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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掌柜季季盈A(000833)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八年 一 月


重要提 示 1、 本基金根据 2014 年9 月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关于 准予易 方达 掌柜季季 盈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 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 【2014】988 号)和 2017 年 5 月4 日 《关 于 易方达 掌柜季季盈 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延期 募集备案的回函 》(机构部 函[2017]1118 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基 金 合同于 2017 年 6 月15 日正式生效。 2、 基金 管理人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 书》 经中 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 3、 本基金属于短期理财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期 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 票型 基金、 混 合 型基 金和 投资 期限 较长的 债券 型基 金 。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作 为存 款存 放 在 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基金 管理 人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投资 者 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 判 断市 场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 对 证券 市场 价格 产生 影响的 市场 风险 ,因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 益 率 变动 的利 率风 险, 因债券 和票 据发 行主 体信 用状况 恶化 而可 能产 生的 到期不 能兑 付的 信 用 风险 , 因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因 投资者 连续 大量 赎 回 基金 份额 产生 的流 动性风 险, 因本 基金 管理 现金头 寸时 有可 能存 在现 金不足 的风 险或 现 金 过多 而带 来的 机会 成本 的 风险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流 动性 风险 , 在 非运 作期到 期日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不 能赎 回基 金份额 的风 险, 因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未 能在 规定 时间 内提交 赎回 申请 或 赎回 申请 被 确认 失败 而导致 基金 份额 自动 滚入 下一运 作期 的风 险, 因收 益分配 处理 的业 务 规 则造 成持 有份 额数 较少的 投资 者无 法获 得投 资收益 的风 险 , 等等 。投 资人 在 投资 本基 金 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 基金 的 《 招募说明书 》 和 《 基 金合同 》 , 全面认识 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并充 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 做出 投资决策。 4、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 与 债券, 基金 投资者 有可 能 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 可 能损失本 金 。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 进行 投资 决策 前, 请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明 书》 及《 基 金合同》 。 5、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管理 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 益。 本 招 募说 明书 已经 本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除非 另有 说明 ,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 截 止日 为2017 年12 月15 日,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7 年9 月30 日, 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7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中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运作方式及份额类别设置 .................................. 29 七、基金的募集 .................................................... 31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3 十、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40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 冻和质押 .................. 46 十二、基金的投资 .................................................. 47 十三、基金的业绩 .................................................. 57 十四、基金的财产 .................................................. 59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60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64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二十、风险揭示 .................................................... 7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7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1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1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7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8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0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21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 明书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第5 号<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 《 易 方达 掌柜 季季盈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 称基金 合同)及 其它 有关 规 定等编 写。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 投资 者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2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易方达 掌柜 季季 盈 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兴业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易 方达 掌柜季季 盈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及 对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易方 达 掌柜 季季 盈 理财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 易 方达 掌 柜季 季盈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 易方达 掌柜 季季盈 理财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3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2、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基 金管 理人 )及 非直 销销售 机构 23 、直 销机 构: 指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4 、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 指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 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5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接 受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7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9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 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 、 运 作期 起始 日: 对于 每份认 购份 额的 第一 个运 作期起 始日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对 4 于每份 申购 份额 的第 一个 运作期 起始 日, 指该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确认 日; 对于 上一运 作期 到期 日未赎 回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下一 运作 期起 始日 , 指该 基金份 额上 一运 作期 到期 日的下 一工 作 日 34 、运作 期到 期日: 对于 每份基金 份额 ,第一 个运 作期到期 日指 基金合 同生 效日(对认 购份额 而 言, 下同) 或基金 份额申 购申请 日(对 申购份 额而言 ,下同) 对应 的次三 个月的 月度 对日(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 日或次 三个 月无 该对 日, 则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第 二个运 作期 到 期日为 基金合 同生效 日或 基金份 额申购 申请日 次六 个月的 月度对 日( 如 该对日 为非工 作日或 次六个 月无 该对 日, 则顺 延至下 一工 作日), 以此 类 推 35 、月度 对日 :指基 金合 同生效日(对认 购份额 而言 ,下同) 或基金 份额申 购申 请日(对 申购份 额而言 ,下同) 在后 续日历 月中的 对应日 期, 若该日 为非工 作日或 该日 历月实 际不存 在对应 日期 的, 则顺 延至 下一工 作日 36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8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39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40 、 《业 务规则》 :指 《易 方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41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3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4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5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6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 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5 47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工作 日应 办理的 基金 净赎回申 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的余额)超 过上 一工 作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48 、元 :指 人民 币元 49 、 基 金利 润: 指基 金利 息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50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收 益 51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指以 最近七 个自 然日 ( 含节 假 日) 的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 收益折 算 出的年 收益 率 52 、90 日 年化 收益 率 : 指 以最 近 90 个自 然日 ( 含节 假日 ) 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 现收益 折 算出的 年收 益率 53 、 摊余 成本 法: 即估 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票面利 率或 商定 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在其 剩余 期限内 按照 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销 ,每 日计 提 损 益 54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5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6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7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的过 程 58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9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6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 券 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证 监基 金字[2001]4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贺晋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2 、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詹余引 先生 , 工商管 理博 士,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平 安保险 公司 证券 部研 究咨 询室总 经理 助理; 平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研 究咨询 部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国债 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资 产管理 部副 总经理 、总经 理;中 国平安 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 投资管 理部 副总经 理(主 持工作)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理事 会投资 部资产 配置 处处长 、投资 部副主 任、 境外投 资部主 任、 投 资部 主任 、 证 券投 资部主 任。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易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晓艳 女士 , 经 济学 博士, 董事、 总裁。 曾任 广发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理 财部 副经理 、 基金经 理 , 基 金投资 理财 部副总 经理 、 基金资 产 管 理部总 经理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督 7 察员、 监察部 总经 理、 市 场部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公司副 总裁、 常务 副总 裁 。 现任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 香港 )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易方 达国 际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秦力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资金 营运 部总 经理 、 规划 管理 部总 经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广 东金 融高 新区 股权 交易中 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现任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 常务副 总经 理; 广发 控股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陈志辉 先生 , 管 理学 硕士 , 董事 。 曾 任美 的集 团税 务总监 、 安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广州 分所 高级审 计员 。现 任盈 峰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资财 中心总 经理 。 王海先 生, 经 济学、 工商 管理 ( 国际) 硕士, 董事 。 曾任工 商银 行江 西省 分 行法律 顾问 室科员 ; 工商 银行珠 海分 行法律 顾问 室办 事员 、 营 业部计 划信 贷部 信贷 员、 办公室 行长 室 秘 书、 信贷 管理 部业务 主办 、 资 产风 险管 理部经 理助 理兼法 律室 副主 任、 资产 风险管 理部 副 总 经理兼 法律 室主 任、 资产 风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招商 银行总 行法 律事 务部 行员 ; 工 商银 行珠 海 分行资 产风 险部 总经 理兼 特殊资 产管 理部 负责 人、 公司业 务部 总经 理、 副行 长; 工商 银行 广 东省 分 行公司 业务部 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总经理 ;工商 银行韶 关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现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刘韧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董事。 曾任 湖南 证券 发行 部经理 助理 ; 湘 财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总经理 助理 ; 财 富证 券投 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 五矿 二 十三冶 建设 集团 副总 经理 、 党委委 员; 深圳市 中金 岭南 有色 金属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新晟 期货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资本 运营 部部 长。 现任 东江环 保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朱征夫 先生 ,法 学博 士, 独立董 事。 曾任 广东 经济 贸易律 师事 务所 金融 房地 产部主 任 ;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 现 任广 东东 方昆仑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忻榕女 士, 工商 行政 管理 博士, 独立 董事 。 曾 任中 科院研 究生 院讲 师; 美国 加州高 温橡 胶公司 市场 部经 理; 美国 加州大 学讲 师; 美国 南加 州大学 助理 教授 ;香 港科 技大学 副教 授 ; 中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瑞士洛 桑管 理学 院教 授。 现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谭劲松先 生, 管理学 博士 (会计学 ) ,独 立董事 。曾 任邵阳市 财会 学校教 师; 中山大 学 管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 教授。 现任 中山 大学 管理 学院教 授。 陈国祥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会主 席。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拓 展部 8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 办处 长; 广州 市广 永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广 州股 权交 易中 心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广 州立 根小 额再 贷款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广 州银行 副董 事长 ; 广 州中 盈 (三 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广 州汽车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现任 广州 金融 控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党委 书记 及董 事长 ;万 联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董事 长;广 州金 控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广金期 货有 限公 司董 事; 立根融 资租 赁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广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广 州股 权投 资行 业协 会法人 代表 。 廖智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曾任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力 资源部 副总 经理 、 市 场部 总经理 、 互 联网金 融部 总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广东 粤财互 联网 金融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张优造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MBA) ,常 务副总 裁。曾 任南方证 券交 易中心 业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 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 市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业务 部总经 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裁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易方 达国际 控股 有 限 公司董 事;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陈彤先 生 , 经 济学博 士 , 副总裁 。 曾任 中国经 济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发 部副 经理、 交易 部经 理、 研发 部经理 、 证 券总 部研 究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市场 部华 东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市场 部总 经理助 理、 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成都 分公 司总经 理、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 市 场总 监。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马骏先生 ,高 级管理 人员 工商管理 硕士 (EMBA ) ,副 总裁。曾 任君 安证券 有限 公司营 业 部职员 ; 深圳 众大投 资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现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固定 收益 总部 总经 理、总 裁助 理 、 固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固定 收益首 席投 资官 、基 金科 讯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5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深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基金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副总 裁;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易 方达 资产管 理 ( 香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 人 民币 合格境 外投 资者 (RQFII ) 业务负 责人 、 证 券交 易负 责人员 (RO ) 、 就 证券 提供 意见负 责人 员 (RO) 、 提 供资产 管理 负责 人员 (RO)、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中 债资 信评估 有限 责 任公司 独立 董事 。 吴欣荣 先生 , 工 学硕 士, 副总裁 。 曾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投 资管理 部经 9 理、 基 金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研究 部总经 理、 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公募 基金 投资部 总经 理、 权益 投资 总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权益投 资总 监、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价值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张南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督察长 。 曾 任广 东省 经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监 察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 ,工 商管理 硕士(MBA) , 首席产 品官。 曾任 中国工商 银行 深圳分 行国 际业务 部 科员; 深圳 证券 登记 结算 公 司办公 室经 理、 国际 部经 理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北 京中 心 助理主 任、 上市部 副总 监 、 基金 债券 部副总 监 、 基 金管理 部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 产 品官;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另 类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关秀霞 女士 , 财 务硕 士、 工商管 理 硕 士, 首席 国际 业务官 。 曾 任中 国银 行 (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级 审计师 ;美 国道 富银 行波 士顿及 亚洲 总部 大中 华地 区高级 副总 裁 、 董事总 经理、 中国 区行 长 、 亚洲 区 (除 日本外 ) 副 总裁、 机 构服 务主 管、 美 国共同 基金 业务 风险经 理、 公司 内部 审计 部高级 审计 师。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国际业 务官 。 高松凡先 生, 高级管 理人 员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 首席养老 金业 务官。 曾任 招商银 行 总行人 事部 高级 经理 、 企 业年金 中心 副主 任, 浦东 发展银 行总 行企 业年 金部 总经理 , 长江 养 老保险 公司 首席 市场 总监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养 老 金业 务总 监。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养 老金 业务 官。 2 、基 金经 理 石大怿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曾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交 易管 理部 交易 员, 易方达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集 中交 易室 债券交 易员 、 固 定收 益部 基金经 理助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易 方达 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2 年 11 月 26 日 起任职 ) 、 易 方 达双月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3 年 1 月 15 日起任 职) 、 易方达 天天 理 财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3 年3 月 4 日起 任 职) 、 易方 达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3 年 4 月 22 日起 任职) 、易方 达保 证金 收益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3 年 4 月 22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 易理 财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3 年 10 月 24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 财富快 线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 自 2014 年6 月 17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天 天 增利货 币市 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 自2014 年6 月 25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 龙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14 年9 月 12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 自 2015 年2 月5 日起 任职 ) 、 10 易方达 天天 发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7 年 2 月 16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 掌柜季 季盈 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自 2017 年6 月 15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新 鑫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助理 。 梁莹女 士, 经济 学硕 士、 金融学 硕士 。 曾 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债券 销售 交易部 交 易 员,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交 易员 、 易 方达保 证金 收益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易方 达月 月利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4 年9 月 24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双 月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4 年9 月24 日起任 职) 、 易 方达 增金 宝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 自 2015 年1 月20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财 富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 3 月 17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 天天 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5 年 3 月 17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龙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3 月17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 自2015 年6 月19 日起 任职 ) 、 易方达 掌柜 季季 盈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7 年 7 月11 日 起任职 ) 、 易方 达保证 金收 益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 8 月8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货 币市场 基金 基 金经理 助理 、 易 方达 天天 理财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助理 、 易 方达 易理 财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助 理。 3 、固 定收 益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成员 本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包括 : 马 骏先 生、 王 晓晨 女士 、 张 清华 先生、 袁方 女士、 胡剑 先生 。 马骏先 生, 同上 。 王晓晨 女士 , 经 济学 硕士 。 曾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集中 交易 室债 券交 易员 、 债 券 交易主 管 、 固 定收益 总部 总经理 助理 、 易方达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保证 金收 益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基金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 易 方达 增 强 回 报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经 理、 易 方 达 投资 级 信 用 债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经 理、易方 达中 债新综 合债 券指数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保本一 号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中债3-5 年期 国债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中债 7-10 年 期国 开行 债券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易 方达 恒益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兼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 香港 )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 就 证券提 供意 见负 责人员 (RO ) 、 提供 资产 管 理负责 人员 (RO ) , 固定 收 益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张清华 先生 , 物 理学 硕士 。 曾任 晨星 资讯 (深 圳) 有限公 司数 量分 析师 , 中 信证券 股份 11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经 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易 方达安 心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裕丰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裕 如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新收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安心回 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易方达 瑞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裕祥 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新利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新 鑫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新 享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瑞景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裕 鑫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丰和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瑞 通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瑞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 瑞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易方 达安 盈回 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袁方女 士, 工学 硕士 。 曾 任中慧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师、 资 产评 估师 ,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经 理 , 泰康 人寿 保险公 司投 资经 理, 天弘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固定 收益 总 监, 泰康 资产 管理有 限责 任 公司 年金 投资 部高 级投 资经理 、 执行 总监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固 定收 益总 部总 经理助 理、 固定 收益 机构 投资部 总经 理 。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专 户投 资部 总经理 、投 资经 理。 胡剑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部 债券 研究 员、 基金 经 理助理 兼债 券研 究员 、 固 定收益 研究 部负 责人 、 固 定收益 总部 总经 理助 理、 易方达 中债 新 综 合债券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纯债 1 年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永旭添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纯 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研究 部总 经理、 易方 达稳 健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信用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裕惠回 报定 期开 放式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易方 达瑞 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裕景 添 利 6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高等级 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丰惠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瑞 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瑞 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瑞 兴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瑞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2 1 、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利 用基 金财 产 或 职务 之 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人 牟 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泄露 因职务 便利 获取的 未公开信 息、 利用该 信息 从事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 关 的交易 活动 ; (7)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 履行职 责; (8)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13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 议;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利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 资料中 弄虚 作假 ; (5)拒 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 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违反 现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法规 、规 章、基 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泄 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8)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 规则 ,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 手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 市场秩 序; (9)贬 损同 行, 以抬 高自 己 ; (10)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展 ; (11)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2)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3)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 利用 职 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 牟 取利 益; (3)不违 反现行 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 证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 的合法 合规 性; (2)保 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不 受侵 犯; (3)实 现公 司稳 健、 持续 发 展,维 护股 东权 益;


