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香港中小(501021)

香港中小: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宝标普 香 港上 市 中国 中 小盘 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7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重要 提示 】 






本 基金 根 据 2016 年 3 月 29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 [2016] 626 号的 注册 , 进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华宝 标 普香港 上市 中国 中小 盘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 ( 以下简 称 “招 募说 明书 ” 或 “ 本招 募说 明书 ”) 的内 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不 对基 金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前 景等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者 保证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香港 证 券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 香港证 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波 动 。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 需 充分了 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类 风险 , 包括: 政治 风险、 海外 市 场风险 、 政 府管 制风 险、 汇率风 险、 法律 风险、 利 率风险 、 税 务风 险、 境 外上市 公司 经营 风 险 , 开 放式 基 金的 一般 风 险, 如 : 流动 性风险 、 管 理风险、 操作 或 技术风 险 、 合规 性风 险、 交 易对手 的 信 用风 险 、 大宗 交易风 险 等 。 另 外, 本 基金 为指数 基金 , 其特定 风险 包括 指数 化投 资的风 险、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票 市场 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险 、 标 的指 数波动 的风 险、 标的 指数 编制的 风险 、 跟 踪误 差 的 风险、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风 险 、 股 指期 货及 其他衍 生品 投资 的风 险等。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预期 风险与 预期 收益 水平 高于 混合 型 基金 、 债券 型 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 金。本 基金 为指 数 型 基金 ,主要 采用 复制 法跟 踪标 的指数 的表 现 , 具有与 标的 指数 相似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本 基 金 投资 相 关股 票 市场交 易 互 联互 通 机制 允 许买卖 的 规 定范 围 内的 香 港联合 交 易所 上市的 股票 ( 以下 简称 “ 港股通 标的 股票” ) 的, 会面临 港股 通机 制下 因投 资环境、 投资 标 的、 市场 制度 以及交 易规 则等差 异带 来的 特有 风险 , 包 括港 股市 场股价 波动 较大的 风险 、 汇 率风险 、 港 股通 机制 下交 易日不 连贯 可能 带来 的风 险等,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风险 揭示 ” 部 分的相 关内 容。 投 资 有 风险 , 投资 者 在进行 投 资 决策 前 ,请 仔 细阅读 本 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 书及基 金 合 同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 并 根据 自身的 投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判断 基金 是否 和 投资 者 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应 , 自主 判断基 金的 投资价 值 , 自 主做出 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 投资风 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构 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 管 理人 提 醒投 资 者基金 投 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 在 投资 者 作出 投 资决策 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导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自 行负 担。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 12 月 24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止 日 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数 据未经 审计 。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 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风 险揭 示 ................................................................................................................................... 7 四、基 金的 投资 ............................................................................................................................. 14 五、基 金的 业绩 ............................................................................................................................. 24 六、基 金管 理人 ............................................................................................................................. 25 七、基 金的 募集 ............................................................................................................................. 32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3 九、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34 十、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6 十一、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48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51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52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7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8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9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4 十八、 基金 托管 人 ......................................................................................................................... 66 十九、 境外 托管 人 ......................................................................................................................... 69 二十、 相关 服务 机构 ..................................................................................................................... 70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9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4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5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8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0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21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一、绪








本 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行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试行办 法》 ” ) 、 《关于 实施<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者 境外 证 券 投资 管理 试行办 法> 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以下 简称 “ 《通 知》 ” ) 、 其他 有关 规 定及 《华宝 标 普香 港上 市 中国中 小盘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编 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华宝标 普 香 港 上 市 中 国 中 小 盘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的 投 资 目 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 要事项 ,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 细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 明 资 料 申请 募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由 本基 金 管 理 人 解 释。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 投 资者 自 依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承 担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 解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二、释


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宝标普香 港上 市中 国中 小盘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宝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境外 托管人 :指符 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 条件, 根据 基金托管 人与 其签订 的合 同,为 本 基金提 供境 外资 产托 管服 务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5 、基 金合 同: 指《 华宝 标 普香港 上市 中国 中小 盘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 及对基 金合 同 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宝 标普香 港上 市中国 中 小盘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7 、招募 说明书 或本 招 募说 明书 :指 《华宝 标普 香港 上市中国 中小 盘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 定期的 更新 8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华宝 标普 香港 上市 中国 中小盘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9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 议、 通知 等 10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 会议通 过 ,2012 年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会 议修 订, 并自2013 年 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1、 《销 售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 的《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4、 《试 行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 同 年7 月5 日 实 施的 《合 格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境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5 、 《通 知》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 布、 同 年7 月5 日 实施 的 《关于实 施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 证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16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8、外 管局 :指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或其 授权 的代 表机 构 19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0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21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2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3 、 投资 者: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者 的合 称 2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25、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6、 销 售机 构: 指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 以及 可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会 员单 位。 其 中可 通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办理 本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必 须是 具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 、 并 经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认 可的 、 可通 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办 理本 基金销 售业 务 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会 员单 位 27 、 场外 : 指 通过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 外 的销 售机 构进 行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等 业务 的场所 。 通 过该 等场 所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 赎回 也称 为场 外认 购、 场外申 购 、 场外 赎回 28 、场 内: 指通 过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内 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的 会员 单位 办理 基金 份额认 购 、 申购、 赎回 和上 市交 易等 业务的 场所 。 通 过该 等场 所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也称 为场内 认购 、场 内申 购、 场内赎 回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29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者 开放 式 基金 账户和/ 或上海 证券 账户 的 建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登 记、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30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本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31 、 登记 结算 系统 : 指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 通 过 场外销 售机 构认 购、 申购 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本 系统 32 、 证券 登记 系统 : 指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系统 。 通 过 场内会 员单 位认 购、 申购 或买入 的基金 份 额登 记在 本系统 33 、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指投 资者通 过场 外销 售机 构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 册的、 用于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场 外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34 、 上海 证 券账 户: 指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开设 的上 海证券 交 易所人 民币 普通 股票 账 户 (即A 股 账户 ) 或 证券 投 资基金 账户 , 投资者 通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办理基 金交 易、 场内 认购 、场内 申购 和场 内赎 回等 业务时 需持 有上 海证 券账 户 35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者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 转 换、 转 托 管 、 定 期定 额投 资 、 交易 等业务 导致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36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2016 年6 月 24 日 37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8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9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40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41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2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43 、 开 放日 : 指 为投 资者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即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香港 交易 所 同 时开放 交易 的工 作日 ) 44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申请 的时 间段 45 、 《 业务 规则》 : 指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 基 金管理 人、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及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46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者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7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者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8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9 、 上市 交易 : 指 基金 存 续期间 , 投资 者通过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以集 中竞价 的方 式买卖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50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 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51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包 括系 统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 转托 管 52 、 系 统内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 (网 点)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或在 证券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之间进 行指 定关 系变更 的行 为 53 、 跨 系统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系 统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54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55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56 、 标 的 指 数 : 指 标 普 香 港 上 市 中 国 中 小 盘 指 数(S&P Hong Kong Listed China MidSmallCap Select Index) 及其 未来 可能 发生 的变 更 57、基 准货 币: 指基 金资 产估值 的记 账本 位币 。本 基金的 基准 货币 为人 民币 58 、元: 如 无特 指, 指人 民币元 59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60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1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2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63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4 、 指定 媒 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65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三、风险揭示 (一)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1 、指 数化 投资 的风 险


本基金 作为 股票 指数 基金 , 在日 常投 资管 理中 会至 少维 持 80% 的股 票投 资比 例, 具 有对 股票市 场的 系统 性风 险, 不能规 避市 场下 跌的 风险 和个股 风险 。 2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 目 标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成份 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目 标 股票市 场的 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在 偏离 。


3 、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状 况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 导致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变 化 , 产 生 风险。


4 、标 的指 数编 制的 风险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由 指数 提供商 负责 日常 管理 。 指 数提供 商在 编制 、 计 算相 关指数 时没 有 义 务 顾 及 到本 基 金 管 理人 和 投 资 者 的利 益 。 指 数提 供 商 不 保 证标 的 指 数 的准 确 性 和 正确 性,亦 不保 证在 指数 编制 和计算 时不 会损 害到 本基 金投资 者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利益。 5 、跟 踪误 差的 风险


跟踪误 差反 映的 是投 资组 合与跟 踪基 准之 间的 偏离 程度 , 是 控制 投资 组合 与基 准之间 相 对风险 的重 要指 标, 跟踪 误差的 大小 是衡 量指 数化 投资成 功与 否的 关键 。 以 下原因 可能 会影 响到基 金的 跟踪 误差 扩大 ,与业 绩基 准产 生偏 离: (1)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配 股、增 发、 分红 等公 司行 为; (2)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调 整; (3) 基金 现金 资产 的拖 累 ; (4) 基金 的管 理费 和托 管 费带来 的跟 踪误 差; (5) 指数 成份 股停 牌、 摘 牌等因 素带 来的 偏差 ; (6) 由 于缺 少衍 生金 融工 具, 基 金建 仓期 间无 法实 现对指 数的 有效 跟踪 所带 来的偏 差 ; (7) 基金 由于 申购 赎回 导 致资金 在途 带来 的跟 踪误 差。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6 、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 如 出现变 更本 基金 标的 指数 的情形 ,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同意 本基金 将 变 更标 的指 数。 基于原 标的 指数 的投 资策 略将会 改变 , 投资组 合将 随之调 整 , 本 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将 与新 的标的 指数 保持 一致 ,投 资者须 承担 此项 调整 带来 的风险 与 成 本 。 7 、股 指期 货投 资的 风险 本基金 可能 投资 于同 一标 的指数 股指 期货 合约 , 用 以替代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因此 本基金 可能 面临 如下 风险 : (1)杠杆 风险 : 因股 指期 货采用保 证金 交易而 存在 杠杆,基 金财 产可能 因此 产生更 大 的收益 波动 。 (2) 流动 性风 险: 由于 股 指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 所带来 的风 险。 (3)基 差风险 :是指 股指 期货合约 价格 和指数 价格 之间的价 格 变 动方向 不同 所造成 的 风险 。 因 存在 基差风 险 , 在股指 期货 合约 展期 操作 时, 基金 资产 可能因 股指 期货合 约之 间价 差的异 常变 动而 遭受 展期 风险。 (4) 保证 金风 险: 股指 期 货采取 盯市 结算 制度 , 如 果未能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 足保证 金, 可能面 临被 强制 平仓 的风 险。 (6)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 经纪公 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险 。 (7)操 作风险 :是指 由于 内部流程 的不 完善 、 业务 人员出现 差错 或者疏 漏 、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8 、其他 衍 生品 投资 的风险 本基金 还可 投资 于期 权以 及外汇 远期 合约 等其 他衍 生品 。 尽 管本 基金 将谨 慎地 使用衍 生 品进行 投资 ,但 衍生 品仍 可能给 基金 带来 额外 风险 ,包括 杠杆 风险 、交 易对 手的信 用风 险 、 衍 生 品 价 格 与其 基 础 品 种的 相 关 度 降 低带 来 的 风 险等 , 由 此 可 能会 增 加 基 金净 值 的 波 动幅 度。本 基金 衍生 品 的 投资 将仅用 于避 险和 进行 组合 的有效 管理 。 9 、上 市交 易风 险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本 基金 将在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由于 上市 期间 可能 因各种 原因 导致停 牌, 投资 者在 停牌 期间不 能买 卖本 基金 , 产 生风险 ; 同 时, 可能 因上 市后流 动性 不足 导致流 动性 风险 。 ( 二) 海外 投资 的风险


1 、政 治风 险


政治风 险是 指本 基金 所投 资的国 家/地区 出 现大 的政 治变化 , 例 如政 府更 迭、 国内动 乱、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政策调 整、 对外 政治 关系 发生危 机等 , 以 及财 政、 货币、 产业 和地 区发 展政 策等宏 观政 策发 生变化 等, 这些 事件 甚至 可 能造成 市场 剧烈 波动 , 从 而 带来投 资风 险, 影响 基金 的 投资收 益。 2 、海外 市 场风 险 海外市 场风 险是 指由 于市 场因素 如基 础利 率、 汇率、 股票价 格和 商品 价格 的变 化或由 于 这些市 场因 素的 波动 率的 变化而 引起 的证 券价 格的 非预期 变化 ,并 产生 损失 的可能 性。


