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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多策略精选(005444)

光大多策略精选: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光 大 保德信 多 策略精 选 18 个月 定 期
开 放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光大保德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重 要提 示 基金募集申请注册文件名称:关于 准予 光大保德信多策略精选 18 个 月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7]2159 号) 注册日期:2017 年11 月28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申请 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 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 投资人认 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 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在投 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 险、 股指期货风险、 国债期货风险、 股票期权的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 其他风 险等等 。 此外,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 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目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7 四、 基金托管人 ................................................. 18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 基金的募集 ................................................. 34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0 九、 基金的投资 ................................................. 51 十、 基金的财产 ................................................. 63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4 十二、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9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1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十六、 风险揭示 ................................................... 81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7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9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5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0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3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4 二十三、 备查文件................................................ 125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 (试行) 》 (以下简称“ 《治理准则》 ”) 、 《公 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 《光大 保德信多策略精选18 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光大保德信多策略精选 18 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 率等 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 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2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光大保德信多策略精选 18 个月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光大保德信多策略精选 18 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光大保德信多 策略精选 18 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光大保德信多策略精选 18 个 月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光大保德信多策略精选 18 个月定期开 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 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光大 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光大保德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封闭期: 指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 或每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 18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 (包括该日) 的 期间。 18 个月 对日为 非工作 日或 该对 日 不 存在的 , 则顺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本基金 封 闭期内不接受 申购、赎回 ,也不上市交易 32、 开放期 : 指本基金 开放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期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 长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开始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封闭期结束日 的下一个工作日。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 之日次一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及相关公告关于 开放期的约定 33、 工作日: 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的期货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6、 开放日: 指 在开放 期内,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5 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 指 《 光 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开放期内 的 单 个 开 放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 款(含 协 议约定有 条件 提前支 取 的银行存 款) 、停牌 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 及非 公开发 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 约 无 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摆动定价机制: 指 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 指定媒介: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5、 不可抗力: 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6 、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就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7、 养老金客户: 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8、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光 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4 年4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 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至 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 号外 滩金融中心1 幢 (北区3 号楼) 6 层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股权结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 )持 55%的股权 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 45%的股权 电话: (021)80262888 传真: (021)80262468 客服电话:4008-202-888 网址:www.epf.com.cn 联系人:殷瑞皞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成 员 林昌先生, 董事长, 北 京大学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 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一部总经理、 南方总部副总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光 大证券助理总裁。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Glenwyn P. Baptist 先生, 副董事长, 美国西北大学管理系硕士学位,CFA, 美国国籍。 历任保德信金融集团企业金融部助理副总裁、 保德信金融集团研究部 总监、 保德信金融集团业务管理部首席运营官、 保德信金 融集团市场及业务管理 部共同基金总监、 保德信金融集团投资管理部首席投资官、 保德信金融集团业务 管理部总裁兼首席投资官。现任保德信国际投资总裁兼 CIO。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 包爱丽女士, 董事、 总 经理,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硕士, 中国国籍。 历 任贝莱 德资产管理公司研究员、 经理、 业务负责人,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 负责人,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发展团队负责人、 总经理助理、 督察长、 副总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 葛新元先生, 董事, 北 京师范大学博士、 南京大学博士后, 中国国籍。 历任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湘财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 员, 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 工程首席分析师、 衍生品部副总经理, 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首席分析师、 副 所长。现任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俞大伟先生, 董事, 同 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江苏东华期货 有限公司苏州办交易部经纪人,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交易部经理, 河 南鑫福期货有限公司苏州代表处经理,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营业部副 经理、 经理, 上海中期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 王俪玲女士, 董事, 美 国波士顿大学硕士, 曾任荷兰银行 (中国台湾) 的法 务长,联 鼎法 律事务 所 (中国 台 湾) 、泰运 法 律事务所 (中 国台湾 ) 律师。现任 保德信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兼区域顾问(中国台湾) 。 夏小华先生, 独立董事, 复旦大学政治经济学系学士, 中国国籍。 历 任交通 银行研究开发部经济研究处处长、 研究开发部副总经理, 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常务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金德环先生, 独立董事, 上海财经大学硕士、 教授, 中国国籍。 曾任 上海财 经大学财政金融系教研室主任、 财政系副主任、 证券期货学院副院长。 现任上海 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证券研究中心主任。 郑志先 生,独 立董事 , 华东政 法学院 (现华 东 政法大 学)法 律史专 业 硕士。 曾任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国浩律师集团 (上海) 事务 所律师、 上 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 现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2 、监 事会成 员 孙 佚 先 生 , 监 事 长 , 复 旦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总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产品策划经理, 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 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兼综合处处长。现任光大国际营运总监。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 颜 微 潓 女 士 , 监 事 , 新 加 坡 国 立 大 学 经 济 和 数 学 双 学 士 , 马 来 西 亚 国 籍 , 香港证券业协会会员。历任新加坡 Farenew Mondial 投资私人有限公司分析员, DBS 唯高达亚洲有限公司合规经理, 香港交易所上市部副总监, 富通集团亚洲区 域合规总监。现任香港保德信亚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首席合规总监。 王 永 万 先 生 , 监 事 , 吉 林 财 贸 学 院 经 济 管 理 专 业 学 士 。 曾 任 海 口 会 计 师 事 务所审计员, 海南省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主管,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海口营业部、 深圳营业部及南方总部财务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会计主管,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等职务。 现任本基 金管理人运营部总监。 郁疆先生, 监事, 澳大 利亚堪培拉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 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长沙新民路营业部营销部经理、 市场总部经理及董事会办公室秘书, 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经理等职务。 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后, 先后担任销售部高级经理、 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首席 市场总监兼渠道销售部总监、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3 、公 司高级 管理 人员 林昌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简历同上。 包爱丽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常青先生,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 历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化学系教师, 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同 (万 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高级 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北京办事处主任,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总监等职务,2010 年 7 月加入光大保德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监察 稽核部总监、战略发展部总监,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 盛松先生, 北京大学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中 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交易 部经理 ,光大 证 券资产 管理总 部总经 理 ,2003 年 参加光 大保 德信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 2004 年4 月起担任光大 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 首席投资总监兼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梅雷军先生, 吉林大学博士。 曾任深圳蛇口安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 部经理, 光大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南方 总部机 构 管理部总 经理 兼任电 脑 部总经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一部总经理、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客户服务中心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0 总经理。2004 年 7 月 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 总经理兼首席运营总监。 董文卓先生, 中山大学金融学硕士。 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习研究助 理、 研究员, 平安资产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投资经理、 投资经理, 平安养老保 险股份有 限公 司固定 收 益投资总 监兼 固定收 益 部总经理 、投 资决策 委 员 会委员、 另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年金基金经理、 专户投资经理、 基本养老投资经理等。 2017 年 5 月加入光大 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 总监。 