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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中债7-10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005093)

中银中债7-10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 银中债 7-10 年期国开 行债 券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年 一 月 
 中银中债 7-10 年期国开行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重要提 示 1. 中银中 债 7-10 年期 国开 行 债券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 本基 金 ” ) 的发 售已获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许 可[2017]1439 号 文 准予注 册。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 基金的 准予 注 册并不 代表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的风 险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推 荐或 者保 证。 2.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3. 本基 金的管理人 为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以下或简称 “ 本公 司 ” 或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为 兴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基 金份 额登 记机构 为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4. 本基金 募集 对象 为 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投 资 者 、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 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 购 买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其 他 投资 人 。 5. 本基金 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 额总数 的 50% ,但在基 金 运作过 程中 因基 金份 额赎 回等情 形导 致被 动达 到或 超过 50% 的 除外 。 6. 本基金 募集 期限自 2018 年 2 月 2 日起至 2018 年 4 月 27 日, 投资 者可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的直 销中 心及 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其 他销 售机 构的 销售网 点 认 购本 基金 。 7.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 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 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电子 直销 平 台或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其 他销售机构认购本 基金份 额时,首次认购最 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0 元 (含 认购 费, 下同 ) , 追 加认购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00 元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中 心柜 台 认购本 基金 份额 时, 首次 认购金 额 为 10000 元 ,追 加认购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8.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 9. 基金合 同生 效时 , 认购 资 金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所形 成的利 息折 算成 基金 份额 , 归 投资 者所有 。利 息的 确定 以实 际从登 记机 构或 销售 机构 取得的 记录 为准 。 10.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表示 该申 请已 经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 认购 申请 , 申 请的 成功 与否应 以基 金份 额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登 记为 准。 认购 申请一 经销 售机 构受理 , 不 可撤 销。 投 资者 可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到 各销售 网点 或本 基金 客户 服务中 心查 询 认购申 请的 受理 情况 。 11. 投资人 在首 次认 购本 基金 时, 如 尚未 开立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 户, 需按销 售机构 的规 定, 提出 开立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户 和销 售机 构交 易账 户的申 请。 开户 和认购 申请 可同 时办 理, 一次性 完成 , 但认购 申请 的确认 须以 开户 确认 成功 为前提 条件 。 一 个投资 人只 能开 立和 使用 一个基 金账 户 , 已 经开 立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账户的 投资 人中银中债 7-10 年期国开行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可免予 开户 申请 。 投资人 不得 非法 利用 他人 账户或 资金 进行 认购 , 也 不 得违规 融资 或帮 助他 人违 规进行 认 购。 12. 本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发 售的 有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 说明 。 投资者 欲了 解本 基金 的详 细情 况, 请 详细阅 读 2018 年 1 月 30 日刊 登在 《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及 《 证券时 报》 上 的《 中 银中 债 7-10 年 期国 开行债 券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及本公告 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bocim.com ) 。投资者 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 载基 金直销 申请 表格 ,了 解基 金发售 相关 事宜 。 13. 未开设 销售 网点 的地 方的 投资者 , 可以 拨打 本公 司的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38834788 , 400-888-5566)咨 询购 买事 宜。 14.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 除 本公 告所列 示的 销售 机构 外, 如增加 或调 整销 售机 构, 本公 司 将另行 公告 。 各 销售 机构 可能增 加部 分基 金销 售网 点, 具 体网 点名 单及 开户 认购事 项详 见各 销售机 构有 关公 告或 拨打 各销售 机构 客户 服务 电话 咨询, 具体 规定 以各 销售 机构说 明 为 准 。 15. 基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 况对募 集期 限做 适当 调整 。 16. 