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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日添利A(001175)

山西证券:监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2月)查看PDF公告












































































监事会议事规则 山西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监事 会议事 规则 ( 经公司2018 年 第 一次 临 时 股 东大 会 审 议 通过 ) 第 一 条 宗





为 进一步规 范山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监 事 会 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 程序,促 使监事和 监事会有 效地履行 监督职 责 , 完 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 构,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 下简 称 “ 《公 司法 》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以 下简称“ 《证 券法 》 ” ) 、 《 山西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 (以下 简称 “ 《 公司 章程 》 ” ) 以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并结 合公司实 际情况, 制定本规 则。 第 二 条 监 事 会 的 职 权 监 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 ( 一)应当 对董事会 编制的公 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 书面审 核 意见; ( 二)检查 公司财务 ; ( 三)对董 事、高级 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 督,对 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 、 《公 司章 程》 或者 股东大会 决议的董 事、 高级 管 理 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 议; ( 四)当董 事、高级 管理人员 的行为损 害公司和 客户利益 时,要 求 董事、高 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 正; ( 五)提议 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在董事 会不履行 《公司法 》规定 的 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 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 会; ( 六)向股 东大会提 出提案; ( 七)依照 《公司法 》第一百 五十二条 的规定, 对董事、 高级管 理 人员提起 诉讼; ( 八)发现 公司经营 情况异常 ,可以进 行调查; 必要时, 可以聘 请 会计师事 务所、律 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 构协助其 工作,费 用由公司 承 担;










































































监事会议事规则 ( 九)组织 对高级管 理人员进 行离任审 计; ( 十)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公 司章程》 规定的其 他职权。 监 事列席董 事会会议 。 第 三 条 监 事 会 合 规 管 理 职 责 监 事会履行 下列合规 管理职责 : ( 一) 对董 事、 高级 管理人员 履行合规 管理职责 的情况进 行监督; ( 二)对发 生重大合 规风险负 有主要责 任或者领 导责任的 董事、 高 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 ( 三) 《公 司章程》 规定的其 他合规管 理职责。 第 四 条 日常 事务处理


公 司指定专 人作为监 事会联络 人,负责 监事会日 常事务处 理。 第五 条 监 事 会 定 期 会 议 和 临 时 会 议


监 事会会议 分为定期 会议和临 时会议。


监 事会定期 会议应当 每六个月 召开一次 。出现下 列情况之 一的 , 监 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 召开临时 会议:


( 一)任何 监事提议 召开时;


( 二)股东 大会、董 事会会议 通过了违 反法律、 法规、规 章、监 管 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 要求 、 《公 司章程》 、 公司股东 大会决议 和其 他 有 关 规定的决 议时; ( 三)董事 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 不当行为 可能给公 司造成重 大损害 或 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 劣影响时 ;


( 四)公司 、董事、 监 事、高 级管理人 员被股东 提起诉讼 时;


( 五)公司 、董事、 监事、高 级管理人 员受到证 券监管部 门处罚 或 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 开谴责时 ;


( 六)证券 监管部门 要求召开 时;


( 七) 《公 司章程》 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六 条 定 期 会 议 的 提 案













































































监事会议事规则 在 发出召开 监事会定 期会议的 通知之前, 董事会 办公室应 当向 全 体 监事征集 会议提案 。 在 征集 提案和征 求意见时 , 董 事会 办公室应 当 说 明监事会 重在对公 司规范运 作和董事、 高级管 理人员职 务行为的 监 督 而非公司 经营管理 的决策。


第七 条 临 时 会 议 的 提 议 程 序


监 事提议召 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 的, 应当 通过董事 会 办公室 或者 直 接 向监事会 主席提交 经提议监 事签字的 书面提议。 书面提 议中应当 载 明 下列事项 :


( 一)提议 监事的姓 名;


( 二)提议 理由或者 提议所基 于的客观 事由;


( 三)提议 会议召开 的时间或 者时限、 地点和方 式; ( 四)明确 和具体的 提案; ( 五)提议 监事的联 系方式和 提议日期 等。 在 董事会办 公室或者 监事会主 席收到监 事的书面 提议后三 日内 , 董 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 出召开监 事会临时 会议的通 知。 董 事会办公 室怠于发 出会议通 知的, 提 议监事应 当及时向 监管 部 门 报告。 第八 条 会 议 的 召 集 和 主 持


监 事会会议 由监事会 主席召集 和主持; 监 事 会主 席不能履 行职 务 或 者不履行 职务的, 由监 事会 副主席召 集和主持 ; 副 主席 不能履行 职 务 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 ,由半数 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 持。 ◇ 第 九 条 会 议 通 知


召 开监事会 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 议, 董事 会办公室 应当分别 提前 十 日 和五日将 盖有监事 会印章的 书面会议 通知,通 过直接送 达、传 真 、 电 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 式, 提交 全体监事。 非直接 送达的, 还 应当通 过 电 话进行确 认并做相 应记录。










































































监事会议事规则 情 况紧急, 需要 尽快 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 议的 , 可 以随时通 过口头 或 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 ,但召集 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十 条 会 议 通 知 的 内 容


书 面会议通 知应当至 少包括以 下内容:


( 一)会议 的时间、 地点; ( 二)拟审 议的事项 (会议提 案) ;


( 三)会议 召集人和 主持人、 临时会议 的提议人 及其书面 提议 ; ( 四)监事 表决所必 需的会议 材料; ( 五)监事 应当亲自 出席会议 的要求; ( 六)联系 人和联系 方式。


口 头会议通 知至少应 包括上述 第 (一) 、 ( 二) 项 内容, 以 及情况 紧 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 事会临时 会议的说 明。


第十 一 条 要 求 出 席 会 议 监 事会可以 要求公司 董事、 高 级管理人 员、 内部 及外部稽 核 ( 审 计 )人员出 席监事会 会议,回 答所关注 的问题。 监 事会要求 前款人员 出席监事 会会议的, 应当提 前五日将 盖有 监 事 会印章的 书面会议 通知, 通 过直接送 达、 传真、 电子邮 件或者其 他 方 式提交被 要求出席 会议的人 员。 第 十 二 条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监 事会应采 取现场、 视频或者 电话会议 方式召开 。 由于紧 急情况 , 不 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 无法举行 现场 、 视 频或者电 话会议的 , 监 事会 临 时 会议可以 信函、传 真等方式 进行书面 表决。 监 事会临时 会议可以 在保障监 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 前提下, 采 取 视 频 或者电话 方式召开 会议 , 监 事通过电 话、 视频 方式对审 议事项发 表 意 见后, 应 将其对审 议意见的 书面意见 签字确认 后传真或 提交至监 事 会 联络人。 第 十 三 条 会 议 的 召 开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 事会会议 应当有过 半数的监 事出席方 可举行。 相 关监事 拒不 出 席 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 导致无法 满足会议 召开的最 低人数要 求的, 其 他 监 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 。


董 事会秘书 和证券事 务代表应 当列席监 事会会议 。


第 十 四 条 会 议 审 议 程 序


会 议主持人 应当提请 与会监事 对各项提 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 会 议主持人 应当根据 监事的提 议, 要求 董事、 高 级管理人 员、 公 司 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 中介 机构 业务人员 到会接受 质询。


第 十 五 条 监 事 会 决 议


监 事 会 会 议 的 表 决 实 行 一 人 一 票 , 以 举 手 或 书 面 表 决 的 方 式 进 行。


监 事的表决 意向分为 同意 、 反 对和弃权 。 与 会监 事应当从 上述意 向 中选择其 一, 未做 选择或者 同时选择 两个以上 意向的, 会议 主持 人 应 当要求该 监事重新 选择, 拒 不选择的, 视为弃 权; 中途 离开会场 不 回 而未做选 择的,视 为弃权。 监 事会形成 决议应当 全体监事 过半数同 ◇ 意 。


第 十 六 条 会 议 录 音


召 开监事会 会议,可 以视需要 进行全程 录音。


第 十 七 条 会 议 记 录


工 作人员应 当对现场 会议做 好 记录。监 事会会议 记录应当 真实 、 准 确、 完整, 充分反 映与会人 员对所审 议事项提 出的意见, 出席会 议 的 监事和记 录人员应 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 字。 会议 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 内 容: ( 一)会议 届次和召 开的时间 、地点、 方式;


( 二)会议 通知的发 出情况;


( 三)会议 召集人和 主持人;


( 四)会议 出席情况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五) 会议 审议的提 案、 每位 监事对有 关事项的 发言要点 和主要 意 见、对提 案的表决 意向;


( 六) 每项 提案的表 决方式和 表决结果 ( 说明具 体的同意、 反对 、 弃 权票数) ;


( 七)与会 监事认为 应当记载 的其他事 项。 对 于通讯方 式召开的 监事会会 议, 董事 会办公室 应当参照 上 述 规 定 ,整理会 议记录。


第 十 八 条 监 事 签 字


与 会监事应 当对会议 记录进行 签字确认。 监事对 会议记录 有不 同 意 见的, 可 以在签字 时作出书 面说明。 必 要时, 应 当及时 向监管部 门 报 告,也可 以发表公 开声明。


监 事既不按 前款规定 进行签字 确认, 又 不对其不 同意见作 出书 面 说 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 报告 、 发 表公开声 明的 , 视 为完全同 意会议记 录 的 内容。


第 十 九 条 决 议 公 告


监 事会决议 公告事宜 , 由 董事 会秘书根 据证券交 易所 《股 票上市 规 则》的有 关规定办 理。


第 二 十 条 决 议 的 执 行


监 事应当督 促有关人 员落实监 事会决议 。 监事会 主席应当 在以 后 的 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 已经形成 的决议的 执行情况 。


第 二 十 一 条 会 议 档 案 的 保 存


监 事会会议 档案, 包 括会议通 知和会议 材料、 会 议签到簿、 会议 录 音资料、 表决票、 经与会监 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 记录、决 议公告 等 , 由 监事会主 席指定专 人负责保 管。 监 事会会议 资料的保 存期限为 二十年。 第 二 十 二 条 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 规则未尽 事宜依据 国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 定执 行。 本 规则的解 释权属于 公司监事 会。 本 规则由监 事会制订 ,报股东 大会批准 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