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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鑫安保本(519167)

新华鑫安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月)查看PDF公告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新华鑫安保 本一号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4 年 4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2014】351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6 月 18 日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
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
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
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
失。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
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
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将基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
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18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 9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募集................................... 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8 九、保本、保本的保证及保本周期到期 ............... 55 十、基金的投资................................... 72 十一、基金的业绩................................. 97 十二、基金的财产................................. 99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100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05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0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1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111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11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2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2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9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 -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5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7 二十五、备查文件................................ 158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2 - 一、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3 -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人、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三个保本 周期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保本义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 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基金合同:指《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华鑫安保本一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4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5 -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或接受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以每十八个月为一个保 本周期,即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十八个月后的对应日止,此后各 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十八个月后对应日止;如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 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保 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 始时间 34、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保 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5、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或达到目标收益率后的提前到期的最后 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 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6 - 36、持有到期: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 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过渡期申购、过渡期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 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37、到期操作: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或达到目标收益率后的提前 到期后,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 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38、到期操作期间: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及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 期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含 第 5 个工作日) ,共计 6 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 务,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39、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一工作日(含该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 开始日前一工作日(含该日)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本基金在过渡期 内只可进行过渡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份额折算日除外) ,不开放赎回、转换转出 业务 40、过渡期申购:指投资者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入本基金的行为 41、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起 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42、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过渡期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和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 下,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元,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3、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 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44、认购保本金额:指保本期到期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乘以基金份 额初始面值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7 - 45、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即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 入金额, 等于得到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 (即 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6、过渡期转换入的保本金额:即过渡期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得到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 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7、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某一保本周期并得 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份额折算日)所对 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8、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 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过渡期转换入的保本金额和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的保本金额。如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 适用本条款 49、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 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 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或于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金份 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过渡期转换 入的保本金额和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 《保证 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期有效的《保证合 同》的担保人对此按照相关约定提供担保 50、保证、担保:指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 金的第三个保本周期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8 - 份额数乘以保本周期到期日份额累计净值(即该日份额净值加上保本周期内每份额 累计收益分配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 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证, 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 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51、保本赔付差额:指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 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5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5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5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0、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签订的《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61、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 提供保本保障,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62、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9 -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终止 6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5、巨额赎回:在到期操作期间,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在本基金变更为 “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6、元:指人民币元 6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0 -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层 法定代表人:陈重 成立日期:2004 年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注册资本:21,75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齐岩 电话: (010)68779666 传真: (010)68779528 股权结构: 股 东 名 称 出资额 (万元人 民币) 出资比例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750 58.62%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35.31%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20 6.07% 合





计 21,75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重先生:董事长,金融学博士。历任原国家经委中国企业管理协会研究部副 主任、主任,中国企业报社社长,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秘书长,重庆市政府副 秘书长,中国企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现任新华基金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1 -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宗友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太平 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三明先生:董事,博士。曾就职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英益利资产管理公司,历任泰康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部组合经理、合众资产权益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中 英益利资产管理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于芳女士:董事。历任北京市水利建设管理中心项目管理及法务专员、新时代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宋敏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法院法官、中国电子系统 工程总公司法务人员,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东清律师事务所律 师,现任北京市保利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胡波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师、中国人民 大学风险投资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副主任、执行主任,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 融学院副教授。 张贵龙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山西省临汾地区教育学院教师。现任职于 北京大学财务部。





2、监事会成员 杨淑飞女士:监事会主席,硕士。历任航天科工财务公司结算部经理、航天科 工财务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航天科工财务公司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秘、副 总裁,华浩信联(北京)科贸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 张浩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监,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总监,房宝信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别冶女士: 职工监事, 金融学学士。 十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 《每日经济新闻》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2 - 《第一财经日报》财经记者,新华基金媒体经理,现任新华基金总经理办公室副主 任。 3、高级管理人员 陈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宗友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齐岩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部职员、 天津管理部职员、天津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 察长兼任子公司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端骞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 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项目 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现任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晏益民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大通证券投行总部综合部副总经理,泰信 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天治基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天治基金总经理助理,新华 基金总经理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沈健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客户部高级客户 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副总监、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纽 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销售副总监、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业务部 部门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崔建波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历任天津中融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研究员、 申银万国天津佟楼营业部投资经纪顾问部经理、海融资讯系统有限公司研究员、和 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证券研究部、理财服务部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部信托高级投资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4、基金经理 1)历任基金经理 贲兴振先生:任职日期2014年6月18日—2015年10月23日; 姚秋先生:任职日期2014年8月7日-2016年12月30日。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3 - 2)现任基金经理 赵楠女士:经济学博士,5 年证券从业经验。