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中海医药健康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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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14年10月29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4〕
1137号 文 准予注 册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为混合 型 基 金 , 其 预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水平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高
于 债券型基金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或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
金的风险包 括 因 政 治 、 经 济 周期、 利 率 、 通 货 膨 胀 和 信 用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以及其他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过
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17 日 , 有 关 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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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6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7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3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56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62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64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76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 88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90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91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97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99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102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103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109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111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114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32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47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 150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52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153
1
一、绪
言
《 中 海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5 号<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与
格式>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中 海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 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海医药健康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资者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了解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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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中 海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中 海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中 海 医 药
健康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中 海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中 海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通知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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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13、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4、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17、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售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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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海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机构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1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2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的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 起 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4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5 、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6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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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3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4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节约
4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48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49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站及其他媒介
51、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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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 国 ( 上 海 )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中 路 68 号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 杨 皓 鹏
总经理:杨皓鹏
经营范围: 基 金 募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其 他业 务 。
【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批准设立机关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壹 亿 肆 仟 陆 佰 陆 拾 陆 万 陆 仟 柒 佰 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联系人:葛玮赓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黄 晓 峰 先 生 , 董 事 长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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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党委书记。 历任湖北省计划管理干部学院助教, 国家海
洋局管理司主任科员,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计划项目处、经济评价处干部、
保险处保险主管,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税收保险岗、 代理融资岗位经理、 资金
部副总监、代理总监、总监,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庞 建 先 生 ,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国 海 洋
石油总公司资金部总经理。 历任渤海石油公司对外合作部计划财务部外事会
计 , 渤 海13/03合 作 区 联 管 会 财 务 专 业 代 表 ,10/15、11/19 、06/17 合作区联
管会财务 专 业 代 表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审 计 部 干 部 , 中 海 会 计 审 计 公 司 第
三 业 务 处 干 部 、 审 计 业 务 三 部 经 理 ( 副 处 级 )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有限公
司) 审 计 部 审 计 三 处 处 长 、 项 目 审 计 经 理 、 审 计 监 察 部 投 资 项 目 审 计 调 查 经
理 、 内 审 岗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监 察 部 总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 有 限 公 司 ) 审 计 监 察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审 计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国
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杨 皓 鹏 先 生 ,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代理督察长兼 中 海 恒 信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历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裁秘书、 托管 部 项 目 经 理 、 自 有 资 金 及 信 息 管 理 部
综 合 业 务 经 理 、 办 公 室 主 任 、 党 委 秘 书 、 人 力 资 源 部 经 理 、 资 产 经 营 部 经 理 ,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彭焰宝先生,董事。清华大学学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
董事, 兼 华 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历 任 无 锡 市 证 券 公 司 ( 国 联 证 券 前 身 )
交 易 员 , 国 联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无 锡 市 国 联 投 资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锡 洲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部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期间曾兼任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 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副总裁。
江 志 强 先 生 , 董 事 。 东 南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事会
主席。 历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部 经 理 、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财
富管理中心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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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LING CHEN ( 陈 末 翎 ) 女 士 , 董 事 。 澳 大 利 亚 国 籍 。 澳 洲 莫 纳 什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罗 斯 柴 尔 德 中 国 私 募 股 权 基 金I期和II 期 主 管 合
伙 人 。 历 任 澳 大 利 亚 墨 尔 本 药 物 技 术 研 究 所 化 学 分 析 师 , 澳 大 利 亚 墨 尔 本 凯
龙生物区域经理,百奥维达中国基金高级投资总监。
陈 道 富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博 士 。 现 任 国 务 院 发
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曾 任 中 关 村 证 券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国 务 院 发 展
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 。
WANG WEIDONG ( 王 卫 东 )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美 国 国 籍 。 芝 加 哥 大 学 博 士 。
现任北 京 市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历 任Sidley Austin( 盛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芝 加 哥 总 部 律 师 , 北 京 大 学 国 家 发 展 研 究 院 国 际MBA 项 目 访 问 教 授 , 北 京 德
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张军先生, 独 立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博 士 。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院 长 、 中
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复旦大学 “当代中国经济”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 复 旦
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博士生导师 、 教 育 部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中 国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研究中心主任 。 历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助 教 、 讲 师 ,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副
教授。
2 、监事会成员
张 悦 女 士 , 监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稽核、 党 办 主 任 、 信 托 事 务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北 京 石 油 交 易 所 交易部副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东 海 公 司 计 财 部 会 计 、 企 管 部 企 业 管 理 岗 , 中 海 石 油 总
公司平湖生产项目计财部经理,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计财部岗位 经
理 ,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会 计 、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稽 核 审 计 部
经理、纪委副书记、合规总 监 。
Pascal CHARLOT ( 夏 乐 博 )先 生 ,监 事 。法 国 国 籍 。法 国 埃 夫 里 大 学 金
融 系 硕 士 、 法 国 国 立 电 信 管 理 学 院 金 融 系 硕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资 产 管
理(香港)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成 员 、 执 行 总 监 、 营 运 总 监 、 第1 类 和 第9 类受规管
活动的负责人员,爱德蒙得洛希尔集团亚太区财务长 以 及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瑞士)商务拓展部高级副总裁 。 历 任 法 国 巴 黎 银 行 全 球IT 部 门 客 户 经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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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巴黎银行新加坡分行项目经理、 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营运总监、第1 类和第9
类受规管活动的负责人员。
康铁祥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博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控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山 东 省 招 远 市 绣 品 厂 财 务 科 科 员 , 上 海 浦 发 银 行 外 汇 业 务 部 科
员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助 理 风 控 经 理 、 风 控 经 理 、 风 险 管 理
部总经理助理、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 风 控 总 监 。
张 奇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学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沈 阳 联 正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部 经 理 , 北 京 致 达 赛 都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网 络 部 经 理 , 上 海 致 达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支 持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工程师、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 、 信 息 技 术 部 副 总 经
理 。
3 、高级管理人员
杨 皓 鹏 先 生 ,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世 界 经 济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裁秘书、 托管部项目经理、 自有资金及信息管理部综
合业务经理、办公室主任、党委秘书、人力资源部经理、资产经营部经理。
2017年7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2017年8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总 经
理,2017年9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2017 年11月起兼任本公司代理督察长,
2017年11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恒 信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宋宇先生, 常务 副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数 理 统 计 专 业 学 士 , 经 济 师 。 历 任
无锡市统计局秘书,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 公 司 营 业 部 副 经 理 、 发 行 调 研 部 副 经
理、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2004 年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历任本
公司督察长、 副 总 经 理 ( 期 间2011年1月至2011年10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总 经
理 ,2014年5 月至2014 年10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督 察 长 ) ,2015年4 月至今任本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
杨皓鹏先生, 代 理 督 察 长 。 简 历 同 上 。
4 、基金经理
许定晴女士,苏州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曾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
10
究员。2004 年 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历 任 分 析 师 、 高 级 分 析 师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研究总监,现任代理投资总监、投资副总监。2010 年 3 月至 2012 年 7
月任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2 月至 2015
年 4 月 任 中 海 能 源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 4 月至 2016
年 7 月 任 中 海 合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6 年 7 月至今
任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至今任
中海中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1 月至今任中海
