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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半年定开债A(000896)

鑫元半年定开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的有关规定,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 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2、表决票收取时间:自 2018 年 2 月 12 日起,至 2018 年 3 月 7 日 17 时止
(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见附件一) ;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附件二及附件三;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2月12日, 即在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 在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 次会议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样本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或登陆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yamc.com)下载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2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 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 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 )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 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 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 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 件的复印件;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持有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五) 。如代 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 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及 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五)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 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 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 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 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五)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 3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 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 表决票收取时间内(以收到时间为准) ,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本 基金管理人(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以收件日 邮戳时间为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基金管理人,具 体地址和联系方式为: 地





址: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12楼 联 系 人: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张晶 联系电话: 021-20892078 邮政编码: 20007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派出的一名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票, 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 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 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 总数。 (2)如多选或表决意见空白的表决票,或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其他要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则视为弃权表决,但其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 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 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 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 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 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收 件日邮戳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如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则本次通讯开会 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如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 金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 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5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 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会议召集人(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400-606-6188 电子邮件:


service@xyamc.com 网





站:


www.xyamc.com


2、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 系 人:


林奇 联系方式:


021-62154848


4、律师事务所: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见附件一)的说明详见附件二《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半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及附件三《<鑫元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出席会议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且《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而召集失败或议案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通过的可能。 2、请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6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 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5、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会计师费、 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7 附件: 一、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二、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 表 四、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五、授权委托书


1 附件一: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鑫元 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的有关 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拟将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并对 《基金合同》 涉及运作方式等相关事项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 本基金的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也据此相应修改,更新后的《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届时可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官网,本公司将于下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同步 更新相关内容。 本基金变更注册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二《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半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及附件三《<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在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之后预留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选择期供投资人选择赎 回或转换转出。修改后的《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相关法律文件将自上述选择期结束后正式生效, 具体届时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1 附件二: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声明 1、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成立于 2014年12月2日。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定和《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拟将“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鑫元聚鑫收益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对《基金合同》涉及运作方式等相关事项的部分 条款进行调整,本基金的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也据此相应修改,更新后的《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届时可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官网,本公司将于下次更新招 募说明书时同步更新相关内容。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出席会议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且《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需经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含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而召集失败或议案无法获得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在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之后预留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选择期供投资人选择赎 回或转换转出。修改后的《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相关法律文件将自上述选择期结束后正式生效, 具体届时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4、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2 二、方案要点 1、变更基金名称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2、变更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变更为“契约型、开放式”。 变更后,本基金不再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转为普通开放式基金。 3、变更投资范围 变更后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 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4、修改业绩比较基准 修改后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 率×90% 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市场的实际 3 情况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科学地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业绩表现,具 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业内也普遍采用。因此,沪深300指数是衡量本 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也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 券类指数。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 成,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 标,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 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 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 收益率特征。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以10%的沪深300指数和90%的中证全债指数构 建的复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指数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 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 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5、调整赎回费 根据市场形势及监管要求调整赎回费率,调整后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30天 0.6% 30 天≤Y<180天 0.1% Y≥180 天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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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它情况 配合修改上述内容同步修改投资限制、投资策略等部分条款,并根据市场 情况和业务实际更新估值方法;并根据中国证监会近期颁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和描述进行修改和完善。除此之外,变更后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收益分配等 主要方面不发生变化。 7、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可见附件三《<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三、变更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1.情况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修改后的《鑫元聚鑫收益增强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本基金将安排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选择期,具体安排 以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在选择期期间,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仅接受投资者赎回或转 换转出申请。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持 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转出。 在选择期内未申请赎回或转 换转出的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将在 《鑫元聚鑫收益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自动变更为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在选择期期间,为方便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意在选择期豁免《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关于开 放期与封闭期的规定以及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 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做相应调整。


5 2.相关业务规则 (1)赎回业务 本基金在选择期期间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资产, 未计入基金资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A类份额和C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相同,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6 个月以内 0.1% 6个月以上(含 6个月) 0% 注:本基金的6个月指180天。 (2)转换业务 a. 转换业务规则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 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 的原则提交申请,基金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b. 转换费率 本基金在选择期期间基金转换费用由补差费和转出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 收 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以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 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A=[B×C×(1-D)/(1+H)+G]/E F=B×C×D


