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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发起式(003940)

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 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银 华 盛世 精 选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 中国 证券监 督 管理委员 会( 以下简 称 “中国证 监会 ” )于 2016 年 11 月 16 日证监许可【2016】273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日期为 2016 年12 月22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风险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基金 ” )是 一种长 期投资工 具,其 主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 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 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 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货币市场 基金等 不同类 型,投资 人投资 不同类 型的基金 将获得 不同的 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收益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 收益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 基金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发售,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基金 运作风险、 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 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 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 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可能 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 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12月22日, 有关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7 年9月30 日, 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7年第3季度的数据 (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 目


录 一 、绪 言 ....................................................................................................................... 4 二 、释 义 ....................................................................................................................... 5 三 、基 金管理 人 ......................................................................................................... 10 四 、基 金托管 人 ......................................................................................................... 24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8 六 、基 金的募 集 ......................................................................................................... 39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40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41 九 、基 金的投 资 ......................................................................................................... 52 十 、基 金的业 绩 ......................................................................................................... 62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 63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 64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9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71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和审计 ......................................................................................... 73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74 十 七、 风险揭 示 ......................................................................................................... 80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4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86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103 二 十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17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19 二 十四 、备查 文件 ................................................................................................... 121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 一 、绪 言 《银华盛 世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招募说明书”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 办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银华盛世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 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基金 合 同》 :指 《银华 盛世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银华盛 世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银华盛 世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银 华盛世 精选灵 活配置混 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 补充和有 权解释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 14、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或其他经国务 院授权的机构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包括其不时修订) 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 试点办 法》 ( 包括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运用 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机构 24、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n=1,2,3,4,5 ……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 务规则 》 :指 《 银华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 公司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 规则》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 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 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 总数所得价 值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发起式基金: 指符合 《运作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 基金管理 人员工 中依法 具有基金 经理资 格者, 包括但不 限于本 基金的 基金经理, 下同)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3、 发起资金: 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低于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 54、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5、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6、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7、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为基金合同的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 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 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 文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成立于2001 年5 月28日 ,是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证监 基金字[2001]7 号文) 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 民币,公 司的股 权结构 为西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出资 比例44.10% ) 、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26.10%)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18.90%)、 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0.90% ) 、 杭州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 (有 限合伙) ( 出资比例3.57%) 、 杭州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出资比例 3.20% ) 及杭州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出资比例3.22%) 。 公司的主 要业务是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 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 更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公司 董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会” 、 “风险控制委员会” 、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 “审计委 员会” 四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 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 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 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 会由4 位监事 组成,主 要负责 检查公 司的财务 以及对 公司董 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 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 投资管理 二部、 投资管 理三部、 量化投 资部、 境外投资 部、养 老金投 资部、FOF 投资管理 部、研 究部、 市场营销 部、机 构业务 部、养老 金业务 部、交 易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产品开发部、 运作保障部、 信息技术部、 互联网金融部、 战略发展 部、 投资银行部、 监察 稽核部、 人力资源部、 公司办公室、 行政财务 部、 内部 审 计部、 深圳管理部等25个职能部门, 并设有北京分公司、 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 司。 此外,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同时下 设“主动 型A股 投资决 策、固定 收益投 资决策 、量化和 境外投 资决策 、养老金投 资决策及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 五个专门委员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 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 生:董 事长, 经济学博 士。曾 任甘肃 省职工财 经学院 财会系 讲师, 甘肃省证券 公司发行部经理, 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 蓝星清洗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西南证券副总裁, 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 西 南证券董事、 总裁; 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 重 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现任公司董事长, 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 员会执行主任、 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中材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 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 : 董事, 经济学硕士。 