14 (4)促 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 守 职业操 守, 正直 诚信 ,廉 洁自律 ,勤 勉尽 责; (5)保 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公司 声誉 。 2. 公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则 (1)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必须覆盖 公司 的所有 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 程和业 务 环节, 并普 遍适 用于 公司 每一位 职员 ; (2)审慎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的核心是 有效 防范各 种风 险,公司 组织 体系的 构成 、内部 管 理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 营 为出 发点 ; (3)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设 置的各 部门 、各 岗位 权责 分明、 相互 制衡 ; (4)独立 性原则 :公 司根据 业务的需 要设 立相对 独立 的机构、 部门 和岗位 ;公 司内部 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必须 权责 分明; (5)有效 性原则 :各 种内部 管理制度 具有 高度的 权威 性,应是 所有 员工严 格遵 守的行 动 指南; 执行 内部 管理 制度 不能有 任何 例外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的 权力 ; (6)适时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具有前 瞻性 ,并且 必须 随着公司 经营 战略、 经营 方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相 应的 修 改和完 善 ; (7)成本 效益原 则: 公司运 用科学化 的经 营管理 方法 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力 争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一 层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司 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等 方面 的控 制点 (1)授 权制 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15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公 司研 究业 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基 金投 资业 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交 易业 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建 立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设 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基 金会 计核 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 业务 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 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 严密 的会计系 统, 对 于不同 基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 公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信 息披 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监 察稽 核


16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 公司 明确了 监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使 公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声 明书 (1)本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本 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17 四、基金 托管人 一、基 本情 况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江宁 路 168 号兴 业大 厦 20 楼 (资 产 托管部 办公 地址 )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注册日 期:1988 年8 月 26 日 注册资 本:207.74 亿元 人 民币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张 志永 电话: (021 )62677777*212004 传真: (021 )62159217 二、发 展概 况及 财务 状况 兴业银 行成 立于 1988 年 8 月,是 经国 务院 、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成立 的首 批股 份制商 业 银行之 一, 总行 设在 福建 省福州 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 票代码 :601166 ) , 注册 资 本207.74 亿元 。 自开业 以来, 兴业 银行 始 终坚持 与客 户 “同 发展、 共成长” 和 “ 服务源 自真 诚” 的经 营 理念, 致力 于为 客户 提供 全面、 优质 、高 效的 金融 服务。 截至 2016 年末 ,兴 业银行 总资 产 达6.09 万 亿元, 较年 初增 长 14.85% , 居股 份制 同类 银行首 位; 实现 营业 收入1570.6 亿元 , 实现净 利润538.5 亿 元, 同比增 长 7.26% ,总 资产 收益率 和加 权净 资产 收益 率分别 为 0.95% 和17.28% , 持续保 持同 业 优秀水 平,2016 年7 月 入 围《财 富》 “世界 500 强 最 赚钱的 50 家 公司” 榜单 ,其 中成 本收 入比指 标居 全球 50 强 银行 第二位 。 在 业务 规模 取得 较快增 长的 同 时,资 产质 量总 体保 持稳 定,年 末不 良率 为 1.65% ,较三 季末 下 降 0.06 个 百分点 ;年 末拨 备覆盖 率210.51% , 拨贷 比 3.48% , 处于 同业 最好 水平。 三、托 管业 务部 的部 门设 置及员 工情 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设资 产托 管部 , 下 设综 合 管理处 、 市 场处、 委托 资产 管理处 、 科技支 持处 、 稽 核监 察处 、 运营 管理 处、 期货 业务 管理处 、 期 货存 管结 算处 、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等处 室, 共有 员 工 100 余人, 业务 岗位 人员 均具 有基金 从业 资格 。 四、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于2005 年4 月 26 日 取得 基 金托管 资格 。 基金 托管 业 务批准 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5]74 号。 截至2017 年 6 月 30 日, 兴业 银行 已托管 开放 式基 金 183 只, 托管基 金财 产规 模5741.64 亿元 。 五、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 险控制 制度 说明