由于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香港 证券市 场 , 因 此一 方面 基金 净值会 因香港 证券 市 场的 整体变 化 而出现 价格 波动 。 另 一方 面由于 香港 所特 有的 政治 因素、 法律 法规 、 市 场状 况、 经 济发 展趋 势等也 将对 基金 的业 绩产 生影响 。 基 金可 能会 受到 香港市 场宏 观经 济运 行情 况、货 币政 策 、 财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 交 易规则 、 结 算、 托管 以及 其他运 作风 险等 多种 因素 的影响 , 上 述因 素的波 动和 变化 可能 会使 基金资 产面 临潜 在风 险 。


(1) 香港 市场 风险 与内地 A 股 市场 相比 , 港 股市场 上外 汇资 金流 动更 为自由 , 海 外资 金的 流动 对港股 价 格的影 响巨 大, 港股 价格 与海外 资金 流动 表现 出高 度相关 性, 本基 金在 参与 港股 市 场投 资时 受到全 球宏 观经 济和 货币 政策变 动等 因素 所导 致的 系统风 险相 对更 大 。 加 之香 港市场 结构 性 产品和 衍生 品种 类相 对丰 富以及 做空 机制 的存 在 , 港 股股价 受到 意外 事件 影响 可能表 现出 比 A 股 更为 剧烈 的股 价波 动 。 (2) 香港 交易 市场 制度 或 规则不 同带 来的 风险 香港市 场交 易规 则有 别于 内地 A 股市 场规 则, 参与 香港股 票投 资还 将面 临包 括但不 限 于如下 特殊 风险 : 1 ) 港 股市 场实 行 T+0 回 转交易 机制 ( 即当 日买 入 的股票 , 在交 收前 可以 于 当日卖 出) , 同时对 个股 不设 涨跌 幅限 制,因 此每 日涨 跌幅 空间 相对较 大; 2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停牌 、 退市等 制度 性差 异带 来的 风险 香港联 合交 易所 规定 , 在 交易所 认为 所要 求的 停牌 合理而 且必 要时 , 上 市公 司方可 采取 停牌措 施 。 此 外 , 不 同于 内地 A 股市 场的 停牌 制度 ,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对停 牌 的具体 时长 并 没有量 化规 定, 只 是确 定 了 “尽量 缩短 停牌 时间” 的原则; 同时 与 A 股市 场 对存在 退市 可 能的上 市公 司根 据其 财务 状况在 证券 简称 前加 入相 应标记 ( 例如 ,ST 及*ST 等标记 ) 以警 示投资 者风 险的 做法 不同 ,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市场 没有风 险警 示板 , 香 港联 合交易 所采 用非 量化的 退市 标准 且在 上市 公司退 市过 程中 拥有 相对 较大的 主导 权 , 使 得香 港联 合交易 所上 市 公司的 退 市 情形 较 A 股市 场相对 复杂 。 因该等 制度 性差 异 , 本 基金 可能存 在因 所持 个股 遭遇 非预期 性的 停牌 甚至 退市 而给基 金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0 带来损 失的 风险 。 3 、投 资港 股通 股票 存在 的 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在香港 特别 行政区证券市场挂牌 交易 的股票时,在法律法 规允 许的前提 下, 既 可通 过合 格境 内机 构投资 者的 额度 进行 投资 , 也可 通过 沪港 股票 市场 互联互 通机 制进 行投资 。港股 通 制度 限制 带来的 风险 包括 : (1) 港股 通额 度限 制 根据目 前港 股通 业务 规则 , 港股 通业 务存 在每 日额 度限制 。 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开市 前阶 段, 当日 额度 使用完 毕的 , 新 增的 买单 申报将 面临 失败的 风险 ; 在香港 联 合 交易所 持续 交 易 时段, 当日 额度 使用 完毕 的,当 日本 基金 将面 临不 能通过 港股 通进 行买 入交 易的风 险。 (2) 港股 通可 投资 标的 范 围调整 带来 的风 险 现行的 港股 通规 则, 对港 股通下 可投 资的 港股 范围 进行了 限制 , 并 定期 或不 定期根 据范 围限制 规则 对具 体的 可投 资标的 进行 调整 , 对于 调出 在投资 范围 的港 股 , 只 能卖 出不能 买入 ;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港股 通可 投资标 的范 围的 调整 而不 能及时 买入 看好 的投 资标 的, 而错 失投 资 机会的 风险 。 (3) 港股 通交 易日 设定 的 风险 根据现 行的 港股 通规 则 , 只 有内地 与香 港均 为交 易日 且能够 满足 结算 安排 的交 易日才 为 港股通 交易 日, 存在 港股 通交易 日不 连贯 的情 形 ( 如内地 市场 因放 假等 原因 休市而 香港 市场 照常交 易 或内 地市场 交易 而香港 市场休市 但港 股通 不能如 常进行 交易) ,而导 致 港股 不能及 时卖出 , 带 来一 定的 流动 性风险 , 以 及 基 金所 持的 港股组 合在 后续 港股 通交 易日开 市交 易中 集中体 现市 场反 应而 造成 其价格 波动 骤然 增大 , 进而 导致本 基金 所持 港股 组合 在资产 估值 上 出现波 动增 大的 风险 。 香港出 现台 风、 黑色 暴雨 或者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规定 的其他 情形 时,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将可 能停市 , 投 资者 将面 临在 停市期 间无 法进 行港 股通 交易的 风险 ; 出 现内 地证 券交易 所证 券交 易服务 公司 认定 的交 易异 常情况 时 , 内 地证 券交 易所 证券交 易服 务公 司将 可能 暂停提 供部 分 或者全 部港 股通 服务 ,投 资者将 面临 在暂 停服 务期 间无法 进行 港股 通交 易的 风险。 (4) 港股 通下 对公 司行 为 的处理 规则 带来 的风 险 根据现 行的 港股 通规 则, 本基金 因所 持港 股通 标的 股票权 益分 派 、 转换 、 上 市公司 被收 购等情 形或 者异 常情 况, 所取得 的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以外的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证券 , 只 能通 过港股 通卖 出, 但不 得买 入; 因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权 益分派 或者 转换 等情 形取 得的香 港联 合交 易所上 市股 票的 认购 权利 在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的 , 可 以通 过港 股通卖 出 , 但不得 行权 ; 因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1 港 股 通 标 的 股票 权 益 分 派、 转 换 或 者 上市 公 司 被 收购 等 所 取 得 的非 香 港 联 合交 易 所 上 市证 券, 可 以享 有相 关权 益, 但不得 通过 港股 通买 入或 卖出。 本基 金存 在因 上述 规则, 利益 得不 到最大 化甚 至受 损的 风险 。 (5) 交收 制度 带来 的基 金 流动性 风险 由于香 港市 场实 行 T+2 日(T 日买 卖股 票, 资金 和 股票在 T+2 日 才进 行交 收 ) 的 交收 安排,本 基金 在 T 日 (港 股通交易 日) 卖出股 票,T+2 日( 港股通 交易 日,即 为卖出当 日 之后第二 个港 股通交 易日 )才能在 香港 市场完 成清 算交收, 卖出 的资金 在 T+3 日才能 回到 人民币 资金 账户 。 因 此交 收制度 的不 同以 及港 股通 交易日 的设 定原 因, 本基 金可能 面临 卖出 港股后 资金 不能 及时 到账 , 而造成 支付 赎回 款日 期比 正常情 况延 后而 给投 资者 带来流 动性 风 险,同 时也 存在 不能 及时 调整基 金资 产组 合中 港股 投资比 例, 造成 比例 超标 的风险 。 ( 如果 未来 港股 通相 关业 务规则 发生 变化 ,以 新的 业务规 则为 准。 ) 4 、政 府管 制风 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国 家政 府机关通过制定相关 法律 法规或采用行政干预 手段 对社会经 济行为 实施 直接 控制 而使 基金资 产有 遭受 损失 的风 险。 在 境外 证券 投资 过程 中, 基 金所 投资 的国家/ 地 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 是 香港)可能会不时采取 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 外汇 管制、 对公 司或 行业 的国 有 化、 没收 资产 以及 征收 高额税 收等 , 造 成相 应的 财产受 损、 交易 延误等 相关 风险 ,从 而对 基金收 益以 及基 金资 产带 来不利 影响 。 5 、汇 率风 险


本基金 每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以人 民币 计价 ,但 本基 金所投 资 的 资产 大部 分以 港元计价, 因此当 港元 与人 民币 汇率 发生变 动时 ,将 会影 响到 人民币 计价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6 、法 律风 险


由于香港 所 适用 法律 法规 与中国 法律 法规 有所 不同 的原因 , 可能 导致 本基 金的 某些投 资 行为在 香港 受到 限制 或合 同不能 正常 执行 ,从 而使 得基金 资产 面临 损失 的可 能性。


7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 基金 可投资 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 收益水 平可 能 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8 、境 外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境外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 市 场前 景、 行 业竞 争、 人 员素 质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2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益 下降 。 虽 然本 基金 通 过指数 化投 资可 以尽 可能 分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 不能完 全规 避。 9 、税 务风 险


本基金 在香港 市 场进 行投 资时 , 需 按照 当地税 务 法 律法规 就股 息 、 利息 、 资 本利得 等收 益向税 务机 构缴 纳税 金, 包括预 扣税 , 该行为 可能 会使得 资产 回报 受到 一定 影响 。 香港 税收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可能 变化 ,或者 加以具 有追溯 力的 修订, 所以可 能须向 该国/ 地区 缴 纳本基 金销售 、估 值或 者出 售投 资当日 并未 预计 的额 外税 项。


