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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华(168106)

九泰锐华: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2月)查看PDF公告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九泰 锐华 定 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 人: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9 月 14 日证监许可【2016 】2120 号文注册。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 于 2016 年 12 月 19 日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 对认购 (或 申购 )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市 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 获得 基金 投资 收益 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 风险 、 管理 风险 、 政策 风险 、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等 (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 “风 险揭示”部分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设置两年的封闭期, 封闭期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 , 结束 之日 为基 金合 同生 效两 年后 的年 度对 日的 前一 个工 作日 。 本基 金封 闭 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但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可上市交易。 在场内交易 过程 中, 可能 出现 基金 份额 二级 市场 交易 价格 低于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即基 金 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在本基金 在封闭期 内以及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 基金 投资 有明 确 锁定期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按 照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故本 基金 的基 金净 值可 能 由于 估 值方 法的 原因 偏 离所 持 有股 票的 收盘 价 所对 应 的净 值。 投资 者在 二级 市场 交易 或申 购赎 回时 , 需考 虑该 估值 方式 对基 金净 值的 影响 。 另外 , 本基 金可 能由 于持 有流 通受 限证 券而 面临 流动 性风 险以 及流 通受 限 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属于 中高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证 券投 资 基金 品种 。 本基 金可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和股指 期货 , 可能 给本 基金 带来 额外 风险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 托管人复核。 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容 截 止 日 为 2017 年 12 月 1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 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3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运作方式、申购与赎回................................................................ 3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50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6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8 第十六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 7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8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0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33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4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36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第一部分


前言 《九泰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 九泰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 募说 明书 阐 述了九泰 锐华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投资 目 标、 投资 策略、 投资 风险、费率 结构 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 九泰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九泰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九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渤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 九泰 锐华 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九泰 锐华 定增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九泰 锐华定增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 次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 全国 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 改 〈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2013 年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 指 《九泰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上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市交易公告书》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 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包 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 者 :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购 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其他 投 资 者 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3、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 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 机构 : 指 九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 ,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5、 会员 单位 : 指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 经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 可 的、 可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 金的 认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 场外 :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外 的销 售机 构利 用其 自身 柜台 或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7、 场内 : 通过 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利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 场内申购、 场内 赎回 28、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 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9、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 金的 登记 机构 为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 注册 登记 系统 :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31、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32、 开放 式 基金 账户 :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 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 33、 深圳 证券 账户 : 指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 基金交易等业务时需 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4、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者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者 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交易 、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5、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6、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8、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 定期期限 39、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者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1、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42、 封闭 期: 封闭 期起 始之 日为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结束 之日 为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 两年 后 的年 度对 日的 前 一个 工 作日 。本 基金 在 封闭 期 内不 办理 申购 与 赎回 业 务, 场内 份额 可以 在满 足上 市交 易条 件后 在深 交所 上市 交易 。 封闭 期届 满后 , 本 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43、 开放 日: 指 销售机构 为投资 者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44、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 年度 对日 : 指某 一特 定日 期在 后续 年度 中的 对应 日期 , 若该 日历 年度 中 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6、 《业 务规 则》 : 指 本基 金管 理人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7、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上市 交易 : 指基 金投 资者 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规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某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该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3、 系统 内转 托管 : 指投 资者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 网点 )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 交易 单元 ) 之间 进行 转 托管的行为


54、 跨系 统转 托管 : 指投 资者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 基金 份额 转换 : 指在基金 合同生效 后第五个年度 对日起 按照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份额转换规则 ,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在 转换日自 动转换 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 56、 基金份额转换日: 本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57、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 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9、元:指人民币元 60、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61、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 款本 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66、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7、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媒介 68、第三方估值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和/或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和/或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 后确定的其他估值机构 69、 不可 抗力 : 指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 件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第三部分


