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鹏扬利泽债券A(004614)

鹏扬利泽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7 年 12 月 15 日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重 要 提 示 】 1 、 本基 金根据2017 年4 月17 日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关于 准予 鹏扬利 泽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册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2017] 532 号) 进 行 募 集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于2017 年6 月15 日正式 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 人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 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和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 等 等。此外,本基金以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 基金份额净 值跌破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4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属于 中低风险/ 收益的产品。 5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 性, 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 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国债期 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 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 较大损失。 6 、基金不同 于银行储蓄 与债券, 投 资人 有可能 获得较高的 收益,也有 可能损失本 金 。 投资有风险,投资 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7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来 表现。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不 构 成 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8 、 基 金管 理人 提 醒 投 资人 基 金 投 资的 “买者自负 ” 原 则 ,在 投资 人 作 出 投资 决 策 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9 、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2017 年12月15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数据 截 止日为2017 年9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 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10 、 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12 月15日, 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 截止日为2017 年9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1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1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3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 24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 2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53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54 第十七部分


风险 揭 示 .............................................. 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 61 第十九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 63 第二十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 76 第 二 十 一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 90 第 二 十 二 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 92 第 二 十 三 部分


备 查 文件 ............................................ 93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第一部分


绪言 《鹏扬利泽 债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 募 说 明书”)依 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以及 《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 《基 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鹏 扬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鹏 扬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受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扬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 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 指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同遵守 3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 额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 放日 , 基金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 人民币元 4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 项 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介 51 、不可抗 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 基 金管理 人 概 况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120 号 3 层 3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 号中化大厦 16 层 邮政编码:10004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成立日期:2016 年 7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5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零伍佰壹拾捌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李雯婷 联系电话:010-68105888 二 、 主 要人员 情 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姜山先生: 董事长, 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上海华石投资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北京鹏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师、美国 Sara Lee 公 司内部审计师、瑞银投资银行董事、高盛亚洲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美国德州太 平洋集团董 事及北京代 表处首席代 表 、摩根士 丹利华鑫证 券有限 责 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 杨爱斌先生: 董事, 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 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员、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 总 经理、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 范勇宏先生: 董事, 经济 学博士。 现任宏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曾先 后在中国建设银行、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等 单位工作。从事金融工作近 30 年,具有比较丰富的金融工作经历。 董建瑾女士: 独立董事 , 美国伊利诺伊理工学院肯特法学院法学硕士。 现任北京观韬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 历任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科员、 北京高华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上海国际 能源交易中心首席律师、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邱峻女士: 独立董事, 美国波士顿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信达金誉 (上海) 投资 管理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历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美国纽约分所高级审计师、 高级经理、 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经理、蓝山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鹤菲女士: 独立董事, 美国斯坦福大学商学院金融系哲学博士。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国 际学院金融学教授。 历 任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商学院金融系助理教授、 美联储芝加 哥银行访问经济学家、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访问学者、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风险 管理部访问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汉青研究院金融系副教授、副系主任。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徽先生: 监事, 江苏大学经济学学士。 现任中钰资本管理 (北京) 股 份有限公司合伙 人、 首席风控官。 历任中国华晶电子集团会计、 爱韩华电子 (无锡) 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江苏苏亚会计师事务所南方分所审计经理、 北京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无锡东林会 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特 殊普通合伙) 合伙人 。 王 徽先生现担任北京注 册会计师协会经济责任审计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及北京总会计师协会理事。 吉瑞 女士: 监事(职工 监事) ,对外 经济贸易大 学管理学学 士。现任 鹏 扬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监察 稽核部总监。 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金融审计部审计师,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 务所风险咨询部助理经理及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曹铮 女士: 监事(职工 监事) ,北京 大学经济学 学士。现任 鹏扬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人 力 资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监。 历任国家电网公司监察局文员、 北京科舵整合创意咨询有限公司 人 事助理、 索尼爱立信 (中国) 有限公司人事专员、 微软亚洲研究院人事经理、 北京鹏扬投 资 管理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监 。 3 、高级管理人员 杨爱斌先生: 总经理, 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 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 员、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 定 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刚 先生: 副总经理, 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交易 员、资金营运部高级交易员、金融市场部处长、副总经理 。 李操纲先生: 副总经理, 南京大学管理学博士。 历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金清算中 心总经理、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 中国金融在线有限公司 首席运营官、 阳光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 宋震先生: 督察长, 北京大学数学学院理学学士, 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经济学双学士, 北 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工学硕士,曾任 Schlumberger Ltd 工程师、 龙翌创富顾问有限公 司副总裁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主任科员 。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杨爱斌先生: 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 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员、 中国 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投资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总监、 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6 月 2 日起任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1 )固定收 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 华 先 生 : 固 定 收 益 总 监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 清 华 大 学 理 学 学 士 , CFA 、 FRM , 曾任银河期货 有限公司 研究员, 银河期货 有限公司自营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衍生品策略部总经理。 杨爱斌先生: 总经理, 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 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 员、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 定 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陈钟闻先生: 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 双学士学位。 曾任北京鹏 扬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主管、投资经理。 (2 )股票投 资决策委员会 卢安平先生: 首席投资官,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西 安交通大学工学学士。 曾任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资产配置处长、 风险管理处长, 中国平安 保 险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与绩效评估部总经理, 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投资部 总经理。 杨爱斌先生: 总经理, 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 士。 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 员、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总经理。 罗成 先生: 多资产策略部投资经理, 北京大学计算数学系硕士。 历任全国社保基金理事 会规划研究部主任科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投资部 投资经理。