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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稳怡债券(004486)

嘉实稳怡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嘉实稳怡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 基金”)经 中国证监会2016 年9 月30 日 证
监许可[2016]2254号 《关 于准予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注册募集。 本基
金基金合同于2017 年6 月21日正式生 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更新, 原招募
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 称“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资 , 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 治、 经济、 社 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
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 场
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
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等 预期风险/ 收 益的产品。 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之 前,请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 应当 通过本 基金 管理人 或代 销机构 购买 和赎回 基金 。本基 金在 募集期 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 有可 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 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 明书 已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7 年12 月21 日 (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9 月30日 (未经 审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九、基金的投资 ............................................................................................................................. 42 十、基金的业绩 ............................................................................................................................. 52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3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5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十七、风险揭示 ............................................................................................................................. 7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0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一、绪言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招 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稳怡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 人 承诺本招 募 说明书不 存 在任何虚 假 记载、误 导 性陈述或 者 重大遗漏 , 并对其 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 责任。本基 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 明 书根据本 基 金的基金 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证 监 会注册。 基 金合同是 约 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 之间基本权 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 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 的任何文件 或表述,均 以基金合同 为准。基金 合同的当事 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 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 章为必要条 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 同》 :指《嘉 实稳怡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 金 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 嘉实稳 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事 人有约束力 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9 、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实 施,并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 等 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0 、 《销售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7 日 颁布、同年 8 月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 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 同 享有权利 并 承担义务 的 法律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 资者:指 依 法可以投 资 证券投资 基 金的、在 中 华人民共 和 国境内合 法 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 者:指符 合 相关法律 法 规规定可 以 投资于在 中 国境内依 法 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或投资者 : 指个人投 资 者、机构 投 资者和合 格 境外机构 投 资者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 人 或销售机 构 宣传推介 基 金,发售 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售机 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及 符合《销 售 办法》和 中 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 务:指基 金 登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 业 务,具体 内 容包括投 资 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基 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记机 构:指办 理 登记业务 的 机构。基 金 的登记机 构 为嘉实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或接 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金账 户:指登 记 机构为投 资 人开立的 、 记录其持 有 的、基金 管 理人所管 理 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 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 集 达到法律 法 规规定及 基 金合同规 定 的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 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金募 集期:指 自 基金份额 发 售之日起 至 发售结束 之 日止的期 间 ,最长不 得 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34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 则》 :指《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 由基金管理人制 定并不时修 订,规 范基 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 集期内, 投 资人根据 基 金合同及 招 募说明书 的 规定申请 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据 基 金合同和 招 募说明书 的 规定申请 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按基金 合 同和招募 说 明书规定 的 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 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 转托管 :指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在 本基金的 不 同销售机 构 之间实施 的 变更所持 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指投资 人 通过有关 销 售机构提 出 申请,约 定 每期申购 日 、 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由销 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 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 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 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 的 各类有价 证 券、银行 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款 及 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 47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 基 金资产和 负 债的价值 , 以确定基 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 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 三、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 、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 , 德意志 资产管理 (亚洲) 有限公司 30% , 立信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 1999 年3 月25 日成 立,是中国 第一批基金 管理公司之 一,是中外 合资基金管 理公司。公 司注册地上 海,总部设 在北京并设 深圳、成都 、杭州、青 岛、南京、 福州、广州 分公司。公 司获得首批 全国社保基 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资格 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 、管理基金 情况 截止 2018 年 1 月 19 日, 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 只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141 只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 具体包括嘉 实元和、嘉 实成长收益 混合、嘉实 增长混合、 嘉实稳健混 合、嘉实债 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 300 ETF 联接(LOF)、 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QDII ) 、嘉实 研究精选混 合、嘉实多 元债券、嘉 实量化阿尔 法混合、嘉 实回报混合 、嘉实基本 面 50 指数 (LOF ) 、嘉实价值优 势 混合、嘉 实 稳固收益 债 券、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 、嘉实主题新 动力混合、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嘉 实深证基本 面 120ETF 联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 ) 、 嘉实信用债券、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安心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 货币、嘉实中创 400ETF 、嘉实中创 400ETF 联接、 嘉 实沪 深 300ETF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 嘉实全球房 地产(QDII ) 、嘉实理财 宝 7 天债券、嘉实增强 收益定期债 券、嘉实纯 债债券、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 (LOF ) 、 嘉 实中证 500ETF 、 嘉实增强 信用定期债券、 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嘉实中证中期国债 ETF 、嘉 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 联接、嘉 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 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 ) 、嘉实丰 益策略定期 债券、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 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 嘉实宝 A/B、 嘉实活期宝货币、 嘉实 1 个月理财 债券、 嘉实活钱包货币、 嘉实泰和混合、 嘉实薪金宝货币、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 嘉实中证医药卫生 ETF 、 嘉 实中证主要消费 ETF 、 嘉 实中证金融 地产 ETF、嘉实 3 个月 理财债券、 嘉实医疗保健股票、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 嘉实新收益混合、 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 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新消费股票、嘉 实全球互联 网股票、嘉 实先进制造 股票、嘉实 事件驱动股 票、嘉实快 线货币、嘉 实新机遇混 合、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嘉 实新起点混合、嘉实腾讯自选股大 数据股票、 嘉实环保低 碳股票、嘉 实创新成长 混合、嘉实 智能汽车股 票、嘉实新 起航混合、 嘉实新财富 混合、嘉实 稳祥纯债债 券、嘉实稳 瑞纯债债券 、嘉实新常 态混合、嘉 实新趋势混 合、嘉实新 优选混合、 嘉实新思路 混合、嘉实 稳泰债券、 嘉实沪港深 精选股票、 嘉实稳盛债 券、嘉实稳 鑫纯债债券 、嘉实安益 混合、嘉实 文体娱乐股 票、嘉实稳 泽纯债债券 、嘉实惠泽 定增混合、嘉实成长增强混合、嘉实策略优选混合、嘉实主题增强混合、嘉实优势成长混合、 嘉实研究增 强混合、嘉 实稳荣债券 、嘉实农业 产业股票、 嘉实价值增 强混合、嘉 实新添瑞混 合、嘉实现金宝货币、嘉实增益宝货币、嘉实丰安 6 个月定期债券、嘉实物流产业股票、嘉 实丰安 6 个月定期债券、嘉实新添程混合、嘉实稳元纯债债券、嘉实稳熙纯债债券、嘉实新 能源新材料股票、嘉实新添华定期混合、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嘉实定期宝 6 个月理财债 券、 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 嘉实现金添利货币、 嘉实原油 (QDII-LOF)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 股票、嘉实稳宏债券、嘉实中关村 A 股 ETF 、 嘉实稳华纯债债券、嘉实 6 个月理财债券、嘉 实稳怡债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联接、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 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 活配置混合、 嘉实稳愉债券、 嘉实创业板 ETF 、 嘉实新添泽定期混合、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 定期债券、 嘉实新添丰 定期混合、 嘉实稳悦纯 债债券、嘉 实致博纯债 债券、嘉实 新添辉定期 混合、嘉实领 航资产配置 混合(FOF ) 、嘉实价值 精选股票、 嘉实医药健 康股票、嘉实润泽量 化定期混合。其中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债券 3 只开放式基金属于嘉实理财通 系列基金,同时,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基金投资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牛成立先 生 ,联席董 事 长,经济 学 硕士,中 共 党员。曾 任 中国人民 银 行非银行 金 融机构 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挂职)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下称 银监会)非 银行金融机 构监管部处 长;银监会 新疆监管局 党委委员、 副局长;银 监会银行监 管四部副主 任;银监会 黑龙江监管 局党委书记 、局长;银 监会融资性 担保业务工 作部(融资 性担保业务 监管部际联 席会议办公 室)主任; 中诚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 党委委员、 总裁。现任 中诚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 董事长,兼 任中国信托 业保障基金 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 赵学军先 生 ,董事长 , 党委书记 , 代任公司 总 经理,经 济 学博士。 曾 就职于天 津 通信广 播公司电视 设计所、外 经贸部中国 仪器进出口 总公司、北 京商品交易 所、天津纺 织原材料交 易所、 商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证券有限公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 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朱蕾女士 , 董事,硕 士 研究生, 中 共党员。 曾 任保监会 财 会部资金 运 用处主任 科 员;国 都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研 究部高级经 理;中欧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秘兼 发展战略官 ;现任中诚 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总裁 助理兼国际 业务部总经 理;兼任中 诚国际资本 有限公司总 经理、深圳 前海中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高峰先生 , 董事,美 国 籍,美国 纽 约州立大 学 石溪分校 博 士。曾任 所 罗门兄弟 公 司利息 衍生品副总裁,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自 1996 年 加入德意志银行以来, 曾任德意志银行 (纽约、 香港、 新 加坡) 董事、 全球市场部中国区主管、 上海分行行长,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 , 董事, 英国籍, 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 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询顾问, JP Morgan 固定收益亚 太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定 收益亚太区 CFO、 COO,德意志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资产管理全球 首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 年毕业于清 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至 2000 年 5 月 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 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2001 年 11 月至今 ,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 , 独立董事 , 美国福特 姆 大学文理 学 院国际金 融 专业博士 。 曾任职于 中 国建设 银行辽宁分 行。曾任中 国银行总行 国际金融研 究所助理研 究员,美国 化学银行分 析师,美国 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 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汤欣先生 , 独立董事 , 中共党员 , 法学博士 , 清华大学 法 学院教授 、 清华大学 商 法研究 中心副主任、 《清华法学》副主编,汤姆森路透集团“中国商法”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员。 曾兼任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第 一、二届并 购重组审核 委员会委员 ,现兼任上 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王瑞华先 生 ,独立董 事 ,管理学 博 士,会计 学 教授,注 册 会计师, 中 共党员。 曾 任中央 财经大学财务会计教研室主任、 研究生部副主任。2012 年 12 月起担任 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院 长兼 MBA 教 育中心主任。 张树忠先 生 ,监事长 , 经济学博 士 ,高级经 济 师,中共 党 员。曾任 华 夏证券公 司 投资银 行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公司总裁助理、北方总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监; 光大保德信 基金管理公 司董事、副 总经理;大 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总 经理;大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人 保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首席投资执 行官;中诚 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副董 事长、党委 副书记。现 任中诚信托 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副书 记、总裁, 兼任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穆群先生, 监事, 经济师, 硕士研究生。 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 长安信息产业 ( 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立信投 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 年 9 月至 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 监事, 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为国浩 律师集团 (北京) 事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 年 7 月至今, 就 职于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 任职于中办警卫局。