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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鑫享定开债(005548)

诺安鑫享定开债: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诺 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南 京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目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3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4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4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0 五、基 金财 产保 管..................................................................................................................... 11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 14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7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21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23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24 十一、 基金 费用 ........................................................................................................................ 26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27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28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29 十五、 禁止 行为 ........................................................................................................................ 32 十六、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34 十七、 违约 责任 ........................................................................................................................ 36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37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38 二十、 其他 事项 ........................................................................................................................ 39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40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鉴于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有限 责任公 司 ,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格和能 力 , 拟 募集 发行 诺安 鑫享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鉴于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 按照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拟担任诺安鑫享定 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 基金的基 金管理 人 , 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拟担 任诺 安鑫 享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 金托管 人; 为明确诺安鑫享定期 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之间 的权利 义务 关系 ,特 制订 本托管 协议 。 除非另 有约 定 , 《诺 安鑫 享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中定 义的 术语在 用于本 托管协 议时应 具有 相同的 含义; 若有抵 触应 以基金 合同为 准,并 依其 条款 解释 。 本基金 为定 制基 金, 采取 发起式 基金 形式 , 单 一投 资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或者 构成一 致行 动人的 多个 投资 者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可 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本 基金 不向 个人 投 资者公 开发 售。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20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秦 维舟 成立日 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3]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中 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升荣 成立时 间:1996 年 2 月 6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14 〕40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848220.7924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议 的 依 据 、 目 的和 原 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托管 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7 号 〈托 管 协议的 内容 与格 式〉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 《 流动性 风险 规定 》 ” )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制 订。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立本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在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 运 作、 净 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信息披 露及 相互 监督 等相 关事宜 中的 权利 义务 及职 责, 确 保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托 管协 议。 (四) 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托 管协议所使用的所有 术语 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 语具 有相同含 义。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据 、 金融 债、 地方政 府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短 期 融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票 据、 次级 债、 资 产 支持证 券、 银行 存款、 债 券回购 、 同 业存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单 等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 但 须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不在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 购和新 股 增发。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 于 80% ;在开放期,本基 金 持有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在封 闭期,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 5% 的限 制。 应开放 期流 动性 需要 ,为 保护持 有人 利益 ,本 基金 在开放 期前 10 个 工作 日、 开放期 及开 放 期结束 后 10 个 工作 日的 时 间内, 本基 金的 债券 资产 比例可 不受 上述 限制 。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应 开放 期流 动性需 要, 为保护 持有 人利 益, 本基 金在开 放期 前 10 个 工作 日 、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10 个工 作日 的 时间内 ,本 基金 的债 券资 产比例 可不 受上 述限 制。 (2)开 放期内 ,本基 金持 有的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 等 。 在 封闭 期 内,本 基金 不受 上 述 5% 的 限制;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且 在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且 在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1 ) 开放 期内, 基金 总 资产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封 闭期 内, 基 金 总资产 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200 %; (12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在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 全 部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在本 基 金托管 人托 管 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 30 % ; (13) 在开 放期 内,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4 ) 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2)、 (9) 、 (13) 、 (14) 条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中 支 付 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定。在上 述期间内,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 本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但须 提前 公告 ,不 需要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 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并以 双 方约定 的方 式提 交, 确保 所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 完 整性 、 全 面性。 基金管 理人 有 责任保 管真 实、 完整 、 全 面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负 责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名单 变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回函 确认 已知名单 的变 更。