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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鑫享定开债(005548)

诺安鑫享定开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诺安 鑫享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 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南京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一)本 次基金募 集的注册 文件名 称为: 《 关 于准予 诺安鑫享 定期开放 债券型 发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 ( 证监许可 【2017 】2406 号 ) ,注册 日 期为 :2017 年 12 月 26 日。 (二)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准 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明 书 》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 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 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 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 招 募说 明 书 》 、 《基金 合同 》 、 基金 管 理人 网站 公 示的 《风 险说 明书》 、 基金 产品 风险 等级 划分 方 法及说 明等,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应充 分考 虑 投资人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对 于认 购 (或申 购 ) 基 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 作 出独立 决策 。 基金 管理 人 提醒投 资者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投 资者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 须承 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本基 金特有 风险 、债 券市 场风 险、开 放式 基金 共同 风险 等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 金 , 其 预期收 益和 风险 水平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 普 通债 券 型基金 , 低 于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四 ) 本 基金 同时 为发 起 式基金 , 在基 金募 集时 , 发起资 金提 供方 将运 用发 起资金 认购 本基金 的金 额不 低于 1000 万元,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不低 于三 年。 基金 管理人 认购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期 限满 三年 后,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将 根 据自身 情况 决定 是否 继续 持有 , 届 时, 发 起资金 提供 方有 可能 赎回 认购的 本基 金份 额 。 另 外 ,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三 年 之日 , 如 果本 基 金的资 产净 值低 于 2 亿元 , 基 金合 同将 自动 终止 , 且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投 资者将 面临 基金 合同 可能 终止 的 不确 定性 风险 。 (五)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或 者构 成一 致行动 人的 多个 投资 者持 有的基 金 份额可 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本基 金不 向个 人投 资者 公开发 售。 (六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 成新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七 ) 基金 管 理人 根据 投 资者适 当性 管理 办法,对 投资者 进行 分类 。 投资 者 应当如 实提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供个人 信息 及证 明材 料 , 并对所 提供 的信 息和 证明 材料的 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整 性 负责 。 投 资者应 知晓 并确 认当 个人 信息发 生重 要变 化 、 可 能 影响投 资者 分类 和适 当性 匹配的 , 应及 时 主动进 行更 新。 (八 )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债券 、 货 币市 场 工具及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定) , 在 正 常市场 环境 下本 基金 的流 动性风 险适 中 。 在 特殊 市 场条件 下 , 如 证券 市场 的 成交量 发生 急剧 萎缩 、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以及其 他未 能预 见的 特殊 情形下 ,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 产变现 困难 或变 现对证 券资 产价 格造 成较 大冲击 , 发生 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幅 度较 大 、 无 法进 行正 常赎回 业务 、 基金不 能 实 现既 定的 投资 决策等 风险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2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 3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3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第 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9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5 第二十二部 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7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08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 分


绪 言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依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 《 公开 募 集 证 券 投资基 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公 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等有 关 法律 、 法 规及 《 诺 安鑫享定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 同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涵盖 诺安鑫享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 下简称 “ 本 基金 ” )的 投资目 标、投资 策略、风 险以及认 购、申 购和赎回 的程序及 费率等 与投资本 基 金 有关的 所有 相关 事项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并注意 基金 管理 人对本 招募 说明 书披 露的 更新信 息。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 并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根 据本 基 金的 基 金 合同 编 写, 并 经 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 。基 金 合 同是 约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权 利 、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 《诺安 鑫享 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中, 除非 文意 另 有所指 , 下列词 语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诺安 鑫享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 指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指《 诺安 鑫享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诺安 鑫享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诺安 鑫享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诺安 鑫享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的 决定 、 决议、 通知 等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 一 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会 议通 过 ,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 并 经 2015 年4 月 2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全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 华人民 共和国港 口 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 定》修 改 的《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8 日颁布 、同年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 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流动 性管 理规 定》 指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投资人 : 指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 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 份额 ,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及定期 定额 投 资等业 务 ; 销售机 构: 指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 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 代理 发放 红 利 、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和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登 记机 构为 诺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接 受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的 机 构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买 卖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完 毕 ,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的 日期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超 过3 个月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申 请的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开放日 ; T+n 日 :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