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的 基本情况 名称: 九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 号院1 号楼801-1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2 号金泽大厦西区6 层 设立日期:2014 年 7 月 3 日 法定代表人: 卢伟忠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2014 年 7 月 3 日至长期 联系电话:010-52601666 传真:010-52601699 联系人: 韩炳 光 股权结构: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拉萨 昆吾 九鼎 产业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 九州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出资分别占注 册资本的26% 、25% 、25% 和 24% 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强 先生 , 管理 学硕 士, 董事 长。 曾任 万联 证券 投行 部业 务经 理, 宏源 证券 资本市场部副总经理, 安信证券投行部业务副总裁, 国信证券投行业务部总经理 助理。现任九州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长,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刚 先生 , 管理 学硕 士, 董事 。 曾任 闽发 证券 投资 银行 部 项目 经理 , 中国 证 监会机构监管部副处长、 处长。 现任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卢伟 忠先 生, 金融 学硕 士, 董事 、 法定 代表 人, 总经 理。 曾任 金瑞 期货 研究 员, 安信 证券 股指 期货IB 业务 专员 , 安信 期货 办公 室主 任, 安信 期货IB 业务部 总经 理, 安信 证券 资产 管理 部产 品总 监, 安信 乾盛 常务 副总 经理 。 现任 九泰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袁小 文女 士,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独立 董事 。 曾任 广东 万通 期货 公 司副 总经 理, 浙江 金 马期货公司常务副总, 长城伟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后更名 为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执行副董事长,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阳富教 育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徐艳 女士 , 经济 学博 士, 独立 董事 。 曾任 长春 税务 学院 金融 系国 际金 融教 研 室主 任, 海国 投工 业开 发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经理 , 现任 海南 大学MBA 教育中心 主任职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陈耿先生,经济学博士,教授,独立董事。曾任青岛崂 山区政府(高科技开 发区)职员,重庆大学工 商管理博士后科研站博士后,重 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 学院教师,现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EMBA 中心主任职务。 2、监事会成员 徐磊 磊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 监事 。 曾任 昆吾 九鼎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行政 助 理、 行政 经理 , 同创 九鼎 投资 管理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 , 现任 同创 九鼎 投资 管 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刘开 运先 生, 金融 学硕 士, 监事 。 曾任 毕马 威 华振 会计 师 事务 所审 计 师,昆 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合伙人助理。 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 略投资部定增业务组(锐系列)执行投资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卢伟忠先生, 简历同上。 王玉 女士 , 涉外 经济 本科 , 副总 经理 。 曾任 陕西 群力 子弟 学校 教师 , 北京 思 拓克斯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助理, 太平洋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营销业务部经理、 海 淀支公司总经理、 分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国风共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 吴祖 尧先 生, 工学 硕士 , 副总 经理 。 曾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研究部 副经 理, 中国 银河 证券 研究 中心 研究 主管 、 董事 总经 理, 中国 银河 证券 投行 内核 小组 成员 , 中国 银河 证券 投资 顾问 部董 事总 经理 , 中国 银河 证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员。 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沛先 生, 法学 硕士 , 督察 长。 曾任 广州 大学 松田 学院 教 师、 平安 证券 有限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责任公司合规专员、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股权管理专员、 安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主管、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负责人。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刘开运先生, 金融 学硕 士, 中国 籍,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6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合 伙人助理。2014 年 7 月加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战略投资部定增投资 中心 总经 理、 锐系 列定 增业 务组 执行 投资 总监,九 泰天富改革新动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7 月 16 日至2016 年7 月 16 日) 、 九泰 锐智 定增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8 月 14 日至 今) 、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 2 月 4 日至今)、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8 月 11 日至 今) 、 九泰 锐丰 定增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8 月 30 日至 今) 、 九泰 锐华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 12 月 19 日至今)、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 3 月 24 日至今) 的基金经理。 张鹏 程先 生, 清华 大学 统计 专业 硕士 , 北京 大学 理学 学士 , 中国 籍, 具有 基 金从业资格,7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ETF 及量化投资组 基金 经理 助理 、 量化 分析 师, 通联 数据 股份 公司 首席 投资 顾问 、 投资 经理 。2016 年4 月加入九泰基金任玖方量化投资部副总监,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7 年11 月 16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5、 公募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吴祖尧先生(委员会主席) 、 张勇先 生 、 刘开运 先生 、刘心任先生 。 吴祖尧先生,同上。 张勇先生 , 经济学硕 士 , 中国 籍,14 年证 券从 业经 验 ,9 年基金经理任职经 验。 历任南京市商业银行信贷员、 债券交易员,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 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现金管理组投资总监 , 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稳定 价值债券投资基金、 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资基 金、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 博时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博时 月月 盈短 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现 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绝对收益部 总经理 兼执行 投资总监 。 刘开运先生 ,同上。 刘心任先生 , 北京 大学 、 香港 大学 经济 金融 双硕 士, 中国 籍,6 年证券从业 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5 年 5 月加 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研究发展部总监兼定增投资中心副总经理, 九泰 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公司董事长吴强先生与公司董事吴刚先生系兄弟关系。除此以外,上述 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义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 违 反基 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 害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 法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 《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 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 职责; (8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 关规 定,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人 从事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 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严格 遵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 不断 更新 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 规定 ,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或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 经营 ,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 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 )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 )防范和化解风险; (3 )提高经营效率;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4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健全性原 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 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确 保相 对独 立并 承担 各自 的风 险控 制职 责。 公司 基 金资 产、 自有 资产 、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须 分离 。 督察 长和 监察 稽核 部对 公司 风险 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 组织机构的设计、 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 相互 制约 的机 制, 从而 建立 起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 并充分发挥各机构、 部门及员工的工作 积极 性, 尽量 降低 经营 成本 , 提高 经营 效益 , 保证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 内部控制效果。 (6 )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7 )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自觉形成风险防 范意 识; 执行 内控 制度 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 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 )防火墙原则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 基金投资、 交易执行、 基金清算岗位 之间, 基金会计和公司 会计 之间 、 会计 与出 纳之 间等 等,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设置 严格 的防 火墙 进行 隔离 , 以控制风险。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 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 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 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 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 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 内部 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 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 线。各岗位均制定明 确的 岗位 职责 , 各业 务均 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 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 监控防线。公司在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 度, 后续 部门 及 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 各机构、各项业务全 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 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 ; 各项 经济 经营 业务 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 制定 的操 作规 程, 经办 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形式 ,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司 授权 要适 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 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 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建立了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 了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集中 交易 室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进 行反 馈、 核对 和存 档保 管; 同时 建立 了科 学的 投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 , 对于 不同 基金 、 不同 客户 独立 建账 , 独立 核算 ;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 度、 凭证 制度 、 合理 的估 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 实 、 完整 、 及时 地记 载 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 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和发 布工 作, 以此 加强 对信 息的 审查 核对 , 使所 公布 的信 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 责, 经董 事会 聘任 , 报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 司相 关档 案, 就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议 职 能。 督察 长定 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 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 公司 明确 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 配备 了充 足的 人员 , 严格 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 基金管理人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 制制度。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第四部分


基金 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渤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设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30 日 批准 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 银监复[2005]33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注册资本: 人民币 8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 】893 号 联系人 :阮劲松 电话:010-66270109 传真:022-58314791 发展概况 :


渤海银行是 1996 年至今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唯一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 行, 是第 一家 在发 起设 立阶 段就 引进 境外 战略 投资 者的 中资 商业 银行 , 是第 一家 总部设在天津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渤海银行由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 限公 司、 渣打 银行 (香 港 ) 有限 公司 、 中国 远洋运输( 集团) 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和天津商汇投资( 控股) 有限公司等 7 家股东发起设立。2005 年 12 月 30 日成立,2006 年 2 月正式对外营业。 渤海银行在发展规划中确定了成为“最佳体验现代财资 管家” 的长远发展 愿景,明确了以客户为中心,通过特色化、综合化、数字化、国际化四大抓手, 建立 人才 、 科技 、 财务 、 风险 和机 制五 大保 障, 持续 推动 转型 的战 略定 位, 树立 了 “客 户为 先、 开放 创新 、 协作 有为 、 人本 关爱 ” 的企 业核 心价 值观 。 自成 立以 来, 在制 度 、 管理 、 商业 模式 和科 技平 台创 新上 进行 了不 懈 地探 索, 实现 了资 本、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风险和效益的协同发展, 保持了包括规模、 利润等成长性指标和风险控制指标的 同业领先水平。 2016 年,渤海银行资产总额达到 8561.20 亿元,较年初增长 12.02%; 实现营 业收入 218.65 亿元 , 同比 增长 18.32% ; 实现 净利 润 64.73 亿元 , 同比 增长 13.80% 。 截至 2017 年 7 月末 , 渤海 银行 已在 全国 设立 了 26 家一级分行、22 家二级分行、 125 家支行、 82 家社区 小微 支行 , 并在 香港 设立 了代 表处 , 下辖 分支 机构 网点 总 数达到 256 家, 网点布局覆盖了环渤海、 长三 角、 珠三 角及 中西 部地 区的 重点 城 市。 2017 年,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银行 1000 强 ” 排名中,渤海 银行综合排名逐年大幅提升,从 2009 年的 603 位, 提升 至 200 位 ;亚洲银行综 合竞争力排名第 50 位。 在 《金 融时 报》 主办 的 “中 国金 融机 构金 牌榜 · 金龙 奖” 评选 中, 荣获 “年度十佳互联网金融创新机构” 奖, 以及在 《中国经营报》 、 《21 世纪 经济 报道 》 、 《每 日经 济新 闻》 等组 织的 一系 列评 选活 动中 , 先后 获得 “卓 越 竞争力个人贷款业务银行” 、 “卓越金融市场业务银行” 、 “卓越资金存托管银行” 等多项殊荣。 2、主要人员情况 付钢 先生 , 渤海 银行 行长 。 曾任 辽宁 省锦 州市 财贸 办财 金处 处长 , 辽宁 省锦 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委委员、 副主任, 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副行长, 交通银 行营口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交通银行福州分行党委书记 、 行长, 交通银行天津 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5 年2 月起任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行长。 王锦 虹先 生, 渤海 银行 副行 长, 分管 托管 业务 。 曾任 深圳 发展 银行 天津 分行 行长 助理 、 副行 长; 历任 本行 国有 和大 型企 业部 总经 理, 天津 分行 行长 兼滨 海新 区分行书记、行长,总行行长助理兼天津分行、滨海新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14 年 2 月 起任渤海银行副行长。 赵亚萍女士,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30 年金 融 从业 经历 ,具 有丰 富 的托管业务管理经验, 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贷员、 部门副经理、 部 门经 理, 中国 农业 银行 基金 托管 部资 金清 算处 处长 、 核算 处兼 市场 处处 长, 天弘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7 年起任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渤海银行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市场营销、 产品及业务推动、 托管运作、 稽核监督、需求与运维、基金业务外包服务 六 个团队,配备有人员 60 余人。部 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 高管人员和团队负责人均具备 研究生 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渤海银行于2010 年 6 月 2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 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2011 年 5 月3 日获得中国保监会核准开办保险资金托管业务。 渤海银行始终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投资者和金融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并依据不同客 户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和增值服务,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目前 , 渤海 银行 托管 业务 已涵 盖信 托计 划保 管、 商业 银行 理财 产品 托管 、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托管 、 证券 公司 客户 资产 管理 托管 、 私募 投资 基金 托管 、 保险 资金 托管 、 客户 资金 托管 、 互联网金融托管 等业 务品种。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渤海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 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 运行 , 保证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完 整, 确保 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整 、 及时 ,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渤海银行设有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托管业务 部专门设置了稽核监督团队, 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稽核监督工作的 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 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全面、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务 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核 、 检查 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 使用 ,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全程监控; 业务信息由 专职人员负责, 防止泄 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其 配套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监督 所托 管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 利用 业内 普遍 使用 的基 金监 控系 统,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 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 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 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 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 行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 超标 等异 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 通知 , 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 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场外 销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1)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华远北街2 号 通港大厦812-818 室 电话:010-83369933 传真:010-52601225 邮箱:service@jtamc.com 网址:www.jtamc.com 联系人: 潘任会 2)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 具体业 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http://www.jtamc.com/ (2 )代销机构 1)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路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联系人:张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网址 :www.1234567.com.cn 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 号富卓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网址:http://www.new-rand.cn/ 5)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 10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 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陈剑炜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6)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1 幢 A 座 2208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万通新世界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传真:010-88312099 网址:www.yilucaifu.com 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8)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传真:021-33323837 网址:www.chinapnr.com 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 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电话:021-50583533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传真:021-50583633 网址:a.leadfund.com.cn 10)诺亚正行( 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 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 号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11)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12)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真卿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www.dtfunds.com 13)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5 楼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4)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 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www.fundzone.cn 16)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前湾 一路1 号A 栋 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邮编518054 )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17)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金牛理财网)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 号 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传真:010-59336586 网址:www.jnlc.com 18)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裙房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裙房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姜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传真:010-6595188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网址:www.hexun.com 20)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网址:www.jinqianwo.cn 21)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1 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1 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22)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 际广场南塔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23)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6 号东方科技大厦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 单元7 楼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传真:0755-66892399 客服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24)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2 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联系人:郭小璇 传真:010-57672296 客服电话:95305 公司网址:http://www.jzsec.com/ 25)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前湾 一路1 号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A 座 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罗曦 传真:0755-86700688 客服电话:400-999-8877 公司网址:www.webank.com 2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喻明明 传真:025-66996699-884131 客服电话:95177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27)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 号楼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高雪超 客户服务电话:4000888080 传真:010-82057741 网址:www.qiandaojr.com 28)京东金融-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 号 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 经济 开发 区科 创十 一街 十八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熊彦清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29)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宏


