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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鼎利混合A(004010)

华泰柏瑞鼎利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 泰 柏瑞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华 泰 柏瑞 鼎利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兴业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二月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华泰柏 瑞 鼎利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重 要提 示 华泰柏 瑞鼎利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 简称 “ 本基 金 ” ) 根据2016 年 11 月23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 会 ” ) 《 关于 准予 华泰 柏瑞 鼎利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证监 许可[2016]2810 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 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于2016 年 12 月 22 日 正 式生效 。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 人 ”或“管理人 ”或“本 公司 ”)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 在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因政治、经 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基 金管 理风 险等 等。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本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建议投 资者 根据 自身 的风 险收益 偏好 ,选 择适 合自 己的基 金产 品, 并且 中长 期持有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7 年12 月21 日, 有关 财务 和业 绩表 现数据 截止 日 为2017 年9 月30 日 ,财 务和业 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次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 合报告和业绩 表现进 行了 复核 确认 。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 基 金管 理人.................................................................. 5 四、 基 金托 管人................................................................. 13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24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9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0 九、基 金的 投资................................................................. 40 十、基 金的 业绩................................................................. 50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53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54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8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0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2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3 十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68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1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3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4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9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1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2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03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5 号<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以 及《华 泰柏 瑞鼎利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 同)编 写。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在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本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和其 他有关法 律 法 规规定 募集 ,并 在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2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1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华 泰柏 瑞 鼎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 、 基金管 理人 :指 华泰 柏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 基金托 管人 :指 兴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4 、 基金合 同: 指 《 华 泰柏 瑞 鼎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 托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华泰 柏瑞 鼎利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 招募说 明书 : 指 《 华泰 柏 瑞 鼎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定 期的更 新 7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华泰柏 瑞鼎利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8 、 法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 并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 议 通过 ,并 经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 一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 会议 修 订,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 颁 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14 、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当事 人: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 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 、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指符合 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 集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3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19 、 投资 人 、投资 者 :指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20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 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2 、 销售 机构:指 华泰柏瑞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及符合《销 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 代为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3 、 登记 业务:指 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清 算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 、 登记 机构 、注 册登记机构 :指 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基 金的登记机 构为 华泰柏 瑞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或 接受 华泰柏 瑞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5 、 基金 账户:指 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 、 基金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 办理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或 转托管 业务 而引 起 的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7 、 基金 合同生效 日: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 、 基金 合同终止 日:指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 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0 、 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止 之 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 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32 、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 日 33 、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34 、 开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或其 他业务 的工 作日 35 、 开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 接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的时 间段 36 、 《业 务规则》 :指《 华泰 柏瑞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人 共同 遵 守 37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 基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4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 申购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投 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 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 规定的条 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0 、 销售 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 计提的,用 于本基金市场 推广、销售 以及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服务 的费 用 41 、 基金 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 认购费、申 购费、销售服 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 将 基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 在 投资 者认 购、 申购 基 金份额 时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用而 不计 提销 售服 务 费的 ,称 为 A 类 基 金份额 ;在 投资 者认 购、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不收 取认 购、申 购费 用, 且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的 ,称 为C 类基金 份额 42 、 基金 转换: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 、 转托 管: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4 、 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 请,约定每 期 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受理 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45 、 巨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 、 元:指 人民 币元 47 、 基金 收益:指 基金投资所得红 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 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8 、 基金 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 应收 款项以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49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50 、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数 51 、 基金 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2 、 指定 媒介:指 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 刊、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 媒 介 53 、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 事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5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 道口广 场 1 号 1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 道口广 场 1 号 17 层 邮政编 码:200135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成立日 期:2004 年 11 月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4]178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汪 莹白 联系电 话:400-888-0001,( 021 )38601777 股权结 构: 柏瑞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 原 AIGGIC )49%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9%、苏 州新区 高新 技术 产业 股份 有限公 司 2%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贾波先 生: 董事 长, 学士 ,曾任 职于 工商 银行 江苏 省分行 ,2001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在华 泰证 券工 作, 历任 经纪业 务总 部技 术主 办、 零售客 户服 务总 部地 区经 理、 南宁 双拥 路 营业部 总经 理 、 南 京长 江路 营业部 总经 理 、 企 划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北京 分公 司总经 理、 融资融 券部 总经 理等 职务 。2016 年 12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翟军先 生: 董事 ,学 士, 曾任职 于江 苏省 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 信泰 证券 ,2009 年 9 月 进入华 泰证 券工 作, 曾任 零售客 户服 务总 部总 经理 助理 、 经 纪业 务总部 副总 经理 、 浙 江分 公 司总经 理等 职务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总经 理。 Rajeev Mittal 先生 :董 事 ,学士 ,1992 年加 入美 国 国际集 团,2009 至2011 年担任 柏 瑞投资 (欧 洲分 公司 ) 总 经理, 新兴 市场 投资 主管 , 全球 固定 收益 研究 团队 主管和 行政 总裁 (欧洲 分公 司) 。2011 年至 今担任 柏瑞 投资 亚洲 有限 公司业 务行 政总 裁 (亚 洲 , 日本除 外) 、 总经理 、新 兴市 场投 资总 管,全 球 固 定收 益研 究团 队主管 。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6 杨智雅 女士 : 董事 , 硕 士 , 曾就职 于升 强工 业股 份有 限公司 , 华之 杰国 际商 业 顾问有 限 公司, 1992 年4 月至1996 年12 月任AIG 友邦 证券 投 资顾问 股份 有限 公司 管理 部经理, 1997 年1 月至 2001 年7 月任AIG 友 邦证 券投 资信 托股 份 有限公 司管 理部 经理 、 资深 经理 、 协 理, 2001 年7 月至2010 年2 月任AIG 友 邦证 券投 资顾 问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董 事 长暨总 经理。 2010 年2 月 至今任 柏瑞 证券 投资 顾问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暨总 经理、 总 经 理 。 韩勇先 生 : 董 事, 博士 , 曾 任职于 君安 证券 有限 公司 、 华 夏证 券有 限公 司和 中 国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1 年 10 月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杨科先 生: 独立 董事 ,学 士,2001 年 至今 任北 京市 天元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2010 年至今 任该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李亦宜 女士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职 于Lazard & Co. 旧 金山 办事 处以 及Lazard Asia 香港办 事处 ,2010 年至 2013 年 曾担 任Japan Residential Assets Management Limited 董 事。2002 年至 今历 任Argyle Street Management Limited 基金 经理 、执 行董 事 ,2006 年至 今同时 担任 新加 坡上 市公 司 TIH Limited 董事 。 文光伟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1983 年至2015 年 先 后任中 国人 民大 学会 计系 助教、 会 计系讲 师、 中国 人民 大学 商学院 会计 系副 教授 、硕 士生导 师,1989 年 12 月至 1991 年 6 月 期间兼 职于 香港 普华 会计 公司审 计部 。2015 年 3 月 从中国 人民 大学 退休 。 沈志群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学士,1978 年至1987 年 先 后在中 国建 筑科 学研 究院 、 国家 建 委政策 研究 室、 国家 建设 部经济 研究 所从 事研 究工 作, 任 研究 室副 主任,1987 年至1997 年 先后任 国家 计委 投资 研究 所研究 室主 任 、 所 长助 理 、 副 所长 ( 副司 级) ,1997 年任国 家计 委 宏观经 济研 究院 科研 部主 任 ( 正司 级) ,2000 年 任国 家计委 ( 国家 发改 委 ) 宏 观经济 研究 院 院长助理 ,2001 年至 2014 年任北 京国 宏物业 管理 有限公司 (宏 观院下 属) 总经理。2014 年退休 ,现 任中 国投 资协 会副会 长。 2 、监 事会 成员 吴海云 女士 : 监 事长 , 硕 士, 于 香港 银行 与资 产管 理业拥 有丰 富经 验。 曾任 汇丰环 球投 资管理 财务 部副 总裁 , 以 及曾在 富国 银行 , 瑞 银全 球资产 管理 , 瑞 信私 人银 行, 东 方汇 理资 产 管理 等公 司任 多个 重要 职位。2017 年 6 月起 任柏 瑞投资 财务 总监 –亚 洲( 日本及 台湾 除 外) 。 刘晓冰 先生 : 监事 , 二十 二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1993 年 12 月进 入公 司 , 曾任 无 锡解放 西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理 、 总 经理 , 无 锡永 乐路营 业部 负责 人, 无锡 城市中 心营 业部 总经理 ,无 锡分 公司 总经 理等职 务。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苏 州分 公司 总经理 。 柳军先生 :监事 ,硕士 ,2000-2001 年 任上海 汽车集 团财务有 限公司 财务,2001-2004 年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级 基金 核算 员, 2004 年7 月 加入华 泰柏 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基 金事 务 部 总监 、上 证红利 ETF 基 金经 理助 理 ,2009 年 6 月 起任 华泰 柏 瑞(原 友邦 华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7 泰) 上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基 金基 金经 理 , 2010 年 10 月起 担任 指数 投资 部 副总监 。 2011 年 1 月起 兼任 华泰 柏瑞 上 证中小 盘 ETF 基金 、华 泰 柏瑞上 证中 小 盘 ETF 联 接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2 年 5 月 起担 任华 泰柏 瑞沪 深 300ETF 及 华泰 柏瑞 沪深 300ETF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2 月 起任 指数 投资 部总 监。 2015 年5 月起 任华 泰 柏瑞中 证 500ETF 及 华泰 柏 瑞中 证 500ETF 联接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童辉先 生 : 监 事, 硕士 。1997-1998 年 任上 海众 恒信 息产业 有限 公司 程序 员 ,1998-2004 年任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经 理, 2004 年4 月 加入华 泰柏 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信 息技 术与 电子 商务 部总监 。 3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韩勇先 生 : 总 经理 , 博 士 , 曾任职 于君 安证 券有 限公 司、 华夏 证券 有限 公司 和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11 年 10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王溯舸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士,1997-2000 年 任深 圳 特区证 券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副总 经 理,2001-2004 年任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受 托资 产管理 总部 总经 理。 