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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通鑫(001470)

融通通鑫: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融 通 通鑫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融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渤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日








期 : 二○ 一 八 年 一 月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重 要提 示 融通通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 6 月 2 日证 监许 可[2015]1089 号文准 予注 册 募 集。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于 2015 年 6 月 15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准 予注 册 , 并不 表明 其 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 因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 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 股 指期 货等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风险 , 由 于基金 投资 人连 续 大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管 理风 险,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包 括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 该 券种 具有 较高的 流动 性风 险 和信用 风险 。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的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由于 其转 让方式 及其 投资 持有人 数的 限制 , 存 在变 现困难 或无 法在 适当 或期 望时变 现引 起损 失的 可能 性。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的信 用风 险是 指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发行 人可 能由 于规模 小、 经营 历史 短、 业 绩不稳 定、 内部 治理规 范性 不够 、 信 息透 明 度低等 因素 导致 其不 能履 行还本 付息 的责 任而 使预 期收益 与实 际收 益发生 偏离 的可 能性 , 从 而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基金可 通过 多样 化投 资来 分散这 种非 系统 风 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 在投 资人 作出 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 责。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购买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 投 资者 购 买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视为 同意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本基金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总 数 的 50% , 但 在 基金运 作过 程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 形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超 过 50% 的除 外。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风险 水平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 于股 票 型基金 ,属 于中 等预 期收 益和预 期风 险水 平的 投资 品种。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 管理 人 依照 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 金资 产, 但 不保 证 基金 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 12 月 15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截 止日 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7 年6 月30 日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5 四


基金托管人 .............................................. 13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16 六


基金的募集 .............................................. 29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1 九


基金的投资 .............................................. 42 十


基金的业绩 .............................................. 51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52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 53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7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8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十七


风险揭示 .............................................. 66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0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7 二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01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3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04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105 1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以 及 《 融 通通鑫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简 称 “ 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基金 合 同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投 资人 自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 二


释义 《招募 说明 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融 通 通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融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渤海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 《 基金 合同 》 :指《 融通 通鑫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融通 通 鑫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融 通 通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融通 通鑫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 过, 经2012 年12 月28 日 第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 , 自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 十二 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十四 次会 议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关 于修 改<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港 口法>等 七部 法 律的决 定》 修改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2013 年 6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同 年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存 续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国 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19 、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 、 销 售机 构: 指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 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3 、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 户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 额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4 、 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为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或 接受 融通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5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26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27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人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 期 :指 自 基金 份 额 发售 之 日 起至 发 售结 束 之 日止 的 期 间, 最 长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 业务 规则》 :指 《 融 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 共同遵 守 37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 38 、 申 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39 、 赎 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兑 换为现 金的 行为 40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2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3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超过 上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过程 50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1 、不 可抗 力: 指合 同当 事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厦13、14 层


