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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1个月A(000485)

嘉实1个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嘉实1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嘉实1个月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经中国证监会2013 年12 月


13日证监许可[2013 ]1589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 年12 月24 日正式生效,自 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 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 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 工具 , 投资 者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分 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 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 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本基金为采用固定组合策略的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 预 期收益较为稳定的品种,其预期的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普通债券基金。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 者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证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或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 。 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12月24 日 (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 年9 月30 日 (未 经审 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3 九、基金的投资 ............................................................................................................. 40 十、基金的业绩 ............................................................................................................. 47 十一、基金的财产.......................................................................................................... 5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5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十七、风险揭示 ............................................................................................................. 6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9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1 二十四、备查文件.........................................................................................................10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一、绪言 《嘉实 1 个月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 嘉实 1 个月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 基金 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嘉实 1 个月 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 《基 金合 同》 、本基金合同:指《 嘉实 1 个月 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嘉实 1 个月 理财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 嘉实 1 个月 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嘉实 1 个月 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 , 以及 对前 述文 件的 不时 修订或更新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 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 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或投资者 :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2、 销售 机构 : 指 嘉实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3、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人基 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嘉实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 受嘉实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 超过 三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运作 期: 指由 基金 管理 人事 先确 定 的封闭运作期间, 为 一个月 , 本基 金在 运作 期内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不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业务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 则》 :指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 由基金管理人 制定并不时修 订,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 定每期 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 现的 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 成本 法: 指估 值对 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照 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 其买 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48、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金 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费 用, 该笔 费用 从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款 项 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 份额总数 52、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运 作期 年化 收益 率 和“运作期实际年化 收益率 ” 的过程 53、 指定 媒体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体 54、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 基金 份额 分类 : 本基金设 E 类和 A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合并 投资 运作 , 按照 不同 的费 率 标准 计提销售服务费, 单独公布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运作期实际年化 收益率 。E 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 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56、E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7、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 , 德意 志资 产管 理 (亚 洲) 有限 公司 30% , 立信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 成立 , 是中 国第 一批 基金 管理 公司 之一 , 是中 外合 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 公司注册地上海, 总部 设在北京 并设 深圳 、 成都 、 杭州 、 青岛 、 南京 、 福州 、 广州 分公 司。 公司 获得 首批 全国 社保 基金、企业年金投 资管理人 、QDII 资格 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 2018 年1 月 22 日, 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 1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140 只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具体 包括 嘉实元和、 嘉实成长收益 混合 、 嘉实 增长 混合 、 嘉实 稳健 混合 、 嘉实 债券 、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 嘉实优质企业 混合 、 嘉实 货币 、 嘉实 沪深 300ETF 联接 (LOF ) 、 嘉实超短债 债券 、嘉实主题 混合 、嘉实策略 混合、嘉实海外中国股票 混合 (QDII ) 、嘉 实研 究精选 混合 、 嘉实 多元 债券 、 嘉实 量化 阿尔 法 混合 、 嘉实 回报 混合 、 嘉实 基本 面 50 指数 (LOF)、 嘉实稳 固收 益债 券、 嘉实 价值 优势 混合 、 嘉实 H 股指 数 (QDII-LOF ) 、 嘉实 主题 新动 力 混合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领先成长 混合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 ) 、嘉 实信 用债 、嘉 实周 期优 选 混合 、嘉实安心货币、嘉实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中创 400ETF 、 嘉实 中创 400ETF 联接 、 嘉实 沪深 300ETF 、 嘉实 优化 红利 混合 、 嘉实 全球 房地 产(QDII ) 、嘉 实理 财宝 7 天债券、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 嘉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期 企业 债指 数 (LOF) 、 嘉实 中证 500ETF 、 嘉实 增强 信用 定期 债券 、 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 、 嘉 实中证中期国债 ETF 、 嘉实 中证 金边 中期 国债 ETF 联接 、 嘉实 丰益 纯债 定期 债券 、 嘉实 研究 阿尔法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 ) 、嘉 实丰 益策 略定 期债 券、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 、 嘉实 绝对 收益 策略 定期 混合 、 嘉实 宝 A/B、嘉 实活 期宝 货币 、 嘉实 1 个月 理财 债券 、 嘉实 活钱 包货 币、 嘉实 泰和 混合 、 嘉实 薪金 宝货 币、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 嘉实中证医药卫生 ETF 、 嘉实 中证 主要 消费 ETF 、 嘉实 中证 金 融地产 ETF 、嘉实 3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 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 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新消费 股票基金、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快线货币、 嘉实新机遇混合发起式、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嘉实新起点灵 活配 置混 合、 嘉实 腾讯 自选 股大 数据 股票 、 嘉实 环保 低碳 股票 、 嘉实 创新 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 嘉实智能汽车股票、 嘉实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稳祥纯债债 券、 嘉实 稳瑞 纯债 债券 、 嘉实 新常 态灵 活配 置混 合、 嘉实 新趋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 嘉实 新优 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 嘉实 新思 路灵 活配 置混 合、 嘉实 稳泰 债券 、 嘉实 沪 港深 精选 股票 、 嘉实 稳盛 债券 、 嘉实 稳鑫 纯债 债券 、 嘉实 安益 混合 、 嘉实 文体 娱乐 股票 、 嘉实 稳泽 纯债 债券 、 嘉实 惠 泽定增混合 、 嘉实成长增强混合 、 嘉实策略优选混合、 嘉实主题增 强混合、 嘉实优势成长混 合 、 嘉实研究增强混合 、 嘉实稳荣债券 、 嘉实农业产业股票 、 嘉实价值增强混 合、 嘉实 新添 瑞混 合、 嘉实 现金 宝货 币、 嘉实 增益 宝货 币、 嘉实 物流 产业 股票 、 嘉实 丰 安 6 个月定期债券、 嘉实新添程混合、 嘉实稳元纯债债券、 嘉实稳熙纯债债券、 嘉实新 能源新材料股票、 嘉实新 添华定期混合 、 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 、 嘉实定期宝 6 个月理财债券 、 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 、 嘉实现金添利货币 、嘉实原油 (QDII-LOF )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 、嘉实稳宏债券 、嘉 实中关村 A 股 ETF 、 嘉实 稳华 纯债 债券 、 嘉实6 个月理财债券 、 嘉实稳怡债券 、 嘉实 富时 中 国 A50ETF 联接 、 嘉实 富时 中国 A50ETF 、 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 、 嘉实稳愉债 券 、 嘉实创业板 ETF 、 嘉实新添泽定期混合 、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债券 、 嘉实稳悦纯债 债券 、 嘉实 致博 纯债 债券 、 嘉实 新添 丰定 期混 合 、 嘉实 新添 辉定 期 混合 、 嘉实领航资产配置 混合(FOF ) 、 嘉实 价值 精选 股票 、 嘉实 医药 健康 股票 。 其中嘉实增长 混合 、 嘉实 稳健 混合 和 嘉实债券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同时, 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 、 企业年金 、 特定 客户 资 产投资组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牛成 立先 生, 联席 董事 长, 经济 学硕 士, 中共 党员 。 曾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非银 行金 融机 构 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挂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下称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银监会新疆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银监会银行监管四部副 主任 ; 银监 会黑 龙江 监管 局党 委书 记、 局长 ; 银监 会融 资性 担保 业务 工作 部 (融 资性 担保 业务 监管 部际 联席 会议 办公 室) 主任 ;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委员 、 总裁 。 现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事 长, 兼任 中国 信托 业保 障基 金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赵学 军先 生, 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 代任 公司 总经 理, 经济 学博 士。 