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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增利货币A(002240)

德邦增利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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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德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 人 : 平 安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零一 八年 二月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2 重要提示 德邦 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2015年11月11 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57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于 2015 年12 月23日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因 政 治 、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 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 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 有风险,等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 但投资者 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 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 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基 金 。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 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3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 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2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7 年9 月30 日。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4 目


录 重要提 示 ................................................................................................................................... 2 目


录 ..................................................................................................................................... 4 第一部 分 绪


言 ..................................................................................................................... 5 第二部 分 释


义 ..................................................................................................................... 6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11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20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5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40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42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 43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51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64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67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68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 配 ............................................................................................... 72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 74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77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78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提 示 ........................................................................................................... 84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终止 与 清算 ........................................................................................... 86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摘要 ....................................................................................... 88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内容 摘要 ............................................................................. 113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25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它 应披 露 事项 ......................................................................................... 128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及 查 阅 方式 ..................................................................... 130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131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5 第一部分 绪


言 《德邦 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 关于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德邦 增利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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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6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章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德邦 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或 基金合 同:指《 德邦 增利 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德邦 增利 货币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德邦 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德邦 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 改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7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0、 投资人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德邦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德邦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德邦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8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德邦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9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9、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 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 率 50、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 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2、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B 类基金份额:指 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 升级:指当投资 人在单个基金账户 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 到 B 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 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 自动 将投资 人 在该基金 账户 保留的 A 类 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5、 降级:指当投资 人在单个基金账户 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 满足该 类 基金份额 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 人在该基金 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 为 A 类基金份额 5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0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1、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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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1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成立时间 :2012 年3月2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7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49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刘利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 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20% 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1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姚文平先生 , 董事长 , 硕士, 国籍中国。 复星集团副总裁, 复星 科技与金融 集团总裁,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复星恒利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 , 中国 证券业协会互联网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创始理事。 曾 先后于南京大学、 华泰证券、 东海证券工作, 对于证券经纪、 投资银行、 固定收 益、 资产管理等业务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同时在财富管理、 资产证券化、 对冲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2 基金等方面颇有创新 。 武晓春先生, 董事, 博士, 国籍中国。 复星集团全球合伙人, 现任德邦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中国证券业协会监事及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知联会 理事。 曾任职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长城期货公司董事。 在资产管理业 务和证券研究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曾著有《中国股票市场效率研究》等。 董振东先生, 董事 , 硕士, 国籍中国。 现任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战略投资 部长。 曾任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担任计划部职员, 新利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 任投资部副总监, 浙江国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程兴华先生, 董事, 国籍中国,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浙江大学理论经 济学博士后, 高级经济师, 副研究员。 曾任浙江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 行部负责人, 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中天发展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法务总监、 总经 理,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产业部总经理等职, 现任浙江省国际贸易 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易强先生, 董事, 硕士 , 国籍中国。 现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德 邦创新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 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 监, 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地区业务发展总监 , 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吕红兵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 , 国籍中国。 高 级律师 , 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 执行合伙 人。中 华全国 律师协会 党组成 员、副 会长,金 融证券 业务委 员会主任, 第七届上 海市律 师协会 会长。中 国证监 会第六 届股票发 行审核 委员会 专职委员、 中国证监会重组委咨询委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 上海国际贸易仲 裁委员会、 上海仲裁委员会委员及仲裁员。 复旦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华东政法 大学、上海外贸大学等高校兼职或客座 教授 。 肖斌卿先 生,独 立董事 ,博士 , 国籍中 国。南 京大学管 理科学 与工程 博士, 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任副教授。 王志伟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 国籍中国。 高 级经济师, 历任广东省第十届 政协委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 书记, 广东发展银行党组成员兼副行长, 广东发展银行行长助理, 广东发展银行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3 信托投资部总经理, 广东发展银行人事教育部经理, 广东省委办公厅政治处人事 科科长等职务。 曾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政府决 策咨询顾问委员会企业家委员, 广东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中南财经政 法大学客座 教授,江西财经大学客座教授。 2、监事会成员 李力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 国籍中国。 现任 复星财富管理集团法务总监。 历任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资深律师。 王桦先生, 监事, 硕士, 国籍中国。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技术员, 浙江省农信 联社科员,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高级主管, 现任浙江省国际 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部高级经理。 王刚先生, 职工监事, 硕士, 国籍中国。 现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 核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曾 任天治 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 稽核部 总监助理、 职工董事、子公司监事。 栾家斌先生, 职工监事, 学士, 国籍中国。 现 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部总监,曾任职于恒川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3、 高级管理人员 姚文平先生,董事长 ,硕士。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易强先生,总经理,硕士。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汪晖先生, 副总经理 , 硕士。 曾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投资经理、 高级投资经理, 华宝信托公司信托基金经理,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具有 15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李定荣先生, 督察长, 硕士。 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 华安证券研究所副所长,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总监。 4、基金经理 张铮烁女士, 硕士, 毕 业于北京交通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 从业 10 年。 曾任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 信用评估部研究员, 中诚 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评级部分析师。2015 年11 月加入德邦基金, 现任 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 目前担任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4 金(LOF) 、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德邦现金宝 交易型 货币市场基金、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德邦纯债 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张翔先生 ,2015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7 年 02 月 22 日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汪晖先生,副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 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黎莹女士 , 硕士, 毕业于复旦大学基础医学专业, 从业 7 年。 曾任群益证券 (医药行业)研究员。2014 年 4 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 理, 目前担任德邦大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德邦多元回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许文波先生, 硕士,毕业于吉林大学工商管理 专业,从业 16 年。曾 任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投资管理部部门经理、 高级投资经理、 投资主 办助理、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 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策略研究员;新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分析师。 2015 年 7 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投资研究部 总经理,兼任研究部总监。目 前担任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优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德邦 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德邦稳盈增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张铮烁女士, 硕士, 毕 业于北京交通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 从业 10 年。 曾任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 信用评估部研究员, 中诚 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评级部分析师。2015 年11 月加入德邦基金, 现任 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 目前担任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 货币市场基金、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德邦纯债 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本昌先生,硕士,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应用数学专业,从业 14 年 。曾任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数量分析师、 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 经理、 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 塔塔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分析师; 济安金信科技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5 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师;济安陆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师。