联系人:丁姗姗 传真:021-36531910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www.xzsec.com 3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 镇路 潘园 公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 号北美广场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联系人:吴鸿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传真:021-55085991 31)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客服服务电话:400-810-5919 传真:010-58160168 网址:www.fengfd.com 3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 号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延福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传真:021-50710161 网址:www.520fund.com.cn 33)上海华夏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34)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客服服务电话:400-6099-200 传真:010-85800047 网址:www.fixinfund.com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2、场内销售机构: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发售机 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 务资 格并 经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和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认 可的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会 员。 本基 金认 购期 结束 前获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经深 圳证 券 交易所确认后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9378982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程爽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 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 层 负责人:朱 小辉 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联系人:李晗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 号 30 楼 负责人:曾顺福 联系人:杨婧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电话:021 -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文启 斯、杨丽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第六部分


基金 的 募集与 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 , 并 于2016 年9 月 14 日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6】2120 号文 准予 注册。 募集期自2016 年11 月7 日至2016 年12 月12 日止 , 共募集453,817,156.89 份基金份额( 含 利息结转份额326,702.42 份) ,募集 户数为9,708 户 。 本基金 为混合型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 于2016 年12 月 19 日正式生效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告中 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合同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申请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自动 转为 上市 开 放式 基金 (LOF ) , 并更 名为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转 换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参与交易。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接受场外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安排 C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具体详 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 一、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份额上市后,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场内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登记 在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注 册 登记 系统 中的 场 外基 金 份额 通过 办理 跨 系统 转 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2017 年 6 月 16 日。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 金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上 市 交易 需 遵循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规 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份额上市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 基金法》 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 内容 予以 修改 , 且此 项修 改无 须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可以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 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第 八 部分