2012 年 7 月加入新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先后从事宏观研究、策略研究、信用评级,历任新华纯债添利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 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新华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滨先生:管理学硕士,10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固定收益 投资经理、中国民生银行投资经理、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2016 年 6 月加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与平衡投资部副总监、新华壹诺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活期 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张宗友先生;成员: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监崔建 波先生、投资总监助理于泽雨先生、研究部总监张霖女士、金融工程部副总监李会 忠先生、固定收益与平衡投资部总监姚秋先生、基金经理付伟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4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 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5 -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按时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 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6 - 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 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 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公司建 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 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 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 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 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公司董 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风险 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着力于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自有资 产经营、基金资产经营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 提出改进方案,调整、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目的是完善董 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的具体执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7 -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督察长领导下 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金融工程部;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主要职权是:拟 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整 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金融工程 部数量分析师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 独立监控,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 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 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 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8 -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9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 月 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债、 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 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 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 《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 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20 -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 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 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 审计报 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 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2012 年荣获 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6 年连续荣获上 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 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 佳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 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 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 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1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 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年以 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7年 9 月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 415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21 -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 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 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 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 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 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22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座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陈静 公司网址: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nc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唐文勇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廉赵峰 客服电话:95558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23 - 网址:www.bank.ecitic.com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杨文川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24 -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95587 网站:www.csc108.com 10)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号楼15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客服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侯艳红 客服电话:95548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25 - 网址:www.cs.ecitic.com 1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曼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黄英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5)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400-689-8888、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16)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26 -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李微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1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1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钱达琛 客服电话:95523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 2 期 53 层 12-15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 2 期 53 层 12-15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27 -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2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 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2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 3C座 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 丁姗姗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28 - 2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 号楼2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胡凯隽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2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号 1栋 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号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2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号裕景国际 B座 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联系人:唐诗洋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2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联系人:刘洋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29 - 28)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A座9层 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座 9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服电话:400-059-8888 联系人:李艳 公司网站:www.zscffund.com 29)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 1幢9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 1幢9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75-9885 联系人:盛海娟 公司网站:www.niuji.net 3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联系人:马林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3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林海明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30 - 32)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 512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座 23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张晔 客服电话:4007-868-868 公司网站:www.chtfund.com 33)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号楼12层 1208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 张蕾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34)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号 1幢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5)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经济日报社A座综合楼 712号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李婷婷 客服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31 - 3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C座 9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张燕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www.new-rand.cn 37)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何雪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38)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琛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3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凯石大厦 4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客服电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32 - 40)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陈铭洲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41)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仲甜甜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42)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座 17 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项晶晶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43)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幢 10楼 1001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孙成岩 客服电话:400-068-0058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33 -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44)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客服电话:40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4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 10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46)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号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现代城 C座180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刘梦轩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4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里 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号北美广场 A1002-A10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34 -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4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49)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汇付网站:https://tty.chinapnr.com 汇付客服热线:400-821-3999 50)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号 1号楼22 层2603-06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 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51)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楼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热线:400-928-2266 公司网址: www.dt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35 -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 证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上证所网站)。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号院 2 号楼 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电话:010-88095588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36 - 传真:010—88091199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伟、胡慰





