 系统 主要 包括 组合 分 析模 型和 情景 分析 模型 两部 分。 组 合分 析模 型是 用来 实 时精 确监 测 债券 组合 状 况的 系统 ,情 景分 析 模型 是模 拟未来市场环境发生变化 (例如升息) 或买入卖出某债券时可能对组合产生的影响的系统。 通过组合测试,能够计算出不同情景下组合的回报,以确定回报最高的模拟组合。 我们 同时 运用 风险 管理 模 型对 固定 收益 组合 进 行事 前和 事后 风险 收 益测 算, 动态 调整 组合,实现组合的最佳风险收益匹配。 3、可转换公司债投资策略 对于 本基 金中 可转 债的 投 资,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 采用 可转 债相 对价 值 分析 策略 。由 于可 转债 兼具 债性 和 股性 ,其 投资 风险 和 收益 介于 股 票和 债券 之 间, 可转 债相 对价 值 分析 策略 通过 分析 不同 市 场环 境下 其股 性和 债 性的 相对 价 值, 把握 可 转债 的价 值走 向, 选 择相 应券 种, 从而 获取 较 高投 资收 益。 本产 品 用可 转债 的 底价 溢价 率 和可 转债 的到 期收 益 率来 衡量 可转债的债性特征,用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和可转债的 Delta 系数来衡量可转债的股性特 征。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7 此外 ,在 进行 可转 债筛 选 时, 本基 金还 对可 转 债自 身的 基本 面要 素 进行 综合 分析 ,这 些基 本面 要素 包 括股 性特 征、 债性 特 征、 摊薄 率 、流 动性 等 。本 基金 会充 分借 鉴 基金 管理 人股 票分 析团 队 的研 究成 果, 对可 转 债 的基 础股 票的 基本 面 进行 分析 ,形 成对 基 础股 票的 价值 评估 。将 可 转债 自身 的基 本面 评 分和 其基 础 股票 的基 本 面评 分结 合在 一起 , 最终 确定 投资的品种。 4、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 金可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 股申 购或 增发 新股 , 还可 持有 因可 转债 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因所持股票进行股票配售及派发所形成的股票、因投资可分离债券所形成的权证等资产。 在参 与股 票一 级市 场投 资 和新 股增 发的 过程 中 ,基 金管 理人 将全 面 深入 地把 握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运 用 基金 管理 人的 研究 平 台和 股票 估 值体 系, 深 入发 掘新 股内 在价 值 ,结 合市 场估 值水 平和 股 市投 资环 境, 积极 参 与新 股的 申 购、 询价 , 有效 识别 并防 范风 险 ,以 获取 较好收益。 在新 股研 究与 定价 上, 基 金管 理人 将充 分利 用 自身 的投 资平 台和 股 票估 值体 系, 通过 行业 研究 、个 股 基本 面研 究、 个股 估 值分 析及 投 资建 议四 个 步骤 ,积 极发 掘新 股 价值 ,为 是否参与新股申购提供决策建议。 在新 股申 购上 ,本 基金 将 充分 利用 新股 询价 制 度, 在深 入研 究的 基 础上 ,与 股票 发行 人及 承销 商进 行 充分 的交 流与 沟通 , 力争 确定 合 理的 股票 发 行价 格区 间, 并根 据 具体 品种 及发行价格参与新股申购。 在新 股变 现上 ,本 基金 对 新股 实行 择机 变现 策 略, 即根 据对 新股 流 通价 格的 分析 和预 测,结合股票市场发展态势,适时选 择新股变现时机,以获取较好的股票变现收益。 10.7 投资 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 (2)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基金投资的最高准则。 2、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固定收益部通过债券投资周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构建债券模拟组 合;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8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 资决 策过 程中 ,风 险 管理 部门 负责 对各 决 策环 节的 事前 及事 后 风险 、操 作风 险等 投资 风险 进行 监 控, 并在 整个 投资 流 程完 成后 , 对投 资风 险 及绩 效做 出评 估, 提 供给 投资 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10.8 投资 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上述禁止行为中的 (1)-(6 ) 项为 引用 当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有 关禁 止性 规定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禁 止 性规 定,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 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3) 进入 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 债券 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 额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不能在二级市场主动投资权证,但可以通过一级市场申购可分离债等方式 持 有 权证 , 本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超过 上 一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基 金持 有 的全 部权 证 的市 值不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9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 其规定;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8)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证券 投资 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 金只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 下降 、不 再 符合 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 金对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对投资级别以上的 信用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对 股 票等 权益 类证 券的 投 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的 20 %; 若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则 本基 金将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 ) 本基 金只 投资 于投 资级 别以 上的 信用 债券 ,基 金持 有信 用债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下降至投资级别以下,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六个 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在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前提 下,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非 本基 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限 制,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投 资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限制。 10.9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股 东权 利或 债 务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0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10.10 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10.11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招商 信用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人-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 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 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至 2017 年9 月 30 日, 来源 于 《招 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2017 年第3 季度报告》。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666,746,561.70 96.15 其中:债券


666,746,561.70 96.1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 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081,480.43 0.73 8 其他资产


21,600,998.73 3.12 9 合计





693,429,040.86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2.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境 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港 股 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1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5,263,211.40 7.1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441,653,350.30 89.4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89,830,000.00 38.43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66,746,561.70 134.99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01554078 15 苏海 MTN001 500,000 50,040,000.00 10.13 2 124024 12 青投资 470,290 47,029,000.00 9.52 3 122881 10 吴江债 599,900 42,364,938.00 8.58 4 1380341 13 柳州东城债 500,000 41,840,000.00 8.47 5 122830 11 沈国资 400,380 40,390,334.40 8.18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9.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 资政 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9.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2 9.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 资评 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 注 10.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 12 长兴债(证券代码 1280426 )外其他证券的发行 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该证券发行人于 2017 年6 月 14 日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固定 收益部监管关注、责令改正。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0.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326.0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1,593,173.21 5 应收申购款 499.4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600,998.73 10.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3 §11 基 金的业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 基 金一 定 盈利 ,也 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 现。 投资 有 风 险,投资者在 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0.06.25-2010.12.31 3.16% 0.33% -0.54% 0.08% 3.70% 0.25% 2011.01.01-2011.12.31 3.41% 0.27% 5.33% 0.08% -1.92% 0.19% 2012.01.01-2012.12.31 12.70% 0.18% 3.60% 0.06% 9.10% 0.12% 2013.01.01-2013.12.31 0.81% 0.18% -0.47% 0.09% 1.28% 0.09% 2014.01.01-2014.12.31 27.19% 0.38% 10.34% 0.11% 16.85% 0.27% 2015.01.01-2015.12.31 7.12% 0.38% 8.15% 0.08% -1.03% 0.30% 2016.01.01-2016.12.31 1.69% 0.09% 1.85% 0.09% -0.16% 0.00% 2017.01.01-2017.06.30 1.31% 0.08% -0.12% 0.08% 1.43% 0.00% 2017.01.01-2017.09.30 2.12% 0.07% 0.68% 0.06% 1.44% 0.01% 自基金成立起至 2017.09.30 71.46% 0.26% 32.17% 0.09% 39.29% 0.17% 注: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0 年 06 月 25 日。