(三) 一般 风险 1 、管 理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及境外 托管 人等 相关 当事 人的业 务发 展状 况、 人员 配备 、 管 理 水平与 内部 控制 等对 基金 收益水 平存 在影 响。 2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操作失 误 而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致 投资 者 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 人、登 记机构 、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所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3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4 、流 动性 风险 开放式 基金 要随 时应 对投 资者的 赎回 , 如 果基 金资 产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 金, 或者变 现为 现金时 使资 金净 值产 生不 利的影 响, 都会 影响 基金 运作和 收益 水平 。 尤 其是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 果基 金资 产变 现能 力差,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 位调整 的困 难, 导致 流动 性风险 , 从 而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于境 外市场 的交 易日 、 交 易时 间、结 算规 则等 与国 内存 在一定 的差 异 , 本基金 有关 申购 、 赎 回的 开放与 交易 确认 的安 排不 同于国 内一 般开 放式 基金 。 本基 金赎 回款 项到达 投资 者指 定账 户需 要更长 的时 间。 5 、交 易对 手的 信用 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 交易 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 券的 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 付债券本 息,或 者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下 降导 致债 券价 格下 降,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风险。 6 、会 计核 算风 险 主要是 指由 于会 计核 算及 会计管 理上 违规 操作 形成 的风险 , 如经 常性 的串 户 , 账务记 重,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3 透支、 过失 付款 , 资 金汇 划系统 款项 错划 , 日 终轧 帐假平 , 会 计备 份数 据丢 失, 利 息计 算错 误等 。 通过双 会计 制以及 基金会 计核算 、托管 方会 计复核 的方法 可以有 效控 制会计 核算风 险。 7 、大 宗交 易风 险 大宗交 易是 指单 笔交 易规 模远大 于市 场平 均单 笔交 易规模 的交 易 。 大 宗交 易价 格的形 成 并非完 全是 由市 场供 求关 系决定 的, 可能 与市 场价 格存在 一定 差异 , 从 而导 致大宗 交易 参与 者的非 正常 损益 。 8 、证 券借 贷 、 正回 购/ 逆 回购风 险 证券借 贷 、 正回 购/ 逆回 购的主 要风 险在 于交 易对 手风险 , 具 体讲 , 对 于证 券借贷 , 作 为证券 借出 方, 如果 交易 对手方 (即 证券 借入 方) 违约, 则基 金可 能面 临到 期无法 获得 证券 借贷收 入甚 至借 出证 券无 法归还 的风 险 , 从而 导致 基金 资 产发 生损 失 ; 对于 正回购 , 交易 期 满时 , 可能 会出 现交 易对 手方 未 如约 卖回 已买 入证 券未如 约支 付售 出证 券产 生的所 有股 息 、 利息和 分红 的风 险 ; 对于 逆回购 , 交易 期满时 , 可 能会出 现交 易对 手方 未如 约买回 已售 出证 券 的风 险 。 9 、交 易结 算风 险 基金在 证券 交割 或现 金交 割过程 中, 由于 交易 对手 违 约而引 发的 风险 。 10 、其 他风 险 (1)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 ,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2)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3)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4)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5)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四)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本 基金 还通过 其他 销售 机构 销售 ,但是 , 基金并 不是 销售 机构 的存 款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销售 机构担 保或 者背 书, 销售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4 四、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 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 金力争 控制 净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之间 的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对 值不 超过 0.5% ,年 化跟踪 误差 不 超过 5%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标 的指 数成 分股 、备 选成分 股 、 已与中 国证 监会 签署 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 的国 家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其 他股 票 、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 银 行存 款、 货 币市 场工 具、 回购 、 证券 借贷 、 跟 踪同 一标 的指数 的股 指期 货等金融衍生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在投资在香港 特别 行政区证券市场挂牌 交易 的股票时,在法律法 规允 许的前提 下, 既 可通 过合 格境 内机 构投资 者的 额度 进行 投资 , 也 可 通过 沪港 股票 市场 互联互 通机 制进 行投资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分股、备选成分股的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本基金持有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组合 复制 策略及 适当 的替 代性 策略 以更好 的跟 踪标 的指 数 , 实 现基金 投 资目标 。 1 、组 合复 制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复制 法, 即按照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重 构建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组合 , 并 根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的 变动 对股 票投 资组 合进行 相应 地调 整。 2 、替 代性 策略 对于出 现市 场流 动性 不足 、 因法 律法 规原 因个 别成 份股被 限制 投资 等情 况, 导致本 基金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5 无法获 得足 够数 量的 股票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通 过投 资成份 股 、 非 成份股 、 成 份股个 股衍 生品 等进行 替代 。 3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值 为目 的, 主要 选择 流动性 好 、 交易活 跃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 以 降低 股票 仓位调 整的 交易成 本 , 提 高投资 效率 , 从 而更 好地 跟 踪标的 指数 ,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投 资的 过程 中, 造成跟 踪误 差的 原因 主要 有以下 几方 面: 1 、基 金日 常运 作过 程中 必 须保有 一定 比例 的现 金资 产; 2 、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权重 与 目标指 数的 成分 股的 权重 可能在 调整 周期 当中 出现 不一致 ; 3 、基 金补 券过 程中 股票 买 卖价格 与股 票收 盘价 存在 差异; 4 、各 种交 易费 用及 基金 运 作过程 中所 产生 的费 用和 开支; 5 、成 分股 红利 再投 资 ; 6 、换 汇过 程中 使用 的实 际 汇率与 估值 汇率 的差 异等 。 基金管 理人 会定 期对 跟踪 误差进 行归 因分 析 , 为 基金 投资组 合下 一步 的调 整及 跟踪目 标 指数偏 离风 险的 控制 提供 量化决 策依 据。 本基金 基于 流动 性管 理及 策略性 投资 的需 要, 将适 当投资 于债 券和 货币 市场 工具, 固定 收益投 资的 目的 是在 保证 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的同 时有 效利用 基金 资产 , 提高 基金 资产的 投资 收 益。 同时 , 为 更好 地实现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 本基 金还 将在条 件允 许的 情况 下, 开展证 券 借 贷业务 以及 投资 于金 融衍 生品, 以期 降低 跟踪 误差 水平。 本基 金投 资于 金融 衍生品 的目 标是 替代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股, 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更 紧密地 跟踪 标的 指数 。 不 得应用 于投 机交 易目的 ,或 用作 杠杆 工具 放大基 金的 投资 。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力 争控 制净值 增长 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之 间的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绝 对 值不超 过 0.5% , 年化 跟踪 误差不 超 过 5% 。 未来, 随着 全球 证券 市场 投资工 具的 发展 和丰 富, 本基金 可相 应调 整和 更新 相关投 资策 略,并 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公 告。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 数成分 股、 备选 成分 股的 资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6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 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款 所称银 行应当 是 中 资 商 业 银 行在 境 外 设 立的 分 行 或 在 最近 一 个 会 计年 度 达 到 中 国证 监 会 认 可的 信 用 评 级机 构评级 的境 外银 行, 但在 基金托 管账 户的 存款 可以 不受上 述限 制; (4)本 基金持 有与中 国证 监会签 署 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备忘录 国家 或地区 以外 的其他 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 家 或地区 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5 ) 本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产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 10% 。 前 述非 流动性 资产是 指 法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资 产 ; (6 ) 本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 持有 货币市 场基金 可 以不受 上述 限制 ; (7)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任 何一只 境外 基金,不 得超 过该境 外基 金总份 额 的 20% ; (8) 为应 付赎 回 、 交 易清 算等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 限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交易 ,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2)本 基金投 资期货 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 支付或收 取的 期权费 、投 资柜台 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 约、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品 ,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1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不 低于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2 )交易 对手方 应当至 少每 个工作日 对交 易进行 估值 ,并且基 金可 在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 值终止 交易 。 3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本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60 个 工作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括 衍 生品头 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5) 本基 金不 得直 接投 资 与实物 商品 相关 的衍 生品 。 3 、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7 (1)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资 商业 银行除 外) 应当具有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 级机构 评级 。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3) 借 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已 借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 息和分 红。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工 具或 品种 : 1 )现 金; 2 )存 款证 明; 3 )商 业票 据; 4 )政 府债 券; 5 )中资 商业银 行或由 不低 于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构 评级 的境外 金融 机构(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5)本 基金有 权在任 何 时 候终止证 券借 贷交易 并在 正常市场 惯例 的合理 期限 内要求 归 还任一 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6)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基 金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 4 、 基 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 惯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购交 易 , 并 且应当 遵守 下列规 定 : (1)所 有参与 正回购 交易 的对手方 (中 资商业 银行 除外)应 当具 有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2)参 与正回 购交易 ,应 当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 对卖 出收益进 行调 整以确 保现 金不低 于 已售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一旦买 方违 约 , 本 基金 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处 置卖 出 收益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3)买 方应当 在正回 购交 易期内及 时向 本基金 支付 售出证券 产生 的所有 股息 、利息 和 分红。 (4)参 与逆回 购交易 ,应 当对购入 证券 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进 行调 整以确 保已 购入证 券 市值不 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 一旦 卖方 违约 , 本 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 已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5)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对基 金参与证 券正 回购交 易、 逆回购交 易中 发生的 任何 损失负 相 应责任 。 5 、基金 参与证 券借贷 交易 、正回购 交易 ,所有 已借 出而未归 还证 券总市 值或 所有已 售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8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 的 50% 。前述 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 证 券借贷 交易 、正 回购 交易 而持有 的担 保物 、现 金不 得计入 基金 总资 产。 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若基 金超过 上 述 1-5 项投 资比 例限制 ,应 当在 超过 比例 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采用 合理 的商业 措施 以 符合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托 管协 议》 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和检 查,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 7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购买 不动 产; (5)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6)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7) 购买 实物 商品 ; (8)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入 现金。临 时用 途借入 现金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9)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10)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的卖 空交 易; (11 )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 或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 或其管 理层 ; (12)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 品相关 的衍 生品 ; (13)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14)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本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五) 标的 指数 与 业 绩比 较基准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9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 标 普 香 港 上 市 中 国 中 小 盘 指 数 (S&P Hong Kong Listed China MidSmallCap Select Index ) 。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为 经人民币汇率调整的 标 普香 港 上 市 中 国 中 小 盘指 数 收益率× 95%+ 人民 币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5% 。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 发 布或授 权, 或标 的指 数由 其他指 数替 代、 或由 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的 重大变 更等 事项 导致 本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标 的指 数不 宜继续 作为 跟 踪标的 , 或证 券市场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 、 更适 合投 资的指 数推 出时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 据 维护投 资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变 更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业 绩比较 基准 和基 金名称 。 若变 更标的 指数 、 业 绩比 较基 准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等 无实 质性影 响 (包 括 但不限 于指数 编制单 位变 更、指 数更名 等事项 ) ,则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及 时公 告 。 若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 标 的 指 数 涉 及 本基 金 投 资 范围 或 投 资 策 略等 实 质 性 变更 , 则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就 变更 业 绩 比 较基 准、标 的指 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预 期风险 与预 期收 益水 平高 于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与 货币市 场基 金。本 基金 为指 数基 金,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表现 ,具 有与标 的指 数相 似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 七) 经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有关规 则及 事项 ,本 基金 可以依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参与 融 资 。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和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有 关规 定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有 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 九) 代理 投票 基金管 理人 应作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代理 人, 行 使 所投资 股票 的投 票权 。 基 金管理 人将 本着维 护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 勤 勉尽 职地 代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行使 投票 权。 在履行 代理 投票 职责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操作 需要 , 委 托境 外资产 托管 人或 其他 专业 机构提 供代 理投 票的建 议、 协助 完成 代理 投票的 程序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对 代理 机构 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 并承担 相应 责任 。 ( 十) 证券 交易 管理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0 1 、经 纪商 选择 标准 (1)交 易执行 能力: 能够 公平对待 所有 客户, 实现 最佳价格 成交 ,可靠 、诚 信、及 时 成交, 具备 充分 流动 性, 交易差 错少 等; (2)研 究支持 服务: 能够 针对本基 金业 务需要 ,提 供高质量 的研 究报告 和 较 为全面 的 服务, 包括 举办 推介 会、 拜访公 司、 及时 沟通 市场 情况、 承接 专项 研究 、协 助交易 评 价 等 ; (3)财 务实力 :净资 产、 总市值、 受托 资产等 指标 处于行业 前列 ,或具 有明 显的安 全 边际; (4)后 台便利 性和可 靠性 :交易和 清算 支持多 种方 案,软件 再开 发的能 力强 ,系统 稳 定安全 等; (5)组 织框架 和业务 构成 :具有战 略规 划和定 位, 能够积极 推动 多边业 务合 作,最 大 限度地 调动 整体 资源 ,为 基金投 资赢 取机 会; (6) 其他 有利 于基 金持 有 人利益 的商 业合 作考 虑。 2 、交 易量 分配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上 述标 准对经 纪商 进行 综合 考察 , 选取最 适合 基金 投资 业 务 的经纪 商 合作, 并根 据综 合考 察结 果分配 基金 在各 个经 纪商 的交易 量。 3 、佣 金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经 纪商 提供的 服务 内容 和服 务质 量, 按照 最佳 市场 惯例 原则 确定佣 金 费率。 交易 佣金 如有 折扣 或返还 ,应 归入 基金 资产 。 (十一 )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652,766,973.14 93.13 其中: 普通 股 1,652,766,973.14 93.13 优先股 - 0.00 存托凭 证 - 0.00








房地 产信 托凭 证 - 0.00 2 基金投 资 - 0.00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0.00 其中: 债券 - 0.00 资产支 持证 券 - 0.00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其中: 远期 - 0.00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1 期货 - 0.00 期权 - 0.00 权证 - 0.00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0.0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0.00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0.00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107,398,445.23 6.05 8 其他资 产 14,543,880.08 0.82 9 合计 1,774,709,298.45 100.00 2 、报 告期 末在 各个 国家 ( 地区) 证券 市场 的股 票及 存托凭 证投 资分 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香港 1,652,766,973.14 94.93 合计 1,652,766,973.14 94.93 3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投资 组合 (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 投资 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电信业 务 6,223,283.69 0.36 房地产 234,564,752.60 13.47 非日常 生活 消费 品 223,516,559.80 12.84 工业 250,161,849.00 14.37 公用事 业 153,315,904.60 8.81 金融 90,085,654.37 5.17 能源 38,986,156.30 2.24 日常消 费品 177,285,692.60 10.18 信息技 术 185,658,577.90 10.66 医疗保 健 174,500,244.60 10.02 原材料 118,468,297.70 6.80 合计 1,652,766,973.14 94.93 (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 4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投 资明细 (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及存 托凭 证投资 明细 序 号 公司名 称 ( 英 文) 公司 名称 (中 文) 证券 代码 所 在 证 券 市 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2 1 SUNNY OPTICAL TECH 舜宇 光学 科技 2382 HK 香 港 中国 香港 518,000 54,663,385.90 3.14 2 SUNAC CHINA HOLDINGS LTD 融创 中国 控股 有限 公司 1918 HK 香 港 中国 香港 1,543,000 46,869,157.34 2.69 3 BRILLIANCE CHINA AUTOMOTIVE 华晨 中国 汽车 控股 有限 公司 1114 HK 香 港 中国 香港 2,230,000 39,410,629.44 2.26 4 CHINA MENGNIU DAIRY CO 蒙牛 乳业 2319 HK 香 港 中国 香港 2,065,000 38,336,871.62 2.20 5 CSPC PHARMACEUTICAL GROUP LT 石药 集团 1093 HK 香 港 中国 香港 3,276,000 36,407,998.97 2.09 6 CHINA GAS HOLDINGS LTD 中国 燃气 384 HK 香 港 中国 香港 1,742,000 34,634,520.65 1.99 7 HENGAN INTL GROUP CO LTD 恒安 国际 集团 有限 公司 1044 HK 香 港 中国 香港 551,000 33,848,160.32 1.94 8 SINOPHARM GROUP CO-H 国药 控股 1099 HK 香 港 中国 香港 909,200 26,574,373.99 1.53 9 SHENZHOU INTERNATIONAL GROUP 申洲 国际 2313 HK 香 港 中国 香港 501,000 26,051,595.19 1.50 10 ANTA SPORTS PRODUCTS LTD 安踏 体育 2020 HK 香 港 中国 香港 880,000 24,561,971.28 1.41 (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股 票及存 托凭 证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积极投 资 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信用 等 级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3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9、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基金 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基金。