曾就 职于 天津 通信 广 播公司电视设计所、 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北京商品交易所、 天津纺织原材料交 易所 、 商鼎 期货 经纪 有限 公司 、 北京 证券 有限 公司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00 年 10 月 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朱蕾 女士 , 董事 , 硕士 研究 生, 中共 党员 。 曾任 保监 会财 会部 资金 运用 处主 任科 员; 国 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高级经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秘兼发展战略官; 现任中诚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兼任中诚国际资本有限公司总经理、 深圳 前海中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高峰 先生 , 董事 , 美国 籍, 美国 纽约 州立 大学 石溪 分校 博士 。 曾任 所罗 门兄 弟公 司利 息 衍生 品副 总裁 , 美国 友邦 金融 产品 集团 结构 产品 部副 总裁 。 自 1996 年加入德意志银行以来, 曾任 德意 志银 行 (纽 约、 香港 、 新加 坡) 董事 、 全球 市场 部中 国区 主管 、 上海 分行 行长 , 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 , 董事 , 英国 籍, 南安 普顿 大学 学士 学位 。 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询顾问,JP Morgan 固定 收益 亚太 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定收益亚太区 CFO 、COO ,德意志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资产 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 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 今, 任北 京德 恒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美国 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 融专 业博 士。 曾任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辽宁 分行 。 曾任 中国 银行 总行 国际 金融 研究 所助 理研 究员 , 美国 化学 银行 分析 师, 美国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 至今 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汤欣 先生 , 独立 董事 , 中共 党员 , 法学 博士 , 清华 大学 法学 院教 授、 清华 大学 商法 研究 中心 副主 任、 《清 华法 学》 副主 编, 汤姆 森路 透集 团 “中 国商 法” 丛书 编辑 咨询 委员 会成 员。 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 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现兼任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王瑞华先生 , 独立 董事 , 管理 学博 士, 会计 学教 授, 注册 会计 师, 中共 党员 。 曾任 中央 财经大学财务会计教研室主任、 研究生部副主任。2012 年 12 月起担任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 院长兼 MBA 教育中心主任。 张树 忠先 生, 监事 长, 经济 学博 士, 高级 经济 师, 中共 党员 。 曾任 华夏 证券 公司 投资 银 行部 总经 理、 研究 发展 部总 经理 ; 光大 证券 公司 总裁 助理 、 北方 总部 总经 理、 资产 管理 总监 ;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总经理;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首席投资执行官; 中诚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 兼任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穆群 先生 , 监事 , 经济 师, 硕士 研究 生。 曾任 西安 电子 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安 信息 产业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主管 。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 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 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 为国 浩律 师集 团 (北 京) 事务 所证 券部 律师 。2008 年 7 月至 今, 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 生,经济师。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3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 年 3 月至今任职于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 女士 , 督察 长, 中共党员 , 法学 硕士 。 曾就 职于 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 市陆 通 联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 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部总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邵健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士 研究 生。 历任 国泰 证券 行业 研究 员 , 国泰 君安 证券 行业 研究 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总经理助理。 李松 林先 生, 副总 经理 , 工商 管理 硕士 。 历任 国元证券深圳证券部 信息总监, 南方证券 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 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张文玥女士 , 硕士 ,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9 年 证券从业经历 。 曾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货币市场交易员及债券 投资经理。2014 年 4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015 年7 月 14 日至今任嘉实 快线货币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 28 日至今任嘉实宝 、 嘉实货币 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今任嘉实现金宝货币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23 日 至今任嘉实定期宝 6 个月理财债券基金经理 。2014 年 8 月 13 日至今担任嘉实理财 宝 7 天债 券 、 嘉实 3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安心货币 及本基金 基金经理 。 李金 灿先 生, 硕士 研究 生,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8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 任 FUTEX TRADING LTD 期货 交易 员、 北京 首创 期货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 员、 建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债券 交易 员。2012 年 8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债券交易 员,现任职于固定收益业务体 系短端 ALPHA 策略组。2015 年 6 月9 日至今任嘉实超短债债券和嘉实宝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 28 日至今任嘉实薪金宝货币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 5 日至今任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 经理,2016 年 7 月 23 日至今任嘉实安心货币和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7 日任嘉实增益宝货币基金经理, 2017 年 5 月 25 日任嘉实活期宝货币、嘉实 活钱包货 币、 嘉实 现金 宝货 币、 嘉实 定期 宝 6 个月理财债券及嘉实现金添利货币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 24 日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魏莉女士,2013 年12月14日至2017 年5月24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公司固定收益业务首 席投资官经雷先生、 固定收益体系资深基金经理王茜女士、 万晓西先生 、 胡永青先生、 以及 投资经理王怀震先生、嘉实国际 CIO Thomas Kwan 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 有效 经营 ,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管 理公 司内 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并结 合公 司具 体情 况, 公司 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 公司 章程 规定 的内 控 原则 的细 化 和展 开, 是 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 纲要 和总 揽。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投资 管理 、 信息 披露 、 信息 技术 管理 、 公司 财务 管理 、 基金 会计 、 人 力资 源管 理、 资料 档案 管理 、 业绩 评估 考核 、 监察 稽核 、 风险 控制 、 紧急 应变 等制 度。 部门 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 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 经理 助理 、 总监 及资 深基 金经 理组 成, 负责 指导 基金 资产 的运 作、 确定 基本 的投 资策 略和 投 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 长及相关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 和权 威性 ,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 监察 稽核 人员 , 明确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其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察 稽核 部具 体负 责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 法合 规性 及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 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 确立 “制 度上 控制 风险 、 技术 上量 化风 险” , 积极 吸收 或采 用先 进的 风险 控制 技术 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 分工 ,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 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理 高效 的运 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效 、 严谨 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 有效 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 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 东会 、 董事 会、 监事 会和 管理 层充 分了 解和 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建立 健全 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 资产 、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及 不同 基金 的资 产之 间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及时 、 准确 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 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 积极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 统, 各级 领 导、 部门 及员 工均 有明 确 的报告途径。 (10 )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标 准, 加强 基金 销售 管理 , 规范 基金 宣 传推 介, 不得 有不 正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 ) 制订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 变措 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 和程 序, 对发 生严 重影 响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 严重影响 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 ) 公司 建立 健全 内部 监控 制度 ,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 部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 细, 按照 查核 项目 和查 核程 序进 行部 门自 查、 监察 部核 查, 确保 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符合 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 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 岗位共同识别 风险 点, 界定 风险 责任 人, 设计 内部 风险 点自 我评 估表 , 对风 险点 进行 评估 和分 析, 并由 监 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 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 制制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 二 )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 银行 、 证券 、 基金 、 信托 从业 经验 ,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学习 或培 训经 历,60%以上的员工 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一 对多 、 一对 一) 、 社保 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外 三类 机构 、 券商 资 产管 理计 划、 信托 计划 、 企业 年金 、 银行 理财 产品 、 股权 基金 、 私募 基金 、 资金 托管 等门 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 务体 系 。 在国 内, 中国 银行 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 证券 投 资基 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银行 已托 管 650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 金 613 只, QDII 基金 37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 四 )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 、 内外 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会计 师事 务所 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 工作 。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 中国 银行 继续 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和“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报告 。