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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趋势(519702)

交银趋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趋势 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2 号 ) 基金管 理人: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年 十二 月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6 个月 更 新一次 , 并于 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 内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 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 【 重要 提示 】 交 银 施 罗 德 趋 势优 先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由 交银 施 罗 德 趋 势 优先 股 票证 券 投 资基金变更而来,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0 年 10 月 27 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0】 1477 号文核准募集。 其基金 《基金合同》 于 2010 年 12 月 22 日 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 整 。 本 招募 说 明 书经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 但中国 证 监 会 对交 银 施 罗德趋 势 优 先 股 票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 对本基 金 的 价 值和 收 益 作出实 质 性 判 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投资 本 基 金一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最 低 收益; 因 基 金 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本 基 金 前,需 全 面 认 识本 基 金 产品的 风 险 收 益特 征 和 产品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风 险 承 受能力 , 理 性 判断 市 场 ,对投 资 本 基 金的 意 愿 、时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出 独 立 决策。 投 资 者 根据 所 持 有份额 享 受 基 金的 收 益 ,但同 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资 风 险 。投资 本 基 金 可能 遇 到 的风险 包 括 : 因政 治 、 经济、 社 会 等 因 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基 金 管理实 施 过 程 中产 生 的 基金管 理 风 险 ,本 基 金 投资债 券 引 发 的 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混合 型 基金 , 其 风 险 和 预期 收 益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和 货 币市 场 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资 者 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认 真 阅读 本 基 金 的 《 招募 说 明书 》 和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的过 往 业 绩 并不 代 表 其未来 表 现 。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 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22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64 七、基金的存续 ..................................................... 6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6 九、基金的转换 ..................................................... 81 十、基金的投资 ..................................................... 89 十一、基金的业绩 .................................................. 102 十二、基金的财产 .................................................. 105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107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1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1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8 十八、风险揭示 .................................................... 123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26 二十、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128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6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6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6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67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3 一 、绪 言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 售管理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和 其 他 相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何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 据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 募集的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没有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 合 同 》 是 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法律 文 件 。 基金 投 资 者自依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金 份 额 ,即成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人, 其 持 有 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 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务。 基 金 投 资者 欲 了 解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4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中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仅 为 《 基 金 合 同 》 目 的 不 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 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 集的交银施罗德趋势优 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交 银 施 罗 德 趋 势 优 先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 充 本招募说明书或 《招募说明书》 《 交 银 施 罗 德 趋 势 优 先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即 用 于 公 开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 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信息披 露、 风险揭示、 基金的 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5 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 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 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 其定期 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交银施罗德 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 交 银 施 罗 德 趋 势 优 先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制订、 解释与修订; 投资者通过场 内认购、 申购、 赎回等 业务须遵守上海证券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场 内 业务的有关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 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6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代理机构, 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 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 务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7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 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 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 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 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 募集期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间,最长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 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 工作日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8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投资者根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 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 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 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基 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 书》 及基金销售网点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份 额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场外


不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 所 场内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9 注册登记系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系统内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或 交 易 单 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为 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0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指定的销售 机 构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并 于 每 期 约 定 的 申 购 日 提 交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证券投 资收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 金 ;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银 行定 期 存款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含三 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 期 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债 券回 购; 期限 在一年 以 内( 含一 年)的中央 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1 的客观事件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2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郭佳敏


电话: (021)61055050 传真: (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 号文批准设 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 交通银行 ” )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 二) 主要成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 亚 利 女 士 , 董事 长 ,硕 士 学位。 现 任交 通 银行 执 行 董 事 、 副行 长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郑 州分 行 财 务会计 处 处 长 、郑 州 分 行副行 长 , 交 通银 行 财 务会计 部 副 总 经 理、总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 陈朝灯先生, 副董 事 长, 博 士 学 位 。 现任 施 罗德 证 券 投 资 信 托股 份 有限 公 司 投资总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 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 景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3 阮 红 女 士 , 董 事, 总 经理 , 博士学位, 兼 任 交银 施 罗 德 资 产 管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 。 历 任交 通 银 行办公 室 副 处 长、 处 长 ,交通 银 行 海 外机 构 管 理部副 总 经 理 、 总经理 , 交通 银 行 上海分 行 副 行 长 , 交 通 银行资 产 托 管 部总 经 理 ,交通 银 行 投 资 管理部总经理 。 徐 瀚 先 生 , 董 事, 硕 士学 位 。 现 任 交 通银 行 个人 金 融 业 务 部 总经 理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香 港分 行 电 脑中心 副 总 经 理, 交 通 银行信 息 技 术 部副 总 经 理,交 通 银 行 太 平洋信用卡中心副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 孙荣俊先生, 董事, 硕 士学位, 现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 (资产保全部) 副 总 经 理 。历 任 交 通银行 总 行 风 险管 理 部 副高级 经 理 、 高级 经 理 ,交通 银 行 广 西 区柳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内蒙古区分行行长助理。 李 定 邦 先 生 , 董事 , 硕士 学 位 , 现 任 施罗 德 集团 亚 太 区 行 政 总裁 。 历任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有 限 公 司亚洲 投 资 产 品总 监 , 施罗德 投 资 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 司 行政 总裁 兼亚太区基金业务拓展总监。 谢 丹 阳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博 士 学位。 现任 香 港科 技 大 学 经济系 教授 。历任武 汉 大 学 经 济与 管 理 学院院 长 、 蒙 特利 尔 大 学经济 系 助 理 教授 , 国 际货币 基 金 经 济 学 家 和 高 级经 济 学 家,香 港 科 技 大学 助 理 教授、 副 教 授 、教 授 、 系主任 、 瑞 安 经 管中心主任。 袁 志 刚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博 士 学位。 现任 复 旦大 学 经 济 学 院 教授 。 历任 复 旦 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 系主任、 经济学院院长。 周 林 先 生 , 独 立董 事 ,博 士 学位。 现 任上 海 交通 大 学 安 泰 经 济与 管 理学 院 院 长、教授 。历 任 复 旦大学 管 理 科 学系 助 教 ,美国 耶 鲁 大 学经 济 系 助理教 授 、 副 教 授 , 美 国 杜克 大 学 经济系 副 教 授 ,香 港 城 市大学 经 济 与 金融 系 教 授,美 国 亚 利 桑 那 州 立 大 学凯 瑞 商 学院经 济 系 冠 名教 授 , 上海交 通 大 学 上海 高 级 金融学 院 常 务 副 院长、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 监事 长 , 硕 士 学 位 。 现 任交 通 银行 战略 投 资 部 总经 理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办 公室 副 处 长, 交 通 银 行 公司 业 务 部副处 长 、 高 级经 理 、 总经理 助 理 、 副 总经理, 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4 裴关淑仪女士 ,监事,双硕士学位。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助理总 经理、 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荷兰银行、渣打银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资 讯 科 技 部 主 管 、 中 国 事 务 联 席 董 事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张 玲 菡 女 士 , 监事 、 学 士 学 位 。 现任 交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总 监 。 历任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经理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 ,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渠道部 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营销管理部 总经理。 佘川女士, 监事、 硕士 学位。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运营总监。 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发展部经理、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部总监,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监察风控 副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师、经济 学 院 教 研 室 副 主 任 、 主 任 、 经 济 学 院 副 院 长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副 处 长 、 处 长 、 高级经理、 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 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 副市长(挂职)。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 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 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苏奋先生,督 察长,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场 营销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公司金融部经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5 理、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印皓女士,副总经理,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 副主管体改规划员,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主管市场规划员,交 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韩威俊 先生, 基金经理 。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11 年证券行业经验。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9 月担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助理分析师, 2008 年 9 月至 2009 年 4 月担任北京鼎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助理,2009 年 4 月至 2010 年 10 月担任申 银万国证券研究所行业分析师, 2010 年 10 月至 2013 年 5 月担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分析师。 2013 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行业分析师, 2016 年 1 月 20 日起担任交 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 今, 2017 年 6 月 3 日起 担任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至今 , 2017 年 8 月 25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股息优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 历任基金经理 管华雨先生,分别于 2010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2 年 3 月 12 日、2013 年 8 月 8 日至 2014 年 10 月 21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迎军先生,2011 年 5 月 3 日至 2013 年 9 月 2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 曹文俊先生 ,2013 年 8 月 8 日至 2017 年 6 月 12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阮红(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齐晧(跨境投资总监、投资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 (公募)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马俊(研究 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7 年12 月22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6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7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 责任。