2015 年 8 月加 入德邦基 金,现 任公司 金融工程 与量化 投资部 总监,兼 任组合 基金投 资部总监。 目前担任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法》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6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上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受托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职权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7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包括经营理念、 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 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应坚守诚信原则, 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确定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督察长 的职责权限; 明确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和决策程序,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 中的作用; 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依照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运作高效又互相制衡的内部组织 架构,各部门授权分工明确,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应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 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 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馈系统。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确保公司人员具 备和保持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公司应设计和维护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2 )风险评估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公司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风险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 做好事前、 事中和 事后的 风险管理, 并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 况,适时改进。 (3 )控制体系 ① 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应当依据 自身经营特点, 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内控防 线,涵盖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 决策层面: 由股东会、 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构成, 专事负责公司经营管 理、受托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8 执行层面: 由经理层及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 会和公司各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决策层制定的战略部署; 监督层面: 由监事会、 督 察长和监察 稽核 部门等组成, 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 确保公司经营管理、 受托投资、 员工行为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 度。 ②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和具体部门规章等部分组 成。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受托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受托资产之间应独立 运作,分别核算。 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重要岗位不得有人 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进行物理隔离。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制衡。 制定切实可行的紧急应变制度,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以达到快速、 及 时、 有效化解危机的目的, 减少危机造成的损失, 降低不利影响, 最大限度地保 护投资人利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应建立明确的授权制度,并将其贯穿于公司经 营活动的始终。 A.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经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 健全的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B.公司各部门、 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在其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C.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 明 确 授 权 内 容 及 时 效 ; D.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 (3 )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 主要包 括投资 管理业务 控制、 运营管 理业务控 制、销 售业务 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按照经营管理和受托投资 的性质、 特点, 严格制定各项制度、 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 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9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实 施和维 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境 变化及 基金管理 人的发 展不断 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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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20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 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深圳 证券交易所简称 : 平安 银行 , 证券代码 000001 ) 。 其前身是深圳发展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于2012 年 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 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8% 的股份 , 为 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 截至2017 年6 月末,在职员工 31721 人,通过全国 64 家分行、1081 家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截至 2017 年上半年,平安银行收入、利润、规模保持稳健发展。营业收入 540.73 亿元 、 准备前营 业利 润401.84 亿元 (同比增长 11.14%) 、 净 利润 125.54 亿元(同比增长2.13% ) 、资产总额30,921.42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4.70%) 、吸 收存款余额19,123.33 亿元 、 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含贴现) 15,942.81 亿元 (较 上年末增幅8.03%)。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 , 下设市场拓 展处 、 创新发展处 、 估 值核算 处 、 资金清算处 、 规划发展处 、IT 系统支持处 、 督察合规处 、 基金服务中心 8 个 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 60 人。 2、主要人员情况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21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 , 经济学硕士 、 高级经济师 、 高级理财规划师 、 国际注 册私人银行家,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具有本 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 年7 月至 1993 年 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 ;1993 年3 月至1993 年7 月在招商银 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 ;1993 年8 月至1999 年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 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 年3 月-2000 年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 行任行长助理 ;2000 年2 月至2001 年7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 理;2001 年8 月至 2003 年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 园支行任行长 ;2003 年3 月至2005 年4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 ;2005 年5 月至2007 年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 ;2007 年 7 月至2008 年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 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 2008 年2 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 理 、 产品及交易银行部 副总经理 , 一直负责公 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 , 全面掌握 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 、 营销和管理 , 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 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 年12 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 年5 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 (主持工 作) ;2015 年3 月5 日起任平安 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8 月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 截至2017年9月底,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6.17 万亿,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共110 只 , 具体包括华富价值 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招商保 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 新华鑫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财富宝 货币市场基金 、 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新华活 期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新华阿鑫一 号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鹏华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东吴移动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22 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 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国金通用鑫新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嘉合磐石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鹏华弘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博时裕泰纯 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 金 、 中海顺 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东方红睿轩 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浙商汇 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博时裕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平安大华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平安大华安盈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嘉实稳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嘉 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润元大现金通货 币市场基金 、 平安大华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 安大华鼎泰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南方荣欢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长信富 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 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 鹏华丰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南方颐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鹏华弘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鹏华兴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西部利得天添利货币 市场基金 、 鹏华弘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博时安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 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平安大华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安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惠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量化成长 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丰达纯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 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西部利得新动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天弘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惠 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鑫盛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长 盛盛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鹏华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 惠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 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 平安大华鑫利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23 博时泰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新华鑫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国联安 睿智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泰柏瑞 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平安大华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中证沪港深高股 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 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 市场基金 、 招商招弘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 招商稳阳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长盛盛瑞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前海开源沪港深 隆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金鹰添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西 部利得汇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鹏华丰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安睿安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 发汇安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天弘天 盈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南方和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长盛盛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惠元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中金丰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兴银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南方高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易方达瑞智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金丰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惠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南方智造未来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嘉实稳 悦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 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 、 行业监管要求 ,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 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 ;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 准确 、 完整 、 及时 ,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 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 , 是全 行资产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24 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 专门配备了专职 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 、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 系 , 建立了管理制度 、 控制制 度 、 岗位职责 、 业务操作流程 ,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 取得 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 ; 业务管理 严格实行复核 、 审核 、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 存放 、 使用 , 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 封闭管理 , 实施音像监控 ; 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 防止泄密 ; 业务实现自 动化操作 ,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 投资运 作 。 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 “资产托管业务系统 ——监控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 对基 金管理人运 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 投 资范围 、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 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监控子 系统, 对各基 金投资运 作比例 控制指 标进行 例行监控 , 发现投资比 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 向 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后, 对涉及 各基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督情 况,定 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作监 督报告 ,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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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25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王伟 公司总机:021-26010999 直销电话:021-26010928 直销传真:021-26010960 客服热线:400-821-7788 (2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 直销平台


