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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景升混合A(005642)

鹏扬景升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重 要 提 示 】 1 、 本基金根 据2017 年12 月8 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 准予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17]2250号)进 行募集 。 2 、基金管理 人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 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 监 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 、投资有风 险,投资人 认购(或申 购)基金时 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 书 等 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 人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 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 本基金特有 风险和其他 风险 等等。 此外,本基 金以1 元初始 面值进行募 集,在市场 波动等因 素的影响下,存在 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 元初始面 值的风险。 4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预期风险 与预期收益 水平低于股 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 基 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能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5 、本基金可 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相关行情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6 、本基金可 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但不限 于: 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 , 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 的 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 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 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 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 具体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7 、基金不同 于银行储蓄与债券, 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 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来 表现。 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不 构 成 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9 、基金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金投资 的 “买者自 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 出投资决策 后 ,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2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1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18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 23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 2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55 第十六部分


风险 揭 示 ..............................................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 67 第十九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 68 第二十部分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服 务 ................................ 69 第 二 十 一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 71 第 二 十 二 部分


备 查 文件 ............................................ 72 附件一


基金 合 同 的 内容 摘 要 ........................................ 73 附件二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 要 .................................... 88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第一部分


绪言 《 鹏 扬 景 升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 “本招募说 明书 ”)依 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动性管 理规定》 ” ) 以及 《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或“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鹏扬 景升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 同 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鹏扬景升 灵活配置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指 《鹏扬景升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 说 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 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 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 监 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18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 销售机 构: 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扬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6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4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35 、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36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业务规则》 :指《鹏 扬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管 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8 、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 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 人民币元 46 、 港股通: 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47 、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48 、摆动定 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9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4 、 基金份 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 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5 、A 类基金 份额: 在投资 人 认购/ 申 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 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 56 、C 类基金 份额: 在投资 人 认购/ 申 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 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 57 、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8 、不可抗 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 基 金管理 人 概 况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120 号3 层3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 号中 化大厦 16 层 邮政编码:10004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成立日期:2016 年7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5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零伍佰壹拾捌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李雯婷 联系电话:010-68105888 二 、 主 要人员 情 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成员 姜山先生: 董事长, 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上海华石投资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北京鹏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师、美国 Sara Lee 公司 内部审计师、瑞银投资银行董事、高盛亚洲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美国德州太 平洋集团董 事及北京代 表处首席代 表、摩根士 丹利华鑫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 杨爱斌先生: 董事, 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 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员、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 总 经理、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 范勇宏先生: 董事, 经济 学博士。 现任宏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曾先 后在中国建设银行、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等 单位工作。从事金融工作近 30 年, 具有比较丰富的金融工作经历。 董建瑾女士: 独立董事, 美国伊利诺伊理工学院肯特法学院法学硕士。 现任北京观韬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 历任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科员、 北京高华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上海国际 能源交易中心首席律师、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邱峻女士: 独立董事, 美国波士顿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信达金誉 (上海) 投资 管理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历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美国纽约分所高级审计师、 高级经理、 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经理、蓝山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鹤菲女士: 独立董 事, 美国斯坦福大学商学院金融系哲学博士。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国 际学院金融学教授。 历任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商学院金融系助理教授、 美联储芝加 哥银行访问经济学家、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访问学者、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风险 管理部访问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汉青研究院金融系副教授、副系主任。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成员 王徽先生: 监事, 江苏大学经济学学士。 现任中钰资本管理 (北京) 股 份有限公司合伙 人、 首席风控官。 历任中国华晶电子集团会计、 爱韩华电子 (无锡) 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江苏苏亚会计师事务所南方分所审计经理、 北京 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无锡东林会 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合伙人。 王 徽先生现担任北京注 册会计师协会经济责任审计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及北京总会计师协会理事。 吉瑞女士: 监事(职工 监事) ,对外 经济贸易大 学管理学学 士。现任 鹏 扬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监察 稽核部总监。 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金融审计部审计师,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 务所风险咨询部助理经理及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曹铮女士: 监事(职工 监事) ,北京 大学经济学 学士。现任 鹏扬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人 力 资源及行政 管理部总监 。 历任国家 电网公司监 察局文员、 北京科舵整 合创意咨询 有限公司 人事助理、 索尼爱立信 (中国) 有限 公司人事专员、 微软亚洲研究院人事经理、 北京鹏扬投 资管理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监。 3 、高级管理 人员 杨爱斌先生: 总经理, 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 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 员、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 定 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刚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天津大学金融工程硕士,具有 16 年国 内金融市场从业经验, 从 2002 年开 始 就职于中国农业银行, 历任金融市场部副处长、 处长、 副总经理等职务。 李操纲先生: 副总经理, 南京大学管理学博士。 历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清算中 心总经理、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金融在线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阳光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宋震先生: 督察长, 北京大学数学学院理学学士, 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经济学双学士, 北 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工学硕士,曾任 Schlumberger Ltd 工程师、 龙翌创富顾问有限公 司副总裁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主任科员 。 4 、本基金拟 任基金经理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卢安平先生: 首席 投资官,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西 安交通大学 工学学士。17 年证券投资经验,曾 任全国社保 基金理事会 资产配置处 长、风险 管理处长,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 委托与绩效评估部总经理, 平安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9 月27 日 起任职) 、 鹏 扬景泰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12 月 20 日起 任职) 。 王华先生: 固定收益总监、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清华大学理学学士, CFA 、 FRM,8 年证券投资经验 ,曾任银河 期 货研究员 ,银河期货 自营子公司 固定收益部 总经理, 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衍生品策略部总经理。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情况 (1 )股票投 资决策委员会 卢安平先生: 首席投资官,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西 安交通大学 工学学士。17 年证券投资经验,曾 任全国社保 基金理事会 资产配置处 长、风险 管理处长,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 委托与绩效评估部总经理, 平安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 杨爱斌先生: 总经理, 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 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 员、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 定 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罗成先生: 多资产策略部投资经理, 北京大学计算数学系硕士。 历任全国社保基金理事 会规划研究部主任科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投资部投资经理。 (2 )固定收 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华先生: 固定收益总监、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清华大学理学学士, CFA 、 FRM,8 年证券投资经验 ,曾任银河 期货研究员 ,银河期货 自营子公司 固定收益部 总经理, 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衍生品策略部总经理。 杨爱斌先 生: 总经理, 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 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 员、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 定 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刚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天津大学金融工程硕士,具有 16 年国 内金融市场从业经验, 从 2002 年开 始就职于中国农业银行, 历任金融市场部副处长、 处长、 副总经理等职务。 陈钟闻先生: 固定收益部拟任基金经理, 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 双学士学位,6 年证券 投资经验。曾任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主管、投资经 理。