风险提 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基金” )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 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 资, 降 低 投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预 期的 金 融工具 , 投资 人购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份 额分 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担 基 金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 风 险、 技 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 就本 基金 而言,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 金所 特有 的一种 风险 , 即当 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的 基金 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前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 之十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能采 取流 动性 风险 管理措 施 。 基金分 为股 票型 基金 、 混 合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货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 投资 人投 资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 不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 将承 担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一般 来说 , 基 金的 收 益预期 越高 ,投 资人 承担 的风险 也越 大。 投资本 基金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市场 风险 、信 用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详 见本 部分 第 17 条) 、 管理风 险 、 指数 化投 资相 关的风险 等。 中银中债 7-10 年期国开行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混合 型基金 和股 票型基 金。 本基 金为 指数 型基金 , 力 争将 年化 跟踪 误差控 制 在 2% 以 内, 具有 与标的 指数 相 似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 金合同 》 、 《 招募 说明 书》 等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 解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的 、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否 和投 资人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定期 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本基金 由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约定 发起 , 并 经中 国证 券 监督管 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17]1439 号文 准予 注册 。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 》 和 《 招募 说 明书 》 已 通过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及 《 证券 时报 》 和基 金管理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www.bocim.com 进行了 公开 披露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行 负担。 本基金 在认 购期 内 按 1 元 初始面 值发 售, 在市 场波 动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基金 投资仍 有可 能出现 亏损 或基 金净 值仍 有可能 低于 初始 面值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具 有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的其 他机构 购 买和赎 回基 金, 本基 金销 售机构 名单 详见 本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以 及相 关公 告。 17. 流动性 风险 为应对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可采取 各种 有效管 理措 施 , 满足 流动 性需求 。 但 如果出 现较 大数 额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时,基 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排 详细规 则参 见 《 招募 说明 书 》第 八章 的相 关约 定。 (2) 拟投 资市 场及 资产 的 流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所跟 踪的 是中 债 7-10 年期 国开 行债 券指 数。 本基金 面临 的流 动性 风险 主要是我 国债券 市场 的投 资风 险详 见 《招 募说 明书 》第 十六 章。 中银中债 7-10 年期国开行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为应对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可 能发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人 在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 大波动 时, 可能 采取 部分 延期赎 回、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或 者对 赎回 比例 过高 的单一 投资 者延 期办理 部分 赎回 申请 的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详细 规则参 见 《 招募 说明 书 》 第八章 第( 十 ) 条的相 关约 定。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依 照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综合 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对 赎回 申请 进行适 度调 整 , 作为特 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 措施 。 本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包 括 但不限 于: 1 )延 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 2 )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3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4 )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 5 )暂 停基 金估 值; 6 )摆 动定 价; 7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措施。 巨额赎 回情 形下 实施 部分 延期赎 回 、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者 对赎 回比 例过 高的 单一投 资 者延期 办理 部分 赎回 申请 的情形 及程 序详 见 《 招募 说明书 》第 八章 第( 十) 条的相 关约 定 。 当实施 部分 延期 赎回 的措 施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将 无法 得到 全部 确认, 一方 面可 能影响 自身 的流 动性 , 另 一方面 将承 担额 外的 市场 波动对 基金 净值 的影 响。 当实施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措施 时, 请赎 回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不 能如期 获得 全额 赎回 款, 除了对 自身 流动 性产生 影响 外, 也将 损失 延迟款 项部 分的 再投 资收 益。 