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 金管理 人 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 金管 理 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 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 基 金经理 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 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 金管理 人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 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 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的公 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 事职能, 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监 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财 务运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通行的会计标准, 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和对公司风险 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 评估公司 风险管理状况。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 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负责基 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 根据基金合同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确定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原则, 决定基金投资的程序与权限设置, 审定基金的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方案及设定基金投 资的限制性指标等。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董事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总经理下 设风 险决策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日常经营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监测、 评估与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 审议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与风险管理流程, 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 况进行评估, 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公司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 程及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 )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授权控制、 自我控制、 职责分离、 实物控制、 业绩评价、 资产分离及监察 稽核等程序或措施。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详实的操作流 程、 明确岗位职责,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0 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建立重要业 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建立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它部门和业务活动, 并对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反馈和监督。 (4 )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 息交流途径, 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 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 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 )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监督、 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公司 内 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 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 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 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6 )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严格依法经营。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内 部各职能部门和员工的业务活动及岗位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实 施监督检查。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 基 金托管 人 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 、 主 要人员 情 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末, 中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8 人, 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 基 金托管 业 务 经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 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 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 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 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 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7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45 只。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 十一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 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 托 管业务 的 内 部控制 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 的做法是 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 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 项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 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 2005 、2007 、2009、2010 、2011 、2012 年 六次顺 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 审阅 后,2013 年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 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 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 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 内控工作手段。 1 、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 、 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 商银行稽核 监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 局) 、资产托 管部内设风 险控制处及 资产 托管 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 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合法性 原则。内控 制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监管 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 穿 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性 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 原则。托管 业务经营活 动必须在发 生时能准确 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 控 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 原则。各项 业务经营活 动必须防范 风险,审慎 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和 其 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 原则。内控 制度应根据 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 善 ,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 原则。资产 托管部托管 的基金资产 、 托管人的 自有资产、 托管人托管 的 其 他资产应当分离;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 价 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 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 务与传统业 务实行严格 分离,建立 了明确的岗 位 职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 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 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 )高层检 查。主管行 领导与部门 高级管理层 作为工行托 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 定 者 和管理者 ,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防 线” 、 “ 监 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 制。资产托 管部通过制 定计划、编 制预算等方 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 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 险管理。资 产托管部通 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 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 理 ,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 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 全控制。我 们通过业务 操作区相对 独立、数据 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 线 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 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 务建立专门 的灾难恢复 中心,制定 了基于数据 、 应 用、 操作、 环 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 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 置专职稽核 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 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 的 直 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 定 地发展。 (2 )完善组 织结构,实 施全员风险 管理。完善 的风险管理 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 员 工 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 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 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 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 内控制度的 建设,一贯 坚持把风险 防 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 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4 机制。 (4 )内部风 险控制始终 是托管部工 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 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 托 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 托 管人对 管 理 人运作 基 金 进行监 督 的 方法和 程 序 根据《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理人签 署的托管协 议 和 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 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费用的支付、 基 金 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 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开始。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 和有关证券 法 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 使投资人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 基 金份额 销 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 )鹏扬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 号中 化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 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 联系人:吴瑞 传真:010-68105966 (2 )鹏扬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


客服电话:4009686688 网址:www.pyamc.com


2 、其他销售 机构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王磊 电话:010-66104094 传真:010-66107738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周嘉谊 电话:0755-83271192 传真: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 注册地址: 北 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 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电话:010-89937325 传真:010-85230049 客户服务 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4 )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电话:010-85156310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 )国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6 )中国国 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代理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 网址:www.cicc.com (7 )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 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8 )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陆敏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9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 )济安财 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 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0)天津 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 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 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褚琦 电话:18513528806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 传真:021-38909659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1 )上海 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电


话:021-20665952 传


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2 )北京 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010-89188345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 个人业务) ;400 088 8816(企业业务 )


