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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军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 融通中证军 工 指数分 级 证券投 资 基金 更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 融通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日








期: 二○ 一 八年 二 月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 重 要提 示 融通中证 军工 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基 金(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经中 国证监 会 2015 年 6 月5 日 证监 许可[2015]1151 号文 准予 注册 募集 。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于 2015 年7 月 1 日 正式 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准予 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 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 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承担 基金 投 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 统性风 险 ,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基金 的指 数投资 风险 、 杠 杆机制 风险、 折/溢 价交易 风险、 份额配 对转换 及基 金份额 折算等 业务办 理过 程中 的 特定风 险等。 本基金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总 数 的 50% , 但在 基金运 作 过程中 因基 金份 额赎 回等 情形导 致被 动达 到或 超 过50%的 除外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人 购买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 书。 投资 者 购买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视 为同意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投资者 根据 所持 有份 额享 受基金 的收 益 , 但同时 也需 承担 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 基金 虽为 股票 型指数 基金 , 但 由于 采取 了基金 份额 分级 的结构 设计 , 不同 的基 金份 额具有 不同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融通 军工 份额 为常 规指 数基金 份额 , 具有预 期风 险较 高 、 预 期收 益较高 的特 征 , 其 预 期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水平 均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债券型 基金 和混 合型 基金 ; 融 通军 工 A 份额具 有预 期风险 低 , 预 期收益 相对 稳定 的 特征 ; 融 通军工 B 份额 由于 利用 杠 杆投资 ,具 有预 期风 险高 、预期 收益 高的 特征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截 止日 为 2017 年 12 月31 日 ,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7 年12 月 31 日 (本报 告中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 目录 一、绪 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11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3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级 与净 值计算 规则 ..................................................................................... 37 七、 基金 的募 集 ....................................................................................................................... 41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2 九、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43 十、融 通军 工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 45 十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冻结 与解 冻 ................................................................. 59 十二、 基金 份额 的配 对转 换 ..................................................................................................... 61 十三、 基金 的投 资 ..................................................................................................................... 63 十四、 基金 的业 绩 ..................................................................................................................... 74 十五、 基金 的财 产 ..................................................................................................................... 75 十六、 基金 资产 估值 ................................................................................................................. 76 十七、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81 十八、 基金 份额 折算 ................................................................................................................. 82 十九、 基金 的费 用和 税收 ......................................................................................................... 88 二十、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1 二十一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92 二十二 、风 险揭 示 ..................................................................................................................... 98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和基 金财 产的 清 算 ........................................................... 103 二十四 、基 金合 同的 摘要 ....................................................................................................... 105 二十五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25 二十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41 二十七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43 二十八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查 阅方 式 ............................................................................... 147 二十九 、备 查文 件 ................................................................................................................... 148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 一、绪 言 《融通 中证 军工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以下简 称 “本 招募 说明书 ” )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以及 《 融通 中证 军 工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 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 简称 “ 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投 资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 二、释义 《招募 说明 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融 通 中证军 工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融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 《 基金 合同 》 :指《 融通 中证 军工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 基金合 同 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就本基 金 签订之《 融通中 证军工 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 明书 :指《 融通 中证军工 指数分 级 证券 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及 其 定期的 更 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融通 中证 军工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经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 七部法 律的 决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8 月8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注 册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 资人 : 指 个人投 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2、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3、直 销机 构: 指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4、 代 销机 构: 指 符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 销售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 以 及可 通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会员单 位 。 其 中可 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 易系统 办理 本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必 须是 具有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 、 并 经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和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认 可的 、 可通 过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销 售业 务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6、销 售场 所: 指场 外销 售场所 和场 内交 易场 所, 分别简 称场 外和 场内 27、 场 外: 指通 过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外 的销 售机构 进行 基金 份额 认购 (场外 认购 的全部 份额将 确认为 融通 军工份 额) 、申 购和 赎回等 业务的 场所。 通过该 等场 所办理 基金份 额的认 购、 申购 、赎 回也 称为场 外认 购、 场外 申购 、场外 赎回 28、 场内 :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内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的会 员单 位利 用深 圳证券 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相关基 金份 额 的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上 市交易 的场 所。 通过 该等 场 所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也称 为场 内认 购、场 内申 购、 场内 赎回 29、 注册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册 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7 30、 注 册 登 记机 构: 指 办 理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构 为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31、 注 册登 记系 统: 指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 通过 场外销 售机 构认 购、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统 32、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 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算 系 统,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认 购、申 购或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33、 上市 交易 : 基 金存 续期 间投资 人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以集 中竞 价的 方式 买卖 本基金 相 关份额 的行 为 34、 开放 式 基 金账 户: 指投 资者通 过场 外销 售机 构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 册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用 于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35、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金 交易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36、 深圳 证券 账户 : 指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的深 圳证券 交 易所人 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即 A 股账 户) 或证 券投 资基金 账户 37、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8、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9、 基金 募集 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 最 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4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4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4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6、 《业 务规 则》 : 指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发布 实施 的 《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回业 务实 施细 则》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 及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8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发 布实 施的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登记结 算业 务实 施细 则》 及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以及销 售机 构业 务规则 等相 关业 务规 则和 实施细 则 47、 认 购: 指在 基金募 集 期内, 投资 人 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8、 申 购: 指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9、 赎 回: 指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50、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51、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包 括系 统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 转托 管 52、 系统 内转 托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销售机 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登记的 行为 53、 跨系 统转 托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 登记结 算 系统间 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54、 基金 份额 分级 : 指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包 括融 通中 证军工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之 基 础份额 、 融通 中证 军工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稳健 收益类 份额 与融 通中 证军 工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之 积 极收 益 类 份额。 融通 军工A 份 额、 融 通军 工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配比始 终保 持 1:1 的 比例 不变 55、融通 军工份 额:指 本 基金的基 础份额 。投资 人 在场外认/ 申购 的融通 军工 份额不 进 行基金 份额 分拆 ; 投资 人 在 场内认 购的 融通 军工 份额 将在基 金发 售结 束后 进行 基金份 额自 动 分离 ; 投 资人 在场内 申购 的融通 军工 份额 , 可 选择 进行基 金份 额分 拆, 也可 选择不 进行 基 金 份额分 拆 56、 融通 军工A 份 额: 指融 通军工 份额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规则 所自 动分 离或 分拆 的稳健 收 益类基 金份 额 57、 融通 军工B 份 额: 指融 通军工 份额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规则 所自 动分 离或 分拆 的积极 收 益类基 金份 额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 58、自 动分 离: 指投 资人 在场内 认购 的每 2 份 融通 军工份 额在 发售 结束 后按 1:1 比例 自动转 换 为1 份 融通 军 工A 份额 和1 份融 通军 工B 份额的 行为 59、 配 对转 换: 指本基 金 的融通 军工 份额 与融 通军工 A 份 额、 融通 军工B 份 额之间 按约 定的转 换规 则进 行转 换的 行为, 包括 分拆 和合 并 60、 分 拆: 指根 据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持有 的 每 2 份 融通 军工份 额的 场内份 额申 请转 换 成1 份 融通军 工A 份额 与1 份融 通军 工 B 份 额的 行为 61、 合 并: 指根 据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持有 的 每 1 份 融通 军工 A 份额 与1 份 融通 军 工B 份 额申 请转换 成 2 份融 通军 工份 额的场 内份 额的 行为 62、融通 军工 A 份额 约定 年基准收 益率: 除基金 合 同生效日 所在年 度外, 融 通军工 A 份额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率为 “同期 银行 人民 币一 年期 定期存 款利 率 ( 税后 )+4%”, 同 期银 行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期 存 款 利 率以 最 近 一 次 定期 份 额 折 算基 准 日 次 日 中国 人 民 银 行公 布 的 金 融机 构人民 币一 年期 存款 基准 利率为 准。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所在 年度 的约 定年 基准 收益率 为 “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存 款基 准利 率 ( 税后 )+4% ” 。 每份 融 通军 工A 份 额约 定年 基准 收益均 以 1.000 元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 但 基金 管理 人并 不承诺 或保 证 融通军 工A 份额 持有 人的 本金及 该等 约定 应得 收益 , 如在基 金存 续期 内本 基金 资产出 现极 端 损失情 况下 , 融通 军工A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能 会面临 无法 取得 约定 应得 收益的 风险 甚 至损失 本金 的风 险 63、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款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64、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 单个开放 日,基 金净赎 回 申请(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包 括 融 通军 工份 额、 融通军 工 A 份额 和融 通军 工 B 份 额) 的 10% 65、元 :指 人民 币元 66、 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67、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0 6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70、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在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的 基础上 , 根 据基 金合 同给 定的计 算公 式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估 算价 值, 按基 金份 额的不 同 , 可区分 为融 通军 工A 份额 参考净 值 、 融 通 军工B 份额 参考 净值 。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是对 基金 份额价 值的 一个 估算 , 并 不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获 得的 实际 价值 71、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参 考) 净值 的过 程 72、标 的指 数: 指中 证军 工价格 指数 73、日/天 :指 公历 日 74、月 :指 公历 月 75、 指 定媒 介: 指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76、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1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厦13、14层