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南大街 7 号北京万豪中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 佳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 )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 号华润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 2 幢 1001A 室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合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广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代 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话 95588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99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话 95566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话 95533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 168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卞晸煜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网址 www.cib.com.cn 客服电话 95561 (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117 网址 www.psbc.com 客服电话 95580 (8)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服电话 95594 (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22-27 层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话 (021)962999 (10 )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元亨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元亨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话 96198 (11 )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叶旻 电话 0532-68602127 传真 0532-68629939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话 96588( 青岛) 、 4006696588( 全国) (12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吴照群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13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江苏银行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话 95319 (14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话 961200( 深圳) (15 )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话 (0991)96518 (16 )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话 4008-311-777 (17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注册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www.jnbank.com.cn 客服电话 96005 (18 )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住所、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建鑫 电话 010-64816038 传真 010-84596546 网址 http://www.bsb.com.cn 客服电话 95352 (19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继康 联系人 戴一挥 电话 020-22389188 传真 020-22389031 网址 www.grcbank.com 客服电话 020-961111 (20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科华中路 88 号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 陈萍 联系人 杨琪 电话 028-85315412 传真 028-85190961 网址 http://www.cdrcb.com/ 客服电话 95392 (21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钟园路 7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北路 143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0512-96067 (22 )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国货西路 188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六一北路 15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运濂 联系人 吴白玫 电话 0591-87838759 传真 0591-87388016 网址 www.fjhx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939999 (23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王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312 (24 )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1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1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小军 联系人 游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电话 025-88866645 传真 025-88866724 网址 http://www.zjrcbank.com/ 客服电话 96008 (25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地址 上 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95021 (26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27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28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 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29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30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 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31 )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法定代表人 于龙 联系人 吴鹏 电话 010-56075718 传真 010-67767615 网址 www.zhixin-inv.com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32 )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 楼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 021-20219988-37492 传真 021-20219923 网址 http://8.gw.com.cn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33 )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34 )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35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36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37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766 传真 (010)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38 )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39 )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8 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62676405 传真 010-62676582 网址 http://www.xincai.com/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40 ) 凤凰金信( 银川)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com/ 客服电话 400-810-55919 (41 )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fund.jd.com 客服电话 400-088-8816 (42 )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二) 注册 登记机构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6521558 传真 (010)65185678 名称 上海市 源泰 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51150298-855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 范佳斐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 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 、 张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六、基金的募集 ( 一 )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募集 。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12 月 13 日证监许可[2013]1589 号文核 准。 ( 二 )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间 1、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3、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 三 ) 募集方式 及场 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 其他基金 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 (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公开 发售 。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全 额缴 款认 购的 方式 。 基金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内 可 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四 ) 募集期限 2013 年12 月20 日至2013 年12 月23 日止 ( 五 ) 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六 )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认 购价 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 元,认购价格为1.00 元。 (七) 募集 规模 上限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可视募 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 八 ) 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 九 )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的具体金额及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 十 )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认购份 额 保留至0.01 份基 金份 额,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舍去 ,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财产。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 例一 : 某投 资者 投资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 假设 这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4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4 )/1.00=100,004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 加上 募集 期间 利息 后一 共可 以得 到100,004 份基金 份额。 ( 十 一 ) 募集 期间 的 资金 与费 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2 月24 日起 正式 生效 , 自该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 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 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但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 业务 的营 业 场所 或按 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 式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其他销售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真 或网 上等 交易 方式 , 投资 人可 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 金以 定期 开放 的方 式 运作 ,本 基金 的运 作 期为 基金 管理 人事 先 确定 的封 闭运 作期 间, 为一个月 , 在运作期内不开放本基金的 日常申购 、 赎回 、 转换 业务 。 每个 运作 期结 束后 或下一个运作期开始前, 本基金将进入一个开放期, 开放期不超过 5 个工 作日 , 开放 期内 开 放申 购、 赎回 、 基金 转换 。 若由 于不 可 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以2017 年6月21 日至2017 年7月20日为第四个运作期,以2017 年9 月13 日至2017 年 10 月12日为第五个运作期 , 以2017 年12月14 日至2018 年1月15日 为第六个运作期 。。本基金 在第四期 、第五期、第六期 开放期内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柜台和直销网上交易办理E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 本基金在第四期 、第五期 、第六期 开放期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第 六 期运作期 为2017 年12月14日至2018 年1月15日 。 运作期到期后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 。 本期运作期期满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A 类和E 类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份额持有人的相应全部赎回款将从托管账户划出。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 换。 