医药健康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1 月至
今任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历任基金经 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 年12月17日 生 效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如 下 表 :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郑磊 2014 年12 月17日-2017 年11 月7 日
许定晴 2017 年11 月8 日 至今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杨皓鹏先 生 , 主 任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经 理 、代
理督察长。
许 定 晴 女 士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投 资 总 监 、 投 资 副
总监、基金经理。
夏 春 晖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资副总监、 首 席 策 略
分析师、基金经理 。
江 小 震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资副总监 、 基 金 经 理。
蒋 佳 良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 基 金 经
理 。
7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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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配收益。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8 、 办理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按照规定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职 务 之 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 侵 占 、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6 )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 玩 忽 职 守 , 不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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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法律、行 政 法规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或 《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不 按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7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的有关规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尚 未 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 ) 贬 损 同 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10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1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12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13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13
的交易活动。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 运 作 符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 、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 ) 以 最 大 程 度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为 己 任 。
(2 ) 风 险 管 理 是 业 务 发 展 的 保 障 。
(3 ) 最 高 管 理 层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4 )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组 织 结 构 是 前 提 。
(5 ) 制 度 建 设 是 基 础 。
(6 ) 制 度 执 行 监 督 是 保 障 。
3 、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基 金
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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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至 少 应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层 面 : 一 、 董 事 会 负 责
控制公司整体运营风险; 二、 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领导
及 政 策 决 定 ; 三 、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 对 业 务 风 险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 四 、 各 职 能 部
门负责对各自业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通过执行制度进行控制。
(1 ) 董 事 会 应 充 分 重 视 风 险 控 制 。 通 过 批 准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战 略 、 制
度和工作计划,确保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其面临的所有风险所需的必要系统、
运作制度和控制环境, 并通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管理层
的风险控制工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
险 、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完 善 有 关 议 事 规 则 及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的 作 用 达 到
对风险的最终控制。
(2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为 公 司 非 常 设 议 事 机 构 , 负 责 对 公 司 业 务 风 险 控
制进行决策和协调, 是公司日常风险控制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其具体职责
主 要 有 : 审 议 基 金 财 产 风 险 状 况 评 价 分 析 报 告 , 审 定 公 司 的 业 务 授 权 方 案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 负 责 协 调 处 理 突 发 性 重 大 事 件 并 界 定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审
议公司其他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3 ) 督 察 长 负 责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的 内 部 控 制 和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监 督 ,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效性和完备程 度 进 行 检 查 并
督 促 改 进 , 发 现 重 大 问 题 及 时 向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董 事 长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4 ) 监 察 稽 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 进 行 合 规 控 制 的 职 能 部 门 。 其 职 责 主 要 是 对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在 业 务 运 作
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
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5 )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是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 具 体 执 行 单 位 , 应 在
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
定、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规定,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5、监督机构的合规检查作用
公司日 常 管 理 中 的 监 督 机 构 由 董 事 会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公 司 督 察 长
15
和监察稽核部组成,其主要作用是对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控制。
其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通过定期审阅公司督察长工作报告和监察稽核报
告 , 检 查 公 司 合 规 运 作 情 况 和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公 司 合 规 运 作 的 监 督 工
作,从而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运作情况的监督 。
督 察 长 是 董 事 会 常 设 的 执 行 监 督 职 能 的 岗 位 , 负 责 对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
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
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监 察 稽 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
进行合规性检查的职能部门。 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
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
得到贯彻和执行。
6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
(1 )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 公 司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
环节。
(3 ) 公 司 健 全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4 )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各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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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内
控防线:
1 ) 各 岗 位 职 责 明 确 , 有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制衡;
3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 公
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
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 ) 授 权 控 制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 通 过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明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9 ) 公 司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基 金 财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明 确 划 分 各 岗 位 职 责 , 投
资 和 交 易 、 交 易 和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不 得 有 人 员 的 重 叠 。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 ) 公 司 制 订 切 实 有 效 的 应 急 应 变 措 施 , 建 立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和 程 序 ;
(12 ) 公 司 维 护 信 息 沟 通 渠 道 的 畅 通 , 建 立 清 晰 的 报 告 系 统 ;
(13 )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 设 置 督 察 长 和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落
实。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制度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度。
17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 营 范 围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 公 司 主
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业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币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
售 汇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离 岸 银 行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3.52 亿 元 人 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 系 电 话 : (021 )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 开 展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 是 较 早 开 展 银 行 资 产
托管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经过二十年来的稳 健 经 营 和 业 务 开 拓 , 各
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 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
18
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 设 立 基 金 托 管 部 ,2005 年 更 名 为 资 产
托管部,2013 年 更 名 为 资 产 托 管 与 养 老 金 业 务 部 ,2016 年 进 行 组 织 架 构 优
化 调 整 , 并 更 名 为 资 产 托 管 部 , 目 前 下 设 证 券 托 管 处 、 客 户 资 产 托 管 处 、 内
控 管 理 处 、 业 务 保 障 处 、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运 营 中 心 ( 含 合 肥 分 中 心 ) 五 个 职 能
处室。
目 前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已 拥 有 客 户 资 金 托 管 、 资 金 信 托 保 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 全 球 资 产 托 管 、 保 险 资 金 托 管 、 基 金 专 户 理 财 托 管 、 证 券 公 司
客户资产托管 、 期 货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托 管 、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 私 募 股 权
托 管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托 管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等 多 项 托 管 产 品 , 形 成 完 备 的 产 品
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 国 富 ,男 ,1956 年 出 生 ,研 究 生 学 历 , 博 士 学 位 ,高 级 经 济 师 职 称 。
曾任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 (控股) 公司总经理;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
副 主 任 ; 上 海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代 总 裁 ; 上 海 久 事 公 司 总 经 理 ; 上 海 市 城 市 建 设
投资开发总公司总经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 事 长 。 现 任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董 事 长 。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政 协 委 员 。 伦 敦 金 融 城 中 国 事 务 顾 问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欧 国 际 工 商 学 院 理
事 会 成 员 、 国 际 顾 问 委 员 会 委 员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安 泰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顾 问 委 员
会委员。
刘 信 义 , 男 ,1965 年 出 生 , 硕 士 研 究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任 上 海 浦 东
发展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 市
金融服务办主任助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财务总监, 上
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
行长。
刘 长 江 , 男 ,1966 年 出 生 , 硕 士 研 究 生 , 经 济 师 。 历 任 工 商 银 行 总 行
教育部主任科员, 工商银行 基 金 托 管 部 综 合 管 理 处 副 处 长 、 处 长 , 上 海 浦 东
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
产 托 管 部 、 企 业 年 金 部 、 期 货 结 算 部 总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公 司 及 投 资
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资产托管部、 企业年金部、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浦
19
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
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2456.43 亿 元 , 比 去 年 末 增 长 33.45% 。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共 一 百 一 十 六 只 ,
分别为国泰金龙 行 业 精 选 基 金 、 国 泰 金 龙 债 券 基 金 、 天 治 财 富 增 长 基 金 、 广
发 小 盘 成 长 基 金 、 汇 添 富 货 币 基 金 、 长 信 金 利 趋 势 基 金 、 嘉 实 优 质 企 业 基 金 、
国联安货币基金、 银华永泰债券型基金、 长信利众债券基金 (LOF ) 、 华 富 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安鑫保本基金、 博时安丰 18 个 月 基 金 (LOF)、
易方达裕丰回报基金年、 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
中信建投稳信债券基金、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
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金、 中海医药健康
产业基金、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博时产业债纯债基金、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
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 国联安鑫富混合基金、 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 工银
瑞信生态环境基金、天弘新价值混合基金、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华
REITs 封 闭 式 基 金 、 华 富 健 康 文 娱 基 金 、 国 寿 安 保 稳 定 回 报 基 金 、 国 寿 安 保
稳 健 回 报 基 金 、 国 投 瑞 银 新 成 长 基 金 、 金 鹰 改 革 红 利 基 金 、 易 方 达 裕 祥 回 报
债 券 基 金 、 国 联 安 鑫 禧 基 金 、 国 联 安 鑫 悦 基 金 、 中 银 瑞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 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 国联安安稳保本基金、 南方转
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 银华远景债 券 基 金 、 华 富 诚 鑫 灵 活 配 置 基 金 、 富 安 达
长 盈 保 本 基 金 、 中 信 建 投 稳 溢 保 本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恒 享 纯 债 基 金 、 长 信 利 发
债券基金、博时景发纯债基金、国泰添益混合基金、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
中银尊享半年定开基金、鹏华兴盛定期开放基金、华富元鑫灵活配置基金、
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 博时富发纯债基金、 博时利发纯债基金、 银河
君 信 混 合 基 金 、 鹏 华 兴 锐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汇 添 富 保 鑫 保 本 混 合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景颐盛利债券基金、兴业启元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 18 个月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中 信 建 投 稳 裕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招 商 招 怡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中 加