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 金管理 人 的 职责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 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 金管 理 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 全 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 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 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 守,督促和 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 法 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 五 、 基 金经理 承 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 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 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 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 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 金管理 人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内部 控制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 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 并 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通过 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 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 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公司 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职 责保持相对 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 自 有 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 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 益原则:公 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 理方法降低 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 益 ,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 境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 事职能, 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监 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财 务运作符合法律法规 的要求和通行的会计标准, 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和对公司风险 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 评估公 司风险管理状况。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负责基 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 根据基金合同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确定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原则, 决定基金投资的程序与权限设置, 审定基金的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方案及设定基金投 资的限制性指标等。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 估 董事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总经理下设风 险决策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日常经营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监测、 评估与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 审议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与风险管理流程, 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 况进行评估, 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公司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 程及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 (3 )控制活 动 控制活动包括授权控制、 自我控制、 职责分离、 实物控制、 业绩评价、 资产分离及监察 稽核等程序或措施。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1 ) 建立以各 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均制定详实的操作流程、 明确岗位职责,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 部门、相关 岗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衡 的第二道监 控防线;公 司建立重要 业 务 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建立以督 察长和监察 稽核 部对各 岗位、各部 门、各机构 、各项业务 全面实施监 督 反 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它部门和业务活动, 并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反馈和监督。 (4 )信息沟 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 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 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 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 )内部监 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监督、 稽核 职能, 检查、 评价公司 内 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 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 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6 )法律法 规指引 公司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严格依法经营。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内 部各职能部门和员工的业务活动及岗位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实施监督检查。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 基 金托管 人 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84年1 月1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 、 主 要人员 情 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末,中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5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 基 金托管 业 务 经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 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 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 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 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 投资基 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 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 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 至 2017 年3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09 只 。自 2003 年 以来,本行连续十 四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 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3 项 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 托 管人的 内 部 控制制 度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3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 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 法 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 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 2005、2007 、2009 、2010 、2011、2012 、2013、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 估组织内部 控制和安全 措施是否充 分的最权威 的 SAS70 (审计标准 第 70 号)审 阅后,2015 年、2016 年 中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原 SAS70 ) 审阅, 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 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 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 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 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 内设风险控 制处及资产 托管部各业 务处室共同 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 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合法性 原则。内控 制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监管 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 穿 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性 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 原则。托管 业务经营活 动必须在发 生时能准确 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 控 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 原则。各项 业务经营活 动必须防范 风险,审慎 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和 其 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 原则。内控 制度应根据 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 善 ,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4 (6 )独立性 原则。设立 专门履行托 管人职责的 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 员 应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 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 务与传统业 务实行严格 分离,建立 了明确的岗 位 职 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 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 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 )高层检 查。主管行 领导与部门 高级管理层 作为工行托 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 定 者 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防 线” 、 “ 监 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 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 制。资产托 管部通过制 定计划、编 制预算等方 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 动 、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 险管理。资 产托管部通 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 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 理 ,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 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 全控制。我 们通过业务 操作区相对 独立、数据 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 线 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 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 务建立专门 的灾难恢复 中心,制定 了基于数据 、 应 用、 操作、 环 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 置专职稽核 监察部 门, 配备专职稽 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 的 直 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 定 地发展。 (2 )完善组 织结构,实 施全员风险 管理。完善 的风险管理 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 员 工 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 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5 (3 )建立健 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 内控制 度的 建设,一贯 坚持把风险 防 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 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 )内部风 险控制始终 是托管部工 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 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 托 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金 托 管 人对基 金 管 理人运 作 基 金进行 监 督 的方法 和 程 序 根据《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基金 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签 署的托管协 议 和 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 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费用的支付、 基 金 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 性、 合规 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开始。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 和有关证券 法 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 使投资人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 基 金份额 销 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 )鹏扬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 号中 化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 联系人:吴瑞 传真:010-68105966 (2 )鹏扬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客服电话:4009686688 官方网站:www.pyamc.com


2 、其他销售 机构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调 整 销 售 机 构 的相关公告。 二 、 登 记机构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 号中 化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 4009686688 联系人:韩欢 传真: 010-68105932 三、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 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 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 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 刘佳、范佳斐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7 四 、 会 计师事 务 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 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 宁 联系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电话: (010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贺耀 联系人: 贺耀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的相 关 规 定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关于 准予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 2250号)注册募集 。 一 、 基 金名称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 运作 方 式 和 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 型 三 、 基 金存续 期 限 不定期 四、 募 集方式 及 场 所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或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公 开 发 售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发 售 业 务 的 地 区 、 网 点 的 具 体 情 况 和 联 系 方 法 , 请 参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当 地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另 行 公 告 。 五 、募集 对象 与 募 集期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募集 期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3个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六 、募集 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目标上限 。 七 、 基 金份额 类 别 设置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 费 、 申 购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在 投 资 人 认购/ 申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而 不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 称 为A 类 基 金 份 额 ; 在 投 资 人 认购/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9 但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 称 为C 类 基 金 份 额 。A 类、C 类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分 别 计 算 和 公 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不 损 害 已 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 可以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等,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 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投 资 人 可 自 行 选 择 认 购 或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本 基 金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之 间 不 得 相 互转换。 