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发 现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在报 告期 内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查 , 也没 有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 无 证券 投资 决 策程序 需特 别说 明。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1,699,311.8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6,724,209.24 3 应收股 利 4,689,738.08 4 应收利 息 19,041.44 5 应收申 购款 1,411,579.4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543,880.08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1) 报 告期 末 指 数投 资前 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2) 报 告期 末 积 极投 资 前 五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4 五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7 年9 月30 日, 所列 数据 未 经审计 。 1 、 净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06/24-2016/12/31 6.02% 0.83% 12.25% 0.89% -6.23% -0.06% 2017/01/01-2017/09/30 27.86% 0.83% 26.34% 0.83% 1.52% 0.00% 2016/06/24-2017/09/30 35.56% 0.83% 41.81% 0.85% -6.25% -0.02%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以 来基 金累计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变动的 比较 : (2016 年6 月 24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 , 截止报 告日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效 未满 一 年。 2、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定 ,截 至2016 年 12 月 24 日 ,本 基金 已达 到合 同规定 的资 产 配置比 例。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5 六 、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 构 : 中 方股 东华 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外方 股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 持有 49% 的 股份 。 (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人 员情况 1 、 董事会 成员 孔祥清 先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 高级 会计 师。 曾任 宝钢 计 财部资 金处 主办 、 主 管、 副 处长, 宝钢集 团财 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华 宝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法兴 华宝 汽车 租赁 (上海 )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华宝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华宝 都鼎 (上海 )融 资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中国 太平 洋保 险(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HUANG Xiaoyi Helen (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析 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务 总监 。2003 年 5 月 加入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先 后担 任 公司营 运总 监、 董事 会秘 书、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Michael Martin 先 生, 董 事,博 士。 曾 任 Wachtell Lipton Rosen & Katz 律 师助理 ; 第一波士 顿银行 董事总 经 理;瑞银 证券董 事总经 理 ;Brooklyn NY Holdings 总裁;现 任美 国华平 投资 集团 全球 执行 委员会 成员 、 全 球金 融行 业负责 人、 董事 总经 理, 美国 Financial Engines 董 事、 加拿 大 DBRS 董事 、美 国Mariner Finance 董事 。 周朗朗 先生 , 董 事, 本 科 。 曾任 瑞士 信贷 第一 波士 顿 (加 拿大) 分析 师; 花 旗银行 (香 港) 投 资 银 行部 分析 师; 现任美 国华 平集 团中 国金 融行业 负责 人、 董事 总经 理, 华 融资 产管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6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上 海灿谷 投资 管理 咨询 服务 有限公 司董 事。 胡光先 生, 独立 董事 , 硕 士。 曾 任美 国俄 亥俄 州舒 士克曼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飞利浦 电子 中国集 团法 律顾 问、 上海 市邦信 阳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现任 上海 胡光律 师事 务所主 任 、 首 席 合伙人 。 尉安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宁夏 广播 电视 大学讲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助理 研究 员 , 世界 银行 农业经 济学 家 , 荷兰 合作 银行东 北亚 区食 品农 业研 究主管 , 新希 望 集团常 务副 总裁 ,比 利时 富通银 行中 国 区CEO 兼上 海分行 行长 , 山 东亚 太中 慧集团 董事 长 。 现任上 海谷 旺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陈志宏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合伙 人, 苏黎 世金 融服 务 集团中 国区 董事 长, 华彬 国 际投资 (集 团) 有限 公司 高级顾 问。 2 、监 事会 成员 朱莉丽 女士 , 监 事, 硕士 。 曾就 职于 美林 投资 银行 部、 德 意志 银行 投资 银行 部; 现 任美 国华平 集团 执行 董事 。 杨莹女 士, 监事, 本科。 曾在三 九集 团、 中国 平安 保险 (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 司、 永 亨银 行(中 国) 有限 公司 、中 国民生 银行 工作 ,现 任华 宝投资 有限 公司 风控 合规 部总经 理。 贺桂先 先生 , 监 事, 本科。 曾任华 宝信 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华 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营 运副 总监。 王波先 生, 监事 , 硕 士。 曾 任上海 证券 报记 者; 现任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总监 兼 战略策 划部 总经 理。 3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孔祥清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向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 计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 部任职 。2002 年加入 华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参 与公 司的筹 建工 作,先后 担任 公司清 算登 记部 总经 理、 营运副 总监 、营 运总 监, 现 任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欧江洪 先生 ,副 总经 理, 本科。 曾任 宝钢 集团 财务 部主办 、宝 钢集 团成 本管 理处主 管 、 宝钢集团 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 主管/ 高级秘书、宝钢集团 办公厅秘书室主任、华宝 投资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行 政人事 部总 经理 、 党 委组 织部部 长 , 党 委办公 室主 任、 董事 会秘 书 等职务 。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刘月华 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7 位工作 。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周晶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工商管 理硕 士。 先后 在美 国 德州 奥斯 丁市 德亚 资本 、 泛太 平洋 证券 ( 美国) 和汇丰 证券 (美国) 从事 数量分 析、 另类投 资分 析和 证券 投资 研究工 作。2005 年至 2007 年在 华宝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任内 控审 计风 险管理 部主 管, 2011 年 再 次加入 华宝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任策 略部 总经理 兼首 席策 略分 析师 ,现任 国际 业务 部总 经理 。2013 年 6 月 至 2015 年 11 月任 华宝 成 熟市场 动量 优选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9 月起任 华宝 标 普石油 天然 气上 游股 票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2015 年 9 月起 任 华宝 中国 互 联网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 3 月起 任 华宝 标普 美 国 品质 消费 股票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 理,2016 年 6 月 起任 华宝 标普香 港上 市中 国中 小盘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基金经 理,2017 年 4 月起 任华宝 港 股 通恒生 中国 (香 港上 市)25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刘自强 先生 , 投资总 监 、 华宝动 力组 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高端制 造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 宝国 策导 向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未 来主 导产 业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闫旭女 士, 投资 总监、 国内 投资部 总经 理、 华宝 行业 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 华宝收 益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稳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华宝智 慧产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胡戈游 先生 , 助理投 资总 监、 华宝 宝康 消费品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品质生 活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华 宝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曾豪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华宝 先进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蔡目荣 先生 , 国内投 资部 副总经 理 、 华 宝多策 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华 宝资源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 依 法 募集 资 金, 办 理或者 委 托 经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的 其 他 机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份 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8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 《 基 金法》 、 《 中国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法 》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 关规定 , 并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违规 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有 下 列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 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 露因 职 务便 利 获取的 未 公 开信 息 、利 用 该信息 从 事 或者 明 示、 暗 示他人 从 事 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本 着谨慎 的 原 则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 利用 职 务之 便 为自己 、 代 理人 、 代表 人 、受雇 人 或 任何 其 他第 三 人牟取 不当 利益; (3 ) 不 泄漏 在 任职 期 间知悉 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 的商业 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 开的基 金 投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9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的 交易 活 动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政治 风险 、海外 市场 风险 、政 府管 制风险 、 汇率风 险、 法律 风险 、利 率风险 、税 务风 险、 境外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 开放 式基金 的一 般 风险 , 如 : 流 动性 风险 、 管理风 险 、 操 作或 技术 风 险、 合规 性风 险、 交易 对 手的信 用风 险、 大宗交 易风 险等。 本 基金 特定风 险包 括指 数化 投资 的风险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市 场平 均 回报偏 离的 风险 、标 的指 数波动 的风 险、 标的 指数 编制的 风险 、跟 踪误 差的 风险、 标的 指 数变更 的风 险、 股指 期货 及其他 衍生 品投 资的 风险 等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 (1 )搭 建风 险管 理环 境 。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置 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建立清 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道 、 配备 适当 的人 力 资源 、 开 发适 用的 技术 支 持系统 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 分 析风 险 。检 查 存在的 控 制 措施 , 分析 风 险发生 的 可 能性 及 其引 起 的后果 并 将 风险归 类。 (4 )度 量风 险 。评 估风 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按 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的 严重 程 度分别 进入 相应 的级 别。 定量的 方法 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指 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5 ) 处 理风 险 。将 风 险水平 与 既 定的 标 准相 对 比,对 于 那 些级 别 较低 、 在公司 所 定 标准范 围以 内的 风险 ,控 制相对 宽松 一点 ,但 仍加 以定期 监控 ,以 防其 超过 预定标 准; 而 对较为 严重 的风 险, 则制 定适当 的控 制措 施; 对于 一些后 果可 能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则除了 严格控 制以 外, 还准 备了 相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 (6 ) 监 视与 检 查。 对 已有的 风 险 管理 系 统进 行 实时监 视 , 并定 期 评价 其 管理绩 效 , 在必要 时结 合新 的需 求加 以改变 。 (7 ) 报 告与 咨 询。 建 立风险 管 理 的报 告 系统 , 使公司 股 东 、公 司 董事 会 、公司 高 级 管理人 员及 监管 部门 及时 而有效 地了 解公 司风 险管 理状况 ,并 寻求 咨询 意见 。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0 健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岗 位 ,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设 置科 学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 程序控 制, 建立 合 理 的内 控程序 , 维护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部 门 和岗位 ,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公司固 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财 产、 其 他资产 分离 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部 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 互制 约, 并 通过 切 实可行 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基金 管 理、 交易 、 清算 登记 、信 息技术 、 研究 、市 场营 销 等相关 部 门,应 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当 隔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必须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格的批 准程 序和 监督 防范 措 施;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 作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 公司 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 规 、规 章制 度和 各项 规定 ,并 在此基 础上 遵循 国际 和行 业的惯 例制 订;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司 每 一位员 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审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 慎经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经 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 行相应 的修 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 职务分 离、 建立 完善 的岗 位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 理措施 、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立 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快 速反 应 机制。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 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 控制、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制 、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保 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制 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1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 察长 由 公司总 经 理 提名 , 董事 会 聘任 , 并 应当 经全 体独 立 董事同 意。 督察长 的任 免须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 下设的 相 关专门 委员 会定 期会 议上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 督察长 发现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中存 在问 题时 ,应 当及 时告知 公司 总经 理和 相关 业务负 责人 , 提出处 理意 见和 整改 建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的 制定 和落实 ;公 司总 经理 对存 在问题 不整 改 或者整 改未 达到 要求 的, 督察长 应当 向公 司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及 相关 派出 机构报 告。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 管 理部 依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 , 按 照所规 定 的程序 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负责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健 全性 、合 理性 ;负 责调查 、 评价公 司有 关部 门执 行公 司各项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评价各 项内 控制 度执 行的 有效性 ,对 内 控制度 的缺 失提 出补 充建 议;进 行日 常风 险监 控工 作;协 助评 价基 金财 产风 险状况 ;负 责 包括基 金经 理离 任审 查在 内的各 项内 部审 计事 务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书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根 据 市场 变 化和 基金 管理 人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2