4 、本 基金拟 任基 金经理 何奇先生,2010 年获得武汉大学经济学、法学双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武 汉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何奇先生于 2012 年 7 月至2014 年5 月在长江证券担任 分析师、高级分析师;2014 年 5 月加入光大 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 资研究部研究员、 高级研究员,并于2015 年6 月起担任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 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中国制造 2025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光大保德信多策略智选 18 个月 定期开 放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 理 、光大 保德 信多策 略 优选一年 定 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5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成员 盛松先生,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 首席投资总监兼光大保德信量化核 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戴奇雷先生,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投资部总监兼光大保德信中小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 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文卓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林晓凤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专户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1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收 益 分配 方 案,及 时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 格遵守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按照 招募说 明 书列明 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严 格遵守《 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 、 《基金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治理 准则》 等法律法规, 建 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2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 则,防范 利益 冲突, 建 立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律 、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3、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 格遵守 法律法 规,建 立 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 职务便 利 获取的 未公开 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事 或者明 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 基金管 理人承 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 业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漏在 任职期 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反证 券交易 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市 场 价格,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3 扰乱市场秩序; (9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0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 关法律 、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受雇人 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 不泄漏 在任职 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制 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 ) 保证基 金管理 人 的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 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行 业 监管规 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 防范和 化解经 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 效 益,确 保经营 业务的 稳 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 确保基 金管理 人 成为一 个决策 科学、 经 营规范 、管理 高效、 运 作安全 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 、内 部控制 的五 个要素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和内部 监控。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 它决定了基金 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 为此, 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 一个好的控制环境。 首先, 从 “硬控制” 来看 ,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 理结构原则, 设置了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 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 和授权分 工, 操作相 互 独立。其 次, 基金管 理 人更注重 “软 控制” ,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层 牢固 树立内 部 控制和风 险管 理优先 的 理念和实 行科 学高效 的 运行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加强全体员工道 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 各个环节。 (2 )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 一, 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 我评估和分析, 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 二, 管 理层下属的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 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 建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 辨认和识别基金管理人内外部的重大风险, 评估和分析 风险的重大性、 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 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人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监控和评价管理层的风险 管 理工作,并决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3 )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 通过各种预防性的、 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 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 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 分 别核算; 严格岗位分离,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明确授权控制; 对重 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 )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 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 以确保识别、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5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 标, 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 )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 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 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 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 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 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3 、内 部控制 原则 (1 ) 健全 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包 括基金 管 理人的 各项业 务、各 个 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学 的内部 控制手 段 和方法 ,建立 合理的 内 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内 部控制 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 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 健全、 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 “决策系统” 、 “执行系统” 、 “监督系统” 三个方面。 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 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 基金管理人 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6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 直接领导下, 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基金投 资运作和内 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 基金管理人 的决策系统、 执行系统进行全程、 动态的监控, 监督 的对象覆盖 基金管理人 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 )监事会—— 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 ) 董事会 专门 委员 会及督 察长 —— 根据 董 事会的 授权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 (3 ) 监察稽 核部——根据总 经理及 督察 长的 安排, 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经营活 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 部监督。 5 、内 部 控制 层次 (1 ) 员工自 律和部 门 主管的 监控 。 所有员 工 上岗前 必须经 过岗位 培 训,签 署自律承诺书, 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 各项管理制度; 保证 良好的职业操守; 保证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等。 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 范围之内, 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 监督和控制, 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 监管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 , 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 和风险 管理 负直接 责任; (2 ) 管理层 的控 制 。 管理层 采取各 种控制 措 施,管 理和监 督 各 个 部 门和各 项业务进行, 以确保 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 。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 ) 董事会 及其 专 门 委员会 的监控 和指导 。 所有员 工应自 觉接受 并 配合董 事会 及其 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 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建议应予采纳,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董事会对内部控 制负最终责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 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6 、内 部控制 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 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7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 ) 《 公司 章程》 —— 指经股东 会批 准的《 公 司章程》 ,是 基金管 理 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 ) 内部控 制大纲 ——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 定的内 部控制 原则的 细 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 ) 公司基 本管理 制 度 —— 是基金 管理人 在 经营管 理宏观 方面进 行 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 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 批准后实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印章管理办法、 行政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 核制度、 员工对外兼职管理办法、 员工行为规范、 纪律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与业 务连续制度等; (4 ) 部门规 章制度 以 及业务 流程 —— 部门 规 章制度 以及业 务流程 是 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 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 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管理、 监 督的需要, 同 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 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 订、 修改, 经 总经理办 公会 批准后 实 施的。制 定的 依据包 括 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内部 控制 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维持、 完善、 实施和 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完备, 并承诺将根 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8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1 、基 金托管 人概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字【1998】3 号 联系人:洪渊 联系电话:(010) 66105799 2 、主 要人员 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8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3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 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 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 富、 最成熟 的 产品线。 拥有 包括证 券 投资基金 、信 托资产 、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 司集合资 产管 理计划 、 证券公司 定向 资产管 理 计划、商 业银 行信贷 资 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9 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7 年 6 月,中国 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45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连 续十一 年获得 香 港《亚 洲 货币 》 、英 国 《全球 托管 人》 、香 港《财 资》 、 美 国《环球 金融》 、内地 《证券时 报》 、 《上海 证 券报》等境 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 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极拓展 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 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 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 作来做。继 2005、2007 、2009、2010、2011 、2012、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 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 后,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 )审阅获 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 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 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2007 、2009、2010 、2011、2012、2013、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 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 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20 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 、 内部审计 局) 、资产 托 管部内设 风险 控制处 及 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 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性 原则。 托 管业务 的各项 经营管 理 活动都 必须有 相应的 规 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时性 原则。 托 管业务 经营活 动必须 在 发生时 能准确 及时地 记 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慎 性原则 。 