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银河智联混合(519644)

银河智联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月)查看PDF公告

 




































5-1 银河智联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 金 管理 人 :银 河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〇一 八年 一月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重要提示 】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7 月 1 日《关于准予银 河 智联 主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的 批复 》(证监 许 可【2015 】1470 号)的 注册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 银河智联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17 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7 年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次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不 一致 的,以 本次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为准。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未来 表现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42 七、基金合同生效 ................................................... 4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44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转换 ................................. 54 十、基金的投资 ..................................................... 55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7 十二、基金财产 ..................................................... 68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69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73 十五、基金的费用 ................................................... 75 十六、基金税收 ..................................................... 77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79 十九、风险揭示 ..................................................... 85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8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1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5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7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8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29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一、绪 言 《银河智联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 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 《银河 智联主题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智联主题灵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 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 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银河智联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 指《 银河 智联 主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银河 智联 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银河智联 主 题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指《 银河 智联主 题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以下或称 “基金投 资者” 、 “投资者” )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 日期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 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的数值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1、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52、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 纪大道1568 号15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14 日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 主要 人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 长刘立达先生, 中共党员, 英国威尔士大学 (班戈) 金融 MBA 。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8 年至 2008 年在中国 人民银行总 行工作, 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 研究局资本市场处主任科 员、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 年 6 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工 作,曾任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2016 年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总经理。 董事范 永武先生, 中共党员, 厦门大学会计学博士, 哥伦比亚大学硕士, 持 有注册会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格证书。18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1 月 任职于中国证监会,担任并购监管二处处长等职务;2014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0 年1 月至2015 年1 月, 担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1 月至 2017 年11 月, 担任中信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现任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王志强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2006 年 3 月被选举为 银河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第三届董事会、 第四届董事会连任。 历任上 海机电 (集团) 公司科长、 处长、 总会计师, 上海久事公司计财部副总, 上海市 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 副总会计师等职。 现任上海市城市建 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大学本科学历。2006 年 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第三届董事会、 第四届董事会连任。 曾任职于湖南人造 板厂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广电总公司、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现任深圳市 达晨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 董事唐光明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2011 年10 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第四届董事会连任。 历任中国船舶工业总 公司综合计划司投资一处科员, 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项目经理, 首都机场集团 公司业务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陆地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7 年 2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历任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处长、 中国银河 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机构部副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北京安外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中 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部董事长秘书, 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股权管 理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 中共党员, 企业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2017 年2 月被 选举为 银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第四届 董事 会董 事。历 任大港 油田 总机 械厂技术 员、大 港油田 局办 公室 科员、 大港油 田经 济研 究所科 员,现 任中 石油 集团公司 资本运营部处长。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 年 6 月被 选举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第二届、 第三届、 第四届董事会 连任。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门总经理, 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 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 现任中国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 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 律师。2015 年11 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历任国家建设委员会干部, 国家经济 委员会外事局干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经济联合会国际部干部, 日本野村证券 株式会社总部投资及咨询顾问, 全国律协会员法律助理, 现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 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 心主任。 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 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 中国 银监会外聘专家、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 中国国际金融 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师。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办 公室 副主任 、主 任; 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主任;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 再保、国开行董事。 监事长李立生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 所助理研究员, 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发展部副经理, 中国银河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综合研究部副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 员,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 基金管理部总监、 基金经理、 金融工程 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朱洪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华 融信托投资公司华东分部总经理、 远东房地产公司总经理; 银河证券上海总部党 委书记、 总经理、 公司纪检委员; 亚洲证券 (银河证券党委派任) 总裁、 党委书 记; 银河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等职, 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监事赵斌先生,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11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 事。 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 银河证券 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范永武先生,中共党员,厦门大学会计学博士,哥伦比亚大学硕士,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 持有注 册会 计师、 注册 资产评 估师 等专业 资格 证书。18 年 金融行 业 从业经 历, 1999 年7 月至2014 年1 月任职于中国证监会,担任并购监管二处处长等职务; 2014 年1 月至2015 年1 月, 担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1 月至2017 年11 月, 担任中信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2017 年12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 中 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 历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路 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 和平路营业部副总经理,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 尔滨和平路营业部总经理、 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总裁 办公 室秘书 处副处 长、 处长 、 (党 委办公 室) 副主 任,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办公 室(党 委办 公室 )副主 任(主 持工 作) ,期间 任北 京证券 业协会 秘书 长( 兼), 中国银 河金 融控 股有限 责任公 司战 略发 展部执 行总 经理,现兼任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督察长秦长建先生, 中共党员, 研究生学历, 硕士学位。 持有中国 注册会计 师、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格 证书, 先后在会计师事 务所、 上市公司等行业 从事内审、 财务、 资产 评估等工作。 2007 年加 入银 河基金 ,先后 任监 察部监 察稽 核(内审) 、财务 部总 监 、综合 管理 部总监。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神玉飞先生, 中共党员, 博士研究生学历,9 年证券从业经历。2007 年9 月 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宏观策略研究员、 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 理等职,期间主要从事宏观策略行业研究和股票投资策略研究工作。