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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证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查看PDF公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山 西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山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 称 “ 公司” )2018 年第一 次临时 股 东 大会(以 下简称 “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2 月 1 日 14:30 在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 西国际贸易中心 三层会议室召开 。 国浩律师 (上海) 事务所 (以下简称 “ 本所”)接 受公司的委托, 指派方祥勇律师、 雷丹丹律师 (以下简称 “ 本所律师 ” ) 出席会议 见 证 , 并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证 券 法 》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 “ 《公司法》 ”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 (以下简称 “ 《规则》 ” ) 和《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 《 公 司章程》 ”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 据 对 事 实 的 了 解 和 对 法 律 的 理 解 ,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 公 司 章 程 》 的 规 定 对 公 司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召 集 、 召 开 程 序 的 合 法 有 效 性 、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资 格 和 召 集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有 效 性 以 及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程 序 和 表 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系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而 出 具 。 本 所 律 师 同 意 将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作 为 公 司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必 备 文 件 予 以 公 告 , 并 依 法 对 本 所 出 具 的 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 所 律 师 已 经 对 与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有 关 的 所 有 文 件 材 料 及 证 言 进 行 审 查 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 本 次 股东 大 会 的 召集 、 召 开 程序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 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 公 司 董 事 会 已 于 会 议 召 开 十 五 日 以 前即 2018 年 1 月 17 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报刊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 讯网刊登了 《 山西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召 开 2018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东大会的 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知》 。 公司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了召集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 投 票 和 网 络 投 票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说 明 了 股 东 有 权 出 席 , 并 可 委 托 代 理 人 出 席 和 行 使 表 决 权 , 载 明 了 有 权 出 席 股 东 的 股 权 登 记 日 , 披 露 了 会 议 审 议 的 事 项 , 告 知 了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的 登 记 办 法 、 联 系 人 姓 名 和 联 系 电 话 , 提 示 了 参 加 网 络 投 票 的 操 作 流程 。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 其中: 1 、 公司按 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社会 公众股 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 2 、 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 于 2018 年 2 月 1 日在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 贸易中心 三层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 所 律 师 经 核 查 认 为 , 公 司 在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前 十 五 日 刊 登 了 会 议 通 知 , 公 司 发 出 通 知 的 时 间 、 方 式 及 通 知 内 容 均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 公 司 章 程 》 的 相 关 规 定 ;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符 合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的 内 容 ;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 地 点 及 会 议 内 容 与 公 告 一 致 ;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集 、 召 开 程 序 符 合 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 出 席 会议 人 员 资 格和 召 集 人 资格 的 合 法 有效 性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 本所律师核查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 持 股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 并 结 合 深 圳 证 券 信 息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的 网 络 投 票 统 计 结 果 , 通 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9 名, 代表股 份 1,450,963,1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939% 。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代表股份 96,796,7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19% 。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现场会 议 的 股 东 、 委 托 代 理 人 均 具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资 格 ,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 公 司 章 程 》 的 规 定 。 通 过 网 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人 员 除 上 述 股 东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外 , 还 有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本所律师 。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 该 等 人 员 均 具 备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 、召集人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 公 司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是 由 董 事 会 召 集 。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 公 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有关法律 、 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 本 次 股东 大 会 的 表决 程 序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 出 席 公 司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就公 告 中 列 明 的 事 项 以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进 行 了 表 决 。 公 司 按 《 公 司 章 程 》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向 股 东 提 供 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为 尊 重 中 小 投 资 者 利 益 , 提 高 中 小 投 资 者 对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的 重 大 事 项 的 参 与 度 , 公 司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依 照 《 规 则 》 第 三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采 用 中 小 投 资 者单独计票 。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 公 司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表 决 程 序 和表决方式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 本 次 股东 大 会 表 决结 果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网 络 投 票 结 束 后 , 公 司 合 并 统 计 了 现 场 投 票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表 决 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核,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已经 参加表决的股东审议通 过 ; 涉及特 别 决 议 事 项 的 议 案 已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 涉及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 , 已经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五 、 结 论 意见 综 上 所 述 ,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 公 司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集 、 召 开 程 序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 公 司 章 程 》 的 有 关 规 定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会议 的 人 员 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 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 山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 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方祥 勇 律师


负责人: 黄宁宁


律师















































雷丹丹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