各项业 务经营 活动必 须 防范风 险,审 慎经营 , 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效性 原则。 内 控制度 应根据 国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的 需 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立性 原则。 设 立专门 履行托 管人职 责 的管理 部门; 直接操 作 人员和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21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 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格的 隔离制 度 。资产 托管业 务与传 统 业务实 行严格 分离, 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 度, 并采取 了 良好的防 火墙 隔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立 、 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层检 查。主 管 行领导 与部门 高级管 理 层作为 工行托 管业务 政 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 事控 制。资 产 托管部严 格落 实岗位 责 任制,建 立“ 自控防 线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 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 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 ) 经营控 制。资 产 托管部 通过制 定计划 、 编制预 算等方 法开展 各 种业 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部风 险管理 。 资产托 管部通 过稽核 监 察、风 险评估 等方式 加 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 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据安 全控制 。 我们通 过业务 操作区 相 对独立 、数据 和传真 加 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急准 备与响 应 。资产 托管业 务建立 专 门的灾 难恢复 中心, 制 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 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 发展 到现在 的 “随机演 练” 。从演 练 结果看, 资产 托管部 完 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22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产托 管部内 部 设置专 职稽核 监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察 人 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善组 织结构 , 实施全 员风险 管理。 完 善的风 险管理 体系需 要 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 险控制 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立健 全规章 制 度。资 产托管 部十分 重 视内控 制度的 建设, 一 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 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 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 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 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 息 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托 管 协议、上 述监督 内容 的 约定和其他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23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的投 资指 令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 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 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24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 一) 直销机 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 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至 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 号外 滩金融中心1 幢 (北区3 号楼) 6 层至10 层 电话: (021)80262466 、80262481 传真: (021)80262482 客服电话:4008-202-888 联系人: 王颖 网址:www.epf.com.cn ( 二) 代销机 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杨菲 电话:010-63636150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icbc.com.cn (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25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 www.csc108.com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热线:021 —95523 或 4008895523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26 电话委托:021-962505 国际互联网网址:www.swhysc.com (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100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95525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27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电话: (0532)85023924 传真: (0532)85022605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 (0755)83073087


传真: (0755)83073104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1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755-82435367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1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王 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 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531-68889095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1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电话:010-63081000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29 传真:010-63081344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7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电话:020-88836999-5408 传真:020-88836920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址: www.gzs.com.cn (1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0 (19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 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13480169928


传真:0572-2119391


客服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sec.com (2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2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1 注册地 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23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阎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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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jshbank.com (2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2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 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2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分机 7019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6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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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A 座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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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ehowbuy.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三) 登记机 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3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 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至 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 号外 滩金融中心1 幢 (北区3 号楼) 6 层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电话: (021)80262888 传真: (021)80262483 联系人:杨静 ( 四)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 刘佳 、姜亚萍 ( 五)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公司全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周祎 经办会计师:薛竞、周祎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4 六、 基 金的 募集 ( 一) 基金募 集的 依据 本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 依 照《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1 月 28 日证监许可[2017]2159 号 《关于准予 光大保德信多策略精选 18 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注册的批复》 文件注册募集。 ( 二) 基金存 续 期限 不定期 ( 三) 基金类 型: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四)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本基金在一定期间内封闭运作, 不接受基金 的申购、 赎回, 也不上市交易; 在封闭期结束和下一封闭期开始之间设置开放期, 受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申请。 1、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 的第一 个封闭 期 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 起(包 括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 至 18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 (包括该日) 进入首 个开放期,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 括该日) 至18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 (包括该日) 止, 以此类推。18 个 月对日为非 工作日或该对日不存在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2、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 开放期开始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每个开放 期的首日为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5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 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及相关公告关于开放期的约 定。 ( 五) 募集安 排 1 、募 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 、 募 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 3 、 募 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4 、募 集场所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确定的代销网点。 上述销 售机构 办理开 放 式基金 业务的 城市 ( 网点 )的 具体情 况和联 系 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5 、募 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基 金募集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基 金的初始 面 值、认 购价 格及计 算公 式、认 购费 用 (1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3 )认购费用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6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15%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到300 万元 0.08%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到500 万元 0.05%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交易1000 元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0%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到300 万元 0.80%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到500 万元 0.5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交易1000 元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认 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份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 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 购金额=认 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 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 的初始 面值为 1.00 元。基金份额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资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 金资产所有 。 例1:某 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000 元认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1.50%,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 元,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 (1+1.50%)=4926.11 元 认购费用=5,000 -4926.11=73.89 元 认购份额=(4926.11 +5)/1.00=4931.11 份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7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5,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4931.11 份基金 份额。 7 、投 资人对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1 )认购时间安排 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 开立基金账户 (已开立光大保德信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基 金 账户的客 户无 需重新 开 户) ,然 后办 理基金 认 购手续。投 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办理以上手续时应提交的文件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各销售机构公告。 (3 )认购的方式与确认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须在发行期内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机构指 定的账户后方可进行基金认购。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待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到提出认购申请的销售机构打印交易 确认单。 (4 )基金的认购限制 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 投资人可至本基金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认购, 每 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 ,具体限额以各 代销机构的 规定为准 。 投资人也可至本基金直销机构认购, 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 认购 费) 。 投 资人在设 立募 集期内 可 以重复认 购, 除每次 认 购单笔最低 限额限制外, 本公司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本公司有权 拒绝该笔或该某些认购申请。 多次认购的, 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 计费。