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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天颐混合A(005652)

国富天颐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富 兰 克 林 国海 天颐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申请 于2017 年11 月14 日 经中 国 证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 以下 简 称 “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7】2059号文注册。 基 金 管 理 人 保证 本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 说 明书 经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但 中国证 监 会 对 本基 金 募 集申请 的 注 册 ,并 不 表 明其对 本 基 金 的 投资价值、市 场 前 景 和收 益 做 出 实质 性 判 断或保 证 , 也 不表 明 投 资于本 基 金 没 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投 资 于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因 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素 产 生 波动 ,投 资 者 根 据 所持 有 份 额享受 基 金 的 收益 , 但 同时也 要 承 担 相应 的 投 资风险 。 基 金 投 资 中 的 风 险包 括 : 因整体 政 治 、 经济 、 社 会等环 境 因 素 对证 券 价 格产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 特 有 的非 系 统 性风险 ; 由 于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生 的 流 动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 人 在基金 管 理 实 施过 程 中 产生的 基 金 管 理 风险 ;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 基 金 主 要 投资 于 具 有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货 币 市 场工具 及 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监 会 允 许 基金 投 资 的其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中 国 证 监会的 相 关 规 定) , 在 正常市 场 环 境 下本 基 金 的流动 性 风 险 适 中 。 在 特 殊市 场 条 件下, 如 证 券 市场 的 成 交量发 生 急 剧 萎缩 、 基 金发生 巨 额 赎 回 以 及 其 他 未能 预 见 的特殊 情 形 下 ,可 能 导 致基金 资 产 变 现困 难 或 变现对 证 券 资 产 价 格 造 成 较大 冲 击 ,发生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波 动幅度 较 大 、 无法 进 行 正常赎 回 业 务 、 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 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包 括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 的 规 模一 般小 额 零 散 , 主要 通 过 固 定收 益 证 券 综合 电 子 平台、 综 合 协 议交 易 平 台或证 券 公 司 进 行 转 让 , 难以 进 行 更广泛 估 值 和 询价 , 因 此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的 估值价 格 可 能 与 实 际 变 现 的市 场 价 格有一 定 的 偏 差而 对 本 基金资 产 净 值 产生 影 响 。同时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流动 性 可 能比较 匮 乏 , 因此 可 能 面临较 高 的 流 动性 风 险 ,以及 由 流 动 性 较差变现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 型 基金、混合型 基金、债券 型 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 , 投 资 者投 资 不 同类型 的 基 金 将获 得 不 同的收 益 预 期 ,也 将 承 担不同 程 度 的 风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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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 。 一 般 来说 , 基 金的收 益 预 期 越高 , 投 资者承 担 的 风 险也 越 大 。 本基 金 为 混 合 型基 金 , 基金 的 预 期风险 与 预 期 收益 水 平 高于债 券 型 基 金和 货 币 市场基 金 , 低 于 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投资品种。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者 在进 行 投 资 决 策前 , 请 仔细 阅 读 本 基 金的 招 募 说明 书及 基金合同 等信 息 披 露文件 , 自 主 判断 基 金 的投资 价 值 , 自主 做 出 投资决 策 , 自 行 承担投资风险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绩 并 不 预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 的业 绩也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在 投 资 人作出 投 资 决 策后 , 基 金运营 状 况 与 基金 净 值 变化导 致 的 投 资 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9 第 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8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86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11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0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3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34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 开 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以 及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天颐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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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兰 克林国海天颐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 同》 :指 《富兰 克林国 海 天颐 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议 :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富 兰克 林国海 天颐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指 《富兰 克林国 海 天颐 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额 发售 公 告 :指《 富兰克 林国 海 天颐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日 经第 十届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 会议修 订, 自2013 年6 月1日 起实 施, 并 经2015年4月24 日第 十 二届全 国 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 人民共和 国港口 法> 等七部 法律的决 定 》修改的《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 法》 :指 中国证 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 布、同 年6 月1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8 日 实 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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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 投资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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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场所的正常 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T 日 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管理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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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9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和 《 招 募 说 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赎 回 : 指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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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53 、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前 后 端 认 购/ 申 购 费 , 而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56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7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8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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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广 西南 宁市 西乡塘 区总部 路1 号中 国 —东 盟科技 企业 孵化 基地一 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 吴显玲 设立日期: 2004 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50年 联系电话:021-38555555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 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察长、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 经理职责,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 副 董 事 长 麦 敬 恩 (Gregory E. McGowan ) 先 生 , 文 学 学 士 , 硕 士 学 位 以 及 法学博士学位。在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之前,麦敬恩先生是美国证券 交易委员会的资深律师。麦敬恩先生于 1986 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 资集团, 担任 Templeton Worldwide


Inc. 执行副总裁、 董事和法律总顾问。曾任多个富兰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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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克 林 邓 普 顿 公 司 董 事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卢森堡),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香 港),Templeton Asset Management Ltd. ( 新 加 坡 ) , 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 ( 毛 里 求 斯 ) , 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 ( 爱尔 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 高级战略顾问,Templeton International Inc. 执 行 副 总 裁 及 法 律 总 顾 问 ,Franklin Templeton France S.A 和 Franklin Templeton Strategic Investments, Ltd. 董事, Templeton Investment Counsel, LLC 执行副总 裁,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 Services Gmbh 咨询委 员会委员,Brinker Destinations Trust 独立董事,中国人寿 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 表、副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何春梅女士,中共党员,工程硕士。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第五秘书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部副经理、财 务部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 员、机关党委书记,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现 任 广 西 投 资 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海良 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 事 梁 葆 玲 (Linda Liang ) 女 士 ,CPA , 加 利 福 尼 亚 执 照 , 经 济 学 文 学 学 士。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加利福尼亚旧金山办事处税务监督高级专员,安 永会计师事务所加利福尼亚圣何塞和帕洛阿尔托办事处税务顾问高级经理。梁 葆玲女士于 2005 年加 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历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总 部美国公司税及全球税总监,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新加 坡)亚洲规划与策略总监。现任邓普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官,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 事。 董事燕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人力资源部职员、资产管理部职员,上海浦东科创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民生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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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理、机构客户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并先后兼任总裁办 公室主任和资产管理部、资本市场部、北京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务)、副总裁 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国海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裁 兼 资 本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 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 企 业 金 融 服 务 委 员 会 主 任及深圳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 董 事 陆 晓 隽 先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旅 游 局 科 员 , 上 海 PSD 管 理 咨 询 公 司 顾 问 、 项 目 经 理 , 华 信 惠 悦 咨 询 公 司 顾 问 、 高 级 顾 问 、 咨询 经理、咨询总监,韬睿惠悦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全球数据业务中国区副总经 理暨首席顾问、资本市场中国区总经理、人力资本业务中国区总经理暨首席顾 问、中国区金融业董事总经理,国海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战 略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兼首席战略官、研究所所长,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张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澳纽银行集团(悉尼)企业银行主 任,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银行家信托有限公司(英 国)联席董事,德意志信托(香港)有限公司董事。2000 年 7 月加 入富兰克林 邓普顿投资,先后担任机构业务拓展董事、香港区销售及市场业务拓展主管、 香港区总监。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监及董 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 张 忠 国 先 生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历 任 广 西柳州地区财政局副局长,广西鹿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柳州地区行署副秘书 长、财办主任,广西财政厅预算处处长,广西财政厅总会计师、副厅长(享受 正厅级待遇),现已退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徐同女士,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普陀区政协委员。