联系人:胡慰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4年4月 2日中国证监会 【2014】 351号文注册募集, 募集期为自 2014年5月 26 日至2014 年 6月13 日止。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计算,设立 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527,766,074.11,募集有效认购户数 5602 户。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37 -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4年6月 18 日生效。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38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即本 基金仅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开放申购与赎回,并在变更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 <一 >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销售机构包括场内销售机构和 场外销售机构。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 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和场内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办 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如在每个到期操作期间或过渡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到期操作期间或过渡期时间相应顺延, 直至满足到期操作期间或过渡期的时间要求,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39 -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在到期操作期间或过渡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到 期操作期间或过渡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到期 操作期间或过渡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到期操作期间或过渡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后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 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 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若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运作周期, 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若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 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 日起连续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40 -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 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在场外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代 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单笔申购的最低额为人 民币 10,000元,追加申购金额为5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申 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者场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 元, 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500 元,同时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且单笔申 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场外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 份基金 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41 - 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 回。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之情况,不受此 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场内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份额,且申请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 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 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 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 即本基金仅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开放申购与赎回,并在变更为“新华精选低波 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 2、在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如转入下一保本期,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费用采用前 端收费模式。 3、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前端申购费率表: 申购金额(记为 M) 申购费率 M <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 M < 200 万元 0.6% 2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4%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42 - M ≥ 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4、赎回费率: 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开放赎回业务,不收取赎回费用。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 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 分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例: 某投资者投资6,000.00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43 - 净申购金额=6,000.00/(1+0.8%)=5,952.38 元 申购费用=6,000.00-5,952.38=47.62元 申购份额=5,952.38/1.200=4,960.32 份 若投资者通过场外交易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00 元,即可获得4,960.32 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通过场内交易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00 元,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4,960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960×1.200=5952.00元 退款金额=6,000.00-5952.00-47.62=0.38 元 即投资者投资 6,0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4,960份,退款 0.38元。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 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持有期3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假定 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200 元=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 %=0.00 元 赎回金额=12,000-0.00=12,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000 元。 通过场外或场内赎回,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44 -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到期操作期间,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 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45 -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过渡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46 -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到期操作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 延。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 >本基金变更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销售机构包括场内销售机构和 场外销售机构。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 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和场内代销机构。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47 -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变更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变更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48 -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 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在场外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代 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单笔申购的最低额为人 民币 10,000元,追加申购金额为5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申 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者场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 元, 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500 元,同时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且单笔申 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场外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 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需一次 全部赎回。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49 - 场内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份额,且申请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 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份之情况,不受 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若保本周期到后,基金不符合存续条件转型为 “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申购费率不高于 5%,具体申购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2、赎回费率: 若保本周期到后,基金不符合存续条件转型为 “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赎回费率不高于 5%,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 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 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 基金财产。具体赎回费率及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以届时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50 - 率。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 分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 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 通过场外或场内赎回,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51 -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52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 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53 -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54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变更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55 - 九、保本、保本的保证及保本周期到期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名称: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瀚华担保”)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东塔 13F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 成立日期:2009 年 8 月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5 亿元 联系人:买建辉 联系电话:010-57766602 传真:010-57766700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及其他担保和再担保业务;财务顾 问、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业务。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是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支持和指导下, 经重庆市人民 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大型商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 35 亿元,净 资产 38 亿元。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机构编码为渝 062002L。获评信贷市场 AAA-、资本市场 AA+信用评级,是担保行业唯一一家获 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担任中国融资性担保业协会副会长单位。 瀚华担保在北京、天津、上海、广东、重庆、四川、湖北、江苏、辽宁、广西、甘 肃、黑龙江、吉林、山东、河北、湖南、湖北、陕西、云南、贵州等省、市、自治 区设立了 26家省级经营机构,是中国覆盖范围最广泛,也是最大的商业融资担保公 司。目前,瀚华担保已与 65 家银行及 44家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共获得逾 600 亿元的授信额度。 瀚华担保专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经过十年的探索与实践,在普 惠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方面积累下丰富的经验和成果。十年来,累计为 17000 余户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56 - 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近 1000 亿元,新增和稳定就业 50 余万人,累计户均额度 600 万 元。担保客户群 70%以上是首次通过瀚华增信获得银行贷款,行业主要分布在制造 业、商贸流通业、建筑施工业以及为大型制造业配套生产的实体企业。通过不懈努 力,瀚华担保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方面都做出了极大贡献。 瀚华担保于 2011年设立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国内担保行业第一个博士后 科研工作站。2014 年 6 月,母公司瀚华金控(股票代码 03903.HK)在香港联交所 上市,瀚华担保成为全国唯一一家(经国家监管部门审批的)H股上市担保公司。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末的担 保余额为 290.07 亿元,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末的净资产为 37.97 亿元。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 任的总金额为 86.91 亿元,未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倍。 (三)保证合同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和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转入第三个保本周期 的相关规则公告约定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承担保本义务。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关 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 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 础上,特订立《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 同”或“ 《保证合同》 ” ) 。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三个保本周期内(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 三个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对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承 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 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57 -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 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 金合同》和转入第三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本基金保本周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 金额为: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前的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以及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前的份额折算日的资产 净值。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募集规模上限为 15亿元人民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最高限额为16 亿元人民币。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乘以保本周期到期日份 额累计净值(即该日份额净值加上保本周期内每份额累计收益分配金额)低于其保 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16 亿元人民币。 (4) 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 之日起至 18个月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 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该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净 值累计收益率连续 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 条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 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到期操作期间开放赎回和 转换转出业务,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一工作日(含 该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含该日)的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 过 20个工作日;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只可进行过渡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不开放赎 回、转换转出业务,在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 1.000 元。过 渡期结束后,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目标 收益率。 