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 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 迟 在调整前 两日在指定媒介 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8 、募 集资金 利息 的处理 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8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 、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任 何 人 不得 动用。 10 、 其他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情况下,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等。 该等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基金管理人需及时 公告。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9 七、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 二)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募 集失败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及销 售机构 不得请 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0 八、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其他 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 每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 本基金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 也不上市 交易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或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或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包含该日) 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 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在基 金 合同约 定之外 的日期 或 者时间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申购、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1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 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将视为无效申请。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代销机构每个账户 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 , 具体限额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 2、直销 机构每个账户 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 3、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 , 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 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 余 额部分 基金份额将由登记机构发起强制赎回 ; 4、 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采取 设 定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 上限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 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 调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开放期内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 回遵循 “先进 先 出”原 则,即 按照投 资 人认购 、申购 的先后 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2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立。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账户。 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接收到 申购 、赎回 申 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4、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允 许的范 围内, 且在对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3 (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15%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到300 万元 0.08%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到500 万元 0.05%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交易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0%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到300 万元 0.80%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到500 万元 0.5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交易1000 元 2、 对 于持有 满一个 封 闭期的 基金份 额,在 赎 回时不 收取赎 回费。 对 于基金 份额在申购生效后进入封闭期前申请赎回,则按下表所示规则收取赎回费: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N<30 日 0.75% 30 日 ≤N<6 个月 0.5% N≥6 个月 0 3、 赎 回费用 由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 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4 4、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 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 内 调整费 率或收 费方式 ,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 当 发生大 额申购 或 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 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 七)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 、申 购份额 余额 及赎回 金额 的处理 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 、基 金申购 份额 的计算 :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2: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 在 T 日投资 5,000.00 元申购本 基金,对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5 应费率为 1.50%,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基金份 额为: 净申 购金额=5,000/ (1+1.50%)=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 -4926.11=73.89 元 申购份额=4926.11/1.2000=4105.09 份 即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T 日投资 5,000 元 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4105.09 份基金份额。 3 、基 金赎回 金额 的计算 :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3: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本 基金 基金份额,且基金份额在 申购生效后进入封闭期前申请赎回, 持有期限 小于7 日, 对应赎回费率为 1.5%, 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1.1500=11,500.00 元 赎回费用=11,500×1.5%=172.50 元 净赎回金额=11,500-172.50=11327.50 元 4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公式 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 放期首日披露本基金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 T日 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6 ( 八) 拒绝 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 券、期 货交易 所 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购 申请可 能 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 或登记 机构的 异常情 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 笔或者 某些申 购申请 有 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8、 申 请超过 基金管 理 人设定 的单笔 申购的 最 高金额 、单个 投资人 单 日申购 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 。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2 、3 、5 、6 、9 、10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 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 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 间相应延长。 ( 九)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7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 券、期 货交易 所 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按 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 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 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 全额赎 回:当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能力 支 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8 (2 ) 延缓支 付赎回 款 项:本 基金开 放期内 单 个开放 日出现 巨额赎 回 的,基 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可以 于 当 日 全 部 予 以 接 受 和确认。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 其余赎回申 请可以 当日确认并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在指定媒 介予以公告。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但若赎 回申请 人中 存在 当日申 请赎回 的份 额超 过前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单个赎回申请人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保护其 他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 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 且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 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 予确认的部分,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 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至本开放期 结束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至本开放期结束为止。 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如延期赎回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 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仅为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延期赎回业务。 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 或赎回 情况的 ,基金 管 理人当 日应立 即向中 国 证监会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9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 上暂停 及恢复 基 金申购 与赎回 的公告 规 定,不 适用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 基金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 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法 的继承 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50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解 冻与质 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 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 法律法 规允许 基 金管理 人办理 基金份 额 的质押 业务或 其他基 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制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 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审 议。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51 九、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对不同类别资产的配置, 同时运用 多种 投资 策略,力争实现稳定的投资回报。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 中小 板、创 业 板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 核准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包括国 债、金融 债、 公司债 、 证券公司 短期 公司债 券 、企业债 、地 方政府 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可 转换公司 债券 (含可 分 离交易可 转债 ) 、中 期 票据、央行 票据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 会允许投 资的 债券) 、 货币市场 工具 、资产 支 持证券、债 券回购、 银行存 款、 权 证、 股指期货、 股票期 权、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 0-100% ; 开放期内,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 0-95% 。 在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 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 现金 。 前述 现 金资产不 包括 结算备 付 金、存出 保证 金、应 收 申购款等。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产净值的 0-3% 。如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 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 三) 投资策 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封闭期内, 本基金首先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及证券市场双层面的数据进 行研究, 并通 过定性 定 量分析、 风险 测算及 组 合优化, 形成 大类 资 产 配置决策。 其次, 本基金将灵活运用多种股票投资策略, 充分挖掘市场中的投资机会, 具体 包括行业配置策略和个股配置策略, 其中个股配置策略包括价值投资策略、 成长 投资策略和主题投资策略。 最后, 本基金将通 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 综合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52 考虑行业特征、 上市公司的增长潜力与市场估值水平, 精选估值合理且成长性良 好的上市公司。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将严格遵守以下资产配置比例: 1) 在一个封闭期内, 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低于 3% 时,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应超过 30% ; 2) 在一个封闭期内, 当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不低于 3% 且低于 5% 时,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应超过 50% ; 3) 在一个封闭期内, 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不低于 5% 且低于 8% 时,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应超过 80% ; 4) 在一个封闭期内, 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不低于 8% 时, 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应超过 100% 。 除开放期外, 由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化或者申购赎回引起的资产变化等 原因, 导致本基金股票资产占比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在开 放期 间,若 本 基金股票 资产 占比不 符 合上述规 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进入下个封闭期的 3 个月内进行调整。 在遵守上述资产配置比例的前提下,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及证券 市场双层面的数据进行研究, 并通过定性定量分析、 风险测算及组合优化, 对股 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和衍生工具等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具体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宏观经济运行的变化和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将对证券市场产生深刻影响。 