网址:www.dbfund.com.cn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和其他网上直销平 台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参阅相关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95597 或 400-88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2)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26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 黄芳 客户电话: 029-63387256 网址:www.kysec.cn (3)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4)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95396 联系人: 梁微 电话:020-88836999-5418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5)一路财富( 北京) 信 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27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6)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客服电话:400-820-1515 联系人: 范泽杰 电话:021-20530186 传真:021-20538999 网址: www.zhengtongfunds.com


(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联系人: 徐亚丹 电话:13818306630 传真:021-50710161 (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苗明


电话:021-20691923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9)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2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联系人: 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网址:www.jinqianwo.cn (10 )尚智逢源(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 3 号楼 B1-652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卢湾区鲁班路 166 号 3 楼 法定代表人: 刘磊 客服电话: 400-628-1176 联系人: 刘蕾 电话:15618301166 传真:021-6302-7025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1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13661833056








传真:021-505836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12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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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29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1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3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400-046-6788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1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宛平南路 88 号 26 楼 法定代表人: 陶涛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联系人: 王超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54509981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5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程晨 电话:021-20662010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30 网址:www.lufunds.com (16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 www.ifastps.com.cn (17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张得仙 电话:010-52413390 传真:010-85894285 网址: www.yixinfund.com (1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联系人:董 一锋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31 (19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15692407121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20 )中经北证( 北京)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http://www.bzfunds.com/ (21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网址:www.zlfund.cn (22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客服电话:400-166-1188 联系人:文雯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32 电话:010-83363101 网址:http://8.jrj.com.cn/ (23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 大连)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联系人:姜奕竹 电话:15840969093





传真:0411-84396536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24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禇琦


电话:010-59013828 传真:010-59013703 邮编:100032 (25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 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的太平金融大厦 1503-1504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俞申莉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33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6 )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2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18001102931 网址:www.fundzone.cn


