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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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七 年 十二 月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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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平安大华 鼎沣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经中 国证 监 会2016年9 月20 日证 监许 可[2016]2137 号文 注册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7 年6 月2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 、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00% ;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比例 为 0%-100% ; 债券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00% ;开放期内或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本基
金转型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 0%-95% ;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 。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内或转型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属于中高风险、 中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 于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通过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
金份 额变 现。 在证 券市 场持 续下 跌、 基金 二级 市场 交易 不活 跃等 情形 下, 有可 能
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即基金折价交易, 从
而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本基金以参与投资定向增发股票为主要投资目标, 公募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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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参与定向增发,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将按照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股票公允价值, 本基金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
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 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交易或受限申购赎回时, 需考虑该
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出 现违 约,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 约, 或由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 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 影响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可能 无法 在同 一价 格水 平上 进行 较大 数量 的买 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
考虑 投资者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 慎做出投资决策 , 并对认购
(或 申购 )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 决策 。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期)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17 年12 月19 日,其中
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17 年9月30 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于2018 年1 月5 日对 本招 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1期)进行了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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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8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3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0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2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3
第十八 部分 风险揭示 .................................................................................................... 99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103
第二十 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0
第二十二 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6
第二十三 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49
第二十四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50
第二十五 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51
第二十六 部分 备查文件 ................................................................................................152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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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平安大华 鼎沣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
简称 “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以 及《平安
大华 鼎沣 定期 开 放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 编写。
本招 募说 明书 阐 述了 平 安大 华 鼎沣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 风险 、 费率 等与 投资 人投 资决 策有 关 的必 要事 项, 投资 人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 义务 。基 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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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平安大华 鼎沣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平安大华 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 平安大华 鼎沣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平安大华 鼎沣 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平安大华 鼎沣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港 口法> 等七 部法 律的 决 定 》修 改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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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 国银 行 业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 投资 者 :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 机构 : 指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代理 服务协议, 代为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以及 可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3、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5、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 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场外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深圳 证券 账户 : 指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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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
构 办理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及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及相关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 资人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 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平
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的 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38、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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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3、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4、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 结算 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5、 登记 结算 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46、 证券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47、 场外份额: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
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认购、 申购 和赎 回、 且登记在登记 结算 系统下的基金份
额
48、 场内份额: 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 、 且登 记在证券登记系
统下的基金份额
4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 本基金将转型为 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1、 元:指人民币元
52、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53、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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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 定期 开放 : 指本 基金 采取 的在 封闭 期内 封闭 运作 、 封闭 期与 封闭 期之 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58、 封闭期 :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 20 个月 (含 20 个月) 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无该
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20 个月后的对应日 前一日 的期间,以此类推。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与
赎回业务 ,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59 、 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
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
作模 式, 投资 人可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 开放 期未 赎回 的份 额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基 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
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
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60、 上市 交易 : 指基 金存 续期 内, 投资 人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以 集中 竞价 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61、 场外 :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外 的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的 场所 。 通过 该等 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 赎 回也 称为 场外 认购 、 场
外申购、场外赎回
62、 场内 :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内 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 的会 员单 位利 用交 易所
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 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 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
63、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64、 不可 抗力 :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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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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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 基 金管 理人 概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34 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小红
联系电话:0755-22623879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 额 (万 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3、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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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主 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 )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 先生,董事 长, 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1966 年生 。 曾任 中华 全国 总工 会
国际 部干 部, 平安 保险 集团 办公 室主 任助 理、 平安 人寿 广州 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平
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 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
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
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1971 年生。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国)养
老金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Swiss Re (美
国)精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 精 算师 、中 国平 安
保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精算 师、 总经 理助 理等 职 务, 现任 中国 平安 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1948 年生,新加坡。曾任 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师; 新鸿 基证 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DBS 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现
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 证监会系统、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1983 年生。曾于平安数据 科技(深圳)有限公
司从事运营规划, 现任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
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1961 年生,加拿大籍。 曾任职于澳新银行、
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 年加 入 大华 银行 集团 ,任 大华
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
华银 行 (中 国) 有限 公司 非执 行董 事, 同时 于香 港上 市公 司 “数 码通 电讯 集团 有
限公司”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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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 年生,新加坡。现任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 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历任新加坡政
府投 资公 司 “特 别投 资部 门” 首席 投资 员, 大华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组合 经理 , 国
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李兆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65 年生 。曾 任招 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华南 液
化气船务公司远洋三副、 二副、 后加入中国平安保险 (集 团) 任总公司办公室法
律室 主任 、 总公 司 办公 室 主任 助理 、高 级 法律 顾问 、兼 任 中国 平 安保 险( 集团)
总公司保险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 总公司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 广东海信现代 律
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现任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1965 年生 。曾 任安 徽 商业 高等 专科 学校 教
师、 深圳 兴粤 会计 师事 务所 项目 经理 、 深圳 职业 技术 学院 经济 系教 师、 会计 专业
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 年生 。曾 任深 圳 蛇口 中华 会计 师事 务
所审 计员 、 深圳 华侨 城集 团会 计师 、 财务 经理 、 子公 司副 总经 理、 总会 计师 、 深
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 秘书长助理; 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副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49 年生 。曾 任新 加 坡赫 乐财 务有 限公 司
助理 经理 、 新加 坡花 旗银 行副 总裁 、 新加 坡大 华银 行高 级执 行副 总裁 ; 现任 彩日
本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速美建筑集
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巢傲 文先 生, 监事 长, 硕士 ,1967 年生 。 曾任 江西 客车 厂科 室助 理工 程师 ;
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 平安银行 (原深圳发展银行) 营业
部柜 员、 副主 任、 支行 会计 部副 主任 、 总行 电脑 部规 划室 经理 、 总行 零售 银行 部
综合 室经 理、 总行 稽核 部零 售稽 核室 主管 、 总行 稽核 部总 经理 助理 ; 广东 南粤 银
行总行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总行人力资源 部总经理、惠州分行筹
建办 主任 、 分行 行长 、 总行 稽核 部总 经理 ; 现任 职于 中国 平安 保险(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1975 年生,新加坡。曾任职 于淡马锡控股和旗下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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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 2013 年
加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 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 团研发总监助理、侨
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1985 年生。曾任德勤华永会 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
员、 深圳 市宝 能投 资集 团财 务部 会计 主管 , 现任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岗。
(3 )公司高管
罗春风 先生,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1966 年生 。 曾任 中华 全国 总工 会国 际部 干
部, 平安 保险 集团 办公 室主 任助 理、 平安 人寿 广州 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平安 人寿 总
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 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现任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任深 圳平 安大 华汇 通财 富
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1970 年生。曾任 职于 中国证监会 系统、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付强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9 年生 。曾 任中 国 华润 总公 司进 出口 副
科长 、 申银 万国 证券 研究 所任 高级 研 究员 、 申万 巴黎 基金 管理 公司 高级 研究 经理 、
安信证券首席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产品总监、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 有学士和荣誉学位,
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 行集 团助 理经 理、 电子 渠道 负责 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1976 年生,毕业于谢菲尔德大学,金融学 硕士研究生。曾任上
海市赛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市场营销负责人、 汇丰银行销售主管、 新加坡华侨银
行个人业务部产品开发主管、 新加坡华侨银行结构性产品开发部门负责人、 宁波
银行总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 宁波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 宁波银行