开放 期内 ,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 , 视为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申 请; 但是 , 在开 放期 内最 后一 个开 放日 ,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时 间之 后提 出申 购、 赎 回申 请的 , 视为 无效 申请 。 在销售机构支持预约功能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以办理集中申购预 约和赎回预约,详情 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 “确 定价 ” 原则 , 即申 购 、 赎回 价格 以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当期收益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时,当期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否则将自动在支付赎 回款时扣除所有负收益金额;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规定 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并由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并由注册登记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可用的 基金份额余额。 投资人赎回 交易确认 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赎回款项。 正常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T 日)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指 示基金托管人于 T +1 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划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指示 基金 托管 人提前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 并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划往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特殊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T 日)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 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 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且未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三部分第五条所述情况的前提下 , 本基 金 注 册登记机构 不晚于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 赎回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 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 (不含利息) 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上直 销 或代 销 机构 首次 申购 基金 份额 的单 笔最 低 限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 金额不设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 心柜台首次申购基金份 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 元,追加申购 单笔金额不设限制 。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本基金 单笔赎回 份额不设限制。本基金在投资者账户的保留余额不设限制 。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 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 例一:假定T日申购金额为10,000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 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其未 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 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 元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5,032.6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 益为 8.48 元,该投资者申请赎回 1,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 1,000 ×1.00 元 = 1,000.00 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 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 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 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 付收益。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 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 元 +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三 :假 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为 10,000,000.00 份 基金 份额 ,且 有 15,000.00 元的 未付 收益 。 投资 者申 请全 部赎 回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 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000.00 ×1.00 元 + 15,000.00 元 = 10,015,000.00 元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不 接受 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的, 本基金将公告 不接受申购的具体安排。 截至某个开放期最后一日日 终, 如果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加上 本基 金开 放期 申购 申请 金额 及转 换转 入金 额, 扣除 赎回 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出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1 亿元,则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出现前述暂停运作情况时, 投资人已缴纳 的申 购款 项, 将在 暂停 运作 的公 告日 后 7 个工作日 内从本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基金暂停运作 以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实 际情 况, 决定 下一 运作 期的 安排 ,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提前 公 告,进行下一开放期的申购 或其他交易安排。 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不含利息)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期 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因信用风险等引发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延期、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进行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下一运作期的开始日期相应顺延。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于重新开放日 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十 二) 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 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 基金的冻结 、 解冻 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其他申购赎回方 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 或开通其他 服务功能(如集中申购,或触发式自动申购赎回等) ,并提前公告。 (十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充分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事宜。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事宜无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决定 , 具体 上市 交易 安排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并履行相关程序, 届 时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的相关公告,并告知相关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九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力求本金安 全的基础上,追求稳定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工具, 具体包括现金, 协议存 款、 通知 存款 、 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额 存单 , 债券 回购 ,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企业债、 公司 债、 国债 、 央行 票据 、 金融 债、 地方 政府 债、 次级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期 票据 等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 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股票增发。 本基金 不投资可转换 债券,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债券。 本基金将采用买入并持有策略, 主要投资于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基金剩余运 作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 )投资策略 在运 作期 内, 本基 金将 在坚 持组 合久 期与 运作 期基 本匹 配的 原则 下, 采用 持有 到期 策略 构建 投资 组合 , 基本 保持 大类 品种 配置 的比 例恒 定。 如果 需要 , 在运 作期 之间 的短 暂开 放期 内,本基金将采用流动性管理与组合调整相结合的 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 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 债券回购和短期债券 (包括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即将到期的中期票据等) 等。 在运 作期 , 根据 市场 情况 和可 投资 品种 的容 量, 在严 谨深 入的 研究 分析 基础 上, 综合 考量 市场 资 金面 走向 、 信用 债券 的信 用评 级、 协议 存款 交易 对手 的信 用资 质以 及各 类资 产的 收益 率水 平 等,确定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比例,主要采取持有到期的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每个 运作 期初 , 本基 金首 先对 回购 利率 与短 债收 益率 、 存款 利率 进行 比较 , 并在 对运 作 期资金面进行判断的基础上, 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 以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 其次 对各类货币市场工具在运作期内的持有期收益进行比较, 确定优先配置的资产类别, 并结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市场容量,确定配置比例。 2、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运作 期初 , 本基 金在 向交 易对 手银 行进 行询 价的 基础 上, 选取 利率 报价 较高 的几 家银 行 进行存款投资,注重分散投资,降低交易对手风险。 3、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首先 , 基于 对运 作期 内资 金面 走势 的判 断, 确定 回购 期限 的选 择。 在组 合进 行杠 杆操 作 时, 若判 断资 金面 趋于 宽松 , 则在 运作 初期 进行 短期 限正 回购 操作 ; 反之 , 则进 行长 期 限正 回购 操作 , 锁定 融资 成本 。 若期 初资 产配 置有 逆回 购比 例, 则在 判断 资金 面趋 于宽 松的 情况 下, 优先 进行 长期 限逆 回购 配置 ; 反之 , 则进 行短 期限 逆回 购操 作。 其次 , 本基 金在 运作 期 内,根据资金头寸,安排相应期限的回购操作。 4、短期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在运 作期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剩 余期 限、 信用 评级 进行 筛选 , 形成 本 基金 的债 券库 ; 根据 各短期信用债的到期收益率、 剩余期限与运作期的匹配程度, 挑选适当的短期债券进行配置, 并持有到期。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中小企业私募债 收益率 由基准收益率 与 信用利差 叠加组成 , 信用风险表现在 信用利差 的 变化 上; 信用 利差主要受两方面影响, 一是 系统性信用风险, 即 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 场信用利差曲线 变化 ;二是 非系统性信用风险,即 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 针对市场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主要通过调整中小企业私募债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谋求避险增收。 针对非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通过“嘉实信用分析系统” ,分析发债主体 的信用水平及个债增信措施, 量化比较判断估值, 精选个债, 谋求 避险增收。 针对流动性风 险, 本基 金在 控制 信用 风险 的基 础上 , 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 主 要采 取 分散 投资 , 控制 个 债持 有比 例; 采取 买入 持有 到期 策略 ; 当预 期发 债企 业的 基本 面情 况出 现恶 化时 , 采取 “尽 早出售(first sale, best sale ) ”策 略, 控制 投资 风险 。 6、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 场运行状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基 金的总体投资策略 ,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2)相关研究部门或岗位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势等进行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部门提出的报告, 并依据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 进行投资组合的 构建和日常管理。 4)交易部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监察稽核部门负责监控基金的运作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和公司相关 管理制度的规定; 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 对市场预 期风险 进行 风险 测算 , 对基 金组 合的 风险 进行 评估 , 提交 风险 监控 报告 ;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根据市场 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 (四 )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存续期超过运作期剩余期限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1 级以下的短期融资券。 (5)信用等级在 BBB- 级以下 (不含 BBB-级) 的中期票据和企业债。 2、组合限制