基金份额的 运作 方式 、 申购 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设置两年的封闭期, 封闭期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 , 结束 之日 为基 金 合同生效 日两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封 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可上市交易。 封闭期届满 后, 本基 金转 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并 更名 为 九泰 锐华 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接受场内、场外申购 与赎回等业务,并继续上市交易。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接受场外申购与赎回等 业务 , 在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可安排 C 类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业务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封闭期届满 后, 投资 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场所 为具 有基 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且 符合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有 关风 险 控制 要 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 封闭期届满 后, 投资 者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 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 交易 市场 、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本基金 封闭期届满 后, 在确 定申 购开 始与 赎回 开始 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 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自 封闭期届满 之日起,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场内与场外份额 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处理原则仅适用于本基金 封闭期 届满 后的 情况 。 在基 金 合同生效后两年内,本基金不开放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赎回业务。 1、 “未 知价 ” 原则 , 申购 、 赎 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的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时 ,需 遵守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 业务 规 则。 若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本基金 封闭期 届满 后, 基金 投资 者需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日 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 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立。 投资 者在 规定 时间 内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申购 成立 ;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 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确 认成 功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T+7 日 (包 括 该日 )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将款 项通 过销 售机 构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 在发 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如遇证券/期货 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行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 他非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 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 交易 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有 效申 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应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 柜台 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 的其 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 确认 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基金指定代理销售机构场外申购基金, 单笔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1,000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 元, 不设 级差 限制 (具 体规 定请 至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查询 ) 。 通过 具有 基金 销 售业 务 资格 且 符合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有 关风 险 控制 要 求的 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基金,单笔申购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或其整数 倍。 本基金存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 低份额为 5 份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但 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剩余基金份额将与该 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 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 制,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的 相关 业务 规 则有 规 定的 ,从 其最 新 规定 办 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 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T 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 赎回费,C类基金份额 不收 申购 费, 仅收 取 赎回费。 (1 )A 类基金 份 额的 申购费率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 具体如下表: 费用 项 单笔金额 (M) 收费标准 申购费 (场外 ) M <50 万元 1.5% 50 万元 ≤M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 (场内)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 按 照本基金 招募说 明书约定的 场外申购费率设定 投资者 的 场内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由投资 者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同时是场外基金销售机构时, 其场内申购费率优先取其场外申购费率。 (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可将 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1)A类 基金 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 费用项 持有期限 (N) 收费标准 赎回费 ( 场外 )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365 日 0.50% 365 日 ≤Y<730 日 0.25% Y ≥730 日 0 赎回费 ( 场内 ) 0.50% 在场外认购、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 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 份额持有 期限 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2)C类基金份额 的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费率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Y<30 日 0.5% 30日≤Y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30 日 ( 不含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30 日以上 ( 含 ) 且少于90日 ( 不含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90日 以上 ( 含) 且 少于180 日 ( 不含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180 日 以上 (含 ) 的投资 者 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 计入基金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基金 管理人可以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 ,并进行公告 。 3、申购份额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 应的费用后,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 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 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 剩余金额 由场内证券经营机构 退还 投资者。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基金份额的申购 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 =有效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有效 申购金额-申购费 )/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 (有效申购金额-申购费 )/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1.5%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628 元,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申购费 =100,000 ×1.5%/(1+1.5% )=1,477.83 元 申购份额= (100,000-1,477.83 )/1.628 =60,517.30 份 即:若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投资10 万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628 元,可得到60,517.30 份本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 份额为60,517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 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60,517 ×1.628 =98,521.68 元 退款金额=100,000 -98,521.68-1,477.83 =0.49 元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场外 基金份额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 场内基金份 额以赎回 总额为 基数 采取固定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 确认 份 额= 赎回 申请份额× 赎回 确认比例 赎回费= ∑ (赎回明细 确认份 额×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率 )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赎回惩 罚性费用=Σ (赎回明细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惩罚性费用费率) 赎回确认金额=赎回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赎回惩罚性费用 赎回确认金额=赎回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赎回惩罚性费用 赎回惩罚性费用仅适用于场外份额赎回申请,不适用于场内份额赎回申请 。 例:某投资者场外 一笔 赎回本基金10万份,持有时间2年以上,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528 元, 且 当日赎回全部确认成功,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528 =152,800.00 元 赎回费用 =152,800.00 ×0% =0元 赎回金额=152,800.00 -0 =152,800.00 元 即:投资者在 场外赎回本基金10万份,持有时间2 年以上,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1.52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52,800.00 元。 例:某投资者场内 一笔 赎回本基金10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528 元, 且当日赎回全部 确认 成功, 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528 =152,800.00 元 赎回费用 =152,800.00 ×0.50%=764.00元 赎回金额=152,800.00 -764.00 =152,036.00 元 即:投资者在场内 赎回本基金10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52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52,036.00 元。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或者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接受 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 构 的异常 情况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7 项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者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者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以及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接受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 赎回 申 请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 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对于 已接受 的 赎回申请,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 若出 现上 述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请 场外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对于场内赎 回部 分,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 规定 办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存在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本基 金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式仅适用于本基金 封闭期 届满 后的 情况 。 具体 的申 购赎 回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 参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赎回原则与申购赎回程序执行。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 者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 成较 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 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者 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 规定 , 最迟 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或 最近1 个工 作日 (暂 停时间超过1 日时 适用)的 各类 基金 份额净值 ;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 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定方式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以 及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 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 定。 