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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祥龙(168301)

东海祥龙: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 东海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东海祥龙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018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 :东海基 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二零一八年 二月东海祥龙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 1 【重要提示 】 1、 本基 金根 据2016 年10 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 监会 ” ) 《关 于准 予东 海祥 龙定 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 (证 监许可 [2016]2305 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 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 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 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证 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通过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 金份 额变 现。 在证 券市 场持 续下 跌、 基金 二级 市场 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 有可能 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即基金折价交易, 从 而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本基金以参与投资定向增发股票为主要投资目标, 公募 基金参与定向增发,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将按照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股票公允价值, 本基金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 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 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交易或受限申购赎回时, 需考虑该 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 2 本基 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 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 交易 不活 跃, 潜在 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当发 债主 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时 , 受市 场流 动性 所限 , 本基 金可 能无 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 值带 来 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5、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债券型 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产品。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主板、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可转 换债 券 (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 次级债)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7、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00% ,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和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8、 本基 金初 始募 集面 值为 人民 币1.00 元。 在市 场波 动因 素影 响下 , 本基 金 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12 月21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 截止日为2017年9月30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 目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1 第六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 31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2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 33 第九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35 第十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 47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 60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62 第十二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63 第十三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 68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70 第十五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72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73 第十七部分


风 险揭 示 .............................................. 80 第十八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3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5 第二十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0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3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23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 1 第一部分


绪言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 募说 明书 ” 或 “本 招募 说明 书” )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东 海祥 龙定 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 募说 明书 阐 述了 东 海祥 龙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投资 目 标、 策略 、 风险 、 费率 等与 投资 人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必要 事 项, 投资 人在 作出 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 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 金” 或 “本 基金 ”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东海祥龙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海祥龙定增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2003 年 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 7 月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 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3 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按 照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购 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其他 投 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依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 机构 : 指东 海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以 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 协议 ,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以及 可通 过深 圳证 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4、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 金的 登记 机构 为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4 26、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指投 资人 通过 场外 销售 机构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27、 深圳 证券 账户 : 指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8、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 构办 理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6、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第 18 个月后对应日(含该日)的期间,如遇非工作日或无该 对应日的,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但投资人可在本基 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期届满后, 本基金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 务规 则》 : 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是 规范 基金 管 理人 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 业务 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5 40、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上市 交易 : 指投 资人 通过 场内 会员 单位 以集 中竞 价的 方式 买卖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4、 场外 :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系统 外的销售机构 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 其他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5、 场内 :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利用 交易 所开 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6、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转托 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48、系 统内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行为 49、 跨系 统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 登记 结算 系统 :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1、 证券 登记 系统 :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2、场外 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3、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6 54、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 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58、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期货 合约 、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媒介 63、 不可 抗力 : 指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 件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概况 名称: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 号 3 幢360 室 法定代表人:葛伟忠 设立日期: 2013 年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设立东海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7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05869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葛伟 忠先 生, 董事 , 工商 管理 硕士 。 现任 东海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兼任东海瑞京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香梅路营业部总经理助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上海愚园路营业部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裁助理,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 邓升军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兼任东海瑞京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东海基金研究开发部总监、 专户理财部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 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资产 管理部。 汪劲 松先 生, 董事 , 经济 学硕 士, 经济 师 。 现任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党办主任。 曾任泰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营 业部 总经 理; 东海 证券 经纪 业务 总部 总经 理、 总监 兼综 合管 理部 总经 理、 工会 主 席,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职。 杨学 林先 生, 董事 , 工学 学士 。 现任 深圳 鹏博 实业 集团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电子器件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任深圳市天潼微电子技术公司工程师、 深圳 市垅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等职。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8 顾志 强先 生, 董事 。 现任 苏州 市相 城区 江南 化纤 集团 有限 公司 销售 经理 。 曾 任职于吴县第二化纤厂、苏州市吴申 化纤厂。 邱兆 祥先 生, 独立 董事 , 财政 信贷 本科 。 现任 对外 经济 贸易 大学 金融 研究 所 名誉 所长 、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兼任 西南 财经 大学 和暨 南 大学 等高 校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中国 汽车 金融 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任 中央 财经 大学 (原 中央 财政 金融 学院 ) 助教、北京语言大学(原北京语言学院)讲师、中国金融学院教授。 张心 泉女 士, 独立 董事 , 法学 硕士 。 现任 华东 政法 大学 副 教授 、 硕士 研究 生 导师、行政法教研室副主任。曾任华东政法大学讲师。 李清 伟先 生, 独立 董事 , 法学 博士 , 现任 上海 大学 法学 院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兼任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澳门科技大 学兼 职博 导、 澳门 城市 大 学商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曾任职于河南师范大 学外语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2、监事会成员 宋宽 仁先 生, 监事 会主 席, 工商 管理 硕士 , 会计 师、 经济 师、 审计 师。 现任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内部审计部总经理、 监事, 东 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曾任湖南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湖南公信投资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东海证券综合管理部高级经理、 上海水城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等职。 邓文 胜先 生, 监事 , 经济 学硕 士。 现任 深圳 鹏博 实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投资 总监 , 曾任深圳农业银行主 任、 支行 行长 , 广东 经天 律师 事务 所执 业律 师, 兰州 普合 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上海道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 向方 华先 生, 职工 监事 , 法学 硕士 , 律师 。 现任 东海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曾任职于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王宇 先生 , 职工 监事 , 理学 硕士 , 现任 东海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总经理,曾任职于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葛伟忠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邓升军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王恒 先生 , 督察 长, 兼任 东海 瑞京 资产 管理 ( 上海 ) 有限 公司 董事 。 管理 学 博士,曾任中国银河证券信息技术部副主任、主任,中国银河证券党委办公室、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9 总裁办公室主任、 纪委委员, 银河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中国银河 证券资产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 东海瑞京资产 (上海) 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 事长,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胡德 军先 生, 博士 。 历任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原 齐鲁 证券 ) 研究 所医 药 研究 员, 东海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 开发 部研 究员 、 专户 理财 部投 资经 理等 职。 2015 年 10 月 27 日任东海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 12 月 21 日任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5 月22 日任东海中证社会发展安全产业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 邓升军先生,总经理。 成员: 胡德军先生,基金经理。 祝鸿玲女士,基金经理。 周三深先生,研究开发部总经理助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 的职 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0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1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 不能 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 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经 理的 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务 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 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 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2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 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 定,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 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 规定 ,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人 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 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 管理 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 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3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涉及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以及 各级 人员 ,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 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 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 权责 分明 、 相互 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 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董事会负责控制公司整体运营风险。 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险、 制 定基本管理制度、 完善有关议事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达到对风险的最 终控制。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有效 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 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和基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 改进,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监察 稽核 部是 公 司对 各 项经 营 管理 活动 进行 合 规管 理 和风 险 控制 的 职能 部 门。 监察 稽核 部对 公司 各 职能 部 门在 业务 运作 中 的遵 规 守法 情况 进行 监 督和 检 查,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公司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具体执行单位, 在法律、 法规和公司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依据具体情况制定部门的管理办法、 操作流程及风 险控制方法,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2 )风险评估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4 公司 监察 稽核 人 员定 期 评估 公 司及 基金 的风 险 状况 , 包括 所 有能 对 经营 目 标、 投资 目标 产生 负面 影响 的内 部和 外部 因素 ,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 生影 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 报公司管理层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 各部 门的 操作 相互 独立 ,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 各业 务部 门之 间相 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在明确的岗位职责的基础上, 设置科学、 合理、 标准化的 业务操作流程; 同 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 渠道 , 保证 公司 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 信息 ,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 评 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 揭示 公司 内部 管理 及基 金运 作中 的风 险, 及时 提出 改进 意见 ,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 董事审阅并报送监管部门。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 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 基本 情况