18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兴业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内 部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兴 业银行 审计 部 、 资 产托 管部 内设稽 核 监察处 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室 共同 组成 。 总行 审计 部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指导 和 监督 ;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独 立、 专职 的稽 核监察 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各业 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全 面性 原则 : 风 险控 制必须 覆盖 基金 托管 部的 所有处 室和 岗位 , 渗 透各 项业务 过程 和业务 环节 ; 风 险控 制责 任应落 实到 每一 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2) 独 立性 原则 : 资 产托 管 部设 立独 立的 稽核 监察 处, 该 处室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威 性,负 责对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指 导和 监督 。 (3) 相 互制 约原 则: 各处 室在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上要形 成一 种相 互制 约的 机制, 建立 不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4) 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 建 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体 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观 性和 操作性 。 (5) 防 火墙 原则 : 托管 部自 身财务 与基 金财 务严 格分 开; 托管 业务 日常 操作 部门 与行政 、 研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 离。 (6) 有 效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体系 同所 处的 环境 相适 应, 以合 理的 成本实 现内 控目标 , 内 部制度 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 应当 根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 营管理 的需 要, 适时 进行 相 应修改 和完 善 ; 内 部控 制应 当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不受 内部 控制 约束的 权力 , 内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 应当 能够得 到及 时反 馈和 纠正 ; (7) 审 慎性 原则 。 内 控与 风险管 理必 须以 防范 风险 , 审 慎经 营, 保证 托管 资 产的安 全与 完整为 出发 点; 托管 业务 经营管 理必 须按 照 “ 内控 优先” 的原 则, 在 新设 机构 或新增 业务 时, 做到先 期完 成相 关制 度建 设; (8) 责 任追 究原 则。 各业 务环节 都应 有明 确的 责任 人, 并 按规 定对 违反 制度 的直接 责任 人以及 对负 有领 导责 任的 主管领 导进 行问 责。 六、内 部控 制制 度 及 措施 1 、制度 建设: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职 责、 科学的 业务 流程、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严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19 2 、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3 、风险 识别与 评估: 稽核 监察处指 导业 务处室 进行 风险识别 、评 估,制 定并 实施风 险 控制措 施。 4 、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 、人员 管理: 进行定 期的 业务与职 业道 德培训 ,使 员工树立 风险 防范与 控制 理念, 并 签订承 诺书 。 6 、 应急 预案: 制定 完备 的 《应急 预案》 , 并组 织员 工 定期演 练; 建 立异 地灾 备 中心, 保 证 业务 不中 断。 七、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对象 和范围 、投资 组合 比例、 投资限 制、费 用的 计提 和支 付方 式、基 金会 计核 算、 基金 资产估 值和 基金 净值 的计 算、收 益分 配 、 申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 金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违反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 ,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 报 告。


20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1 、直 销 机 构: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 李 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 网点信 息: (1 )易方 达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新城 珠江东 路 30 号 广州银行 大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李红枫 (2 )易方 达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刘蕾 (3 )易方 达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世纪大 道 88 号 金茂大 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楠 (4 )易方 达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网 上交易 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21 (1)A 类 基金 份额 1)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2) 乌 鲁木 齐银 行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天山 区新 华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天山 区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黎 联系人 :余 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3) 余 杭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街 道南 大 街72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街 道南 大 街7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来 煜标 联系人 :蔡 亮 电话:0571-8620998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4) 长 城国 瑞证 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深 田 路46 号 深田 国际 大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22 联系人 :邱 震 联系电 话:0592-20792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5) 东 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6) 东 吴证 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7) 华 安证 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 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2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8) 世 纪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王 雯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9) 中 原证 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李 盼盼 联系电 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 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10) 大 智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8.gw.com.cn/ 11) 蛋 卷基 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2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阜 通东 大街 望 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2) 好 买基 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206136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3) 金 观诚 注册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45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1 幢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55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人 :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14) 陆 金所 资管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学勤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25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5) 蚂 蚁基 金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1218 号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黄龙 时代 广 场 B 座6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6) 天 天基 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77 客户服 务电 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www.1234567.com.cn 17) 同 花顺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同顺 街 18 号同花 顺大 楼四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18) 万 家财 富


26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联系人 :王 芳芳 电话:010-59013828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9013842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19) 众 升财 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2)B 类 基金 份额 暂无, 如将 来新 增非 直销 销售机 构, 详见 相关 公告 。 (3)C 类 基金 份额 兴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曾 鸣 联系电 话:021-5262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二、基 金登 记机 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27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三、律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律师事 务所 :北 京德 恒律 师事务 所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12 层 负责人 :王 丽 电话: (010 )52682888


传真: (010 )52682999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刘焕 志 联系人 :刘 焕志 四、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本基金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Tony Mao 毛鞍 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赵 雅、 李明明 联系人 :赵 雅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 规 定事 项的 审计 机构 为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 普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 周祎


28 联系人 :周 祎


29 六 、基金 的运作 方式 及份额 类别 设置 一、基金 的 运作 方式 1 、基 金的 运作 期 对于每 份基 金份 额, 第一 个运作 期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对 认购 份额 而言, 下同)或基 金份 额申购 确认 日( 对申 购份 额 而言, 下同) 起( 即第 一个 运作起 始日), 至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或基 金 份额申 购申请 日次三 个月 的月度 对日(即 第一 个运作 期到期 日。如 该对日 为非 工作日 或次三 个月无 该对日 ,则顺 延至 下一工 作日)止 。第 二个运 作期指 第一个 运作期 到期 日的次 一工作 日起, 至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或基金 份额申 购申请 日次 六个月 的月度 对日( 如该对 日为非 工作日 或次六 个月 无该 对日 ,则 顺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止。 以 此类推 。 投资人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提起 申购 、 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对于 每份 基金份 额, 基金 管理 人仅 在该基 金份 额的 运作 期到 期日办 理赎回。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 在该 份基金份额到期日基 金管 理人规定的截止时间 前提 交有效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赎回 申 请 被 确认 失 败 , 则 该份 基 金 份 额将 在 该 运 作 期到 期 后 自 动滚 入 下 一 运作 期。 2 、举例 投资 者A 于2014 年6 月25 日申 购1,000,000 份基 金份额 。 则 该 基金 份额 的第 一个运 作 期到期 日为 申购 申请 日次 三个月 的月 度对 日, 即 2014 年 9 月 25 日(假 定该 日为工 作日 ) ; 第二个 运作 期 为2014 年9 月26 日至2014 年 12 月25 日( 假定 该日 为工 作日 ) 。 二 、基 金的 份额 类别 设置 1 、基金 份 额分 类 本基金 分为 A 类基 金份 额 、B 类 基金 份额 、C 类基 金 份额 , 各 类基 金份额 单独 设置基 金 代码, 并分 别公 布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对 基金份 额分 类规 则和 办法 进行调 整并 提前 公告 。 2 、基金 份 额类 别的 限制 投资者 可选 择不 同的 基金 份额类 别。


30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首次申 购最 低金额 1元(直销 中心 为 2000万元) 500万元 ( 但已 持有 本基 金B类基 金份 额 的投资 者可 以适 用首 次申 购单笔 最低 限 额人民 币10 万元 ) 1元(直 销中 心 为5万元) 追加申 购最 低金额 1元(直销 中心 为 2000 万 元) 10万元 1元(直 销中 心 为1000 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额 1份 1份 1份 基金账 户最 低基金 份额 余额 1份 1份 1份 销售服 务费 ( 年费 率) 0.15% 0.01% 0.05%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且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调 整认 ( 申) 购各 类基 金份 额的具 体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3 、基 金份 额的 升降 级


本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暂 不 开通 升 降级 业务 。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实际运作 情况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 致,在 不违 反法律 法 规且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增 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或 取消 某基 金份额 类别 , 或 对基 金份 额分类 办法 及规 则进 行调 整并公 告。 前述 调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31 七、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 根据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 关于 准予 易方 达掌 柜季季 盈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 的批复 》( 证监 许可 【2014 】988 号) 和 2017 年 5 月 4 日 《关 于易 方达 掌柜 季 季盈理 财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延期 募集 备案的 回函 》( 机构 部函[2017]1118 号)进 行募 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存续期 为 不 定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为1.00 元 人 民币。 本基金 募集 期 自 2017 年6 月13 日至2017 年 6 月 14 日。 募集 对象 为符 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可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32 八、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7 年6 月15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连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十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33 九、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 一、基金 投 资者 的范围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二 、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 、网上 交易 系统 ( www.efunds.com.cn); 2 、各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开 办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的营 业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基金 的销 售机 构, 并按 规定予 以公 告。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 管理 人或 者 指 定 的 基 金 销售 机构 以 电 话 或 互 联 网 或其 他交 易 方 式 进行申 购、 赎回 , 具体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三、 申购 、赎回 申 请提 交 和办理 的日 期与 时间 1 、申 购、 赎回 申请 提交 和 办理的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为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办理 赎回 , 具 体办理 时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 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且注册 登记 机构 确认接 受的 ,该 申购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视 为下 一开 放日提 出的 有效 申购 、赎 回或转 换 申 请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 业务 需要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视情 况对 前述 申购、 赎回 申请 提交 和办 理的日 期和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 本基金 已 于2017 年6 月19 日开 放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次三 个月 的月度 对日( 即第一个 运作 期到期 日。 如该对 日 为非工 作日或 次三个 月 无 该对日 ,则顺 延至下 一工 作日)开 始办理 赎回 ,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 在赎回 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投资 者可 提交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日 期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34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确 定价 ”原 则, 即本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价 格以 每份基 金份 额人 民 币 1.00 元;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投资 人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务时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办 理手续 、办 理时间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不违 反法 律法规 的情 况下 , 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申 购是否 生效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确认 为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赎回 是 否生效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投 资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期 限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若本 基金 投资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 非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则赎回 款项 的支 付 时 间可 相应顺 延。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或 基 金合 同载 明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 参照 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 日开 放时间结束前受理有 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 回申请 日 , 在 正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在 申请 日的下 一工 作日 前 ( 包括 申请日 的下 一 工 作日 ) 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 申 请日提 交的 有效申 请 , 投 资人应 及时 到销售 网点 柜 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 项本金 退还 给 投资人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的 前提 下, 对上 述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申 购、赎 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5 六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量限制 1 、申 购金 额 的 限制