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4 §12 基 金的财产 12.1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 应收 申购 款以 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12.2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12.3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 用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2.4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 销机 构的 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 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 用或 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可以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 管费 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费用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以 其自 有财 产承 担法 律 责任 ,其 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得 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 相抵 消; 不同 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因 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6 §13 基 金资产的 估值 13.1 估值 目的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目 的是 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 相关 金融 资产 的公 允 价值 ,并 为基 金份 额提供计价依据。 13.2 估值 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相关 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 营业 日, 以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13.3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13.4 估值 程序 基金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 人同 基金 托管 人一 同 进行 。基 金管 理人 完 成估 值后 ,将 估值 结果 以双 方认 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时 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 复核 无 误后 ,以 双 方认 可的 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 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13.5 估值 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 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7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盘 价 中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 资产 支持 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 价值 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 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计 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 见, 按照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布。 13.6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 个交 易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8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 送给 基金 管 理人 ,由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 净值 予以 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当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纠 正,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 扩大 。当 错 误 达 到或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通 知 托管 人并 报 中国 证 监 会;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告托管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 误时 ,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处 理,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 失的 ,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 金管 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 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册 登 记人 、或 代理 销售 机构 、或 投资 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 致其 他 当事 人遭 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 当对 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 但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 因引 起的 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 资 者的 交 易资 料灭 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 成 其他 差错 ,因 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 当事 人承 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 错责 任方 承 担; 由于 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 已产 生的 差错 ,给 当事 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 责 任方 承担 ; 若差 错责 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 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 不返 还或 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享有 要求 交 付不 当得 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9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 额加 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如 果 因基 金托 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 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 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 合同 或其 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 行或 依据 法 院判 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 当事 人进 行 追索 ,并 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 金份 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 即予 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 一步 扩大 ;当 错误 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 误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处理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造成 损 失的 ,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先 行赔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 情 况界 定双 方 承担 的责 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 款进 行赔 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后 ,尚 不能 达 成一 致时 , 按基 金会 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0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 对计 算过 程 提出 疑义 或要 求基 金 管理 人书 面 说明 ,份 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应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 投资 者或 基 金支 付赔 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③ 如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虽然 多 次重 新计 算和 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 能 按时 公布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 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而 引起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基 金的 损 失, 由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 赔 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 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者监 管部 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如 果行 业有 通行 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13.7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 使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无法 准确 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3.8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虽 然已 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计 算 错误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1 §14 基 金的收益 分配 14.1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14.2 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资 产 负债 表中 基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14.3 收益 分配 原则 1、封闭期间,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开放期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 资人 可选 择获 取 现金 红利 或 将现 金红 利 按再 投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人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 红利 ;登 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基金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季度至少 1 次,每年至 多12 次,每次收益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可供分配利润的70 %。并且,封闭期间本基金每 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该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4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应 载 明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2 14.5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 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在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4.6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 获现 金 红利 不足 支付 前述 银 行转 账等 手 续费 用,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3 §15 基 金的费用 与税收 15.1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上市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 人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范围 内按 照公 允的 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5.2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4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15.1 中3 到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 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须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 依照 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15.3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管费率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 托管 费率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依 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制定媒体或报刊上公告。 