名 称: 中 国 工 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 城 区 复 兴门 内 大 街55 号 成 立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代 表 人 : 易会 满 注 册资 本 : 人 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联 系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人 : 郭 明 二、 主要 人员 情 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 末 , 中国 工 商 银 行资 产 托 管 部 共有 员 工 218 人 , 平均 年龄30 岁,95% 以 上 员 工拥 有 大 学 本科 以 上 学 历, 高 管 人员 均 拥 有 研究 生 以 上 学历 或 高 级 技术 职 称 。 三、 基金 托管 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 为中 国 大 陆 托管 服 务 的 先 行者 , 中 国 工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家 提 供托 管 服 务 以来 , 秉 承“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宗 旨, 依 靠 严 密科 学 的 风 险管 理 和 内 部控 制 体 系、 规 范 的 管理 模 式、 先 进 的 营 运系 统 和 专 业的 服 务 团 队, 严 格 履行 资 产 托 管人 职 责 ,为 境 内 外 广 大投 资 者 、金 融 资 产 管理 机 构 和 企业 客 户 提 供安 全 、 高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展 现 优 异的 市 场 形 象和 影 响 力。 建 立 了 国内 托 管 银 行中 最 丰 富、 最 成 熟 的 产品 线 。 拥有 包 括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信 托 资 产 、保 险 资 产 、 社会 保 障 基 金、 基 本 养 老保 险 、 企 业年 金 基 金 、 QFII 资产、QDII 资产 、 股 权 投资 基 金 、 证券 公 司 集 合 资产 管 理 计 划、 证 券 公 司定 向 资 产 管理 计 划 、商 业 银 行 信贷 资 产 证 券化 、 基 金公 司 特 定 客户 资 产 管 理、QDII 专 户 资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的 托 管 产 品 体系 , 同 时 在国 内 率 先 开展 绩 效 评 估、 风 险 管理 等 增 值 服务 , 可以 为 各 类 客 户提 供 个 性 化的 托 管 服 务。 截 至 2017 年 6 月, 中 国 工 商银 行 共 托 管 证券 投 资 基 金745 只。 自 2003 年 以来 , 本 行 连续 十 四 年 获得 香 港 《 亚洲 货 币 》、 英 国 《 全球 托 管 人》 、 香 港 《财 资 》 、美 国 《 环 球金 融 》 、 内地 《 证 券 时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等 境 内 外权 威 财 经 媒体 评 选 的 54 项最 佳 托 管 银行 大 奖 ; 是 获得 奖 项 最 多的 国 内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6 托 管银 行 , 优 良的 服 务 品 质 获得 国 内 外 金融 领 域 的 持续 认 可 和 广泛 好 评 。 四、 基金 托管 人 的职 责的 内容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 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 期 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算 、 交割 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7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 托管 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 的做 法是 分不 开的 。 资产 托管 部非 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 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 文化 ,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 强化 业务 项目 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 为重 要工 作 来做 。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 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 权威的SAS70 ( 审计 标准 第70 号)审阅 后,2015 年、2016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 , 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 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 的风 险控 制 能力 已 经与 国际 大型 托 管银 行 接轨 ,达 到国 际 先进 水 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 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 管理科学化、 监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8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 产托 管 业务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 结构 由 中国 工 商银 行 稽核 监 察部 门 (内 控合 规部 、 内部 审计 局) 、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 人员 , 在总 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的 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业 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的 监管 要求 ,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 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 督制 约; 监督 制约 应渗 透到 托管 业务 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 覆盖 所有 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 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 “内 控优 先” 的原 则, 新设 机构 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 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 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 业务 实行 严格 分离 ,建 立了 明 确的 岗位 职责 、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9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 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 托管 部在 实现 内部 控 制目 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 根据 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 控制 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 控制 。 资产 托管 部严 格落 实岗 位责 任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互 控防 线” 、 “监 控防 线” 三道 控制 防线 , 健全 绩效 考核 和激 励机 制, 树立 “以 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 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 活动 、 处理 各项 事务 , 从而 有效 地控 制和 配置 组织 资源 , 达到 资源 利用 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 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 管理 ,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 业务 部门 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 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 据、 应用 、 操作 、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的 灾难 恢复 方 案, 并组 织员 工定 期演 练。 为使 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演 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 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 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 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 力, 资产 托管 部已 经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包括 : 岗位 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 制度 、 信息 披露 制度 等, 覆盖 所有 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托 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持 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直 将建 立一 个系 统、 高效 的风 险 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基 金法 规的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 售机 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 号 3 幢 36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葛伟忠 电话:(021 )60586973 传真:(021 )60586906 联系人:王兆