历 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上证总经理,国泰证券公 司总经理助理,北京证券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华远集团总经济师,国都证券公 司总经济师。现任三亚财经论坛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国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刘戎戎女士,MBA 商学硕士。历任麦肯锡公司商业分析员,昆仲 亚洲基金合伙人 ,Vision Investment Management(Asia) Limited 董事 总经理,博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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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信资本业务合伙人。现任得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联新国际医疗集 团投资管理委员会首席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宇澄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为奥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创办人兼 管理合伙人。施先生曾经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及中国人寿富兰 克林资产管理(香港)公司独立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另 类 投 资 咨 询委员会成员,笔克远东控股公司(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以及上海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及兼职 研究员。 管理层董事林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西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处调 查分析员,江西省资金融通中心融资部交易员,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资金 交易中心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交易部总 经理、金融市场事业部副总裁兼资产管理中心、投资交易中心总经理,资产管 理事业部副总裁,平安磐海资本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管 理层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余天丽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投 资服务 代表,Asiabondportal.com 营 销助理 , 富达基金 (香 港)有 限 公司亚洲区 项目经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及产品发展部副 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部总监,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现任富兰克 林 邓 普 顿 资 本 控 股 有 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洲区产品策略部董事,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事梁江波先生,研究生班学历,中共党员,经济师、会计师。历任广西 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核算一科副科长,太平洋保险公司(寿险)南宁分公 司财务部会计,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核算部经理,国海良时 期货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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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职 工 监 事 张 志 强 先 生 ,CFA , 纽 约 州 立 大 学 ( 布 法 罗 ) 计 算 机 科 学 硕 士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数学专业硕士。历任美国 Enreach Technology Inc. 软件工程 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 级数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制部 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 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国富沪深 300 指数增强基金和国富中证 100 指 数增强分级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香港大学 MBA 。历任淄博矿业集团项目经理,浙 江 证券分析员,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行业研究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国 富弹性市值混合基金和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国富沪深 300 指数增强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 QDII 投 资 总监, 国富 中小盘 股票基 金、 国富 焦点驱 动混合 基金、 国 富弹性 市值 混合基金和国富恒瑞债券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三)经营管理层人员 总经理林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西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处调查分 析员,江西省资金融通中心融资部 交 易 员 ,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资 金 部 资 金 交 易 中心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交易部总经 理、金融市场事业部副总裁兼资产管理中心、投资交易中心总经理、资产管理 事业部副总裁,平安磐海资本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管理 层董事。 副 总 经 理 徐 荔 蓉 先 生 ,CFA ,CPA ( 非 执 业 ) , 律 师 ( 非 执 业 ) , 中 央 财 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 融 通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管理层董事。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潜力组合混 合基金和国富研究精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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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副总经理王雷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华东计算技术研究所技术安全部职 员,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及上海地区营业部总经理、南京北门桥路证券 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事业部执行总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华 东 机 构 理财中心副总监、机构理财部负责人。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副总经理胡昕彦女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会计科科 员 , 汇 丰 数据 处 理 (上海 ) 有 限 公司 共 同 基金部 高 级 专 员,2004 年加 入 国 海 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基金事务部副总经理、行政管理部副总经 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四)督察长 督察长储丽莉女士,中共党员,律师(非执业),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 法律硕士。历任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 理,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05 年加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 察稽核部总经理、管理层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自2006 年起,还同时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高级法律顾问。 (五) 拟任基金经理 吴西燕女士,上海财经大学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会计,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助理、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国富弹性市值混 合基金及国富深化价值混合基金的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行业研究主管,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金融地产混合基金、国 富新机遇混合基金、国富新增长混合基金、国富新价值混合基金、国富新收益 混合基金及国富新活力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林勇先生 (公司总经理);徐荔蓉先生 (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张志强先生 (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职工监事);赵晓东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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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先生(权益投资总监、QDII 投资总监、基金经 理、职工监事);刘怡敏女士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叶斐先生(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 储丽莉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七)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 资 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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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 露因职 务便 利获 取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 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 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代理人 、代 表人 、受雇 人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牟 取不当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 包括以下内容: 1、建 立风险 管理 环境 。具体 包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略 、目标 ,设 置相 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 别风险 。辨 识组 织系统 与业务 流程 中存 在的风 险以及 风险 存在 和发生 的原因。 3、分 析风险 。检 查存 在的控 制措施 ,分 析风 险发生 的可能 性及 其引 起的后 果。 4、度 量风险 。评 估风 险水平 的高低 ,既 有定 性的度 量手段 ,也 有定 量的度 量手段。定 性 的 度 量 是 把 风 险 水 平 划 分 为 若 干 级 别 , 每 一 种 风 险 按 其 发 生 的 可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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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 理风险 。将 风险 水平与 既定的 标准 相对 比,对 级别较 低的 风险 加以监 控,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及 时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 视与检 查。 对已 有的风 险管理 系统 要监 视及评 价其管 理绩 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报 告与咨 询。 建立 风险管 理的报 告系 统, 使公司 股东、 公司 董事 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 向 其 寻 求 咨 询 意 见。 (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制度覆 盖公 司的 各项业 务、各 个部 门和 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 独立性 原则 。基 金管理 人设立 独立 的督 察长与 监察稽 核部 门, 并使它 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分 明、相 互牵 制, 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 重要性 原则 。公 司的发 展必须 建立 在风 险控制 完善和 稳固 的基 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 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 统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1 )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 制、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 责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内部 牵制,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生;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选用先进的电 子销售系统,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制定统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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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一 的客户资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 度,对客户情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 范新的电子交易方式下的各种风险;本公司制作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符合 《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证券投资 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的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事先均需经公司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公司负 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 并出具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 见》的要求,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将注重根 据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 适的基金投资者。为此公司已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对基金产品进行 风险评价并定期更新,对基金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同时做好销售人 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提 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者投诉风险。