15.4 基金 的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5 §16 基 金份额的 注册登记 、非交易 过户、转 托管、冻 结与解冻 16.1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 指 基 金 登记 、存 管 、清 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 基 金投 资 者基 金账 户 建立 和 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 册登 记、 基金 份额 销 售业 务的 确 认、 清算 和 结算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由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管 理人 委托 的其 他符 合 条件 的机 构负 责办 理。 基金 管理 人 委托 其他 机构 办理 本 基金 注册 登 记业 务的 , 应与 代理 机构 签订 委 托代 理协 议, 以明 确基 金 管理 人和 代理 机构 在 注册 登记 业 务中 的权 利 义务 ,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和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 金的 份额 采用 分系 统 登记 的原 则 。场 内认( 申)购或 上市 交易 买 入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中 登深 圳分 公 司证 券登 记 结算 系统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深圳 证 券账 户下 ; 场外 认(申)购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中登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下。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 要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6.2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6 指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 继承 、捐 赠、 司法 强 制执 行和 经注 册登 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它情 况而 产生 的非 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 受划 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 以持 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捐 赠给 福 利性 质的 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 法机 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或其 他 组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必 须提 供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 关资 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16.3 基金 的转 托管 本基 金的 份额 采用 分系 统 登记 的原 则。 场外 认 购或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持 有人 开放 式 基金 账户 下; 场内 认 购、 申购 或 上市 交易 买 入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 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 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16.4 基金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 国家 有关 机关 依法 要 求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 的 基金 账户 或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账 户或 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7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冻 结基 金份 额所 产 生的 权益 一 并冻 结,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或法 院判 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 金份 额处 于冻 结状 态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或 其他 相关 机构 应 拒绝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8 §17 基 金的会计 和审计 17.1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所在的 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 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 理人 就基 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 行核 对并 书面 确 认。 17.2 基金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 管理 人) 同意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依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公告。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9 §18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18.1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 18.2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 金 信息 ,并 保证 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 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的互 联网 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并 保 证基 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18.3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 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8.4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8.5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0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将 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 、申 购和 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 性、 风险 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 明 书并 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 更新 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媒 体和 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 具体 程序 ,说 明基 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 及基 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 项的 法律 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 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本基 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 定报 刊和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 工 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 上市 交易 前,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上市 交易 后, 基金 管 理人 将在 每个 交易 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公 告半 年 度和 年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 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 率, 并保 证 投资 人能 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 查阅 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 载在 指定 媒 体和 基金 管 理人 网站 上。 基金 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临时报告 本基 金 发生 重大 事 件, 有关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 本基 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2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7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 当立 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定 的事 项, 应 当依 法 报国 务院 证 券监 督 管理 机构 核 准或 者 备 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本 基金 管理 人 、本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 依 法履 行信 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8.6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 人负 责管 理信 息披 露事务。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3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 披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 期 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 关基 金信 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 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 法在 指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 公共 媒体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 共媒 体不 得 早于 指定 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 意 见书 的专 业机 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18.7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 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 住所 ,以 供公 众查 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4 §19 风 险揭示与 管理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 资单 一证 券 所带 来的 个别 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 银行 储蓄 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 收益 预期 的金 融工 具, 投 资人 购买 基金 ,既 可 能按 其持 有 份额 分享 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 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 在投 资运 作过 程中 可 能面 临各 种风 险, 既 包括 市场 风险 ,也 包 括基 金自 身的 管理 风险 、技 术风 险 和合 规风 险等 。巨 额 赎回 风险 是 开放 式基 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当 单个 交易 日基 金的 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 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的 百分 之 十时 ,投 资人 将可 能 无法 及时 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 分为 股票 基金 、混 合 基金 、债 券基 金、 货 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 型, 投资 人投 资不 同类 型的 基金 将 获得 不同 的收 益预 期 ,也 将承 担 不同 程度 的 风险 。