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 理; 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 总裁, 兼任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并 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 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 : 董事, 中共党员, 研究生, 高级工程师 。 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 展部部长、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 主任、 长 春市副市长、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吉林省政府秘书长。 现任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2 吴坚 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 重 庆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处长, 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 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长, 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党委副书 记,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西 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重庆仲裁委仲裁员, 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 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 : 董事, 总经理, 经济学博士。 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 中央 党校研究生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 长江商学院EMBA。 先后就职于中国工 商银行总行、 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 参与 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 市场拓展部总监。 现 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银华财富资本 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长。此外 ,兼任 中国基 金业协会 理事、 香山论 坛发起理 事、秘 书长、 《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年鉴》 副主编、 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 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 北 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后, 教授, 博士生导师, 曾任中国社会 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 院长助理、 副院长。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委 书记、 所长,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 博 士生导师, 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授, 武汉大 学社会保障研究 中心兼职研究员,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 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 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士,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 授、 博士生导师、 国务 院 “政府特殊津贴” 获 得者, 全国先进会计 ( 教育) 工作 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 中国会计学会对 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 中国管理现代 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3 邢冬梅女士: 独立董事, 法律硕士, 律师。 曾 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 心(后更名为信利律师 事务所), 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任北京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金融部负责人, 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 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 独立董事, 会计学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 曾任职于财政部所 属中华财 务会计 咨询公 司,并历 任安达 信华强 会计师事 务所副 总经理 、合伙人,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主管合伙人, 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 还 曾担任中国证监会 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委员、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问, 北京注册 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 监事会主席, 研究生学历。2000 年至2004年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法律支持部经理 ,2004年10月起历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公司 首席律师 、 法律 合规部总经理 、 合规总监 、 副总裁。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合 规总监 、 首席风险官 ,兼任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公司 董事。 李军 先生: 监事, 管理学博士。 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 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 高级客户经理、 总经理助理、 业 务总监,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 此外, 还曾先后担任重庆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处(企业监管三处)副处长、 企业管理三处副 处长、 企业管理二处处长、 企业管理三处处长, 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 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龚飒女士 : 监事, 硕士学历。 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 人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 总经理,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 核经理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 : 监事, 大专学历。 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 , 北京赛特饭店 财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 行 政 财 务 部 总 监 助 理 。 周毅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学位 ,曾任 美国普 华永道金 融服务 部部门 经理、 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 曾任银华全球 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及银华抗通胀主 题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基金经 理和公 司总经 理助理职 务。现 任 公司 副总经理, 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 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 银华国际资本管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4 理有限公 司总经 理,并 同时兼任 银华深 证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银华中证 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 西南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 利 经 济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中国证监会。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晓星先生: 硕士学位。2006 年至2010 年期间任职于ABB 有限公司, 历任 运营发展部运营顾问,集团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等职务;2011 年 3 月加盟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自 2015 年 7 月 7 日起 担任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2 月 22 日起兼 任 本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17 年8 月11 日起兼任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7 年11 月3 日起兼任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倪明、董岚枫、肖侃宁、周可彦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 硕士学位,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曾任职于西南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2000 年10月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筹) ,先后 在研究策划 部、 基金经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 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投资经理及A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 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 份有限公 司,历 任研究 员、组合 经理等 职。2005 年9月 加盟银 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 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5 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转债指数 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泰积极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及投资 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王世伟先生, 硕士学位, 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 平安证券兴 华营业部总经理; 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 都邦保险股权投资部总经理; 金元 证券资本 市场部 总经理 。2013年1 月加盟 银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曾 担任银华财 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 司总经理。 倪明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 任债券信用分析师、 债券基金助理、 行业研究员、 股票基金助理等职, 并曾任大 成创新成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职务 。2011年4 月加盟 银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 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 金经 理。现任 银华核 心价值 优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银华领 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和银华稳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 博士学位; 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 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 行业研究员、 研究 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 生,硕 士研究 生,曾在 南方证 券武汉 总部任投 资理财 部投资 经理, 天同(万 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天同180 指 数基金、 天同保 本基金 及万家货币 基金基金经理,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 金, 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投资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 (分管投 资和研究工作) 。