本基金通过综合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 国家财政政策、 央行货币政策、 物价水平 变化趋势等因素,构 建宏观经济分析平台; 2)运 用历史 数据并 结 合基金 管理人 内部的 定 性和定 量分析 模型, 确 定影响 各类资产收益水平的先行指标, 将上一步的宏观经济分析结果量化为对先行指标 的影响,进而判断对各类资产收益的影响; 3)结 合上述 宏观经 济 对各类 资产未 来收益 影 响的分 析结果 和本基 金 投资组 合的风险预算管理,确定各类资产的投资比重。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在遵 守资产 配 置比例 约束的 基础上 , 灵活运 用多种 股票投 资 策略, 动态调整股票投资比例,充分挖掘市场中的投资机会。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53 1)行业配置策略 在综合考虑行业的周期、 竞争格局、 技术进步 、 政府政策、 社会习惯 的改变 等因素后,精选出行业地位高、行业的发展空间大的子行业。 2)个股配置策略 a. 价值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寻找价值被低估的股票进行投资, 以谋求估值反转带来的收益。 通过运用多项指标如市 盈率(P/E ) 、 市净 率 (P/B ) 、 市 盈 增 长 比 率 (PEG ) 、 摊 销前利润 (EV/EBITDA ) 、 自由现金流贴现 (DCF ) 等进行相对估值 , 精选价值 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b.成长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成长型公司的投资以新兴产业、 处于周期性景气上升阶段的拐点行 业以及持 续增 长 的传 统 产业为重 点, 并精选 其 中行业代 表性 高、潜 在 成长性好、 估值具有吸引力的个股进行投资。 对于新兴产业, 在对产业结构演变趋势进行深 入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 准确把握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向, 重点投资体现行业发展 方向、 拥有核心技术、 创新意识领先并已经形成明确盈利模式的公司; 对于拐点 产业, 依据对行业景气变化趋势的研究, 结合投资增长率等辅助判断指标, 提前 发现景气度进入上升周期的行业, 重点投资拐点行业中景气敏感度高的公司; 对 于传统产业, 主要关注产业增长的持续性、 企业的竞争优势、 发展战略以及潜在 发展空间, 重点投资具有清晰商业模式、 增长具有可持续性和不可复制性的公司。 c. 主题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性、 结构性或周期性趋势的研究和分析, 深入挖掘 潜在 的投资 主 题,并选 择那 些受惠 于 投资主题 的公 司进行 投 资。首先, 从经济体制变革、 产业结构调整、 技术发展创新等多个角度出发, 分析经济结构、 产业结构或企业商业运作模式变化的根本性趋势以及导致上述根本性变化的关 键性驱动因素, 从而前瞻性地发掘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投资主题; 其次, 通过对投 资主题的全面分析和评估, 明确投资主题所对应的主题行业或主题板块, 从而确 定受惠于相关主题的公司, 依据企业对投资 主题的敏感程度、 反应速度以及获益 水平等指标, 精选个股; 再次, 通过紧密跟踪 经济发展趋势及其内在驱动因素的 变化, 不断地挖掘和研究新的投资主题, 并对主题投资方向做出适时调整, 从而 准确把握新旧投资主题的转换时机, 充分分享不同投资主题兴起所带来的投资机 遇。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54 (3 )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1)目标久期策略及凸性策略 在组合的久期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宏观面的各个要素, 主要包括宏 观经济所处周期、 货币财政政策动向、 市场流动性变动情况等, 通过对各宏观变 量的分析, 判断其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影响方向和程度, 从而确定本基金固定收益 投资组合久期的合理范围。 并且动态调整本基金的目标久期, 即预期利率上升时 适当缩短组合久期,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适当延长组合久期, 从而提高债券投资收 益。 由于债券价格与收益率之间往往存在明显的非线性关系, 所以通过凸性管理 策略为久期策略补充, 可以更好地分析债券的利率风险。 凸性越大, 利率上行引 起的价格损失越小, 而利率下行带来的价格上升越大; 反之亦然。 本 基金将通过 严格的凸性分析,对久期策略做出适当的补充和修正。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确定了组合的整体久期后, 组合将基于宏观经济研究和债券市场跟踪, 结 合收益率 曲线 的拟合 和 波动 模拟 模型 ,对未 来 的收益率 曲线 移动进 行 情景分析, 从而根据不同期限的收益率变动情况, 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 哑铃 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增强基金的收益。 3)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类债券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 因此信用策略是本基金债券投资策略 的重要部分。 由于影响信用债券利差水平的因素包括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 信用债自身的信用情况变化, 因此本基金的信用债投资策略可以具体分为市场整 体信用利差曲线策略和单个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a. 市场整体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 市场特 征和政策因素三方面考量信用利差曲线的整体 走势。 在经济周期向上阶段, 企业盈利能力增强, 经营现金流改善, 则信用利差 可能收窄, 反之当经济周期不景气, 企业的盈利能力减弱, 信用利差扩大。 同 时 本基金也将考虑市场容量、 信用债结构以及流动性之间的相互关系, 动态研究信 用债市场的主要特征, 为分析信用利差提供依据。 另外, 政策因素也 会对信用利 差造成很大影响。 这种政策影响集中在信用债市场的供给方面和需求方面。 本基 金将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分别评估政策对信用债市场的作用。 本基金将综合各种因素, 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 确定信用债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55 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的投资比例。 b. 单个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信用债的收益率水平及其变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发行主体自身的信用水 平, 本基金将对不同信用类债券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 深入挖掘信用债的投资价 值,增强本基金的收益。 本基金主要通过发行主体偿债能力、 抵押物质量、 契约条款和公司治理情况 等方面分析和评估单个信用债券的信用水平: 信用债作为发行主体的一种融资行为, 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是首先需要考虑 的重要因素。本基 金将 从行业和企业两个 层面 来衡量发行主体的 偿债 能力:A ) 行 业 层 面 , 包 括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 政 策 环 境 和 行 业 运 营 竞 争 状 况 ;B ) 企 业 层 面 , 包括盈利指标分析、资产负债表分析和现金流分析等。 抵押物作为信用债发行时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债券持有人分析和衡量该债券 信用风险的关键因素之一。 对于抵押物质量的考察主要集中在抵押物的现金流生 成能力和资产增值能力。 抵押物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能力越强、 资产增值的潜力越 大,则抵押物的质量越好,从而该信用债的信用水平也越高。 契约条款是指在信用债发行时明确规定的, 约束和限制发行人行为的条款内 容。 具体包含承诺性条款和限制性条款两方面, 本基金首先分析信用债 券中契约 条款的合 理性 和可实 施 性,随后 对发 行人履 行 条款的情 况进 行动态 跟 踪与评估, 发行人对契约条款的履行情况越良好,其信用水平也越高。 对于通过发行债券开展融资活动的企业来说, 该发行人的公司治理情况是该 债券维持 高信 用等级 的 重要因素 。本 基金关 注 的公司治 理情 况包括 持 有人结构、 股东权益与员工关系、运行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董事会结构和效率等。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特征和证券市场趋势判断的前提下, 在综合分析 可转换债券的债性特征、 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 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 股 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 潜力的品种进行投资。 结合行业分析和个券选择, 对成长 前景较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关注, 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个 券进行投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相比,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整体 流动性相对较差, 而且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基本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56 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因此, 对于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对 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 并综合考虑发行人的企业性质、 所处行业、 资产 负 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 , 确 定 最 终 的 投 资 决 策 。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 偿还率等 多种 因素影 响 。本基金 将在 基本面 分 析和债券 市场 宏观分 析 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 析, 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 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7)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行业分析、 证券公司资产负债分析、 公司现金流分析等 调查研究, 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 对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等各种风险。 8)杠杆投资策略 在本基金的日常投资中, 还将充分利用组合的回购杠杆操作, 在严格头寸管 理的基础上,在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进行风险可控的杠杆投资策略。 (4 )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 资目标, 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 适度运用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 国债期货 等金融衍生品。 本基金利用金融衍 生品合约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提 高 投 资 组 合 的 运 作 效 率 。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 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理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 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选择, 谨 慎进行投资, 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参与股票期权的投 资。 本基金将在有 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 行投资。 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 并结合股票期权定价模型, 选择估值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57 合理的期权合约。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 组, 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 确保投资、 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 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 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 审批事项,以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在国债期货投资时, 本基金将首先分析国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最便宜可交割 券的关系, 选择定价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 其次考虑国债期货各合约流动性情况 最终确定 与现货组合的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 (5 )权证及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 结合期权定价量 化模型估算权证价值, 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有: 价值挖掘策略、 杠杆 策略、 双向 权证策略、获利保护策略和套利策略等。 同时,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若认为有 助于基金 进行 风险管 理 和组合优 化的 ,可依 据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履行 适 当程序后, 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 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在遵守 本基金有 关投 资限制 与 投资比例 的前 提下, 将 主要投资 于高 流动性 的 投资品种, 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 四)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封闭期内, 本基 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 0-100% ; 开放期内, 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2 ) 在开放 期内,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 债期货 合约、 股指期 货 合约和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 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前述现金资产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58 (4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 本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 )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开放 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投资,需遵循 下列(16 )- (24 ) 的投 资 组 合限制: (16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59 (17 ) 在开放期的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在封闭期的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18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9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 )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22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23 )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2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5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26)- (28)的投资组合限制: (26)本 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27 )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 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 (28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0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9 ) 在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30 )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1 )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32) 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3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除第 (2)、 (12 ) 、( 30)、 (31)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但须提前公告 。 2、禁止行为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1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 则,防范 利益 冲突, 建 立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50% +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50% 业绩比较基准选取的理由为: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债总全价指 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编制、 并在中国债券网公开发布的指数。 该 指数样本涵盖国债、 央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等券种, 综合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 整体价格和收益情况。 该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 力。 沪深 300 指数是沪 深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 势的指数, 它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 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 A 股市场代表性。