投资者通 过 非 直销销 售机 构 或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首次申购 及追 加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 金份额 、C 类 基金 份额 单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 元 ; 首次申 购本 基 金B 类 基金 份额单 笔最 低 限额为 人民 币500 万元 , 追加申 购 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 万元 。 投资者通 过 本 公司 直 销中 心 首次申 购和 追加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单笔 最低限 额 为 人 民 币 20,000,000 元 , 转 换 转 入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20,000,000 元, 且本基 金 管理人有 权根 据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原 则全 部或部分 拒绝 申购或 转换 转入 申请 ; 首 次申购 本基 金B 类基 金 份 额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500 万 元, 追 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 万 元, 但本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根据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 原则全 部或 部分 拒绝 申购 申请 ; 首 次申 购本 基金C 类基金 份额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50000 元,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 币1000 元。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前 提下, 各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金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需同 时遵循 该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当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转结 为基金 份额 或采 用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时 , 不 受最 低申 购金额 的 限制。 各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金额 限 制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 每 类基 金份 额 单笔赎回或转换 出 不得 少 于 1 份(如该 账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 托管的 该类 基金 余额 不足 1 份, 则必 须一 次性 赎回 或转出 该 类 基 金全部 份额); 若某 笔赎 回 将导致 投资 人在 该 销 售机 构托管 的该 类基 金余 额不 足 1 份时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 人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 类 基 金剩余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 回 。 在符 合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各销 售机构 对赎 回份 额限 制有 其他规 定的 ,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 个投资人 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上限 、当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具 体规定 必须 在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本 基金的总 规模 限额, 以及 当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具体 规定必须 在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不 违反 法律法规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 36 量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七 、基 金的 申购 费和 赎回 费 1 、本 基金 不收 取 申 购费 用 。 2 、本 基金 不收 取赎 回费用。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销 售费 率 , 或针 对特 定渠道 、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 展有差 别的 费率 优惠活 动 。 八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和 价格 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本基金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 价, 通 过每 日计 算收 益并 分配的 方式 , 使 每份 基 金 份额净 值保 持在人 民 币1.00 元。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式 ,申 购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计 算公 式: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例: 假 定T 日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 额计算 如下 : 申购份 额=10,000 ÷1.00=10,000.00 份 申购份 额 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3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式 ,赎 回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赎回金 额包 括赎 回份 额和 未付收 益两 部分 ,具 体的 计算方 法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 该 份额 对应 的未 付收 益 例:某 投资 者T 日持 有本 基金份 额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 ,T 日 该投 资者 赎 回 10,000 份A 类 基金 份额 ,赎 回份 额对应 的未 付收 益 为 0.5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10,000 ×1.00+0.50 =10,000.50 (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000.50 37 元。 赎回金额 以人 民币元 为单 位,计算 结果 均按四 舍五 入,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销售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以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九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正常情 况下 , 投 资人T 日 申购基 金成 功后 , 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前 ( 包括 该日 ) 为投 资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登记 手续 , 投资者 自获 得基 金份 额起 有权 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T 日 赎回 基金成 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前( 包括该 日 ) 为其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登记 机构 可以 对上 述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于开 始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十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工作日 应办 理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 金转换 中 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超过 前一工 作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正常支 付 、 延缓支 付或 暂停 赎回 。 (1)正 常支付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延 缓支付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 付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不受运 作期 到期 日的 限制) ,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 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 38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工作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 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 一、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及处 理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或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办理 申购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3) 本基 金投 资的 证券 交 易场所 临时 停止 交易 。 (4)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基 金销售支 付结 算机构 或登 记机构 等 因异常 情况 导致 无法 办理 申购业 务 。 (6)当一 笔新 的申购 申请 被确认成 功, 使本基 金总 规模超过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本基 金 总规模 上限 时; 或使 本基 金当日 申购 金额 超过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当 日申 购金 额上限 时; 或该 投资人 累计 持有 的份 额超 过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份额上 限时 ; 或该 投资 人当 日申购 金额 超 过单个 投资 人当 日申 购金 额上限 时。 (7)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基 金管理 人认 定的 其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8)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相 规 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2) 、 (3 ) 、 (5) 、 (7) 、 (9 ) 项 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 接受 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本 金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2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39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办理 赎回 或 不 能支付 赎回 款项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3) 本基 金投 资的 证券 交 易场所 临时 停止 交易 。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工作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基 金销售支 付结 算机构 或登 记机构 等 因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赎回 业务。 (6)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 生暂停 交易 或其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赎回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7)继 续接受 赎回申 请将 损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情 形时 ,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若出 现上述 第(4 ) 项所 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 3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规定 期限 内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 暂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最迟于 重新 办理 的工 作日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也可 以根据 实际 情 况在暂 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不 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公 告。 十二 、 在 技术 条件成 熟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实 际运作 情况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安排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在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或 者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过户 、 质 押等 相 关业务 ,届 时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但 须提前 公告 。 十三、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不 违反相 关法 律法 规、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影响 的 前提下 ,根 据具 体情 况对 上述申 购和 赎回 的安 排进 行补充 和调 整并 提前 公告 。 十四、 基金 预约 赎回 在销售 机构 系统 允许 的情 况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运 作期 到期 日前 提起 赎回申 请 , 办理预 约赎 回手 续, 具体 预约赎 回安 排请 咨询 相关 销售机 构。


40 十、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 、基 金转 换 1 、基 金转 换 开 始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17 年6 月19 日开 始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具 体实 施办 法参 见相 关公告 。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 办理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转 换转 入,为到期的基金份 额办 理转换转 出, 具体 办理 时间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转换 时除外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 业务 需要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视情 况对 前述 转换申 请提 交和 办理 的日 期和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在 实施 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基 金转换 只能在 同一 销售机构 进行 。转换 的两 只基金必 须都 是该销 售机 构销售 的 同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在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注 册 登记的 基金 。 (2)基 金转换 以份额 为单 位进行申 请。 投资者 可以 发起多次 基金 转换业 务, 基金转 换 费用按 每笔 申请 单独 计算 。 转 换费 用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 , 计 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3)基 金转换 采取未 知价 法,即基 金的 转换价 格以 转换申请 受理 当日各 转出 、转入 基 金的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4)基 金转换 后,转 入的 基金份额 的持 有期将 自转 入的基金 份额 被确认 之日 起重新 开 始计算 。 (5)投 资者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出 方的基 金必 须处于可 赎回 状态, 转入 方的基 金 必须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 (6)转 换业务 遵循“ 先进 先出”的 业 务 规则, 即份 额注册日 期在 前的先 转换 出,份 额 注册日 期在 后的 后转 换出 , 如 果转 换申 请当日 , 同 时有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下, 则遵循 先赎 回后 转换的 处理 原则 。 (7)转 入本基 金的份 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 五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3 、基 金转 换的 程序


41 (1) 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基金 转换 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 转换 的申请日 (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前( 含T+1 日) 对该 交易 的有效 性进 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4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成 另一只 基金 , 每类 基金 份额 单笔转 出 申请不 得少 于1 份 ( 如该 账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 类基 金余 额不 足1 份, 则必须 一次 性赎 回或转 出该 类 基金全 部份 额) ;若 某笔转 换导 致投资 者 在该 销售机 构托管 的该 类基金 余额不 足 1 份 时,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将投资 者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的该 类 基 金剩余 份额 一次性全 部赎 回。 由本公司 旗下 其它开 放式 基金转换 转入 到本基 金 B 类基金份 额时 ,单笔 转换 金额不 得 少于 500 万元 。 由 本公 司 旗下其 它开 放式 基金 转换 转入到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或 C 类基 金 份额时 , 单笔 转换金 额不 进行限 制 。 在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前 提下 , 各 销售 机构对 转换 转 入 金额限 制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5 、基 金转 换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由转 出基 金赎 回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用构成 , 其 中赎回 费 用 按照 各基 金的 基金合 同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及最 新的 相关 公告 约定 的比例 归入 基 金财产 ,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具 体实 施办 法和 转换 费率详 见相 关公 告。转 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位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基 金投 资人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基金 投资 者适当 调低 基金 转换 费率 。 6 、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方 式 计算公 式: A =[B ×C ×(1-D)/ (1+G )+F]/E


42 H = B ×C×D J =[B ×C×(1-D)/(1+G)] ×G 其中,A 为转 入的基 金份 额;B 为 转出 的基金 份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D 为转出 基金 的对应 赎回费 率;E 为转 换申请 当日转 入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F 为货币 市场 基金 全部 转出 时账户 当前 累计 未付 收益 (仅限 转出 基金 为易 方达 货币市 场基 金 、 易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 市场 基金、 易方 达财 富快 线货 币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 天天 增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龙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 增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 易 方达现 金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和易方 达天 天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或者 短期 理财 基金 转出 时 对应 的累 计未 付收 益 (转 出基 金为 易方达 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双月 利理 财债 券型基 金 和 易方 达掌 柜季 季盈理 财债 券 型基金 ;G 为对 应的 申购 补差费 率;H 为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J 为申 购补 差费 。 说明: (1)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 基金赎 回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费 用两 部分 构成 。 (2)转 入基金 时,从 申购 费用低的 基金 向申购 费用 高的基金 转换 时,每 次收 取申购 补 差费用 ; 从 申购 费用 高的 基金向 申购 费用 低的 基金 转换时 , 不 收取 申购 补差 费用 ( 注: 对通 过直销 中心 申购 实施 差别 申购费 率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费 , 以 除通 过直销 中心 申 购的特 定投资 群体 之 外的 其他投 资者申 购费为 比较 标准) 。 申购补 差费 用按照 转换金 额对应 的转出 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差 额进 行补 差 , 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的差 异情 况而 定并 见相关 公告 。 (3)转 出基金 时,如 涉及 的转出基 金有 赎回费 用, 收取该基 金的 赎回费 用。 收取的 赎 回 费 按 照 各 基金 的 基 金 合同 、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及最 新 的 相 关 公告 约 定 的 比例 归 入 基 金财 产,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4)投 资者可 以发起 多次 基金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费用按每 笔申 请单独 计算 。转换 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 后 两位 。 例:假 设某 持有 人持 有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10,000 份,现 欲在 该 类 基金 份额 的运作 期 到期日将该 类基 金 份 额 转换 为 易 方 达 策略 成 长 二 号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假设 转 出 基 金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0 元, 转入 基金 易方 达策 略 成长二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20 元,10,000 份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在 此运 作期 待支 付收 益为 80.00 元, 则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 为0,申 购补 差费 率为2.00% 。转换 份额 计算 如下 :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 额×转 出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0 ×1.00=10,000.00 元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10,000.00 ×0 =0.00 元


