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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C(004408)

招商深证1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 人: 招 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截止日:2017 年12 月22 日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 
重要提 示 
招商深 证 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0 年4 月21 日 《 关于 核 准招商 深 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 监许可 〔2010 〕
513 号 文 ) 核 准公 开募 集。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2010 年 6 月 22 日正 式生 效。 本 基金为 契约
型开放 式。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称 “本 基金 管理 人” 或“管 理人 ”) 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 本招 募 说 明 书 经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 但 中 国证 监 会 对 本基 金 募 集 的核
准 ,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 金的 价 值 和 收 益作 出 实 质 性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资 于 本 基 金没
有风险 。 
基 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 也 不 保证 最 低 收 益 。当 投 资 人 赎回 时 , 所 得 或会 高 于 或 低于 投 资 人 先前
所支付 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明 书有 任何 疑问 ,应 寻求独 立及 专业 的财 务意 见。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 绩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 基金 的业绩并
不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证 。投 资人 在认 购 ( 或申购 ) 本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 金合 同生效日起,每六个 月更 新一次,并于每六个 月结 束之日后
的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 截至每 六个 月的 最后 一日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7 年 12 月 22 日 ,有 关财 务和 业绩 表 现数据 截
止日 为2017 年9 月30 日 ,财务 和业 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计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已 于 2018 年 1 月 4 日 复核 了本 次更 新的招 募
说明书 。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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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 金管 理人 ................................................................................................................................. 8 
§ 4 基 金托 管人 ............................................................................................................................... 19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3 
§ 6 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 的生效 ............................................................................................... 49 
§ 7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及转换 ............................................................................................... 50 
§ 8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 托管、 冻结 和质 押 ........................................................................... 59 
§ 9 基 金的 投资 ............................................................................................................................... 60 
§ 10 基 金的 业绩 ............................................................................................................................. 70 
§ 11 基金 的财 产 ............................................................................................................................. 71 
§ 12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73 
§ 13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78 
§ 14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80 
§ 15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83 
§ 16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84 
§ 17 风 险揭 示 ................................................................................................................................. 89 
§ 18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93 
§ 19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96 
§ 20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10 
§ 21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23 
§ 22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5 
§ 23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方 式 ........................................................................................... 127 
§ 24 备 查文 件 ............................................................................................................................... 128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 
§1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等相
关法律 法规 和 《 招商 深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 集 的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没有 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 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中载 明 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人自 依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本 基 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行 为 本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 金 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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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本合同 、基 金合 同





《招商 深 证 100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合同 的 任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仅为 《 基 金合同 》 目 的不 包括 香港 特别行 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法律法 规 中 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 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 章 及规 范性文 件 《基金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运作 办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元 中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依据基 金合 同所 募集 的招 商深 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招商 深 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即 用于公 开 披 露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 金托 管人 、相 关服 务机 构 、基 金 的 募集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基金 份额 的交 易、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 和赎 回、 基金 的投 资、 基 金的 业绩 、基 金的 财产 、 基金 资 产 的估 值、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基 金的 信 息 披露 、风 险揭 示、 基金 的 终止 与清 算、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备 查 文件 等 涉 及本 基金 的信 息, 供基 金 投资 者选 择并 决定 是否 提 出基 金认购 或申 购申 请的 要约 邀请文 件,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的 《招 商深 证 100 指 数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发售公 告 《招商 深 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业务规 则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及 相关 文件 合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取 得 基金 代 销 业务 资格 ,并 与基 金管 理 人签 订基 金销 售与 服务 代 理协 议 , 代为 办理 本基 金发 售、 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 的代 理机构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基 金 登记 、存 管、 清算 和交 收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 者基 金 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发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其 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办 理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个人投 资者 符 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 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符 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在 中 国合 法 注 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政府 有 关部 门批 准设 立的 并存 续 的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和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关 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中 国 境内 合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中 国境 外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 保险 公司 、证 券公 司以 及 其他 资产管 理机 构 投资者 个 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 者的 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 理人 聘 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 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获 得中 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的期 限 基金存 续期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合法 存 续 的不定 期之 期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申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务 的申 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 不包 含 T 日) ,n 指 自然 数 认购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在 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 售机 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 申购 基 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 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 理 人购 买 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 基金 的 日常 申购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不 超过 3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办 理 赎回 基 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 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 理 人卖 出 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 基金 的 日常 赎回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不 超过 3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办 理 巨额赎 回 在 单 个开 放日 ,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 请总 数 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总 数及 基 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上 一日 本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时 的情 形 基金账 户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给投 资者 开 立的 用于 记录 投资 者持 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各 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者开 立的 记 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 基金交 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将 其持 有的 同一 基金 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从 某一 交 易账 户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 务 基金转 换 投 资 者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申 请 将其 所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任 一开 放式 基金 (转 出基 金 )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任 何其 他 开放 式基 金( 转入 基金 ) 的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 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 扣款 金 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 者指 定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 现部分 的孰 低数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本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资 产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 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金;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 剩余 期 限在三 百九 十七 天以 内( 含 三百九 十七 天) 的 债券 ; 期 限在一 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 中央银 行 票 据;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指定媒 体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 力




















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销售服 务费

















指 本 基金 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笔 费用从 基金 财产 中计 提, 属于基 金的 营运 费用 基金份 额分 类














本 基 金根 据销 售费 用收 取方 式 的不 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 不同 的 类 别。 不同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 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 码, 并 分别 公布基 金份 额净 值 A 类 基金 份额