投资 者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 人在 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 会或 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 根据 登记 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办 理已 持 有基 金 份额 在 不同 销 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 包括 系统 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 转托 管 ,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根 据 有权 机关 要求 及登 记 机构 业 务规 则决 定是 否 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第 九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基于对宏观经济、 资本市场的深入分析和理解, 深入挖掘并充分理解国内经 济增长和结构转型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精选具有估值优势和成长优势的公司股票 进行投资,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股票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 ,债券(国债、金 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股指期货,货币市 场工 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在封 闭期 内,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0%-100% ;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资 产 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金 封闭期 届满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0%-95%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 ) 封闭 期内 ,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 资本 市场 的深 入分 析 和理 解, 深入 挖掘 并充分理解国内经济增长和结构转型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在行 业分析轮动效应与 定向增发项目优势的深入研究的基础上, 利用定向增发项目的事件性特征与折价 优势 , 优选 能够 改善 、 提升 企业 基本 面与 经营 状况 的定 向增 发主 题相 关证 券进 行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投资 。 将定 向增 发改 善企 业基 本面 与产 业结 构作 为投 资主 线, 形成 以定 向增 发为 核心的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 财政及货币政策、 资金供需情况等因素的综合 分析以及对资本市场趋势的判断, 结合主要大类资产的相对估值, 合理确定基金 在股 票、 债券 、 现金 等各 类资 产类 别上 的投 资比 例, 并在 基金 合同 投资 范围 约定 的范围下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定向增发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从估值水平和发展前景两个角度出发, 分析不同类别的定向增发项目 对企业基本面与所处行业的影响。 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影响上市 公司定向增发项目未来的价值进行全面的分析, 精选股价受益或未能充分体现定 向增发项目发展潜力的股票, 在严格掌控投资组合风险与收益的前提下, 对行业 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调整。 本基金的股票定量分析方法将在现有定向增发项目的基础之上, 分析市场现 有定向增发项目中各行业公司的估值指标 (如 PE 、PB 、PE/G 、PS 、 股息 率等 ) 、 成长 性指 标 (主 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 净利 润增 长率 、 毛利 率增 长率 、 净利 润现 金 保障 倍数 等) 、现 金流 量指 标和 其他 财务 指标 ,从 中选 出 价值 相对 低估 、成 长性 确定 、 现金 流量 状况 好、 盈利 能力 和偿 债能 力强 的公 司, 作为 本基 金的 备选 定向 增发 股票 ; 再通 过分 析备 选股 票所 代表 的公 司的 资产 收益 率、 资产 周转 率等 变量 的时 间序 列, 以及 通过 对市 场整 体估 值水 平、 行业 估值 水平 、 主要 竞争 对手 估值 水平的比较,并参考国际市场估值水平来评估其投资价值。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的股票定性分析方法采用深度价值挖掘和多层 面立体投资分析体系, 从定向增发项目目的, 定向增发对象结构, 定向增发项目 类别 , 并结 合基 金管 理人的股票研究平台和产业投资平台, 多层面地分析备选定 向增发项目所对应的公司的业务环节的竞争优势和劣势, 分析定向增发项目对公 司未 来的 影响 , 公司 管理 方面 的优 势和 劣势 , 分析 定向 增发 项目 对所 处行 业的 波 特五力结构与上下游产业的影响。 经过严格的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 最终确定股票投资组合, 并适时进行投资 组合调整。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本基金将定向增发根据其本身的性质, 发行对象, 项目类别, 对企业的实际 影响细化为如下几个方面: (1 )大股东 主导 的定向增发投资 大股东 主导 的定向 增发 项目包括集团 公司整体上市,实际控制人资产注入, 公司间资产 置换 重组中发行 对象 包含大股东或者大股东关联方, 以及 融资收购资 产中收购大股东资产的 几种定向 增发项目。 从根本 上来说, 此类 项目 不仅直接改 变公司的资产结构, 同时也会对企业未来在生产、 经营、 管理等多个方面产生影 响。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对大股东 的 增资 目的 、增发 资产的 质量等 方面, 对定向增发 项目 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模拟分析, 挑选具有绝对或相对估值吸引力 的公 司股 票, 再通 过分 析和 评估 股权 变化 , 结合 预期 盈利 水平 和成 长潜 力, 择优 选取安全边际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2 )项目融资 类定向 增发投资 项目融资 类的定向增发项目为 定向 增发项目中 最常见的类别 , 目前 市场 上 近 一半的定向 增发 项目为项目 融资类 。 项目融资类的定向增发项目 的特点在于 公司在融资项目完成 后, 无法 在短期 显现 其盈利能力 。 在项目完工后, 公司的财务绩效逐步 体现 , 公司 盈利 能力 逐步 改善 。 同时 , 募集 资金 的 规模 , 机构投资者的 认购比例 对公司财务 表现有一定的 影响。 本基金对 项目融资类定向增发项目 将详细 评估项目 具体投资 方向 , 预测 其 对 企业基本面指标的影响, 将通过筛选与分析业绩变化情况, 自下而上评估, 结合 公司基本面情况,择优选取成长性好,安全边际高的公司进行投资。 (3 )非 大股东 方参与资产重组的 定向增发投 资 通过 定向 增发 项 目实 现 资产 重 组是 企业 与其 他 主体 对 企业 资 产的 分 布状 态 进行 重新 组合 、 调整 、 配置 的过 程, 或对 设在 企业 资产 上的 权利 进行 重新 配置 的 过程。重组前后公司的估值往往会有明显的改变。 由于此类资产 重组 为非大股东 方参与, 通常 会对 公司带来正面 影响 , 本基金 将关注资产重组类定向增发 项目对 增发公司 业务 范围 、 行业地位 与 市场份额的变 化, 通过 定量 与定 性分 析 在市场上收集公开的事件信息, 对事件影响中的公司进 行分析与估值,挑选具有吸引力的公司股票。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4 )融资收购非 大股东方资产 的定向增发投资 对于 融资收购非大股东方资产的定向增发 项目, 长期来看, 公司 能够通过 定 向增发 项目中收归的资产 实现 企业基本面指标的优化, 通过上下游 产业并购 、 合 并同业竞争对手 或跨 行业并购实现 公司 主营业务的 拓展, 减少公司 运营成本 或 大 幅提升市场占有量 来 重组企业现有资源 , 提升 经营业绩 。 重组 前后 公司 的估 值往 往会有明显的改变。 本基金将着重 关注 此类定向增发 项目对 增发公司 业务范围 、 行业地位 与市场 份额 的变 化, 通过 定量 与定 性分 析 在市场上收集公开的事件信息, 对事件影响中 的公司进行分析与估值,挑选具有吸引力的公司股票。 (5 )壳公司重组的 定向增发投资 由于 A 股市场 上市公司的稀缺性,壳公 司重组 类 的定向增发对壳 公司 的基 本面 产生 重大改变 。其 具 体 运作 模式 为 非 上市 公 司购 买 壳收购目标 成为 上市公 司 , 本基金在投资 壳公司 重组的定向增发项目 时, 会考 察借 壳 公司 过往业绩 , 股 东情 况, 业务前景,壳 公司资产负债剥离情况 等 一 系列 财务 与基本面指标 , 并结 合行业分析与估值,挑选具有吸引力能够带来长期 稳定 收益的股票。 本基金将 深入 研 究不 同 类别 的 定向 增发 项目在 不同 期 限内 对 公司 基 本面 的 影响, 分析 基本面 变化 , 根据 定向增发项目类别 择优 参加, 尽可能 获取定向增发 项目 给投资者 带来 的超额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 货币 政策 和利 率变 化趋 势以 及不 同类 属 的收 益率 水平 、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的 基础 上, 构建 债券 投资 组合 。 本基 金 将运用多种 策略 配置非投资于 定向增发项目的基金资产, 在保持 久期匹配 的情况 下,尽可能提高 闲置 资金的 收益率 。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 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情 况下 ,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流 动性 管理 , 选择 风险 调整 后的 收益 高的 品种 进行 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基金 管理 人可 运 用股 指 期货 ,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 更好 地 达到 本 基金 的 投资 目 标。 本基 金在 股指 期货 投资 中将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 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 性风 险, 改善 组合 的风 险收 益特 性。 此外 , 本基 金还 将运 用股 指期 货来 对冲 诸如 预期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二) 本基金 封闭期 届满 后, 通过 深入 挖掘 并充 分理 解国 内经 济增 长和 结构 转型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精选具有估值优势和成长优势的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力 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 大类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 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 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 在评价未来一段时间股票、 债券 市场相对收益率的基础上, 动态优化调整权益类、 固定收益类等大类资产的配置。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回报。 2、股票投资策略 股票投资 策略方面 , 本基 金采 用定 性分 析方 法和 定量 分析 方法 相结 合的 策略 进行股票投资。 本基金的股票定性分析方法采用深度价值挖掘和多层面立体投资分析体系。 在灵活的类别资产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 上相结合的方法 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 严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自上而下地 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 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 核心竞争力、 管理层、 治理 结构等; 并结合企业基 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 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的股票定量分析方法将分析备选股票的估值指 标(如PE 、PB、PE/G 、PS、股 息率 等) 、成 长性 指标 (主 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净 利润增长率、毛利率增长率、净利润现金保障倍数等) 、 现金流量指标和其他财 务指 标, 再通 过比较市场整体估值水平、 行业估值水平、 主要竞争对手估值水平, 并参考国际市场估值水平,来评估备选股票价值提升带来的投资机会。 3、 债券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的收 益率 水平 、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的 基础 上, 构建 债券 投资 组合 。 本基 金 运用久期控制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骑乘策略、 杠杆放大策 略等多种策略进行债券投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 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 极策 略,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 的情 况下 ,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流 动性 管理 , 选择 风险 调整 后的 收益 高的 品种 进行 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 管理 人可 运 用股 指 期货 ,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 更好 地 达到 本 基金 的 投资 目 标。 本基 金在 股指 期货 投资 中将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 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 性风 险, 改善 组合 的风 险收 益特 性。 此外 , 本基 金还 将运 用股 指期 货来 对冲 诸如 预期 大额 申购 赎回 、大 量 分红 等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 动性 风 险以 进行 有效 的 现金 管 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 金可 以相 应调 整和 更新 相关 投资 策略 , 并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在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本基 金 封闭期 届满 后, 股票 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60% ; (2 )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 本基 金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金 封闭期 届满 后,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6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 品种除外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9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2) 封闭期内,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封闭 期届 满后,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轧差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3) 封闭 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0% ;在本基金 封闭期 届满后,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 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 易日 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如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或调整 上述禁止性规定 ,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或按调整 后的规定执行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60%+中债总指数(总值)财 富指数收益率 ×40%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选取 沪深300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该指数能够较为 全面地反映中国股票市场的状况;债券投资部分选择 中债 总指 数 (总 值) 财富 指 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该指数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中国固定收益市场的状况,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在 对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 不利 影响 的情况下, 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业绩 较基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时公告,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 属于 中高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证 券投 资 基金品种。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 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 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 与增值;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 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投资组合报告 本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审计。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81,608,354.09 40.67 其中:股票