设立日 期:2001 年5 月22 日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厦13、14层


电话: (0755 )26947517


联系人 :赖 亮亮 注册资 本:12500 万 元人 民 币 股 权 结 构 : 新 时 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0% 、 日 兴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 )4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现 任董 事情 况 董事长 高峰 先生 , 金 融学 博士,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历 任大 鹏证券 投 行 部高级 经理 、 业 务董 事, 平安证 券投 行 部 副总 经理 , 北京 远略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深 圳新华 富 时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2015 年 7 月 起至今 ,任 公司 董事 长。 独立董 事杜 婕女 士, 经济 学博士 , 民 进会 员, 注 册会 计师, 现任 吉林 大学 经济 学院教 授。 历任电 力部 第一 工程 局一 处主管 会计 ,吉 林大 学教 师、讲 师、 教授 。2011 年 1 月 至今 ,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独立董 事田 利辉 先生 ,金 融学博 士后 、执 业律 师, 现任南 开大 学金 融发 展研 究院教 授 。 历任密 歇根 大学 戴维 德森 研究所 博士 后研 究员 、 北 京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副教 授、 南 开大 学金 融发展 研究 院教 授。2011 年1 月 至今 ,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独立董 事施 天涛 先生 , 法 学博士 , 现 任清 华大 学法 学院教 授、 法学 院 副 院长 、 博士 研究 生导师 、中 国证 券法 学研 究会和 中国 保险 法学 研究 会副会 长。2012 年 1 月 至 今,任 公司 独 立董事 。 董事马 金声 先生 , 高 级经 济师, 现任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名誉 董事 长。 历任中 国 人 民银行 办公 厅副 主任 、 主 任, 金 银管 理司 司长 , 中 国农业 发展 银行 副行 长,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2 份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兼副 董事长 ,华 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党委 书记 。2007 年 1 月 至今 ,任 公司董 事。 董事黄 庆华 先生 , 工科 学士 , 现 任上 海宜 利实 业有 限公 司总裁 助理 兼投 资管 理部 总经理 。 历任上 海宜 利实 业有 限公 司投资 管理 部经 理助 理、 新 时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经 纪事业 部综合 管理处 主管 。2015 年2 月 至今, 任公 司董 事。 董事 David Semaya (薛 迈 雅)先生 ,教育 学硕士 , 现任日兴 资产管 理有限 公 司执行 董 事长, 三井 住友 信托 银行 有限公 司顾 问。 历任 日本 美林副 总, 纽约 美林 总监 , 美林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运 营官 、 代 表董事 和副 总 、 代 表董 事 和主席 , 巴克 莱全 球投 资 者日本 信托 银行 有限公 司总 裁及 首席 执行 官, 巴克 莱全 球投 资者( 英国)首 席执 行官 , 巴 克莱 集 团、 财富 管理 (英国) 董事 及总 经理 。2015 年6 月至 今, 任公 司董 事。 董事Allen Yan ( 颜锡 廉) 先生 , 工 商管 理硕 士, 现 任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常 务副 总 经理兼 融通 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历 任富 达投资 公司 (美 国波 士顿 ) 分析 员 、 富达 投资公 司( 日本 东京) 经理 、日兴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部长。2015 年6 月 至今 , 任公司 董事 。 董事张 帆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历 任 上 海远东 证 券 有限公 司上 海金 桥路 证券 营业部 总经 理助 理 、 经纪 业务总 部副 总经 理, 新时 代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信 阳北 京大 街证 券营 业部总 经理 、 经纪 业务 管 理总部 董事 总经 理 、 总 经 理助理 、 副总 经 理职务 。2017 年6 月起 至 今,任 公司 董事 。 2 、现 任监 事情 况 监事刘 宇先 生, 金融 学硕 士、 计 算机 科学 硕士, 现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 历任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项 目助 理、 安永 会计 师事务 所高 级审 计员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法 律监 察稽 核部 副总监 。2015 年 8 月起 至 今 ,任 公司 监事 。 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董事长 高峰 先生 , 金 融学 博士,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历 任大 鹏证券 投行 部高级 经理 、 业 务董 事, 平安证 券投 行部 副总 经理 , 北京 远略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深 圳新华 富时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2015 年 7 月 起至今 ,任 公司 董事 长。 总经理 张帆 先生 , 工 商管 理硕士 , 现 任融 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历任 上海远 东 证 券 有限 公司 上海 金桥 路证 券营业 部总 经理 助理 、 经 纪业务 总部 副总 经理 , 新 时代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信阳 北京 大街 证券 营业部 总经 理 、 经 纪业 务 管理总 部董 事总 经理 、 总 经理助 理 、 副 总 经理职 务。2017 年6 月 起 至今, 任公 司总 经理 。 常务副 总经 理Allen Yan ( 颜锡廉 ) 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富达 投资 公司 (美国 波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3 士顿) 分析 员 、 富达 投资 公司( 日本 东京) 经理 、日 兴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部长 。2011 年 3 月 至今, 任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 副 总 经 理 刘 晓 玲 女 士 , 金 融 学 学 士 。 历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零 售 业 务 部 渠 道 总 监 , 富 国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零 售 业 务 部负 责 人 , 泰康 资 产 管 理 有限 责 任 公 司公 募 事 业 部市 场总监 。2015 年9 月起 至 今,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督察长 涂卫 东先 生 , 法 学 硕士 。 历 任国 务院 法制 办 公室( 原 国务 院法 制局) 财金 司公务 员, 曾在中 国证 监会 法律 部和 基金监 管部 工作 ,曾 是中 国证监 会公 职律 师。2011 年 3 月至今 , 任公司 督察 长 。 4、基 金经 理 何天翔先生, 厦 门 大学 经济 学 硕 士 、 安 徽 大 学理 学学 士 ,9 年 证 券 投 资从 业经 历 , 具 有基金 从业 资格 。曾 就职 于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公司 任金融 工程 分析 师。2010 年 3 月加 入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金 融 工 程 研 究 员 、 专 户 投 资 投 资 经 理 , 现 任 融 通 深 证 100 指 数、融 通军 工分 级、 融通 证券分 级、 融通 中证 大农 业指数 基金 (LOF ) (由 原融 通中证 大农 业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来 ) 、融 通新 趋势 灵活 配置混 合、 融通 国企 改革 新机遇 灵活 配 置混合 、融 通通 瑞债 券、 融通人 工智 能指 数(LOF )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公司公 募基 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权益 投资 总监 、 基金 经理 邹曦 先生, 权 益投资 部总 经理、 基金 经理 张延 闽先 生 , 研 究部 总经 理、 基金 经理付 伟琦 先生 , 研 究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余志勇 先生 。 6、上 述人 员之 间 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依法募 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 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4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 符合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融 通军 工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融 通军 工A 份额 和融 通军 工 B 份 额的 参考 净值 ,确定 融通 军工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 价 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露 基 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 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托 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5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内 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 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 遵守 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法》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2、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 为,并承 诺建立 健全的 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露 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该 信 息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 业 秘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6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对 倒和 倒 仓等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 市场秩 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在 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 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5、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6、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 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不泄露 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 业 秘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7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 营风 险以 及操 作风 险, 确 保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 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 管 理 方法 、 操 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 互制 衡,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度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核算业 务指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8 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订 了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 司财 务会计 制度 、 会 计工作 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 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 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 风 险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 目标和 原 则、 风 险控 制的 机构 设置 、 风险 控制 的程 序、 风险 类型的 界定 、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措 施、 风险 控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 分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 财 务 风险控 制制 度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 火墙制 度、 岗位 职责 、 反 馈制度 、 保 密制 度、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 性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 责监 察稽核 工作 , 督 察长 由 总 经理 提 名, 经董 事会 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除应当 回避 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任 何会 议,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 案, 就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查 、 评 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督察 长应 当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应 当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 体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监 察稽核 管理 办法 、 内部 监 察稽核 工作 准则 等 。 通 过 这些制 度的 建立 , 检 查公 司各业 务部 门和人 员遵 守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规章 的有 关情 况; 检查公 司各 业 务 部门和 人员 执行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规章 的情 况。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9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2005 年10 月 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挂 牌上市( 股 票代 码 939) , 于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上市(股 票代 码 601939) 。 2017 年 6 月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216,920.67 亿 元, 较上年 末增 加 7,283.62 亿 元,增 幅3.47% 。 上半 年, 本 集团 实现利 润总 额 1,720.93 亿 元, 较 上年 同期 增长1.30% ; 净利 润较 上年同 期增 长3.81% 至 1,390.09 亿元 ,盈 利水 平实 现平稳 增长 。 2016 年,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 国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荣 获 《欧 洲货币 》 “2016 中 国最 佳银 行 ” , 《 环球金 融》 “2016 中 国最 佳 消费者 银行 ” 、 “2016 亚太 区最佳 流动 性管理 银行 ” , 《 机构 投资 者》 “ 人民 币国际 化服 务钻 石奖” , 《亚 洲银 行家》 “中 国最佳 大型 零 售银行 奖”及 中国银 行业 协会“ 年度最 具社会 责任 金融机 构奖” 。 本集 团在英 国《银 行家》 2016 年 “世 界银 行 1000 强排名 ”中 ,以 一级 资本 总额继 续位 列全 球第2; 在美国 《财 富》 2016 年世 界500 强 排名 第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 股权 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 、核 算处、 跨境 托管运营 处、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0 监督稽 核处 等 10 个 职能 处 室, 在 上海 设有 投资 托管 服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共有 员工 220 余 人。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纪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营 部任 职, 并在 总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授信 审批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 其 拥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 业部 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 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战略客 户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务 、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 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 首批开 办证券 投 资基金托 管业务 的商业 银 行,中国 建设银 行一直 秉 持“以 客 户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实 维护资 产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为资 产委 托人提 供高 质量的 托管 服务 。 经 过多 年稳步 发展 , 中 国建设 银行 托管 资产 规模 不断扩 大 , 托 管业务 品种 不断增 加 , 已 形成包 括证 券投资 基金 、 社 保基金 、 保 险资 金、 基本 养老个 人账 户、(R)QFII 、(R)QDII 、 企业 年金 等产 品 在内的 托管 业 务体系 ,是 目前 国内 托管 业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 业银 行之一 。截 至 2017 年 二季 度末, 中国 建 设银行 已托 管759 只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专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 和业务 水平 , 赢 得了业 内的高 度认同 。中 国建设 银行连 续 11 年获 得《全 球托管 人》 、 《 财资》 、 《环球 金融》 “ 中 国 最 佳托 管 银 行 ” 、 “中 国 最 佳 次托 管 银 行 ” 、 “最 佳 托 管 专家 ——QFII ”等 奖 项 , 并在 2016 年被 《环 球金 融》 评 为中国 市场 唯一 一家 “最 佳托管 银行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1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 托管人 ,中国 建 设银行严 格遵守 国家有 关 托管业务 的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 章和 中 国建 设银 行 内 有关 管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严格 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健 运行 ,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保 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 及 时, 保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 银行设 有风险 与 内控管理 委员会 ,负责 全 行风险管 理与内 部控制 工 作,对 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合规 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 的内控 合规 工作 ,具 有独 立行使 内控 合规 工作 职权 和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管 业务部 具备系 统 、完善的 制度控 制体系 , 建立了管 理制度 、控制 制 度、岗 位 职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可 以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顺 利进 行; 业务 人 员 具备从 业资 格 ; 业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 权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 存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 格保管 ,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 效;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 封闭管 理, 实 施音像 监控 ; 业 务信 息由 专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 防 止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作, 防止 人为 事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 整、独 立。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基 金法》 及其配 套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监督所托 管基金 的投资 运 作。利 用 自行开 发的“ 新一代 托管 应用监 督子系 统” , 严格按 照现行 法律法 规以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的投 资比例 、 投资 范围 、 投 资 组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 在 日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所 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 核算服 务环 节中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 况进行 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作 日按时 通过新 一 代托管应 用监督 子系统 , 对各基金 投资运 作比例 控 制等情 况 进行监 控, 如发 现投 资异 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风 险提示 , 与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情况核 实, 督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根据基 金投资 运作监 督 情况,定 期编写 基金投 资 运作监督 报告, 对各基 金 投资运 作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2 的合法 合规 性和 投资 独立 性等方 面进 行评 价, 报送 中国证 监会 。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3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销 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情 况 (1)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 陈 思辰 电话: (0755 )26948034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3-8088 ( 免长 途通 话费 用 ) 、 (0755 )26948088 (2)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北 京 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1241-1243 单元 邮政编 码:100140 联系人 : 魏 艳薇 电话: (010 )66190989 (3)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上 海 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501 号上 海中 心大 厦 34 层 3405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联系人 : 刘 佳佳 联系电 话: (021 )38424889 (4)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网 上直 销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 殷 洁 联系电 话: (0755 )26947856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4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2)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联系人 :汤 征程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3)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74 联系人 :邱 艇 电话:0574-87050397 (4)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05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 尹伶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5)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 (021 )54509988 (6)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阜 成门 大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 场A 座2208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5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 京璐 电话:010-88312599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7)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王 婉秋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8)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仅代 销前 端)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家嘴 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公司网 站:www.lufunds.com (9)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 宇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 力佳 客服热 线:0755-83999907 公司网 站:www.jinqianwo.cn (10)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 场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联系人 :陈 云卉 客服热 线:400-820-2819 (11)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吕 彗 电话: (021 )58788678 (12)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13)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文 雯 客服热 线:400-166-1188 公司网 站:http://8.jrj.com.cn/ (14)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7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李 娟 客服热 线: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15)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吴 强 客服热 线: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16)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宝山 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浦 东新 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沈继 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 曹怡 晨 客服热 线:400-067-6266


公司网 站: http://a.leadfund.com.cn/


(17)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8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崔 丁元 客服热 线:4008936885 公司网 站:www.qianjing.com (18)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仅代 销前 端)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黄 敏嫦 客服热 线:020-89629066 (19)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 4453 联系人 : 叶健 客服热 线:400-684-0500 公司网 站: www.ifastps.com.cn (20) 厦门 市鑫 鼎盛 控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8-0808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9 公司网 站:www.xds.com.cn (21)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213600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22)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 e 世界 A 座1108 室 法人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北京汇 成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 网址:www.fundzone.cn 大泰金 石 (23)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仅 代销 前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技术 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18 号 京东 集团 总部A 做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联系人 : 徐伯 宇 客服热 线:95518 公司网 站:jr.jd.com


(24)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电话:010-65951887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0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 :葛 亮 客服热 线: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5)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2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电话:021-20324153 网址:http://www.dtfunds.com (26)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廷 富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联系人 : 姜吉 灵 客服热 线: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27)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电话:010-59013828 传真: 010-59013707 联系人 : 王芳 芳 客服热 线:010-59013842


公司网 站:http://www.wanjiawealth.com/


(28)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 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1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 钟伟 镇 电话: (021 )62580818 客服热 线:400-8888-666 (29)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中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马 静懿 电话: (010 )60838995 客服热 线:0755-23835888 (30)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0755-82791065 客服热 线:4009908826 (31) 新时 代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 叶 顺德 联系人 : 田 芳芳 电话: (010 )83561146 客服热 线:400-6989-898 (32)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 范超 电话: (0551 )65161821 客服电 话:96518 (33)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2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学民 联系人 :李 晓伟 电话: (0755 )25831754 客服热 线:4008881888 (34)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人代 表: 杨宝 林 联系人 : 孙秋 月 电话: (0532 )85023924 客服电 话:95548 (35) 太平 洋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法人代 表: 李长 伟 联系人 : 王婧 电话:010-88321613 客服电 话:0871-68898130 (36) 申万 宏源 证 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 李 玉婷 电话: (021 )33389888 客服热 线: 95523 或4008895523 (37)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 韩 志谦 联系人 : 李 玉婷 电话:010-88085858 (38)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3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俊杰 联系人 : 邵 珍珍 电话:021- 53519888-622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39)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 秦 雨晴 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40)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 尹 旭航 电话: (010 )6308099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41)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 (021 )68751860 客服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42)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 (0431 )85096517 客服电 话: 95360 (43)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4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徐 丽峰 联系人 :周 欣玲 电话: (0791 )86283080 客服电 话:400822211 (44)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3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 李 芳芳 电话: (021 )22169081 客服热 线: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45)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共炎 联系人 : 辛 国政 电话: (010 )66568450 客服热 线:400-8888-888 (46)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 刘 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47)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 余 维佳 联系人 : 周青 电话:023-63786141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48)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5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 六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尚 瑾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3、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要求 ,选择 其 他符合要 求的机 构销售 本 基金, 并 及时公 告。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 :崔巍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广东 嘉得 信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中 民时 代广 场 A 座2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中 民时 代广 场 A 座201 法定代 表人 :闵 齐双


联系人 : 鲍 泽飞 经办律 师: 闵 齐双 鲍泽 飞 电话:075533382888 (总 机)