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 计 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 额 ,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 C 类 基金 份额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称为 C 类 基金份 额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7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 公司 沿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 设 立 , 是 中 国 第 一 家 中 外 合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公 司 由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 )、中 国电力 财 务有限公 司、中 国华能 财 务有限责 任公 司 、 中 远 财 务有 限 责 任 公司 共 同 投 资 组建 。 经 公 司股 东 会 通 过 并经 中 国 证 监会 批 准 , 公司 的 注 册 资 本 金 已 经 由 人 民 币 一 亿 元 (RMB100 ,000 ,000 元 ) 增 加 为 人 民 币 二 亿 一 千 万 元 (RMB210 ,000 ,000 元)。 2007 年 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受 让 中 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华 能 财务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中 远 财务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及 招 商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分 别 持 有 的 公 司 10 %、10 %、10 %及 3.4% 的 股 权 ; 公 司 外 资 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 资) 受让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持 有的 公 司3.3 % 的股 权。 上 述 股 权 转 让完 成 后 , 招商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的 股东 及 股 权 结 构为 : 招 商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 资) 持有 公司 全部 股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审议 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 同意, 荷兰 投资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持有 的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1.6% 股权转让 给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11.7% 股 权转让 给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上述股 权转 让 完 成 后 , 招商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的 股东 及 股 权 结构 为 : 招 商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持 有 全部 股权 的55 %, 招商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45 %。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1987 年 4 月 8 日 ,总 行设 在深 圳,业 务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4 月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 股票 代码 :600036)。 2006 年9 月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是 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 企业 ,经过多年创业发展 ,已 成为拥有 证券市场 业务 全牌照 的一 流券商。2009 年 11 月 , 招商证券 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代码 600999 )。 公 司 将 秉 承 “ 诚 信 、 理 性 、 专 业 、 协 作 、 成 长 ” 的 理 念 , 以 “ 为 投 资 者 创 造 更 多 价 值 ” 为 使 命 ,力 争 成 为 中国 资 产 管 理 行业 具 有 “ 差异 化 竞 争 优 势、 一 流 品 牌” 的 资 产 管理 公司。 3.2 主要 人员情 况 3.2.1 董事会 成员 李浩先生,招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常务 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 。美 国南加州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 高级会 计师 。1997 年 5 月 加入招 商银 行 任 总行 行长 助理,2000 年 4 月至2002 年3 月兼 任招 商银行 上海 分行 行长 ,2001 年12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 副行长 ,2007 年3 月起兼 任财 务负 责人 ,2007 年6 月 起担 任招 商 银行执 行董 事,2013 年5 月起担 任招 商 银行常务副行长,2016 年 3 月 起 兼 任 深 圳市 招 银前 海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中心 有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现 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女 士, 毕业于 美国 纽约州立 大学 ,获经 济学 博士学位 。2001 年 加入招 商证券 , 并于2004 年 1 月至2004 年12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 至南方 证券 行政 接管 组任 接管组 成员 。 在加入 招商 证券 前, 邓女 士曾 任 Citigroup (花 旗集 团) 风 险管 理部 高级 分析 师。现 任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副 总 裁兼 首 席 风 险 官, 分 管 风 险管 理 、 公 司 财务 、 结 算 及培 训 工 作 ;兼 任中国 证券 业协 会财 务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副主 任委 员。现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 金旭女 士,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究生 。1993 年7 月至2001 年11 月 在中 国证 监会 工 作。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2004 年7 月至2006 年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2006 年1 月至2007 年5 月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 任国 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董 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吴冠雄 先生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法律 从业 经历 。1994 年8 月至1997 年9 月 在 中国北 方 工业公 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 员。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 在新 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 法律 顾问 。1999 年 2 月至 今在 北京 市天 元 律师事 务所 工作 ,先 后担 任专职 律师 、事 务所权 益合 伙人 、事 务所 管理合 伙人 、事 务所 执行 主任和 管理 委员 会成 员。2009 年 9 月至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 今兼任 北京 市华 远集 团有 限公司 外部 董事,2016 年 4 月至 今兼 任北 京墨 迹 风云科 技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2016 年12 月 至今 兼任 新世 纪医 疗 控股有 限公 司( 香港 联交 所上市 公司 ) 独立董 事,2016 年11 月至 今任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第 三届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专 家咨 询 委员会 委员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王莉女士,高级经济 师。 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 军外 国语学院,历任中国 人民 解放军昆 明 军 区 三 局 战士 、 助 理 研究 员 ; 国 务 院科 技 干 部 局二 处 干 部 ; 中信 公 司 财 务部 国 际 金 融处 干部、 银行部 资金处 副处 长;中 信银行( 原中 信实业 银行) 资本市 场部总 经理 、行长 助理、 副 行 长 等 职。 现 任 中国 证券 市 场 研 究设 计 中 心(联办) 常 务 干 事 兼基 金 部 总经 理; 联 办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等。 现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何玉慧女 士, 加拿大 皇后 大学荣誉 商学 士,26 年会 计从业经 历。 曾先后 就职 于加拿 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 加入 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事 务所 , 2015 年 9 月 退休 前系 香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 务所 金融 业内部 审计 、风 险管 理和 合规服 务主 管 合伙人 。2016 年8 月 至今 任泰康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2017 年 9 月至今 任汇 丰 前 海 证 券 公 司独 立 董 事 ,同 时 兼 任 多 个香 港 政 府 机构 辖 下 委 员 会的 委 员 和 香港 会 计 师 公会 纪律评 判小 组委 员。 现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孙谦先生 ,新加 坡籍 ,经 济学博士 。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 就读于 北京 大学 、复旦 大 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 得学 士 、工商 管理 硕 士 和 经 济 学 博士 学 位 。 曾任 新 加 坡 南 洋理 工 大 学 商学 院 副 教 授 、厦 门 大 学 任财 务 管 理 与会 计 研 究 院 院 长及 特 聘 教 授、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高 级 访问 金 融 专 家 。现 任 复 旦 大学 管 理 学 院特 聘 教 授 和 财 务金 融 系 主 任。 兼 任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中 国 金 融 期 货交 易 所 和 上海 期 货 交 易所 博士后工作 站导 师 , 科 技部 复 旦 科 技 园中 小 型 科 技企 业 创 新 型 融资 平 台 项 目负 责 人 。 现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3.2.2 监事会 成员 赵斌先生,毕业于深 圳大 学国际金融专业、格 林威 治大学项目管理专业 ,分 别获经济 学学士 学位 、理 学硕 士学 位。1992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 ,历 任招 商银 行证 券部员 工、 福 田营业 部主 任、 海口 营业 部经理 助理 、经 理;1999 年1 月至2006 年1 月,历 任招商 证券 经 纪业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深 圳龙岗 证券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 深圳 南山 南油大 道营 业 部经理 ;2006 年1 月至2009 年4 月, 担任 招商 证券 私人客 户部 总经 理;2008 年4 月至2016 年1 月 ,担 任招 商证 券零 售经纪 总部 总经 理, 期间 于2013 年4 月至2014 年1 月兼任 招商 证 券渠道 管理 部总 经理 。赵 斌先生 亦 于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5 月 担任 招商 证券职 工代 表监 事。2016 年1 月起 至今 , 赵斌先 生担 任招 商证 券合 规总监 。同 时, 赵斌 先生 于2008 年7 月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 起担任 招商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于 2015 年 7 月 起担 任招商 证券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现 任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周松先 生,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1997 年 2 月至2006 年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2006 年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 商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2008 年7 月至 2010 年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 主持 工作) 。2010 年6 月至2012 年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 。2012 年9 月至2014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2014 年12 月 起任 招商 银行总 行同 业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2016 年 1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投行 与金融 市场 总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罗琳女士 ,厦 门大学 经济 学 硕士。1996 年加 入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先 后担任项 目经 理、高 级经 理、业务 董事 ;2002 年起 参与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筹备, 公司 成 立 后 先 后 担 任 基 金 核 算 部 高 级 经 理 、 产 品 研 发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 产 品 运 营 官,现 任首 席市 场官 兼市 场推广 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鲁丹女 士, 中山 大学 国际 工商管 理硕 士;2001 年加 入美的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Oracle ERP 系 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5 月至2006 年12 月 于韬 睿惠悦 咨询 有限 公司 任咨 询顾问 ;2006 年12 月至2011 年2 月于 怡安翰 威特 咨询 有限 公司 任咨询 总监 ;2011 年2 月至2014 年3 月 任 倍 智 人 才 管理 咨 询 有 限公 司 首 席 运 营官 ; 现 任 招商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人 力资 源 部 总 监、 公司监 事,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扬先生 ,中 央财经 大学 经济学硕 士,2002 年加入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基 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现 任产 品研 发一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3.2.3 公司高 级管 理人员 金旭女 士,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钟文岳 先生 ,常 务副 总经 理,厦 门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1992 年7 月至1997 年4 月于中 国 农村发 展信 托投 资公 司任 福建 ( 集团) 公司 国际 业 务部经 理;1997 年4 月至2000 年 1 月于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任九 江营 业部 总经 理;2000 年1 月至2001 年1 月 任厦门 海发 投 资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2001 年1 月至2004 年1 月 任深圳 二十 一世 纪风 险投 资公司 副总 经 理;2004 年1 月至 2008 年11 月任 新江 南投 资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2008 年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2015 年6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兼 招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 沙骎先 生, 副总 经理 ,南 京通信 工程 学院 工学 硕士 。2000 年11 月加 入宝 盈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历 任 TMT 行业 研 究员 、 基金 助理 、交 易主 管;2008 年 2 月加 入国 泰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历任交易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量化& 保 本 投 资 事 业 部 总 经 理;2015 年 加入招 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现任 公司 副总经理 兼招 商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董 事。 欧志明先 生, 副总经 理, 华中科技 大学 经济学 及法 学双学士 、投 资经济 硕士 。2002 年 加入广 发证 券深 圳业 务总 部任机 构客 户经 理;2003 年4 月至2004 年7 月于广 发证券 总部 任 风险控 制岗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2004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任法律 合规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总 监 、 总 监、 督 察 长 , 现任 公 司 副 总经 理 、 董 事 会秘 书 , 兼 任招 商 财 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兼 招商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杨渺先生 ,副 总经理 ,经 济学硕士 。2002 年 起先后 就职于南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巨 田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金融工 程研 究员、 行业 研究员、 助理 基金经 理。2005 年 加入招 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高级 数量分 析师、 投资 经理、 投资管 理二部( 原专 户资产 投资部) 负责人 及总 经理 助理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潘西里先 生, 督察长 ,法 学硕士。1998 年加 入大鹏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法 律部 ,负责 法 务工作 ;2001 年10 月 加入 天同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核 部 , 任职 主管 ;2003 年2 月加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历任 副主任 科员、主任科员、 副处长 及处长;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公司 督察 长。 3.2.4 基金经 理 侯昊先生,硕士。2009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风险管理 部风控经 理 , 量 化 投 资部 助 理 投 资经 理 、 投 资 经理 , 现 任 招商 中 证 白 酒 指数 分 级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7 年8 月 22 日 至今) 、招 商国 证生物 医药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7 年 9 月 5 日至 今) 、招 商中 证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管理 时间:2017 年 9 月 5 日至今 )、 招商 深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管 理时间 :2017 年9 月5 日 至今) 、招 商央 视财经5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 理时 间: 2017 年9 月5 日至 今) 、 招商中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 金 经理 ( 管理 时 间:2017 年 9 月 5 日 至今 )、招 商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 2017 年9 月5 日至 今)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包括 :王平 先生 ,管 理时 间为2010 年6 月22 日至2016 年12 月3 日;王 立立 先生 ,管 理时 间为2014 年1 月11 日至2016 年5 月19 日; 陈 剑 波 先生, 管理 时 间为2016 年4 月19 日至 2017 年9 月5 日。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3 3.2.5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公 司 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如 下 成 员 组 成 : 总 经 理 金 旭 、 副 总 经 理 沙 骎 、 副 总 经 理 杨 渺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量 化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吴 武 泽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裴 晓 辉、交 易部 总监 路明 、国 际业务 部总 监白 海峰 。 3.2.6 上述人 员之 间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3.3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3.4 基金 管理人 的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不得 从事违反 《证 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销 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 为,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法 行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4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3 、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 证券 ,但 是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4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越 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履 行 诚信义 务, 如实 披露 法规 要求的 披露 内容 。 6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5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5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 体系 是一个权责分明、分 工明 确的组织结构,以实 现对 公司从决 策层到 管理 层和 操作 层的 全面监 督和 控制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监 事会: 监事会 依照 公司法和 公司 章程对 公司 经营管理 活动 、董事 和公 司管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董 事会风 险控制 委员 会:风险 控制 委员会 作为 董事会下 设的 专门委 员会 之一, 负 责 决 定 公 司 各项 重 要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并检 查 其 合 法性 、 合 理 性 和有 效 性 , 负责 决 定 公 司风 险 管 理 战 略 和政 策 并 检 查其 执 行 情 况 ,审 查 公 司 关联 交 易 和 检 查公 司 的 内 部审 计 和 业 务稽 查情况 等。 (3)督 察长: 督察长 负责 监督检查 基金 和公司 运作 的合法合 规情 况及公 司内 部风险 控 制 情 况 , 并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督 察 长 发 现 基 金 和 公 司 存 在 重 大 风 险 或 隐 患 , 或 发 生 督察 长 依 法 认为 需 要 报 告 的其 他 情 形 以及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情 形 时 , 应当 及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4)风 险管理 委员会 :风 险管理委 员会 是总经 理办 公会下设 的负 责风险 管理 的专业 委 员 会 , 主 要 负责 对 公 司 经营 管 理 中 的 重大 问 题 和 重大 事 项 进 行 风险 评 估 并 作出 决 策 , 并针 对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 中发 生的重 大突 发性 事件 和重 大危机 情况 ,实 施危 机处 理机制 。 (5)监 察稽核 部门: 监察 稽核部门 负责 对公司 内部 控制制度 和风 险管理 政策 的执行 情 况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理 报告 。 (6)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是每一 个业 务部门 和员 工最首要 的责 任。各 部门 的主管 在 权 限 范 围 内 ,对 其 负 责 的业 务 进 行 检 查监 督 和 风 险控 制 。 员 工 根据 国 家 法 律法 规 、 公 司规 章制度 、道 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自己 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律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6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大 纲》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 风险 管理 制 度) 》 , 它 们是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和 总揽 ,是 对公 司章 程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开 。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制 度 、 资 料档 案 管 理 制 度、 业 绩 评 估考 核 制 度 、 人力 资 源 管 理制 度 和 危 机处 理 制 度 等 。 部门 管 理 办 法在 公 司 基 本 制度 基 础 上 ,对 各 部 门 的 主要 职 责 、 岗位 设 置 、 岗位 责任进 行了 规范 。业 务管 理办法 对公 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进 行了 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一 系 列 的 具 体 制 度 构 成 , 具 体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法 规 遵 循 政 策 、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业 务 隔 离 制 度 、 标 准 化 作 业 流 程 制 度 、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权 限 管 理 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等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 内部 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 稽核 部门。监察稽核部门 的职 责是依据 国 家 的 有 关 法律 法 规 、 公司 内 部 控 制 制度 在 所 赋 予的 权 限 内 按 照所 规 定 的 程序 和 适 当 的方 法 对 监 察 稽 核对 象 进 行 公正 客 观 的 检 查和 评 价 , 包括 调 查 评 价 公司 内 控 制 度的 健 全 性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检 查 公 司执 行 国 家 法 律法 规 和 公 司规 章 制 度 的 情况 、 进 行 日常 风 险 控 制的 监控工 作、 执行 公司 内部 定期不 定期 的内 部审 计、 调查公 司内 部的 违法 案件 等。 4 、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控制的理念, 培养 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 意识 ,营造一 个 浓 厚 的 风 险控 制 的 文 化氛 围 和 环 境 ,使 全 体 员 工及 时 了 解 相 关的 法 律 法 规、 管 理 层 的经 营 思 想 、 公 司的 规 章 制 度并 自 觉 遵 循 ,使 风 险 意 识贯 穿 到 公 司 各个 部 门 、 各个 岗 位 和 各个 业务环 节。 (2) 风险 评估 公 司 对 组 织 结 构 、 业 务 流 程 、 经 营 运 作 活 动 进 行 分 析 , 发 现 风 险 , 并 将 风 险 进 行分 类 , 找 出 风 险分 布 点 , 并对 风 险 进 行 分析 和 评 估 ,找 出 引 致 风 险产 生 的 原 因, 采 取 定 性定 量 的 手 段 分 析 考 量 风 险 的 高 低 和 危 害 程 度 。 落 实 责 任 人 , 并 不 断 完 善 相 关 的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 .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 门之 间职责有分工,但部 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 则。