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了严密的研 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了 投资分析例会制度,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对策,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 和及时性;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 资 决 策 业 务 控 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投 资 决 策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 限制等要求;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建立了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 不直接向交易 员 下 达 投 资 指 令 或 者 直 接 进 行 交 易 ; 制 定 了 基 金 投 资 交 易 业 务 的 标准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并有书面凭证;建立了完 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2 )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基 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不混合使用;坚持了资金营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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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资金的筹措和使用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注意 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3 )会计系统控制 基 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 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内容 包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账 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4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 了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 保证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核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已经过业务、运 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 )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 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 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包 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应 予 披 露 的 其 他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严 格 执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作 业 流 程,各部门各司其职,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6 )监察稽核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 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经董事会聘任,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任期由基金管理人章程规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相关会 议,调阅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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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对于在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信息 资 料 负 有 保 密 责任。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 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督察长独立出具监察季报、年报及其他报告,直 接报送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总经理。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立即向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7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合理 确定员工报酬水平。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而过高的 报酬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所以确定工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优先,兼顾公 平的原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管 理 人 员 的 选 聘 和 培 养 制 度 。 制 定 科 学 的 管 理 人 员选聘政策和方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管理人员培养制度,不断提高 其管理水平;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8 )内幕交易、关联交易控制和公平交易管理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并 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完善电脑监控系统,在线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交易活 动,防止利用基金财产对敲作价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尤其注意观察大额买卖股 票的现象;设置投资限制表。按关联交易的明确规定限制买卖的股票,对限制 表中的股票 严 禁 购 买 ,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根 据 限 制 表 监 控 基 金 投 资 ; 对 员 工 行 为 进 行监察,防止出现与基金从业人员操守不符的行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从业人员从事的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公司实行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内幕 交易的发生。公司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专户分别管理,公平对待。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本公司 确知 建立 、实施 和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层 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 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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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郭 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8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 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 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 金、证券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 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6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81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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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 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 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 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 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 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 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 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年七次顺 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 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 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 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 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 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 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 察工作的 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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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 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 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 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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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 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 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 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 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 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 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 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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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 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 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 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 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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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广西 南 宁 市西 乡 塘 区 总 部路 1 号中 国 - 东 盟 科技 企 业 孵化 基地 一期 C-6 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联系人:王蓉婕 联系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二)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3、其 他销 售机构 及其 基本信 息详 见发售 公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调 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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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二、注册登记机构 机构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广西 南 宁 市西 乡 塘 区 总 部路 1 号中 国 - 东 盟 科技 企 业 孵化 基地 一期 C-6 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电话:021-38555511 传真:021-68880120 联系人:胡昕彦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负责人:黄宁宁 联系人: 宣伟华 经办律师: 宣伟华、孙芳尘 联系电话:021-5234 1668 传真: 021-5234 1670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 潘晓怡 联系人:单峰、潘晓怡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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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等有关 法 律 法 规及 基 金 合同, 于2017 年11月14 日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监许可【2017】2059号文件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 混合 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 、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具体名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 额发售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不 得 提 前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募 集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 投资人怠于履行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三 、募集期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三 个月, 具体发售时 间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四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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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五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 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 用,但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 类 基 金 份 额 ;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申购时 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基 金份额。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和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增 加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或 者 调 整 现 有 基 金 份额类别的设置、分类方法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七 、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一)认购时间安排 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时间安排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 定,并在发售公告中列明。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募 集 期投 资人 可 以多 次认 购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的认 购费 用 按每 笔A 类基 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00%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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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0.6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 笔 本基金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1、 对于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 认购金额 认购份 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2 位 , 小 数 点 后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例: 某投 资 人 投资5,000 元 认购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 认购 期间 利息 为2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 (1+1.00% )=4950.50 元 认购费用=5,000-4950.50=49.50元 认购份额=(4950.50 +2)/1.00 =4952.50 份 即投资 人 投资5,000 元 认 购 本 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 可 得 到4952.50 份 本 基金A 类基金 份额。 2、 对于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 额= (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 : 某 投资 人 投资5,000 元认购 本 基金C 类基金 份 额 ,认 购 期间 利 息为2 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5,000 +2)/1.00 =5,002.00 份 即投资 人 投资5,000 元认购本 基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可得到5,002.00 份基金C 类 基金 份额。 (四)认购手续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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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 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 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 在 发 售 期 间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按 照 基 金 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 款。 