总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兼任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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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1969 年生。曾任深圳发 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
助理 , 龙华 支行 副行 长、 龙岗 支行 副行 长、 布吉 支行 行长 、 深圳 分行 信贷 风控 部
总经 理、 平安 银行 深圳 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 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
级审 批师 、 平安 银行 沈阳 分行 行长 助理 兼风 控总 监。 现任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刘俊 廷, 硕士 研究 生, 曾任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分析 师。 现任平安大
华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7/21 至今)、 平安 大华 鼎越 定期 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9/20 至今) 、平 安大 华鼎 弘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2017/4/26 至今)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7/6/20 至今) 、平安大华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7/9/6
至今) 基金经理 。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副总经理林婉文女士, 投资研究部执行总经
理孙健先生、基金经理神爱前先生。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 有学士和荣誉学位,
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 理、电子渠道负责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健 先生 , 投资 研究 部执 行总 经理 , 基金 经理 , 硕士 。 曾任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经理, 中国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 太平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组合投资经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银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银华信用债券型基
金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公司,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
员, 现担 任 “平 安大 华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平 安大 华安 心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平 安大 华安 享保 本混 合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平 安大 华安 盈保 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神爱 前先 生, 厦门 大学 财政 学硕 士,7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第一创业证券
研究所行业研究员、 民生证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第一创业证券资产管理部高级
研究员,2014 年 12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公司,任投资研究部高级研究员,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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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 金管 理人 职 责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 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向 他
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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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义务。
四 、 基 金管 理人 的 承诺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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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
券法》 ” ) 的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便利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 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 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 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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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五 、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 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 不泄 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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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 基 金管 理人 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 经营 ,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 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 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 险,公司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根据 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 性,应是所有员工严
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 方针 、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 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效果;
(8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 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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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投资 研究 、 决策 、 执行 、 清算 、 评估 等部 门和 岗位 , 应当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 它是 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 制度 的纲 要和 总揽 ; 第二 个层 面是 公司 基本 管理 制度 ,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 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
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公司 财务 制度 、 资料 档案 制 度 、 业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 第三 个层 面是 部门 业务 规章 , 是在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 操作 守则 等的 具体 说明 ; 第四 个层 面是 业
务操 作手 册, 是各 项具 体业 务和 管理 工作 的运 行办 法, 是对 业务 各个 细节 、 流程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
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 公司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不断 检讨 和增 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 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 ; 各项 经济 经营 业务 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 制定 的操 作规 程, 经办 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 ,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司 授权 要适 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 影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 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 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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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 度, 将重 点投 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 集中 交易 室应 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进 行反 馈、 核对 和存 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 投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 计系 统, 对于 不同 基金 、 不同 客户 独立 建账 , 独立 核算 ;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证 制度 、 合理 的估 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 实、 完整 、 及时 地记 载每 一
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保档
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
和发 布工 作, 以此 加强 对信 息的 审查 核对 , 使所 公布 的信 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 相关派出机构认可 。 根据 公
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
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 了法 律合 规监 察部 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 严格 制订 了
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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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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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情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 年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
制商 业银 行, 总部 设在 北京 。 本 行于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939) ,于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
2017 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16,920.67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7,283.62 亿
元,增幅3.47% 。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1,720.93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30%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3.81% 至1,390.09 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
《欧 洲货 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 ” , 《环 球金 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
“2016 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 , 《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 ,
《亚 洲银 行家 》 “中 国最 佳大 型零 售银 行奖 ”及 中国 银行 业协 会“ 年度 最具 社会
责任金融机构奖” 。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 以一 级资 本总 额继 续位 列全 球第2 ; 在美 国 《财 富 》2016 年世界500 强排名
第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产 市场 处、 理财 信托 股权 市场 处、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 清算 处、 核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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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跨境 托管 运营 处、 监督 稽核 处等10 个职 能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 管服 务上
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 余人。自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南通 分行 、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 信贷 经营 部任 职, 并在 总行 公司 业务 部、 投资 托 管业 务部 、 授信 审批 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其拥 有八 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 托管 业务 ,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 工作 ,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 平,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投资 部、 委
托代 理部 、 战略 客户 部, 长期 从事 客户 服务 、 信贷 业务 管 理等 工作 , 具有 丰富 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 莲,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 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 职责 , 切实 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 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 稳步 发展 , 中国 建设 银行 托管 资产 规模 不断 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
种不 断增 加,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投 资基 金、 社保 基金 、 保险 资金 、 基本 养老 个人 账
户、(R)QFII 、(R)QDII 、 企业 年金 等产 品在 内的 托管 业务 体系 ,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二季度 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全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
球金 融》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 行” 、 “中 国最 佳次 托管 银行 ” 、 “最 佳托 管专 家 ——QFII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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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奖项,并在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完 整, 确保 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整 、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 导。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 专职 内控 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 使用 ,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 音像 监控 ;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 防止 泄密 ;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 发生 , 技术 系统 完
整、独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其 配套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监督 所托 管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严 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 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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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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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 基 金份 额发 售 机构
1、 场外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直销 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尹延君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 )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陈洪源
联系电话:010-66592194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琳
联系电话:010 -67596084
客服电话:95533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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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卞晸煜
电话:021-52629999-218022
客服电话:95561
传真:021-62569070/62569187
网址:www.cib.com.cn
(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任巧超
联系电话:0574-81850830
客服 电话:95574
传真:0574-87050024
网址:www.nbcb.com.cn
(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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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朱雅葳
联系电话:021-38676767
客服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联系电话:010-8515639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周雪晴
联系电话:010-60834772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 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 -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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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客服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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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95355 、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网址:www.ewww.com.cn
(1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1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493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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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18)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1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联系人:石静武
联系电话:0755-22631117
客服电话:400-8816-16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stock.pingan.com
(20)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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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1)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2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5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毕建明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5) 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 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陈媛
电话:021-38784818-8502
传真:021-68774818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26)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
至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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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毅
客服电话:95532 、400-600-8008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27)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 四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2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9)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夏旻
电话:027-87618676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30)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7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3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3)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8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徐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http://admin.leadfund.com.