基于 上述指数的主要特征,我司认为“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50% + 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50% ” 能够真实、 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因此适合作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2 如果上 述基准 指数停 止 计算编 制或更 改名称 , 或者今 后法律 法规发 生 变化, 又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 基金时, 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合 型基金 , 其预期 收益和 风险高 于 货币市 场基金 及债券 型 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 七)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相关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国 家有关 规定代 表基金 独 立行使 相关权 利,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 通过关 联交易 为 自身、 雇员、 授权代 理 人或任 何存在 利害关 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3 十、 基 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4 十 一、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 约、 股票期权合约、 国 债期货 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 上市的 非固定 收 益品种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其 估值日 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在交 易所市 场 上市交 易或挂 牌转让 的 固定收 益品种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在交 易所市 场 上市交 易的可 转换债 券 ,按照 每日收 盘价作 为 估值全 价; (3 ) 对在交 易所市 场 挂牌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 券和私 募债券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 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 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 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 分别估 值。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5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 配股和 公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 首次公 开发行 未 上市的 股票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 开发行 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 对在交 易所市 场 发行未 上市或 未挂牌 转 让的债 券,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对银行 间市场 未 上市, 且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未提 供估值 价格的 债 券,按 成本估值。 6、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 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本 基金投 资股票 期 权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如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定 内容进行估值。 8、国 债期货 合约以 估 值日的 结算价 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 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6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 四) 估值程 序 1、基 金份额 净值是 按 照每个 工作日 闭市后 ,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个 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 规定暂 停 估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 人每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 错 误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造 成 损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7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误而 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 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错误 发 生的原 因,列 明所有 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对 因估值 错误造 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由 估值错 误的责 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错误 处 理的方 法,需 要修改 基 金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 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8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市场 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息 披露的 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期货 交 易所、 期货公 司及登 记 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 错误、 遗 漏等原因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9 十 二、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基金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 不可 抗力 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0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 不可 抗力 等, 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 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 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 相关法 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 不得列 入基金 费 用的项 目。 ( 四) 基金费 用的 调整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1 十 三、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在 符合有 关基金 分 红条件 的前提 下,本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实 际 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 金收益 分配后 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 面 值,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2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3 十 四、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一 )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 各自保 留完整 的 会计账 目、凭 证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管 理人就 基金的 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 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的 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证 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 充足理 由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4 十 五、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是界 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各 项 权利、 义务关 系,明 确 基金份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5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3 ) 基金托 管协议 是 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在基金 财产保 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封闭期内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首日披露本基金封闭期最后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 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为 保障 其他投 资 者权益, 基金 管理人 至 少应当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7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并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6)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8 项时;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介披 露所投 资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 称、数量 、期 限、收 益 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 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 、 估值方法等, 并充分 揭示股票期 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3、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4、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9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5、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 数量等信息, 并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16、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应 当按照 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 会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0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1 十 六、 风 险揭 示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风 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因此, 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 与个股业绩的变化、 投资人 风险收 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产 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微观 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 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 如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 (3 )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 (4 )信用风险 当证券 发行人 不能够 实 现发行 时所做 出的承 诺 ,按时 足额还 本付息 的 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 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 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 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 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 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2 (7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变革、 新 产品研 发、竞争 加剧 等风险 。 如果基金 所投 资的上 市 公司基本 面或 发展前 景 产生变化, 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 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 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 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 2、 管理风险 (1 )管理风险


本基金 可能因 为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管 理水平 、手段 和技术 等 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 如资 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 (2 )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 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 这些新 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 例 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 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 同时, 基金管理 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 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 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可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 (2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 货币市场 工具 等) , 同 时本基金 基于 分散投 资 的原则在行 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适中。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3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同时, 如本基金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谨 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 、 暂停基金估值、 摆 动定价 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 辅助措施 。对 于各类 流 动性风险 管理 工具的 使 用,基金 管理 人将依 照 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 股指期货的风险 (1 ) 杠杆风 险:因 股 指期货 采用保 证金交 易 而存在 杠杆, 基金财 产 可能因 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2 ) 基差风 险:在 利 用股指 期货对 冲市场 系 统风险 时,基 金资产 可 能因为 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变动方向不一致而承担基差风险。 因存在基差风险, 在股指期货合约展期操作时, 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 而遭受展期风险。 (3 ) 股指期 货展期 时 的流动 性风险 :本基 金 持有的 股指期 货头寸 需 要进行 展期操作, 平仓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 换成其它月份股指期货合约, 当股指期货 市场流动性不佳、 交易量不足时, 将会导致展期操作执行难度提高、 交易成 本增 加,从而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4 ) 期货盯 市结算 制 度带来 的现金 管理风 险 :股指 期货采 取保证 金 交易制 度, 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资金管理要求高。 当市场持续向不利 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 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4 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超出预期的损失。 (5 ) 到期日 风险: 股 指期货 合约到 期时, 本 基金的 账户如 仍持有 未 平仓合 约, 交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 因此无法继续持 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6 ) 对手方 风险: 资 产管理 人运用 基金资 产 投资于 股 指期 货时, 会 尽力选 择资信状况优良、 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 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 况下, 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 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 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7 ) 连带风 险:为 基 金资产 进行结 算的结 算 会员或 该结算 会员下 的 其他投 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 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 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 基金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 失。 (8 ) 未平仓 合约不 能 继续持 有风险 :由于 国 家法律 、法规 、政策 的 变化、 中金所交易规则的修改、 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 基金资产持有 的未平仓合约可 能无法继续持有,基金资产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5、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国债期货, 经济周期变化、 市场利率波动、 缺乏合约交易 对手等因素都会影响国债期货市场, 因此本基金还需要承担期货市场的系统性风 险和价格波动风险。 6、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 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 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 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率、 汇 率、 股票价 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 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7、股票期权 的 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 股 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 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 作风险等, 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5 响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为了更好的防范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建立了 股票期权交易决策小组, 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 确保投资、 风控等核 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 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 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 8、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 ) 本基金为混 合 型 基金,投资者面临 的特 定风险主要为资产配 置 风险、 股票投资风险 、 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风险 以及其他证券投资风险。 股票投资收益 会受宏观经济、 市场偏好、 行业波动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 所投资的股票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表现与其他未投资的股票不同, 造成本基金的收 益低于其它基金; 另外, 由于本基金还可以投资债券等其它品种, 这些品种的价 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 产生特定的风险, 并影响 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 (2 )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进行运作, 封闭期长度为 18 个月, 封闭期间 不接受基金的申购、 赎回; 在某个封闭期结束和下一封闭期开始之间设置开放期, 受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申请,开放期的时长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因此,在 封闭期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不能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 束。 9、 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 等风险。 (2 )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 投资人 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 若是由于 投资人 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 量现金; 或由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 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 (3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赎回基金单位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6 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 (4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 (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 基金管 理人直 接 办理本 基金的 销售外 , 本基金 还通过 工商银 行 等销售 机构办理销售, 但是, 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 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7 十 七、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 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金 合同变 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经 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8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9 十 八、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金财产; 3)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理;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 1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 期 货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0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 的规 定,按 有 关规定计 算并 公告基 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 应予 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1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 基 金托管 人 的 权利与 义务 (1 )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2 1)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财产; 2)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 期 货 账 户 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券 账户 、 期货账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3 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 法律等向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登 记 机 构 处 接 收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4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权利 及 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 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 投资基 金产 品, 了解自 身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 责 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5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 、召 开事由 (1 ) 除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另 有规定 之外, 当出现 或 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 含 百 分 之 十 ) 基 金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 在对现 有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6 3) 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调整 收费方 式或者 增设 新的 份 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 合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 改不 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 理人、 登记 机构 、基金 销售机 构调 整有 关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会 议召集 人及 召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 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基 金 托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 开的,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 基金份 额百 分 之十以 上(含 百分 之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 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 基金份 额百 分 之十以 上(含 百分 之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事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7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会 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3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 求(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 讯开会 方 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定 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3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 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 4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 等基金合同约定的 方式或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8 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 ) 现场开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 或以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经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2 ) 通讯开 会。通 讯 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将其 对表决 事项的 投 票以书 面形式 或 大会 公告载 明 的其他方 式 在 表决截 止 日以前送 达至 召集人 指 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 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4)上 述第 3 )项中 直 接出具 表决意 见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代 表 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 2) 项、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9 第 (2) 款第 3)项 规 定比例的 ,召 集人可 以 在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4 ) 在不与 法律法 规 冲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可通过 网 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 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 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 (5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授权他 人代为 出席会 议 并表决 的,授 权方式 可 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议 事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关 系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重大 事 项,如 基金合 同的重 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 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 后由大 会 主持人宣 读提 案,经 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 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00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 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 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 代表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 议,一 般 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以 上 (含二分 之一 )通过 方 为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 议,特 别 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 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 、计 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01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 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 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02 9 、 本部分关于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条 件、议 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 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1、 基金 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 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03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4、 基金 财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5、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6、 基金 财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的 处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04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05 十九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成立时间:2004 年4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涉 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80262888