基金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发售公告。 (五)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费 用按照单笔认购金额分别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当日(T 日)在规 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 投资者通常应在T+2 日 后(含 T+2 日 )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认 购 申 请 受 理 情 况,自基金合同生效日第四个工作日起,投资者可以到销售网点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的最终确认结果。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 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八 、认购的限制 代销网点、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基金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的 最低金 额为100 元( 含 认购费 ),直 销柜 台基 金投资 者首次 认购 本基 金的最 低金 额为100,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1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各 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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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 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 动用。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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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纳 的款项 ,并 加计 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募 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续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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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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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市场、证 券/ 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 理人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个月 开始办 理申 购,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不 超过3个月 开始办 理赎 回,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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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一)“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三)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得到确认 的 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五)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 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 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二)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 申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立 , 申 购 款 项 本金将 退 回 投 资 人 账 户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T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将 赎 回 款 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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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三)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T+1 日 内 ( 包 括 该 日 )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代销网点、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基金投资人每次申购本 基 金 的 最 低 金 额 为1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直 销 柜 台 基 金 投 资 人 首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金 额 为10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100 元 ( 含 申 购 费),已在直销柜台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代销网点的基金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 限制。基金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 二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在 销 售 机 构赎 回A 类 基金 份 额 或C 类 基 金份 额 时,每 次对本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不得低 于100份 基金 份 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或 赎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100 份 的 , 在 赎 回 时 需 一 次 全 部赎回。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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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三)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 或 者 超 过50% , 也 不 得 通 过 一 致 行 动 人 等 方 式 变 相 规 避50% 集 中 度 。 法 律 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五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 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一)申购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0% 100万元(含)以上,500 万元以下 0.8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 笔 (二)赎回费率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日以下 1.50% 7日(含7日)至30日 0.75% 30日(含30 日)至180日 0.50% 180日(含180 日)以上 0 对于持续持有A 类 基 金 份 额 少 于30 日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将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A 类 基 金 份 额 长 于 或 等 于30 日但少于3 个 月 的 投 资 人 收 取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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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的赎回费的7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A 类 基 金 份 额 长 于 或 等 于3 个月但少 于6 个 月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的50%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于 持 有 期 长 于6 个月 (含6 个 月 ) 的 基 金 份额 所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赎回 费 用25% 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 基金财 产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前 述所 指的1个月 为30 日) 2、本基金C 类基金 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日以下 1.50% 7日(含7 日)至30日 0.50% 30日(含30日)以上 0 对于持续持有C 类 基 金 份 额 少 于30 日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将 全 额 计 入 基金财产。 (三)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对于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申购当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 元,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 万 元和2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元,A ) 10,000 2,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 1.20% 0.80% 申购费(C =A-D ) 118.58 15873.02 净申购金额(D =A/ (1+B )) 9881.42 1984126.98 申购份额(=D/1.2000 ) 8234.52 1653439.15 2、 对于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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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 申购本基金的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份 (四)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 以当日该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来计算,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2 位 , 小 数 点 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赎回 总金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 总金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 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10,000 份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5 日 , 适 用 的 赎回费率为1.5% ,假 设 赎回当日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是1.0500元 ,则其 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 总金额=10,000× 1.0500 =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 1.50% =157.50元 赎回金额=10,500.00 -157.50=10,342.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5 日 , 假 设 赎 回 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342.50 元。 例 : 某 投 资者 赎 回本 基金10,000 份C 类 基 金份额 , 持 有 时间 为20 日 ,适 用 的 赎回费率为0.50%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05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 总金额=10,000× 1.050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 0.50%=52.50元


赎回金额=10,500 -52.50=10,447.50元


即 : 投 资 者赎 回 本基 金10,000 份C 类基 金 份额, 持 有 时 间为20 日 , 假设 赎 回 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47.50元。 (五)本基金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单独设置代码,各类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 额净值 。本 基金 各类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均 保留到 小数 点后4位, 小数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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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点后第5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六)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 本 基金A 类 基 金份 额 在 申 购时 收 取 申购费 用 ,C 类 基 金 份额 不收 取 申 购费用。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十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十 一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的各项销售费率或免除上述费用,并进行公告。 (十二)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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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七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投 资者T 日申购 基金成功 后,正 常情况 下,基金 登记机 构在T +1 日 内为投资 者增 加权益 并 办理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自T +2 日起( 含 该日)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二)投 资者T 日赎回 基金成功 后,正 常情况 下,基金 登记机 构在T +1 日 内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 估值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 。 (五)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六)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八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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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生上述第(一) 、 (二)、 (三)、 (五)、( 七 )、(八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 估值时,基金管理人应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五)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四)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 现上述第(四)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 巨额赎回的认定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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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回。 (二)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 额赎回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 支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 付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 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 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的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 办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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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三)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 其他方 式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 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重 新开放 日, 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布 最近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三) 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1日,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暂 停申 购或 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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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 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转 托 管 申 请。 