网址:http://fund.jd.com (13 )深圳 市 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 卓大厦 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6-1188 网址:8.jrj.com.cn (14 )上海 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何薇 电话:010-65980380-8011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 客户服务电话 :95021 / 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15 )深圳 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16 )一路 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1 幢 A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电话:(010)88312877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17)通华 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杨徐霆 电话:021-6081824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5156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18)北京 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电话:15810005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danjuanapp.com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0 (19)凤凰 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阅 海 湾 中 央 商 务 区 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750000)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 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100000)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20)上海 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 厦 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21)北京 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电话:010-62675369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22)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张佳乐 电话:021-61162071 传真:021-63604199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1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23)珠海 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s://www.yingmi.cn/ (24)奕丰 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https://www.ifastps.com.cn 注册地 址: 二 、 登 记机构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 号中 化大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9686688 联系人:韩欢 传真: 010-68105932 三、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 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 51150398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2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 刘佳、范佳斐 四 、 会 计师事 务 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 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 宁 联系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电话: (010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 、贺耀 联系人: 贺耀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 募 集 本基金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的相 关 规 定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关于 准予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2017] 532 号)注册募集 。 一 、 基 金名称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 运作 方式和 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债券型 三 、 基 金存续 期 限 不定期 四 、募集 对象 与 募 集期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募集 期自2017 年5 月15日至2017 年6 月9 日 止 。 五 、 基 金份额 类 别 设置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 不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称为A 类 基 金 份 额 ;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 但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 称 为C 类 基 金 份 额 。 A 类 基 金 份 额 、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分 别 计 算 和 公 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变 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 , 并在调 整实施之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六 、 基 金的初 始 面 值、认 购 费 用 和认 购 份 额 本 基 金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初 始 发 售 面 值 为 人 民 币1.00 元。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于2017 年6 月15 日 起 正 式 生 效 。 自 基 金 合 同 正 式 生 效 之 日 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正 式 管 理 本 基 金 。 二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原 因 和 报 送 解 决 方 案,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5 第 八 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一 、 申 购与赎 回 的 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机 构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投资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二 、 申 购与赎 回 的 开放日 及 时 间 本 基 金 自2017 年7 月17 日 起 开 始 办 理 日 常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三 、 申 购与赎 回 的 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 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 遵循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 申 购与赎 回 的 程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在规定时间前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在 规 定 时 间 前 全 额 交付申购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生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7 日( 包 括 该 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6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他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项 划 付 时 间 相 应 顺 延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 +2 日后( 包 括 该 日)及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则 申 购 款 项 本金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4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登 记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T +1 日 为 投 资 人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人 自T +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T +1 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登 记 手 续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五 、 申 购与赎 回 的 数额限 制 1 、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但单个投资人累计份额 (各 类份额合并 计算) 占基 金总份额 ( 各类份额合 并计算) 的 比例不得达 到或超过 50% ,若 单 个投资人某 笔申购后导 致该投资人 累计份额占 基金总份额 比例达到或 超过 50% , 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此笔申购 部分确认或不予 确认 , 以确保单个投资人累计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低于 50%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交易系统 (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和其他销 售机构首次 申购本基金 的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 币 1,000 元 ,追加购买 本基金的最 低金额为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7 人民币 1,000 元;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 5 万元, 追加购买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申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 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账户最低余额为 100 份,若 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 人在销售机构托管 的 A 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 应包括账户内全部 A 类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 A 类基金份额强制赎 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账户最低余额为 100 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 管的 C 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 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 C 类基金份额, 否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 C 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六 、 申 购和赎 回 的 价格、 费 用 及计算 方 式 1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申 购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A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高 于0.40% , 且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如 下 表 所 示: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4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间(Y ) 赎回费率 0 ≤Y <30 天 0.10% Y ≥30 天 0 注: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的 25% 计入基金 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或收费方 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在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8 2 、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1 )A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1 +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时 : 申 购 费 用 = 固 定 金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例1 : 假 设 某 投 资 人 投 资1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 对 应 的 本 次 申 购 费 率 为0.40% , 申 购 当 日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102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申购金额=100,000/ (1 +0.40%) =99,601.59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601.59 =398.41 元 申购份额=99,601.59/1.0102 =98,595.91份 即 : 投 资 人 投 资1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本 基 金A 类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102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98,595.91份A 类 基 金 份 额 。 (2 )C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份 额=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例2:假设某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本基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112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申 购 份 额 =5,000,000/1.0112 =4,944,620.25 份 即 : 投 资 人 投 资50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本 基 金C类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112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4,944,620.25 份C 类 基 金 份 额 。 (3 )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按 照 巨 额 赎 回 的 条 款 执 行 。 3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1 )赎回A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总 金 额 =赎 回 份 额 ×赎 回 当 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金 额 ×赎回费率 净 赎 回 金 额= 赎 回 总 金 额 -赎回费用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9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例3 : 某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10万份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5 天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为0.1%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 0175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总 金 额 =100,000 ×1.0175=101,750.00 元 赎 回 费 用 =101,750 ×0.1%=101.75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101,750.00 -101.75 =101,648.25 元 即 :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10万份A 类 基 金 份 额 ,持有 时 间 为5 天, 假 设 赎 回 当 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 0175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101,648.25 元。 (2 )赎回C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总 金 额 =赎 回 份 额 ×赎 回 当 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金 额 ×赎回费率 净 赎 回 金 额= 赎 回 总 金 额 -赎回费用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例4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有时间为15 天,对应的赎回 费 率 为0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 0185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总 金 额 =100,000×1.0185 =101,850.00 元 赎 回 费 用 =101,850×0=0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101,850.00 -0 =101,85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C 类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5 天,假设赎回当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 0185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101,850.00 元。 (3 )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按 照 巨 额 赎 回 的 条 款 执 行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5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按 照 巨 额 赎 回 的 条 款 执 行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的 销 售 费 率 。 七 、 拒 绝或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及 处理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0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3 、 证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50% , 或 者 变 相 规 避50% 集 中 度 的 情 形 时 。 7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八 、 暂 停赎回 或 延 缓支付 赎 回 款项的 情 形 及处理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3 、 证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5 、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 。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受 理 赎 回 申 请 当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1 九 、 巨 额赎回 的 情 形及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申 购 份 额 及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按 照 如 下 方 案 执 行 : (a ) 赎 回 申 请 日 , 若 已 披 露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会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相 对 利 益 的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例5 : 某 日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假设基金全部份额均为C 类 基金份 额 , 赎 回 申 请 日 前 一 日 共 有C 类 基金份额10亿零1000万份,赎回申请日投资人合计申请赎回10 亿 份 , 所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均 持 有 时 间 超 过7 日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0 ,赎 回 申 请 日 投 资 人 合 计 申 请 申 购1000万 元 , 假 设 赎 回 申请当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公 布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 0175 元, 赎 回 申 请 当 日 的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若 保 留 八 位 小 数 为1.01750032 , 则 投资人可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总 金 额 =1,000,000,000×1.0175 =1,017,500,000.00 元 赎 回 费 用 =1,017,500,000×0=0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1,017,500,000.00 -0 =1,017,500,000.00 元 申 购 份 额=10,000,000/1.0175=9,828,009.83 份 即: 赎 回 申 请 日 , 若 已 披 露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会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相 对 利 益 的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赎回总金额为1,017,500,000.00 元 ,申购总份额为 9,828,009.83 份 。 (b ) 赎 回 申 请 日 , 若 已 披 露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会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相 对 利 益 的 , 遵 循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采 用 更 精 确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当 日 的 赎 回 金 额 和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份 额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由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通 知 等 方 式 ) 在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2 例6 : 某 日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假设基金全部份额均为C 类 基金份 额 , 赎 回 申 请 日 前 一 日 共 有C 类 基金份额10亿零100万 份 , 赎 回 申 请 日 投 资 人 合 计 申 请 赎 回10亿份, 所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均 持 有 时 间 超 过7 日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0 , 赎 回 申 请 日 投 资 人 合 计 申 请 申 购100 万 元 , 假 设 赎 回 申请当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公 布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 0175元, 赎 回 申 请 当 日 的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若 保 留 八 位 小 数 为1.01745001 , 若 按 照1.0175的份 额 净 值 进 行 赎 回 , 则 赎 回 申 请 日 次 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变 为0.9923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采 用 保 留 八 位 小 数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当 日 的 赎 回 金 额 和 申 购 份 额 , 则 投 资人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总 金 额 =1,000,000,000×1. 01745001 =1,017,450,010.00 元 赎 回 费 用 =1,017,450,010×0=0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1,017,450,010.00 -0 =1,017,450,010.00 元 申 购 份 额=1,000,000/1.01745001=982,849.27 份 即: 赎 回 申 请 日 , 若 按 照 已 披 露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赎 回 总 金 额 , 会 影 响 剩 余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相 对 利 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采 用 保 留 八 位 小 数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当 日 的 赎 回 金 额 和 申 购 份 额 , 赎 回 总 金 额 为 1,017,450,010.00 元 , 申 购 总 份 额 为 982,849.27 份 。 次日C 类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175 , 未 产 生 对 持 有 人 的 较 大 影 响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含 本 数)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3 当 发 生 上 述 巨额 赎 回 并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包 括但不限于短信、 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 式) 在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十、暂 停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和 重新开 放 申 购或赎 回 的 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消 除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公 布 最 近1个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 公 告 。 十 一 、 基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于2017 年8 月18 日 起 开 通 本 基 金 的 转 换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2017 年8 月18日 发 布 的 《 鹏扬利泽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 和 其 他 有 关 本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公 告 。 十 二 、 基金的 非 交 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十 三、 基金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4 十 四 、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于2017 年11 月22 日 起 开 通 本 基 金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详见2017 年11 月18 日 发 布 的 《 鹏扬利泽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 和 其 他 有 关 本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 十 五 、 基金份额的 冻结 、 解冻 与质押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与 支 付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制 定 和 实 施 相 应 的 业 务 规 则 。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5 第 九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 投 资目标 本基金把投资组合的久期控制在 3 年以内,在追求本金安全和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 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越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资产支持 证券、同业 存单、银行 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 款) 、货币市 场工具、 可转债(不 包括分离交 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 债券质押式 及买断式回 购、国债期 货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 定) 。本 基 金对可转债、 可交换债的投资仅限于一级市场申购, 且申购获得的可转债、 可交换债不得转 换成股票。 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 货 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 投 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买入持有策略、 久期调整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 和板块轮换策略、 骑乘策略、 价值驱动的个券选择策略、 可转债申购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 投 资策略以及适度的融资杠杆策略等,在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达成投资目标。 1 、买入持有策略 以简单、 低交易成本为原则, 挑选符合投资需求的标的债券, 持有到期后再转而投资新 的标的债券。 2 、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 在预期利率下 降时, 增加组合久期, 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 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 、收益率曲线配置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根据对收益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 确定采用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 策略和梯形策略,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以从长、 中、 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 变化中获利。 4 、板块轮换策略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6 根据国债、 金融债、 信用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 增持相对低估的 板块,减持相对高估的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5 、骑乘策略 通 过 分 析 收 益 率 曲 线 各 期 限 段 的 利 差 情 况 , 买 入 收 益 率 曲 线 最 陡 峭 处 所 对 应 的 期 限 债 券,随着所持有债券的剩余期限下降,债券的到期收益率将下降,从而获得资本利得。 6 、个券选择策略 用自下而上的方法选择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的相对位置和形状, 对比不同信用等级、 在不同市场交易债券的到期收益率等方法, 结合票息、 税收、 可否 回购、 嵌入期权等其他决定债券价值的因素,从而发现市场中个券的价值相对低估状况。 7 、可转债申购投资策略 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申购, 并且原则上在其上市交易首日择机卖出。 8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并积极采用流 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国债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国债期货 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充 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以达到降低 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9 、融资杠杆策略 通过分析回购品种之间的利差及其变动, 结合对年末效应和长假效应的灵活使用, 进行 中长期回购品种的比例配置, 同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利用跨市场套利和跨期限 套利的 机会。 四 、 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不超过 3 年,个券剩余期限不超过 10 年,其 中 剩余期限超过 7 年的全部债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7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 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本基 金投资于国债期货,应满足如下限制: (a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5% ; (b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