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为 15%,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58 - 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或将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数乘以保本周期 到期日份额累计净值(即该日份额净值加上保本周期内每份额累计收益分配金额) 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 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5)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 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6)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担保 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在发生保本赔付(如果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乘以保本周期到期日份额累计净值低于其保本金额)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 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 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 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59 - 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 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 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划入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后即为履行了保证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划拨款项。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 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如果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数乘以保本 周期到期日份额累计净值(即该日份额净值加上保本周期内每份额累计收益分配金 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 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 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要 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乙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归还乙方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 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 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清偿的金额及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 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利率为每日 万分之五)以及乙方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 费与交通、通讯费。 (2)甲方应自乙方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乙方提交乙方认可的还款 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乙方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乙方 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以 及乙方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甲方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乙方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 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和其他费用,以及 赔偿对乙方造成的损失。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60 - 7、担保费的收取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收取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 条第 3 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从公告的第 三个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于每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上一月担保费,并 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最后一个月担保费。 担保人收到款 项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每日担保费=(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2%)/当年日历天数。 8、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等解决争议的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9、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 (2) 本 《保证合同》 自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三个保本周 期开始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 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承担担保或保本义务的,双方另行签署 合同。 (5)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三份,报中国证监会一份,每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和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1、更换担保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61 -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 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 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 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 规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保证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表决通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 监会报备, 新保证合同自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 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 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由 更换后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此项担保人更换事 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的 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2、更换保本义务人 (1)保本周期内变更保本机制的,保本义务人的选举及公告程序参照上述方式 进行。 (2)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义务人, 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此项保本义务人更换事 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62 - 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当符 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项进行 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 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保本保障义务: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表决通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或与新担保人 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风险买断合 同或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 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接任之前, 原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 制,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 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五)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情形的,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63 -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 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等。当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 接到通知之日起 60日内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就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或终止基金合同、或基金变更等事项进行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六)基金的保本 1、保本周期 本基金每个保本周期为十八个月,但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除外。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十八个月后对应日止。 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 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 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 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 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仍为十八个月,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但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除外。如保本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 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保本周期最长为十八个月,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该保本周期的目标 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净值累计收益率连续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 设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 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进入到 期操作期间, 到期操作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一工作日 (含该日) 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含 该日)的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只可进行过渡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64 - 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不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在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本 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1.000元。过渡期结束后,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 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为15%,此后每个保本周期 的目标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2、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 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的基金份额数乘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之份 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 周期之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1)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 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高于或等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 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 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 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于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 期申购保本金额、过渡期转换入的保本金额和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则由 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 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2)在到期操作期间,对于过渡期申购(含过渡期转换转入)、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为基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65 -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新华精选低波动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均适用保本条款。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与相应基金份额于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在第二 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从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于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该等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 本金额、过渡期转换入的保本金额和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2)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3)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担保人 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 少; (5)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七)保本周期到期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到期时,本基金具有符合《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的保本保障机 制,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 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 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转型为非保本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新华 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66 - 监会备案后公告,并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 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 期操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到期操作。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 日),共6个工作日。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 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单位基金份额净值按届时公告的折算方法调整 至1.000元; 4)若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 存续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转型后的“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 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 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 转为变更后的“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 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4)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进行到期操作,本基金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进行到期操作,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符合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而变更为 “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新华精选低波动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67 - (5)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本基金接受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 转入申请。