设立日 期:2001 年5 月22 日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厦13、14 层


电话: (0755 )26947517


联系人 :赖 亮亮 注册资 本:12500 万 元人 民 币 股权结构 :新时 代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60%、日兴 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 )40%。 二 、 主 要人 员 情况 1、现 任董 事情 况 董事长 高峰 先生 , 金 融学 博士,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历 任大 鹏证券 投行 部 高级经 理、 业务 董事 , 平 安证券 投行 部副 总经 理, 北京远 略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深圳 新 华富时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7月 起至 今 ,任公 司董 事长 。 独立董 事杜 婕女 士, 经济 学博士 ,民 进会 员, 注册 会计师 ,现 任吉 林大 学经 济学院 教 授 。 历任电 力部 第一 工程 局一 处主管 会计 ,吉 林大 学教 师、讲 师、 教授 。2011 年1 月至今 ,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独立董 事田 利辉 先生 , 金 融学博 士后 、 执 业律 师, 现任南 开大 学金 融发 展研 究院教 授。 历 任密歇 根大 学戴 维德 森研 究所博 士后 研究 员、 北京 大学光 华管 理学 院副 教授 、 南开 大学 金融 发 展研究 院教 授。2011 年1 月 至今,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独立董 事施 天涛 先生 , 法 学博士 , 现 任清 华大 学法 学院教 授、 法学 院副 院长 、 博士 研究 生 导师、 中国 证券 法学 研究 会和中 国保 险法 学研 究会 副会长 。2012 年1 月至 今, 任公司 独立 董事 。 董事马 金声 先生 , 高 级经 济师, 现任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名誉 董事 长。 历任中 国人 民 银行办 公厅 副主 任、 主任 , 金银 管理 司司 长, 中国 农业发 展银 行 副 行长 , 国 泰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党委 书记 兼副 董事 长, 华 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党委 书记 。2007 年1 月至 今, 任 公司 董事 。 董事黄 庆华 先生 ,工 科学 士,现 任上 海宜 利实 业有 限公司 总裁 助理 兼投 资管 理部总 经 理 。 历任上 海宜 利实 业有 限公 司投资 管理 部经 理助 理、 新 时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经 纪事业 部综 合管 理处主 管。2015 年2 月至 今 ,任公 司董 事。 董事David Semaya (薛 迈雅 ) 先 生 , 教 育学 硕士 , 现 任 日兴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执 行董事 长,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 三井住 友信 托银 行有 限公 司顾问 。 历 任日 本美 林副 总, 纽 约美 林总 监, 美 林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运 营官 、 代 表董 事和 副总、 代表 董事 和主 席, 巴 克莱全 球投 资者 日本 信托 银行有 限公 司总 裁及首 席执 行官 , 巴 克莱 全球投 资者(英国)首 席执 行官, 巴克 莱集 团、 财 富管 理(英国) 董 事及 总经理 。2015 年6月 至今 , 任公司 董事 。 董事Allen Yan (颜锡廉 ) 先生,工商 管理硕士 ,现 任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常务副总 经 理兼融 通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历任 富达 投资公 司 ( 美国 波士 顿) 分析员 、 富 达投 资 公司( 日本 东京) 经理 、日 兴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部长 。2015 年6 月至 今, 任公 司 董事。 董事张 帆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历 任上 海远 东 证券 有 限公司 上海 金桥 路证 券营 业部总 经理 助理 、 经 纪业 务总部 副总 经理 , 新 时代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信阳北 京大 街证 券营 业部 总经理 、 经纪 业务 管理 总部 董事总 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经 理职 务。 2017 年6月 起至 今, 任公 司 董事。 2、现 任监 事情 况 监事刘 宇先 生, 金融 学硕 士、 计 算机 科学 硕士 , 现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 历任 国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项目 助理 、 安 永会 计师 事务所 高级 审计 员、 景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法 律监 察稽 核部 副总 监。2015 年8月 起至 今, 任 公司监 事。 3、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董事长 高峰 先生 , 金 融学 博士,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历 任大 鹏证券 投行 部 高级经 理、 业务 董事 , 平 安证券 投行 部副 总经 理, 北京远 略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深圳 新 华富时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7月 起至 今 ,任公 司董 事长 。 总经理 张帆 先生 , 工 商管 理硕士 , 现 任融 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历任 上海远 东证 券 有限公 司上 海金 桥路 证券 营业部 总经 理助 理、 经纪 业务总 部副 总经 理, 新时 代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信阳 北京 大街 证券 营业 部总经 理、 经纪 业务 管理 总部董 事总 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职 务。2017 年6月 起至 今, 任 公司总 经理 。 常务副总经 理Allen Yan ( 颜锡 廉)先 生,工商 管理 硕士。历任 富达投资 公司 (美国波 士 顿)分 析员 、富 达投 资公 司(日 本东 京)经 理、 日兴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部 长。2011 年3 月至 今, 任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 副总经 理刘 晓玲 女士 , 金 融学学 士。 历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零 售业 务部 渠道总 监, 富 国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零 售业 务 部 负责 人, 泰 康资 产管 理 有 限责 任公 司 公募 事业 部 市 场总 监。 2015 年9月 起至 今,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督察长 涂卫 东先 生, 法学 硕士。 历任 国务 院法 制办 公室( 原国 务院 法制 局)财 金司公 务 员 , 曾在中 国证 监会 法律 部和 基金监 管部 工作 , 曾 是中 国证监 会公 职律 师。2011 年3月 至今, 任公 司督察 长。 4、基 金经 理 (1 ) 现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7 张一格 先生 , 中 国人 民银 行研究 生部 经济 学硕 士、 南开大 学法 学学 士, 美国 特许金 融分 析 师(CFA)。11 年证 券投 资 从业经 历,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投资 总监 。 历 任兴 业银 行资金 营运 中心 投资 经理 、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国泰民 安增 利债 券 等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5 年6月 加入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现 任融 通易 支付 货币、 融通 通盈 保本 、 融 通增 裕债 券 、 融 通增祥 债券 、 融通 增丰 债 券、 融通 通瑞 债券 、 融通 通优债 券 、 融 通月 月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 融 通通景 灵活 配 置 混合 、 融 通通鑫 灵活 配置 混合 、 融 通新机 遇灵 活配 置 混合、 融通 通裕 债券 、融 通收益 增强 债券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余志勇先生 ,武汉大 学金 融学硕士、 工商管理 学学 士,17年证 券投资从 业经 历,具有证 券 从业资 格,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总监 。 历任 湖北 省农 业厅 研究 员、 闽 发证 券公 司 研究员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研究 发展 中心 研究 员。2007 年4月 加入 融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研 究部 行业 研究 员、 行业组 长, 现任 融通 通泰 保本、 融通 通鑫 灵活 配置 混合、 融通 新机 遇 灵活配 置混 合、 融通 增裕 债券、 融通 增丰 债券 、 融 通通景 灵活 配置 混合 、 融 通通尚 灵活 配置混 合、融 通四 季添 利债 券(LOF) 、融 通通 润债 券、 融通 通颐定 期开 放债 券、 融通 新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 )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自2015 年6 月15 日起 至2016 年9月21 日 ,由 余志 勇先 生 担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自2016 年9 月22 日至 今, 由 余志勇 先生 和张 一格 先生 共同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公司公 募基 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权益 投资 总监 、 基金 经理 邹曦 先生 , 权 益投资 部总 经 理、基 金经 理张 延闽 先生, 研究部 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付伟琦 先生 ,研 究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余志 勇先生 。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8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 价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 务;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 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人违 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 担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 遵守 法律法规的承诺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证券 法》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以下违 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 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对 倒和倒 仓等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 市 场秩序 ;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 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0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5、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6、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 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关 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 证券 或者 承 销期 内承 销 的 证券 ,或 者 从事 其他 重 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持 有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冲 突, 建立 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 的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查 。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 营风 险以 及操 作风 险, 确 保基 金 财务和 公司 财务 以及 其他 信息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从 而最大 程度 地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本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科学 合理、 控制 严密 、运 行高 效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的 总称 。内 部控制 制度 由内 部控 制大 纲、基 本管 理制 度、 部门 业务规 章等 组 成 。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 对各 项基 本 管理制 度的 总揽和 指导 ,内 部控 制大 纲明确 了内 控目 标、 内控 原则、 控制 环境 、内 控措 施等内 容。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基 金会计 制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资料档 案管 理制 度、 业绩 评估考 核制 度和 紧 急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对 各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内 部控 制原 则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1 健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运作 环节 。 有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效 执 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离 。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 互制 衡, 并 通过 切实可 行的 措施来 实行 。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化 的 方法尽 量降 低经 营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 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会计 法 》 、 《 金融 企业 会计制 度 》 、 《 证券 投资 基金核 算业 务 指引》 、《 企业 财务 通则 》等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订了 基金 会计 制度 、公 司财务 会计 制度 、 会计工 作操 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职 责,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 财务清 算制 度和 程序 、 成 本控制 制度 、 财 务收 支审 批制度 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 法、 财 产登 记保 管 和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 计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 险 控 制制 度 由 风险 控 制委 员 会 组织 各 部 门制 定 ,风 险 控 制制 度 由 风险 控 制的 目 标 和原 则、 风 险控 制的 机构 设置 、 风险 控制 的程 序、 风 险 类型的 界定 、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措 施、 风险 控 制的具 体制 度、 风险 控制 制度的 监督 与评 价等 部分 组成。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 控 制制 度 以及岗 位分 离制 度、 防火 墙制度 、 岗 位职 责、 反 馈 制度、 保密 制度、 员工 行 为准则 等程 序性 风 险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 责监 察稽核 工作 , 督 察长 由总 经理提 名, 经董 事会 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除应当 回避 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任 何会 议,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 案,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 检查、 评价 、 报 告、 建议 职 能。 督 察长 应当 定期 和不 定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应 当对 督察 长的 报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体执 行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司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员 , 明 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监 察稽核 管理 办法 、 内 部监 察稽核 工作 准则 等。 通过 这些制 度的 建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2 立, 检 查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和人员 遵守 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规 章的 有关 情况 ; 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 门 和人员 执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章 的情 况。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3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渤 海银 行 ” ) 住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 东路 218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成立时 间:2005 年 12 月30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捌 拾伍 亿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0]893 号 联系人 :阮 劲松 联系电 话:010-66270109 渤海银 行 是1996 年 至今 国 务院批 准新 设立 的唯 一一 家全国 性股 份制 商业 银行 ,是第 一家 在发起 设立 阶段 就引 进境 外战略 投资 者的 中资 商业 银行, 是第 一家 总部 设在 天 津的全 国性 股份 制商业 银行 。 渤海银 行由 天津 泰达 投资 控股有 限公 司、 渣打 银行 (香港 )有 限公 司、 中国 远洋运 输( 集 团) 总 公司、 国家 开发 投资 公司、 宝钢 集团 有限 公司、 天津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和 天津商 汇投 资( 控 股) 有 限公 司等7 家 股东 发 起设立 。2005 年 12 月 30 日成立 ,2006 年 2 月正 式 对外营 业。 渤海银 行在 发展 规划 中确 定了成 为“ 最佳 体验 现代 财资管 家” 的 长远 发展 愿 景,明 确了 以客户 为中 心 , 通 过特 色 化、 综合 化 、 数 字化 、 国 际化四 大抓 手 , 建 立人 才 、 科 技 、 财 务 、 风 险和机 制五 大保 障 , 持 续 推动转 型的 战略 定位 , 树 立了 “客 户为 先 、 开 放创 新、 协作 有为 、 人 本关爱 ” 的 企业 核 心 价值 观。 自 成立 以来, 在制 度 、 管理、 商业 模式 和科 技 平台创 新上 进行 了 不懈地 探索 , 实 现了 资本 、 风险 和效 益的 协同 发展 , 保持 了包 括规 模、 利润 等成长 性指 标和 风 险控制 指标 的同 业领 先水 平。 2016 年, 渤 海银 行资 产总 额达 到 8561.20 亿元 , 较 年 初增 长 12.02%; 实现 营业 收入 218.65 亿元, 同比 增长18.32% ; 实现净 利 润64.73 亿 元, 同比增 长 13.80% 。 截 至2017 年7 月 末, 渤 海银行 已在 全国 设立 了 26 家一级 分行 、22 家二 级分 行、125 家支 行 、82 家社 区小微 支行 , 并 在香港 设立 了代 表处 ,下 辖分支 机构 网点 总数 达 到256 家 ,网 点布 局覆 盖了 环渤海 、长 三角 、 珠三角 及中 西部 地区 的重 点城市 。 