6 J=[B×C×(1-D)/(1+H)]×H 其中, 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 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 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 为货币基金份额的未支付收益(如有,具体参见公司相关公告及各销售机 构规则); H 为申购补差费率, 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 则H=0; J 为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资 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举例: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已超 过180天,选择期内申请转出所持有的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额10,000份,适用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选择期内某日转出鑫元半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份额,份额净值为1.0010元,转换为鑫元安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B份额(假设无未支付收益),申购补差费率为0%,则可得到的转 换的货币份额为: 转出金额=10,000×1.0010=1001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10010×0%=0元 补差费=[10,000×1.0010×(1-0%)/(1+0%)]×0%=0元 转换费用=0元 转入金额=10010-0=10010元 转入份额=10010/1=10010份 c. 办理时间


7 本基金在选择期期间转换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 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具体办理规则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d. 转换限额 投资者在办理转换业务时,转换出的基金份额遵循转换出基金赎回业务的相 关原则处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处理程序进行受理。 e. 交易确认 转入的基金持有期自该部分基金份额登记于注册登记系统之日起开始计算。 转入的基金在赎回或转出时, 按照自基金转入确认日起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 转出确认日止的持有时段所适用的赎回费率档次计算其所应支付的赎回费。 基金 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2日。 3.关于选择期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选择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鑫元 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1 附件三 章节 原《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条款 拟修订后《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草案)》条款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基金 名称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基金的实际情况 调整基金名称,基金 合同中相同修订不再 一一列举。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修改 三、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 三、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鑫元半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鑫元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鑫 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及变更注册。


根据本基金变更的实 际情况调整相关表 述。


2 内容合规为基础, 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 为核心, 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 目标。……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 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 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


第二 部分 释义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无 删除不适用的释义。 无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修改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 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 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


删除不适用的表述。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 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完善相关表述。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日期


根据本基金变更的实 际情况调整相关释 义。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 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无 删除不适用的释义。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其他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根据本基金变更的实 际情况调整相关释 义。


3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无 删除不适用的释义。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根据本基金变更的实 际情况调整释义。 44、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6个月对日 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的 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 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 封闭期首日的 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 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45、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个月, 最短不少于 5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 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 无 删除不适用的释义。


4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4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的基金份额


47、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1、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2、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的基金份额


删除不适用的表述。 无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 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动性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修改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即本基金以封闭运作 和开放运作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 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6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根据本基金变更的实 际情况调整运作方 式。


5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6个月对日 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 的 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 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 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个月,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 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 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顺 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根据本基金定期开放的运作特征,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 险和有效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求获得高于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积极配置优质 债券、合理安排组合期限,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稳定收益。


根据本基金变更的实 际情况调整投资目 标。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无 删除不适用的条款。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1、删除不适用的表 6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 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 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 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 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 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 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 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 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 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 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 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 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的规则 及方法等,调整实施日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述; 2、 根据本基金变更的 实际情况调整相关表 述。 第四 部分 基金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4]1172号文准予注册, 于 2014年12 月 2 日正式成立,成立规模共计 349,672,221.54 元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由鑫元半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鑫元半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172 根据本基金的实际情 况调整。


7 的历 史沿 革 人民币。基金管理人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X 月 X 日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 过了 《关于修改鑫元半年定开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调整鑫元半 年定开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的议案》,审 议内容包括了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修改合 同终止事由、调整管理费及调整赎回费等,变更后的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2017年X 月 X 日起正式生效。


号文准予注册,于 2014 年 12 月 2 日正式成立,成立规模 共计 349,723,386.13 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为鑫元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8日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 关事项的议案》、《关于调整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的议案》,审议内容包括了鑫元半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修改合同终止事由及调整赎回费等,变更后 的《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2017 年8 月 8 日起正式生效。