八 、 基 金的初 始 面 值、认 购 费 用 和认 购 份 额 1 、 初 始 面 值 : 人 民 币1.00 元 2 、 认 购 费 用 : (1 )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认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1.20% , 且 随 认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对于A 类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直 销 柜 台 认 购 的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认 购 费 率 。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是 指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依 法 设 立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 依 法 制 定 的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 包 括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 以 及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 如 将 来 出 现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的 个 人 养 老 账 户 、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将 其 纳 入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范 围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柜 台 认 购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特 定 群 体 认 购 费 率 如 下 表 所 示 : 认购 金 额 (M ) 认 购 费 率 M <100万 0.12% 100 万 ≤M <500 万 0.06% M ≥ 5 0 0 万 每笔1000 元 其 他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A 类 份 额 的 认 购 费 率 见 下 表 : 认购 金 额 (M ) 认 购 费 率 M <100万 1.20%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0 100 万 ≤M <500 万 0.60% M ≥ 5 0 0 万 每笔1000 元 本 基 金 可 对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认 购 本 基 金A 类份额实行费率优 惠。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 )本基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用 。 (3 )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不 足 部 分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运 营 成 本 中 列 支 , 投 资 人 多次认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 须 按 每 次 认 购 所 应 对 的 费 率 档 次 分 别 计 费 。 3 、 认 购 份 额 的计算 及 举 例 (1 ) 基 金 认 购 采 用 “ 金 额 认 购 、 份 额 确 认 ” 的 方 式 。 基 金 的 认 购 金 额 包 括 认 购 费 用 和 净 认 购 金 额 。 当 投 资 人 选 择 认 购A 类 基 金 份 额 且 认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 其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金 额/ (1+ 认 购 费 率 ) 认 购 费 用=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始面值 当 投 资 人 选 择 认 购A 类 基 金 份 额 且 认 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时 , 其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金 额 - 固 定 金 额 认 购 费 用= 固 定 金 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C 类基 金份额 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认 购利息)/ 基 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举例 1 :某客户(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认购 期利息为 100 元,对应认 购费率为 1.20% ,则该投 资人认购可得到的 A 类 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 )=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 +100 )/1.00 =98,914.23 份 即:该客户(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A 类 基金份额 98,914.23 份( 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 举例 2 :某 客户(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 万元 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假设认购期利息为 100 元 , 对应认购费率为 0.12% , 则该投资人认购可得到的 A 类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1 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12% )=99,880.14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9,880.14 =119.86 元 认购份额=(99,880.14 +100 )/1.00 =99,980.14 份 即:该客户(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 万元在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A 类 基金份额 99,980.14 份( 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 举例 3 :某客 户投资 50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假设认购期利息为 5,000.55 元,则该投资人认购可得到的 C 类 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5,000,000 +5,000.55 )/1.00=5,005,000.55 份 即: 该客户投 资500 万元认 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可得到C 类基金份额5,005,000.55 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 (2 )募 集 期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九 、 投 资人对 基 金 份额的 认 购 1 、本基金的 认购时间安 排、 投资人 认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 理的手续 届 时将依据有 关 规 定进行公告。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 )投资人 认购 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2 )募集期 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 3 、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 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 购份额, 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的义务, 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4 、认购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 通)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 A 类、C 类 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追加认购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人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 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 A 类、C 类 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 万元, 追加 购买本 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2 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在基金募集期内, 登记机构对单一投资人确认的认购份额 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确认总 份额的 50% , 超过部分的认购份额,登记机构不予确认。 十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门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3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20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10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1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 否 则 《 基 金 合 同 》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募 集 生 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 、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2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人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连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原 因 和 报 送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4 第 八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 、 申 购与赎 回 的 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机 构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二 、 申 购与赎 回 的 开放日 及 时 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若 该 交 易 日 为 非 港 股 通 交 易 日 , 则 本 基 金 有 权 不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 并 按 规 定 进 行 公 告 )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申 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三 、 申 购与赎 回 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 准 进行计算;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5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 ”原则,基 金管理人在 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 业 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6 、当本基金 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 确 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价机制的相关原理与操作方法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 自 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 申 购与赎 回 的 程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前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在 规 定 时 间 前 全 额 交付申购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生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7 日( 包 括 该 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他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项 划 付 时 间 相 应 顺 延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 T +2 日后( 包 括 该 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无效 , 则 申 购 款 项 本金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6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4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登 记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T +1 日 为 投 资 人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人 自T +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T +1 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登 记 手 续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五 、 申 购与赎 回 的 数量限 制 1 、本基金目 前对单个投 资人累计持 有份额不设 上限限制。 但单个投资 人累计份额 ( 各 类份额合并计算) 占基金总份额 (各类份额合并计算) 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 50% , 若单 个 投资人某笔申购后导致该投资人累计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50% ,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对 此 笔 申 购 部 分 确 认 或 不 予 确 认 , 以 确 保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份 额 占 基 金 总 份 额 比 例 低 于 50%。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 数量限制, 具体规定见 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投资人通 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电 子交易平台 (目前仅对 个人投资者 开通)和其 他 销 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C 类基 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购买本基 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 申购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 万元,追加购买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或采用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3 、投资人赎 回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 时,可申请 将其持有的 部分或全部 基金份额赎 回 , 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 份;本基金 A 类、C 类基 金份额账户最低余额为 10 份,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 A 类、C 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时,该笔赎 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该类基金份额, 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 制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 、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 理 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7 5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 数 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六 、 申 购和赎 回 的 价格、 费 用 及计算 方 式 1 、申购费率 (1 )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申 购 时 收 取 申 购费用 ,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1.50% , 且随申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对于A 类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的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是 指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依 法 设 立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 依 法 制 定 的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 包 括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 以 及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 如 将 来 出 现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的 个 人 养 老 账 户 、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将 其 纳 入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范 围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本 基 金A 类 份 额 的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申 购 费 率 如 下 表 所 示 : 申购 金 额 (M ) 申购费率 M <100万 0.15% 100 万 ≤M <500 万 0.08% M ≥ 5 0 0 万 每笔1000 元 其 他 投 资 者 申 购 本 基 金A 类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见 下 表 : 申购 金 额 (M ) 申 购费率 M <100万 1.50% 100 万 ≤M <500 万 0.80% M ≥ 5 0 0 万 每笔1000 元 (2 )本基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3 )申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投 资 人 一 天 内 有 多 笔 申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 须 按 每 次 申 购 所 应 对 的 费 率 档 次 分 别 计 费 。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 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8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1.50% 7 日≤Y <30 日 0.75% 0.50% 30 日≤Y <180 日 0.50% 0% Y ≥180 日 0% 注: 对于A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 日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90 日但少于18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对C 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中扣除应归基金财产的部分后,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或收费方 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在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1 )A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1 +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时 : 申 购 费 用 = 固 定 金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举 例1 : 假 设 某 投 资 人 ( 非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 投 资1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 申 购 当 日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160 元, 对 应 的 本 次 申 购 费 率为1.50%,则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申购金额=100,000/ (1 +1.50%)=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60 =96,970.64 份 即 : 该 投 资 人 ( 非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 投 资1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16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96,970.64 份A 类 基 金 份 额 。