43 申购补差费= (转 换 金 额-转 出 基 金 赎 回费 ) × 申 购补 差 费 率 ÷ (1+ 申 购 补 差费 率 )= (10,000.00-0.00)×2.00% ÷(1+2.00% )=196.08 元 转换费=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0.00+196.08=196.08 元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 费+80.00=10,000.00-196.08+80.00=9,883.92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9,883.92 ÷1.020=9,690.12 份 注 :本 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 平稳增 长基 金、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基金 、易 方达 50 指 数基金 、 易方达 积极 成长 基金 、 易 方达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稳健 收益 债券 型基 金时 , 转 入份 额的 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两 位以 后舍 去 , 舍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本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 价值 精选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型 基金 、 易方 达价 值成 长混合 型基 金 、 易方 达科 讯混合 型基 金 、 易方 达增 强回报 债券 型基 金、 易方 达中小 盘混 合 型 基金、 易方 达科 汇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科 翔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行 业领 先企 业混合 型基 金 、 易方达 沪 深300ETF 联接 基 金、 易方 达深 证100ETF 联 接基金 、 易方 达上 证中 盘 ETF 联 接基 金、 易方达 消费 行业 股票 型基 金、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 合型基 金 、 易 方达 安心 回报 债券型 基金 、 易方达 资源 行业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创 业板ETF 联 接基金 、 易方 达双债 增强 债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纯 债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沪 深 300 量 化增 强基 金、 易方 达天 天理财 货币 市场基 金 、 易 方 达信用 债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裕 丰回 报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高等 级信用 债债 券型基 金 、 易 方 达投资 级信 用债 债券 型基 金、 易 方达 新兴 成长 混合 型基金 、 易 方达 裕惠 回报 定期开 放式 混合 型发起 式基 金 、 易方 达月 月利理 财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双 月利 理财 债券 型基 金、 易方 达财 富 快线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易方 达纯 债1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基 金 、 易方达龙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易方达 增金 宝货币 市场 基金、易 方达 沪深 300 非 银行金 融 ETF 联接基 金 、 易 方达创 新驱 动混合 型基 金 、 易方 达新 经济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现金增 利货 币 市 场基金 、易 方达 裕如 混合 型基金 、易 方达 新收 益混 合型基 金、 易方 达改 革红 利混合 型基 金 、 易方达 新常 态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新利 混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新鑫 混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新丝 路 混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安心 回 馈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新 享 混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新益 混 合型基 金、 易方达 国防 军工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瑞 享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瑞 景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恒 久 添利1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裕祥回 报债 券型基 金 、 易 方达瑞 财混 合型基 金 、 易 方 达黄 金ETF 联接 基金 、 易 方达富 惠纯 债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瑞选 混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裕景 添 利 6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基金、 易方 达中 债 7-10 年 期国开 行债 券指 数型 基金 、易方 达信 息 产业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裕 鑫债券 型基 金、 易方 达丰 和 债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科瑞 混 合型基 金、 易方达 天天 发货 币型 基金 、 易 方达 供给 改革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瑞通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瑞 44 程混合 型基 金 、 易方 达安 盈回报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瑞弘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丰惠 混合 型 基 金、 易方 达深 证成 指ETF 联接基 金 、 易 方达环 保主 题混合 型基 金 、 易方 达中 债 3-5 年期 国 债 指数、 易方 达瑞 智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瑞 兴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国 企改 革混 合型基 金、 易方 达大健 康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沪 深 300 医 药卫 生 ETF 联接 基金 时, 转 入份 额的 计算结 果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7 、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作 日前 (包 括该 日)为投 资者办 理减 少转 出基 金份 额、 增 加转 入基 金份 额的 权益登 记手 续, 一般 情况 下, 投 资者 自 T +2 工 作日 起有 权赎 回转 入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8 、基 金转 换与 巨额 赎回 若本基金 单个 工作日 应办 理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 金转换 中 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超过 前一工 作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 额赎回 。 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转出 与 基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 优先 级,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 决 定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 出,并 且对于 基金转 出和 基金赎 回,将 采取相 同的 比例确 认(除 另有公 告外) ;在转 出申请 得到部 分确 认的 情况 下, 未确认 的转 出申 请将 不予 以顺延 。 9 、拒 绝或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转换 申请 : (1)因 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或基金 管理 人无法办 理转 换转入 或因 不可抗 力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办理 转换转 出或 不能 支付 转换 转出款 项。 (2)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3) 本基 金投 资的 证券 交 易场所 临时 停止 交易 。 (4)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转 换 转入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5)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基 金销售支 付结 算机构 或登 记机构 等 因异常 情况 导致 无法 办理 转换业 务。 (6)当 一笔新 的转换 转入 申请被确 认成 功,使 本基 金总规模 超过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本 基金总 规模 上限 时; 或使 本基金 当日 申购 (含 转换 转入 ) 金 额超 过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当 日 申 购 (含 转 换转 入) 金额 上 限时 ; 或 该投 资者累 计持 有的份 额超 过单 个投 资者 累计持 有的 份额 上限时 ;或 该投 资者 当日 申购(含 转 换转 入) 金额 超过单 个投 资者 当日 申购 (含转 换转 入 ) 45 金额上 限时 。 (7)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基 金管理 人认 定的 其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8)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转换 转入申 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或者 变相 规 避50% 集中 度的情 形时 。 (9)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10) 本基 金的 资产 组合 中的重 要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其 他重 大事 件, 继续 接受转 换转 出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11) 继续 接受 转换 转出 申请将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情 形时 , 可 暂停接 受投 资者的 转换 转出 申请 。 (12)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解释 权归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在不 违反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之前 提下 调整 上述 转换 的收费 方式 、 费 率水 平、 业务规 则及 有关 限制, 但应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10 、其 他与 转换 相关 的事 项: 对于每 份转 换转 入的 本基 金份额 , 第 一个 运作 期指 份额转 换确 认日 起 ( 即第 一个运 作起 始日) , 至基金 份额 转换申 请日次 三个月 的月度 对日 (即第 一个运 作期到 期日 。如该 对日为 非工作 日或 次三 个月 无该 对日 , 则 顺延 到下一 工作 日) 止。 第二 个运 作期 指 第一个 运作 期到 期日的 次一 工作 日起 , 至 基金份 额转 换申 请日 次六 个月的 月度 对日 (如 该对 日为非 工作 日或 次六个 月无 该对 日, 则顺 延至下 一工 作日 )止 。以 此类推 。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解释 权归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在不 违反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之前 提下 调整 上述 转换 的收费 方式 、 费 率水 平、 业务规 则及 有关 限制, 但应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定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 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46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 、解冻 和质押 一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 二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三 、基 金的 冻结 、解冻 和 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 且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管理 人可 安排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质 押业务 ,届 时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但 须提前 公告 。