丰享纯债债券基 金 、 长 安 泓 泽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银 河 君 耀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广发汇瑞一年定开债券基金、 国联安鑫盛混合基金、 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
20
鹏华普泰债券基金、南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兴业裕华债券基金、 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
基 金 、 招 商 招 祥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国 泰 景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国 联 安 鑫 利 混
合 基 金 、 易 方 达 瑞 程 混 合 基 金 、 华 福 长 富 一 年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中 欧 骏 泰 货 币
基 金 、 招 商 招 华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汇 安 丰 融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汇 安 嘉 源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国 泰 普 益 混 合 基 金 、 汇 添 富 鑫 瑞 债 券 基 金 、 鑫 元 合 丰 纯 债 债 券基
金 、 博 时 鑫 惠 混 合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瑞 盈 半 年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国 泰 润 利 纯 债 基
金、华富天益货币基金、汇安丰华混合基金、汇安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汇安丰恒混合基金、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
城中证 500 指 数 基 金 、 南 方 和 利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鹏 华 丰 康 债 券 基 金 、 兴 业 安
润 货 币 基 金 、 兴 业 瑞 丰 6 个 月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兴 业 裕 丰 债 券 基 金 、 易 方 达 瑞
弘 混 合 基 金 、 银 河 犇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长 安 鑫 富 领 先 混 合 基 金 、 长 盛 盛
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基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腾纯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本 行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为 : 确 保 经 营 活 动 中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确保业务活动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 本 行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架 构 为 : 总 行 法 律 合 规 部 是 全 行 内 部 控 制 的 牵 头
管 理 部 门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建 立 并 维 护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总 行 风
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
的操作风险管控工 作 。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下 设 内 控 管 理 处 。 内 控 管 理 处 是 全 行
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 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
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本 行 已 建 立 完 善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内 控 制 度
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 执行、 监督全过程, 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
环 节 , 覆 盖 到 从 事 资 产 托 管 各 级 组 织 结 构 、 岗 位 及 人 员 。 内 部 控 制 以 防 范 风
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 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 制度先行、 全员化风险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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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风险管理理念, 营造浓厚的内控 文 化 氛 围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组 织 架 构 、
业 务 岗 位 、 人 员 的 各 个 环 节 。 制 定 权 责 清 晰 的 业 务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 明 确 岗 位
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
项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 建 立 严 格 完 善 的 资 产 隔 离 和 资 产 保 管 制 度 , 托 管 资 产 与 托
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
故 障 , 建 立 完 备 有 效 的 应 急 方 案 , 定 期 组 织 灾 备 演 练 , 建 立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制
度 ; 在 基 金 运 作 办 公 区 域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监 控 系 统 , 利 用 录 音 、 录 像 等 技 术 手
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 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 通
过专项/ 全面审计 等 措 施 实 施 业 务 监 控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
(2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3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4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5 ) 《 基 金 合 同 》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6 )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的 其 他 规 定 。
2 、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 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等 进 行 严 格 监 督 , 及 时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风险。
3 、监督方法
(1 ) 资 产 托 管 部 设 置 核 算 监 督 岗 位 , 配 备 相 应 的 业 务 人 员 , 在 授 权 范
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 规范基金运作, 维护
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 在 日 常 运 作 中 , 凡 可 量 化 的 监 督 指 标 , 由 核 算 监 督 岗 通 过 托 管 业
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 对 非 量 化 指 标 、 投 资 指 令 、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各 种 报 表 和 报 告 等 , 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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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 、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结 果 , 采 取 定 期 和 不 定
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
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违 法 操 作 , 以 电 话 、 邮 件 、 书
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明违规事项, 明确纠正期限。 在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
事 项 未 予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如 果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运
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3 ) 针 对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对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的 检 查 ,
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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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金份额 发 售 机 构
1 、 直销机构
(1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 中 国 ( 上 海 )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中 路 68 号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 皓 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免 长 途 话 费 ) 或 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远 洋 大 厦 F21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F218
负责人:李想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郑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免 长 途 话 费 )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 、 其他销售机构
(1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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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 -61616193
传真:021-63604196
联系人:朱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 :www.spdb.com.cn
(2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定代表人: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049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3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 永 林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传真电话:021-50979507
联系人:高希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 www.bank.pingan.com
(4 )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施传荣
25
电 话 : (021)38576666
传 真 :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 )962999
公司网站:www.srcb.com
(5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0574-89103171
传真:0574-89103213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http://www.nbcb.com.cn/
(6 )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无 锡 市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无 锡 市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7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26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8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9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许梦园
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2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1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2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3 ) 东吴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 工 业 园 区 翠 园 路 181 号 商 旅 大 厦 18-21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2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14 ) 招商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5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 户 服 务 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6 ) 华 龙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静 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财 富 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 晓 安
电话:0931-8784656 、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29
(17 )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6 号 23 层 经 纪 业 务 总 部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1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18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 学 民
联系人:吴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9 )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厦20 楼 2005 室 ( 邮 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0
(20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bhzq.com
(21 ) 国金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 东 城根上街95 号 6 、16 、17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 婧 漪 、 贾 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2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3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1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4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热线:95360
邮编:130119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25 )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26)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01
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7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28 )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28 层 A01、B01 (b )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业务联系电话:021-64339000-807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29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33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30 ) 联 讯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660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31 ) 中 经 北 证 ( 北 京 )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一层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北 礼 士 路 甲 129 号文化创新工场四层 404
法定代表人: 徐 福 星
联系人:李美
电话:010-68292940
传真:010-68292964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32 ) 北 京 晟 视 天 下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28 层
34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刘聪慧/徐晓荣
电话:010-58170905/010-58170876
传真:010-5810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33 ) 深 圳 前 海 凯 恩 斯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 金 润 大 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34 )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 俊 杰
联系人:邵珍珍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35 ) 和 耕 传 承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东 风 南 路 康 宁 街 互 联 网 金 融 大 厦 六 层
办公地址: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东 风 南 路 康 宁 街 互 联 网 金 融 大 厦 六 层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罗聪
35
客户服务电话:0371-85518396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36) 武 汉 市 伯 嘉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 一 期 )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 汉 区 武 汉 中 央 商 务 区 泛 海 国 际 SOHO 城(一
期)第七幢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陆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37) 徽 商 期 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707
公司网址:www.hsqh.net
(38)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6
(39)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 炯 洋
联系人:周志茹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和 4008-888-818
公司网址:http://www.hx168.com.cn
(40) 北 京 格 上 富 信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 路 19 号楼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 李 悦 章
联系人:曹庆展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公 司网址:www.igesafe.com
(41) 深 圳 前 海 财 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南 山 大 道 1088 号 南 园 枫 叶 大 厦 15 层 15K 室
法定代表人: 孙 方 厚
联系人:李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0071
公司网址:www.caiho.cn
(42) 北 京 微 动 利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 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3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公司网址:www.buyforyou.com.cn
(43) 北 京 电 盈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赵立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公司网址:http://www.dianyingfund.com/
(44) 东 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22 楼
联系人:李荣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公司网址:http://www.dgzq.com.cn/
(45) 天 津 万 家 财 富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司