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9 举例2 : 某 客 户 (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 投 资10 万 元 通 过 本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本 基 金A 类 份 额 , 申 购 当 日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160 元 , 对 应 申 购 费 率 为0.15% , 则 该 投 资 人 申 购 可 得 到 的A 类 基 金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100,000/(1+0.15% )=99,850.22 元 申 购 费 用 =100,000 -99,850.22 =149.78 元 申 购 份 额 =99,850.22/1.0160 =98,277.78 份 即 : 该 客 户 (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 投 资10万 元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的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160 元 , 则 可 得 到98,277.78 份A 类 基 金 份 额 。 (2 )C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份 额=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举例3 : 假 设 某 投 资 人 投 资50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 申 购 当 日 本 基 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112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申 购 份 额 =5,000,000/1.0112 =4,944,620.25 份 即 : 该 投 资 人 投 资50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本 基 金C 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112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4,944,620.25 份C 类 基 金 份 额 。 (3 )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按 照 巨 额 赎 回 的 条 款 执 行 。 4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1 )赎回A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总 金 额 =赎 回 份 额 ×赎 回 当 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金 额 ×赎回费率 净 赎 回 金 额= 赎 回 总 金 额 -赎回费用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举例4 : 某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10万份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5 天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率为1.50%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 0175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总 金 额 =100,000×1.0175 =101,750.00 元 赎 回 费 用 =101,750.00 ×1.50%=1526.25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101,750.00 -1526.25 =100,223.75 元 即 : 该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10万份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5 天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 0175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100,223.75 元。 (2 )赎回C 类 基 金 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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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30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当 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举例5 : 某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10万份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35天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0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0185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总 金 额 =100,000 ×1.0185 =101,850.00 元 赎 回 费 用 =101,850.00 ×0=0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101,850.00 -0 =101,850.00 元 即 : 该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10万份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35 天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0185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101,850.00 元。 (3 )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按 照 巨 额 赎 回 的 条 款 执 行 。 5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分 别 计 算 和 公 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本 基 金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5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按 照 巨 额 赎 回 的 条 款 执 行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的 销 售 费 率 。 七 、 拒 绝或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及 处理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情 况 。 3 、 证券 、 期 货 交易所或外汇市场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接受某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1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50% , 或 者 变 相 规 避50%集 中 度 的 情 形 时 。 8 、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个 投 资 人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的 。 9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措 施 。 10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第1 、2 、3 、5 、6 、9 、10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八 、 暂 停赎回 或 延 缓支付 赎 回 款项的 情 形 及处理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3 、 证券 、 期 货 交易所或外汇市场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5 、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 。 6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 7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受 理 赎 回 申 请 当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2 九 、 巨 额赎回 的 情 形及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申 购 份 额 及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按 照 如 下 方 案 执 行 : (a ) 赎 回 申 请 日 , 若 已 披 露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会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相 对 利 益 的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举例6 : 某 日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假 设 基 金 全 部 份 额 均 为A 类 基金份 额 , 赎 回 申 请 日 前 一 日 共 有A 类 基金份额10亿零1000 万 份 , 赎 回 申 请 日 投 资 人 合 计 申 请 赎 回10 亿 份 , 所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均 持 有 时 间 超 过180 日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0 , 赎 回 申 请 日 投 资 人 合 计 申请申购1000 万 元 , 适 用 申 购 费 用 为1000 元,假设赎回申请当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公 布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0175元,赎 回 申 请 当 日 的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若 保 留 八 位 小 数 为 1.01750032 , 则 投 资 人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总 金 额 =1,000,000, 0 0 0 × 1 .0175 =1,017,500,000.00 元 赎 回 费 用 =1,017,500,000 ×0=0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1,017,500,000.00 -0 =1,017,500,000.00 元 投 资 人 申 购 份 额 为 : 申 购 费 用 =1,000 元 净 申 购 金 额 =10,000,000 -1,000=9,999,000 元 申 购 份 额 =9,999,000/1.0175=9,827,027.03 份 即: 赎 回 申 请 日 , 若 已 披 露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会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相 对 利 益 的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赎 回 总 金 额 为 1,017,500,000.00 元 , 申 购 总 份 额 为 9,827,027.03 份 。 (b ) 赎 回 申 请 日 , 若 已 披 露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会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相 对 利 益 的 , 遵 循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采 用 更 高 精 度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小 数 点 后 保 留 至 第8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9 位 四 舍 五 入 ) 计 算 当 日 的 赎 回 金 额 和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份 额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由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通 知 等 方 式 ) 在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3 举例7 : 某 日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假 设 基 金 全 部 份 额 均 为A 类 基金份 额 , 赎 回 申 请 日 前 一 日 共 有A 类 基金份额10亿零100 万 份 , 赎 回 申 请 日 投 资 人 合 计 申 请 赎 回10 亿 份 , 所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均 持 有 时 间 超 过180 日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0 , 赎 回 申 请 日 投 资 人 ( 无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 合 计 申 请 申 购100 万 元 ,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为0.80% , 假 设 赎 回 申请当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公 布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0175 元, 赎 回 申 请 当 日 的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若 保 留八位小数为1.01745001 ,若按照1.0175 的 份 额 净 值 进 行 赎 回 , 则赎回申请日次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变 为0.9923 ( 不 考 虑 投 资 收 益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采 用 保 留 八 位 小 数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当 日 的 赎 回 金 额 和 申 购 份 额 , 则 投 资 人 可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总 金 额 =1,000,000, 0 0 0 × 1 .01745001 =1,017,450,010.00 元 赎 回 费 用 =1,017,450,010 ×0=0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1,017,450,010.00 -0 =1,017,450,010.00 元 投 资 人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1,000,000/ (1 +0.80% )=992,063.50 元 申 购 费 用 =1,000,000 -992,063.50=7,936.51 元 申 购 份 额 =992,063.50/1.01745001=975,048.90 份 即: 赎 回 申 请 日 , 若 按 照 已 披 露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赎 回 总 金 额 , 会 影 响 剩 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相 对 利 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采 用 保 留 八 位 小 数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当 日 的 赎 回 金 额 和 申 购 份 额 , 赎 回 总 金 额 为1,017,450,010.00 元 , 申 购 总 份 额 为 975,048.90 份 。 次日A 类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175 , 未 产 生 对 持 有 人 的 较 大 影 响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3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10%的赎回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而 对 该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4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10% 以 内 ( 含10 % )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上 述 条 款 处 理 。 (4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含 本 数)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额 赎 回 并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包 括但不限于短信、 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 式) 在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十、暂 停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和 重新开 放 申 购或赎 回 的 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消 除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公 布 最 近1 个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 公 告 。 十 一 、 基金转 换 本 基 金 暂 不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前 将 另 行 公 告 通 知 。 十 二 、 基金的 非 交 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5 十 三、 基金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十 四 、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本 基 金 暂 不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前 将 另 行 公 告 通 知 。 十 五 、 基金份额的 冻结 、 解冻 与质押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与 支 付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制 定 和 实 施 相 应 的 业 务 规 则 。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6 第 九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 增值。 二 、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主板、中小 板、创业板 及其他中国 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 、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下 允许买卖的 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 以下 简称“港股 通标的股 票”)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可转债、 可交换债、 可 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 部分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 、衍 生品(包括 权证、股 指期货、 国债期货等) 、 货币市场工具 (含同业存单)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质押式及买断式 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 金股票 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 为 0 –95% (其中投资于 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 票 的 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 50% ) ,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 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1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 投 资策略 (一)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通过对经济周期及资产价格发展变化的理解, 在把握经济周期性波动 的基础 上, 动态评估不同资产类别在不同时期的投资价值、 投资时机以及其风险收益特征, 追求稳 健增长。 