一 般来 说, 基 金的 收益 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 人应 当认 真阅 读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了 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 限、 投资 经 验、 资产 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 投资 人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 金属 于债 券型 基金 , 在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属 于较 低风 险品 种, 其 预期 风险 与预 期收 益 高 于货 币 市场 基金 , 低于 混合 型 基金 和股 票型 基 金 。 本基 金 适合 具有 中 等风 险承 受 能 力、并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的投资者。 基金 管理 人建 议基 金投 资 者在 选择 本基 金之 前 ,通 过正 规的 途径 , 如: 招商 基金 客户 服务 热线 (4008879555 ) ,招 商基 金公 司网 站 (www.cmfchina.com ) 或者 通过 其他 代销 机构 , 对本 基金 进行 充 分、 详细 的了 解。 在 对自 己的 资 金状 况、 投 资期 限、 收益 预期 和 风险 承受 能力 做出 客观 合 理的 评估 后, 再做 出 是否 投资 的 决定 。投 资 者应 确保 在投 资本 基 金后 ,即 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 人应 当充 分了 解基 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零 存 整取 等储 蓄方 式的 区 别。 定期 定额 投资 是引 导投 资人 进 行长 期投 资、 平均 投 资成 本的 一 种简 单易 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 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 规避 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不 能保 证 投资 人获 得 收益 ,也 不是 替代 储 蓄的 等效 理财方式。 基金 管理 人提 请投 资人 特 别注 意, 因基 金份 额 拆分 、封 转开 、分 红 等行 为导 致基 金份 额 净 值变 化 ,不 会改 变 基金 的风 险 收益 特征 ,不 会 降低 基金 投 资风 险或 提 高基 金投 资 收 益。因基金份额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在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的 影响 下, 基金 投资 仍 有可 能出 现 亏损 或基 金 份额 净值 仍有 可能 低 于 初始面 值。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5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 不保 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基 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 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 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在 做出 投资 决 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19.1 证券 市场 风险 证券 市场 受各 种因 素的 影 响所 引起 的波 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 在风 险。 引起 市场 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 策、 国有 股减 持 与流 通政 策等 国家 经 济政 策的 变化 会对 证券 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股市 是国 民经 济的 晴雨 表 。因 此, 宏观 经济 运 行的 周期 性波 动将 会 通过 证券 市场 反映 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 的变 化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同时 也影 响到 证券 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 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的 经营 状 况受 多 种因 素影 响 ,如 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 况 、市 场前 景 、行 业 竞 争、 人员 素质 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 发 生变 化。 如 果本 基金 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盈 利 下降 ,其 股票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5、购买力风险 本基 金的 利润 将主 要采 取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 通货 膨胀 将使 现金 购 买力 下降 ,从 而影 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19.2 流动 性风 险 若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要求 。由 于我 国 证券 市场 波动 性大 , 在市 场下 跌 时经 常出 现 交易 量急 剧减 少的 情 况 ,如果 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9.3 管理 风险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6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 管理 人的 知识 、技 能 、经 验、 判断 等主 观 因素 会影 响其 对相 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19.4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1、本基金对投资级别以上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信用债 券包 括公 司债 、 企业 债、 短期 融资 券 、商 业银 行 金融 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 次级 债 、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转 债,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他 信用 类金 融 工具 ,这 些品 种发 生违 约 的可 能 性 高于 国债 。 若信 用债 券 发行 人出 现 违约 、不 能按 时或 全 额支 付本 金和利息,将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出现信用风险。 2、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之内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但可 在基 金上 市 交易 后通 过证 券交 易 所转 让基 金 份额 。在 本 基金 封闭 期间 ,若 出 现基 金折 价现象,本基金二级市场的转让价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净值。 19.5 其他 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 操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 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各 种交 易 行为 或者 后台 运作 中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 统 的故 障或 者差 错而 影响 交易 的正 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 者 的利 益受 到 影响 。这 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 金管 理公 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 法律 法规 方面 的原 因 ,某 些市 场行 为受 到 限制 或合 同不 能正 常 执行 ,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将 会 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 运行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 、代 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7 §20 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20.1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除外;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 现下 列情 况时 ,可 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 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 生效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8 20.2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0.3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 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清算 小 组可 以聘 用 必要 的工 作 人 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费 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9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 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大 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 算结 果经 会 计师 事务 所 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0 §21 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21.1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 金合 同》 获得 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 业务 的规 则 ,决 定基 金 的除 调高 托管 费和 管 理费 之外 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 财产 、其 他 基金 当事 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 督 管理 机构 ,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 基金 当事 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 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 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构; (12 ) 根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金 融资 、 融券; (13 )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1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 基 金财 产 和基 金管 理 人的 财产 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财 产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16 )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 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2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照 《基 金合 同》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 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的 行 为, 对基 金 财产 、其 他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 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 基金 托管 人 自有 财产 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 互独 立;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 户,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 间在 名册 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3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18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履 行其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 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直 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 其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完全 承 认和 接受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 同上 书面 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4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 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1.