2017 年, 在 英国 《 银行 家 》 杂志 公布 的 “全 球银 行 1000 强” 排名 中, 渤海 银行 综合排 名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4 逐年大 幅提 升 , 从2009 年的 603 位 , 提 升至200 位; 亚洲银 行综 合竞 争力 排名 第 50 位。 在 《金 融时报 》 主 办的 “ 中国 金 融机构 金牌 榜? 金龙 奖” 评 选中, 荣获 “年 度十 佳互 联网金 融创 新机 构”奖 ,以 及在 《中 国经 营报》 、 《21 世 纪经 济报 道 》 、 《每 日经 济新 闻》 等组 织的一 系列 评选 活动中 , 先 后获 得 “ 卓越 竞争力 个人 贷款 业务 银行 ” 、 “卓 越金 融市 场业 务银 行 ” 、 “卓 越资 金存 托管银 行” 等 多 项殊 荣。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付钢先 生, 渤海 银行 行长。 曾任辽 宁省 锦州 市财 贸办 财金处 处长 , 辽 宁省 锦州 经济技 术开 发区管 委会 党委 委员 、 副 主任, 交通 银行 锦州 分行 副行长 , 交 通银 行营 口分 行党委 书记 、 行 长, 交通银 行福 州分 行党 委书 记、行 长, 交通 银行 天津 市分行 党委 书记 、行 长。2015 年 2 月 起任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党 委副书 记、 行长 。 王锦虹 先生 , 渤 海银 行副 行长, 分管 托管 业务 。 曾 任深圳 发展 银行 天津 分行 行长助 理、 副 行长; 历任 渤海 银行 国有 和大型 企业 部总 经理 , 天 津分行 行长 兼滨 海新 区分 行书记 、 行 长, 总 行行长 助理 兼天 津分 行、 滨海新 区分 行党 委书 记、 行长。2014 年2 月 起任 渤 海银行 副行 长。 赵亚萍 女士 ,渤 海银 行托 管业务 部总 经理 ,30 余 年 金融从 业经 历, 具有 丰富 的托管 业务 管理经 验, 曾任 中国 农业 银行信 托投 资公 司信 贷员 、 部门 副经 理、 部门 经理 , 中国农 业银 行基 金托管 部资 金清 算处 处长 、核算 处兼 市场 处处 长, 天弘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07 年 起任渤 海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渤海银 行总 行设 托管 业务 部, 下 设市 场营 销、 产 品 及业务 推动 、 托 管运 作、 稽核监 督、 需 求与运 维、 基金 业务 外包 服务六 个团 队, 配备 有人 员 60 余人 。部 门全 体人 员 均具备 本科 以上 学历和 基金 从业 资格 ,高 管人 员 和团 队负 责人 均具 备研究 生以 上学 历。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渤海银 行 于2010 年6 月29 日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银 监会核 准开 办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 2011 年 5 月3 日获 得中 国 保监会 核准 开办 保险 资金 托管业 务。 渤海 银行 始终 秉承 “ 诚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宗 旨, 严格 履 行资产 托管 人职 责, 为投 资者和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构 提供安 全、 高效 、 专业的 托管 服务 , 并 依据 不同客 户的 需求 , 提 供个 性化的 托管 服务 和增 值服 务, 获 得了 合作 伙 伴一致 好评 。 目前, 渤海 银行 托管 业务 已涵盖 信托 计划 保管 、 商 业银行 理财 产品 托管 、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基 金管 理公 司特 定客 户资产 管理 托管 、证 券公 司客户 资产 管理 托管 、私 募投资 基金 托管 、 保险资 金托 管、 客户 资金 托管、 互联 网金 融托 管等 业务品 种。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渤 海银 行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 业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 管规章 和行 内 有关管 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 规范 运作、 严格 监察 , 确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 保 证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完整, 确保 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5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渤海银 行设 有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负责 全行 风险 管理 与内部 控制 工作 ,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 工作进 行检 查 指 导。 托管 业务部 专门 设置 了稽 核监 督团队 , 配 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 业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 有独立 行使 稽核 监督 工作 的职权 和能 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托管业 务部 具备 全面 、 完 善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 了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位职 责、 业 务操作 流程 , 可 以保 证托 管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业务 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业务 管理 严 格实行 复核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存 放、 使用 , 账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约 机制严 格有 效; 业务 操作 区专门 设置 , 封 闭管 理, 全程监 控; 业务 信 息由专 职人 员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 现 自动 化操 作,防 止人 为事 故的 发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业 内 普遍使 用的 基金 监控 系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 的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 并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 作监督 报告 , 报 送 中国证 监会 。 在 日常 为基 金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和 核算 服务 环节 中,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 的投资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对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 2、监 督流 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 金监控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督 促其纠 正,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涉 及各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等 内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 督情况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对 各基 金投资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风 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价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管 理人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6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1)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陈 思辰 电话: (0755 )26948034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3-8088 ( 免长 途通 话费 用 ) 、 (0755 )26948088 (2)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1241-1243 单元 邮政编 码:100140 联系人 : 魏 艳薇 电话: (010 )66190989 (3)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501 号上 海中 心大 厦 34 层 3405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联系人 :刘 佳佳 联系电 话: (021 )38424889 (4)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网上 直销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殷 洁 联系电 话: (0755 )26947856 2、代 销机 构 (1)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 系人 :钟 伟镇 电话: (021 )62580818 客服热 线:400-8888-666 (2)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7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马 静懿 电话: (010 )60838995 客服热 线:400-8895-548 (3)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电话: (010 )83561146 客服热 线:400-6989-898 (4)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电话: (0551 )65161821 客服电 话:95318 ,4008096518 (5)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李 晓伟 电话: (0755 )25831754 客服热 线:4008881888 (6)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人代 表: 杨宝 林 联系人 :孙 秋月 电话: (0532 )85023924 客 服电 话:95548 (7) 太平 洋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法人代 表: 李长 伟 联系人 :王 婧 电话:010-88321613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8 客服电 话:0871-68898130 (8)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 (021 )33389888 (9)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 话:010-88085858 (10)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电话:021-5368626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11)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秦 雨晴 电话:021-2031525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12)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电话: (010 )6308099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13)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9 电话: (021 )68751860 客服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14)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 (0431 )8509651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00686 (15)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徐 丽峰 联 系人 :周 欣玲 电话: (0791 )86283080 客服电 话:400822211 (16)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电话: (010 )85130236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17)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电话: (010 )66568450 客服热 线:400-8888-888 (18)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3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李 芳芳 电话: (021 )22169081 客服热 线: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19)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0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 周青 电话:023-63786141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20)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何如 联系人 :李 颖 电话: (0755 )82130833 客服电 话:95536 (21)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 六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尚 瑾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22)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联系人 :汤 征程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23)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客服电 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24)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联系人 :邱 艇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1 电话:0574-87050397 (25)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传真:0512-69868370 联系人 :葛 晓亮 电话:0512-69868519 客服热 线: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 (26)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联系电 话: (010 )66045608 客服电 话: (010 )66045678 (27)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娥山 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 (021 )54509988 (28)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吕 彗 电话: (021 )58788678 (29)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王 婉秋 电话: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2 (30)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 场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联系人 :陈 云卉 客服热 线:400-820-2819 公司网 站:www.fund.bundtrade.com (31)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 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 702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传真:010-88312885 联系人 :苏 昊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站:www.fund.bundtrade.com (32)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 力佳 客服热 线:0755-83999907 公司网 站:www.jinqianwo.cn (33)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仅 代销 前端 )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公司网 站:www.lufunds.com (34)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3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文 雯 客服热 线:400-166-1188 公司网 站:http://8.jrj.com.cn/ (35)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张 裕 客服热 线: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36)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213600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37)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吴 强 客服热 线:4008-773-772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4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38)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宝山 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浦 东新 区 峨山 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兴 春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 曹怡 晨 客服热 线:400-921-7755 公司网 站: http://a.leadfund.com.cn/ (39)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崔 丁元 客服热 线:4008936885 公司网 站:www.qianjing.com (40)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仅代 销前 端)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黄 敏嫦 客服热 线:020-89629066 公司网 站:www.yingmi.cn (41)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201 室 (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 限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 0500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5 传真:0755-2167 4453 联系人 : 叶健 客服热 线:400-684-0500 公司网 站: www.ifastps.com.cn (42) 厦门 市鑫 鼎盛 控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站:www.xds.com.cn (43)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 e 世界 A 座 1108 室 法人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北京汇 成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 网址:www.fundzone.cn (44) 上海 中正 达广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 :戴 珉微 客服热 线:400-6767-523 公司网 站:www.zzwealth.cn (45)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 仅 代销 前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技术 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18 号 京东 集团 总部A 做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6 联系人 : 徐伯 宇 客服热 线:95518 公司网 站:jr.jd.com