陈晖女士:督察长,硕士,1993-1999 年 任 江 苏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 代 表 处 代 表 , 1999-2004 年任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北 京总 部总 经理。 房伟力 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1997-2001 年任 上海 证券交 易所登 记结 算公司 交收系 统 开 发经 理 ,2001-2004 年 任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登 记及 结算 部门 总监 ,2004-2008 年 5 月任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田汉卿 女士 : 副总 经理 。 曾 在美国 巴克 莱全 球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BGI ) 担任 投 资经理 , 2012 年 8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3 年 8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量 化 增强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3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2014 年 12 月 起任 华泰柏 瑞量 化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 3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 量 化先行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 基 金 经 理和 华 泰 柏 瑞 量化 驱 动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 6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 量化智 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和华泰 柏瑞 量 化绝对 收益 策略 定 期 开放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2016 年 5 月起任 华泰 柏 瑞量化 对冲 稳健 收益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7 年 3 月起 任华 泰柏瑞 惠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7 年 5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量 化创 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7 年 9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量 化 阿尔法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7 年 12 月 起任 华泰柏 瑞港 股通 量化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 本科与 研究 生毕 业于 清华 大学,MBA 毕 业于 美国 加州 大学伯 克利 分 校哈斯 商学 院。 高山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博 士。2001 年 5 月至 2013 年7 月 任职 于全 国社 会保 障基金 理事 会投资 部, 任处 长;2013 年 7 月起 加 入 华泰 柏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本 科毕 业于山 东大 学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8 经济管 理学 院, 硕士 毕业 于中国 人民 银行 研究 生部 , 博士 毕业 于财 政部 财政 科学研 究所 研究 生部。 董元星 先生, 副总 经理, 博士。2006.9-2008.12 任 巴克莱 资本( 纽约 )债券 交易员 , 2009.3-2012.8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 2012 年8 月加 入华 泰柏 瑞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任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2013 年 10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稳健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 经理 。 2014 年2 月 起任 总 经理助 理 。 2015 年12 月起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北京 大学 经济学 学士 , 纽约大 学STERN 商学 院金 融学博 士。 程安至 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1997.9-2001.1 任 中国工 商银行 上海 市分行 信贷经 理, 2001.2-2012.4 任华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销 售总监 。 2012 年5 月加 入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任 总经 理助 理。2015 年12 月起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本科 毕业 于华 东师范 大学 国 际金融专 业, 硕士毕 业于 上海财经 大学 国民经 济学 专业,EMBA 毕业于 上海交 通大学中 欧国 际工商 学院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杨景涵 先生, 中山 大学 经 济学硕 士。特 许金 融分 析 师(CFA ) ,金 融风 险管 理 师(FRM)。 2004 年至2006 年 于平 安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投 资分析 师;2006 年至 2009 年 9 月于生 命 人寿保 险公 司 , 历 任投 连 投资经 理 、 投 资经 理 、 基 金投资 部负 责人 。2009 年10 月 加入 本公 司,曾 任专 户投 资部 投资 经理,2014 年 6 月起 任研 究部总 监助 理。2015 年 4 月起任 华泰 柏 瑞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5 年 5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 惠利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6 年 8 月 起任 华泰柏 瑞 精 选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 经理 。2016 年 9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 爱 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和华泰 柏瑞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6 年 11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睿 利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6 年 12 月 起任华 泰柏 瑞鼎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华 泰柏 瑞享 利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华 泰柏 瑞兴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7 年 1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 泰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华 泰 柏 瑞 锦 利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和 华 泰 柏 瑞裕 利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基 金经理 。2017 年 2 月起 任 华泰柏 瑞价 值精 选 30 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华泰 柏瑞 国 企改革 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7 年 3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盛 利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7 年 9 月 起任华 泰柏 瑞富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罗远航 先生, 清华 大学 应 用经济 学硕士 。曾 任华 夏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交易 员 、研究 员、 基金经 理。2017 年 1 月加 入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2017 年 3 月起 任华 泰柏瑞 季季 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泰柏瑞 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泰柏 瑞精选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泰 柏瑞 享利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泰柏瑞 鼎利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泰 柏瑞 爱利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泰柏瑞 兴利 灵活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9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泰 柏瑞 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泰柏瑞 锦利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华泰 柏瑞 裕利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1)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主席: 总经 理韩 勇先 生; 成员 : 副 总经 理王 溯舸 先 生; 副总 经理 高山 先生 ; 副总经 理田 汉卿 女士 ; 投 资部总 监方 伦煜先 生; 投资 部总 监吕 慧建先 生; 研究 部副 总监 李磊先 生。 列席人 员: 督察 长陈 晖女 士;权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指 定的 其他 人员 。 (2)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 主席: 副总 经理 董元 星先 生; 成员: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陈 东先生 ;固定 收益 部副 总 监郑青 女士; 基金 经理 罗 远航先 生; 基金经 理朱 向临 女士 。 列席人 员: 法律 、风 控相 关人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 金 财 产,建 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 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按 规定 受理 申 购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开 放式基 金份 额认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 账 册、 报 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 合同及 其他 相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0 12、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本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效 的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施 ,防止 违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 《 基金 法》 及有 关法 律法规 ,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 职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息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明 示、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本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 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 券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市 场价 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1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 现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 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必须 覆盖公 司各 个部 门 和各级 岗位, 并渗 透到 各 项业务 过 程,涵 盖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段 和方 法, 建 立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在 精简的 基础上 设立 能够 充 分满足 经营运 作需 要的 机 构、部 门 和岗位 , 各机 构、 部门 和 岗位职 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评 价部 门必须 独立 于内 部控制 的建 立和 执行 部门 ; (4)相 互制 约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应 权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消 除内部 控 制中的 盲点 ; (5)防 火墙 原则。 公司 基 金资产 、自有 资产 、其 他 资产的 运作应 当分 离, 基 金投资 研 究、 决 策、 执 行、 清 算、 评估等 部门 和岗 位, 应 当 在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 离, 以达 到风 险 防范的 目的 ; (6)成 本效 益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风 险管 理与 审 计委员 会,全 面负 责公 司 的风险 管理、 风险 控制 和 财务监 控, 审查公 司的 内控 制度 , 并 对重大 关联 交易 进行 审计 ; 董 事会 下设 薪酬 、 考 核 与资格 审查 委员 会, 对 董事 、 总 经理、 督察 长、 财 务总 监和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候选 人进 行资 格审查 以确 保 其具有 中国 证监 会所 要求 的任职 资格, 制定 董事、 监事、 总经理 、 督察 长、 财务总 监、 其 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及 基金 经理 的薪酬/报 酬计 划或 方案 。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2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真 执行 董事 会确 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了 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和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就 基金 投资 和风险 控制 等发 表专 业意 见及建 议。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 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合 理性进 行审 查, 发现 重大 风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长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 围包 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 评 估这 些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生 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 将评 估报 告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员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察 稽核 、 实 物控制 、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资产 分离、 危机 处理 等政 策、 程序或 措施 。 自我控 制以 各岗 位的 目标 责任制 为基 础 , 是 内部 控 制的第 一道 防线 。 在公 司 内部建 立科 学、 严 格的 岗位 分离 制度, 在相关 部门 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 通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责任 , 使 相互 监督 制衡 的机制 成为 内部 控制的 第二 道防 线。 充分 发挥督 察长 和法 律监 察部 对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 项业 务全 面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 部控制 的第 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 传播渠 道 和自下 而上 的信 息呈 报渠 道。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保证 了公 司员 工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以 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的 信息 ,并 及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风险 管理 与审计 委员 会 、 督 察长 、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和 法律 监察 部等部 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部 门的 法律 监察 部, 其中监 察稽 核人 员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 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 促 进 公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基 金管 理人确 知建 立 、 实 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3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兴 业银 行” )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时 间:1988 年8 月 22 日 注册资 本:207.74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张 小燕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2 、发 展概 况及 财务 状况 兴业银 行成 立于1988 年 8 月,是 经国 务院 、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成立 的首 批股 份制商 业 银行之 一, 总行 设在 福建 省福州 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 票代码 :601166 ) , 注册 资 本 207.74 亿元 。 开业二 十多 年来 , 兴 业银 行始终 坚持 “真 诚服 务, 相伴成 长” 的经 营理 念, 致力于 为客 户提供 全面 、 优 质、 高效 的金融 服务 。 截 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 兴业 银行 资产总 额 达 6.09 万亿元 ,实 现营 业收 入 1570.60 亿元 ,全 年实 现归 属于母 公司 股东 的净 利润538.50 亿元 。 在 2016 年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全 球银 行 1000 强 排名 中,兴 业银 行按 总资 产排 名第 33 位, 按一级 资本 排名 第 32 位;在 2016 年 《财 富》 世界 500 强 中, 兴业 银行 排名 第 195 位 ;在 2016 年《 福布 斯》 全球 上 市企 业 2000 强排 名中 ,兴 业银行 位居 第 59 位, 稳居 全球银 行 50 强、 全 球上市 企 业100 强 、 世界 企业 500 强。 品牌 价值同 步提 升, 根 据英 国 《银行家 》 杂 志 联合世 界知 名品 牌评 估机 构 Brand Finance 发布 的 “2017 全球 银行 品牌 500 强”榜 单, 兴 业银行 排名 第21 位, 大幅 上升 15 位, 品牌 价值 突破 百亿美 元 达 105.67 亿 美元 ,同比 增长 63.70% 。 在国 内外权 威机 构组织 的评 奖中 , 兴 业银 行连续 六年 蝉联 中国 银行 业 “ 年度 最具 社 会责任 金融机 构奖” ,并先 后获得 “亚洲 卓越商 业银 行” 、 “杰 出中 资银行 奖” 、 “年度 最佳股 份 制 银 行 ” 、 “ 卓越 竞 争力金 融 控 股集 团 ” 、 “ 卓 越创新 银 行 奖 ” 、 “ 年度 优 秀绿色 金 融 机构 ” 、 “最佳 责任 企业 ”等 多项 殊荣。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4 (二)托管业务部的 部门 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设资 产托 管部 , 下设 综合 管理处 、 市场 处、 委托 资产 管理处 、 科技支 持处 、 稽核 监察 处 、 运 营管 理及 产品 研发 处 、 养 老金 管理 中心 等处 室 , 共 有员 工100 余人, 业务 岗位 人员 均具 有基金 从业 资格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2005 年4 月26 日 取得 基金 托管资 格。 基金 托管 业务 批 准文号 : 证监基 金字[2005]74 号 。 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 , 兴业银 行已 托管 开放 式基 金 183 只 ,托 管基金 财产 规 模5741.64 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兴业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内 部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兴 业银行 审计 部 、 资 产托 管部 内设稽 核 监察处 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室 共同 组成 。 总行 审计 部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指导 和 监督;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独 立、 专 职的 稽核 监察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 具 有独 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 和 能力 。 各 业务 处室 在各 自 职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全面 性原 则:风 险控 制必须覆 盖基金 托管部 的 所有处室 和岗位 ,渗透 各 项业务 过 程和业 务环 节 ; 风 险控 制 责任应 落实 到每 一业 务部 门和业 务岗 位 , 每 位员 工 对自己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2)独立 性原 则:资 产托 管部设立 独立的 稽核监 察 处,该处 室保持 高度的 独 立性和 权 威性, 负责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和监 督。 (3)相互 制约 原则: 各处 室在内部 组织结 构的设 计 上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 的 机制,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定性 和定 量相结 合原 则:建立 完备的 风险管 理 指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5)防火 墙原 则:托 管部 自身财务 与基金 财务严 格 分开;托 管业务 日常操 作 部门与 行 政、研 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离 。 (6)有效 性原 则。内 部控 制体系同 所处的 环境相 适 应,以合 理的成 本实现 内 控目标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5 内部制 度的 制订 应当 具有 前瞻性 , 并 应当 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 营管 理的 需要, 适时 进行 相应修 改和 完善 ; 内部 控 制应当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 何人 不得 拥有 不受 内 部控制 约束 的权 力,内 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 应当能 够得 到及 时反 馈和 纠正。 (7)审慎 性原 则。内 控与 风险 管理 必须以 防范风 险 ,审慎经 营,保 证托管 资 产的安 全 与完整 为出 发点 ; 托 管业 务经营 管理 必须 按照 “内 控优先 ” 的 原则, 在新 设 机构或 新增 业务 时,做 到先 期完 成相 关制 度建设 。 (8)责任 追究 原则。 各业 务环节都 应有明 确的责 任 人,并按 规定对 违反制 度 的直接 责 任人以 及对 负有 领导 责任 的主管 领导 进行 问责 。 4、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1)制度 建设 :建立 了明 确的岗位 职责、 科学的 业 务流程、 详细的 操作手 册 、严格 的 人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 (2) 建立 健全 的组 织管 理 结构: 前后 台分 离, 不同 部门、 岗位 相互 牵制 。 (3)风险 识别 与评估 :稽 核监察处 指导业 务处室 进 行风险识 别、评 估,制 定 并实施 风 险控制 措施 。 (4) 相对 独立 的业 务操 作 空间: 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 立,实 施门 禁管 理和 音像 监控。 (5)人员 管理 :进行 定期 的业务与 职业道 德培训 , 使员工树 立风险 防范与 控 制理念 , 并签订 承诺 书。 (6)应 急预案 :制定 完备 的《应急 预案》 ,并组 织员 工定期演 练;建 立异 地灾 备中心, 保证业 务不 中断 。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运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对 象、基金 资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 、基金参 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信用 风险 控制、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易对 手是否 符合 有关 规定、基 金资产 的核 算、 基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基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提和 支付、 基金 托管 人报酬的 计提和 支付 、基 金费用的 支付、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基金 收益分 配、 基金 的融 资条 件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在日 常为 基金 投资运 作所 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 对基 金管理 人 发送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支 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