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一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共同 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5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 )封闭期内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的封闭期限; (13 ) 终止 基金 上市 ,但 因本 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 除 外 (14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 项。 2、以 下情 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 面提 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或在 规定 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 复, 基金 托 管人 仍认 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 由基 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 理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 书面 答复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6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而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 召集 的或 在 规定 时间 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的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向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基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人( 以下 简称 “召 集 人”)负责 选择 确定 开 会时 间、 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日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 权 委托 书的 内 容要 求(包 括但 不 限于 代理 人 身份 、代 理 权限 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所采 取 的具 体通 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 关及 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 应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 表 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会议的召开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7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 权代 表应 当 出席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 知等 相关 公告 中 指定 的其 他形 式在 表 决截 至日 以 前送 达至 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 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下同);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 权委 托等 文件 符合 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 满 足上 述 条件 的情 况下 , 则召 集人 可 另行 确定 并公 告 重新 开会 的 时间(至 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 人在 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和 统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表决 意见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表决 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 直接 出 具表 决意 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 4)直接 出具 表 决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表决 意 见的 代表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 会议 者出 具 的委 托人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 与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 符, 并且 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 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8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 发 出会 议通 知 前就 召开 事 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 可以 在会 议 通知 发出 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 时提 案 ,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 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 接关 系,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职 权范 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如果 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将 其提 案进 行分 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 序性 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作 出 决定 ,并 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提 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通 过, 就 同一 提案 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会 的方 式 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 持人 按 照规 定程 序 宣布 会 议议 事程 序 及注 意 事 项, 确定 和公 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 主持 人宣 读 提案 ,经 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经 合 法执 业的 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主 持。 在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含 50% )多数选举产生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9 一名 代表 作为 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 席或 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 席会议人员的 签名册。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按 照 前述 约定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 第 2 日 在公 证机 构 监督 下由 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 效表 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下 形成 决 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为 有效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 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 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 的表 决视 为 有效 出席 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法 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 的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 为弃 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 名基 金份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0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 名监 督员 共 同担 任监 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 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但 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代 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 后立 即要 求 重新 清点 ,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 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 一次 。重 新 清点 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 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 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授权代表(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 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不 派代 表监 督计 票 的, 不影 响 计 票效 力 及表 决结 果 。但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至 少 提前 两个 工 作日 通知 召 集 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定的 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 核准 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21.3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及基 金财 产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1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 终止 基金 上市 ,但 因本 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 除 外;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 现下 列情 况时 ,可 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 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 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 生效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2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 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清算 小 组可 以聘 用 必要 的工 作 人 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费 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 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大 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 算结 果经 会 计师 事务 所 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3 21.4 争议 的处 理 对于 因基 金合 同的 订立 、 内容 、履 行和 解释 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 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 协 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 能通 过协 商 、调 解解 决的 ,任 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 处理 期间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1.5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取 得基 金合 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资 者也 可按 工本 费 购买 基金 合 同复 制件 或 复印 件, 但内 容应 以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为准。