2015 年 12 月起担任银河 智联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7 月起 担任银河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董事长刘立达先生,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监钱睿 南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战略规划部总监吴磊先生, 研究部总监刘风华女士, 固定 收益部 总监韩晶先生、 股票投资部 总监助理张杨先生, 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神玉 飞先生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 法募 集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 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 格按 照《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4 16、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不 从事以 下违 反《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5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的未 公开 信息 、利 用 该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 金管 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 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6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者以其他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六) 基金管 理人 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7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 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 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 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8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 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 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 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 督察长享有 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 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有权参加或者列席 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 文件、 档案。 督察长应当定 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 并在董事会 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 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这些制度 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检查公 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9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 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挂牌上 市( 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7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16,920.67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7,283.62 亿 元,增幅3.47%。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1,720.9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30%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3.81%至1,390.09 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 年, 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 荣获 《欧 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 ”,《 环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 “2016 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 , 《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 , 《亚 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 金融机构奖” 。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世界银行1000 强排名”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财富》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0 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 处、 跨境托管运营 处、 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 海备份 中心 ,共 有员工220余人 。自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聘请 外部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 二) 资产托 管部 主要人 员情 况 纪伟,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先后在 中国 建设银 行南 通分行 、总 行计 划财务 部、信 贷经 营部 任职, 并在总 行公 司业 务部、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授信审 批部担 任领导 职务 。其 拥有八 年托管 从业 经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职 于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市 分 行 国际 部、营 业部并 担任 副行 长,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团 客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资 产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投资 部、 委托代 理部、 战略 客户 部,长 期从事 客户 服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有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 产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会计 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 资产托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 事海外 机构 及海 外业务 管理、 境内 外汇 业务管 理、国 外金 融机 构客户营 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办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商 业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一直 秉持“ 以客户 为中 心” 的经营 理念, 不断 加强 风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 严格履行 托管人 的各项 职责 ,切 实维护 资产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高质 量的托 管服务 。经 过多 年稳步 发展, 中国 建设 银行托 管资产 规模 不断 扩大,托 管业务 品种不 断增 加, 已形成 包括证 券投 资基 金、社 保基金 、保 险资 金、基本 养老个 人账 户、(R)QFII 、(R)QDII 、企 业年 金 等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 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7 年二季度 末, 中国建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1 设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 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 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 《全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最佳托 管专家 ——QFII” 等奖项, 并在 2016 年被 《环球金融》 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最佳托管银行” 。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监 管规章 和本 行内 有关管 理规定 ,守 法经 营、规 范运作 、严 格监 察,确保 业务的 稳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财 产的安 全完 整, 确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有 风险 与内控 管理 委员会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与 内部 控制 工作, 对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工 作进行 检查 指导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配备 了专职内 控合规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合规 工作 ,具 有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权和 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具 备系 统、完 善的 制度控 制体 系,建 立了 管理制 度、 控制 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 操作流 程,可 以保 证托 管业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业务人 员具备 从业 资格 ;业务 管理严 格实 行复 核、审 核、检 查制 度, 授权工作 实行集 中控制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 格保 管,制约 机制严 格有效 ;业 务操 作区专 门设置 ,封 闭管 理,实 施音像 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 法》及 其配 套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监 督所 托管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新 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2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 基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比 例、投 资范 围、 投资组合 等情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通 过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 统,对 各基 金投资 运作 比例 控制等 情况进 行监 控, 如发现 投资异 常情 况, 向基金 管理人 进行 风险 提示,与 基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核 实,督 促其纠 正, 如有 重大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 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 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报告 ,对 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 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违 规交 易,电 话或 书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 (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郑夫桦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 6 号院A-F 座三层(邮编:100045)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3 电话: (010)56086900 传真: (010)56086939 联系人:孙妍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90-108 号光华大厦西座三楼(邮编: 510620) 电话: (020)37602205 传真: (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 206 号三层 电话: (0451)82812867 传真: (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01 号3 楼南京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内(邮编: 210019) 传真: (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6F (邮编: 518046) 电话: (0755)82707511 传真: (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4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 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6)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7)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5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8)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昇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站:www.njcb.com.cn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 (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热线: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11)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6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电话:966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12)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电话: (0755)38637436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联系人:周一涵 网址:stock.pingan.com (13)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肖婷 网址:www.cicc.com.cn (1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7 (1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1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20 层经纪业 务管理 部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84683893