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6)在到期操作期间,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 产保持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 如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 (除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固定管理费及浮动管理费) 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7)比例确认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 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允 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额度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将对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 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 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 同时, 本基金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3、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到期后,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到期赎回或转换的到期操作 期间以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过渡期申购的期限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到期后,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下,本基金将变更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或过渡期申购(含过渡期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 “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其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68 - 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认购、或过渡期申购(含过渡期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到期操作期间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到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者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继续 持有变更后的“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相应的基金 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认购保 本金额、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过渡期转换入的保本金额或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 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 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下一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波动风险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5、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 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 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担保人并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 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 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 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2)在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代偿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 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保本周期到期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担保,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69 - 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存续要求的,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的前提条件 1)过渡期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一工作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 日(含该日)的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只可进行过渡期 申购、转换转入业务,不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2)过渡期申购的前提条件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过 渡期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 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允 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额度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将开放过渡期申购。 (2)过渡期申购 1)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 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含该日) 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程序、比例确认等事宜由基金管理 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不办理赎回、转换出业务。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70 - 7)过渡期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 现金、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到期 操作期间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期间收益计 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管 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8)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对本基金进行每日估值并公告。 9)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期末的基金份额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认购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 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对于投资者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基金管理人 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 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 等于得到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 (即折算日) 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金额在申购期间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 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 转换转入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个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 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71 -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并得到确认的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 经基金份额折算后, 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如果下一保本 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 保本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 该差额,并由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证。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的保本 金额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得到本基金管 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 产净值;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某一保 本周期并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份额折 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 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本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保 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6)转为变更后的“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新华精选低 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2)变更后的“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3)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 的“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 “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72 - 十、基金的投资 保本周期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综合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严格控制风险,在为投资人提供投资金额安全保 证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包含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及所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依照投资组合保本策略将基金资产配置于固定收益资产与风险资产: 固定收益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和银行存款等 固定收益资产;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不参与定向增发。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在每个到期操 作期间的前3个月、到期操作期间、过渡期及过渡期的后3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 例的限制;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保本周期内(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本基金 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合理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在严控风险的基础上积极把握投资机会,在实现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73 - 本金安全的同时获取稳健收益。 (四)投资策略 在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采用可变比例组合保本策略(VPPI,Variable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在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据所选择的量 化策略模型对固定收益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动态优化调整,以达到保本 和锁定部分收益的目的。同时,本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 风险管理协议,对基金资产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并适时调整投资组合。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由三部分组成:资产配置策略、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策略、风 险资产投资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 1、VPPI策略 (1)策略介绍 可变比例组合保险策略(VPPI,Variable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策略是 国际应用较为广泛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主要通过量化分析手段,将投资组合配置 在风险资产(股票、衍生品等)与保本资产(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上;本基金 同时结合基于VAR(Value At Risk)的风险测量技术,动态优化风险资产与固定收 益资产之间的配置权重,在保证投资组合在保本周期期满时的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 的保本金额的基础上,达到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 (2)VPPI策略的基本步骤 1)根据投资组合的保本金额(即初始委托资产)和合理的折现率确定当前应持 有的固定收益资产的数量,即投资组合的价值底线(Floor/F); 2)将期初的组合资产净值超过价值底线的部分确认为安全垫(Cushion/C); 3)基金管理人依据对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市场估值水平、制度和政策变化 以及市场情绪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判断,结合数量化研究确定安全垫放大倍数 (Multiple/M); ④将相当于安全垫放大倍数规模的资金投资于风险资产,以创造超越价值底线 的投资收益;其余资产配置于固定收益资产。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74 - E = M × C = M × ( V ? F ) 其中, E 为期初投资于风险资产的金额; V 为期初的投资组合资产净值。 (3)投资组合的调整方法 1)定量调整层面,主要涉及对投资组合风险的全流程控制,并采用阈值调整法 进行安全垫放大倍数的适时调整。具体流程如下: I. 以投资组合价值底线为基础设定某一区间内风险资产允许最大损失比例 (R) ; R = V ? F E ? 1 II.依据GARCH模型、蒙特卡洛模拟、极值分布理论等金融工程技术,进行投 资组合风险资产VAR的跟踪测算,根据不同市场环境选择合理VAR值;此处VAR是 指,在某一区间内,风险资产的损失比例小于VAR的概率为99%。 III.估计进行投资组合比例调整所形成的冲击成本以及交易成本(Cost); IV.设置允许风险空间 S = R ? ( VAR + Cost ),并依据风险容忍程度对 选取合 理阈值,当 S 向下触发阈值时,进行安全垫放大倍数的调整,调整后的放大倍数参 考如下公式: M ? = 1 VAR + Cost 2)定性调整层面,基金管理人依据对宏观经济以及市场时机的适时把握,动态 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在确保投资组合整体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累积股票市 场上涨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VPPI策略示例 假定本基金募集规模为30亿元,保本期间的无风险利率为3%,根据本基金期末 100%保本比率的设置,期初的价值底线为 ( % ) . =28.70亿元,假设基金管理 人根据量化分析和市场判断等设定初始风险乘数为3, 则期初本基金风险资产的配置 金额为3×(30-28.70)=3.90亿元,相应地固定收益资产的配置金额为30-3.90=26.10 亿元。 假设半年后风险资产上涨10%,固定收益资产按无风险利率增长,则半年后基 金资产净值为3.90×(1+10%)+26.10×(1+3%/2)=30.78亿元,此时本基金的价值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75 - 底线为30/(1+3%)=29.13亿元,此时基金管理人在综合判断后将风险乘数调整为2, 则本基金风险资产的配置金额调整为2×(30.78-29.13)=3.30亿元,固定收益资产 配置金额调整为30.78-3.30=27.48亿元。 假设保本周期期末,风险资产下跌5%,固定收益资产仍按无风险利率增长,则 在保本期到期后,基金资产净值为3.30×(1-5%)+27.48×(1+3%)=31.44亿元。 在VPPI策略下,本基金成功实现保本周期到期保本,并取得了4.80%的累计收益率。 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久期策略的目标是在预期利率上升时保全资本,预期利率下降时获得较高的资 本利得。本基金将通过综合分析宏观经济指标(如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固 定资产投资增速、价格指数、消费增长率、m1、m2、信贷增长、汇率、国外利率 等)、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政策等)以及市场指标(如新债券 的发行利率与市场收益率的差异、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回购利率等)预测利 率的变动方向、范围和幅度。 具体而言,当预期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规避市场 风险的同时,获取再投资收益。当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债券组合的平均久 期,获取因利率下降所带来的资本利的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在短期、中期、长期品种的配置上主要采用收益率曲线策略。 债券收益率曲线形状在受到央行货币政策、公开市场操作、经济增长率、通货 膨胀率、货币供应量和市场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可能发生平行移动、非平行 移动(平坦化、陡峭化、扭曲)等变动。收益曲线策略就是通过对市场收益率曲线 的非平行变动预期,追求获得因收益曲线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 收益。 本基金将用情景分析的手段比较不同的收益曲线投资策略,即子弹策略(构成 组合的证券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上某一点)、梯形策略(构成组合内每种期限的 证券数量基本相当) 和哑铃策略 (构成组合中的证券的期限集中到两个极端期限) , 采取当时市场状况下相应的最优投资策略,确定债券资产中短期、中期、长期品种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76 - 的配置比例。 3、信用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信用债券,主要包括: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 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 类债券。因此,信用策略是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基金的信用策略主要包含信用利差曲线配置、个券精选策略、信用调整策略 以及信用风险控制等方面。 (1)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因此信用 债利差曲线能够直接影响相应债券品种的信用利差收益率。总体而言,本基金将重 点关注信用利差趋向缩小的类属品种及个券。在信用利差曲线的分析上,本基金将 重点关注如下因素: ①经济周期:经济周期的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影响很大,在经济上行阶 段,企业盈利状况持续向好,经营现金流改善,则信用利差可能收窄,而当经济步 入下行阶段时,企业的盈利状况减弱,信用利差可能会随之扩大。 ②国家政策也会对信用利差造成很大的影响,例如政策放宽企业发行信用债的 审核条件, 则将扩大发行主体的规模, 进而扩大市场的供给, 信用利差有可能扩大。 ③行业景气度的好转往往会推动行业内发债企业的经营状况改善,盈利能力增 强,从而可能使得信用利差相应收窄,而行业景气度的下行可能会使得信用利差相 应扩大。 ④债券市场供求、信用债券市场结构和信用债券品种的流动性等因素的变化趋 势也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比如,信用债发行利率提高,相对 于贷款的成本优势减弱,则信用债券的发行可能会减少,这会影响到信用债市场的 供求关系,进而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趋势产生影响。 (2)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借助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并综合 参考外部权威、专业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发债主体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并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77 - 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包含期限、票息率、赋税特点、增信方式、提前偿还和赎回 等条款),以确定信用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挖掘并投资于 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具体的分析内容及指标包括但 不限于国民经济运行的周期阶段、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 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包含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获取能力、运 营能力等)、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3)信用调整策略 除受宏观经济和行业周期影响外,信用债券本身素质的变化是影响个券信用变 化的重要因素,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股东背景、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融资能力等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指标。本基金将通过信用债跟踪评级制度,在个券 本身素质发生变化后进行严谨评价,以判断个券未来信用发生变化的方向,从而发 掘价值低估债券或规避信用风险。 (4)信用风险控制: 本基金将从如下方面进行信用风险控制: ①根据国家有权机构批准或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依靠基金管理人 内部信用分析团队,同时整合基金管理人外部有效资源,深入分析挖掘发债主体的 经营状况、现金流、发展趋势等情况 ②严格遵守信用类债券的备选库制度,根据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按照不同的 投资管理流程和权限管理制度,对入库债券进行定期信用跟踪分析。 ③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只选择并投资债 券剩余期限与当期保本周期剩余期限相匹配的个券, 并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析方法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选择和投资。定性分析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况。 (1)定量分析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78 - 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包括发行主体的偿债 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体的长期资本结构等。具体关注指标 如下: ①偿债能力:重点关注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以及现金利息保障 倍数等指标; ②盈利能力:重点关注ROE、ROA、毛利率以及净利率等指标; ③现金流获取能力:重点关注销售现金比率、资产现金回收率等指标; ④资本结构:重点关注资产负债率指标。 (2)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况。主要包括债券发 行的基本条款(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发 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募集资金用途、转让范围及 约束条件、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配政策、担保增信情况、发行主体历史发行债券 及评级情况以及发行主体主营业务发展前景等方面。 5、收益率曲线骑乘策略 债券收益的来源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息票收入,第二部分是资本 利得收入。在息票收入固定的情况下,通过主动式债券投资的管理,尽可能多的获 取资本利得收入是提高本基金收益的重要手段。而资本利得收入主要是通过债券收 益率下降取得的,基于此,本基金提出了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 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 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 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骑乘策略的关键影响因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程度,若收益率曲线较为陡峭, 则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进而获得较高的 资本利得。 6、杠杆放大策略 当债券市场出现上升行情时,由于现券收益率较高,市场资金成本较低时,本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79 - 基金可以不断利用正回购的方式进行滚动操作,放大资金规模、获得超额收益。当 债券市场出现下降行情时,由于现券收益率低,市场资金成本高时,本基金可以通 过买断式逆回购,在降低债券仓位的同时获取超额收益。 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普通信用债与一系列期权的结合体,既有债券的保护性又有像股 票那样的波动性。本基金一方面将对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 可转换债券的债底保护,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还会进一步分析公司的盈利和 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换债券中长期的上涨空间。 考虑到可转换债券内含的权利,尤其是转股价的修正权,本基金在借助


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模型对可转换债券 进行定价的同时,将密切跟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融资安排、未来 的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并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和转 股意愿。通过上述方式,基金管理人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从中选择 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8、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等。可以从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等五个方面进行考虑。 其中信用因素是目前最重要的因素, 本基金运用CreditMetrics 模型——信用矩阵来估计信用利差。该模型的方法主要是估计一定期限内,债务及 其它信用类产品构成的组合价值变化的远期分布。这种估计是通过建立信用评级转 移矩阵来实现的。其中先对单个资产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然后通过考虑资产之间 的相关性和风险头寸,把模型推广到多个债券或贷款的组合。 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一方面,本基金将从上市公司盈利 模式、盈利能力、所属行业发展前景、上市公司行业地位、竞争优势、治理结构等 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筛选出具有持续成长性且估值相对合理的个 股进行重点关注。另一方面,本基金也将积极跟踪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价表现,运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80 - 用趋势跟踪及模式识别模型进行股价跟踪,重点关注股价具有向上趋势的个股。基 于以上两方面构建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组合,以提高基金的整体收益水平。 2、权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基金将采用以下策略。 普通策略: 根据权证定价模型, 选择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持股保护策略:利用认沽权证,可以实现对手中持股的 保护。套利策略:当认沽权证和正股价的和低于行权价格时,并且总收益率超过市 场无风险收益率时,可以进行无风险套利。 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的投资 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 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无法变现的基金 财产, 如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具备变现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固定管理费及浮动管理 费)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五)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和交易机制:本基金实行投资管理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管 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批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以及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 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并确保交易指 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基金经理在公司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对大类资产 的风险收益状况做出判断。公司的策略分析师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行业研究员 提供行业分析报告、公司分析报告,债券研究员提供利率走势分析报告、信用评级 报告、债券市场运行报告,金融工程研究员提供数量化报告。基金经理结合自己的 分析判断和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根据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拟 定投资组合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债券配置期限结构及类属品种的配置比例,并向 投资管理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投资策略报告的程序审核 和实质性判断,并根据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3、组合构建:研究员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债券投资品种的备选库。基金经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81 - 理从中选择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对投资比例重大的单一品 种的投资必须经过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投资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决策 程序的审核、投资价值的实质性判断,并听取金融工程研究员的风险分析意见,最 终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 交易操作和执行: 交易部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 并确保交易指令在合法、 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并由交易部负责投资指令的 操作和执行。交易部确保投资指令处于合法、合规的执行状态,对交易过程中出现 的任何情况,负有监控、处置的职责。交易部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 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馈。 5、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金融工程研究员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 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帮助投资管理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了解 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的来源。绩效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 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金融工程研究员就风险评 估和绩效分析的结果随时向基金经理和投资管理委员会反馈,对重大的风险事项可 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 6、 投资管理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六)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在每个到期操作期间的 前 3 个月、到期操作期间、过渡期及过渡期的后 3 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 制; (2)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保本周期内(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本基金不受该比 例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82 -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不高于 1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83 -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七)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再受 上述规定限制。 (八)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1%)×1.5。 本基金选择“(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1%)×1.5”作为业绩比较基 准的原因如下:本基金是采取定期开放式运作的保本型基金产品,保本周期为十八 个月。因此,以(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1%)×1.5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 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上述“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若为第一个 保本周期,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 币存款基准税后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布,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 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84 -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实施前2日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积极配置的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当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转型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目标、范围、理念、策略: (一)投资目标 在具有低波动率特质的股票组合中,精选价值低估且质地优良的上市公司进行 重点投资,力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净值增长率持续稳定的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80—95%,其中 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低波动率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债券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20%;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的波动率以每只股票过去一年的日收益率标准差作为计算标准。对 于上市时间不满一年或交易时间少于半年的股票不参与计算。本基金将定期及不定 期对备选股票库进行调整。理论上,基金管理人每半年对A股市场所有可参与计算 股票的波动率进行计算,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排序,选取排名前50%的股票视 作低波动率股票。 (三)投资策略 I.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战略性与战术性相结合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85 - 1、战略性资产配置策略 综合运用定性及定量方法,通过对国内外各重要经济指标的分析,判断宏观经 济当前的运行周期以及未来发展趋势,进一步结合估值水平、制度和政策变化以及 市场情绪等因素对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进行评估,在约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 确定各大类资产的中长期基本配置比例中枢及偏离幅度。 2、战术性资产配置策略 紧密跟踪市场流动性、资金流向及供需关系等市场运行状态指标,深入分析突 发性事件对于市场的作用深度及影响广度,在已设定的基本配置比例中枢及偏离幅 度的范围内,动态调整各大类资产的中短期配置比例,以从变化的市场环境下最大 程度地获利。 II.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具有低波动率特质的股票作为备选股票库,采用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 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重点精选其中具有价值低估且质地优良的低波动股票进行投资。 1、低波动率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波动率以每只股票过去一年的日收益率标准差作为计算标准。对 于上市时间不满一年或交易时间少于半年的股票不参与计算。 本基金将定期及不定期对备选股票库进行调整。理论上,基金管理人每半年对 A 股市场所有可参与计算股票的波动率进行计算,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排序, 选取排名前 50%的股票视作低波动率股票,并列入本基金的备选股票库。对于由于 上市公司分拆、合并、长期停牌或其他因素等导致的交易数据出现异常变化,本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以上标准及时调整。 如日后基金管理人发现其他更为合理的低波动率股票界定方法,基金管理人有 权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投资策略,以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为原则,选择新的低波动率股票界定标准,并在指定媒介进行相关公 告。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的个股精选策略主要把握对上市公司价值及品质的分析和研究,重点挖 掘具有价值低估及质地优良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86 - (1)上市公司价值的评定 采用绝对估值及相对估值方法对上市公司价值进行综合评定。 ① 绝对估值 针对不同的行业及个股属性,运用现金流贴现模型(DCF) 、权益自由现金流贴 现模型(FCFE)以及公司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等估值方法,综合评定上 市公司内在价值,对于交易价格显著低于内在价值的股票将成为本基金的重点关注 对象。 ② 相对估值 依据不同的行业类别, 选择不同的相对估值方法, 如市盈率 (P/E) 、 市净率 (P/B) 、 市现率(P/CF) 、市销率(P/S)及企业价值倍数 EV/EBITDA 等。在运用相对估值 法时,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进行行业内的横向比较以及基于经济周期的历史总想比 较,全面评定上市公司的相对价值。 (2)上市公司品质的评定 在对上市公司品质的评定上,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①盈利能力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主要分析公司盈利的构成、盈利主要来源、公司盈利模式和扩张方式等,在指 标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将重点关注历史的及预测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净利润复 合增长率以及净资产收益率(ROE)等。 ②是否具有业绩爆发催化剂 主要分析公司是否具有诸如新产品、新技术、资产注入及重大合同等事件带来 业绩爆发式增长的催化因素,并深入分析其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深度、作用的时 间长度以及因素自身存在的稳定程度。 ③核心竞争力 主要分析上市公司是否拥有领先的核心技术, 该技术是否具备一定的竞争壁垒; 是否具备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未来公司主业的产品线是否存在进 一步延伸的可能;在所属的细分行业是否已经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较为强大的品 牌和良好的口碑等。 ④法人治理结构及管理层能力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87 - 主要分析公司股权结构是否规范;是否建立了有效的股东大会制度以保障中小 股东利益;董事会权利的合理界定与约束;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力如何;公司是否 建立了对管理层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管理层是否具有良好的诚信度;管理层是 否稳定。 3、行业配置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角度进行考察,依据行业周期轮 动特征以及行业相对投资价值评估结果,精选行业景气度趋于改善或者长期增长前 景看好且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定性分析方面,以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景气周期监测为基础,结合对我国行业 周期轮动特征的考察,从经济周期因素、行业发展政策因素、产业结构变化趋势因 素以及行业自身景气周期因素等多个指标把握不同行业的景气度变化情况和业绩增 长趋势。本基金重点关注行业景气度趋于改善或者长期增长前景良好的优势行业。 定量分析方面,主要依据行业相对估值水平(行业估值/市场估值) 、行业相对 利润增长率(行业利润增长率/市场利润增长率) 、行业 PEG(行业估值/行业利润增 长率)三项指标进行筛选,上述三项指标的数值均大于 1 的行业本基金将进行超额 配置。 III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时根据需 要进行积极操作,以提高基金收益。 (1)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 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 下降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 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债券类属配置策略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88 - 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 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 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IV.其他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进行权证投资。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 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把握市场的短期波动, 进行积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还将积极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债券回购等投资,以增加收益。 V.投资决策程序 (1)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管理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审批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以及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 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基金经理负责下达 投资指令。交易部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并确保交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 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金经理在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对不同类别的大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状况作 出判断。本公司的策略分析师提供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股票分析师提供行业 和个股配置建议,债券分析师提供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建议,数量分析师结 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控制要求提供资产配置的定量分析。基金经理结合自己 的分析判断和分析师的投资建议,根据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 拟定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向投资管理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投资管理委员会 进行投资策略报告的程序审核和实质性判断,并根据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3)组合构建: 分析师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股票、债券等投资品的备选库。基金经理在其 中选择投资品种,并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对投资比例重大的单一品种的投资必 须经过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投委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决策程序的审核、投资价 值的实质性判断,并听取数量分析师的风险分析意见,最终作出投资决策。基金经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89 - 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交易执行、监控和反馈: 由交易部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交易部确保投资指令的处于合法、合规 的执行状态,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况,负有监控、处置的职责。交易部确保 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 及时反馈。 (5)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数量分析师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帮助投资管理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了解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水平和风险 的来源。绩效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否 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数量分析师就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的结果随时向基金经 理和投资管理委员会反馈,对重大的风险事项可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 (6) 投资管理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 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 低波动率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 围为 0—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90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91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80%×沪深300波动率加权指数收益率 +2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沪深300波动率加权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以沪深300指数为样本空间, 选取历史波动率最小的100只股票作为样本股, 以反映沪深证券市场中部分低波动率 股票组合的表现状况,因此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基准。 上证国债指数由上交所编制,具有较长的编制和发布历史,以及较高的知名度 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基准。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 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够表 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 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 混合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92 - 持有人的利益。 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年 9月 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 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44,310,913.49 21.39 其中:股票 344,310,913.49 21.39 2 固定收益投资 660,802,045.10 41.06 其中:债券 660,802,045.10 41.06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51,410,420.00 15.6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330,065,820.97 20.51 7 其他各项资产 22,770,554.52 1.41 8 合计 1,609,359,754.0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93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7,988,786.60 0.51 C 制造业 64,115,911.55 4.1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41,637,036.00 2.67 F 批发和零售业 26,385.45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5,571.91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17,468.03 0.00 J 金融业 230,340,453.46 14.75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15,299.99 0.0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4,000.50 0.00 S 综合 - - 合计 344,310,913.49 22.04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336 新华保险 660,000 37,402,200.00 2.39 2 601318 中国平安 579,900 31,407,384.00 2.01 3 601628 中国人寿 1,098,600 30,475,164.00 1.95 4 601601 中国太保 824,800 30,459,864.00 1.95 5 601618 中国中冶 4,543,200 23,261,184.00 1.49 6 601669 中国电建 2,288,400 18,375,852.00 1.18 7 600109 国金证券 1,533,100 17,983,263.00 1.15 8 600873 梅花生物 2,792,600 17,872,640.00 1.14 9 601939 建设银行 2,411,564 16,808,601.08 1.08 10 601788 光大证券 1,002,000 15,561,060.00 1.00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94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0,767,719.70 0.6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60,159,000.00 3.85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9,688,325.40 0.62 8 同业存单 580,187,000.00 37.14 9 其他 - - 10 合计 660,802,045.10 42.30 注:因四舍五入,分项与合计项存在尾差。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11682549 16包商银行 CD090 1,500,000 143,490,000.00 9.19 2 111780064 17中原银行 CD135 700,000 68,397,000.00 4.38 3 111799352 17长沙银行 CD055 500,000 48,795,000.00 3.12 4 111682571 16徽商银行 CD123 500,000 47,940,000.00 3.07 5 111682582 16包商银行 CD091 500,000 47,900,000.00 3.07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无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95 - 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无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无权证投资。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合同无股指期货投资政策。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合同无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无国债期货投资持仓。 (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无国债期货投资持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遣责、处罚的情形。 (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 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33,785.5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311,999.4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9,124,769.45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96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770,554.5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无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97 - 十一、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 值 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6.18-2014.12. 31 15.4% 0.30% 3.20% 0.02% 12.20% 0.28% 2015.1.1-2015.12.3 1 11.46% 0.45% 4.79% 0.01% 6.67% 0.44% 2016.1.1-2016.12.3 1 -1.98% 0.23% 3.48% 0.01% -5.46% 0.22% 2017.1.1-2017.9.30 3.17% 0.12% 2.84% 0.01% 0.33% 0.11% 自基金成立至今 ( 2014.6.18-2017. 9.30) 30.10% 0.31% 15.56% 0.01% 14.54% 0.30%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4 年 6 月 18日至 2017 年 9 月 30日)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98 - 注:本报告期,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99 -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00 -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 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外公布。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01 -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基金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按成本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 进行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02 -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03 -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04 -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05 -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 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转型后:基金转型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 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可以选择不同的收益分 配方式;在同一销售机构只能选择一种收益分配方式,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 次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06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红利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2、基金转型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07 -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采取固定及浮动相结合的管理费收取方式。即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收取 固定管理费,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收取浮动管理费(年化)。 (1)固定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固定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 E × 0.5% ÷当年天数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固定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固定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及过渡期不收取固定管理费。 (2)浮动管理费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收取浮动年化管理费,即本基金浮动管理费的适用费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08 - 率(M)是根据保本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R)的大小来决定的。 浮动管理费收取条件 适用浮动管理费率(M) R≤(1%+r)×1.5 0 (1%+r)×1.5(1%+r)×2.5 1.00% 其中, 1)R的计算方法如下: R = + ∑ D ? 1 NAV 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已扣除固定管理费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D为保本周期内的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 2)r为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若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税后利率。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计提浮动管理费,而是在每个保 本周期到期日对浮动管理费进行一次性计提并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浮动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浮动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M × 保本周期内实际运作天数 365 H 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应计提的基金浮动管理费 E 为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未扣除固定管理费) M 为该保本周期所适用的浮动管理费率。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09 -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转型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10 -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12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11 -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 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12 -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保本周期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到期操作期间及过渡期内,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变更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13 -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14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证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与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事项的公告;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15 -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附件,随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一同公告。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16 -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17 -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 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 险。