十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 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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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益 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 或有权机关 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 进行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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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第 九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一、基金 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 二、基金登记业 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取得登记费; (二)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三)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四)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 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一)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 记业务;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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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三)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 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 起不得少于 20 年; (四)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 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 及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五)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 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六)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七)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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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与严谨的风险管理,力求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 定增值,为投资者提供稳健的理财工具。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同业存单、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 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依 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0% –3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贯彻“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国家/ 地区政 策、证券市场流动性、大类资产相对收益特征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在遵守大类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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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资产投资比例限制的前提下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对基金组合中股票、债券、 短期金融工具的配置比例进行调整和优化,平衡投资组合的风险与收益。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从宏观经济环境 、国家政策导向、产业转型与变革等多个角度,积 极挖掘新经济环境下的投资机遇,精选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和持续成长能力的优 质上市公司。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评估: 1、行业地位评估 公司在所属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在短期内难以被行业内其他竞争对手 超越;公司在未来的发展中,在行业或者细分行业中的地位预期会有较大的上 升。 2、核心竞争力评估 考察一个公司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主要分析公司是否具有核心技术和创 新能力(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具有较高的 技术壁垒,是否具有良好的销售网络、市场品 牌或垄断资源等,是否具有领先 的经营模式等。 3、盈利能力评估 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公司背景,从财务结构、资产质 量、业务增长、利润水平、现金流特征等方面考察公司的盈利能力,专注于具 有行业领先优势、资产质量良好、盈利能力较强、盈利增长具有可持续性的上 市公司。 4、公司治理水平评估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公司健康发展的基础。从股权结构的合理性、信息披露 的质量、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的利益 是否协调和平衡、公司是否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等方面,对公司治理水平进行 综合评估。 5、估值水平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股票进行估值水平的考察,通过评估公司相对市场和行 业的相对投资价值,选择估值水平相对低估或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 (三)债券投资策略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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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金流动性等影响市场利 率的主要因素进行深入研究,结合新券发行情况,综合分析市场利率和信用利 差的变动趋势,采取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配置和券种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 把握债券市场投资机会,以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 1、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的走势判断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即预期利率将下 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更多获取债 券价格上升带来的组合收益;在预期利率 将上升时,相应降低组合久期,以控制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 由于债券供求、投资者偏好和市场情绪等因素,不同期限债券的市场利率 变动幅度往往不一致,收益率曲线表现出非平行移动的特点。通过对不同期限 债券的利率变动趋势的比较分析,本基金将在确定组合久期的前提下,采取相 应的债券期限配置,以从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的利率变化差异中获取超额收 益。 3、券种配置策略 由于信用水平、债券供求和市场情绪等因素,不同市场和类型债券品种的 利率与基准利率的利差不断变动。通过对影响各项 利差的因素进行深入分析, 评估各券种的相对投资价值,调高投资价值较高的券种的比重以获取超额收 益。 (四)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 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 调整的交易成本。 (五)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安全性、收益性 和流动性等方面特征进行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经营情况、以 及债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制订严格 的投资 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六)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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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 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七)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 证券的发行条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 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八)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券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 让,普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 益的显著特点。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 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 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具体为:①研究债券发行人的公司背景、产业发展趋 势、行业政策、盈利状况、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 期运作风险;②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 债能力、成长能力、现金流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发行人财务风险; ③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 率及违约损失率;④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如担保、抵押、质 押、银行 授信、偿债基金、有序偿债安排等; ⑤综合上述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 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种进行投资。 (九)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控制风险和锁定收益为主要目的。在个券层面上,本 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公司的基本面研究和未来走势预判,估算权证合理价值, 同时还充分考虑个券的流动性,谨慎进行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5%+ 中债国债总指数收 益率(全价)*85% 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是因为沪 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 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 数,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该指数样本 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此外,沪深 300 指数编制方 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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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关度。沪深 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计算,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将采 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精确性。 中债国债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同时覆盖 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收益类证券,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 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 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 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 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 投资品种。 六、 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导向及市场环境。 3、投 资对象 收益 和风 险的配 比关系 ,在 充分 权衡投 资对象 的收 益和 风险的 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七、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授权范围,建立了完善的投资决策 运作体系。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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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投资决 策机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讨论与投资相关的事务,并对重大投资 决策做出决议。 ( 二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分析部的研 究支持下,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 过程中,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 求。 ( 三 )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 负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 四 )风险控制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制度流程,对基金 的投资行为和投资组合进行持续监控,并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报告,确保基金 投资承担的风险在适当的范围内。 