传真: (010)8468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8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9)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 (0755)83025666 传真: (0755)83025625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2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2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991)2301927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 新发展大楼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cn (23 ) 中航证券有限 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24)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51 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 电话: (024)22955449


传真: (024)22955449


联系人:宋伟 客服电话: (024 )22955438 网址:www.chstock.com (2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0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2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1 网址:www.gtja.com (2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66 传真: (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3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 (0351)8686703 传真: (0351)8686619 联系人:邓颖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1 )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021)536862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2 )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5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2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3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34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35 )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21)20655183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王虹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3 (36 )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 (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9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冉 云 联 系 人 : 刘 婧 漪 、 贾 鹏 电 话 : (028 )86690057、( 028 )86690058 传 真 : (028 )86690126 客户 服 务 电 话 :95310 网 址 :www.gjzq.com.cn (38)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 沈 阳 市 沈 河 区 热 闹 路4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媖 电 话 : (024 )22955449 传 真 : (024 )22955530 联 系 人 : 贾 丽 媛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18-3355 网 址 :www.wxzq.com (3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长 春 市 生 态 大 街6666 号 办 公 地 址 : 长 春 市 生 态 大 街666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福 春 电 话 : (0431 )85096517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4 传 真 : (0431 )85096795 联 系 人 : 安 岩 岩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4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江 东 中 路228 号 华 泰 证 券 广 场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易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97 联 系 人 : 庞 晓 芸 电 话 : (0755 )82492193 传 真 : (0755 )82492962 网 址 :www.htsc.com.cn (4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115 号 投 行 大 厦2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学民


联 系 人 : 毛 诗 莉 电 话 : (0755 )23838750 传 真 : (0755 )2583870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358 网 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42)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天 府 二 街198 号 华 西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杨 炯 洋 联 系 人 : 李 进 电 话 :(021)65080566 传 真 :(028)8615004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84 、4008-888-818 网 址 :www.hx168.com.cn (43)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40-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网址:www.foundersc.com (4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 四环中路27 号盘古大观40 层 法人代表:高利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13 联系人:齐冬妮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293 联系人: 杨莉娟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46)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6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 、 第 三 方 销 售 机 构 (1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 :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613 号6 幢55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1818-188 网 址 : www.1234567.com.cn (2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场 中 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111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903 ~906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斌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50-099 网 址 : www.howbuy.com (3 ) 蚂 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 : 杭 州 市 江 南 大 道358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0766-123 网 址 : www.fund123.cn (4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504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25 楼I 、J 单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788-887 网 站 :www.zlfund.cn 或 www.jjmmw.com (5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903 室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翠 柏 路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凌 顺 平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773-772 网 址 :www.5ifund.com (6 )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1333 号1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坚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7 )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 : 杭 州 市 拱 墅 区 登 云 路45 号 ( 锦 昌 大 厦 )1 幢10 楼100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黎 云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8 )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荣 春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9)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0-777 网址:www.xds.com.cn (10)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 座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11)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1119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8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12)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七 幢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户服务电话: (027)87006003 网址:www.buyfunds.cn (13)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刚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14)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605 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5)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 网址:jr.jd.com (1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1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9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18)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19)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 2 楼268 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20)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0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21)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22)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0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23)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 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公布名单 为准。 ( 二) 基金登 记结算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律 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1 经办律师:廖海、 刘佳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 名称: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16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葛 明 经 办 会 计 师 : 蒋 燕 华 、 石 静 筠