(2) 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8 (3) 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 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 及 政 策 , 制 定 灾 难 复 原 计 划 及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制 度 , 确 保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符 合 标 准 ,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 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7) 审计部 审计部负责按照公司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公司战略发展 及管理目标,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独立评价,协 助促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完善,实现合规经营目标。 (8) 法律合规部 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合规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 露事务,依法维护公 司合法权益,评估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合规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 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 责 履 行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程 序 ,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的 开 发 、 执 行 和 维 护 ,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9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 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 立 、 健 全 了 各 项 制 度 , 做 到 基 金 经 理 分 开 , 投 资 决 策 分 开 , 基 金 交 易 集 中 ,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 立 了 风 险 评 估 机 制 , 通 过 适 合 的 程 序 , 确 认 和 评 估 与 公 司 运 作 有 关 的 风 险 ; 公司建立 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 数 趋 势 、 行 业 及 个 股 的 风 险 , 以 便 公 司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 对 风 险 进 行 分 散 、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20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8 人, 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技术职称。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 服 务 以 来, 秉 承 “诚实 信 用 、 勤勉 尽 责 ”的宗 旨 , 依 靠严 密 科 学的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系 、 规 范的管 理 模 式 、先 进 的 营运系 统 和 专 业的 服 务 团队, 严 格 履 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 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 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 效 、 专 业的 托 管 服务, 展 现 优 异的 市 场 形象和 影 响 力 。建 立 了 国内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成 熟 的 产品线 。 拥 有 包括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信 托资 产 、 保险资 产 、 社 会 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 权投资基金、 证 券 公 司 集合 资 产 管理计 划 、 证 券公 司 定 向资产 管 理 计 划、 商 业 银行信 贷 资 产 证 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 户资产、ESCROW 等 门类齐全的托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21 管 产 品 体 系, 同 时 在国内 率 先 开 展绩 效 评 估、风 险 管 理 等增 值 服 务,可 以 为 各 类 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7 年 6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 管证券投资基 金 745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 托 管 人 》 、香 港 《 财资》 、 美 国 《环 球 金 融》、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 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 奖项最多的国 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说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产 托 管部 自 成 立 以 来 ,各 项 业务 飞 速 发 展 , 始终 保 持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优 势 地 位。这 些 成 绩 的取 得 , 是与资 产 托 管 部“ 一 手 抓业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设 ” 的 做法是 分 不 开 的。 资 产 托管部 非 常 重 视改 进 和 加强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积 极 拓 展各项 托 管 业 务的 同 时 ,把加 强 风 险 防范 和 控 制的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化 , 完 善风险 控 制 机 制, 强 化 业务项 目 全 过 程风 险 管 理作为 重 要 工 作 来做。 继 2005、2007 、2009、2010、2011、2012 、2013、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 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 后,2015 年、2016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原 SAS70 )审 阅 , 迄 今 已第 十 次 获得无 保 留 意 见的 控 制 及有效 性 报 告 ,表 明 独 立第三 方 对 我 行 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 商 银 行 托 管服 务 的 风险控 制 能 力 已经 与 国 际大型 托 管 银 行接 轨 , 达到国 际 先 进 水 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格 遵 守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 行业 监 管 规 则 , 强化 和 建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运 作 的 经营思 想 和 经 营风 格 , 形成一 个 运 作 规范 化 、 管理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内 控 体 系;防 范 和 化 解经 营 风 险,保 证 托 管 资产 的 安 全完整 ; 维 护 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产 托 管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制 组 织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银 行 稽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合 规 部 、内部 审 计 局 )、 资 产 托管部 内 设 风 险控 制 处 及资产 托 管 部 各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22 业 务 处 室 共同 组 成 。总行 稽 核 监 察部 门 负 责制定 全 行 风 险管 理 政 策,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工 作 进 行指导 、 监 督 。资 产 托 管部内 部 设 置 专门 负 责 稽核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制 处 , 配备专 职 稽 核 监察 人 员 ,在总 经 理 的 直接 领 导 下, 依照有关法 律 规 章 , 对业 务 的 运行独 立 行 使 稽核 监 察 职权。 各 业 务 处室 在 各 自职责 范 围 内 实 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原 则 。 内控 制 度 应 当 符合 国 家 法律 法 规 及 监 管机 构 的 监管 要 求 ,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 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 督 制 约 ;监 督 制 约应渗 透 到 托 管业 务 的 全过程 和 各 个 操作 环 节 ,覆盖 所 有 的 部 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 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 内 控 优 先” 的 原 则,新 设 机 构 或新 增 业 务品种 时 , 必 须做 到 已 建立相 关 的 规 章 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 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 制 人 员 必 须相 对 独 立,适 当 分 离 ;内 控 制 度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 必 须独立 于 内 控 制 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 的 岗 位 职 责、 科 学 的业务 流 程 、 详细 的 操 作手册 、 严 格 的人 员 行 为规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并 采 取 了良好 的 防 火 墙隔 离 制 度,能 够 确 保 资产 独 立 、环境 独 立 、 人 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23 (2) 高层检查。 主管 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 的 制 定 者 和管 理 者 ,要求 下 级 部 门及 时 报 告经营 管 理 情 况和 特 别 情况,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实 现 内 部控制 目 标 方 面的 进 展 ,并根 据 检 查 情况 提 出 内部控 制 措 施 ,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 “互 控 防 线 ” 、“ 监 控 防线” 三 道 控 制防 线 , 健全绩 效 考 核 和激 励 机 制,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控 文 化 ,增强 员 工 的 责任 心 和 荣誉感 , 培 育 团队 精 神 和核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定 期 、 定向的 业 务 与 职业 道 德 培训、 签 订 承 诺书 , 使 员工树 立 风 险 防 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 销 活 动 、 处理 各 项 事务, 从 而 有 效地 控 制 和配置 组 织 资 源, 达 到 资源利 用 和 效 益 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 险 管 理 , 定期 或 不 定期地 对 业 务 运作 状 况 进行检 查 、 监 控, 指 导 业务部 门 进 行 风 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 数据、 应用、 操作、 环 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 使 演 练 更加 接 近 实战, 资 产 托 管部 不 断 提高演 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按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现 在 的 “随机 演 练 ” 。从 演 练 结果看 , 资 产 托管 部 完 全有能 力 在 发 生 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 经 理 的 直 接领 导 下 ,依照 有 关 法 律规 章 , 全面贯 彻 落 实 全程 监 控 思想, 确 保 资 产 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24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 每 个 员 工 的共 同 参 与,只 有 这 样 ,风 险 控 制制度 和 措 施 才会 全 面 、有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员 风 险 管理, 将 风 险 控制 责 任 落实到 具 体 业 务部 门 和 业务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岗 位 职 责范围 内 的 风 险负 责 , 通过建 立 纵 向 双人 制 、 横向多 部 门 制 的 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 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 风 险 防 范 和控 制 的 理念和 方 法 融 入岗 位 职 责、制 度 建 设 和工 作 流 程中。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托 管 部 已经建 立 了 一 整套 内 部 风险控 制 制 度 ,包 括 : 岗位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稽 核 监 察制度 、 信 息 披露 制 度 等,覆 盖 所 有 部门 和 岗 位,渗 透 各 项 业 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始终 是 托 管 部 工作 重 点 之一 , 保 持 与 业务 发 展 同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务 是 商 业银行 新 兴 的 中间 业 务 ,资产 托 管 部 从成 立 之 日起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一 直 将 建立一 个 系 统 、高 效 的 风险防 范 和 控 制体 系 作 为工作 重 点。随 着 市 场 环 境的 变 化 和托管 业 务 的 快速 发 展 ,新问 题 、 新 情况 不 断 出现,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险 管 理 放在与 业 务 发 展同 等 重 要的位 置 , 视 风险 防 范 和控制 为 托 管 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五)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 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和 投资对 象 、 基 金投 融 资 比例、 基 金 投 资禁 止 行 为、基 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收 入 确 定、基 金 收 益 分配 、 相 关信息 披 露 、 基金 宣 传 推介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 绩 表现 数 据 等进行 监 督 和 核查 , 其 中对基 金 的 投 资比 例 的 监督和 核 查 自 基 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 基 金 法 律 法规 规 定 的行为 , 应 及 时以 书 面 形式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限 期纠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知 后 应 及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 形 式对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 函确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权随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查, 督 促 基 金管 理 人 改正。 基 金 管 理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25 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的违 规 事 项 未能 在 限 期内纠 正 的 , 基金 托 管 人应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26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 直销柜台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站及 APP ,下同)。 机构名称 : 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本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易 平 台办 理 开 户 、 本 基金 的 申购 、 赎 回 、 定 期 定额 投 资 、转换 等 业 务 ,具 体 交 易细则 请 参 阅 本公 司 网 站。网 上 直 销 交 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 2. 代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2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传真:(010)66594853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28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29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 (上海地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传真:(010)66226045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30 联系人:孔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电话: 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14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电话:(025)58587018 传真:(025)58587038 联系人:田春慧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5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6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31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电话:(0571)85108195 、85120696 传真:(0571)86475527 联系人:严峻、夏帆 客户服务电话:96523 网址:www.hzbank.com.cn (17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联系电话:(0512 )52909128 传真:(0512)52909122 联系人:黄晓 客户服务电话: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18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蒋姣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19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32 电话:(0769)22866254 传真:(0769)22866282 联系人:林培珊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33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2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34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 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网址: 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2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35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30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31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36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471)4979037 传真:(0471)4961259 联系人:王旭华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0762,(021 )68405273 网址:www.cnht.com.cn (3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37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38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38 (4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2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39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5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 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46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40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7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网址:www.cicc.com.cn (49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41 (50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51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52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42 联系人:刘婧漪 贾鹏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10)68546765 传真:(010)68546792 联系人:徐锦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1344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43 网址:www.cindasc.com (5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9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0931)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6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44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6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6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崔国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6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45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6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65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www.jjm.com.cn (66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 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 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联系人:陈思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46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67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400 联系人:周志茹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68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邮政编码:030600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 话:(0351)4130322 传 真:(0351)7219891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69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联系人:李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 (7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47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81119792 传真:(0571)22905999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7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48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5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49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7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8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7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50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8.jrj.com.cn/ (8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1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 苏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82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931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付江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51 网址:https://8.gw.com.cn (83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84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8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 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6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52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8 传真:(010)670009888-6000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87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联系人:薛长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8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俞申莉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http://www.fofund.com.cn/ (89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53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90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电话:(0755)83999907-802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力佳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om (91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2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54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陈云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93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姜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94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联系人: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9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55 联系人: 徐鹏 客服电话:400-005-6355 网址:a.leadfund.com.cn (96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5)68206846 传真:(021)22268089 联系人:何庭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9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www.51jijinhui.com (98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