基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营 销 部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相 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告 系统 ,形 成了 权责 分明、 严密 有效 的三 道监 控防线 :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7 a.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 制为 基础的 第 一 道 监 控 防线 :各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合 理分 工 、 职 责 明 确 , 并 有相 应 的 岗 位说 明 书 和 岗 位责 任 制 , 对不 相 容 的 职 务、 岗 位 分 离设 置 , 使 不同 的岗位 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 以减少 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b. 各相关部门、相关 岗位 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 的第 二道监控防线:公司 在相 关部门、 相 关 岗 位 之 间建 立 标 准 化的 业 务 操 作 流程 、 重 要 业务 处 理 凭 据 传递 和 信 息 沟通 制 度 , 后续 部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负 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c. 以督察长、监察稽 核部 门对各岗位、各部门 、各 机构、各项业务全面 实施 监督反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B .操 作控 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 操作 控制的制度手段,如 标准 化业务流程、业务、 岗位 和空间隔 离 制 度 、 授 权分 责 制 度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保 密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度 、 档 案 资料 保 全 制 度、 客户投 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常 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C. 会计 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 公司 自有财产完全分开, 分帐 管理,独立核算;公 司会 计核算与 基 金 会 计 核 算在 业 务 规 范、 人 员 岗 位 和办 公 区 域 上进 行 严 格 区 分。 公 司 对 所管 理 的 不 同基 金以及 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基 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独 立。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员 工 及 各 级管 理 人 员 可 以充 分 了 解 与其 职 责 相 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 及 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 报告 制度,包括定期报告 制度 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定期 报告制度 按照每 日、 每月 、每 年度 等不同 的时 间频 次进 行报 告。 A. 执行体系报告路线 :各 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 人报 告;部门负责人向分 管领 导、总经 理报告 ; B. 监督体系报告路线 :公 司员工、各部门负责 人向 监察稽核部门报告, 监察 稽核部门 向总经 理、 督察 长分 别报 告; C. 督察长定期出 具 监察 报告 , 报 送 董 事 会 及 其下 设的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和中 国证 监 会 ; 如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门人 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 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 和遵 循内部控 制 制 度 , 保 证制 度 有 效 地实 施 。 公 司 监事 会 、 董 事会 风 险 控 制 委员 会 、 督 察长 、 风 险 管理 委 员 会 、 监 察稽 核 部 门 对内 部 控 制 制 度持 续 地 进 行检 验 , 检 验 其是 否 符 合 规定 要 求 并 加以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8 充 实 和 改 善 ,及 时 反 映 政策 法 规 、 市 场环 境 、 技 术等 因 素 的 变 化趋 势 , 保 证内 控 制 度 的有 效性。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9 §4 基金托管人 4.1 基金 托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4.2 主要 人员情 况 截至2017 年 6 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18 人 ,平 均年龄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4.3 基金 托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实 信 用 、 勤勉 尽 责 ” 的 宗旨 , 依 靠 严密 科 学 的 风 险管 理 和 内 部控 制 体 系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先 进 的 营运 系 统 和 专 业的 服 务 团 队, 严 格 履 行 资产 托 管 人 职责 , 为 境 内外 广 大 投 资 者 、金 融 资 产 管理 机 构 和 企 业客 户 提 供 安全 、 高 效 、 专业 的 托 管 服务 , 展 现 优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影 响 力 。 建立 了 国 内 托 管银 行 中 最 丰富 、 最 成 熟 的产 品 线 。 拥有 包 括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商 业银 行信 贷资 产证 券化、 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QDII 专户 资产 、ESCROW 等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产 品 体 系 ,同 时 在 国 内 率先 开 展 绩 效评 估 、 风 险 管理 等 增 值 服务 , 可 以 为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服务。 截至 2017 年 6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资 基金 745 只。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 连续十 四年 获得 香港 《亚 洲货币 》、 英国 《全 球托 管人》 、香 港 《财资 》 、 美国 《 环球 金 融》 、 内地 《 证券 时报》 、 《上 海证 券报》 等境 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的 54 项 最佳 托管 银行 大奖; 是获 得奖 项最 多的 国内托 管银 行, 优良 的服 务品质 获得 国 内外金 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 和广泛 好评 。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0 4.4 基金 托管人 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 管部 自成立以来,各项业 务飞 速发展,始终保持在 资产 托管行业 的 优 势 地 位 。这 些 成 绩 的取 得 , 是 与 资产 托 管 部 “一 手 抓 业 务 拓展 , 一 手 抓内 控 建 设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的 。 资 产 托管 部 非 常 重 视改 进 和 加 强内 部 风 险 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 各 项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把 加 强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的 力 度 , 精心 培 育 内 控 文化 , 完 善 风险 控 制 机 制,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 2012 、2013 、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2016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均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 ,迄今 已第 十次 获得 无保 留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 告,表 明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托 管 服 务 在风 险 管 理 、 内部 控 制 方 面的 健 全 性 和 有效 性 的 全 面认 可 。 也 证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目 前,ISAE3402 审 阅 已经成 为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控 工作 手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 业监 管规则,强化和建立 守法 经营、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思 想 和 经 营风 格 , 形 成 一个 运 作 规 范化 、 管 理 科 学化 、 监 控 制度 化 的 内 控体 系 ; 防 范 和 化解 经 营 风 险, 保 证 托 管 资产 的 安 全 完整 ; 维 护 持 有人 的 权 益 ;保 障 资 产 托管 业务安 全、 有效 、稳 健运 行。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 部审 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部 内 部 设 置专 门 负 责 稽 核监 察 工 作 的内 部 风 险 控 制处 , 配 备 专职 稽 核 监 察人 员 , 在 总 经 理的 直 接 领 导下 , 依 照 有 关法 律 规 章 ,对 业 务 的 运 行独 立 行 使 稽核 监 察 职 权。 各业务 处室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1 (4)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适 当 分 离 ;内 控 制 度 的 检查 、 评 价 部门 必 须 独 立 于内 控 制 度 的制 定 和 执 行部 门。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务 流 程 、 详细 的 操 作 手 册、 严 格 的 人员 行 为 规 范 等一 系 列 规 章制 度 , 并 采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墙 隔 离 制 度, 能 够 确 保 资产 独 立 、 环境 独 立 、 人 员独 立 、 业 务制 度 和 管 理独 立、网 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求 下 级 部 门及 时 报 告 经 营管 理 情 况 和特 别 情 况 , 以检 查 资 产 托管 部 在 实 现内 部控制 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措 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改 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防 线 ” 三 道控 制 防 线 , 健全 绩 效 考 核和 激 励 机 制 ,树 立 “ 以 人为 本 ” 的 内控 文 化 , 增 强 员工 的 责 任 心和 荣 誉 感 , 培育 团 队 精 神和 核 心 竞 争 力。 并 通 过 进行 定 期 、 定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 训、 签订承 诺书 ,使 员工 树立 风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地 对 业 务 运作 状 况 进 行 检查 、 监 控 ,指 导 业 务 部 门进 行 风 险 识别 、 评 估 ,制 定并实 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风 险隐 患。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 操 作 、 环境 四 个 层 面的 完 备 的 灾 难恢 复 方 案 ,并 组 织 员 工 定期 演 练 。 为使 演 练 更 加接 近 实 战 , 资 产托 管 部 不 断提 高 演 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按 照 预 订 时 间演 练 发 展 到现 在 的 “ 随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2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照 有 关 法 律规 章 , 全 面 贯彻 落 实 全 程监 控 思 想 , 确保 资 产 托 管业 务 健 康 、稳 定地发 展。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只 有 这 样 ,风 险 控 制 制 度和 措 施 才 会全 面 、 有 效 。资 产 托 管 部实 施 全 员 风险 管 理 , 将 风 险控 制 责 任 落实 到 具 体 业 务部 门 和 业 务岗 位 , 每 位 员工 对 自 己 岗位 职 责 范 围内 的 风 险 负 责 ,通 过 建 立 纵向 双 人 制 、 横向 多 部 门 制的 内 部 组 织 结构 , 形 成 不同 部 门 、 不同 岗位相 互制 衡的 组织 结构 。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和 方 法 融 入岗 位 职 责 、 制度 建 设 和 工作 流 程 中 。 经过 多 年 努 力, 资 产 托 管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整 套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 业 务 操作 流 程 、 稽核 监 察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 度等 , 覆 盖 所有 部 门 和 岗 位,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成 各 个 业 务环 节 之 间 的相 互制约 机制 。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行 新 兴 的 中间 业 务 , 资 产托 管 部 从 成立 之 日 起 就 特别 强 调 规 范运 作 , 一 直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高 效 的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体 系 作 为 工作 重 点 。 随 着市 场 环 境 的变 化 和 托 管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新 问 题 、新 情 况 不 断 出现 , 资 产 托管 部 始 终 将 风险 管 理 放 在与 业 务 发 展同 等重要 的位 置, 视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展 的生 命线 。 4.5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基 金合同 》 和 有关证 券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基 金的 投 资 对 象 、 基金 资 产 的 投资 组 合 比 例 、基 金 资 产 的核 算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计算 、 基 金 管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和 支 付 、 基金 托 管 人 报 酬的 计 提 和 支付 、 基 金 申 购资 金 的 到 账和 赎 回 资 金的 划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和有关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 行 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限 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对 确 认 并 以书 面 形 式 对 基金 托 管 人 发出 回 函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 人 有 权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3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 5.1.1 直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官 网交 易平 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 金战 略客 户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88 联系人 :胡 祖望 招商基 金机 构理 财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 金直 销交 易服 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4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冯 敏 5.1.2 代销机 构 代销机 构 代销机 构信 息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杨 菲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 :张 伟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张 宏革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赵 姝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5 电话: (010 )85238667 传真: (010 )85238680 联系人 :郑 鹏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电话:95568 传真: (010 )58092611 联系人 :穆 婷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王 晓琳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高 天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张 建鑫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王 佳毅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95 传真:0411-82356594 联系人 :朱 珠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 :林 培珊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 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 :包 静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6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电话:95541 传真:022 5831 6569 联系人 :陈 玮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35 号国 企大 厦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辛 国政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区 中心 广场 香 港中旅 大厦 第五 层 (01A 、 02、 03、 04)、 17A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7 18A 、24A 、25A 、26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中 心广 场香 港 中旅大 厦 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联系人 :盛 宗凌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 话:95513 公司网 址:www.lhzq.com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会 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18 、19 、36 、38 、39 、41、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网址:www.gf.com.cn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原申银 万国 证券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曹 晔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 (0755 )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8 联系人 :吴 琼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电话:0731-84403347 传真: 无 联系人 :郭 静 客服电 话: (0731 )84403319 网址:www.cfzq.com 湘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大 厦 12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 (021 )68634518-8503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 :钟 康莺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道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 江 客服电 话 :4008001007 网址:www.essence.com.cn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原 中信 万 通证券 )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 国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9 国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 大厦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 晓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客服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联系人 :奚 博宇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代销资 格批 准文 号: 证监 基金字 【2003 】25 号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电话: (021 )20328000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0 传真: (021 )50372474 联系人 :王 炜哲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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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德 尚 6 号楼 3 层中 航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 :史 江蕊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人 保寿 险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联系人 :孙 燕波 客服电 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 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 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20515593 联系人 :刘 闻川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 国际大 厦 22 -24 层 公司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 国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08058 客服电 话:95571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3 网址:www.foundersc.com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 湖路 198 号 公司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 湖路 198 号 财智 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客服电 话:953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原齐鲁 证券 )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安徽 省合 肥市梅 山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安 徽国 际金融 中 心 A 座 国元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人 :陈 琳琳 电话:0551-62246273 传真:0551 —62207773 客服电 话:95578 公司网 站:www.gyzq.com.cn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 大 厦 9 楼 公司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电话:0871-3577398 传真:0871-3578827 联系人 :高 国泽 客服电 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4 联系人 :汤 漫川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西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 路 118 弄 2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 -36533016 传真:021 -36533017 联系人 :汪 尚斌 客服电 话:40088-11177 网址:http://www.xzsec.com/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联系人 :郭 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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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座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0 客服热 线: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 大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九 号华 远 企业 号 D 座 三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谢 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 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 路惠州 广播 电视 新闻 中心 三、四 楼 公司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 路惠州 广播 电视 新闻 中心 三、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 无 联系人 :彭 莲 客服电 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杭州科 地瑞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 1604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上塘 路 15 号武 林时 代 20F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联系人 :胡 璇 电话:0571-85267500 传真: 无 网址:www.cd121.com 客服电 话:0571-86655920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1 东海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 大 厦 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联系人 :李 天雨 电话:021-68757102/13681957646 传真: 无 网址:www.qh168.com.cn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 :敖 玲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 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童 彩平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 前街道 海曙 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韩 松志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联系人 :周 文婕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李 娟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2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中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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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jr.tuniu.com 凤凰金 信( 银川 )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银川 市金 凤区 阅 海湾中 央商 务区 万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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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fengfd.com 上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6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 :戴 珉微