八、投资限制 (一)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 –30% ; (2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5%的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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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8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 上 ( 含BB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 (16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20%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7 )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15%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 市 值 的30%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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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18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 ;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1)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2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 (12 )、(20) 、(21 )项 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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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 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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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一)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三)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四)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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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 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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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 易所上 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 易所上 市交 易的 可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可 转换 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 易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和中 小企业 私募债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二)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发 的股 票,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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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 在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四)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五)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七)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 八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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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四 、估值程序 (一)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0.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5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 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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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三)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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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 三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三)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八)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证券/ 期 货 交 易 场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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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 符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12 次 。 若 本 基 金 单 位 净 值 连 续5 个 工 作 日 不 低 于1.10 元 , 且 第5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可 供分配利润大于零时,则本基金将以该日为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进行收益分 配,但本基金两次收益分配基准日间的间 隔 不 得 低 于30 个 工 作 日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 利润的9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现 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 金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 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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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与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 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若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的,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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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 讼费;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七)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八)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九)证券/ 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1.0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或不 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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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H =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或不 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60% 。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 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四)-(十)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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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 法律、法规 执行。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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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计年度 按如下 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 少于2个 月,可 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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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或监管规则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无需经 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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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 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 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等内 容。《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 金管理 人在每6个 月结束之日起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准予 注册后 ,基金 管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售 的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 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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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估值日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期 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第2 个工作 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 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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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2日 内编制 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 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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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16 、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 28、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规定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 金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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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基 金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应 当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 产 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XBRL 模板要 求进 行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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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为基金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一)不可抗力; (二)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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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第十 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基金”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 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 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 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 者按1.00 元 面值购 买基 金份额以 后,有 可能面 临基金份 额净值 跌破1.00 元、从而 遭受损失的风险。 一、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 金 , 基 金 的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水 平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 投资品种。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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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 括: 1、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 产生风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 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 信 用 风 险 。 主 要 是 指 债 务 人 的 违 约 风 险 , 若 债 务 人 经 营 不 善 , 资 不 抵 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润将 主要通 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而 现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 收益率 曲线风 险。债券 收益率 曲线风 险是指与 收益率 曲线非 平行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 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 风 险 ( 即 前 面 所 提 到 的 利 率 风 险 ) 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 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9、波动 性风险 。波动 性风险主 要存在 于可转 债的投资 中,具 体表现 为可转 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转股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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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 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 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 收益 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 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 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开放式基金 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 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 参 见 基 金 合 同 “ 第 六 部 分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和 本 招 募说明书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详 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以 及 赎 回 安 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被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 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 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 所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等 流 动 性 较 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 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 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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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 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 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 批 程 序 并 与 基 金 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 国 债 期 货 等 金 融 衍 生 品 。 