客户服务电话:400-9595531 (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donghaifunds.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汪汇 电话:021-2033336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7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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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2 联系人:洪渊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9995001


传真:0519-89995001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4)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25 、27 、2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联系人:李天雨 电话:021-68757102


传真:021-68756991 客服电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A01 、B01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杨莉娟 客户服务电话: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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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3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长柳路36 号


法人代表: 杨华辉


联系电话: 0591-38281963


传真电话:0591-38281963


联系人员:柯延超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客服电话:400-8888-001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4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880 客服电话:95353 网址:www.tebon.com.cn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钟伟镇 电话:021-38032284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i/ 11)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赛 罕区 敕勒 川大 街东 方君 座D 座光大银行办公楼 14-18 楼 办公 地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赛 罕区 敕勒 川大 街东 方君 座D 座光大银行办公楼 14-18 楼 法人代表:庞介民 联系人员:罗俊峰 联系电话:18647100075 传真电话:0471-4979545 客服电话:400-196-6188


公司网站:www.cnht.com 12)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 时代金融中心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5 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1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 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5)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 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 号北美广场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朱了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6 网址:www.noah-fund.com 16)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张晓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1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 办公 楼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 人:余永健 电话:400-021-8850 传真:010-65215433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2 楼 法人代表:凌顺平 联系人员: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电话: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19)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7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高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站:www.qianjing.com


20)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 弄 2 号楼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站:www.66zichan.com 21)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人代表:郭坚 联系人员: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电话:021-206659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2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法人代表:闫振杰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8 联系人员:李露平 联系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电话: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2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 号 黄龙时代广场B 座 法人代表:陈柏青 联系人员:周雁雯 联系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电话: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2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 镇路 潘园 公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 号的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俞申莉 电话:021-65370077-209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5)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9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21-58991896 联系人:石静武 客户服务 电话:95511 网址:www.pingan.com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 金场 内销 售 机构 为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内具 有 基金 销 售业 务 资格 并 经深 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 业务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发售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 )50938856 传真:(010 )59378907