网址:www.zzwealth.cn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和 经济 发展 区 )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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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吴 鸿飞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中民财 富管 理( 上海 )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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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 :茅 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北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 渡河镇 黄坎 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电话: 400-818-8866 联系人 :尚 瑾 网址:www.gscaifu.com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400-6262-818 联系人 :魏 素清 网址: www.5irich.com 联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东方 汇经 中 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电话:400-620-6868 联系人 :唐 露


网址: http://www.lczq.com/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一 幢二 楼 26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电话:13911253562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7 联系人 :吴 振宇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上海挖 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 高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 :樊 晴晴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电话:01089189288 联系人 :徐 伯宇 网址: http://kenterui.jd.com/ 通华财 富(上海)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世 纪金 融 广场杨 高南 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奇


电话:95156 转 5 联系人 :陈 益萍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深圳市 前海 排排 网基 金销 售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春瑜 电话:400-680-3928 联系人 :华 荣杰 网址:www.simuwang.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规定,选择其 他符 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 基金,并 及时公 告。 5.2 注册 登记机 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8 5.3 律师 事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北京 市高 朋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2 号 南银 大 厦2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磊 电话: (010 )59241188 传真: (010 )59241199 经办律 师: 王明 涛、 李勃 联系人 :王 明涛 5.4 会计 师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顺福 电话: (021 )61418888 传真: (021 )633501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陶 坚、 吴凌志 联系人 :陶 坚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9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业 务规 则》 等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及基 金合同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2010 年 4 月 21 日证 监许 可〔2010 〕513 号 文核 准 公开募 集。 募集 期从2010 年 5 月 17 日起 到6 月 11 日止 ,共 募集661,815,306.06 份基 金份 额,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9,361 户。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0 年6 月 22 日 正式 生效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0 §7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及转换 7.1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场所 1 、办理 本基金 的申购 、赎 回及转换 的销 售机构 为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委 托的销 售 代理人 。 其中,直销机构为招 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代 销渠 道为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招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中 国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农 业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等 机 构 。直 销及代 销机 构请 参见 本招 募说明 书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机 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酌情 增加或减少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 理 销 售本基 金。 新增 加的 代销 机构将 另行 公告 。 销售机 构可 以酌 情增 加或 减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 业场所 。 2 、投资 者应当 通过销 售机 构指定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 如传真 、 电话或 网上 交易 等形 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7.2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开放 日期及 办理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基 金管 理人公 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公 布时 间为 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 人可对申 购、赎 回时 间进 行 调 整, 但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日 2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 转 换 。 投 资 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 的 日期 和 时 间 提出 申 购 、 赎 回或 转 换 申 请的 , 其 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开始 办理 申购赎回 的具 体日期 前 2 日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 人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公告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 人可对申 购、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日2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3 、转 换业 务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在条件 成熟 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 之间的转 换服务 。转 换业 务开 通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 公告。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1 7.3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和转 换价格 以申 请当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 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及 转 换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及 转 换 以 份 额 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 换 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4 、基金 转换只 适用于 在同 一销售机 构购 买的本 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 的开通 了转 换业务 的 各基金 品种 之间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只 在 转 出 和 转 入 的 基 金 均 有 交 易 的 当 日 , 方 可 受 理 投 资 者 的 转 换 申 请。 6 、赎回 和转换 业务遵 循“ 先进先出 ”的 业务规 则, 即先确认 的认 购或申 购的 基金份 额 先赎回 或先 转换 。 7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7.4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有关 限制 1 、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 代销 网点和本基金管理人 官网 交易平台首次申购和 追加 申购的最 低金额 均为10 元 ;通 过本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申购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50 万元人 民币 ,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 10 元 人 民 币 。实 际 操 作 中, 各 销 售 机 构 在 符合 上 述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可 根 据 情况 调 高 首 次申 购 和 追 加 申购 的 最 低 金额 , 具 体 以 销售 机 构 公 布的 为 准 , 投资 人需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原则上, 通过 各销售 机构 网点赎 回 的, 每次赎 回基 金份额不 得低 于 1 份,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在销 售机构网 点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额不 足 1 份的 ,在赎 回时需一 次全 部赎回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商 务网上 交易 平台 赎回 ,每 次赎回 份额 不得 低 于1 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 发生 而导致延期赎回时, 赎回 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 法将 参照基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 、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2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 入和 转换转出。通过各销 售机 构网点转换的,转出 的基 金份额不 得低 于1 份。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商 务网上 交易 平台 转换 的 , 每次转 出份 额不 得低 于 1 份。 4 、投资 人投资 招商基 金“ 定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时, 通过各销 售机 构网点 办理 的,每 期 扣款金额 最低 不少于 人民 币 100 元。 通过本 基金管 理人电子 商务 网上交 易平 台办理的 ,每 次扣款 金额 不得 低 于100 元。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规定 和市 场情况 ,调 整申购金 额、 赎回和 转换 份额的 数 量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在 调整 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6 、本 基金 开放 转换 业务 的 具体日 期及 实施 细则 以转 换业务 开通 公告 为准 。 7.5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程序 1 、投资 者必须 根据基 金销 售机构规 定的 程序, 在开 放日的业 务办 理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2 、投资 者在提 交申购 本基 金的申请 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及 转 换 申 请时 , 帐 户 中 必须 有 足 够 的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否 则 所 提交 的 申 请 无效 而不予 成交 。 3 、申购、赎回及转 换的确 认与通知: T 日 在规 定 时间 之 前 提 交 的 申 购、 赎 回及 转 换 的申请, 本基 金注册 与过 户登记人 在 T+1 日 内为投 资者对该 交易 的有效 性进 行确认, 投资 者通常 可 在T+2 日后 (包 括该日 ) 到 销售 网点 或通 过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购 、赎 回及 转 换的 确认 情况 。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 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发售 机构 确实接收 到申购 申请 。申 购的 确认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理 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4 、申购 、赎回 款项支 付: 基金份额 投资 人申购 时, 采用全额 缴款 方式, 若资 金未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全额 到 账 则 申购 无 效 , 申 购无 效 的 申 购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 者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赎 回申请 确认 后, 赎回 款项 将在 T+7 日 内( 包括 该日 )划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 户。 5 、发 生延 期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7.6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费用 本基金 根据 销售 费用 收取 方式的 不同 ,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不 同的 类别 。 不 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额 , 称为A 类基 金份 额 ; 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 提销售 服务 费 的基金 份额 ,称 为C 类 基金 份额。 1 、申 购费 用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3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按申 购金 额进行 分档 , 申 购费 用应 在投资 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投资 人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费 率如 下: A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费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8% 5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4% M≥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费用 由申 购该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不列 入资 金资产 ,用 于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本基金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申购费 。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 回费率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递减 ,费 率如 下: 连续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注:1年指365 天,2年为730天 ,依 此类 推)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用 =赎 回份 额× 赎回 受理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率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 回费用 由赎 回该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赎回 费用 的75% 作为 注册 登记 费及 其他相 关手 续费 ,剩 余25% 归基 金资 产所 有。 本基金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率如 下表 所示 : 连续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30 日 0.5% 30 日≤N 0 赎回费用由赎回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 类基金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4 份额时 收取 。对C 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3 、转 换费 用 (1) 各基 金间 转换 的总 费 用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购 补差 费两 部分 。 (2)每 笔转换 申请的 转出 基金端, 收取 转出基 金的 赎回费, 并根 据上述 规定 按比例 归 入基金 财产 。 (3)每 笔转换 申请的 转入 基金端, 从申 购费率 (费 用)低向 高的 基金转 换时 ,收取 转 入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用差 额; 申购 补差 费用 按照转 入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申购 费率 (费 用)档 次进 行补 差计 算。 从申购 费率 (费 用) 高向 低的基 金转 换时 ,不 收取 申购补 差 费 用 。 (4) 基金 转换 采取 单笔 计 算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的, 单笔 计算 转换 费用 。 4 、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 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 易, 详 细费 率标 准或 费率 标 准的调 整请 查阅 官网 交易 平台及 基 金管理 人公 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调 整申 购、赎回 及转 换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应于新 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 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公 告 。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对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 并 不 晚于优 惠活 动实 施日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 如养 老金客 户等 ) 开 展费 率优 惠活动 , 届 时将提 前公 告。 7.7 申购 份额、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分别 设置代码。由于基金 销售 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各类 基金份额 将分别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份 额净值 。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1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 元申购 招商 深 证 100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相 应 申购费 率为1.2% ,假 设申 购当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16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1+1.2%) =98,814.23 元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5 申购费 用=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 额=98,814.23/1.016 =97,258.10 份 例 2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 额,假 定申 购当 日 C 类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016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1.016 =98,425.19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10 万元 申购本 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假定 申购 当日 本基 金C 类基金 份 额净值 为1.016 元, 可得 到 98,425.19 份 C 类 基金 份额。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 用 例 1 :某 投资 者赎 回 10 万 份招商 深 证 100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且 持有时 间 不满 1 年 ,相 应赎 回费 率 为 0.5% , 假设 赎回 当 日 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 元,则 其可 得 到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0 ×1.016 =101,600 元 赎回费 用=100,000 ×1.016 ×0.5% =508 元 净赎回 金额 =101,600-508 =101,092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10 万份 A 类基金 份额 且持 有时 间不 满 1 年,假 设赎 回当日A 类基金 份 额净值 是1.016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01,092 元。 例2:某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 金10 万份C 类 基金 份额 , 持有时 间为20 天, 对应 的 赎回费 率 为0.5% , 假设 赎回 当日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16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总 额=100,000 ×1.016=101,600 元 赎回费 用=100,000 ×1.016 ×0. 5%=508 元 赎回金 额=101,600-508.00=101,092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10 万份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为20 天, 假设 赎回 当 日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额 为101,092 元。 3 、本基 金申购 份额的 计算 公式仅适 用于 前端收 费及 销售服务 费模 式的情 况, 若未来 本 基 金 开 通 后 端收 费 , 则 本基 金 可 以 在 法律 法 规 及 基金 合 同 许 可 的情 况 下 , 对基 金 申 购 份额 的计算 方法 进行 调整 ,并 在调整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4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 式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并 在T+1 日 内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 告 基 金份 额 净 值 。本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第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资 产。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6 5 、申 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 应的费用后,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 计算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第2 位 ,小 数点后 第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6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小 数点 后 第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 归基金 财产 。 7.8 申购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 者登 记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赎 回基 金成功 后,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 者办 理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 记手续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 整,但不 得实质影 响投 资者的 合法 权益,并 最 迟 于开始 实施 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7.9 基金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者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在 届时发布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定 。 7.10 暂 停或拒 绝申 购、 赎回 的情形 和处 理方式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3)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7 发生上 述 (1) 到 (4 ) 项暂 停申购 的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刊 登 暂 停 申购 公 告 并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在 暂 停 申购 的 情 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如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申购 款项 退回 至投 资者 账户。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 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 受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足 额 支付 ; 如 暂 时 不能 足 额 支 付的 , 可 延 期 支付 部 分 赎 回款 项 , 按 每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被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量 占 已接 受 赎 回 申请 总 量 的 比 例分 配 给 赎 回申 请 人 , 未支 付部分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法 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同时,在 出现 上述第 (3 ) 款的情形 时, 对已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投资 者在申 请赎 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 上刊登暂 停赎回 公告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依照 有关规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 申购或 赎回期 间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按 规定公 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1)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放 日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 指 定 报 刊 或 其他 相 关 媒 体, 刊 登 基 金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公 告 最近 一 个 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2)如 果连续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基金 管理 人将提 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会指 定报 刊或其 他相 关媒体刊 登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 并 在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日 公 告最 近 一 个 开放 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 (3)如 果连续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当 连 续 暂 停时 间 超 过 两 个月 时 , 可 对重 复 刊 登 暂 停公 告 的 频 率进 行 调 整 。暂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8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 报 刊 或其 他 相 关 媒体 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申 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7.11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接受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兑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请 进 行 的 资产 变 现 可 能 使基 金 资 产 净值 发 生 较 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日基金总 份额 10% 的前提 下,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对 于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申 请 赎回 份 额 占 当 日申 请 赎 回 总份 额 的 比 例, 确 定 该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当日 受 理 的 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 分 除 投 资者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选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理 部 分 予 以撤 销 者 外 , 延迟 至 下 一 开放 日 办 理 , 赎回 价 格 为 下一 个 开 放 日的 价 格 。 转 入 下一 开 放 日 的赎 回 申 请 不 享有 赎 回 优 先 权 ,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赎 回 为 止 。部 分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份 额的 限制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公司 网 站 或 代 销机 构 的 网 点刊 登 公 告 , 并在 公 开 披 露日 向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 公场 所 所 在 地 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 案 ,同 时 以 邮 寄、 传 真 或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赎 回 申 请 ; 已经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可 以 延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 但 延缓 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 工 作日 , 并 应 当 在 至 少一 种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及 基 金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9 §8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冻结和质 押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 用申 购、赎回等基金交易 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 按照一定 规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的 行为 。 1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和经 注册 登记机 构认 可的其 他 情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中: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 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的情 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 文书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额 强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无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的 投 资 者 的条 件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 必须 提 供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 构要 求 提 供 的相 关资料 。 2 、符合 条件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自申 请受 理日起 ,二 个月内办 理; 申请人 按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用 。 3 、本基 金目前 实行份 额托 管的交易 制度 。投资 者可 将所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从一 个交易 账 户 转 入 另 一 个交 易 账 户 进行 交 易 。 具 体办 理 方 法 参照 业 务 规 则 的有 关 规 定 以及 基 金 代 销机 构的业 务规 则。 4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家有 权机 关依法 要求 的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的 其 他 情 况下 的 冻 结 与 解冻 。 基 金 份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 结 部 分产 生 的 权 益按 照 我 国 法 律 法规 、 监 管 规章 以 及 国 家 有权 机 关 的 要求 来 决 定 是 否冻 结 。 在 国家 有 权 机 关作 出 决 定 之 前 ,被 冻 结 部 分产 生 的 权 益 先行 一 并 冻 结。 被 冻 结 部 分份 额 仍 然 参与 收 益 分 配与 支付。 5 、如相 关法律 法规允 许基 金管理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质押业务 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金 管 理人将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规 则。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0 §9 基金的投资 9.1 投资 目标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 约束 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 手段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 有效 跟踪,获 得 与 标 的 指 数收 益 相 似 的回 报 。 本 基 金的 风 险 控 制目 标 是 追 求 日均 跟 踪 偏 离度 的 绝 对 值不 超过0.35%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4% 。 9.2 投资 理念 指 数 化 投 资 可 以 以 较 低 的 成 本 获 取 良 好 的 市 场 长 期 回 报 ,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市 场 代 表 性、流 动性 与投 资性 的指 数可以 有效 分享 经济 快速 增长过 程中 带来 的投 资机 会。 9.3 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限于具有 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权 证 及 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 金 投 资 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后 允 许 基 金投 资 其 他 证 券品 种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5%-95% ,其中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 份股、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 ; 现 金 、 债券 等 固 定 收益 类 资 产 的 投资比例 为基 金资产 的 5%-15% , 其中现 金及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9.4 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深 证 100 指 数收 益率 ×95% + 商业银 行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 5% 。 如果深 证 100 指 数被 停止 编制及 发布 ,或 深证 100 指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单 纯更名 除 外) ,或 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等重大 变更 导致 深 证100 指数不 宜继 续作 为业 绩比 较基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依 据 审 慎 性原 则 和 维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合 法 权 益 的原 则 , 变 更本 基 金 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 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基金 管理 人需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 ,应于正 式实施 变更 前2 日内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上 予以 公告 。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1 9.5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指 数基 金,在证券投资基金 中属 于较高风险、较高收 益的 品种,本 基金主 要采 用指 数复 制法 跟踪标 的 指 数的 表现 ,具 有与标 的指 数相 似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9.6 投资 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85%-95% , 其中 投资 于标 的 指数成 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80% ; 现 金、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 类资产 的投 资 比例为基 金资 产的5%-15% ,其中现 金及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 具体资 产配 置比 例如 下表 所示。 资产类 别 资产配 置低 限 资产配 置高 限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 85% 95% 债券及 现金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5% 15%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 取完 全复制 法构 建股票指 数组 合,即 按照 深证100 指数成 份股 及权重 构建指 数 投资组 合, 并根 据指 数成 份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动 而进 行相应 调整 。 本基金在 建仓 期内, 按照 深证100 指数各 成份 股的基 准权重对 其逐 步买入 ,在 力求跟 踪 误差最 小化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可 采取 适当 的方 法降 低买入 成本 。 当遇到 以下 情况时 , 本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的具 体情况 , 对 指数 投资 部分 进行适 当调 整, 以便 实现 对跟踪 误差 的有 效控制 : a )预 期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将 调整; b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发生 配 股、增 发、 分红 等行 为; c )指 数成 份股 出现 停牌 限 制、流 动 性 问题 等情 况;


d )其 他影 响指 数复 制的 因 素。 本基金 指数 组合 通过 控制 跟踪误 差等 指标 ,按 照定 期调整 和不 定期 调整 的方 式进行 组 合调整 。 1 )定 期调 整。 本基金 所构 建的 指数 化投 资组合 将定 期根 据所 跟踪 的深 证 100 指数 对其 成份 股的调 整 而进行 相应 的跟 踪调 整 。 深证 100 指数 成份 股的 定期 调整定 于每 年 1 月和 7 月 的第一 个交 易 日实施 ,通 常在 前一 年的 12 月和 当年 的 6 月的 第二 个完整 交易 周的 第一 个交 易日提 前公 布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2 样本调 整方 案。