封闭期: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 包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或 自每 一开 放期 结束 之日次 日起 (包 括该 日) 至 3 个 月对 日 的前一 日 ( 包括 该日) 为 止。 本 基金 的首 个封 闭期 为自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至 3 个月 对日 的 前一日 (包 括该日 ) 为 止, 如果3 个 月对日 为非 工作 日的 , 则 顺延至 下一 个 工作日 。 首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包 括该日 ) 进 入 首个开 放期 , 第二 个封 闭 期为首 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起 ( 包括 该日) 至 3 个月 对日 的前 一日 ( 包括 该日) 为止, 如 果 3 个 月对 日为非 工作 日的 , 则 顺延 至下一 个工 作日 , 以 此类 推。 本 基金 封 闭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开放期 : 本基金 自每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 开放期 , 期间 可以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本 基金 每个 开放 期最 长 不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开 放期 的具 体时 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予 以公告 3 个月 对日 指某一 特定 日期 在3 个月 期满后 的对 应日 期 , 若3 个 月期满 后不 存在对 应日 期的 , 则该 日 为3 个 月期 满后 该月 的最 后一日 。 如该 对日为 非工 作日 的, 则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开放日 : 指在开 放期 内 , 为 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 或其他 业务 的 工作日 ; 开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业务 规则 》 指《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 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 基 金开放 期内 , 投资 人根 据 基金合 同和 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 基 金开放 期内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按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 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金 的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 款日 、 扣 款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 银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巨额赎 回: 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 日,基 金净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的20%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行 存 款利息 、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申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 评估 基金 财产 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发起式 基金 指符合 《 运作 办法 》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相 关条 件而 募集 、 运 作,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股东 、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 管理人 员或 基 金 经 理 等 人 员 承 诺 认 购 一 定 金 额 并 持 有 一 定 期 限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起资 金 指基金 管理 人股 东资 金 、 基金管 理人 固有 资金 、 基 金管理 人高 级 管理人 员 、 基 金经 理等 人 员参与 认购 的资 金 。 发 起 资金认 购本 基 金的金 额不 低 于 1000 万元 ,且发 起资 金认 购的 基金 份额持 有期 限不低 于三 年 发起资 金提 供方 指 以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本 基 金 且 承 诺 以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期限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不 少于 三年 的基 金管 理人股 东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理 人员 或基 金经 理等 人员 指定媒介 :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媒介 ;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 、 停牌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因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摆动定 价机 制 指 当 本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 而减 少对 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不利影 响 , 确 保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不受 损害并 得到 公平 对待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 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设立日 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 字[2003]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 -83026688 传真:0755 -83026677 联系人 :王 嘉 股权结 构: 股东单 位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 例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投 资有限 公司 6000 40% 深圳市 捷隆 投资 有限 公司 6000 40% 大恒新 纪元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情 况 截至 2018 年 1 月 29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五十 四 只开 放式 基金 : 诺 安平 衡 证券 投 资 基金 、 诺 安货 币市 场基 金 、 诺 安先 锋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诺安 优化 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价值 增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成 长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中 小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主 题精 选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全 球黄金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 证新 兴产 业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上证 新兴 产业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诺安行 业轮 动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多 策略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LOF ) 、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 基金、诺安新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动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中 证创 业 成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汇鑫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双 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研究 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鸿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 信用债 券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稳 固收益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诺安 泰鑫 一年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优 势行 业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 天 天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诺安 理财 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 诺 安永 鑫收 益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聚鑫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 诺安稳 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 聚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新 经济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 低碳经 济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中 证 50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诺 安创新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先 进制造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利鑫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景鑫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益鑫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 安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精 选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和 鑫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积极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优 选回 报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进取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高 端制 造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改革 趋 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瑞 鑫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圆 鼎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等 。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秦维舟 先生 , 董事 长, 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任 北京 中 联新技 术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昌 维 发展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先锋 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中国 新 纪 元有 限公 司 副总裁 、 诺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伊力扎提? 艾合买提 江先生 ,副董事 长,历任 吉通网 络通信股 份有限公 司人力 资源部 副 总经理 , 中化 国际 石油 公 司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 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 对外 经 济贸易 信托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中国 对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赵忆波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历任南 方航 空公 司规 划发 展部项 目经 理 , 泰 信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研 究员 , 翰伦 投资 咨 询公司 ( 马丁 可利 基金 ) 投资经 理 , 纽 银西 部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理 ,现 任 大 恒科 技副 董事长 。 齐斌先 生 , 董 事, 硕士 。 历 任中国 国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 中 国 中化 集 团公司 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战略 规划 部副总 经理 。现 担任 中国 对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李清章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历任天 津电 视台 总编 室副 主任 , 天 津广 播电 视台 宣 传管理 部 副主任 。现 任上 海钟 表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上海 摩士 达钟表 进出 口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奥成文 先生 , 董事 , 硕士 。 历 任中 国通 用技 术 (集 团) 控股 有限 责任 公司 资 产经营 部副 经理, 中国 对外 经济 贸易 信 托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副 总经理 ,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现任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汤小青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历 任国 家计 委财 政 金融司 处长 , 中国 农业 银 行市场 开 发 部副主 任 , 中 国人 民银 行 河南省 分行 副行 长 , 中 国 人民银 行合 作司 副司 长 , 中国银 监会 合作 金融监 管部 副主 任 , 内 蒙 古银监 局 、 山 西银 监局 局 长, 中国 银监 会监 管一 部 主任 , 招 商银 行 副行长 。 史其禄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 外汇业 务管 理处 处长 , 中 国工商 银行 伦敦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中 国工商 银行 新加 坡分 行总 经理 , 中 国工 商银 行个 人 金融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机构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机 构金 融业 务部 资深 专家。 赵玲华 女士 , 独立 董事 , 硕士 。 历 任中 国人 民解 放 军空军 总医 院新 闻干 事 , 全国妇 女联 合会宣 传部 负责 人 , 中 国人 民银行 人事 司综 合处 副处 长, 国家 外 汇 管理 局政 策法 规司副 处长 , 中国外 汇管 理杂 志社 社长 兼主编 ,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国际收 支司 巡视 员。 2. 监 事会 成员 李京先 生 , 监 事, 企业 管 理硕士 。 历任 中国 中化 集 团总裁 办公 室部 门经 理 , 中化集 团香 港立丰 实业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中化 汇富 资产 管理 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化 欧洲 资 本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世盈 (厦 门) 创业 投资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 任中 国 对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赵星明 先生 , 监事 , 金 融 学硕士 。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 行深圳 经济 特区 分行 证券 管理处 副处 长、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理事 会秘书 长、 君安 证券 香港 公司副 总经 理等 职。 戴宏明 先生 , 监事 , 本 科。 历任浙 江证 券深 圳营 业部 交易主 管 、 国 泰君 安证 券 公司部 门 主管 、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交 易中 心总 监 , 现 任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首 席交易 师 (总 助 级)兼 交易 中心 总监 。 梅律吾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历任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员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研究员 ,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 基 金经 理 助理 、 基 金经 理 、 研 究部 副总监 、 指数 投 资组副 总监 ,现 任指 数组 负责人 。 3. 经 理层 成员 奥成文 先生 ,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 经 济师 。 曾 任 中国通 用技 术 (集 团) 控 股有限 责任 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 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 总经理。2002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年 10 月开 始参 加诺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筹 备工 作, 任公司 督察 长, 现任 公司 总经理 。 杨文先 生, 副总 经理 , 企 业 管理学 博士 。 曾 任国 泰君 安 证券公 司研 究所 金融 工程 研究员 、 中融基 金管 理公 司市 场部 经理 。2003 年 8 月 加入 诺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市场 部总 监、 发展战 略部 总监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杨谷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CFA 。 曾任 平 安证券 公司 综合 研究 所研 究员 、 西 北 证券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研究 员。 2003 年 10 月 加入 诺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投资一 部总 监、 权益 事业 部总经 理、 诺安 先锋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陈勇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 注 册会 计师 。 曾任国 泰君 安证 券公 司固 定收益 部业 务董事 、 资 产管 理部 基金 经理, 民生 证券 公司 证券 投资总 部副 总经 理。2003 年 10 月加 入 诺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研究 部总 监 、 合 规与 风 险控制 部总 监 、 督 察长 ,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固 定收 益事 业部 总经 理 。 曹园先 生, 副总 经理, 本 科。 曾 任职 于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先 后从 事于 TA 交易 中 心交易 员、 销售 部北 方区 副总经 理、 北京 公司 副总 经理的 工作 。2010 年 5 月 加入诺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 任华 北 营销中 心总 经理 、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 现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 营 销事 业 部 总经 理 。 马宏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 曾 任中 国新 兴 ( 集团 ) 总公司 职员 、 中化 财务 公 司证券 部职 员、 中化 国际 贸易 股份 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投 资有限 公司 证券 部投资 总监 、资 产管 理二 部副总 经理 、投 资发 展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督 察长 。 4.基金 经理 裴禹翔 先生 , 硕士 , 曾 先 后任职 于华 融湘 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浙江 浙商 证 券资产 管理 有限公司, 任投资 经理。2015 年 12 月加 入诺安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任基金 经理助理, 从 事债券 投资 工作 。 2016 年 2 月至 2017 年 4 月 任诺 安 裕鑫收 益两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2 月起诺 安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及 诺安 天天宝 货币 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3 月 起任 诺安 稳固 收益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 理,2016 年 8 月 起任 诺安 优势行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9 月起 任诺安 进取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7 年 8 月 起任 诺 安双利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及 诺安 永鑫 收益 一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2018 年 1 月任 诺安 圆鼎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现拟 任诺安 鑫享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及 职务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 决策委员 会,具 体如 下: 股票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 席由 公司 总经 理奥 成 文先生 担任 , 委 员包 括: 杨 谷先生 , 副总经 理 、 投 资一 部总 监 、 基 金经 理; 韩冬 燕女 士 , 投 资二 部执 行总 监、 基 金经理 ; 王创 练 先生, 研究 部总 监兼 首席 策略师 (总 助级 ) 、 基金 经 理。 固定收 益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主席 由公 司总 经 理奥成 文先 生担 任 , 委 员 包括 : 杨 谷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投资 一 部总监 、 基金 经理 ; 谢 志 华先生 , 固定 收益 事业 部 副总经 理 、 基 金 经理、 总裁 助理 ;王 创练 先生, 研究 部总 监兼 首席 策略师 (总 助级 ) 、 基金 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 别 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的 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 施, 防止 违法 行 为的发 生。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以下 禁 止性 行为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 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有 关规 定,由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行 为及基金 合同 禁 止的行 为。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 不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 险管 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1. 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制 度概述 公司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是公司 为有 效防 范和 控制 经营风 险和 基金 资产 运作 风险, 保 证 公司规 范经 营 、 稳 健运 作 , 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和 其他信 息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维护 公 司的良 好声 誉及 股东 合法 利益 , 在 充分 考虑 内外 部 环境因 素的 基础 上 , 通 过 构建科 学的 组织 机制 、 运 用有 效的 管理 方法 、 实 施严 格的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施 而形 成的 控制 风险 的管理 系 统 。 公司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的总体 目标 在于 建立 一个 决策科 学 、 运 营规 范、 管 理高效 、 持 续健康 发展 的资 产管 理实 体, 在充 分保 障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基 础上 , 维 护公司 的良 好声 誉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2. 风 险管 理制 度 (1) 风险 管理 的具 体目 标 根据国 家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的 具体 要求, 公司 风险 管理 的总 体目 标 为 : 1) 确保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业 规章和 公司 各项 管理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建立符 合现 代企 业制 度要 求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 形 成 科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 行机制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和监督 机制 ; 3) 不断提 高基 金管 理的 效率 和效益 , 在有 效控 制 风 险 的前提 下 , 努 力实 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经 风险 调整 后的 利益 最大化 ; 4) 通过严 格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和管理 措施 , 保 障公 司发 展 战略的 顺利 实施 和经 营目 标的 全面实 现,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5) 建立高 效运 行、 控制 严密 、科学 合理 、切 实有 效的 风险控 制制 度, 及时 查错 防弊 、 堵塞漏 洞, 保证 各项 业务 稳 健运行 ; 6) 借鉴和 引用 国际 上成 熟 、 先进的 风险 控制 理念 和技 术, 不断 提升 公司 国际 化 经营水 准和核 心竞 争能 力, 巩固 公司的 声誉 和市 场份 额。 (2)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严格 遵循 以下原 则: 1)首要性 原则:公 司经营 管理层将 始终把风 险管理 置于公司 经营中的 战略层 面并作 为 首要任 务; 2)全面性 原则:风 险管理 制度应覆 盖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和各 级人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3)审慎性 原则:公 司组织 体系的构 成、内部 管理制 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 范风险 、审慎 经 营为出 发点 ; 4)独立性 原则: 合 规审查 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 、 风险 控制办公 会 、督察 长和监 察稽核 部 应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5)有效性 原则:风 险管理 制度应当 符合国家 法律法 规和监管 部门的规 章,具 有高度 的 权威性 ,并 成为 所有 员工 严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 6)适时性 原则:风 险控制 制度的制 订应当具 有前 瞻 性。同时 ,随时对 各项制 度进行 适 时的更 新、 补充 和调 整, 使其适 应基 金业 的发 展趋 势和最 新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 7)防火墙 原则:公 司各业 务部门, 应当在空 间上和 制度上适 当分离, 以达到 风险防 范 的目的 。对 因业 务需 要知 悉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制 定严格 的批 准程 序。 (3) 风险 管理 的具 体内 容 1)确 立加 强风 险控 制的 指 导思想 ,以 及风 险控 制的 目标和 原则 ; 2)建 立层 次分 明、 权责 明 确、涵 盖全 面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3)建 立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的风险 控制 方法 ; 4)建 立严 格合 理的 风险 控 制程序 和措 施;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5)制 定持 续有 效的 风险 控 制制度 的评 价和 检查 机制 。 (4) 风险 管理 的体 系 1)依 据风 险管 理的 具体 目 标与原 则, 公司 设立 了以 下风险 管理 机构 及职 能部 门: a . 董 事 会 下设 合 规审 查 与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 ,负 责 对公司 经 营 管理 和 基金 投 资管理 中 的 合 法、 合 规性 进 行全面 、 重 点的 检 查分 析 评价, 对 公 司经 营 和基 金 投资管 理 中 的 风险 进 行合 规 检查和 风 险 控制 评 估。 并 出具相 应 的 工作 报 告和 专 业意见 提交董 事会 。 b . 公 司 设 督察 长 。督 察 长对董 事 会 负责 , 按照 中 国证监 会 的 规定 和 督察 长 的职责 进行工 作。 c . 公司设风险 控 制办 公 会 ,在 总 经 理的 领 导下 制 定公司 风 险 管理 制 度和 政 策,对 公司风险 控制部 提 交 的风险 评 估 报告 作 出全 面 的讨论 和 决 定, 从 而使 风 险政策 得到有 力的 执行 。 d . 公司设 监察 稽核 部, 监察 稽核部 直接 对总 经理 负责 , 同时 协助 督察 长开 展工 作。 监 察 稽 核部 在 各部 门 自我监 察 的 基础 上 依照 所 规定的 职 责 权限 、 工作 程 序进行 独 立 的 再监 督 工作 , 对公司 经 营 的法 律 法规 风 险进行 管 理 和监 察 ,与 公 司各部 门保持 相对 独立 的关 系。 e . 公司设风险 控 制 部 , 负责根 据 公 司各 类 业务 的 特点和 需 求 ,制 定 各个 风 险领域 ( 投 资 、运 作 、信 用 等)的 风 险 管理 和 绩效 评 估方法 , 并 监督 其 执行 ; 定期向 管理层 提交 风险 评估 报告 。 2) 为最 大限 度地 实现 风险 管理的 目标 , 公司 以上 述 机构及 职能 部门 为依 托, 构 建了科 学 严密 , 层次 分明 的风 险管 理体系 ,主 要分 为三 个层 面: a . 第一层 面为 董事 会、 合规 审查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b . 第二层 面为 总经 理、 督察 长、 风 险控 制办 公会 及监 察稽核 部 、 风险 控制 部; c . 第三层 面为 公司 各业 务相 关部门, 对 各自 部门 的风 险控制 负责 。 d . 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 建立了严密的风险 控制防线,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识别、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 型风险 。 3) 数量 化的 投资 风险 控制 体系 公司针 对投 资过 程中 的事 前风险 、 事 中风 险和 事后 风 险建立 了一 整套 的数 量化 风险控 制 体系, 从而 做到 在每 个环 节有效 控制 风 险 点。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投资前 的风 险控 制主 要是 通过严 谨 、 细 致的 研究 工作 , 定 性与 定量 相结 合的 方法 来实 现 。 事中的 风险 控制 通过 两个 手段来 实现 , 一是 在交 易 系统中 设置 风险 控制 条目 , 当 基金 经 理下达 与公 司风 险管 理规 定不符 的指 令时 , 指令 将 不能被 执行 , 从技 术上 防 止了不 当投 资行 为的发 生 。 第 二是 高频 率 的投资 情况 报告 , 可随 时 掌握投 资过 程中 的仓 位 、 集中度 、 流动 性 多方面 的状 况。 事后风 险控 制包 括业 绩评 价和业 绩归 因, 为优 化投 资策略 提供 参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为在守 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的基础 上, 实现 持续 、 稳 定 、 健 康发 展的 经营 目标, 公 司内部 控 制的总 体目 标为 : 1 )使 公司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地 为投资 者服 务, 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 益不 受侵犯 ; 2 )保 护公 司资 产的 安全 , 实现公 司经 营方 针和 目标 ,维护 股东 权益 ; 3 )树 立良 好的 品牌 形象 , 维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声誉; 4 )健 全公 司法 人治理 结构, 建立 符合现 代管 理要 求的 内部 组织结 构, 形成科学 合理 的决策 机制 、执 行机 制和 监督机 制; 5 )建 立切 实有 效的 内部 控 制系统 ,查 错防 弊, 消除 隐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 ; 6 )规 范公 司与 股东 之间 的 关联交 易, 避免 股东 干涉 公司正 常的 经营 管理 活动 。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公司内 部 控 制制 度的 建立 严格遵 循以 下原 则 1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当包 括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人 员,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 效性 原则 :一方 面,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另 一方面 , 强 化内 部管 理制 度的高 度权 威性 ,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 超 越制度 或违 反规 章的 权力 ;