(46) 天津 国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一 大 街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 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 : 郭宝 亮


客服热 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47)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 :葛 亮 客服热 线: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48) 通华 财富 (上 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世 纪金 融广 场杨 高南 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联系人 :杨 徐霆 电话:021-60818249 客服热 线:95156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49) 深圳 市锦 安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前 海深港 合作 区前 湾一 路鲤 鱼门街 一号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管理 局综 合办公 楼A 栋201 室 (入 驻深圳 市前 海商 务秘 书有 限公司 )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新世 界中 心4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学东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7 电话:0755-84669000 传真:0755-23982839 联系人 :夏 用功 客服热 线:400-0719-888 公司网 站:http://www.ananjj.cn (50)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电话:010-59013828 传真: 010-59013707 联系人 : 王芳 芳 客服热 线:010-59013842


公司网 站:http://www.wanjiawealth.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设立日 期:2001 年5 月 22 日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电话:0755-26948075 联系人 :杜嘉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 广东 嘉得 信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中 民时 代广 场 A 座 2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中 民时 代广 场 A 座 201 法定代 表人 :闵 齐双


联系人 :鲍 泽飞 经办律 师: 闵 齐双 鲍泽 飞 电话:075533382888 (总 机)


075533033096 (直 线) 13480989076 传真:075533033086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特殊 普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邮 编:200021 )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8 邮编:200120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联系人 : 俞 伟敏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陈 玲、 俞伟敏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9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2015 年6 月2 日 证监 许可[2015]1089 号文 准予 注册 募集 。 募集期 自2015 年 6 月 8 日至 2015 年6 月11 日。 经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 特殊普 通合 伙) 验 资,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 额面 值人民 币1.00 元计 算, 共 募集 209,470,767.70 份 基 金份额 , 有 效认 购户数 为461 户。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0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5 年 6 月 15 日正 式生 效。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连 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 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二百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值 低于 五千 万 元 情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六 十个 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1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 换场 所 本基金 的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将通 过销 售机 构进 行。 具体的 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 说明书 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应 当 在 销 售机 构办 理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营 业场 所 或 按销 售机 构 提供 的其 他 方 式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 赎 回 与转 换 。 二、申购、赎回与转 换的 开放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 ,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 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 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自 2015 年6 月17 日起 开放 申购 、 赎回业 务。 本基金 已 于2015 年6 月17 日及 后续 公告 的相 关日 期起, 开放 通过 直销 机构 及 部分代 理销 售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的 转换 业务 。 具 体详 情 请查看 公司 网站 或相关 公告 。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在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外 的 日 期或 者 时间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申 购 或者 赎 回 或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四、基金转换的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则 ,即 基 金转换 价格 以受 理申 请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 转出 及转 入基金 的基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2 金份 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2、 采 用份 额转 换的 方式 , 即基金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 3、基 金转 换无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 限制 ; 4、基 金转 换转 出的 基金 在 申请日 有权 益, 确认 日开 始无权 益; 基金 转换 转入 的基金 在申 请日无 权益 ,确 认日 开始 记权益 ; 5、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 时间自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之 日起 重新 开始 计算 ; 6、在 发生 基金 转换 时, 转 出基金 必须 为允 许赎 回状 态,转 入基 金必 须为 允许 申购状 态 ; 7、在 发生 限制 申购 或巨 额 赎回的 情况 下, 所涉 及到 的基金 转换 按比 例确 认。 如果发 生连 续巨额 赎回 ,基 金转 换不 顺延; 8、 由 于费 率结 构差 异较 大 ,因此 , 本 基金 的转 换只 允许在 缴纳 前端 认购 (申 购)费 用的 基金份 额之 间进 行。 不能 将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缴纳 后端 认购 (申 购) 费用的 基金 份额 , 或将缴 纳后 端认 购(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9、基 金转 换收 取适 当的 基 金转换 费和 补差 费; 10 、转 换费 :按 转出 基金 正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用 ; 11 、 补差 费: 转 出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 或认 购费 率) 高 于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或 认购费 率) 时, 补差 费为0 ; 转出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或认 购费 率 ) 低 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 ( 或认 购费 率) 时,按 申购 费率 (或 认购 费率) 的差 额收 取补 差费 ; 12 、 基 金补 差费 的收 取以 该基金 份额 曾经 有过 的最 高申 ( 认) 购费 率为 基础 计算, 累计 不 超过最 高认 购( 申购 )费 率与最 低认 购( 申购 )费 率的差 额 ;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的 申请。 2、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款 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注 册 登记机 构确 认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 赎回 成立 ; 注 册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投 资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 赎 回 与转换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赎 回 或 转换的 申请 日 (T 日) ,在 正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 的有效 性进 行确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3 认。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 投资人 可 在T+2 日后 ( 包 括该日 )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投资 者应 及时 向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与赎回 的成 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于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请 一定 生效 ,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 确 实接收 到该 申请 。申 请的 确认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六、申购、赎回与转 换的 注册登记 投资者 申购 或转 换入 基金 成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续 。 投资者 赎回 或转 换出 基金 成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 除 权益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 质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3 个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七、申购、赎回与转 换的 数量限制 1、 投资 者通 过代 销机 构和 直销机 构网 上直 销申 购本 基金 , 单 笔最 低申 购金 额 (含 申购 费) 为10 元 , 各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 规定 的,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则为 准。 通过 直 销机构 直销 网点 申购 本基 金, 单 笔最 低申 购金 额 ( 含申购 费) 为10 万元 , 追 加申购 单笔 最低 金 额(含 申购 费) 为10 万元。 2、 本 基金每笔最低赎回份额、最低转 换 份额为10份,投资者可将 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基 金份额 赎回 或转 换 。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的最 低持 有份 额为10 份, 在投 资者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低于 规 定的最 低持 有份 额时 ,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将 其基 金份 额一次 性全 部赎 回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调 整申 购、 赎 回与 转换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调 整前的2个工 作日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4、申 购或转换入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或转换入 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 认 的申购 或转 换入 金额 在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并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5、赎 回或转换出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的赎回或转换出金额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或 转换出 份额 乘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计 算结 果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 数点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6、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八、申购、赎回与转 换 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 购费 率 (1 )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同时 区分普通 客户申购和 通过 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 金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4 客户。 上 述 养 老金 客 户 包括 基 本养 老 基 金与 依 法 成立 的 养老 计 划 筹集 的 资 金及 其 投资 运 营 收益 形成的 补充 养老 基金 等, 具体包 括: 1)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2)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 社 会保障 基金 ; 3)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 集合计 划; 4)企 业年 金理 事会 委托 的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本 公司 将在 招募 说 明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金 客户 范围 ,并 按规 定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普通客 户指 除直 销柜 台申 购的养 老金 客户 以外 的其 他客户 。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 金 时交 纳申购 费用 。 如 果投 资者 多次申 购本 基金 , 申 购费 适用单 笔申 购 金额所 对应 的费 率。 普通客 户具 体的 申购 费率 如下表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 元≤M<500 万元 0.90% 500 万 元≤M<1000 万元 0.30% M≥1000 万元 单笔1000 元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柜 台申购 本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的申 购费 为每 笔 100 元。 (2)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 申购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承 担,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3) 基金 管理 人对 部分 基 金持有 人费 用的 减免 不构 成对其 他投 资者 的同 等义 务。 2、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申购 采 用金 额申购 的 方式。 基金 的申购 金 额包 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申购份额 的计算 方法如 下: 净申购金额 =申 购 金额/ (1 +申购费 率) 或:净申 购金额 =申购 金额 -固定申 购费金 额 申购费用 =申购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 资 者( 普通 客户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 本 基金,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且 该笔 申购 按照 100%比 例全 部予 以确 认 , 其对应 申购 费率 为1.50% , 则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1+1.50%)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5 申购份 额=9,8522.17/1.050 =93,830.64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申购 费率为 1.5%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50 元 ,则 可得 到 93,830.64 份 基金 份额 。 例: 某 养老 金客 户通 过直 销柜台 投 资100,000 元申 购本基 金, 则申 购费 用为 100 元,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50 元且 该笔 申购 按照 100%比 例全 部予 以确 认 , 则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00 =99,900 元 申购份 额=99,900/1.050 =95,142.86 份 即: 养 老金 客户 通过 直销 柜台投 资 100,000 元 申购 本基金 , 对 应申 购费 为100 元,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 ,则 可得 到95,142.86 份 基金 份额 。 3、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随 赎回 基金份 额持 有期 限的 增加 而递减 , 同 时区 分普 通客 户 赎回和 通过 直销柜 台赎 回的 养老 金客 户。 上 述 养 老金 客 户 包括 基 本养 老 基 金与 依 法 成立 的 养老 计 划 筹集 的 资 金及 其 投资 运 营 收益 形成的 补充 养 老 基金 等, 包括: 1)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2)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 社 会保障 基金 ; 3)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 集合计 划;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将 发布临 时公 告将其 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对 其进行 更新 , 并 按规 定向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普通客 户指 除通 过直 销柜 台赎回 的养 老金 客户 以外 的其他 客户 。 普通客 户赎 回的 具体 费率 如下: 持有期 限(N) 赎回费 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0%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养老金 客户 特定 赎回 费率 如下: 持有时 间 原赎回 费计 入基 金财 产的比 例 特定赎 回费 折扣 (即在 原赎 回费 率的 基础上 优惠 程度 ) 特定赎 回费 计入 基 金财产 的比 例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6 30 天 以内 100% 0% 100% 30 天-90 天 75% 25% 100% 90 天-180 天 50% 50% 100% 180 天 以上 25% 75% 100% 赎 回 费 用由 赎 回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承 担 ,在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赎 回 基金 份 额 时收 取。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 资人 收取 1.5% 的赎 回费,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7 日(含 )但 少 于 30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0.7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30 日( 含) 但少 于3 个 月的投 资人 收 取0.5% 的 赎 回费, 并将 赎回 费总 额 的75% 计 入基 金财 产;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3 个月但 少于 6 个月 的投 资 人收取 0.5% 的赎 回费 ,并 将赎回 费总 额的 50%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 持有期 长于 6 个月 的投 资 人,应 当将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就 赎回 费的 计算 而言 ,3 个 月指90 日,6 个月 指 180 日,1 年指 365 日,2 年指 730 日, 以此类 推。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并 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4、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 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赎回金 额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例:假 定 T 日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13 元, 某投资 者( 普通 客户 )赎 回 100,000 份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限 为100 天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0 ×1.213 =121,300.00 元 赎回费 用=121,300.00 ×0.5% =606.5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1,300.00 -606.50 =120,693.50 元 例: 假 定T 日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213 元 , 某 养 老金客 户赎 回 100,000 份 基金份 额, 持有期 限 为30 天, 对应 的 赎回费 率 为 0.375%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0 ×1.213 =121,300.00 元 赎回费 用=121,300.00 ×0.375% =454.88 元 净赎回 金额 =121,300.00 -454.88=120,845.12 元 即:该 养老 金客 户赎 回本 基金 100,000 份 基金 份额 ,份额 持有 期 限30 天,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1.213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120,845.12 元。 5、转 换费 率 (1 ) 基金 转换 费用 包括 转 换费和 补差 费;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7 (2 ) 转换 费: 按转 出基 金 正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用 ; (3 ) 补 差费: 转出 基金 的 申购费 率 (或 认购 费率) 高 于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或认购 费率 ) 时, 补差 费为0 ; 转出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或认 购费 率 ) 低 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 ( 或认 购费 率) 时,按 申购 费率 (或 认购 费率) 的差 额收 取补 差费 ; (4 ) 基金 补差 费的 收取 以 该基金 份额 曾经 有过 的最 高申 ( 认) 购费 率为 基础 计算, 累计 不 超过最 高认 购( 申购 )费 率与最 低认 购( 申购 )费 率的差 额 ; 目前参 与本 基金 的转 换业 务的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的费 率详见 各相 关基 金最 新招 募说明 书或 公 告的约 定。 6、 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转换份 额 计 算方 法如 下: 转换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换费 =转 换金 额× 转换 费率 补差费 =[ (转 换金 额- 转 换费)/ (1 +补 差费 率)] ×补差 费率 转入份 数= (转 换金 额- 转换费 -补 差费 )/ 转入 基 金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1 ) 转入 情况 的计 算 例:投 资者 转换1万 份基 金X至本 基金 ,则 其可 得到 转 换入的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为 : 基金X 转出 份额10,000份; 基金X 转换 申请 日份 额净 值 (NAV ) 1.20元; 本基金 的份 额净 值(NAV ) 1.000 元; 假设基 金X 转换 至本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转 换费 率0.3% , 补差费 率为0.2% ; 转换金 额=10,000 ×1.20 =12,000元; 转换费 =12,000 ×0.3% =36 元; 补差费 =[ (12,000 -36 )/(1+0.2% )] ×0.2%=23.88 元; 转入份 数= (12,000 -36 -23.88 )/1=11,940.12 份。 即投资 者转换 1 万份 基 金X 至本 基金 ,获得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为 11,940.12 份。 注:由 于转 换基 金所 对应 的费率 不相 同, 上述 示例 仅作参 考。 (2 ) 转出 情况 的计 算 例:投 资者 转换1万 份本 基 金至基 金X ,则 其可 得到 的 转换入 的基 金X 份额 为: 本基金 转出 份额10,000份; 基金X 转换 申请 日份 额净 值 (NAV ) 1.20元; 本基金 的份 额净 值(NAV ) 1.000 元; 假设本 基金 转换 至基 金X 的 转换费 率0.5% , 补差 费率 为0.2% ; 转换金 额=10,000 ×1=10,000元; 转换费 =10,000 ×0.5% =50 元;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8 补差费 =[ (10,000 -50 )/(1+0.2% )] ×0.2%=19.86 元; 转入基 金X 的份 数= (10,000 -50 -19.86 )/1.20 =8,275.12份。 即投资 者转换 1 万份 本基 金至基 金 X ,获得 基金 X 份额 为 8,275.12 份 。 注:由 于转 换基 金所 对应 的费率 不相 同, 上述 示例 仅作参 考。 7、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交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式 如下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基金 份 额的总 额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8、 申 购或 转换 入份 额 、 余 额的处 理方 式 申购或 转换 入的 有效 份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或转 换入金 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净申 购 或转换 入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有效 份额 单 位为份 ,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舍五 入 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9、 赎 回或 转换 出金 额的 处 理方式 赎 回 或 转换 出 金 额为 按 实际 确 认 的有 效 赎 回或 转 换出 份 额 乘以 当 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 并 扣除 相应的 费用 , 赎 回或 转换 出 金额单 位为 元。 上述 计算 结 果均按 四舍 五入 , 保 留到 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10 、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11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 余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12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并 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场 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特 定地域 范围 、 特 定行 业、 特定职 业的 投资 者以 及以 特定交 易方 式 ( 如 网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 进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 部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 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购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9 申请。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数的 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50% , 或者 有 可 能导 致投资 者变 相规 避前 述 50% 比例 要求 的情 形 时。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 、3、5 、7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证券/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 续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据 计算 赎回 金 额。 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转 换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转出 基金 暂停 赎回 , 或 转入基 金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理 人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的 转换 申 请;当 转入 基金 拒绝 申购 时,基 金管 理人 拒绝 接受 基金投 资者 的转 换申 请。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 超 过前 一开 放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0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的 前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 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 额;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 含本 数 )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 上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 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 回或 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或转 换的公 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或转 换情 况的 ,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或转 换公 告,并 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但少 于2 周, 暂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或 转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日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等 媒介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或转 换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始 办理 申购或 赎回 或转 换的 开放 日公告 最 近1 个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4、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 含2 周 ) , 暂停 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 每2 周 至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 告1 次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或转 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指 定 报刊和 网站 等媒 介上 连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或 转换 的公 告, 并在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或转 换日 公告 最 近1 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1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交 易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 转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 司 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 法 人或 其 他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 过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 按基 金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 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 人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 金 登 记机 构 只 受理 国 家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 求的 基 金份 额 的 冻结 与 解 冻, 以 及登 记 机 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2 九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投资 于优 质上 市公 司, 并 结合积 极 的 大类 资产 配置 , 谋求 基金 资产 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含中 小 板、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股指期 货、 权证 等权 益类 金融工 具, 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债、 金融 债、 央 行票 据、 企 业债、 公司 债、 可转 换公司 债券 (含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中 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等)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其余 资产 投资 于债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基金 持有 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资策略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主 要是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周期 运行规 律的 研究 , 基 于定 量 与定性 相结 合的宏 观及 市场 分析 , 确 定组合 中股 票、 债券 、 货 币市场 工具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比 例, 规避 系 统性风 险。 在资产 配置 中, 本基 金主 要考虑 宏观 经济 指标 ,包 括 PMI 水 平、GDP 增长 率 、M2 增 长率 及趋势 、PPI 、CPI 、 利 率 水平与 变化 趋势 、 宏 观经 济政策 等, 来判 断经 济周 期目前 的位 置以 及 未来将 发展 的方 向。 2、股 票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结合 定量 和定 性分 析, 通过 对上 市 公 司基 本 面状况 分析 , 财务 分析 和 股票估 值分 析 的三层 分析 来逐 级优 选股 票,在 确定 优质 备选 行业 的基础 上, 发掘 技术 领先 、 竞争 壁垒 明显 、 具有长 期 可 持续 增长 模式 并且估 值水 平相 对合 理的 优质上 市公 司进 行 组 合式 投资 。 (1)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状 况 分析