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 并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 算 方式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名单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该 名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交 易对 手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和 交易 结算 方式 进行交 易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每半 年或 定期 对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 新, 名单 中增 加 或减少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时须 提前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 工作日 内回 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调 整的 名 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进行 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结 算方 式 的,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若基金管理 人未及时提 供交易对手名 单并约定交 易结算模式,托管人 有权不 对基金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 对方 及其结 算方 式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 但不 承担 交易 对手不 履行 合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同造成 的损 失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结 算 方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责 任。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 基金管 理人 选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有 存 款 银 行的 名 单 , 并 及时 提 供 给 基金 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在收 到 名 单 后 2 个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单 ,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手 是否 符 合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管 理人 未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条件 的存 款银 行名单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不 对基 金投 资银 行存款 的交 易对 手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 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 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 存款 业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 目核 对、 到 期兑 付、 文 件保 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3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4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 六)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中 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 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务 的风 险, 本着 审慎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务 , 并应 符合法 律法 规及监 管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未 经基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金托管 人的 审核 擅自 将不 实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 宣传推 介材 料上 , 则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 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在发 现后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及 投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作 违反 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九)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一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 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业 务 核 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 管 理人 有 义 务 要求 基 金 托 管 人赔 偿 基 金 因此 所 遭 受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五 、 基 金 财 产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 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 议的约 定保 管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方 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 何资产 (不包 含基金 托管 人依据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以下 简称 “中登 公司” ) 结算数 据完 成场 内交 易交 收、托 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 等 费用)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应 予以 必要 的协 助与 配合, 但对 此不 承担 相应 责任;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资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开 立的 “基 金募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登记 机 构开立 并 管理。 2 .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发起 式资 金的 认购金 额、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 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资 金账 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应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资金 账户 (托 管账 户) , 并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刻制 、 保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 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投 资、 付赎 回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 均 需通过 本基 金资 金账 户进 行。 2 .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规 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 户 , 并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的债 券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管 理 人保管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的,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其中 , 实 物证 券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 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 保 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 基 金托 管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资产 不承担 保管 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托管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本 基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年度 审 计合同 、 基 金 信 息披 露协 议及基 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大 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传 真给 基 金托管 人, 并在 30 个 工作 日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及其与 原件 的完 全一 致性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 在合 同约定 范围 内 ,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由基 金管理人保管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六 、 指 令 的 发 送、 确 认 和 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资 金划拨 及其 他款 项付 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指 定专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 2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 书面 授权文 件, 内容包括 被授 权人名 单、 预留印 鉴 及被授 权人 签字 样本 ,授 权文件 应注 明被 授权 人相 应的权 限。 3 .基金 管理人 以传真 形式 发出授权 文件 ,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 并经 电话确 认后 ,授权 文 件即生 效。 如果 授权 文件 中载明 具体 生效 时间 的, 该生效 时间 不得 早于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授权 文件并 经电 话确 认的 时点 。 如早 于, 则 以基 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文 件并 经电 话确 认的时 点为 授 权文件 的生 效时 间。 基金 管理人 在此 后三 个工 作日 内将授 权文 件的 正本 送交 基金托 管人 。 若 授权文 件 正 本与 传真 件内 容不同 ,以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的传 真件 为准 。