3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在 职能 上保 持相 对独立 性; 内部控制 的检 查、 评 价部 门独 立于 内部 控制的 建立 、 执 行部 门, 公司基 金资 产、 自有 资产 以及其 他 资 产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4 )相 互制 约原 则:公 司内部 部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相 互制 约措 施来 消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 点;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5 )成 本效 益原 则: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主 要 内容 内部控 制主 要包 括环 境控 制和业 务控 制。 1 ) 环境 控制: 指与 内部 控制 相关 的环 境因 素相 互作用 的综 合效 果及 其对 业务、 员工 的影响 力, 环境 控制 构成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基础 。 公 司致力 于从 治理 结构 、 组 织机构 、 企 业文化 、员 工素 质控 制等 方面实 现良 好的 环境 控制 。 2 )业 务控 制: 包括投 资管 理 业务 控制、 信息 披露 控制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会 计系 统控制 、监 察稽 核控 制及 其它方 面的 内部 控制 等。 a . 投资 管理 业务 控制 : 涉 及到 研 究业 务控 制、 投资 决策业 务控 制、 基金 交易 业务控 制 和 对关 联方 交易 的监 控: I) 研究业务控 制主 要包 括 : 公 司 的 研究 工 作应 保 持 独立 、 客 观 , 为 公司 基 金投资 运 作 以及 公 司业 务 的全局 发展提 供全 方位 的支 持; 建立科 学的 研究 工作 管理 流程和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 度 ;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价 体系 。 II) 投资决策业 务控 制主 要 包括: 严 格 遵 守法 律 法规 的 有 关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所 规 定的投 资 目 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 略 、 投资 组 合和 投 资 限制 等 要 求; 健 全投 资 决策授 权 制 度, 实 行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领 导下 的 基金 经 理 负责 制 ; 投资 决 策应 当 有充分 的 投 资依 据 ,重 要 投资要 有 详 细 的研 究 报告 和 风 险分 析 支 持, 并 保留 决 策记录 ; 建 立投 资 风险 评 估与管 理 制 度 ;建 立 科学 的 投 资管 理 业 绩评 价 体系 ; 督察长 和 监 察稽 核 部对 投 资决策 和 投 资 执行 的 过程 进 行 合规 性 监 督检 查 ;相 关 业务人 员 应 遵循 良 好的 职 业道德 规范, 严禁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事件 的发 生。 III) 基金交易 业务 控制 主要 包括: 实 行 集 中交 易 制度 ; 投 资决 策 和 交易 执 行实 行 严格的 人 员 和空 间 分离 制 度,建 立 交 易 执行 的 权限 控 制 体系 和 交 易操 作 规则 ; 建立完 善 的 交易 监 测、 预 警和反 馈系统;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 分配制 度 , 确 保不 同投 资 者的利 益能 够得 到公 平对 待; 建 立 完 善的 交 易记 录 制 度, 及 时 核对 并 存档 保 管每日 投 资 组合 列 表等 文 件;制 定 相 应 的特 殊 交易 的 流 程和 规 则 ;建 立 科学 的 交易绩 效 评 价体 系 ; 建 立 关联方 交易的 监控 制度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b. 信 息披 露控 制: 公司 按 照法律 、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 建 立完 善 的信息 披 露 制度,保 证公开 披露的信 息真实、 准确、 完整、及 时 。按照 程序进 行信息的 组 织 、审核和 发布。 公司制定 了严格的 保密制 度。 公司 掌握内幕 信息的 人员在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 其内 容。 c. 信 息技 术系统 控制 : 公 司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遵循 安全 性、 实用 性 、 可 操作 性 原则,制 定了信 息系统的 管理制度 。公司 信息技术 系统硬件 及软件 的设计、 开 发 均符合国 家、金 融行业软 件工程标 准的要 求并实现 了全面的 业务电 子化;公 司 实 行严格的 授权制 度、岗位 责任制度 、门禁 制度、内 外网分离 制度、 信息数据 的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 信 息技 术系统 的稽 核检 查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确保 系统 安全 运 行 。 d. 会 计系 统控 制 : 公 司根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 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 度》 、 《 证券 投 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 法》 、 《 企业财务 通则》等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制定 了基金会 计 制度、公 司财务 制度、会 计工作操 作流程 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 册,并 针对各个 风 险 控制点建 立严密 的会计系 统控制。 主要包 括以下方 面: 明确 职责划 分与岗位 分 工 ;对所管 理的基 金以基金 为会计核 算主体 ,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保证不同 基 金 之间在名 册登记 、账户设 置、资金 划拨、 账簿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基金会 计 核 算独立于 公司会 计核算; 采取适当 的会计 控制措施 ;建立凭 证制度 ,确保正 确 记 载经济业 务,明 确经济责 任;建立 账务组 织和账务 处理体系 ,有效 控制会计 记 账 程序;建 立复核 制度;采 取合理的 计价方 法和科学 的计价程 序,公 允反映基 金 所 投资的有 价证券 在计价时 点的价值 ;规范 基金清算 交割工作 ,确保 基金资产 的 安全;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 制 定完善的 会计档 案保管和 财物交接 制度, 严格会计 资料的调 阅手续 ,防止会 计 数据的 毁损 、散 失和 泄密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经 纪律 。 e. 监 察稽 核控制 : 公司 设 立督察 长 , 督 察长 直接 对 董事会 负责 , 经董 事会 聘 任,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公 司设 立监察 稽核 部, 对公 司经 营层负 责,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 并保证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独 立性和 权威 性,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 行 。 f. 其他 内部 控制 机制: 其 他内部 控制 包括 对销 售和 客户服 务的 控制 、 对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等 合作 方的 控制、 授权 控制 、危 机处 理控制 、持 续的 控制 检验 等。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中 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升 荣 成立时 间:1996 年2 月6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14 〕40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848220.7924 万元人 民币 存续 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一)托管业务概况 南京银 行成 立 于1996 年2 月8 日 ,是 一家 具有 由国 有股份 、中 资法 人股 份、 外资股 份 及众多 个人 股份 共同 组成 独立法 人资 格的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实行 一级 法人 体 制。 南京 银行 历 经两次 更名 , 先 后于2001 年、2005 年引 入国际 金融 公司和 法国 巴黎 银行 入股 , 在全 国城 商 行中率 先启 动上 市辅 导程 序并 于2007 年 成功 上市。 截至2017 年三 季度 末, 注 册资本 为84.82 亿元。 目前 下设 泰州 、上 海、无 锡、 北京 、南 通、 杭州、 扬州 、苏 州、 常州 、盐城 、南 京 、 镇江、 宿迁 和连 云港 等 17 家分行,160 多 家营 业网 点 ,员工 总 数8000 余 人。 南京银 行吸 收和 借鉴 国内 外商业 银行 公司 治理 的成 功经验 ,完 善了 股东 大会 、董事 会 、 监事会 和高 级管 理层 “ 三 会一层 ” 协调 统一 、 合 理制 衡的管 理体 制 , 建 立了 科 学有效 的决 策、 执行、 监督 、激 励和 约束 机制, 全面 提升 了公 司治 理水平 。 截至 2017 年三 季度 末, 南 京银行 资产 总 额 11146.71 亿元, 负债 总 额10779.97 亿元, 存款总 额7013.64 亿 元, 贷 款总 额 3813.78 亿元 , 不 良 贷款比 率 为 0.86% , 实现 净 利润 74.33 亿元, 拨备 覆盖 率达 到 459.00% ,资 本充 足率12.88% 。各 项 指 标均 符合 监管 要 求。 历经二 十年 发展 ,南 京银 行已发 展成 为公 司治 理良 好、风 险体 制健 全、 运作 机制灵 活 、 资源整 合有 力、 经营 业绩 显著、 实力 稳步 提升 的区 域性商 业银 行。 在英 国《 银行家 》杂 志 2016 年度 评选 中, 该行 在 全球 1000 家大 银行 排行 榜 中排名 第 152 位。 南京银 行 于2014 年4 月 获 得证监 会和 银监 会联 合批 复的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格 , 随后 于12 月获 得保 监会 和 银监会 联合 批复 的保 险资 金托管 业务 资格 。取 得资 格后, 南京 银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行可以 开展 包括 公募 基金 、银行 理财 、基 金公 司专 户及专 项产 品、 证券 公司 资产管 理计 划 、 信托计 划 、 保 险资 金托 管 、 私 募基 金等 各类 型的 资 产托管 业务 。 在较 短的 时 间内 , 该 行充 分 发挥自 身金 融市 场、 投资 银行等 业务 的联 动优 势和 基金公 司、 资产 管理 等牌 照齐全 的优 势 , 托管产 品种 类不 断丰 富, 客户满 意度 较高 。截 至截 至 2017 年 末, 该行 资产 托 管时点 规模 达 到16719.72 亿 元人 民币 , 资产托 管产 品组 合 1614 只 ,合作 客 户338 家。 (二)资产托管部组 织架 构和人员配置情况 经董事 会审 议通 过, 南京 银行于 2013 年 10 月 28 日成立 了独 立的 一级 部门----资产 托管部 , 与金 融同 业部 、 资金营 运中 心 、 资 产管 理 部同属 金融 市场 板块 。 部 门下设 业务 运营 部、 业务 一部 、 业 务 二部 、 内 控稽 核部 、 研究 开发 部和综 合管 理部 六个 内设 部门 , 具 体职 责 如下: 1、业务运 营部:负 责安全 保管托管 资产,对 所托管 的不同资 产分别设 置、管 理各类 账 户(证券 账户、银 行账户 等) ,确保 所托管 资产的完 整与独立 ;按照托 管协议 的约定, 根 据 资产托 管人 的投 资指 令 , 及时办 理清 算 、 交 割事 宜 ; 负 责对 资产 管理 人所 有 交易进 行会 计核 算与复 核 , 计 算托 管资 产 净值 , 并 与资 产管 理人 核 对; 负责 与资 产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事 项 , 审 核资 产管 理 人计算 的资 产净 值 、 资 产 价格及 对外 发布 的公 开信 息; 负责 托管 业 务系统 的运 行维 护工 作。 2、业务一 部、业务 二 部: 负责编制 托管业务 经营计 划、制定 托管业务 考核办 法;负 责 推动全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交 叉营销 、 总行 与分 支机 构之 间的联 动营 销 ; 负 责提 供托 管业务 培训 、 咨询;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产 品管理 和渠 道建 设。 3、内控稽 核部:负 责托管 业务的制 度建设与 维护; 负责托管 业务内控 体系建 设;负 责 对交易 行为 事前 、事 中、 事后的 监督 ;负 责与 外部 监管机 构的 联系 与沟 通。