2016 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 周可彦先生, 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 申万巴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曾担任嘉实泰和价值封闭式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曾担任天弘精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6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2013 年8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及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 停 受 理 申 购 、 赎 回 和 转 换 申 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7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8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按照 招募说明 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9 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 管理人 不从事 违反《基 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 )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 )从 事证券 信用交 易(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5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 )违 反证券 交易业 务规则, 利用对 敲、倒 仓等行为 来操纵 和扰乱 市场价 格; (9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 )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 ) 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 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 他持有 5% 以上投 票权 的股东恶 意串通 ,致使 股东大会 表决结 果侵犯 社会公众股 东的合法利益; (12)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 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 )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 人、代 表人、受 雇人或 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操作或技术 风险、 合规性风险、 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本公 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具体 包括制 定风险 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 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 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 )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系统 与业务 流程中 存在什么 样的风 险,为 什么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 )分 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 制措施 ,分析 风险发生 的可能 性及其 引起的 后果。 (4 )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 的高低 ,既有 定性的度 量手段 ,也有 定量的 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 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 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平与 既定的 标准相 对比,对 于那些 级别较 低的风 险,则承 担它, 但需加 以监控。 而对较 为严重 的风险, 则实施 一定的 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的风 险管理 系统要 监视及评 价其管 理绩效 ,在必 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1 (7 )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险管 理的报 告系统 ,使公司 股东、 公司董 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 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 性原则 。公司 设立独立 的督察 长与监 察稽核部 门,并 使它们 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部门和 岗位的 设置权 责分明、 相互牵 制,并 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 性原则 。公司 的内部风 险控制 工作必 须从实际 出发, 主要通 过对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 火墙原则。 公司的 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 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 性原则 。公司 内部风险 控制制 度的制 定,应具 有前瞻 性,并 且必须 随着公司 经营战 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 念等内 部环境的 变化和 国家法 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 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在特殊情况下, 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 在上 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就基金 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 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 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2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 岗位责 任制度 基础上, 设置科 学、合 理、标准 化的业 务操作 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人 员进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 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 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 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 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 管理人 确知建 立、实施 和维持 内部控 制制度是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将 根据市场 环境的 变化及 基金管理 人的发 展不断 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3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4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注册日期:1997 年04 月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拾捌亿玖仟玖佰柒拾玖万肆仟零捌拾壹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贺碧波 电话:0574-89103198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6 月底, 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63 人, 平均年龄 29 岁, 100 %以上 员工拥 有大 学本科以 上学历 ,高管 人员均拥 有研究 生以上 学历或高级 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宁波银行自 2012 年获得证券投 资基金资 产托管的资格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 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 管银行中丰富和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QDII资 产、股权 投资基 金、证 券公司集 合资产 管理计 划、证券 公司定 向资产 管理计划、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 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7 年6 月底, 宁波银行共托管44 只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托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5 管规模704 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基金 实际投 资是否符 合基金 合同关 于证券选 择标准 的约定 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 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 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证自 觉合规依 法经营 ,形成 一个运作 规范化 、管理 科学化、 监控制 度 化的 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宁波银行总行审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审计内控部门构成。 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 专门审 计内控 部门,配 备专职 稽核监 察人员, 在总经 理的直 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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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 说明书 26 (1 )合 法性原 则:必 须符合国 家及监 管部门 的法律法 规和各 项制度 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 整性原 则:一 切业务、 管理活 动的发 生都必须 有相应 的规范 程序和 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 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到基金 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能 准确及 时地记 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 慎性原 则:必 须实现防 范风险 、审慎 经营,保 证基金 财产的 安全与 完整。


(5 )有 效性原 则:必 须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 及宁波银 行经营 管理的 发展变 化进行适时修订; 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 不得有任何空间、 时限及人员 的例外。


(6 )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门履 行基金 托管人 职责的管 理部门 ;直接 的操 作 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开; 基 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审计 内控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 “基金投资监督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 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 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基金监 督子系 统,对 各基金投 资运作 比例控 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的划款指 令后, 对涉及 各基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7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督情 况,定 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作监 督报告 ,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 )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段发 现基金 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 书面要 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8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 宝”手机 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 其他销售机构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客服电 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4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9 (5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路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 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6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客服电 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7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庆萍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 ) 河北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石家庄 市平 安北 大街28号 法定代 表人 乔志强 客服电 话 400-612-9999 网址 www.hebbank.com (9 )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15 号桐 城中央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0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兰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 路638 号财富 大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 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1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街5号 东 吴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客服电 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1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连志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0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13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14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 