住所: 天 津 自 贸 区 ( 中 心 商 务 区 ) 迎 宾 大 道 1988 号 滨 海 浙 商 大 厦 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丰 盛 胡 同 28 号 太 平 洋 保 险 大 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 修 辞
联系人:邵玉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46) 成 都 华 羿 恒 信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司
住所: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天 府 大 道 中 段 199 号 棕 榈 泉 国 际 中 心 1 幢 1 单元 19
层 4 号
38
办公地址: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天 府 大 道 中 段 199 号棕榈泉国际中心 1 幢 1 单
元 19 层 4 号
法定代表人:赵壁
联系人:谭佳洲
客户服务电话:400-8010-009
公司网址:http://www.huayihengxin.com
(47 ) 蚂 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48 ) 深 圳 众 禄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 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9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业务联系人: 郑 茵 华
联系电话:021-2069183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3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50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虹 口 区 飞 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杨 浦 区 秦 皇 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朱了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客服电话:400 -821 -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51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52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53 ) 众 升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40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876-9988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54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联系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55 )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10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郑茂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535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56 )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 乐 成 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周斌
41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客服电话: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57 )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 层 727 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刘宝文
联系电话:010-63130889-8369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8.jrj.com.cn
(58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9 ) 中 期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中期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方艳美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865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42
(60)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 锦 昌 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 州 市 拱 墅 区 登 云 路 45 号 锦 昌 大 厦 一 楼 金 观 诚 财 富
法定代表人: 徐 黎 云
联系人:孙成岩
联系电话:0571-883377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61)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住所: 上 海 市 中 山 南 路 10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宜 山 路 700 号 普 天 信 息 产 业 园 2 期 C5 栋 汇 付 天 下 总
部大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联系电话:18616024775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62 ) 泰 诚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 大 连 ) 有 限 公 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姜奕竹
联系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0411-001
公司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63 ) 上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 浦 东 新 区 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43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西裙楼
法定代表人: 胡 学 勤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64 ) 北 京 虹 点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工 人 体 育 馆 北 路 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 裙 楼 二 层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工 人 体 育 馆 北 路 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 裙 楼 二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陈铭洲
联系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0681176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5 ) 大 泰 金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江 东 中 路 222 号 南 京 奥 体 中 心 现 代 五 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 505 号 东 方 纯 一 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 袁 顾 明
联系人:孟召社
联系电话:021-20324176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66 )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 凯 石 大 厦 4 楼
44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 黄祎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67 )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68 ) 奕 丰 金 融 服 务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住 深 圳 市 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 圳 市 南 山 区 海 德 三 道 航 天 科 技 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69 ) 安 粮 期 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 168 号 同 济 大 厦 10-11 层
45
办 公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包 河 区 芜 湖 路 168 号同济大厦10-11 层 ( 总 部 )
法定代表人:朱中文
联系人:梁蕾
联系电话:0551-62870125
传真:0551-62870131
客服电话:400 626 9988
公司网址:http://www.alqh.com/
(70 )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71 ) 北 京 钱 景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丹 棱 soho10 层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丹 棱 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陈剑炜
联系电话:010-57418813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72 )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46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翟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73 ) 深 圳 市 金 斧 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 东 方 科 技 大 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74 ) 北 京 广 源 达 信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联系人:王英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75 ) 上 海 中 正 达 广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47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戴珉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76 ) 乾 道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高雪超
联系电话:18601207732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电话:4000888080
公司网址:www.qiandaojr.com
(77 )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崇 明 县 长 兴 镇 路 潘 园 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6153 室 ( 上 海 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220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78 ) 北 京 懒 猫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 院 盛 景 国 际 广 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电话:010-57649619
48
传真:010-57649620
联系人:朱翔宇
客户服务电话:010-57649619
公司网址:www.lanmao.com
(79 )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 万 通 新 世 界 广 场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 万 通 新 世 界 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86(10)88312877
传真:+86(10)88312877
联系人:徐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80 )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联系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81 )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49
联系人:吴季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82 ) 上 海 景 谷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 华 能 联 合 大 厦 402k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 402k
法定代表人:袁飞
电话:61621602
传真:61621602*819
联系人:袁振荣
客户服务电话:61621602
公司网址:www.g-fund.com.cn
(83 )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熊小满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84 ) 厦 门 市 鑫 鼎 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15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电话:0592-3122672
传真:0592-3122701
联系人:梁云波
50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85 )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8610-62675979
联系人:付文红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86 ) 天 津 国 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 二 层
202-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 鹏 润 大 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郭宝亮
客服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87 ) 上 海 华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 浦 区南京西路399 号 明 天 广 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63898427
51
传真:021-68776977-8427
联系人:徐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公司网址:www.shhxzq.com
(88 ) 凤 凰 金 信 ( 银 川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阅 海 湾 中 央 商 务 区 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89 ) 上 海 云 湾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楼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系人:江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90 ) 南 京 途 牛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南 京 市 玄 武 区玄武大道699-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联系人:王旋
52
联系电话:025-86853969
客服电话:4007-999-999
公司网址:http://jr.tuniu.com
(91 ) 上海万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92 ) 杭 州 科 地 瑞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 武 林 时 代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人:张丽琼
联系电话:0571-85262700
传真:0571-85269200
客服电话:0571-86915761
公司网址:www.cd121.com
(93 ) 北 京 植 信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106 室-67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惠 河 南 路 盛 世 龙 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杨纪锋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53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94 )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亦 庄 经 济 开 发 区 科 创 十 一 街 18 号 院 京 东 集 团 总 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95 ) 上 海 朝 阳 永 续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浦 东 新 区 上 丰 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廖冰
联系人:裘爱萍
联系电话:021-802348888
传真:021-80234898
客服电话:4006991888
公司网址:www.998fund.com
(96 ) 中 证 金 牛 ( 北 京 )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外 大 街 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徐英
电话:010-59336539
传真:010-59336500
54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 减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 登记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 中路 68 号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 皓 鹏
总经理:杨皓鹏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 17 层 01-12
55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58153000
联系人:汤骏
经 办 会 计 师 : 汤 骏 、 朱 昀
56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4 年10 月29
日 证监许可〔2014 〕1137 号 文 准 予 注 册 募 集 。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三)基金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但 不 从 本 类
别基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 称 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而 是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 称
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 本
基金 A 类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公 式 为 :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该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该
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 资 者 可 自 行 选 择 认 购/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本 基 金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
57
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明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且 对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募集期限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 最 长 不 超 过3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以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告为准。
( 七 ) 募 集 方 式 和 募 集 场 所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其他 销 售 机构的销 售 网 点 向 社
会公开募集。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发布的变更或 增 减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 八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
( 九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可 视 募 集 情 况 提 前 结 束 募集。
58
(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1 、基金份额初始 面 值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份额及计算公式
(1 )基金份额初始 面 值 : 本 基 金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 元 人 民 币 ,
按 初始面值发售。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认 购 费 用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用 。 本
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认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费 , 认 购 费 率 随 认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本基金对通过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A 类基金份额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等 特