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4 §22 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22.1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经营 范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 行、 代理 兑 付、 承销 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 事同 业 拆借 ;买 卖、 代理 买 卖外 汇; 结 汇、 售汇 ;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代理 资金 清算 ; 各类 汇兑 业务 ;代 理政 策 性银 行、 外国 政府 和 国际 金融 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 汇 款; 外汇 借 款; 发行 、 代理 发行 、买 卖或 代 理买 卖股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5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 价证 券; 外汇 票据 承 兑和 贴现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 币兑 换 ;外 汇担 保;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 务; 企 业、 个人 财 务顾 问服 务 ;证 券公 司客 户交 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金 托 管业 务; 产 业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 银行 业务 ;金 融 衍生 产品 交易 业务 ; 经国 务院 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2.2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 核查 A、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 投资 风格 或 证券 选择 标 准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按照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的 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 便基 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 系统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 证券 选择 标 准的 约定 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方向为: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限于 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货 币市 场 工具 、权 证、 资产 支 持证 券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本 基 金重 点投 资于 固定 收 益类 证券 , 包括 国债 、 央行 票据 、公 司债 、 企业 债、 短 期融 资券 、政 府机 构债 、政 策性 金 融机 构金 融 债、 商业 银 行金 融债 、资 产支 持 证券 、次 级债 、可 转换 债 券及 可分 离转 债、 回 购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 其他 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 金不 从二 级市 场买 入 股票 或权 证, 但可 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 购 或增 发新 股, 还可 持有 因可 转债 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因 所持 股票 进 行股 票配 售 及派 发所 形成 的股 票 、因 投资 可分离债券所形成的权证等资产。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本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 金对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的 投资 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其 中 对投 资级 别以 上的 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信用债券包括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 次 级债 、可 转 换债 券、 可 分离 转债 ,以 及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 ,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 20%。 若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则 本基 金将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6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 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 (3) 进入 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 债券 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 额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不能在二级市场主动投资权证但可以通过一级市场 申购可分离债等方式持 有权证,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 金持 有 的全 部权 证 的市 值不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 其规定;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8)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证券 投资 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 金只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 下降 、不 再 符合 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 金对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对投资级别以上的 信用 债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对 股 票等 权益 类 证券 的投 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20%; 若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则 本基 金将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 ) 本基 金只 投资 于投 资级 别以 上的 信用 债券 ,基 金持 有信 用债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下降至投资级别以下,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限制。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7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六个 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在符 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前提 下,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非 本基 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限 制,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投 资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 受上 述规定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 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 关系 的股 东、 与本 机 构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关 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 关 联方 交易 证 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 联交 易名 单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 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与关 联交 易名 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规 禁止 基金 从事 的关 联交 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提 醒并 协 助基 金管 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 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如 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 措 施后 仍无 法 阻止 关联 交 易发 生时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 成交 的关 联 交易 ,基 金 托管 人事 前无 法阻 止 该关 联交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8 易 的 发生 , 只能 进行 事 后结 算,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 由此 造成 的 损失 ,并 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 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 运作 之前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 各交 易对 手 所适 用的 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对 手名 单 进行 交易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进行 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 临时 调整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基 金托 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 确 认调 整的 名单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 本 次剔 除的 交 易对 手所 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对 交易 对手 的 资信 控制 ,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基 金 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成 交单 对合 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但不 承担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 合同 造成 的损 失。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 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 提醒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 》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 消息 或其 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 券、 已发 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券。 (3)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 控制 预案 等规 章制 度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根 据 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流 动性 的需 要合 理安 排流 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并 在风 险 控制 制度 中 明确 具体 比例 ,避 免 基金 出现 流 动 性风 险 。上 述规 章 制度 须经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批准 。上 述 规章 制度 经 董事 会通 过 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将上 述规 章制 度 以及 董事 会 批准 上述 规 章制 度的 决议 提交 给 基金 托管 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 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9 拟发 行数 量、 定价 依据 、 监管 机构 的批 准证 明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 与承 销商 签订 的销 售协 议复 印 件、 缴款 通知 书、 基 金拟 认购 的 数量 、价 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 、划 款金 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 烈变 化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的 具体 投资 行 为可 能对 基 金财 产造 成 较大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对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 措施 进行 补 充和 整改 , 并做 出书 面说 明。