(c )本基金 所持有的债 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 和买入、卖 出 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d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4)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 则本基金投资 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并履行相关程序 。 2 、投资禁止 基金的投资组合 禁止投资如下品种: (1 )股票; (2 )信用等级低于 AAA 级的企业债、公司债和中期票据; (3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 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8 (4 )发行人主体评级低于 AAA 的同 业存单。 3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标准 本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时,所投券种需满足如下信用评级: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 期信用级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 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 、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标准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所投券种需满足如下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且其信 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 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投资标准 本基金投资的同业存单的发行人和银行存款仅限于如下机构, 且同业存单的发行人主体 评级需达到 AAA 级别: (1 )国有商业银行(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 (2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广发银行、 平安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 ; (3 )总资产规模超过 4000 亿元的境内上市商业银行。 6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9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 、 业 绩比较 基 准 中债总财富(1-3 年)指 数收益率


中债总财富 (1-3 年 ) 指 数是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债总财富细分 指数之一。 该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 市场上的待偿期限在 1-3 年( 含 1 年) 的国债、 央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 或者 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不 再 适 用 或 本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停 止 发 布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 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 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 收益的产品。 七 、 基 金管理 人 代 表基金 行 使 相关权 利 的 处理原 则 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 、 基 金的投 资 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 2017 年第 3 季度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0 8.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804,495,589.60 96.28 其中:债券


804,495,589.60 96.2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9,292,148.94 2.31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2,581,805.54 0.31 8 其他资产