181,608,354.09 40.6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43,800,000.00 54.60 其中 :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20,810,328.08 4.66 8 其他资产


342,296.65 0.08 9 合计





446,560,978.82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2,597,659.63 7.32 C 制造业 84,037,372.53 18.86 D 电力 、 热力 、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 供应业 31,941,676.31 7.17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 传输 、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3,256,250.00 0.73 J 金融业 9,213,861.96 2.0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 服务 、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5,379,097.43 3.4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5,182,436.23 1.16 合计 181,608,354.09 40.77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339 中油工程 5,030,503 32,597,659.63 7.32 2 000862 银星能源 4,267,425 31,941,676.31 7.17 3 000519 中兵红箭 2,467,692 25,318,519.92 5.68 4 600277 亿利洁能 3,607,504 23,683,263.76 5.32 5 300347 泰格医药 573,954 15,379,097.43 3.45 6 601336 新华保险 162,588 9,213,861.96 2.07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7 002611 东方精工 640,213 8,662,082.27 1.94 8 300410 正业科技 171,076 6,283,621.48 1.41 9 300003 乐普医疗 272,900 5,864,621.00 1.32 10 000909 数源科技 399,571 5,182,436.23 1.16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1.10.3 本期国债期 货投资评价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报告期内本 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中兵红箭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目前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 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中兵红箭 2017 年9 月 29 日最新公告如下: “2017 年 8 月 1 日,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 通知 书》 (编 号: 湘稽 调查 字 0579 号) ,因 公司 涉嫌 信息 披露 违法 违规 ,根 据《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 行立案调查。公司已于 2017 年8 月2 日在《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 券报 》 和巨 潮资 讯网 上披 露了 《中 兵红 箭股 份有 限公 司关 于收 到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58) , 并于 2017 年 9 月 1 日在 《证 券时 报》 、 《中 国证 券报 》 和巨 潮资 讯网 上披 露了 《中 兵红 箭股 份有 限公 司关 于立 案调 查事 项进 展 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75) 。目 前证 监会 调查 工作 仍在 正常 进行 中, 期间 公 司经营活动未受事件影响,经营情况正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 ) 》的 相关 规定 ,如 公司 因此 受到 中国 证 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 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或因涉嫌违规披露、 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 公司将 因触及 13.2.1 条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 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 公司股票将被停牌, 直至深圳证券交易 所在停牌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如公司所涉及立案调查事 项最终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公司股票将不会因此次事件而被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 截至本公告日, 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 案调查事项的 结论性意见。 ” 本基金做出如下说明: 本基金参与认购中兵红箭为募集配套资金而发行的股份,认购股份于 2017 年1 月 26 日上 市, 解禁 日期 为 2018 年 1 月 26 日。 中兵 红箭 股份 有限 公司 实际 控制 人为 中国 兵器 工业 集团 公司 。 目前 ,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分为四大板块: 智能 弹药 行业 业务 板块 、 专用 车业 务板 块 (冷 藏保 温汽 车、 爆破 器材 运输 车等 ) 、 汽车 零部 件业 务 板块 (汽 车轴 类零 部件 、 内燃 机配 件等 ) 、 超硬 材料 板块 (人 造金 刚石 、 立方 氮化 硼等 ) 。 目前 证监 会调 查工 作仍 在正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常进 行中 , 期间 公司 经营 活动 未受 事件 影响 , 经营 情况 正常 。 今 后 , 我们 将继 续加 强与 该中 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的沟通, 密切关注其制度建设与执行等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基础性建 设问题的合规性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 1.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6,387.6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15,970.4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70,186.9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29,751.58 8 其他 - 9 合计 342,296.65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0339 中油工程 32,597,659.63 7.32 非公开发行 2 000862 银星能源 31,941,676.31 7.17 非公开发行 3 000519 中兵红箭 25,318,519.92 5.68 非公开发行 4 600277 亿利洁能 23,683,263.76 5.32 非公开发行 5 300347 泰格医药 15,379,097.43 3.45 非公开发行 6 002611 东方精工 8,662,082.27 1.94 非公开发行 7 300410 正业科技 6,283,621.48 1.41 非公开发行 8 000909 数源科技 5,182,436.23 1.16 非公开发行 9 002705 新宝股份 4,589,283.40 1.03 非公开发行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10 002686 亿利达 1,665,976.20 0.37 非公开发行 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第 十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九泰锐华定增混合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 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2.19-2016.12.31 0.06% 0.01% -0.17% 0.35% 0.23% -0.34% 2017.01.01-2017.09.30 -1.54% 0.24% 9.20% 0.35% -10.74% -0.11% 2016.12.19-2017.09.30 -1.48% 0.23% 9.01% 0.35% -10.49% -0.12% 九泰锐华定增混合C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2.19-2016.12.31 0.04% 0.01% -0.17% 0.35% 0.21% -0.34% 2017.01.01-2017.09.30 -1.90% 0.24% 9.20% 0.35% -11.10% -0.11% 2016.12.19-2017.09.30 -1.86% 0.23% 9.01% 0.35% -10.87% -0.12%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第 十 一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 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第 十 二 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 为本 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交 易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 股指 期货 合约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 应收款项 、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 工具 以及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 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 行机 构 发生 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定 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 ,在 估值 日采 用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价 格数 据进 行估 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减 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 股票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和 债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在锁定期内其 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如下: 1)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 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 2)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 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 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 ×(D1-Dr)/D1 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因权益业务导致市 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 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不含估值日当天) 。 如未来法律法规、监管部门 或行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 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2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 项第 (1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 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自2017 年 9 月 8 日起,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股票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 (试行) 》进行 估值调 整。具体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2017 年 9 月 8 日发布的《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 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按 规定公告。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2、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4 位以 内 (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 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 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 因造 成 投资 人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 或被 错 误处 理 或造 成 其他 差 错, 因不 可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估值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管人、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业时; 2、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 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 露的各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 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 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证券/期货 交易 所、 期货 公司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 由此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影响。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第 十 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基 金 已实 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 减去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后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在本 基金 封闭 期内 ,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 每年 不得 少于 1 次, 年度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基金 年 度可供分配利润的90%; 本基 金 封闭期 届满 后,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进行 收益 分配 , 具体 分配 方案 以公 告为 准。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现 金分 红; 本基金 封闭期 届满 后,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现 金分 红或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 违反 法规 的 规定 且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 不利 影响 的 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 润计 算截 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 投资 者自 行 承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场内 基金 份额 收 益分 配时 发 生的 费用 ,遵 循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和 登 记机 构的 相关规定。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第 十 四 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期货等 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11、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80%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E×1.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支付。 若遇 不可抗力 致使 无 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 不可 抗力情形 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支付。 若遇 不可抗力 致使 无 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 不可 抗力情形 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年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销售 服务 费 划款 指 令在月初 三个工 作日 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 次性 支 付给本基金 登记机构,并由 登记机构代为支付给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若遇 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 顺延至 不可抗力 情形消除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支 付。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4 -11 项费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 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费率 ,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于 新 的费 率实 施 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第 十 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 ,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第 十 六 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 一、 基金封闭期结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在封闭期届满 后 , 满足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存 续条 件,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自动将 本基金转 换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并 更名 为九 泰锐 华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接受场内、场外申购与赎 回等业务,并继续上市交易。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接受场外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在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交 易所 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下 ,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 后,可安排 C 类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 本基金在 封闭期 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起, 按照基金 合同 约定 , 将 九泰锐华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A 类 基 金份额 等额转换为 九泰锐华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 A 类基金 份额 ,将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等额 转 换为 九泰 锐华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 C 类 基金份额 。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时 ,基金份额仍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并 开放申购 、 赎回。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 规定的上市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安排 C 类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 二、 封闭期结束后的份额转换规则 对投资者认购 或 通过 二级市场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本 基金 在封闭期 结束 之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按照份额相等原则转换为 九泰锐华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A 类基金 份额 ; 无需 支付 转换 基金 份额 的费 用。 对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在 封闭期 结束 之 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按照份额相等原则转换为 九泰锐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的 C 类 基金 份额;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 本基金 A 、C 类 基金 份额转换后 , 本基金 A 、C 类 基金 总 份额保持不变。 三、 封闭期结束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在封闭期 届满 后,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投资策略 、 投资理念、 投 资范 围、 投资 限制 会相 应发 生变 化, 具体 变化 参见 基金 的投 资章 节; 根据 基金 合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同的约定,相关变化符合混合型开放式基金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 封闭期结束后的公告 (一)本基金在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在符合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将继续存续。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的 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二)本基金在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 A、C 类 基金 份额 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相关规则。 (三)本基 金在 封闭 期结 束后 第一 个 工作 日 前三 十个 工作 日 ,基 金 管理 人将 进行 提 示性 公 告。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第 十 七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等 法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 其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 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收 到 中国 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 次日 在 指定 媒 介上 登 载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 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在封闭期内,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 媒介 , 披露 各类 基金 份 额净 值 和各类 基 金份 额 累计 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 各类 基金 资 产净 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 日的 次日 , 将 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在本基金 封闭期届满 后,在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 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 个各 类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 各 类 基金 资 产 净值、 各类 基 金份 额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事项。 (九 )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一 )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二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第 十 八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政策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由于 经济 环境 、 产业 和行 业状 况、 公司 基本 面等 方面 的变 化, 可能 导致 基金 投资组合中的证券市值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动, 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市场风险 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动而变动,基金 所投资于国债与上市或挂牌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 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变动引起证券投资收益变动的 可能性,市场利率的 变化会引起证券价格变动,并进一步 影响证券收益的确定性; 3、 公司经营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 善,会导致其股票价 格的 下跌 , 或股 息、 红利 减少 ,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 从而 给基 金的 投资 带来 风 险; 4、 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给投资者 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 降的风险; 5、财务风险: 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而导致 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 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 一是指在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 本面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将 其变现而引起资产的损失或交易成本的不 确定 性, 从而 可能 为基 金带 来投 资损 失 的风险。二是指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 所有 开放 日, 基金 管理 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 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 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 难,导致流动性风险,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三、信用风险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本基金 在投资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两类信用风险: 第一类是所投资的债券自身的信用风险, 包括: 违约风险, 主要是指债券发 行人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即发行人不能履行还本 付息的责任而使基金资产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信 用评级调整风险, 主要是指由于经济周期、 行业周期、 公司经营管理等因素发生 不利 变化 , 致使 债券 发行 人的 财务 状况 恶化 , 偿债 能力 降低 , 由此 造成 债券 信用 评级降低、价格下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第二类信用风险是债券交易对手的风险, 主要是指在债券的交易过程中, 由 于交易对手方 不能足额按时交割, 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按时收到或足额收到应得 的证券或价款而造成价款或证券的损失的风险,或者是指在回购交易的过程中, 融资方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及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因素 可能 会影 响本 基金 的 收益水平。 