1 、当宏观基 本面向好、GDP 稳步增长且预期股票 市场趋于上 涨时,本基 金将增加股 票 投资比例,分享股票市场上涨带来的收益; 2 、当宏观基 本面一般、GDP 增长缓慢且预期股票 市场趋于下 跌时,本基 金将采取相 对 稳健的做法,减少股票投资比例,增加债券或现金类资产比例,避免投资组合的损失; 3 、在预期股 票市场和债 券市场都存 在下跌风险 时,本基金 将减少股票 和债券的持 有 比 例,除现金资产外,增加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等现金类资产的比例。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7 基于 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周期及资产价格发展变化的深刻理解, 通过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分 析宏观经济、 资本市场、 政策导向等各方面因素, 建立基金管理人对各大类资产收益的绝对 或相对预期,决定各大类资产配置权重。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成长投资的理念,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优选行业中的绩优股票。 本 基金将选择在行业中具备竞争优势、成长性良好和估值合理的股票。具体策略如下: 1 、行业精选 策略 本基金将把握中长期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产业环境、 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等因素的分析,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 量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 判断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 本基金从经济周期因素、 行业政策因素和行业基本 面 (包括行业生命周期、 行业发展趋势和发展空间、 行业内竞争态势、 行业收入及利润增 长 情况等)三个方面评估行业的成长性。 2 、个股精选 策略 公司的成长性最终体现为利润的增长。 因此, 本基金将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预期 主营业务利润率作为企业成长性考察的主指标, 并结合税后利润增长率、 净资产收益率等指 标,筛选出盈利能力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 3 、事件投资 策略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 对资本市场有冲击效应的事件也 发生的越来越频繁, 投资人 面临的实践性投资机会也层出不穷。 对相关行业有影响力的事件通常有利率政策、 行业政策、 汇率政策、 突发事件等; 对股票价格变动有影响力的事件通常有增发、 收购兼并、 资产注入、 整体上市、 发行可转债、 上市公司业绩公告等; 对债券市场有影响力的事件通常有货币政策、 利率政策、 重要经济数据发布等。 通常这些事件都会短暂打破市场均衡价格, 本基金通过对 历史数据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把握事件投资机会。 4 、港股通标 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国内和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本基金管理 人基于对于香 港市场长期投资研究经验及两地市场一体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投资机会, 采取 “自下而上” 的优选个股策略, 重点投资于受惠于中国经济转型, 且处于合理价位的具备核 心竞争力股票。 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三)债券投资策略 1 、买入持有 策略 以简单、 低交易成本为原则, 挑选符合投资需求的标的债券, 持有到期后再转而投资新 的标的债券。 2 、久期调整 策略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8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 增加组合久期, 以较多地 获得债券价 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 、收益率曲 线配置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根据对收益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 确定采用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 策略和梯形策略,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以从长、 中、 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 变化中获利。 4 、板块轮换 策略 根据国债、 金融债、 信用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 增持相对低估的 板块,减持相对高估的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5 、骑乘策略 通 过 分 析 收 益 率 曲 线 各 期 限 段 的 利 差 情 况 , 买 入 收 益 率 曲 线 最 陡 峭 处 所 对 应 的 期 限 债 券,随着所持有债券的剩余期限下降,债券的到期收益率将下降,从而获得资本利得。 6 、个券选择 策略 用自下而上的方法选择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的相对位置和形状, 对比不同信用等级、 在不同市场交易债券的到期收益率等方法, 结合票息、 税收、 可否 回购、 嵌入期权等其他决定债券价值的因素,从而发现市场中个券的价值相对低估状况。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投资策略 综合分析可转债/ 可交换 债的债性特征、 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 利用 BS 公式或二 叉树定价模 型等量化估 值工具评定 其投资价值 ,重视对可 转债/ 可交换 债对应股票 的分析 与 研究, 选择那些公司和行业景气趋势回升、 成长性好、 安全边际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对 于 含回售及赎回选择权的债券, 本基金将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 运用期权调整利差 (OAS ) 模型分析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的投资价值,作为此类债券投资的主要依据。 8 、融资杠杆 策略 通过分析回购品种之间的利差及其变动, 结合对年末效应和长假效应的灵活使用, 进行 中长期回购品种的比例配置, 同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利用跨市场套利和跨期限套利的 机会。 (四)衍生品投资策略 1 、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的投资方面, 本基金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 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 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1 ) 避险保值: 利用股指期货, 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 (2 )有效管 理:利用股 指期货流动 性好,交易 成本低等特 点,对投资 组合的仓位 进 行 及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2 、国债期货 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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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39 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并积极采用流 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国债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国债期货 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 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充 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以达到降低 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3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把 握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积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将重点对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 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用 蒙 特 卡 洛 方 法 等 数 量 化 定 价 模 型 , 评 估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并 做 出 相 应 的 投 资 决 策。 四 、 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0-95% (其中投资 于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 股 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且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 资产的 50%); (2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并计算) ,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 过 该 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9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0 值的 10 %; (10)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基金 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7)本基 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a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5%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b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c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 证 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d )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 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 95% 。 (e )本基金 所持有的债 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市值 和买入、卖 出 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 展 逆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1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与本基金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20)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13) 、 (18)、( 19)项 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 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 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 、 业 绩比较 基 准 中证 800 指 数收益率 *70%+ 恒生指 数收益率 *10%+ 中债综合 财富(总值)指数收益 率 *2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 或者 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2 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 、 变更名称时, 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七 、 基 金管理 人 代 表基金 行 使 相关权 利 的 处理原 则 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相关权 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 利益;


2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 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 任 何 不当利益; 4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3 第十部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款项以及 其他资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4 第十 一部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交 易 日 。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证 券 、 期 货 合 约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未 提 供 估 值 净 价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全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全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其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估 值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未 提 供 估 值 全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全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其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估 值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4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发 行 未 上 市 或 未 挂 牌 转 让 的 有 价 证 券 ,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情 况 下 , 应 以 活 跃 市 场 上 未 经 调 整 的 报 价 作 为 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对 于 活 跃 市 场 报 价 未 能 代 表 计 量 日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应 对 市 场 报 价 进 行 调 整 , 确 认 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 (5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5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价 格 数 据 估 值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未 上 市 , 且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未 提 供 估 值 价 格 的 债 券 , 按 成 本 估 值 。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5 、 投 资 证 券 衍 生 品 的 估 值 方 法 (1 ) 从 持 有 确 认 日 起 到 卖 出 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 易 的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2 )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 (4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 6 、 持 有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或 通 知 存 款 以 本 金 列 示 , 按 协 议 或 合 同 利 率 逐 日 确 认 利 息 收 入 。 7 、 本 基 金 投 资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 港 股 通 投 资 上 市 流 通 的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在 港 交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港 股 通 投 资 上 市 流 通 的 衍 生 品 按 估 值 日 在 港 交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港 股 通 投 资 持 有 外 币 证 券 资 产 估 值 涉 及 到 港 币 、 美 元 、 英 镑 、 欧 元 、 日 元 等 主 要 货 币 对 人 民 币 汇 率 的 , 应 当 以 基 金 估 值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活 期 授 权 机 构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汇 率 中 间 价 为 准 。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6 8 、 对 于 因 税 收 规 定 调 整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实 际 交 纳 税 金 与 估 算 的 应 交 税 金 有 差 异 的 , 基 金 将 在 相 关 税 金 调 整 日 或 实 际 支 付 日 进 行 相 应 的 估 值 调 整 。 9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10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11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该类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0.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对 外 公 布 。 3 、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若 已 披 露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会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相 对 利 益 的 , 遵 循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采 用 更 高 精 度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小 数 点 后 保 留 至 第8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9 位 四 舍 五 入 ) 计 算 当 日 的 赎 回 金 额 和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份 额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任一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 位 以 内(含第 4 位)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为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7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2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8 评 估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另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货 交 易市场或 外 汇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估 值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放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9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9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0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若 投 资 人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收 益 的 计 算 以 权 益 登 记 日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2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3 、 本 基 金 的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由 于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费 用 情 况 不 同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将 有 所 不 同 ; 4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在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并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和 支 付 方 式 进 行 调 整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由 于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不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相 应 制 定 不 同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 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日 内 在 指 定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1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过15个 工 作 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 业 务 规 则 》 执 行 。