9,173,812.48 1.10 9 合计





835,543,356.56





100.00 8.2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2.1 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2.2 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类的港 股 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8.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9,356,000.00 13.4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9,356,000.00 13.43 4 企业债券 147,463,000.00 18.1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50,328,000.00 18.46 6 中期票据 301,300,000.00 37.00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568,589.60 0.07 8 同业存单 95,480,000.00 11.73 9 其他 - - 10 合计 804,495,589.60 98.79 8.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1780875 17 杭州银 1,000,000 95,480,000.00 11.73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1 行 CD134 2 011754083 17 桂投资 SCP003 500,000 50,250,000.00 6.17 3 011754105 17 海国鑫 泰 SCP001 500,000 50,060,000.00 6.15 4 170408 17 农发 08 500,000 49,910,000.00 6.13 5 101756023 17 苏轨交 MTN001 500,000 49,880,000.00 6.13 8.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9.1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 行套期保值操作。 制定国债期货套期保值策略时, 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运 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并根据基金现券资产利率 风险敞口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基金管理人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 流 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规避利率风险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 风险的目的。 8.9.2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代码 名称 持 仓量 (买/ 卖) 合约市值 (元) 公允价值 变动(元) 风险指标说明 - - - - - -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 (元) 0.00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141,550.00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8.9.3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在三季度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进行了国债期货投资。 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债券市 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 并与现券资产进行匹配, 较好地对冲了利率 风险、 流动性风险对基金的影响, 降低了基金净值的波动。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国债 期 货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的。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2 8.10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8.10.1 基金 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 开谴责、处罚的 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8.10.2 基金 投资前十名股票中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投资决策程 序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10.3 其他 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113.4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00,00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364,699.05 5 应收申购款 2,000.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173,812.48 8.10.4 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 8.10.5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10.6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向 投 资 者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2017 年6 月15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 截 至2017 年9 月30日) 的 投 资 业 绩 及 同 期 基 准 的 比 较 如 下 表 所 示 : 鹏扬利泽债券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7 年 9 月30 日 1.00% 0.02% 1.31% 0.03% -0.31% -0.01% 鹏扬利泽债券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7 年 9 月30 日 0.92% 0.02% 1.31% 0.03% -0.39% -0.01%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4 第十 一部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金拥有 的 各 类 有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款项以及 其他资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5 第十 二部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交 易 日 。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债 券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三、估值方法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未 提 供 估 值 净 价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3 ) 交 易 所 市 场 实 行 全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全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其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计 利 息 得 到 的 估 值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未 提 供 估 值 全 价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全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其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计 利 息 得 到 的 估 值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4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发 行 未 上 市 或 未 挂 牌 转 让 的 有 价 证 券 ,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情 况 下 , 应 以 活 跃 市 场 上 未 经 调 整 的 报 价 作 为 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对 于 活 跃 市 场 报 价 未 能 代 表 计 量 日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应 对 市 场 报 价 进 行 调 整 , 确 认 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 (5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6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价 格 数 据 估 值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未 上 市 , 且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未 提 供 估 值 价 格 的 债 券 , 按 成 本 估 值 。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5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 6 、 持 有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或 通 知 存 款 以 本 金 列 示 , 按 协 议 或 合 同 利 率 逐 日 确 认 利 息 收 入 。 7 、 对 于 因 税 收 规 定 调 整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实 际 交 纳 税 金 与 估 算 的 应 交 税 金 有 差 异 的 , 基 金 将 在 相 关 税 金 调 整 日 或 实 际 支 付 日 进 行 相 应 的 估 值 调 整 。 8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9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该类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0.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对 外 公 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7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任 一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为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2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8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作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8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9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本 基 金 的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由 于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费 用 情 况 不 同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将 有 所 不 同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收 益 的 计 算 以 权 益 登 记 日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基金每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最 低 不 低 于 已 实 现 收 益 的50 % ,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3 个 月 则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并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和 支 付 方 式 进 行 调 整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由 于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不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相 应 制 定 不 同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 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0 超过15 个 工 作 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 业 务 规 则 》 执 行 。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1 第十 四部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销 售 服 务 费 ;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诉 讼 费 和 仲 裁 费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7 、 基 金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费 用 ; 8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9 、 账 户 开 户 费 用 、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 10、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4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0.40%÷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自 动 在 月 初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14%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0.14%÷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自 动 在 月 初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 、 销 售 服 务 费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2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 0.26% 。 本 基 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服 务 费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0.26% ÷ 当 年 天 数 H 为C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C 类 基 金 份 额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动于次月 首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至 登 记 机 构 , 基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销 售 服 务 费 由 登 记 机 构 代 收 并 按 照 相 关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给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持 续 销 售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各 项 费 用 。 上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第4 -10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相 关 税 收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其 他 扣 缴 义 务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税 收 征 收 的 规 定 代 扣 代 缴 。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3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披露 ; 3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2日内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4 第十 六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 , 本 基 金 从 其 最 新 规 定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网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 一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投 资 人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投 资 人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5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 二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介 上 。 ( 三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 五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6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超 过 20%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产 品 的 特 有 风 险 。 ( 七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1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业务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仲裁; 1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任一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7 18、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0、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1、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2、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缓 支 付 ; 24、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25、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6、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设 置 ; 27、 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28、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 八 ) 澄 清 公 告 在《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 十 ) 基 金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的 信 息 披 露 若 本 基 金 投 资 了 国 债 期 货 , 需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并 充 分 揭 示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对 本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 目 标 。 ( 十 一 ) 投 资 于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 十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8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八 、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 信 息: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 基 金 合 同 》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9 第十 七部分