基金托 管人 每日 按时 通过 托管业 务系 统 ,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 如发现 接近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控 制比 例情 况, 严 密监 视, 及时提 醒 基金管 理人 ; 发 现违规 行为 , 与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情况 核实 ,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发 出书 面通 知, 督促其 纠正 , 同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6 规定的 行为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 人的投资 指令违 反法律 法 规,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 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或者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7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1 、直 销机 构: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 道口广 场 1 号 楼1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 道口广 场 1 号 楼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电话: (021 )38784638


传真: (021 )50103016 联系人 :汪 莹白 客服电 话:400-888-0001,( 021 )38784638 公司网 址:www.huatai-pb.com


2 、代 销机 构


1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1 幢32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1 幢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联系人 :王 威雅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公司网 站:www.ajzq.com 2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 广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云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 深 圳)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8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3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4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宋 明 电话: (010 )66568450 传真: (010 )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5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张 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6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陆 敏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9 电话:021-20211847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7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二 号 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北 楼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朱 钰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8 )深 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jjmmw.com ;www.zlfund.cn 9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公司网 址:www.myfp.com


10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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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更新) 20 联系人 :李 珍珍


电话:0571 —88911818 —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11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12 )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沈伟 桦 联系人: 张 得仙 电话:010- 52413390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13 )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公司网 址: http://8.jrj.com.cn/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14 )北 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车 倩倩 电话:010-57418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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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更新) 21 传真:010-57569671 公司网 址: www.qianjing.com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15 )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程 晨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16 )北 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法定代 表人 : 胡伟 联系人 :陈 铭洲 公司网 址:www.pintec.com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17 )北 京格 上富 信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联系人 :张 林 联系电 话:010-65983311 公司网 址:www.igesafe.com 客服电 话:010-82350618 18 )北 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 院望 京 SOHO 塔3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公司网 址:https://danjuanapp.com/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19 )中 证金 牛( 北京)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2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孟 汉霄 联系电 话:010-59336498 公司网 址: www.jnlc.com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20 )北 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18 号院 A 座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超 联系人:赵 德赛 公司网 址: http://fund.jd.com 客服电 话:95518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 广场 1 号楼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 道口广 场 1 号楼 17 层 电话:400-888-0001,( 021 )38601777 传真: (021 )50103016 联系人 : 赵 景云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23 经办律 师: 刘佳 、范 佳斐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 峰、 曹阳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24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根据 2016 年 11 月 23 日 在 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 准予 华泰 柏瑞 鼎利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 证监许可[2016]2810 号) 的注册 ,进 行 募 集。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 申 购费 、 销 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在投资 者认 购 、 申购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认购 、 申 购费 用而不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 称 为 A 类基 金 份额; 在投 资者 认购 、 申 购基金 份额 时不 收取 认购 、 申购 费用 , 且 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 称 为C 类 基金份 额。 本基 金A 类、C 类基 金份 额 分别设 置基 金代 码。 由于 基金费 用的 不同 , 本 基金A 类基 金 份额 和C 类 基金 份额 将分 别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并单 独公 告。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本 基金不 同基 金份 额类 别之 间不得 互相 转换。 根据基 金 销 售情 况,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且不 损害 已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增 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停 止现 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销 售、 或者 调整基 金份 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等 ,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但调 整前 基金管 理人 需及 时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五)募集方式和销 售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机构 和 爱建 证券 等代 销机构 的销 售网 点公 开发 售。 投资者 还可 在与 本公 司达 成网上 交易 的相 关协 议、 接受本 公司 有关 服务 条款 后, 通 过登 录本公司 网站(www.huatai-pb.com ) 办理开 户、认 购等业务 ,有关 基金网 上 交易的开 通范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25 围和具 体业 务规 则请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查询 。 销售机 构联 系方 式以 及发 售方案 以发 售公 告 及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公告 为准 , 请投 资者就 募 集和认 购的 具体 事宜 仔细 阅读 《华 泰柏 瑞鼎利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售 公 告》 及 代销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 自 2016 年12 月 15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9 日 公 开发售 。 根据 《运 作办 法 》 的 规定, 如果本 基金 在上 述时 间段 内未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法定条 件 、 或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 要延长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时 间, 本 基金 可继 续销 售, 但 募集期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 月。 同时 也可 根据 认购和 市场 情况 提前 结束 发售。 本基 金的 实际 募集 期为2016 年 12 月15 日至2016 年 12 月19 日。 (七)募集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 资 人 。 (八)基金的最低募 集份 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总额 应 不少 于2 亿元 人民币 。 (九)基金份额的发售 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1.00 元, 以初 始 面值发 售 。 (十)投资人对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 、认 购方 法 投资者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 资者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的 手续 ,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在 发售 公告 中确 定并 披露。 2 、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全 额 缴款认 购的 方式 。 (2)销 售网点 (包括 直销 和代销网 点) 受理申 请并 不表示对 该申 请是否 成功 的确认 , 而仅代 表 销售 网点确 实收 到了认 购申请 。申请 是否 有效应 以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确 认为准 。 投资者 可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到各 销售 网点 查询 最终 成交确 认情 况和 认购 的份 额。 (3) 基金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 ,认 购申请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消 。 (4)若 投资者 的认购 申请 被确认为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将 投资 者已支 付的 认购金 额 本金退 还投 资者 。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26 3 、认 购的 限额 (1)在 募集期 内,投 资者 可多次认 购, 对单一 投资 者在募集 期间 累计认 购份 额不设 上 限。 (2)认 购最低 限额: 在基 金募集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的网上交 易系 统每个 基金 账户首 次 最低认 购金 额 为10 元人 民 币, 单 笔认 购最 低金 额为 10 元人 民币; 代销 机构 以代 销机构 的规 定为准 。直销 柜台 每 个基 金账户 首次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 5 万元 人民 币, 已在 直 销 柜台 有认/申 购本 公 司旗 下 基 金记 录的 投资者 不受 首次 认购 最低 金额的 限制 ,单 笔认 购最 低金额 为 10 元 人民币 。 各代销 机构 对最 低认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代 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准 。 4 、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采取 金额 认购 方式 ,A 类 基金 份额 在投 资者 认购时 收取 认购 费,C 类 基金份 额在 认购时 不收 取认 购费 。 投资者 在认 购A 类基 金份 额时, 具体 的认 购费 率安 排 如下表 所示 。 认购金 额(M, 含认 购费 , 元) 认购费 率 养老金 客户 特定 认 购费率 M<100 万 1.20% 0.30% 100 万 ≤M<200 万 0.80% 0.20% 200 万 ≤M< 500 万 0.60% 0.15% M≥50 0 万 1000 元/笔 1000 元/笔 注:实施特 定认购费 率的养老 金客户包括 :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可以投 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 集合计 划、企业年金 理事会委 托的特 定客户资产管 理计划。 如将来 出现经养老基金 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 老基金 类型,本公司 将在招募 说明书 更新时或发布 临时公告 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 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养老金客户须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 投资者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次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认购费 将用 于支 付募 集期 间会计 师费 、 律师 费、 注册 登记费 、 销售 费及 市场 推广 等支出 , 不计入 基金 财产。 5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认购本 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费用 采用 前端 收费 模式 , 即 在认 购A 类基 金份 额时缴 纳 认购费 。 投 资者 的认 购金 额包括 认购 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有效 认购 资金 在基 金募集 期间 所产 生的利 息折 成基 金份 额, 归投资 者所 有。 (1) 当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 费率, 且认 购 A 类 基金 份 额时, 投资 者的 总认 购份 额的计 算 方式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募集 期利 息)/基 金份 额 初始面值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额 , 且认 购 A 类基 金份 额时, 投资者 的总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如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27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募集 期利 息)/基 金份 额 初始面值 净认购 金额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 计 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 认 购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 非养 老金 客 户)投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 如果 募集期 内 认购资 金获 得的 利息 为 1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A 类 基 金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 (1 +1.20%)=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 额= (9,881.42 +10 )/1.00 =9,891.42 份 即投资 者( 非养 老金 客户) 投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加 上认 购资金 在募 集期内 获得 的利 息, 可得 到9,891.42 份A 类 基金 份 额。 (2) 认购C 类 基金 份额 时 ,投资 者的 总认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式如 下: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募集 期利 息)/基 金份 额 初始面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如 果募 集期 内认 购资 金获得 的 利息 为1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 C 类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认购份 额= (10,000.00+10)/1.00=10,010.00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 加上认 购资 金在 募集 期内 获得的 利 息,可 得 到10,010.00 份C 类基 金份 额。 (十一)募集资金及 利息 的处理 1 、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 在 基金 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 动用。 2 、有效 认购资 金在募 集期 间产生的 利息 折成基 金份 额,归投 资者 所有。 利息 折算成 基 金份额 ,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利息 的计算 和折 算的基 金份 额 的 具体数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该 部分 份额享 受免 除认 购费 的优 惠。 (十二)募集结果 本基金 募集 工作 已 于 2016 年 12 月 19 日顺 利结 束。 经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有 效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200,025,020.14 元 人 民 币 , 折 合 基 金 份 额 200,025,020.14 份 ; 认 购 款项在 基金 验资 确认 日之 前产生 的银 行利 息共 计 5,502.28 元 人民 币, 折 合基 金份 额5,502.28 份。 本 次募 集的 所有 资金 已均 于2016 年12 月21 日 全额划 入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兴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 的基 金托管 专户 。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28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户 数为 216 户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 额发售 面值1.00 元人 民币 计算, 本 次募集 资金 及其 产生 的利 息结转 的基 金份 额共 计 200,030,522.42 份 ,已 分别 计入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 , 归 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按照有 关法 律规 定, 本基 金募集 期间 的 信 息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以 及其 他费 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和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明 书》 的有 关规 定, 本基金 募集 符合有 关条 件, 本基 金管 理人已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 并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获 确认, 基金 合同自 该日起正 式生 效。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式 开始 管理本 基金 。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29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募集 期 届满或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资 机构 验 资,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合 同生效 ; 否则 基金合 同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 行 同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 情形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30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 “五 、 相 关服 务机 构” 及 其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售 机 构, 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投资 者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 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该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31 5 、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 购基 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 交付 申购款 项, 投资人交 付申 购款项 的, 申购成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 申购生 效 。 若 申购 款项 在规 定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 则申 购不成 立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 必 须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 则所提 交的 赎回 申请 不成 立。 投资 人赎 回 申请成 功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内 支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或基 金 合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合 同有 关 条款处 理。 遇证券 、 期货 交易所 或交 易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统 故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统 故 障 或其它 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业 务处 理流 程时 , 赎回 款项顺 延至 上 述情形 消除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划 出。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则 申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上 交易 系统每 个账 户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 为 10 元人 民币; 单笔申 购 的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人民 币 ;代销 机构 以代 销机 构的 规定为 准; 2 、 直销 中心 每个 账户 首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5 万元 人民币 ; 已 在直 销中 心有 认/申 购本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32 基金记 录的 投资 人不 受首 次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单笔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人民 币;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或部 分 基 金份额 赎回 ,但某笔 赎回 导致单 个交 易账户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少 于1 份时 , 余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必 须一 同赎回 。 赎回 申请 的最 低份 额为 10 份, 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单 个交 易账户 内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少于 10 份并 申请 全部 赎回 时,可 不受 前 述最低 10 份 的申 请限 制, 代销机 构以 代销 机构 的规 定为准 。赎 回申 请的 具体 处理结 果以 注 册登记 中心 确认 结果 为准 ; 4 、基金 管理人 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 根 据市 场情况, 合理 调整对 申购 金额和 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和价格 本基金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 A 类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 额两种 。A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申购 费, 并对持 有期 限少 于180 天 的本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收取赎 回费 ;C 类 基金 份额 从本类 别基 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并 对持 有期限 少于 30 天 的本 类别 基金份 额的 赎 回收取 赎回 费。 1 、申 购份 额、 余额 以及 赎 回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A 类基 金份 额 申 购份 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A 类基 金份额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 用后, 以申 请当 日 A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产 生的 收益 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C 类基 金份 额 申 购份 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C 类基 金份额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申购 金额 ,以 申请 当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A 类及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金额的 处理 方式 :A 类及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金额 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申请 当日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金额 , 净赎 回金 额为赎 回金 额 扣除赎 回费 用的 金额 , 各 计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2 、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 申购 费 投资者 在申 购A 类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费率 如下 表: 申购金 额 (M , 含申 购费, 元) 申购费 率 养老金 客户 特定 申 购费率 M<100 万 1.50% 0.375% 100 万 ≤M<200 万 1.00% 0.25% 200 万 ≤M< 500 万 0.80% 0.20%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33 M≥50 0 万 1000 元/笔 1000 元/笔 注:实施特 定申购费 率的养老 金客户包括 :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可以投 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 集合计 划、企业年金 理事会委 托的特 定客户资产管 理计划。 如将来 出现经养老基金 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 老基金 类型,本公司 将在招募 说明书 更新时或发布 临时公告 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 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养老金客户须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应 的费率 。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 担,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登 记 等 各项 费用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C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费 率为0 。 (2) 赎回 费 投资者 在赎 回A 类基 金份 额时, 赎回 费率 如下 表: 持有期 限 (Y) 赎回费 率 Y< 7 日 1.50% 7 日≤ Y <30 日 0.75% 30 日 ≤ Y <180 日 0.50% Y ≥180 日 0% 投资者 在赎 回C 类基 金份 额时, 赎回 费率 如下 表: 持有期 限 (Y) 赎回费 率 Y<30 日 0.50% Y ≥30 日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其 中 持 有期少 于 30 日的 赎回 费用 全部归 入 基金财 产, 持有 期不 少于 30 日但 少于90 日的 赎回 费 用 75% 归入 基金 财产, 持有 期不少 于 90 日但少 于180 日的 赎回 费 用50% 归入 基金 财产, 其余 部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关 手续 费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 调整申 购费 率 、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 调整后 的申 购费 率 、 赎回 费率 或 收费 方式 在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如发 生变更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调整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刊 登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 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的销 售费 率 。 3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申购 本基 金的 A 类基 金份额 申购 费用 采用 前端 收费模 式( 即申 购基 金时 缴纳申 购 费) , 投资 者的A 类 基金 份 额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申 购金 额。 当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A 类基 金份 额 申 购份 额的计 算方 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34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当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金额 时,A 类基 金份 额 申 购份 额的计 算方 式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者 ( 非养 老金 客户) 投资 5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假设 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520 元,则 可得 到 的A 类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50%)=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20 =46,826.12 份 即:投 资者 (非 养老 金客 户)投资 5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 其对 应 申购 费 率为 1.50%, 假设 T 日 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20 元,则 其可 得到 46,826.12 份 A 类基金 份额。 (2) 本基 金的C 类 基金 份 额申购 时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申购 金额 即为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者投资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 ,假 设T 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520 元 ,则 可得 到的C 类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50,000/1.0520 =47,528.52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假 设 T 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520 元 ,则 其可 得到 47,528.52 份C 类 基金 份额 。 4 、净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投资者 在赎 回本 基金 时缴 纳赎回 费, 投资 者的 净赎 回金额 为赎 回金 额扣 减赎 回费用。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 额 ×T 日A类或C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本 基 金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持 有时间 为 90 天 , 对 应的 赎 回费率 为0.50% , 假设T 日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1.052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 金 额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 0 520 =10,520.00 元 赎回费 用=10,520.00 ×0 . 50% =52.60 元 净赎回 金额 =10,520.00 - 52.60 =10,467.4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 10,000 份A 类 基金 份额 , 持 有 时间 为 90 天, 对应 的赎 回 费率为 0.50% ,假 设 T 日 A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052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10,467.40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35 元。 5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发 行在 外 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单 位为 元,计 算结 果保 留小 数点 后 4 位 ,小 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T 日的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 经中 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3 、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 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出现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技术故 障等 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 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36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时。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1 、 2、 3、 5 、 6 项情 形之一 且基 金 管 理人 决定 暂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 ; 如 暂 时不能 足额支 付,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相 关条 款处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37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部 分延 期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二)基金转换 1 、基金 转换是 投资者 按本 公司规定 条件 将其所 持有 的本公司 管理 的一只 基金 的基金 份 额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另 一只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的业 务。 需要 办理 基金 转换 的投 资者须 到原 销 售机构 办理 手续 。本 基金 开通转 换业 务时 ,本 公司 将另行 公告 具体 情况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 (1) 个人 投资 者申 请基 金 转换时 ,应 当提 供下 列材 料: 1 )有 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原 件 及复印 件; 2 )填 妥的 经本 人签 字确 认 的申请 表。 委托他 人代 办的 ,还 需提 供委托 代办 书、 代办 人的 有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及 复印 件。 (2) 机构 投资 者申 请基 金 转换时 ,应 当提 供下 列材 料: 1 )授 权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文件 原 件 及复 印件 ; 2 )填 妥的 加盖 预留 印鉴 章 的申请 表。 (3) 电子 方式 的基 金转 换 参照本 公司 或代 销机 构各 相关规 则。 3 、基 金转 换的 规则 (1)基 金转换 只能在 同一 销售机构 办理 ,且该 销售 机构须同 时代 理转出 基金 及转入 基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38 金的销 售; (2)基 金转换 以基金 份额 为单位进 行申 请,转 换费 计算采用 单笔 计算法 。投 资者在 T 日多次 转换 的, 单笔 计算 转换费 ,不 按照 转换 的总 份额计 算其 转换 费用 ; (3)“ 定向转 换 ” 原 则, 即投资者 必须 指明基 金转 换的方向 ,明 确指出 转出 基金和 转 入基金 的名 称; (4)基 金转换 采取 “ 未知 价法 ”, 即基 金的转 换价 格以转换 申请 受理当 日各 转出、 转 入基金 的份 额资 产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5) 基金 份额 在转 换后 , 持有人 对转 入基 金的 持有 期自转 入之 日算 起; (6)当 某笔转 换业务 导致 投资者基 金账 户内余 额小 于转出基 金的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 书中 “ 最低 持有 份额 ”的 相关条 款规 定时 ,剩 余部 分的基 金份 额将 被强 制赎 回; (7)单 个开放 日基金 净赎 回份额及 净转 换转出 申请 份额之和 超出 上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的10%时 , 为巨 额赎 回。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转 出视同 基金 赎回 ,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决定 全额 转出 或 部分 转出 , 并 且对 于基金 转出 和基 金赎 回, 将采取 相同 的比 例确认 ; 在 转出 申请 得到 部分确 认的 情况 下, 除投 资者在 提交 转换 申请 时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办 理部分 予以撤 销外, 延迟 至下一 个开放 日办理 ,转 出基金 赎回价 格为下 一个 开放日 的价格 。 依照上 述规 定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 并以 此类 推 , 直 到 全部转 换为 止。 部分顺 延转 换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 (8)投 资者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出 基金必 须处 于可赎回 状态 ,转入 基金 必须处 于 可申购 状态 ; (9)转 换业务 遵循 “ 先进 先出 ”的 业务 规则, 即首 先转换持 有时 间最长 的基 金份额 。 如当日 同 时 有赎 回申 请的 情况下 ,则 遵循 先赎 回后 转换的 处理 原则 。 (十三)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四)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或 者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或国 家有权 机关 要求 的方 式进 行处理 的行 为。