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博 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 年 3 月至今 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女士 , 督察长, 中 共党员, 法 学硕士。 曾 就职于中 国 政法大学 法 学院、北 京 市陆通 联合律师事 务所、北京 市智浩律师 事务所、新 华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曾任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部总监。 邵健先生 , 副总经理 , 硕士研究 生 。历任国 泰 证券行业 研 究员,国 泰 君安证券 行 业研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 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松林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 士。历任国 元证券深圳 证券部信息 总监,南方 证券金 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 、基金经理 (1 )现任基 金经理 胡永青先 生 ,14 年证券 从业经历 。 曾任天安 保 险股份有 限 公司固定 收 益组合经 理 ,信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经理, 国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部 总监 助理、 基金 经理。2011 年12月5 日至2013年12月25 日任国泰双 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 金经理,2012 年7 月31日至2013年10 月25日任国 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11 月加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现任固定收益业务体系全回报策略组组长。 硕 士研究生, 具有基金从 业资格。2016 年4 月29 日至2017 年11 月9 日 任嘉实 稳丰纯债债 券基金经 理。2014年3 月28日至今 任嘉实信用债券、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基 金经理。2014 年10 月9 日至今任嘉实 元和基金经 理。2015 年4 月18 日至今任嘉实稳固 收益债券 基金经理。2015 年12 月15日至今任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基金经理。2016 年3 月14 日至今任 嘉实新财富 混合基金经 理,2016 年3 月30 日至今任嘉实新常 态混合基金 经理。2016 年4 月12 日 至今任嘉实新思路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4 月18 日至今任嘉实稳泰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5 月5 日至今任嘉 实新起航混 合、嘉实新 优选混合、 嘉实新趋势 混合基金经 理。2016 年6 月3 日至今 任嘉实稳盛债券基金经理。2016年12 月1 日至今 任嘉实策略优选混合、嘉实主题增强混合基金 经理。2016 年12 月14 日至今任嘉实 价值增强混 合基金经理 。2017 年6 月2 日至今任嘉 实稳宏 债 券基金经理 ,2017 年7 月12 日至今任嘉实稳愉债 券基金经理 ,2017 年6 月21 日至今任本基金 基 金经理。 曲扬女士,硕士研究生,13 年证券 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4 年至2007 年,任 中信基金固定收益研究员、交易员;2007年至2010 年6 月, 任中国光大银行债券自营投资业务 副主管;2010 年6 月加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助理,现任职于固定收益业务体系 全回报策略组。2011年11 月18 日起至2012年11月21 日任嘉实稳 固收益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5 月17日至2017 年11 月9 日 任嘉实稳丰纯债债券基金经理。2011年11 月18 日 至今任嘉实债券基金 经理,2012 年12 月11 日至今任嘉实 纯债债券基 金经理, 2014 年4 月18 日至 今 任嘉实 稳固收 益 债券基金经 理,2013 年5 月21 日至今任嘉实丰益 纯债定期债 券基金经理 ,2015 年4 月18 日至 今 任嘉实中证中期国债ETF、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ETF 联接、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 ) 基金经理,2016 年3 月18 日至今任嘉 实稳瑞纯债 债券、嘉实 稳祥纯债债 券基金经理 ,2016 年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 月30日至今 任嘉实新起航混合、新财富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4 月26日 任嘉实新常态混合、嘉 实新优选混合、嘉实新 思路混合基 金经理, 2016 年7 月15 日至今任嘉实 稳鑫纯债债 券基金经 理,2016 年8 月25 日至今任嘉实安益 混合基金经 理,2016 年9 月13 日至今任嘉实稳泽 纯债债 券 基金经理,2016 年12 月1 日至今任嘉实策略优选混合、嘉实主题增强混合基金经理,2016年12 月14日至今 任 嘉实价值增强混合基金经理,2016年12 月21 日 至今任嘉实新添瑞混合基金经理, 2017年2 月28日至今任嘉实新添程混合基金经理,2017年3 月9 日至今任嘉 实稳元纯债债券基金 经理,2017 年3 月16 日至今嘉实稳熙 纯债债券基 金经理,2017 年8 月24 日至今任嘉实 稳悦纯债 债券基金经 理,2017 年9 月28 日至今任嘉实新添 辉定期混合 基金经理,2017 年6 月21 日至今 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亚洲先生,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2014 年6 月加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 益部任研究 员。具有基 金从业资格 ,中国国籍 ,5 年证券从 业经验。2017 年6 月13 日至2018年1 月11日任嘉 实稳康纯债债券基金经理。2015年7 月9 日至今任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 指数(LOF ) 、嘉实中证中期国债ETF、嘉实中证中期国债ETF联接基金经理,2016年9 月20日至 今任嘉实稳盛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11月4 日至 今任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12 月 29 日至今任嘉实丰安6 个月定期债券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28 日 至今任嘉实稳泰债券基金经 理。2017 年6 月14 日至今任嘉实稳华 纯债债券基 金经理。2017 年7 月12 日至今任嘉实 稳愉债券 基金经理。2017 年10 月17日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 )历任基 金经理 无。 3 、债券投资 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 取 集体投资 决 策制度, 债 券投资决 策 委员会的 成 员包括: 公 司固定收 益 业务首 席投资官经 雷先生、固 定收益体系 资深基金经 理王茜女士 、万晓西先 生、胡永青 先生、以及 投资经理王怀震先生、嘉实国际 CIO Thomas Kwan 先生。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 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 定的行为发生。 2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及 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利用基 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 人 运用基金 财 产买卖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 其控股股 东 、实际控 制 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 符合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 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 执行。相关 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 部 控制,防 范 和化解风 险 ,促进公 司 诚信、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根据《证券 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内部 控制指导意 见》并结合 公司具体情 况,公司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 控 制制度由 内 部控制大 纲 、基本管 理 制度、部 门 业务规章 等 部分组成 。 公司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基本管理制 度包括投资 管理、信息 披露、信息 技术管理、 公司财务管 理、基金会 计、人力资 源管理、资 料档案管理 、业绩评估 考核、监察 稽核、风险 控制、紧急 应变等制度 。部门业务 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 )相互制 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操作相互独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 (5 )成本效 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 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 (1 )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 计与合规委 员会,负责 检查公司内 部管理制度 的合法合规 性及内控制 度的执行情 况,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 债券投 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由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益) 、 总监及资深 基金经理组 成,负责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确 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原 则。 (3 )风险控 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总 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 )督察长 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 )监察稽 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 具体负责公 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 法合规性及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 )业务部 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 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 ) 岗位员 工: 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 厚的内控文 化氛围,保 证全体员工 及时了解国 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 制度,使风 险意识贯穿 到公司各个 部门、各个 岗位和各个 环节。员工 在其岗位职 责范围内承 担相应的内 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 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 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 )公司逐 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 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公司设 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 。公司逐步 建立决策科 学、运营规 范、管理高 效的运行机 制,包括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 主、透明的 决策程序和 管理议事规 则,高效、 严谨的业务 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馈系统。 (3 )公司设 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 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 )公司建 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 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 )公司建 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 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 )授权控 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 会、 董事会 、监 事会和 管理 层充分 了解 和履行 各自 的职权 ,建 立健全 公司 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 获授 权的部 门和 人员建 立有 效的评 价和 反馈机 制, 对已不 适用 的授权 应及 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 )建立完 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自 有资产、其 他委托资产 以及不同基 金的资产之 间实行独立 运作,分别 核算,及时 、准确和完 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 ) 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投资和交易、 交易和清算 、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 等重 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 ) 建立和 维护信息管理系统, 严格信息管理, 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 真实和完整。 积极维护信 息沟通渠道 的畅通,建 立清晰的报 告系统,各 级领导、部 门及员工均 有明确的报 告途径。 (10 )建立 和完善客 户 服务标准 , 加强基金 销 售管理, 规 范基金宣 传 推介,不 得 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 )制订 切实有效 的 应急应变 措 施,建立 危 机处理机 制 和程序, 对 发生严重 影 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 (12)公司 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 细,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的持续 监督 。由监 察稽 核部组 织相 关业务 部门 、岗位 共同 识别 风险点,界 定风险责任 人,设计内 部风险点自 我评估表, 对风险点进 行评估和分 析,并由监 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 长发 现公司 存在 重大风 险或 者有违 法违 规行为 ,在 告知总 经理 和其他 有关 高级 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 制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 四、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 是 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 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 在上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600036) ,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 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 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 票代码:3968), 10 月 5 日行使 H 股 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本集团总资产 61,692.39 亿元人 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5.01% ,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 率 12.26% 。 2002 年 8 月 ,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 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 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76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 正式办理基 金托管业务 。招商银行 作为托管业 务资质最全 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受托投 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 ) 、全国社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 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 确 立“因势 而 变、先您 所 想”的托 管 理念和“ 财 富所托、 信 守承诺” 的 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 、托管业 务综合系统 和“6 心” 托 管服务标准, 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 功托管国内第 一只券商集 合资产管理 计划、第一 只 FOF 、第一只信托资 金计划、第 一只股权 私募基金、 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 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 、 第一只 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 ”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 四度蝉联获 《财资》 “中国最 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 年 6 月招商 银行荣膺 《财资》 “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奖” , 成为 国内唯一 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 “托管通” 获得国内 《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 奖” ; 7 月荣 膺 2016 年中 国资产管理【金贝奖】 “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 年 6 月再度 荣 膺《财资》 “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 ”荣获《 银行家》2017 中国 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8 月荣膺国际 财经权威媒体 《亚洲银行家》 “中国 年度托管 银行奖” ,进 一步扩大我行托管业务在国际资管和托管业界的影响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东 伦敦大学工 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 经济管理专 业硕士,高 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 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任 招商局国际 有限公司董 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 运输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国 际海运集装 箱(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 公路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 长和招商局 资本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曾 任中国远洋 运输(集团 )总公司总 裁助理、总 经济师、副 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国 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上海银 行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 行上海市分 行副行长、 深圳市分行 行长、中国 建设银行零 售业务总监 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 本行副行长, 货币银行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1991 年至 1995 年, 在中国 科技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历 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 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历任北 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 北京分行党委书记、 副行长(主持工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 ,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 年 6 月 至 2013 年 11 月, 任招商 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 年 1 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2016 年 11 月 起兼任本 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 , 招商银行 资 产托管部 总 经理,大 学 本科毕业 , 具有基金 托 管人高级 管 理人员 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于 中国农业银 行黑龙江省 分行,华商 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深 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 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 具有 20 余年 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 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316 只开放式基 金。