联系人: 朱立元 三、 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的律 师事 务所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30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丁媛 联系人:丁媛 四、 审计 基金 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邹俊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 广场毕马威大楼8 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 )85085000 公司传真:(010 )85185111 签章会计师:黄小熠、薛晨俊 业务联系人:薛晨俊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3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 集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305 号文 准予募集注 册。 一、基金名称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 存续 期 限 不定期 四、 募集期限 及 募集 结果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6年11月16 日至2016 年12月13日 。 经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 , 按照 每份 基金 份额 面值 人民 币1.00 元计 算, 基金 募集 期 共募集863,058,457.47 份基 金份 额, 其中 包括 利息 转份 额240,677.82 份, 有效 认 购户数为5,961 户。 基金募集期间场内有效认购份额为306,606,000 份, 利息 结转 份额为31,170 份, 合计306,637,170 份; 场外 有效 认购 份额 为556,211,779.65 份, 利息结转份额为209,507.82 份,合计556,421,287.47 份。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效 根据 有关 规定 , 本基 金满 足基 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基金 合同 已于2016 年12月21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 本 基金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登记 在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 基金 份 额可 通过 办理 跨 系统 转 托管 业务 将基 金 份额 转 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 一、 上市 交易 的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 份额 上市 后, 登记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场内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注 册 登记 系统 中的 场 外基 金 份额 通过 办理 跨 系统 转 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 上市 交易 的 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 定,在符合基金上市 交易条件下,申请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条件。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上发布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 三、 上市 交易 的 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 上市 交易 的 停复 牌、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转换需求与交易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34 所相关规定暂停交易或上市。 五、 上市 交易 的 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其他事项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 金上 市交 易方 面的 新功 能 ,本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履行 适 当的 程序 后增 加 相应 功 能。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3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 的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 理人的直销柜台及各场外销售机构,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 售业 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 销售 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 式办 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 办理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一)封闭期、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封闭期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8 个月之内(含第18 个月)为本基金的封闭期 , 在封闭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 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 但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下的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登 记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下的 基 金份 额 通过 办理 跨系 统 转托 管 业务 将基 金份 额 转至 场 内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2、开放日 基金合同生效满 18 个月以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投 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在开放 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 赎回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36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之日起 不超过 30 天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 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 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 的原 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 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 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 的数 量限 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37 场外申购基金,首次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申 购金额为100 元。 投 资者 在 本公 司 直销 中心 首次 申 购最 低 金额 为5 万元 ( 含申 购 费),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1000 元(含申购费)。 场内申购基金,投资人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 费),超过1,000 元的应为1000 元的整数倍(含申购费)。 本基金存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 低份额为100 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 最低份额为100 份基金份 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交易类业务 (如赎 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 额余额少于100 份时,余 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对于场内申购 、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 制,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的 相关 业务 规 则有 规 定的 ,从 其最 新 规定 办 理。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 金额 、 赎回 份额 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购 与赎 回 的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 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内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38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或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则 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 交易 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有 效申 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赎 回申 请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机构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 规则》,对上述业务 内容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 下: 表 2: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金额(M) 申购费率 M < 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60% M ≥ 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在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39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图表3:场内赎回费 场内赎回费 0.50% 图表4:场外赎回费 持有期(日) 费率 持有期<7 1.5% 7≤持有期<30 0.75% 30≤持有期<365 0.50% 365 ≤持有期<730 0.25% 730 ≤持有期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为0.5% 。 对持有期少于 30 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有期 在30 日以 上 (含 ) 且少 于90 日 (不 含)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7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有期 在90 日以 上 (含 ) 且少 于180 日 (不 含)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收 取赎 回费 用总 额的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 持有期180 日以 上 (含 ) 的投 资者 所收 取赎 回费 用总 额的2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其 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在场外认购、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期限以份额实际持有期限为准; 在场 内认 购、 场内 申购 以及 场内 买入 , 并转 托管 至场 外赎 回的 投资 者, 其份 额持 有期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 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40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的销售费用。 七、 申购 份额 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3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内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按截位 法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退还投资者;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场内 申购 时, 基金 份额 的有 效申 购份 额由 申购 金额 扣除 申购 费用 后除 以申 购 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例 4: 某投 资者 投资10 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 对应申购费率为1.5% ,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6280 元,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 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 (1 +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6280 =60,517.30 份 即:若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投资 10 万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6280 元,可得到60,517.30 份本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 额为 60,517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其可得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41 到的申购份额和退款金额 为: 申购份额=98,522.17/1.6280 =60,517 份 退款金额=100,000.00 -60,517 ×1.6280 =0.49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场外基金份额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场内基金份额 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取固定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赎回 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5:某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持有时间 2 年以上,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528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额=100,000 ×1.5280 =152,800.00 元 赎回费用=152,800.00 ×0% =0 元 赎回金额=152,800.00 -0 =152,800.00 元 即: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0 万份,持有时间 2 年以上,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1.5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52,800.00 元。 