定投资群体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实 施 差 别 的 认 购 费 率 。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是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制
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 以 及 可
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特 定 投 资 群
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 (M ) 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300万元 0.80%
300万元≤M<500万元 0.40%
M ≥500万元 1000 元/ 笔
养 老 金 客 户 等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 购 费 率 见 下 表 :
单笔认购金额 (M ) 费率
M<100万元 0.48%
59
100万元≤M<300万元 0.24%
300万元≤M<500万元 0.08%
M ≥500万元 1000 元/ 笔
投资人重复认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 须 按 每 笔 认 购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档 次 分 别 计
算。认购费用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3 ) 募 集 期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有,其中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4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方式,采用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认购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1 )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认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则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 = 认 购 金 额/ (1 + 认 购 费 率 )
认购费用 = 认 购 金 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 值
例 : 某 投 资 者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认 购 费 率 为 1.20% ,假定认购金额在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3.00 元,则
该投资者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1 +1.20%)=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60
认购份额=(9,881.42 +3.00)/1.00 =9,884.42 份
即 : 投 资 者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额,
如 果 该 笔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利 息 为 3.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9,884.42
份 A 类 基金份额。
2 )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认 购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则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认购份额 =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期间 利 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定 认 购 金 额
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3.00 元,则该 投 资 者 可 得 到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为 :
认购份额=(10,000 +3.00)/1.00=10003.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如 果 该 笔 认 购 资
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为 3.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10003.00 份 C 类 基 金 份 额 。
2 、认购的程序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 资 人 可 在 募 集 期 内 前 往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手
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 售 机构相关
业务办理规则。
(2 ) 投资人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各销 售 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 认购 的 方式及确认
1 )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 投 资 人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规定的方式全额 缴 付认购款项。
2 ) 认 购确认
对于 T 日 ( 此 处 , 特 指 发 售 募 集 期 内 的 工 作 日 ) 交 易 时 间 内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将 在 T+1 日 ( 同 上 ) 就 申 请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但 对 申 请 有 效 性 的 确 认 仅 代 表 确 实 接 受 了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
61
准 。 投 资 人 应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或 以 其 规 定 的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查
询最终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结 果 。
(4 )认购数量限制
在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认 购 , 对 单 一 投 资 人 在 认 购 期 间 累 计 认 购 份
额不设上限。
通过销售机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 加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 元(含认
购费),各销售机构对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 的
业务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直销平台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 )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
币 100,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
( 十 一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当存入专门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62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的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同期活期 存 款 利 息 ;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售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售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人民币 5000 万元情形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63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 3 年后,本基金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人民币 5000 万 元 时 , 《 基 金 合 同 》 自 动 终 止 , 而 无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4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场 所
本基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公告。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65
开放日该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 、 赎 回遵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 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效。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7 日( 包 括 该 日)内支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包括
66
该日)及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及 追 加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金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直销平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柜 台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2 、 投 资 者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限制。
3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或 数 量
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1 份
(除非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 ) ; 若 某 笔 赎
回或转换导致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 , 剩 余 部 分
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即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为 1 份。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投资人申 购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申购费。 申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67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等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是 指 依 法 设 立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 依 法 制
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 以 及 可 以 投
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
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
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如 下 所 示 :
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元 1.50%
100 万元≤M<300 万元 1.0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养 老 金 客 户 等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 购 费 率 见 下 表 :
单笔申购金额 (M ) 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300万元 0.30%
300万元≤M<500万元 0.12%
M ≥500万元 1000 元/ 笔
投资人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A 类 基 金 份 额 , 须 按 每 笔 申 购A 类基金
份额所 对 应 的 费 率 档 次 分 别 计 算 。
2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 回 费 用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未
68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不 同 的 赎 回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随
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1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率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赎回费计入基金资产
比例
Y <7 日 1.50% 100%
7 日 ≤Y <30 日 0.75% 100%
30 日 ≤Y <3 个月 0.50% 75%
3 个月 ≤Y <6 个月 0.50% 50%
6 个月≤Y <1 年 0.50% 25%
1 年 ≤Y <2 年 0.25% 25%
Y ≥2 年 0 25%
注:1 年=365 日,1 个月=30 日,下同 。
2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率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赎回费计入基金
资产比例
Y <30 日 0.75% 100%
30 日 ≤Y <1 年 0.50% 25%
1 年 ≤Y <2 年 0.25% 25%
Y ≥2 年 0 25%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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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 )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申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则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当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
净申购金额 = 申 购 金 额/ (1 + 申 购 费 率 ) ;
申购费用 = 申 购 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当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时 :
申购费用= 固 定 金 额 ;
净申购金额= 申 购 金 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购当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例: 某投资者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申 购 费 率 为 1.50%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 元 , 则 可
申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为 :
净申购金额=10,000/ (1 +1.50% )=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 购份额=9,852.22/1.050 =9,383.07 份
即 : 投 资 者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投 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定申购当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383.07 份 A 类
基金份额。
(2 )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认 购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则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申购份额 = 申 购 金 额/ 申购当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例: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 元,则可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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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10,000/1.050 =9,523.81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10 ,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523.81 份 C 类 基 金 份 额 。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各类基金份额的 赎 回 价 格 以 赎回当日的该类 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 回 份 额 ?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 总 金 额 ? 该类基金份额赎 回 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用
例:某 投 资 人 赎 回 10,000 份 A 类 基 金 份 额 , 份额持有期限 5 天 , 对 应
赎回费率为 1.50%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是1.1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00 =11,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 0 0 . 0 0 ×1.50% =165.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 -165.00=10,835.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 基金份额 ,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5 天, 假 设 赎
回当日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00 元 , 可 得 到 10,835.00 元 赎 回 金 额 。
例 : 某 投 资 人 赎 回 10,000 份 C 类 基 金 份 额 , 份额持有期限 5 天 , 对 应
赎回费率为0.75%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00 =11,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 0 0 . 0 0 ×0.75%=82.5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 -82.50 =10,917.50 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 基 金 份 额 ,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5 天, 假 设 赎
回当日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00 元 , 可 得 到 10,917.50 元 赎 回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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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公 式 为: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A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总 额/A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C 类基金份额净值=C 类基金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总 额/C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本基金不 同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不 同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舍五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 八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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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 出现其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情形。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 之 一 的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5 、 发 生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定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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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即 认 为 是 发
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以上( 含 本 数)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指定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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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