金 融 衍 生 品 是 一 种 金 融 合 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 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 标 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 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2、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 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是中小企 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的投 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 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当发债 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者本基金需要被动卖出中小企业私募债时,受市场流动性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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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以较好的价格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 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在内的各项风险。 4、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投资风险 证券公司短期债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约定在一年(含)以内 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具有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 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投资风险。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 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 机 构 、 代 销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争、 代理商 违约、 托管行违 约等超 出基金 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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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 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 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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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清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变 更 《 基 金 合 同 》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金合同》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当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在6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30 个 工 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二)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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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五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七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5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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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八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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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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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 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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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 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 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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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 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 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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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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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 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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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主动查询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提供基金管 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 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变更类别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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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 C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 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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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电话授权、短信授权及 网络授权方式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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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以纸 质表决票投票、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 加,方可召开。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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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若本人直接或授权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 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 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 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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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 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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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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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 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 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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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若本基金单位净值连续 5 个工作日不低于 1.10 元,且第 5 个工作日的基 金可供分配利润大于零时,则本基金将以该日为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进行收益 分配,但本基金两次收益分配基准日间的间隔不得低于 30 个工作日,每份基金 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 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 配利润的 9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 同,基金管理人可对 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与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若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的,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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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 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1.0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 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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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 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6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 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 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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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与严谨的风险管理,力求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 定增值,为投资者提供稳健的理财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同业存单、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 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依 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30% ;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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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三)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3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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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6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 ;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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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2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12)、(20)、(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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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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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 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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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京。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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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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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第 二十 部分


托 管协 议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南宁市 西乡塘区 总部路1号中 国 —东盟 科技企 业孵化 基地一 期C-6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时间:2004 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 号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50年 电话:(021)38555555 传真:(021)68880983 联系人:施颖楠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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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同业存单、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规 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本基金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3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 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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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遵 循以下 投资限制 :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a 、本基金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30% ; b、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c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f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