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东 江三 路广 播电 视新 闻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客服电 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1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16-26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客服电 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16 )国都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17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115 号投行 大厦20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 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1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五 星路20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 话 95345 网址 www.stocke.com.cn (19 )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66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1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20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A层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2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路222 号 青岛国 际金 融广 场1 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 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22)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8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坚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23)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客服电 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24)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 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25)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尤习贵 客服电 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26)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服电 话 95525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27) 6、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高 新区 天府 二街198 号 华西 证券 大厦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2 法定代 表人 杨炯洋


客服电 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28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梨 园路 物资 控股置 地大 厦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2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16 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 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3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德 胜门 外华 严北里2号 民建 大厦6 层 联系人 朱亚菲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3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9 楼(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3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 西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3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宛 平南 路88 号金座 东方 财富 大厦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34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杨浦 区昆 明路508 号 北美广 场B 座12F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 话 400 -821 -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35 )众升财富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3 联系人 李艳 客服电 话 400-876-9988 网址 www.wy-fund.com (36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路88号SOHO 现 代城C 座1809 联系人 刘梦轩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3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9 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 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3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街22号 泛利 大厦10 层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39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南 礼士 路 66 号建威 大 厦 1208 室 联系人 王天 客服电 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40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车 公庄 大 街9 号五 栋大 楼 C 座 702 室 联系人 苏昊 客服电 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41 )北京钱景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海 淀南 路 13 号楼 6 层 616 室 联系人 博乐 客服电 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42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91 号 金地中 心 A 座 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4 (43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20 号 乐成 中心A 座 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 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44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麦 子店 西 路3 号新 恒基 国际 大厦15 层 联系人 孟夏 客服电 话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net (45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白 纸坊 东 街2 号经 济日 报社A 座 综合 楼712 号 联系人 齐廷君 客服电 话 010-66154828-801 网址 www.5irich.com (46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217 号 陆家 嘴金 融服 务广 场16 楼 联系人 刘艳妮 客服电 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47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长宁 区金 钟 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6 楼 联系人 凌秋艳 客服电 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48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石景 山区 古城 西 路113 号 景山 财富 中心 金融 商业 楼 341 室 联系人 季长军 客服电 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49 )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18 号恒 基中 心办 公楼 一 座2202 室 联系人 魏尧 客服电 话 400-066-9355 网址 www.kstreasure.com


(50 )北京虹点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5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 盈科 中 心B 座 裙楼二 层 联系人 牛亚楠 客服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51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52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2 号 奥体 中心 (西 便门) 文体 创业 中心 联系人 朱海涛 客服电 话 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53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 道 东 1 号保利国际广 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 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54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 路1 号凯石大厦 4 楼 联系人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55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大 街11 号 1108 联系人 丁向坤 客服电 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56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 济 开发区科创十一 街18 号院A 座4 层A428 室 联系人 万容 客服电话 4000988511 网址 keterui.jd.com (5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A1003 室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6 联系人 李鑫 客服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58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联系人 张静怡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59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霄 云 路 26 号 鹏润大 厦 B 座 19 层 联系人 丁东华 客服电 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60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紫 月 路 18 号 院朝来 高科 技产 业 园 18 号楼 联系人 张旭 客服电 话 4008105919 网址 http://www.fengfd.com/service.html (61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世 纪金融 广场 杨高 南路799 号3号楼9 楼 联系人 云澎 客服电 话 95156 转6 或 400-66-95156 转6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62 )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 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4001 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 313 栋 E-403 联系人 华荣杰 客服电话 400-680-3928 网址 http://www.simuwang.com/ (63 )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望京 SOHOT3A 座 19 层 联系人 戚晓强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www.danjuanapp.com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7 (64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 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65)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联系人 陈孜明 客服电 话 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66) 南 京苏 宁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 大道1-5号 联系人 王旋 客服电 话 95177 网址 www.suning.com