2 )不 定期 调整 。 在以下 情况 出现 时, 本基 金将对 指数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a) 新上市 股票 , 若前 5 个交 易 日平均 流通 市值 在指 数成 份股选 样空 间中 排名 位列 前 10% 之内, 则于 上 市 15 个交 易 日之后 快速 入选 成份 股, 同时从 指数 中剔 除市 值最 小的 原成份 股, 本基 金将 做相 应调整 ; b) 当成份 股暂 停或 终止 上市 的, 相 应成 份股 从指数 计 算中剔 除, 本基 金将做 相 应调整 ; c) 当 成 份 股 发 生增 发 、 送配等 情 况 而 影 响成 份 股 在指数 中 权 重 的 行为 时 , 本基金 将 根 据指数 公司 在股 权变 动公 告日次 日发 布的 临时 调整 决定及 其需 调整 的权 重比 例, 进 行相应 调整 ; d) 根据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情况, 对股 票投 资组合 进 行调整 , 从 而有 效跟踪 标 的指数 ; e) 若 个 别 成 份 股因 停 牌 、流动 性 不 足 或 法规 限 制 等因素 , 使 得 基 金管 理 人 无法按 照 其 所占标 的指 数权 重进 行购 买时 , 基 金管 理人 将综 合考 虑跟踪 误差 最小 化和 投资 者利 益,决 定部 分持 有现 金或 买入相 关的 替代 性组 合; f) 其他需 要调 整的 事项 。 3 )跟 踪误 差的 监控 与管 理 本基金 采取 “跟 踪误 差” 和 “跟 踪偏 离度 ” 这 两个 指标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日常 的监控 与管 理, 其 中, 跟踪 误差 为核 心监控 指标 , 跟 踪偏 离度 为辅助 监控 指标 。 基 金管 理人将 建立 对事 后跟踪 误差 的两 级监 控体 系, 即 分别 建立 以3% 与4% 为阀值 的监 控线 , 实 施严 格的事 后跟 踪 误差管 理 , 同 时通 过对 组合 事前跟 踪误 差的 估计 与分 解获取 有效 的降 低跟 踪误 差的组 合调 整 方法, 以求 有效 控制 投资 组合相 对于 目标 指数 的偏 离风险 。 本基金 对标 的指 数的 跟踪 目标是 : 力争 使基 金净 值增 长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之间 的日均 跟 踪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0.35% , 年化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4% 。 如因 标的 指数 编制 规则调 整等 其 他原因 , 导致 基金跟 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超过 了上 述范围 , 基金 管理人 应采 取合理 措施 , 避 免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的进一 步扩 大。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为在 跟踪 误差与 流动 性风 险双 重约 束下的 投资 。 本基 金将 以降 低基金 的 跟踪误 差为 目的 , 在 考虑 流动性 风险 的前 提下 , 构 建债券 投资 组合 。 本 基金 债券投 资组 合 将 采用自 上而 下的 投资 策略 , 根 据宏 观经 济分析 、 资 金面动 向分 析等 判断 未来 利率变 化 , 并 利 用债券 定价 技术 ,进 行个 券选择 ,同 时着 重考 虑基 金的流 动性 管理 需要 进行 配置。 4、金融衍生产品投 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 金融 衍生 产品 ,主要 采用 市场 公认 的定 价模型 进行 定价 。 本基金 对金 融衍 生产 品的 投资将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3 9.7 投资 程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须符 合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严格 遵守 基金 合同 及公司 章程 ; (2)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作 为基 金投 资的 最高 准则。 2 、投 资程 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 召开会 议, 提出 资产 配置 比例的 指导 意见 ; (2)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指导 意见 确定 具体的 资产 配置 方案 ; (3) 基金 经理 依据 指数 编 制单位 公布 的指 数成 份股 名单及 权重 ,进 行投 资组 合构建 ; (4)基 金经理 及风险 管理 部定期对 投资 组合的 偏离 度和跟踪 误差 进行跟 踪和 评估, 并 对风险 隐患 提出 预警 ; (5)基 金经理 根据指 数成 份股或权 重变 化情况 、基 金申购赎 回情 况、指 数成 份股派 息 情况等 ,适 时进 行投 资组 合调整 ;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 风险 管理部负责对各决策 环节 的事前及事后风险、 操作 风险等投 资 风 险 进 行 监控 , 并 在 整个 投 资 流 程 完成 后 , 对 投资 风 险 及 绩 效做 出 评 估 ,提 供 给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理 等相 关人 员, 以供 决策参 考。 9.8 投资 限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4 (1)本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购 ,所 申报的 金额 不得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2) 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不 得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投 资范围 、投 资比 例等 内容 的约定 ; (3)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一年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 证的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有同一权证的比 例不超 过该权证的 10% 。 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有 规 定的 , 遵 从 其 规 定 ; (5)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由 于 证 券 市场 波 动 、 上市 公 司 合 并 或基 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外的 原因 导致的 投资 组合不符 合上 述约定 的比 例不在限 制之 内,但 基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到标 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9.9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或 债务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 益。 9.10 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9.11 投 资组合 报告 招商深 证 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管 理人 -招商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的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料 不 存 在 虚假 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 或 重大 遗 漏 , 并 对其 内 容 的 真实 性 、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5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9 月30 日, 来源于 《 招商 深证 100 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2017 年第3 季 度报 告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64,611,481.79 91.61 其中: 股票


64,611,481.79 91.6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526,345.79 7.84 8 其他资 产


389,250.92 0.55 9 合计





70,527,078.50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2.1 报 告期 末指数 投资 按行业 分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1,551,645.36 2.22 B 采矿业 323,734.00 0.46 C 制造业 39,237,681.03 56.05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922,159.68 1.32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257,807.10 1.8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20,956.00 0.17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务业 5,583,609.39 7.98 J 金融业 8,271,531.61 11.82 K 房地产 业 3,334,226.52 4.7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808,756.00 1.16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1,474,760.93 2.11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6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128,086.12 1.61 S 综合 348,254.62 0.50 合计 64,363,208.36 91.94 2.2 报 告期 末积极 投资 按行业 分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235,497.38 0.34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理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2,776.05 0.02 S 综合 - - 合计 248,273.43 0.35


2.3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7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3.1 报 告期 末指数 投资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股 票 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333 美的集 团 87,210 3,853,809.90 5.51 2 000651 格力电 器 95,538 3,620,890.20 5.17 3 000002 万


科A 88,743 2,329,503.75 3.33 4 000725 京东方 A 513,499 2,259,395.60 3.23 5 000858 五 粮 液 37,523 2,149,317.44 3.07 6 002415 海康威 视 63,908 2,045,056.00 2.92 7 000001 平安银 行 168,854 1,875,967.94 2.68 8 300498 温氏股 份 72,136 1,551,645.36 2.22 9 000063 中兴通 讯 48,034 1,359,362.20 1.94 10 000776 广发证 券 61,546 1,168,143.08 1.67