例6 : 某投 资者 场内 赎回 本基 金10 万份 , 对应 的赎 回费率为0.50% , 假设 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5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528 =152,800.00 元 赎回费用=152,800.00 ×0.50% =764.00.00 元 赎回金额=152,800.00 -764.00 =152,036.00 元 即: 投资 者在 场内 赎回 本基 金10 万份 ,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0.5% , 假设 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5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52,036.0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42 4、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 并按 照新 规定 执行 , 且此 项修 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 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43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对于 场外 赎回 申请 , 应将 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对于场 内赎 回申 请,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办理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的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 对于 场外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 成较 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44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 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 一并 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有限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 公告 或通过销售机构告知 等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 规定 , 最迟 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 况消 除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 公布 最近1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45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 金份 额 的转 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交 易 场所 或 者交 易方 式进 行 份额 转 让的 申请 并由 登 记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 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 、基 金的 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 会或 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 金的 转 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 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处于 募集 期内 的基 金份 额不 能办 理系 统内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 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2、跨系统转托管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46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 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 人在 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 金份 额 的冻 结、 解冻 和质 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 金将 在严 格 控制 风 险的 前 提下 ,充 分挖 掘 和利 用 市场 中 潜在 的 投资 机 会,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可转 换债 券 (含 可 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 次级债)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封闭期内,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为 0%-100%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 三、投资策略 (一 ) 本基 金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的 18 个月 内 (含 第18 个月 ) , 通过 对宏 观 经济 , 行业 轮动 效应 与定 向增 发项 目优 势的 深入 研究 , 充分 挖掘 和利 用市 场中 的 潜在 机会 , 优选 能够 改善 、 提升 企业 基本 面与 经营 状况 的定 向增 发股 票进 行投 资, 形成以定向增发为核心的投资策略。 1.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收益风险的比较判别, 对股票、 债券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48 及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以期在投资中达到风险和 收益的优化平衡。 本基金采用多因素分析框架,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 增长率、 CPI 走势、M2 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 )以及国家财政、税收、 货币、汇率各项政策,来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策略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 基金管理人将主要采取一级市场参与定向增发策略, 以 价值投资理念和方法分析拟参与定增项目的内在价值。 首先本基金对潜在投资目 标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性、景气度、成长性、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进入壁垒、 产业政策等应进行审慎研究, 回避行业投资风险。 精选投资期内上行的行业, 并 进而精选上行行业中具有核心竞争能力、 具有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其次本 基金在价值精选的基础上, 严格执行成本控制和安全边际法则。 通过内在价 值比 较和市场相对价值比较确定安全边际。 对于内在价值相较于市场相对价值具有一 定的 差距 时, 相应 地, 本基 金在 参与 此定 增项 目时 将要 求较 高的 折价 比例 ; 再次 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投资项目的基本面情况, 动态评估企业投资价值, 及时 调整未来售出时的目标价。 最后对于解除锁定的增发股份, 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市 场环 境、 公司 估值 水平 、 同类 行业 估值 水平 、 公司 近期 的经 营管 理状 况等 作出 是 否售出的判断。 基于以上定向增发策略, 结合当前政策的变化, 基金管理人采取相对灵活的 参与方法获取超额收益。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 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 谨慎 原则 ,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 以管 理投 资组 合的 系统 性风 险, 改善 组合 的风险收益特性。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 适度 运用 国债 期货 。 本基 金利 用国 债期 货流 动性 好、 交易 成本 低和 杠杆 操作 等特点,通过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5.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流动性管理、 资产配置等需要, 本基金将进行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等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49 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利率策略、信用策略、久期策略等, 由相 关领 域的 专业 研究 人 员提 出 独 立的 投 资策 略 建议 , 经固 定收 益投 资 团队 讨 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 6.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制下跌 风险 、 实现 保值 和锁 定收 益。 本基 金将 主要 投资 满足 成长 和价 值优 选条 件的 高科 技公司发行的权证。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 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情 况下 ,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流 动性 管理 , 选择 风险 调整 后的 收益 高的 品种 进行 投 资,以 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 信用风险较大、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本基 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 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 度量 , 综合 考虑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安 全性 、 收益 性和 流动 性等 特征 , 选择 风险 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投资。 (二)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投资策略相应调整。 1.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收益风险的比较判别, 对股票、 债券 及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以期在投资中达到风险和 收益的优化平衡。 本基金采用多因素分析框架,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 增长率、 CPI 走势、M2 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以及国家财政、税收、 货币、汇率各项政策,来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深入挖掘并充分理解国内经济增长和结构转型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积极把握 宏观经济和市场发展趋势,精选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 “自 上而 下” 和 “自 下而 上 ” 相结 合的 投资 思路 和定 性分 析 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严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的 个股构建投资组合:自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50 上而 下地分析行业的 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 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 投资 机会 ; 自下 而上 地评 判企 业的 产品 、 核心 竞争 力、 管理 层、 治理 结构 等; 并 结合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 本基金在进行个股筛选时, 将主要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对上市公司的投资 价值进行综合评价,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1)定性分析:通过分 析上市公司所处行业、 主营业务、 同行业竞争水平、 公司 内部管理水平、 盈利能 力、资本负债结构、商誉等,评估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 ”。2)定量分析:主 要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盈利能力及其估值指标, 选 取具备选成长性好, 估值 合理的股票,主要采用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收入、 未来公司利 润增长率 等;