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经 事先 书 面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有权 拒绝 执 行 其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基金托管 人能 够正 常查 询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 产生 的受 限 证券 登记 存 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 的数 据或 者出 现 其他 影响 基金 托管 人 履行 托管 人 监督 职责 的 行为 ,导 致基 金托 管 人不 能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承 担 相应 法律 后 果, 包括 但 不限 于承 担基 金托 管 人可 能遭 受的 监管 部门 罚 款以 及基 金托 管人 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担 的 赔偿 。因 投资 流动 受 限证 券产 生 的 损失 , 除依 据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应当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担 的 之 外,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上 述 损失 。如 因 基金 管理 人未 遵守 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 方案 以及 投资 额度 和 比例 限制 要 求的 原因 导 致本 基金 出现 风险 损 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 带赔 偿责 任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赔 偿基 金托 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B、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信 用风 险主 要包 括存 款 银行 的信 用等 级、 存 款银 行的 支付 能力 等 涉 及到 存 款银 行选 择 方面 的风 险 。本 基金 核心 存 款银 行名 单 为中 国工 商 银行 、中 国 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 交通 银行 , 本基 金投 资 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 的银 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 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 的损 失时 , 先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之 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 赔偿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在 运作 过 程中 遵循 上 述监 督流 程, 则对 于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 偿责 任。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后, 可以 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C、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限 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 知后 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 义进 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 改正 。在 上 述规 定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 项未 能在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0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D、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 查。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的 书面 提 示,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 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 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2.3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 金账 户和 证 券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指 令办 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 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 对并 以书 面 形式 给基 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 内,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 于: 提 交 相关 资料 以 供基 金管 理 人核 查托 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 性, 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 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 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2.4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1 (2)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 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5)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 约定 保管 基金 财 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 财产 没有 到 达基 金账 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 基金 财产 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 委托 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 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 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 时在 规 定时 间内 ,聘 请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 资, 出具 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 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 基金 的 银行 预留 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 付赎 回 金额 、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 取申 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 任何 其他 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2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 自转 让基 金 的任 何证 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 工作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以 积极 协助 。结 算备 付 金的 收取 按 照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按有 关规 定 开设 、使 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 行、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在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开 立债 券托 管 与结 算账 户, 并代 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同 时代 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 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由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 保管 ,保 管凭 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 办 理。 属于 基 金托 管人 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 实物 证券 在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期间 的 损 坏、 灭失 ,由 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 托管 人承 担 。托 管人 对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3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 除协 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 持 有两 份以 上 的正 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22.5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净 值是 指 基金 资 产净 值除 以 基金 份 额总 数。 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 四位 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 管理 人每 工作 日对 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协议规定的净值披露日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①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 所上 市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C 交易 所上 市 未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债 券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4 D 交易 所上 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交 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②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 、转 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 首次 公开 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次 公开 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⑤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⑥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⑦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 事项 ,按 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计 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 见, 按照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布。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 方法 、程 序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 予以 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 步扩 大; 错误 偏差 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 公 司 应当 及时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错 误 偏差 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50%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公 告、 通报 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当发 生 净值 计算 错 误 时,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此 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基 金 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 金管 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5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 情 况界 定双 方 承担 的责 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 款进 行赔 偿: ①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双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 后 ,尚 不能 达 成一 致时 , 按基 金会 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已 由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公 告, 而且 基金 托管 人未 对计 算过 程 提出 疑义 或要 求基 金 管理 人书 面 说明 ,份 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应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 投资 者或 基 金支 付赔 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③ 如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 计算 和 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 能 按时 公布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基金托管 人在 采取 必要 的 措施 后仍 不能 发现 该 错误 ,进 而 导致 基金 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 起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 可 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 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基 金会 计 核算 并编 制基 金财 务 会计 报告 。