电话:(010)56642600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张晔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56 网址:www.chtfund.com (99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电话:(010)57298634 传真:(010)82055860 联系人:王英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00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 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01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联系人:孙成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57 (102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中水大厦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李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网址: www.5irich.com (103 )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33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3301 室 法定代表人: 周泉恭 电话:(021)61600500 传真:(021)61600602 联系人:蔡小威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1010,(021)61600500 网址:www.rffund.com (104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200127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系人:江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05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58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 孟汉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106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联系人:高雪超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107 )北京肯特瑞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陈超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联系人:赵德赛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网址: http://fund.jd.com/ (108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59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传真:8610-62676582 联系人:付文红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09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电话:(0571)85267500 传真:(0571)85269200 联系人:胡璇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110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塔 2B 座 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6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11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750000)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60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 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100000)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112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113 )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廖冰 电话:(021)80234888 传真:(021)802348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114 )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电话:(010)85594745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61 传真:(010)65983333 联系人: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115 )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华佗路 99 号 6 幢 1008 室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 1599 号 7 号楼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高志华 电话:(0512) 68603767 传真:(0512) 68603767 联系人:马贇 客户服务电话:(0512) 68603767 网址:www.cai6.com (116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63353736 联系人: 茅旦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网址: www.cmiwm.com (117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 徐亚丹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118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 (中心商务区) 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010)59013828 传真:(010)59013707 联系人:王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119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 、03 室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联系人: 李娟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是 指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具 有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并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可的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员( 以下 简称“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机 构 代理 销 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63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010)50938617 传真: (010)50938907 联系人: 周莉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朱宏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朱宏宇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64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交 银 施 罗 德 趋 势优 先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由 交银 施 罗 德 趋 势 优先 股 票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变 更而 来 , 交银施 罗 德 趋 势优 先 股 票证券 投 资 基 金由 基 金 管理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并 经 中 国证监 会 证 监 许 可[2010]1477 号文核准 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10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0 年 12 月 15 日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 集期共募集 2,659,781,045.37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6,912 户。 根 据 《 中 国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办法》 、《 关于实 施<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有关 问题的规 定》 等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经 基 金管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一 致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并 公 告,本 基 金 类 型变 更 为 混合型 基 金 , 相应 变 更 基金名 称 并 对 应 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相关表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 2015 年 8 月 8 日起,本基金正 式变更为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交 银 施 罗 德 趋势 优 先 股票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同》 修 订 而 成的 《 交 银施罗 德 趋 势 优 先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65 七 、基 金 的 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66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 购和 赎回 的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8 月4 日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 2、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本基金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请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 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3 、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前端基金份额的申购。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 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not_title}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67 ( 二) 申 购和 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放 日 为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日 ( 基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停 申 购或 赎 回 时 除 外 ) ,投 资 者 在开放 日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申购 和 赎 回 ,具 体 办 理时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的 正 常交 易 日 的交易 时 间 , 但基 金 管 理人根 据 法 律 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交 易 市场 、 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 时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情 况 对 前述开 放 日 及 开放 时 间 进行相 应 的 调 整, 但 应 在实施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在 《 基金 合 同 》 约 定 之外 的 日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者 转 换 。投资 者 在 《 基金 合 同 》约定 之 外 的 日期 和 时 间提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请 的 , 若该申 请 被 成 功确 认 , 则其基 金 份 额 申购 、 赎 回、转 换 价 格 为 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业务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2 月24 日起开放场内、场外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2 月24 日起开放场内、场外赎回业务。 ( 三) 申 购和 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款项后, 申 购申请方为有效; 5、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者认购、 申购和红利再投的的先 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 的 前 提 下调 整 上 述原则 。 基 金 管理 人 必 须在新 规 则 开 始实 施 前 按照《 信 息 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68 ( 四) 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额 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 如果代销 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单笔 10,000 元;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 (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 额为单笔10 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0 元人民币,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2、赎回份额的 限制 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 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 1 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场内赎回时,赎回的最低 份额为 5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 若当日 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 投资者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申 购 的 金 额 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申 购和 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基 金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序 , 在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理 时 间向 基 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基 金 时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定 的 方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否 则所 提 交 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69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时 , 必 须 持 有 足够 的 基金 份 额 余 额 , 否则 所 提交 的 赎 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管 理人 委 托 的 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应 以 交 易 时间 结 束前 受 理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申购 、 赎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不 代 表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接 收 到 申购、 赎 回 申 请。 申 购 、赎回 申 请 的 确认 以 基 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 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内 , 依法 对 上 述 申 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确 认 时 间 进 行调 整 , 并必须 在 调 整 实施 日 前 按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款 方 式, 若 申 购 资 金 在规 定 时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不 成 功 或无效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管 理 人 指 定的 代 销 机构将 投 资 者 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T+7 日 (包 括该日) 内 从 托 管 账户 将 赎 回款项 划 出 , 经销 售 机 构划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银行账 户 。 在 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份额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 理份额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 的份额注册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内 , 依 法 对 上 述 注 册 登记 办 理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必 须 在 调整实 施 日 前 按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指 定 媒 体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70 ( 六) 基 金的 申购费 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 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 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 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 式,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前端)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前 端申 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1.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申购费率(后端) 持有 期限 后 端申 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自 2013 年 4 月 11 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前端基金 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本 养 老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的 养 老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及 其 投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补 充 养 老基金 等 , 具 体包 括 全 国社会 保 障 基 金、 可 以 投资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金 、 企 业年金 单 一 计 划以 及 集 合计划 。 如 将 来出 现 经 养老基 金 监 管 部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71 门 认 可 的 新的 养 老 基金类 型 , 本 公司 将 发 布临时 公 告 将 其纳 入 养 老金客 户 范 围 ,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柜 台 申购 本 基 金 前 端 基金 份 额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特定 申 购费 率 如 下表: 特定申购费率 (前端) 申购 金 额(含 申购 费) 前 端特 定申购 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0%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4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有关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具体规定以及活动时间如有变化, 敬请投 资人留意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 资 者 通 过 直 销机 构 交易 享 有 如 下 费 率优 惠 ,有 关 费 率 优 惠 活动 的 具体 费 率 折 扣 及 活 动起 止 时 间如有 变 化 , 敬请 投 资 者留意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有关公 告 , 届 时 费率优惠相关事项以最新公告为准: 1 ) 通 过 本 基金 管 理 人直 销 柜 台 办 理本 基 金 前端 基金份额申购 业 务 的投 资 者 , 享受前端申购 费 率 一折优 惠 ; 对 上述 实 施 特定申 购 费 率 的养 老 金 客户而 言 , 以 其 目 前 适 用 的特 定 申 购费率 和 上 述 一般 申 购 费率的 一 折 优 惠中 孰 低 者执行 。 若 享 有 折扣前的原申购费率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固定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2)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 前端基金份额 申购及定期 定 额 投 资 业务 的 个 人投资 者 享 受 前端 申 购 费率及 定 期 定 额 投资费 率优惠 , 赎 回 费 率 标 准 不 变。 具 体 优惠费 率 请 参 见本 基 金 管理人 网 站 列 示的 网 上 直销交 易 平 台 申 购费率表、定期定额投资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 公 司 基 金 网 上直 销 业务 已 开 通 的 银 行卡 及 各银 行 卡 交 易 金 额 限 额 请参 阅 本 公司网站。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 并依据相关法规 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2、赎回费用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赎 回人 承担 ,赎 回费 用的25%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72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 有期 限 赎 回费 率 1 年以内(含) 0.5% 1 年—2 年(含) 0.2% 2 年以上 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应 于 新 的 费 率或 收 费 方式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 市 场 情 况 制定 基 金 促销计 划 , 针 对特 定 地 域范围 、 特 定 行业 、 特 定职业 的 投 资 者 以 及 以 特 定交 易 方 式(如 网 上 交 易、 电 话 交易等 ) 等 进 行基 金 交 易的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开 展 基 金促销 活 动 。 在基 金 促 销活动 期 间 , 按相 关 监 管部门 要 求 履 行 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 除 相 应 的费 用 后 ,以当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准 计 算 , 场外 申 购 份额计 算 结 果 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 财 产 。 场内 申 购 有效份 额 的 计 算截 位 保 留到整 数 位 , 剩余 部 分 折回金 额 返 还 投 资 者 , 折 回金 额 的 计算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两 位,小 数 点 两 位以 后 的 部分四 舍 五 入 ,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赎回金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 外 申 购 可 以 采取 前 端收 费 模 式 和 后 端收 费 模式 , 场 内 申 购 目前 只 支持 前 端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73 收费模式。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固 定 金额 申 购 费 用 的 申购 , 净申 购 金 额 = 申 购总 金 额- 固 定 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金额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剩余部分对应申购资金返还投资者。