七 、 基 金 的 募集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16 ]626 号 准 予注 册 ,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募集 , 募集 期从 2016 年5 月 23 日 起, 至2016 年6 月21 日 止, 共募 集 431,503,809.43 份 基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4,629 户。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3 八 、基金合 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于2016 年6 月24 日生效 。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出 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换 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 并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4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上 市 交 易 (一)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份 额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本基 金 ( 二级市 场交 易代 码:501021 ) 具 备上 市条件 , 于2016 年7 月6 日起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二)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三)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六个 月内 ,本基 金将 申请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据 法律 法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 (四) 上市 交易 的条 件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具备 下列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上 市 规则》 ,向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申请 上市 : 1 、募 集金 额不 少于2 亿 元 人民币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3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基金上 市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签订 上市协 议书 。 基 金获 准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上 市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上 市前 至 少3 个 工作日 发布 基金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 投资者参与本基金的 相关 业务,应当满足上海 证券 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 的相关要 求。 (五)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及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 上 市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 ( 六)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相 关规 则及有 关规 定执 行。 ( 七)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5 本基金 在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 本基 金 最 新公 布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八)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 和 终止上 市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 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 和终止 上市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及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 九) 其他 事项 相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 基金 上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 关规 定内容 进行 调整 的,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且此 项修 改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并 在本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 十)若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增加 了基 金上 市交 易的新 功 能,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适当 的程 序后 增加 相应 功能 。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6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者 可通过 场外 、场 内两 种方 式对本 基金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情况 下 , 增 设以其 它销 售币 种计 价的 基金份 额 以及接 受其 它销 售币 种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其 他销售 币种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原 则 、 费用等 届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并 提前 公告 。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投资者 可使 用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中 心和 其他 场外 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金 的场 外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投资者 也可 使用 上海 证券 账户 , 通 过上 海证 券 交 易所 系统办 理本 基金 的场 内申 购与赎 回 业务 。 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的场所 为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且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 具体的 基金 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构 , 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 本 基金 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香 港交 易所 同 时开 放交 易的 工作 日为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 投 资者在 开放 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的 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如香 港交 易 所遇 节假 日、 休市 或暂 停交易 , 基 金管理 人将 决定 本基 金是 否暂停 申购 或赎 回。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 、申 购 、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2016 年 7 月6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 回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7 换。 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 的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场外 赎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 按照投 资者 认购、申 购 、 转托管 时基 金份额 登 记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5 、场内 申购与 赎回业 务遵 循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的相 关 业务规 定 。 若 相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等规则 有新 的规 定, 按新 规定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 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10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如遇 外 管局相 关规 定有 变更 、 本 基金所 投资 市场 或外 汇市 场暂停 交易 、 延 迟支 付赎 回款项 或交 易清 算规则 发生 变更 等特 殊情 况, 赎回 款项 支付时 间可 相应调 整 。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款 项的 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 关 条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8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资 者 应 在T+2 日后 ( 包括该 日 )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者。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业务的 确认 及办理 的时 间和程 序 进行调 整, 并提 前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 量 限制 1 、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1 )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 销 e 网 金、 其 他场 外销 售 机构申 购本 基金 时, 单 笔 最低金 额为 1 元人 民币 ( 含申 购费 )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柜台 首次申 购 本 基金 的最 低金 额为 10 万 元人 民币 ( 含申 购费) , 追 加申 购最低 金额 为每 笔 1 元人 民币 ( 含申 购费) 。 已 在基 金管理 人直 销 柜台购 买过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投资 者, 不受直 销柜 台首 次申 购最 低金额 的限 制 , 但受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场外 销 售 机构 对最 低申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规 定的 ,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2 ) 投资 者通 过场 内销 售 机构申 购时 ,单 笔申 购申 请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且申 购 申请的 金额 必须 为 1 元的 整数倍 。 (3 ) 其他 销售机 构的 投资 者欲转 入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柜台进 行交 易, 要受 直销 柜台最 低 金额的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调 整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4 ) 投资 者可 多次 申购 , 对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 2 、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 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按照 份额 进行 赎回 ,单 笔赎回 份额 不 得低 于 1 份。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构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 份 的, 在赎回 时必 须一 次全 部赎 回。 3 、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投资 者每 个基 金交 易账户 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限制 、 单 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等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9 4 、 对 于场 内申 购 、 赎 回及 持有场 内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规 则有 规定 的, 从其 最新规 定办 理。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采取 前端 收费 模式 收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投资 者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费 率按 每笔申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表 如下 ,场内 申购 费率 与场 外申 购费率 相同 。 申购金 额 (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0.60% M ≥2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者 承 担,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2 、赎 回费 用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Y ) 赎回费 率


Y <6 个月 0.50% 6 个月 ≤Y <1 年 0.25% Y ≥1 年 0


注:1 年指 365 日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赎 回费 的25% 应 当归 入基金 财产 ,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记 结算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5 、办理 本基金 的场内 申购 、赎回业 务应 遵守 上 海证 券交易所 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有关 业务 规则 。 若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会 、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或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 场内 申购 、 赎 回业 务规则 有新 的规定 , 基金 合同相 应予 以修改 , 并按 照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0 新规定 执行 ,且 此项 修改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七) 申购 份额 、 赎 回金 额 与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计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场外、 场内 申购 本基 金 均 采用金 额申 购的 方式 ,申 购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 额 。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的 情形下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的 情形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场外申 购份 额计 算结果 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场内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先按 四舍 五入 方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再按 截尾 法保 留到整 数位 , 小数部 分对 应的剩 余金 额由 场内 销售 机构返 还投 资者 。 申 购费 用、 净申 购金 额 的计算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资产 承 担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 通过 场外 申购本 基金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 为 1.0% ,假定 申 购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862 元, 该投 资者 可得 到 的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0%)=99,009.90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9,009.90 =990.10 元 申购份 额=99,009.90/1.0862=91,152.55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 通过场 外申 购本 基金 ,假 定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862 元,可 得 到91,152.55 份 基金份 额。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 通过 场内 申购本 基金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 为 1.0% ,假定 申 购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903 元, 该投 资者 可得 到 的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0%)=99,009.90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9,009.90 =990.10 元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1 申购份 额=99,009.90/1.0903=90,809.78 份=90,809 份 返还给 投资 者的 剩余 金额=0.78×1.0903=0.85 元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 通过场内 申 购本 基金 ,假 定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903 元,可 得 到90,809 份基 金 份额, 剩余 0.85 元 返还 投资者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赎回 均采 用份 额赎 回的方 式。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例:某 投资 者通 过场 外赎 回本基 金 10,000 份基金 份 额,持 有时 间为 一年 三个 月,对 应 的赎回 费率 为0.25% , 假设 赎回当 日基金 份 额净 值 是1.152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 ×1.1528=11,528 元 赎回费 用=11,528 ×0.25%=28.82 元 赎回金 额=11,528-28.82=11,499.18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 额, 持有 期限 为一年 三个 月, 假设 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 值 是1.1528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1,499.18 元。 3 、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 小 数点 后 第五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基金份 额净 值应当 在 估值 日后 2 个工 作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1 、投 资 者 T 日场外 申购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 者增加 权益 并办理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 分基金 份额 。 2 、 投 资者T 日 场外 赎回 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登 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 除权益 并 办理相 应的 登记 手续 。 3 、本基 金场内 申购和 赎回 的登记业 务, 按照 上 海证 券交易所 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2 责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处理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登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并最迟 于 开始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 公 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 投 资者 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者的 申 购申请 。 3 、 本 基金 投资 所处 的证券/期货 交易 所 或 外汇 市场 正 常或 非 正常 停市 , 可 能影 响本基 金 投资, 或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指数 编制 单位 或指 数发 布机构 因异 常情况 使指 数 数据无 法正 常计 算、计 算 错误或 发 布异常 时。 5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 将 会影 响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6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出现 其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7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8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境外 证券投 资基 金的资 产规 模 达到监 管机 构核 定的本 基 金管理 人 境外证 券投 资额 度。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4 、6-9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申购 申 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者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3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者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 基金 投资 所处 的证券/ 期货交 易所 或外 汇市 场正 常或 非 正常 停市 , 可 能影 响本基 金投 资,或 导致 基 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6 、指数 编制单 位或指 数发 布机构因 异常 情况使 指数 数据无法 正常 计算、 计算 错误或 发 布异常 时;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对 于场 外赎回 申请,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申 请量 占 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支付 。 若出 现上述 第4 项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 分予以 撤销 。 出 现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 场内 赎回 申请 按照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有关 业务 规则 办理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份 额总数的10% ,即认 为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场 外处 理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对于 场外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者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4 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者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受理 部分 , 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 如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者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 暂 停赎 回: 连续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2) 巨额 赎回 的场 内处 理 巨额赎 回 的 场内 处理 , 按照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关 规 定办理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 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 介 上 刊登公 告。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 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 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如发 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自 行确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基金 暂停 公告的 次数 , 并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 并公 布 最近1 个估 值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十三 )基 金转 换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 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十五 )基金 份额 的 登记 和 转托 管 1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1)本 基金的 基 金份 额采 用分系统 登记 的原则 。场 外认购或 申购 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 登记结 算系 统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场内 认购 、 申 购 、 上市 交易买 入或通 过跨系 统转 托管 从场 外转 到场内 的基 金 份 额 , 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上海 证券 账户下 。 (2)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以 直接 申请场内 赎回 ,也可 在 上 海证券 交 易所 上 市交 易。 (3)登 记在登 记结算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以 直接 申请场外 赎回 ,也可 以办 理跨系 统 转托管 转至 证券 登记 系统 后,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交易 。 2 、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 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本 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系 统内 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托 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1 )系统 内转托 管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登 记结 算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 (网 点)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 或在 证券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之间进 行指 定关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6 系变更 的行 为。 2 )基金 份额登 记在登 记结 算系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变更办 理基金 份额 赎回 业务的 销 售机构 (网 点) 时, 须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托 管。 3 )募 集期 内不 得办 理系 统 内转托 管。 (2) 跨系 统转 托管 1 )跨系 统转托 管 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登 记结 算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系 统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 2 )基金 份额跨 系统转 托管 的具体业 务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及 上海证 券 交易所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3)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 照相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收 取转 托管 费。


