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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景升混合A(005642)

鹏扬景升混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重要提示........................................................................................................................................... 3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 5 二、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8 三、清算与交割 ............................................................................................................................. 10 四、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 11 五、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 11


重 要提示 1 、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2 月 8 日 证监许可[2017]2250 号文 准予注册。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鹏扬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 基 金托管人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 、本基金的 募集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可 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 5 、本基金自 2018 年 2 月 6 日至 2018 年 4 月 4 日通过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公开发售。 本基金的募 集期限不超 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 开始发售之 日起计算。 本公司也可 根据基金 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包括 本公 司的直 销机构和本 公司指定的 发售代理机 构, 本公司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详见本公告 “五 (三)2 、 代销机构” 。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办理本 基金开户、 认购等业务的网点、 日期、 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 7 、投资者在 首次认购本 基金时,需 按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的 规定,提出 开立本公司 基金 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 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应保 证用于认购 的资金来源 合法,投资 者应有权自 行支配,不 存在任何法 律上 、 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 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已过有效期, 请及时 办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购。 8 、本基金根 据认购费、 申购费、销 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 同的 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 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但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9 、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本基金每份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 1.00 元, 认 购价格均为 1.00 元。投 资 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 认购款项。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10、 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 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者应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 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11、 本公告仅 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 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详细 阅读《 鹏扬 景升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刊 登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 投 资 者 如 有 疑 问 ,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968-6688 )及各发 售代理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12、风险提 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混合 型基金, 预期 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低 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 资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 采用保证金 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 杆性 ,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 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 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 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 损失。 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 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较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 临的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等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由 此 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 择 将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内 地 与 香 港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下 允 许 买 卖 的 规 定 范 围 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 股票” )或选 择不将基金 资产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 差异带来的特 有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 且对 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 汇率风险 (汇 率 波动可能对 基金的投资 收益造成损 失) 、港股通 机制下交易 日不连贯可 能带来的风 险(在内 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 性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 之前,请仔 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 合同 ,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 做出投资决策。 13、 本公司可 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的最终解释权。 一 、本次发 售基本情 况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5642 (A 类 ) 、005643 (C 类)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 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 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 基金份额 。A 类、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发售价格 本基金每份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 1.00 元人民币, 认购价格均为 1.00 元 人民币。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本公司直销 机构和本公 司指定的发 售代理机构 ,本公司直 销机构详见 本公告“五 (三 ) 1 、直销机构” ,本公司指 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详见本公告“五(三)2 、代销机构” 。 (六)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 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18 年 2 月 6 日至 2018 年 4 月 4 日 进行发售。如果在此发售期间未达 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直到达到基金备 案条件。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在募集期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时间, 并及时公告。 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七)发售方式 1 、本基金认 购以金额申 请。投资者 认购本基金 份额时,需 按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规 定的 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 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 投资者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可调整每次最低 认购金额并 进行公告。 2 、投资者在 首次认购本 基金时,如 尚未开立本 公司基金账 户,需按基 金份额发售 机构