4 、 研究开 发部:负 责 托管业务 市场分析 与研究 ;负责托 管业务新 产品的 研究、设 计和 开发; 负责 托管 资格 申报 等工作 。 5、 综合管理部 : 负责 托管部 部门规章制 度的制 订、修 改、完善并 组织实 施;负 责本部 门员工 的培 训、 管理 与考 核以及 劳动 合同 的签 订等 相关组 织工 作; 负责 部门 各种办 公会 议 、 商务活 动的 筹备 和组 织安 排。负 责处 理日 常事 务, 保障部 门正 常运 营。





目 前 , 资 产托 管部 所 有人员 均已 获得 基金 从业 资格 , 其 中核 算、 监督 等 核心业 务岗 位人 员具 有2 年 以上 托管 从业 经验 , 符 合法 规相 关要 求 。 与 此同 时, 该行 积极 组 织托管 业务 人员 参加操 作系 统培 训 、 业 务 应用培 训 、 会 计核 算培 训 等, 培养 了一 批熟 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业 人员,为开展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业务打下了良 好的 基础。目前,南京银 行资 产托管部共有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46 人 ,具 体人 员配 置如 下 :





(1) 总经 理室 :总 经 理 1 人 ,副 总经 理1 人, 总经理 助 理 1 人 ,共 计3 人。





(2) 业务 运营 部: 部 门经 理 1 人 , 会 计核 算 岗11 人 , 资 金清 算岗7 人、 系统管 理 岗 2 人,共 计 21 人。 (3) 市场 一部 : 部 门经 理 (兼 )1 人、 部门 副经 理 1 人, 产品 经理 岗5 人, 共 计 7 人。 (4) 业务 二部 :部 门副 经 理 1 人 ,产 品经 理 岗 4 人 ,共 计5 人。





(5) 内控 稽核 部: 部 门副经 理 1 人, 投资 监督 岗 1 人 ,合 同审 查岗 1 人 ,法律 审查 岗 1 人, 共计4 人。





(6) 研究 开发 部: 市 场研究 岗 3 人, 共 计3 人。





(7) 综合 管理 部: 部 门副经 理 1 人, 员 工2 人, 共计 3 人。 (三)托管系统情况 南京银 行托 管业 务系 统综 合了 “赢 时胜系 统 ” 和 致 宇信息 技术 公司 “鑫 托管 系统 ” 两 家优势 , 形成 南京 银行 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 该系 统 在合规 性 、 稳 定性 和效 率 方面达 到了 较好 的平衡 , 具有 系统 集中 、 数据集 中 、 分 散操 作 、 易 于维护 等功 能 , 同 时通 过 对业务 主机 实行 双机热 备 、 单 独管 理, 能 够确保 做到 基金 托管 业务 数据的 安全 备份 , 具有 高 度自动 化和 良好 的安全 性、 稳定 性、 开放 性和可 扩展 性。 南京银行托管业务综 合系统的主体架构仍沿用 “赢时胜系统” ,即包括会计核算与估 值、 资金 清算 、 投 资监 督 、 信 息披 露四 个子 系统 ; 其次 , 通 过 “ 鑫托 管系 统 ” 全 面优 化系 统 组件 , 先 后开 发了 智能 电 子传真 平台 、 指令 支付 处 理平台 、 托管 项目 管理 系 统和托 管电 子直 联系统 ,将 后台 运营 过程 中的“ 瓶颈 ”和 “痛 点” 一一解 决。 1、赢时胜系统 赢时胜 系统 采用 了基 于 EJB 技术 的B/S 结 构, 支持 远 程接入 功能 , 能够 实现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相 关业务 机构 的系 统安 全对 接, 具有 良好 的 安全性 、稳 定性 、开 放性 和可扩 展性 ,且 与该 行的 其他业 务系 统严 格分 离。





(1) 会计 核算 与估 值 子系统





该 系统依照 《企业 会 计准则》 以及《证 券投资 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 指引》 , 并融合基 金行 业不断 发展 的最 新业 务规 则为每 只基 金单 独建 账 、 单 独核算 , 保持 了基 金资 产的 完整与 独立 , 并且在 系统 操作 方面 实现 了经办 、 复核 制。 在系 统 建设方 面 , 应 用了 防火 墙 技术 , 业 务操 作 系统严 格与 办公 系统 分离 。





该 系统 实现 了系 统自 动入账 , 通 过对 托管 资产 的 投资交 易数 据及 接受 交易 所行情 和其 他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必须的 、 经认 可的 数据 来 源的处 理 , 系 统自 动生 成 相应凭 证 , 完 成对 托管 资 产的会 计核 算估 值,并 支持 电子 对账 功能 。





(2) 资金 清算 子系 统 该系统 实现 了资 金清 算和 核算系 统的 资金 头寸 的自 动核对 , 保证 了账 实相 符 , 确 保了 资金清 算的 安全 和核 算的 准确 , 符 合基 金托 管业 务 对托管 人安 全可 靠保 管资 产的要 求 。 依 托 资金清 算系 统, 保证 了基 金资金 清算 的准 确性 和及 时性。





(3) 投资 监督 子系 统





该 系统 将按 照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其配 套法 规的 规定 , 以 及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中 的约 定 , 对 托 管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及 交易 情况进 行统 计和 分析 , 可 实现数 据文 件的 自动采 集 、 数 据完 整性 判 断及数 据内 容检 查等 功能 , 严 格监 控各 项指 标, 并 可根据 法规 的要 求改变 相应 的参 数设 置。





(4) 信息 披露 子系 统





该 系统 应用 了 XBRL 标 引规范 ,能 够按 照监 管要 求对外 进行 托管 资 产 情况 披露, 可自 动 采集各 业务 系统 数据 , 根 据各类 信息 披露 报告 模板 自动生 成披 露报 告 , 并 自 动核对 数据 , 报 告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等 部门 关于信 息披 露内 容 、 格 式 准则和 编报 规则 等方 面的 要求 , 能 够提 供 资产各 种类 型的 报表 , 可 方便灵 活地 进行 报表 制作 , 生 成符 合监 管最 新要 求 的相关 报表 、 报 告等。





2 、鑫托管系统 (1) 智能电 子传 真平 台





引 入电 子传 真及 自动 化处理 系统 , 实现 指令 接 收无纸 化 , 实 现投 资组 合 的自动 分派 , 提 升运营 效率 。 (2) 指令支 付处 理平 台





指 令支 付系 统是 为资 产托管 部打 造的 , 用于 指 令处理 和划 款支 付的 综合 平台 , 它 通过 资 产托 管 指令 支付 渠道 进行 支付 , 区 别于 集团 网银 和 柜面的 支付 渠道 。 其跨 行 支付由 作业 中心 落地 (授 权操 作) 后直 发 二代支 付系 统 。 指 令支 付 系统具 有以 下五 方面 优势 : 实 现不 同指 令 来源同 平台 处理 ; 从指 令 接收到 清算 全流 程覆 盖 ; 任务导 向型 , 操作 高效 ; 便捷的 指令 跟踪 查询; 划款 账户 无需 开通 网银。 (3) 托管项 目管 理系 统