五、政策风险 政策 风险 是指 政 府各 种 经济 和 非经 济政 策的 变 化给 公 司所 管 理的 基 金资 产 带来 的风 险; 政策 风险 包括 : 货币 政策 的变 动、 财政 政策 的波 动、 税收 政策 的变 动、 产业 政策 的变 动、 进出 口政 策的 变动 等政 策的 变动 引发 的市 场价 格变 动, 对 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六、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等风险。 2、技术风险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 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3、其它风险 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及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七、本基金特有风险 1、折价风险 本基金 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A 类基金 份 额可 以在 满足 上市 交 易条件后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 情形 下, 有可 能出 现A类 基金份额 场内 交易价格低于A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即 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2、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风险 在封闭期 内 ,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本 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超过60% 。基金 投资有明确锁定期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故 本基金 的净值可能由于 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 持有 股票 的收盘价 所对应的净值 , 投资者在 场内交易时, 需 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 影响。 另外 , 本基 金可 能由 于持 有流 通受 限证 券而 面临 流动 性风 险以 及流 通受 限 期间内证券价格大 幅下跌的风险。 3、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 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 波动 的预 期。 投资 于衍 生品 需承 受市 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操作 风险 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 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 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 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 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 4、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 可投资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但 由于 资产支持证 券具有一定的信用风险 、 利率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提前 偿 付风 险 等风 险, 可能 导 致包括基金净值波动在内的各项风险。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第 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 由,不能继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金合同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 、 证券 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 管理人 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 以上。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 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机构 、 期货 经纪 机 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 他 人泄 露, 但向 监管 机构 、 司法 机关 、 已出 具保 密承 诺函 的 审计 、 法律 等外 部专 业 顾问提供的除外;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13 )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但托管人不 负责保管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其他 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 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 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及托 管协 议的 约定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 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因审 计、 法律 等外 部专 业顾问要求必须提供的情况除外, 但此种情形下应要求信息接收方严格履行保密 义务;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 基金 管 理人 或 其委 托 的登 记机 构处 接 收并 保 存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照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申请 赎回 或者 转让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在封闭期 届满 后, 满足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存 续条 件, 本基金 自动转换 为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 并更 名 为九泰锐华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接受场内、场外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并继续上市交易 ,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其所持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 封闭期届满时 转换 除外;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 终止 基金 上市 , 但因 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 上市的除外;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收益分配、 非交易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6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 额分类方法、规则进 行调整; (7 )于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形。 (二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 基金 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 资料 相 符;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若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 记日 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 份额 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 分之一)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于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 三分 之一 )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 书面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 网络 、 电话 、 短信 等其 他非 书面 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具 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可采用网络、电话、 短信 等其 他非 现场 方式 或 者以 非 现场 方式 与现 场 方式 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事 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 认为 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 表决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 任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 与将 来颁 布的 其他 涉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规 定的 法律 法规 不一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致的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 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 由,不能继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人的职务 , 而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本基金合同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三)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 )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 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债券托管专户 账户以及 其他相关账户。 基金 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 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 交中 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 担。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 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 放地 和投 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投资 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基 金合 同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 号院1 号楼801-16 室 法定代表人:卢伟忠 成立时间:2014 年 7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 】650 号 注册资本:2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 范围 : 基金 募集 、 基金 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2014 年 7 月 3 日至长期 电话:010-52601666 传真:010-52601699 联系人:王海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022-58555941 传真:022-58314791 联系人:秦彦 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3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85 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337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经营 范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发放 短期 、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 贴现 ; 发行 金融 证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券 ; 从事 同业 拆借 ;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 保险 资金 托管 业务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股票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 ,债券(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股指期货,货币市 场工 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本基 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在封 闭期 内,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0%-100% ;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资 产 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0%-95%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但须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 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1)在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本基 金封 闭期 届满 后,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为0%-95%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60%;; 2)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本基 金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本基 金封 闭期 届满 后,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20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2)封闭期内,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封 闭期 届 满后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3)封闭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0% ;在基金封闭 期届满后,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 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 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 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 构有 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 与本 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 害关 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负 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单 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与关 联交 易名 单 中列 示 的关 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 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 将关联交易的相关材料提交基金托管人, 相关交易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 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行业 标 准的 银 行间 市 场交 易 对手 的名 单, 并按 照审 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 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与 不在 名单 内 的银 行 间市 场 交易 对 手进 行 交易 ,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 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 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 知基金托管 人后 ,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 的名 单, 表面 审核 交易 对手 是否 在 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 银行 , 本基 金投 资除 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 行调 整。 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 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度和投资比例控 制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 少于 首 次执 行 划款 指令 之前 两 个工 作 日将 上 述资 料 书面 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 要求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包 括 但不 限于 拟发 行 证券 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 文 件、 发行 证券 数量 、 发行 价格 、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划款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规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进行 监督 ,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前就 该 风险 的 消除 或防 范措 施 进行 补 充书 面说 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 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 及时 上 报中 国 证监 会 请求 解 决。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各 类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 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 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基 金合 同而 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 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划款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 必须 于估 值 完成 后 方可 获 知的 监控 指标 或 依据 交 易程 序 已经 成 交的 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该 划款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各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 基金 财 产实 行 分账 管 理、 无故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9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但基金托管人不 负责保管处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控制的托管账户之外的其他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 设置 账户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 他业 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 管 业务 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 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 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 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0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 登记 机构 管 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由基 金 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 资完 成, 登记 机构 应将 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 行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 例》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 金托 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 金托 管 人的 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1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 物证 券也 可存 入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 保管 的证 券不 承 担任何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原 件 分别 应 由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 个工作日内 通过 专人 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方 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同 原件 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20 年以上。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2 五、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与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 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 应收款项、 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3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在估值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减去 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券收盘价减去可 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4)非公 开 发行 有 明确 锁 定期 的 股票 ,在 锁定 期 内其 公 允价 值 的确 定 方法 如 下: ①如 果估 值日 非 公开 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的初 始 取得 成 本高 于 在证 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 ②如 果估 值日 非 公开 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的初 始 取得 成 本低 于 在证 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 ×(D1-Dr)/D1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4 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因权益业务导致市 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 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不含估值日当天)。 如未来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 数据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 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小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 产进 行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第1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5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 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各类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 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 一方负责赔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任何赔 偿责任。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进 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 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资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6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一次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并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 章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 式将 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 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7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 盖业 务印 鉴或 者出 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由 基金 的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编制 和 保管,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 期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应 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20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8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 妥善 保 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 解决 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 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 (2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等原因不 能继续履行职责,或 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 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9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 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0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四 ) 基金 财产 清算 完毕 后,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注 销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1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和修 改相 关 服务 项目 。 如因 系统 、 第三 方或 不可 抗力 等原 因, 导致 下 述服 务无 法提 供, 基金 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 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jtamc.com ) 查阅 交易 对账 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订制 电子邮件或短信形式 的交易对账单。