基 金管 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 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法 查 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 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编 制 并对 外提 供真 实、 完 整的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 个月更 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6 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 后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2 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在 月度 报表 完 成当 日, 将报 表盖 章 后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 报告 完成 当 日, 将有 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 双 方认 可的 账 务处 理方 式 为准 ;若 双方 无法 达 成一 致,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核 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 告上 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 业务 专用 章 的复 核意 见 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 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 发布 公告 之 日之 前 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2.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须分 别妥 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 金 权益 登记 日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 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由 注 册登 记机 构 编制 , 由基 金管 理 人审 核 并提 交基 金 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 提供 任意 一 个交 易日 或 全部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 十个 工作 日 内提 交;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基 金 合同 终止 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用于 基 金托 管业 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 应遵 守保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7 密义 务。 若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 因无 法妥 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2.7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 协议 产生 或与 之相 关 的争 议, 双方 当事 人 应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 决, 协商 、调 解不 能 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 有权 将争 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 仲 裁地 点为 北 京 市 , 按照 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 处理 期间 ,双 方当 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8 §23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向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下 列 服务 。同 时,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投资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3.1 网上 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23.2 资料 的寄 送服 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 方式 对账 单。 客 户可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 户服 务热 线 或者 网站 进 行账 单服 务定 制或 更 改。 服务 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 的通 讯地 址及 联 系方 式, 并及 时进 行 更新 。本 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的 资料 邮寄 服务 原 则上 采用 邮 政 平信 邮 寄方 式, 并 不对 邮寄 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 诺和 保证 ; 也不 对因 邮 寄资 料出 现 遗 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 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 内容 ,也 无法 完 全保 证其 安全 性与 及 时性 。因 此 招商 基金 管 理公 司不 对电 子邮 件 或短 信息 电子 化账 单的 送 达做 出承 诺和 保证 , 也不 对因 互 联网 或通 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 完整 、泄 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随时到交易网点打印交易资料或 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手段查询交易信息。 5、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向场外基金持有人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 的账户信息资料。 23.3 信息 发送 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 通过 招商 基金 管理 公 司网 站、 客户 服务 热 线提 交信 息定 制申 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 E-MAIL 方式发送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基 金净 值、 投研 观点 、 公司 最新 公 告提 示等 , 基金 公司 还将 根据 业 务发 展的 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9 除了 发送 场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定制 的各 类信 息 外, 基金 公司 也会 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预留 手机 号 码及 EMAIL 地址 的场 外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发 送基 金 分红 、节 日问 候 、产 品推 广等 信 息。 如场 外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希望 接 收到 该类 信 息, 可以 通 过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 热线 取消 该项服务。 23.4


网络 在线 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3.5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 (法定节假日除外) ,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 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该 热 线享 受业 务 咨询 、信 息 查询 、投 诉建 议等 专 项服 务, 场外基金持有人更可通过热线进行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操作。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 (免长途费) 23.6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通 过 直销 和代 销机 构网 点 柜台 的意 见簿 、基 金 公司 网站 、客 户服 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 工作 日期 间受 理的 投 诉, 原则 上是 及时 回 复, 对于 不能 及时 回 复的 投诉 ,基 金公 司将 在承 诺的 时 限内 进行 处理 。对 于 非工 作日 提 出的 投诉 ,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 日进 行处 理。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0 §24 其 他应披露 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 年第二次分红公告 2017-06-27 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7-01 3 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长量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 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7-18 4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7-07-21 5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7 年第 2 号 2017-08-07 6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017-08-07 7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2017-08-29 8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7-08-29 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产品参加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9-19 10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 年第三次分红公告 2017-09-26 11 关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2017-10-20 12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7-10-26 1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经理向霈休假由他人代为履行职责 的公告 2017-10-26 14 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嘉实财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 业务的公告 2017-11-28 1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招商中证白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等指定开放式基金开展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1-29 1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 公告 2017-12-06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1 §25 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25.1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和注 册登 记人 的住 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25.2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 人可 在办 公时 间免 费 查阅 本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复印 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2 §26 备 查文件 投资 者如 果需 了解 更详 细 的信 息, 可向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 销售 代理 人申 请查 阅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信用债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5、《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协议》 6、《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9、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