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2 第十 三部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销 售 服 务 费 ;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诉 讼 费 和 仲 裁 费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7 、 基 金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费 用 ; 8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9 、 账 户 开 户 费 用 、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 10 、 因 投 资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而 产 生 的 合 理 费 用 ; 11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 下 : H = E×1.50%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自 动 在 月 初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 如 下 : H = E×0.25%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自 动 在 月 初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3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 、 销 售 服 务 费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0.80% 。 本 基 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服 务 费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0.80% ÷ 当 年 天 数 H 为C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C 类 基 金 份 额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由基 金 托 管 人 自 动 于次月 首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至 登 记 机 构 , 基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销 售 服 务 费 由 登 记 机 构 代 收 并 按 照 相 关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给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持 续 销 售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各 项 费 用 。 上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第4 -11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相 关 税 收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其 他 扣 缴 义 务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税 收 征 收 的 规 定 代 扣 代 缴 。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4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3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2日内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5 第十 五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 , 本 基 金 从 其 最 新 规 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站” ) 等 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 一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投 资 人 重 大 利 益 的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6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投 资 人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拟 投 资 市 场 、 行 业 及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评 估 ;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 实 施 备 用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的 情 形 、 程 序 及 对 投 资 者 的 潜 在 影 响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 二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介 上 。 ( 三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 五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7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和 书 面 报 告 两种方 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 ( 七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8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1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业务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仲裁;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 任 一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该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期 支 付 ; 24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2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6 、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设 置 ; 27 、 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28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 29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进 行 估 值 ; 30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 八 ) 澄 清 公 告 在《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 十 ) 基 金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的 信 息 披 露 若 本 基 金 投 资 了 国 债 期 货 , 需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并 充 分 揭 示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对 本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 目 标 。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9 ( 十 一 ) 投 资 于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 十 二 )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相 关 信 息 本 基 金 将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 目 标 。 ( 十 三 ) 投 资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相 关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的 投 资 情 况 , 并 充 分 揭 示 投 资 港 股 通 标 的 的 相 关 风 险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十四)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0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八 、 当 出现下 述 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可 暂停或 延 迟 披露基 金 相 关信息 :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或 外 汇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1 第十 六部分


风险揭 示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 市 场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操 作 和 技 术 风 险 、 合 规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及 其 他 风 险 等 。 一 、市场风险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而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产 生 波 动 , 从 而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发 生 变 化 , 产 生 风 险 。 主 要 的 风 险 因 素 包 括 :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风 险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3 ) 利 率 风 险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 在 利 率 上 升 时 ,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 如 基 金 组 合 久 期 较 长 , 则 将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4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导 致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 。 (5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比 以 前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 这 将 对 基 金 的 净 值 增 长 率 产 生 影 响 。 (6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如 管 理 能 力 、 行 业 竞 争 、 市 场 前 景 、 技 术 更 新 、 财 务 状 况 、 新 产 品 研 究 开 发 等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上 市 公 司 还 可 能 出 现 难 以 预 见 的 变 化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 但 不 能 完 全 避 免 。 二、信用风险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如 出 现 违 约 、 无 法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等 级 降 低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 将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 三 、管理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专 业 技 能 、 研 究 能 力 及 投 资 管 理 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到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 分 析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进 而 影 响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水 平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 能 否 有 效 防 范 道 德 风 险 和 其 他 合 规 性 风 险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业 道 德 水 平 等 , 也 会 对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水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2 平 造 成 影 响 。 四 、流动性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 , 甚 至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除 此 之 外 ,基金持有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同 业 存 单 、 股 票 等 会 因 各 种 原 因 面 临 一定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使 证 券 交 易 的 执 行 难 度 提 高 , 买 入 成 本 或 变 现 成 本 增 加 。 1 、 拟 投 资 市 场 、 行 业 及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评 估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主 板 、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内 地 与 香 港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下 允 许 买 卖 的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股 票( 以下 简 称 “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 、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公 开 发 行 的 次 级 债 券 、 政 府 支 持 债 券 、 可 转 债 、可 交 换 债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的 纯 债 部 分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债 券 ) 、 衍 生 品 ( 包 括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等 )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含 同 业 存 单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质 押 式 及 买 断 式 回 购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从 投 资 范 围 上 看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金 融 工 具 基 本 上 都 具 备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对 于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动 性 受 限 的 资 产 , 本 基 金 严 格 按 照 《 流 动 性 管 理 规 定 》 的 要 求 进 行 设 定 。 因 此 本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可 控 。 2 、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10%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而 对 该 单 个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10% 以 内 ( 含10 % )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上 述 条 款 处 理 。 3 、 实 施 备 用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的 情 形 、 程 序 及 对 投 资 者 的 潜 在 影 响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在 确 保 投 资 者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的 前 提 下 , 可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综 合 运 用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 对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适 度 调 整 , 作 为 特 定 情 形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的 辅 助 措 施 。 本 基 金 可 采 用 如 下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 (1 ) 收 取 短 期 赎 回 费 :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3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实 施 此 项 工 具 可 能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成 本 提 高 。 (2 )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估 值 , 并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 实 施 此 项 工 具 可 能 导 致 投 资 者 不 能 及 时 获 得 赎 回 款 项 。 (3 ) 摆 动 定 价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有 可 能 导 致 投 资 者 收 到 的 赎 回 款 项 小 于 按 照 赎 回 申 请 日 当 日 的 单 位 净 值 计 算 的 赎 回 款 项 。 五 、 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 金 的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各 业 务 环 节 的 操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内 部 控 制 不 到 位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而 引 致 风 险 ,如 越 权 交 易 、 内 幕 交 易 、 交 易 错 误 和 欺 诈 等 。 此 外 ,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甚 至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 六 、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规 定 的 风 险 。 七 、 本基金特有风险 1 、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股 指 期 货 采 用 保 证 金 交 易 制 度 , 由 于 保 证 金 交 易 具 有 杠 杆 性 , 当 出 现 不 利 行 情 时 , 股 价 指 数 微 小 的 变 动 就 可 能 会 使 投 资 人 权 益 遭 受 较 大 损 失 。 股 指 期 货 采 用 每 日 无 负 债 结 算 制 度 ,如 果 没 有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补 足 保 证 金 , 按 规 定 将 被 强 制 平 仓 , 可 能 给 投 资 带 来 重 大 损 失 。 2 、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采 用 保 证 金 交 易 制 度 , 由 于 保 证 金 交 易 具 有 杠 杆 性 , 当 相 应 期 限 国 债 收 益 率 出 现 不 利 变 动 时 , 可 能 会 导 致 投 资 人 权 益 遭 受 较 大 损 失 。 国 债 期 货 采 用 每 日 无 负 债 结 算 制 度 ,如 果 没 有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补 足 保 证 金 , 按 规 定 将 被 强 制 平 仓 , 可 能 给 投 资 带 来 重 大 损 失 。 3 、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可 能 面 临 的 信 用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等 风 险 、操 作 风 险 和 法 律 风 险 ,由 此 可 能 增 加 本 基 金 净 值 的 波 动 性 。 4 、 本 基 金 可 根 据 投 资 策 略 需 要 或 不 同 配 置 地 的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 选 择 将 部 分 基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4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内 地 与 香 港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下 允 许 买 卖 的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股 票 ( 以 下 简 称 “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 ) 或 选 择 不 将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 基 金 资 产 并 非 必 然 投 资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 投 资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可 能 使 本 基 金 面 临 港 股 通 交 易 机 制 下 因 投 资 环 境 、 投 资 标 的 、 市 场 制 度 以 及 交 易 规 则 等 差 异 带 来 的 特 有 风 险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港 股 市 场 股 价 波 动 较 大 的 风 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 对 较 大 , 港 股 股 价 可 能 表 现 出 比A 股 更 为 剧 烈 的 股 价 波 动 , 使 本 基 金 面 临 较 大 的 投 资 风 险 。 (2 ) 汇 率 风 险