(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 业 务严格遵 守 国家有关 法 律法规和 行 业监管规 则 ,自觉形 成 守法经营 、 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 想和经营理 念;形成科 学合理的决 策机制、执 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防 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 是 总行资产 托 管部设立 稽 核监察室 , 负责部门 内 部风险预 防 和控制。 稽 核监察 室在总经理 室直接领导 下,独立于 部门内其他 业务室和托 管分部、分 行资产托管 业务主管部 门,对各岗 位、各业务 室、各分部 、各项业务 中的风险控 制情况实施 监督,及时 发现内部控 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 三级风险 防 范是总行 资 产托管部 在 专业岗位 设 置时,必 须 遵循内控 制 衡原则, 监 督制衡 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由 全部人员参与。 (2 )审慎性 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 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 )独立性 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 和自有资产 之间应当分 离。内部控 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 当独立于内 部控制的建 立和执行部 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效性 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 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应性 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务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 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变 化和国家法 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 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 行修订和完 善。内部控 制应随着托 管业务经营 战略、经营 方针、经营 理念等内部 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 )防火墙 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办 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 )重要性 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 领域。 (8 )制衡性 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 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本效 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 实现有效控制。 4 、 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的 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 理办法》 、 《招商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 内控管理办 法》 、 《招商银行基金托 管业务操作 规程》和等 一系列规章 制度,从资 产托管业务 操作流程、 会计核算、 岗位管理、 档案管理、 保密管理和 信息管理等 方面,保证 资产托管业 务科学化、 制度化、规 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 资产安全和 托管业务正 常运作,切 实维护托管 业务各当事 人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 务危机事件 发生或确保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危机事件发 生后能够及 时、准确、 有效地处理 ,招商银行 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 管业务危机 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 并 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 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 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 经营风 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 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专 人跟踪、凭 证管理、差 错处理等一 系列完整的 操作规程, 有效地控制 业务运作过 程中的风险。 (3 )业务信 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同 步灾备,同 时,每日实 时对托管业 务数据库进 行备份,托 管业务数据 每日进行备 份,所有的 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户资 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 会计资料保 管。客户资 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 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理 室成员审批 ,并做好调 用登记。 (5 )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 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 设置门禁管 理、电脑密 码设置及权 限管理、业 务网和办公 网、与全行 业务网双分 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人力资 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 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等 有 关证券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 象、基金投 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基 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基 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基 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 对上述事项 的监督与核 查中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 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 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进行 整改,整改 的时限应符 合法规允许 的投资比例 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并改 正。在规定 时间内,基 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 执行,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改 正,如基金 管理人未能 在通知期限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 人 有义务配 合 和协助基 金 托管人依 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托 管协议对 基 金业务 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基 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 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 法规、基金 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 等。 基金托管 人 发现基金 管 理人有重 大 违规行为 , 应及时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 据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五、相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7 号万豪 中心D 座12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53 层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 号中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 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 号华润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66777997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8802139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合广 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0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 广场 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 代销机构 (1 )深圳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话 961200( 深圳)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 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张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 六、基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9 月30 日 证监许可[2016]2254 号文 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 、基金的类 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的运 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 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 、募集期限 :2017年3 月28日至2017 年6 月16 日。 2 、募集方式 及场所 本基金将 通 过各销售 机 构 的基金 销 售网点公 开 发售,各 销 售机构的 具 体名单见 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 法 规规定的 可 投资于证 券 投资基金 的 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 资 者和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基金的认购 1 、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 份额发售公告。 2 、本基金 认 购费率按 照 认购金额 递 减,即认 购 金额越大 , 所适用的 认 购费率越 低 。投 资 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含 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4%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 M ≥ 5 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 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募集资金 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 款 项在募集 期 间产生的 利 息将折算 为 基金份额 归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所有 , 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 、认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 元。 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其中:认 购 份额的计 算 保留到小 数 点后两 位 , 小数点两 位 以后的部 分 舍去,由 此 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 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 基金, 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 )= 9,940.35 元 认购费用=10,000 -9,940.35= 59.65元 认购份数=(9,940.35 + 10)/1.00 = 9,950.35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 购本基金,可得到9,950.35份基金份 额。 5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五)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 法 律法规规 定 且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 不 利影响的 前 提下,基 金 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 发展需要,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 后,为本基 金增设新的 份额类别。 新的份额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 别可设置不 同的申购费 、赎回费, 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有关基金份 额类别的具 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 七、基金合同 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6 月 21 日 正式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 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但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有权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 八、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 申 购与赎回 将 通过销售 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 金 管理人在 招 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 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 开 放日办理 基 金份额的 申 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 时 间为上海 证 券交易所 、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7 年7 月24 日起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 人 不得在基 金 合同约定 之 外的日期 或 者时间办 理 基金份额 的 申购或者 赎 回或者 转换。投资 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 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价格, 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 人 可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 情 况下,对 上 述原则进 行 调整。基 金 管理人必 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4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 须 根据销售 机 构规定的 程 序,在开 放 日的具体 业 务办理时 间 内提出申 购 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 人 应以交易 时 间结束前 受 理有效申 购 和赎回申 请 的当天作 为 申购或赎 回 申请日 (T 日) ,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人向销 售机构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投资人向销 售机构递交 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本基金登记 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申购或赎回生效。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 对 申购、赎 回 申请的受 理 并不代表 申 请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 销售机构 确 实接收 到申请。申 购、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4 、如未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 规 允许的范 围 内,本基 金 登记机构 可 根据相关 业 务规则, 对 上述业务 办 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请申购 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 代销机构或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首 次申购单笔 最低限额为 人民 币1 元,投资 者 通过直销 中 心柜台首 次 申购单笔 最 低限额为 人 民币20,000 元;追加 申 购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1 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受最低 申购金 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2 .申请赎回 基金的份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 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 数量 限 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 、本基金 基 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 按 照申购金 额 递减,即 申 购金额越 大 ,所适用 的 申购 费 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 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5%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3%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单笔 1000 元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其 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 0.6 % ,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中国农 业银行借记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 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 惠为申购金额的 0.6 %。 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 0.6 %,则按 0.6 %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 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 0.6% 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 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注:2014 年9 月2 日 , 本 基金管理 人发 布了 《嘉实 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增 加开 通后端收 费 基金产品 的公 告》, 自2017 年7 月24 日起,增 加开 通本基金 在本 公司基金 网上 直销系统 的后 端 收费模式 (包 括申购、 定期 定额投资 、 基 金转换等 业务 ) 、 并对 通过 本公司基 金网 上直销系 统交 易 的后端收 费进 行费率优 惠, 本基金优 惠后 的费率见 下表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6 持有期限(T) 基金网上直销 后端申购优惠费率 0