交易账单 的 查阅 和订 制 具体 方 法可 参见 基金 管 理人 网 站或 拨 打客 服 热线 咨 询。


三、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 呼叫中心人工座 席、 书信 、 电子 邮件 、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销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 诉。 四、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 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如下电话:400-628-0606 (免 长途 话费 ) 。 投资 者如 果认 为自 己 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的具体 内容, 也可拨打上述电 话详询。 传真 :010-66067330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jtamc.com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2 电子信箱:service@jtamc.com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3 第 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 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公告事项 法定 披露 方 式 法定披露日 关于 九泰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系 统维 护 暂停 相 关服 务 的公告 公司网站 2017-06-27


九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落 实《 证 券期 货 投资 者 适当 性管 理办 法 》、 《 非居 民 金融 账 户涉 税 信息 尽 职调 查管 理办 法 》的 公 告 证监 会指 定报 刊和 公司 网站 2017-06-28


关于 调整 我公 司 旗下 部 分基 金 在北 京 肯特 瑞 财富 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购 下 限的 公 告 证监 会指 定报 刊和 公司 网站 2017-06-30


九泰 锐华 定增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2 季 度报 告 证监会 指 定报 刊和 公司 网站 2017-07-20


九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董 事会 成 员换 届 的公 告 证监 会指 定报 刊和 公司 网站 2017-08-01


九泰 锐华 定增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公司网站 2017-08-03


九泰 锐华 定增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新 摘要 (2017 年第1 号) 证监 会指 定报 刊和 公司 网站 2017-08-03


关于 九泰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系 统维 护 暂停 相 关服 务 的公告 公司网站 2017-08-10


关于 增加 光大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为 我 公司 所 管 理部 分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 机构 的 公告 证监 会指 定报 刊和 公司 网站 2017-08-17


九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调 整旗 下 基金 长 期停 牌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公告 证监 会指 定报 刊和 公司 网站 2017-09-05


关于 九泰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系 统维 护 暂停 相 关服 务 的公告 公司网站 2017-09-07


九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调 整旗 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持有 流通 受限 股 票估 值 方法 的 公告 证监 会指 定报 刊和 公司 网站 2017-09-08


九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调 整旗 下 基金 长 期停 牌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公告 证监 会指 定报 刊和 公司 网 站 2017-09-09


九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调 整旗 下 部分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上 市开 放 式基 金 场内 份 额持 有 期规 则 的公 告 证监 会指 定报 刊和 公司 网站 2017-09-29


九泰 锐华 定增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3 季 度报 告 证监 会指 定报 刊和 公司 网站 2017-10-25


九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高 级管 理 人员 变 更公 告 证监 会指 定报 2017-10-25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4 刊和 公司 网站 关于 增加 上海 万 得基 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为我 公 司所 管 理部 分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机 构的 公 告 证监 会指 定报 刊和 公司 网站 2017-10-27


关于 九泰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系 统维 护 暂停 相 关服 务 的公告 公司网站 2017-11-02


九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调 整旗 下 基金 长 期停 牌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公告 证监 会指 定报 刊和 公司 网站 2017-11-18


关于 九泰 锐华 定 增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变 更的 公 告 证监 会指 定报 刊和 公司 网站 2017-11-21


九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增 加上 海 华夏 财 富投 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 销售 机 构的 公 告 证监 会指 定报 刊和 公司 网站 2017-11-29


九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增 加宜 信 普泽 投 资顾 问 (北 京) 有限 公 司为 销 售机 构 的公 告 证监 会指 定报 刊和 公司 网站 2017-12-11


第 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 者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 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投资 者 也 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5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6 第 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 件包括: 1、 中国 证监 会 准予 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 的 文件 2、 《九泰 锐华定增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九泰 锐华定增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注册登记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 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 者 查阅方式: 1、存 放地 点: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 方式 : 投资 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 费到存放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九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018 年2月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