2017年X月X日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注册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审议内容包括了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基金名称、运作方式、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 等,大会决定将“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为“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变更后的《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 2017 年X 月X日起正式生 效。


第六 部分 基金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 无 删除不适用的条款。


8 的封 闭期 和开 放期 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6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6个月对日 的前一日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 入(包括该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6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 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个月,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 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 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顺 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例如,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10月 13日生效, 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 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即2014年10月13日至2015 年 4月 12 日。 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首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5 年 4 月 13 日,首个开放期为自 2015 年 4 月 13 日至 2015 年 4 9 月 17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6个月对日的前一 日止,即第二个封闭期为 2015 年 4 月 18 日至 2015 年 10 月17日,以此类推。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本 基金在开放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开放 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首个封闭期结 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首 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 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变更后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变更后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根据本基金变更的实 际情况调整申赎的开 放日及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修改


10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暂不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 资人。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则依规定执行。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依法对上述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1、完善相关表述; 2、 补充基金管理人调 整申购赎回申请确认 时间的原则性规定。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修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根据本基金变更的实 际情况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公告规则。


11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两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 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的赎回费率以及赎回 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计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暂不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修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修改


12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 服务费率。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完善相关表述。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 相应延长。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根据本基金变更的实 际情况调整相关表 述。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根据本基金变更的实 13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间按 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际情况调整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并完善相关 表述。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 根据本基金变更后的 实际情况调整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4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缓支付。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缓支付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缓支付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应当 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延期办理的部分,如该持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 15 有权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工作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 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完善暂停及重新开放 申赎的公告规则。


16 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 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无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 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 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 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 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 补充基金份额转让 的原则性条款; 2、 补充调整相关业务 安排的原则性规定。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大厦31楼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2 层 217 室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情况修改其基本信 息。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 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根据本基金变更的实 际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务。


17 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 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完善相关表述。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完善相关表述。 第九 部分 基金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调整召开及豁免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由。


18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 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 高销售服务费率, 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但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 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 服务费率;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低销售服务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 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 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9 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 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 服务;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 知方式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完善相关表述,基金 合同中相同修订不再 一一列举。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 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 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 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完善相关表述。


20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完善相关表述。 第十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 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完善相关表述, 《基金 合同》中基金托管人 更换的同类修改不再 赘述。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根据本基金定期开放的运作特征,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 险和有效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求获得高于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积极配置优质 债券、合理安排组合期限,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稳定收益。


根据本基金变更的实 际情况调整投资目 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国债、 金融债、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根据本基金变更的实 际情况调整投资范围 及投资相关限制。


21 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 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 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通 知存款、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的 10 个 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个工作日的期间 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应不低于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的 一倍, 但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 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配 置、 期限结构配置、 类属资产配置、 收益率曲线策略、 杠杆放大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 (5)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 利用买断式 三、投资策略


2、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配置、 期限结构配置、类属资产配置、收益率曲线策略、套利策 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 (5)套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积 根据本基金变更的实 际情况调整投资策 略。


22 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剩 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 以期获取超 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极运用各类套利方法对债券资产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与调 整,捕捉交易机会,以获取超额收益。 1)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多种回购交 易套利策略以增强静态组合的收益率,比如运用回购与现 券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相对低风险套利 操作等,从而获得更高收益。 2)跨市场套利 跨市场套利是指利用同一只债券类投资工具在不同市场 (主要是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的交易价格差进行套 利,从而提高债券资产组合的投资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行业分析、 企业基本面分析和可转换债券估值模 型分析,并结合市场环境情况等,本基金在一、二级 市场投资可转换债券, 以达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 上,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以及阶段性 市场投资主题的变化,综合考虑宏观调控目标、产业 结构调整等因素, 精选成长前景明确或受益政策扶持 的行业内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布局。另 外,由于宏观经济所处的时期和市场发展的阶段不 同, 不同行业的可转换债券也将表现出不同的风险收 益特征。在经济复苏的初期,持有资源类行业的可转 3、债券投资策略 (2)可转债/可交换债投资策略