当 实施 对赎 回比 例过 高的单 一投 资者 延期办 理部 分赎 回申 请的 措施时 , 该赎 回比 例过 高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将无 法得 到 全部确 认, 一方 面可 能影 响自身 的流 动性 , 另 一方 面将承 担额 外的 市场 波动 对基金 净值 的影 响。 实施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程序 详见 《招 募说 明书 》 第八章 第 (九) 条的 相关 约定 。 若 实施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投资者 一方 面不 能赎 回基 金份额 , 可 能影 响自身 的流 动性 , 另 一方 面将承 担额 外的 市场 波动 对基金 净值 的影 响; 若实 施延缓 支付 赎回中银中债 7-10 年期国开行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款项 , 投 资者 不能如 期获 得全额 赎回 款 , 除了 对投 资者流 动性 产生 影响 外, 也将损 失延 迟 款 项部分 的再 投资 收益 。 收取短 期赎 回费 的情 形和 程序详 见 《 招募 说明 书 》 第八章 第 ( 六) 条的 相关 约定, 对持 续持有 期小 于 7 日的 投资 者相比 于其 他持 有期 限的 投资者 将支 付更 高的 赎回 费。 暂停基 金估 值的 情形 详见 《 招募 说明 书 》 第十 一章 第 (六 ) 条 的相 关约 定。 若实施 暂停 基金估 值, 基金 管理 人会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赎 回申 请的措 施, 对投 资者产 生的 风险 如前 所述 。 当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本 基金 的估 值采 用摆 动定价 机 制, 即将 本基 金因 为大 额申 购或赎 回而 需要 大幅 增减 仓位所 带来 的冲 击成 本通 过调整 基金 的 估值和 单位 净值 的方 式传 导给大 额申 购和 赎回 持有 人, 以 保护 其他 持有 人的 利益。 在实 施摆 动定价 的情 况下 ,在 总体 大额净 申购 时会 导致 基金 的单位 净值 上升 ,对 申购 的投资 者不 利 ; 在总体 大额 净赎 回时 会导 致基金 的单 位净 值下 降, 对赎回 的持 有人 产生 不利 影响。 中银中债 7-10 年期国开行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 一、 本 次发 售基本 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中银中 债 7-10 年 期国 开行 债券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 认购期间基金代码及 简称 基金代 码:005093 基金简 称: 中银 中 债 7-10 年期国 开行 债券 指数 基金英 文简 称:BOC ChinaBond 7-10 Year CDB Bond Index Fund (三) 基金类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四)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五)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指数 化投 资, 争取在 扣除 各项 费用 之前 获得与 标的 指数 相似 的总 回报,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及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力 争日 均跟 踪偏 离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 0.2% ,年化 跟踪 误 差不超 过 2% 。 (六) 基金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中 债 7-10 年期国 开行 债券 指数 。 如果指 数发 布机 构变 更或 停止该 指数 的编 制及 发布 、 或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更 导 致该指 数不 宜继 续作 为标 的指数 , 或证 券市 场有 其他 代表性 更强 、 更适 合投 资的 指数推 出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在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按照 监管 部 门要求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变 更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若标的 指数 变更 涉及 本基 金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的 实质性 变更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就变 更 标的指 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若 标的 指数 变更 对基金 投资 无实 质性影 响(包 括但不 限于 标的指 数供应 商变更 、指 数更名 等) ,则 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变 更标 的指数 应当 在指定 媒介 上及 时公 告。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取 得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 标 的指数 更换 后,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需要 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称 中与 原标 的指 数相 关的商 号或 字样 。 (七) 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面值 为 1.00 元 人民 币 (八) 基金存续期限 中银中债 7-10 年期国开行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不定期 (九)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国开债 、 债 券回购 、 银 行存 款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不投 资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其 中标的指数成份券、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本基金持 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十) 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十一) 募集的最低募集份额 总额 和募集目标 本基金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 为两亿 份,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十二) 销售机构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心 和销 售机 构网 点发 售。 1. 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联系 方 式 1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柜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电 子直销 平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中银中债 7-10 年期国开行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 中银 基金 ” 并选择 关注 )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 “ 中 银基 金 ” 下 载安 装)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 办 理认 购业 务的 其他 销 售机构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服电 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 站:








www.yingmi.cn 联系人 :邱 湘湘 投资者 如需 查询 详细 销售 地点, 请向 有关 销售 机构 咨询。 如本 次发 售期 间新 增或调 整销 售机构 ,将 另行 公告 。 (十三) 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募集 期 为 2018 年 2 月 2 日至 2018 年 4 月 27 日止。 基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 况对募 集期 限做 适当 调整 , 但整个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 日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 金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 《招 募说 明书 》 可 以决 定停止 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自 收到 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基金合 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二、 发 售方 式与相 关规 定 (一) 发售方式 通过基 金销 售网 点 (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柜 台、 电 子直 销平 台及 其他 销售机 构的中银中债 7-10 年期国开行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销售网点 ) 公开 发售 。 (二) 认购程序 投资人 认购 时间 安排 , 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续 , 可 咨询 销售 机构 各基金 销售 网点的 经办 人员 。 (三) 认购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 的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方式 。 2. 销售网 点受 理申 请并 不表 示对该 申请 的是 否成 功的 确认 , 仅 说明 该网 点收 到了 认购 申请。 申请 是否 有效 应以 基金份 额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为准。 投资 者可 在本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到各 销售网 点或 本公 司客 户服 务中心 查询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情况 。 3. 基金投 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多次 认购 ,认 购一 经受 理不得 撤销 。 4. 若投资 人的 认购 申请 被确 认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 投资人 认购 金额 本金 足额 退还 投资者 。 (四) 认购费率 本基金 认购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主要 用于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 售、 登记 等 募集期 间发 生的各 项费 用。 本基 金的 认购费 率如 下: 认购费率 客户认 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40%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20% M ≥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注: 投 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电子 直销 平台 认购 本基 金时, 可在 上述 认购 费率 基础上 享受 一定幅 度的 费率 优惠 , 详 情可参 见基 金管 理 人 2014 年 3 月 21 日刊 登的 《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实 施基 金网 上直 销认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 年 5 月 26 日 刊登 的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开通 电子 直销赎 回转 认购 业务 的公 告》 及 相关 更新 。 (五)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 用采 用比 例费 率时 :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中银中债 7-10 年期国开行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 认购费 用采 用固 定金 额时 : 认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间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归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其 中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认购 利 息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 2 位以 后部 分舍 去,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如果认 购期 内认 购资 金获 得的利 息 为 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10,000/ (1+0.60% )=9,940.36 元 认购费 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 额= (9,940.36+5 )/1.00=9,945.36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加上 认购资 金在 认购 期内 获得 的利息 , 可得 到 9, 945.36 份 基金 份 额。 (六)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 认购 时, 需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2. 基金投 资者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 但已受 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 销 。 3. 当日 (T 日) 在规 定时 间内 提交的 申请 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 , 通 常可 在申 请日(T 日 )后 的第 2 个 工作日 (T+2 )后 (包 括该 日) 到 网点 查询 交易 情况 ,但此 确认 是 对认购 申请 的确 认, 认购 份额的 最终 结果 要待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才能 够确 认 。 4.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 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本基 金份额 时, 首次 认购 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含 认购费 , 下 同) , 追加 认 购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00 元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直 销中 心柜 台认 购本 基金份 额时 ,首 次认 购金 额为 10000 元, 追加认 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 5. 募集期 间不 设置 投资 者单 个账户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和最 高认 购金 额限 制 。 如 本基 金单个 投资 人累 计认 购的 基金份 额数 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50%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 取 比例确 认等 方式 对该 投资 人的认 购申 请进 行限 制 。 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认购 申请 有 可能导 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述50% 比 例要 求的,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拒绝 该等 全部 或者部 分认 购中银中债 7-10 年期国开行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2 申请。 投资 人认 购的 基金 份额数 以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为准 。 各销售 机构 对本 基金 最低 认购金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定 的 ,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规 定 为准。 三、 开 户及 认购程 序 (一)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 柜台 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柜台 联系 方式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 开户和 认购 办理 时间 : 基 金发售 日 的 9:00-17:00 (法定 节假 日不 受理 ) 。 3.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 申请开 户时 须递 交以 下申 请材料 : 个人投资者 ? 填妥的 经本 人签 字确 认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业 务申 请表- 个人投 资者 》 ; ? 预留印 鉴; ? 本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及 复印件 ; ? 预留银 行账 户信 息证 明复 印件; ? 填妥的 经本 人签 字确 认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调查 问卷- 个人投 资者 》 ; ? 个人投 资者 开户 原则 上须 本人亲 自办 理, 如委 托他 人 代办的 , 还 需提 供委 托代 办 书、 代办人 的有 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及复 印件 。 机构投资者 ? 填妥的 加盖 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签 章的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业 务申 请表- 机构 投资 者 》 ; ? 企业营 业执 照副 本及 其复 印件 ( 加盖 公章) 或有 效注 册登记 证书 副本 及其 复印 件 ( 加 盖公章 ) 、 组织 机构 代码 证 复印件 (加 盖公 章) 、税 务 登记证 复印 件( 加盖 公章 ) ; ? 基金业 务授 权委 托书 (加 盖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签章 ) ; ? 预留印 鉴; ? 法定代 表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及 复印 件; ? 授权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及 复印 件; 中银中债 7-10 年期国开行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 ? 经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 及复印 件; ? 