具体分析而言,行业地位方面,选择在产业链上有稳固地位,行业壁垒高的上市公司 ; 技术研 发方 面, 通过 对公 司产品 和研 发团 队的 判断 , 选择 有竞 争优 势, 符 合具 备创新 技术 的公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3 司; 公 司治 理结 构方 面, 选择管 理层 优秀 , 公 司治 理结构 规范 , 有 清晰 的竞 争战略 , 人 员激 励 到位的 公司 。 (2) 上市 公司 财务 状况 分 析 本基金的财务分析偏重于公司的成长性分析。本基金通过对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系 统 性的分 析企 业的 经营 情况 , 重点 关注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能力 、 经 营效 率, 业务 成长能 力、 持续 经 营能力 、 资 金杠 杆水 平以 及现金 流管 理水 平, 对公 司做出 综合 分析 和评 价, 预测公 司未 来的 盈 利能力 ,挑 选出 有优 良财 务状况 的上 市公 司股 票。 (3) 上市 公司 股票 估值 分 析 本基金 将采 用多 种指 标对 股票进 行估 值分 析 。 包 括 盈利性 指标 ( 市盈 率、 市 销率等 ) 、 增 长性指 标( 销售 收入 增长 率,净 利润 增长 率等 )以 及其他 指标 对公 司股 票进 行多方 面的 评估 。 本基金 同时 将公 司市 值与 行业竞 争对 手, 未 来 市场 成长空 间进 行多 维度 对比 。 基于 以上 的综 合 评估, 确定 本基 金的 重点 备选投 资对 象, 从中 选择 最具有 投资 吸引 力的 股票 构建投 资组 合。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在债券 投资 上, 我们 贯彻 “自上 而下 ”的 策略 ,采 用三级 资产 配置 的流 程。 (1) 久期 管理 根据对 利率 趋势 的判 断以 及收益 率曲 线的 变动 趋势 确定各 类债 券组 合的 组合 久期策 略。 (2) 类属 配置 与组 合优 化 根据品种特点及市场特征,将市场划分为企业债、银行间国债、银行间金融债、可转 换 债券、 央行 票据、 交易 所 国债六 个子 市场 。 在 对几 个市场 之间 的相 对风 险、 收益 ( 等价 税后 收 益) 进 行综 合分 析后 确定 各类别 债券 资产 的配 置。 具体而 言考 虑市 场的 流动 性和容 量、 市场 的 信用状 况、 各市 场的 风险 收益水 平、 税收 选择 等因 素。 (3) 通过 因素 分析 决定 个 券选择