(67) 上 海万 得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 号11 楼B 座 联系人 徐亚丹 客服电 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8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 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范佳斐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 公楼8 层10 室 法定代表人 崔劲 联系人 于亚楠 电话 010-85207381 传真 010-8518121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文启斯、杨丽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9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1 月 16 日证监许可 【2016】2738 号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1,804,110.23 份, 有效认购 户数为239 户。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若届时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 更改或补充时, 则本基金 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0 七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 年 12 月 22 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 于 2 亿元, 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若届时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 更改或补充时, 则本基金 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1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 “五、 相关服务机构” 或其他相关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 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基金销售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 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 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2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 额时, 基金管 理人遵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投 资人办理 申购、 赎回等 业务 时应 提交的 文件和 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递交赎 回申请, 赎回成 立;基 金份额登 记机构 确认赎 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 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 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时除 外。遇证 券/期 货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数 据传输 延迟、通讯 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3 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 收到申 购、赎 回申请, 申购与 赎回的 确认以登 记机构 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怠于 履行该项 查询等 各项义 务,致使 其相关 权益受 损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 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六)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限制 1.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 每个 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 元。直销机构的 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从其规定, 但不得低于 上述最低申购金额。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销 售机构办 理赎 回时, 每 笔赎回申 请的最 低份 额 为 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 办理某笔赎回业务时或办理某笔赎回业务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 交易账号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 3.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4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 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 养老基 金类型 ,基金管 理人将 发布临 时公告将 其纳入 养老金 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养老金客户适用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 率 M<50万元 0.45% 50万元 ≤M<100 万元 0.36% 100万 元≤M<200 万元 0.30% 200万 元≤M<500 万元 0.15% M≥500 万元 按笔固 定收 取,1000 元/ 笔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如下所示: 普通客户适用申购费 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 率 M<50万元 1.50% 50 万元 ≤M<100 万元 1.20% 100万 元≤M<200 万元 1.00% 200万 元≤M<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按笔固 定收 取,1000 元/ 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用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有期大于等于30 天少于90 天的投资人收取0.50% 的赎回费,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5 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 90 天少于 180 天的投 资人收取 0.50%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 等于 180 天少于 365 天 的投资人收取 0.50%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 入基金财产; 对持有期大于等于365 天少于730 天的投资人收取0.25% 的赎回费, 并将赎回费总额的2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有期大于等于 730 天的投资人不收取 赎回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的长短分为四档,具体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30 天 1.50% 30 天≤Y<365 天 0.50% 365 天≤Y <730 天 0.25% Y≥730 天 0% 3.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 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八)申购金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 购的有 效份额 为按实际 确认的 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的 费用后 ,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6 (2 )赎 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赎 回份额 乘以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 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2:某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 0.3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0/ (1+0.30% )=997,008.97 元 申购费用=1,000,000.00 -997,008.97=2,991.03 元 申购份额=997,008.97/1.0600=940,574.50 份 即:某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0.00 元 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600 元,则可得到940,574.50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3: 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 360 天, 其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 ×1.1480=1,148,00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 ×0.50%=574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5740.00=1,142,260.00 元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7 即: 某持有本基金 360 天的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为 1,142,26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申购、 赎回开放日(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 人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 内,对 上述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因特殊原因 (包括但 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出现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其他基 金销售 机构或登 记机构 的异常 情况导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8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 额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因特殊原因 (包括 但不限于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如暂停本基金份额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9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 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直 到全部 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 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业务公告。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时限要求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依法 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0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两 周,暂 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 登 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 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 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基 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 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 (权 益为现金红利部分,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 履行相关程 序后,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或者办理基金份 额质押等相关业务, 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提前公告。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2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 精选 符合中国经济发展方向上具备利润创造能力, 并且估值水平具备竞争力的优势上 市公司,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股 票 、创业板 股票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债 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 券、 央行票据、 中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可 转债、可 交换债 券以及 其他中国 证监会 允许投 资的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债券 回购、银 行存款 (包括 协议存款 、定期 存款及 其他银行 存款) 、现金 、权证、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其余 资产投资于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 款及其他 银行存 款) 、 现金、权 证、股 指期货 等金融工 具;本 基金持 有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 要采用 自上而 下分析的 方法进 行大类 资产配置 ,确定 股票、 债券、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3 现金的投资比例, 重点通过跟踪宏观经济数据、 政策环境的变化趋势, 来做前瞻 性的战略判断。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长期来看将以权益性资产为主要 配置,同时结合资金面情况、市场情绪面因素,进行短期的战术避险选择。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 “自下而上” 的方式挑选公司。 在 “自上而下” 选择的细分行 业中, 针对每一个公司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对公司进行研究, 从定性的角度分 析公司的管理 层经营能力、 治理结构、 经营机制 、 销售模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从定量的角度分析公司的成长性、 财务状况和估值水平等指标是否达到标准。 综 合来看, 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和优秀管理团队, 并且在财务质量和成长性方面 达到要求的公司进入本基金的基础股票组合。 (1 )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层能力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与目标公司管理层进行深入沟通, 综合考评公司的治理 结构、 管理层工作能力等, 甄选拥有优秀管理层的上市公司。 