075533033096 (直 线) 13480989076 传真:075533033086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特殊 普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6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 玲、 俞伟敏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7 六 、基 金份额 的分级与净 值计算规则 一、基 金份 额结 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融 通军工 份额 、 融 通军 工 A 份额、 融通 军工B 份 额。 根据对 基金 财产及 收益 分配 的不 同安 排,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具 有不同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融通军 工A 份额 与融 通军 工 B 份 额的 配比 始终 保 持1:1 的 比率 不变 。 三类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资产 合并 运作 。 二、基 金份 额分 级规 则 1、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本基金 通过 场外 和场 内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基金 份 额发售 结束 后 , 场 外认 购 的全部 份额 将确认 为融 通军 工份 额 ; 场 内认购 的份 额将 按 照1:1 的比例 确认 为融 通军 工A 份额与 融通 军 工B 份 额。 2、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本合同 生效 后, 融通 军工 份额设 置单 独的 基金 代码 , 接受 场外、 场内 申购 和 赎回; 融通 军工A 份额 与融 通军 工 B 份额不 接受 单独 申购 、赎 回,只 能进 行上 市交 易。 3、基 金份 额的 自动 分离 与 配对转 换规 则 基金发 售结 束后 , 本基 金将 投资人 在场 内认 购的 全部 融通军 工份 额按 照1:1 的 比例自 动 分离为 预期 收益 与 预 期风 险不同 的两 种份 额类 别, 即融通 军 工 A 份 额和 融通 军工 B 份额 。 本合同 生效 后 , 融 通军 工 份额与 融通 军 工A 份 额 、 融通军 工 B 份额 之间 可以 按约定 的规 则进行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包括 基金 份额 的分 拆和 合并两 种转 换行 为。 基金份 额的 分拆 ,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融通 军工份 额按 照 2 份融 通军 工份额 对 应1 份 融通 军 工A 份额与 1 份融 通军 工B 份额 的比 例进行 转换 的行 为; 基金 份额的 合并 ,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融通 军 工A 份 额与 融通 军工B 份额 按照1 份 融通 军工A 份额 与1 份融通 军 工B 份 额对 应 2 份融通 军工 份额 的比 例进 行转换 的行 为。 投资人 可在 场 内 申购 和赎 回融通 军工 份额 , 投资 人可 选择将 其场 内申 购的 融通 军工份 额 按1:1 的比 例分 拆成 融通 军工 A 份额 和融 通军 工B 份额 。 投 资人 可按1:1 的配 比将其 持有 的 融通军 工A 份额 和融 通军 工 B 份 额申 请合 并为 场内 融通军 工份 额后 赎回 。 投资人 可在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融通 军工 份额 。 场外 申 购的融 通军 工份 额不 进行 分拆 。 投 资 人可将其 持有 的场外 融通 军工份额 跨系 统转托 管至 场内并申 请将 其按 1:1 的 比例分拆 成融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8 通军 工A 份 额和 融通 军 工B 份额 后上 市交 易。 无论是 定期 份额 折算 , 还 是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 有关 本基金 的份 额折 算详 见 基 金合同 “第 二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折 算 ” ) ,其 所产 生的 融通 军工 份额不 进行 自动 分离 。 投资人 可选 择将 上述 折算 产生的 场内 融通 军工 份额 按1:1 的 比例 分拆 为融 通 军工A 份额 和融通 军 工B 份 额。 在满足 法律 法规 要求 和交 易所交 易规 则的 前提 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履 行相 关程 序后将 因 申购、 折算 所得 场内 融通 军工份 额 按 1:1 的比 例自 动分离 为融 通军 工 A 份额 和融通 军 工 B 份额, 也可 在履 行相 关程 序后将 现有 模式 转变 为投 资人可 选择 是否 将因 申购 、 折算 所得 场内 融通军 工份 额 按1:1 的比 例自动 分离 为融 通军 工 A 份额和 融通 军 工B 份 额的 模式 。 上 述事 项 无需召 开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规定 提 前公告 。 场内份 额的 配对 转换 遵循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基 金登 记机构 的最 新业 务规 则。 三、融 通军 工A 份额 和 融 通军 工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计 算规 则 根据对 基金 财产 和收 益分 配的不 同安 排 , 融 通军 工A 份额 、 融通军 工B 份额 具 有不同 的 风险收 益特 性, 体现 为不 同的净 值计 算规 则。 在本基 金的 存续 期内 , 本基 金将在 每个 工作 日按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净值 计算 规则 对 融通 军 工A 份 额、 融通 军 工B 份 额分别 进行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计 算。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 融 通军 工A 份 额和 融通 军 工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规则 如 下: 1、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所 在 年度外 , 融 通军 工 A 份额 约定年 基准 收益 率为 “同 期银行 人 民币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4% ” , 同 期银 行人 民币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以最近 一次 定 期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次 日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 的金 融机 构人民 币一 年期 存款 基准 利率为 准 。 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所在 年度 的约 定年基 准收 益率 为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金 融机 构 人民币 一年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 ( 税后 )+4%”。 融通 军 工 A 份 额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均以 1.000 元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本基 金每 个工 作日 对 融 通军 工A 份 额和 融通 军 工B 份额 进行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计 算。 融通军 工A 份额 的约 定应 得收益 依据 融通 军工A 份 额的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率和 截至净 值计 算日 融通军 工A 份额 应计 收益 的天数 占当 年实 际天 数的 比例确 定; 3、每 2 份融 通军 工 份 额所 代表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等 于1 份 融通 军 工 A 份额 和 1 份融通 军 工B 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之和;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9 4、在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生 效日至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 计算日, 若未发 生基金 合 同规定 的 定期份 额折 算或 不定 期份 额折算 , 则 融 通军 工A 份额 在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日应计 收益 的 天数按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至计算 日的 实际 天数 计算 ; 若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定 期份额 折算 或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 则 融 通军 工 A 份 额在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计 算日 应计 收益 的天 数应按 照最 近 一次定期 份额 折算的 基金 份额折算 基准 日次日 与最 近一次 融 通军 工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低 至 0.250 元 或以 下 进行不定 期份 额折算 的折 算基准日 次日 至计算 日的 实际天数 孰少 计算。基 金管 理人并 不承 诺或保证 融通 军工 A 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本金 及约定应 得收 益, 如 在基 金存 续期 内本 基金资 产出 现极 端损 失情 况下, 融通 军工A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能会 面临 无法 取得 约定 应得收 益甚 至损 失本 金的 风险。 四、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1、融 通军 工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设 为T 日 融通 军工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 算方 式为 :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T 日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总数 为 融通 军 工A 份额、 融 通 军工 B 份额 和 融通 军工 份额 的份 额数 之和。 融通军 工 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T 日的 融通 军工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公告 。如 遇特 殊情 况,经 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2、融 通军 工A 份额 和 融 通 军工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计算 基金管 理人 在 融 通军 工 份 额净值 计算 的基 础上 计算 融通军 工A 份 额与 融通 军 工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是 对相 应基 金份额 价值 的一 个估 算, 并不代 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获得 的实 际价 值。 设T 日为 融 通军 工 A 份额 和 融通 军 工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计 算日 ;N 为 当年实 际 天数;t=min (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至 T 日 实际 天数 , 自最近 一次 基金 定期 份额 折算基 准日 次 日至T 日实 际天 数 , 自 最近 一次 融 通军 工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低 至0.250 元或 以下 进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0 行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算 基准日 次日 至 T 日 实际 天 数) ; 为 T 日融 通军 工 A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为T 日融通 军工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R 为 融通 军工A 份额 的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 则 融 通军工A 份 额和 融通 军工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方 式为 : 融通军 工A 份额 与 融 通军 工B 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算 , 均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T 日的融 通军工A 份 额参 考 净值与 融通 军工B 份 额参 考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T+1 日公告 。如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1 七、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6 月5 日证 监许 可[2015]1151 号文 准 予注 册 。 募 集期 自 2015 年6 月18 日至 2015 年 6 月24 日。 经普 华永 道中 天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验资 , 按照每 份基 金面 值人 民 币1.00 元计 算,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及 利息 转份 额共 计370,677,558.08 份基金 份额,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4,430 户。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2 八、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于 2015 年7 月 1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起 ,本基 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 连续 二十 个工作 日出 现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二百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五千 万元 情形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 十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 告并 提出 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3 九、基 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本基 金符合 法律 法规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的情况 下 , 融通军 工A 份额 与融 通军 工 B 份 额分 别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 融通 军 工 A 份 额与 融通 军工B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深圳 证券 账户 下。 融通军 工份 额在 条件 成熟 后也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申 请上 市交 易。 若融 通 军工份 额上 市交 易,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需 要修 改配 对转换 规则 、 对 融通 军工 份额进 行折 算并 修改基 金合 同相 关内 容, 且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规定提 前公 告。 二、上 市交 易的 地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三、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融通军 工A 份 额与 融通 军 工B 份额 于2015 年7 月13 日开始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四、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上市 交易 需遵 循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则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等 有关 规定 ,包 括但 不限于 : 1、融 通军工 A 份额 与融 通 军工 B 份 额以 不同 的交 易 代码上 市交 易, 两类 基金 份额上 市 首日的 开盘 参考 价为 前一 交易日 两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2、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份 额实 行价格 涨跌 幅限 制 , 涨 跌 幅比例 为 10% , 自 上市 首日 起实行 ; 3、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 买 入申报 数量 为100 份 或其 整数倍 ; 4、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 申 报价格 最小 变动 单位 为 0.001 元 人民 币; 5、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 上 市交易 遵循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规 则》 及相 关规 定。 五、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按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有关 规定办 理。 六、上 市交 易的 行情 揭示 基金份 额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交易 , 交易 行情 通 过行情 发布 系统 揭示 。 行 情发布 系统 同时揭 示基 金前 一交 易日 的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值 。 七、上 市交 易的 注册 登记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4 投资 人T 日 买入 成功 后 ,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日自 动为 投资人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 续,投 资人 自T +1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卖 出该 部分 基金; 投资 人T 日 卖出 成功 后 , 注 册登 记 机构 在T 日自 动为 投资人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记 手 续。 八、上 市交 易的 停复 牌、 暂停上 市、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市 基金份 额的 停复 牌、 暂停 上市、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 市按照 《基 金法》 相关 规 定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 九、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 关规定 内 容进行 调整 的, 基金 合同 相应予 以修 改, 且此 项修 改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十、 若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增 加了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新功 能,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的程 序后 增加 相应 功能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5 十、融 通 军工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 转换 本基金 的融 通军 工 A 份额 、融通 军 工B 份 额不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与 赎回 ,只 上市交 易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投 资 人 可 通 过场 内 或 场 外两 种 方 式 对 融通 军 工 份 额进 行 申 购 与赎 回 ,并 通过 场外 方式 对融 通军工 份额 进行 转换 。 一、申购、赎回与转 换场所 投资者 可以 使用 基金 账户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场外 代销机 构办 理融 通军 工份 额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业务 。 投 资者 也可使 用深 圳证 券账 户, 通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办 理融 通军 工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 投资者 可通 过下 述场 所按 照规定 的方 式进 行融 通军 工份额 的申 购或 赎回 或转 换: 1、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 销 机 构; 2、办理融 通军 工份额 的申 购、赎回 及相关 业务的 场 内代销机 构,即 取得基 金 代销业 务 资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 3、办 理融 通军 工份 额的 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及相 关业 务的场 外代 销机 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购 、赎 回与 转换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 公 告 。 二、申购、赎回与转 换 的 开放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 回,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 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已 于 2015 年 7 月 13 日 起开 放申 购、赎 回业 务。 融通军 工份 额已 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及 后续 公告 的 相关日 期起 , 开放 通过 直销 机构及 部 分代理 销售 机构 办理 场外 的融通 军工 份额 与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 具体详 情请 查看 公司 网站 或相关 公告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6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融通 军工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 其 融通军 工份额 申购 、 赎回 或转换 价格 为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 的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 融 通 军工份 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融通军 工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融通 军工 份额 申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 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场外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在场 外销售 机构赎 回 融通军 工 份额时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5、投资人 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办 理融通 军 工份额的 场内申 购、赎 回 业务时 , 需遵守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 若相 关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或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对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规 则有 新的 规定 ,按 新规定 执行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 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基金转换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融通 军工份 额的 转换 价格 以受 理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转出及 转 入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采 用份 额转 换的 方式 , 即 融通 军工 份额 的 转 换以 份额申 请; 3、融 通军 工份 额的 转换 无 基金份 额持 有时 间限 制; 4、融通军 工份 额 转换 转出 的基金份额 在申 请日有 权 益,确认 日开始 无权益 ; 融通军 工 份额 转 换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在申请 日无 权益 ,确 认日 开始记 权益 ; 5、融通军 工份 额 转入 的基 金份额的 持有时 间自转 入 的基金份 额被确 认之日 起 重新开 始 计算; 6、 在 发生基 金转 换时 , 转 出基金 必须 为允 许赎 回状 态, 转 入基 金必 须为 允许 申购状 态 ; 7、在发生 限制 申购或 巨额 赎回的情 况下, 所涉及 到 的基金转 换按比 例确认 。 如果发 生 连续巨 额赎 回, 基金 转换 不顺延 ; 8、 由于 费率 结构 差异 较大 , 因此, 融通 军工 份额 的 转换只 允许 在缴 纳前 端认 购 (申 购) 费用的 基金 份额 之间 进行 。 不 能将 融通 军工份 额 转 换为缴 纳后 端认 购 ( 申购 ) 费 用的 基金 份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7 额,或 将缴 纳后 端认 购(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融 通军 工份 额 ; 9、融 通军 工份 额的 基金 转 换收取 适当 的基 金转 换费 和补差 费; 10、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五、申购、赎回与转 换 的 程序 1、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的 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 融 通军工 份 额的申 购或 赎回 或转 换 的 申请。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注 册登 记机 构确 认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立 ; 注 册登 记机 构确 认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 资人在 提交 申购 申请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 或 转换 申请 时须持 有足 够 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的 赎回 或转 换 申 请不 成立。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 等 业务 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办 理手 续、 办理 时间 、 处理 规则 等在遵 守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前 提下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融通 军工 份额 时, 必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注册登 记机 构 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 赎回 成立 ;注 册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 包括该 日 ) 内 支付 赎回 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 办 法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融 通 军 工份 额 的 申购或 赎回或 转换 申请的当 天作为 申购 或赎 回 或 转换 申请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包括 该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申 请, 投资 人 可 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 日 ) 到销 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若 申购不 成功 ,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该申 请。 申请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或基 金管 理 人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提 前公告 。 六、申购、赎回与转 换 的 数量限制 1、投资者 通过 场外 代 销机 构和直销 机构网 上直销 申 购 融通军 工份额 ,单笔 最 低申购 金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8 额(含 申购 费) 为 10 元, 各销售 机构 对申 购限 额及 交易级 差有 规定 的,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业 务规则 为准 。 通 过直 销机 构直销 网点 申购 融通 军工 份额 ,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含申 购费 ) 为 10 万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 低金额 ( 含申 购费 ) 为 10 万元。 代 销网 点的 投资 者 欲转入 直销 网 点进行 交易 要受 直销 网点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通过 场内 销售 机构 申购融 通军 工份 额, 单笔 申购申 请的 最低 金额 为 50,000 元。 投资者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购 融通 军工 份额 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2、 融 通军工 份额 的 每 笔最 低赎回 份额 、 最 低转 换份 额为 10 份,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的 全 部或部 分 融 通军 工 份 额赎 回 或转 换 。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最 低持 有份 额为 10 份 ,在投 资者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低 于规 定的 最低持 有份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将 其基 金份 额一 次性全 部 赎 回 。 3、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调整 申购 、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调整 前 的 2 个 工作 日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公告 。 4、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 赎回 费 1、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由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 基金 份额 申 购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份 额时 , 需交 纳申 购费 用, 费 率 按申购 金额 递减 。 投 资人 在一天 之内 如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1) 场外 申购 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 率,同时区分普通客户申 购和通过直销 柜 台 申 购 的养 老 金 客 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 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 益形成 的补 充养 老基 金等 ,具体 包括 : 1)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2)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 社 会保障 基金 ; 3)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 集合计 划; 4)企 业年 金理 事会 委托 的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本公 司将 在招 募说 明书更 新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9 时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普通客 户指 除直 销柜 台申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以外 的其 他客户 。 普通客 户场外 申购 融 通军 工份额 的具 体费 率如 下 表 :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0.60% 200 万 元≤M <500 万元 0.40% M ≥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柜 台申购 融通 军工 份额 的养 老金客 户的 申购 费为 每 笔 100 元。 (2) 场内 申购 费率 融通军 工份 额的 场内 申购 费率由 销售 机构 参照 场外 申购费 率执 行。 2、赎 回费 率 融通军 工份 额的 场内 赎回 费率 为 0.50% 。 融通军 工份 额 的 场外 赎回 费率随 赎回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 同 时区 分普通 客 户赎回 和通 过直 销柜 台赎 回的养 老 金 客户 。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 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 益形成 的补 充养 老基 金等 ,包括 : (1)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 (2)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 方 社会保 障基 金; (3) 企业 年金 单一 计划 以 及集合 计划 ;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将 发布临 时 公告将 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 范围,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时对其 进行 更新 , 并 按规 定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普通客 户指 除通 过直 销柜 台赎回 的养 老金 客户 以外 的其他 客户 。 普通客 户赎 回的 具体 费率 如下: 持有期 限(T ) 赎回费 率 T <1 年 0.50% 1 年≤T <2 年 0.25% T ≥2 年 0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0