项 目管 理系 统是 为前 台开发 的系 统 , 该 系统 上 线后 , 实 现了 如下 目标 : 规范业 务审 批流 程, 提高 业务 审批 效率 ; 通过事 件与 任务 提醒 , 加 快业务 办理 进度 ; 通过 系 统加强 前中 后台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衔接 , 保 持信 息对 称 ; 统 一管理 数据 , 便于 业务 进 行统计 分析 ; 档案 管理 电 子化 , 业 务开 展 不受时 空限 制; 业绩 考核 系统辅 助, 便于 管理 细化 。 (4) 托管电 子直 联系 统( 又名 “托管 网银 ” ) 托管电 子直 联系 统采 用 UKEY 签 名与SSL 通道 加密 机 制,为 管理 人开 通与 托管 人的直 联 渠道, 实现 管理 人系 统直 联、指 令发 送直 联、 指令 处理状 态实 时反 馈、 项目 状态实 时反 馈 、 实时查 询托 管账 户余 额等 功能 , 系 统地 解决 了运 营 过程中 遇到 诸多 信息 不对 称问题 , 从而 优 化了客 户体 验、 提高 客户 服务水 平。 具体 表现 在: ? 从线下 到线 上: 原先 通 过传真 、邮 件 、 电话的 服务 方式 , 转变 成 通过托 管网 银直 接提 交 ; ②手工 到自 动 : 原 先制 作 指令需 要将 指令 打印、 审核 、盖 章、 传真 (或邮 件) ,转 变成 直接 在 系统制 作指 令, 并在 系统 上完成 审批 流 程; ③延 迟到 实时 : 管 理 人原先 通过 电话 询问 指令 进度 , 转 变成 通过 系统 实 时查询 指令 、 项 目、资 金的 状态 。 三、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 保 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南京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由业 务运营 部、 业务 一部 、业 务二部 、内 控稽 核部 、综 合管理 部 、 研究开 发部 六个 部门 组成 。 资 产托 管部 内设 独立 、 专职的 内控 稽核 部 , 配 备 内控稽 核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 核工作 职权 和能 力 。 其 他 各业务 部门 在各 自职责 范围 内执 行风 险控 制制度 , 落实 具体 的风 险 控制措 施 。 同 时, 总行 风 险部对 托管 业 务 的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和监督 。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 性原 则: 风险 控 制必须 覆盖 资产 托管 部的 所有内 设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 务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 风 险 控制责 任应 落实 到每 一业 务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 每 位 员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2) 独立 性原 则: 资产 托 管部设 立独 立的 内控 稽核 部,该 部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 威性, 负责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和监 督。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各 内 设部门 在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上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4)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建 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体 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5) 防火 墙原 则: 托管 行 资产与 基金 资产 严格 分开 ;托管 业务 日常 运作 部门 与研发 和 营销等 部门 严格 分离 。 (6)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体系 同所 处的 环境 相适 应,以 合理 的成 本实 现内 控目标 , 内部制 度的 制订 应当 具有 前瞻性 , 并应 当根 据 国 家 政策 、 法 律及 经营 管理 的 需要 , 适 时进 行 相应修 改和 完善 ; 内部 控 制应当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 何人 不得 拥有 不受 内 部控制 约束 的权 力,内 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 应当能 够得 到及 时反 馈和 纠正。 (7) 审慎 性原 则。 内控 与 风险管 理必 须以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保 证托 管资 产的安 全 与完整 为出 发点 ; 托管 业 务经营 管理 必须 按照 “内 控优先 ”的 原则 , 在新 增 业务时 , 做到 先 期完成 相关 制度 建设 。 (8) 责任 追究 原则 。各 业 务环节 都应 有明 确的 责任 人,并 按规 定对 违反 制度 的直接 责 任人以 及对 负有 领导 责任 的主管 领导 进行 问责 。 4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 建设 :建 立了 明 确的岗 位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程 、详 细的 操作 手册 、严格 的 人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 (2) 建立 健全 的组 织管 理 结构: 前后 台分 离, 不同 部门、 岗位 相互 牵制 。 (3) 风险 识别 与评 估: 内 控稽核 部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制定 并实 施风险 控 制措施 。 (4) 相对 独立 的业 务操 作 空间: 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 立,实 施门 禁管 理和 音像 监控。 (5) 人员 管理 :进 行定 期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 训, 使员工 树立 风险 防范 与控 制理念 。 (6) 应急 预案 : 制 定完 备 的 《 应急 预案 》 , 并组 织 员工定 期演 练 ; 建 立异 地 灾备中 心, 保证业 务不 中断 。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托 管人 对基 金 的投资 对象 和范 围 、 投 资 组合比 例 、 投 资 限制 、 费 用的 计提 和支 付 方式 、 基 金会 计核 算、 基 金资产 估值 和基 金净 值的 计算 、 收 益分 配 以及其 他有 关基 金投 资和 运作的 事项 ,对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业务 监督 、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立 即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同时 , 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将 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 应当 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 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及 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 本公司 在深 圳 、 北 京、 上 海 、 广州 、 成 都开设 五 个 直销 网 点对 投资 者办 理开 户和认 购业 务: (1) 深圳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 —20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 或 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 : 祁 冬灵 (2) 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路 甲 14 号 8-9 层 邮政编 码:100020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 :孟佳 (3) 上海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纪 大 道 210 号 21 世 纪 中心大 厦 903 室 邮政编 码:200120 电话:021-68824617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 : 王 惠如 (4)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新 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908 邮政编 码:510623 电话:020 -38393680 传真:020 -38393680 联系人 : 黄 怡珊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5) 西部 营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府城大 道西 段399 号 天府 新 谷9栋1 单元1802 邮政编 码:610021 电话:028-86050157 传真:028-86050160 联系人 :裴 兰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基金 , 并 及 时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北 京 颐合 中鸿 律师 事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7 号光 华长 安大 厦 2 座 1908-1911 室 法定代 表人/ 负责 人: 付朝 晖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 师: 虞荣 方、 滑丽 蓉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 E2 座8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邹 俊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人 :左 艳霞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左 艳霞 张品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第 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 一、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 二、核准文件 《 关 于 准 予 诺 安 鑫 享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的 批 复 》 ( 证 监 基 金 字 【2017 】2406 号) 。 三、基金类别、运作 方式 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 型: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 基金类 别: 债券 型 发 起式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方 式运 作, 即本 基金 在一 定期 间 内封闭 运作 , 不接 受基 金 的申购 、 赎 回;在 封闭 期结 束和 下一 封闭期 开始 之间 设置 开放 期,受 理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等 申请 。 存续期 间: 不定 期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 将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公 开发 售。 五、募集期限 自《招 募说 明书 》公 告中 载明的 基金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三 个月 。 2018 年 2 月 2 日, 本基 金 向投资 者公开 发 售。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基 金 的 销售 情况在 募 集期限 内适 当延 长或 缩短 基金发 售时 间, 并及 时公 告。 具体发 售方 案以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为 准, 请投 资者 就 发售和 购买 事宜 仔细 阅读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 为发 起式 基金 ,发 起资金 提供 方认 购本 基金 的总金 额不 少 于 1000 万 元人民 币 , 且持有 期限 不少 于 3 年,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机构 投资者 、 发起 式资 金提 供 方 及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 人。 本基 金不 向个 人投 资者公 开 发 售 。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 的认 购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直 销机 构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办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办 理或按 基金 管理 人 、 代 销 机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 销 售机 构办 理 本基金 认购 业务 的城 市 ( 网 点) 的 具体 情况 和联 系方 法 , 请参 见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九、基金的面值、 认 购价 格 、计算公式及认购 费用 1、每 份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为 1.00 元 人民 币 。 2、认 购价 格为 人民 币 1.00 元。 3、计 算公 式 本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 购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发 售面值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随 认购 金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示 : 认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6%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0.3% 200 万 元≤M <500 万元 0.2%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 认 购份 额将 依据 投资者 认购 时所 缴纳 的认 购金额 (加 计认 购金 额在 认 购期所 产 生的利 息 , 以 注册 登记 人 确认的 金额 为准 ) 扣除 认 购费用 后除 以基 金份 额面 值确定 。 募集 发 售期间 基金 份额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 小 数点 2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例一 :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 , 假 设这 1,000.00 元在 募集 期间 产 生的利 息为 0.32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1,000.00/ (1+0.6% )=994.04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94.04=5.96 元 认购份 额= (994.04+0.32 )/1.00=994.36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加 上募 集期 间利息 后一 共可 以得 到 994.36 份 基金份 额。 4 、 认 购 费 用: 本 基金 认 购费 率 不 高 于认 购 金额 ( 含认 购 费 ) 的 0.6% 。认 购费 用 不 列 入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 额的 认购 1. 认 购时 间安 排 投资者 可在 募集 期内 前往 本基金 销售 机构 网点 (指 本 公司的 直销 中心 和代 销机 构的代 销 网点) 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手续, 具体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在发 售公 告中 确定 。 2、投 资人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1) 机构 投资 者 办 理开 户 及认购 申请 时, 应提 供下 列资料 并依 下列 程序 办理 手续: ① 企业法 人营业 执照副 本 原件及 加盖 单位公 章的复 印件,事业 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提 供民 政部 门或 主管 部门颁 发的 注册 登记 证书 原件及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复 印件;





② 机 构预 留印 鉴; ③ 法 定代 表人 身份 证复 印 件; ④ 法 定代 表人 授权 委 托 书 (非法 定代 表人 亲自 申请 时提交 ); ⑤ 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及 其复印 件; ⑥ 指 定银 行出 具的 开户 证 明; ⑦ 填 妥的 账户 业务 申请 表 并加盖 预留 印鉴 。 注: 上述 ⑥项 是指 : 在本 直 销中心 办理 开户 及认 购的 机构投 资者 须指 定一 个银 行账户 作 为投 资者赎回、 分红及无效认/ 申购的资金退 款等资金结 算汇入账户。 此账户可为 投资者在 任一银 行的 存款 账户 。账 户名称 必须 与投 资者 名称 严格一 致。 投资者 应 将 足额 认购 资金 汇入本 公司 指定 的在 中国 工商银 行开 立的 直销 资金 专户: 账户名 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专 户 账号:4000032429200779908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开户行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深圳 喜年 支行 大额支 付号 :102584003247 在办理 汇款 时, 投资 者必 须注意 以下 事项 : ① 投 资者 应在 “ 汇款 人 ” 栏中填 写其 在本 公司 直销 中心开 立基 金账 户时 登记 的 名 称 ; ② 投资者 所填写 的汇款用 途须注明 “ 购买诺 安 鑫享 定期开放债 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并 确保 在2018 年2 月2日17:00前 到账 ; ③ 投 资者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 不能超 过汇 款金 额; ④ 投资者 若 未按 上述规定 划付,造成 认购无 效的, 本公司及直 销专户 的开户 银行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办理基 金认 购手 续的 机构 投资者 须提 供下 列资 料: ① 办 理基 金业 务授 权委 托 书; ② 业 务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原件 ; ③ 填 妥的 基金 认购 申请 表 并加盖 预留 印鉴 ; ④ 加 盖银 行受 理章 的汇 款 凭证回 单原 件及 复印 件; ⑤ 基 金交 易卡 。 (2) 上述 第 (1) 项规 定的 详情请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 代销 机构 若 对 上 述资料 及 程序有 不同 规定 的, 以基 金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为 准。 3.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1)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的 金额 。 (2) 募集 期内 ,投 资者 可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已受 理的认 购申 请不 得撤 销。 (3)销售 机构对认 购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 申请一 定成功, 而仅代表 确实接 受了认 购 申请 , 申 请的 成功 与否 应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投资 者可 在 募集截 止日 后 2 个工作 日后 到原 申请 网点 打印交 易确 认书 , 或者 通 过客户 服务 电话 查询 确认 结果 。 基 金管 理 人及代 销机 构不 承担 对确 认结果 的通 知义 务, 投资 人 本人应 主动 查询 认 购 申请 的确认 结果 。 4.认 购的 限额 在募集 期内 , 每 一基 金投 资 人在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或代 销机构 首次 认购 的最 低额 为人民 币 1,000 元 (含 认购 费) , 追 加认购 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含 认购 费) 。 各代 销 机构对 最低 认 购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的 ,以 各代 销机 构的 业务规 定为 准。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对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不 设置 最高 认购金 额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认购 金额 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按 照 有关 规定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在指定 媒介 刊登 公告 。


十二、募集资金及利 息的 处理方式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 投资 者 的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商业 银行的 专门 账 户 , 任何 人 在基金 募集 期满前 不得 动用 。 若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 则认购 款项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前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份 额 归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 其中利 息及 利息 折算 的基 金份额 以登 记结算 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 利息 折算的 份额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 后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第七部分