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权 文件 负有保 密义 务,其内 容不 得向被 授权 人及相 关 操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 人泄 露。但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有 权机关 要求 的除 外。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指 令包 括付 款指 令以 及 其他资 金划 拨指 令等 。 2 .基金 管理人 发给基 金托 管人的指 令应 写明款 项事 由、支付 时间 、到账 时间 、金额 、 账户等 ,加 盖预 留印 鉴并 由被授 权人 签字 。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 .指 令的 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 应采 用传真方式或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 协商 一致 共 同 确 认的其 他方 式。 若指 令正 本与传 真件 或扫 描件 内容 不同, 以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的传真 件或 扫描 件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其 合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 限内发 送 指令 ; 被 授权 人应严 格按 照其授 权权 限发 送指 令。 对于被 授权 人依 约定 程序 发出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已经 撤销或 更改 对交 易指 令发 送人员 的授 权 , 并且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托 管协议 确认 后, 则对 于此 后该交 易指 令发 送人 员无 权发送 的指 令 , 或超权 限发 送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不 承担 责任 , 授 权已更 改但 未经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的情 况除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外。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 结束 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 债券 交易成交单加盖 预 留印 鉴及时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 , 并电 话确 认。 如果 银行 间簿记 系统 已经生 成的 交易 需要 取消 或终止 , 基金 管 理人要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银行间交 易结 算方式 采用 券款对付 的, 托管账 户与 该产品在 登记 结算机 构开 立的 DVP 资金账 户之 间的 资金 调拨 ,除了 登记 结算 机构 系统 自动将 DVP 资金 账户 资金 退回至 托管 账 户的 之 外 , 应 当由基 金管 理人出 具资 金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审核 无误 后执 行。 由于 基金 管 理人未 及时 出具 指令 导致 该产品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头寸不 足或 者 DVP 资 金账 户头寸 不足 导 致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责 任。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指令并确认。 对于 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 ,必 须在当天 15 :30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15 :30 之后 发送 的, 基金托 管人 尽力 执行 ,但 不能保 证划 账 成功 。 如 果要 求当天 某一 时点到 账的 指令 , 则 指令 需要提 前 2 个工 作小 时发 送, 并相 关付 款 条件已 经具 备 。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导致 的指 令传 输不及 时 、 未 能留出 足够 的划款 时间 , 致 使 资金 未能 及时 到账 所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由于 基金 托管 人原 因导 致资金 未能 及 时到账 所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2 .指 令的 确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 指 令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后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人 立即 审慎 验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和签名 ,如 有疑 问必 须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3 .指 令的 时间 和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对指 令验 证后 , 应 及时 办理 。 指 令执 行 完毕后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 应 确保 托管 资金账 户有 足 够 的资 金余 额, 对 基金 管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 金的 情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 予执行 , 但 应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审 核 、 查明 原因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因未 执行该 指令 造 成 损失的 责任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 指令 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 人员 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 指令 及交割信 息错误 ,指 令中 重要 信息 模糊不 清或 不全 等。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错 误时 , 有权拒 绝执 行, 并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如 需撤销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出具 书面 说明 ,并 加盖 业务用 章。 (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 与基 金托管 人联 系 确 认,由 此造 成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 未按照 或者 未及 时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发 送的 正常 有效 指令执 行 并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财 产或投 资人 造成 的直 接损 失, 由 基金 托管 人赔 偿由 此造成 的直 接损 失。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的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 权人 、 更改 或终 止对 被授 权人 的授权 , 应 立即 将新 的授 权文件 以传 真方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并经电 话确 认后 生效 , 原 授权文 件同 时废 止。 新的 授权文 件正 本 在 传真发 出后 七个 工作 日内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 新 的授 权文件 生效 之后 , 正 本送 达之前 , 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新 的授 权 文 件 传真 件 内 容 执 行有 关 业 务 ,如 果 新 的 授 权文 件 正 本 与传 真 件 内 容不 同, 以基 金托 管人收 到的 传真件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更换被 授权 人通 知生 效后 , 对 于已 被撤 换 的人员 无权 发送 的指 令, 或被改 变授 权人 员超 权限 发送的 指令 , 基金管 理人 不承担 责任 。 基 金托管 人更 换接 受基 金管 理人指 令 的 人员 , 应 提前 以 邮件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通过 录音 电话确 认。 (八) 其他 事项 基金托 管人 在接 收指 令时 , 应对 指令 的要 素是 否齐 全、 印 鉴与 被授 权人 是否 与预留 的授 权文件 内容 相符 进行 检查 , 如 发现 问题 , 应 及时 报 告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执 行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指令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参 与认 购未 上市 债券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代 表本 基金与 对手 方签 署相 关合 同或协 议 , 明确约 定债 券过 户具 体事 宜。否 则, 基金 管理 人需 对所认 购债 券的 过户 事宜 承担相 应 责 任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七 、 交 易 及 清 算交 收 安 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设 计选 择代 理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的标 准和 程序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选 择证券 经营 机构 , 租 用其 交易单 元作 为基 金的 专用 交易单 元。 基金 管理 人和 被选中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签订 委托 协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并将 与 被选 中证 券经营 机构 签订 的交易 单元 使用 协议 及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 确 保基 金托管 人申 请接 收结 算数 据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有关 规定 , 在 基金 的半年 度报 告和 年度 报告 中将所 选证 券经 营机 构的 有关情 况、 基金 通过该 证券 经营 机构 买卖 证券的 成交 量、 回购 成交 量和支 付的 佣金 等予 以披 露。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将基 金交 易单 元号 、佣金 费率 等基 本信 息以 及变更 情况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 。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 .清 算与 交割 根据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结 算备 付金 管理办 法》 , 在每 月前 3 个 工作日 内,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对结 算参 与人 的最 低结算 备付 金 、 结 算保 证金 限额进 行重 新 核算 、 调 整。 基金 托管 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调 整最 低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保 证 金当日 , 在 资金 调节 表中 反映调 整后 的最 低备 付金 和结算 保证 金。 基金 管理 人应预 留最 低备 付金和 结算 保证 金, 并根 据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确 定的 实际 最低 备付金 、 结 算保 证金数 据为 依据 安 排 资金 运作, 调整 所需 的现 金头 寸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中 登根 据结算 规则 , 调增基 金的 结算 备付 以及 交易保 证金 , 基 金管 理人 应配合 基金 托管 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及 时划 付调增 款项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履 行交 收职 责。