本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在运 作期 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各类 金融 工具 的到 期日 不得 晚于 该运 作期 的最 后一 日; (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 (3)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6)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 利益 冲突 , 符合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基金的融资、融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 “报 告期 末” ) ,本 报告 所列 财务 数 据 未经审计。 1. 报 告 期 末基 金资 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80,800,717.95 40.70 其中 :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407,572,080.25 59.08 4 其他资产 1,521,771.32 0.22 5 合计 689,894,569.52 100.00


2. 报 告 期 债券 回购 融 资情 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债券回购融资交易。 报告期内本基金每日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均未 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3. 基 金 投 资组 合平 均 剩余 期限 1.3.1 投 资 组 合平 均剩 余 期限 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2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1 注: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投 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均未超过 120 天。 1.3.2 报 告 期 末投 资组 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100.00


-


其中 :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含)-60 天 - - 其中 :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含)-90 天 - - 其中 :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含)-120 天 - - 其中 : 剩余 存续 期 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含) - - 其中 :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0.00 -


4. 报 告 期 内投 资组 合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240 天 情 况说 明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均未超过 240 天。 5. 报 告 期 末按 债券 品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6. 报 告 期 末按 摊余 成 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7. “影子定价 ” 与“ 摊 余成 本法 ” 确定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 含)-0.5% 间的次 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 报 告 期 内负 偏离 度 的绝 对值 达到0.25% 情况 说 明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负偏离度的绝对值均未达到 0.25% 。 报 告 期 内正 偏离 度 的绝 对值 达到0.5% 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正偏离度的绝对值均未达到 0.5% 。 8.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9. 投 资 组 合报 告附 注 1.9.1 基 金 计 价方 法说 明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账面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 人民币元。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 1.9.2 声 明 本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是否 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 调 查 , 或在 报告 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9.3 其 他 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521,771.32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521,771.32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 报 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 收益 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的比较 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 A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2013 年 12 月 24 日 (基 金合同生效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 - - - - 2014 年 - - - - - - 2015 年 - - - - - - 2016 年 0.1251% 0.0041% - - - - 2017 年上半 年 0.8010% 0.0046% - - - - 2017 年1 月 1 日至 2017 年9 月 30 日 1.2428% 0.0045% - - - - 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 E 阶段 份额净值收益率 ① 份额净值收益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①- ③ ②-④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收益率 ③ 率标准差 ④ 2013 年 12 月 24 日 (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 0.1790% 0.0000% - - - - 2014 年 0.4669% 0.0053% - - - - 2015 年 - - - - - - 2016 年 0.1313% 0.0044% - - - - 2017 年 上 半年 0.8415% 0.0046% - - - -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1.3080% 0.0046% - - - - 注: (1)2013 年数据仅统计本基金第一个运作期 (2013 年 12 月24 日至 2014 年1 月22 日) , 在 2013 年度 的实际有效运作期间(2013 年 12 月 24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其中,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 A 份额未运 作; (2)2014 年数据仅统 计本基金第一个运作期 (2013 年 12 月24 日至 2014 年1 月22 日) , 在 2014 年度 的实际有效运作期间(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1 月22 日) 。其中,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 A 份额未运作; (3 )2015 年全年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未运作; (4)2016 年数据仅统计本基金第二个运作期(2016 年 12 月22 日至 2017 年1 月22 日) ,在 2016 年度的实际有效运作期间(2016 年12 月 22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5)2017 年数据 统计本基金第二个运作期 (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7 年1 月 22 日) 、 第三个运作期 (2017 年 3 月22 日至 2017 年 4 月 21 日 ) 、第四个运作期(2017 年 6 月 21 日至 2017 年 7 月 20 日 )和 第 五个运作期(2017 年 9 月 13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2 日)中截至止 2017 年 9 月 30 日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2. 自 基 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 累计 净值 收益率 变动 及其 与同 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变 动的 比较 图 1: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 A 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图 2: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 E 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 年 12 月 24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为建仓 期, 建仓 期结 束时 本基 金的 各项 投资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十 二 (二 ) 投资 范围 和 (四 ) 投资 限制)的有关约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十 一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 项 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 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十 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 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 正常 交 易日 以及 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四) 估值方法 1、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 “摊 余成 本法 ” ,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入 成 本列 示 , 按照 票面 利率 或协 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 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运作期 实际 年化 收益率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 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结果发送基金托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价 导致 每万 份基 金 净 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 内 (含 第4 位) 发生差错 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 行为 造成 估值 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 值 错 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 正, 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 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十 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 (二)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 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本基金以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为基 准, 为投 资人 每日 计算 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在每个运作 期期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当 日净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投 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当 日净 收益 等于 零时 , 当日 投资 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 每个运作期 期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累计收 益支付方 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人在每个运作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 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 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个工作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应于 节假 日结 束后 第二 个 工作 日, 披露 节假 日期 间的 各类基 金份额的 每万 份 基金 净收 益, 以及 节 假日 后首 个 工作 日的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 基金 净收 益。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五)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十 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基金的注册登记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费 采用浮动费率方式 收取,具体规则 如下: 1)本 基金不收取固定管理费, 以分档计提方式 收取浮动管理费; 2)本基金 A 类、E 类基金份额 年化管理费费率上限为 0.30% ; 3)当期 运作 期期满时 ,基金管理人以 各类基金份额的 “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为基础 分 别 分 三档收取管理费 ; 各类基金份额的 具体档数、不同档数 “ 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起止点、 不同档数管理费率 ,具体如下: 档数 A 类或 E 类基金份额 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RA/E 管理费率 第一档 RA/E ≤3% 0 第二档 3%8% 0.30% 对于 每一类别基金份额, 在分档模式下, 基金管理人将 “ 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 由低到高 分档并设定不同等级的管理费率 ; “ 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越大的档,管理费率越高 ; 管理费 的提取将保证 按高档数的管理费计提 后计 算的 “运 作期 实际 年化 收益率 ” 不低于 按低档数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管理费计提 后计算的“运作期实际年化 收益率”。 为保证上述安排,当运作期年化收益率落 在第二档,且 3%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该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人于 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 注册 登记 机构 , 由注 册登 记 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 用”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 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服 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十 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 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十 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运作期实际大类资产配置、 运 作期 实际年化 收益率 的 公告 (1) 在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 10 个工作日之后,基金管理人应于本运作期内每个工作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 指定 媒介 , 披露 前 1 个工作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 2 个工 作日 , 公告 节假 日期 间的 各类基 金份额的 每万 份 基金 净收 益, 以及 节 假日 后首 个 工作 日的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 基金 净收 益, 但本 基金 可以 不公 布运 作期 期满 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而是公布截至运 作期期满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运作期实际年化 收益率 。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方法 如下: 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净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总额×10000 (2)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该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如遇运作期期满日, 本基金可以不公布当日的 该类基 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基金资产净值和 该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如果公布)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3) 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本基金公告基金组合的大类资产配置。 (4) 每个运作期期满 后的 3 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的 运作期 实际年化 收益率 和当期运作期集中支付收益情况 (如遇节假日休刊可顺延) 。 