(35)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 北京)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高雪超
网址:www.qiandaojr.com
电话:400888080
(36)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39 号第一上海中心 C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李悦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8845312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服电话:400-8980-618
(37)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9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 殷雯
电话:010-58170844
传真:010-58170710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客服 电话:400-818-8866
(38)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9)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盛海娟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服电话:400-893-6885
(40)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0
联系人:陈东
电话 :021-52822063-8301
传真:021-62990063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41)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牛亚楠
联系电话:18610807009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box.com
(42)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 区武 汉中 央商 务区 泛海 国际 SOHO 城 (一 期)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办公 地址 :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 区武 汉中 央商 务区 泛海 国际 SOHO 城 (一 期)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孔繁
电话:027-87006009
网址: http://www.buyfunds.cn
客服电话:400-027-9899
(43)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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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4)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 德三路海岸城大厦 1115 、1116 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项晶晶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 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45)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 A 栋 11 层 1101-02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联系人:陈姿儒
网址:www.jfzinv.com
电话:4009500888
(46)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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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场内发售机构
场内 销售 机构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内 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 并经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 的会 员单 位, 具体 名单 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三 、 律 师事 务所 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 、 会 计师 事务 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 电话 : (021 )2323 8888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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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电话 : (021 )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曹翠丽 、边晓红
联系人:边晓红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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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 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137 号
注册 日期:2016 年 9 月 20 日
自 2017 年 3 月 13 日至 2017 年 6 月 12 日, 本基 金面 向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 217,860,970.92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519 户。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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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 效
根据 有关 规定 , 本基 金满 足基 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基金 合同 于 2017 年 6 月 2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 ) 、 基金 存续 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 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将转型为 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 名称 相应 变更 为 “ 平安大华 鼎沣 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而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应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 元的 。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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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 、 基 金份 额的 上 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
下,申请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3、 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
(1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上市交易公告
基金 上市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签订 上市 协议 书。 基金 获准 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 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
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 、 上 市交 易的 规 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 》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
三 、 上 市交 易的 费 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 、 上 市交 易的 停 复牌 、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 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 暂停 上市 、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 市按 照 《基 金法 》 相
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五、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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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 了 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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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 、 申 购和 赎回 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
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 申 购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20 个月
(含 20 个月) 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无该对应日 ,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20 个月后
的对应日 前一日 的期间,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
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2、基金转型期间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 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将转型为 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 名称 相应 变更 为 “ 平安大华 鼎沣 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而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应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 元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转型 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该公告基金
转型期间的处理规则,转型日的具体日期以公告为准 。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之日起不超过 30 天开 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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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本基
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
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 作模 式, 投资
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封 闭期 。 如在 开放 期内 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 放或 需依
据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
本基金 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 赎回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 市场 、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4、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 (含 该日 ) 起进 入开 放期 , 开放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等业务 , 本基 金每 个开
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
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开放期 内因 不 可抗 力 或其 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无 法按 时 开放 申 购与 赎 回业 务
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或
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开 放期 内,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
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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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 转型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 、 申 购和 赎回 的 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 赎回遵循 “ 先进 先 出 ” 原则 ,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序赎回 ;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 场内申购、赎回时,
需遵守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登记 机构 对申 购、 赎回 业务 等规 则有 新的 规定 , 按新 规定
执行;
6、 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申 购和 赎回 的 数额 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基金,首次 申购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 元 ( 含申 购费 ,下 同) ,
追加 申购 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100 元。
通过 具有 基金 销 售业 务 资格 且 符合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有 关风 险 控制 要 求的 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基金,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或其整数倍。
本基金存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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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场外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50份, 若某 笔赎 回导 致某 一场 外
销售机构的某一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份时 ,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
同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对于 场内 申购 、 赎回 及持 有场 内基 金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 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和最低
基金份额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 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 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 转出 的基