其中, 公司治理结 构评价包括股东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完整性以及独立运作; 管理层工作能力评 价包括考察开拓精神、 战略思维、 执行力、 投资项目选择成功率及以往的经营业 绩等。 (2 )财务质量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相关财务指标对上市公司的财务质量进行考察, 重点 关注上市公司的毛利率、 费用率、 净资产收益率、 应收账款、 商誉、 递延所得税 资产和经营性现金流等反应真实盈利情况的财务指标。 (3 )上市公司成长性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分析目标公司的盈利驱动来源, 评估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 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选择具备长期持续增长潜力 的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投 资 。 3、债券投资策略 在资本市场日益国际化的背景下, 通过研判债券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国际化 趋势和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收益率的变化趋势, 采取自上而下的策 略构造组合。 债券类品种的投资, 追求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健回报的 原则。 (1 )本 基金采 用目标 久期管理 法作为 本基金 债券类证 券投资 的核心 策略。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4 通过宏观经济分析平台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 作为组 合久期选择的主要 依据。 (2 )结 合收益 率曲线 变化的预 测,采 取期限 结构配置 策略, 通过分 析和情 景测试,确定长、中、短期债券的投资比例。 (3 )收 益率利 差策略 是债券资 产在类 属间的 主要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在充分 考虑不同 类型债 券流动 性、税收 以及信 用风险 等因素基 础上, 进行类 属的配置, 优化组合收益。 (4 )在 运用上 述策略 方法基础 上,通 过分析 个券的剩 余期限 与收益 率的配 比状况、 信用等级状况、 流动性指标等因素, 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个券作 为投资对象, 并形成组合。 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 针对市场定价错误 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 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5 )根 据基金 申购、 赎回等情 况,对 投资组 合进行流 动性管 理,确 保基金 资产的变现能力。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 提前偿还率、 违约率、 资产池结构以 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 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 研究标的 证券发行 条款, 预测提 前偿还率 变化对 标的证 券平均久 期及收 益率曲 线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 度的前提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 投资。 5、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的投资中主要遵循避险和有效管理两项策略和原则: (1) 避险。 主要用于市场风险大幅累积时的避险操作, 减小基金投资组合 因市场下跌而遭受的市场风险。 (2) 有效管理。 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 交易成本低等特点, 通过股指期 货对投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6、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的辅助性投资工具。 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 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根据权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5 证的高杠杆性、 有限损失性和灵活性等特点, 通过价值挖掘、 获 利保护、 成本保 护、 趋势投资、 限量投资、 优化组合等策略进行权证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 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谨 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50% 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其成份股是由中证 500 和沪深 300 成份股一起构成, 中证 800 指数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 整体状况。 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 因此, 中证 800 指数是衡量本基金 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中证综合 债券指 数是综 合反映银 行间和 交易所 市场国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其选样是在中证全债指数样本的基础上, 增加了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国债、 金融债和企业债。 该指数 的推出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 为债券投资者提供 更切合的市场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 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 或者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且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 0%-95%;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6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 )当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则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 金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价 值和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押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7 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本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中 国证监 会相关 规定, 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 及期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第 1-18 项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8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 载数据截至2017 年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9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197,446,114.31 89.34 其中: 股票


1,197,446,114.31 89.34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0,753,319.06 8.26 8 其他资 产


32,175,422.24 2.40 9 合计





1,340,374,855.61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市值 占总 资产 净值 比例 的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 尾差。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2.1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000,319,984.45 77.20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11,854,325.20 0.91 E 建筑业 6,470,604.00 0.5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7,593,216.95 2.1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64,955,252.00 5.0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62,180,155.01 4.8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24,062,355.82 1.86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0,220.88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0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97,446,114.31 92.41


2.2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 股通 股票 投资 。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858 五粮液 1,468,670 84,125,417.60 6.49 2 300274 阳光电 源 4,904,094 82,535,902.02 6.37 3 600519 贵州茅 台 152,217 78,793,607.88 6.08 4 600809 山西汾 酒 1,402,035 77,182,026.75 5.96 5 300214 日科化 学 6,110,031 43,503,420.72 3.36 6 000725 京东 方A 9,111,872 40,092,236.80 3.09 7 300013 新宁物 流 2,221,300 39,583,566.00 3.05 8 600196 复星医 药 1,151,570 39,372,178.30 3.04 9 002334 英威腾 4,213,047 38,212,336.29 2.95 10 002027 分众传 媒 4,006,335 37,650,466.75 2.91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1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期 不存 在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 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11.2 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之 外的 情 形。 11.3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43,749.8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6,524,409.7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1,579.97 5 应收申 购款 24,865,682.6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175,422.24


11.4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5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027 分众传 媒 25,325,800.00 1.95 大宗交 易买 入


11.6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比 例的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2 十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12.22 (基 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6.12.31 -0.23% 0.07% -0.06% 0.20% -0.17% -0.13% 2017.1.1 至 2017.6.30 26.42% 0.81% 3.53% 0.31% 22.89% 0.50% 2017.7.1 至 2017.9.30 12.62% 0.90% 3.04% 0.31% 9.58% 0.59% 2016 .12.22 (基 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7.9.30 42.04% 0.83% 6.62% 0.30% 35.42% 0.53%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3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其他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 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 金的基金 财产所 产生的 债权债务 不得相 互抵销 。非因基 金财产 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4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合约、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 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 按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估值全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 减 去债券 收盘价 或估值全 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5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 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本基 金持有 的回购 以成本列 示,按 合同利 率在回购 期间内 逐日计 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6、本基 金持有 的银行 存款和备 付金余 额以本 金列示, 按相应 利率逐 日计提 利息。 