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39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 的 冻结 、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配 与支 付。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40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和保 持资 产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通过 积极灵 活的 合理 资产 配置 , 追求 超越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回报 ,力争 基金 资产 的持 续稳 健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的 股票 (包含 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国债 、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 次级债 、可转 换债券 (含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 央行票 据、短 期融资 券、超 短期 融资券 、中期 票据等)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货币市 场工具 、股 指期货 、权证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现 金和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以 获取长 期稳 定收 益为 目标 , 在投 资过 程中 实现 风险 和收益 的优 化平衡 。 根据 各类资 产的 市场趋 势和 预期 收益 风险 的分析 与比 较 , 对股 票 、 债券及 货币 市场 工具等 类别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进行 动态 调整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以定 性和 定量分 析为 基础 , 从 基本 面分析 入手 , 结 合宏 观经 济走势 及市 场分析 , 根 据市 场估 值与 流动性 优选 个股 , 重 点配 置当前 业绩 优良 、 市 场认 同度较 高、 在可 预见的 未来 其行 业处 于景 气周期 中的 股票 。 (1) 行业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虑以 下因 素, 对各 行业 的投 资价 值进 行综合 评估 从而 对行 业配 置比例 进 行动态 调整 。 1 )宏 观经 济环 境 本基金 对证 券市 场基 本面 产生普 遍影 响的 宏观 经济 环境进 行研 究分 析 , 主 要考 虑的宏 观 经济指 标包 括GDP 增 长率 、 居 民消 费价 格指数(CPI) 、 生 产者 价格 指数(PPI) 、 采购经 理人 指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41 数(PMI ) 、 货币 供应 量(M0 ,M1,M2) 的 增长 率等 指标 , 判断 实体 经济 在经 济周 期中所 处的 阶 段。 2 )国 家经 济政 策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 家宏 观经济与 产 业 经 济 层面 相关 政 策 导 向 对 市 场 和相 关行 业 的 影 响,包 括 国家 财政与 税收 政策、 货币政 策、产 业政 策、贸 易政策 、汇率 政策 等政策 的变化 , 重点投 资于 受益 于国 家政 策变化 、预 期收 益率 较高 的行业 。 3 )各 行业 的发 展前 景 本基金 将持 续跟 踪行 业数 据并结 合投 资研 究团 队的 深入研 究及 实地 调研 , 根据 相关行 业 盈利水 平的横 向与纵 向比 较,从 而预测 各行业 的发 展前景 ,发掘 具有广 阔发 展潜力 的行业 , 并相应 对基 金资 产的 行业 配置进 行调 整 , 重 点投 资于 行业景 气度 较高 且具 有可 持续性 的 行 业 。 4 )各 行业 基本 面的 变化 本基金 将对 影响 各行 业基 本面的 因素 进行 跟踪 分析 , 预 期 各行 业基 本面 变化 的拐点 , 超 配基本 面即 将发 生有 利变 化的行 业, 低配 基本 面即 将发生 不利 变化 的行 业。 5 )各 行业 的相 对估 值水 平 本基金 将对 各行 业的 相对 估值水 平进 行动 态分 析, 增加被 市场 低估 的行 业配 置比例 , 降 低盈利 低于 预期 的行 业配 置比例 。 6 )行 业竞 争格 局 各行业 内部 的行 业进 入者 的数量 、 各 公司 的竞 争策 略、 各 公司 产品 和服 务等 方面存 在较 大差异 。本 基金 将重 点投 资于行 业竞 争格 局良 好的 行业。 (2) 个股 选择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用 “ 自上 而下 ” 与 “ 自下 而上” 相结 合 的分析 方法 , 通 过扎 实的 案头基 本面 分析以 及密 切的 实地 调研 工作 , 根 据上 市公司 的经 营状况 、 行业 特征 、 驱 动 因素及 同业 比较 等定性 方面 , 选 取具 有持 续盈利 预期 、 财 务状 况运 行良好 、 公 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有 独特 及可 鉴别的 企业 核心 竞争 力的 上市公 司, 并结 合估 值水 平分析 , 组 成股 票投 资组 合。 当 行业 、 公 司的基 本面 、股 票的 估值 水平出 现较 大变 化时 ,本 基金将 对股 票组 合适 时进 行动态 调整 。 3 、债 券组 合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对宏 观经 济走 势、 利 率变 化趋 势、 收 益率 曲线形 态变 化和 发债 主体 基本面 分 析的基 础上 , 综 合运 用久 期管理 策略 、 期 限结 构配 置策略 、 骑 乘策 略、 息差 策略等 主动 投资 策略, 选择 合适 的时 机和 品种构 建债 券组 合。 (1) 久期 管理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变 量以及 宏观 经济 政策 等因 素进行 分析 判断 , 形成 对未 来利率 走 势的合 理预 测, 根据 利率 水平的 预期 变化 主动 调整 债券组 合的 久期 , 有 效控 制基金 组合 整体 风险, 以达 到优 化资 产收 益率的 目的 。 如果判 断未 来利 率水 平将 下降, 本基 金可 通过 增加 组合的 久期 , 获 得债 券收 益率下 降带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42 来的收 益; 反之 , 如 果预 测未来 利率 水平 将上 升, 本基金 可缩 短组 合的 久期 , 以减 小债 券收 益率上 升带 来的 损失 。 (2)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在确定 组合 久期 的基 础上 , 运用 统计 和数 量分 析技 术、 对 市场 利率 期限 结构 历史数 据进 行分析 检验 和情 景测 试, 并综合 考虑 债券 市场 微观 因素如 历史 期限 结构 、 新 债发行 、 回购 及 市场拆 借利 率等 , 形 成对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形态 及其 发展趋 势的 判断 , 从 而在 子弹型 、 杠铃 型 或阶梯 型配 置策 略中 进行 选择并 动态 调整 。 其 中, 子弹 型策 略是 将偿 还期 限高 度集中 于收 益 率曲线 上的 某一 点; 杠铃 型 策略 是将 偿还 期限 集中 于 收益 率 曲 线的 两端 ; 而 阶梯型 策略 是每 类期限 债券 所占 的比 重基 本一致 。 在收 益率曲 线变 陡时 , 本 基金 将采用 子弹 型配置 ; 当预 期 收益率 曲线 变平 时, 将采 用哑铃 型 配 置; 在预 期收 益率曲 线平 移时 ,则 采用 阶梯型 配置 。 (3) 骑乘 策略 通过分 析收 益率 曲线 各期 限段的 利差 情况 , 当 债券 收益率 曲线 比较 陡峭 时, 买入期 限位 于收益 率曲 线陡 峭处 右侧 的债券 。 在收 益率 曲线 不变 动的情 况下 , 随着 债券 剩余 期限的 缩短 , 债券的 收益 率水 平将 会较 投资期 初有 所下 降 , 这 样可 同时获 得该 债券 持有 期的 稳定的 票息 收 入以及 收益 率下 降带 来的 价差收 入; 即使 收益 率曲 线上升 或进 一步 变陡 , 这 一策略 也能 够提 供更多 的安 全边 际。 (4) 息差 策略 根据市 场利 率水 平, 收益 率曲线 的形 态以 及对 利率 期限结 构的 预期 , 通 过采 用长期 债券 和短期 回购 相结 合 , 获取 债券票 息收 益和 回购 利率 成本之 间的 利差 。 当 回购 利率低 于债 券收 益率时 ,可 以将 正回 购所 获得的 资金 投资 于债 券, 利用杠 杆放 大债 基投 资的 收益。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其投 资原 则为 有利 于基金 资产 增值 , 有 利于 加强基 金风 险控制 。 本 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将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的 基本面 进行 研究 , 同 时综 合考虑 权证 定价 模型、 市场 供求 关系 、交 易制度 设计 等多 种因 素对 权证进 行定 价。 5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金 可基 于谨 慎原 则运 用股指 期货 等相 关金 融衍 生工具 对 基金投 资组 合进 行管 理, 以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对 冲 系统性 风险 和某 些特 殊情 况下的 流动 性风 险, 提 高投 资效 率。 本基 金主要 采用 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跃 的衍 生品 合约 , 通 过多头 或空 头套 期保值 等策 略进 行套 期保 值操作 。 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如期权 、 互 换等 其他金 融衍 生品 种, 本基 金将以 风险 管理 和组 合优 化为目 的, 根据 届时 法律 法规的 相关 规定 参与投 资。 (四)投资决策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等 的有 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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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更新) 43 2 、根据 投研团 队对于 市场 中可获得 相应 数据的 研究 分析所构 建的 投资模 型以 及投资 经 理和投 研团 队对 市场 状态 的判断 ; 3 、基 于风 险估 测模 型的 投 资风险 分析 。 (五)投资决策机制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审 定基金 经理 的投 资策 略和 原则 ; 审 定基 金经 理定期 调 整计划 ; 审定基 金定期 投 资检 讨报 告;决 定基 金禁 止的 投资 事项等 。 2 、基金 经理: 在投资 决策 委员会的 授权 范围内 ,根 据基金的 投资 政策实 施投 资管理 , 确定具 体的 投资 品种 、 数 量、 策 略, 构建 优化 和调 整投资 组合 ,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日 常分 析和 管理。


3 、 基 金经 理助 理/ 投资 分析 员: 通过 内部 调研 和参 考外 部研究 报告 , 编写 有关 公司 分析、 行业分 析、 宏观 分析 、市 场分析 的各 类报 告, 提交 基金经 理, 作为 投资 决策 的依据 。 (六)投资程序 1 、投研 团队对 市场中 可获 得的相应 数据 进行研 究分 析,并构 建投 资模型 ,为 本基金 的 投资管 理提 供决 策依 据。 2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依据 投 研团队 的研 究结 果对 基金 的资产 配置 比例 等提 出指 导性意 见 。 3 、基金 经理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会的 决议 ,利用 投资 模型,并 结合 对宏观 政策 、证券 市 场和上 市公 司等 的分 析判 断,形 成基 金投 资计 划。 4 、集中 交易室 依据基 金经 理的指令 ,制 定交易 策略 ,统一执 行证 券投资 组合 计划, 进 行具体 品种 的交 易。 5 、法 律监 察部 对投 资组 合 计划的 执行 过程 进行 监控 。 6 、基金 管理人 在确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有权根据 环境 变化和 实际 需要对上 述投资 程序 做出 调整 。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 50% + 中债 综合 指数 收益 率 ×50% 。 沪深 300 指 数是上 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共同推出 的沪 深两个 市场 第一个 统 一指数 , 该 指数 编制 合理 、 透明 , 有 一定 市场 覆盖 率, 抗 操纵 性强 , 并 且有 较高的 知名 度和 市场影 响力 。 中 债综 合指 数由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编制 , 样 本债 券涵盖 的范 围全 面, 具 有广 泛的 市场 代表 性, 涵 盖主 要交 易市 场、 不同发 行 主 体和 期限 , 能 够很好 地反 映中 国债券 市场 总体 价格 水平 和变动 趋势 。 综 合考 虑基 金资产 配置 与市 场指 数代 表性等 因素 , 本 基金选 用沪 深300 指 数和 中债综 合指 数加 权作 为本 基金的 投资 业绩 评价 基准 。 随着法 律法 规和 市场 环境 发生变 化, 如果 上述 业绩 比较基 准不 适用 本基 金, 或者本 基金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44 业绩比 较基 准中 所使 用的 指数暂 停或 终止 发布 或变 更名称 , 或者 市场 推出 更权 威的能 够代 表 本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指 数,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后, 对业绩 比较基 准进行 相应 调整,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及 时公告 ,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九)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 制 1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 的 其他 活动。 上述禁 止行 为是 基于 基金 合同生 效时 法律 法规 而约 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基金 管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制 人 或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 并履 行信 息披露 义务 。 重 大关 联交 易 应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3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的 投 资比例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 和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45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9)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 流通 受限 证券包 括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流通 受限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1)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投资 的, 需遵 循下 述比 例限制 :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2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3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 值的20% ; 4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5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12)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十)投资组合比例 调整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如 法 律法规 或监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46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且 适用于 本基 金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但 须提 前公 告 。 (十一)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使 相关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二)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投资组 合报 告截 止日 为 2017 年9 月 30 日。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67,497,039.15 15.91 其中: 股票


67,497,039.15 15.9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342,760,000.00 80.77 其中: 债券


342,760,000.00 80.7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6,000,000.00 1.4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890,099.66 0.92 8 其他资 产


4,198,577.43 0.99 9 合计





424,345,716.24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境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9,145,959.04 2.16 C 制造业 23,346,228.31 5.51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47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7,238,400.00 1.7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6,385.45 0.0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5,571.91 0.0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27,567,970.00 6.51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 管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 修 理和 其他 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15,299.99 0.03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1,224.45 0.01 S 综合 - - 合计 67,497,039.15 15.93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沪港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沪 港通 投资 股票 。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000 浦发银 行 693,000 8,918,910.00 2.10 2 600066 宇通客 车 340,000 8,364,000.00 1.97 3 601318 中国平 安 150,000 8,124,000.00 1.92 4 600966 博汇纸 业 1,119,983 8,097,477.09 1.91 5 601668 中国建 筑 780,000 7,238,400.00 1.71 6 600188 兖州煤 业 549,936 7,171,165.44 1.69 7 600398 海澜之 家 650,000 6,539,000.00 1.54 8 601009 南京银 行 826,000 6,533,660.00 1.54 9 600016 民生银 行 250,000 2,005,000.00 0.47 10 601288 农业银 行 520,000 1,986,400.00 0.47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48 1 国家债 券 23,898,000.00 5.64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90,577,000.00 44.97 6 中期票 据 30,090,000.00 7.10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98,195,000.00 23.17 9 其他 - - 10 合计 342,760,000.00 80.88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1717194 17 光 大银 行 CD194 400,000 39,556,000.00 9.33 2 011769008 17 晋煤 SCP003 300,000 30,153,000.00 7.12 3 011760022 17 陕 有色 SCP001 300,000 30,132,000.00 7.11 4 111710369 17 兴 业银 行 CD369 300,000 29,349,000.00 6.93 5 011762009 17 昆 山创 业 SCP001 200,000 20,100,000.00 4.74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股 指期 货。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49 2)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股 指期 货。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2)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3)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报告 期内 基金投 资的 前 十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没 有 被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的 情 形,也 没 有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2)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中,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情形 。 3)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6,447.3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99,687.5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082,442.54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198,577.43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注:截 至本 报告 期末 ,本 基金前 十名 股票 中不 存在 流通受 限的 情况 。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50 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 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基 金的 业绩报 告截 止日 为2017 年 9 月30 日。 1 、本 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 增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混合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 月 2.46% 0.12% 2.24% 0.29% 0.22% -0.17%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混合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 月 2.44% 0.12% 2.24% 0.29% 0.20% -0.17%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以 来基 金累计净 值增 长率变 动及 其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变 动 的比较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51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52 注:1 、图 示日 期为2016 年12 月22 日至 2017 年9 月 30 日。 