注:1 年指 365 天 养老金 客户 特定 赎回 费率 为原赎 回费 率 的 25% ,即 特定赎 回 费 100% 计入 基金 财产。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从场内 转托 管至 场外 的融 通军工 份额 , 从场 外赎 回 时, 其持 有期 限从 转托 管 转入确 认日 开始计 算。 3、转 换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用包 括转 换费 和补差 费; (1) 转换 费率 :按 转出 基 金正常 赎回 时的 赎回 费率 收取费 用; (2) 补差 费率 转 换 出 基金 转换金 额分 段 转换入 基金 融 通 巨 潮 100 指数 (LOF) 融 通 领 先 成 长 混 合 (LOF) 融 通 四 季 添 利 债 券 (LOF) 证券分 级 融 通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LOF) 融 通 人 工 智 能 指 数 (LOF ) 融 通 军 工分级 M<100 万 0.30% 0.30% 0 0 0 0 100 万≤M<200 万 0.60% 0.40% 0 0 0.20% 0 200 万≤M<500 万 0.20% 0.10% 0.10% 0 0.10% 0 M≥500 万 0 0 0 0 0 0 转换出 基金 转换金 额分 段 转换入 基金 融通军 工分 级 融通巨 潮100 指数(LOF) M<100 万 0 100 万≤M<1000 万 0 1000 万≤M<2000 万 0 M≥2000 万 0 融通领 先成 长混 合(LOF) M<100 万 0 100 万≤M<200 万 0 200 万≤M<500 万 0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1 M≥500 万 0 融通四 季添 利债 券(LOF) M<100 万 0.40% 100 万≤M<200 万 0.10% 200 万≤M<500 万 0 M≥500 万 0 证券分 级 M<100 万 0 100 万≤M<200 万 0 200 万≤M<500 万 0 M≥500 万 0 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 (LOF) M<100 万 0 100 万≤M<200 万 0 200 万≤M<500 万 0 M≥500 万 0 融通人 工智 能指 数 (LOF ) M<100 万 0 100 万≤M<200 万 0 200 万≤M<500 万 0 M≥500 万





0 目前参与融通军工份额 的转 换 业 务 的 上 述 开 放 式 基金 的 费 率 详 见 各 相 关 基 金最 新 招 募 说明书 或公 告的 约定 。 4、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 内调整 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5、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地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 特 定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交 易 、 电 话交易 等 )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 额和 价格 1、融 通军 工份 额 净 值的 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 入,由 此 产生 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T 日的 融通 军 工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2 融通军 工份 额净 值计 算公 式如下 : T 日融 通军 工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T 日 闭市 后的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总数 (包 括融 通 军 工份 额、融 通军 工 A 份额、 融 通军 工 B 份额 ) 2、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融通 军工 份额的 场外 申购和场 内申购 均采用 金 额申购的 方式, 申购金 额 包括申 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申 购 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融通 军工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当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 申购当 日融通 军 工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场外申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场 内申 购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 数位, 整数 位后 小数 部分 的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还 至投 资者 资金 账户 。 例 1: 某投 资 者 (普 通客 户)投资 10 万 元通过 场 外 申购 融通 军工 份额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 元 且 该笔申购按照 100% 比 例 全 部 予 以 确 认 , 其对应申购 费 率 为 1.20% , 则可 得到 的申购 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20%) =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 =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 额 =98,814.23 /1.050 =94,108.79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申购 费率 为 1.20% , 假 设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50 元, 则可 得到 94,108.79 份基 金份 额 。 例 2: 某养 老金 客户 通过 直销柜 台投 资 1000 万 元 申购 融 通军 工份 额 ,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且 该笔申购 按照 100% 比 例全 部予以 确认 , 则申 购费 用 为 100 元,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 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00 -100 =9,999,900.00 元 申购份 额=9,999,900 /1.050 =9,523,714.29 份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3 即: 养老 金客 户通 过直 销 柜台投 资 1000 万元 申购 融 通军工 份额 , 对应 申购 费 为 100 元, 假设 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0 元, 则可 得 到 9,523,714.29 份 基金 份额 。 例 3:某 投资 者投资 10 万 元通过 场内 申购 融通 军工 份额, 对 应 费率 为 1.20%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 +1.20%) =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 额=98,814.23 /1.050 =94,108 份( 保留 至整 数位) 实际净 申购 金额 =94,108 ×1.050 =98,813.40 元


退款金 额=100,000 -98,813.40-1,185.77 =0.83 元 即投资 人投 资 10 万 元通 过 场内申 购融 通 军 工份 额 ,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则 可得 到 94,108 份 融通 军工 份额 ,申 购费 用 为 1,185.77 元。 3、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融通军 工份 额的 场外 赎回 和场内 赎回 均采 用份 额赎 回的方 式, 赎回 的计 算公 式为: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融通 军工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用 以上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两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例 4: 某投 资者 ( 普通 客户 ) 赎回 10 万 份场 外融 通军 工份额 , 持 有期 限为 1.5 年 , 对应 的赎回 费率 为 0.25% , 假定 赎回 当日 融通 军工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13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0 ×1.213 =121,300.00 元 赎回费 用=121,300.00 ×0.25% =303.25 元 赎回金 额=121,300.00 -303.25 =120,996.75 元 即:投 资者 赎 回 10 万 份场 外融通 军工 份额 , 持 有期 限为 1.5 年, 假设 赎回 当 日 融通 军 工 份额 净值 是 1.213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20,996.75 元。 例 5:某 养老 金客 户赎 回 10 万份场 外融 通军 工份 额 ,持有 期限 为 1 年 ,对 应 的赎回 费 率为 0.125% , 假定 赎回 当 日融通 军工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213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0 ×1.213 =121,300.00 元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4 赎回费 用=121,300.00 ×0.125% =151.63 元 赎回金 额=121,300.00 -151.63 =121,148.37 元 即:养 老金 客户 赎回 10 万 份场外 融通 军工 份额 ,持 有期限 为 1 年 ,假 设赎 回 当日融 通 军工份 额净 值 是 1.213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121,148.37 元。 例 6:某 投资 者赎回 10 万 份场内 融通 军工 份额 ,赎 回费率 为 0.50% , 假设 赎 回当日 融 通军工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213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0 ×1.213 =121,300.00 元 赎回费 用=121,300.00 ×0.50% =606.50 元 赎回金 额=121,300.00 -606.50 =120,693.50 元 即投资 人赎回 10 万份 场内 融通 军 工份 额, 假设 融通 军工份 额净 值 是 1.213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0,693.50 元。 4、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转换份 额计 算方 法如 下: 转换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换费 =转 换金 额× 转换 费率 补差费 =[ ( 转换 金额 -转 换费)/ (1+ 补差 费率 )] ×补差 费率 转入份 数= (转 换金 额- 转换费 -补 差费 )/ 转 入基 金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1) 转入 情况 的计 算 例 7: 投资 者转 换 1 万份 基金 X 至融 通军 工份额 , 则其可 得到 转换 入的 本基 金份额 为 : 基金 X 转出 份额 10,000 份; 基金 X 转换 申请 日份额 净 值(NA V ) 1.20 元; 本基金 的份 额净 值(NA V ) 1.000 元; 假设基 金 X 转换 至本基 金 份额的 转换 费 率 0.5% ,补 差费率 为 0.1% ; 转换金 额=10,000 ×1.20 =12,000 元; 转换费 =12,000 ×0.5% =60 元; 补差费 =[ (12,000 -60 )/ (1+0.1% )] ×0.1%=11.93 元; 转入份 数= (12,000 -60 -11.93 )/1=11,928.07 份。 即投资 者转 换 1 万份 基 金 X 至 融通 军工 份额 ,获 得 的融通 军工 份额 为 11,928.07 份。 注:由 于转 换基 金所 对应 的费率 不相 同, 上述 示例 仅作参 考。 (2) 转出 情况 的计 算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5 例 8: 投 资者 转 换 1 万 份融 通军工 份额 至基 金 X , 则 其 可得到 的转 换入 的基 金 X 份额为 : 融通军 工份 额转 出份 额 10,000 份; 基金 X 转换 申请 日份额 净 值(NA V ) 1.20 元; 融通军 工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NA V ) 1.000 元; 假设融 通军 工份 额转 换至 基金 X 的转 换费 率 0.5% , 补差费 率 为 0.3% ; 转换金 额=10,000 ×1=10,000 元; 转换费 =10,000 ×0.5% =50 元; 补差费 =[ (10,000 -50 )/ (1+0.3% )] ×0.3%=29.76 元; 转入基 金 X 的份 数=(10,000 -50 -29.76 )/1.20 =8,266.87 份。 即投资 者转 换 1 万份 融通 军工份 额至基金 X ,获 得 基金 X 份额 为 8,266.87 份。 注:由 于转 换基 金所 对应 的费率 不相 同, 上述 示例 仅作参 考。 5、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 内调整 费 率或收 费 方式, 并最迟 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6、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地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 特 定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交 易 、 电 话交易 等 )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 后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 率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资 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 的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基金管 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 有可能 导 致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 额数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的 50% ,或 者有 可能 导致投 资者 变相 规 避 前述 50% 比 例要 求的 情形时 。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6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 ( 除第 4 项外 )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该 退回 款项 产生的 利息 等 损失。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公 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继续接 受赎 回申请 将损 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情形 时,可 暂停接 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已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上 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申 请赎 回 时 可 事先 选 择 将 当 日可 能 未 获 受理 部 分 予 以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一、拒绝 或暂 停转换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当转出 基金 暂停 赎回 , 或 转入基 金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理 人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的 转换 申请; 当转 入基 金拒 绝申 购时, 基金 管理 人拒 绝接 受基 金 投资 者的 转换 申请 。 十二、 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融通军 工 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换 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包括 融通 军工 份额 、 融 通军 工 A 份 额和 融通军 工 B 份 额, 下同) 的 百分 之十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7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对于场 外赎 回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1)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 能力 支付投 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 人 的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包 括融通 军工 份额 、融 通军 工 A 份 额、 融 通军 工 B 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 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融通军 工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如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场 内赎 回申请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相应 规则 进行 处理 ;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份额 的申 请的 处理方 式遵 照相 关的 业务 规则及 届时 开 展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3) 暂 停 赎回 : 融 通军 工 份额连续 2 个开 放 日 以上 ( 含本 数 )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过 二十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 上予以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 期办 理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 过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 明书规 定的 其他方 式 , 在 三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予 以 公告 。 十三、 暂停申购或赎 回或 转换 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 申 购或赎回或转换 的公 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 申 购或 赎 回或转 换 情 况的 , 基金 管 理人当 日 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或 转换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融 通军 工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3、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停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或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8 转换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等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或 转换 的公 告,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工作 日融通 军工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调整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 停结束 , 基 金 重新开 放 申 购或 赎回 或转 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连 续刊 登 基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或转换 公 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工作 日融 通军工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 值。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本基金 已 于 2015 年 7 月 13 日起 , 开放 通过 直销 机构 及部分 代理 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金 的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 详情请 查看 公司 网站 或相 关公告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9 十一、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冻结与 解冻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 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二、基金的注册登记 、系 统内 转托管和跨系统 转托 管 1、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1)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采 用分系统 登记的 原则。 场 外认购或 申购的 融通军 工 份额, 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场内 认购 、申 购的 融通军 工份 额 , 或上市 交易 的融 通军工 A 份额和 融通 军工 B 份额 ,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深圳 证券 账户 下。 (2)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中的 融通军 工份额 , 可以直接 申请场 内赎回 , 暂不在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但可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 按 1:1 的 份额 配比 分拆 为融通 军 工 A 份额和 融通 军 工 B 份额 后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 (3)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中 的融 通军 工 A 份 额 和融通 军 工 B 份额 在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上市 交易 , 不 能直 接申 请场内 赎回 , 但 可按 1:1 的 份额配 比申 请合 并为 融通 军工份 额的 场 内份额 后, 再申 请场 内赎 回。 (4)登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中的融通 军工份 额,既 可 以直接申 请场外 赎回, 也 可以在 办 理跨系 统转 托管 后, 转至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 按 1:1 的份 额配 比分 拆为融 通军 工 A 份额和 融 通军 工 B 份额 ,在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 2、系 统内 转托 管 (1)系统 内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 持有的 融 通军工份 额在注 册登记 系 统内不 同 销售机 构 ( 网点 ) 之 间或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单 位 ( 交易 单元 ) 之 间进行 转登 记的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0 行为。 (2)基金 份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统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在变更 办理融 通军工 份 额赎回 业 务的销 售机 构( 网点 )时 ,需办 理已 持有 融通 军工 份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 (3)基金 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在 变更办 理融通 军 工份额 场 内赎回 的会 员单 位 ( 交易 单元) 、 或变 更办 理融 通军 工 A 份 额和 融通 军工 B 份 额上市 交易 的 会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时 ,需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统 内转 托管 。 3、跨 系统 转托 管 (1)跨系 统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 持有的 融 通军工份 额在注 册登记 系 统和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 (2)本基 金跨 系统转 托管 的具体业 务按照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 相关规 定 办理。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相 关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转 托管 费。 三、基金的冻结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1 十二、 基金 份额的配对转 换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融通 军 工 A 份 额、 融通 军工 B 份额 的存 续期 内, 投资人 可 通过具 备基 金 配 对转 换 业 务资格 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单 位 办 理本 基金 的 配 对转换 业务 。 一、配对转换是指本 基金 的融通军工份额与融 通军 工 A 份额、融 通军工 B 份 额之间的 配对转换,包括分拆 和合 并两个方面。 1、分 拆 分拆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每 2 份融 通军 工 份额的 场内 份额 申请 转换 成 1 份融 通 军工 A 份额 与 1 份融通 军 工 B 份额 的行 为。 2、合 并 合并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 每 1 份融 通军 工 A 份额 与 1 份融 通军 工 B 份额申 请 转换 成 2 份 融通 军工 份额 的场内 份额 的行 为。 二、配对转换的业务 办理 机构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有关规定获得该 业务办理 资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配对转 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 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配对 转换。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配对 转换 的 业务办 理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三、配对转换的业务 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5 年 7 月 13 日起 ,开 通 配 对转 换业 务。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配对 转换时除 外) , 具体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 见招募 说明 书或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配 对转 换业 务的办 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公告 。 四、配对转换的原则