电 话 :(021)22288888


传 真 :(021)22280000


联 系 人 : 蒋 燕 华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2 六、基 金的募集 (一)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照《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5 】1470 号 注册日期:2015 年7 月1 日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3 七、基 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 满足基金 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2015 年12月17 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4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非交易过户与 转托 管 ( 一) 申购和 赎回 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方式进行。 场外申购赎回场所为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场内申购赎回场所为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 代销机构, 并另行公告 。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 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 章第 (一)条。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5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 “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 以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内撤 销, 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正式受理的不得撤销; 4、赎 回遵 循 “ 先进先 出 ”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1、场 外交 易时 , 投资 者通过 销售 机构首 次申 购基金 份额 单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币1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场内交易时, 投资者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 同时单笔申 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 元。 2、 场外交易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场 内交易时, 赎回的最 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 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 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 额不足10 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的, 投资者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3、投 资人 可多 次申购 ,对单 个投 资人累 计持 有份额 不设 上限限 制。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6 4、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 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 期货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情 况 。 若 申 购不 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7 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赎回 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在投资人 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 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申购费率随 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 购费率按每笔 申购申请 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 率 50 万元以下 1.50% 50 万元(含)-200 万元 1.2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率如下: 持 有期 限 赎 回费 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0%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注: 上述赎回费率中,N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 个月按30 日计算; 1 年按365 日计算,2 年按730 日计算。)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1.5% 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7 日(含)但少于30 日的投资人收取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两者的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30 日(含)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 收取的 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 个月 (含) 但少于6 个月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 个月 (含) 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8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人 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 的有 效份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金 额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 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 申请 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 总金额/ (1+ 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 总金额- 净申购 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 总金额- 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 份额申购价格折回 金额返回投资人, 折回金额的计算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份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9 例 3: 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非网上交易) , 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 )=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 (40,000-591.13)/1.040=37,893.1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 如果投资人是 场外 申购 , 可得到 37,893.14 份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 申购份额为 37,893 份,其余 0.14 份对应 的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 4: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3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 0.5%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50.80=10,109.20 元 即:投资人赎回 其持有 30 天的本基金 1 万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登 记 1、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 2、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 成立 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 之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3、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 成立 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0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 4、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 登记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最迟于 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予以 公告 。 (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 、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 间临 时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 券 、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 间 临 时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1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 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 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2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 刊登 公告或者通知代销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 生上 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解冻 和质 押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所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4 九、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5 十、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在深入的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 通过灵活 的资产配置、 策略配置与严谨的风险管理, 追求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定增值的前 提下,力求获取超额收益。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其中, 投资于 本基金定义的 智联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股 指期货、 国债期货 等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 ( 三) 投资策 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大 类资 产配置 过程 中,结 合定 量和定 性分 析,从 宏观 、中 观、微 观 等多 个角 度考 虑宏观 经济面 、政 策面 、市场 面等多 种因 素, 综合分析 评判证 券市场 的特 点及 其演化 趋势, 重点 分析 股票、 债券等 资产 的预 期收益风 险的匹 配关系 ,在 此基 础上, 在投资 比例 限制 范围内 ,确定 或调 整投 资组合中 股票和债券的比例,以争取降低单一行业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冲击。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 生产者价格指数(PPI) , 货币供应量(M0 ,M1 ,M2) 的增长率等指标。 本基金 考虑 的政策 面因 素包括 但不 限于货 币政 策、财 政政 策、产 业政 策的 变化趋势等。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6 本基金 考虑 的市场 因素 包括但 不限 于市 场 的资 金供求 变化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增长情况、市场总体 P/E 、P/B 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等。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本基 金定 义的 智 联主 题领域 相关 行业及 其 子 行业的 精选 以及 对行业内相关股票的深入分析,挖掘该类型股票的投资价值。 (1 )智联主题的界定及涵盖 所谓 智联主题, 集中体现在“工业 4.0” 和“互联网+ ”领域,以信息化、 智能化、网络化为基础,基于 互联网、物联网 等对资源进行整合,通过以 信息 化与 智能化、自动化技术的高度 融合,最终实现 以生产高度数字化、网络化、 机器自组织为标志的 产业升级。 本基金定 义的智联主题 主要涵盖以下层次: 1)智能与自动化:包括 智能交通、 智能制造(工业 4.0) 、智能环保、智 能医疗、智能农业、智能物流、智能电网、智能安防、智能家居、智能服务、 智慧生活等行业; 以及自动化技术开发、 自动化设备开发及制造、 传感器、 仪 器仪表设备 、芯片设计制造 等; 2)互联、物联、电商; 3)应用智能化、自动化、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的受益行业,包括互联网 对传统行业的改造等; 4)当前非主营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隶属于智联主题行业,且未来有望 成为主要收入或利润来源预期的公司; 5)为智联主题 相关行业提供服务、支持 的相关受益行业。 未来随着经济 发展和技术进步 , 本基金将视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对 智联主题 相关 股票的识别及认定。