37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某投资者投资5 万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 +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 =47,241.11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 金份额。 (2 )申购份 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 以赎回当 日 的基金份 额 净值为基 准 进行计算 , 计算公 式: 赎回总额= 赎 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 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保 留至小数 点 后两位, 小 数点后两 位 以后的部 分 舍去,由 此 产生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假设两笔赎回申请赎回本基金份额均为 10,000 份,但 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基 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份额(份,a )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 (元, b ) 1.2000 1.3000 持有时间 T 0 ≤T<30 天 T ≥30 天 适用赎回费率(c ) 0.1% 0 赎回总额 (元 , d=a*b) 12,000 13,000 赎回费(e=c*d ) 12 0 赎回金额(f=d-e ) 11,988.00 13,000.0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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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拒 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 、 证券、期 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情形时。 8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 者的申购申 请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无 利息)将退 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期 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某笔 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5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 支付。延期 支付的赎回 款项以登记 机构接受赎 回申请当日 的基金份额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9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对除第 5 项情形外的恢复赎回业务予以 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 理 人可以根 据 基金当时 的 资产组合 状 况决定全 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 数) 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 巨额赎回 并 延期办理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通 过 邮寄、传 真 或者招募 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暂停时 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的增加次 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最 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或根 据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告 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 ,届时可不 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 人 可以根据 相 关法律法 规 以及基金 合 同的规定 决 定开办本 基 金与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 交 易过户是 指 基金登记 机 构受理继 承 、捐赠和 司 法强制执 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的 其它非交易 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基 金 份额由其 合 法的继承 人 继承;捐 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公 益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 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 法文书和协 助执行通知 书要求登记 机构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登 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 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户 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其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 标准收取转 托管费。尽 管有前述约 定,基金销 售机构仍有 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 人 可以为投 资 人办理定 期 定额投资 计 划,具体 规 则由基金 管 理人另行 规 定。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 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1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 机 构只受理 国 家有权机 关 依法要求 的 基金份额 的 冻结与解 冻 ,以及登 记 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 被 冻结的, 被 冻结部分 产 生的权益 一 并冻结, 被 冻结部分 份 额仍然参 与 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2 九、基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 严 格控制风 险 的前提下 , 通过积极 主 动的投资 管 理,力争 实 现基金资 产 的长期 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 资 于依法发 行 或上市的 股 票、债券 等 金融工具 及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 会 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 :股票(包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 他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 票) ,国债期 货、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 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 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现 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 规 或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 基 金投资其 他 品种,基 金 管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 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基 金保留的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国债 期货、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 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 密 切关注股 票 、债券市 场 的运行状 况 与风险收 益 特征,通 过 自上而下 的 定性分 析和定量分 析,综合分 析宏观经济 形势、国家 政策、市场 流动性和估 值水平等因 素,判断金 融市场运行 趋势和不同 资产类别在 经济周期的 不同阶段的 相对投资价 值,对各大 类资产的风 险收益特征 进行评估, 从而确定固 定收益类资 产和权益类 资产的配置 比例,并依 据各因素的 动态变化进行及时调整。 2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通 过 综合分析 国 内外宏观 经 济态势、 利 率走势、 收 益率曲线 变 化趋势和 信 用风险 变化等因素 ,并结合各 种固定收益 类资产在特 定经济形势 下的估值水 平、预期收 益和预期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3 险特征,在 符合本基金 相关投资比 例规定的前 提下,决定 组合的久期 水平、期限 结构和类属 配置,并在此基础之上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1 )利率策 略 本基金将 通 过对宏观 经 济变量和 宏 观经济政 策 进行分析 , 积极主动 的 预测未来 的 利率趋 势。组合久 期是反映利 率风险最重 要的指标, 本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相 关因素的研 判调整组合 久期。如果 预期利率下 降,本基金 将增加组合 的久期,以 较多地获得 债券价格上 升带来的收 益;反之,如果预期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2 )信用债 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 过 承担适度 的 信用风险 来 获取信用 溢 价,主要 关 注个别债 券 的选择和 行 业配置 两方面。在 定性与定量 分析结合的 基础上,通 过自下而上 的策略,在 信用类固定 收益金融工 具中进行个债的精选,结合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构造和优化组合。 通过采用“ 嘉实信用 分 析系统” 的 信用评级 和 信用分析 , 包括宏观 信 用环境分 析 、行业 趋势分析、 管理层素质 与公司治理 分析、运营 与财务状况 分析、债务 契约分析、 特殊事项风 险 分析等, 依靠嘉实信 用分析团队 及嘉实中央 研究平台的 其他资源, 深入分析挖 掘发债主体 的经营状况 、现金流、 发展趋势等 情况,严格 遵守嘉实信 用分析流程 ,执行嘉实 信用投资纪 律。 1 )个别债券 选择 首先,本 基 金依据“ 嘉 实信用分 析 系统” 的研究成果,执行“ 嘉实 投 资备选库 流 程” , 生成或更新买入信用债券备选库,强化投资纪律,保护组合质量。 其次,本 基 金主要从 信 用债券备 选 库中选择 或 调整个债 。 本基金根 据 个债的类 属 、信用 评级、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 、剩余期 限、久期、 凸性、流动 性(发行总 量、流通量 、上市时间 )等指标, 结合组合管 理层面的要 求,决定是 否将个债纳入组合及其投资数量。 再有,因 信 用改善而 支 持本基金 投 资的个债 信 用指标可 以 包括但不 限 于:更稳 定 或增强 的现金流、 通过自由现 金流增强去 杠杆的财务 能力、资产 估值更利于 支持债务、 更强大的公 司管理、更 稳定或更高 的市场占有 率、更易于 获得资金等 ;个债因信 用恶化而支 持本基金卖 出的指标可 以包括但不 限于:发债 企业出现坏 于分析师预 期的情况、 发债企业没 有去杠杆的 财务能力、 发债企业覆 盖债务的资 产减少、发 债企业市场 竞争地位恶 化、发债企 业获得资金 的途径减少 、发债企业 发生管理层 的重大变化 、个债已达 到本基金对 其设定的目 标价格、本 基金对该个债评估的价格上行空间有限等。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4 2 )行业配置 宏观信用 环 境变化, 影 响同一发 债 人的违约 概 率,影响 不 同发债人 间 的违约相 关 度,影 响既定信用 等级发债人 在信用周期 不同阶段的 违约损失率 ,影响不同 信用等级发 债人的违约 概率。同时 ,不同行业 对宏观经济 的相关性差 异显著,不 同行业的潜 在违约率差 异显著。本 基金借助“ 嘉实信用分 析系统” 及 嘉实中央研 究平台,基 于深入的宏 观信用环境 、行业发展 趋势等基本 面研究,运 用定性定量 模型,在自 下而上的个 债精选策略 基础上,采 取适度分散 的行业配置策略,从组合层面动态优化风险收益。 3 )信用风险 控制措施 本基金实 施 谨慎的信 用 评估和市 场 分析、个 债 和行业层 面 的分散化 投 资策略, 当 发债企 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运用“尽早出售(first sale, best sale )”策略, 控制投资 风险。