1、配 对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2、 申请 分拆 为融 通军 工 A 份额和 融通 军 工 B 份额 的 融通军 工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必须是 偶 数。 3、申 请合 并为 融通 军工 份 额的融 通军 工 A 份额与 融 通军 工 B 份额 必须 同时 配 对申请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2 且基金 份额 数必 须同 为整 数且相 等。


4、融通军 工份 额的场 外份 额如需申 请进行 分拆, 须 跨系统转 托管为 融通军 工 份额的 场 内份额 后方 可进 行。 5、份 额配 对转 换应 遵循 届 时相关 机构 发布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视情 况对 上述 规定 作出 调整 , 并 在 正式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公告 。 五、配对转换的程序 配对转 换的 程序 遵循 届时 相关机 构发 布的 最新 业务 规则,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公 告。 六、暂停配对转换的 情形


1、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配对转 换 业务办理 机构因 异常情 况 无法办 理 配对转 换业 务。 2、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继续 接 受配对 转换 可能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3、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前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配对 转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指定 媒介刊登 暂停配 对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在暂停 配对 转换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配 对转 换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七、配对转换的业务 办理 费用 投资人 申请 办理 配对 转换 业务时 , 配对 转换 业务 办 理机构 可酌 情收 取一 定的 佣金 , 具 体 见相关 业务 办理 机构 公告 。 八、深圳证券交易 所、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调 整上述 规则,基金合同将相 应 予以 修 改 , 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3 十三、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采用 指数 化投 资策 略, 紧 密跟 踪中 证军 工指 数。 在 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力争将 基金 的净值 增长 率与 业 绩 比较 基准之 间的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绝对 值控 制 在 0.35% 以 内, 年 跟踪 误差 控制在 4% 以内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股票) 、 权 证、 债券 (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 公 司债、 次级 债 、 可转 换债 券、 分 离交 易 可转债 、 央 行票 据、 中 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等) 、 资产支 持证 券、债 券回购 、银行 存款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现金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 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90% ,其中 投 资于中证军工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权证投资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 –3%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进 行投资 , 按照 成份 股在 标的 指数中 的基 准权 重构 建指 数化投 资 组合, 并根 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动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相应 调整 。 当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或 成份股 发生 配股 、 增发 、 分 红等行 为导 致成 分股 的构 成及权 重 发生变 化时 , 或 因基 金的 申购和 赎回 等对 本基 金跟 踪标的 指数 的效 果可 能带 来影响 时, 或因 交易成 本、 交易 制度、 个别 成分股 停牌 或者 流动 性不 足等原 因导 致无 法有 效复 制和跟 踪标 的 指数时 , 基 金管 理人 将运 用其他 合理 的投 资方 法构 建本基 金的 实际 投资 组合 , 力求 降低 跟踪 误差。 本基金力争将融通军工份 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 偏离度绝 对值控 制 在 0.35% 以 内, 年跟踪 误差 控制 在 4% 以 内。 1、股 票投 资策 略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4 (1)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本基金 在建 仓期 内 , 将 按 照标的 指数 各成 份股 的基 准 权重 对其 逐步 买入 , 在 力求跟 踪误 差最小 化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可采 取适 当方 法, 以降 低买入 成本 。 当 遇到 成份 股停牌 、 流 动性 不 足 等 其 他 市场 因 素 而 无法 依 指 数 权 重购 买 某 成 份股 及 预 期 标 的指 数 的 成 份股 即 将 调 整或 其他影 响指 数复 制的 因素 时, 本基 金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 结 合研 究分析 ,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适 当调整 ,以 期在 规定 的风 险承受 限度 之内 ,尽 量缩 小跟踪 误差 。 (2)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调 整 本基金 所构 建的 股票 投资 组合将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调 整 , 本基金 还将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 申 购赎 回变动 情况 等变 化 , 对 其进 行适时 调整 , 以 保证 融通 军工 份额 净值 增长率 与标 的指 数收 益率 间的高 度正 相关 和跟 踪误 差最小 化 。 基 金 管理人 将对 成份 股的 流动 性进行 分析 , 如发 现流 动性 欠佳的 个股 将可 能采 用合 理方法 寻求 替 代。 由于 受到 各项持 股比 例限制 , 基金 可能不 能按 照成份 股权 重持 有成 份股 , 基 金将 会采 用 合理方 法寻 求替 代。


1)定 期调 整 本基金 股票 组合 根据 标的 指数对 其成 份股 的定 期调 整而进 行相 应的 定期 跟踪 调整。 2)不 定期 调整


根据指 数编 制规 则 , 当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因 增发 、 送 配等股 权变 动而 需进 行成 份股权 重新 调整时 ,本 基金 将根 据各 成份股 的权 重变 化进 行相 应调整 ; 根据本 基金 的申 购 和 赎回 情况, 对股 票投 资组 合进 行调整 ,从 而有 效跟 踪标 的指数 ; 根据法 律、 法规 规定, 成 份股在 标的 指数 中的 权重 因其它 特殊 原因 发生 相应 变化的 , 本 基金可 以对 投资 组合 管理 进行适 当变 通和 调整 ,力 求降低 跟踪 误差 。 2、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流动 性管 理需要 , 选取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进 行配 置。 本基 金 管理人 将基 于对 国内 外宏 观经济 形势 的深 入分 析 、 国 内财政 政策 与货 币市 场政 策等因 素对 债 券市场 的影 响 , 进行 合理 的利率 预期 , 判断债 券市 场的基 本走 势 , 制定 久期 控制下 的资 产 类 属 配置 策略 。在 债券 投资 组合构 建和 管理 过程 中,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具 体 采用 期限结 构配置、 市场转 换、 信用 利差 和相 对价值 判断 、信 用风 险评 估、现 金管 理等 管理 手段 进行个 券 选 择 。 3、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本着 风险 可控 和优化 组合 风险 收益 的原 则, 投资 于资 产支 持证 券, 以期获 得 稳定的 收益 。 坚 持价 值投 资理念 , 综 合考 虑信 用等 级、 债 券期 限结 构、 分散 化投资 、 行 业分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5 布等因 素, 制定 相应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投 资计 划。 根据 信 用风险 、 利 率风 险和 流动 性 风险变 化、 把握市 场交 易机 会, 积极 调整投 资策 略。 四、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的 股票 资产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90% , 其中投 资于 中证 军 工指数 成 份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9)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期; (13)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6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 比较 基准 1、标 的指 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是 中证 军工价 格指 数。 如果标的 指数被 停止编 制 及发布, 或标的 指数由 其 他指数替 代(单 纯更名 除 外) ,或 由 于指数 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 更导致 标的 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标 的指 数 , 或 证券 市场 上有代 表性 更 强、 更 适合 投资 的指 数推 出,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审慎 性原 则和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依 法变更 本基 金 的标 的指 数 和 投资对 象 , 并 依据市 场代 表性 、 流 动性 、 与 原指 数 的相关 性等 诸多 因素 选择 确定新 的标 的指 数。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7 由于上 述原 因变 更标 的指 数, 若标 的指 数变 更涉 及本 系列基 金投 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的 实 质性变 更,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就变 更标 的指 数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若 标的指 数变 更对 基金 投资 无实质 性影 响 ( 包括 但不 限于编 制机 构变 更、指 数更名 等) , 则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2、业 绩比 较基 准 95% × 中证 军工 价格 指数 收益率 +5% ×银 行人 民币 活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 。 由于本 基金 投资 标的 指数 为中证 军工 价格 指数 , 投资 于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因此 , 本 基金 将业 绩比较 基准 定为 95% ×中 证军工 价格 指 数收益 率+5% × 银行 人民 币活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 如果中证 军工指 数被停 止 编制或发 布,或 由其他 指 数替代( 单纯更 名除外 ) , 或由于 指 数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 更导 致该指 数不 宜继 续作 为本 基金的 目标 指数 , 或证 券市 场有其 他代 表 性更强 、 更适 合投资 的指 数推出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依据 审慎 原则 , 在 充分 考虑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及 履行 适当 程序 的前提 下 , 更 换本基 金的 标的指 数 、 业 绩比较 基准 和投资 对象 , 并 依据市 场代 表性 、 流 动性 、 与 原标 的指 数的相 关性 等诸多 因素 选择 确定 新的 标的指 数 , 而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及时公 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具 有较高 预期 风险 、 较 高预 期收益 的特 征。 从本 基金 所分离 的两 类基金 份额 来看 , 融通 军 工 A 份 额具 有低 预期风 险 、 预 期收 益相 对稳 定的 特 征; 融通 军工 B 份额具 有高 预期 风险 、预 期收益 相对 较高 的特 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债权人权 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 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 独立行 使 股东、债 权人权 利,保 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通过 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 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建 设银 行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 2018 年1 月31 日复 核了 本 报告中 的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8 投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 投资 组 合报告 所载 数据 截 至2017 年12 月31 日, 本报 告中 所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8.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38,650,278.98 91.92 其中: 股票 138,650,278.98 91.92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00,000.00 0.13 其中: 债券 200,000.00 0.1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 算 备付 金合 计 8,523,250.96 5.65 8 其他资 产 3,465,923.89 2.30 9 合计 150,839,453.83 100.00 8.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票投资组合 8.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18,885,176.84 80.98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060,370.35 0.7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务业 5,476,387.34 3.7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5,421,934.53 85.43 8.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 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11,312,163.77 7.71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供应 业 16,143.20 0.0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7,957.94 0.0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务业 1,849,756.34 1.26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7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32,323.20 0.02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3,228,344.45 9.01 8.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 细 8.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989 中国重 工 2,021,781.00 12,191,339.43 8.30 2 600893 航发动 力 235,608.00 6,340,211.28 4.32 3 000768 中航飞 机 362,274.00 6,118,807.86 4.17 4 000547 航天发 展 525,300.00 5,384,325 3.67 5 002049 紫光国 芯 95,257.00 4,571,383.43 3.11 6 600685 中船防 务 163,639.00 4,362,615.74 2.97 7 002179 中航光 电 103,485.00 4,075,239.30 2.78 8 002465 海格通 信 422,736.00 4,054,038.24 2.76 9 300159 新研股 份 385,403.00 4,008,191.20 2.73 10 600118 中国卫 星 154,796.00 3,908,599.00 2.66 8.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 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 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71 1 600150 中国船 舶 343,187.00 8,466,423.29 5.77 2 002260 德奥通 航 107,075.00 1,280,617.00 0.87 3 300324 旋极信 息 85,817.00 1,255,502.71 0.86 4 002253 川大智 胜 27,364.00 560,141.08 0.38 5 600501 航天晨 光 38,120.00 465,445.20 0.32 8.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200,000.00 0.14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00,000.00 0.14 8.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0042 航电转 债 2,000 200,000.00 0.14 8.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 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 8.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8.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 损益 明细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72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8.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 有股 指期货 。 8.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8.10.1 本期国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 有国 债期货 。 8.10.2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8.10.3 本期国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 有国 债期货 。 8.11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8.11.1 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报告 期 内没有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 查,或 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 8.11.2 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 名股票未超出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备选股票库。 8.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6,360.3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403,125.7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393.00 5 应收申 购款 34,044.8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465,923.89 8.11.4 报告期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8.11.5 报告期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 况的 说明 8.11.5.1 报告期末 指数投 资 前十名股票中存在 流通 受限情况的说明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73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547 航天发 展 5,384,325.00 3.67 重大事 项停牌 2 600685 中船防 务 4,362,615.74 2.97 重大事 项停牌 3 300159 新研股 份 4,008,191.20 2.73 重大事 项停牌 8.11.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 前五名股票中存在 流通 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0150 中国船 舶 8,466,423.29 5.77 重大事 项停牌 2 002260 德奥通 航 1,280,617.00 0.87 重大事 项停牌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74 十四、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金基金 一定 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资 有风 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5 年 7 月 1 日 ,基 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7 年12 月 31 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本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 表如下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5.58% 2.14% -16.96% 3.74% 22.54% -1.60% 2016 年度 -22.79% 2.07% -22.57% 1.89% -0.22% 0.18% 2017 年度 -16.07% 1.21% -17.44% 1.22% 1.37% -0.01%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75 十五、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 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76 十六、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 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 券,采 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 股,按 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77 (2)首次 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相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 的,从 其 规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融 通军 工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融 通军 工 A 份 额 和融通 军工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 净值的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融 通军 工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融通军 工 A 份额和 融通 军 工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基金管 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 值。但 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融通 军工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融 通军 工 A 份 额和 融通 军 工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78 考净值 小数 点 后3 位 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注册 登 记机 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 失当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误 处 理原 则 ” 给予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失 负 责,不对 间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 管理人过 错造成 基金财 产 损失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为 基 金 的 利益 向 基 金 管 理人 追 偿 , 如果 因 基 金 托 管人 过 错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估 值错 误方 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 生的有 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79 (6)如果 出现 估值错 误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 进行赔偿 ,并且 依据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估值错 误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此 发生 的 费用和 遭受 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 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登 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融通 军 工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 融通军 工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或融 通军 工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错 误偏 差达到 融通 军工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融 通军 工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或 融通 军 工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的0.5%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融通 军工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融通 军 工 A 份 额和 融通军 工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融通 军工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80 值 、 融 通军 工A 份额 和融 通军 工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证 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公司 或标的 指数供 应 商发送的 数据错 误,有 关 会计制 度 变化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81 十七、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本基金 (包 括融 通军 工份 额、融 通军 工 A 份额 、融 通军 工 B 份 额)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在融通 军工 份额 、 融 通军 工 A 份 额、 融通 军工B 份 额的运 作期 间内 , 如 果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有关 限制 , 则 基金管 理人 本着 维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对 上述 收益 分配 原则进 行修 改, 且此 项修 改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如 果终 止融 通军 工 A 份额、 融通军 工B 份额 的运 作, 本基金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调 整基 金的 收益分 配原 则 。 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82 十八、 基金 份额折算





