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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天颐混合A(005652)

国富天颐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国 海 富兰克 林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富 兰克林 国海 天颐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国海富兰克 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五、 基金财产保管 ........................................................................................ 11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4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6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8 九、 基金收益分配 ........................................................................................ 22 十、 信息披露................................................................................................ 23 十一、 基金费用 ............................................................................................ 25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6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27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8 十五、 禁止行为 ............................................................................................ 30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1 十七、 违约责任 ............................................................................................ 33 十八、 争议解决方 式 ..................................................................................... 33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34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34 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 期C-6 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时间:2004 年1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 号 注册资本:2.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50 年 电话: (021)38555555 传真: (021)68880983 联系人:施颖楠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 资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保 险代 理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外 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 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 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 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 原则 订立本 协议 的依据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 法》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 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 基金合同》 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 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 券、 地方政府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 可交换 债券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允许 投资 的债 券) 、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包括 协议存 款、定 期存 款及 其他银 行存款 ) 、 货币 市场工 具、同 业存 单、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基金管 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本 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 的投资 资产 配置比 例为 : 本基金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3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 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b、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并由本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f、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并由本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10%; g、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h、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10%; i、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j、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k、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并由本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l、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基 金财 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o、本 基金 投资于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市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p、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q、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r、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和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s、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 可 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t、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u、基 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 一致; v、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 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款中第 b、l、t、u 项外,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 的比例,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3)从事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基 金托 管人 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管人 按以 下方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1)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托 管人 确定的 文件 格式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根据名单对基金管 理人银行间市场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拟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的,应 按照前 述要 求重 新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名 单,并 通过电 话或 邮件 向基金 托管 人确认, 拟调整名单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开始生效。 因基金管理人未履行确认程 序导致交易对手名单未变更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知晓并同意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 金管 理人未 提供 交易对 手名 单或交 易对 手名单 文件 格式不 符合 托管人 要求的, 均视为未提供名单。 基金管理人同意, 基金托管人无需履行前款项下监 督职责。因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 但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与银行间市 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 可以通过邮件、 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说 明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 质审查。 基金管理人同意,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3)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以 DVP( 券款兑付) 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 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 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自行选择存款银行。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 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 基 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的职 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监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于 基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 受限证 券, 包括由 《上 市公司 证券 发行管 理办 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关 于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 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金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 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 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和期货账 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 分 账 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托 管协议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后应在下一个工 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 进行解释或举证 。 在限期 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 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因此而致使投资者 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指 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 期货 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与基金 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 于因 基金认 (申 )购、 基金 投资过 程中 产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但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 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 ( “资产托管专户” ) 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本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一 起负责 为基 金对外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管 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15 个工作日 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事先书面通 知(以 下称“ 授权 通知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发 送指令 的人员 名单 ,注 明相应 的交 易权限 、 授权生效时间 , 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 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 人确认。 授权通知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 若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 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时间, 则授权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 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但法律法规规 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 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 “授 权通知 ”确 定的有 权发 送人( 下称 “被授 权人 ” )代 表基 金管理 人用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指令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并以 传真 的方式作为应急方式备用。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 行确认 ,因基金 管 理人 未能及 时与基金 托 管人 进行指 令确认,致 使资 金未能 及时 到账所 造成的 损失 不由 基金托 管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依照 “授 权通 知”约 定的 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 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 得否认 其效力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法》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 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 必需的时间。 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 划款截 至时点 2 小 时 的指令 执行时 间。 由基 金管 理 人原因 造成 的指 令传输 不及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时、 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 应 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要素 及 印鉴和签名 ,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 金托管人应将执行完毕的指令盖章回传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 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不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指 令违 反《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 不予执行, 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 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有效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 日, 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同时电话通知 基金托管人。 变更通 知应载明生效时间, 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 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 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授权变更于变更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 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 通知时间, 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 个工作日 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 人通知生效后, 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 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正本与副本 (如传真件) 不 一致的, 以副本 (如 传真件) 为准, 相关责 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 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七、 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 期货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 并承担相应责任。 基 金管理人和 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 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 交易单元 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 签订 《证券 交易资 金结算 协议 》 , 用以具 体明确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在 证券 交易资 金结 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 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 全部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 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 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 及基 金托管人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如果 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 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 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 基 金管理人必须于T+1 日上午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 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 合理时间。 如由 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 由此给基金 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指 令不得 拖延 或拒 绝执行 。如由 于基 金托 管人的 原因 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 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按日进行核对。 每日对外披 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 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 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 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 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申购和赎回 申请, 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 基金托管人负责接 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4:00 之前将前 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以 双方约定的形式传递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 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等 款 项 采 用 轧 差 交 收 的 结 算 方 式 , 净 额 在 最 晚 不 迟 于 T+3 日上午11:00 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 应收款,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对于未准 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后果严重 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 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 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 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 约、 国债期货合约、 银 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 易所 上市交 易的 可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可转换 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 易所 市场挂 牌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股 票,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 在交 易所市 场发 行未上 市或 未挂牌 转让 的债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合 约一 般以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当基 金发生 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 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3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 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 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 基 金收 益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若本基金单位净值连续 5 个工作日不低 于 1.10 元,且第 5 个 工作日的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大于零时,则本基金将以该日为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进行收益分 配,但本基金两次收益分配基准日间的间隔不得低于 30 个工作日, 每份基金份 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利润的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对各 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与 托 管 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至 少一家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 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十、 信 息披 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 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任何信息, 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 不得在其公 开披露之前, 先行对任何第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三方披露。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为遵 守和服 从法 院判决 、仲 裁裁决 或中 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的规定 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 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要求,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定期 报告 、临 时报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 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 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 露的 信息文 本, 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处 ,投资 者可 以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十 一、 基 金费 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00%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6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 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三)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等根据 有关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 的损失 、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 关费 用(包 括但不 限于 验资 费、会 计师 和律师 费、信 息披 露费 用等费 用) 、 处理 与基 金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用 、其 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 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或不可抗力 等, 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六)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 金合同 》 、 本 协议 的约 定,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费用,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做 出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权益 登 记日、 每年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 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金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 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权益 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 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 三、 基 金有 关文 件和 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 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 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其中, 基金管 理人应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的有关文件。 十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选任基 金管 理人的 决议 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5)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在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生效后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妥善 保管基 金管 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基金资产净值 ; (7) 审计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基金财 产进 行审 计,并 将审计 结果 予以 公告,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选任基 金托 管人的 决议 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5)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生效 后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妥 善保管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基金资产净值 ; (7) 审计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费由基金 财产承担 。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1、提 名: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由单 独或合 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 或新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 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 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 《基金合 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基金销售服务费。 十 五、 禁 止行 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或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牟取利益。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失。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他 人 泄 漏 基 金 经 营 过 程 中 任 何 尚 未 按 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没 有 充 足 资 金 的 情 况 下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投 资 指 令 和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行 政 上 、 财 务 上 不 独 立 , 其 高 级 基 金 管 理人员相互兼职。


(九) 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 (5 )从事 内幕交 易、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除外;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十 一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以 及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 六、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基金清算。 2、在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期限为 6 个月。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七、 违 约责 任 (一)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 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 责 : 1、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当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 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原 则而 行使或 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 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四) 当 事人一方违约,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六)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 八、 争 议解 决方 式 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 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 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 九、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变 更 注 册 时 提交本基金托管协议草 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 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 议以中国证监会 备案 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基金托管协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日起成立,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生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 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 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 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盖章, 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订地点和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