本基金使 用 各信用级 别 持仓量、 行 业分散度 、 组合持仓 分 布、各项 重 要偿债指 标 范围等 描述性统计指标,还运用 VaR、Credit Metrics、Credit Portfolio Views 等模型, 估计 组 合在给定置 信水平和事 件期限内可 能遭受的最 大损失,以 便有效评估 和控制组合 信用风险暴 露。


(3 )期限结 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 同 一类属收 益 率曲线形 态 和期限结 构 变动进行 分 析,在给 定 组合久期 以 及其他 组合约束条 件的情形下 ,通过嘉实 债券组合优 化数量模型 ,确定最优 的期限结构 。本基金期 限结构调整的配置方式包括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 (4 )骑乘策 略 本基金将 采 用骑乘策 略 增强组合 的 持有期收 益 。当债券 收 益率曲线 比 较陡峭时 , 也即相 邻期限利差 较大时,可 以买入期限 位于收益率 曲线陡峭处 的债券,也 即收益率水 平处于相对 高位的债券 ,随着持有 期限的延长 ,债券的剩 余期限将会 缩短,债券 的收益率水 平将会较投 资期初有所 下降,对应 的将是债券 价格的走高 ,而这一期 间债券的涨 幅将会高于 其他期间, 这样就可以获得丰厚的价差收益即资本利得收入。 (5 )息差策 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 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6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 通 过对中小 企 业私募债 券 进行信用 评 级控制, 通 过对投资 单 只中小企 业 私募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5 券的比例限 制,严格控 制风险,对 投资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而引起 组合整体的 利率风险敞 口和信用风 险敞口变化 进行风险评 估,并充分 考虑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对基金 资产流动性 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 中 小企业私 募 债券,基 金 管理人将 根 据审慎原 则 ,制定严 格 的投资决 策 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3 、股票投资 策略 在严格控 制 风险、保 持 资产流动 性 的前提下 , 本基金将 适 度参与股 票 、权证等 权 益类资 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 本基金将 依 据自上而 下 的动态研 究 ,发挥时 机 选择能力 , 通过流动 性 较高的分 散 化组合 投资,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运 用 嘉实研究 平 台,配置 行 业和个股 , 优化组合 , 精选流动 性 高、安全 边 际高 、 具有上涨潜力的个股,力求增强组合的当期收益。 4 、国债期货 投资策略 (1 )有效控 制投资组合杠杆水平,做多利率债品种 本基金将 在 深入研究 宏 观经济形 势 和影响利 率 水平各项 指 标的基础 上 ,预判利 率 债品种 的后期表现 ,在有效控 制组合杠杆 水平的基础 上,充分利 用国债期货 保证金交易 特点,灵活 调整组合国债期货多头仓位。 (2 )国债期 货的套期保值 本基金在 综 合分析经 济 基本面、 资 金面和政 策 面的基础 上 ,结合组 合 内各利率 债 持仓结 构的基础上 ,按照“利 率风险评估——套期保 值比例计算——保证金 、期现价格 变化等风险 控制”的流程,构建并实时调整利率债的套期保值组合。 (3 )信用利 差交易 利率风险是信用债的重要风险组成。 本基金将在基于经济形势和信用风险预期的基础上, 利用国债期 货,对于信 用债的利率 风险部分进 行一定程度 的套期保值 ,实现信用 利差交易, 即在预期信 用利差缩窄 的情况下, 做空国债期 货,做多信 用债,在预 期信用利差 变宽的情况 下,做多国债期货,做空信用债。 5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 在 国内资产 证 券化产品 具 体政策框 架 下,通过 宏 观经济、 提 前偿还率 、 资产池 结构及资产 池资产所在 行业景气变 化等因素的 研究,对个 券进行风险 分析和价值 评估后选择 风险调整后 收益高的品 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 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 的总体投资 规模并进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6 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 、权证投资 策略 权证为本 基 金辅助性 投 资工具, 本 基金可以 主 动投资于 权 证,其投 资 原则为有 利 于加强 基金风险控 制,有利于 基金资产增 值。本基金 将利用权证 达到控制下 跌风险、增 加收益的目 的;同时, 充分发掘权 证与标的证 券之间可能 的套利机会 ,实现基金 资产的增值 。在权证投 资中,本基金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 交易制度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 7 、投资决策 依据和决策程序


(1 )投资决 策依据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的有关规定。


? 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数据。


?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受适度风险的 范围内,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 )投资决 策程序


? 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 观、政策、投资策略、行业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 理 提供决策依据。


?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 判断决定本计划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 大 投资决定。


? 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根据分析师基本面研究成果以及定量投资模 型,由基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 独立的交易执行: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 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 动态的组合管理: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 本基金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 态 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风险管理 部 根据市场 变 化对本基 金 投资组合 进 行风险评 估 与监控, 并 授权风险 控 制小组 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监察稽核部对本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7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 金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 人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 股 票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 申报的金 额 不超过本 基 金的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 本基 金进入全 国 银行间同 业 市场进行 债 券回购的 资 金余额不 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40% ,回购 最长期限为 1 年,到期后 不得展期; (16)本基 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 在 任何交易 日 日终,持 有 的买入国 债 期货合约 价 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5%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8 ②本基金 在 任何交易 日 日终,持 有 的卖出国 债 期货合约 价 值不得超 过 基金持有 的 债券总 市值的 30% 。 ③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市 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 货 合 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④本基金 在 任何交易 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 的国债期 货 合约的成 交 金额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7)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 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等基金管 理 人之外的 因 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期间,本基 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 人 运用基金 财 产买卖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 其控股股 东 、实际控 制 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 符合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 执行。相关 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3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作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9 出强制性调 整的,本基 金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的 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修改或调整 涉及本基金 的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 等,且该等 调整或修改 属于非强制 性的,则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调整 或修改后的 规定执行。 但基金管理 人在执行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调整 或修改后的 规定前,应 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总全 价 指数是中 央 国债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 公司编制 的 综合反映 银 行间债券 市 场、上 海证券交易 所债券市场 、深圳证券 交易所债券 市场和柜台 债券市场的 跨市场债券 指数。该指 数样本券涵盖央票、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情况。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 、中债总全 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公开发布,具有较强的权威 性和市场影响力;


2 、在中债指 数体系中,中债总全价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与本基金较为 贴近。因此,中债总全价指数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比较基准。 如果中央 国 债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 司停止计 算 编制该指 数 或更改指 数 名称、相 关 法律法 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 权威的、更 能为市场普 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 推出,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 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而 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风 险与收益 高 于货币市 场 基金,低 于 股票型基 金 、 混合 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3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 八)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 基金管理 人 的董事会 及 董事保证 本 报告所载 资 料不存在 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 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 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净 值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报告期末”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6,539,797.20 5.01 其中:债券


6,539,797.20 5.01 资产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119,595,094.99 91.56 其中: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4,393,676.38 3.36 8


其他资产


95,432.62 0.07 9


合计


130,624,001.1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股 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种分类 的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6,539,797.20 5.0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539,797.20 5.01 5.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19522


15 国债 22


65,720 6,539,797.20 5.01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 1 支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股 指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报告期内 本 基金投资 的 前十名证 券 的发行主 体 未被监管 部 门立案调 查 ,在本报 告 编制日 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2 1