(2)精选个股策略 本基金 采用 定性与 定量 相结合 的方 式,对 本基 金定义 的 智 联主题 相关 行业 及其子 行业 的 上市 公司 的投资 价值进 行综 合评 估,精 选 具有 较高 成长 性、较高 盈利质量 、合理估值水平 、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标的。 1)定性分析 本基金 将通 过定性 分析 ,深入 分析 相关行 业、 企业的 基本 面以及 国家 相关 政策、人口结构变化等因素,确定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7 ①研发能力 研发能 力的 强弱关 乎着 本基金 定义 的智联 主题 相关公 司 的 长期生 命力 。 本 基金将 重点投 资具 有明 确的产 品开发 战略 、良 好的研 发团队 、有 保障 的研发开 支和激励机制的上市公司 。 ②市场能力 本基金 将重 点考察 上市 公司是 否建 立相应 的营 销体系 ,公 司的销 售能 力, 市场占有率情况等。 ③企业的产品线 公司是 否有 完善的 产品 线布局 ,能 否推出 具有 高市场 容量 的品种 并使 短、 中长期的产品有效衔接。 ④公司治理结构 本基金 将重 点考察 公司 的法人 治理 结构, 实际 控制人 的发 展战 略 ,关 联交 易等事项。 ⑤公司管理 公司的 管理 团队是 否和 谐高效 ,能 够在公 司战 略、作 业与 成本、 质量 与安 全、营销等方面具有同业中居前的管理水平。 ⑥政府政策 本基金 将密 切关注 政府 社会保 障政 策、行 政管 制等政 策的 调整对 本 基 金定 义的智联主题各行业及其子行业 的影响。 ⑦人口及经济结构变迁 人口以 及 因 经济发 展而 导致的 人均 收入水 平的 提高, 都会 对 我国 经济 和产 业的发 展产生 深远 的影 响。本 基金 将 动态 的跟 踪这些 变化, 并分 析其 影响。 经 济结构调整升级 将是本基金在投资中需要的重点考虑的因素。 2)定量分析 本基金 在定 量指标 方面 ,重点 考察 企业的 成长 性、盈 利能 力的估 值水 平, 选择 具 有智联 主题 属性 的、公 司 财务 健康 、 成 长性好 、估值 合理 的股 票 作为本 基金备选投资目标 。 成长性 指标 方面, 本基 金主要 考虑 (不限 于) 主营业 务收 入、 净 利润 增长 率、经 营性现 金流 量增 长率 及 方向 、 主营 业务 利润增 长率及 其增 长变 动的方向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8 和速率 等指标,用以上指标对成长性进行研判。 盈利指 标方 面,本 基金 主要考 虑( 不限于 ) 总 资产报 酬率 、 净利 率、 净资 产收益率 、 盈利现金比率 (经营现金净流量/ 净利润) 等指标来研判盈利 能力和 质量。 价值指 标方 面, 本 基金 采用适 当的 估值指 标和 估值模 型, 对公司 股票 价值 进行评 估,具 体可 采用 的方法 包括股 息贴 现模 型、自 由现金 流贴 现模 型、市盈 率法、市净率法、PEG 、EV/EBITDA 等。本基金主要考虑 PE 、PB 、PEG 、PS 等 指标 。 增长潜 力方 面,本 基金 在关注 公司 历史成 长性 的同时 ,更 加注重 其未 来盈 利的增 长潜力 。本 基金 将对上 市公司 未来 一至 三年的 主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净 利润增长率等指标进行预测研判。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以 久期 管理为 核心 ,采取 久期 配置、 利率 预期、 收益 率曲 线估值、类属配置、单券选择 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对 可转换 债券 条款和 发行 债券公 司基 本面进 行深 入分析 研究 的基 础上, 利用可 转换 债券 定价模 型进行 估值 ,并 结合市 场流动 性, 投资 具有较高 预期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对指 数点 位区间 判断, 在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前提 下, 决定 套保比 例 ;再 根据 基金 股票投资 组合的 贝塔值 ,具 体得 出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的 买卖张 数。基 金管 理人 根据股指 期货当 时的成 交金 额、 持仓量 和基差 等数 据, 选择和 基金组 合相 关性 高的股指 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通过对 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 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谨慎进行投资, 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 降低投资 组合的整体风险。 具体而言,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机选择 策略、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展期策略、 保证金管理策略、 流动性管理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9 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 益, 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 以及国债期货与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 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 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并结合行业研究员 对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 进行投资。 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并通过购买该 证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根据权 证与 标的证 券的 内在价 值联 系,合 理配 置权证 与标 的证券 的投 资比 例,构 建权证 与标 的证 券的避 险组合 ,控 制投 资组合 的下跌 风险 。同 时,本基 金积极 发现可 能存 在的 套利机 会,构 建权 证与 标的证 券的套 利组 合, 获取较高 的投资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 四)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 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 0-95% , 其中, 投资于 本基 金定义 的智联主题相关 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0 (5)本基金总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9)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和国债期货交易 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其 中,有 价证 券指 股票、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1 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股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 的 20%; 在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算)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 股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约 定 ;所 持有 的债 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 例进行投资; (1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六 个月 内 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期间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 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合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十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2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70%+ 上证国债指数 收益率 ×30%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中证 800 指数是由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由中证 500 和沪深 300 成份股 一起构成,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上证国 债指 数是以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的 所有 固定利 率国 债为样 本, 按照 国债发 行量加 权而 成。 上证国 债指数 是上 证指 数系列 的第一 只债 券指 数,它的 推出使我国证券市场股票、债券、基金三位一体的指数体系基本形成。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 例约束,设定本基金的基准为 中证 800 指 数收益率× 70%+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收 益 率× 30% , 能 客 观 反映 本 基 金 的 风险收益特 征 。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或因指数编制及发布等方面的原因, 如果上述业绩比 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 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无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但 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介 上刊登公告。 ( 六) 风险收 益特征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3 本基金为权益类资产主要投资于 智联主题的混合 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 中等的投资品种, 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 货币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 基金。 ( 七)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相关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 金管 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相关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 通过 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基金 投资组 合报 告(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本投资组合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294,439,362.58 92.26 其中: 股票