7、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8、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因此,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6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估值 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 每个 估值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 值及基 金份额净 值,并 按规定 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 拟公告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 其 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错 误,导致 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7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8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资 产净值计 价出现 重大错 误或者估 值出现 重大偏 离的, 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 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方 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及第三方估 值机构发 送的数 据错误 等,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9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红利再投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 用;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并于变更 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0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 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1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 师费、 审计费、 律师费 、 诉讼 费 和仲 裁费等法律费用 ;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 易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 证管 费、 过 户费、手续费、经纪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证券/ 期货账户相关费用及其 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 6、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7、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8、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2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 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支付日期顺延。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可协商 酌情调 整基金管 理费和 基金托 管费, 此项调整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3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和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 证券 期货业 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4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相关 法律法 规关于 信息披露 的披露 方式、 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5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 承诺持有的期限 等情况。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6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年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 、季度 报告中分 别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7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增加、变更、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8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10、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相关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9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 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所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0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影 响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 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 波动。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 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 变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 动,本基 金所投 资的 权 益类和/ 或固定 收益类 相关投资 工具的 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 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不仅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还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权益类 和/或固定收益类相关投资工具,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 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 在此情 形下, 基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固定收益证券上, 从而 影响投资组合的整体回报率。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 前景、 技术 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1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 的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9、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0、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 管理运 作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 知识、 经验、判 断、决 策、技 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本基金收 益水平。 此外, 基金管 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金回报带 来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流动性风险 (1 )在 某些情 况下如 果基金持 有的某 些投资 品种的流 动性不 佳、交 易量不 足, 将会导致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 例如该投资品种的买入成本提高, 或者 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从而对基金财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2 )本 基金的 运作方 式为契约 型开放 式,基 金规模将 随着基 金投资 者对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 若由于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 将会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 不利影响。 3、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 作失误 或违反 操 作规程 等导致 本基金 资产损失 ,例如 ,越权 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2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银行间债券市场、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三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可能终止, 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合同终止 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若届时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 更改或补充时, 则本基金 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2、混合型基金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 在 类别资产 配置中 可能会 由于市场 环境、 公司治 理、制度 建设等 因素的 不同影响, 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3、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 )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 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 标 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2 )系统性风险 组合现货的β可能不足或者过高, 组合风险敞口过大, 股指期货空头头寸不 能完全对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3 )保证金风险 产品的期货头寸, 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 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 可能遭遇 保证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 )合约展期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 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 如果合约的基差 朝 不利的方向变化 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四)其他风险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3 1、技术风险 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 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 系统无法按 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争、 代理机 构违约 、托管行 违约等 超出本 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受损; 3、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 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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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 说明书 84 十 八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后方 可执行 ,并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则以变 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5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 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6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 、 赎 回 和 转 换 申 请 ;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 择、更 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 纪商或 其他为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7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8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 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9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等 投 资所需 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0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1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投资人 自依据基 金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 本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2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不少于3 年;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法 律法规 要求调 整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3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约 定以及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 律法规 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 收取和 其他应由 基金承 担的费 用的收 取; (2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且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 或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不利影 响的前提 下,基 金推出 新业务 或服务; (6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不利影 响的前提 下,基 金管理 人、登 记 机构、 其他基 金销售 机构在法 律法规 规定的 