基金 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使用 发起 资金认 购本 基金 的金 额不 少于 1000 万元, 且发 起资 金认 购方 承 诺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不少 于 3 年的 条件下 ,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或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招 募说 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基 金发 售 ,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 机构验 资 , 自 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 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否则 《 基金 合同 》 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 宜予 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三年后 的对 应日 , 若基 金 资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 本 基金应 当按 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 程序 进行清算并终止,且 不得 通过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方 式 延 续。 基金合 同生 效三 年后 继续 存续的 ,基 金存 续期 内,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数量 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 予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 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 决方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 止基金 合同 等 , 应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第 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 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 或自 每 一开放 期结 束之日 次日 起 (包 括该 日 ) 至 3 个 月对 日的 前一 日 (包 括该 日 ) 为 止。 本基 金的首 个封 闭期 为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 至 3 个 月对 日的 前一 日 (包 括该 日) 为 止, 如果 3 个 月对 日为 非 工作日 的 , 则 顺延 至下 一 个工作 日 。 首 个封 闭期 结 束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起 ( 包括 该日 ) 进 入 首个开 放期 , 第二 个封 闭 期为首 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起 ( 包括 该 日) 至 3 个月 对日 的前 一 日 ( 包括 该日 ) 为止 , 如 果 3 个 月对 日为 非工 作日 的, 则顺 延至 下 一个工 作日 ,以 此类 推。 本基金 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 自每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 开放期 , 期 间可 以办 理申 购 与赎回 业 务。 本 基金 每个 开放 期最 长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开 放期的 具体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予以 公告 。 三、3 个月对日 指某一 特定 日期 在 3 个月 期满后 的对 应日 期 , 若 3 个月期 满后 不存 在对 应日 期的 , 则 该 日为 3 个月 期满 后该 月的 最后一 日。 如该 对日 为非 工作日 的,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四 、封闭期与开放期 示例 比如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7 年 7 月 26 日 生效 , 则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 期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 包括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 至 3 个 月对日 的前 一日 ( 包括 该 日) 为止 , 如果 3 个月 对日 为非 工作 日的 , 则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 即 2017 年 7 月 26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5 日,首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个 工作 日 为 2017 年 10 月 26 日 ,假 设第 一个 开 放期 为 6 个工 作日, 首个 开放 期 为 2017 年 10 月 26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 日 ;第 二个 封闭 期 为首个 开放 期 结束之 日次 日起 ( 包括 该 日) 至 3 个月 对日 的前 一 日 ( 包括 该日 ) 为止 , 如 果 3 个 月对 日为 非工作 日的 , 则顺 延至 下 一个工 作日 。 即第 二个 封 闭期 自 2017 年 11 月 3 日 起 ( 包含 该日) , 又由于 2018 年 2 月 2 日 次日为 非工 作日 ,封 闭期 相应顺 延。 所以 第二 个封 闭期为 2017 年 11 月 3 日至 2018 年 2 月 4 日, 以此 类推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第 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或 其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 并 予 以公告 。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 或网上 等 交 易方 式 , 投 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开放 期内的 每个 工作 日。 投资 人 在开放 日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封 闭期内 ,本 基金 不办 理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 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及业务 办理 时间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规定 外, 自首 个封 闭期 结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 包含该 日 ) 起, 本基 金进 入首 个开 放 期, 开始 办理 申购 和赎 回 等业务 。 本基 金每 个封 闭 期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作 日 ( 包含 该日 ) 起 进 入下一 个开 放期 , 开 放期 的 具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告 为准 。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 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 赎回业 务的 , 开放 期时 间中 止计算 , 在不 可抗 力 或 其他 情形影 响因 素消 除之 日次 一工作 日起 , 继续计 算该 开放 期时 间, 直至满 足开 放期 的要 求。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或 者赎回 或者 转换 。 在开 放 期内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回 或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转换申 请且 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的 价格 。 在开 放期 最 后一个 开放 日 , 投 资人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 或转换 申请 的 , 视 为无 效 申请 。 开 放期 以及 开放 期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具 体事宜 见招 募说 明书及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未知 价”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 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在 规定 时间 内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投 资人 交付 申购款 项 , 申购成 立;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遇证 券 交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迟 、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 行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基 金管 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时,赎 回款 项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划 出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或本 基金 合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款项 的 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申 购 、 赎 回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对于申 购 、 赎 回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4、基金管 理人或登 记机构 可以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允许的 范围内, 且在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 对 上述 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 须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或 代销机 构每 个基 金账 户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含 申购 费) ,追 加申 购的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本 基金的 最低 份额 为 100 份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将 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但某笔 赎回 导致 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一个 网点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少 于相应 的最 低赎 回限 额时 ,余额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必 须一同 赎回 。 3、各代销 机构对上 述最低 申购限额 、交易级 差、最 低赎回份 额有其他 规定的 ,以各 代 销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规定单 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 的基金 份额数量 限制,具 体规定 见定期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5、当接受 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6、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等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 费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在开 放期 申购 时收 取申购 费用 , 申购 费率 随 申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 具体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3%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本 基金 赎回 费率 如下 表 : 持有期 限(T) 赎回费率 T <7 日 1.5% 7 日≤T <30 日 0.1% T ≥30 日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对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少 于 7 日的基 金份 额投 资人 收取 的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于持 有 基 金份额 期限 不少 于 7 日 但 少于 30 日的 基金 份额 投资 人收取 的赎 回费 的 25% 计 入基金 财产 , 其余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3、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范 围内调整 申购费率 和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 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5、当本基 金各类份 额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 范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 律 规则的 规定 。 (七)申购和赎回金 额的 数额和价格 1、申 购份 额及 余额 、赎 回 金额的 处理 方式 (1)申购 份额及余 额的处 理方式: 申购的有 效份额 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 当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有 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果均 按 四舍 五入法 方 法,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2 )赎回 金额的处 理方式 : 赎回金 额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 以当日 基金份 额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净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上 述 计算结 果均 按 四 舍五 入 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 法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额 / (1+ 申 购费 率)











申 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 额= 净申 购金额 / 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二: 假定 T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4500 元 。四 笔 申购金 额分 别为 1,000.00 元、100 万元、400 万元 和 1000 万 元,则 各笔 申购 负担 的申 购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如 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4,0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 0.6% 0.3% 0.2% 每笔 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c=a/ (1+b)) 994.04 997,008.97 3,992,015.97 9,999,000.00 申购费 (d=a-c ) 5.96 2,991.03 7,984.03 1,0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e ) 1.4500 1.4500 1.4500 1.4500 申购份 额(=c/e ) 685.54 687,592.40 2,753,114.40 6,895,862.07 3、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 采用 “份 额赎 回” 方式 , 赎 回价格 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计 算公 式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 持有 时间 为 2 天 ,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 1.5%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52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 × 1.0520= 10,520.00 元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赎回费 用= 10,520.00 × 1.5% = 157.80 元 净赎回 金额= 10,520.00 ?157.80= 10,362.20 元 即: 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 1 万 份基金 份 额 2 天 后赎 回,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52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0, 362.20 。 4、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公式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开 放期 首日披 露本 基金 封闭 期最 后一个 工作 日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基 金的 开放 期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具体 计算公 式为 :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总份 数 (八)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金 销售机构 同意, 基金投资 者提出的 申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 加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 +2 日起 (含该 日) 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投 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 除权益 并办 理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基金管 理人或登 记机构 可以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允许的 范围内, 且在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 对 上述 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 须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 申 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基金 管理人认 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 请可能 会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或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5)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构 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开放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不接 受个 人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 (8)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措施 。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 第 (1) 、 (2)、( 3)、( 5)、( 6) 、 (8)、( 9 ) 项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 人 决定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2、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或 者 无法 办理 赎回 业务 ; (4) 在开 放期 内连 续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回 。 (5)基金 管理人认 为 继续 接受 某笔 或某些 赎 回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时。 (6)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措施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 并 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 款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在 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开 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 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前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额 赎回 。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进行 全额赎 回 、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延期 办理。 1)全额赎 回: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 投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延缓支 付: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付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接受 并 确认所 有申 请, 并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延 缓支 付的 期限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应当 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介 公告 。 3)延期办 理:在开 放期内 ,若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 且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单日赎 回 申请超过上 一估值日基金总份 额 40% 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该 比例的 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剩 余赎 回申 请与 其他 份额持 有人 的 赎回申 请参 照前 述条 款处 理。 如延 期办 理期 限超 过 开放期 的 , 开 放期 相应 延 长, 延长 的开 放 期内不 办理 申购 , 亦不 接 受新的 赎回 申请 , 即基 金 管理人 仅 为 原开 放期 内因 提交赎 回申 请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40% 以 上而 被延期 办理 赎回 的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办 理赎 回业 务。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4、暂停基 金的申购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 限 内在制 定媒介 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5、暂停申 购或赎回 期间结 束,基金 重新开放 时,基 金管理人 应依法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 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 1 日,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应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介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始办 理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三、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 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可 补充 其他 情 况) 。 无 论在 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资人在 办理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六、基金的冻结与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 册登 记 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 分 配。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第 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 投资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力 争获 取高 于业 绩比 较基准 的投 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 地方政 府债 、 企 业债、 公 司债、 短期 融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期票 据 、 次 级债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银 行存 款、 债 券回购 、 同业 存 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 不在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 购和 新 股 增发。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债券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80% ; 在 开放 期 , 本基 金持 有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在封闭 期,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的限制。 应开放 期流 动性 需要 ,为 保护持 有人 利益 ,本 基金 在开放 期前 10 个工 作日 、 开放期 及开 放 期结束 后 10 个 工作 日的 时 间内, 本基 金的 债券 资产 比例可 不受 上述 限制 。 三、投资策略 1、封 闭期 投资 策略 在封闭 期内 , 为合 理控 制本 基金开 放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并满足 每次 开放 期的 流动 性需求 , 原则上 本基 金在 投资 管理 中将持 有债 券的 组合 久期 与封闭 期进 行适 当的 匹配 。 同 时 , 在 遵 守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限制 与投 资比例 的前 提下 , 将主 要 投资于 高流 动性 的投 资品 种, 减小 基金 净 值的波 动。 (1) 固定 收益 资产 配置 策 略 1)组 合久 期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形 势、 财政 及货 币政 策、 利 率环境 、 债券 市场 资金 供 求等因 素的 分析 , 主 动判 断利 率和 收 益率曲 线可 能移 动的 方向 和方式 , 并据 此确 定收 益 资产组 合的 平均 久期 。 原 则上 , 利率 处于 上行通 道时 , 缩短 目标 久 期; 利率 处于 下降 通道 时 , 则 延长 目标 久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期。 ○ 1 宏观经 济环 境分 析 通过跟 踪、 分析宏 观经 济 数据( 包括 国内生 产总 值 、工业 增长 、固定 资产 投 资、CPI 、 PPI 、进出口贸易等 )判断 宏观经济运行趋势 及在经 济周期中所处的位 置,预 测国家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取向 及当 期 利率在 利率 周期 中所 处的 位置 ; 密 切跟 踪、 关注 货 币金融 指标 ( 包 括货币 供应 量 M1/M2 , 新 增贷款 、 新 增存 款、 准备 金率等 ) , 判断 利率 在中 短 期内的 变动 趋 势及国 家可 能采 取的 调控 措施。 ○ 2 利率变 动趋 势分 析 基于对 宏观 经济 运行 状态 及利率 变动 趋势 的判 断, 同时考 量债 券市 场资 金面 供应状 况 、 市场预 期等 因素 ,预 测债 券收益 率曲 线可 能移 动的 方向和 方式 。 ○ 3 久期配 置 基于宏 观经 济环 境分 析 和 利率变 动趋 势预 测, 通过 合理假 设下 的情 景分 析和 压力测 试 , 确定最 优的 债券 组合 久期 。 一 般的 , 若 预期 利率 水 平上升 时 , 建 立较 短平 均 久期的 债券 组合 或缩短 现有 债券 组合 的平 均久期 ; 若预 期利 率水 平 下降时 , 建立 较长 平均 久 期的债 券组 合或 延长现 有债 券组 合的 平均 久期, 以获 取较 高的 组合 收益率 。 2)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本基金在 确定固定 收益组 合平均久 期的基础 上,将对 债券市场 收益率期 限结构 进行分析, 预测收益 率期限 结构的变 化方式,根 据收益率 曲线形 态变化确 定合理 的组合期 限结构,包括采 用子弹 策略 、 哑铃 策略 和 梯形策 略等 , 在长 期、 中 期和短 期债 券间 进 行 动态 调整 , 以 从收 益 率曲线 的形 变和 不同 期限 债券价 格的 相对 变化 中获 利。 3)类 属资 产配 置策 略 受信用 风险 、 税赋 水平 、 市场流 动性 、 市场 风险 等 不同因 素的 影响 , 国债 、 央票 、 金 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短期 融资券 等不 同类 属的 券种 收益率 变化 特征 存在 明显 的差异 , 并 表 现出不 同的 利差 变化 趋势 。 基 金管 理人 将分 析各 类 属券种 的利 差变 化趋 势 , 合理配 置并 灵活 调整不 同类 属券 种在 组合 中的构 成比 例, 通过 对类 属 的合理 配置 力争 获取 超越 基准的 收益 率 水平。 (2) 固定 收益 类个 券投 资 策略