(28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 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18513699505 网址:www.jimufund.com (2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 647 号电科滨江中心 16 楼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34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5 传真号码:021-20835879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licaike.com (30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联系人:钟苓玉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31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联系人: 吴翠 电话:010-62675369 传真:8610-62675979 网址: www.xincai.com (32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35 法定代表人: 陈超 客服电话: 95118 联系人: 赵德赛 电话:18600280556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 fund.jd.com (33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电话:010-57418813 网址:www.qianjing.com (3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陆敏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网址:www.ehowbuy.com (35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联系人: 施燕华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88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36 网址:www.gw.com.cn (36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汇付天下 总部大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18616024775 传真:021-33323837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37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办公地址: 上海市 虹口区东大 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邮编:100032 (38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朱了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37 (39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室 法定代表人: 程刚 客服电话: 400-100-3391 联系人: 赵立芳 电话:010-56176104 传真:010-56176118 网址: www.dianyingfund.com (40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41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网址:www.snjijin.com


(4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38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网址:www.qlzq.com.cn (43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22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邮编:523000 (44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杨晨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邮编:430000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新增为本 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39 联系人: 吴培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 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 葛明


住所: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 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 :陈露、蔺育化 业务联系人:蔺育化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40 第六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5 年 11 月 11 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5]2576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类别及存续期间 1、基金 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 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类别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按照 不同的 费率计提 销售服 务费用 ,因此形 成不同 的基金 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 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分类如下: A 类份额 B 类份额 分级标准 (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 金份额) <500 万份 ≥500万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首次 认(申)购最低金额 0.01 元 500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0.01 元 0.01 元 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 0.01 份 500万份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但依据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等 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41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 类别的最 低份额要求时,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升 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当 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 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 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三、基金的募集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576 号文核准,自 2015 年12 月10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 于2015 年12 月18 日结束本基金的募集工作。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00,100,748.88 元人 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200,100,748.88 份,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 共计7.28 元人民币, 折合基金份额 7.28 份, 已 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 200,100,756.16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411 户。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42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合同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进入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43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 与赎回 将 通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销售 机构将 由基 金 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书 或其他 相关公告 中列明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情 况变更 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 公告。 基金投资 者应当 在销售 机构办理 基金销 售业务 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但申请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44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 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 管理人 有权决 定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本基金的 最高限 额、本 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 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和本基金当日的申购金额上限, 但应 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将在 T +3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 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包括该日) 内 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45 该日) 及 时 到 销 售 网点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规 定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请 的确 认 情 况 。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 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 投资 者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 额为 0.01 元人民币;首次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 500 万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限。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 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 多次申 购,对 单个投资 人累计 持有份 额不设上 限限制 。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 者可将 其全部 或部分基 金份额 赎回。 申请赎回 份额精 确到小 数点后 两位, 本基金对每个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设限制, 对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3、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数量限 制或赎回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 管理人 可与其 他销售机 构约定 ,对投 资人委托 其他销 售机构 办理基 金申购与赎回的, 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 不 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 “ 金额申购 ” 方式, 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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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46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1: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投资 1,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1.00 =1,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赎回金额 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 2:假定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 50,000.00 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50,000.00 ×1.00=50,000.00(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 基金份额在赎回当日的收益与赎回款 一并支付。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47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本基 金出现 当日已 实现收益 或累计 未分配 收益小于 零的情 形,为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 可视情况 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 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 额上限时 ;或该 投资人 累计持有 的份额 超过单 个投资人 累计持 有的份 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 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本基 金出现 当日已 实现收益 或累计 未分配 收益小于 零的情 形,基 金管理 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48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49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 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50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 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基 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 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七、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登 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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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51 第九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 保持基金资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中期票据, 期限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与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中央银行票据与债券回购,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 件下, 履行适当手续后, 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监管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保持组合高度流动性的前提下, 在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 金融市 场运行、 资金流动格局、 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形态等各方面的分析的基础上, 科 学预计未来利率走势, 择优筛选并优化配置投资范围内的各种金融工具, 进行积 极的投资组合管理。 1、短期利率水平预期 策略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趋势、 国家货币政策导向和短期资金供求情况的深入 分析, 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策略。 当 预期短期利率呈下降趋势时, 侧重配置期限稍长的短期金融工具; 反之, 则侧重 配置期限较短的金融工具。 2、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收益曲线策略即在不同期限投资品种之间进行的配置, 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 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 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 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52 水平之间的关系, 反映市场对较短期限经济状况的判断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 预期。 3、组合剩余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结合宏观经济和利率预期分析, 在合理运用量化模型的基础上, 动态确定并 控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以满足可能的、 突发的现金需求, 同时保持组合 的稳定收益; 特别在债券投资中,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情况, 投资一定剩余期限的 品种,稳定收益,锁定风险,满足组合目标期限。 4、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 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 (国债、 金 融债、 央行票据、回购等)的市场规模、收益性和流动性,决定 各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 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利差, 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 配置比例。 5、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在动态测算基金投资者净赎回资金需求、 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因素的 前提下, 对基金资产进行合理配置, 通过实时追踪基金资产的现金库存、 资产变 现能力等因素, 合理配置和动态调整组合现金流, 在保持基金财产高流动性的前 提下, 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 结合持续性投资的方法, 将各类属资产的到期日进 行均衡等量配置,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本着谨慎性原则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按照资产支持证券定价模型对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 通过持续的信用评级分析和跟踪、 量化模型评估、 投资 限额控制等方法对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并在此基础上 提高组合收益。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个券选择、 信用产品交易策略 等各种策略,精选品种,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收益。 7、套利策略 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受参与群体、 交易模式、 环境冲击、 流动性等 因素差异化影响而出现定价差异, 从而产生套利机会。 本基金在充分论证这 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 适度进行跨市场或跨品种套利操作, 提高资产收益 率。 如跨银行间和交易所的跨市场套利, 期限收益结构偏移中的不同期限品种的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53 互换操作(跨期限套利) 。 8、回购策略 当预期市场 利率下跌或者利率走势平稳时, 通过将剩余期限相对较长的短期 债券进行回购质押, 融资后再购买短期债券。 在融资成本低于短期债券收益率时, 该投资策略的运用可实现正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相关政策趋向和 债券市场走势。 (3 )债券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的配比关系。 2、投资决策流程 (1 )投资基础研究 公司的投资建立在强大的基础研究之上。 公司使用的研究报告主要来自两个 渠道: 公司研究发展部内部分析师提出的研究报告; 外部专业机构提供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和宏观分析研究报告。 公司对基金投资品种的研究注重发挥团队互动 作用。对进入核心 债券库 证券的选择采取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审议制度。 (2 )投资决策 基金投资 的决策 过程体 现集体决 策、组 合投资 的原则, 防止个 人独断 专行、 损害基金投资人利益的现象发生。