对 应 返 还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 金 额- 取整 数 位 后确 认 的 申 购 份额 ×T 日基 金 份 额 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1.040 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申购费率为 1.5%,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37,893.14 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 37,893 份,则: 对应返还申购金额=39,408.87-37,893×1.040=0.15 元 即其余 0.14 份对应金 额 0.15 元返回给投资 者。如果投资者是场外申购,申 购份额为37,893.14 份。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74 1.040 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 = 38,461.5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可得到 38,461.54 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 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际 确 认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乘 以 当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并 扣 除相 应 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 如果投资者在认 (申) 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 (申) 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三: 某投资者赎回通过前端认购 (申购) 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50.80 = 10,109.2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2) 如果投资者在认 (申) 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 (申) 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 (申) 购费用=赎回份额×认 (申) 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 (申) 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四: 某投资者赎回通 过后端认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 的后端认 购费率为1.6%, 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75 后端认购费用 = 10,000 ×1.00×1.6% = 160.00 元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160.00-50.80 = 9,949.2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通过后 端认购所得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 的赎回费 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投资者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是 1.6% ,认购时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49.20 元。 例五: 某投资者赎回通 过后端申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 的后端申 购费率是1.8%, 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申购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16=10,16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 ×1.010×1.8%=181.80 元 赎回费用=10,16×0.5%=50.80 元 赎回金额=10,160-181.80-50.80=9,927.4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投资者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 1.8% ,申购时的 基金净值为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27.4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76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 生 上 述 情 形之 一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全额 退 还 投资 者 。 发 生 上述 (1 )到 (5 )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申购 申 请被 拒 绝 , 被 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投 资 者。 在 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 停赎 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形 ,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绝 接 受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赎 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 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一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当 日 立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已 确 认 成 功 的 赎 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 人 将 足额 支 付 赎回款 项 ; 如 暂时 不 能 足额支 付 的 , 则 处理办法参照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部分顺延赎回的处理方式。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 款项, 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及 时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办 理 ,并 依 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 十)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日 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申 请 份额 (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额总 数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77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产 组 合状 况 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 付 投 资 者的 赎 回 申请可 能 会 对 基金 的 资 产净值 造 成 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予 以 办 理 。对 于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提交 的 的 单笔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照其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请 赎 回 总份额 的 比 例 ,确 定 该 笔赎回 申 请 当 日部 分 确 认的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赎 回 部 分,除 投 资 者 在提 交 赎 回申请 时 选 择 将当 日 未 获办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迟 至 下 一个开 放 日 办 理, 赎 回 价格为 下 一 个 开放 日 的 价格。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一 个 开 放日的 赎 回 不 享有 赎 回 优先权 , 并 以 此类 推 , 直到全 部 赎 回 为 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 本基 金连续 2 个或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有必 要 , 可暂停 接 受 赎 回申 请 ; 已经确 认 成 功 的赎 回 申 请可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 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规定 通 过 指 定媒 体 刊 登公告 , 并 向 中国 证 监 会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同 时 以 邮寄 、 传 真、刊 登 公 告 或 者通知代销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十一 ) 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 公 告 , 并在 重 新 开始办 理 申 购 或赎 回 的 开放日 公 告 最 近一 个 工 作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78 刊 登 暂 停 公告 一 次 。暂停 结 束 基 金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指 定 媒 体连续 刊 登 基 金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 并在重 新 开 放 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二 ) 转 托管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采用 分 系统 登 记 的 原 则 。场 外 认购 或 申 购 的 基 金注 册 登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开 放 式基 金 账 户下; 场 内 认 购、 申 购 的基金 注 册 登 记 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代销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注册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 的 销 售 机构 ( 网 点)时 , 销 售 机构 ( 网 点)之 间 不 能 通存 通 兑 的,可 办 理 已 持 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 十三 )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 是 基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一种 方 式, 投 资 人 可 通 过向 相 关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 请, 约 定 每期申 购 日 、 扣款 金 额 及扣款 方 式 , 由指 定 的 销售机 构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资 金账 户 内 自动扣 款 并 于 每期 约 定 的申购 日 提 交 基金 的 申 购申请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并 不 构 成对基 金 日 常 申购 、 赎 回等业 务 的 影 响, 投 资 人在办 理 相 关 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 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本 基金 2011 年 2 月21 日刊登公告自 2011 年2 月24 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业务,具体开通 销售机构名单和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 ( 十四 ) 定 时不 定额投 资计 划 自2012 年1 月1 日起,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 “基智定 投”办理本基金的定时不定额投资业务。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79 基 智 定 投 业 务 是中 国 工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普通 基 金 定 投 业 务的 升 级业 务 , 基智定投分为定时不定额和定时定额两种投资方式。 投 资 者 通 过 中国 工 商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办 理 本公 司 旗 下 基 金的 基 智 定投 业 务, 相 关 流 程 和业 务 规 则遵循 中 国 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的 有关 规 定 。详情 请 咨 询 当 地 中 国 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的 代销 网 点 或中国 工 商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户 服 务 电话(95588 )。 ( 十五 ) 定 期定 额赎回 业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中国 农 业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申 请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定期 定 额赎 回 业 务 。 定 期 定额 赎 回 业务是 指 投 资 人可 以 委 托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每 月 固 定 时间从指定的基金账户代投资人赎回固定份额的基金。本基金 2011 年 2 月 21 日 刊登公告自 2011 年 2 月 24 日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属各代销网点开 通定期定额赎回业务。 投 资 人 通 过 中 国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办 理 本基 金 的 定 期 定 额赎 回 业务 , 相 关 流 程 和 业务 规 则 遵循中 国 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的 有 关规 定 。 详情请 咨 询 当 地 中 国 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的 代 销网 点 或 中国农 业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客 户 服 务 热 线(95599 )。 ( 十六 )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不 采 用申 购 、 赎 回 等 基金 交 易方 式 , 将 一 定 数量 的 基金 份 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 继 承 、 捐 赠 、司 法 强制 执 行 和 经 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情 况 下 的非交 易 过 户 。其 中 , “继承 ”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由 其 合法的 继 承 人 继承 ; “ 捐赠”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将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捐 赠 给 福利性 质 的 基 金会 或 社 会团体 的 情 形 ;“ 司 法 强制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据 生 效 司法文 书 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强 制划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社 会 团体或 其 他 组 织。 无 论 在上述 何 种 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 主 体 应 符 合 相 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可持有 本 基 金 份额 的 投 资者的 条 件 。 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受 理上 述 情 况 下 的 非交 易 过户 , 其 他 销 售 机构 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80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 十七 ) 基 金份 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冻 结 与解 冻 , 以 及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构认 可 、 符 合法 律 法 规的其 他 情 况 下的 基 金 份额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额 被 冻 结的, 被 冻 结 部分 产 生 的权益 按 照 法 律法 规 以 及国家 有 权 机 关 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81 九 、基 金的 转换 ( 一) 基金转 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开放 式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其 持 有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或 全 部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另 一 只开 放 式 基金份 额 。 基 金转 换 只 能在同 一 销 售 机 构进行。 ( 二) 转换业 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 2011 年 5 月 27 日刊登公告自 2011 年 5 月 31 日起开放日常转 换业务。 办 理 基 金 间 转 换的 时 间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 日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易 市 场 或交易 所 交 易 时间 更 改 或其它 原 因 , 基金 管 理 人将视 情 况 进 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开 放 日申 请 办 理 基 金 转换 业 务, 具 体 办 理 时 间与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办理 时 间 相同。 由 于 各 销售 机 构 的系统 差 异 以 及业 务 安 排等原 因 , 开 展 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 可转换旗下基金范围参见相关公告。 ( 三) 基金转 换的 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为投资人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日) 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转 换的确认情况。 3、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 (T 日) 。 投资人转 换基金成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 +1 日对投资人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 有效性确认, 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 在 T +2 日后 (包 括 该 日 ) 投资 人 可 向销售 机 构 查 询基 金 转 换的成 交 情 况 ,并 有 权 转换或 赎 回 该 部 分基金份额。 ( 四) 基金转 换的 数额限 制 基 金 转 换 以 份 额为 单 位进 行 申 请 , 申 请转 换 份额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82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遵循 “份额转换” 的原则, 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 基金持有人 可 将 其 全 部或 部 分 基金份 额 转 换 成其 它 基 金,单 笔 转 换 申请 不 受 转入基 金 最 低 申 购限 额限制。 基 于 各 基 金 关 于投 资 人在 单 个 交 易 账 户最 低 保留 余 额 的 规 定 ,每 个 工作 日 投 资 人 在 单 个交 易 账 户保留 的 某 基 金基 金 份 额余额 少 于 该 基金 的 最 低保留 余 额 时 ,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等) 被确认,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该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因此, 如 果 某 笔 转换 申 请 确认后 转 出 基 金的 单 个 交易账 户 的 基 金份 额 余 额少于 转 出 基 金 的 最 低 保 留余 额 , 则转出 基 金 在 该账 户 剩 余的基 金 份 额 将被 全 部 赎回。 如 果 某 笔 转 换 申 请 确认 后 转 入基金 的 单 个 交易 账 户 的基金 份 额 余 额少 于 转 入基金 的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且 该账 户 当 日有转 入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减少 类 业 务 被确 认 , 则转入 基 金 在 该 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包括该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 五) 基金转 换费 用 1、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 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 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费 用 按照 各 基 金 最 新 的更 新 招募 说 明 书 及 相 关公 告 规定 的 赎 回费率和计费方式收取,赎回费用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前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 不 收 取 申 购 费用 的 基金 或 前 端 申 购 费用 低 的基 金 向 前 端 申 购费 用 高的 基 金 转 换 , 收 取前 端 申 购补差 费 用 ; 从前 端 申 购费用 高 的 基 金向 前 端 申购费 用 低 的 基 金 或 不 收 取申 购 费 用的基 金 转 换 ,不 收 取 前端申 购 补 差 费用 。 申 购补差 费 用 原 则 上 按 照 转 出确 认 金 额对应 分 档 的 转入 基 金 前端申 购 费 率 减去 转 出 基金前 端 申 购 费 率 差 额 进 行补 差 , 转出与 转 入 基 金的 申 购 补差费 率 按 照 转出 确 认 金额分 档 , 并 随 着转出确认金额递减。 4、后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 不 收 取 申 购 费用 的 基金 或 后 端 申 购 费用 低 的基 金 向 后 端 申 购费 用 高的 基 金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83 转 换 , 不 收取 后 端 申购补 差 费 用 ,但 转 入 的基金 份 额 赎 回的 时 候 需全额 收 取 转 入 基 金 的 后 端申 购 费 ;从后 端 申 购 费用 高 的 基金向 后 端 申 购费 用 低 的基金 或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的基 金 转 换,收 取 后 端 申购 补 差 费用, 且 转 入 的基 金 份 额赎回 的 时 候 需 全 额 收 取 转入 基 金 的后端 申 购 费 。后 端 申 购补差 费 用 按 照转 出 份 额持有 时 间 对 应 分档的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5、网上直销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为 更 好 服 务 投 资者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通 基 金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 网上 直 销 交易平 台 ” 办 理基 金 转 换业务 , 其 中 部分 转 换 业务可 享 受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优 惠 费 率只适 用 于 转 出与 转 入 基金申 购 补 差 费用 , 转 出基金 的 赎 回 费 用 无 优 惠 。可 通 过 网上直 销 交 易 平台 办 理 的转换 业 务 范 围及 转 换 费率优 惠 的 具 体 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体转换费率水平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列示的相关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 行 调 整 , 并应 于 调 整后的 收 费 方 式和 费 率 在实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 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六) 基金转 换份 额 的计 算公 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1+ 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固 定 金额 申 购 补 差 费 用的 , 转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申 购 补差 费 = 固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84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额 的 计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趋势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半 年,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交银成长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2.2700 元。若该投 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 趋势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成长前 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成 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10=101,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1,000×0.5%=505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1,000-505=100,495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495×0/ (1+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495-0)/2.2700=44,270.93 份 例二: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 持有期一年半, 转 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 交银趋势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0 份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 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趋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 ×1.0200=1,02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20,000×0.05%=51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0,000-510=1,019,49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19,490×0.5%/ (1+0.5% )=5,072.0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19,490-5,072.09)/1.010=1,004,374.17 份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转换申请当日交银 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2700 元。 若该 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 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则转 入交银精选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0=12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5,000×1.5%/ (1+1.5% )=1,847.29 元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85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5,000-1,847.29)/2.2700=54,252.30 份 例四: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 当日交银增利 A/B 类 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 货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A 类基 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8%/ (1+0.8% )=793.65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793.65+61.52 )/1.2700=78,163.68 份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 认份额= (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额 的 计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五: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主题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稳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2.2700 元。若 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 交银主题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稳 健后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86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0)/2.2700=54,955.95 份 例六: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先锋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先锋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币, 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1.2%=1497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1497)/1.00=123,253.00 份 例七: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蓝筹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三 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蓝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8500 元, 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蓝筹后端基金份额转换 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 额,则转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0.850=8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85,000×0=0 元 转入确认金额=85,000-0=8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85,000×0.2%=17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85,000-170)/1.0500=80,790.48 份 例八: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 当日交银增利 B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货 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 , 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87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0+61.52)/1.2700=78,788.60 份 ( 七) 业务规 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 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 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 代 理 的 同 一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 在同 一 注 册登记 机 构 处 注册 登 记 的基金 。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转换 业 务 时,转 出 方 的 基金 必 须 处于可 赎 回 状 态, 转 入 方的基 金 必 须 处 于可申购状态。 2、 投资人只能在相同 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 放式基金 只 能 转 换 到前 端 收 费模式 的 其 他 基金 , 后 端收费 模 式 的 基金 只 能 转换到 后 端 收 费 模式的其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不受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进 行 计 算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固 定 价 1.00 元) 。 4、 投资人申请转出其 账户内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 机构将自 动 结 转 该 转出 份 额 对应的 待 支 付 收益 , 该 收益将 一 并 计 入转 出 金 额 并折 算 为 转 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 转换后, 转入基金 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 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 根据旗下保本基金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 转 换 入 的 基金 份 额 ,以及 在 基 金 保本 周 期 到期日 前 ( 不 包括 该 日 )赎回 或 转 换 出 的 基 金 份 额不 适 用 保本条 款 , 其 赎回 或 转 换价格 以 赎 回 或转 换 申 请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八) 暂停基 金转 换 基 金 转 换 视 同 为转 出 基金 的 赎 回 和 转 入基 金 的申 购 , 因 此 有 关转 出 基金 和 转 入 基 金 关 于暂 停 或 拒绝申 购 、 暂 停 赎 回 的 情形和 公 告 的 有关 规 定 一般也 适 用 于 暂 停 基 金 转 换, 具 体 暂停或 恢 复 基 金转 换 的 相关业 务 请 详 见届 时 本 基金管 理 人 发 布 的相关公告。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88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日 , 基金 净 赎 回 申 请 份额 ( 该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总份 额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总 份额后 扣 除 申 购申 请 总 份额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入 申请总 份 额 后 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 时 , 基 金 转出 与 基 金赎回 具 有 相 同的 优 先 级,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基金资 产 组 合 情 况 , 决 定 全额 转 出 或部分 转 出 , 并且 对 于 基金转 出 和 基 金赎 回 , 将采取 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 但在 转 出 申请得 到 部 分 确认 的 情 况下 , 未 确 认 部分 的 转 出申请 将 自 动 予 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89 十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 理念





在坚持一贯的价值投资理念基础上,通过专业化的研究分析,积极挖掘非 完全有效市场及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中的投资机会, 注重以人口变化趋势这一影响 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重要外生变量为视角, 优选战略性优势行业和领先企业。 该理念至少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含义:





1 、 证 券 市 场 并 非 完 全 有 效 , 通 过 专 业 研 究 可 以 获 得 信 息 优 势 , 把 握 市 场 环境变化的契机,积极投资,可以获得较高的超额收益。





2 、 人 口 具 有 超 越 诸 多 经 济 变 量 的 外 生 性 , 其 变 化 趋 势 会 对 一 国 中 长 期 经 济走势、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产生重大影响,从而进一步影响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特 征下的行业投资机会。 ( 二) 投资目 标 本基金力图通过把握中国人口变化的重大趋势, 精选受益其中的优势行业和个 股,在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 ( 三)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 资范围。 ( 四) 投资对 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现金、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 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持有的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 金保留的现金和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90 场的阶段性变化,在上述组合比例范围内,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 市场工具等之间的配置比例。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75%×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2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 300 指数, 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 较基准是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 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 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 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A 股作 为样本编制而成。 2.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投资者可以方 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 3.沪深 300 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 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 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 因此,沪深 300 指数是目前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同时,根据 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分配权重,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加入了 中证综合 债券指数 并按照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 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 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则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同意并经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 六) 投资策 略 本 基 金 充 分 发 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优 势 , 将 严 谨 、 规 范 化 的 选 股 方 法 与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风 格 相 结 合 , 在 分 析 和 判 断 未 来 人 口 趋 势 的 重 大 转 变 对 国 民 消 费 倾 向 、 国家收入分配政策、 产业升级和区域发展方向等战略决策的重要影响以及其中所蕴 涵的行业投资机会的基础上,挖掘受益其中的优势行业,精选个股,以谋求超额收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91 益。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形成对不同资产市场 表现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类别资产间的 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组合中各类资产的 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具 体 操 作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经 济 周 期 理 论 下 的 资 产 配 置 模 型 , 通 过 对 宏 观 经济运行指标、利率和货币政策等相关因素的 分析,对中国的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进 行判断和预测, 然后利用经济周期理论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战略配置策 略。 2、股票投资 (1)行业配置