1)利 率品 种投 资策 略 利率品 种的 主要 影响 因素 为基准 利率 。 本基 金对 国 债、 央行 票据 等利 率品 种 的投资 , 首 先根据 对宏 观经 济变 量 、 宏观经 济政 策 、 利 率环 境 、 债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状 况 的分析 , 预测 收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益率曲 线变 化的 两个 方面 : 变 化方 向及 变化 形态 , 从 而确定 利率 品种 组合 的久 期和期 限配 置 结构。 其次 根据 不同 利率 品 种的收 益风 险特 征、 流动 性 因素等 , 决 定投 资品 种及 相 应的权 重, 在控制 风险 并保 证流 动性 的前提 下获 得最 大的 收益 。 2)信 用品 种投 资策 略 信用品 种收 益率 的主 要影 响因素 为利 率品 种基 准收 益与信 用利 差。 信用 利差 是 信用产 品 相对国 债 、 央 行票 据等 利 率产品 获取 较高 收益 的来 源。 信用 利差 主要 受两 方 面的影 响 , 一 方 面为债 券所 对应 信用 等级 的市场 平均 信用 利差 水平 , 另 一方 面为 发行 人本 身 的信用 状况 。 信 用品种 投资 策略 具体 为: ○ 1 在经济 周期 上行 或下 行阶 段, 信用 利差 通常 会缩 小 或扩大 , 利差 的变 动会 带 来趋势 性 的信用 产品 投资 机会 ; 同 时, 研究 不同 行业 在经 济 周期和 政策 变动 中所 受的 影响 , 以 确定 不 同行业 总体 信用 风险 和利 差水平 的变 动情 况 , 投 资 具有积 极因 素的 行业 , 规 避具有 潜在 风险 的行业 ; ○ 2 信用产 品发 行人 的资 信水 平和评 级调 整变 化会 使产 品的信 用利 差扩 大或 缩小 , 本基 金 将充分 发挥 内部 评级 作用 , 选 择评 级有 上 调 可能 的 信用债 , 以获 取因 信用 利 差下降 带来 的价 差收益 ; ○ 3 对信用 利差 期限 结构 进行 研究, 分析 各期 限信 用债 利 差水平 相对 历史 平均 水平 所处 的 位置, 以及 不同 期限 之间 利差的 相对 水平 ,发 现更 具投资 价值 的期 限进 行投 资; ○ 4 研究分 析相 同期 限但 不同 信用评 级债 券的 相对 利差 水平 , 发 现偏 离均 值较 多 , 相对 利 差有收 窄可 能的 债券 。 (3) 杠杆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正回 购 , 融 资 买入债 券 , 通 过杠 杆作 用 , 力 争为 投资 者实 现更 高 的投资 收益 和现金 流收 入。 本基 金将 在谨慎 投资 的前 提下 运用 融资杠 杆, 严格 控制 融资 杠杆的 风险 。 (4)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关 键在 于对基 础资 产质 量及 未来 现金流 的分 析, 本基 金将 在 国内资 产 证券化 产品 具体 政策 框架 下, 采用 基本 面分 析和 数 量化模 型相 结合 , 对个 券 进行风 险分 析和 价值评 估后 进行 投资 。 本 基金将 严格 控制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总体 投资 规模 并进 行分散 投资 , 以 降低流 动性 风险 。 2、开 放期 投资 安排 在开放 期, 基金 管理 人将 采取各 种有 效管 理措 施, 保障基 金运 作安 排,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满足开 放期 流动 性的 需求 。 在 开放 期前 根据 市场 情 况, 进行 相应 压力 测试 , 制定开 放期 操作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规范流 程和 应急 预案 ,做 好应付 极端 情况 下巨 额赎 回的准 备。 四、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应 开放 期流 动性需 要 , 为保护 持有 人利 益 , 本 基 金在开 放期 前 10 个 工作 日 、 开 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 的 时间内 ,本 基金 的债 券资 产比例 可不 受上 述限 制 ; (2)开放期内, 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 计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在封 闭 期 内,本 基金 不受 上 述 5% 的 限制;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本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40 %,在 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1 ) 开 放期 内, 基金 总 资产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封闭 期内 , 基 金总资 产 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200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13) 在开 放期 内,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 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4 ) 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2)、 (9 ) 、 (13 ) 、 (14 ) 条 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 规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 的有 关约定 。 在上述期 间内,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但须 提前 公告 ,不 需要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 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 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 健全 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 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事会审 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限 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无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综 合全 价( 总值 )指 数。 中债综 合全 价 (总 值) 指 数是由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编 制 , 样 本 债券涵 盖的 范围全面 ,具有广 泛的市 场代表性 ,涵盖主 要交易 市场(银 行间市场 、交易 所市场等) 、 不 同发行主 体(政府 、企业 等)和期 限(长期 、中期 、短期等) ,能够 很好地反 映中国债 券 市 场总体 价格 水平 和变 动趋 势。 根据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 围和投 资比 例 , 本 基金 选 用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能 够客 观、 合理 地反 映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股票 指数 时 , 本 基 金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但不 需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证券 市场 中的 中低风 险品 种 , 预 期风 险 与收益 水平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普 通 债券型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 基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 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及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登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产 , 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 财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 扣 押 或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资产 支 持证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项 和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债 。 四、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对于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下, 按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净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最 近交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2)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对在交 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和私 募债 券, 估值 日 不存在 活跃 市场 时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其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对在交 易所市场 发行未 上市或未 挂牌转让 的债券 ,对 存在 活跃市场 的情况 下,应 以 活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对于 不存 在市 场 活动或 市场 活 动很少 的情 况下 , 则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下,按 成本 估值 。 3、对全国 银行间市 场上不 含权的固 定收益品 种,按 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 按 照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 售登记 截止 日 (含 当日 ) 后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 间 市场未 上市 , 且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 在 发行 利率 与二 级 市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差 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本基金 存入银行 或其他 金融机构 的各种款 项以本 金列示, 按协议或 约定利 率逐日 确 认利息 收入 。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当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8、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估 值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 估值 日 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 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4 位以 内(含第4 位)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差 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于 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系统 故障 等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 技术水 平无 法预 见、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它 差错 , 因不 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它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有 协助 义务 的 当事人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估值 错误已 得到 更正 。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 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 原因,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协商 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 方法,需要修改 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 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估 值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 可抗力, 或证券 交易所、 登记结算 机构及 存款银行 等第三方 机构发 送的数 据 错误 , 或 国家 会计 政策 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非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 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本基金 封闭 期内 的收 益分 配原则 如下 :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若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 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与公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仲裁 费、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开户 费、 账户 维 护费和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4%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4%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 由 基金 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 若 遇 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假 不 可抗 力 等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日 期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 的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1%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 由 基金 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 若 遇 法 定节 假日 、 公休假 、 不可 抗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力 等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日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8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 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金的会计 年度为公历 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 下 原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 生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 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 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 时, 本基金从其最 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 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介 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 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一)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 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容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6 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将 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介 上 ; 基金 管 理 人在 公告 的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 会 注册后,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 明 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首日披露本基金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本基 金的 开放 期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90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60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2个 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 公开披露 的第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 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本基金 在基 金年 报及 半年 报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 基 金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内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本 基金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 中披露 其持 有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 产 支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基 金净 资 产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10 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比 例达到或 超过20% 的情形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季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 中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变 化情 况及 产品 的特 有风险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 事件,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 书,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 之 三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 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 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26、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时 ; 27、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时 ;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 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 公 告。 (十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 更 新) 中充 分披 露基 金的 相 关情况 并揭 示相 关风 险 , 说明该 基金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或 者构成一致行 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基金不向个人投 资 者公开 销售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 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 供公 众查 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 相关信息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期 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 (2)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债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基 金投资 中 出 现的风 险分 为如 下三 类, 一是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二是国 内债 券市 场风 险, 包括政 策风 险 、 利率风 险等 ;三 是开 放式 基金共 有的 风险 ,包 括流 动性风 险、 管理 风险 等。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 基金 每 3 个 月开 放一 次申购 和赎 回, 投资 者需 在开放 期提 出申 购赎 回申 请, 在 封 闭 期间 将无 法按 照基 金份 额净值 进行 申购 和赎 回。


2、开放期如果出 现较大数 额的净赎回申请 ,则使基 金资产变现困难 ,基金可 能面临 一 定的流 动性 风险 ,存 在着 基金份 额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3、基 金合 同生 效满 3 年之 日,若 基金 资产 规模 低于 2 亿元, 基金 合同 应当 终 止,且 不 得通过召 开基金持 有人大 会的方式 延续。同 时, 《基 金合同》 生效满三 年后继 续存续的 , 若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或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换 运作 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 基金 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故 存在 着基 金无 法继 续存续 的 风 险 。 4、本基金主要投 资于信用 类的固定收益类 品种,因 此,本基金除承 担由于市 场利率 波 动造成 的利 率风 险外 还要 承担如 企业 债、 公司 债等 信 用品种 的发 债主 体信 用恶 化造成 的信 用 风险。


5、本基金投资资 产支持证 券,资产支持证 券具有一 定的价格波动风 险、流动 性风险 、 信用风 险等 风险 ,本 公司 将本着 谨慎 和控 制风 险的 原则进 行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1)与基础资产 相关的风 险主要包括特定 原始权益 人破产风险、现 金流预测 风险等 与 基础资 产相 关的 风险 。 (2)与资产支持 证券 相关 的风险主要包括 资产支持 证券信用增级措 施相关风 险、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利率 风险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 、 评 级风险 等与 资产 支持 证券 相关的 风 险 。 (3)其他风险主 要包括政 策风险、税收风 险、发生 不可抗力事件的 风险、技 术风险 和 操作风 险。 6、特 定机 构投 资者 大额 赎 回导致 的风 险 (1) 特定 机构 投资 者大 额 赎回导 致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风 险 如果特 定机 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 可 能会 导致 基金 份 额净值 波动 的风 险 。 主 要 原因是 , 根 据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当特 定 机构投 资 者 巨额 赎回 时 , 由于基 金份 额净 值四 舍五 入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份额 基金 财产 ,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发生 大幅 波动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符合基 金合 同和 法律法 规的 相关 规定 ,单 日大幅 波动 是在 现有 估值 方法下 出现 的特 殊事 件。 (2)特定机构投 资者大额 赎回导致的流动 性风险如 果特定机构投资 者大额赎 回,为 应 对赎回 ,可 能迫 使基 金以 不适当 的价 格大 量抛 售证 券,使 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 受到不 利 影 响 。 (3)特定机构投 资者大额 赎回导致的巨额 赎回风险 如果特定机构投 资者大额 赎回引 发 巨额赎 回 , 基 金管 理人 可 能根据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决定 部分 延期 赎回 , 如 果连 续 2 个 开放 日以上 ( 含本 数 ) 发 生巨 额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 根据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 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策风险。因 国家宏观 经济形势、货币 政策和财 政政策等发生变 化,导致 证券价 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 济运行的周期性 变化,证 券市场也呈现出 周期性变 化,从 而 引起债 券价 格波 动, 导致 基金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变 化。 3、利率风险。利 率波动直 接影响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 益率,从而影 响 基金的净 值表现 。 利率波 动可 能导 致债 券基 金跌破 面值 。 在利 率波 动 时, 债券 基金 的净 值波 动 一般会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4、信用风险。主 要是指债 务人的违约风险 ,若债务 人经营不善,资 不抵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 润将主要通过现 金形式来 分配,而现金可 能因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6、债券收益率曲 线变动风 险。债券收益率 曲线变动 风险是指与收益 率曲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 险反映了利率下 降对固定 收益证券利息收 入再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 的价格 风险 ( 即前 面所 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 互 为消 长 。 具 体为 当利 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 益 率 。 8、债 券回 购风 险。 较高 的债券 正回 购比 例可 能增 加组合 的流 动性 风险 和利 率风险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三、定期开放式基金 共有 的风险 1、 管理 风险。 在基 金管 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 等 , 会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从 而影 响基 金 收益水 平 , 造 成 管理风 险。