47 十 二、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在有效 控制 投资 风险 和保 持高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力 争获得 高于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资 回 报。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现 金, 通知 存款 , 一 年以内 (含 一年)的 银行 定期存 款、 大额存单 ,短 期融资 券, 剩余期限 (或 回售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 的 债券 、 中 期票据 、 资 产支 持证 券,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债 券回 购, 剩余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中央 银行 票据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对 理财 债券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与限 制进 行调 整的 , 本基 金可随 之 调整 。 三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对 基金 资产 组合 进行积 极管 理, 在深 入研 究国内 外的 宏观 经济 走势 、 货币 政策 变化趋 势 、 市 场资金 供求 状况的 基础 上 , 综合 考虑 各类投 资品 种的 收益 性、 流动性 和风 险 特 征,力 争获 得高 于业 绩比 较基准 的投 资回 报。 1 、银 行存 款及 大额 存单 投 资策略 银行存 款及 大额 存单 是本 基 金重 要的 投资 对象 。 对 于银行 存款 及大 额存 单的 投资, 本基 金根据 宏观 经济 指标 分析 债券类 资产 和银 行存 款的 预期收 益率 水平 , 制定 和调 整银行 存款 及 大额存 单投 资比 例、 存款 期限等 。 2 、利 率品 种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利 率品 种的 投资 , 是 在对 国内 、 国 外经 济 趋势进 行分 析和 预测 基础 上, 结合 利 率期限 结构 变化 趋势 和债 券市场 供求 关系 变化 , 据 此确定 组合 的平 均久 期。 在确定 组合 平均 久期后 , 本基 金对债 券的 期限结 构进 行分 析, 选择 合适的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 在 合理 控制 风 险的前 提下 ,综 合考 虑组 合的流 动性 ,决 定投 资品 种。 3 、信 用品 种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的 “内部信 用评 级体系” ,从 市场上公 开发 行的信 用债 券中筛 选 投资备 选券 , 形成信 用债 券投资 备选 库 。 从信 用债 券投资 备选 库中 , 本 基金 管理人 结合 本 基 金的投 资与 配置 需要 , 通 过分析 比较 到期 收益 率、 剩余期 限、 流动 性等 特征 , 挑选 适当 的信 48 用债券 进行 投资 。 4 、债 券回 购投 资策 略 在组合 进行 债券 回购 投资 操作时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究资金 面走 势等 因素 , 选 择回购 的品 种和期 限。 5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跟 踪衍 生产 品等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动向 。 当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 参与 其他金 融 工具的 投资 , 本基金 将按 照届时 生效 的法 律法 规, 根据对 该金 融工 具 的 研究 , 制 定符 合本 基 金投资 目标 的投 资策 略, 在充分 考虑 该投 资品 种风 险和收 益特 征的 前提 下, 谨慎投 资 。 四 、投 资限 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分 离 转债存 债除 外) ;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4) 信用 等级 低于AAA 级 的企业 债券 ; (5)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6) 流通 受限 证券 ; (7) 权证 ; (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 循以下 比例 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80 天; (2)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公 司发行的 短期 企业债 券和 短期融资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3)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本基 金 与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不得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4)本 基金存 放在具 有基 金托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存款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30%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存 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5)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6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49 (7)本 基金投 资于定 期存 款(不包 括有 存款期 限, 但根据协 议可 以提前 支取 且没有 利 息损失 的银 行存 款)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9) 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397 天;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11)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外 , 本 基金 债券 正回 购的资 金余 额在 每个 交易 日均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因 发生 巨 额赎 回致 使本 基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20%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5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12)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11) 条外,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3 、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 券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②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 其 发行人 最近 三年 的信 用评 级和跟 踪 评级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ii)国 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例 如, 若 中国主 权 评级 为A- 级, 则低 于中 国 主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为 BBB+ 级) 。 ③同一 发行 人同 时具 有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④本基 金持 有短 期融 资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20 个 交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4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AAA 以上(含 AAA)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50 5 、本基 金的存 款银行 仅限 于有基金 托管 资格、 基金 销售资格 以及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托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6 、本 基金 投资 回售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的债 券的 , 应在债 券回 售期 限到 期日 之前卖 出或 行使回 售权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五 、投 资组 合平 均 剩 余期 限的计 算 1 、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Σ投资 于金 融工具 产生 的资产× 剩余 期限-Σ 投资 于金融工 具产 生的负 债× 剩余期 限 +债券 正回 购× 剩余 期限)/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 资产-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 的负债+债券 正回购 )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含银 行存款 、清 算备 付金 、交 易保证 金 、 证券清 算款、 买断式 回购 履约金) 、银行 定期 存款、 大额存 单、债 券、逆 回购 、央行 票据、 买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 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 (1) 银行 活期 存款 、清 算 备付金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限 为 0 天 ;证 券清 算 款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交 易日 天数 计算 ; 买断 式回购 履约 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算 日至 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2) 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 额 存单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银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 以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 期计算 ; (3)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 限是指计 算日 至债券 到期 日为止所 剩余 的天数 ,以 下情况 除 外 : 允 许 投 资的 浮 动 利 率债 券 的 剩 余 期限 以 计 算 日至 下 一 个 利 率调 整 日 的 实际 剩 余 天 数计 算;允 许投 资的 含回 售条 款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售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4)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 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5)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51 (7)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8) 短期 融资 券的 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短 期融 资券 到期日 所剩 余的 天数 计算 ; (9)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 基 金管理 人将 基于审 慎原 则,根据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五 入。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六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七 、 本 部分 关于 投资 禁止 行为和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等规定 ,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规 的部 分, 如果 法律 法规及 监管 政策变 更的 , 本基金 可相 应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比 例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基金 法》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的, 本基金 不受 上述 限制 。 八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的三 个月银 行定 期整 存整 取存 款利率 (税 后) 。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单个 运作周 期为 三个 月 , 在 投资 期限上 与三 个 月 银行 定期 整存整 取 存款一 致 。 本 基金为 短期 理财债 券型 基金 , 业 绩比 较基准 采用 “ 中国人 民银 行公布 的三 个 月 银行定 期整 存整 取存 款利 率” 便于 投资 者对 本基 金 的收益 表现 进行 评估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的 、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 更 加适用 于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调 整基 金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但应 在取 得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及时 公告,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52 九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期风 险收益 水平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 合型 基金和 投资 期限 较长 的债 券型基 金。 十 、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兴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复 核了 本报 告的内 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7 年7 月1 日至 2017 年9 月30 日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376,989,445.57 13.44 其中: 债券 376,989,445.57 13.4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87,608,751.41 10.2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135,586,331.51 76.11 4 其他资 产 5,823,141.82 0.21 5 合计 2,806,007,670.31 100.00 2 、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0.4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3 的比例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939,877.09 0.0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上表 中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资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为 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日 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的简 单平 均值 。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的 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 金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债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 本报 告期内 本基 金未 发生 超标 情况。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 期限 (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88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00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6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 120 天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 本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在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过 180 天 ”,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 未超 过 180 天。


(2)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 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 1 30天以 内 10.32 0.07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2 30天( 含) —60 天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3 60天( 含) —90 天 77.8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 -


54 动利率 债 4 90天( 含) —120 天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5 120天 (含 ) —397天 (含 ) 11.7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合计 99.88 0.07 4 、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240 天情 况说明 本基金 属于 理财 债券 型基 金,不 适用 本项 目。 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39,771,026.37 4.9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39,771,026.37 4.99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237,218,419.20 8.46 8 其他 - - 9 合计 376,989,445.57 13.45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债 券 - - 6 、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55 例(% ) 1 111720214 17 广 发银 行 CD214 2,000,000 198,052,769.00 7.06 2 150312 15 进出 12 600,000 59,855,356.90 2.14 3 170306 17 进出 06 400,000 39,986,988.87 1.43 4 111711410 17 平 安银 行 CD410 400,000 39,165,650.20 1.40 5 170410 17 农发 10 300,000 29,911,128.96 1.07 6 150207 15 国开 07 100,000 10,017,551.64 0.36 7 、“ 影子 定价 ”与 “摊 余 成本法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次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063%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042%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006% 报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在 负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的 情况 。


报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在 正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的情 况。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9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基金 计价 方法 说明 本基金 目前 投资 工具 的估 值方法 如下 : 1 )基金 持有的 债券( 包括 票据)购 买时 采用实 际支 付价款( 包含 交易费 用) 确定初 始 成本, 按实 际利 率计 算其 摊余成 本及 各期 利息 收入 ,每日 计提 收益 ; 2 )基金 持有的 回购以 成本 列示,按 实际 利率在 实际 持有期间 内逐 日计提 利息 ;合同 利 率与实 际利 率差 异较 小的 ,也可 采用 合同 利率 计算 确定利 息收 入; 3 )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款 以 本金列 示, 按实 际协 议利 率逐日 计提 利息 。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方 法估 值。


56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2)17 平 安银 行 CD410 ( 代码:111711410 ) 为 易方 达掌柜 季季 盈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的 前十 大持 仓证 券。2017 年3 月29 日, 中 国银 监会针 对平 安银 行内 控管 理严重 违反 审 慎经营 规则 ; 非 真实 转让 信贷资 产; 销售 对公 非保 本理财 产品 出具 回购 承诺 、 承诺 保本 ; 为 同业投 资业 务提 供第 三方 信用担 保; 未严 格审 查贸 易背景 真实 性办 理票 据承 兑、贴 现业 务 , 处以人 民 币1670 万 元的 行 政处罚 。 本基金 投 资17 平安 银行CD410 的投 资决 策程 序符 合 公司投 资制 度的 规定 。 除 17 平 安银 行 CD410 外,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 案调查 ,或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5,744,149.55 4 应收申 购款 78,992.27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5,823,141.82


57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7 年6 月15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截 至2017 年9 月30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1 、易 方达 掌柜 季季 盈理 财 债券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 长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3) (2)-(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1.3202% 0.0011% 0.3305% 0.0000% 0.9897% 0.0011% 2 、易 方达 掌柜 季季 盈理 财 债券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 长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3) (2)-(4) 2017 年 9 月 14 日 至 2017 年 9 月30 日 0.2069% 0.0012% 0.0520% 0.0000% 0.1549% 0.0012% 自 2017 年 9 月 5 日起 ,本 基金增 设 B 类份 额类 别, 份额首 次确 认日 为 2017 年 9 月 14 日 。 3 、易 方达 掌柜 季季 盈理 财 债券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 长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1)-(3) (2)-(4)


58 (2) 准差(4) 2017 年 9 月 6 日 至 2017 年 9 月30 日 0.3066% 0.0017% 0.0764% 0.0000% 0.2302% 0.0017% 自 2017 年 9 月 5 日起 , 本基金 增设 C 类份 额类 别 ,份额 首次 确认 日为 2017 年 9 月 6 日 。


59 十 四、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60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三 、估 值方 法 1 、 本 基金 估值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按照 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每 日计 提损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 “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 价”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偏离达 到或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风 险控 制的需 要调 整组 合。 其中 , 偏离 达到 或 超过 0.5% 时 ,或基 金管理 人认为发 生了 其他的 重大 偏离时,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 后可进 行调 整,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 映 基 金资产 价值 。 3 、如有 充足理 由认为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 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 值程 序


61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是 按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 份基金 份额 的日 净收 益 , 精 确到小 数 点后4 位 , 小 数点 后第5 位四舍 五入 。7 日 年化 收 益率是 指最 近 7 个自 然日 (含 节假 日 )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折 算出的 年收 益率 , 精 确到 百分号 内小 数点 后3 位, 百分号 内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估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对 外公 布基 金收 益数 据。 五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价 导致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小数 点 后 2 位 以内(含第 2 位)发 生估 值错误 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 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62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 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1)基 金估值 计算出 现错 误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7 日年 化 收益率 和 90 日年 化 收 益率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 益、7 日 年化 收益率 和 90 日年化 收益 率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63 八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2 、3 项 进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 交易所、 登记 结算机 构及 存款银行 等第 三方机 构发 送的数 据 错误 , 或 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等 非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64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 、收 益分 配原 则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 费用 。