1)人口趋势研究 本 基 金 将 在 中 国 工 业 化 、 城 市 化 和 世 界 经 济 分 工 的 大 背 景 下 , 以 人 口 为 视 角 , 通过分析未来中国人口变化的重大趋势, 积极把握中国经济增长的阶段特征及其相 应对资本市场产生的影响和蕴涵的投资机会。 其中在未来一段时间重点关注的中国 人口重大趋势转变包括但不限于: 与人口年龄结构相关的加速老龄化及进入后人口 红利时代、与人口教育结构相关的低高端劳动力供应变化、与人口迁移和分布相关 的区域发展和城市化、与人口产业结构相关的产业升级和转型等等。上述未来人口 趋势的重大转变将直接影响国民消费倾向、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产业升级和区域发 展方向等战略 决策,从而直接或间接对国民经济不同行业产生重要影响。 为了把握未来中国人口重大趋势转变, 本基金将通过密切跟踪来自权威机构的 有关人口统计数据和研究报告, 进一步分析和判断相关数据和研究结果以确定未来 可能遭遇的人口重大趋势转变的速度和深度。具体涉及指标包括:中国人口总量变 化和增速变化、 抚养率、 劳动人口比例、 储蓄人口比例、MY 比例 (中年人口和年轻 人 口 的 比 例 ) 、 大 学 生 入 学 及 毕 业 人 数 、 中 高 端 和 低 端 劳 动 力 供 应 量 变 化 、 劳 动 人 口按产业分类变化、劳动人口按区域分类变化、城镇化率等。 在通过对上述定量指标的分析确定人口重大趋势和 特点后, 本基金对受益行业 的把握主要基于定性的研究分析。人口趋势是个长周期问题,但结合当前中国所处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92 人口结构来看, 最大的趋势转变在于人口老龄化和人口红利对经济的驱动已由投资 转向消费,而其衰减将始于低端劳动力环节,进而推动劳动力特别是低端劳动力价 格持续上涨。由此,当 前受益于该人口重大变化趋势的行业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受益 于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医药、保险及其他有关行业;受益于低端劳动力供应的大幅下 降的自动化设备行业; 受益于劳动力特别是低端劳动力收入的系统性上升的大众消 费品行业; 受益于劳动生产率的提升以及大学生等中高端劳动力 供应增加的部分技 术密集性制造业和新兴产业,等等。 2)行业配置与动态调整 在从分析和判断重大人口趋势对不同行业可能造成的长期影响后, 本基金将结 合交银施罗德行业研究体系,进一步通过对当前经济周期、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 行业竞争格局的分析和预测,确定宏观经济变量、行业景气度的变动对具体行业的 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并据此对行业分布进行动态调 整。具体而言,通过以下几方面的分析对行业进行配置来优化投资组合: ① 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对宏观经济数据如季度 GDP 增长率、每月 CPI 数据、M2 增长速度、 每 月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等的跟踪研究, 对宏观经济环境 变动趋势进行预测分析, 并深入跟踪研究国家宏观政策和监管政策对市场和各个行 业的影响,从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和政策导向对行业的影响; ② 行业景气度分析:对行业的景气状况、行业财务表现和竞争力格局和优势 进行综合研究,通过对行业主营业务收入、收入增长率、毛利率、净资产利润 率等数据进行分析,寻找财务稳健、景气度良好的领先行业作为投资的重点; ③ 行业估值和动量分析:通过对市场及各个行业估值水平 PE、PB 等数据的 横向、纵向分析,进行估值比较,并跟踪各个行业的资 金流向、分析师盈利预 测指数、机构持仓特征等,进行阶段性行业轮动配置。 (2)股票选择 本 基 金 综 合 运 用 交 银 施 罗 德 股 票 研 究 分 析 方 法 和 其 它 投 资 分 析 工 具 , 采 用 自 下而上方式精选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 尤其是受益于人口重大趋势转变的优势行业 中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具体分以下两个层次进行股票挑选: 1) 品质筛选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构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93 建备选股票池, 主要筛选指标包括: 盈利能力指标 (如 P/E、P/Cash Flow 、P/FCF、 P/S、P/EBIT 等) 、经营效率 指标(如ROE、ROA 、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 等) 和财务状况指标(如 D/A、流动比率等) 。 2)


多元化价值评估





在备选股票池基础上结合前述行业分析, 根据下述标准优先从受益于人口 重大趋势转变的战略性优势行业中挑选出具有投资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构建股票 组合: ① 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管理规范,信息透明; ② 主营业务鲜明,盈利能力强,收入和利润稳定增长; ③ 公司具有质量优良的成长性; ④ 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一定的规模优势和较好的抗风险能力; ⑤ 公 司 在 管 理 制 度 、 产 品 开 发 、 技 术 进 步 方 面 具 有 相 当 的 核 心 竞 争 优 势 , 有 良好的市场知名度和较好的品牌效应,处于行业龙头地位。





对上述重点上市公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和成长性跟踪研究, 在明确的价 值评估基础上选择定价相对合理且成长性可持续的投资标的构建股票组合。





3、债券投资





在债券投资方面,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 券 、 次 级 债 和 债 券 回 购 等 债 券 品 种 。 本 基 金 的 债 券 投 资 采 取 主 动 的 投 资 管 理 方 式 , 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 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 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 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 币政策变化作出判断,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 作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 率水平、信用风险的 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在具体操作中,本基金运用久期控制 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杠杆放大策略和换券等多种 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4、权证投资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94 其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 以 主 动 式 的 科 学 投 资 管 理 为 手 段 , 充 分 考 虑 权 证 资 产 的 收 益 性 、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 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 券选择和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 七) 投资决 策依 据和投 资程 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 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 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 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3 ) 投 资 对 象 的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的 匹 配 关 系 , 本 基 金 将 在 承 担 适 度 风 险 的 前 提下,选择风险和预期收益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总监、固 定收益部 总经理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基金的资产 配置政策,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等。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 构建和调整 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 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 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 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 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 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95 具体的投资管理流程如下: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每 月 召 开 投 资 决 策 会 议 , 决 定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和 股 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2 ) 研 究 部 策 略 分 析 师 、 股 票 分 析 师 、 固 定 收 益 产 品 分 析 师 、 定 量 分 析 师 各 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 ) 投 资 总 监 每 周 召 集 投 资 例 会 ,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 结 合 市 场 运 行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 基 金 经 理 依 据 策 略 分 析 师 的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和 策 略 建 议 、 股 票 分 析 师 的 行 业分析和个股研究、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定量分析师 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 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中央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 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 出调整。 ( 八) 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96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规定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 九)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97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 他 行 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十)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 十一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及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 十二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三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 财 务 指标、 净 值 表 现和 投 资 组合报 告 等 内 容, 保 证 复核内 容 不 存 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83,038,384.54 85.37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98 其中:股票 283,038,384.54 85.37 2 固定收益投资 9,969,000.00 3.01 其中:债券 9,969,000.00 3.0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3,599,486.84 7.12 7 其他资产 14,942,434.42 4.51 8 合计 331,549,305.8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1,628,350.00 0.51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09,362,456.09 65.09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 应业 31,093.44 0.0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2,829,277.27 3.9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843,491.22 3.0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8,820,080.03 2.74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99 J 金融业 24,510,057.95 7.62 K 房地产业 6,488,002.50 2.0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397,500.00 2.9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15,299.99 0.04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2,776.05 0.00 S 综合 - - 合计 283,038,384.54 87.99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 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 股通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3808 歌力思 1,254,665 30,149,599.95 9.37 2 000858 五 粮 液 504,674 28,907,726.72 8.99 3 600887 伊利股份 1,048,227 28,826,242.50 8.96 4 600197 伊力特 1,240,166 28,523,818.00 8.87 5 603355 莱克电气 378,364 19,376,020.44 6.02 6 000895 双汇发展 660,048 16,435,195.20 5.11 7 002304 洋河股份 159,173 16,156,059.50 5.02 8 000596 古井贡酒 258,100 15,971,228.00 4.97 9 600036 招商银行 587,309 15,005,744.95 4.66 10 300502 新易盛 346,000 11,829,740.00 3.6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00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969,000.00 3.1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969,000.00 3.1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969,000.00 3.10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50418 15 农发 18 100,000 9,969,000.00 3.1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0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报 告期 内 本 基金投 资 的 前 十名 证 券 的发行 主 体 未 被监 管 部 门立案 调 查 , 在 本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未 受 到 公 开 谴 责和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65,689.1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3,297,140.1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0,285.20 5 应收申购款 999,319.9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942,434.42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0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一、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 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个月 6.40% 0.94% 3.64% 0.44% 2.76% 0.50% 2017 年上半年 度 3.35% 0.71% 8.05% 0.43% -4.70% 0.28% 2016 年度