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 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 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 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等行 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元初始面值或 1元附近,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18 -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 市场风险 即由于债券价格的不利变化导致基金损失的可能性。根据引起债券(股票)价格 波动的主要因素,市场风险主要分为: 1、政策风险:由于国家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的变动导致债券(股票)波动,所引 发本基金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 化,从而影响到债券(股票)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3、利率风险: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调整或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引起债券(股票)价 格的波动,因此可能造成相应的损失。 本基金可持有不同到期时间的债券产品,因此,对于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较 长的债券来说,利率风险的影响是比较大的。本基金将保持组合合理的剩余期限结 构,规避可能的相对较大损失。同时尽量提高对利率预测的准确性,减少利率风险 和再投资风险。 4、再投资风险:票据、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 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再投资收 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与利率风险呈反向关系。 (二) 流动性风险 包括因基金资产无法按照合理的价格及时变现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本 基金投资对象的流动性相对较好,但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如大幅加息或市场资金 紧张等情况下)也会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 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 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 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 损失。 (三) 现金储备管理风险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19 - 债券基金的特殊性质要求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应对较为频繁的赎回需 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可能存在现金备付不足而需以较高利率融资,或者现金备 付过多而损失相应的投资机会,从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四) 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从整体看来,本基金主要投资品种信用等级都非常高。例如,国债、AAA级企 业债,央行票据以及相关品种的回购,信用风险很低甚至为零。但是,随着短期资 金市场的发展,本基金的可投资品种增加以后,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信用风险。 比如,商业票据可能出现企业拒绝支付的情况,这些潜在的风险会给投资者带来不 利的影响。本基金将利用本公司所具有的行业和公司分析能力,采用国内外成熟的 信用分析方法,对信用风险进行深入分析来控制信用风险。 (五)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当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等交易对手发生交收违约时, 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 影响。 (六) 管理风险 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水平、经营管理能力,会影 响其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和具体投资操作, 如果发生失误, 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在基金保本周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保本周 期到期日除外),期间不开放赎回及转换转入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 着流动性风险。 2、担保风险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 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八) 资产配置风险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20 - 虽然资产配置将会对本基金资产的增值带来超额回报 , 但由于信息来源的不足、 滞后或错误,导致基金管理人在判断宏观市场、行业周期产生偏差及选择证券品种 的失误,造成基金资产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投资者将蒙受一定的损失。 (九) 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 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 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十)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21 -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22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23 -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24 -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25 -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26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27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28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29 -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依据《基 金合同》变更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 定的“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 费和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费率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新华 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 定范围内变更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 定的“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 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30 -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 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保本周期内,当确定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 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更换新的担 保人; (7)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8)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31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32 -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33 -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 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 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34 -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35 -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36 -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之日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与将来颁布 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37 -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38 -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39 -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力帆中心 2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重 成立时间:2004 年12 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注册资本: 21,75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8779666 传真:010-68779528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40 -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 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 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 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 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 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包含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及所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将依照投资组合保本策略将基金资产配置于固定收益资产与风险资产: 固定收益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 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短期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41 - 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和银行存款等固定 收益资产;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不参与定向增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在每个到 期操作期间的前 3 个月、到期操作期间、过渡期及过渡期的后 3 个月不受前述投资 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保本周期内(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如本基金转型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主要投资于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 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 低波动率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 —20%,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指的波动率以每只股票过去一年的日收益率标准差作为计算标准。 对于上市时间不满一年或交易时间少于半年的股票不参与计算。本基金将定期及不 定期对备选股票库进行调整。理论上,基金管理人每半年对 A股市场所有可参与计 算股票的波动率进行计算,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排序,选取排名前 50%的股票 视作低波动率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融券比例及转型后的“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融资、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42 - (1) 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在每个到期操作期间的前 3 个月、到期操作期间、过渡期及过渡期的后 3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 制; (2) 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保本周期内(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本基金不 受该比例的限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 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不高于 10%; (10)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的单只证券,锁定期在 3 个月以内(含 3个月)的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7%;锁定期在 3个月至1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43 - 年(含 1年)的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只基金净资产的 5%;本基 金持有全部流通受限证券的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如果法 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保本运作周期届满时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依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变更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 低波动率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 围为 0—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44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45 - 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 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 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46 - 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 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 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 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 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 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 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 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47 - 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 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 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8、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与基金托 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48 -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49 -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50 - (3)基金托管资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本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 与结算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时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51 -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52 -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每年 6月30 日、12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 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15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53 -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54 -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 定期寄送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开通净值短信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每 工作日)发送基金净值信息。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基 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现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服务,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 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更多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四)联系方式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帐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可拨打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客户服务专线:400-819-8866(免长途) 传真:010-68731199 互联网站: http://www.ncfund.com.cn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55 -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2017年7月1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17年半年度最 后一个交易日资产净值揭示公告 3.2017年7月14日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4.2017年 7月21 日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2017年第 2 季度报告 5.2017年7月28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2017年7月29日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017年7月29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2017年8月25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2017年 8月29 日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半年度报 告 10.2017 年10 月 26日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3季 度报告 11.2017年11月15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56 - 12.2017年12月13日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57 -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58 - 二十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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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