投资决策过程分以下四个步骤 :


① 宏观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形势、货币政策等判断市场利率的 走向,提交策略报告。


② 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市场基本面、债券市场供求、收益率曲线 预测的分析报告。 ③信用分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④在分析研究报告的基础上, 基金经理将投资 计划议案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 审议。 投资 计划议案包括投资组合计划、 研究发展部评估意见。 投资决策委员会 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组合议案进行讨论、 修改、 表决, 并形成最终投资组合方 案,由基金经理具体实施。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54 基金经理、 研究发展部在投资计划议案形成过程中, 密切配合, 充分发挥团 队合作精神, 同时又保持相对独立性。 基金经理应充分考虑其他部门的意见对投 资计划进行必要的修订, 但是也允许各自保持独立意见, 作为投资组合议案的组 成部分,共同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表决。 (3)投资执行 ① 基金投资执行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由基金经 理根据授权具体承担基金管理工作。基金经理可配基金经理助理协助其工作。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投资实行授权制, 授权的具体权限由投资决策委员会 根据每只基金的规模、 风格具体确定, 也可以在投资组合方案中临时确定、 调整。 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分别在授权的范围内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决定投资的具体 执行。 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可以直接下达交易指令; 超出基 金经理授权权限但是在投资总监授权权限范围内的, 经投资总监审批后, 由基金 经理下达交易指令; 超出投资总监授权权限的,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 由基 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 ② 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到达交易室交易 总监后,交易总监再分配给各 交易员。交易总监应尽量平均分配各交易员的工作量。 交易指令全部以电脑下单方式完成, 在电脑发生故障等意外情况时, 可以录 音电话或书面方式下达,禁止以口头方式下达。 ③ 交易员接到交易指令后必须向基金经理进行人工复核,确实无误后根据 指令的要求,结合自身的操作经验合理地完成交易。 ④ 交易员应及时将交易情况反馈给交易总监、基金经理和运作保障部。 (4 )绩效评估 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并撰写 相 关 的 绩 效 评 估 报 告 , 确认 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投资策略是否成功, 并对基金组合误差的来 源进行分级等。 基金经理依据绩效评估报告总结以往的策略, 如果需要, 则对投 资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55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有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特征。 根据基金的 投资标的 、投资 目标及 流动性特 征,本 基金选 取同期七 天通知 存款利 率(税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超过120天;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 (3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4 )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 金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56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8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但如果基 金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条款, 可不 受此限制;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1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 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 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 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2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 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57 (13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3)、( 11)、( 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 ,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 法规对 上述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 更的,以 变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股指期货;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但 市场条 件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流通受限证券;


(8 )权证;