294,439,362.58 92.26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94,300.00 0.03 其中: 债券


94,300.00 0.0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000,000.00 1.5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7,833,094.44 5.59 8 其他资 产


1,769,497.50 0.55 9 合计





319,136,254.52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39,793.60 0.01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4 C 制造业 239,038,828.78 75.25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 应业 31,093.44 0.0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679,185.45 0.2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5,571.91 0.0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务 业 17,468.03 0.01 J 金融业 25,087,100.00 7.90 K 房地产 业 29,350,800.00 9.24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0,220.88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15,299.99 0.04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44,000.50 0.01 S 综合 - - 合计 294,439,362.58 92.69


1.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沪 港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沪 港通 股票 。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026 山东威 达 2,600,000 24,674,000.00 7.77 2 002372 伟星新 材 1,300,000 22,490,000.00 7.08 3 000333 美的集 团 500,000 22,095,000.00 6.96 4 002138 顺络电 子 960,000 20,006,400.00 6.30 5 600585 海螺水 泥 780,000 19,476,600.00 6.13 6 000002 万科A 580,000 15,225,000.00 4.79 7 603589 口子窖 290,000 14,175,200.00 4.46 8 002475 立讯精 密 650,000 13,429,000.00 4.23 9 002013 中航机 电 1,100,000 13,068,000.00 4.11 10 603660 苏州科 达 273,993 11,968,014.24 3.77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5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94,300.00 0.03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4,300.00 0.03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32010 17 桐昆EB 820 94,300.00 0.03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未进 行贵 金属 投资。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 基金 暂时 不参 与股 指期货 投资 。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6 1.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暂时 不参 与股 指期 货的投 资。 1.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10.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暂时 不参 与国 债期 货的投 资。 1.10.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 基金 暂时 不参 与国 债期货 的投 资。 1.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无。 1.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1.11.2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中 没有 在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股票。 1.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3,135.6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695,300.3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925.50 5 应收申 购款 986.9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69,497.50