传真: (021)80262468 联系人:殷瑞皞 2 、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06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 理 票据 承兑、贴 现、 转贴现 、 各类汇兑 业务 ;代理 资 金清算; 提供 信用证 服 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 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 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 币兑 换 ; 出口托收 及进 口代收 ; 外汇票据 承兑 和贴现 ;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 行、代 理 发行、买 卖或 代理买 卖 股票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 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 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 二)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之间 的业 务监督 、核 查 1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 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 中小 板、创 业 板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 核准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包括国 债、金融 债、 公司债 、 证券公司 短期 公司债 券 、企业债 、地 方政府 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可 转换公司 债券 (含可 分 离交易可 转债 ) 、中 期 票据、央行 票据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 会允许投 资的 债券) 、 货币市场 工具 、资产 支 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将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07 其纳入投资监督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于股 票的 比例为 0-100% ; 开放期内,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 0-95% 。 在开放期内,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在封闭 期内,本 基 金不受前 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国债 期货 合约、 股 指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前述现金资产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产净值的 0-3%。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以变更后的比例 为准,本 基金 的投资 比 例会做相 应调 整。基 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一致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监督范围。 (2 ) 基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下 述 基金投 资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封闭期内,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 0-100%; 开放期内,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2) 在 开放期 内,每 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 期货合 约、股 指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 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 超过该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08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12)封 闭期内 ,本 基金 的基金 资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0% ;开 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投资, 遵循下列 13) -21) 的投资组合限制 : 13)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4) 在开放期的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在封闭期的任何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16)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19)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09 20)基 金所持 有的债 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券 )市值 和 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2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2)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3)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5) 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除第 2)、 9)、 23)、 24) 项 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但须提前公告。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10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管理 人应按 照 基金托 管人确 定的文 件 格式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 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根据名单对基金管 理人银行间市场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拟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 应按照前 述要 求重新 向 基金托管 人提 交名单, 并通过电 话或 邮件向 基 金托管人确 认, 拟调整名单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开始生效。 因基金管理人未履行确认程序导 致交易对手名单未变更的, 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知晓并同意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 金管理 人未提 供 交易对 手名单 或交易 对 手名单 文件格 式不符 合 托管人 要求的, 均视为未提供名单。 基金管理人同意, 基金托管人无需履行第 1) 款项 下监督职责。因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 但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 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 可以通过邮件、 电话等双方认 可的方式提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说 明内容真实、 准确、 完 整。 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 质审查。 基金管理人同意,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11 3)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以 DVP( 券款兑付) 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 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 基金管 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 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 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12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 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B、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C、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 前 能 够 监 控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视情况暂缓或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 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13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 合理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 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本托管 协议 及其他 有 关规定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 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14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 、 基 金财产 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 管人应 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未 经 基金管 理人的 正当指 令 ,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金托 管人按 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期 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 ) 基金托 管人对 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 别设置 账户, 与基金 托 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 对于因 基金认 ( 申)购 、基金 投资过 程 中产生 的应收 财产, 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应予以 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但 对此不承担责任。 2 、 募 集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专门账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 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 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15 3 、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 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 基 金证券 账户 与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 债 券托管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1 )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以 基 金的名 义申请 并取得 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一 起负责 为 基金对 外签订 全国银 行 间债券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 期 货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开 立和管理期货账户。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16 7 、 其 他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8 、 基 金财产 投资 的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 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 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 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 、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 务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 四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17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 定暂 停估值 时 除外。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基金合同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 金 管理人 计算并 公告基 金 资产净 值,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 五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 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 合 同终止日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权益 登记日 、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18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六 )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七 )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 、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的 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19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20 十 九、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 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1 、资 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客服热线、 在线客服、 公司网 站、 电话语音等方式为投资者 提供信息 资讯 服务, 投 资人如果 想了 解申购 和 赎回等交 易情 况、基 金 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 、 公司 移动端平台 进行咨询、查询。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202-888 传真: (021)80262468 (2 )官方网站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3 )官方移动端平台 微信服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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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红 利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时,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选 择 将所获 红利再 投资于 本 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 将其所 获 红利按分 红权 益再投 资 日(具体 以届 时的分 红 公告为准)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3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4 、基 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需遵守转入基金、 转出基金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 规则。 基金转换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介及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21 公司网站的公告。 5 、 资 料发送 服务 (1 )投资人电子 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 在线客服、 客服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 人定制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 向账单 期内发生 交易 或账单 期 末仍持有 本公 司旗下 基 金份额的 持有 人发送 电 子对账单,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包括手机号码、 电子 邮箱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达的除外。 电子 对账单形式及服务方式具体如下: 1) 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本公司将以电子邮件 方式, 向当月进行基金交易或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 并成功定制 电子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 内容包括: 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 有概况及当月交易明细。 2) 月度短信对账单: 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本公司将以手机短信方 式, 向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 并成功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投资 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 内容包括: 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参考市值。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登录本 公司 网站 (www.epf.com.cn )账 户查 询 系统查 阅对账单。 4)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订阅电子、 短信账单, 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以不定期的方式向投资者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 相关材料、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6 、在 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官网及移动端平台,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 投资者 可登录 本 公司网 站账户 及移动 端 平台查 询系统 ,查询 基 金账户 情况、交易明细情况、更改个人信息、订制邮件短 信发送等服务。 (2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咨询或留言。 (3 ) 投资者 可通过 本 公司网 站及移 动端平 台 获取基 金和基 金管理 人 各类信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22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基金产品净值、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官方移动端平台: 微信服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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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网 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快速便捷的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 本公司官网 及移 动端平台的 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转 换、 信息查 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8 、投 诉处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通 过基金 管 理人提 供的客 服电话 人 工服务 、客服 电话语 音 留言、 在线客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9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 系基 金管理 人。 请确保 投资 前,您/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23 二 十、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暂无。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24 二 十一 、 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 供投资人查阅; 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 复制件。 光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25 二 十二 、 备 查文 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基金合同 (三)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