(4)本 基金上 市前、 权益 分派期间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规定相 应停 牌日期 、基 金份额 处 于质押 、 冻结 状态或 出现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情 形时 , 不 得办理 跨系 统 转 托管。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者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 十八)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 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九 )其 他业 务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情形 下,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业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 基 金管理 人可 制定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7 相应的 业务 规则 ,并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进 行公 告。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8 十 一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含境外 托管 代理 行收 取的 费用; 3 、标 的指 数使 用相 关费 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 、 税 务顾 问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费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 基 金的 证券交 易 或 结算 而产生 的费用 ( 包括 但不 限于在 境外 市场 开户 、 交 易、 清 算、 登记、 存管 等各 项费 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和 外汇兑 换交 易的 相关 费用 ; 9 、 基 金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应当缴 纳的 、 购 买或 处置 证券有 关的 任何 税收 、 征 费、 关 税、 印花税 、 交 易及 其他 税收 及预扣 提税 (以 及与 前述 各项有 关的 任何 利息 、 罚 金及费 用) 以及 相关手 续费 、汇 款费 、基 金的税 务代 理费 ; 10 、基 金的 开户 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1 、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因自 身原 因而 导致 的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及 基 金 资 产 由原 任 基 金 托管 人 转 移 至 新任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及 由 于 境外 托 管 人 更换 导 致 基 金资 产转移 所引 起的 费用 ; 12 、为 应付 赎回 和交 易清 算而进 行临 时借 款所 发生 的费用 ; 13 、基 金的 上市 费用 ; 14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1.00%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 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 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9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境 外托管 人 的托管 费从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中扣 除。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 法如 下: H =E ×0.2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 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 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3 、标 的指 数使 用相 关费 用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 人与 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 订的 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 约定 计提标的 指数使 用相 关费 用,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的标 的指 数使 用相关 费用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本基 金的 标的指 数使 用相 关费 用包 括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和 标的指 数数 据使 用费 。 (1)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05%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0.0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指数 许 可使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若 任一 年度 累计 计提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金额 按年度 最 后一日 (如 为节 假日 取最 近一日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或其 授 权 机 构公 布 的 汇 率 中间 价 折 算 的金 额 小 于 指 数许 可 使 用 协议 规 定 的 年度 费用下 限 , 则 基金 于 该 年度 最后一 日补 提标的 指 数许 可使用 费至 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规 定的 费 用收取 下限 ,本 基金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收取 下限 为每年 30,000 美元。 (2) 标的 指数 数据 使用 费 标的指 数数 据使 用费 每日 计提, 每 年 8,000 美 元。 计算方 法如 下: H=8,000 ×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 布的人 民币 兑美 元汇 率中 间价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指数 数 据使用 费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0 标的指 数数 据使 用费 每日 以人民 币计 提, 按年度 支 付。 若 由于 汇率 影响 当年 计提的 标的 指数数 据使 用费 高于 或低 于 8,000 美 元 , 则 基金 与该 年度最 后一 日调 整计 提的 数据使 用费 至 8,000 美元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核对 一致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标的 指数许 可 使用费 和标 的指 数数 据使 用费 划 付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年首 日起 15 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指数 许可 使用协 议所 规定 的方 式支 付给标 的指 数 许可方 。 如果指 数许 可使 用协 议约 定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和指 数数据 使用 费 的 计算 方法 、 费率和 支 付 方 式 发 生 调整 , 本 基 金将 采 用 调 整 后的 方 法 或 费率 计 算 指 数 许可 使 用 费 和指 数 数 据 使用 费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规 定在指 定媒 介进 行公 告, 此项调 整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4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基金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 履 行纳 税义 务。 基 金管理 人 对最终 税务 的处 理的 真实 准确负 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中国 法律法 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除因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疏 忽、 故意 行为 导致 的基金 在税 收方 面造 成的 损失外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责 任。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 规 和 境外市 场的 规定 执 行。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1 十 二 、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其 他专用 账户。基金托管人 可委托境外托管人根据基 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 证券/ 期货交 易所 规则 、市 场惯 例以及 其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订的协 议为 本基 金在 境外 开立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专 用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 境外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相 独 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 托管人 和基 金销售 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 或境 外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因基 金财产 的管 理 、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按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费 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费用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 境外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 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的 债权 ,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相 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理解 现金 于存入 托管 账户 时即 构成 基金托 管 人、 境 外托 管人 的等 额债 务, 该 等现 金归 入其 清算 财产并 不视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本 合同 的规 定,除 非法 律法 规及 撤销 或清盘 程序 明文 规定 该等 现金不 得归 于其 清算 财产 。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2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 律 法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基 金净 值 的 非 交易日 。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基金 、 债券 、 股 指期 货合 约 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 存 托凭证 等) , 以 其估 值日 在 证券交 易 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2) 交易 所上 市 交 易或 挂 牌转让 的债 券, 以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价格 数据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和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开放 式基金 的估值 以其 在估值日 公布 的净值 进行 估值,开 放式 基金未 公布 估值日 净 值的, 以估 值日 前最 新的 净值进 行估 值 。 4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证, 从配 股除权 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 止,若 配股 权证可 以 在交易 所交 易 , 则按 照 1 中确定 的方 法进 行估 值; 不能在 交易 所交 易的 配股 权证 , 如 果收 盘 价高于 配股 价 , 则按 收盘 价和配 股价 的差 额进 行估 值, 如果 收盘 价低于 或等 于配股 价 , 则 估 值为零 。 5 、基金 持有的 衍生品 等其 他有价证 券, 上市交 易的 ,按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的 收 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未 上市 交易 的,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3 定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停 止交 易、 但未行 权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6 、汇 率 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 汇率 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 或其 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 人民 币汇率中 间价为 准。 7 、税 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 实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整 。 对于非 代扣 代缴 的税 收 , 基 金管理 人可 聘请 税收 顾问 对相关 投资 市场 的税 收情 况给予 意 见和建 议。 境外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示 具体 协调基 金在 海外 税务 的申 报、 缴 纳及 索取 税收 返 还等 相关 工作 。 基 金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投资 所在 地的 法律 法规 规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基金 管理 人对 最终 税务的 处理 的真 实准 确负 责。 除因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疏 忽、 故意 行为 导致 的基金 在税 收方 面造 成的 损失外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责 任。 8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上述第 1-7 项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9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 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五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4 从其规 定。 2 、 基金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 估值 日计算 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并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约 定 对 外公布 。 3 、在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允许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各 自委托 第 三方机 构进 行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不 改变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各自 承担 的 责任。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四 位以 内( 含 第四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5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 外汇 市场 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业 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估值 时间 点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约 定 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6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9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对于 因税收 规定调 整或 其他原因 导致 基金实 际交 纳税金与 基金 按照权 责发 生制进 行 估值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相关 估值 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3 、由于 时差、 通讯或 其他 非可控的 客观 原因, 在本 基金管理 人和 本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 致的时 间点 前无 法确 认的 交易, 导致 的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影响 , 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4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期货 交 易所 、 登 记结算 公司 、 指 数公 司或 数据供 应 商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等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轻 由此 造 成的影 响。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7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 分 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可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自行选 择 收益分 配方 式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 默 认的 分红 方式为 现金 分红 。 如 果选 择 红利再 投资 形式 , 则 分红 资金将 按除 息日 (具 体以 届时的 基金 分红 公告 为准 )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转成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 场内份 额收 益分 配方 式只 能为现 金分 红;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8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9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 包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 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的 规 则 及 具体 程 序 , 说 明基 金 产 品 的特 性 等 涉 及 基金 投 资 者 重大 利 益 的 事项 的法律 文件 。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0 认 购 、 申 购 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 、 基金 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 注册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 基金 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 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份 额 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本基金 获准 在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 易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前至 少 3 个工 作日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5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估值日 后 1 个 工作 日 内 ,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发 售 网 点 以 及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 日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和 基 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 前款 规 定 的 市场 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6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申 购、 赎回价 格的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1 计 算 方 式 及 有关 申 购 、 赎回 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 者 能够 在 基 金 份 额发 售 网 点 查阅 或 者 复 制前 述信息 资料 。 7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报 告 的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8 、临 时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披 露 日 分 别报 中 国 证 监 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 的中 国 证 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境外 托管 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境外 托管 人 的 法定 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2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金 变更 标的 指数 ; (27) 本基 金停 复牌 、暂 停上市 、恢 复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28) 本基 金增 设其他 币 种的基 金份 额; (29)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3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 他事 项。 9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 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3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季 度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等文件 中披 露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 括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 况、 风 险 指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政 策和 投 资目标 等。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露 管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责 管理 信 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和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 进行 复 核 、 审 查, 并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 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 上 披 露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需 要在 其 他 公 共媒 介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介 不得 早 于 指 定媒 介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4 十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 决议生 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 公告 ,并在 决议 生 效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5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6 十 八 、 基 金 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 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 所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市( 股票 代码 601939) 。 2017 年 6 月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216,920.67 亿元 , 较上年 末增 加 7,283.62 亿 元,增 幅 3.47% 。 上半 年, 本集 团实 现利润 总 额 1,720.93 亿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1.30% ;净利 润较 上 年同期 增 长 3.81% 至 1,390.09 亿 元, 盈利 水平 实现 平 稳增长 。 2016 年,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 国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荣 获 《欧 洲货币 》 “2016 中 国最 佳银 行” , 《 环球金 融》 “2016 中 国最 佳消费 者银 行” 、 “2016 亚 太区最 佳流 动 性管理 银行 ” , 《 机构 投资 者》 “ 人民 币国际 化服 务钻 石奖” , 《亚 洲银 行家》 “中 国最佳 大型 零 售银行 奖”及 中国银 行业 协会“ 年度最 具社会 责任 金融机 构奖” 。 本集 团在英 国《银 行家》 2016 年 “世 界银 行 1000 强排名 ”中 ,以 一级 资本 总额继 续 位 列全 球第 2; 在美国 《财 富》 2016 年世 界 500 强 排名 第 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股权 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核 算处、跨 境 托管运营处 、 监督稽 核处 等 10 个 职能 处 室, 在 上海 设有 投资 托管 服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共有 员工 220 余 人。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7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纪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营 部任 职, 并在 总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授信 审批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 其 拥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 业部 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战略客 户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务 、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 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7 年二 季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 759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 中 国 建设银 行连 续 11 年 获得 《 全球托 管人 》 、 《财 资》 、 《 环球金 融》 “中 国最佳托管银 行” 、 “中国 最佳次托管银 行” 、 “最佳 托管专家 ——QFII ”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 环球 金融 》评 为中 国市场 唯一 一家 “最 佳托 管银行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8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 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统” ,严 格按照 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新一 代托 管 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 对各基 金投 资运 作比 例控 制等情 况进 行监控 ,如 发现 投资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风险提 示,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 等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通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 现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解释 或 举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9 十 九 、 境 外 托 管人 (一) 境外 托管 人的 基本 情况 名称: 道富 银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注册地 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办公地 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法定代 表人 :Joseph L. Hooley


成立时 间:1891 年4 月 13 日。


最近一 个会 计年 度 (截 止 到 2017 年9 月30 日 ) 所 有者权 益 (Shareholders ’ Equity ) : 224.97 亿 美元 (二) 托管 资产 规模 、国 际信用 评级 和托 管业 务 道富银 行的 全球 托管 业务 由美国 道富 集团 全资 拥有 。 道富 银行 始创 于1891 年 , 自1924 年 成 为 美 国 第一 个 共 同 基金 的 托 管 人 后, 道 富 银 行已 成 为 一 家 具有 领 导 地 位的 国 际 托 管银 行。 截至2017 年9 月 30 日, 托管 和行 政管理 资产 总额已 达 到32.11 万 亿美 元, 一级 资本 比 率为15.6 % 。 道富 银行 长 期存款 信用 评级 为 AA-( 标准普 尓) 及 Aa1 ( 穆迪 投资) 。道 富银 行在全 球 30 多 个国 家或 地 区设有 办事 处 , 2017 年 9 月 30 日道 富拥 有超 过3 万 6 千 多名 富 有经验 的员 工为 客户 提供 全方位 的托 管服 务。 在亚 洲开设 了四 个全 方位 的营 运中心 :香 港 、 新加坡 、 东 京及 悉尼 , 提 供 全球托 管、 基金 会计 、 绩 效 评估、 投资 纲领 监察 报告 、 外汇交 易、 证券出 借、 基金 转换 管理 、受托 人和 注册 登记 等服 务。 (三) 境外 托管 人的 职责 1 、安 全保 管受 托财 产;


2 、计 算境 外受 托资 产的 资 产净值 ;


3 、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及时办 理受 托资 产的 清算 、交割 事宜 ;


4 、按照 相关合 同的约 定和 所适用国 家、 地区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开 设受托 资产 的资金 账 户以及 证券 账户 ;


5 、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提供与 受托 资产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会计 记录 、交 易信 息;


6 、保 存受 托资 产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以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7 、其 他由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 其履行 的职 责。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0 二十、 相 关 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场外 销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1)直 销柜 台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在 上海开 设直 销柜 台。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 )直 销e 网金 投 资 者 可以 通 过 华宝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上 交 易 直销 e 网金 系 统办 理 本 基金的 认/ 申 购、赎回 等 业务 , 具 体 交易 细 则 请 参 阅 华宝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网站 公 告 。 网上 交 易 网 址: www.fsfund.com 。