2、按 基金 合同 第十 二部 分 (二) 投资 范围 中规 定的 各项比 例,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的投 资比 例 占基金 资产 的0-95%;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 和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53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款 项以 及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期货 结 算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 开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54 十二、 基金 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 证 、 债券、 股指 期货合 约、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 、 其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非 固定 收益类有 价证 券(包 括股 票、权证 等) ,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格 ; (2)交 易所市 场交易 的固 定收益品 种( 固定收 益品 种指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上海证 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其他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 让的国 债、 中央 银行债 、 政 策性 银行 债、 短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 据、 企业债 、 公 司债、 商业 银 行金融 债、 可转 换债券 、 同 业存 单等 债券 品种, 下同 ) , 区 分如 下 情况处 理: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让 的不 含权 固定 收益 品种 , 使 用估 值技 术或 选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 估值净 价。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 让的 含权固 定收 益品 种, 使用 估值技 术或 选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 价 。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使用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3)交 易所 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非固 定收益 类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55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益类 品种 ,采用 估值 技术或 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价格数 据估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以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价格 数 据估值 。 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应根据 以下 原则 确定 估值 品种公 允价 值: 对于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应 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价 值;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未 能代 表计 量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应对市 场报 价进 行调 整以 确认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 对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应 采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其 公允 价值 。 4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5 、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银行 存款估 值:银 行存 款以成本 列示 ,按商 定的 存款利率 以当 日银行 营业 终了的 存 款余额 为基 数在 实际 持有 期间内 逐日 计提 应收 利息 。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交易 日 闭市后 , 该 类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该类基 金 份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均 精 确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于每个 交易 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交易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约 定 对 外公 布。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56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任一 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 含第4 位 )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57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该类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该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 、期货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公司及存 款银 行发送 的数 据错误 , 或非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原 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58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本基 金各基 金份额 类别 在费用收 取上 不同, 其对 应的可分 配收 益可能 有所 不同。 在 符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 分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 ,每 次收益 分配 比 例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5%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 按照 除权除 息日 的该类 别基金 份额净 值 自 动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各类 基 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该类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于 面值 ; 4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59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 金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计 算方法 ,依 照《业 务规则 》 执行。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60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本 基金 从C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财产 中计 提的 销售 服务费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投资 标的 交易 费 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6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0.6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 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休 日或不 可抗 力等 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支 付日 期顺 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托管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休 日或不 可抗 力等 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支 付日 期顺 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61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C 类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C 类基 金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每日计 提,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末 , 按 月支 付。 经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休日 或不 可抗力 等致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基 金年度 报告 中对 该项 费用 的列支 情况 作专 项说 明。 上述 “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4 -10 项费 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62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 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63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应符 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相关 法律 法规 关于信 息披 露的 规定 发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介( 以下 简称“ 指定媒 介” ) 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 同是界 定基 金 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64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在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指定 报 刊休刊 , 则 顺延至 法定 节假 日后 首个 出报日 。下 同) 在指 定媒 介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半 年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个 市 场 交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和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65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 基 金管 理费 、 基 金 托管费 、 销售 服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 计提 方式 和 费率发 生变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66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之 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变更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设置 ; (27) 本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季度 报 告、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 书(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 11、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信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 易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介披 露 所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名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 价值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67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 露基 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68 十七、 基金的风险揭 示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管理 风险 、投资 合规 性风 险 和 其它 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 险 投资组 合风 险主 要包 括系 统性风 险 、 非 系统 性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以及 股指 期货 投资风 险 。 1 、系 统性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影 响市场 整体 的因 素如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监 管制度 等的 影响 而引 起波 动, 从而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化 , 使本 基金资 产面 临的风 险 。 主 要 包括: (1)政 策风险 :货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产业政 策等 国家宏观 经济 政策的 变化 导致证 券 市场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期 风险: 经济 运行具有 周期 性的特 点, 证券市场 的收 益水平 受到 宏观经 济 运行状 况的 影响 , 也 呈现 周期性 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与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收益水 平也 会 随 之发生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险 :金融 市场 利率的波 动会 导致股 票市 场及债券 市场 的价格 和收 益率的 变 动, 同时 直接 影响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 基 金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 收 益水平 会受 到 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4)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持 有人的 收益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如果 发生 通 货膨胀 , 现金的 购买 力会 下降 ,从 而影响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 2 、非 系统 性风 险 非系统 性风 险是 指单 个证 券特有 的风 险 , 包 括企 业的 信用风 险 、 经 营风 险、 财务 风险等 。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到 多种因 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 财务 状况、 市场 前景、 行 业竞争 能力 、 技术更 新、 研究 开发 、 人 员素质 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基金 所投资 股票 和债 券的发 行人 经营 不善 , 导 致其股 票价 格下 跌、 股息 、 红利 减少 , 或 者存 在所 投资的 企业 债券 发行人 无法 按时 偿付 本息 ,从而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市 场交 易量不 足, 导致 不能 以适 当价格 及时 进行 证券 交易 的风险 , 或 基金无 法应 付基 金赎 回支 付的要 求所 引起 的违 约风 险。 本 基金 是 开 放式 基金, 基金规 模将 随 着基金 投资 人对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而 不断 变化 。 基金投 资人 的连 续大 量赎 回可能 使基 金 资产难 以按 照预 先期 望的 价格变 现, 而导 致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流 动性 不足 ; 或 者投资 组合 持有 的证券 由于 外部 环境 影响 或基本 面发 生重 大变 化而 导致流 动性 降低 , 造成 基金 资产变 现的 损 失,从 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 4 、股 指期 货投 资风 险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69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 股指 期货 是一 种挂 钩股 票指数 的金 融衍 生工 具, 带有一 定的 投资杠 杆, 可放 大指 数的 损益; 同时 , 股 指期 货可 进行反 向卖 空交 易。 因此 , 其投 资 风 险高 于传统 证券 。 本 基金 将以 套期保 值为 目的 , 严 格遵 守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比 例,控 制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风险。 (二)管理风险 基金的管 理风 险主要 包括 两个方面 :一 是在基 金管 理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知识 、 经验 、 判 断 、 决 策、 技能 等 , 会 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 以及对 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另一方 面,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也会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基金的 管理 风险 包括 以下 几种具 体风 险: 1 、交 易风 险 由于交 易权 限或 业务 流程 设置不 当导 致交 易执 行流 程不畅 通 , 交 易指 令的 执行 产生偏 差 或错误 ; 或 者由 于故 意或 重大过 失未 能及 时准 确执 行交易 指令 , 事 后也 未能 及时通 知相 关人 员或部 门; 或者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未能 履约 导致基 金利 益的 直接 损失 。 2 、系 统故 障风 险 当计算 机系 统、 通信 网络 等技术 保障 系统 出现 异常 情况, 可能 导致 基金 日常 的申购 赎回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 册登记 系统 瘫痪 、 核 算系 统无法 按正 常时 限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 交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3 、交 易结 算风 险 在基金的 投资 交易中, 因交 易的对手 方无 法履行 对一 位或多位 的交 易对手 的支 付义务 而 使得基 金在 投资 交易 中蒙 受损失 的可 能性 。 4 、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计核算 风险 主要是 指由 于会计核 算及 会计管 理上 违规操作 形成 的风险 或错 误,通常 是 指基金 管理人 在计算 、整 理、制 证、填 单、登 账、 编表、 保管及 其相关 业务 处理中, 由于 客 观原因 与非 主观 故意 所造 成的行 为过 失, 从而 对基 金 收益造 成影 响的 风险 。 (三)投资合规性风 险 投资合规 性 风险 是指 因公 司及员 工违 反法 律法 规、 行业准 则、 职业 操守 和职 业道德 而可 能引起 法律 制裁 、重 大财 务损失 或者 声誉 损失 的风 险,主 要合 规风 险包 括如 下具体 风险 : 1 、法 律风 险 法律风 险是 指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从 而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带来损 失 的风险 。 2 、道 德风 险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70 道德风 险是 指员 工违 背职 业道德 、 法规 和公司 制度 , 通 过内 幕信 息、 利用 工 作程序 中的 漏洞或 其他 不法 手段 谋取 不正当 利益 所带 来的 风险 。 (四)其他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71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须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自 决议生 效 后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 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72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73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规 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74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 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 的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 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75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 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全 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活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 有 权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可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 期货 结算账 户及 投资所 需 其他账 户, 为基 金办 理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期货结算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的其他 账 户,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76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77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和登 记机构 的相 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10 ) 提 供基 金管理 人和 监管机 构依 法要 求提 供的 信息 , 以 及不 时的更 新和 补充 , 并 保 证其真 实性 ; (1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78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 场开 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79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3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所持有的 有效 基金份 额低 于上述规 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到 会者 所持 有的 有效基 金份 额应 不少于 在重 新确 定的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或 大 会公告 载明 的其 他方 式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 或大会 公告 载明 的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 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示 性 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4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所持有的 有效 基金份 额低 于上述规 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到 会者 所持 有的 有效基 金份 额应 不少于 在重 新确 定的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 5 ) 上述 第3)、4 )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3)在 不与法 律法规 冲突 的前提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话 或其他 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面 、网络 、电 话或其 他监管 机构允 许的 方式进 行表决 ,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 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监管 机构 允许 的 方式 ,具 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80 4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6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5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 议 须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 之一 )通过 方为有 效;除 下列 第(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特 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可 做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终止 基金 合同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监 督员 及公 证机 关 均认 为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81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6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7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82 8 、 本部 分关 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以及 基金 财产清算方式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关 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须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2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83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一方书 面提 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 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 应 提交 上海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 委员会 按照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上 海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仲 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和 律师 费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各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 二份外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各 持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84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 道口广 场 1 号 1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 道口广 场 1 号 17 层 邮政编 码:200135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成立日 期:2004 年 11 月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17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称 :兴 业银 行 )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号 邮政编 码:350013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日 期:1988 年8 月 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总行 ,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07.74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买卖 、 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有 价证 券; 资产 托管业 务; 从事 同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 卖外汇 ; 结汇 、 售汇 业务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财 务顾 问 、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 业 务; 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 以上范 围凡 涉及 国家 专项 专营规 定的 从其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85 规定) 。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基 金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行 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的 股票 (包含 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国债 、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 次级债 、可转 换债券 (含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 央行票 据、短 期融资 券、超 短期 融资券 、中期 票据等)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货币市 场工具 、股 指期货 、权证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投 资 比 例占基 金资 产 的0-95%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现 金和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比例进 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的 投 资比例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 和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9)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 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 流通 受限 证券包 括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非 公开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86 发行股票 )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流通 受限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1)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投资 的, 需遵 循下 述比 例限制 :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2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3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 值的20% ; 4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5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12)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 的有 关约 定。 期 间 ,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 策略应 当符 合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 《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如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且 适用于 本基 金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但 须提 前公 告 。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 章第 (九 ) 条 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并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重 大关联 交易 应 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应 至少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87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查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单 及有 关 关联方 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加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 并 确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有责 任保 管真 实、 完整 、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负责 及时 更新 该名单 。 名 单变 更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于2 个 工作日 内进 行回 函确认 已知 名单 的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面 确认 后, 新的 关联 交易名 单开 始生 效。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 及行业 标准 的 、 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 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进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行 更新 , 新 名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 结算 。 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的 ,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相关 交易对 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应予 以必 要的 协助与 配合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如基 金托 管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书面 或以 双方 认可 的其他 方式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金 财产 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相应 损失 和责 任。 5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存 款银 行名 单, 本 基金 投资 除存款 银行 名单 以外 的银 行存款 出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风 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 先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赔偿 , 之 后有 权要 求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过 程中遵 循上 述监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88 督流程 , 则对 于由于 存款 银行信 用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可 以根 据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存 款银 行 名单 进行 调整 。 7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在 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制定相 关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 制等规 章制 度并 提交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基 金的 投资 风格 和流 动性的 需要 合 理安排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例 , 并在 相关 制度 中明 确具体 比例 , 避免 基金 出现 流动性 风险 。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情 况。 (4)在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之前,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提前一个 交易 日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有关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相关 信息, 具体 应当 包括 但不 限于如 下文 件( 如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依 据 、 监管机 构 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印 件、缴 款通 知书、 基金拟 认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 本、划 款账 号、划 款金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 金管理 人应在 本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后 两个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媒介披 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本和 账面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6)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 守法律 法规 、投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 面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7)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8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投 资 指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违 反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89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 本 托管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或 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10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以 书面 或以 双方 认可 的其他 方式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11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 账户 及投资 所需 的其他 账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协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90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账 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基 金托管 人按照 《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保管基金 财产 ,如有 特殊 情况双 方 可另行 协商 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 合 法合规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 分、 分配 本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 不包 含基金 托管 人依 据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以 下简 称 “ 中 登公司 ” ) 结 算数 据完 成场 内交易 交收 、 托管 资产 开户 银行扣 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等 费用 ) 。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应予 以必 要的 协助 与配合 ,但 对此 不承 担相 应责任 。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因为 基 金管理 人投 资产 生的 存放 或存管 在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的 基 金财产 , 或 交 由 期货 公司 或证券 公司 负责 清算 交收 的基金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期货 保证 金账 户内的 资金 、 期货合 约等 ) 及 其收 益; 由于 该机 构 或该机 构会 员单 位等 本协 议当事 人外 第三 方的欺 诈 、 疏 忽、 过失 或 破产等 原因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的损 失等 不承 担责 任。 不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的 损坏 、灭 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8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外 ,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 财产。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应 存于基金管理人 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 由 基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等有 关规 定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 基金 银行账 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 能达 到 《 基金 合同 》 生效的 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 人按规 定 办理退 款等 事宜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91 (1)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开设本基金 的基金托 管专户,也称为 资金账户 , 保管基 金财 产的 银行 存款 。 该基 金托 管专 户同 时也 是基金 托管 人在 法人 集中 清算模 式下 , 代 表所托 管的 包括 本基 金财 产在内 的所 有托 管资 产与 中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 算的 专用账 户 。 该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管 专户 进行 。 (2) 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实 际情况 需要 , 为 本基 金开 立资金 清算 辅助 账户 , 以 办理相 关 的资金 汇划 业务 。 (3) 基金 托管 专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 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5)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条件 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专户 办理 基金资 产 的支付 。 4 、定 期存 款账 户 基金财 产投 资定 期存 款在 存款机 构开 立的 银行 账户 , 包括 实体 或虚 拟账 户, 其 预留印 鉴 经各方 商议 后预 留。 对于 任何的 定期 存款 投资 , 基 金管理 人都 必须 和存 款机 构签订 定期 存款 协议, 约定 双方 的权 利和 义务, 该协 议作 为划 款指 令附件 。 在 取得 存款 证实 书后,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证实 书正 本或 者复 印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该 在合 理的时 间内 进行 定期 存款 的投资 和支 取 事宜 , 若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支取或 部分 提前 支取 定期 存款 , 若 产生 息差 (即 本 基金已 计提 的资 金利息 和提前 支取时 收到 的资金 利息差 额) , 该息差 的处理 方法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双方协 商解 决。 对于任 何的定期存款 投资,基金 管理人都必须 和存款机构 签订定期存款 协议,约定 双 方的权 利和义 务,该 协议 作为划 款指令 附件。 该协 议中必 须有如 下明确 条款: “存款 证实书 不得被 质押 或以 任何 方式 被抵押 , 并 不得 用于 转让 和背书 ; 本 息到 期归 还或 提前支 取的 所有 款项必 须划 至托 管专 户 ( 明确户 名、 开户 行、 账号 等) , 不得 划入 其他 任何 账 户” 。 如定 期存 款协议 中未 体现 前述 条款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定 期存款 投资 的划 款指 令。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 人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银 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 有 关规定 ,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 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和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份 有限 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资 金结算 账户 , 持有人 账户 和资金 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银 行 间 市场债 券的 结算 。 