一 、定 期份 额折 算 每年的 基金 份额 定期 折算 基准日 , 本基 金将 按以 下规 则对 融 通军 工A 份额 和 融 通军工 份 额进行 定期 份额 折算 : (一)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每年 12 月15 日 (若 该日 为非工 作日 ,则 提前 至该 日之前 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 。


(二)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融通 军 工A 份 额和 融通军 工 份 额。 (三)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每年折 算一 次。 (四)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在折算 基准 日 , 定 期份 额 折算后 融通 军 工A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调 整 为1.000 元,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折算 前 融通 军工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超 出1.000 元的部 分将 折算 为 融通 军工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分配 给 融 通军 工A 份额 持有人 。 融通 军工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两 份 融通 军工 份额 将按 一份 融通军 工A 份额 获得 新增 融通军 工 份 额的 分配 , 经过 上述份 额折算 后,融通军工 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将 相应 调 整 。 在基 金 份 额 折 算前 与 折 算 后,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 融通 军 工B 份 额的 份额配 比保 持 1:1 的 比例 。 有关计 算公 式如 下: (1) 融通 军工 份额 其中: :折算 前 融 通军 工 份 额的 份额数 ,下 同 :折算 前 融 通军 工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下同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83 :折算 后 融 通军 工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下同 :折算 前 融 通军 工 A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下 同 持有场外融通军工 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前 述折 算 方 式 获得新增场外 融通 军 工 份 额的分 配 ; 持 有场 内 融 通军 工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按前 述折 算方 式获 得新 增场内 融通 军 工 份额 的分 配。 (2) 融通 军工A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融通 军 工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1.000 元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融通 军 工A 份额 的份 额数=定 期份 额 折算前 融通 军 工A 份 额的 份额数 其中: :折算 前 融 通军 工 A 份额 的份额 数, 下同 (3) 融通 军工B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不 改变 融通 军工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及其 份额 数。 (4) 折算 后的 融通 军工 份 额总份 额数 折算后融通军工份 额的 总份 额 数= 折算 前 融 通 军工 份额 的 份 额 数+ 融通军工 份 额持 有 人 新增的 融通 军工 份额 的份 额数+ 融通 军工A 份 额持 有 人新增 的场 内 融 通军 工 份 额的份 额数 。 二、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除以上 定期 份额 折算 外, 本基金 还将 在以 下两 种情 况进行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即: 当 融通 军工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高至 1.500 元或 以上 ; 当 融 通军 工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低 至 0.250 元或 以下 。 (一 ) 当 融通 军工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高 至1.500 元或以 上 , 本 基金 将按 以 下规则 进行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 1、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融通军 工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高 至 1.500 元或 以上 ,基金 管理 人将 确定 折算 基准日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84 2、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融通 军 工B 份 额和 融通军 工 份 额。 3、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不定期 。 4、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当融通 军工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高 至 1.500 元 或以 上, 本基 金将 分别 对 融 通军 工 B 份额 和 融通 军工 份额 进行 份额 折算 , 份 额折 算后 本基 金将 确保 融 通军 工A 份额 和 融 通军 工 B 份额 的比例 为1:1 , 份 额折 算后 融通军 工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和 融 通军 工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 净值超 过 融 通军 工A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部 分, 折 算成 场内 的 融 通军 工 份额 。 份 额折 算后 融 通军 工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融通 军工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与折 算基准 日融通 军工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三者 相等 。 (1) 融通 军工A 份额 此类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不改 变 融通 军 工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及 其份 额数 。 :折算 后 融 通军 工 A 份额 的份额 数, 下同 ; :折算 后 融 通军 工 A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下 同; (2) 融通 军工B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1)份 额折 算后 融通 军工B 份额与 融通 军 工A 份 额的 份额数 保持 1:1 配 比;





2)将 融通 军工 B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超过 融通 军工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的 部分, 折算 成场 内的 融通 军工 份 额;


3)份 额折 算后 融通 军工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融通 军工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与 折算基 准日 融通 军 工A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三 者相等 ; 4)份 额折 算前 融通 军工 B 份额的 持有 人在 份额 折算 后将持 有 融 通军 工 B 份 额 与新增 场 内 融通 军工 份额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85 融通军 工B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场 内 融 通军 工 份 额的 份额数= :折算 前 融 通军 工 B 份额 的份额 数, 下同 :折算 后 融 通军 工 B 份额 的份额 数, 下同 ; :折算 前融 通军工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下 同 :折算 后 融 通军 工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下 同; (3) 融通 军工 份额 场外融 通军 工 份 额持 有人 份额折 算后 获得 新增 场外 融通军 工 份 额 , 场 内 融 通军 工 份额 持 有人份 额折 算后 获得 新增 场内 融 通军 工 份 额。 其中: :折算 后 融 通军 工 份 额的 份额数 ,下 同 (4) 折算 后的 融通 军工 份 额总份 额数 折算后融通军工份 额的 总份 额 数= 折算前融 通 军工 份额 的 份 额 数+ 融通军工 份 额持 有 人 新增的 融通 军工 份额 数+ 融 通军 工B 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场内 融通 军工 份额 数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86 (二 ) 当 融通 军工B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低 至0.250 元或 以下 , 本 基金 将 按以下 规 则进行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1、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融通军 工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低 至 0.250 元 或以下 , 基金 管理 人将 确定 折算基 准 日。 2、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融通 军 工A 份 额、 融通军 工B 份额 、 融 通军 工 份额 。 3、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不定期 。 4、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当融通 军 工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低 至 0.250 元或以 下 , 本 基金 将分 别对 融通军 工 A 份额、 融通 军 工B 份 额和 融通军 工 份 额进 行份 额折 算, 份 额折 算后 本基 金将 确保 融 通军 工 A 份额 和 融 通军 工 B 份 额 的比例 为 1:1 , 份额 折算 后 融通 军工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融 通军 工A 份 额和 融通 军 工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均 调整 为1.000 元。 融 通军 工 份额 、 融 通军 工A 份 额和 融通 军 工B 份 额的份 额数 将相 应缩 减。 (1) 融通 军工B 份额 (2) 融通 军工A 份额 折算后 融通 军 工A 份 额与 融通军 工B 份额 的份 额配 比保 持 1:1 不变 ,即 融 通 军 工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融 通 军 工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3) 融通 军工 份额 (4) 折算 后 融 通军 工 份 额 的总份 额数


折算后融通军 工 份 额 的 总份 额 数 = 融通军工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 的 折 算 后 的 融 通军 工 份额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87 的份额 数+ 融通 军 工A 份 额持有 人新 增的 场内 融通 军工 份 额数 。 三、折 算份 额数 的处 理方 式 折算后 , 场外 份额 的份 额 数采用 四舍 五入 的方 式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资 产; 场内 份额 的份额 数取 整计 算(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 余额 计入 基 金资产 。 四、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相 关 业 务规 定 暂 停 相关 份 额 的 上 市交 易 和 融 通军 工 份 额 的申 购或赎 回等 相关 业务 ,具 体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五、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其 他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有权调 整上 述规 则,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将相 应予 以修改 , 且 此项修 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并在 本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七、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三 个 月,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进 行定期 份额 折算 ; 2、若在定 期份 额折算 基准 日发生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本 基金不定 期份额 折算的 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本 着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 根据 具体情 况选 择按 照定 期份 额折算 的规 则 或者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的规 则进行 份额 折算 ; 3、若 在定 期份 额折 算基 准 日前 30 个 工作 日内 (含 第 30 个工 作日 )因 融通 军 工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低 至0.250 元或 以下 而发 生过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 则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根 据 实际情 况决 定是 否进 行定 期份额 折算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88 十九、 基金的 费用 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4、基 金上 市费 用及 年费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 9、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账 户开 户费 用和 账户 维护费 ; 11、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初 五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帐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 费 用自动 扣划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89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初 五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帐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 费 用自动 扣划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3、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根 据与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签 署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 约定向 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支付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 如上 述指 数许 可使用 协议 约定 的指 数 许 可使用 费的费 率、 计算 方法 及其他 相关 条款发 生变 更 , 本条 款将 相应变 更 ,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规 定在指 定媒介 进 行公 告。 指数 许 可使 用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从 基金资产中计收,按 前一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 0.02% 的年费率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 年费 率/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指 数许 可使用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按季 支付 。 标的 指 数许可 使用 费的收 取下 限为 每季 人民 币 5 万元 (大 写: 伍万 元 整) , 计费 区间 不足 一季 度 的,根 据实 际 天数按 比例 计算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指数许 可 使 用费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 于 每年1 月、4 月、7 月、10 月的 前十 (10 )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上一 季度的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日等 , 支付 日 期顺延 。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 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 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 整, 本 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法 或费 率计 算指 数许 可使用 费。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或其 他公 告中 披露 基金 最新适 用的 方法 。 4、除管理 费、 托管费 、标 的指数许 可使用 费之外 的 前述第一 款约定 的其他 费 用由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列 入基 金费 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0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1 二十、 基金 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 的会计 账 目、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 会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 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 须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2 二十一 、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介 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3 2、基金招 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 响基金 投 资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基金管 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托 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在 基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获准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其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 日前 ,将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 融通军 工A 份额 、 融 通军 工 B 份 额上 市交 易前 或者 开始办 理 融 通军工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融通 军工 份 额净值 、融 通军 工A 份额 和融通 军 工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 在融通 军 工A 份 额 、 融 通军 工 B 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或者 开始办 理 融 通军 工 份 额申 购或者 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 融 通军 工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 融 通军 工A 份额和 融通 军 工B 份 额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融 通军 工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融通 军工A 份额 和融 通军 工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4 当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融 通军 工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 融 通军 工 A 份额和 融通 军 工B 份 额各 自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登 载在指 定媒介 上。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 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八)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5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 员、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融 通军 工份 额 开 始办 理申购 、赎 回; 22、融 通军 工份 额 申 购、 赎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融通 军工份 额 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新 接受 申购 、赎 回; 27、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或暂 停接受 份额 配对 转换 申请 ; 28、本 基 金 暂停 接受 份额 配对转 换后 恢复 办理 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 29、本 基金 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30、融 通军 工A 份额 、融 通军 工 B 份 额上 市交 易; 31、融 通军 工A 份额 、融 通军 工 B 份 额停 复牌 、暂 停上市 、恢 复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32、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3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6 (九)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期 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介 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一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季 度报 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末按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细 。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融 通军 工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融通 军工A 份 额和融 通军 工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融通 军工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书 面文 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 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7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8 二十二 、风险揭示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具 有较高 预期 风险 、 较 高预 期收益 的特 征。 其预 期风 险与预 期收 益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债 券型基 金和 混合 型基 金。 从本基 金所 分离 的两 类基 金份额 来看 , 融 通军 工A 份 额具 有低 预期 风险 、 预 期收 益相 对稳 定的 特征 ; 融 通军 工 B 份额 具有 高预期 风险 、 预期收 益相 对较 高的 特征 。 本基金 面临 的主 要风 险有 市场风 险、 管理 风险、 操 作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信 用风险 、 本 基金特 有风 险 (包括 作为 指数基 金的 风险 、 作 为上 市基金 的风 险和 作为 分级 基金的 风险 ) 及 其他风 险等 。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 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行 业政 策 、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经济周 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变 化,证 券 市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致 证券市 场 价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券 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购 买力 风险 。 基金 的 利润将 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配 , 而 现金 可能 因为 通货膨 胀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主观 因素 的限制 而影 响其 对信 息的 占有以 及对 经济 形势 、 证 券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或者 由于基 金数 量模 型设计 不当 或实 施差 错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偏离 业绩 基准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对主 要业 务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9 人员如 基金 经理 的依 赖也 可能产 生管 理风 险。 三、交易风险 由于交 易权 限或 业务 流程 设置不 当导 致交 易执 行流 程不畅 通 , 交 易指 令的 执行 产生偏 差 或错误 , 或 者由 于故 意或 重大过 失未 能及 时准 确执 行交易 指令 , 事 后也 未能 及时通 知相 关人 员或部 门, 导致 基金 利益 的直接 损失 。 四、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 或者 个股 流动 性不 足的 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 可能无 法迅 速 、 低 成本 地 调整基 金投 资组合 , 从而 对基金 收益 造成不 利影 响 。 由于 开放 式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须 保持 一 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 管理 现金 头寸 时, 有 可能存 在现 金不 足的 风险 或现金 过多 所 导致的 收益 下降 风险 。 五、运营风险 由于运 营系 统 、 网 络系 统、 计算机 或交 易软 件等 发生 技术故 障或 瘫痪 等情 况而 无法正 常 完成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 注册登 记、 清算 交收 等指 令而产 生的 操作 风险 , 或 者由于 操作 过程 效率低 下或 人为 疏忽 和错 误而产 生的 操作 风险 。 六 、本基金特定风险