者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媒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十一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各类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 二 ) 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 起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详见基金转换公告。
( 十三 )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 四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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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形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五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 基 金 定 投 的 数 额
限制、业务规则等请参见基金定投相关公告。
( 十 七 ) 基金份额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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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医药健康产业上市公司,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
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证、
债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证 券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三 ) 投资策略
1 、一级资产配置
一级资产配置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
本基金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 财政货币政策分析、 医药 健 康 行 业
发展趋势等分析判断判断, 采取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 比较不同证券子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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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金融产品的收益及风险特征, 动态确定基金资产在固定收益类和权益类资
产的配置比例。
2 、股票投资策略
(1 )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的 界 定
本基金所 称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具 体 包 括 以 下 两 类 公 司 :
1 ) 主 营 业 务 从 事 医 药 健 康 行 业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化 学 制 药 、 中 药 、 生物
制品、医药商业、医疗器械 和 医 疗 服 务 等 行业)的公司;
2 ) 当 前 非 主 营 业 务 提 供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隶 属 于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 且 未 来 这
些产品或服务有望成为主要利润来源的公司。
当未来由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产业结构的升级,从 事 或 受 益 于 上 述
投资主题的外延也将逐渐扩大,本基金将视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医药健康产业
的识别及认定。
(2 ) 医药健康产业 股 票 的 投 资 策 略
本基金投 资 于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证 券 的资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本基金对医药健康产业的个股将 采 用 定 量 分 析 与 定 性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选
择其中具有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1)定量方式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 财务指标和估
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 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 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本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本基金考察的 估 值 指 标 主 要 包 括 : 市 盈 率 和 市 盈 率/ 净 利 增 长 率 。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要包括: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78
本基金将结合市场形势综合考虑上市公司在各项指标的综合得分, 按照
总分的高低在各行业内进行排序,选取各行业内排名靠前的股票。
2 )定性方式
本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综合考察评估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
重点投资具有较高进入壁垒、 在行业中具备比较优势的公司, 并坚决规避那
些公司治理混乱、管理效率低下的公司,以确保最大程度地规避投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重点考察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包括:公司管理竞争优势、
技术或产 品 竞 争 优 势 、 品 牌 竞 争 优 势 、 规 模 优 势 等 方 面 。
3 、债券投资策略
(1 )久期配置: 基 于 宏 观 经 济 趋 势 性 变 化 , 自 上 而 下 的 资 产 配 置 。
利用宏观经济分析模型, 确定宏观经济的周期变化, 主要是中长期的变
化 趋 势 , 由 此 确 定 利 率 变 动 的 方 向 和 趋 势 。 根 据 不 同 大 类 资 产 在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的 属 性 , 即 货 币 市 场 顺 周 期 、 债 券 市 场 逆 周 期 的 特 点 , 确 定 债 券 资 产 配 置
的基本方向和特征。结合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析,
根据收益率模型为各种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进行风险评估, 最终确定投资组
合的久期配置。
(2 )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 基于数量化模型,自上而下 的 资 产 配 置 。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 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模
型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 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骑乘收益
进 行 分 析 。 通 过 优 化 资 产 配 置 模 型 选 择 预 期 收 益 率 最 高 的 期 限 段 进 行 配 比 组
合 , 从 而 在 子 弹 组 合 、 杠 铃 组 合 和 梯 形 组 合 中 选 择 风 险 收 益 比 最 佳 的 配 置 方
案。
子弹组合, 即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尽 量 集 中 分 布 ;
杠铃组合, 即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尽 量 呈 两 极 分 布 ;
梯形组合, 即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在 投 资 期 内 尽 可 能 平 均 分 布 。
(3 ) 债 券 类 别 配 置/ 个券选择: 主 要 依 据 信 用 利 差 分 析 , 自 上 而 下 的 资
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利率债券和信用债券之间的相对价值, 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
数 量 分 析 为 依 据 , 同 时 兼 顾 特 定 类 别 收 益 品 种 的 基 本 面 分 析 , 综 合 分 析 各 个
品种的信用利差变化。 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持有金融债、 企业债、 短期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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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券 、 可 分 离 可 转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信 用 债 券 , 在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较 低 时 持
有国债等利率债券,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个券选择:基于各个投资品种具体情况,自下而上的资产配置。
个券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 对 价 值 原 则 : 同 等 风 险 中 收 益 率 较 高 的 品 种 , 同 等 收 益 率 风 险 较 低 的
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4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策 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
和 构 成 、 利 率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等 进 行 定 性 和 定
量 的 全 方 面 分 析 , 评 估 其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并 作 出 相 应 的 投 资 决 策 , 力 求 在 控 制
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5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将运用期权估值模型,根据隐含波动率、剩余
期限、正股价格走势,并结合本基金的资产组合状况进行权证投资。
( 四 )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1 、 依 据 投 资 研 究 人 员 对 国 内 宏 观 经 济 、 政 策 、 行 业 和 上 市 公 司 的 综 合
分析研究进行决策;
2 、 依 据 对 国 内 证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表 现 、 活 跃 程 度 和 发 展 趋 势 的 判 断 进 行
决策;
3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决策;
4 、风险控制贯穿投资过程各环节。
( 五 )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为明确投资各环节的业务职责, 防范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规范的
投资流程。
80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确 定 股 票/ 债券资产投资比例, 形成基
金投资的投资决议。
2 、 研 究 部 和 金 融 工 程 部 等 提 出 个 股 、 行 业 选 择 、 数 量 化 投 资 方 案 , 为
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考依据 。
3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 在 研 究 部 和 金 融 工 程 部 等 提
出的方案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
4 、 交 易 部 依 据 基 金 经 理 的 指 令 , 执 行 交 易 , 交 易 进 行 过 程 中 , 交 易 员
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5 、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进 行 跟 踪 、 评 估 、 控 制 , 对 投 资
组合的绩效进行分析。
(六)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对 股 票 的 投 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证券的10%;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1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40%;
(16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82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七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50% + 中 证 全 债 指 数 收 益 率*50%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从 长 期 看 , 本 基 金
股票资产平均配置比例为50%, 债 券 资 产 的 平 均 配 置 比 例 为50% 。 因此,业绩
比较基准中的资产 配 置 比 例 基 本 可 反 映 出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该指数为反映沪
深 A 股 医 药 卫 生 行 业 的 整 体 表 现 , 将 中 证 800 指数800 只 样 本 股 中 的 全 部 医
药 卫 生 行 业 成 份 股 编 制 而 成 , 综 合 反 映 了 A 股 市 场 的 医 药 卫 生 行 业 整 体 表
现。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
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 具 有 很 高 的 代 表 性 。 综 合 考 虑 基 金 资 产 配
置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 本基金选用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和 中 证 全 债 指数
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 ,
83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八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
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九)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和 债 权 人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5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报
告中的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为截至2017 年9 月30 日 报 告 期 末 的 第 三 季度
报告数据,其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84
1 、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2017 年 9 月 30 日 , 中 海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A 类 资 产 净 值 为 438,714,530.44 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270 元,累
计基金份额净值为 1.270 元;C 类 资 产 净 值 为 77,160,864.98 元 ,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 1.234 元 , 累 计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234 元。其资产组合 情 况 如 下 :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483,010,797.64 93.15
其中:股票
483,010,797.64 93.1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34,924,864.78 6.74
8 其他资产
592,098.17 0.11
9 合计
518,527,760.59
100.00
2 、 报告期末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9,793.60 0.01
C 制造业 400,704,061.86 77.67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和供应业
31,093.44 0.0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9,413,571.65 3.76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25,571.91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服务业
17,468.03 0.00
85
J 金融业 12,857,584.00 2.49
K 房地产业 15,077,150.42 2.9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业
202,576.00 0.04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34,597,926.23 6.7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4,000.50 0.01
S 综合 - -
合计 483,010,797.64 93.63
3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
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0661
长春高
新
280,345 41,645,249.75 8.07
2 002332
仙琚制
药
4,446,515 38,818,075.95 7.52
3 600566
济川药
业
959,800 35,378,228.00 6.86
4 600276
恒瑞医
药
552,513 33,112,104.09 6.42
5 000538
云南白
药
323,476 29,339,273.20 5.69
6 000513
丽珠集
团
503,694 25,537,285.80 4.95
7 600867
通化东
宝
1,259,743 24,313,039.90 4.71
8 603658
安图生
物
492,838 23,153,529.24 4.49
9 603939
益丰药
房
544,890 19,387,186.20 3.76
10 300015
爱尔眼
科
741,000 18,769,530.00 3.64
86
4 、 报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 名 贵 金 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2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 期 货 交 易 。
(2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 期 货 合 约 。
(3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 期 货 交 易 。
11、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87
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没 有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库之外的股票。
(3 )截至2017 年 9 月 30 日 ,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资 产 项 目 构 成 如 下 :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26,441.6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238.05
5 应收申购款 51,418.5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92,098.17
(4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5 )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88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A 类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比 较 ( 截
止日期 2017 年 9 月 30 日 )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准差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4.12.17
-2014.12.3
1 1.50% 0.43% -2.58% 0.67% 4.08%
-0.24
%
2015.01.01
-2015.12.3
1 25.52% 2.47% 27.68% 1.30% -2.16%
1.17
%
2016.01.01
-2016.12.3
1
-14.84
% 1.58% -4.15% 0.83%
-10.69
%
0.75
%
2017.01.01
-2017.09.3
0 17.05% 0.73% 3.70% 0.33% 13.35%
0.40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 至 今 27.00% 1.79% 23.63% 0.94% 3.37%
0.85
%
本基金 C 类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比 较 ( 截
止日期 2017 年 3 月 31 日 )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准差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4.12.17
-2014.12.3
1 1.50% 0.43% -2.58% 0.67% 4.08%
-0.24
%
2015.01.01
-2015.12.3
1 23.94% 2.47% 27.68% 1.30% -3.74%
1.17
%
2016.01.01
-2016.12.3
-15.58
% 1.58% -4.15% 0.83%
-11.43
%
0.75
%
89
1
2017.01.01
-2017.09.3
0 16.20% 0.73% 3.70% 0.33% 12.50%
0.40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 至 今 23.40% 1.79% 23.63% 0.94% -0.23%
0.85
%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 年12 月17 日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现。
90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 账户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91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92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估值。