从收益率曲线偏离度、绝对和相对价值分析、信用分析、公司研究等角度精选有投资 价 值的投 资品 种。 本基 金财 产 力求通 过绝 对和 相对 定价 模型对 市场 上所 有债 券品 种进行 投资 价值 评估, 从中 选择 暂时 被市 场低估 或估 值合 理的 投资 品种。


本基金重点关注:期限相同或相近品种中,相对收益率水平较高的券种;到期期限、 收 益率水 平相 近的 品种 中,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券 种; 同等到 期期 限和 收益 率水 平的品 种, 优先 选 择高票 息券 种; 预期 流动 性将得 到较 大改 善的 券种 ; 公司 成长 性良 好的 可转 债品种 ; 转 债条 款 优厚、 防守 性能 较好 的可 转债品 种。 (4)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 的 公司债 券。 由于 其非 公开 性及条 款可 协商 性, 普遍 具有较 高收 益。 本基 金将 深入研 究发 行人 资 信及公 司运 营情 况, 合理 合规合 格地 进行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投 资。 本基 金在 投资过 程中 密切 监 控债券 信用 等级 或发 行人 信用等 级变 化情 况, 尽力 规避风 险, 并获 取超 额收 益。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4 (5)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基金管理人本着风险可控和 优化组合风险收益的原则,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以期获 得 稳定的 收益 。 坚 持价 值投 资理念 , 综 合考 虑信 用等 级、 债 券期 限结 构、 分 散 化投资 、 行 业分 布 等因素 , 制 定相 应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计 划。 根据 信用风 险、 利率 风险 和流 动性风 险变 化、 把 握市场 交易 机会 ,积 极调 整投资 策略 。 4、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权 证 看 作是 辅助 性 投资 工具 , 其 投资 原则 为优化 基金 资产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本 基 金 将在 权证 理论 定价 模型 的基础 上, 综合 考虑 权证 标的证 券的 基本 面趋 势、 权证的 市场 供求 关 系以及 交易 制度 设计 等多 种因素 , 对 权证 进行 合理 定价。 本基 金权 证主 要 投 资策略 为低 成本 避 险和合 理杠 杆操 作 。 5、金 融衍 生工 具投 资策 略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金 可基 于谨 慎原 则运 用股指 期货 等相 关金 融衍 生工具 对基 金投资 组合 进行 管理 ,以 套期保 值为 目的 ,对 冲系 统性风 险和 某些 特殊 情况 下的流 动性 风险 , 提高投 资效 率。 本基 金主 要采用 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 跃的衍 生品 合约 , 通 过多 头或空 头套 期保 值 等策略 进行 套期 保值 操作 。 四、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 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0-95% ; (2)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5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4)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展期 ; (16)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7)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 券的比 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基金 管理 人 应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风 险等 各种 风 险; (1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9)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20)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 总市值 的 20% ;


(21)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 ) 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2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2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6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关 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 证券 或者 承 销期 内承 销 的 证券 ,或 者 从事 其他 重 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持 有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冲 突, 建立 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 的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查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50%+ 中债 综合 (全 价) 指数 收 益率×50% 选择该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 理 由主要 如下 : 1、 沪 深 300 指 数对 股票 市场具 有较 强的 代表 性, 适合作 为本 基金 股票 部分 的业绩 比较 基 准。 2、中 债综 合( 全价 )指 数 能够较 好的 反映 债券 市场 变动的 全貌 ,适 合作 为本 基金债 券投 资的比 较基 准。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 算编制 这些 指数 或更 改指 数名称 ,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并 及时公 告。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出 , 或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业 绩基 准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一 致, 本 基金 可以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而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风险 水平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 于股 票 型基金 ,属 于中 等预 期收 益和预 期风 险水 平的 投资 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7 当利益 。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本基金 托管 人渤 海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 , 于2018 年1 月 18 日复核 了本 报告中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 未 经审计 。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49,590,781.51 13.93 其中: 股票


149,590,781.51 13.93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803,212,492.66 74.78 其中: 债券


803,212,492.66 74.7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07,090,593.14 9.97 其 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639,509.11 0.34 8 其他资 产


10,547,064.01 0.98 9 合计





1,074,080,440.43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1,339,964.00 0.13 B 采矿业 7,899,115.60 0.74 C 制造业 96,363,394.75 9.00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31,093.44 0.00 E 建筑业 1,701,810.00 0.1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6,508,875.95 0.6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491,837.51 0.14 H 住宿和 餐饮 业 715,920.00 0.07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7,232,020.03 0.68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8 J 金融业 8,031,305.00 0.75 K 房地产 业 4,350,848.80 0.4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6,532,402.82 0.61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118,292.12 0.1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2,415,263.99 0.23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858,637.50 0.36 S 综合 - - 合计 149,590,781.51 13.97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600276 恒瑞医 药 96,200 5,765,266.00 0.54 2 601888 中国国 旅 145,718 5,025,813.82 0.47 3 600809 山西汾 酒 90,200 4,965,510.00 0.46 4 600887 伊利股 份 180,100 4,952,750.00 0.46 5 600801 华新水 泥 322,800 4,658,004.00 0.43 6 600808 马钢股 份 872,100 4,011,660.00 0.37 7 600036 招商银 行 157,000 4,011,350.00 0.37 8 000983 西山煤 电 352,400 3,633,244.00 0.34 9 300136 信维通 信 85,900 3,607,800.00 0.34 10 002475 立讯精 密 173,466 3,583,807.56 0.33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79,502,000.00 7.4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79,502,000.00 7.42 4 企业债 券 121,727,256.50 11.37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85,298,500.00 7.96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9 6 中期票 据 215,875,500.00 20.16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646,236.16 0.06 8 同业存 单 300,163,000.00 28.03 9 其他 - - 10 合计 803,212,492.66 74.99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1 111710470 17 兴 业银 行CD470 1,000,000 97,800,000.00 9.13 2 170204 17 国开 04 500,000 49,900,000.00 4.66 3 101652003 16 南电 MTN001 500,000 49,180,000.00 4.59 4 111714262 17 江 苏银 行CD262 500,000 48,900,000.00 4.57 5 136775 16 中船 02 500,000 47,005,000.00 4.39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金 可基 于谨 慎原 则运 用股指 期货 等相 关金 融衍 生工具 对基 金投资 组合 进行 管理 ,以 套期保 值为 目的 ,对 冲系 统性风 险和 某些 特殊 情况 下的流 动性 风险 , 提高投 资效 率。 本基 金主 要采用 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 跃的衍 生品 合约 , 通 过多 头或空 头套 期保 值 等策略 进行 套期 保值 操作 。 1.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0 1.10.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10.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11 投 资组 合 报告 附注 1.11.1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报告 期内没 有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查 ,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1.11.2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股票 未超 出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备选 股票库 。 1.12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48,488.5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37,161.4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239,334.00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22,080.00 8 其他 - 9 合计 10,547,064.01 1.13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 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4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1 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但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5 年6 月15 日 , 基 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7 年6 月30 日。 基 金合 同 生效以 来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比 较表 如下 :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 6 月 15 日( 基 金合同 生效 ) 起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0.50% 0.17% -13.00% 1.42% 13.50% -1.25% 2016 年度 1.59% 0.12% -6.01% 0.70% 7.60% -0.58% 2017 年 度 上半 年 2.39% 0.10% 4.18% 0.30% -1.79% -0.20%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2 十一