基于行业分析、 企业基本面分析和可转债/可交换债估值模 型分析,并结合市场环境情况等,本基金在一、二级市场 投资可转债/可交换债,以达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根据本基金变更的实 际情况调整投资范围 及投资相关限制。


23 换债券将获得良好的投资收益;而在经济衰退时期, 持有防御类非周期行业的可转换债券, 将获得更加稳 定的收益。


2)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上, 精选具有投资价值的可转 换债券,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


3)条款博弈策略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公司基本面,包 括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预测其未来发展战略和融资 需求, 结合流动性、 到期收益率、 纯债溢价率等因素, 充分发掘这些条款给可转换债券带来的投资机会。


4)转股策略


在转股期内, 当本基金所持有可转换债券市场交易价 格显著低于转股平价时,即转股溢价率明显为负时, 本基金将通过转股并在其上市交易后 10个工作日内 卖出股票以实现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的 10 个工作日、开 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 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 有现金应不低于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的一倍, 但开放 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根据本基金变更的实 际情况调整投资策 略。


24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当期封闭期的 剩余期限;


(16)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 产的 20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的14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12)条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1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15%;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1)、 (7)、 (15)、(21)条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25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12)条以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1)、 (7)、 (15)、(21)条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动。 2、禁止行为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完善相关表述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10%+中债新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90%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 准并结合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 指数,科学地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业绩表现,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中 证全债指数收益率×90%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 合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科学地 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业绩表现,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修改业绩比较基准并 完善相关表述。


26 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业内也普遍采用。 因此, 沪深300指数是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 想基准。 中债新综合全价指数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编制并发布,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 成份券包含除资产支持证券、美元债券、可转债以外 剩余的所有公开发行的可流通债券, 是一个反映境内 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数, 是中债指 数应用最广泛指数之一。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 以 10%的沪深 300指数 和 90%的中债新综合全价指数构建的复合指数作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 或者今 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 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 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和市场代表性,业内也普遍采用。因此,沪深 300 指数是 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 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也是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券类指数。样本由 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 券组成,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 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 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 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 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 以 10%的沪深300指数和90% 的中证全债指数构建的复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指数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 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 况下,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 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 完善相关表述。


27 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 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或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有充 足证据(最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 件等)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 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 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 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最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 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等)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 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更新本基金的估值方 法。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完善相关表述。


28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 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 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 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完善相关表述。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根据本基金变更的实 际情况完善相关表 述。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完善相关表述,基金 合同中相同修订不再 一一列举。 3、销售服务费


……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由 3、销售服务费


……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完善相关表述。


29 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税收


…… 五、基金税收


……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 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 代扣代缴。


明确基金财产投资的 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 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调整变更后的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并完善相 关表述。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1日至12月31日;


删除不适用的表述。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 完善相关表述。


30 的信 息披 露 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 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3、……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


3、…… 基金变更事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将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根据本基金变更的实 际情况调整、完善相 关表述。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无 删除不适用的条款。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份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 根据本基金变更的实 际情况调整相关表 述。


31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完善相关表述。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 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根据本基金变更的实 际情况调整定期报告 内容。 (七)临时报告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 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7、基金募集期延长;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五)临时报告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根据本基金变更的实 际情况调整临时报告 的内容。


32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 率等信息。


(九)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 个交 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完善相关表述。 (十二)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完善相关表述。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 的其他情形。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 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修改 第二 十部 分 基金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完善相关表述。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完善相关表述。


33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 十一 部分 违约 责任 一、……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 事人可以免责:


2、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一、……仅限于直接损失。


二、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 况的,当事人免责: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完善相关表述。 第二 十二 部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 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本基金变更的实 际情况完善相关表 述。 第二 十三 部分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 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在 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自 201 年 月 日 生效。


根据本基金变更的实 际情况调整相关表 述。


34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 附件四: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请在表决意见下打钩)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 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多选或表决意见空白,或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其他要 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 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


2 附件五: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日17时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若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 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




















附注: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基金账 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 “基金账户号”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不影响授权效力, 将被默认为代表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本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和内容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 后均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请在表决意见下打钩)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 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多选或表决意见空白,或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其他要 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 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