(9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58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不再受上述 限制。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 Σ 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 Σ 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 金、交易 保证金 、证券 清算款、 买断式 回购履 约金 ) 、 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银 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剩余期限 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 的逆回 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正回购、 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 余 成本 法 ” 计算 的 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债 券 的面 值和 折溢 价;贴 现 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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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59 (1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 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一 年以内 (含一 年)银行 定期存 款、大 额存单的 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 通知期计算。 (3 )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限是 指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日 为止所 剩余的 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逆回 购)的 剩余期 限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 央银行 票据、 资产支持 证券的 剩余期 限以计算 日至中 央银行 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返售 债券的 剩余期 限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 期融资 券的剩 余期限以 计算日 至短期 融资券到 期日所 剩余的 天数计 算。 (9 )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基于 审慎原则 ,根据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 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定采用更短的投资组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60 合平均剩余期限进行投资管理。 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 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365,878,067.85 74.63 其中:债券 365,878,067.85 74.63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90,500,375.75 18.46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合计 33,323,820.32 6.80 4 其他资产 549,453.05 0.11 5 合计 490,251,716.97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 余额 5.5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 余额 47,759,728.36 10.8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 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6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7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高值 101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低值 6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发生超过 120 天的情况。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 期 限 资 产 占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比例(%) 各 期 限 负 债 占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25.34


10.83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含)-60 天 32.74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含)-90 天 31.43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含)-120 天 -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21.49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11.00 10.83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发生超过 240 天的情况。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1 国家债券 9,971,295.35 2.2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0,086,429.06 9.09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6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0,086,429.06 9.0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315,820,343.44 71.59 8 其他 - - 9 合计 365,878,067.85 82.93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 报告 期末按 摊余成 本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 名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1610614 16 兴业 CD614 500,000 49,669,887.16 11.26 2 111681045 16 杭州银 行CD192 500,000 49,643,270.06 11.25 3 111682582 16 包商银 行CD091 500,000 49,430,285.53 11.20 4 130212 13 国开 12 400,000 40,086,429.06 9.09 5 111713096 17 浙商银 行CD096 400,000 38,731,207.57 8.78 6 111713048 17 浙商银 行CD048 300,000 29,689,739.81 6.73 7 111721144 17 渤海银 行CD144 300,000 29,056,065.64 6.59 8 111698206 16 包商银 行CD052 200,000 19,971,024.91 4.53 9 179937 17 贴现国 债37 100,000 9,971,295.35 2.26 10 111798282 17 江苏紫 金农商行 CD060 100,000 9,930,586.72 2.25 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 含)-0.5% 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273%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22% 报 告 期 内 每 个 工 作 日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的 简 单 0.0745%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63 平均值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8、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 日计提损益。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549,453.05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549,453.05 (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的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 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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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64 第十部分