基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基 金 款项 以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 需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 依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3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估 值 日 为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券 交 易 场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国 家 法 律法 规 规定 需 要 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 衍生工 具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 资等 资 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 盘 价 ) 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 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4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 定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股 指期 货合 约一 般以 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估 值。 7、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8、在 不违 背上 述公 允价 值 确定原 则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可以 采用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 提供 的相 关数据 。 9、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原 因, 双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5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 资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估 值 错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偿 ,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 时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赔 偿责 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方”),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 损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 加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6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 结 果为 准。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确 认后 发 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7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分 配 利 润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 基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 利润 中 已实 现 收 益的 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每次 收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配 利润 的10% , 若 《基 金合同 》 生效 不满3 个 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3、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情 调整 以上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此项调 整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 应于 变更实 施日 前在 指 定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8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6%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6%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月 初 5 个 工作 日 内向基 金托 管人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无误 后, 按照 指定 的帐 户路径 进行 资金 支 付。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公 休假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用扣 划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进行 核对 , 如发 现数据 不符 ,及 时联 系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5%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月 初 5 个 工作 日 内向基 金托 管人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无误 后, 按照 指定 的帐 户路径 进行 资金 支 付。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费用 扣划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 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 及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8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9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 费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低 基金 管 理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 介上公 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0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如 下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 同 》生效 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1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文 本发 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购 、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公 告 的 15 日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2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基金合 同 》 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阅 或者 复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 束之 日 起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3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 书 面报 告方 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 国证 监 会 和基 金管 理 人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 在地 的 中国 证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下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 11 、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业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 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4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八)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金 份额价 格 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 十)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媒 介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 投 资情 况。 (十一 )投 资股 指期 货相 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 仓情况 、 损 益情 况、 风 险 指标等 , 并 充分 揭 示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等 。 (十二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明细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 金季度 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 (十三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 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定 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5 介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 的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 制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6 十七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导 致基 金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 险,主 要包 括: 1、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基 金投资 于债 券与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收 益水 平 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和 股票, 其收 益水 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 市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股 票价 格可能 下跌 ,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基 金投 资收益 下降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 统风 险,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 5、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的 利 润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影 响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 而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 二、管理风险 基金管 理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风险 , 主 要包 括管 理风险 、 交 易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运营 风险及 道德 风险 。 (1)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 等主观 因素 的 限制而 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以及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 或 者由 于基金 数量 模型 设 计不当 或实 施差 错导 致基 金收益 水平 偏离 业绩 基准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对 主要业 务人 员如 基金经 理的 依赖 也可 能产 生管理 风险 。 (2) 交易 风险 由于交 易权 限或 业务 流程 设置不 当导 致交 易执 行流 程不畅 通, 交易 指令 的执 行 产生偏 差或 错误, 或者 由于 故意 或重 大过失 未能 及时 准确 执行 交易指 令, 事后 也未 能及 时通知 相关 人员 或 部门, 导致 基金 利益 的直 接损失 。 (3) 流动 性风 险 在市场 或者 个股 流动 性不 足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能无 法迅 速、 低成 本地 调整基 金投 资 组合,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不利 影响 。 由 于开 放式 基金的 特殊 要求 , 本 基金 必须保 持一 定的 现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7 金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管理 现金 头寸 时, 有可 能存在 现金 不足 的风 险或 现金过 多 所 导致 的 收益下 降风 险。 (4) 运营 风险 由于运 营系 统、 网络 系统 、 计算机 或交 易软 件等 发生 技术故 障或 瘫痪 等情 况而 无法正 常完 成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 注 册登记 、 清 算交 收等 指令 而产生 的操 作风 险, 或者 由于操 作过 程效 率 低下或 人为 疏忽 和错 误而 产生的 操作 风险 。 三、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 基金 为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存 在大 类资产 配置 风险 ,有 可能 因为受 到经 济周期 、 市 场环 境或 管理 人 能力等 因素 的影 响, 导致 基 金的大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偏 离最优 化水 平, 给基金 投资 组合 的绩 效带 来风险 。 2、本 基金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 可能 存在 信用 风险与 流动 性 风 险。 首先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发 行人 可能 由于 规模小 、 经 营历 史短 、 业 绩不稳 定、 内部 治理 规范 性不够 、 信 息透 明 度低等 因素 导致 其不 能履 行还本 付息 的责 任而 使预 期收益 与实 际收 益发 生偏 离的可 能性 , 从 而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基 金可通 过多 样化 投资 来分 散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规避 发行 人 信用风 险。 其次,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由 于其 转让 方式 及其投 资持 有人 数的 限制 , 存在 变现 困难 或无法 在适 当或 期望 时变 现引起 损失 的可 能性 ,从 而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3、 本 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 货,股 指期 货作 为一 种金 融衍生 品, 主要 存在 以下 风险: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 股指期 货价 格变 动而 给投 资者带 来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 于股指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所 带来 的风 险。 (3) 基差 风险 :是 指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格和 指数 价格 之间的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风 险 。 (4) 保证 金风 险: 是指 由 于无法 及时 筹措 资金 满足 建立或 者维 持股 指期 货合 约头寸 所要 求的保 证金 而带 来的 风险 。 (5)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 经纪公 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险 。 (6) 操作 风险 :是 指由 于 内部流 程的 不完 善, 业务 人员出 现差 错或 者疏 漏, 或者系 统出 现故障 等原 因造 成损 失的 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 产 生的风 险; 2、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8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合同 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自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并自决 议生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9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 顺序 清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财 产 清 算的 分 配方 案 , 将基 金 财 产清 算 后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 扣除 基 金财 产 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八、 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70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 机构;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71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 的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72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 承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基 金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 金 财产 ; (2) 依 《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 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 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73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投 资者 自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 至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并不以 在 《 基金 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 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74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 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服 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或 仲裁;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暂 未设日 常机 构 , 在符 合相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的前 提下, 可增 设日 常机 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依 据法律 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75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形 。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 召 开的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未 设立 日 常机 构的 , 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十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 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六十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未 设立日 常机 构的 , 代 表基 金份额 百分 之十 以上 (含 百分之 十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应当 向基 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十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 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百 分之 十 以上 (含 百分 之十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 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76 5、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设 立日常 机构 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代表 基金份 额百 分之十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 该日常 机构 提出 书面提 议。 该日常 机构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 该日 常机构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起六 十日 内召 开; 该日 常机构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代表基 金份 额百 分 之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按照未 设立 日常 机构 的相 关规定 执行 。 6、代 表基 金份 额 百 分之 十 以上( 含 百 分之 十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日 常机 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之 十 以 上 ( 含 百 分之 十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 至 少提前 三十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日常 机构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 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人 、 书 面表 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可 通过 现 场 开会 方 式 或通 讯 开会 方 式 或法 律 法 规及 监 管机 关 允 许的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77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 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方 可召 开 。 2、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 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 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方 可召开 ; (4) 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录 相符 ;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78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 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 则 由出 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 一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 议 召 集人 应 当 制作 出 席会 议 人 员的 签 名 册。 签 名册 载 明 参加 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 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联 系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 方为有 效; 除下 列第2 项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止《 基金 合同 》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79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 中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 提案 内 并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 、 逐 项表 决。 (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中 选 举 两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开 始后 宣 布 在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 三名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不 影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 员姓 名 等一同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日常 机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日 常机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80 构、 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开 事由 、召 开条件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条件等 内容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 直接对 该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或调 整, 无需 召开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每次 收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配 利润 的10% , 若 《基 金合同 》 生效 不满3 个 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3、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 的现 金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81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6%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6%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基金 管理 人在 月初5 个工 作日 内 向基金 托管 人出 具资 金划 拨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无 误后, 按照 指定 的帐 户路 径 进行资 金支 付。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 用 扣划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 如 发现 数 据不符 ,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金 管理 人在 月初5 个工 作日 内 向基金 托管 人出 具资 金划 拨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无 误后, 按照 指定 的帐 户路 径 进行资 金支 付。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扣划 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进行 核对 , 如发现 数据 不 符 ,及 时联 系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第 3 -8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82 费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低 基金 管 理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 介上公 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范围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 上 市的 股票 ( 含中 小 板、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股指期 货、 权证 等权 益类 金融工 具, 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债、 金融 债、 央 行票 据、 企 业债、 公司 债、 可转 换公司 债券 (含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中 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等)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其余 资产 投资 于债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基金 持有 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 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0-95% ; (2)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83 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4)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展期 ; (16)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7)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比 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基金 管理人 应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风 险等 各种 风 险; (1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9)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20)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 总市值 的 20%;