6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登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 司为基 金开 立基 金托 管人 与基金 联 名的证 券账 户。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92 (2) 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 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 账 户资 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登公 司开 立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并 代 表所托 管 的基金 完成 与中 登公 司的 一级法 人清 算工 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保 基金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的 收取 按照 中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7 、期 货结 算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基金 管 理人应当代 表本基金,按 照相关规定 开立期货结算 账户、期货 资 金账户 , 在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所 获取 交易 编码 。 期 货结算 账户 名称 、 期 货资 金账户 名称 及 交 易编码 对应 名称 应按 照有 关规定 设立 。 8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 由和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9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等 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存 放于基金托管 人的保管库 , 也 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中登 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银行 间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或票 据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有 价凭 证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10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保 管 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签 署,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 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年 度审 计 合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 生的 重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 后及 时以加 密方 式 将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期 限为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15 年,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或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除 外 。 对于无 法取得二份以 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加盖 公章的合同 传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93 真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一致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 、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交 易日闭 市后 , 该 类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 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精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交 易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 交 易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 证 、 债券 、 股指 期货合 约、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 、 其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2)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① 交易所 上市 的非固 定收 益类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 所挂牌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构 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② 交易 所市 场交 易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 固定 收益 品种 指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其他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 让的 国债、 中央 银行 债、 政 策性 银行 债、 短 期 融资券 、 中 期票 据、 企 业 债、 公 司债、 商业 银行 金 融债、 可转 换债 券、同 业存单 等债券 品种 ,下同) ,区分 如下 情况处 理: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或 挂牌转 让的不 含权 固定 收益 品种 , 使用估 值技 术或 选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 净价。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易 或挂 牌转 让的 含权 固定收 益品 种, 使用 估值 技术或 选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 推荐估 值净 价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上 市交 易 的可转 换债 券, 使用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作为估 值全 价; ③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非固 定收 益类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94 ①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和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④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类 品种 , 采用 估值 技术 或选取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价格 数据估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 以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价格 数 据估值 。 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应根据 以下 原则 确定 估值 品种公 允价 值: 对于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应 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价 值;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未 能代 表计 量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应对市 场报 价进 行调 整以 确认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 对于 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应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其 公允 价值 。 4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5 )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银行 存款估 值:银 行存 款以成本 列示 ,按商 定的 存款利率 以当 日银行 营业 终了的 存 款余额 为基 数在 实际 持有 期间内 逐日 计提 应收 利息 。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 进行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 基金 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 、期货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公司及存 款银 行发送 的数 据错误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95 或非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原 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3 、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1) 当任 一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小数 点后 4 位 以内 (含 第 4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 报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错误 偏差 达到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错误偏差 达到 该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按《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 约定处 理。 (2)由 于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计算 基金净 值错 误导致该 基金 财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实 际损失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定 双方承 担的 责任进 行赔偿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获得 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3)由 于一方 当事人 提供 的信息错 误, 另一方 当事 人在采取 了必 要合理 的措 施后仍 不 能发现 该错误 ,进而 导致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误 造成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失 , 以及由 此造 成以 后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投资者 或基 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4)当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与基金 托管 人的计算 结果 不一致 时, 相关各 方 应本着 勤勉 尽责 的态 度重 新计算 核对 ,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为准 对外 公布 ,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起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基 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4 、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期 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5 、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 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7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96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 金财务 报表 后,进行 独立 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1 )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8 、基金 管理人 应在编 制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告 之前 及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或 有权 机关另 有要 求 的除外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按 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 议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 争议 , 如经 一方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 能以 协商方 式解决的 ,应 提交上 海国 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按 照当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为 上海。 仲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力 , 仲裁费 和律 师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97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 产的分 配: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98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9)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99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持 有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 以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据 基金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或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 (一)资料寄送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 投 资者 可 在 T+2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销 售机构 的网 点查 询和 打印 交易确 认 单, 或在T+1 个工作 日后 通过电 话 、 网 上服务 手段 查询交 易确 认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不向 投 资 者寄送 交易 确认 单。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邮政地 址和 邮政 编码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负责 寄 送以下 资 料: 1、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在开户 确认 后为 投资 人寄 送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 在 基 金募集 期间 开户 的 , 于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的 15 个 工作 日内 , 以 书 面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 送; 存续期 内 , 每 个月结 束后 的 15 个工 作日 内,以 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送 。 2、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可为 投资 人提 供电子 邮件 形式 的对 账单 服务。 如投 资人 需要 重置 寄 送方式 或 寄送频 率, 请致 电本 公司 客服中 心或 登录 公司 网站 。 3、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易 对账 单不 定 期寄送 的基金 资讯 材料 , 如基金 新产品 或新 服务 的 相关材 料、 基金经 理报 告、 客户 服务 问答等 。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 默认 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分 红 , 当 收益 分配 时 , 基金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 投资于 本基 金 ,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其 所获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单 位 。 红利再 投资 免收 申购 费用 。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人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即 投资 人可 通过 固 定的渠 道 , 采用定 期定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单 位。 定期 定额 投资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具体实 施情 况和 业务规 则详 情请 见本 公司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00 (四)资讯服务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基金持 有人 账户 信息 (邮 政 地址、 邮政 编码、 手机、 EMAIL 等)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提供以 下服 务: 1、手 机短 信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可为 投资 者提 供个性 化的 手机 短信 息服 务, 如基 金公 告信 息 、 基 金 分红或 公 司各种 活动 提示 等信 息。 2、电 子邮 件服 务 投资人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 子 邮 件地址 , 可 自动 获得 电子 邮 件公共 信 息服务 , 内容 包括基 金资 讯信息 、 基金 分红提 示信 息、 定期 基金 报告和 临时 公告及 各种 基 金 理财刊 物等 。 未预 留相 关资 料的投 资人 可致 电电 话呼 叫中心 人工 坐席 或上 网修 改自己 的相 关 资料获 得此 项服 务。 (五)服务方式 1、呼 叫中 心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每 周 7 天 、每 天 24 小 时 的自动 语音 查询 服务 ,客 户可通 过 电话收 听最 新公 告信 息、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可 自助 查询基 金账 户余 额信 息等 。 同时 , 呼 叫中 心提供 工作 日9 :00 -17 :30 的人 工服 务。 呼叫中 心电话 :400 -888 -0001 (免长 途费) ,或 021-38784638 ,按 “0” 可 转人工 坐 席。 传真:021-50103016 。 2、网 上客 户服 务 网上客 户服 务为 投资 人提 供查询 服务 、 资 讯服 务以 及 与基金 管理 人一 对一 的相 互交流 平 台。登 录网站 后,投 资人 可以通 过输入 账号及 密码 查询个 人账户 资料, 包括 基金持 有情况 、 基金交 易明 细 、 基金 分红 实施情 况等 ; 并享受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各 种理 财资 讯服务 ; 投资 人 还可以 查询 热点 问题 及其 解答, 并一 对一 的向 基金 管理人 提交 投诉 和建 议。 公司网 址:www.huatai-pb.com (六)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上投 诉栏 目 、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留 言 、 呼叫中 心人 工坐席 、 书 信、 电子 邮件、 传真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投 诉。 投 资人还 可以 通过 代销 机构 的服务 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01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 事项 本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公告 ( 自 2017 年6 月 22 日至2017 年 12 月21 日 ) , 下列 公 告刊登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和基 金管理 人公 司网 站: 公告内 容 披露时 间 华泰柏 瑞鼎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分 红公 告 2017-12-05 华 泰 柏 瑞 鼎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限 制 大 额 申 购 ( 含 转 换 转 入、定 期定 额投 资) 业务 的公告 2017-12-02 华泰柏 瑞鼎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7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2017-10-25 华泰柏 瑞鼎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7 年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2017-08-26 华泰柏 瑞鼎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7 年 半年报 2017-08-26 华泰柏 瑞鼎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书 ( 正文 )2017 年第1 号 2017-08-04 华泰柏 瑞鼎 利灵 活 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书 ( 摘要 )2017 年第1 号 2017-08-04 华泰柏 瑞鼎 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2 季 度 报告 2017-07-20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02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 提供的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03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 在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华泰柏 瑞鼎利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华 泰柏 瑞鼎利 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三) 《华 泰柏 瑞鼎利 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备查文 件存 放地 点为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投资 者如 需了解 详细 的信息 , 可 在营业 时间 前往 相应 场所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复 印件 。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八年 二月 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