存出保证金


1,838.6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3,346.99 5


应收申购款


247.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5,432.62 (4) 报告期末持有 的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换 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 名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限 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十、基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 人 依照恪尽 职 守、诚实 信 用、谨慎 勤 勉的原则 管 理和运用 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 ④ 2017 年6 月 21 日 (基金 合同生效 日) 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0.15% 0.04% -0.41% 0.06% 0.26% -0.02%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3 图:嘉实稳怡债券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7 年 6 月 2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 年 6 月 21 日 至报告期末未满 1 年。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本报告期处于建仓期内。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 总 值是指购 买 的各类证 券 及票据价 值 、银行存 款 本息和基 金 应收的申 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 人 根据相关 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件 为 本基金开 立 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 期货结 算账户以及 投资所需的 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 基金专用账 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 产 独立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 基金销售 机 构的财产 , 并由基金 托 管人保 管。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登记机构 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4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因依法 解 散、被依 法 撤销或者 被 依法宣告 破 产等原因 进 行清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 抵销;基金 管理人管理 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的 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5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 估 值日为本 基 金相关的 证 券交易场 所 的交易日 以 及国家法 律 法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 的股票、 权 证、债券 和 银行存款 本 息、应收 款 项、国债 期 货、其它 投 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除本部 分另有约定 的品种外, 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 其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 证 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 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交易或 挂牌转让的 固定收益品 种(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 ,选 取 估 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 种对应的估 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 机构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 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 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6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投 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中小企业 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 债券回购 : 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 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8 、定期存款 :以本金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 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9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 监管部门 有 强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 事项,按 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 基 金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估值 方 法、程序 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 人 负责基金 资 产净值计 算 和基金会 计 核算,并担任本基金 的 会计责任 方 。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7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将采取 必 要、适当 、 合理的措 施 确保基金 资 产估值的 准 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 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 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 或登记机 构 、或销售 机 构、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成 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给 予赔偿 ,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 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 估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值 错误,给当 事人造成损 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 方对直接损 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 值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 估值错误负 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 失(“ 受损方”) ,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 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8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当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 的 基金会计 责 任方由基 金 管理人担 任 ,与本基 金 有关的会 计 问题,如 经 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 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 管 理人计算 的 基金份额 净 值已由基 金 托管人复 核 确认后公 告 ,由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 损失的,应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 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对 基 金份额净 值 的计算结 果 ,虽然多 次 重新计算 和 核对或 对基金管理 人采用的估 值方法,尚 不能达成一 致时,为避 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 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外 公布,由此 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 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9 (4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5 、特殊情况 的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 息披露的 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 额 净值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 计算,基 金 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0 十 三 、 基金的 收 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 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 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 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且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 人可对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 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1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 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2 十 四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或仲裁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期货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证券账户 开户费、账户维护费。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 至 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 经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双 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数据,自动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 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 至 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 经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双 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数据,自动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3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 投 资的相关 税 收,由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承担,基 金 管理人或 者 其他扣缴 义 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4 十 五 、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5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 息 披露义务 人 包括基金 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 息 披露义务 人 按照法律 法 规和中国 证 监会的规 定 披露基金 信 息,并保 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 息 披露义务 人 应当在中 国 证监会规 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露 的 基金信息 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 称“ 网站” )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公开披 露 的信息应 采 用中文文 本 。如同时 采 用外文文 本 的,基金 信 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6 (2 )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 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就基 金 份额发售 的 具体事宜 编 制基金份 额 发售公告 , 并在披露 招 募 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3 、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 在开始办 理 基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 回 前,基金 管 理人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半 年度和年 度 最后一个 市 场交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 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 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7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比 例超 过 20% 的情形,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季度报 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 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 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权益或 者 基金份额 的 价格产生 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8 (10 )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部 门 的主要业 务 人员在一 年 内变动超 过 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 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 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 合 同》存续 期 限内,任 何 公共媒介 中 出现的或 者 在市场上 流 传的消息 可 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 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10、国债期 货。 在季度报 告 、半年度 报 告、年度 报 告等定期 报 告和招募 说 明书(更 新 )等文件 中 披露国 债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中小企 业私募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9 基金管理 人 应在基金 招 募说明书 的 显著位置 披 露投资中 小 企业私募 债 券的流动 性 风险和 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 影响。本基 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后两个交 易日内,基 金管理人应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 称、数量、 期限、收益 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报 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在基金年报 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期末 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所 有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 细,在基金 季度报告中 披露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13、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建 立 健全信息 披 露管理制 度 ,指定专 人 负责管理 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 披 露义务人 公 开披露基 金 信息,应 当 符合中国 证 监会相关 基 金信息披 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特定 基金信息披 露事项和特 殊基金品种 的信息披露 ,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 相关编报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 应当按照 相 关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除依法 在 指定媒介 上 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 根 据需要在 其 他公共 媒 介 披露信 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披露 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 息 披露义务 人 公开披露 的 基金信息 出 具审计报 告 、法律意 见 书的专业 机 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 于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 金 销售机构 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0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 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1 十 七 、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 价 格因受各 种 因素的影 响 而引起的 波 动,将对 本 基金资产 产 生潜在风 险 , 主要 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 财政政策 、 产业政策 等 国家政策 的 变化对证 券 市场产生 一 定的影响 , 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 是 国民经济 的 晴雨表, 而 经济运行 具 有周期性 的 特点。宏 观 经济运行 状 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 率波动会 导 致股票市 场 及债券市 场 的价格和 收 益率的变 动 ,同时直 接 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4 、购买力风 险 本基金投 资 的目的是 使 基金资产 保 值增值, 如 果发生通 货 膨胀,基 金 投资于证 券 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再投资风 险。 再投资风 险 反映了利 率 下降对固 定 收益证券 利 息收入再 投 资收益的 影 响,这与 利 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 主 要指债券 、 资产支持 证 券等信用 证 券发行主 体 信用状况 恶 化,导致 信 用评级 下降甚至到 期不能履行 合约进行兑 付的风险, 另外,信用 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 手因违约而 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 产 不能迅速 转 变成现金 , 或者不能 应 付可能出 现 的投资者 大 额赎回的 风 险。在 开放式基金 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 生巨额赎回 的情形。巨 额赎回可能 会产生基金 仓位调整的 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管理风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2 在基金管 理 运作过程 中 ,可能因 基 金管理人 对 经济形势 和 证券市场 等 判断有误 、 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 影响基金的 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 和管理技术 等对基金收 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 事 人在业务 各 环节操作 过 程中,因 内 部控制存 在 缺陷或者 人 为因素造 成 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 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 基 金的各种 交 易行为或 者 后台运作 中 ,可能因 为 技术系统 的 故障或者 差 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或者 导致投资者 的利益受到 影响。这种 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 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 理 或运作过 程 中,违反 国 家法律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基金投 资 违反法规 及 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各类债 券的特定风险即成 为本基金及 投资者主要 面对的特定 投资风险。 债券的投资 收益会受到 宏观经济、 政府产业政 策、货币政 策、市场需 求变化、行 业波动等因 素的影响, 可能存在所 选投资标的 的成长性与 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和固定收益 类产品的深 入研究,持 续优化组合 配置,以控 制特定风险 。此外,由 于本基金还 可以投资其 他品种,这 些品种的价 格也可能因 市场中的各 类变化而出 现一定幅度 的波动,产生特定的风险,并影响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投 资 中小企业 私 募债,中 小 企业私募 债 是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由 非上市中 小 企业采 用非公开方 式发行的债 券。由于不 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 下,交易不 活跃,潜在 较大流动性 风险。当发 债主体信用 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 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 无法卖出所 持有的中小 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对 国 债期货的 投 资可能面 临 市场风险 、 基差风险 、 流动性风 险 。市场风 险 是因期 货市场价格 波动使所持 有的期货合 约价值发生 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 是期货市场 的特有风险 之一,是指 由于期货与 现货间的价 差的波动, 影响套期保 值或套利效 果,使之发 生意外损益 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可 分为两类: 一类为流通 量风险,是 指期货合约 无法及时以 所希望的价 格建立或了 结头寸的风 险,此类风 险往往是由 市场缺乏广 度或深度导 致的;另一 类为资金量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3 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本基金投 资 资产支持 证 券,可能 面 临利率风 险 、流动性 风 险、现金 流 预测风险 。 利率风 险是指市场 利率将随宏 观经济环境 的变化而波 动,利率波 动可能会影 响资产支持 证券收益。 流动性风险 是指在交易 对手有限的 情况下,资 产支持证券 持有人将面 临无法在合 理的时间内 以公允价格 出售资产支 持证券而遭 受损失的风 险。资产支 持证券的还 款来源为基 础资产未来 现金流,现 金流预测风 险是指由于 对基础资产 的现金流预 测发生偏差 导致的资产 支持证券本 息无法按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 然 灾害等不 可 抗力因素 的 出现,将 会 严重影响 证 券市场的 运 行,可能 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4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册。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 2 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 实施方案若 未在基金合 同中明确约 定,应当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通过。基 金管理人应 当提前发布 提示性通知 ,明确有关 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影响 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享 有的选择权 ,并在实施 前预留至少 二十个开放 日或者交易 日供基金持 有人做出选 择。 (三)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5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关 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 指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在 进行基金 清 算过程中 发 生的所有 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 产清算的 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 算后的全 部 剩余资产 扣 除基金财 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 中 的有关重 大 事项须及 时 公告;基 金 财产清算 报 告经会计 师 事务所审 计 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6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A.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 者 持有本基 金 基金份额 的 行为即视 为 对《基金 合 同》的承 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 《业务 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规 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7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 依照 《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 律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法律、会 计等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并决定相关费率,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依照 法律法规 为 基金的利 益 对被投资 公 司行使股 东 权利,为 基 金的利益 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基 金管理人 的 名义,代 表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利 益 行使诉讼 权 利或者实 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证 券 经纪商、 期 货经纪商 或 其他为基 金 提供服务 的 外部机构 , 并 决定 有关的费率;