10%; g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h、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i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j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k、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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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l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o、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p、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q、 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r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s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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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t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u、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v、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 督范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款中第 b、l、t、u 项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 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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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a: 承销证券; b: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c: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e: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1)基金 管理人 应 按照 基金托管 人确定 的文件 格式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根据名单对基金 管理人银行间市场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拟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的,应按照前述要求 重新向基金托管人提交 名单, 并 通 过 电 话 或 邮 件 向 基 金 托 管人确认,拟调整名单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开始生效。因基金管理人未履行确 认程序导致交易对手名单未变更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知晓 并同意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 管理人 未提供 交易对手 名单或 交易对 手名单文 件格式 不符合 托管人 要求的,均视为未提供名单。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无需履行前款项下 监督职责。因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但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 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 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可 行 性 说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确保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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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以DVP( 券款兑 付) 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 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 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 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核心 交易对手 为中国 工商银 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 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 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 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自行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 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 担。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 管人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 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基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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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 连带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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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 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后应在 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 证。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 因此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和期货 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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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基 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 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但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 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2 名 以 上 ( 含2 名 ) 中 国 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 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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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 负责以 本基金的 名义申 请并取 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 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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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15 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5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 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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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包 括股票 、权证 等),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 所上市 交易或 挂牌转让 的固定 收益品 种(另有 规定的 除外) ,选取 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 所上市 交易的 可转换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减 去可转 换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 让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股票,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 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上市 或未挂 牌转让 的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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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 一债券 同 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股 指期货 、国债 期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8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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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 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 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 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 内 完 成 半 年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 人在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月度报 告,在 月度报告 完成当 日,对 报告加 盖公章后 ,以加 密传真 方式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3个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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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工作 日内 进行复 核,并 将复核结 果及时 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7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后7个工 作日内 进行复 核,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 内 复 核 , 并 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 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 金 定 期报 告 应当 在 公开 披 露 的第 2 个 工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 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 日、每年6月30 日、12 月31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 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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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日、每年6月30 日、每 年12月31 日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1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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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3)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期限为6个月。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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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5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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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时 兼 任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 在 公 司 内 部 设 立 了 专 门 的 运 营 部 门 负 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业 务 , 配 备 先 进 、 高 效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 汇 总 和 储 存 并 管 理 基 金 的 所 有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信 息 ,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注 册 与 过 户 登记工作的准确和顺利进行。


二、资料寄送


1、每次申购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 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 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 2、每次认购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 个 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交易情况,最终确认份额以基金成立后的确认份额为准。 3、 本公司默认的对账 单方式为月度电子邮件 形式对账单,投资者也 可选择 月 度 短 信对 账 单 。 我 司将 在 每 月结 束 后的 5 个 工 作 日内 向 投资 者 发送 基 金 账 户 对 账 单 。 本 公 司 提 示 , 凡 无 法 接 收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 须 在 开 户 成 功 后 与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联系(4007004518 (免长途费)、95105680 (免长途 费)和021-38789555 ) , 我 们 在 核 对 投 资 者 联 系 方 式 完 整 无 误 后 , 可 为 基 金 投 资者 提供 上述对账单服务 。


三、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 金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其 所 获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随时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四、定期定额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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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采 用 定 期 定 额 的 方 式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定 期 定 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相关公告。 五 、资讯服务


1、手机短信提醒服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时 可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 由 此 可 获 得 本 公 司 手 机 短 信 提 醒 服 务 。 内 容 包 括 基 金 新 产 品 、 基 金 新 服 务 、 基 金 资 讯 信 息 及 交 易 确认情况等。 2、 电子邮件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注 册 , 登 录 定 制 所 需 要 的 各 类 公 开 信 息 。 如果留下个人邮箱,将会收到定制的信息。 六 、客户服务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 余额信息、交易确认情况等。 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 “基金账户查询 ”功能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资讯服务以及相 互交流的平台。 注册登录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 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以修改个人账 户资料,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或提交投诉和建议等。 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SFUND.COM 七 、客户投诉处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网 上 投 诉 栏 目 、 呼 叫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还 可 以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的 服 务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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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 、服务渠道


1 、 咨 询 电 话 :4007004518 ( 免 长 途 费 ) 、95105680 ( 免 长 途 费 ) 和 021- 3878 9555


2、网站及在线客服:WWW.FTSFUND.COM


3、传真:021-6887 0708


4、电邮:SERVICE@FTSFUND.COM 5、其他,如邮寄等 九 、如本 招募说 明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 构无法 理解的内 容,请 通过上 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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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关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 业 场 所 ,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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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 文件 (二)《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富兰克林国 天颐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零一 八 年 二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