5.13% 1.58% -7.69% 1.05% 12.82% 0.53% 2015 年度 70.38% 2.80% 7.24% 1.87% 63.14% 0.93% 2014 年度 21.28% 1.11% 40.22% 0.92% -18.94% 0.195 %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03 2013 年度 5.69% 1.24% -4.97% 1.05% 10.66% 0.19% 2012 年度 0.80% 1.17% 7.06% 0.96% -6.26% 0.21% 2011 年度 -25.22% 0.99% -18.35% 0.98% -6.87% 0.01% 2010 年度 (2010 年 12 月 22 日- 2010 年 12 月 31 日) 0.30% 0.14% -2.83% 1.01% 3.13% -0.87 %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由 “ 75%×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25%× 中信标普全债指 数收益率 ” 变更为“ 75% ×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5%× 中证综 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 , 下 图同。 详情见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9 月 28 日发布的 《交 银 施 罗 德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关 于 旗下 部 分 基金业 绩 比 较 基准 变 更 并修改 基 金 合 同 相关内容的公告》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0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04 注: 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 6 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各 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05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管 人 的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算 账 户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基 金 的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以 基 金 托管人 和 本 基 金联 名 的 方式开 立 基 金 证券 账 户 、以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间 债 券 托管账 户 并 报 中国 人 民 银行备 案 。 开 立的 基 金 专用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 代 销 机构 和 基 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自 有 的 财产账 户 以 及 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与 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不得将 基 金 财 产归 入 其 固有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因基 金 财 产 的管 理 、 运用或 其 他 情 形而 取 得 的财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和 基金代 销 机 构 以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06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 或 其 他权 利 。 除依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处分 外 , 基金财 产 不 得 被 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财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运 作 不同 基 金 的基金 财 产 所 产生 的 债 权债务 不 得 相 互 抵销。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07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目 的 是客 观 、 准 确 地 反映 基 金资 产 是 否 保 值 、增 值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后 确 定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而 计 算出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是计算 基 金 申 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相 关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的 正 常工 作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 四) 估值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 进 行 。 基 金管 理 人完 成 估 值 后 , 将估 值 结果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式 加 密 传真至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 按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法 、 时 间、程 序 进 行 复核 , 复 核无误 后 , 以 双方 认 可 的方式 发 送 给 基 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以 最 近交易 日 的 市 价( 收 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行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市 场 上 市交 易 或 挂 牌 转让 的 固 定收 益 品 种 ( 另有 规 定 的除 外 )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08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 ) 交 易 所上 市 不 存在 活 跃 市 场 的有 价 证 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 一 股 票 的市 价 ( 收盘价 ) 估 值 ;该 日 无 交易的 , 以 最 近一 日 的 市价( 收 盘 价 )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一 股 票 的市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非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 法 》,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告 基 金资 产 净 值 ,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理 人 计 算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因 此,就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计问 题 , 如 经 相关各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达成 一 致 的 意见 , 按 照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和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当估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09 值 或 份 额 净值 计 价 错误实 际 发 生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纠 正 , 并采取 合 理 的 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因 基 金 估值错 误 给 投 资者 造 成 损失的 , 应 先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理销 售 机 构、或 投 资 者 自身 的 过 错造成 差 错 , 导致 其 他 当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 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资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 输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 差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 技 术 原因 引 起 的差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无法预 见 、 无 法避 免 、 无法抗 拒 , 则 属不 可 抗 力,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原 因 造 成投 资 者 的 交 易资 料 灭 失或 被 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 其他 差 错, 因 不 可 抗 力原 因 出 现差错 的 当 事 人不 对 其 他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但因 该 差 错 取 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差 错 发 生 的费 用 由 差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错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生 的 差 错,给 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 的由差 错 责 任 方承 担 ; 若差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协助 义 务 的 当事 人 有 足够的 时 间 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差 错 责 任 方应 对 更 正的情 况 向 有 关当 事 人 进行确 认 , 确 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 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 任 方 仍 应对 差 错 负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10 当 得 利 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 差错 责 任 方应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在 其 支 付的赔 偿 金 额 的范 围 内 对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享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权 利 ; 如果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人已 经 将 此 部分 不 当 得利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方 应 当 将其已 经 获 得 的赔 偿 额 加上已 经 获 得 的不 当 得 利返还 的 总 和 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为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益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除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之 外 的第三 方 造 成 基金 资 产 的损失 , 并 拒 绝进 行 赔 偿时, 由 基 金 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 政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或 其 他 规 定, 基 金 管理人 自 行 或 依据 法 院 判决、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担 了 赔 偿责任 , 则 基 金管 理 人 有权向 出 现 过 错的 当 事 人进行 追 索 , 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11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 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 因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现 该 错 误的 , 由 此 造 成的 基 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赔 偿 责 任。但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要的 措 施 消 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12 十 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基 金 分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本 基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次 数 最多 为 10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 利 或 将 现金 红 利 自动转 为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投资 ; 若 投 资者 不 选 择,本 基 金 默 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润 、 基金 收 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距 离 收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止 日 )的 时 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六)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红利 再 投资 方 式 免 收 再 投资 的 费用 。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 的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13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 足 于 支 付银 行 转 账或其 他 手 续 费用 时 , 基金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七) 收益分 配方 式的修 改 投 资 者 可 至 销 售机 构 办理 收 益 分 配 方 式的 修 改, 投 资 者 对 不 同的 交 易账 户 可 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投 资 者 同 一 日 多次 申 报分 红 方 式 变 更 的, 按 照《 业 务 规 则 》 执行 , 最终 确 认 的分红方式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14 十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15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的费 率 水平 、 计 算 公 式 和收 取 方式 详 见 “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一章。 (2)赎回费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的费 率 水平 、 计 算 公 式 和收 取 方式 详 见 “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一章。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基金管 理费 和托管 费的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根 据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整 基 金管 理 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最 迟 于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法 律 、法 规 执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16 行。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17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18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全 国 性 报刊 ( 以 下简称 “ 指 定 报刊 ” ) 和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互 联 网网站 ( 以 下 简称 “ 网 站”) 等 媒 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 投 资 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的 , 基金 信 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 一)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 招 募 说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在指 定 媒 体 上;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19 (1 ) 《 招 募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地 披 露 影响 基 金 投 资 者决 策 的 全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基 金 产 品 特性 、 风 险揭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 是 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 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 系, 明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召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说 明 基 金 产品 的 特 性等涉 及 基 金 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管协议》 是 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 《 发售 公 告》 ,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 基金 合 同 》 生 效 的次 日 在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基 金合 同 》 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 前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发售 网 点 以 及其 他 媒 介,披 露 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 市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 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 基金 合 同 》 、 《 招募 说 明书 》 等 信 息 披 露文 件 上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格 的 计 算 方 式及 有 关 申购、 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投资 者 能 够 在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20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场 所 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21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限 内 , 任 何 公 共媒 体 中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场 上 流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 价格产 生 误 导 性影 响 或 者引起 较 大 波 动的 , 相 关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 应 当依 法 报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管 理 机构 核 准 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召 开 时间 、 会 议形式 、 审 议 事项 、 议 事程序 和 表 决 方 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22 人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履行 信 息 披 露义 务 的 ,召集 人 应 当 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二)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和 定 期更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等 公开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进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媒 体 上披 露 信 息 外 , 还可 以 根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媒 体 披 露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体不 得 早 于 指定 媒 体 披露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 法律 意 见书 的 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 三)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23 十 八、 风险 揭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下 简称 “ 基 金 ” ) 是一 种 长期 投 资 工 具 , 其主 要 功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低 投 资 单一证 券 所 带 来的 个 别 风险。 基 金 不 同于 银 行 储蓄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收 益 预 期的金 融 工 具 ,投 资 者 购买基 金 , 既 可能 按 其 持有份 额 分 享 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过 程 中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 场 风 险 ,也 包 括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险 、 技 术风险 和 合 规 风险 等 。 巨额赎 回 风 险 是开 放 式 基金所 特 有 的 一 种风险,即 当 单 个 交易日 基 金 的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扣除申 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额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基金 总 份 额的百 分 之 十 时, 投 资 者将可 能 无 法 及时 赎 回 持有的 全 部 基 金 份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金 、 混合 基 金 、 债 券 基金 、 货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同 类 型, 投 资 者 投 资 不 同类 型 的 基金将 获 得 不 同的 收 益 预期, 也 将 承 担不 同 程 度的风 险 。 一 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明 书 》 等 基 金 法律 文 件,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收 益 特 征,并 根 据 自 身的 投 资 目的、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验、 资 产 状 况 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者 应 当 充 分了 解 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和 零 存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的 区 别。 定 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 拆 分 、 封 转 开、 分 红等 行 为 导 致 基 金份 额 净值 变 化 , 不 会 改变 基 金的 风 险 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 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 附 近 , 在市 场 波 动等因 素 的 影 响下 , 基 金投资 仍 有 可 能出 现 亏 损或基 金 净 值 仍 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以 诚 实信 用 、 勤 勉 尽 责的 原 则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定 盈 利 ,也不 保 证 最 低收 益 。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金的 业 绩 不 构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24 成 对 本 基 金业 绩 表 现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 人 提醒投 资 者 基 金投 资 的 “买者 自 负 ” 原 则,在 做 出投 资 决 策后, 基 金 运 营状 况 与 基金净 值 变 化 引致 的 投 资风险 , 由 投 资 者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受 到 经济 因 素 、 政 治 因素 、 投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度 等 各种 因 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 特 点 , 而宏 观 经 济运行 状 况 将 对证 券 市 场的收 益 水 平 产生 影 响 ,从而 对 基 金 收 益造成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着 债 券 的价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企业 的 融 资 成本 和 利 润。基 金 投 资 于 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 上 市 公 司经 营 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经 营 状 况受 多 种 因 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市 场 前 景、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 质等, 这 些 都 会导 致 企 业的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 资的上 市 公 司 经营 不 善 ,其股 票 价 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 , 使基金 投 资 收 益下 降 。 虽然基 金 可 以 通过 投 资 多样化 来 分 散 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 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 金 投 资 于证 券 所 获得的 收 益 可 能会 被 通 货膨胀 抵 消 , 从而 使 基 金的实 际 收 益 下 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二) 管理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过 程 中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识 、 经验 、 判 断 、 决 策、 技 能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息 的 占 有和对 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格走 势 的 判 断, 从 而 影响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本 基 金 的收益 水 平 与 基金 管 理 人的管 理 水 平 、管 理 手 段和管 理 技 术 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25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式 基 金, 在 基 金 的 所 有开 放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都有 义 务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和 赎 回 。如果 基 金 资 产不 能 迅 速转变 成 现 金 ,或 者 变 现为现 金 时 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不 利 的 影响, 都 会 影 响基 金 运 作和收 益 水 平 。尤 其 是 在发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金 资 产 变现能 力 差 , 可能 会 产 生基金 仓 位 调 整的 困 难 ,导致 流 动 性 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四) 信用风 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发 生 交收 违 约 , 或 者 基金 所 投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出 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五) 本基金 投资 策略所 特有 的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混 合型 基 金, 将 维 持 较 高 的股 票 持仓 比 例 。 如 果 股票 市 场出 现 整 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本 基 金 力 图 通 过把 握 中国 人 口 变 化 的 重大 趋 势, 精 选 受 益 其 中的 优 势行 业 和 个 股 。 在 选股 策 略 上本基 金 特 有 的风 险 主 要来自 两 个 方 面: 一 是 对行业 及 上 市 公 司 的 基 本 面研 究 是 否准确 、 深 入 ,二 是 对 行业和 股 票 的 优选 和 判 断是否 科 学 、 准 确 。 基 本 面研 究 及 上市企 业 分 析 的错 误 均 可能导 致 所 选 择的 证 券 不能完 全 符 合 本 基金的预期目标。 ( 六) 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26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 组 织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并 在 中国 证 监 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职 责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负 责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三) 清算费 用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27 清 算 费 用 是 指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 进行 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 合理 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四)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28 二 十、 基金 合同 的 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权 利包 括 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 日 起 , 根据 法 律 法规 和 《 基 金 合同 》 独 立运 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 金 管理 费 以 及法 律 法 规 规 定或 中 国 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收入;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 法 律规 定 监 督基 金 托 管 人 ,如 认 为 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 代 销 机构 , 对 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相 关 行 为进 行 监 督和处理;


(9 ) 担 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 的 机构 担 任 基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金 注 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 符 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和 《 基 金 合同 》 的前 提 下 , 制 订 和调 整 《业 务 规 则 》 , 决 定和 调 整 除调高 管 理 费 率和 托 管 费率之 外 的 基 金相 关 费 率结构 和 收 费 方 式;


(13 ) 依 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投 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金 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权利;