各类基金份额的 运作期年化 收益率 的计算方法如下: 该类基金份额 运作期年化 收益率 = 当期运作期费前 该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累计值/10000/ 当期运作期日历日天数 × 365 ×100% 当期运作期费前 该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累计值, 为当期运作期内每个自然 日该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加总金额, 其中运作期期满日 该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为计提当期运作期管理费前的 该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各类基金份额的 运作期年化 收益率 的计算结果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百分 号 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各类基金份额的 运作期实际年化 收益率 的计算方法如下: 该类基金份额 运作期实际年化 收益率 = 当期运作期费后 该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累计值/10000/ 当期运作期日历日天数 × 365 ×100% 当期运作期费后 该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累计值, 为当期运作期内每个自然 日该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加总金额, 其中运作期期满日 该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为计提当期运作期管理费后 的 该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各类基金份额的 运作期实际年化 收益率 的计算结果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百 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 资产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 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20 )更换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21 )调整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 )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23 ) 如果进入下一运作期运作, 公布下一个运作期的起始日、 终 止日, 投资者申购本 基金、赎回本基金或其他交易方式的具体安排等; (24 )如果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公布 不接受申购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具体安排; (25 )运作期实际大类资产配置; (26 )各类基金份额的 运作期 实际年化 收益率 (27 )进入开放期; (28 )恢复下一个运作期运作; (29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 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的 显著 位置 披 露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的流 动性 风险 和信用风险 , 说明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名称 、 数量 、 期限 、 收益 率等 信息 , 并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 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十 七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产业 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 券市 场产 生一 定的 影响 , 导致 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 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 交收 违约 ,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 支付 到 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 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 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易 错误 、IT系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故障等风险。 在本 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登记结 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1 、有效投资风险 指基金在运作期内无法迅速建仓从而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执行到期日匹配 的投 资策 略, 所以 在新 的运 作周 期开 始 后应迅速将基金资产中所持有的现金投资于投资策略 中所规定的各类货币市场工具, 但当货币市场供求出现变化导致基金无法在每个运作周期开 始后迅速建仓时,会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2 、无法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指本基金运作期内不开放赎回, 若投资人没有做好投资安排, 可能在运作期末无法及时 赎回基金份额。投资人应提前做好投资安排,避免因未及时赎回基金份额而带来的风险。 (八) 其它风险 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十 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 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并: (1)连续 3 个月平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100 人的; (2)连续 3 个月平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等方式。 本基金吸 收合并其他基金时, 其他基金终止, 本 基金 存续 ;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 吸收 合并 时, 其他 基金 存续 , 本基 金 终止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均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 基金合并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合并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向投资人披 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件, 明确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或更新基金申请材料。 2)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并实施前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 公告。 3)为了保障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 人可在合并实施前的合理时间内暂 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2) 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式及基金合 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 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指定期限内 (该期限不 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简称指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 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述任意一项选 择权。 4)除以下 5)所述情形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权而赎回或转换 转出本基金份额的, 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支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 (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 5)在指定期限内,本基金可以开放申购及/ 或转换转入业务,但对该等申购及/ 或转换 转入 的份 额, 如其 在指 定期 限内 再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不 予免 除相 应的 赎回 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指定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 有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额。 3、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4、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变。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 吸收 合 并的 ,本 基金 的投 资 管理 将按 照其 他基 金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执 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 序等执行。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具 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二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并自决 议生效 后两 日 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三 )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 结果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8)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五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 财产中支付。 (六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 )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金合 同终 止的 , 本基 金剩 余财 产可 不予 变现 和分 配, 并入 其他 基金 或新 基金 资产 中。 本基 金的 债 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 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十 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A.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 或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业 务规 则》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运作期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自动赎回其持有的全部 基金份额或同意基金份额申购申请不被确认 ; (10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 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3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14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构 ,并确定相关费率 ;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业 务规 则》 ,包 括但 不限 于 有关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交易过户 、 转托 管、 定期 定额 投资 、 收益 分配 等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16 ) 基金管理人有权确定运作期的期间, 并有权决定暂停运作期, 并 自动 赎回投资者 的基金份额或退回投资者的申购款项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运作 期实际年化 收益率 ; (9)进行 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务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运作期实际年化 收益率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A.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 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 调整 该等报酬标准 以 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行调低报酬标准 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尽管存有前述约定,但如属于 以下情况 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行决定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调低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4)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增加或 调整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未来 系统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 (6)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 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 《基 金合 同》 明确 约定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情况 ;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情形 以外的其他情 形。 B.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 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不少于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 开会 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 过现 场开 会方 式或 通 讯开 会方 式 或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机关 允许 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统计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 统计 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 书面意见的,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 少 于 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 用书 面 、 网络 、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所持 有的 有效 基金 份额 低于 本条 第 1 款第 (2) 项、 第 2 款第 (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到会 者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三 分之 一 (含 三分 之一 ) 。 E.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本部 分第 一条 “召 开事 由” 第 1 款所述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计 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F.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 投资者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意见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具书面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G.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 , 监票人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计 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 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的效力 。 H.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报请 中国证监会 备案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 讯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A. 基金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 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并: (1)连续 3 个月平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100 人的; (2)连续 3 个月平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等方式。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 其他基金终止, 本 基金 存续 ; 本基 金被 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 其他基金存续, 本基金 终止;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均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 基金合并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合并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向投资人披 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件, 明确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或更新基金申请材料。 