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买卖 证券的 清算 交收 。 场内 资金 结算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办 理 ; 场 外资 金汇 划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交 易划 款 指令具 体办 理。 实行 场内 T+0 非 担保 交收 的资 金清 算按照 基金 托管 人的 相关 规定流 程执 行 。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 自身 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 金财 产的损失,应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赔 偿; 如 果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未事先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增 加交易 单元 等事 宜, 致使 基金托 管人 接收 数据不 完整 , 造 成清 算差 错的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如 果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未事先 通知 需要 单独结 算的 交易 , 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违 反市 场操 作规则 的规 定进 行超 买、 超卖及 质押 券欠 库等 原因 造成基 金投 资清 算困 难和 风险的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后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解 决 , 由 此给基 金托 管人 、 本 基金 和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其 他资 产造成 的直 接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 必要措 施, 确保 T 日日 终 有足够 的资 金头 寸完 成 T+1 日的场 内投资 交易 资金 结算 ;如 因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 致资 金头寸 不足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T+1 日上 午 11 : 00 前补 足透 支款 项 , 确保 资金 清算 。 根 据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结 算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在进 行融 资回 购业务 时 , 用 于融 资回 购的 债券将 作为 偿还 融资 回购 到期购 回款 的 质押券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造 成债 券回 购交 收违 约, 导 致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对质押 券进 行处 置造 成的 投资风 险和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如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原 因导致 基金 托管 人发 生证 券资金 交收 违约 行为 , 基金 托管人 有 权在电 话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后, 在 中登 公司 规定 的 时 点前报 告该 公司 , 申 报基 金管理 人交 易的 证券及/ 或 资金暂不交付。违约交收 的证券或资金、利息及违 约罚金等在规定的时间内 得以 补足的 , 中登 公司向 基金 托管人 交付 相应 的证 券或 资金 。 否 则, 中登 公司 将 处分相 应的 证券 或资金 用以 弥补 交收 违约 及违约 罚金 等, 不足 部分 中登公 司依 法继 续追 偿。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 令时 , 基金 资金 账户或 资 金交收 账户 (除 登记 公司 收保或 冻结 资金 外) 上有 充足的 资金 。 基 金的 资金 头寸不 足时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拒 绝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划款 指令 , 但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划款 指令 时应 充分 考虑 基金托 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 间。 在 基金 资金 头寸 充足 的情况 下,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本 托管协 议的 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绝 执行 。 2 .交 易记 录、 资金 和证 券 账目核 对的 时间 和方 式 (1) 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按日进 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 每 日对 外披 露净值 之前 , 必 须保 证 当天所 有实 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 簿上 的交 易记 录完全 一致 。 如果 实际 交易 记录与 会计 账 簿记录 不一 致, 造成 基金 会计核 算不 完整 或不 真实 ,由此 导致 的损 失由 责任 方承担 。 (2) 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金账 目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日 核实 。 (3) 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交易 日结 束后 核对 基金 证券账 目, 确保 双方 账目 相符。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月末核 对实 物证 券账 目。 (三)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1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 登记 机构 负责 。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每 个开 放日的申 购、 赎回、 转换 开放式基 金的 数据传 送给 基金托 管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购 、 赎 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 购及 转入 资金 的到账 情况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及 时划 付赎 回及 转出款 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 基 金(或本基金管理人 委托 )的登记机构每个工 作日 15 :00 前以 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前 一开 放日 经确认 的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的数据 , 并保 证 相关数 据的 准确 、完 整。 特殊情 况 时 ,双 方协 商处 理。 4 .登记 机构应 通过与 基金 托管人建 立 的 系统发 送有 关数据( 包括 电子数 据和 盖章生 效 的纸制 清算汇 总表 ) ,如因 各种原 因,该 系统无 法正 常发送 ,双方 可协商 解决 处理方 式。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的数 据, 双方 各自 按有 关规定 保存 。 5 . 如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办 理本 基金 的登 记业 务, 应 保证 上述 相关 事宜 按时进 行。 否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6 .关 于清 算专 用账 户的 设 立和管 理 为满足 申购 、 赎回及 分红 资金汇 划的 需要 , 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资金 清算 的专用 账户 , 该 账户由 登记 机构 管理 。 7 .对于 基金申 购过程 中产 生的应收 款,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应 收款 没有 到达 托管 资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造成 基金 损失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予以 必要的 协助 与配 合。 8 .赎 回和 分红 资金 划拨 规 定 拨付赎 回款 或进 行基 金分 红时 , 如 基金 资金 账户 有足 够的资 金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时拨付 ; 因基金 资金 账户 没有 足够 的资金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能按 时拨 付, 如系 基金 管理人 的原 因造 成,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务 。 9 .资 金指 令 除申购 款项 到达 基金 资金 账户需 双方 按约 定方 式对 账外, 赎回 和分 红资 金划 拨时, 基金 管理人 需向 基金 托管 人下 达指令 。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四) 申赎 净额 结算 基金托 管账户 与 基金 清算 账户间 的资 金结 算遵 循 “ 全额清 算、 净额 交收 ” 的 原则, 每日 按照托 管账 户应 收资 金与 应付资 金的 差额 来确 定托 管账户 净应 收额 或净 应付 额, 以此 确定 资 金交收 额。 如当 日 托 管账 户为净 应收 额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交 收日 从基 金清 算账户 划到 基金 托管账 户 , 基 金托 管人 在资 金到账 后应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如当日 托 管账 户为 净应付 额时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基金托 管人 按基 金管 理人 的划款 指令 将托 管账 户净 应付额 在交 收日 划往 基金 清算账 户 , 基 金 托管人 在资 金划 出后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帐务 处理。 当存在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净应付 额时 , 如 基金 资金 账户有 足够 的资 金,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时拨付 ; 因基 金资金 账户 没有足 够的 资金 , 导 致基 金托管 人不 能按 时拨 付, 基金托 管人 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如系 基金管 理人 的原 因造 成, 责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 担垫款 义务 。 (五) 基金 转换 1 .在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它基 金开展 转换 业务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函告基 金 托管人 并就 相关 事宜 进行 协商。 2 .基金 托管人 将根据 基金 管理人传 送的 基金转 换数 据进行账 务处 理,具 体资 金清算 和 数据传 递的 时间 、程 序及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承担 的权 责按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 告执行 。 3 .本 基金 开展 基金 转换 业 务应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公 告。 (六) 基金 现金 分红 1 .