3.2 报 告期 末积极 投资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股 票 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2900 哈三联 1,835 76,886.50 0.11 2 002901 大博医 疗 1,773 47,569.59 0.07 3 300700 岱勒新 材 833 43,440.95 0.06 4 002902 铭普光 磁 1,270 25,844.50 0.04 5 002906 华阳集 团 1,371 18,768.99 0.03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8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合 约。 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0.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除广 发证 券 ( 证券 代码 000776 ) 、 平安 银行 ( 证券代 码 000001 ) 、 中兴 通讯 (证 券 代码 000063 ) 外其 他证 券 的发行 主体 未有 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 不存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1 、广 发证 券( 证券 代码000776 ) 该证券 发行 人 于2017 年1 月16 日发 布公 告称, 因未 依法履 行披 露义 务, 被全 国股转 公 司责令 改正 。 该证券 发行 人 于2016 年11 月 28 日 发布 公告 称, 因 违规经 营, 被中 国证 监会 采取罚 款、 警示、 没收 违法 所得 、责 令改正 措施 。 2 、平 安银 行( 证券 代码000001 ) 该证券 发行 人 于2016 年12 月2 日发 布公 告称, 因未 依法履 行职 责, 被中 国银 行间市 场 交易商 协会 通报 批评 、责 令改正 。 3 、中 兴通 讯( 证券 代码000063 ) 该证券 发行 人 于2017 年3 月8 日 发布 公告 称, 因违 规经营 , 被 美国 相关 机构 处以罚 款。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9 对上述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程 序的说 明 : 本 基金为 指数 型基金 , 因复 制指数 被动 持有 , 上 述 证券的 投资 决策 程序 符合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制度 的要求 。 11.2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不 存在 投资的 前十 名股 票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的情形 。 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219.2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18,054.2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93.28 5 应收申 购款 268,884.1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89,250.92 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11.5.1 报 告期 末指数 投资 前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的情 况。 11.5.2 报 告期 末积极 投资 前五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906 华阳集 团 18,768.99 0.03 重大事 项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0 §10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 招商深 证100指数A : 阶段 基金份 额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0.06.22-2010.12.31 15.20% 1.39% 21.21% 1.66% -6.01% -0.27% 2011.01.01-2011.12.31 -29.69% 1.33% -29.60% 1.34% -0.09% -0.01% 2012.01.01-2012.12.31 0.74% 1.36% 2.00% 1.38% -1.26% -0.02% 2013.01.01-2013.12.31 -2.21% 1.33% -4.53% 1.35% 2.32% -0.02% 2014.01.01-2014.12.31 30.95% 1.16% 30.59% 1.15% 0.36% 0.01% 2015.01.01-2015.12.31 19.04% 2.71% 21.11% 2.46% -2.07% 0.25% 2016.01.01-2016.12.31 -12.06% 1.77% -15.64% 1.57% 3.58% 0.20% 2017.01.01-2017.06.30 15.45% 0.78% 12.18% 0.79% 3.27% -0.01% 2017.01.01-2017.09.30 23.77% 0.77% 18.41% 0.78% 5.36% -0.01% 自基金 成立 起 至2017.09.30 35.40% 1.60% 31.26% 1.54% 4.14% 0.06% 本基金 从2017 年3月1 日起 新增C 类 份额, 本基 金C 类 份额从 成立 至报 告期 末未 有资金 进 入,仅 披露 本基 金A 类 份 额的情 况。 注 :本 基金 合同 成立 日期 为2010 年6 月22 日。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1 §11 基金的财产 11.1 基 金资产 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 包括 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 价证 券及票据价值、银行 存款 本息、基 金的应 收款 项和 其他 投资 所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 、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 他资 产等 。 11.2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11.3 基 金财产 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 与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11.4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代销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得 将基 金 财 产 归入 其 固 有 财 产;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代 销 机构 以 其 自 有 的财 产 承 担 其自 身 的 法 律责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2 任,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消;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3 §12 基金资产的估值 12.1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 是客 观、准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值、增值,依 据经 基金资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 算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的 基 础。 12.2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12.3 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12.4 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 管理 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 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 ,将估值 结 果 以 双 方 认可 的 方 式 发送 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 按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估值 方 法 、 时 间 、程 序 进 行 复核 , 复 核 无 误后 , 以 双 方认 可 的 方 式 发送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12.5 估 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日 的 收 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4 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 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 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 就 与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成 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结 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12.6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5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进行 复核。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每 个 交 易 日交 易 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发 送 给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计 算 结 果 复核 确 认 后 发 送给 基 金 管 理人 ,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予以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3 位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 计 价 错 误 实际 发 生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立 即 纠 正, 并 采 取 合 理的 措 施 防 止损 失 进 一 步扩 大。当错误达到或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当 估 值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给 投 资 者 造成 损 失 的 , 应先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 , 基金 管 理 人 对不 应 由 其 承担 的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注册登记人 、或 代理销售 机 构 、 或 投 资者 自 身 的 过错 造 成 差 错 ,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 损 失的 , 过 错 的责 任 人 应 当对 由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 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 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 对 于因 技 术 原 因引 起 的 差 错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 术 水平 无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 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正 差 错 发 生的 费 用 由 差 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 错 责任 方 未 及 时更 正 已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的 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 若差 错 责 任 方 已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 担 相应 赔 偿 责 任。 差 错 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 不 当 得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享有 要 求 交 付不 当 得 利 的 权利 ; 如 果 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6 当 事 人 已 经 将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 应 当 将 其已 经 获 得 的赔 偿 额 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 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 追偿 , 如 果 因基 金 托 管 人 过错 造 成 基 金资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为 基 金 的 利益 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 除基 金 管 理 人 和托 管 人 之 外的 第 三 方 造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他 规 定 , 基金 管 理 人 自 行或 依 据 法 院判 决 、 仲 裁 裁决 对 受 损 方承 担 了 赔 偿责 任 , 则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 向出 现 过 错 的 当事 人 进 行 追索 , 并 有 权 要求 其 赔 偿 或补 偿 由 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应当 及时 进行处 理, 处理 的程 序如 下: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人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人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管 理 人及 基 金 托 管 人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2.7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12.8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按 估值方 法的 6 项进行 估值 时,所 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 理。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 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 因,致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现 该 错 误 的 , 由此 造 成 的 基金 资 产 估 值 错误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 免除 相 应 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8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3.1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 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13.2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13.3 收 益分配 原则 1 、基金 的收益 分配采 用现 金方式或 红利 再投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自行 选择收 益 分配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默 认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 2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C 类基 金份额 之间 由 于 A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而 C 类 基金 份 额收取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导致 在 可 供 分配 利 润 上 有 所不 同 ; 本 基金 同 一 类 别 的每 一 基 金 份额 享 有 同 等分 配权; 3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为 正 的情况 下, 方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4 、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 任一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位该 类基 金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 后不能 低于 面值 ,基 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基金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5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基金收 益分 配每年至 多 12 次; 每次 收益分 配 比例不 得低 于基 金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20% ; 6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7 、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分 红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第 2 位 ,小数 点 后第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归 基金 资产 ;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13.4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 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可 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 配对象、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及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9 13.5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 公告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 确定, 在 2 日内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3.6 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0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4.1 与 基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列示: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标的 指数 使用 费; (4)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诉 讼费 ; (7)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8)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9)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2 、基 金管 理费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费 年费 率为 0.7 % ,即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7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0.7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3 、基 金托 管费 本基金 的基 金托 管费 年费 率为 0.15 % ,即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5 %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1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 次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不 可抗 力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4 、标 的指 数使 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 根据与指数所有人深 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签署 的指 数使用许 可 协 议 的 约 定向 深 圳 证 券信 息 有 限 公 司支 付 指 数 使用 费 。 指 数 使用 费 自 本 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开 始 计 提, 每 年 计 提标 准 为 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万 分 之 二, 若 本 基 金当 年 使 用 指数 满一个 公历 年度 的, 则指 数使用 费收 取下 限为 每年 人民币20 万 元, 即若 不足 人民币20 万元 则按照 人民 币 20 万 元收 取 。 H=E×0.0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指 数使 用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若本基金 当年 使用指 数不 足一个公 历年 度的, 应以 H 为准计 算应 支付的 、基 于当年 实 际使用 日数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按季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 送指数 使 用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季 初 10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指 数 所有人 。 5.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0% 。 本基金销 售服 务费将 专门 用于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额 的销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基 金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年 度 报 告 中对 该 项 费 用 的列 支 情 况 作专 项 说 明 。 销售 服 务 费 计提 的 计 算 公式 如下: H=E×0.40%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基金 托管费 划款 指令,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6 、上 述 (5)到(10 ) 项费 用,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额 列 入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7 、下 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2 (3)基 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 关费用, 包括 但不限 于验 资费、会 计师 和律师 费、 信息披 露 费用等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8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后 ,可根 据基 金发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 服务 费率等费率,须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调 低 基 金 管理 费 率 、 基 金托 管 费 率 或基 金 销 售 服 务费 率 等 费 率, 无 须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 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上公告 。 14.2 与 基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的 认购 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水 平、 计算公式、收取方式 和使 用方式请参见本招募 说明 书“六、 基金的 募集 ”相 应部 分。 2 、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水 平、 计算公式、收取方式 和使 用方式请参见本招募 说明 书“九、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相应 部分 。 3 、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水 平、 计算公式、收取方式 和使 用方式请参见本招募 说明 书“九、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相应 部分 。 4 、基 金的 转换 费用 本基金的转换费率水 平、 计算公式、收取方式 和使 用方 式 请 参 见 本 招 募说 明书 “ 九 、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相应 部分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调 整申 购、赎回 和转 换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并最 迟将于 新的 费率或 收 费方式 开始 实施 前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对 投 资 者定 期 或 不 定 期地 开 展 基 金促 销 活 动 。 在基 金 促 销 活动 期 间 , 按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求 履 行 相 关手 续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适当 调 低 基 金 申购 费 率 和 基金 赎 回 费 率, 并不晚 于优 惠活 动实 施日 公告。 14.3 基 金的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3 §15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5.1 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定期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15.2 基 金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进 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需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4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16.1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16.2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金 信息 通 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等 媒介 披 露 , 并 保 证基 金 投 资 者能 够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时 间 和 方 式 查阅 或 者 复 制公 开 披 露 的信 息资料 。 16.3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16.4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 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16.5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5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金 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将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 上。 (1)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 、 基金 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 招募 说 明 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报 刊 上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 (2)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及 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 产品 的 特 性 等涉 及 基 金 投 资者 重 大 利 益的 事 项 的 法律 文件。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至少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前款 规 定 的 市 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式 及 有 关 申购 、 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 投资 人 能 够 在 基金 份 额 发 售网 点 查 阅 或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6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报 刊上 。 基 金 年 度报 告 的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本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7 、临 时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披 露 日 分 别报 中 国 证 监 会和 本 基 金 管理 人 主 要 办 公场 所 所 在 地中 国 证 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50%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7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任一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达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 减少基 金代 销机 构; (20) 基金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21)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 (27)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 息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40 日公 告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式 、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本基金管理人、本 基金 托管人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的 事 项 不 依 法履 行 信 息 披露 义 务 的 , 召集 人 应 当 履行 相 关 信 息披 露义务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16.6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和定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8 期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 进行 复 核 、 审 查, 并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 以根 据需要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披 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 公 共媒 体 不 得 早于 指 定 报 刊 和网 站 披 露 信息 , 并 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信 息 披 露 义 务人 公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具 审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的 专业 机 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终 止 后10 年。 16.7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的 住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9 §17 风险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券 所 带 来 的个 别 风 险 。 基金 不 同 于 银行 储 蓄 和 债 券等 能 够 提 供固 定 收 益 预期 的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人 购 买基 金 , 既 可 能按 其 持 有 份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 所 产 生 的收 益 , 也 可能 承担基 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 中可 能面临各种风险,既 包括 市场风险,也包括基 金自 身的管理 风 险 、 技 术 风险 和 合 规 风险 等 。 巨 额 赎回 风 险 是 开放 式 基 金 所 特有 的 一 种 风险 , 即 当 单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净 赎 回 申 请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的 百 分 之十 时 , 投 资 人将 可 能 无 法及 时 赎 回 持有 的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 基金、债券基金、货 币市 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将 获 得 不 同的 收 益 预 期 ,也 将 承 担 不同 程 度 的 风 险。 一 般 来 说, 基 金 的 收益 预期越 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也 越大 。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基金 法律文件,了解基金 的风 险收益特 征 , 并 根 据 自身 的 投 资 目的 、 投 资 期 限、 投 资 经 验、 资 产 状 况 等判 断 基 金 是否 和 投 资 人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指 数基 金,在证券投资基金 中属 于较高风险、较高收 益的 品种。面 临 的 主 要 风 险有 市 场 风 险、 标 的 指 数 的风 险 、 基 金投 资 组 合 回 报与 标 的 指 数回 报 偏 离 的风 险 、 流 动 性 风险 、 管 理 风险 及 其 他 风 险等 。 本 基 金适 合 具 有 较 高风 险 承 受 能力 、 并 能 正确 认识和 对待 本基 金可 能出 现的投 资风 险的 中长 期投 资者。 基金管理人建议 基 金投 资者 在 选 择 本 基 金 之 前, 通过 正 规 的 途 径 , 如 :招 商基 金 客 户 服务热 线 (4008879555 ) , 招商基 金公 司网 站 (www.cmfchina.com ) 或 者通 过其 他 代销机 构, 对 本 基 金 进 行充 分 、 详 细的 了 解 。 在 对自 己 的 资 金状 况 、 投 资 期限 、 收 益 预期 和 风 险 承受 能 力 做 出 客 观合 理 的 评 估后 , 再 做 出 是否 投 资 的 决定 。 投 资 者 应确 保 在 投 资本 基 金 后 ,即 使出现 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己 的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影 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 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 整取 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进 行 长 期 投资 、 平 均 投 资成 本 的 一 种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 但是 定 期 定 额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基 金 投 资 所固 有 的 风 险 ,不 能 保 证 投资 人 获 得 收 益, 也 不 是 替代 储 蓄 的 等效 理财方 式。 基金管理人提请投资 人特 别注意,因基金份额 拆分 、封转开、分红等行 为导 致基金份 额 净 值 变 化 , 不 会 改 变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不 会 降 低 基 金 投 资 风 险 或 提 高 基 金 投 资 收 益。因基 金份 额拆分 、封 转开、分 红等 行为导 致基 金份额净 值调 整至 1 元初 始面值, 在市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0 场 波 动 等 因 素的 影 响 下 ,基 金 投 资 仍 有可 能 出 现 亏损 或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仍 有 可能 低 于 初 始面 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 证本基金 一 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最 低收 益 。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其 他 基 金 的 业绩 不 构 成 对本 基 金 业 绩表 现 的 保 证 。 基金 管 理 人 提醒 投 资 人 基 金投 资 的 “ 买者 自 负 ” 原 则, 在 做 出 投资 决 策 后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人自 行负 担。 17.1 证 券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 的影 响所引起的波动,将 对本 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 险。 引起市场 风险的 主要 因素 有: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国有股减持 与流 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 策的 变化会对 证券市 场产 生影 响, 导致 证券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的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 雨表 。