2)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并实施前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 公告。 3)为了保障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合并实施前的合理时间内暂 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 换转入业务。 (2) 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式及基金合 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 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指定期限内 (该期限不 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简称指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述任意一项选 择权。 4)除以下 5)所述情形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权而赎回或转换 转出本基金份额的, 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支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 (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 5)在指定期限内,本基金可以开放申购及/ 或转换转入业务,但对该等申购及/ 或转换 转入 的份 额, 如其 在指 定期 限内 再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不 予免 除相 应的 赎回 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指定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 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有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额。 3、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4、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变。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 吸收 合 并的 ,本 基金 的投 资 管理 将按 照其 他基 金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执 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执行。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 宜协商一致,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具 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B.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并自决 议生效 后两 日 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C.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D.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 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 结果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8)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E.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 财产中支付。 F.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G.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H.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I.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 吸收 合并 或本 基金 与其 他 基金 合并 为新 基金 引起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 本基 金剩 余财 产可 不予 变现 和分 配, 并入 其他 基金 或新 基金 资产 中。 本基 金的 债 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四) 争 议 的 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各方当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 仲裁费用、 律师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各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 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托 管 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时间: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 基 金字 【1999 】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 合资)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万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 放短期、中期 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 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 汇兑换;国际 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 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 汇担保;结汇 、售汇;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 券;买卖和代 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 卖;外汇信用 卡的发行和代 理国外信用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的发行及付款;资信 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组 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国际贵 金属买卖;海外分支 机构经营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 银行 业务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参与 代理发行当地 货币;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 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 二)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 建立 相关 的技 术系 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债券库等各投 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 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 资进行监督;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 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4)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 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 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5)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 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和 运作期实 际年化 收益率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 、 (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 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 ,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时 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 三) 基 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各 类基 金份额的 运作 期 年化收益率 和 运作期实际年化 收益率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对基金 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四) 基 金 财 产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 定期限内聘 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协助。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 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营业网点开立存款 账户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3) 基金托管人 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 管人 所托 管 的 包括 本 基金 在内 的 全部 基金 在 证券 交易 所 进行 证券 投 资所 涉及 的 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 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 的 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 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 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保管 由基 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及有 关 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 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 持有 两份 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至 少各 持有 一 份正 本的 原 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 五) 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运作期实际年化 收益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并在盖章后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 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末 、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 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当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 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实际损失,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承担 责任。若基金 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 数据正确,则基金托 管人对该损失 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 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 则基 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 分未正确履行 复核义务的责 任。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 金财产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 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 张返还不当得 利。如果返还 金额不足以弥 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已承 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 额进行分配。 (7) 由于 证券 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可以按照其对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 份基 金 净收 益 或 运作 期实 际年 化 收 益率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 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 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 地设置、登记 和保管基金的 全套账册,对 双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督,以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 处理 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定期就 会计数据和财 务指标进行核 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 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分 别独 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于 每月 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 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 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半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 给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在 不符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 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 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报告上加 盖托管业务部 门公 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 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 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 六)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登记与 保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 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 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 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 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 七) 争议 解 决方 式 1 、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按照 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3 、 除争议所 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 八)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 其内容不得与 《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二十 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二 )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 定制 净值 短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净值 短信服务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 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 (免 长途 话费 ) 、(010)85712266 , 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站定制短信服务。 (三 )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 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 业务 。 个人 和机 构投 资者 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 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 )咨询服务 1 、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如 果想 了解 申购 与赎 回的 交易 情况 、 基金 账户 余额 、 基金 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 (免 长途 话费 ) 、 (010)85712266 ,传真: (010)65182266 。 2 、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二十 二 、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7 年 6 月 24 日 至2017 年12 月24 日, 本基 金的 临时 报告 刊登 于 《中 国证 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 时 报》。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关于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组合构建情况说明的公告 (第四期运作期) 2017 年 6 月 26 日