基 金的 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 12 月 23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 截至 2017 年 09 月 30 日)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德邦增利货币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07月01日 -2017年09月30日 1.0195% 0.0004% 0.3403% 0.0000% 0.6792% 0.0004% 2015 年12月23日 -2017年06月30日 4.4384% 0.0044% 2.0490% 0.0002% 2.3894% 0.0042% 2017 年01月01日 -2017年06月30日 1.7489% 0.0009% 0.6695% 0.0000% 1.0794% 0.0009% 2015 年12月23日 -2016年12月31日 2.6432% 0.0051% 1.3870% 0.0000% 1.2495% 0.0051% 注:本基 金的业 绩比较 基 准为七天 通知存 款利率 ( 税后) 德邦增利货币B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07月01日 -2017年09月30日 1.0808% 0.0004% 0.3403% 0.0000% 0.7405% 0.0004% 2015 年12月23日 -2017年06月30日 4.8196% 0.0044% 2.0490% 0.0002% 2.7706% 0.0042% 2017 年01月01日 -2017年06月30日 1.8706% 0.0009% 0.6695% 0.0000% 1.2011% 0.0009%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65 2015 年12月23日 -2016年12月31日 2.8949% 0.0051% 1.3870% 0.0000% 1.5011% 0.0051% 注:本基 金的业 绩比较 基 准为七天 通知存 款利率 ( 税后)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66 注: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 年12 月23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7 年9 月 30 日,本基金运作时间已满 1 年。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 个月,建仓期结 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基金 合同规定。图示日期为 2015 年12 月23 日至2017 年9 月30 日。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67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68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 行 重新评 估,即 “影子定 价” 。 当“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 度绝对值 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 要调整组合,其中,对 于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或 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 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 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和披露临时报告,并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69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 外公布。 3、 基金 日常估 值由基 金管理人 进行。 基金管 理人完成 估值后 ,将估 值结果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 某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小数点后 4 位 (含第 4 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含第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70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 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 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71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不 可抗力等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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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72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每日分配、 按月支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 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 日收益 全 部分配, 若当 日已实 现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 人记正 收益;若 当日已 实现收 益小于零 时,为 投资人 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 金收益 每月集 中支付一 次,成 立不满 一个月不 支付。 本基金 每日进 行收益计 算并分 配时, 每月累计 收益支 付方式 只采用红 利再投 资(即 红利转基金 份额)方 式,投 资人可 通过赎回 基金份 额获得 现金收益 ;若投 资人在 每月累计收 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 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 应收益将立即结 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本基金 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73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 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每月例行的累计收益支付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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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74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75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B 类基金份额 降级 为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 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对于 由A 类基金份额 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 自其 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 E×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该类基金份额 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76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77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更换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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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78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 律法规 关于信息 披露的 规定发 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79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前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 该 类 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公式为: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80 % = 日年化收益率 100 ] 10000 / ) 365 ) 7 / [(( (%) 7 7 1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 )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 各类 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 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 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81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82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 “ 摊余成本法 ” 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27、 基金份额类别、数量规定、升降级规则的变动; 28、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83 率、 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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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84 第十七 部 分 风 险提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 风险。 利率直 接影响着 债券的 价格和 收益率, 影响着 企业的 融资成 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在利率上升时, 基金持有的 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润将 主要通 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而 现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 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 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 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信用 风险。 基金所 投资债券 的发行 人如出 现违约、 无法支 付到期 本 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二、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 置、 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 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三、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要求。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和流动性不均匀等原因可能会造成 基金建仓困难, 或建仓成本很高;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变现成本很 高; 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证券投资中个券的流动性风险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85 等。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可能面临较高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以及流动性风险。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并影响到基金 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 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 具流动性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投资人购 买本基 金并不 等于将资 金作为 存款存 放在银行 或存款 类金融 机构, 基金每日分配的收益将根据市场状况上下波动, 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 存在 亏损的可能性。 五、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 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 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 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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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86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的 终 止 与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生效,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87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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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88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 应对委托的 基金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89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90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91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92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93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 得的不当得利; (9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和登记 机构的 相关交 易及业 务规则; (10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9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除 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许可 的范围 内并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 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95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调整有关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 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96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97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若本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98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 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载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 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99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监督员及 公证机 关均 有 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00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 异 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01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每日分配、 按月支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 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 日收益 全 部分配, 若当 日已实 现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 人记正 收益;若 当日已 实现收 益小于零 时,为 投资人 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 金收益 每月集 中支付一 次,成 立不满 一个月不 支付。 本基金 每日进 行收益计 算并 分 配时, 每月累计 收益支 付方式 只采用红 利再投 资(即 红利转基金 份额)方 式,投 资人可 通过赎回 基金份 额获得 现金收益 ;若投 资人在 每月累计收 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 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 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 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执行方式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本基金 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0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 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 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 每月例行的累计收益支付不再另行公告 。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33%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B 类基金份额降级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03 为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 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对于 由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 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范围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中期票据, 期限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与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的 中央银行票据与债券回购,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 履行适当手续后, 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监管规定执行 。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超过120天;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04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 (3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4 )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8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但如果基 金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条款, 可不 受此限制;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1)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05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 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 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 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2)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3)、( 11)、( 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 ,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 法规对 上述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 更的,以 变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股指期货;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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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06 (5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但 市场条 件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流通受限证券;


(8 )权证;


(9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不再受 上述 限制。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07 日年化收益率 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 重新评 估,即 “影子定 价” 。 当“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偏 度绝对值 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 要调整组合,其中,对 于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或 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 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 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和披露临时报告,并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08 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 益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 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 外公布。 3、 基金 日常估 值由基 金管理人 进行。 基金管 理人完成 估值后 ,将估 值结果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 某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小数点后 4 位 (含第 4 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含第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09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 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10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不 可抗力等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11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生效, 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12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按照申请 仲裁 时该会现行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 ,对各方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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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13 第 二十部分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设立日期: 2012 年3 月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2]249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成立时间: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伍拾壹亿贰仟叁百叁拾伍万零肆佰壹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 贷、 结算、 汇兑业务; 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 项信托业务; 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 外汇存款、 汇 款; 境内境外借 款; 从事同业拆借;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 证券; 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贸易、 非贸易结算; 办理国内结算; 国际结算; 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贷款; 资信调查、 咨询、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14 见证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 黄金进口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提供保管箱服 务; 外币兑换; 结汇、 售汇; 信用卡业务; 经 有关监管机 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 资于法 律法规 及监管机 构允许 投资的 金融工具 , ,包 括现金 ,通知 存款, 短期融资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中期票据,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 行定期存 款与大 额存单 ,剩余期 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与债券回购,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履行适当手续后, 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监管规定执行。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超过120天;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 (3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4 )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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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15 (5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8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但如果基 金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条款, 可不 受此限制;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1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 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 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16 (12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3)、( 11)、( 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 ,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 法规对 上述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 更的,以 变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17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不再受上述 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 具: (1 )股票、股指期货;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但 市场条 件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流通受限证券;