5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93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或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 外 公 布 。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损方”)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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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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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 以 公 布 。
( 八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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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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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配
(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0 次 ,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 同一类别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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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 工 作 日 。
(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再投资的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 业 务 规 则 》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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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 基 金 的 开 户 费 用 、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
10、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费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 E×1.50%÷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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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0.25%÷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费率为 1.00% ,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1.00% ÷ 当 年 天 数
H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上述 “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4 -10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付。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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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目。
( 四 )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个 工 作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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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103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一)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 二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 基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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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公开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币元。
(四)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人在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自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 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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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 日 , 通 过 基金管理 人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6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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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召开。
(2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50%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超过30%。
(1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业务、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仲 裁 。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生变更。
(1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5%。
(1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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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2 ) 本基 金 申 购 、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理 。
(2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6 ) 调 整 本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
(27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8 、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并 予 以
公告。
10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108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后 10 年。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109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主要由固定收益类证券和权益
类证券组成,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
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的各项宏观政策,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产业政
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各行业和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
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 率 风 险 。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等 , 并
导致证券市场价格的变动,进而对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
险 。
4 、 通 货 膨 胀 风 险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 信用风险。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指 信 用 证 券 发 行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恶 化 , 导 致 信
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6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
势 的 判 断 , 或 者 由 于 基 金 数 量 模 型 设 计 不 当 或 实 施 差 错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偏
离业绩基准的风险。 对主要业务人员 (如基金经理) 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
风险。
110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
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
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医药健康产业主题投资基金产品,主要股票投资范围具有一
定的行业集中性和相关性,由此而来的行业配置风险也是本基金产品的一个
重要风险来源。
( 五 ) 其他风险
1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计 算 机 系 统 不 可 靠 产 生 的 风 险 ;
2 、 战争、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3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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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告。
(二)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3 年后,本基金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人民币5000 万 元 ;
4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112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13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14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与 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115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 按照规定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116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1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14)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117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15 年 以 上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18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议 ;
26)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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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12)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20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1 、 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121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和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 但 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单独或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3)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或 基金 销 售 服 务 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低赎回费率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 变 化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 及 召 集 方 式 :
122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3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23
(1 ) 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 法 律 法 规 、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124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分
之一)。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时间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含三分之
一)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含 二
分之一);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月以内,
125
就原定审议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 含 三 分 之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记录相符。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 式 授 权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在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
5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126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 决 权 的 二分之一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6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分之一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合同》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127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 计票
(1 )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128
果。
8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1 、 《 基金合同 》 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金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行, 并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个工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告。
2 、 《 基金合同 》 的终止事由
12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3 年 后 , 本 基 金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
(4 ) 《基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5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3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月。
130
4 、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 争议 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 提 交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基 金 合 同 》 受 中 国 法 律 ( 为 本 协 议 之 目 的 , 在 此 不 包 括 香 港 、 澳 门 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并 按 其 解 释 。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131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32
二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基金管理人: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成立时间: 2004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4]24 号
注册资本:1.466667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电话: 021-38429808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92(601 )号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133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 证 、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 基 金 合 同 》 已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
的投资工具。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134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下投资限制:
a 、 本 基 金 对 股 票 的 投 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b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c 、 本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e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f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g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0.5%;
h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i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20%;
j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k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135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l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m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n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o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40%;
p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 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是 否 符 合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 )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
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规 定 的 投
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出 现 可 预 见 资 产 规 模 大 幅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 至 少 提 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
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136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
对 手 组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及 时 对 交 易 对 手 库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据 以 对 基 金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银 行 间 交 易 市 场 的 交 易 方 式 的 控 制 按 如 下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137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