因此,宏 观 经 济 运行 的周 期 性 波 动 将 会 通 过证 券市 场 反 映 出来, 对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产 生影 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3 、利 率风 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 着债 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同时 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 金供 求关系, 并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 公司的 盈利 水平 ,上 述变 化将在 一定 程度 上影 响本 基金的 收益 。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等 都 会 导 致公 司 盈 利 发 生变 化 。 如 果本 基 金 所 投 资的 上 市 公 司盈 利 下 降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会 下跌 ,或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导致 本基 金投 资收 益减 少。 5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 采取 现金形式来分配,而 通货 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 下降 ,从而影 响基金 所产 生的 实际 收益 率。 17.2 标 的指数 的风 险 1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 代表 整个股票市场,标的 指数 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 与整 个股票市 场的平 均回 报率 可能 存在 偏离。 2 、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1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如出 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 形, 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 数。 基于原标 的 指 数 的 投 资政 策 将 会 改变 , 投 资 组 合将 随 之 调 整, 基 金 的 收 益风 险 特 征 将与 新 的 标 的指 数保持 一致 ,投 资者 须承 担此项 调整 带来 的风 险 与 成本。 3 、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 格可 能受到政治因素、经 济因 素、上市公司经营状 况、 投资者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等 各 种 因 素的 影 响 而 波 动, 导 致 指 数波 动 , 从 而 使基 金 收 益 水平 发 生 变 化, 产生风 险。 17.3 基 金投资 组合 回报 与标 的指数 回报 偏离的 风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 、由于 标的指 数调整 成份 股或变更 编制 方法, 使本 基金在相 应的 组合调 整中 产生跟 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2 、由于 标的指 数成份 股发 生配股、 增发 、分红 等行 为,使本 基金 在相应 的组 合调整 中 产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3 、由于 成份股 停牌、 摘牌 或流动性 差等 原因使 本基 金无法及 时调 整投资 组合 或承担 冲 击成本 而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4 、由于 基金投 资过程 中的 证券交易 成本 ,以及 基金 管理费和 托管 费等费 用的 存在, 使 基金投 资组 合与 标的 指数 产生跟 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5 、在本 基金指 数化投 资过 程中,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 能力,例 如跟 踪指数 的水 平、技 术 手 段 、 买 入 卖出 的 时 机 选择 等 , 都 会 对本 基 金 的 收益 产 生 影 响 ,从 而 影 响 本基 金 对 标 的指 数的跟 踪程 度。 6 、其他 因素产 生的偏 离。 如因受到 最低 买入股 数的 限制,基 金投 资组合 中个 别股票 的 持 有 比 例 与 标的 指 数 中 该股 票 的 权 重 可能 不 完 全 相同 ; 因 基 金 申购 与 赎 回 带来 的 现 金 变动 等,由 此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与跟踪 误差 。 17.4 流 动性风 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 殊要 求,本基金必须保持 一定 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 回的 要求。由 于 我 国 证 券 市场 波 动 性 大, 在 市 场 下 跌时 经 常 出 现交 易 量 急 剧 减少 的 情 况 ,如 果 在 这 时出 现较大 数额 赎回 申请 ,则 基金资 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流 动性 风险 。 17.5 管 理风险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2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管理人的知识、技能 、经 验、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 响其对相 关信息 和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17.6 其 他风险 1 、操 作风 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 环节 操作过程中,因内部 控制 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 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致 的风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会 计部 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2 、技 术风 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 交易 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 者差错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常 进 行 或 者导 致 投 资 者 的利 益 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 术风 险 可 能 来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3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 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 限制 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基金资 产的损 失。 4 、其 他风 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将会 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金 融 市 场危 机 、 行 业 竞争 、 代 理 商违 约 、 托 管 行违 约 等 超 出基 金 管 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3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和基金财产的清 算 18.1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以及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率;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开程 序; (9) 终止 基金 合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调低销 售服 务费 率; (4)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 置、分 类办 法和 规则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6)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涉 及《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7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生效 后方 可执行 , 并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18.2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4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18.3 基 金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 在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接管 基 金 财 产 之前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按 照基 金 合 同 和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组 可 以 聘用 必 要 的 工作 人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5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合 同 》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15 年 以上。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6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9.1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A. 基 金管 理人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 前提 下,制 订和 调整 《业 务规 则》 , 决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7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如 认为基 金代 销机构 违反《 基金合 同》、 基金 销售与 服务代 理 协 议 及 国 家有 关 法 律 规定 , 应 呈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其 他 监 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8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但 因 第 三 方责 任 导 致 基 金财 产 或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受 到 损 失, 而 基 金 管理 人首先 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追 偿; (23 )以基 金 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定 期或 不定 期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B. 基 金托 管人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开 设银行间 债券 托管账 户, 负责基 金 投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9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 金之 间 在 名 册登 记、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0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C.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 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 自 取 得 依 据 基金 合 同 募 集的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本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合 同的 当 事 人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本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作 为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并 不以 在 基 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遵守 《基 金 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代销 机构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1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19.2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 同组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A.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以及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率;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调低销 售服 务费 率; (4)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 置、分 类办 法和 规则 ;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2 (6)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7)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B.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或 在 规 定时 间 内 未 能作 出 书 面 答 复, 基 金 托 管人 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 ,应 当 由 基 金托 管人自 行召 集。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或在 规 定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 复,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托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代 表和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都 不 召 集 或在 规 定 时 间 内未 能 作 出 书面 答 复 的 ,单 独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C.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40 天,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3 (4 )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表 决方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中 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D.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方式召开。会议的 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授 权委 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 列 席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托管 人 不 派 代表 列 席 的 ,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现 场 开 会 同时 符 合 以 下条 件 时 , 可 以进 行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表 决意见 以书 面形式 或 会 议 通 知 等 相关 公 告 中 指定 的 其 他 形 式在 表 决 截 至日 以 前 送 达 至召 集 人 指 定的 地 址 。 通讯 开会应 以书 面形 式或 会议 通知等 相关 公告 中指 定的 其他形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会 议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按 照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 方 式收 取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表决 意 见 ; 基金 托 管 人 或基 金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4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 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表 决 意见 的 代 理 人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 规 定 , 并与 基 金 登 记注 册 机 构 记 录相 符 , 并 且委 托 人 出 具 的代 理 投 票 授权 委 托 书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如果 出现任 何不符 合上 述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条件的 情 况 ,则对 同一 议题可 履 行再次 开会 程序 。再 次开 会日期 的提 前通 知期 限仍 为 40 天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的 权 益 登 记日 不 应 发 生 变化 。 再 次 开会 仍 然 必 须 达到 上 述 所 有相 关 条 件 ,才 能视为 有效 。 E.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在大 会 召 集 人 发出 会 议 通 知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决 的 提 案 ;也 可 以 在 会 议通 知 发 出 后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 交 临 时 提案 , 临 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 少 35 天前提 交召 集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 审核,符 合条件 的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前 公告 。大 会召 集 人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行 审核 : (1)关 联性。 大会召 集 人 对于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 如 果 召集 人 决 定 不 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提 案 提交 大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2)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需 征 得 原 提案 人 同 意 ; 原提 案 人 不 同意 变 更 的 , 大会 主 持 人 可以 就 程 序 性问 题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行 审议 。 单独或 合 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 或 基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 提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审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5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未 获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通 过, 就 同 一 提 案再 次 提 请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除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 ,应当最 迟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前 30 日 公告 。否 则, 会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证 至少 与 公告日 期 有30 日的 间隔 期 。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会 主 持 人 宣读 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 成 大会 决 议 。 大会 主 持 人 为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 议 的代 表 ,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席 会 议 的 代表 主 持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作 为 该 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 先由召集人按照前述 约定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 决议。 F.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 的 表决 视 为 有 效出 席 的 投 资 者, 表 面 符 合法 律 法 规 和会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6 议 通 知 规 定 的表 决 意 见 视为 有 效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糊 不 清 或 相 互矛 盾 的 视 为弃 权 表 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G.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 会虽 然由基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 但是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中 选 举 三 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 任 监票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出 席大 会 的 , 不影 响 计 票 的效 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进 行 重 新 清点 , 重 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效 力。 H.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召集 人应 当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如 果 采 用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时 ,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7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 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 有约束 力。 19.3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A.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以及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率;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 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开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调低销 售服 务费 率; (4)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 置、分 类办 法和 规则 ;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7)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B.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8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C.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8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合 同 》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9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9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19.4 争 议的处 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根 据 该会 当 时 有 效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 京, 仲 裁 裁 决 是终 局 性 的 并对 各 方 当 事 人具 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由败 诉方承 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19.5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 公场所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投 资 者 也可 按 工 本 费 购买 基 金 合 同复 制 件 或 复 印件 , 但 内 容应 以 本 基 金合 同正本 为准 。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0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20.1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1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 人民 银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 币存 款、贷款、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 承兑、贴 现 、 转 贴 现 、各 类 汇 兑 业务 ; 代 理 资 金清 算 ; 提 供信 用 证 服 务 及担 保 ; 代 理销 售 业 务 ;代 理发行 、代 理承 销、 代理 兑付政 府债 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理 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业 务 (银 证 转 账 ) ; 保 险代 理 业 务 ;代 理 政 策 性 银行 、 外 国 政府 和 国 际 金 融机 构 贷 款 业务 ; 保 管 箱服 务 ; 发 行 金 融债 券 ; 买 卖政 府 债 券 、 金融 债 券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企 业 年 金 托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咨 询 、 见证 业 务 ; 贷 款承 诺 ; 企 业、 个 人 财 务 顾问 服 务 ; 组织 或 参 加 银团 贷 款 ; 外 汇 存款 ; 外 汇 贷款 ; 外 币 兑 换; 出 口 托 收及 进 口 代 收 ;外 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 现 ;外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1 汇 借 款 ; 外 汇担 保 ; 发 行、 代 理 发 行 、买 卖 或 代 理买 卖 股 票 以 外的 外 币 有 价证 券 ; 自 营、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外 汇 金 融衍 生 业 务 ; 银行 卡 业 务 ;电 话 银 行 、 网上 银 行 、 手机 银 行 业 务; 办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 国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20.2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A.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投资限于具有 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权 证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 基 金 投 资的 其 他 金 融工 具 。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 其 他证 券 品 种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5%-95% ,其中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 份股、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 ; 现 金 、 债券 等 固 定 收益 类 资 产 的 投资比例 为基 金资产 的 5%-15% , 其中现 金及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 化等 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 符合 上述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 应在合理 的期限 内调 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定。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并 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范 围。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 申购,所申报的金额 不得 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 申报的股 票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a) 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不得 违反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资 比例 等内 容的 约定; b)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一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c) 本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买 入权证的 总金 额,不 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2 d)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e)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由 于 证 券 市场 波 动 、 上市 公 司 合 并 或基 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导 致 的 投 资组 合 不 符 合 上述 约 定 的 比例 , 不 在 限 制之 内 , 但 基金 管 理 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出现 可预 见资产规 模大 幅变动 的情 况下,至 少提 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 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 金禁 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 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应事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3 新 , 加 盖 公 章并 书 面 提 交, 并 确 保 所 提供 的 关 联 交易 名 单 的 真 实性 、 完 整 性、 全 面 性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任 保 管 真 实、 完 整 、 全 面的 关 联 交 易名 单 , 并 负 责及 时 更 新 该名 单 。 名 单变 更后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发 送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 进行回 函确认已 知名 单 的 变 更 。 如果 基 金 托 管人 在 运 作 中 严格 遵 循 了 监督 流 程 , 基 金管 理 人 仍 违规 进 行 关 联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 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并 协 助基 金 管 理 人 采取 必 要 措 施阻 止 该 关 联交 易 的 发 生 , 若基 金 托 管 人采 取 必 要 措 施后 仍 无 法 阻止 关 联 交 易 发生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有 权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告 。 对 于 交易 所 场 内 已 成交 的 违 规 关联 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按相 关 法 律 法规 和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同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5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于基 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慎 的 风 险 控制 原 则 在 该 名单 中 约 定 各交 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 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 名单 后 2 个 工作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该 名单。基 金管 理人应 定期 或不定期 对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及 回 购 交 易对 手 的 名 单 进行 更 新 , 名单 中 增 加 或 减少 银 行 间 市场 交 易 对 手时 须向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申请,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对名单 进行 更 新 。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到 基金 托 管 人 书 面确 认 后 , 被确 认 调 整 的 名单 开 始 生 效, 新 名 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 的银 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 行交 易,应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撤 销 交易 , 经 提 醒 后基 金 管 理 人仍 执 行 交 易 并造 成 基 金 资产 损 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 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 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 约定的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进 行 交易 。 如 果 基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没 有 按 照 事先 约 定 的 有 利 于信 用 风 险 控制 的 交 易 方 式进 行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及 时 提 醒基 金 管 理 人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确 定 交 易 方式 , 经 提 醒 后仍 未 改 正 时造 成 基 金 资 产损 失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不承 担责任 。 (3)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核心交 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农 业 银行 和 交 通 银 行,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后 , 可 以 根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况 调 整 核 心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基 金 管 理人 有 责 任 控 制交 易 对 手 的资 信 风 险 ,在 与 核 心 交 易 对手 以 外 的 交易 对 手 进 行 交易 时 , 由 于交 易 对 手 资 信风 险 引 起 的损 失 先 由 基金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4 管 理 人 承 担 ,其 后 有 权 要求 相 关 责 任 人进 行 赔 偿 ,如 果 基 金 托 管人 在 运 作 中严 格 遵 循 了上 述监督 流程 ,则 对于 由于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信 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 银行 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 支付能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银 行 、 中 国农 业 银 行 和 交通 银 行 , 本基 金 投 资 除 核心 存 款 银 行以 外 的 银 行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款 银 行 信 用风 险 而 造 成 的损 失 时 , 先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赔 偿 ,之 后 有 权 要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行 赔 偿 , 如果 基 金 托 管 人在 运 作 过 程中 遵 循 上 述 监督 流 程 , 则对 于 由 于 存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引 起 的 损 失, 不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一 致 后 ,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 行调 整。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 《关 于基 金投 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他 原 因 而 临时 停 牌 的 证 券、 已 发 行 未上 市 证 券 、 回购 交 易 中 的质 押 券 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有 关 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的 投 资 决策 流 程 、 风 险控 制 制 度 。