(8 )权证;


(9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18 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 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 失和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 投资运作 之前 向基金 托 管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 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协商解决。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 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当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存款银行 名单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6、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中 期票据进行监督,并签署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19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或通知规定时间内) 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 给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 纠正期 限,并保 证在规 定期限 内及时改 正。在 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五)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 化收益率计算,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20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 维护费等费用)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 因基 金认 (申)购 、基 金投资 过 程中产生 的应 收 财产 , 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托管 人处的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采 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 基金托 管资格 的商业银 行开设 的德邦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基金 募集专户。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21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 金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 托管专户的开立、 销户、 变更工作, 本基金托管账户无需预留印鉴, 具体按基金 托管人要求办理。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 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22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 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 人在合同签署后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一)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23 收益,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 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出的年资产收益率, 以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 规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 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 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24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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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25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作为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配备 安全、完 善的电 脑系统 及通讯系 统,准 确、及 时地为基 金投资 者办理 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 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资料寄送服务 1、账户资料:投资者开户申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后, 相关基 金账户的开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和打印。 2、交易确认单:投资者自交易指令成功下达之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后 ,可通 过销售机构 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3、基金 对账单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直 接登录 公司网站 或拨打 本公司 客服热 线查询或订阅账单, 本公司可以根据基金持有人的订阅申请提供基金对账单。 如 基金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 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 400-821-7788(免 长途 话费) 或 021-36034888 ,公 司将 按流 程为 基 金持有 人免 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4、其他 资料: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投资 者的需 求,不定 期寄送 基金管 理人介 绍和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寄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 邮件形式为主, 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需纸质资 料, 可致电客服中心。 对于纸质资料的寄送, 基金管理人不对资料 的邮寄送 达做出 任何承 诺和保证,也不 对邮寄 过程中所 出现的 遗漏、 泄露而导致 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客服热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服热线享有如下服务: 1、人工服务:客服人员在 8:30-17:00 的时 间段内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查询、 资料修改、业务咨询、信息订制、投诉受理等服务;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26 2、自助服务:自助语音系统为投资者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 者可自行查询账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净值等信息, 也可进行直销交易表单及 基金对账单传真索取等操 作; 3、 电话留言: 非人工服 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 客服中心提供电话留言功能, 客服专员将根据投资者留言,提供后续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 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账户资料修改、 交易密码修改、 交易申请查询和账 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 卡种的网上交易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www.dbfund.com.cn 和销 售机 构 为投资 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 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或客服中心定制所需要的个性化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账户 信息、 基金信息、 产品 净值、 交易确认、 公司 活动、 理财刊物等。 基 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信息定制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 信函 及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投资者 的建议或投诉,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内容, 分类管理, 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 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共同协商确定回复时间。 (八)联系方式 全国地区客服热线:400-821-7788(免长途电话费) 上海地区服务热线:021-36034888 公司网址:www.dbfund.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dbfund.com.cn 如本招募 说明书 存在任 何您/贵 机构无 法理解 的内容, 请通过 上述方 式联系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27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28 第二十 二 部分 其它 应 披 露 事 项 自2017年6 月23 日至2017 年12月22 日 涉及公 司 及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事 项如下: 1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执行《证券期 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非居民金 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及公司网站 2017/7/1 2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 基金2017 年 6 月30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及公司网 站 2017/7/1 3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17 年第2 季度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及公司网 站 2017/7/19 4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 中泰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及公司网 站 2017/7/21 5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 华泰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及公司网 站 2017/8/1 6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天风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 申购业务、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及公司网 站 2017/8/2 7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及公司网 站 2017/8/4 8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 要(2017 年第 1 号)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及公司网 站 2017/8/4 9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及公司网 站 2017/8/24 10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 告摘要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及公司网 站 2017/8/24 11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一路财富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 申购业务、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及公司网 站 2017/9/6 12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国联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 申购业务、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及公司网 站 2017/9/16 13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华夏财富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 申购业务、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及公司网 站 2017/10/25 14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17 年第3 季度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及公司网 站 2017/10/26 15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 基煜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及公司网 站 2017/11/16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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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 的公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及公司网 站 2017/11/17 17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广州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 申购业务、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及公司网 站 2017/11/22 18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万家财富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及公司网 站 2017/11/23 19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 一路财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及公司网 站 2017/12/1 20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纸质对账 单寄送的公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及公司网 站 2017/12/2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30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 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dbfund.com.cn )查 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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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131 第二十四 部分 备查 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德邦 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 德邦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 《 德邦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 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 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 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