(15 )在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 (16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8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 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 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 的约定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分 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 配合 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 投资者提 供 的各项文 件 或资料在 规 定时间发 出 ,并且保 证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随 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9 (19 )面临 解散、依 法 被撤销或 者 被依法宣 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并 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金 合 同》导致 基 金财产的 损 失或损害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合法权 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 人 按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规定 履 行自己的 义 务,基金 托 管人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 其义务委 托 第三方处 理 时,应当 对 第三方处 理 有关基金 事 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 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 依 《基 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0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 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 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 计 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 年度基金 报 告出具意 见 ,说明基 金 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或配 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依 法 被撤销或 者 被依法宣 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和 银 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金 合 同》导致 基 金财产损 失 时,应承 担 赔偿责任 , 其赔偿责 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1 (20 )按规 定监督基 金 管理人按 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履行 自 己的义务 ,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 授权代表 有 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A. 召开事由 1 、除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 同)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1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2 (2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 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按照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B.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 、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 日起六十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含 10%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 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3 C.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 30 日,在指 定媒介发布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可 通过现场 开 会方式或 通 讯开会方 式 或法律法 规 及监管机 关 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 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 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4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统计 书面表决意 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 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 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 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 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2 )项、第 2 款第 (3 )项规定 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E.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A 、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5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召集人发 出 召集会议 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案 的 修改应当 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G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读 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 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 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 人 应当制作 出 席会议人 员 的签名册 。 签名册载 明 参加会议 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F.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除基 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转 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 方 式进行表 决 时,除非 在 计票时有 充 分的相反 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符 合 会议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6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的 投资者视为 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表 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 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各项提案 或 同一项提 案 内并列的 各 项议题应 当 分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G.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 一名人士共 同担任计 票 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 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所 投票数要求 进行重新清 点。计 票人 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 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 的情况下 ,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 集人授权 的 两名人士 在 基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 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 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 生效。该 表 决通过之 日 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7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 力。 I.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 是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 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册。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 2 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B.基金转换 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 实施方案若 未在基金合 同中明确约 定,应当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通过。基 金管理人应 当提前发布 提示性通知 ,明确有关 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影响 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享 有的选择权 ,并在实施 前预留至少 二十个开放 日或者交易 日供基金持 有人做出选 择。 C.《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D.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8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关 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E.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 指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在 进行基金 清 算过程中 发 生的所有 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F.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 产清算的 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 算后的全 部 剩余资产 扣 除基金财 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G.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 中 的有关重 大 事项须及 时 公告;基 金 财产清算 报 告经会计 师 事务所审 计 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H.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 四) 争议解 决方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9 各方当事 人 同意,因 《 基金合同 》 而产生的 或 与《基金 合 同》有关 的 一切争议 , 各 方当 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 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 提交华南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按照华南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深圳市。仲 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仲 裁各方当事 人均具有约 束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期 间,各方 当 事人应恪 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 同 》受中国 法 律(为本 合 同之目的 , 不包括香 港 特别行政 区 、澳门特 别 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 》正本一式三 份 ,除 上 报有关监 管 机构一式 一 份 外,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 同 》可印制 成 册,供投 资 者在基金 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0 二十、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A.基金管理 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成立时间: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B.基金托管 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 存 款;发放 短 期、中期 和 长期贷款 ; 办理结算 ; 办理票据 贴 现;发 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 服务。外汇 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 兑换;国际 结算;结汇 、售汇;同 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 的承兑和贴 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 保;发行和 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 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1 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 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 业务;离岸 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 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 《基金合 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事 先或定期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投资品 种池,以便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本基金投 资 于依法发 行 或上市的 股 票、债券 等 金融工具 及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 会 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 :股票(包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 他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 票) ,国债期 货、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 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 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现 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 规 或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 基 金投资其 他 品种,基 金 管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 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 券资产的投 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每 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国 债期货、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2.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2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 股 票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 申报的金 额 不超过本 基 金的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 本基 金进入全 国 银行间同 业 市场进行 债 券回购的 资 金余额不 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40% ,回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到 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 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 在 任何交易 日 日终,持 有 的买入国 债 期货合约 价 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5%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3 ②本基金 在 任何交易 日 日终,持 有 的卖出国 债 期货合约 价 值不得超 过 基金持有 的 债券总 市值的 30% 。 ③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④本基金 在 任何交易 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 的国债期 货 合约的成 交 金额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7)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 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 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等基金管 理 人之外的 因 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期间,本基 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本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4 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 查。 5.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作出 强制性调整 的,本基金 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的规 定执行;如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修 改或调整涉 及本基金的 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 ,且该等调 整或修改属 于非强制性 的,则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可按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 部门调整或 修改后的规 定执行。 但 基金管理人 在执行法律 法规或监管 部门调整或 修改后的规 定前,应向 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B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 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 的所有存款 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 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据 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本基金投资 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 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 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不 受上述比例 限制;投资 于具有基金 托管人资格 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 单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 超过 20% ,投资于不 具有基金托 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 单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 超过 5% 。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 基金公司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 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 岗位 职责、风险 控制措施和 监察稽核制 度,切实防 范有关风险 。基金托管 人负责对本 基金银行定 期存款业务 的监督与核 查,审查、 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 料、投资指 令、存款证 实书等有关 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金管 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5 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 款银行选择 方面的风险 。因选择存 款银行不当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金管 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 要包括基金 管理人要求 全部提前支 取、部分提 前支取或到 期支取而存 款银行未能 及时兑付的 风险、基金 投资银行存 款不能满足 基金正常结 算业务的风 险、因全部 提前支取或 部分提前支 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 )基金管 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基 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C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 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 )基金管 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 作协议》 (以下简称《总 体合作协议》 ) ,确定《存款协议书》 的格式范本。 《总体合作 协议》 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 )基金托 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和联 系电话,以 及存款证实 书或其他有 效凭证在邮 寄过程中遗 失后,存款 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 ) 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 (以下简称 “存款分支机构” ) 寄送或上门交 付存款证实 书或其他有 效存款凭证 的,基金托 管人可向存 款分支机构 的上级行发 出存款余额 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 )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 转到指定的 基金托管账 户,并在《 存款协议书 》写明账户 名称和账号 ,未划入指 定账户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6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 )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 发生变更, 管理人应及 时书面通知 存款行,书 面通知应加 盖基金托管 人预留印鉴 。存款分支 机构应及时 就变更事项 向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出具正 式书面确认 书。变更通 知的送达方 式同开户手 续。在存期 内,存款分 支机构和基 金托管人的 指定联系人 变更,应及 时加盖公章 书面通知对方。 (7 )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 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 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 )基金投 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 合作协议》 、 《存款协议 书》等,以 基金的名义 在存款银行 总行或授权 分行指定的 分支机构开 立银行账户。 (2 )基金投 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存款凭证传 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 )存款证 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 款协议书》 中规定,存 款银行分支 机构应为基 金开具存款 证实书或其 他有效存款 凭证(下称 “存款凭证” ) ,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 款确认或到 期提款的有 效凭证,且 对应每笔存 款仅能开 具唯一存款 凭证。资金 到账当日, 由存款银行 分支机构指 定的会计主 管传真一份 存款凭证复 印件并与基 金托管人电 话确认收妥 后,将存款 凭证原件通 过快递寄送 或上门交付 至基金托管 人指定联系 人;若存款 银行分支机 构代为保管 存款凭证的 ,由存款银 行分支机构 指定会计主 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 )存款凭 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 在 邮寄过程 中 遗失的, 由 基金管理 人 向存款银 行 提出补办 申 请,基金 管 理人应 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 )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 证自动作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7 (3 )账目核 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 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 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 应 配合基金 托 管人对存 款 凭证的询 证 ,并在询 证 函上加盖 存 款银行公 章 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 )到期兑 付 基金管理 人 提前通知 基 金托管人 通 过快递将 存 款凭证原 件 寄给存款 银 行分支机 构 指定的 会计主管。 存款银行未 收到存款凭 证原件的, 应与基金托 管人电话询 问。存款到 期前基金管 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 人 在存款到 期 日未收到 存 款本息或 存 款本息金 额 不符时, 通 知基金管 理 人与存 款银行接洽 存款到账时 间及利息补 付事宜。基 金管理人应 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 应在《存 款 协议书》 中 规定,存 款 凭证在邮 寄 过程中遗 失 的,存款 银 行应立 即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在 原存款凭证 复印件上加 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 文件后,与 存款银行指 定会计主管 电话确认后 ,存款银行 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 划至指定的 基金资金账 户。