(2) 其他 场外 销售 机 构 1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1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施 艺帆 联系电 话:021-38637673 传真电 话:021-509795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公司网 址: bank.pingan.com 3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市 中 山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张 佳乐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 -63604196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4 )深 圳前 海微 众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公司网 址:www.we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998800 5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联系电 话:0755 -8319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公司网 址: www.cmbchina.com 6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2 网址:www.ccb.com 7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8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系人 :王 晓琳 24 小 时客 户服 务热 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杨 天枝 联系电 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10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星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11 ) 财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3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章 力彬 联系电 话:0571-87825100 公司客 服热 线:95336 、4008696336 公司网 址:www.ctsec.com 12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 夏 电话:021-62821733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13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14 )德 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刘 熠 联系电 话:68761616-8507 传真:862168767981 客户电 话:400-8888-128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4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15 )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 军 联系电 话:0755-23838751 客服电 话:95358 官网:www.firstcapital.com.cn 16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安 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 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7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18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5 电话:021-20333910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9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东吴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zq.com.cn 20 )东 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基金销 售联 系人 :夏 锐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公司网 站:www.dxzq.net.cn 21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公司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95571 方正证 券网 站:www.foundersc.com 22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3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姚 巍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6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23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 、38、39、41 、42 、43、44 楼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www.gf.com.cn 24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李 弢 客户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25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号 码: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95310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26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司地 址: 无 锡市 太湖 新城 金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 融大 厦 客户服 务: 95570 公司网 址:http://www.glsc.com.cn 27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7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钟 伟镇 联系电 话:38032284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电 话:95521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28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29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李 笑鸣 联系电 话:021 -23219000 客户电 话: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30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公司电 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400-80-96518( 全国 ) 网址:www.hazq.com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8 31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邮政编 码:200120 客服热 线:400-820-9898 ,021-38929908 总部总 机电 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公司网 站:http://www.cnhbstock.com 32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33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 34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联系电 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电 话:400-666-2288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9 公司网 址:www.jhzq.com.cn 35 )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周一 涵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35367 公司网 址: www. stock.pingan.com 36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户电 话: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37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邮编:830002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8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0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021-33388211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公司网 址: www.swhysc.com 39 )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邮政 编码 : 518028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40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张 煜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41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 楼信达 金融 中心 联系人 :付 婷 联系电 话: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1344 客服电 话:95321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42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兴业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乔 琳雪 联系电 话:0591-38281963 客户电 话:95562 公司网 址:www.xyzq.com.cn 43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9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9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11 、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44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 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公司网 址:http://www.e5618.com 45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邓 颜 联系电 话:010-83574507 ;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电 话:95551 、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2 46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第 04 层、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张 鹏 客服电 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7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孙 超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48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66 号 东亚 银 行金融 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秦 雨晴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9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免 长 途费) 、95587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3 联系人 : 许 梦园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50 )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孙 秋月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咨 询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51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马 静懿 联系电 话:010-60833889-3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52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宁 敏 传真:021-50372474 咨询电 话:4006208888 或 各地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www.bocichina.com 53 )北 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54 )北 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公司网 址:https://danjuanapp.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55 )北 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联系人 :赵 德赛 联系电 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8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988511 公司网 址:http://kenterui.jd.com 56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 线:4000-766-123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123.cn/ 57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8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58 )南 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59 )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联系电 话:021-38609777 公司网 址: 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821 -5399 60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好买基 金交 易网 :www.ehowbuy.com 61 )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公司网 址: www.amc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7-5666 网站:www.66zichan.com 62 )上 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63 )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 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466-788 64 )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人代 表: 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公司网 站: 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65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6 传真:021-6438530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66 )上 海挖 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限 公司 公司网 址: www.wacai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50810673 67 )深 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68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6800423 传真:0571-88910240 网址:www.5ifund.com 客服:4008-773-772 69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基金代 销业 务联 系人 :吕 卓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70 )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7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1 )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李 孟军 联系电 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99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72 )奕 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限 公司 公司网 址: www.ifastp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84-0500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2 、场 内销售 机构


本基金 办理 场内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为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 并经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认可 的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 。 具 体会员 单位 名 单可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网 站查询 。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 得基 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 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可通过 上海 证券交易 所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场内 认购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不就此 事项 进行 公告 。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8 联系人 :朱 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 010-59378907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媛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曹 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曹阳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9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检查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选 择、 更换律 师事 务所、会 计师 事务所 、证 券/期货 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0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开通 其他 币种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基于谨 慎的 原则 ,控 制基 金资产 的流 动性 风险 ,保 证基金 资产 正常 运作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申 购、 赎 回的 价格 ; (9) 确保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交易 数据 符合 《基 金法》 、 《试 行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并 保证 该数 据真 实、准 确、 完整 ; (10 ) 确 保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的基 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数据 符合 《基 金法》 、 《试行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并保 证该 数据的 真实 、准 确和 完整 ; (11 ) 委 托境 外证券 服务 机构代 理买 卖证 券的 , 应 当严格 履行 受信 责任 , 并 按照有 关 规 定对投 资交 易的 流程 、信 息披露 、记 录保 存进 行管 理 ; (12) 与境 外证 券服 务机 构 之间的 证券 交易 和研 究服 务安排 , 应 当严 格按 照 《试 行办法 》 第三十 条规 定的 原则 进行 ; (13) 进行 境外 证券 投资 ,应当 遵守 当地 监管 机构 、交易 所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14) 如需 在基 金托 管人 选择的 机构 之外 保管 、 登 记基金 财产 , 应 严格 审查 ,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以 及相 关资 产收益 准确 、按 时归 入基 金财产 ; (1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1 (16) 进行 基 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7)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8)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9)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20)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21)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22)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3)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24)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25)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6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7)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8)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9)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30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31)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3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2 (3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3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 可以 保 管的 基 金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在基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处 为基 金开 设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期货 交 易资 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选择 、更 换或 撤销 境 外 托管 人; (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可以保 管的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 在 基金托 管人 、境外托 管人 处 开设 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 等投 资 所需账 户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 理清算、 交割 事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3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22 ) 对 基金 的境 外财 产 , 基金托 管人 可授 权境 外托 管人代 为履 行其 承担 的受 托人职 责。 境外托 管人 在履 行职 责过 程中 , 因 本身 过错 、 疏 忽 等原因 而导 致基 金财 产受 损的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承担 相应 责任 ; (23)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 按 照规 定对 基金 日常投 资行 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况 实施 监督, 如发 现投 资指 令或 资金汇 出入 违法 、违 规, 应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外管局 报告 ; (24) 准时 将公 司行 为信 息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确保 基金及 时收 取应 得收 入; (25 ) 每 月结 束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 局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境 外投 资情况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4 并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26) 办理 基金 的有 关结 汇、售 汇、 收汇 、付 汇和 人民币 资金 结算 业务 ; (27) 保存 基金 的资 金汇 出、 汇 入、 兑 换、 收 汇、 付汇、 资金 往来、 委托 及 成交记 录等 相关资 料, 其保 存的 时间 应当不 少 于20 年; (28)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确保 基金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目 标和 限制 进行 管理; (29 ) 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执 行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 及 时办 理清算 、 交 割事宜 ; (30) 确保 基金 的份 额净 值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方 法进 行计 算; (31) 确保 基金 按照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申 购、 认购、 赎回 等日 常交易 ; (32) 确保 基金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确定 并实施 收益 分配 方案 ; (33)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正常 履行上 述义 务, 托管 人不 承担责 任 ,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并对造 成 的 基金 财产 损失 承担相 关赔 偿责 任; (34 ) 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其他 义务 以 及外 管局根 据 审 慎监管 原则 规定 的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职责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5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 设日常 机构 。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6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终止 上市 ,但 因基 金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 的除外 ; (1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3) 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4)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影 响 的前提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在 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变 更收 费方 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按 照基金 管理人 与标 的指数许 可方 所签订 的指 数使用许 可协 议调整 本基 金的标的 指数使 用相 关费 用; (6)不 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 且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况 下,本 基 金通过 指定 的销 售机 构开 通其他 币种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等 业务 ; (7)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7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 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方式 等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少 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 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 会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基金份 额应 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 一( 含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 以会 议通 知载明 的 形式 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约 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两 个工 作日 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9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意 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 出具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不小 于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 分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 。若 本人 直接出 具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 具意 见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小 于 在 权 益登 记 日 基 金总 份 额 的 二分 之一 ,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 分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意 见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意 见的代 理 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具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并 与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3 、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 基金亦可 采用 其他非 现场 方式或者 以现 场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会 议 程 序比 照 现 场 开 会和 通 讯 方 式开 会 的 程 序进 行。 表 决方 式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也 可以 采用 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载明 。 4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00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 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 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 决,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01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按照 《基 金法》 第八 十七 条的 规定 表决通 过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 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02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 、基 金合 同解除 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 决议生 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 公告 ,并在 决议 生 效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03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可通 过 友好协 商 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 60 日 内争 议未能 以 协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会 , 按 照其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04 二 十 二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邮政编 码:200122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成立日期 :2003 年3 月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基 金字[2003]19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亿壹 仟零 玖拾 柒万 柒仟 肆佰捌 拾陆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办 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 事同业 拆 借; 买卖 、 代理 买卖外 汇;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 务及担 保; 代 理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05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门 批准 的 其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 《 基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投 资风 格或证 券选择 标准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 《 基金 合同》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 项 进行 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标 的指 数成 分股 、 备 选成分 股、 已与中 国证 监会 签署 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 的国 家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其 他股 票 、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 银 行存 款、 货 币市 场工 具、 回购、 跟踪同 一标 的指 数的 股指 期货等 金融 衍 生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 定) 。 本基金在投资在香港 特别 行政区证券市场挂牌 交易 的股票时,在法律法 规允 许的前提 下, 既 可通 过合 格境 内机 构投资 者的 额度 进行 投资 , 也可 通过 沪港 股票 市场 互联互 通机 制进 行投资 。 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投资于标 的指数 成分股 、 备选成分 股的资 产不低 于 基金资产 的 80% 。本 基金 持有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 ) 组合 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 成分股 、备 选成 分股 的资 产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的 存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 款所 称银 行 应当是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在境 外 设 立 的分 行 或 在 最 近一 个 会 计 年度 达 到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可 的信 用 评 级 机构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06 评级的 境外 银行 ,但 在基 金托管 账户 的存 款可 以不 受上述 限制 ; 4 ) 本基 金持 有与 中国 证监 会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录 国家 或地 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 地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5 ) 本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 前述 非流 动性 资 产是指 法 律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资产 ; 6 ) 本基 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 10% 。 持 有货 币市 场 基金可 以 不受上 述限 制 ; 7 )为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 本 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限 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管 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大 交易 , 同时应 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 定: 1 )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 ) 本 基金 投资 期货 支付 的 初始保 证金 、 投资 期权 支 付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 投 资 柜台交 易 衍生 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① 所 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 应 当具有 不低 于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② 交 易对 手方 应当 至少 每 个工作 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 并且 基金 可在 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 值终止 交易 ; ③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作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括 衍 生品头 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5 )本 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 实物商 品 相 关的 衍生 品。 (3 ) 基金 可以 根据 正常 市 场惯例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 逆回购 交易 , 并且 应当 遵 守下列 规 定: 1 ) 所 有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的 对手方 (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 外) 应当 具有 中国 证监 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 ) 参 与正 回购交 易, 应当 采取市 值计 价制 度对 卖出 收益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07 售出证 券市 值 的 102% 。 一 旦买方 违约 , 本基 金根 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置 卖出 收 益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 ) 买 方应 当在正 回购 交易 期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售 出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和 分 红; 4 ) 参 与逆 回购交 易, 应当 对购入 证券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 金 的 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 本 基金 根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或 处置 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对 基金 参与证 券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购交 易中 发生 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 责任。 (4 ) 基金 参与正 回购 交易 , 所有 已借 出而 未归 还证 券总市 值或 所有 已售 出而 未回购 证 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 的 50% 。前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正回购交易而 持 有的担 保物 、现 金不 得计 入基金 总资 产。 (5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若基 金超过 上述 (1 )- (5)项 投资比 例限 制, 应当 在超 过比例 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采 用合理 的商 业 措施以 符合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如遇 流动 性问 题等 不可抗 力影 响, 本基 金无 法在规 定时 期内 调整完 毕,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 变更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或 按变 更后 的规定 执行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3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托管 协议 第十七 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通过事 后监 督方 式进 行监 督。 4 、 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本 条 第 2 项及 第 3 项监 督义 务的 方式为 事后 监督 。 于 估值 日结束 且 相关数 据齐 备后 , 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交 易后 的投 资监 督和 报告。 即基 金托 管 人 履 行 上 述监 督 义 务 的方 式 仅 限 于 在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已 经 执 行完 毕 的 投 资指 令 违 反 上述 约定后 ,按 照本 协议 约定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和/ 或 监管 部门。 5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08 6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作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合理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7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或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8、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9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试行 办 法》 、 《基 金合 同》 、 本协 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 正期限 ,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为 , 包括 但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09 不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保 管于 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或同 意存 放的 机构 处。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 可以 保管 的 基 金财 产。 (4)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 在基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处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5)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立。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并按指 令进 行结 算, 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7)基 金托管 人在因 依法 解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告 清盘 或破产 等原 因进行 终 止清算 时, 不得 将托 管证 券及其 收益 归入 其清 算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理 解现 金于 存入现 金账 户时 构成 基金 托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 的等 额债务 , 除 非法 律法 规及 撤销或 清盘 程序 明文许 可该 等现 金不 归于 清算财 产外 , 该等 现金 归入 清算财 产并 不构 成基 金托 管人违 反托 管 协议的 规定 。 (8)基 金托管 人自身 ,并 尽商业上 的合 理努力 尽量 确保境外 托管 人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托 管证 券。 (9)除 非根据 基金管 理人 书面同意 ,基 金托管 人自 身,并应 尽商 业上的 合理 努力尽量 确保境 外托 管人 不得 在任 何基金 资产 上设 立任 何担 保权利 , 包括 但不限 于抵 押、 质押 、 留 置 等,但 根据 基金 财产 所在 地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而 产生 的担保 权利 除外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 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金应存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托管 人的 营业机 构开 立的“ 基 金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10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试行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条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按规 定 办理退 款等 事宜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应以 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立基金的 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基金 托管人 可委托 境外托 管人 开立资 金账户 (境外 ) ,境 外托管 人根据 基金托 管人 的指令 办理境 外资金 收付 。 (2)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或地区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4)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下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通过基 金托 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委托 境外 托管 人在境 外, 根据 当地 市场 法律法 规规 定, 开立 和管 理基金 证券 账户。 5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在 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 之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符合法律 法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协 助基 金托管 人或 其委 托机 构根 据投资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开立有 关账 户。 (2)投 资所在 国家或 地区 法律法规 对相 关账户 的开 立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办 理。 6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境外 有关 实物证 券 、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委托 境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11 外托管 人存 放于 保管 库 。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不 承担 保 管责任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银 行存 款 的保管 责任 与风 险提 示 (1)基 金管理 人负责 对本 基金存款 银行 的评估 与研 究,建立 健全 银行定 期存 款的业 务 流程、 岗位 职责 、风 险控 制措施 和监 察稽 核制 度, 切实防 范有 关风 险。 1 )基金 管理人 负责控 制信 用风险。 信用 风险主 要包 括存款银 行的 信用等 级、 存款银 行 的支付 能力 等涉 及到 存款 银行选 择方 面的 风险 。因 选择 存 款银 行不 当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 )基金 管理人 负责控 制流 动性风险 ,并 承担因 控制 不力而造 成的 损失。 流动 性风险 主 要包括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全 部提前 支取 、 部分 提前 支取 或到期 支取 而存 款银 行未 能及时 兑付 的 风险、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不能满 足基 金正 常结 算业 务的风 险、 因全 部提 前支 取或部 分提 前支 取而涉 及的 利息 损失 影响 估值等 涉及 到基 金流 动性 方面的 风险 。 3 )基金 管理人 须加强 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 的建设 。如 因基金管 理人 员工的 个人 行为导 致 基金财 产受 到损 失的 ,需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4 )基金 管理人 投资银 行存 款时, 应 就相 关事宜 在更 新招募说 明书 中予以 披露 ,进行 风 险揭示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对本 基金 银行定 期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审查 、 复 核相 关 协议 、 账 户 资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 实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 行托管 职责 。 (2)基 金管理 人在投 资银 行存款之 前, 需与存 款银 行总行( 本基金 托管人 除外)或其授 权分行 签订 总体 合作 协议 。 如 将资 金存 放于存 款银 行总行 , 则应 与其签 订具 体存款 协议 ; 如 将资金 存放 于其 授权 分行 书面指 定的 分支 机构 , 则存 款银行 总行 应出 具承 诺函 确认对 存款 承 担偿付 义务 , 承 诺函 中需 明确定 期存 款的 金额 、 期 限、 利 率、 具体 存款 银行 名称等 与基 金定 期存 款 有重 要关 系的 事项 , 并由 存款 银行 签订 具体 存款协 议。 具体 存款 协议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内 容: 1 )存款 账户必 须以基 金名 义开立, 并加 盖本基 金公 章和基金 管理 人公章 ,账 户名称 为 基金名 称。 2 ) 协议 须约 定存 款类 型、 期限、 利率、 金额、 账号 、 起止 时间, 存款 银行 经 办行名 称、 地址及 进款 账户 。 3 )协 议须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 经办行 名称 、地 址和 账户 ,且本 基金 账户 为唯 一回 款账户 。 4 )资金 汇划须 通过人 民银 行支付结 算系 统,存 款银 行经办行 须满 足基金 托管 人的查 询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12 要求, 在查 复内 容中 须明 确资金 到账 时间 、金 额、 所入账 户名 称、 账号 。 5 )定期 存款存 续期间 ,存 款银行经 办行 须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 实时 查询定 期存 款余额 的 途径并 确保 查询 。 6 )未 支取 存款 受损 责任 由 存款银 行承 担。 7 )如办 理定期 存款凭 证挂 失,须由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分 别授权 的人 员持授 权 委托书 共同 办理 。 8 )为防 范特殊 情况下 的流 动性风险 ,存 款银行 须提 供部分提 前支 取时的 支付 保证承 诺 和利息 计付 等具 体安 排。 (3)办 理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开户 、全 部提前 支取 、部分提 前支 取或到 期支 取,需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持授 权委 托书 共同全 程办 理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还要将 授权 委托 书的 复印 件交由 对方 备份 。 基金 管理 人 上述 事项 授权 人员 与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洽 谈 存 款 事 宜并 签 订 存 款协 议 的 人 员 不能 为 同 一 人。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单 独 申请 存 款 凭 证挂 失。 (4)本 基金投 资于银 行存 款后,基 金管 理人全 部提 前支取、 部分 提前支 取或 到期支 取 时, 需 提前 发送 投资 指令 到基金 托管 人处 , 以 便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履 行相应 的业 务操 作程序 。 如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支取 或部 分提 前支 取定 期存款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补足已 提取 资金 部分的 息差(即 本基 金已 计 提的资 金利 息和 提前 支取 时收到 的资 金利 息差 额) 。 (5) 本基 金投 资定 期存 款 的期限 不得 超过 一年(含一年), 且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6)本 基金投 资于银 行存 款时,应 本着 便于基 金的 安全保管 和日 常监督 核查 的原则 , 尽量选 择基 金托 管人 营业 地址所 在地 的分 支机 构。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大 合同 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在 三十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 《基 金合同 》终 止后 15 年 。基 金管理 人与 期货 经纪 商签 订的有 关金 融衍 生产 品的 合同, 应该 发 送复印 件给 基金 托管 人,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完整 的基金 档案 资料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13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 基金 资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的金 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估 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2 ) 复核 程序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估值 日估 值时 间点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后 ,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约定对 外公 布 。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 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除非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有 权机 关另 有要求 。 ( 七 ) 争议 解决 方式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 议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 争议 , 可 通过 友好 协商解 决 , 但若自 一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14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改 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15 二十 三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者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宝 基 金账户 的销 售机构 更 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 邮编 和电 子邮 箱地址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将 负责 寄送以 下资 料: 1 、基 金 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管理 人将 在每月 度结 束后的3 个工作 日内, 向已 经定制了 电子 对账单 服务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供电 子对 账单 。如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因特 殊原因 需要 获取 指定 期间 的纸质 对账 单 , 可拨打 基金 管理 人 客 服电 话400-700-5588 (免 长途 话费) 、021-38924558 , 按 “0” 转 人工 服 务, 提 供姓名 、 开户 证件 号码或 基金 账号、 邮寄 地 址、 邮政 编码 、 联系 电话 , 客服人 员核 对 信息无 误后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免费 邮寄 纸质 对账 单。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以说 明或 电子 形式向 投资 者 寄 送基 金其 他信息 资料 。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时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 以选择 将所 获 场外份 额的 红利再 投资 于本基金, 登记机 构将 其所 获红 利按 除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 资免收 申购 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 、定 义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 投资 计划"是指投资人可 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销售 机构提交 申请 , 约 定每 月扣款 时间 、 扣 款金 额, 由指 定的 销 售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资 金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和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长期 投资方 式。 投资 者在 办理 本业务 的同 时 , 仍然可 以进 行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2 、办 理时 间