1.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7 1.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3660 苏州科 达 1,135,985.76 0.36 新股锁 定 1.11.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无。 12. 开 放 式 基 金份 额 变 动 报告期 期初 基金 份额 总额 379,863,030.13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总申 购份 额 406,494.39 减:报 告期 期间 基金 总赎 回 份额 42,019,579.67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拆分 变动 份额 (份 额减 少以"-" 填列) - 报告期 期末 基金 份额 总额 338,249,944.85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其 未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有关业 绩数据经托管人复核 ,但未经审计。 1、 银河智联混合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12-17 至 2015-12-31 0.30% 0.08% 1.05% 0.99% -0.75% -0.91% 2016-1-1 至 2016-12-31 -14.86% 1.08% -8.02% 1.06% -6.84% 0.02% 2017-1-1 至 2017-9-30 9.95% 0.78% 9.04% 0.43% 0.91% 0.35%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8 自基金 合同 生效起 至今 -6.10% 0.95% 1.36% 0.85% -7.46% 0.10% 2、 注:本 基金 合同 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生 效。 十二 、 基金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9 十 三 、 基金资产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方 法 1、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 权益类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 权益类 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 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权证 等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 固定收益品种 ( 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中央银行债、 政策性 银行债 、短 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 企业 债、公 司债、 商业 银行 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0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债 券应 收利息 后得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 日收盘 价减 去可 转换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 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 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 况下, 应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的 公允价 值; 对于 活跃市 场 报价未 能代表 计量 日公 允价值 的情况 下, 应对 市场报 价进行 调整 以确 认计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于 不存 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 情况下 ,则 应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 (2) 银行间市场交易 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对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且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5、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1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 估值 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 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 人 (“ 受 损方”) 的直 接经济 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2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3 (2)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出 现基 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 紧急 事故的 情况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 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处理。 2、 由 于不可 抗力 原因 , 有关 会计制 度变 化 或 由于证 券 、期 货 交 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 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四、 基金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4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 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 除 权 日 当 天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5 十五、 基金的费用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 或仲裁 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 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6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 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或其他相关规 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7 十 六、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8 十七 、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9 十 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0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 登 载 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1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 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2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信息 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 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十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4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 暂停或 延迟 披露 基 金信 息 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 不可抗力; 2 、 基金 投资 所涉及 的 证券、 期货 交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3 、 出现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属于 会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5 十 九、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 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 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 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 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6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自负” 原 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政 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证 券市场 受宏 观经济 运行 的影响 ,而 经济运 行具 有周期 性的特点, 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影响。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投资的 目的 是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二)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7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 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 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 可 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四) 信用风 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五) 本基金 投资 策略所 特有 的风险 (1) 智联主题投资的风险主要体现为 其涵盖的 相关行业及其子行业 的高集 中度带 来的风 险, 如果 其涵盖 行业 波 动结 构发 生变化 或 行业 轮动 及周 期转换, 本 基金会面临投资机会减少 或行业配置的机构变动 带来的困绕。 (2) 本基 金动 态评估 不同资 产类 在不同 时期 的投资 价值 、投资 时机 以及其 风险收益特征, 追求股票、 债券和货币等大类资产的灵活配置及资产的稳健增长, 但策略分析研判结果可能与宏观经济的实际走向、 上市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 股 票市场或个股的实际表现存在偏差,进而影响基金业绩。 ( 六) 投资股 指期 货 、国 债期 货 的特 定风 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 期货、 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 作为金融衍生品, 其价 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 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 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市场 风险 是指由 于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价格变 动而 给投资 者带 来的风 险。市场风险是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 流动 性风 险是指 由于股 指期 货合约 、国 债期货 合约 无法及 时变 现所带 来的风险。 (3) 基差 风险 是指股 指期货 、国 债期货 合约 价格和 标的 价格之 间的 价格差 的 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 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 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8 (4) 保证 金风 险是指 由于无 法及 时筹措 资金 满足建 立或 者维持 股指 期货 、 国债期货 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 风险 是指由 于内部 流程 的不完 善, 业务人 员出 现差错 或者 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并且 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 七) 未知价 风险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 八) 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 基金 业务 快速发 展,在 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 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可 能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 九)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 基金 管理 人直接 办理本 基金 的销售 外, 本基金 还通 过代销 机构 代理销 售, 但是, 基金并不是 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9 二十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基金 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须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 自表决 之日起生效, 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 定 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0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 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1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 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 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 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服务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申 购、赎 回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费 用;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2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亏 损或者 《基 金合同 》 终 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和登记 机构 的相关 交易 及业务 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 金; 2)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 照 《 基金 合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 任或 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 并 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 约 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或转换 申请;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3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 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 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4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5 24)基 金管 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 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则 ,为基 金开 设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6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 等投 资所 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7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规定 外, 当出现 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以及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8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和其他 应由 本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 或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 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基 金管 理人 、登记 机构、 基金 销售机 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 调整 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基 金合 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9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 人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 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00 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 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 总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对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 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01 3)本 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 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 的情况 下, 本基金 亦可 采用网 络、 电话等 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 在法 律法 规和监 管机关 允许 的情况 下, 本基金 亦可 采用网 络、 电话等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 第 2) 款、 第 (2 )条第 3) 款规 定比例 的,召 集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 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 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02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 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 以上 (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 基金合 同》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03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和代理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0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 部分 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 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本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并 自表决 之日 起生 效 ,决 议 生效 后两 个工 作日内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的 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05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 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 情形除外 。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06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律师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07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 容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日期:2002 年06 月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08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管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核 查和监 督 1、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 》明 确约定 基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股指 期货 、国 债 期货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其中, 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智联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的 现金 或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权证 、股 指期货、 国债期货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 2、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95% ,其 中, 投资 于本 基 金定义 的智联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09 产净值的0.5%; (6)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2)本基金总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3%;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2)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货 和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和,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5%; 其中 ,有价 证 券指股 票、债 券(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本 基金 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0 计算)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所持有的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 期货公 司三方一同就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开始。 