如果存 款到期日为 法定节假日 ,存款银行 顺延至到期 后第一个工 作日支付, 存款银行需 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 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 款 期限内, 由 于基金规 模 发生缩减 的 原因或者 出 于流动性 管 理的需要 等 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 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8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 正或拒绝结 算,若因基 金管理人拒 不执行造成 基金财产损 失的,相关 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D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 监督。基金 管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运 作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 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 成的损失应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 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 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 续期间基金 管理人可以 调整交易对 手名单,但 应将调整结 果至少提前 一个工作日 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但不得再发 生新的交易 。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 场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间 债券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 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 人 负责对交 易 对手的资 信 风险防范 , 按银行间 债 券市场的 交 易规则进 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 因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纠 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 交易对手在 基金管理人 确定的时间 内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 其他相关法 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相应 损失先行予 以承担,然 后再向相关 交易对手追 偿。基金托 管人则根据 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 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E.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 本协议所称 的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 以 投资经中 国 证监会批 准 的非公开 发 行证券, 且 限于由中 国 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9 责任公司或 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负 责登记和存 管的,并可 在证券交易 所或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 非 公开发行 证 券的认购 , 不得预付 任 何形式的 保 证金,法 律 法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 价 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基金不得 投 资有锁定 期 但锁定期 不 明确的证 券 ,但法律 法 规或中国 证 监会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2.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有关 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的投资决策 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 票,基金管 理人还应提 供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 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 案。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 人 对本基金 投 资流通受 限 证券的流 动 性风险负 责 ,确保对 相 关风险采 取 积极有 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 间内有效解 决基金运作 的流动性问 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 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 原因而导致 基金现金周 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 足额现金确 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 承担所有损 失。对本基 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导致的流动 性风险,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3. 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 面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 拟发行证券 主体的中国 证监会批准 文件、发行 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 金拟认购的 数量、价格 、总成本、 应划付的认 购款、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 述信息的真 实、完整, 并应至少于 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 工作日将上 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 管 理人未及 时 提供有关 证 券的具体 的 必要的信 息 ,致使托 管 人无法审 核 认购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 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反 了《基金合 同》 、 《托管协议》以及 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应 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呈报中国 证监会,同 时采取合理 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 利益。基金 托管人有权 对基金管理 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 反《基金合 同》 、 《托管协议》的投 资指令不予 执行,并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 人不予纠正 或已代表基 金签署合同 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F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 原则进行中 期票据的投 资业务,并 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监管 机构的相关 规定。 G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H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 规定,应及 时以邮件或 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 回复基金托 管人,对于 收到的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应以 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在 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I .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 对基 金业务执行 核查。包括 但不限于: 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提 示,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 事项,基金 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J.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应 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若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 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1 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及时纠 正,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托管 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K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A. 基金管理人对 基 金托管人 履 行托管职 责 情况进行 核 查,核查 事 项包括基 金 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证 券账户和期 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B.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 托管人擅 自 挪用基金 财 产、未对 基 金财产实 行 分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 时,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 回函,说明 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C. 基金托管 人有义务 配 合和协助 基 金管理人 依 照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 核查,包括 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理 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基 金托管人应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 金管理人的 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D.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 托管人有 重 大违规行 为 ,应及时 报 告中国证 监 会,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A.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 产。 未 经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 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资 产。不属于 基金托管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2 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资产 及实物证券 等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 灭失,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 账日 期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 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 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 未及时催收 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 金管理人投 资产生的存 放或存管在 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的 基金 资 产,或交由 期货公司或 证券公司负 责清算交收 的基金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期货保 证金账户内 的资金、期 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 构或该机构 会员单位等 本协议当事 人外第三方 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B.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 。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 》、《运作 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 为基金开立 的基金资金 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 内,基金管 理人应聘请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生 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 理退 款 等事宜。 C.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 户”),保 管基金的银 行存款,并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办理资金收 付。托管账 户名称应为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托管人印章。 2.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行 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D.基金证券 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 开立 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3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仅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经 对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 和运 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 付金 账 户,并代表 所托管的基 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 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 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 金、结算保 证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监管机构在 本托管协议 订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 品种 的 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立、 使用的,按 有关规定开 立、使用并 管理;若无 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E.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 托管人根据 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和 银 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的有 关规定,以 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F.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 需要按照规 定开立期货 保证金账户 及期货交易 编码等,基 金托 管 人按照规定 开立期货结 算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完成上述 账户开立后 ,基金管理 人应以书面 形式将期货 公司提供的 期货保证金 账户的初始 资金密码和 保证金监控 中心的登录 用户名及密 码告知基金 托管人。资 金密码和保 证金监控中 心登录密码 重置由管理 人进行,重 置后务必及 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开 户过程中相 互配合,并 提供所需资 料。管理人 保证 所 提供的账户 开户材料的 真实性和有 效性,且在 相关资料变 更后及时将 变更的资料 提供给托管 人。 2.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账 户,可以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 基金 管 理人协助基 金托管人按 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协 议的约定协 商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 并管理。 3.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4 G.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银 行存款开户 证实书等有 价凭证按约 定由基金托 管人 存 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 库,或存入 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实物保 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 有。实物证 券等有价凭 证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 理。基金托 管人对由上 述存放机构 及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 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H.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 基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合 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 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 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应 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 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并 在三十个工 作日内将正 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合 同传真件与 事后送达的 合同原件不 一致所造成 的后果,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无法取得二 份以上的正 本的,基金 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传 真件 , 未经双方协 商一致,合 同原件不得 转移。基金 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的合同传 真件与基金 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A.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 净 值是指基 金 资产净值 除 以当日基 金 份额的余 额 数量,基 金 份额净值 的 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 每个工作 日 计算基金 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 ,经基金 托 管人复核 , 按规定 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 人 每个工作 日 对基金资 产 进行估值 后 ,将基金 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 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意 见的,按照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5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B. 基金资产 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C. 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D.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E.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在基金 合 同生效后 , 应按照双 方 约定的同 一 记账方法 和 会计处 理原则,分 别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 保管本基金 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F.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 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 人 在收到基 金 管理人编 制 的基金财 务 报表后, 进 行独立的 复 核。核对 不 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 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及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 行调整,调 整以国家有 关规定为准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G.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至 少应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 持有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登记机 构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 管 人要求或 编 制半年报 和 年报前, 基 金管理人 应 将有关资 料 送交基金 托 管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提 供,并保证 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 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不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6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照 华南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 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为 本协议之目 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 和台 湾 地区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 当事人经 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新 协 议,其内 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B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C 、基金财产 的清算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7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开户确认 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 在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 质对账单且 在季度内有 交易的投资 者 寄 送季度对账单, 在每年第4 季度结束后 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 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 帐单。 3 、由于投资 者提供的邮 寄地址、手 机号码、电 子邮箱不详 、错误、未 及时变更或 邮 局 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 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净值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 (免长途 话费) 、(010)85712266 , 也可通过基金管 理 人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四)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 ,基 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8 2 、信息资讯 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 、网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 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 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咨询服务 1 、 投资者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 、 (010)85712266 ,传真: (010 )65182266 。 2 、网站和电 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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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二十 二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首次 披露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至 2017 年 12 月 21 日, 本基金的临时 报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农商行 为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17 年 6 月 8 日


2 关于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 募集的公告 2017 年 6 月 16 日 3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2017 年 6 月 22 日 4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 业务的公告 2017 年 7 月 20 日 5 关于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 申购及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7 年 7 月 20 日 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 金申购、赎回、定投、转换、最低持有数量 限制的公告 2017 年 8 月 15 日 含本基金 7 关于增聘嘉实稳怡债券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7 年 10 月 17 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0 二十 三 、招募 说 明 书存放 及 查 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1 二十 四 、备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 会准予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件。 2 、 《嘉实稳怡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 《嘉实稳怡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 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2018 年2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