2 、本 基金 同类 每份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3 、本基 金根据 每日基 金收 益情况, 以基 金已实 现收 益为基准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每 日 计算当 日收 益并 分配 (当 日分配 的基 金收 益参 与下 一日的 收益 分配 , 并 当日 会计确 认为 实收 基金)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份 额的未 支付收 益将在 该份 额运作 期期末 集中支 付。 对于可 支持按 日支付 的销 售机 构 , 本 基金 的收益 支付 方式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销售 机构 双方 协商 一致后 可以 按 日支付 。 不论 何种支 付方 式, 当日 分配 的基金 收益 均参与 下一 日的 收益 分配 , 不 影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实 际获 得的 投资 收益。 4 、若当 日净收 益大于 零时 ,为投资 者记 正收益 ;若 当日净收 益小 于零时 ,为 投资者 记 负收益 ;若 当日 净收 益等 于零时 ,当 日投 资者 不记 收益。 5 、在基 金份额 运作期 末进 行未付收 益支 付时, 若累 计收益为 正值 ,则为 投资 者增加 相 应的基 金份 额; 若其 累计 收益为 负值 ,则 缩减 投资 者相应 基金 份额 。 6 、 投资 者当 日收 益分 配的 计算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数 点后 第3 位按 去尾 原则处 理, 因去尾 形成 的余 额再 次分 配,直 到分 完为 止。 7 、当日 申购成 功的基 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 作日起 享有 基金的收 益分 配权益 ;当 日赎回 成 功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权 益。 8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且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影 响的 前提下 ,基 金管理 人 可调整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原 则和支 付方 式,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 、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并只 采取 红利 再投 资的 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份 额的未 支付 65 收益将 在该 份额 运作 期期 末集中 支付 ,基 金管 理人 不另行 公告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66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 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销 售服 务费 ; 9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0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令 , 67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销售 服务费年 费率 为 0.15% ;B 类基金 份额 销售服 务费 年费率 为 0.01% ;C 类基 金份 额 销 售 服务费 年费 率 为0.05% 。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初 五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 指定 的帐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销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上述 费用 不从销 售服 务费 中列 支。 上述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3 -7 , 9 和10 项 费用 ”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调 整基金 管 理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五、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1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 2 、本 基金 不收 取赎 回费 用 。


68 3 、 基金 转换 费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由 转 出 基金 赎回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 费用构 成, 其中赎 回费 用按 照各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及 最新 的相 关公 告约 定的比 例归 入 基金财 产, 其余 部分 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 续费, 具体 实施 办法 和转 换费率 详见 相关 公告。 转换 费用 以人 民币 元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4 、 投 资者 通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 (www.efunds.com.cn ) 进行 申购 、 赎 回和 转换的 交 易费率 ,请 具体 参照 我公 司网站 上的 相关 说明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 定渠道 、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 展有差 别的 费率 优惠活 动。 六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69 十八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70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登载 媒介 、 报 备 方式等 规定 发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介 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71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 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 金资 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 益、7 日年 化收 益率和 90 日年化 收益 率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 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工作 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基 金 份 额 发 售网 点 以 及 其他 媒 介 , 披 露 工作日的 各类 基 金 份 额 每万 份 基 金 已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于节 假日结 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 , 公告 节假 日期间 的各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节假 日最 后一 日的7 日年 化收 益率, 以及 节假 日后首 个工 作 日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各类基 金份 额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额×10000 。 其中, 当日分 配的基金 收益 自下一 日起 享有分红 权利 ,自下 一日 起纳入基 金份 72 额 总数 的计 算。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采 取四 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四位 。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1 } ×100% 其中 ,Ri 为 最近 第 i 个自 然日(i=1 ,2 , …… ,7 , 包括计 算当 日) 的每 万份 基 金已实 现 收益。7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取 四舍五 入方 式保 留百 分号 内小数 点后 三位 。 如 果基 金成立 不足 七 日,按 类似 规则 计算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需 要, 选 择媒 介增 加披 露 90 日年化 收益 率, 该收 益率 仅供参 考, 不作为 计算 收益 的依 据, 该披露 不作 为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履 行的 承诺 。 90 日 年化 收益 率={ -1}×100% 其中,Ri 为最 近 第 i 个自 然日(i=1 ,2, …… ,90 , 包括计 算当 日) 的每 万份 基 金已实 现收益。90 日 年化 收益率 采取四舍 五入 方式保 留百 分号内小 数点 后三位 。如 果基金成 立不 足90 日, 按类 似规 则计 算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 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 的 次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 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73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超 过 20% 的情 形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季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 告文 件中 披露 该投资 者 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业 务 、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74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 当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0.5% 的 情形; 18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资产 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9、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1、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2、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3、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4、本 基金 发 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5、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6、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 基 金份 额 的7 日年 化收 益率和 90 日 年化 收益 率 、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 75 息进行 复核 、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盖 章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76 二十、风险揭示 一 、市 场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而 其价格 因受 到经 济因 素 、 政治因 素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 生波 动, 从 而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主 要的 风险 因素 包括: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 策、 财 政政 策、 行业 政策、 地区发 展政 策等)发 生变 化 , 导致 市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主 要是 指因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动 的风险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 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 其收 益水 平直接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3 、再 投资 风险 债券、 票据 、 定期 存款 偿付 本息后 以及 回购 到期 后可 能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 降面 临资金 再 投资的 收益 率低 于原 来利 率,由 此本 基金 面临 再投 资风险 。 4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发行 主体 、 票据 发行 主体 、 存款 银行信 用状 况可 能恶 化而 可能产 生 的到期 不能 兑付 的风 险。 5 、经 营风 险 债券发 行主 体 的 经营 活动 受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 果债券 发行 主体 经营 不善 , 其 债券价 格可 能下跌 ;同 时, 其偿 债能 力也会 受到 影响 。 二 、管 理风 险 1 、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三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指因 市场 交易 量不足 等原 因 , 导致 本 基金 投资标 的 不 能迅 速 地 转变 为现金 的 风险 。 大 部分 债券品 种的 流动性 较好 , 也存在 部分 企业债 、 资产 证券化 等品 种流动 性相 对 较 77 差的情 况 ; 本基 金对 银行 存款的 投资 是在 充分 考虑 组合流 动性 管理 需要 的前 提下, 但在 特殊 情况下 , 如 果基 金赎 回量 较大 可 能会 影响 到 银 行存 款的流 动性 和 投 资收 益 。 在特殊 市场 情况 下(加 息或 是市 场资 金紧 张 的情况 下) , 会普 遍存 在债 券品种 交投 不活 跃 、 成 交量 不足的 情形 , 此时如 果基 金赎 回量 较大 ,可能 导致 基金 收益 出现 较大波 动。 四 、特 有风 险 1 、货 币市 场系 统性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具 , 货 币市 场利 率波 动会影 响基 金的 再投 资收 益, 并 影响 基金资 产公 允价 值的 变动 , 本 基金 将面 临货币 市场 利率波 动的 系统 性风 险。 同时 , 本 基金 必 须保持 一定 现金 比例 以应 对赎回 的要 求, 在管 理现 金头寸 时, 有可 能存 在现 金不足 的风 险 , 或者面 临现 金过 多而 带来 的机会 成本 风险 。 2 、在 非运 作期 到期 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不 能赎 回基 金份额 的风 险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第一 个运作期到期日指 基金合 同生效日( 对 认 购 份额 而 言, 下同) 或基金 份额申 购申请 日( 对 申购份 额而言 ,下同) 对应 的次三 个月的 月度对 日(如 该对应 日为 非工作 日或次 三个月 无该 对日, 则顺延 至下一 工作 日),第 二个运 作期 到期日 为基金 合同生 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六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次六个月无该对 日,则 顺延至 下一工 作日) ,以此 类推。 对于每 份基 金份额 而言, 在非运 作到 期日基 金管理 人不能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赎 回,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面临 流动 性风 险。 因此 , 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拟 在运作 期到 期日 赎回 份额 , 应理解 并关 注本 基金 的运 作规则 、 运作期 起止 日, 并及 时行 使赎回 权利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未 在基 金份额 运 作期 到期日 规定 时间前提 交有 效的赎 回申 请或赎 回 申请被 确认 失败 ,到 期的 基金份 额自 动滚 入下 一运 作期的 风险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 在该 份基金份额运作期 到期 日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截 止 时间 前 提 交 有效的 赎回 申请 或赎 回申请 被确 认失 败 , 则 该份 基金 份额将 在该 运作 期到 期后 自动滚 入下 一 运作期 。 在下 一运作 期到 期日前 , 基金 管理人 不办 理该份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将面 临滚 动运作 的风 险 。 4 、每 份基 金份 额单 个运 作 期 3 个月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实际 持有 份额 时间 长度 变化及 参 考年化 收益 率的 风险 本基金 名称 为 易 方达 掌柜 季季盈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但 是对 于每 份基 金份额 , 单 个运作 周期 为3 个月 。 运 作期到 期日 如为 非工 作日 , 则顺 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因此,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每个 实际 持有 期限 可能长 于 3 个月 。 本基 金 考虑市 场需 要等 因素 ,选 择媒介 披 露 90 78 日年化 收益 率, 由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实际 持有 期限 会有所 不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实 际投 资收 益可能 会与 基金 管理 人公 布的 90 日 年化 收益 率有 所 差异 。 本 基金 公布 的90 日 年化收 益率 只 代表既 往运 作状 况, 而不 代表对 未来 运作 期收 益的 任何承 诺或 保证 。 5 、持 有份 额数 太少 而无 法 获得投 资收 益的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收益 每日 分配 、 在该 份额 运作 期期 末集 中支付 , 投 资者 当日 收益 分配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 小 数点后 第 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理 , 因 去尾 形成的 余额 再次分 配 , 直 到 分完为 止 。 如 投 资人 持有 的份额 数太 少, 在收 益分 配时可 能由 于去 尾处理 原 则造成 无法 获得 投资收 益的 风险 。 五 、其 他风 险 1 、本基 金力争 战胜业 绩比 较基准, 但本 基金的 收益 水平有可 能不 能达到 或超 过业绩 比 较基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面临无 法获 得目 标收 益率 甚至本 金亏 损的 风险 ; 2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等技 术系 统的 故障或 差错 产生 的风 险; 3 、因固 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 主要在场 外市 场进行 交易 ,场外市 场交 易 现阶 段 自 动化程度 较 场内 市场 低, 本基 金 在 投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 面临 操作风 险; 4 、因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导 致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等 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5 、因金 融市场 危机、 代理 商违约、 基金 托管人 违约 等超出基 金管 理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79 二十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 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 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80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 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81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82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 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 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法 规和 监 管 规 定 且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利 影响 的 前 提 下, 为支 付本 基金应 付的 赎回 、 交 易清 算等款 项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资产 作为 抵押 进行 融资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 转换 、 83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收 益分配 等的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 券投 资;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 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84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85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86 (15)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但依据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终 止基金 合同 的情 形除 外;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 要求 调整该 等报 酬标准 以 及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调低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87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和 其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 对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88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89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的有关证 明文 件、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示 的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及 有关 证明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经 核对, 到会者 在权 益登记日 代表 的有效 的基 金份额不 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有关证 明文 件、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示的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及有 关证 明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3 、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90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91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92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2 、本 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3 、本基 金根据 每日基 金收 益情况, 以基 金已实 现收 益为基准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每 日 计算当 日收 益并 分配 (当 日分配 的基 金收 益参 与下 一日的 收益 分配 , 并 当日 会计确 认为 实收 基金 )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份额的 未支 付收 益将 在该 份额运 作期 期末 集中 支付 。 对 于可 支持 按 日支付 的销 售机 构 , 本 基金 的收益 支付 方式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销售 机构 双方 协商 一致后 可以 按 日支付 。 不论 何种支 付方 式, 当日 分配 的基金 收益 均参与 下一 日的 收益 分配 , 不 影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实 际获 得的 投资 收益 。 4 、若当 日净收 益大于 零时 ,为投资 者记 正收益 ;若 当日净收 益小 于零时 ,为 投资者 记 负收益 ;若 当日 净收 益等 于零时 ,当 日投 资者 不记 收益。