预留银 行账 户信 息证 明复 印件; ? 填妥并 加盖 预留 印鉴 的《 风险承 受能 力调 查问 卷- 机构投资 者》 。 2 ) 申请认 购时 须提 交下 列材 料: 个人投资者 ? 填妥的 经本 人签 字或 盖章 确认的 《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业务申 请表 》 ; ? 本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及 复印件 ; ? 银行付 款凭 证/ 划 款回 单联 复印件 。 委托他 人代 办的 ,还 需提 供委托 代办 书、 代办 人的 有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及 复印 件。 机构投资者 ? 填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业务申 请表 》 ( 加盖 预留 印 鉴) ; ? 经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 ? 银行付 款凭 证/ 划 款回 单联 复印件 。 3 ) 认购资 金的 划拨 投资者 在办 理认 购前 应将 足额认 购资 金划 入本 公司 指定的 下述 任意 一直 销专 户: (1) 账户 名称 :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账号:455959213743 开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上海 市分行 中银 大厦 支行 (2) 账户 名称 :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账号:1001190729013313658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上海市 分行 第二 营业 部 (3) 账户 名称 :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账号:31001520313050004241 开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上海市 浦东 分行 (4) 账户 名称 :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账号:310066577018150068030 开户银 行: 交通 银行 上海 市交银 大厦 支行 (5) 账户 名称 :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账号:216200100101424181 开户银 行: 兴业 银行 上海 分行营 业部 中银中债 7-10 年期国开行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 4. 注意事 项 ? 本直销 中心 柜台 不受 理投 资者以 现金 方式 提出 的认 购申请 ; ? 投资者 开立 基金 账户 的当 天可申 请认 购, 但认 购的 有 效要以 基金 账户 开立 成功 为前 提; ? 投资者 开户 时须 预留 银行 账户, 该银 行账 户作 为投 资者赎 回、 分红、 退款 的结 算账 户。银 行账 户的 户名 应与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的户 名一 致; ? 投资者 应在 提交 认购 申请 的当 日 17 :00 前将 足 额 认 购资金 划至 本公 司直 销专 户, 否则视 同认 购无 效; ? 如投资 者已 划付 认购 资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开户 、认 购手续 的, 视同 认购 无效 ; ? 投资 者 T 日提 交的 开户 和 认购申 请 , 可 于 T +2 日到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柜台 查询 确认 结果, 或通 过本 公司 客户 服务中 心、 本公 司网 站查 询; ? 直销中 心柜台 办 理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二) 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 平台 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使用 及联系 方式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 中银 基金 ” 并选择 关注 )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 “ 中 银基 金 ” 下 载安 装)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 开户和 认购 的时 间 1) 开户 时间 : 电 子直 销平 台 24 小时 ( 周六 、 周 日和 法定节 假日 照常 受理 ) 接 受个 人投资 者开 户业 务, 发售 期间基 金交 易 日 16 :00 之 后提交 的开 户申 请于 下一 交易 日受理 。 2) 认 购时 间: 电子 直销 平 台在基 金发 售时 段 内 24 小 时 (周 六、 周日 和法 定节 假日 照常受 理) 接受 个人 投资 者提交 的认 购申 请, 基金 交易 日 16 :00 之后 提交 的 认购 申请于 下一 交易 日受 理。 3.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可通过 中银 基金 网 站 http://www.bocim.com 点击网上 交易进 行开 户和 认购 程序 , 具体 网中银中债 7-10 年期国开行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 上直销 开户及 认购程 序可 参见网 站相关 说明。 微信 端点击 “ 开户/ 绑定” 、APP 端登陆 主页面 点击 “ 开户 ” 进行 开户 和认 购程序 。 (三) 通过珠海盈米财富管 理有 限公司 办理开户和认 购程 序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以下 途径 咨询相 关详 情: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服电 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 站: www.yingmi.cn 联系人 :邱 湘湘 四、 清 算与 交割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认购 资金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形成 的利 息折 算成基 金份 额归 投资者 所有 。 本基金 权益 登记 由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在发 售结 束后 完成。 五、 基 金的 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金 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且 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 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法 律 法规及 《招 募说 明书 》 可 以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资 ,自 收 到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2.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 金合同 》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同 》不 生效 。 3. 基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基金合 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 告 。 4.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有效 认购 款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所有, 其中 利息 转份 额以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中银中债 7-10 年期国开行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6 (二) 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未 达到 基金备 案条 件, 则基 金募 集失败 。 2.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 用,在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认购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 构 不得请 求报 酬。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按 照约定 程序终 止《 基金合 同》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但不 需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六、 本 次基 金发售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章砚 成立日 期:


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


高爽秋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兴业 银行 )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 建平 成立日 期:1988 年 7 月 20 日 中银中债 7-10 年期国开行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7 电话: 021-52629999 联系人 :罗敏 (三)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 构 1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柜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电 子直销 平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 中银 基金 ” 并选择 关注 )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 “ 中 银基 金 ” 下 载安 装)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 其他销 售机 构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服电 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 站:








www.yingmi.cn 中银中债 7-10 年期国开行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8 联系人 :邱 湘湘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本基 金, 并 及时 公告。 (四) 登记机构 名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1801 联系人 : 乐妮 (五)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 师 名称:


上海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


陈颖华 经办律 师:


黎明、 陈颖 华 (六)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安永 大 楼 17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毛 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 :


徐艳 经办会 计师 : 徐艳、 许培 菁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