基金 管理人 确定分 红方 案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核定后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 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 分红 进行账 务处 理并核对 后,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现 金红 利的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将资金 划入 指定 账户 。 3 .基 金管 理人 在下 达指 令 时,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必需的 划款 时间 。 (七)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特 别约定 1 .本基 金投资 银行存 款前 ,应与基 金托 管人签 署《 证券投资 基金 投资银 行定 期存款 风 险控制 补充 协议 》 。 2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 必须采 用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办理。 3 .基金 管理人 投资银 行存 款或办理 存款 支取时 ,应 提前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以便 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履 行相应 的业 务操 作程 序。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交 易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五位 四舍 五入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以 双方约 定 的 方式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并 以 双方 约定 的方式 将复 核结 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基金 合同 和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 外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 行估 值以 及特 殊情 形的 处 理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处 理份 额净 值错 误。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 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的编 制;在 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 成基金 半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 完成基 金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九 、 基 金 收 益 分配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收 益分 配。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十 、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按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 拟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在 公开 披露 之前 应予保 密。 除按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外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运 作中 产生 的信 息以 及从对 方获 得 的业务 信息 应予 保密 。但 是,如 下情 况不 应视 为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保密 义务 : 1.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或裁定 、 仲裁 裁决 或中 国证 监会等 监 管机构 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信 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内容 主要 包括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 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如有) 、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告 ) 、临 时报告 、澄清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经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 方 可披 露。 本基金 在基 金年 报及 半年 报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 金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内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本基 金在 基金 季度 报告 中披露 其持 有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基 金净 资 产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10 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 诚 实 信用 , 严 守秘 密。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办 理与 基金 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宜 , 对 于根 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需 要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的 信 息披 露文件 , 在 经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予以 公布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 互 相监 督, 保 证其履 行按 照法 定方 式和 限时披 露 的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媒 介披 露。 根据 法律 法规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 基 金托 管人 在指定 媒介 公开 披露。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期 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 2.程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并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 要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 合同规 定 公 布 。 3.信息 文本 的存 放 予以披露 的信 息文本 ,存 放在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处,投 资者 可以免 费查 阅。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十一、基金费用 基金费 用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计 提和 支付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十 二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分别 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 能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担 责任 。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权益登 记日 、 编制半 年报 和年报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 无故 拒 绝或延 误提 供 , 并 保 证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保 密义 务, 除非 法律 、 法规 、 规 章另 有规定 ,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十 三 、 基 金 有 关文 件 档 案 的 保 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基金 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 .基 金管 理人 签署 重大 合 同文本 后,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2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将与 本基金账 务处 理、资 金划 拨等有关 的合 同、协 议传 真基金 托 管人。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生变 更,未变更的 一方有义务 协助变更后的 接任人接收 相 应文件 。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 记 账凭 证、 基 金账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 少 15 年 以上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十 四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更 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1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 资格; (2)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3)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1 ) 提 名 :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表决 通过 ; (3)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托管人 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6)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妥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及 时 向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或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值 ; (7)审 计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8)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 或新任基 金管 理人要 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3. 原 任基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后 ,新任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临时管理 人接受基 金管理 业务 前, 原 任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需 采取 审慎 措施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 不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造 成损 失 , 并 有义 务协助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尽快 恢复 基金财 产的 投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资运作 。 (二) 基 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1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 管 资格; (2)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3)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 提 名 :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表决 通过 ; (3)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管理人 在 更 换基金托 管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6)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及 时 接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7)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3 . 原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 止后,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临时基 金托 管人 接受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前, 原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需采 取审 慎措 施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不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造成 损失 , 并 有义务 协助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尽快 交接基 金资 产。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 、 提 名: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和新任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上联 合公 告。 (四 ) 新 基金 管理 人 或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接收 基金 管理 业务或 新基 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金 托 管人 接 收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前 ,原 基金 管理 人或原 基金 托管 人应 继续 履行相 关职 责 , 并保证 不做 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造 成损 害的 行为 。 原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在继 续 履行相 关职 责期 间, 仍有 权按照 本合 同的 规定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或基 金托 管费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十五、禁止行为 本托管 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者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他人 泄露 基金 运作 和管理 过程 中任 何尚 未按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六 ) 基 金管 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金 的情 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投 资指 令和 赎回 资金的 划 拨指令 ,或 违规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指 令。 (七)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 务上 不独立 , 其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他 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八 ) 基 金托 管人私 自动 用或处 分基 金财 产,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基金合 同 或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除外 。 (九) 基金 财产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 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 关 限制 。 如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十)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以及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从 事的 其他行 为。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十 六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 其 内容 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 产 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5 .清 算费 用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6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8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十七、违约责任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履 行本 托管 协议 或履行 本托 管协 议不 符合 约定的 , 应 当承担 违约 责任 。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 反 《 基金 法》 或者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约定 , 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 别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共 同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责 任。 对损 失 的 赔偿 , 仅限 于直 接损失 。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约, 给另一 方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 就直 接损 失进 行赔 偿; 给 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 , 应 就直 接损失 进行 赔偿 , 另 一方 当事人 有权 利及 义务 代表 基金向 违约 方追 偿。但 是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 .不 可抗 力;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按照当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3 . 基 金 管 理人 由 于按 照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投 资原 则 行使 或 不 行 使 其 投 资 权 而 造成的 损失等 。 (四 ) 一 方当 事人违 约 , 另一方 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义 务及 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 尽 力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五 ) 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够 继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托 管协 议。 (六 ) 由 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十 八 、 争 议 解 决方 式 因本托 管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的 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华 南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仲 裁地 点为深 圳市 , 按照华 南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决定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托管 协议 适用 于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十 九 、 托 管 协 议的 效 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章 , 协议 当事 人双 方根 据中国 证监 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 注册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二 ) 托 管协 议自基 金合 同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托管协 议 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本托 管协 议一 式六 份, 协 议双 方各 持二 份,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二份 , 每 份具有 同等 法律效 力。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 有权 司法 机关 依法 冻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份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配 合 ,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本托 管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本 托管 协议 的用 语定 义适用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托管 协议 未尽事 宜, 当事 人依 据基 金合同 、有 关法 律法 规等 规定协 商办 理。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0 二 十 一 、 托 管 协议 的 签 订 本 托 管 协 议 经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认可 后 , 由该 双 方 当 事 人 在基 金 托 管协 议 上 盖 章,并 由各 自的 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签 章, 并注 明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签 订地 点和签 订 日 期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本页 无 正文 ,为 《诺 安鑫 享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签字 盖 章 页 。 基金管 理人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公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基金托 管人 :南 京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公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 订地 点: 中 国北 京 签 订 日:二 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