金份额不得低于50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 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50份。 留存
份额不足50 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4、 投资者投资 基金管理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时, 每期 扣款 金额 最低 不
少于人民币10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 申 购和 赎回 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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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 款项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体上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 交易 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 T+2 日 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 对于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 、 申购 和 赎回费 率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1.5% 。投
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的场外申购 费率如下:
申购 金额区间 申购 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以上 200 万元以下 1.0%
20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以下 0.6%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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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系统、直销柜台申购
本基金实行优惠费率, 具体信息并将在实行前 另行 公告 ; 部分 代销 机构 如实 行优
惠费率,请投资人参见代销机构公告。
本基金的场内 申购费率由场内代销机构参照场外 申购费率执行。
本基金 的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率
1 )本基金同笔申购在同一开放期内赎回的,收取 0.5% 的赎回费,且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针对其他情形不收取赎回费用。
2 ) 本基 金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转型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后, 本基 金的 场内 赎
回费为 0.5% ,场外赎回费为:
持有期(日) 费率
持有期<7 1.5%
7<= 持有期<30 0.75%
30<= 持有期<365 0.50%
365<=持有期<730 0.25%
730<= 持有期 0%
其中 , 在场 外认 购以 及本 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之后 场外 申购 的
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 在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以及场
内买 入, 并转 托管 至场 外赎 回的 投资 者其 份额 持有 年限 自份 额转 托管 至场 外之 日
起开始计算。
场外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在场外赎回的份额, 对份额 持有期限 小于
30 个自 然日 的, 赎回 费用 全部 归基 金财 产, 对份 额 持有期限 小于 3 个自然月的,
赎回费用的 75% 归基金财产,对份额 持有期限 小于 6 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
50% 归基金财产,对份额 持有期限 大于等于 6 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 25% 归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前述一个自
然月按 30 个自然日计算)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 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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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收 费方 式, 最新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在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或相
关公告中 列示 。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如 发生 变更 ,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销售 费率 。
七 、 申 购份 额与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按截位
法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退还投资者;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 为 1.5%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6280 元,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6280 =60,517.30 份
即:若该投资者选择 投资 10 万元场外申购 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6280 元,可得到 60,517.30 份本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
额为 60,517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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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为:
申购份额=98,522.17/1.628 =60,517.30 份=60,517 份
退款金额=0.30 ×1.6280=0.49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 同一开放期 赎回本基金 同笔申购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50%=52.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 -52.50 =10,447.50 元
即: 投资者 同一开放期 赎回本基金 同笔申购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47.50 元。
例:某投资者 在开放期 赎回 上一开放期申购的 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 -0 =10,500.00 元
即: 投资者 在开放期 赎回 上一开放期申购的 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00.00 元。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 :
例: 某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持有时间 730 日 以上,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528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额=100,000 ×1.5280 =152,800.00 元
赎回费用=152,800.00 ×0% =0 元
赎回金额=152,800.00 -0=152,800.00 元
即: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持有时间 730 日 以上,假设赎回当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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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5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52,800.00 元。
例:某投资者场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50%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5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5280 =152,800.00 元
赎回费用=152,800.00 ×0.50% =764.00 元
赎回金额=152,800.00 -764.00 =152,036.00 元
即: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50%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5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52,036.00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 披露 前一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销售费率 。
5、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 并按 照新 规定 执行 , 且此 项修 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八 、 拒 绝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形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以后,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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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 暂 停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以后,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转型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 发生 巨
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2、3、5 、6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对于场
外赎回申请,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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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对于场内赎回申请,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 巨 额赎 回的 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一)转型前的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基 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工作 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 2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场外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
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全 额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 款项 有 困难 或认 为全 额 支付 投 资人 的赎 回款 项 可能 会
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 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
赎回款项, 或在变现过程中由 于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终止基金合同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二)转型后的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基 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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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场外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 成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 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 、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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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 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在同一基金登记机构下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 基金 份额 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 备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交 易 场所 或 者交 易方 式进 行 份额 转 让的 申请 并由 登 记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四 、 基金 的非 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 或者 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 会或 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基金的 注册 登记 、交 易与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 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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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 认购 、 申购 、 上市 交易 买入 或通 过跨 系统 转托 管从 场外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
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基金份额的交易
(1 ) 在封 闭期 内及 本基 金 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转型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但尚未开放申购赎回期间, 登记在登记 结算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 但可以
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 ) 在封 闭期 内及 本基 金 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转型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但尚未开放申购赎回期间,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 但可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在本基金 按照 基金 合 同约定转型 为上 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并开放申
购赎 回后 , 登记 在登 记 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以通过跨系
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 )在本基金 按照 基金 合 同约定转型 为上 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并开放申