基 金 投 资 非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基 金 管 理 人还 应 提 供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批 准 的 流 动性 风 险 处 置预 案 。 上 述资 料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投 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 保 证 基 金托 管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 行审 核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在 收到 上 述 资 料后 两 个 工 作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拟 发 行 证券 主 体 的 中国 证 监 会 批 准文 件 、 发 行证 券 数 量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期 , 基 金 拟认 购 的 数 量 、价 格 、 总 成本 、 总 成 本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比 例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证 券 市 值 占资 产 净 值 的 比例 、 资 金 划付 时 间 等 。 基金 管 理 人 应保 证 上 述 信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 守法律 法规 、投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置 预 案 情 况进 行 监 督 , 并审 核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 的 有关 书 面 信 息。 基 金 托 管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可 能 导 致 基金 出 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基 金 管 理 人 在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前 就该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5 风 险 的 消 除 或防 范 措 施 进行 补 充 书 面 说明 , 并 保 留查 看 基 金 管 理人 风 险 管 理部 门 就 基 金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出 具 的 风险 评 估 报 告 等备 查 资 料 的权 利 。 否 则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拒 绝 执行 有关指 令 。 因拒 绝 执 行 该指 令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 的, 基 金 托 管 人不 承 担 任 何责 任 , 并 有权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无法达成一致,应 及时 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决 。如果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B.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 产净值计 算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开 支 及 收 入 确定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C.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时 , 应 及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 在 下 一 个工 作 日 及 时 核对 , 并 以 书面 形 式 向 基 金托 管 人 发 出回 函 , 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正 的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合 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 核查,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证 , 对 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 法规 要 求 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金 托 管 人 进 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 金 托 管 人提 出 警 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0.3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6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 财 产的 资 金 账 户和 证 券 账 户 、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 计 算 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 净值 、 根 据 管 理人 指 令 办 理清 算 交 收 、 相关 信 息 披 露和 监 督 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 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人 收 到 通 知后 应 及 时 核 对确 认 并 以 书面 形 式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发 出回 函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 督促 基 金 托 管 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 项未 能 在 限 期内 纠 正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应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 料以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金 管 理 人 进 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 金 管 理 人提 出 警 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0.4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 令,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 产 分别 设置 账户,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对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账 日 期 并 通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金 财 产 没 有 到达 基 金 托 管人 处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措 施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 金 造成 损 失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2 、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7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 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 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管理 人在具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业 银 行 开 设 的 招 商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基 金 认 购 专 户。 该 账 户 由基 金 管 理 人开 立 并 管 理 。 基金 募 集 期 满, 募 集 的 基 金份 额 总 额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资 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 国 注 册 会 计师 签 字 有 效。 验 资 完 成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将 募 集 的 属于 本 基 金 财产 的 全 部 资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确 认 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 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事宜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 该 资 产 托管 专 户 是 指基 金 托 管 人 在集 中 托 管 模式 下 , 代 表 所托 管 的 基 金与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进 行一 级 结 算 的 专用 账 户 。 该账 户 的 开 设 和管 理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承 担。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其 他 任何 银 行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 金 的 任 何银 行 账 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 理办法 》 、 《 现金 管理 暂行 条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 转 让基 金 的 任 何证 券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基金 的 任 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义申 请并 取得进 入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的 交 易 资 格, 并 代 表 基 金进 行 交 易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 以 基 金 的名 义 在 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托 管 自 营 账 户, 并 由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基 金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8 (2)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一 起负 责为基 金对 外签订全 国银 行间国 债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的 投 资 业 务时 , 如 果 涉 及相 关 账 户 的开 设 和 使 用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协 助 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开 立有关 账户 。该 账户 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 管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 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 券也可 存入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票 据 营 业 中心 的 代 保 管 库。 实 物 证 券的 购 买 和 转 让,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 托 管 人 实际 有 效 控 制下 的 实 物 证 券在 基 金 托 管人 保 管 期 间的 损 坏 、 灭 失 ,由 此 产 生 的责 任 应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承 担。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外 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 金 签署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 大 合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一 方 持 有 两份 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至 少各 持 有 一 份正 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 人在 合同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内 通过专人 送达 、挂号 邮寄 等安全方 式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基 金 托 管 人处 。 合 同 原 件应 存 放 于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各自 文 件 保 管部 门15 年以 上。 20.5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 产总值减去 负 债 后 的价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计 算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计算 ,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于每 个 工 作 日交 易 结 束 后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份 额 资 产 净值 并 以 双 方 认可 的 方 式 送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净 值 计算 结果复 核后 ,以 双方 认可 的 方式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以 公布 。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9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 本 基金 的 会 计 责任 方 是 基 金 管理 人 , 就 与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 方在 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以 公 布 法 律法 规 以 及 监 管部 门 有 强 制规 定 的 ,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及 负债 。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①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a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b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 按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 调整 最 近 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c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 日 没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d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 值 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②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a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0 b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c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③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④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⑤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⑥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⑦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3 、估 值差 错处 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 资者 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对 不应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偿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投 资 者 或 基金 支 付 的 赔 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按照 管 理 费 率和 托管费 率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 的信 息错误,另一方当事 人在 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 施后 仍不能发 现 该 错 误 , 进而 导 致 基 金资 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造 成投 资 者 或 基金 的 损 失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后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顺 延 错误 而 引 起 的投 资 者 或 基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 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 因,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理 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 发 现 该错 误 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 人的 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态 度 重 新 计算 核 对 , 如 果最 后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 应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计 算 结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由 此 造 成的 损 失 以 及 因该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而 引 起 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基 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4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1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则 , 分 别 独立 地 设 置 、 登录 和 保 管 本基 金 的 全 套 账册 , 对 相 关各 方 各 自 的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 证 基金 资 产 的 安全 。 若 双 方 对会 计 处 理 方法 存 在 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 的账 目存在不符的,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 查明原因 并 纠 正 , 保 证相 关 各 方 平行 登 录 的 账 册记 录 完 全 相符 。 若 当 日 核对 不 符 , 暂时 无 法 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 、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 了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并 将更 新 后 的 招 募说 明 书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 媒体 上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60 日内 完 成半年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 完成年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 表完 成当日,对报表加盖 公章 后,以加密传真方式 将有 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在 3 个 工作 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及 时书面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季 度 报 告 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 提 供 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 , 基 金 托管 人在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内 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半 年报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年 度 报 告 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 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 后45 日内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 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原 因 , 进 行调 整 , 调 整 以相 关 各 方 认可 的 账 务 处 理方 式 为 准 。核 对 无 误 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基 金 管 理 人提 供 的 报 告 上加 盖 业 务 印鉴 或 者 出 具 加盖 托 管 业 务部 门 公 章 的复 核 意 见 书 , 相关 各 方 各 自留 存 一 份 。 如果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 管人 不 能 于 应当 发 布 公 告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报 表 达 成 一致 ,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按 照其 编 制 的 报 表对 外 发 布 公告 , 基 金 托管 人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 会计 报告、半年报告或年 度报 告复核完毕后,需 盖章 确认 或 出 具 相应的 复核 确认 书, 以备 有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 时提示 。 基金定期 报告 应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 工作 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2 20.6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的内 容 必 须 包 括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 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编 制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应 按 照 目 前 相关 规 则 分 别保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保 管 方 式可 以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管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利 登记 日、 每 年6 月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年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 形式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 份,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20.7 适 用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 本协 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点 在 北 京 ,仲 裁 裁 决 是 终局 性 的 并 对相 关 各 方 均 有约 束 力 , 仲裁 费 用 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 各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3 §21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 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 服务 。同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 根据投资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对以下 服务 内容 进行 相应 调整。 21.1 网 上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 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21.2 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按 照份 额持有人 的定 制情况 ,提 供纸质、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方式对 账 单 。 客 户 可 通过 招 商 基 金客 户 服 务 热 线或 者 网 站 进行 账 单 服 务 定制 或 更 改 。服 务 费 用 由本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客 户无 需额外 承担 费用 。 2 、由于 交易对 账单记 录信 息属于个 人隐 私,如 果客 户选择邮 寄方 式,请 务必 预留正 确 的 通 讯 地 址 及联 系 方 式 ,并 及 时 进 行 更新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 的资 料 邮 寄 服务 原 则 上 采用 邮 政 平 信 邮 寄 方 式 , 并 不 对 邮 寄 资 料 的 送 达 做 出 承 诺 和 保 证 ; 也 不 对 因 邮 寄 资 料 出 现 遗 漏、泄 露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损 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3 、电子 邮件对 账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能 因邮件 服务 器解析等 问题 无法正 常显 示原发 送 内 容 , 也 无 法完 全 保 证 其安 全 性 与 及 时性 。 因 此 招商 基 金 管 理 公司 不 对 电 子邮 件 或 短 信息 电 子 化 账 单 的送 达 做 出 承诺 和 保 证 , 也不 对 因 互 联网 或 通 讯 等 原因 造 成 的 信息 不 完 整 、泄 露等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 、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21.3 信 息发送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通过 招商基金管理 公 司 网站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提 交 信息 定制 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或 E-MAIL 方 式发 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制的 信息 。可 定制的 信息 包 括 : 基 金 净 值 、 投 研 观 点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提 示 等 , 基 金 公 司 还 将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的 实 际 需 要,适 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 有人 定制的各类信息外, 基金 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 期向 预留手机 号码及 EMAIL 地址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发 送基金 分红 、节日问 候、 产品推 广等 信息。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不希 望接 收到 该类信 息, 可以 通过 招商 基金客 户服 务热 线取 消该 项服务 。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4 21.4 网 络在线 服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基金 账号/开 户证件 号码及 登录 密码登录 招商 基金网 站, 可享有 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21.5 客 户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进 行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 况、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7 小 时的人 工咨 询 服 务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可 通 过 该 热 线享 受 业 务 咨询 、 信 息 查 询、 投 诉 建 议、 信 息 定 制、 资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免长途 费) 21.6 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通过 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 柜台 的意见簿、基金公司 网站 、客户服 务热线 、书 信及 电子 邮件 等不同 的渠 道对 基金 公司 和销售 网点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 的投 诉,原则上是及时回 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诉 ,基金公 司 将 在 承 诺 的时 限 内 进 行处 理 。 对 于 非工 作 日 提 出的 投 诉 , 将 在顺 延 的 工 作日 当 日 进 行处 理。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5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公告日 期 1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加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网 上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7-01 2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加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手 机银 行渠 道基 金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手 续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7-07-03 3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估值 变更 的公 告 2017-07-11 4 关于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基煜 为代 销机 构并 参与其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2017-07-17 5 招商深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度 报 告 2017-07-21 6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华泰 证券基 金定 投及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8-01 7 招商深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2017 年第 2 号) 2017-08-04 8 招商深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017-08-04 9 关于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C 类份 额业 务办 理的 公 告 2017-08-17 10 招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众禄 金融 等公 司为 代销 机构及 开通 定投 和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2017-08-29 11 招商深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半年 度报 告 摘要 2017-08-29 12 招商深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半年 度报 告 2017-08-29 13 关于招 商深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变更 的公告 2017-09-05 14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估值 变更 的公 告 2017-09-15 15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产品 参加 江南 农村商 业银 行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9-19 16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民生 证券申 购费 率( 含 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9-26 17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中泰 证券申 购费 率( 含 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9-29 18 关于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排排 网为 代销 机构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10-19 19 关于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京 分公 司办 公地 址变 更的公 告 2017-10-20 20 招商深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度 报 告 2017-10-26 21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估值 变更 的公 告 2017-10-31 22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估值 变更 的公 告 2017-11-16 23 招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嘉实 财富 为代 销机 构及 开通定 投和 转换 业 务的公 告 2017-11-28 24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招商 央视 财 经 5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等指定 开放 式基 金开 展转 换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11-29 25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指数 基金 和指 数分 级基金 开展 直销 柜 台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11-29 26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11-29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6 等指定 开放 式基 金开 展转 换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7 关于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通华 财富 为代 销机 构并参 与其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11-30 28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流通 受限 股票估 值方 法的 公 告 2017-12-06 29 招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盈米 财富 为代 销机 构及 开通定 投和 转换 业 务的公 告 2017-12-07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7 §23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 查阅方式 23.1 《 招募说 明书 》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和注 册登 记人的住 所,并 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23.2 《 招募说 明书 》的 查阅 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 免费 查阅本招募说明书, 也可 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 书的复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8 §24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 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销售 代理 人申请查 阅以下 文件 :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招商 深 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2 、《 招商 深证1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 招商 深证1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 招商 深证1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代销 协议 》 5 、《 招商 深证1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协议 》 6 、《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 书》 7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业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和公司 章程 8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业 务资 格批 件和 营业 执照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