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代为履行基 金经 理职责情况的 公告 2017 年 7 月 5 日 含本基金 3 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第 四期运作期到期后暂停 下一运作期运作 、不 接受申购等安排的公告 2017 年 7 月 17 日


4 关于增加 “凤凰金信 ” 为嘉 实沪 港深 回 报混 合等基金代销机构并开 展定投业务及参 加费 率优惠的公告 2017 年 7 月 20 日 含本基金 5 关于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 四期运作期收益支付的公告 2017 年 7 月 22 日


6 关于增加中信银行为嘉 实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 的公告 2017 年 7 月 24 日 含本基金 7 关于增加工商银行为嘉实 1 个月 理财 债 券 A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 年 8 月 2 日


8 关于增加上海长量为嘉 实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 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 年 8 月 14 日 含本基金 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旗下部 分基 金申购、赎回、定投、 转换、最低持有 数量 限制的公告 2017 年 8 月 15 日 含本基金 10 关于增加民生证券为嘉 实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 的公告 2017 年 9 月 6 日 含本基金 11 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第 五期运作期开放申购赎 回、起始运作及 到期 赎回等安排的公告 2017 年 9 月 9 日


12 关于增加长城证券为嘉实 1 个月 理财 债 券 A 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 年 9 月 11 日


13 关于增加 “新浪基金 ” 为嘉 实沪 港深 回 报混 合等基金代销机构并开 展定投业务及参 加费 率优惠的公告 2017 年 9 月 15 日 含本基金 14 关于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组合构建情况说明的公告 (第五期运作期) 2017 年 9 月 19 日


15 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第 五期运作期到期后暂停 下一运作期运作 、不 接受申购等安排的公告 2017 年 10 月 10 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16 关于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 五期运作期收益支付的公告 2017 年 10 月 14 日


17 关于增加植信基金为嘉 实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 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 告 2017 年 10 月 19 日 含本基金 18 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第 六期运作期开放申购赎 回、起始运作及 到期 赎回等安排的公告 2017 年 12 月 6 日


19 关于增加紫金农商行为 嘉实旗下基金代 销机 构并开展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7 年 12 月 14 日 含本基金 20 关于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组合构建情况说明的公告 (第六期运作期) 2017 年 12 月 19 日


21 关于增加东莞银行为嘉 实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 并开展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7 年 12 月 22 日 含本基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 后,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住 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二十 四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核准 嘉实 1 个月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2、《 嘉实 1 个月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嘉实 1 个月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 )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嘉 实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年2 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