1、指 数投 资特有 风险 本基金 为跟 踪指 数的 股票 型基金 , 标的 指数 为中 证 军工指 数 , 在 基金 的投 资 运作过 程中 可能面 临指 数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1) 标的 指数 波动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济 因素 、 上 市公 司经 营状 况 、 投 资 者心理 、 市场情 绪和 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而 波动 , 导 致指数 波动 , 从 而使 本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2) 标的 指数 收益 率与 股 票市场 平均 收益 率 偏 离的 风险 标的指 数不 能完 全代 表整 个股票 市场 , 其收 益率 与整 个股票 市场 的平 均收 益 率 可能存 在 偏离。 (3) 基金 投资 组合 收益 率 与标的 指数 收益 率 偏 离的 风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投 资组 合收 益率与 标的 指数 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的因 素包 括 : 1)由于标 的指 数调整 成份 股或变更 编制方 法 等原 因 使本基金 在相应 组合调 整 过程中 产 生跟踪 误差 ; 2)由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发 生配股、 增发 、 分红 等 公司 行为导 致成分 股在标 的 指数中 的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00 权重发 生变 化 , 使本 基金 在相应 组合 调整 过程 中产 生跟踪 误差 ; 3)由于标 的指 数 成份 股停 牌、摘牌 或流动 性差等 原 因使本基 金无法 及时调 整 投资组 合 或承担 冲击 成本 而产 生跟 踪误差 ; 4)由于基 金应 对日常 赎回 保留的少 量现金 、投资 过 程中的证 券交易 成本, 以 及基金 管 理费和 托管 费的 存在 ,使 基金投 资组 合与 标的 指数 产生跟 踪误 差 ; 5)其他因 素产 生的跟 踪误 差。 如因 缺乏卖 空、对 冲 机制及其 他工具 造成的 指 数跟踪 成 本较大 ;因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带来 的现 金变 动 ; (4)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风 险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如出 现变更 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本基金 将变 更标 的指 数。 基于原 标的 指数的 投资 政策 将会 改变 , 投资 组合 将随 之调 整, 基 金的风险 收 益特 征将 与新 的标的 指数 保 持一致 ,投 资者 须承 担此 项调整 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2、分 级结 构 运 作的 特有 风 险 本基金 为分 级基 金 , 融 通军 工 A 份 额和 融通 军 工 B 份 额的运 作有 别于 普通 的开 放式基 金 和封闭 式基 金, 投资 于本 基金还 将面 临以 下基 金运 作特有 的风 险: (1) 上市 交易 风险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将 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 由于 上市期 间可 能因 信息 披露 导致基 金 停牌, 投资 人在 停牌 期间 不能买 卖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份额, 产生 风险 ; 同 时, 可 能因上 市后 交 易规模 较小 或 交 易对 手不 足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 另 外, 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份额转 向场 外交 易后导 致场 内的 基金 份额 或持有 人数 不满 足上 市条 件时 , 本 基金 存在 暂停 上市 或终止 上市 的 可能。


(2) 杠杆 机制 风险


本基金 为复 制指 数的 股票 型基金 , 具 有较 高风 险、 较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 从 本基金 所分 离的两类 基金 份额来 看, 融通军 工 A 份额 具 有低风 险、收益 相对 稳定的 特征 ; 融通军 工 B 份额 具 有高 风险 、高 预期 收益的 特征 。 由于融 通军 工B 份额 内含 杠杆机 制的 设计 , 融通 军 工 B 份额 的 参考 净值 的变 动幅度 将大 于 融通 军工 份额 的净 值和 融通军 工A 份额 的参 考净 值的变 动幅 度 , 即 融通 军 工 B 份额 的 净值 变动的 波动 性要 高于 其他 两类份 额。 (3)折/溢 价交 易风 险 融通军 工A 份额 和 融 通军 工B 份额 上 市交 易后 , 由 于受市 场供 求关 系的 影响 , 基 金份 额 的交易 价格与 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 可能发 生偏离 而出 现折/溢 价交易 风险 。尽管 份额配 对转换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01 机制有 助于 将折/溢 价交 易 风险降 低至 较低 水平 ,但 融通军 工 A 份额 和融 通军 工 B 份额 的某 一级份 额仍有 可能处 于折/ 溢价交 易状态 。此外 , 由 于份额 配对转 换机制 的影 响, 融 通军工 A 份额 和融 通军 工B 份额 的交易 价格 可能 会相 互影 响。 (4) 风险 收益 特征 变化 风 险 根据本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设 计, 本基 金将 进行 定期 份 额折算 和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 在 实施 基 金份额 折算 后 , 融 通军 工 A 份额 持 有人 或 融 通军 工 B 份额持 有人 将会 获得 一定 比例的 融通 军 工份额 的场 内份 额, 因此 其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将面 临风险 收益 特征 出现 变化 的风险 。 (5) 份额 折算 风险 ①在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由于尾 差处 理而 可能 给投 资人带 来损 失 。 场 外份 额进 行份额 折 算时计 算结 果采 用四 舍五 入的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 财产 。 场 内份额 进行 份额 折算 时计 算结果 保留 至整 数位 (最 小单位 为 1 份) , 小数 点以 后的部 分舍 去, 舍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计 入基金 财产 。 因 此, 在 基金 份额折 算过 程中 由于 尾差 处理而 可能 给 投资人 带来 损失 。 ②份额 折算 后新 增份 额有 可能面 临无 法赎 回的 风险 。 新增份 额可 能面 临无 法赎 回的风 险是 指在 场内 购买 融通军 工A 份额 或 融通 军 工B 份额 的 一部分 投资 人可 能面 临的 风险 。 由 于在 二级 市场 可以 做交易 的证 券公 司并 不全 部具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颁 发的 基金代 销资 格 , 而 只有 具备 基金代 销资 格的 证券 公司 才可以 允许 投 资人赎 回基 金份 额。 因此 , 如果 投资 人通 过 不 具备 基金代 销资 格的 证券 公司 购买 融 通军 工A 份额 或 融通 军 工B 份额 , 在其参 与份 额折 算后 ,则 折算新 增的 融通 军工 份额 并不能 被赎 回 。 投资人 可以 选择 在份 额折 算前将 融通 军 工A 份额 或 融通军 工B 份额 卖出 , 或者 将新增 的融通 军工份 额通 过转 托管 业务 转入具 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证券公 司后 赎回 基金 份额 。 (6)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中 存在的 风险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分 级 存续期 内 ,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办理 融通 军 工份 额、 融通 军工A 份额 和 融 通军 工B 份额 之 间份 额配 对转换 。 一方 面, 份额 配 对转换 业务 的办 理可能 改变 融通 军 工A 份额 和融 通军 工B 份额 的市 场供 求 关系 ,从 而可 能影 响其交 易价 格 ; 另一方 面,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可 能出 现暂 停办 理的 情形, 投资 人的 份额 配对 转换申 请也 可能 存在不 能及 时确 认的 风险 。 (7)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在存续期 内,本 基金将 不 进行收益 分配( 除未来 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构允许 的 情况外)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本 基金 实施 份额折 算。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如 果出 现新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02 增份额 的情 形 , 投资 者可 通过卖 出或 赎回 折算 后的 新增份 额的 方式 获取 投资 回报 , 但 是, 投 资者通 过变 现折 算后 的新 增份额 以获 取投 资回 报的 方式并 不等 同于 基金 收益 分配 , 投 资者 不 仅须承 担相 应的 交易 成本 ,还可 能面 临基 金份 额卖 出或赎 回的 价格 波动 风险 。 七 、其他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03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 同约定 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后 方可 执行 , 自 决议生 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 聘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04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 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 顺序 清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六 、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分别计 算融 通军工 份额 、 融通军 工A 份额与 融通 军 工 B 份额 各自 的应 计分 配比 例, 并 据此 由融 通军 工份 额、 融 通军 工 A 份额 与融 通军 工 B 份 额各 自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七 、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 、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05 二十四 、基金合同的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 ( 一)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 基金登 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06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 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 分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融 通军 工份额 的基 金 份 额净值 、融 通军 工A 份额 和融通 军 工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 确定 融通 军工份 额申购、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 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保 存基金 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 的会计 账 册、报表 、记录 和其他 相 关资料 15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07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 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08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 要求的 营 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09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融通军 工份 额 、 融 通军 工 A 份额和 融通 军 工B 份 额仅 在其各 自份 额类 别内 具有 同等的 合 法权益 。 如 果融 通军 工 A 份额和 融通 军 工B 份 额终 止运作 , 则 在终 止融 通军工 A 份 额和 融通 军工B 份额 的运 作后 ,本 基金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合 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 融 通军 工份额 、 依法转 让其 持有 的融 通军 工 A 份额 和融通 军 工B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席 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 提起诉 讼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10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解 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险 承受能 力 ,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 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 席 会议 并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审议 事项 应分 别由 融通军 工份 额 、 融通军 工A 份额 和融 通军 工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独立 进行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 每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暂 未设日 常机 构 , 在 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的 前提下 ,履 行相 应程 序后 可增设 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高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 依 据法律法 规要求 提高该 等 报酬标 准 的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11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终止 融通 军 工 A 份 额与融 通军 工B 份额 的运 作; (11 ) 终 止融 通军 工 A 份 额与融 通军 工B 份额 上市 , 但 因基 金不 再具 备上 市 条件而 被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 除外; (12)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3)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① 以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 ② 指单 独或 合计持 有融 通军工 份额 、 融 通军 工A 份 额、 融通 军工B 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含 10% ) , 下同) 就同一 事项 书 面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4)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5)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以及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实 质 性影响 下, 调整 融通 军工 份额的 申购 费率 、变 更收 费方式 或调 低融 通军 工份 额的赎 回 费 率 ; (4)因相 应的 法律法 规 、 深圳证券 交易所 或登记 机 构的相关 业务规 则 发生 变 动而应 当 对《基 金合 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照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未 设立日常 机构的 , 基金 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12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六 十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 4、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立日 常机 构的 , 代 表基 金份额 百分 之十 以上 (含 百分之 十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十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 以 上( 含 百 分之 十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十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5、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设 立日常机 构的,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或者代 表 基金份 额 百分之 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该日 常机 构 提出书 面提 议。 该日常 机构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 该 日常机 构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 开; 该日 常 机构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代 表基 金 份 额百分 之十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按 照未 设立 日常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执 行。 6、代表基 金份 额 百分 之十 以上(含 百分之 十 )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 要求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日 常机构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 独或 合计代 表基 金份额 百分 之十 以上 (含 百分之 十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 召 集, 并 至少 提前 三十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日常 机构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 得阻碍 、 干 扰。 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13 1、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于 会议召 开 前 三十日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 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 限于代 理 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 议 召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 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须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行 使投票 权提 供便 利。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1、现场开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 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 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 效的融通 军工份 额 、 融 通军 工A 份额 与融通 军 工B 份 额各 自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对 应级 别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14 基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持 有的 融通 军工 份额 、 融 通军 工 A 份额 与 融通军 工 B 份额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 时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 月以内 ,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到 会者 在 权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融通军 工份 额 、 融 通军 工 A 份额与 融通 军 工B 份 额各 自的基 金份 额 不少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对应 级别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 一。 2、通讯开 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 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 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 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 人(如 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 , 有效 的融通 军 工份额 、 融通军 工A 份额 、 融通 军 工 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对 应级 别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含二 分之 一) ;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持 有的 融通 军工 份额 、 融 通军 工 A 份额 与 融通军 工 B 份额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 时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 月以内 ,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到 会者 在 权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融通军 工份 额 、 融 通军 工 A 份额与 融通 军 工B 份 额各 自的基 金份 额 不少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对应 级别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 一 ;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 序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15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 六)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 融 通军 工份 额、融 通军 工 A 份额 、融 通军 工 B 份额各 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 一 ) 通 过方 为有 效;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融通 军工 份额、 融通 军 工 A 份 额、 融通军 工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16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管 人、终 止《基 金合 同》 、与 其他 基 金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七)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 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 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人 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17 (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日常 机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日 常机构 、 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召 开条件、议事程序和 表决 条件等内 容 , 凡 是 直 接引 用 法 律法规 的 部 分 , 如法 律 法 规修改 导 致 相 关 内容 被 取 消或变 更 的 , 基 金 管理人可直接对该部 分内 容进 行修改或调整, 无需 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本基金 (包 括融 通军 工份 额、融 通军 工 A 份额 、融 通军 工 B 份 额)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在融通 军工 份额 、 融 通军 工 A 份 额、 融通 军工B 份 额的运 作期 间内 , 如 果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有关 限制 , 则 基金管 理人 本着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对 上述 收益 分配 原则进 行修 改, 且此 项修 改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如 果终 止融 通军 工 A 份额、 融通军 工B 份额 的运 作, 本基金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调 整基 金的 收益分 配原 则 。 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4、基 金上 市费 用及 年费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18 9、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账 户开 户费 用和 账户 维护费 ; 11、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初 五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帐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 费 用自动 扣划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初 五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帐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 费 用自动 扣划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3、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根 据与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签 署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 约定向 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支付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 如上 述指 数许 可使用 协议 约定 的指 数 许 可使用 费的费 率、 计算 方法 及其他 相关 条款发 生变 更 , 本条 款将 相应变 更 ,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规 定在指 定媒 介进 行公 告。 指数 许 可使 用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从 基金资产中计收,按 前一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 0.02% 的年费率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19 H=E × 年费 率/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 应 付的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指 数许 可使用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按季 支付 。 标的 指 数许可 使用 费的收 取下 限为 每季 人民 币 5 万元 (大 写: 伍万 元 整) , 计费 区间 不足 一季 度 的,根 据实 际 天数按 比例 计算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 于 每年1 月、4 月、7 月、10 月的 前十 (10 )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上一 季度的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日等 , 支付 日 期顺延 。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 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 算方法、费 率 和 支 付 方 式等 发 生 调 整, 本 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法 或费 率计 算指 数许 可使用 费。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或其 他公 告中 披露 基金 最新适 用的 方法 。 4、除管理 费、 托管费 、标 的指数许 可使用 费之外 的 前述第一 款约定 的其他 费 用由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列 入基 金费 用。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范围 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股票) 、 权 证、 债券 (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 公 司债、 次级 债 、 可转 换债 券、 分 离交 易 可转债 、 央 行票 据、 中 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等) 、 资产支 持证 券、债 券回购 、银行 存款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现金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20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的股 票资 产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90% , 其 中投 资 于中证 军工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80% , 权 证投资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 –3%,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二)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基 金的 股 票资 产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90%,其 中投资 于中证 军工 指数成 份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80%;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9)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13)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21 (1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22 ( 三)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 的公告方 式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 融通军 工A 份额 、 融 通军 工 B 份 额上 市交 易前 或者 开始办 理 融 通军工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融通 军工 份 额净值 、融 通军 工A 份额 和融通 军 工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 在融通 军 工A 份 额 、 融 通军 工 B 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或者 开始办 理 融 通军 工 份 额申 购或者 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 融 通军 工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 融 通军 工A 份额和 融通 军 工B 份 额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融 通军 工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融 通 军工A 份额 和融 通军 工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融 通军 工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 融 通军 工 A 份额和 融通 军 工B 份 额各 自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登 载在指 定媒 介 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 同约定 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23 2、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 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 聘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 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 六)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分别计 算融 通军工 份额 、 融通军 工A 份额与 融通 军 工 B 份额 各自 的应 计分 配比 例, 并 据此 由融 通军 工份 额、 融 通军 工A 份额 与融 通军 工 B 份 额各 自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 七)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24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 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25 二十五 、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法定代 表人 :高峰 成立日 期:2001 年5 月 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1]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5 亿 元人 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26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股票) 、 权 证、 债券 (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 公 司债、 次级 债 、 可转 换债 券、 分 离交 易 可转债 、 央 行票 据、 中 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等) 、 资产支 持证 券、债 券 回购 、银行 存款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现金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的股 票资 产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90% , 其 中投 资 于中证 军工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80% , 权 证投资 占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0% –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基 金的股 票资产 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90% ,其中投 资于中 证军工 指 数成份 股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4.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5.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6.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27 7.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 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8.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9.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0.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 得 展期 ; 11. 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2. 本基 金持有 的所有 流通 受限证券 ,其公 允价值 不 得超过本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 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对本 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28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 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 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明 确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须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网 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 因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 基金 不 投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 明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 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 失 ,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 应 制订 流动 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29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受 限证 券需 要解 决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 调、 基金 流动 性 困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 解决措 施, 以及 有关 异常 情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首 次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 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失 。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投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料 如有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 司或中 央国债 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介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管理工作 方面有 关制度 、 流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的 建 立与完 善 情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30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的 规定, 应及时 以电 话提醒 或书面 提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基 金管理 人有义 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依 照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九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 管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31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金 财产 , 如 有特 殊情 况双方 可另 行协商 解决 。 基 金 托 管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中 国结 算公 司结 算数 据完成 场内 交易 交收 、 托 管资产 开户 银行 扣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用 )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外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基金募集期间 及募 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金 募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或2 名以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32 上中 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 基金 合同》 生 效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理 退款等 事宜 。 (三)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 和结 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用的 归还 :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由本 托 管产品 承担 , 于证 券账 户 开立次 月第 七个工 作日 由托 管人 从本 托管产 品银 行存 款账 户中 直接扣 收 ; 若 因托 管产 品银 行存款 余额 不 足导致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无 法扣收 , 托 管人 顺延 至次 月第七 个工 作日 进行 扣收 ; 证券 账户 开立 后连续 六个 月内 , 因 本托 管产品 银行 存款 余额 一直 不足导 致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无法扣 收的 , 资 产管理 人有 义务 归还 托管 人垫付 的开 户费 用。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 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33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债券托管专户 的开 设和管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间 市场 登 记 结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本基 金被允 许从事 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 和《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时 ,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2.法律 法 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基金财产投资 的有 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 。 实 物证券 、 银 行定期 存款 证实 书等有 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双方 约定 办理 。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外 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 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34 (一)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复核与完成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本基 金作 为分 级基 金, 按照融 通 军工 A 份额 和融 通军 工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规 则分 别计 算并 公告 融通军 工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融 通军 工 A 份 额和 融通 军 工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融通军 工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融 通军 工 A 份额和 融通 军 工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均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融 通军 工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融通军 工 A 份额和 融通 军 工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交 易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融通 军工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融通 军工A 份 额和融 通军 工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 方法 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 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2.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 所 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35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 2)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 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 出具加 盖公 章 的书面 说明 后,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5)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的处理方式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36 1.当融 通军 工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融 通军 工 A 份 额和融 通军 工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小 数点 后3 位以内( 含第 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 基金份 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 失 进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 融通 军工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融 通军 工 A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或融 通军 工 B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融通 军工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融 通军 工 A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或融 通军 工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 2.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 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 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由 基金托 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 告,而 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责 任 。 (3)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赔 付。 3.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 其他不 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 基金管 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37 5.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 行 协商 。 (四)暂停估值与公 告基 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值 ; 如 果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时;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基金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基金财务报表 与报 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 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两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不 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 表的 复核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38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核 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 在编 制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 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 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 终止 出现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39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 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基 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 个月 。 6.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分别计 算融 通军工 份额 、 融通军 工A 份额与 融通 军 工 B 份额 各自 的应 计分 配比 例, 并 据此 由融 通军 工份 额、 融 通军 工A 份额 与融 通军 工 B 份 额各 自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8.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40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9.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41 二十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 内容 如 下 : 一、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持有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 400-883-8088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0755-26948088 可 享有如 下服 务:


A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 小时 电话 自助 语音 服 务,可 进行 账户 查询 、基 金净值 、 信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


B 、 人 工坐 席服务 : 提 供工 作日人 工坐 席服 务 (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 。 持 有人 可以 通过该 热 线获得 业务 咨询 、账 户查 询、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二、综 合对 账单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综 合对 账单 服务 , 服务 形式 包括 网站 自助 查询、 电子 邮件账 单、 手机 短信 账单 、 客服 热线 查询 、 纸 质对 账单邮 寄等 。 其 中, 纸质 对账单 邮寄 仅限 给已定 制纸 质对 账单 的持 有人邮 寄。 三、网 站自 助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rtfund.com ) 为 持有 人提 供基 金 账户及 交易 情况 查询 、 资 料 修改、 手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信息 定制等 自助 服务 , 提 供公 司 公告、 热点 问答、 市场 评述 等资讯 服务 。 同时, 网站 还设 有电 子邮 箱服务 (客 户服 务邮 箱:service@mail.rtfund.com)。 四、网 上交 易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开 放 式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服 务 。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rtfund.com 可 以办 理 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撤 单、 基金定 投、 分红方 式修 改、 账户资 料修 改、 交易 密码 修改、 交易 情况 查询 、积 分查询 和账 户信 息查 询等 各类业 务。 五、客 户投 诉建 议受 理服 务


持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服 热线 、 网 站、 电 子邮 件及信 函等 渠道 进行 投诉 或提出 建 议。 对 于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原 则上 当日 答复 , 当 日未能 答复 的, 我们 也会 在当日 将处 理进 展情况 及时 告知 持有 人。 六、联 系方 式 1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热 线: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42 400-883-8088 ( 国内 免长 途电话 费) 、0755-26948088 2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互联网站 公司网 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 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 、客 户服 务传 真:0755-26948079 4、 邮 寄地 址 : 深 圳市 南山 区华侨 城汉 唐大 厦 13 楼 融 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客户 服务中 心 (邮编 :518053)。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43 二十七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方 式 披露日 期 融通中证 军工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 金可能 发生不 定 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 提示公 告 上海证券 报、中 国证券报 、证券 时报管理 人网站 2017-7-18 融通中证 军工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 金可能 发生不 定 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 提示公 告 上海证券 报、中 国证券报 、证券 时报管理 人网站 2017-7-21 融通中证 军工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 金可能 发生不 定 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 提示公 告 上海证券 报、中 国证券报 、证券 时报管理 人网站 2017-8-1 融通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新增代 销机构 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中 国证券报 、证券 时报管理 人网站 2017-8-2 融通中证 军工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 金可能 发生不 定 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 提示公 告 上海证券 报、中 国证券报 、证券 时报管理 人网站 2017-8-3 融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调整旗 下部分 开放式 基 金 最低赎回 、转换 和保有 份 额限制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中 国证券报 、证券 时报管理 人网站 2017-9-29 关于中泰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代销的 融通基 金管理 有 限 上海证券 报、中 2017-9-29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44 公司旗下 部分开 放式基 金 新增开通 定期定 额投资 业 务 的公告 国证券报 、证券 时报管理 人网站 融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新增天 津万家 财富资 产 管 理有限公 司为代 销机构 并 开通转换 业务和 参加其 申 购 费率优惠 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中 国证券报 、证券 时报管理 人网站 2017-10-19 关于融通 旗下部 分开放 式 基金新增 上海万 得基金 销 售 有限公司 为代销 机构并 开 通定期定 额投资 业务、 转 换 业务及参 加申购 费率 上海证券 报、中 国证券报 、证券 时报管理 人网站 2017-10-27 融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开放 式基金 参 加 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申 购及定期 定额投 资业务 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中 国证券报 、证券 时报管理 人网站 2017-10-27 融通中证 军工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 金可能 发生不 定 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 提示公 告 上海证券 报、中 国证券报 、证券 时报管理 人网站 2017-11-18 融通中证 军工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 金可能 发生不 定 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 提示公 告 上海证券 报、中 国 证券报 、证券 时报管理 人网站 2017-11-21 融通中证 军工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 金可能 发生不 定 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 提示公 告 上海证券 报、中 国证券报 、证券 时报管理 人网站 2017-11-24 融通中证 军工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 金可能 发生不 定 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 提示公 告 上海证券 报、中 国证券报 、证券 2017-11-28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45 时报管理 人网站 融通中证 军工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 金可能 发生不 定 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 提示公 告 上海证券 报、中 国证券报 、证券 时报管理 人网站 2017-11-30 融通中证 军工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 金可能 发生不 定 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 提示公 告 上海证券 报、中 国证券报 、证券 时报管理 人网站 2017-12-5 关于融通 中证军 工指数 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办理不 定 期 份额折算 业务期 间暂停 申 购、赎回 、转换 及定期 定 额 投资业务 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中 国 证券报 、证券 时报管理 人网站 2017-12-6 关于变更 融通中 证军工 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之 融 通 军工 B 份额 折算基 准日 证券简称 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中 国证券报 、证券 时报管理 人网站 2017-12-6 融通中证 军工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 金不定 期份额 折 算 公告 上海证券 报、中 国证券报 、证券 时报管理 人网站 2017-12-6 关于融通 中证军 工指数 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不定期 份 额 折算结果 及恢复 交易的 公 告 上海证券 报、中 国证券报 、证券 时报管理 人网站 2017-12-8 关于融通 中证军 工指数 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之融通 军 工 A 份额、融 通军工 B 份额 不定期份 额折算 后次日 前 收 盘价调整 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中 国证券报 、证券 时报管理 人网站 2017-12-8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46 关于融通 中证军 工指数 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2017 年度 不进行定 期份额 折算的 公 告 上海证券 报、中 国证券报 、 证券 时报管理 人网站 2017-12-12 关于新增 上海联 泰资产 管 理有限公 司为代 销机构 并 开 通转换业 务及参 加其申 购 费率优惠 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中 国证券报 、证券 时报管理 人网站 2017-12-22 融通基金 关于新 增上海 华 夏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为 代销机构 并开通 转换业 务 及参加其 申购费 率优惠 活 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中 国证券报 、证券 时报管理 人网站 2017-12-29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47 二十八 、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其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上 述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48 二十九 、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 准 予注 册 融通 中证 军工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 文件 ; (二) 《 融 通中 证军 工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三) 《 融 通中 证军 工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 ( 四) 《融 通中 证军 工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


(五) 《 融 通中 证军 工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它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