ROE 、ROIC 、毛利率、净利率等;PE 、PEG 、PB、PS 等。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 谨慎 原则 ,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 以管 理投 资组 合的 系统 性风 险, 改善 组合 的风险收益特性。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 适度 运用 国债 期货 。 本基 金利 用国 债期 货流 动性 好、 交易 成本 低和 杠杆 操作 等特点,通 过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5.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流动性管理、 资产配置等需要, 本基金将进行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等 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利率策略、信用策略、久期策略等, 由相 关领 域的 专业 研究 人 员提 出 独立 的投 资策 略 建议 , 经固 定收 益投 资 团队 讨 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 6.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制下跌 风险 、 实现 保值 和锁 定收 益。 本基 金将 主要 投资 满足 成长 和价 值优 选条 件的 高科 技公司发行的权证。 7.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 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51 的情 况下 ,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流 动性 管理 , 选择 风险 调整 后的 收益 高的 品种 进行 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 信用风险较大、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本基 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 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 度量 , 综合 考虑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安 全性 、 收益 性和 流动 性等 特征 , 选择 风险 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 0%-100% ,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 金(LOF )后,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2 )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6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52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本 基金 在全 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 最长 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0% ; 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6 )本基金在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时,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在 封闭 期内 ,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0%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53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单 只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封闭 期内 ,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到期 日不 得超 过封 闭期 结束 之日;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 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 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54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交 易事 项 进行 审 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五、 业绩 比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50% 。 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 同推出的沪深两市指 数, 该指 数编 制合 理、 透明 , 有一 定的 市场 覆盖 、 抗操 纵性 强, 并且 有较 高的 知 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样本 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能够较好的反映中国债券市 场总 体价 格水 平和 变动 趋势 。 综合 考 虑到 本基 金大 类 资产 的 配置 情况 和指 数 的代 表 性, 本基 金选 择沪 深300 指数和中债综合指数的平均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比较基准。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 进行 相应 调整 ,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调整 业绩 比较 基准 应经 基金 托 管人 同意 ,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 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 基金 , 其预 期收 益及 风险 水平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债券 型基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55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七、 基金 投资 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2017 年 10 月 23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至2017 年 9 月 30 日。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90,163,167.75 33.16 其中:股票


