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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多策略精选(005444)

光大多策略精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查看PDF公告

光 大保 德信 多策 略精 选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独立 运用 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 合同 收取基 金 管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 定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 其
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 合同 及有关 法 律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 托其 他符合 条 件的机构 担任 基金登 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 1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 期 货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 勤 勉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 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 有专业 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 合理 的措施 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规定 安全 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金合 同约 定获得 基 金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 规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 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 管理 人对本 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 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基 金 合 同及国家 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 市场 规则, 为 基金开设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期货 账户以 及 投 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 金托管 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 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 金财产 的 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 、 期货账户 以及 投资所 需 的 其他账户 , 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 法律等向外部专业 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登 记 机 构 处 接 收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及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 代表出 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服 务机构 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 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 资基 金产品 , 了解自身 风险 承受能 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 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 的基 金份额 范 围内,承 担基 金亏损 或 者基金合 同终 止的有 限 责 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召开事由 (1 )除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另 有规定之 外,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 含 百 分 之 十 ) 基 金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在对现有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 率,调 整 收费方式 或者 增设新 的 份 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 同的 修改对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 质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 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 人、 登记机 构 、基金销 售机 构调整 有 关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 情 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 含 百 分 之 十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 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 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5)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 含 百 分 之 十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 证明 的内容 要 求(包括 但不 限于代 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 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基金合同约定的 方式或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 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 者持有 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 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2 )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或 大会公 告载明 的其他方 式在表 决截止 日以前送 达至召 集人指 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 基金 合同约 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 表决意 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4) 上述第 3 )项 中直接 出 具表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 受托 代表他 人 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 2 ) 项、 第(2) 款第 3 )项规 定比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4 )在 不与法 律法规 冲突的前 提下,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可 通过网 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 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 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授权他人 代为出 席会议 并表决的 ,授权 方式可 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重大事 项,如基 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 一以上 (含二分 之一)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 第(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 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选 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 当在 基金份 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 主持 人或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 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 召开条 件、议 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 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 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 下,本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实 际情况 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 )基 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 或结算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9) 按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 基金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 不可抗力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 不可抗力 等, 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1 、基金 费用的 种类”中 第(3 )-(9 )项费用 ,根据 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 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 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对不同类别资产的配置, 同时运用 多种投资策略,力争实现稳定的投资回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包括国 债、金融 债、公 司债、 证券公司 短期公 司债券 、企业债 、地方 政府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可 转换公司 债券( 含可分 离交易可 转债) 、中期 票据、央行 票据 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允许投 资的债 券) 、 货币市场 工具、 资产支 持证券、债 券回购、 银行存款、 权证、 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 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封闭 期内, 本基金 投 资于股 票的比 例为 0-100% ;开放期内,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 0-95% 。 在开放期内,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 金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在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 现金。 前述现 金资产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权证投资 比例为 基金产 净值的 0-3% 。如法 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变更 上述投资品 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3、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封闭期内,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 0-100%; 开放期内, 本基金 投资 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2) 在开放期 内, 每个 交 易 日日终在 扣除 国债期 货 合约、股 指期 货合约 和 股 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 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 证 券 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买 入权证的 总金 额,不 得 超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 申 报的金额 不超 过本基 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 回购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15) 封闭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开放 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投资, 需遵循 下列 16)-24) 的投资 组合限 制: 16)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的10%; 17) 在开放 期的 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 国债期货 和股 指期货 合 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在封闭期的任何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0% ; 其中,有 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 股指期 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19)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不包 括平 仓)的 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 不得超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 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 卖出股 指 期货合约 价值 ,合计 (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期 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的15%; 22)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 国债期 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23) 基金所 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市值 和 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24) 本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国债 期货 合约的 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5) 本基金 持有 单只中 小企业私 募债 券,其 市 值不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 26)-28)的投资组合限制: 26) 本基金 因未 平仓的 期权合约 支付 和收取 的 权利金总 额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的10%; 27) 本基金 开仓 卖出认 购期权的 ,应 持有足 额 标的证券 ;开 仓卖出 认 沽期权 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28) 本基金 未平 仓的期 权合约面 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其 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9) 在开放期内,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0) 在开放期内,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1) 在开放期内, 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32) 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3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第 2)、 12)、 30)、 31) 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本基 金合同 约定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须提前公告。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总和。 (2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非 固定收 益品种(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①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②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 收 盘 价 作 为 估 值 全 价 ;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 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⑤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 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如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内容进行估值。 8) 国债期 货合 约以估 值日 的结 算价 估值。 估 值当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 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 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开放期首日披露本基金封闭期最后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