风 险 揭 示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 市 场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操 作 和 技 术 风 险 、 合 规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及 其 他 风 险 等 。 一 、 市 场 风 险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而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产 生 波 动 , 从 而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发 生 变 化 , 产 生 风 险 。 主 要 的 风 险 因 素 包 括 :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风 险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3 ) 利 率 风 险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 在 利 率 上 升 时 ,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 如 基 金 组 合 久 期 较 长 , 则 将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4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导 致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 。 (5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比 以 前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 这 将 对 基 金 的 净 值 增 长 率 产 生 影 响 。 二 、 信 用 风 险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如 出 现 违 约 、 无 法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等 级 降 低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 将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 三 、 管 理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专 业 技 能 、 研 究 能 力 及 投 资 管 理 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到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 分 析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进 而 影 响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水 平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 能 否 有 效 防 范 道 德 风 险 和 其 他 合 规 性 风 险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业 道 德 水 平 等 , 也 会 对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水 平 造 成 影 响 。 四 、 流 动 性 风 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 , 甚 至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0 除 此 之 外 ,基金持有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同 业 存 单 等 会 因 各 种 原 因 面 临 一定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使 证 券 交 易 的 执 行 难 度 提 高 , 买 入 成 本 或 变 现 成 本 增 加 。 五 、 操 作 和 技 术 风 险 基 金 的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各 业 务 环 节 的 操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内 部 控 制 不 到 位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而 引 致 风 险 ,如 越 权 交 易 、 内 幕 交 易 、 交 易 错 误 和 欺 诈 等 。 此 外 ,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甚 至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 六 、 合 规 性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规 定 的 风 险 。 七 、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采 用 保 证 金 交 易 制 度 , 由 于 保 证 金 交 易 具 有 杠 杆 性 , 当 相 应 期 限 国 债 收 益 率 出 现 不 利 变 动 时 , 可 能 会 导 致 投 资 人 权 益 遭 受 较 大 损 失 。 国 债 期 货 采 用 每 日 无 负 债 结 算 制 度 , 如 果 没 有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补 足 保 证 金 , 按 规 定 将 被 强 制 平 仓 , 可 能 给 投 资 带 来 重 大 损 失 。 八 、 其 他 风 险 1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控 制 度 等 方 面 不 完 善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2 、 因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压 力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3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可 能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运 行 ,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 4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1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2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6 个月, 但 因 本 基 金 所 持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受 到 限 制 而 不 能 及 时 变 现 的 , 清 算 期 限 相 应 顺 延 。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剩余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15年以上。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3 第 十 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份额 当事人 的权 利 、 义务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 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 可能有所不同。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 主 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4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 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 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 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 金 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 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基 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与 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 )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 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5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 合 基 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 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 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 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6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 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 国 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 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 为基 金 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等投资所 需账户, 按 照基金合同 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7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 合 基 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 按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 、议事 及 表 决的程 序 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 、召开 事由 1 、除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当 出现或需要 决 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8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 、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 围内,且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 响 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2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且对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 利 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 金 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以及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产生 实质性不利 影 响 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经 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 置; (6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以及在不损 害已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前提 下 ,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以及在不损 害已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前提 下 ,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 ) 、会议 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 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9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 、 授权方 式、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0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 效力。 (四 ) 、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 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 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 接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1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知载明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会议召 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 式与非现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 序 比 照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程 序 进 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 、议事 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2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 )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 ,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3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 、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 等 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 、本部 分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事 由、召开条 件、议事程 序、表决条 件 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合同 解 除 和终止 的 事 由、程 序 以 及基金 财 产 清算方 式 (一 ) 、 《基 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金 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4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接管基金财 产之前,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 金 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 财产中支付。 (五 ) 、基金 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金 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 、基金 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 争 议解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5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合同 存 放 地和投 资 者 取得基 金 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 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6 第 二十部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托 管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120 号3 层302 室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成立时间:2016 年7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53 号 注册资本:1.0518 亿元人 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8105888 传真:010-68105932 联系人:韩欢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 关和设立文 号: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 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 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 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 府债券;代 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 投资基金清 算业务(银 证转账)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7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 金 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 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 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 、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 证券、同业 存单、银行 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 款) 、货币市 场工具、 可转债(不 包括分离交 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 债券质押式 及买断式回 购、国债期 货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 定) 。本 基 金对可转债、 可交换债的投资仅限于一级市场申购, 且申购 获得的可转债、 可交换债不得转 换成股票。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 比 例 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 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基金 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 ,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40%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8 值的 10%; (7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基金 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 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 金投资于国债期货,应满足如下限制: (a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b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 的 债 券总市值的 30% ;