购 赎回 后,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既 可以 直接 申请 场内 赎回 , 也可 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系统内转托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 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 进行 系统 内转 托管 或在 证券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之 间进 行 转
托管 。
(2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赎回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网 点) 时, 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不能 通存 通兑 的, 可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系
统内转托管。
4、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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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 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 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 人在 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 解冻 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冻 结基 金份 额所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 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 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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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 投 资目 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的合理配置, 力争基金资
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二 、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股票) 、衍生工具
(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 、债券资产(包括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 、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地方 政府 债、 政府 支持 机构
债、政府支持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同业存单、 现金资产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00% ;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 占 非现 金 基金 资 产的 比例 为 0%-100% ; 债 券资 产 占 基 金资 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100% ; 开放期内或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转 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投资 于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内或转型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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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投 资策 略
(一) 本基金 在 封闭期内 ,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 、 行业分析轮动效应与定向增发
项目优势的深入研究的基础上, 利用定向增发项目的事件性特征与折价优势, 优
选能 够改 善、 提升 企业 基本 面与 经营 状况 的定 向增 发股 票进 行投 资。 将定 向增 发
改善企业基本面与产业结构作为投资 主线,形成以定向增发为核心的投资策略 。
1、 类别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收益风险的比较判别, 对股票、 债券
及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以期在投资中达到风险和
收益的优化平衡。
本基金 通过采用多因素分析框架, 从宏观经济环境、 政策因素、 市场利率水
平、 市场 投资 价值 、 资金 供求 因素 、 证券 市场 运行 内在 动 量等 方面 , 采取 定量 与
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证券市场投资机会与风险进行 综合研判。给出股票、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投资机会的整体评估, 作为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同
时将 根据 股市 、 债市 等的 相对 风险 收益 预期 , 调整 股票 、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资产的配置比例。
此外 , 本基 金还 将利 用基 金管 理人 在长 期投 资管 理过 程中 所积 累的 经验 , 根
据市场 突发事件 等因素 所形成的市场波动做 战术性 资产 配置调 整。
2、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策略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 (包括大股东、 机构投资者、
自然 人等 )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融资 方式 。 本基 金将 对进 行非 公开 发行 的上 市公 司
从估值水平以及成长性两个角度出发 进行基本面分析, 结合市场未来走势进行判
断, 从战 略角 度评 估参 与定 向增 发的 预期 中签 情况 、 预期 损益 和风 险水 平。 充分
考虑定向增发的一二级价差, 并在严格掌控投资组合风险与收益的前提下, 积极
参与其定向增发项目。 在定向增发股票锁定期结束后, 本基金将根据对股票内在
投资价值和成长性的判断,结合股票市场环境的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本基金采用股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 从估值水平和发展前景两个角度, 通
过财务和运营数据 分析市场现有定向增发项目。 本基金主要从行业景气度、 盈利
能力 、 成长 能力 以及 估值 水平 等方 面进 行考 量 , 主要 指标 包括 : 各行 业公 司的 估
值指标(如 PE 、PB 、PE/G 、PS 、股 息率 等) 、成 长性 指标 (主 营业 务收 入增 长
率、净利润增长率、毛利率增长率等) 、现金流量指标和 其他财务指标。从中选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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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价值相对低估、 成长性确定、 现金流量状况好、 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强的公司,
作为备选定向增发股票。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通过分析备选定 向增发项目所对应的公司的业
务环节的竞争优势和劣势, 分析定向增发项目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主要 考虑因素
包括:
1)在技术能力方面,选择研发团队技术实力强、技术 的发展与应用前景广
阔并且在技术上具有一定护城河的公司。
2)在市场前景方面 , 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市场的广度 、 深度、政策扶持的
强度以及上市公司利用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进而开拓市场的能力。
3)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将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评价 、战略定位和管理制
度体系等方面进行评价, 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最 终确定股票投资组合,
并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按照定向增发的对象、 资金用途 ,区分为以下几种 主要 模式 :
(1 )大股东主导的定向增发投资
大股东主导的定向增发项目包括集团公司整体上市 、 实 际控 制人 资产 注入 、
发行对象包含大股东或者大股东关联方 的公司间资产置换重组, 以及融资收购大
股东资产的几种定向增发项目。
(2 )项目融资类定向增发投资
项目融资类的定向增发项目为定向增发项目中最常见的类别, 目前市场上近
一半的定向增发项目为项目融资类。
(3 )非大股东方参与资产重组的定向增发投资
通过 定向 增发 项 目实 现 资产 重 组是 企业 与其 他 主体 对 企业 资 产的 分 布状 态
进行 重新 组合 、 调整 、 配置 或对 企业 资产 上的 权利 进行 重新 配置 的过 程。 重组 前
后公司的估值往往会有明显的改变。
(4 )融资收购非大股东方资产的定向增发投资
对于融资收购非大股东方资产的定向增发项目, 长期来看, 公司能够通过定
向增发项目中收归的资产实现企业基本面指标的优化, 通过上下游产业并购、 合
并同业竞争对手或跨行业并购实现公司主营业务的拓展, 减少公司运营成本或大
幅提升市场占有 率来重组企业现有资源, 提升经营业绩。 重组前后公司的估值往
往会有明显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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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 金将 深入 研 究不 同 类别 的 定向 增发 项目 在 不同 期 限内 对 公司 基 本面 的
影响 , 对定 向增 发项 目可 能带 来的 影响 进行 模拟 分析 , 挑选 具有 绝对 或相 对估 值
吸引力的公司股票, 再通过分析和评估股权变化, 结合预期盈利水平和成长潜力,
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 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尽可能获取定向增发项目
给投资者带来的超额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金融市场环境及 利率走势的基础上,
采取至上而下和结合的投资策略积极选择和配置债券资产。 在宏观环境分析方面,
结合对宏观经济、 市场利率、 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根 据交易所市场与银
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
整,确定不同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微观市场定价分析方面,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
趋势 、 货币 政策 及不 同债 券品 种的 收益 率水 平、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 重点
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 风险水平合理、 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
种。 具体 投资 策略 有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 骑乘 策略 、 息差 策略 等积 极投 资策 略构 建
债券投资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 根据权证对应
公司基本面研究成 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 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 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 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
益特征的目的。
5、衍生品投资策略
1)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投 资原则为有于基金资
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和锁定收益。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 期货 投 资时 机 和数 量的 决策 建 立在 对 证券 市 场总 体 行情 的
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 政策及法
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确定投资时机。 基金管理人将结
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限定 和要 求, 确定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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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衍生品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 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 投资 策略和投资目 标。 本
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投资于国
债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
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及 风险 特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谨慎 进行 投资 , 以调 整债 券组 合
的久 期,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 险。 具体 而言 , 本基 金的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包括
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展期策略、 保证金管理
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
益, 通过 国债 期货 对债 券的 多头 替代 和稳 健资 产仓 位的 增加 , 以及 国债 期货 与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
保研 究分 析、 投资 决策 、 交易 执行 及风 险控 制各 环节 的独 立运 作, 并明 确相 关岗
位职 责。 此外 ,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国 债期 货交 易决 策部 门或 小组 , 并授 权特 定的 管
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 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 严格控制风险, 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
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 并充分考虑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
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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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二) 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本基金转 型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将灵
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 , 充分挖掘市场投资机会, 力争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1、 类别 资产配置策略
为有效实施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 资产配置允许的范围内, 采取相对灵活的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从宏观环境、 政策因素、 资金供求因素、 证券市场基本面等角度进
行综 合分 析, 判断 各类 资产 的市 场趋 势和 预期 风险 收益 ,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合理 确定 本基 金在 股票 、 债券 、 现金 等大 类资 产类 别 的投 资比 例, 并根 据宏
观经济形势和市场时机的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股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 从估值水平和发展前景两个角度分析.
