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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景升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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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 景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基金管理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二月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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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权 利 、义 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
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
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等信息披露 文
件;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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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 销售机 构 , 对基金 销 售 机构的 相 关 行为进 行 监
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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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基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 证 所 管理的 基 金 财产和 基 金 管理人 的 财 产相互 独 立,对所 管 理 的不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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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 参 加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 理 人 在募集 期 间 未能达 到 基 金的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鹏扬景升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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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收入;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 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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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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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
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 议事 及 表 决 的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当出 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 额鹏扬景升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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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范 围 内 ,且对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无 实 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范围内 对 现 有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 不违 反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以 及 不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权 益产生 实 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 ) 在不违 反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以 及 在不损 害 已 有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权 益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8 ) 在不违 反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以 及 在不损 害 已 有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权 益
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不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鹏扬景升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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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有 权自行 召 集 ,并至 少 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书 的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 不 限于代 理 人 身份, 代 理 权限和 代 理
有效期限等) 、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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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书委 派 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利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到会 者 在 权益登 记 日 代表的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 少于本 基 金 在权益 登 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鹏扬景升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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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规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 接 出 具表决 意 见 或授权 他 人 代表出 具 表 决意见 的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本人 直 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或授 权 他 人代表 出 具 表决意 见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会议召 开 方 式上, 本 基 金亦可 采 用 其他非 现 场 方式或 者 以 现场方 式 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 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或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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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 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 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鹏扬景升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4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 换 基 金运作 方 式 、更换 基 金 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 管 人 、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本 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 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鹏扬景升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5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原 则、 执 行 方 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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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本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式 分 两 种:现 金 分 红与红 利 再 投资 , 投 资 人可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若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
收益分配, 收益的计算以权益登记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后各类 基 金 份额净 值 不 能低于 面 值 ;即基 金 收 益分配 基 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 本 基金的 同 一 类别的 每 份 基金份 额 享 有同等 分 配 权,由 于 本 基金各 类 基
金份额收取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 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 类
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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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与 基 金财 产 管 理 、运 用 有 关 费用 的 提 取 、支 付 方 式 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8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8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 ×0.8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动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至 登 记
机构,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并按照
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鹏扬景升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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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 、 基 金 财产 的 投 资 方向 和 投 资 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 票 ( 包括主 板 、 中小板 、 创 业板及 其 他 中国证 监 会 核准上 市 的 股票) 、 内 地 与
香 港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下 允 许 买 卖 的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上
市的股票(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
行的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可转债、 可交换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
分 及 其 他经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 投 资的债 券 ) 、衍生 品 ( 包括权 证 、 股指期 货 、 国 债
期货等) 、 货币市场工具 (含同业存单)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质押式及买断式 回
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股票投 资 占 基金资 产 的 比例为 0 –95%( 其 中 投资于 国 内 依法发 行 上
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
基 金 所 投资股 票 资 产的 50% ) ,每 个 交 易日日 终 在 扣除国 债 期 货、股 指 期 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且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
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 50%);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0
(2 ) 本基金 每 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扣除 国 债 期货、 股 指 期货合 约 需 缴纳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保 持 不 低于基 金 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 ( 现金 不包 括 结 算备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同一家 公 司 在境内 和 香 港同时 上 市
的A+H 股合并计算)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5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上 市 公 司发行 的 可 流通股 票 ,
不 得 超 过该上 市 公 司可流 通 股 票的 15 % ;本 基 金 管理人 管 理 的全部 投 资 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3%;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8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9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1
(16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a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日 终,持 有 的 买入国 债 期 货合约 价 值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b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日 终,持 有 的 买入股 指 期 货合约 价 值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c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日 终,持 有 的 买入国 债 期 货和股 指 期 货合约 价 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 不含到 期 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 券 ) 、权 证 、 资产支 持 证 券、买 入 返 售 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d ) 本基金 所 持 有的股 票 市 值和买 入 、 卖出股 指 期 货合约 价 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95% 。
(e ) 本基金 所 持 有的债 券 ( 不含到 期 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 券 )市值 和 买
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
关约定。
(18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与 本基金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3) 、 (18 ) 、 (19)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鹏扬景升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2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六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计算 方 法 和 公告 方 式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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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 基 金 合同 解 除 和 终止 的 事 由 、程 序 以 及 基金 财 产 清 算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本 基金合 同 约 定应经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鹏扬景升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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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鹏扬景升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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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 资 者 取 得基 金 合 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