2、流 动性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证 券 不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变 现 的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1)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 范型 交 易 场所 , 主 要投 资对 象为 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同 时本 基金 基于 分散 投 资的原 则在 行业 和个券 方面 未有 高集 中度 的特征 ,综 合评 估在 正常 市场环 境下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险 适中 。 2)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了根 据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或 巨额 赎 回 份额占 比情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 同 时 , 如本基 金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单个 开 放日申 请赎 回基 金份 额超 过基金 总份 额一 定比 例以 上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其 采取延 期办 理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措施 。 3)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 动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 益为 前提 , 严格 按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谨 慎选 取 延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等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作为 辅助措 施 。 对 于各 类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的使 用 , 基金管 理人 将依 照严 格审 批、 审慎 决策 的 原则 , 及 时有 效地 对风 险 进行监 测和 评估 , 使用 前 经过内 部审 批程 序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在实 际运 用各 类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时 , 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 赎 回款 项 支付等 可能 受到 相应影 响 , 基 金管 理人 将 严格依 照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进行 操作 , 全 面保障 投资 者的 合法权 益。 3、其 他风 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 因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 制度建 设 、 人 员配 备、 内 控制度 建立 等 不 完善 而产 生的风 险 ;


(3)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6) 不可 抗力 可能 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从而 带来 风险 ;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自表决通过后 生效,自 决议生 效 后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三年 后的 对应 日, 若基 金资产 规模 低于 2 亿 元, 本基金 应 当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程序进 行清 算并 终止 , 且 不 得通过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方 式 延续。 4、《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和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 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 管理人 承 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 资 金账户 、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 不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 以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 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 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根据《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根据《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2)了解 所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自 身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 判 断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不设 立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日 常机 构。 一、召 开事 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金合 同》( 不包括“ 第五部分 基金备 案”中约 定的《基 金合同 》生效 之 日起三 年后 的对 应日 可能 终止基 金合 同的 情形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 (8)变更 基金投资 目标、 范围或策 略(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基金 管理人、 登记机 构、基金 销售机构 调整有 关认购、 申购、赎 回、转 换、基 金 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规 则; (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3、债 券型 发起 式基 金提 前 终止的 条款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三年后 的对 应日 , 若基 金 资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 本 基金应 当按 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 程序 进行清算并终止,且 不得 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方式延 续。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未 设立日常 机构的, 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 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召 开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配合。 4、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未 设立日 常机 构的 ,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配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出 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 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 许的其 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2 (含 1/2)。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个 月以 内 , 就 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重新 召集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2、通讯开 会。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2 (含 1/2);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 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个 月以 内 , 就 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重新 召集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在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经 会议通 知载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 举产 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六)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 议,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决 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上 ( 含2/3 ) 通过 方可 做 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终 止 《基金 合同 》、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后生 效,自 决议生 效 后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三年 后的 对应 日, 若基 金资产 规模 低于 2 亿 元, 本基金 应 当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程序进 行清 算并 终止 , 且 不 得通过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方 式 延续。 4、《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华 南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华南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深 圳市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 决定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不含 港澳 台地 区法 律) 管辖。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第二 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4013 号兴 业银 行 大厦 19-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4013 号兴 业银 行 大厦 19-20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秦 维舟 成立日 期:2003 年 12 月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中 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升荣 成立时 间:1996 年2 月6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14 〕40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848220.7924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 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 融 债券 ; 从 事同 业 拆借 ; 买 卖 、 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 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 、 地方政 府债 、 企业 债、 公 司债 、 短 期 融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期票 据 、 次 级债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银 行存 款、 债 券回购 、 同业 存 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 不在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 也不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 购和新 股 增发。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80% ; 在开放期, 本基 金 持有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在封 闭期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 。 应开放 期流 动性 需要 ,为 保护持 有人 利益 ,本 基金 在开放 期前 10 个工 作日 、 开放期 及开 放 期结束 后 10 个 工作 日的 时 间内, 本基 金的 债券 资产 比例可 不受 上述 限制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应开 放期 流 动性需 要, 为保护 持有 人利 益 , 本 基 金在开 放期 前 10 个 工作 日 、 开 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 的 时间内 ,本 基金 的债 券资 产比例 可不 受上 述限 制。 (2)开放 期内,本 基金持 有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合 计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在封 闭 期 内,本 基金 不受 上 述 5% 的 限制;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 且 在本基金 托管人托 管 的全 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 且 在本基金 托管人托 管 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9)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1 ) 开 放期 内, 基 金总 资产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封闭 期内 , 基 金 总资产 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200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 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 本 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投 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 (13 ) 在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4)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2)、 (9) 、 (13) 、 (14) 条外 ,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 规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定。 在上述期 间内,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 定。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但须 提前 公告 ,不 需要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 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并 以 双 方约定 的方 式提 交 , 确 保 所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 完整 性、 全面 性 。 基金管 理人 有 责任保 管真 实 、 完 整、 全 面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 并 负 责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 名 单 变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 确 认 已知名单 的变 更。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 并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该 名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交 易对 手。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和 交易 结算 方式 进行交 易。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每半 年或 定期 对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 新, 名 单中 增 加 或减少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时须 提 前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日 内回 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 单进 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基 金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 仍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市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结 算方 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 理由 , 并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 生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若基金 管理人未 及时提 供交易对 手名单并 约定交 易结算模 式, 托管人有权不 对基金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 对方 及其结 算方 式进 行监 督。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 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基 金 托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 但 不承 担交 易 对手不 履行 合 同造成 的损 失 。 如基 金托 管 人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结 算 方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 此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责 任。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 基金管 理人 选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 银行 的名单,并及时提供 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单 ,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 以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手 是否 符 合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管 理人 未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条件 的存 款银 行名单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不 对基 金投 资银 行存款 的交 易对 手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银行 建立定 期对账机 制,确保 基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 另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 签署 、 账 户 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目 核 对、 到期 兑付 、 文 件保 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 利、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存款 业务时 ,应严格 遵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4、基金托 管人应加 强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务的 监督与 核查,严 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六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 投资中 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真 评估 中期 票据 投 资业务 的风 险, 本着 审慎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务 , 并应 符合 法律 法 规及监 管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的 审核 擅自 将不 实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 宣传推 介材 料上 , 则 基金 托 管人对 此不 承 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在发 现后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十 一)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由 ,拒 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户 、 复核 基 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 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 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 金因 此所遭受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 管人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 约定保 管基金财 产,如有 特殊情 况双方 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 基 金托 管 人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 何资产( 不包含基 金托管 人依据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以 下简称 “中登公 司” ) 结算数 据完 成场 内交 易交 收、托 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 等 费用)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6.对于因 为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 产,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 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应 予以 必要 的协 助与 配合, 但对 此不 承担 相应 责任;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开 立的 “ 基金 募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登记 机 构开立 并 管理。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 发 起式 资金 的 认购金 额 、 发 起资 金提 供 方符合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资 金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资金 账户 ( 托管 账 户) , 并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 本 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刻制 、 保 管和使 用 。 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 包 括但 不 限于投 资 、 付 赎回 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 均 需通过 本基 金资 金账 户进 行。 2.基金资 金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 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仅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3.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金托 管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开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账 户, 并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的债 券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协议 正本 由 基金管 理 人保管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若中国 证监会或 其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管协 议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金从 事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 开 立和 使用 的 , 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 其 中 , 实 物证 券也 可存 入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 清算 所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 保管 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 托 管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资产 不承担 保管 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 托管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 基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年度 审 计合同 、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 议及基 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大 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 应保证 基金 管理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传 真给 基 金托管 人, 并在 30 个工 作 日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15 年。 对于 无法取得 二份以上的正本 的,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加盖授权业务 章的 合同传真件并保证其 真实 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 一致 性,未经双方协商或 未在 合同约定范围 内,合 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 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资 产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 后的价 值。基金 份额净值 是按照 每个交 易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 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五位 四舍 五入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以 双方约 定 的 方式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无误 后 , 并 以双 方约 定 的方式 将复 核结 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基金 合同 和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 外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 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 行估 值以 及特 殊情 形的 处 理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处 理份 额净 值错 误。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录 和保 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 若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当 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 法查 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的编 制;在 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 成基金 半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 完成基 金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 报 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分别 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 能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担 责任 。 在基金托 管人要求 或《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金合 同》终止 日、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权益登 记日 、 编制 半年 报 和年报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 无故 拒 绝或延 误提 供 , 并 保证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 并 应 遵守保 密义 务 , 除 非法 律 、 法 规、 规章 另 有规定 ,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 行修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 其 内容 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基金财 产 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5.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6.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7.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 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8.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 管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的 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 应通过 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 解 不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华 南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仲 裁地 点为深 圳市 , 按照华 南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裁 决 是终局 的 , 对 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决定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托管 协议 适用 于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 务 1、披 露公 司( 基金 管理 人 )信息 ; 2、披 露基 金信 息; 3、其 他信 息的 披露 。 二、对账服务 1、对 账信 息; 2、其 他资 料。 三、查询服务 1、账 户信 息查 询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 管理人 都会 给予 其唯 一的 客户服 务 账户及 初始 密码 。 为了 持 有人方 便起 见 , 客 户服 务 账户将 和客 户基 金账 户唯 一对应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客户 服务 中心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都 可以 凭借客 户服 务账 户、 基金 账 户或身 份证 号 进入本 人的 账户 , 了解 账 户信息 , 包括 本人 的基 本 资料 、 基 金品 种 、 基 金份 额、 基金 投资 收 益率等 。 2、客 户账 户 信 息的 修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直接 登陆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修改 账户的 非重 要信 息 , 如 联 系地址 、 电 话等等 。 也可 以亲 自到 直 销网点 或致 电客 户服 务中 心, 由服 务人 员提 供相 关 服务 。 为 了维 护 客户的 利益 ,客 户重 要信 息的更 改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亲自 到指 定的 基金 销售 网点进 行。 3、信 息定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定 制自 己所 需要的 信息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新 闻 、 市场行 情、 基金 信息 等方 面的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要求 将定 期 或 不定 期 向 客户发 送信 息 , 客户也 可以 直接 登陆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浏览 相关 信息 。 如 果客 户不 需要 或需 要 调整 , 也 可以 直 接在线 修改 和调 整 。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 费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 2、定期定 额计划服 务: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者办 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具 体开放 时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间和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的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确 定。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诉管 理由 客户服 务中 心统 一管 理 , 设定投 诉管 理人 具体 处理 投诉 , 营销 服务 部 负责 督促 投诉 的处 理。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务 电话 :400-888-8998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址:www.lionfund.com.cn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销 售网 点的 营业 场所 , 投 资者 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投资 者也 可 以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进 行查 阅 。 对 投资 者 按上述 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复 印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第二十 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诺安 鑫享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 诺安 鑫享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 诺安 鑫 享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四、法 律意 见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