汇 率 波 动 可 能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造 成 损 失 。 本 基 金 以 人 民 币 销 售 与 结 算 , 港 币 相 对 于 人 民 币 的 汇 率 变 化 将 会 影 响 本 基 金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投 资 部 分 的 资 产 价 值 , 从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潜 在 风 险 ; 人 民 币 对 港 币 的 汇 率 的 波 动 也 可 能 加 大 基 金 净 值 的 波 动 , 从 而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影 响 。 此 外 , 本 基 金 投 资 港 股 通 投 资 标 的 股 票 时 , 在 交 易 时 间 内 提 交 订 单 依 据 的 港 币 买 入 参 考 汇 率 和 卖 出 参 考 汇 率 , 并 不 等 于 最 终 结 算 汇 率 。港 股 通 交 易 日 日 终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进 行 净 额 换 汇 , 将 换 汇 成 本 按 成 交 金 额 分 摊 至 每 笔 交 易 , 确 定 交 易 实 际 适 用 的 结 算 汇 率 , 也 使 本 基 金 投 资 面 临 汇 率 风 险 。 (3 ) 港 股 通 机 制 下 交 易 日 不 连 贯 可 能 带 来 的 风 险 根 据 现 行 的 港 股 通 规 则 , 只 有 境 内 、 香 港 两 地 均 为 交 易 日 且 能 够 满 足 结 算 安 排 的 交 易 日 才 为 港 股 通 交 易 日 , 本 基 金 才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 因 此 会 存 在 港 股 通 交 易 日 不 连 贯 的 情 形 ( 如 内 地 市 场 因 放 假 等 原 因 休 市 而 香 港 市 场 照 常 交 易 但 非 港 股 通 交 易 日 时 , 香 港 出 现 台 风 、 黑 色 暴 雨 或 者 香 港 联 交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导 致 停 市 时 , 出 现 交 易 异 常 情 况 等 交 易 所 可 能 暂 停 提 供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港 股 通 服 务 的 情 形 时 ) , 从 而 导 致 本 基 金 暂 停 申 赎 , 并 使 得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港 股 在 后 续 港 股 通 交 易 日 开 市 交 易 时 有 可 能 出 现 价 格 波 动 骤 然 增 大 , 进 而 导 致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港 股 在 资 产 估 值 上 出 现 波 动 增 大 的 风 险 , 进 而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较 大 波 动 。 八 、其他风险 1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控 制 度 等 方 面 不 完 善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2 、 因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压 力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3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可 能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运 行 ,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 4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5 第十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30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6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6 个月, 但 因 本 基 金 所 持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受 到 限 制 而 不 能 及 时 变 现 的 , 清 算 期 限 相 应 顺 延 。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剩余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15 年 以 上 。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7 第 十八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 合同的内容 摘要见 附件一。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8 第 十九部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9 第 二 十 部 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和 修改服务项目 ,主要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交 易 资 料的寄 送 服 务 1 、交易确认 单 基金合同生效后, 对 T 日 提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个 工作 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 通过 鹏 扬客服电话 4009686688、 鹏扬网站 (www.pyamc.com ) 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基金 管理人不向 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 、基金交易 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 订制了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人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 资 人 可 以 登 录 鹏扬 网 站 (www.pyamc.com )自助订制; 也 可 直 接 拨 打 鹏 扬 客 服 电 话 4009686688 订制。 3 、由于投资 人提供的手 机号码、电 子邮箱不详 、 错误、未 及时变更或 电子邮箱设 置 、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 账单的投资人, 请及时通过鹏扬网站, 或拨打鹏扬客服电话查询、 核对、 变更您的预留联 系 方式。 ( 二 ) 短信、 邮 件 信息发 送 服 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的信息 订制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根据 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官方网站订制、修改或取消该服务。 1 、手机短信 服务可提供 的 订制 内容 包括基金周 末净值、基 金交易确认 、分红确认 、 月 末账户余额等信息。 2 、电子邮件 服务可提供 的 订制 内容 包括基金周 末净 值、基 金交易确认 、分红确认 、 月 末账户余额 、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3 、除发送基 金投资人订制 的上述信 息外,基金 管理人会不 定期向留有 手机号码和 电 子 邮箱地址的基金投资人, 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 产品推广等信息。 若基金投资人不需要接收 到该类信息,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4 、手机短信 依托于外部 通讯服务商 发送,电子 邮件通过互 联网进行信 息传送,基 金 管 理人根据服务规则发送相关信息,但不对信息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三)鹏扬客 服 电 话 服务 鹏扬客服电话 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 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查询。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0 鹏扬客服电话 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 :00-17:00) 为基金 投资人提供服务, 客服热线 服务内容包括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 订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热线:4009686688 ( 四 ) 电子查 询 服 务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 查询系统完成基金账户的查询业务。 官方网站:www.pyamc.com ( 五 ) 投诉受 理 服 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拨打 鹏扬客服电话 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 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 “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诉, 基金管理人 承诺在 3 个工作日之内 对基金投资 人的投诉做 出回复。对 于非工作日 提出的投 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到下 1 个 工作日进行回复。 客服邮箱: service@pyamc.com (六)直销电 子 交 易平台 开 户 与交易 服 务 基 金 投 资 人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或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且 授 权 的 互 联网平台 进行开户与交易。 适用业务范围包括: 基金账户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 账户资 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 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公告为准。 ( 七 ) 如 本招 募 说 明书存 在 任 何您/ 贵 机 构 无法理 解 的 内容, 请 通过 上述 方 式 联系 基金 管 理 人 。请确 保 投 资前, 您/ 贵 机 构已 经 全 面理解 了 本 招募说 明 书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1 第二十 一 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人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yamc.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 明书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2 第二十 二 部分


备查 文 件 以 下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在 办 公 时 间 可 供 免 费 查 阅 。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予 鹏 扬 景 升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册 的 文 件 ( 二 ) 《 鹏 扬 景 升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三 ) 《 鹏 扬 景 升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六 ) 法 律 意 见 书 ( 七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鹏 扬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3 附件一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第一部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权利与 义务 基 金 投 资 人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同 一 类 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与C 类 基 金 份 额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不 同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金 额 以 及 参 与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分 配 的 数 量 将 可 能 有 所 不 同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或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更 新 )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4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8 ) 选 择 、 委 托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费 用 ;


(1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申 请 ;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1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5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4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业 务 规 则 ; (16 )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6 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1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15 年 以 上 ;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2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7 三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8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15 年 以 上 ; (12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2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2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同 一 类 别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设 日 常 机 构 。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9 一、召开事由 1 、 除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5 )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或 提 高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2 )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 调 低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6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不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产 生 实 质 性 不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0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调 整 本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设 置 ; (7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在 不 损 害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基 金 交 易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规 则 ; (8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在 不 损 害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9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上(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上(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30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1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30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4 )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授 权 方 式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2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利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大 会 公 告 载 明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或 大 会 公 告 载 明 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3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3 、 在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 序 比 照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程 序 进 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或 授 权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2 、 议 事 程 序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 (2 ) 通 讯 开 会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4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后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同 一 类 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除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人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人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七、计票 1 、 现 场 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5 布 计 票 结 果 。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票,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八、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6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自 决 议 生 效 后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30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7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6 个 月 , 但 因 本 基 金 所 持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受 到 限 制 而 不 能 及 时 变 现 的 , 清 算 期 限 相 应 顺 延 。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剩余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15 年 以 上 。 第四部分