定量分析方法主要通过财务和运营数据分析, 主要指标包括: 各行业公司的估值
指标 (如 PE 、PB 、PE/G 、PS 、 股息 率等 ) 、 成长 性指 标 (主 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
净利润增长率、毛利率增长率等) 、现金流量指标和其他 财务指标。从中选出价
值相对低估、成长性确定、现金流量状况好、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强的公司。
定性分析是指在特定的市场阶段,灵活运用 GARP 分析、主题轮动、定向
增发 、 安全 边际 投资 等多 种投 资策 略, 并采 用深 度价 值挖 掘和 多层 面立 体投 资分
析体 系, 多层 面地 分析 备选 股票 所对 应公 司业 务环 节的 竞争 优势 和劣 势, 分析 公
司治理和公司管理方面的优势和劣势,行业历史及行业变革力量。
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 最终确定股票投资组合, 并适时进行 投资组合调
整。
(1 )GARP 分析策略
GARP (Growth at Reasonable Price ) 策略 实现 的是 股票 的价 值与 成长 的平 衡。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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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利用股票的成长属性分享高成长收益机会; 另一方面, 利用价值型投资标
准筛选低估值股票,有效控制市场波动时的风险。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以下几类成长性股票:
传统成长(Classic growth ) :优 先挑 选具 有持 续、 稳定 的业 绩增 长历 史, 且
预期盈利能力将保持增长的公司。
新兴成长(Rising growth ) :对 于部 分 处于 成长 阶段 没有 盈利 的行 业, 优先
考虑营业收入能够保持增长、且成本控制基本合理的公司。
周期 成长 (Cyclical growth ) : 对于 周期 类公 司, 优先 考虑 市场 份额 能够 保持
增长的公司。
并购成长(Merging growth ) :适 当考 虑并 购和 重组 类机 会。
在运用 GARP 选股策略时,重点关注①成长速度:重点选择营业收入和营
业利润在行业中未来将保持相对领先增长速度的公司。 ②成长空间: 通过分析公
司所处的行业前景, 行业集中度和在行业中的地位, 选择服务和产品未来具备广
阔成长空间的公司。 ③成长模式: 通过对公司 的竞 争壁 垒 、 内部 管理 能力 、 行业
属性等进行定性分析, 选择业绩增长具有合理基础, 在未来能够持续的公司。 ④
成长估值:重点关注 PEG<1 或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
(2 )主题轮动策略
主题轮动策略是基于自上而下的投资主题分析框架, 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的
分析 方法 , 并综 合考 虑国 家宏 观政 策 , 挖掘市场的长期性和阶段性主题投资机会,
并从中发现与投资主题相符的行业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上市公司, 力争获取市场
超额收益。
本基金通过对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性、 结构性或周期性趋势的研究和分析,
深入挖掘潜在的投资主题 。在主题投资的基础上,将综 合 考虑 主题 的产 生原 因、
发展 阶段 、 市场 容量 以及 估值 水平 等因 素, 确定 每个 主题 的配 置权 重范 围 , 并选
择那些受惠于投资主题的公司进行投资。
(3 )定向增发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股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 从估值水平和发展前景两个角度, 通
过财务和运营数据分析市场现有定向增发项目。 本基金主要从行业景气度、 盈利
能力 、 成长 能力 以及 估值 水平 等方 面进 行考 量, 从中 选出 价值 相对 低估 、 成长 性
确定 、 现金 流量 状况 好、 盈利 能力 和偿 债能 力强 的公 司, 作为 备选 定向 增发 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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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通过分析备选定向增发项目所对应的公司的业
务环节的竞 争优势和劣势,分析定向增发项目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4 )安全边际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挖掘相对价值被低估、 具有较安全边际的价值型股票, 实现资本
的长 期增 值。 重点 关注 在相 关行 业具 有核 心竞 争优 势, 以及 由于 政策 垄断 和较 高
进入壁垒带来持续发展能力的个股, 通过比较公司内在价值和股票价格之间的差
价,当两者差价超过某一安全边际时即对该股票进行投资。
根据市场有效性原理, 当某一种投资策略受到投资者的过度追捧时运用该种
策略进行投资的有效性就会相对下降。 为了避免或减少单一投资策略在不同市场
情形下的适应性弊端, 本基金通过多维度 “ 策略 雷达 ” 对每种投资策略在当前情况
下进行适应性评估, 捕捉各种投资策略中具备比较价值优势的股票, 以此为基础
构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 极主动的组合管理,
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 在宏观环
境分 析方 面, 结合 对宏 观经 济、 市场 利率 、 债券 供求 等因 素的 综合 分析 , 根据 交
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
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不同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微观市场定价分析方面,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 势分 析为 基础 , 结合 经济
趋势 、 货币 政策 及不 同债 券品 种的 收益 率水 平、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 重点
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 风险水平合理、 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
种。 具体 投资 策略 有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 骑乘 策略 、 息差 策略 等积 极投 资策 略构 建
债券投资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 根据权证对应
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 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 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 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
益特征的目的。
5、衍生品投资策略
(1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投资原则为有于基金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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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和锁定收益。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 期货 投 资时 机 和数 量的 决策 建 立在 对 证券 市 场总 体 行情 的
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 政策及法
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确定投资时机。 基金管理人将结
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 确定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衍生品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 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2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 投资 策略和投资目标。 本
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投资于国
债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
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及 风险 特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谨慎 进行 投资 , 以调 整债 券组 合
的久 期,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 险。 具体 而言 , 本基 金的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包括
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展期策略、 保证金管理
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将 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
益, 通过 国债 期货 对债 券的 多头 替代 和稳 健资 产仓 位的 增加 , 以及 国债 期货 与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
保研 究分 析、 投资 决策 、 交易 执行 及风 险控 制各 环节 的独 立运 作, 并明 确相 关岗
位职 责。 此外 ,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国 债期 货交 易决 策部 门或 小组 , 并授 权特 定的 管
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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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 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 严格控制风险, 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
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 并充分考虑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
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 征, 估计 违约 率和 提前 偿付 比率 , 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 、 投 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
为 0%-100% ;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 基金 资产的比例 为 0%-100% ;债券
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00% ; 开放 期内 或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转型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 0%-95% ;
(2 )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内或转换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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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开放期内或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 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 中, 有价 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股指 期货 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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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4)本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
(18)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 本
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9)本基金 在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开放
期或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除上 述第 (12) 项以 外,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六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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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五 、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50% 。
业绩比较基准 选择理由: 沪深300 指数选样科学客观,流动性高,是目前市
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 指数具广泛市场代表性 ,
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基于本基金的特征, 使用上
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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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时, 本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 、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 基金 , 但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中高 风险 和中 高预 期收 益
产品。
七 、 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行 使相 关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 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 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八、 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 告 期 末基 金资 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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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06,900,000.00 94.2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265,272.53 5.59
8 其他资产
351,339.20 0.16
9 合计
219,516,611.73
100.00
1.2 报 告 期 末按 行业 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1.2.1 报 告 期 末按 行业 分 类的 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
1.2.2 报 告 期 末按 行业 分 类的 港 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1.3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
1.4 报 告 期 末按 债券 品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债券投资情况。
1.5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1.6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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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1.8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 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 资的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报 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 资的 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1.9.2 本 基 金 投资 股指 期 货的 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情况。
1.10 报 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 资的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10.1 本 期 国 债期 货投 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0.2 报 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 资的 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
1.10.3 本 期 国 债期 货投 资 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1 投 资 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1.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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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1.11.3 其 他 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7,663.5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43,675.6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51,339.20
1.11.4 报 告 期 末持 有的 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 告 期 末前 十名 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
1.11.6 投 资 组 合报 告附 注 的其 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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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2017 年 6 月 20 日) 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基金份
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平安大华 鼎沣混合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 合同 成立以来 0.58% 0.01% 4.47% 0.30% -3.89% -0.29%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50% 。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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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06 月 20 日正式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未满 一年;
2、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 已经 完成建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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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款
项以及其他 资产 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财 产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 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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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三 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期货 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 估 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在 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 证券,估值日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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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 ,按 照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
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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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 估 值程 序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的 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 、 估 值错 误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 接损 失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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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 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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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 暂 停估 值的 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 金净 值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 特 殊情 况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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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四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 基 金利 润的 构 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 基 金可 供分 配 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 基 金收 益分 配 原则
1、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 本基 金转 型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 登记在登记 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的 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
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 具体权益 分配程序等有关
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 、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 收 益分 配方 案 的确 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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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 润计 算截 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 基 金收 益分 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 投资 者自 行 承担 。 本
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
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 登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 账户 下 的基 金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 利自 动
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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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 诉讼费 和仲裁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金合同 约定 ,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 基 金费 用计 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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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第 3-10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 费 用的 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 酌情调整 基