(c )本基金 所持有的债 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 和买入、卖 出 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d )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 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 过 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 则本基金投资 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并履行相关程序 须经托管人同意,方可纳入监督范围 。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投资禁止进 行 监 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 禁止投资如下品种: (1 )股票; (2 )信用等 级低于 AAA 级的企业债、公司债和中期票据; 4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信用评级标 准 进 行监督: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9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标准 本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时,所投券种需满足如下信用评级: (1 )国内信 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 信用级别; (2 )根据有 关规定予以 豁免信用评 级的短期融 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 最近三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 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 信用级别; (b )国际信 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低于 中国主权评 级一个级别 的信用级别 (例如,若 中 国 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 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 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对下述 资产支持证 券 进 行监督: 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标准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所投券种需满足如下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且其信 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 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6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禁止行 为 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 7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 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 管人按以下 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手资信风 险 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0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 在银行间市 场进行现券 买卖和回购 交易时,需 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 的 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 易的核心交 易对手为中 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8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 名 单内列明。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1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 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核 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 金托 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 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 故未 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托管 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 督管 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 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 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 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 采取 拖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2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正 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 、 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 户、债券托 管账户和期 货 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与 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 和 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 金认(申) 购、基金投 资过程中产 生的应收财 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 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 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 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3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回购 主 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4 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与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 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 法》 ,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基 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 金 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 证券 ,以其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 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 估值净价估 值 ,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净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 市场实行全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全价或 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 估 值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5 全价减去其所含的债券应计利息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或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全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全价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其所含的债券应计利息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对在交 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有价证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 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5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 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 的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以第三方估 值 机 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国债期货 合约,一般 以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 当 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 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 持有的银 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 、 对于因税 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6 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 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 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 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 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7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登 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 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日 期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 争 议解决 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8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 金托管 协 议 的变更 、 终 止与基 金 财 产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 合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接管基金财 产之前,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 金 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终 止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 算报告 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 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9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0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和 修改服务项目 ,主要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交易确认 单 基金合同生效后, 对 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个 工作 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 通过 鹏 扬客服电话 4009686688、 鹏扬网站 (www.pyamc.com ) 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若投资人需要交 易确认单邮寄服务, 需通过鹏扬客服电话开通, 基金管理人不主动向投资人寄送交易确认单。 2 、电子对账 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 定制了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人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 资 人 可 以 登 录 鹏扬 网 站 (www.pyamc.com )自助定制; 也 可 直 接 拨 打 鹏 扬 客 服 电 话 4009686688 定制。 3 、由于投资 人提供的手 机号码、电 子邮箱不详 、错误、未 及时变更或 电子邮箱设 置 、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 账单的投资人, 请及时通过鹏扬网站, 或拨打鹏扬客服电话查询、 核对、 变更您的预留联 系 方式。 (二)短信、邮件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的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根据 需要,通过基金管 理人客服热线或官方网站订制、修改或取消该服务。 1 、手机短信 服务可提供 的定制内容 包括基金周 末净值、基 金交易确认 、分红确认 、 月 末账户余额等信息。 2 、电子邮件 服务可提供 的定制内容 包括基金周 末净值、基 金交易确认 、分红确认 、 月 末账户余额 、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3 、除发送基 金投资人定 制的上述信 息外,基金 管理人会不 定期向留有 手机号码和 电 子 邮箱地址的基金投资人, 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 产品推广等信息。 若基金投资人不需要接收 到该类信息,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4 、手机短信 依托于外部 通讯服务商 发送,电子 邮件通过互 联网进行信 息传送,基 金 管 理人根据服务规则发送相关信息,但不对信息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三) 鹏扬客服电话服务 鹏扬客服电话 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 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1 等信息查询。 鹏扬客服电话 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 :00-17:00) 为基金 投资人提供服务, 客服热线 服务内容包括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热线:4009686688 (四)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 查询系统完成基金账户的查询业务。 官方网站:www.pyamc.com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拨打 鹏扬客服电话 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 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 “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 承诺在 3 个工作日之内 对基金投资 人的投诉做 出回复。对 于非工作日 提出的投 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到下 1 个 工作日进行回复。 客服邮箱: service@pyamc.com (六)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开户与交易。 适用业务范围包括: 基 金账户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 、 账户资料变更、 分红方式变更、 信息查询等业务。 网上交 易业务规则以公告为准。 ( 七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 系 基 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2 第二十 二 部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期 间 , 本 基 金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有 关 公 告 如 下 : 公 告 事 项 披 露 日 期 鹏 扬 利 泽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2017-06-16 鹏 扬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公 告 2017-06-24 鹏扬利泽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公 告 2017-07-14 鹏 扬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2017-07-17 关 于 直 销 渠 道 开 展 鹏 扬 汇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鹏 扬 利 泽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7-07-18 鹏 扬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设 立 深 圳 分 公 司 的 公 告 2017-07-26 鹏 扬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2017-08-16 鹏 扬 利 泽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017-08-18 鹏 扬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2017-08-18 鹏 扬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2017-09-01 鹏 扬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2017-09-08 鹏 扬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2017-09-15 鹏 扬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设 立 上 海 分 公 司 的 公 告 2017-09-16 鹏扬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展 直 销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基 金 转 换 优 惠 费 率 的 公 告 2017-10-14 鹏 扬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 参 加 华 泰 证 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7-10-17 鹏 扬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展 直 销 柜 台 基 金 转 换 优 惠 费 率 的 公 告 2017-10-23 鹏 扬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7-11-03 鹏 扬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7-11-04 鹏 扬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7-11-08 鹏 扬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7-11-16 鹏 扬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7-11-18 鹏 扬 利 泽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2017-11-18 关 于 鹏 扬 利 泽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在 华 泰 证 券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并 参 与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7-12-06 鹏 扬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2017-12-08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3 鹏 扬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动 公 告 2017-12-07 鹏 扬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7-12-12 第二十 三 部分


备 查 文 件 以 下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在 办 公 时 间 可 供 免 费 查 阅 。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予 鹏 扬 利 泽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册 的 文 件 ( 二 ) 《 鹏 扬 利 泽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三)《 鹏 扬 利 泽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六 ) 法 律 意 见 书 ( 七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鹏 扬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8 年1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