进 行 评 估 ,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确 定 与 各 类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在 具 体 的 交 易 中 , 应 尽 力 争 取 对 基 金 有 利 的 交 易 方 式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事 先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及 时 对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据 此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 存 款 银 行 的 资 信 控 制 , 并 对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包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进行评估。
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6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监 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 以 及 相 关 投 资 额 度 和 比 例 等 的 情
况进行监督。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须 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本 基 金 不 投 资 有 锁 定 期 但 锁 定
期不明确的证券。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应 制 订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并 经
其 董 事 会 批 准 。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需 要 解 决 的 基
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 措
138
施 , 以 及 有 关 异 常 情 况 的 处 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 并 承 担 所 有 损 失 。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3 )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两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
有 关 资 料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有 关 资 料 如 有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提 供 调
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a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发 行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批 准 文 件 。
b 、 有 关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发 行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等 发 行 资 料 。
c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账 面 价 值 。
d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上述资料可能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
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了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监 督 职 责 后 , 不 承 担 任 何
责任。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139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等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必
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但 未 执 行 的 投 资 指 令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140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是 否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否 根 据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进 行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 行 为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 理 、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141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本 协 议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托 管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 产 ( 托 管 人 主 动 扣 收 的 汇
划 费 除 外 ) 。 托 管 人 不 对 处 于 自 身 实 际 控 制 之 外 的 账 户 及 财 产 承 担 责 任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为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开 设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 、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 户 ”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并确保划
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
确认资金到账情况, 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 双方进行账
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142
3 、 基 金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
托管行的相关要求, 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 本基金的资
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
户 进 行 。 基 金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除 因 本 基 金 业 务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4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专 门 的 证 券 账 户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管 理 和 运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 收 价 差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
143
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5 、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和 资 金 结 算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及 市 场 准 入 备 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
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
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6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而 需 要 开 立 的 其 它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或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 律 、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办理。
7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 《关于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 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存 款 银 行 总 行 或 其 授 权 分 行
签订总体合作协议, 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
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 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 存款账户开户文
件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签 订 具 体 存 款 协
144
议 , 明 确 存 款 的 类 型 、 期 限 、 利 率 、 金 额 、 账 号 、 对 账 方 式 、 支 取 方 式 、 账
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
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
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8 、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
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
任。
9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
署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145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 复核程序
每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六 ) 基金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146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1 、 本 协 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为 本 协 议 之 目 的 , 在 此 不 包 括 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 律 ) , 并 从 其 解 释 。
2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八 )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并 需 经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
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147
二十 一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登 记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 交 收 等 服 务 。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个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2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交 易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3 、 每季度结束后20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向该 季 度 发 生 过 交 易 的 定
制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 邮 寄 该 季 度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所有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寄 送 年 度 对 账 单 。
4 、对于未 主 动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统 一 提供 电
子 对 账 单 ( 包 含 电 子 邮 件 或 短 信 形 式 , 按 账 户 资 料 完 善 程 度 , 优 先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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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24 小 时 自 动 语 音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进 行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申 购 与 赎 回 交 易 情 况 查 询 、 基 金 产 品 与 传 真 服 务 等 信 息 的
查 询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五 天 , 每 天 不 少 于8 小 时 的 人 工 热 线 咨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400-888-9788 或021-38789788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对 账 单 寄 送 地 址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分 红 方 式 修 改 、 账 户
资 料 修 改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交 易 申 请 查 询 和 账 户 资 料 查 询 等 各 类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zhfund.com 办理 “ 网 上 开
户 ” 和 “ 网上交易 ” 业 务 , 适 用 银 行 卡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zhfund.com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提 供 支 持 其 他 银 行 卡 种 的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 基 金 已 于2015 年2 月12 日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 基 金 定 投 的 数 额
限 制 、 业 务 规 则 等 请 参 见 基 金 定 投 相 关 公 告 。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电 子 对 账 单 、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 分 红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公 告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条 件 、 方 式 和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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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留 言 栏 目 、 信 函 及 电 子 邮 件 等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投 诉 、 电 子 邮 件 投 诉 、 信 函 投 诉 、网 站 留 言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 投 诉 邮 箱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管
理。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投 诉 送 达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两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做 出 回
复 。 对 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 的 投 诉 ,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完 成 回 复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邮 箱 :service@zhfund.com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联 系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请 确 保 投 资 前 , 您/ 贵 机 构 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150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1 、2017-07-01
中 海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日 净 值 公 告
2 、2017-07-06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3 、2017-07-0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公 告
4 、2017-07-13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天
津 万 家 财 富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5 、2017-07-1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6 、2017-07-21
中 海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2017年第2季度报告
7 、2017-07-31
中 海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2017 年第2号)
8 、2017-07-31
中 海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2017年第2号)
9 、2017-08-23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 公 告
10 、 2017-08-29
中 海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2017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11 、 2017-08-29
中 海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2017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摘要
12 、 2017-08-30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变 更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公
告
151
13 、 2017-09-0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朝
阳 永 续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14 、 2017-09-04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成
都 华 羿 恒 信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15 、 2017-09-26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16 、2017-10-11
关 于 中 海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调 整 “e 通 宝 ” 认 购 、 申
购 、 定 投 优 惠 费 率 的 公 告
17 、 2017-10-26
中 海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2017年第3季度报告
18 、2017-11-04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 公 告
19 、 2017-11-08
中 海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变 更 公 告
20 、 2017-11-0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深
圳 前 海 微 众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21 、 2017-12-0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中
证 金 牛 ( 北 京 )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22 、 2017-12-13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请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
已 过 期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的 公 告
23 、 2017-12-13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流 通 受
限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公 告
24 、 2017-12-15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华 夏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152
二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的 住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与 所 公 告 文 本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zhfund.com )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153
二十四 、 备 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中 海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集注册 的 文 件 。
2、《 中 海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 合 同 》 。
3、《 中 海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 协 议 》 。
4 、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注册 中 海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 法律意见。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 住 所 免 费 查 阅 备 查 文 件 。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