290,163,167.75 33.1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99,492,000.00 45.65 其中:债券


399,492,000.00 45.6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0,000,000.00 3.4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8,649,738.45 16.99 8 其他资产


6,801,576.43 0.78 9 合计





875,106,482.63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09,289,348.56 23.96 D 电力 、 热力 、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 应 73,802,648.25 8.45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56 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4,219,383.60 0.4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 传输 、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 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851,787.34 0.33 S 综合 - - 合计 290,163,167.75 33.21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300195 长荣股份 5,351,386 78,611,860.34 9.00 2 000862 银星 能源 9,647,405 73,802,648.25 8.45 3 000885 同力水泥 4,000,000 68,440,000.00 7.83 4 600063 皖维高新 12,903,226 57,677,420.22 6.60 5 600297 广汇汽车 500,520 4,219,383.60 0.48 6 601689 拓普集团 106,400 3,055,808.00 0.35 7 300364 中文在线 217,031 2,851,787.34 0.33 8 000568 泸州 老窖 26,700 1,497,870.00 0.17 9 002903 宇环数控 500 6,390.00 0.00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89,988,000.00 10.30 2 央行票据 - -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57 3 金融债券 309,504,000.00 35.4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99,492,000.00 45.73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50207 15 国开 07 800,000 80,176,000.00 9.18 2 110223 11 国开 23 800,000 79,336,000.00 9.08 3 150309 15 进出 09 600,000 60,042,000.00 6.87 4 170408 17 农发 08 600,000 59,892,000.00 6.86 5 150409 15 农发 09 500,000 50,020,000.00 5.73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58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46.6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775,666.6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25,063.20 8 其他 - 9 合计 6,801,576.43


1.11.2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3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 )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300195 长荣股份 78,611,860.34 9.00 非公开发行 2 000862 银星能源 73,802,648.25 8.45 非公开发行 3 000885 同力水泥 68,440,000.00 7.83 非公开发行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59 4 600063 皖维高新 57,677,420.22 6.60 非公开发行 5 002903 宇环数控 6,390.00 0.00 新股锁定


1.11.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60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一 )基 金净 值 表现


1、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及其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00%











0.01% 0.07%











0.28% -0.07%








-0.27%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1.22%








0.17% 6.52%








0.30% -5.30%








-0.13% 2016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1.22% 0.16% 6.59%











0.29% -5.37%








-0.13% 注:(1) 上述 基金 业 绩指 标 不包 括 持有 人 认购 或 交易 基金 的各 项 费用 , 计入 费 用后 实 际 收益 水平 要低 于 所列 数 字;