范围内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约 定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 则和支付方式;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4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5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的有 关证明 文件、 受 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按 照本基 金合同 的相关规 定以召 集人通 知的非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6 现场方式 (包括邮寄、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式) 进行表决,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 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在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允许的情况下,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召集 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7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重大事 项,如基 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本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的除 外)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可 以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集 人发出 会议通知前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 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 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 (2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8 注意 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 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9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 效 后方 可执行 , 并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则以变 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1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 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2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其他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3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邮政编码:315100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日期:1997 年03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2 】143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拾捌亿捌仟叁百捌拾贰万零伍佰贰拾玖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 提供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4 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定 基金投 资风格 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仅根据法律法规或协议明确约定、 基金管理人书面提供的关联方 名单 (若有) 等内容进行投资监督, 对项目其它合规性问题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 任。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股票 、创业板 股票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债 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 券、 央行票据、 中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可 转债、可 交换债 券以及 其他中国 证监会 允许投 资的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债券 回购、银 行存款 (包括 协议存款 、定期 存款及 其他银行 存款) 、现金 、权证、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 为: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 产的比例 为0%—95% , 其余资 产投资于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 行存款 ) 、现 金、权证 、股指 期货等 金融工具 ;本基 金持有 全部权证的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5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6 (15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 )当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则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价 值和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95% ,其中 ,有 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流 通受限 证券, 其公允价 值不得 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 值的5%。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6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第1-18项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相应调 整投资比 例限制 规定, 不需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7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名单。 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 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8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 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 次剔除 的交易 对手所进 行但尚 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向基 金托管 人说明理 由,并 在与交 易对手发 生交易 前3个 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 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9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基金 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理。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 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且 基金 托管人已尽到监督职责的, 基金管 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有 关书面 资料,并 保证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 的有关 资料真 实、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人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 价值, 以 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0 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管理工 作方面 有关制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六)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 规、监 管部门的 规定, 制定《 投资中期 票据的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制度》 ) ,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 《制 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应 收资金 到账、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规 定,应及 时以电 话提醒 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的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1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2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 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必要的配 合和协助,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 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认 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 发起资金提供方 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验资 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3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的托管业务 专用章和 监管名章各一枚, 开立的托管专户应遵循乙方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规 定。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 清算工 作,基 金管理人 应予以 积极协 助。结算 备付金 、结算 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 资金结算 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4 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 银行间 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 原 件不 得转移 。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5 核,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应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15 年。 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 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 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 以外的 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6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7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 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 语音电 话、 手机网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 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 在每季度结束 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 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 提供,包括 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人请在知 晓基金账号后, 及时登录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为充 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 码应为6-18 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 信息, 请拨打 基金管理 人客户 服务中 心电话或 登录公 司网站 进行咨询、 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 及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 详情请查看公司网 站或相关公告。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8 (五)如 本招募 说明书 存在任何 您/贵 机构无 法理解的 内容, 请通过 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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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9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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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 说明书 120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招 募说明 书存放 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销售 机构的 住所 ,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www.yhfund.com.cn )查 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21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1. 中国证监会准予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件; 2.《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