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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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六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 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 基 金的 年度 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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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七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 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 基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 公 开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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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收 到 中国 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 次日 在 指定 媒 介上 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四)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
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公告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前 , 基金 管理 人将 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在每个交易日的次 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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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发生变更;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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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4、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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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十 一 )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
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二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十 三 ) 本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 半年 报中 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四 )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 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 信 息披 露事 务 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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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 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 信 息披 露文 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当 出 现下 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 暂停 或 延迟 披露 基金
相 关 信 息:
(1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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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八 部分 风险揭示
一 、 投 资于 本基 金 的主 要风 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 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
都是基金风险的来源。 作为代理基金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工具, 科学严谨的风险管
理对于基金投资管理成功与否至关重要。 因此在基金管理过程中, 对风险的识别、
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管理的全过程。 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其他风险 等。
1、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 )政策风险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产业 政策 和证 券市 场监 管政 策等 国家 政策 的变 化对 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3 )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 发生交收违 约,或者基 金所投资债券 之发行人出 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不完整, 都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 )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 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和 回 购等 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 益
的影 响。 当利 率下 降时 , 基金 从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和回 购所 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 )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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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了基金资产损 失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 、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 本基 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 险。 在本 基金 开放 期内 , 流动 性风 险还 包括 由于 本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 致使
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4、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 约, 其价 值取 决于 一种 或多 种基 础资 产或 指数 , 其
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
风险 、 信用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操作 风险 和法 律风 险等 。 由于 衍生 品通 常具 有杠
杆效 应, 价格 波动 比标 的工 具更 为剧 烈, 有时 候比 投资 标的 资产 要承 担更 高的 风
险。 并且 由于 衍生 品定 价相 当复 杂, 不适 当的 估值 有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面临 损失 风
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
行情 时, 股价 指数 微小 的变 动就 可能 会使 投资 人权 益遭 受较 大损 失。 股指 期货 采
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保证 金, 按规 定将 被强 制
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市场 风险 是因 期货 市场 价格 波动 使所 持有 的期 货合 约价 值发 生变 化的 风
险。 基差 风险 是期 货市 场的 特有 风险 之一 , 是指 由于 期货 与现 货间 的价 差的 波动 ,
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
险, 此类 风险 往往 是由 市场 缺乏 广度 或深 度导 致的 ; 另一 类为 资金 量风 险, 是指
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5、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风 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出 现违 约,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 约, 或由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 量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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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 影响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可能 无法 在同 一价 格水 平上 进行 较大 数量 的买 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 信用 风险 等风 险。 价格 波动 风险 指的 是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收益率和价格 波动 。 流动 性风 险指 的是 受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场规 模及 交易 活跃 程
度的 影响 ,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能 无法 在同 一价 格水 平上 进行 较大 数量 的买 入或 卖出 ,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 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
现违 约,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 约, 或由 于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
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7、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折价风险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持有人只能通过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
现。 在证 券市 场持 续下 跌、 基金 二级 市场 交易 不活 跃等 情形 下, 有可 能出 现基 金
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即基金折价交易, 从而影响持
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2 )投资定向增发股票风险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本基金以参与投资定向增发股票为主要投资目标, 公募
基金参与定向增发,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将按照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股票公允价值, 本基金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 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
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 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交易或受限申购赎回时, 需考虑该
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3 )基金转型的风险
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如果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的情况, 本基金将转型为 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 平安大华 鼎沣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 而无 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其他风险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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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技术风险
计算 机、 通讯 系统 、 交易 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 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况 ,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 因素 的 出现 ,将 会严 重影 响证 券 市场 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 争、 代理 机 构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 出基 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
损。
9、本 基金 法律 文 件风 险收 益 特征 表述 与 销售 机构 基金 风险 评价 可 能不 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
例、 证券 市场 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 述, 代表 了一 般市 场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
人在 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 照 销售 机 构的 要求 完成 风 险承 受 能力 与产 品风 险 之间 的
匹配检验。
二 、 声明
1、 本基 金未 经任 何一 级政 府、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投资 者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 基金 管理 人 直接 办理 本 基金 的销 售 外, 本基 金还 通过 代销 机 构销 售,
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 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做 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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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执行, 并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财 产的 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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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基金 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 清 算费 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财 产清 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 基 金财 产清 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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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和转换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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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 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基金收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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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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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等投 资 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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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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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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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 不 设立 日常 机构 。 在本 基金 存续
期内 , 根据 本基 金的 运作 需要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以增 设日 常机 构, 日常 机
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法律 法规 对于 本 基金 参 与本 基 金持 有的 其他 基 金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 )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出 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不包括本基金按基金合同 约定转型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0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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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 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除外)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 ,或调整收费方式及标准、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
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未设立日常机构。在 本基金存续期内,根
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
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2、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3、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4、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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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6、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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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分 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于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分 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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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 件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有 效基 金 份额 低 于第 1
条第 (2 ) 款、 第 2 条第 (3 ) 款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份
额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 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事 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 认为 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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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
金合并 ,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 计票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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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 任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
议 ,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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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本基金转型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 登记 在登 记结算 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的 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
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
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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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
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登记在登记 结算 系统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 户下 的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 自动 转
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 诉讼费 和仲裁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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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10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费用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并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酌情调整基
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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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的合理配置, 力争基金资
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二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股票) 、衍生工具
(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 、债券资产(包括国债 、金融债、企 业债、公
司债 、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地方 政府 债、 政府 支持 机构
债、政府支持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同业存单、现金资产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范围为 0%-100%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 占 非现 金 基金 资 产的 比例 为 0%-100% ; 债 券资 产占 基 金资 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100% ; 开放 期内 或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本基 金转 型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投资 于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内或转型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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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
为 0%-100% ;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 基金 资产的比例 为 0%-100% ;债券
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00% ; 开放 期内 或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转型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 0%-95% ;
(2 )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内或转换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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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开放期内或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 中, 有价 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