(2)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 准为 :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 率×50%+ 中债 综 合指 数 收益 率 ×50% 。 (二)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变动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 收益 率变 动的 比 较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61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 年 12 月 21 日。图 示日 期 为 2016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可转 换债 券 (含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换 债券 ) 、 次级 债)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本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封闭期内,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00% , 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6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期货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 户相独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 为本 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交 易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权证、 债券、 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 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 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种,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合约 ,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64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 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 个工 作 日计 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基金 份 额净 值 ,并 按 规定 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65 的准 确性 、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4 位以 内 (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66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 净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67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 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6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收益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 配原 则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 配利润的25% ; 3、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红利再投资的 份额免收申购费;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 案的 确定 、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 个工作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69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对于 场外 份额 ,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对于 场内 份额 , 现金 分红 的计 算方 法等 有关 事项 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5、基金上市费及 年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 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1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 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3-10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 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 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应 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等 法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 其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 金公 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 用中 文 文本 。 如同 时 采用 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应保 证 两种 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 两种 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 以中 文 文本为准。 本 基金 公 开披 露 的信 息采 用阿 拉 伯数 字 ;除 特 别说 明 外, 货 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4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 )封闭期内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上市 交易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销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5 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 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6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7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国 债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 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8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 务管 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 件的 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当 出现 下 述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可 暂 停或 延 迟披 露 基金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9 相关信息: 1、不可 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8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 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 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 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 期性 变化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 风险 。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4 )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 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 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 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 外, 信用 风险 也包 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 金应 付赎 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81 金收 益水 平, 如果 基金 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流动性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因此,在封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2 )折价风险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持有人只能通过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 现。 在证 券市 场持 续下 跌、 基金 二级 市场 交易 不活 跃等 情形 下, 有可能出现基金 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即基金折价交易, 从而影响持 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3 )投资定向增发股票风险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本基金以参与投资定向增发股票为主要投资目标, 公募 基金参与定向增发,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将按照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股票公允价值, 本基金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 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 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交易或受限申购赎回时, 需考虑该 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4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 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发行 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 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 债券投资风险。 (5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风险 投资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 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82 的工具更为剧 烈, 有时 候比 投资 标的 资产 要承 担更 高的 风险 。 并且 由于 股指 期货 定价 复杂 , 不适 当的 估值 有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面临 损失 风险 。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 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采用每 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 (6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 它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 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 余权 益。 与股 票和 一般 债 券不 同,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是 对某 一经 营实 体的 利益 要求 权, 而是 对基 础资 产池 所 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 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资产支持 证券存在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提前偿付风 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 险等。 (7 )其他风险 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受损。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 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 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因素的出现,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 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 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8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84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8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 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86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87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88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算 、 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89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15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90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91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 终止 基金 份额 上市 , 但因 本基 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10% 以上 (含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以 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92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6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9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30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94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本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 一,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95 (含 三分 之一 )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见;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96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97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 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98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 合同 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事 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 更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完 成备 案手 续生 效 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99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 争议 解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00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 放地 和投 资人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01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 号 3 幢 360 室 法定代表人:葛伟忠 成立时间:2013 年 2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设立东 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79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 范围 : 基金 募集 、 基金 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21 )60586900 传真:(021 )60586908 联系人: 王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 )66105799 传真:(010 )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02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销售 业务 ; 代理 发行 、 代理 承销 、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 代收 代付 业务 ;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 算业 务 (银 证转 账) ; 保险 代理 业务 ;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 外国 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金 账户 管 理服 务; 开放 式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 证业 务; 贷款 承诺 ; 企业 、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外汇 存款 ;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话 银行 、 网上 银行 、 手机 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 可转 换债 券 (含 可 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 次级债)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股指 期货 、 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 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 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03 例为 : 封闭 期内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0%-100% , 非公 开发行股票 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 例范 围为0%-95%。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 限定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并可 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 时合 理地 调 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 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在封 闭期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0%-100% ,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资 产占 非现 金 基金 资 产的 比 例不 低 于 80% ;转 换为 上 市开 放 式基 金 (LOF )后,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 2) 在封闭期内,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协议项下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 本协 议项 下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 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04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本协议项下 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额不 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本 基金 在全 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 最长 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6 )本基金在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时,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在 封闭 期内 ,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0%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05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⑤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其 单只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封闭 期内 ,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到期 日不 得超 过封 闭期 结束 之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1 ) 项以 外, 由于 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或 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 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 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 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06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 律、 行政 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取消 或变 更 上述 禁止 性 规定 ,如 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行业 标 准的 银 行间 市 场交 易 对手 的名 单, 并按 照审 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与 不在 名单 内 的银 行 间市 场 交易 对 手进 行 交易 ,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 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 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 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07 对手资 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 银行 。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 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 列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 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 少于 首 次执 行 投资 指令 之前 两 个工 作 日将 上 述资 料 书面 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 要求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包 括 但不 限于 拟发 行 证券 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 文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08 件、 发行 证券 数量 、 发行 价格 、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 完整 ,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 时 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规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进行 监督 ,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前就 该 风险 的 消除 或防 范措 施 进行 补 充书 面说 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 及时 上 报中 国 证监 会 请求 解 决。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 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 金合 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09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 必须 于估 值 完成 后 方可 获 知的 监控 指标 或 依据 交 易程 序 已经 成 交的 投 资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 基金 财 产实 行 分账 管 理、 无故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10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 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 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 管 业务 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 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 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 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基金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 证券 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 事务 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11 效。 验资 完成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后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 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 暂行 条例 》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 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 金托 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 金托 管 人的 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 管自 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12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 物证 券也 可存 入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 保管 的证 券不 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原 件 分别 应 由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 个工作日内 通过 专人 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方 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同 原件 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13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因此 ,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权证、 债券、 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 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选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14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 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 告的 , 由此 造成 的投 资者 或基 金的 损失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 金的 损失 , 以及 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及 其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15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进 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 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 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 更新 一次 并登 载在 网 站上 , 并将 更新 后的 招 募说 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媒 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16 盖公 章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 式将 有 关报 告提 供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 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 盖业 务印 鉴或 者出 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由 基金 的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令 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20 年。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及时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交 下列 日 期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17 每年6 月 30 日、每年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20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 妥善 保 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 解决 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 变更 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 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 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18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 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19 第二十一部 分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 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登 记服 务 基金 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敦 促基金登记机构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 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 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 过户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管理 ; 权益 分配 时红 利的 登记 派发 ; 基金 交易 份额 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 交易 资料 的 寄送 1、账户资料:基金投资者开户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T+2 日后), 可以到销售机构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基金成立后的 30 个工作日 内,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账 户信息在内的对账单。 2、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 (T+2 日后 ), 应 到销 售机 构查 询 和打 印 该项 交 易的 确认 资料 。 基金 成 立后 的 3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认 购确认信息在内的对账 单。 3、基金交易对账单的寄送频率为经济寄送,即有交易 发生就寄送该季度的 对账 单。 且不 论是 否发 生交 易, 每年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寄送 一次 对账 单 (要 求不 予寄送的除外)。季度对账单于每季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送达,记录基金份额 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 赎回、 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 、 金额、 数 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余额等。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有份额持有 人送达账户状况对账单。 三、 客户 服务 中 心电 话服 务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供 24 小 时自 动 语音 查 询服 务 。持 有 人可 进 行基 金 账户 余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20 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 每天不少于8 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 持有 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400-9595531 享受 业务 咨询 、 信息 查询 、 服务 投诉 、 信 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 网上 交易 服 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 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修改、 交 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在技 术条 件成 熟 时, 基 金管 理 人还 将提 供支 持 其他 银 行卡 种 的网 上 交易 业 务。 五、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onghaifunds.com 和销售机构为投 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 信息 定制 服 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登录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 管理人通过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每周 基金 净值 、 交易 确认 信息 、 投资 者服 务刊 物、 分红 公告 、 公司 公告 等。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七、 投资 者投 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 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 电子邮件投诉、 信函投诉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 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部负责管理投诉电话、 投诉邮箱。 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 诉渠道,由各销售机构和基 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21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送达基金管理人的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 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部邮箱:service@donghaifunds.com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 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 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 基金 管理 人 。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机 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 明书 。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122 第二十二部 分 其 他应披露 事项 1、 2017 年6 月29日, 公司 在 《中 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 、 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专区和公司网站对外披露 《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网上交易系统升级的公告 》。 2、 2017 年6 月29 日, 公司 在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 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专区和公司网站披露 《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执行<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 理办法>的公告 》。 3、2017 年7 月1 日, 公司 在 《中 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专区和公司网站对外披露 《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2017 年半 年度 最后 一 个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公 告》。 4、2017 年7 月19 日, 公司 在 《中 国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基金业务专区和公司网站对外披露 《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7 年第2季度报告 》。 5、2017 年8 月1 日, 公司 在 《中 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 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专区和公司网站对外披露 《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网上交易系统升级的公告 》。 6、2017年8 月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深圳证券交易 所基金业务专区和公司网站对外披露 《东海祥龙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及 《 东海 祥龙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摘要更新(2017 年第1号) 》 。 7、2017 年8 月25 日, 公司 在 《中 国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基金业务专区和公司网站对外披露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7 年半 年度 报告 》 及 《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半 年度报告 摘要 》 。 8、2017 年8 月30 日, 公司 在 《上海 证券报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基 金业 务专 区 和公司网站对外披露 《东海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公告 》。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23 9、2017 年10 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基金业务专区和公司网站对外披露 《 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7 年 第3季度报告 》。 10、2017 年11 月1日, 公司 在《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基 金业 务专 区和 公司 网站 对外 披露 《东 海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关于网上交易系统升级的公告》。 11 、2017 年11 月3日 ,公司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基 金业 务专 区和 公司 网站 对外 披露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关于参加平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 。 第二十三部 分


招募 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登记机构、 基金 销售 机构 处,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基金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donghaifunds.com ) 查阅 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 录 (一 )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东 海祥 龙定 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注册登记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 关于 申请 募集 注册 东海 祥龙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法律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24 意见书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 的其他文件 二、 存放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三、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但应以基金备查 文件正本为准。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 2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