本 业务 申请 受理 时间 为开放 式基 金法 定开 放日9 :30-15:00。 3 、办 理场 所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16 目前,本 公司 直销e 网 金、 中国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平安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国 泰君 安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光大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海 通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长江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司 、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国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德 邦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长 城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证券 ( 山东 ) 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 信期 货有限 公司 、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 海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华 福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广 发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和讯 信息 科技有 限公 司 、 深圳 市新 兰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深圳 众禄 金融控 股股 份有限 公司 、 杭 州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浙 江同 花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上 海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 海陆 金所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 上海 联 泰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 诺 亚正行 (上 海)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 北京 肯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 北京 创金 启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北京 蛋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 中银 国 际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财 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深 圳前海 微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珠 海盈 米 财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 上海 华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 奕 丰金 融服 务 ( 深圳 ) 有限 公司、上 海挖财 金融 信息 服务 有限 公司 已 开通 本基 金的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本公司 新增 其他 销售 机构 开办此 业务 时, 将另 行公 告。 4 、扣 款金 额


投 资者 应与 销售 机构 就申请 开办 本业 务约 定每 月 固定 扣款 ( 申购 ) 金 额。 最低扣 款金 额 应遵循 代销 机构 的规 定 。 投 资人在 本公 司直 销e 网金 申请办 理本 业务 的每 期扣 款金额 最低 不 少于人 民 币1 元 (含 申购 费) 。 ( 四)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提供本 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五)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 为基金投资 者 提 供网 上 查询、 网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17 上资讯 服务 。 ( 六) 资讯 服 务 1 、 投 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份 额 、 基 金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打 基金 管理 人 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 ,021-38924558 该 电话 可 转人工 座席 。 直销柜台 电 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 -50499663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七)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留言 、呼 叫 中 心人 工座 席、书 信 、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 投 资者 还可以 通过 销 售 机构 的服 务电话 对该 销 售 机构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 (八)如 本招 募说明 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 构无法 理解 的内容, 请联 系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 务热线 。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贵 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18 二十四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本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在 指定媒 体刊 登的 公告 如下: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2017/12/22 华宝基 金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放 式基 金参 加中 金公 司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2017/12/21 华宝兴 业标 普香 港上 市中 国中小 盘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因 香港 交易 所休 市 暂停申 购、 赎回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2017/12/08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上海 挖财 金融 信息 服务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及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7/11/10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首 次申购 最低 金额 、追 加申 购 最低金 额、 定期 定额 申购 最低金 额、 单笔 最低 赎回 份额、 赎回 后最 低保 有份 额 及基金 转换 份额 限制 的公 告 2017/11/08 华宝基 金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放 式基 金参 加海 通证 券基金 申 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2017/10/25 华宝兴 业标 普香 港上 市中 国中小 盘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2017 年第3 季度 报 告 2017/10/23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及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7/10/13 关于华 宝兴 业港 股通 恒生 中国 ( 香港 上市 )25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 华 宝 兴业标 普香 港上 市中 国中 小盘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修 改基 金合 同的 公告 2017/10/13 华宝兴 业标 普香 港上 市中 国中小 盘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2017/09/29 华宝兴 业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放 式基 金增 加国 联证 券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定期 定 额投资 业务 及参 与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09/29 华宝兴 业基 金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 加财 通证券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2017/09/15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及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7/08/25 华宝兴 业标 普香 港上 市中 国中小 盘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2017 年 半年 度报 告 (摘要 ) 2017/08/23 关于华 宝兴 业标 普香 港上 市中国 中小 盘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2017 年8 月 23 日 暂停 申购 、赎 回及 定 投业务 的公 告 2017/08/01 华宝兴 业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放 式基 金增 加中 信银 行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定期 定 额投资 业务 、基 金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2017/08/01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加 华泰 证券 认购 、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7/24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加 中泰 证券 基金 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7/20 华宝兴 业标 普香 港上 市中 国中小 盘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2017 年第2 季度 报 告 2017/07/04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网上 银行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7/01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手机 银行 申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19 购及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20 二十 五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宝 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21 二十六 、 备 查 文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办 公场 所备 投资者 查阅 。


(一 )中国证 监会 准予华宝标 普香港上 市中国中小盘指 数 证券投 资基金(LOF)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二) 《华宝 标 普香 港上 市 中国中 小盘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金合同 》


(三) 《华宝 标 普香 港上 市 中国中 小盘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托管协议 》 (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查阅 或下载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 托 管 协议及 基金 的各种 定期 和临 时 公 告。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2 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