的规定, 提出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 开户和认购申请可





同时办理, 一次性完成, 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 已开立本公司基 金账户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不需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在新的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可办理增开交易账户业务。 (八)认购费用 1 、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时 需 交 纳 前 端 认 购 费 , 费 率 按 认 购 金 额 递 减 , 具 体 如 下: 金 额 (M ) 认 购 费 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特定 投资群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 0.12% 100 万≤M <500 万 0.06% M≥50 0 万 1000 元/ 笔 2 、投资者认购 C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3 、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 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 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 、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九)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 +认购 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 某客户投资 10 万元 在某销售机构 ( 非特定投资群体) 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认购期利息为 100 元, 对应认购费率为 1.20% , 则该投资人认购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 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 )=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 +100 )/1.00 =98,914.23 份 即: 该客户 (非特定投资群体) 投资 10 万元认 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可得到 A 类 基金份额 98,914.23 份( 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 (2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 某客户投资 500 万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认购期利息为 5,000.55 元, 则该投资人认购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5,000,000 +5,000.55 )/1.00=5,005,000.55 份 即: 该客户投 资 500 万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 份额, 可得到 C 类基金份 额 5,005,000.55 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 (3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投资者 的开户与 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1 、业务办理时间 (1 ) 本公司直销柜台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 基 金 发 售 日 的 9 :00 ~17 :00 (周六、 周日 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 (2 ) 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业务办理时间为: 基金发售日的 9 : 00 ~15 : 00 (周六、 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 2 、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柜台 开户要求 (1 )个人投资者请提供下列资料: ①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 身份证、户 口本、警官 证、文职证 、港澳居民 来往内地通 行证 、 台胞证、 护照等) 原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 需提供双方当事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委托人签名的 授权委托书原件。 ②本人的银行卡或储蓄存折。 ③填妥的《开户申请单(个人) 》 。 ④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⑤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⑥本公司直销柜台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2 )机构投资者请提供下列资料: ①填妥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开户申请表(机构) 》 。 ②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正 (副) 本、 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原件或加盖单位 公章的复印件 ; 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 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金融机构提供) 。





③法人 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④ 银 行 开 户 许 可 证 或 银 行 出 具 的 该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银 行 开 立 的 存 款 账 户 开 户 证 明 原 件 或 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⑤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本公司标准文本, 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章) 。 ⑥被授权人(即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⑦《印鉴卡》 (一式三份) 。 ⑧开通传真交易的需要签署《传真交易协议》 ( 一式两份) 。 ⑨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⑩本公司直销柜台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3 、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柜台 办理认购业务 (1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业务请提供如下资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②投资者的付款凭证,包括汇款或存款凭证。 ③填妥的 《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2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业务请提供如下资料: ①业务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②汇款凭证。 ③填妥并加盖印鉴章的 《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4 、本公司直 销资金划转 账户投资者 认购本基金 ,需在募集 期内,将足 额认购资金 汇入 下列本公司任一直销资金专户: (1 )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复内支行 银行账号:0200215319200037984 大额支付号:102100021535 (2 )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银行账号:11050137510000001225 大额支付号:105100008038 (3 )浦发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1010153890000022 大额支付号:310100000010 5 、注意事项 (1 ) 通过本公司 直销柜台办理业务的, 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 17: 00 之 前未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 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废, 投资者需重新提交认购 申请并确保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 17 : 00 之前到 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 通过本公司 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办理业务的, 若投资者在交易日的 15: 00 之前提出认 购申请, 但在当日 15:00 之前 未完成支付 ,则该笔认 购申请作废 ,投资者需 重新提交认 购申请,并 在下一 个 交易日 15 : 00 前完成支 付。 在本基金发行截止日的截止时间之前, 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 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则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2 )已开立 本公司基金 账户的投资 者无需再次 开立基金账 户,但办理 业务时需提 供基 金账号和相关证件。 (3 )具体业 务办理规则 和程序以本 公司直销机 构的规定为 准,投资者 填写的资料 需真 实、准确,否则由此引发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 的规定为准。 三 、清算与 交割 (一)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份额类型为投 资者认购时 选择的相应 类别) ,归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 中利息转份 额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 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二)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 不得动用。 (三)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 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者。 (四)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由登记机构完成权益登记。 投资者应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到 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实 际认购份额。 四 、基金的 验资与基 金合同生 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 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 续 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 起,基金合 同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如基金募集期届满, 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 则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 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者 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 、本次发 售当事人 或中介机 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120 号 3 层 30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 号中 化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 电话: 010-68105888 传真: 010-68105932 联系人:韩欢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105799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 号中 化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 联系人:吴瑞 传真:010-68105966 (2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 交易平台 网址:www.pyamc.com 2 、代销机构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010-66108327 传真:010-66107910 联系人: 刘 秀宇 3 、本公司可 以根据情况 变化增加或 者减少基金 份额发售机 构,并另行 公告。基金 份额 发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四)登记机构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 号中 化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 联系人:韩欢 传真: 010-68105932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 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 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六)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艳 鹏扬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