(14 ) 在法律法规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29 (15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的名 义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 择 、 更换 律 师事 务 所 、 会 计 师事 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基 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的 义 务包 括 但 不限于: (1 ) 依 法募 集 基 金,办 理 或 者 委 托经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 机 构 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 金 销 售 与服 务 代 理协议 及 有 关 法律 法 规 规定, 应 呈 报 中国 证 监 会和其 他 监 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 配 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 的 人员 进 行 基金 投 资 分 析 、决 策 ,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 监 察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事 管 理 等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 算 基金 份 额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和 注 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30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另 有规 定 外 ,在基 金 信 息 公开 披 露 前应予 保 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 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 证 投 资 者能 够 按 照《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间和 方 式 , 随时 查 阅 到与基 金 有 关 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并 参 加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 财 产 的 保管 、 清 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托 管 人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为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 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 事 务 的 行为 承 担 责任; 但 因 第 三方 责 任 导致基 金 财 产 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 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第三方追偿; (23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募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基 金 的备 案 条 件 , 《 基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管 理 人 承担因 募 集 行 为而 产 生 的债务 和 费 用 ,将 已 募 集资金 并 加 计 银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31 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 建 立 并 保存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定 期或 不 定 期 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权 利包 括 但 不限于: (1 ) 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 日 起 , 依法 律 法 规和 《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 基 金托 管 费 以及 法 律 法 规 规定 或 监 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收入; (3 ) 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 的 投资 运 作 ,如 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有 违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国 家 法 律法规 行 为 , 对基 金 财 产、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成重 大 损 失 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以 基金 托 管 人和基 金 联 名 的 方式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公 司上 海 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义 务包 括 但 不限 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 , 具有 符 合 要求 的 营 业 场 所, 配 备 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 监 察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事 管 理 等制 度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32 确 保 基 金 财产 的 安 全,保 证 其 托 管的 基 金 财产与 基 金 托 管人 自 有 财产以 及 不 同 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 算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面 的 运 作 是否 严 格 按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进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金 合 同 》 规定 的 行 为,还 应 当 说 明基 金 托 管人是 否 采 取 了 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按照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33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因 违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金财 产 损 失 时, 应 为 基金利 益 向 基 金 管理人追偿;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 金 投 资 者自 取 得 依据《 基 金 合 同》 募 集 的基金 份 额 , 即成 为 本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同 》 的 当事人 , 直 至 其不 再 持 有本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8 ) 对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机 构 损 害 其 合法 权 益 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34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 在 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 内 ,承 担 基 金亏 损 或 者 《 基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 返 还在 基 金 交易过 程 中 因 任 何原 因 , 自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及 代 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 表 有 权 代表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出 席会 议 并 表决。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持有的 每 一 基 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 以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日 的 基 金份额 计 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 书 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35 (13 )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 同 》 或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后修 改 , 不 需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由 基 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 托管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36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 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 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 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式 并 进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由 会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讯 方 式和 书 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 的 公 证机 关 及 其联系 方 式 和 联系 人 、 书面表 决 意 见 寄交 的 截 止时间 和 收 取 方 式。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管 理 人, 还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 书 面 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 督;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到 指定地 点 对 书 面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37 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式 、 通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律 法 规和 监 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由 会 议召 集 人 确 定 , 但更 换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必 须 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 会时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 列席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人或 托 管 人 不派 代 表 列席的 , 不 影 响表 决 效 力。现 场 开 会 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及 委托人 的 代 理 投票 授 权 委托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截 至 日 以前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地址 。 通 讯 开会 应 以 书面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通 知基 金 托 管人 (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 集 人 , 则 基 金 托 管人 应 该 按《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点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 督。会 议 召 集 人在 基 金 托管人 ( 如 果 基金 托 管 人为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机 关 的 监 督下 按 照 会议通 知 规 定 的方 式 收 取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38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同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及 委 托人的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和会 议 通 知 的规 定 , 并与基 金 登 记 注册 机 构 记录相 符 , 并 且 委 托 人 出 具的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 证明 符 合 法律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和会 议 通 知 的 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 他 非 现 场 方式 或 者 以非现 场 方 式 与现 场 方式 结合 的 方 式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重 大 事项 , 如 《 基 金 合同 》 的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 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规 及 《 基金合 同 》 规 定的 其 他 事项以 及 会 议 召集 人 认 为需提 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单独或合并持 有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 由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也可 以 在 会 议通 知 发 出后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 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 原 有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临 时 提案 进 行 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 在大会召开 日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39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 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 于 不 符 合上 述 要 求的, 不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 议。 如 果 召集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提 案提交 大 会 表 决, 应 当 在该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上 进 行 解 释 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 行 分 拆 或 合并 表 决 ,需征 得 原 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 人 不 同意 变 更 的,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做出 决 定 , 并按 照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 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或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表决 的 提 案 ,未 获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通过, 就 同 一 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除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如 果 需要 对 原有 提 案 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其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不出 席 或 主持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40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 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 出 。 转换 基 金 运作方 式 、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提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规 定 的 确认投 资 者 身 份文 件 的 表决视 为 有 效 出席 的 投 资者,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见 视 为 有 效表 决 , 表决意 见 模 糊 不清 或 相 互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集人 授 权 的 一名 监 督 员共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虽 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 召集 , 但 是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代表 担 任 监 票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41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主 持 人 或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代 理人 对 于 提 交 的表 决 结 果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后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 求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应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 重 新清 点 后 ,大会 主 持 人 应当 当 场 公布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 计 票 过 程应 由 公 证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拒 不出 席 大 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 若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与 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 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时 , 可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 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42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四) 争议的 处理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生 的 或与 《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好 协 商 未能解 决 的 , 应提 交 中 国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会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京, 仲 裁 裁 决是 终 局 性的并 对 各 方 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及投 资者取 得《 基金合 同》 的 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基 金 合 同 》 可印 制 成册 , 供 投 资 者 在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 代销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和 营 业 场所查 阅 ; 投 资者 也 可 按工本 费 购 买 《基 金 合 同》复 制 件 或 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43 二 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联系人: 何万金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 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设 立 文号 : 国 务 院 《 关于 中 国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使 中 央银 行 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44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人 民 币存 款 、 贷 款 、 同业 拆 借业 务 ; 国 内 外 结算 ; 办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转 贴 现、各 类 汇 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 算 ; 提供 信 用 证服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务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承销 、 代 理兑付 政 府 债 券; 代 收 代付业 务 ; 代 理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清 算 业务( 银 证 转 账) ; 保 险代理 业 务 ; 代理 政 策 性银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融 机 构 贷款业 务 ; 保 管箱 服 务 ;发行 金 融 债 券; 买 卖 政府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投 资 基 金、企 业 年 金 托管 业 务 ;企业 年 金 受 托管 理 服 务;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放 式 基 金的注 册 登 记 、认 购 、 申购和 赎 回 业 务; 资 信 调查、 咨 询 、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 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 汇 贷 款 ;外 币 兑 换;出 口 托 收 及进 口 代 收;外 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 现;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发 行 、 代理发 行 、 买 卖或 代 理 买卖股 票 以 外 的外 币 有 价证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卖 ; 外 汇金融 衍 生 业 务; 银 行 卡业务 ; 电 话 银行 、 网 上银行 、 手 机 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货 币 市场工 具 、 权 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以 及 法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投 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 资 范 围, 并 可 依据届 时 有 效 的法 律 法 规适时 合 理 地 调 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权证、 资产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的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45 5%-40% ,其中基金持有的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保留的现金和投资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 基 金 实 际 管 理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将根 据 中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和 证 券市 场 的 阶 段 性 变 化, 在 上 述组合 比 例 范 围内 , 适 时调整 基 金 资 产在 股 票 、债券 及 货 币 市 场工具等投资品种 之间的配置比例。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场 变 化等 因 素 导 致 投 资组 合 不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 合 理 的期 限 内 调整基 金 的 投 资组 合 , 以符合 上 述 比 例限 定 。 法律法 规 另 有 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投 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 资 范 围, 并 可 依据届 时 有 效 的法 律 法 规适时 合 理 地 调 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c、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 基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d、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f、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g、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h 、 本 基 金 财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所 申 报 的金 额 不 得 超 过本 基 金 的总 资 产 ,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i、 一只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百 分 之二 ; 一 只基金 持 有 的 所有 流 通 受限证 券 , 其 市值 不 得 超过该 基 金 资 产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46 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 对 上 述 约 定 的投 资 组合 比 例 规 定 进 行变 更 的, 以 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 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原 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 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 ,以达 到 规 定 的投 资 比 例限制 要 求 。 法律 法 规 另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其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 工作日正 式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函说明 基 金 可 能变 动 规 模和公 司 应 对 措施 , 便 于基金 托 管 人 实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 卖 与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控 股关 系 的 股 东 或者 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47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 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 基 金 托 管 人依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定 对 于基 金 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关 基 金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交 易 的规 定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互 提 供 与本机 构 有 控 股关 系 的 股东或 与 本 机 构有 其 他 重大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其 更 新 ,加盖 公 章 并 书面 提 交 ,并确 保 所 提 供的 关 联 交易名 单 的 真 实 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 负 责 及 时更 新 该 名单。 名 单 变 更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 及 时 发送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 格 遵 循 了 监督 流 程 ,基金 管 理 人 仍违 规 进 行关联 交 易 , 并造 成 基 金财产 损 失的,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 责任。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与 关联 交 易 名单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律 法 规 禁止基 金 从 事 的关 联 交 易时,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提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取 必 要 措施阻 止 该 关 联交 易 的 发生, 若 基 金 托管 人 采 取必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联 交 易 发生时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权向中 国 证 监 会报 告 。 对于交 易 所 场 内 已 成 交 的 违规 关 联 交易,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按 相关法 律 法 规 和交 易 所 规则的 规 定 进 行 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按以下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间 市 场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并 按 照 审慎的 风 险 控 制原 则 在 该名单 中 约 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 的 交 易 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 应 定 期 或 不定 期 对 银行间 市 场 现 券及 回 购 交易对 手 的 名 单进 行 更 新,名 单 中 增 加 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 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后, 对 名 单 进 行更 新 。 基金管 理 人 收 到基 金 托 管人确 认 后 , 被确 认 调 整的 名单开始生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48 效 , 新 名 单生 效 前 已与本 次 剔 除 的交 易 对 手所进 行 但 尚 未结 算 的 交易, 仍 应 按 照 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名 单 内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 对 手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管理 人 撤 销 交易 , 经 提醒后 基 金 管 理人 仍 执 行交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 不 承 担责 任 , 发生此 种 情 形 时, 基 金 托管人 有 权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行 间 市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和 回 购交 易 时 , 需 按 交易 对 手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易 对 手 所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进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没 有 按照 事 先 约定的 有 利 于 信用 风 险 控制的 交 易 方 式进 行 交 易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醒 基 金 管理人 与 交 易 对手 重 新 确定交 易 方 式 ,经 提 醒 后仍未 改 正 时 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 中国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建 设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中国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交 通 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 招 商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中国邮 政 储 蓄 银 行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中信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和民生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致后 , 可 以 根据 当 时 的市场 情 况 调 整核 心 交 易对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责 任 控 制交易 对 手 的 资信 风 险 ,在与 核 心 交 易对 手 以 外的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由 于 交 易对手 资 信 风 险引 起 的 损失先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人 进 行 赔偿,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 在运作 中 严 格 遵循 了 上 述监督 流 程 , 则 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存 款 的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括 存 款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存 款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涉 及 到 存款银 行 选 择 方面 的 风 险。本 基 金 核 心存 款 银 行名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中 国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建 设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 交 通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 招 商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 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 基 金 投 资除 核 心 存款银 行 以 外 的银 行 存 款出现 由 于 存 款银 行 信 用风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由 基 金 管理人 负 责 赔 偿, 之 后 有权要 求 相 关 责任 人 进 行赔偿 , 如 果 基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49 金 托 管 人 在运 作 过 程中遵 循 上 述 监督 流 程 ,则对 于 由 于 存款 银 行 信用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不 承担 赔 偿 责任。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 协 商 一致 后 , 可以根 据 当 时 的 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 的 紧 急 通知 》 、 《关于 基 金 投 资非 公 开 发行股 票 等 流 通受 限 证 券有关 问 题 的 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 股 票 、 公开 发 行 股票网 下 配 售 部分 等 在 发行时 明 确 一 定期 限 锁 定期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由 于 发 布重大 消 息 或 其他 原 因而 临时 停 牌 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 证 券 、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 董事 会 批 准的有 关 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限证 券 的 投 资决 策 流 程、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资 非 公 开发行 股 票 , 基金 管 理 人还应 提 供 基 金管 理 人 董事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置 预 案 。上述 资 料 应 包括 但 不 限于基 金 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的 投 资 额 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少 于 首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之 前 两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资 料 书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金托 管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进行 审 核 。 基金 托 管 人应在 收 到 上 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 要 求 的 有关 书 面 信 息,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拟 发行证 券 主 体 的中 国 证 监会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量 、 发 行价格 、 锁 定 期, 基 金 拟认购 的 数 量 、价 格 、 总成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比例、 已 持 有 流通 受 限 证券市 值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基 金 管理人 应 保 证 上述 信 息 的真实 、 完 整 ,并 应 至 少于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工 作 日 将上述 信 息 书 面发 至 基 金托管 人 , 保 证基 金 托 管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 制 度 、 流动 性 风 险处置 预 案 情 况进 行 监 督,并 审 核 基 金管 理 人 提供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托 管 人 认为上 述 资 料 可能 导 致 基金出 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求基 金 管 理 人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50 在 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前就 该 风 险 的消 除 或 防范措 施 进 行 补充 书 面 说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人 风 险 管理部 门 就 基 金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出 具的 风 险 评估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否 则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拒 绝 执行有 关 指 令 。因 拒 绝 执行该 指 令 造 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已 切实履 行 监 督 职责 , 则 不承担 任 何 责 任。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没 有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本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 带责任。 8、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基 金 份额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到账 、 基 金 费用 开 支 及收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 基 金宣 传 推 介材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 绩 表现数 据 等 进 行 监督和核查。 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 、《 托 管 协议》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时,应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在 下 一个工 作 日 及 时核 对 , 并以书 面 形 式 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管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 未能在 限 期 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 有 义 务要 求 基 金管理 人 赔 偿 因其 违 反 《基金 合 同 》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违 反 关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者 违 反《 基 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序 已 经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违 反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 规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并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 , 必 须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管 人 并 改正,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要 求 需 向中国 证 监 会 报送 基 金 监督报 告 的 , 基金 管 理 人应积 极 配 合 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51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手段 妨 碍 基 金托 管 人 进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经 基 金 托 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情 况 进行 核 查 , 核 查 事项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财产 的 资 金 账户 和 证 券账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 金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值、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指令办 理 清 算 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故 延 迟 执行基 金 管 理 人资 金 划 拨指令 、 泄 露 基金 投 资 信息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本 托 管 协议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基 金 托 管人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金 管 理 人发出 回 函 。 在限 期 内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 管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 配 合。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理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 有 义 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 金 托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和 银 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交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管 理 人 核查托 管 财 产 的完 整 性 和真实 性 , 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复 基 金 管 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手段 妨 碍 基 金管 理 人 进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经 基 金 管 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 财产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52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 理 人 负 责 与有 关 当 事人确 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金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人 处 的 ,基金 托 管 人 应及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采取 措 施 进行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损 失 的 ,基金 管 理 人 应负 责 向 有关当 事 人 追 偿基 金 的 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募 集 的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基 金 募集 金 额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等有 关 规 定后,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聘 请具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进 行 验 资, 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应将 募 集 的属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金 划 入 基金管 理 人 为 本基 金 开 立的备 付 金 账 户中 , 再 由基金 管 理 人 将 全 部 资 金 划入 基 金 托管人 为 基 金 开立 的 资 产托管 专 户 中 ,基 金 托 管人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确认 文 件 ,之后 由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出具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资报 告 应 由 参 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届 满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基 金 管理 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业 机 构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户 , 保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该 资 产托管 专 户 是 指基 金 托 管人在 集 中 托 管模 式 下 ,代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与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进 行一级 结 算 的 专用 账 户 。该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金 托 管 人承担 。 本 基 金的 一 切 货币收 支 活 动 ,均 需 通 过基金 托 管 人 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假借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其他任 何 银 行 账户 ; 亦 不得使 用 基 金 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管 理 应符 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53 暂 行 条 例 》、 《 人 民币利 率 管 理 规定 》 、 《利率 管 理 暂 行规 定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出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转让 本 基 金 的任 何 证 券账户 ; 亦 不 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 国 银 行 间同 业 拆 借市场 的 交 易 资格 , 并 代表本 基 金 进 行交 易 ; 基金托 管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在 中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开 设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债 券 托 管 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本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立 日 之后 , 本 基 金 被 允许 从 事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定 和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其 他 投 资品种 的 投 资 业务 时 , 如果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和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助 基 金 托管人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开 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 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存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保 管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也 可 存 入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或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办理。 属 于 基 金托 管 人 实际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在 基 金 托管人 保 管 期 间的 损 坏 、灭失 , 由 此 产生 的 责 任应由 基 金 托 管 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54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本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分 别 应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 管 理 人保管 。 除 本 协议 另 有 规定外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代表本 基 金 签 署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重 大合同 时 应 保 证基 金 一 方持有 两 份 以 上的 正 本 ,以便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 日 内 通 过 专人 送 达 、挂号 邮 寄 等 安全 方 式 将合同 原 件 送 达基 金 托 管人处 。 合 同 原 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债 后 的价 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是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除 以该计 算 日 基 金份 额 总 份额后 的 数 值 。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 计 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会 计 核 算办法 》 及 其 他法 律 、 法规的 规 定 。 用于 基 金 信息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值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计算 ,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作 日 交 易结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 并 以双 方 认 可的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人 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复核后 以 双 方 认可 的 方 式发送 给 基 金 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 据 《 基 金 法 》,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告 基 金资 产 净 值 ,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见 , 按 照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计 算 结果 对 外 予以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管 部 门 有强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如 有 新 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 定 估 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55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 易 所 上 市 的有 价 证券 ( 包 括 股 票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 值 日在 证 券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收 盘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以 最 近 交易日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 行市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 最 近 交 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 易 所 市 场 上市 交 易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定 收 益品 种 ( 另 有 规 定的 除 外) , 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实 行 净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估 值 日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按 最 近 交 易日 债 券 收盘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不存 在 活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配 股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 该日 无 交 易的, 以 最 近 一日 的 市 价(收 盘 价 ) 估 值; 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未 上 市的 股 票 、 债 券 和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股 票 的 市价( 收 盘 价 )估 值 ; 非公开 发 行 有 明确 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56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给 投 资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先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基 金 管理 人 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由 此 造 成的投 资 者 或 基金 的 损 失,应 根 据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偿 金 , 就实际 向 投 资 者或 基 金 支付的 赔 偿 金 额, 由 基 金管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提 供 的信 息 错 误 , 另 一方 当 事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合 理 的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该 错 误 ,进而 导 致 基 金资 产 净 值、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错误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失 , 以 及由此 造 成 以 后交 易 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净值 计 算 顺 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错 误 的 ,由此 造 成 的 基金 资 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应 当 积 极 采取 必 要 的措施 消 除 由 此 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金 托 管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一 致 时, 双 方 应 本 着 勤 勉尽 责 的 态度重 新 计 算 核对 , 如 果最后 仍 无 法 达成 一 致 ,应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果 为 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 的 损失以 及 因 该 交易 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应 按 照 双 方约 定 的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计 处 理 原则, 分 别 独 立地 设 置 、登录 和 保 管 本基 金 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 方 各 自 的 账册 定 期 进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保证 基 金 资 产的 安 全 。若双 方 对 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57 经 对 账 发 现 双 方的 账 目存 在 不 符 的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必 须 及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保 证 双方平 行 登 录 的账 册 记 录完全 相 符 。 若当 日 核 对不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账 的 原 因而影 响 到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计 算 和 公 告的 , 以 基金管 理 人 的 账 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每 月分 别 独 立 编 制 。月 度 报表 的 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 更 新 一 次并 登 载 在网站 上 , 并 将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 摘要 登 载 在指定 媒 体 上 。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度 报 表完 成 当 日 , 对 报表 加 盖公 章 后 , 以 加 密传 真 方式 将 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 及 时 书 面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在季度 报 告 完 成当 日 , 将有关 报 告 提 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管 理 人 在半 年 报 完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 提供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年 度 报告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告提 供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基 金 托 管 人 在收到后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核 过 程中 , 发 现 相 关 各方 的 报表 存 在 不 符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共 同 查明原 因 , 进 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 方 认 可的 账 务 处理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基 金 托管人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的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门 公 章 的复核 意 见 书 ,相 关 各 方各自 留 存 一 份。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能 于 应 当发布 公 告 之 日之 前 就 相关报 表 达 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按 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财 务 会计 报 告 、 半 年 报告 或 年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后 , 需盖 章 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58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管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由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应 按 照 目前相 关 规 则 分别 保 管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 止 日 等 涉及 到 基 金重要 事 项 日 期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 册应 于 发 生日后 十 个 工 作 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子 版 形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 并 定期 刻 成光 盘 备 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 由 于 自 身原 因 无 法妥 善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双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本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与 本 协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议 , 除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决 的 , 应提交 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 易仲裁 委 员 会 根据 该 会 当时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 在 北 京, 仲 裁 裁决是 终 局 性 的并 对 相 关各方 均 有 约 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相 关 各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 基 金 合同 》 和 托管协 议 规 定 的义 务 , 维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59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的内 容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容 不 得 与《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任何 冲 突 。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60 二 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供 一 系列 的 服 务 。 本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需要和 市 场 的 变化 , 有 权增加 或 变 更 服务 项 目 。主要 服 务 内 容 如下:


( 一) 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2、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 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订阅或取 消的客户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 ,021-61055000)联系。 ( 二) 网上直 销服 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直 销 交 易业 务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直 接 通过 本 公 司 网 站 的 “交 银 施 罗德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网上直 销 交 易 平台 ” ( 以下简 称 “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台 ” ) 办理开 户 和 本 基金 前 端 基金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定期 定 额 投 资 和 转 换 等 业务 。 本 公司暂 不 开 展 网上 直 销交 易平 台 后 端 基金 份 额的 认/ 申购业务, 通 过 转 托 管转 入 网 上直销 交 易 账 户的 后 端收 费模 式 的 基 金份 额 只能 办理 赎 回 业 务 。 通 过 网 上 直销 交 易 平台办 理 本 基 金前 端 基 金份额 申 购 和 定期 定 额 投资业 务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将 享受 前 端 申购费 率 优 惠 ,通 过 网 上直销 交 易 平 台进 行 基 金转换 , 从 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所 载 的零申 购 费 率 的基 金 转 换入非 零 申 购 费率 的 基 金,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前 端申 购 补 差费率 将 享 受 优惠 , 其 他费率 标 准 不 变。 具 体 优惠费 率 请 参 见 公司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 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 公 司 基 金 网 上直 销 业务 已 开 通 的 银 行卡 及 各银 行 卡 交 易 金 额限 额 请参 阅 本 公司网站。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候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据 基 金网 上 直 销 业 务 的发 展 状况 , 适 时调整可用于基金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 三) 信息咨 询、 查询服 务


投 资 者 如 果 想 查询 申 购、 赎 回 等 交 易 情况 、 分红 方 式 状 态 、 基金 账 户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700-5000 , 021-61055000 )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61 www.bocomschroder.com )进行咨询、查询。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投 资 者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码 , 预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码 为 投资 者 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0” 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 投 资 者 通过 客 户 服务电 话 查 询 基金 账 户 下的账 户 和 交 易信 息 。 投资者 请 在 其 知 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 四) 基金红 利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投资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再投资红利按红利再投日 (即除息日) 除息后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并免收申购费用。 (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本基金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62 二 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 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手机银行基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6-30 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基金网上银行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7-1 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 销柜台开展旗下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7-6 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其基 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7-17 5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7 年第2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7-20 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基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7-21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63 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基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8-1 8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7 年第1 号)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8-5 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8-14 1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其基 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8-25 11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8-26 1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交银施罗 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及旗下部分基 金参与基金智能投资组合申购费率优 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9-11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64 1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 其基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9-15 1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前端申购(含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9-22 1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其基 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10-13 1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 其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10-20 17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7 年第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10-25 1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11-10 1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11-22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65 公告 2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其基 金前端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11-29 2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 其基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额业务)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12-14 2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12-22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66 二 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办 公 场所 , 投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间 查 阅;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本 费 后 ,可在 合 理 时 间内 取 得 上述文 件 复 制 件或 复 印 件。对 投 资 者 按 此 种 方 式 所获 得 的 文件及 其 复 印 件,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保 证文本 的 内 容 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fund001.com 或 www.bocomschroder.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67 二 十五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