4)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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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8 )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不得 超过 本
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9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开放
期或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 述第 (12) 项以 外,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六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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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 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在 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 证券,估值日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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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 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 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当 日无 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
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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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在每个交易日的次 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 生效 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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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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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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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一 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01: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1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10]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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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 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股票) 、衍生工具
(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 、债券资产(包括国债 、金 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 、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地方 政府 债、 政府 支持 机构
债、政府支持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同业存单、现金资产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100% ;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资 产
占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0%-100% ;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100% ; 开放 期内 或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本基 金转 型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投 资于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3% 。在 封 闭期 内, 每个 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内或转型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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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 金的 投 资 组合 比例 为 :封 闭期 内股 票资 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100% ;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资 产占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0%-100% ; 债券 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100% ; 开放 期内 或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本基 金转
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
2. 在封 闭期 内,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和 股 指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开放 期内 或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
7.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且由 本 基金 托管 人 托管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权 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10%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 管的 全部 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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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超 过本 基 金的 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 金余 额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15. 在封 闭期 结束 前1个月 ,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 受 限证 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封闭 期结 束后 , 在开 放期 或转 型为 上市 开放 式
(LOF ) 基金 后,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净值的2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 封闭 内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可 不受 上述 限制 ,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之 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0% ;开 放期 内或 转换 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其中 , 有价 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
4)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7. 在封闭 期内 , 本基 金投 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剩 余 期限 ,不 得 超过 本基
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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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3)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19.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 开放 期或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20.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上 述第 (12) 项以 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六个 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六个 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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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 分配 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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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 募集期间及 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 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 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 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 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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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 待
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 , 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 将代垫开户费
从本产品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账户开立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
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 人。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 结算保证金、 交
收资 金等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 规定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 、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银 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 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 户和 资金 结算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
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办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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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北京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 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 式将 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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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期货合约、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照每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 估值日不存在活跃
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 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
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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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 照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 )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
(9 )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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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8)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4 位以 内(含第4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 误 时, 由基 金
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 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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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 行做 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 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 价 值 时 ;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 符时 ,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查出 原因 , 进行 调整 , 直至 双方 数据 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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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 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 日 内完 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 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保存期
不少于20 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
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 管人 ,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保 证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 不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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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 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 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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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6.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 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 并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9、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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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二 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投资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 账 户管 理服 务
1、免费为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
2、免费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免费为投资人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服务;
4、免费为投资人办理注销账户业务;
5、承担投资人账户信息保密。
二 、 基 金分 红服 务
1、免费为投资人办理红利再投资服务;
2、为投资人办理红利划付。
三 、 对 账单 及邮 寄 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邮寄基金账户开户凭证和账户查询密码;
2、免费定期为投资人提供书面或电子对账单寄送服务;
3、基金管理人在未收到客户关于不需要对账单寄送的 明确表示下,将按照
上述规则寄送对账单。 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 通过平安大华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平
安大华网站取消或者恢复对账单寄送服务;
4、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取邮政平 信邮寄方式,基金管
理人不对邮寄材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
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免费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份额持有证明。
四 、 基 金间 转换 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的适 当时 候将 为 投资 人 办理 基 金间 的 转换 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五 、 定 期投 资计 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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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投 资的 服务 。 通过 定期 投资 计划 ,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期 申购 基金
份额。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 、 网 络在 线服 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信箱, 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 投诉、 建议和
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 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账单寄送
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七 、 客 户服 务中 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 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 :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投资人可以
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 诉, 信息 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八 、 投 诉受 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 电
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以 “及时回复” 为处理原则 , 对于不能及时回
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 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人的 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
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九 、 网 上开 户与 交 易服 务
个人投资人可以通过登录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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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fund.pingan.com 进行 网 上交 易 。适 用 业务 范 围包 括: 基金 账 户开 户 、基 金
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
十、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的 内容 ,请 通过 上述 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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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 最近 半年 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 受到 任何 处
罚。
(三)2017 年6 月20 日至2017 年12 月19 日发布的公告:
1、 2017 年6 月21 日, 关于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2017 年7 月22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住所的公告 ;
3、2017 年10 月25日,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 ;
(四 ) 《招 募说 明书 》与 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内容 若 有不 一致 之处 ,以 本
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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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依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 法》 等 相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对2017
年3月3日公 布的 《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重要提示”部分
2、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部分;
3、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部分;
4、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部分;
5、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六 部分、 基金的募集 ”部分 ;
6、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部分
7、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九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部
分;
8、 “第 十 部分 、 基金 的投 资” 中, 根据 最新 资料 , 增加 了 “八 、 投资 组合 报
告”的内容;
9、根据最新资料,增加 了“第十 一部分、基金的业绩”内容;
10、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第十 八部分、 风险揭示 ”内容;
11 、 根据 最新 资料 , 更新 了 “第 二十 三 部分 、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部分 , 披露
了2017 年6月20日至2017 年12月19 日 期间涉及本基金的公告 。
12、新增了“第二十四 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的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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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五 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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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六 部分 备查文件
( 一) 中国 证 监会 注册 平安 大华 鼎沣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募集的文件。
( 二) 《平安大华 鼎沣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三) 《平安大华 鼎沣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 四) 法律意见书。
(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七) 注册登记协议。
(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