3、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1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 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 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 金 投 资的受 限证券 须为 经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限 证券 限于可 由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责 登记和 存管 ,并 可在证 券交易 所或 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2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 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 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 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事会 批准。 风险 处置 预案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因 投资受 限证券 需要 解决 的基金投 资比例 限制失 调、 基金 流动性 困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应 对解决 措施 ,以 及有关异 常情况 的处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的流动 性风 险负责 ,确 保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效的 措施 ,在 合理的 时间内 有效 解决 基金运 作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原 因而 导致 基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基金管理 人应保 证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支 付结 算, 并承担 所有损 失。 对本 基金因投 资受限 证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任 。如 因基 金管理人 原因导 致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使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交 有关 书面资 料,并 保证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的有 关资 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 资料 如有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受 限证 券比例 如违 反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3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 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 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7、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事 项及 投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4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情 况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 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 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 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 基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 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5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 等费用) 。 (6) 对于 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 收资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外,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募 集的资 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托管人 的营 业机构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基金的 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立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 下,基 金托 管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6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 账户卡 的保 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于证券账户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日由基 金托管人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 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 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 基金托管人顺延至次月第七个工作日进行扣收; 证券账 户开立后连续六个月内, 因本基金银行存款余额持续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 法扣收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基金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4) 基金 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 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 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 管机 构在本 托管 协议订 立日 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 民 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7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 规定对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 存款开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 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 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 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 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减 去负 债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8 (2)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交易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的估值 ①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②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品种 (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中央银行债、 政 策性银行 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 可转 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的估值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9 ①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a.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b.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c.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d.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 很少的情况下, 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②银行 间市 场交易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选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净 价进 行估 值。对 银行间 市场 未上 市,且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 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0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4)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当 发生净 值计 算错误 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 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 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1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 者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 遇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出现 基金 管理人 认为属 于紧 急事故 的任 何情况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2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 金 合 同》 生效不 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基 金管 理人 应在编 制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之 前及 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3 ( 七) 争议 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由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由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4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 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 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5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 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立并倡导 “以客户为中心” 的服 务理念以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至上 ” 的企业价值观, 致力于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完善的理财服务解决方 案和 卓越的服务体验实践。 基金管理人 通过完善服务过程,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创 造价值,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供专业 和优质的理财服务体验。 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 金 份额持有人需求、业务发展和技术变迁,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共性需求, 基金管理人 主要利用两个公共接触点: 公 司网站 和呼 叫中 心(Call Center) 来 提供 公共 服务;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个性 化需 求与隐性需求, 基金管理人采用服务定制的方式以及通过专业的理财顾问团 队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持续完善服务。 主 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料寄 送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文件或纸质 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申购 基金 份额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将现金收益转换基金份额申购的服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 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 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基金管理人 将支 付现金。 ( 三) 基金转 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四) 呼叫中 心及 网站服 务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6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 账户查询的缺 省密码 为基金 持有 人开 户证件 号码的 后六 位( 若开户 证件号 码的 后六 位包含 特殊 字符或中文, 该位字符以 “0” 替换)。 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安全和隐 私权不受侵犯,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 及时拨打基金管理 人呼 叫 中 心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电 话 400-820-0860 或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和网站 查询 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 基金管理人呼 叫 中 心(400-820-0860) 自 动 语 音 系 统 提 供 7*24 小 时 账 户 余 额、 交易等信息的查询 ;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 5*8 小时的人工服务, 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通 过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 www.galaxyasset.com 可 以 得到 各 种 网上在线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基金平台可以进行自助开 户、 基金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 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进 行 服务定制。 ( 五) 投诉和 建议 受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呼 叫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 呼 叫 中心人工座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 代销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 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7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上 刊登公告如下 : 1、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继续参 加交 通银行 手机 银行基 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6.30) 2、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继续参 加交 通银行 网上 银行基 金申购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7.1) 3、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所持 有股票 估值 调整的 提示 性公告 (2017.7.12) 4、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所持 有债券 估值 调整的 提示 性公告 (2017.7.14) 5、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参加上 海陆 金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7.21) 6、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在华西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开通 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7.7.21) 7 、 银 河 智 联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7 年 2 季 度 报 告 (2017.7.21) 8、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新增北 京格 上富信 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7.7.28) 9 、 银 河 智 联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摘 要 ) (2017.7.29) 10、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 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7.8.1) 1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7.8.11) 12、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债券估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2017.8.29)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8 13 、 银 河 智 联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7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2017.8.29) 14、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 定投、 参加申购、 定投交易费率优惠以及降低定投起始金额的公告 (2017.8.31) 15、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定投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9.22) 16、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 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9.25) 17、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2017.9.28) 18、 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7.9.29) 19、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债券估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2017.9.29) 20、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 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7.10.24) 21 、 银 河 智 联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7 年 3 季度报 (2017.10.26) 22、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估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2017.11.16) 23、 银河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旗下部 分基 金新增 上海 万得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7.11.27) 2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2017.12.9)




















二十 五 、招 募说明书存放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 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银河智联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9






































二十 六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 准予银河智联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文 件


(二)《银河智联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河智联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 申请 募集银河智联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书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 投资 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及基 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