(21)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 ) 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2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2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84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 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关 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 证券 或者 承 销期 内承 销 的 证券 ,或 者 从事 其他 重 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持 有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冲 突, 建立 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 的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 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查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公 告方 式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85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 立 清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和 分配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86 (五)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财 产 清 算的 分 配方 案 , 将基 金 财 产清 算 后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 扣除 基 金财 产 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 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八)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 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 履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 营业场 所查 阅。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87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成立日 期:2001 年5 月 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1]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5 亿 元人 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成立时 间:2005 年12 月30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捌 拾伍 亿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10 】893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 与贴现 ; 发行 金融 证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 销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 券、 金融 债券 ; 从 事同业 拆借; 买卖、 代理 买 卖外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收 付款 项; 提供保 管箱 业务 ;保 险兼 业代理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 基金 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 是否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行 核查 。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88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含中 小 板、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股指期 货、 权证 等权 益类 金融工 具, 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债、 金融 债、 央 行票 据、 企 业债、 公司 债、 可转 换公司 债券 (含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中 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等)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 符合中 国 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其 余资产 投资 于债 券、 货币 市 场工具 、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基金 持有 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 投资、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 本基 金股 票 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2)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6)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1)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 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2)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展期 ;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89 (13)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4 ) 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 其 公允 价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 ; (1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6)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 (1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 总市值 的 20% ;


(18)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 ) 应 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


(19) 本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期 货投 资之前 ,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期货公 司三 方一 同就 股指 期货的 开户 、 清算、 估值 、交 收等 事宜 另行签 署协 议。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 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关 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 证券 或者 承 销期 内承 销 的 证 券 ,或 者 从事 其他 重 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交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0 易 对 手 。基 金托 管 人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是否 按 事前 提供 的 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 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 更新, 新名 单确 定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责 解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法律 责任 及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 对 手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 担违约 责任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 行予以 承担 ,然 后再 向相 关交易 对手 追偿 。 基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 管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交 易对 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 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 证券的 比例 , 制 订严 格的 投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法 律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以及 相关 投 资额度 和比 例等 的情 况进 行监督 。 1. 本基 金 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须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 开发 行 股票网 下配 售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 消 息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市 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基 金不 投资 有 锁 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受 限证 券 限于 可 由 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 司 或 中央 国 债登 记 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 和存 管,并 可在 证券 交易 所或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 工 作的落 实和 协调,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 登记存 管问 题, 造 成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本基 金资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 影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 险 处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 因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 的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 基金流 动性 困难 以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 解决 措施, 以及 有关 异常 情况 的处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相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 极有效 的措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1 施,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效 解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 性问 题。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或 市场发 生剧 烈变 动 等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 转困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 保基 金的支 付结 算, 并 承担所 有损 失。 对本 基金 因投资 受限 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如 因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 投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有关书 面资 料, 并保 证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 料真实 、准 确、 完整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 整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 料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发 行 人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媒 介披 露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值 , 以 及总 成本 和账 面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两 个工 作 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在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管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情 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审 慎原 则, 制定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 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并 经董 事会 批准, 以 防范信 用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是否 符合 比例限 制进 行事 后监 督, 如 发现异 常情 况,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乙方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因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导致 的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如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基金 出现损 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连 带赔 偿责 任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算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2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 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书 面通 知后 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 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 正,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 托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一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 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人 并改 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3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 另 行协商 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 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中国 结算 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场 内交 易交 收、 托管 资产开 户银 行扣 收 结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 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 募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 金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 基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 定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4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 金开立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 理和运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用的 归还 :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由 本托 管产品 承担 , 于 证券 账户 开立次 月第 七 个工作 日由 托管 人从 本托 管产品 银行 存款 账户 中直 接扣收 ; 若 因托 管产 品银 行 存款余 额不 足导 致证券 账户 开户 费无 法扣 收, 托 管人 顺延 至次 月第 七个工 作日 进行 扣收 ; 证 券账户 开立 后连 续 六个月 内, 因本 托管 产品 银行存 款余 额一 直不 足导 致证券 账户 开户 费无 法扣 收的, 资产 管理 人 有义务 归还 托管 人垫 付的 开户费 用。 4. 基 金 托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在 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 结算 备 付 金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 管 理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付 金、 结算 互保 基金、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 取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5. 若 中 国证 监 会 或其 他 监管 机 构 在本 托 管 协议 订 立日 之 后 允许 基 金 从事 其 他投 资 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 关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 立、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 算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在银 行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 构开 立债券 托管 账户 , 持 有人 账户和 资金 结算 账 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基 金签 订全 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协 助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开 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5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 也 可存 入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海分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或 票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有价 凭证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实 物证 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证实 书等 有价 凭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按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约定 办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基 金托 管人 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 度审计 合同 、 基 金 信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 业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 同签署 后及 时以 加密 方式 将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期 限为 《基 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交易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交 易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交 易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 衍生工 具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 资等 资 产及负 债。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 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6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 允价格 ; 3)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估 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 公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股指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7)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在不 违背 上述 公允 价 值确定 原则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可 以采 用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关数 据。 (9)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7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明 原因 , 双 方协商 解决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出具加 盖公 章的 书 面说明 后,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 当发 生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应 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基 金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赔 偿: (1)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 管理 人 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2)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且 基金托 管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损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 偿金额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和托 管费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3)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4)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进而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 3. 由于 证券/期 货交 易所 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8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 双 方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 和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进 行协 商。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益 , 已决定 延 迟 估值 ; 如 果出 现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 急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出 售或评 估基 金资 产时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 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对 不符时 ,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查出原 因, 进行 调整 ,直 至双方 数据 完全 一致 。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 度报告 的编 制;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 起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的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 《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9 程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 编 制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和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 得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 能解 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按照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得与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00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6)将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 个月 。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 依 据 基 金财 产 清 算的 分 配方 案 , 将基 金 财 产清 算 后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财 产 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9.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01 二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 人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内 容如 下: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持有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3-8088 (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0755-26948088 可享 有如下 服务 :


A、 自助 语音 服务 : 提 供 7 ×24 小时 电话 自助 语音 服 务, 可进 行账 户查 询 、 基 金净值 、 信 息定制 等自 助服 务。


B、 人 工坐 席服 务: 提供 工 作日人 工坐 席服 务 (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 。 持有 人可 以 通过该 热线 获得业 务咨 询、 账户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 定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综 合对 账单 服务 , 服务 形式 包括 网站 自助 查询、 电子 邮 件账单 、 手 机短 信账 单、 客服热 线查 询、 纸质 对账 单邮寄 等。 其中, 纸质 对 账单邮 寄仅 限给 已 定制纸 质对 账单 的持 有人 邮寄。 三、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rtfund.com ) 为持 有人 提供 基 金账户 及交 易情 况查 询、 资料修 改、 手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信息 定制等 自助 服务 ,提 供公 司公告 、热 点问 答、 市场 评述等 资讯 服务 。 同时, 网站 还设 有电 子邮 箱服务 (客 户服 务邮 箱:service@mail.rtfund.com)。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开放 式基 金网上 直销 服务 。投 资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rtfund.com 可以办 理基 金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撤 单 、 基 金定投 、 分红 方式 修改 、 账户资 料修 改 、 交 易密码 修改 、交 易情 况查 询、积 分查 询和 账户 信息 查询等 各类 业务 。 五、客户投诉建议受 理服 务


持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服 热线 、 网 站、 电 子邮 件及信 函等 渠道 进行 投诉 或提出 建议 。 对于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上 当日 答复 , 当 日未 能答复 的, 我们 也会 在当 日将处 理进 展情 况 及时告 知持 有人 。 六、联系方式 1、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热 线: 400-883-8088 ( 国内 免长 途电话 费) 、0755-26948088 2、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互联网 站 公司网 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 箱:service@mail.rtfund.com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02 3、客 户服 务传 真:0755-26948079 4、 邮 寄地 址 : 深 圳市 南山 区华侨 城汉 唐大 厦13 楼融 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客户 服务中 心 (邮 编:518053)。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03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方 式 披露日 期 融通通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第 二次 分红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 上海证 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06-24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融通 通鑫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普通 客户 开展直 销中 心赎 回费 率 ( 含 转换转 出费 率) 优惠 活 中国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 上海证 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07-01 关于融 通通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结 果暨 决议生 效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 上海证 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07-12 融通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增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 上海证 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08-02 融通基 金关 于参 加天 津国 美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 上海证 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09-20 关于新 增深 圳市 锦安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 上海证 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09-21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最低 赎回 、转 换和 保有 份额限 制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 上海证 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09-29 融通通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第 三次 分红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 上海证 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09-29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通 转换 业务 和参 加其 申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 上海证 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10-19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 加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 上海证 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10-27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 上海证 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11-17 融通基 金关 于新 增大 河财 富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并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 转 换业 务及 参加 其 申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 上海证 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12-14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04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上 述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05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 融 通通鑫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二) 《 融 通通 鑫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融 通通 鑫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关于 融通 通鑫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它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