争 议 解 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基 金 合 同 》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第五部分


基 金 合 同存放 地 和 投资者 取 得 基金合 同 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8 附件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第一部分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 基 金管理 人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120 号3 层302 室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成立时间:2016 年7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53 号 注册资本: 1.0518 亿元 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68105888 传真: 010-68105932 联系人:韩欢 二 、 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 关和设立文 号: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 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 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9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 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 府债券;代 收代付业务 ; 代理证券 投资基金清 算业务(银 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 金 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 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 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买卖; 外 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投资 行 为 行使监 督 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主板、中小 板、创业板 及其他中国 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 、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下 允许买卖的 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 以下 简称“港股 通标的股 票”)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可转债、 可交换债、 可 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 部分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 、衍 生品(包括 权证、股 指期货、 国债期货等) 、 货币市场工具 (含同业存单)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质押式及买断式 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 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 为 0 –95% (其中投资于 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 票 的 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且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 的 50% )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 持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0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 比 例 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 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且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 产的 50%); 2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 保 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 合并 计算) ,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且由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且由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 可 流 通股票,不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且由基金托 管人托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6 )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且由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 过 该 权证的 10%; 8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10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1 14 )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 )本基金 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a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国 债 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5%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b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c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 证 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d )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 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 95% 。 (e )本基金 所持有的债 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 和买入、卖 出 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 发行的流 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9)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除上述第 2)、 13)、 19)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2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 间内,本基 金的投资范 围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 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 始。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 止 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 、 基金托 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 易, 应按照审 慎的风险控 制原则评估 交易对手资 信 风 险, 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 易的, 可以通过邮件、 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基金托管人不 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 基金管理人同意,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 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以 DVP( 券款兑付) 的交易结算 方 式进行交易。 5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 选择存款银行。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3 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 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 券,应遵 守《关于基 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 证 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 限证券,包 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 票 、 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 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 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基 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 求 的 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 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 的 通 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 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4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及 其他运作违 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人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 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5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托管 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 基 金财产 保 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正 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 、 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 户、债券托 管账户 和期 货 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与 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 和 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 、 募 集资金 的 验 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6 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 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 款事宜。 三 、 基 金的银 行 账 户的开 立 和 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 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 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 、 基 金证券 账 户 与证券 交 易 资金账 户 的 开设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 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 、 债 券托管 账 户 的开立 和 管 理 1 、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金 对外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回购 主 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 、 其 他账户 的 开 设和管 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7 七 、 基 金财产 投 资 的有关 实 物 证券、 银 行 定期存 款 存 单等有 价 凭 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 、 与 基金财 产 有 关的重 大 合 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 原件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 应存放于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各自文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第五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 、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计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 法》 ,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基 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 金 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8 二 、 基 金资产 估 值 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期货合约和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 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净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全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全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估 值 全 价减去其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全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全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其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有价证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 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 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9 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 ,以第三方 估 值 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投资证券 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①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 规定, 或者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④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持有的 银行定期存 款或通知存 款以本金列 示,按协议 或合同利率 逐日确认利 息 收 入。 (7 )本基金 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 港股通投资 上市流通的 股票按估值 日在港交所 的 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港股通投资上市流通的衍生品按 估值日在港交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港股通投资 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活期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8 )对于因 税收规定 调 整或其他原 因导致基金 实际交纳税 金与估算的 应交税金有 差 异 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 )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 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当本 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0 双方协商解决。 三 、 估 值差错 处 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 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 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的 损 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 、 基 金账册 的 建 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 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 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 、 基 金定期 报 告 的编制 和 复 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1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 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度报 告, 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 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 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日 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2 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 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八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托 管协议 的 变 更与终 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的 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 合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 基 金财产 的 清 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接管基金财 产之前,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 金 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3 4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 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 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 、 基 金财产 清 算 账册及 文 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