93 5 、在基 金份额 运作期 末进 行未付收 益支 付时, 若累 计收益为 正值 ,则为 投资 者增加 相 应的基 金份 额; 若其 累计 收益为 负值 ,则 缩减 投资 者相应 基金 份额 。 6 、 投资 者当 日收 益分 配的 计算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数 点后 第3 位按 去尾 原则处 理, 因去尾 形成 的余 额再 次分 配,直 到分 完为 止。 7 、当日 申购成 功的基 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 作日起 享有 基金的收 益分 配权益 ;当 日赎回 成 功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 配权 益。 8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影 响的 前提下 ,基 金管理 人 可调整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原 则和支 付方 式,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并只 采取 红利 再投 资的 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份 额的未 支付 收益将 在该 份额 运作 期期 末集中 支付 ,基 金管 理人 不另行 公告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销 售服 务费 ; 9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0.20% ÷ 当年 天数


94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0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销售 服务费年 费率 为 0.15% ;B 类基金 份额 销售服 务费 年费率 为 0.01% ;C 类基 金份 额 销 售 服务费 年费 率 为0.05% 。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初 五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帐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销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上述 费用 不从销 售服 务费 中列 支。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3 -7,9 和 10 项 费用”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 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95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调 整基金 管 理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和保 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 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 基准 的投资回 报。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现 金, 通知 存款 , 一 年以内 (含 一年)的 银行 定期存 款、 大额存单 ,短 期融资 券, 剩余期限 (或 回售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 的 债券 、 中 期票据 、 资 产支 持证 券,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债 券回 购, 剩余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中央 银行 票据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对理财 债券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与限 制进 行调 整的 , 本基 金可随 之 调整。 (三) 投资 限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分 离 转债存 债除 外) ;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4) 信用 等级 低于AAA 级 的企业 债券 ; (5)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96 (6) 流通 受限 证券 ; (7) 权证 ; (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80 天; (2)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公 司发行的 短期 企业债 券和 短期融资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3)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本基 金 与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不得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4)本 基金存 放在具 有基 金托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存款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30%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存 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5)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6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7)本 基金投 资于定 期存 款(不包 括有 存款期 限, 但根据协 议可 以提前 支取 且没有 利 息损失 的银 行存 款)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9) 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11)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外 , 本 基金 债券 正回 购的资 金余 额在 每个 交易 日均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因 发生巨 额赎 回致 使本 基 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20%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5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12)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11) 条外,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97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3 、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 券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②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 其 发行人 最近 三年 的信 用评 级和跟 踪 评级具 备 下 列条 件之 一: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ii)国 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例 如, 若 中国主 权 评级 为A- 级, 则低 于中 国 主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为 BBB+ 级) 。 ③同一 发行 人同 时具 有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④本基 金持 有短 期融 资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20 个 交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4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AAA 以上(含 AAA)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5 、本基 金的存 款银行 仅限 于有基金 托管 资格、 基金 销售资格 以及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托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6 、本 基金 投资 回售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的债 券的 , 应在债 券回 售期 限到 期日 之前卖 出或 行使回 售权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 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98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 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99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100 用和律 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除 非仲 裁裁 决另 有决 定。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之 间 、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1 、《基 金合同 》经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双 方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 签字或 盖章 并在 募集 结束 后经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 书面确 认后 生效 。 2 、《基 金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 之日 起至基 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 告之日 止。 3 、《基 金合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 的《基 金合 同》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4 、《基 金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除 上报 有关监 管机 构一式二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5 、《基 金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投 资者 在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 构的办 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101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成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艳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4 号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电话:400 881 8088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兴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号 邮政编 码:350013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日 期:1988 年8 月 26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07.74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买卖 、 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有 价证 券; 资产 托管业 务; 从事 102 同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 卖外汇 ; 结汇 、 售汇 业务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财 务顾问 、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 业 务;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 金 融工 具, 包括现 金, 通知 存款 , 一 年以内 (含 一年)的 银行 定期存 款、 大额存单 ,短 期融资 券, 剩余期限 (或 回售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 的 债券 、 中 期票据 、 资 产支 持证 券,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债 券回 购, 剩余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中央 银行 票据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对理财 债券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与限 制进 行调 整的 , 本基 金可随 之 调整。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分 离 转债存 债除 外) ;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4) 信用 等级 低于AAA 级 的企业 债券 ; (5)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6) 流通 受限 证券 ; (7) 权证 ; (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 下投资 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80 天; (2)本 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公 司发行的 短期 企业债 券和 短期融资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 103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3)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本基 金 与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不得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4)本 基金存 放在具 有基 金托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存款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30%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存 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5)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6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7)本 基金投 资于定 期存 款(不包 括有 存款期 限, 但根据协 议可 以提前 支取 且没有 利 息损失 的银 行存 款)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9) 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11)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外 , 本 基金 债券 正回 购的资 金余 额在 每个 交易 日均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因 发生巨 额赎 回致 使本 基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20%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5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12)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11) 条外,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3 、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 券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②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 其 发行人 最近 三年 的信 用评 级和跟 踪 评级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104 ii)国 际信 用评 级 机 构评 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例 如, 若 中国主 权 评级 为A- 级, 则低 于中 国 主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为 BBB+ 级) 。 ③同一 发行 人同 时具 有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④本基 金持 有短 期融 资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20 个 交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4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AAA 以上(含 AAA)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5 、本基 金的存 款银 行 仅限 于有基金 托管 资格、 基金 销售资格 以及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托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6 、本 基金 投资 回售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的债 券的 , 应在债 券回 售期 限到 期日 之前卖 出或 行使回 售权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等对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限制 进行 变更的 , 本 基金可 相应调 整禁止 行为 和投资 限制规 定,不 需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基金 法》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行 为或 限制的 , 本基 金可 不受 该禁 止行为 或限 制 的约束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其他重 大利 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发 行的 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保 关联 交 易名单 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 基金 管理 人从 事相关 交易 时必 须事 先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 按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违 规从 事关 联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 采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 交易的 发生 ,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联 交易 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 于基 金管理 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 事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 交易 的发生 ,只 能进 行事 后结 算,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 105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相关 交易对 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应予 以必 要的 协助与 配合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据 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如基 金托 管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相 应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各类基 金份 额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 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 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按 照有 关法规规 定, 与基金 托管 人、存款 机构 签订相 关书 面协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相 关法规 及协 议对 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进 行监 督与 核查 ,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关 协议 、账 户资 料、 投资指 令、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3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106 (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中 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 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务 的风 险, 本 着审 慎、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监 管部门 的规 定, 制定 基金 投资中 期票 据相 关制 度 ( 以下简 称 “ 《制度 》 ” ) , 以 规范对 中期 票据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 基 金管 理人 《制 度》 的内容 与本 协议 不一 致的 , 以本 协议 的约 定为准 。 1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 中期 票据 属于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应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中 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益 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及期限 限制 ;


(2)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公募基 金投 资于一 家企 业发行的 单期 中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10% ;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上述 投资 限制对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的行为 进行 监控 。 基金 托管 人如认 真 履行了 上述 监督 责任 ,则 就基金 管理 人因 投资 中期 票据所 导致 的风 险不 承担 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 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相 应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一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 107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 正期限 ,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为 , 包括 但 不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 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行 协 商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本 基金的 任何 资产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 场内 交易交 收 、 托 管 资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 算费 和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108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应予 以必 要的 协助 与配 合,但 对此 不承 担相 应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或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2.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开 设资 产托 管专 户 (即 基金 银行 账户) , 保 管基金 财 产的银 行存 款。 该资 产托 管专户 同时 也是 基金 托管 人在法 人集 中清 算模 式下 , 代表 所托 管的 包 括 本 基 金 财产 在 内 的 所有 托 管 资 产 与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进 行一 级 结 算 的专 用账户 。 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 金托管 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2.基金 银行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金 银行 账户 办理 基金 资产的 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 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109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定期 存款 账户 基金财 产投 资定 期存 款在 存款机 构开 立的 银行 账户 , 包括 实体 或虚 拟账 户, 其 预留印 鉴 经各方 商议 后预 留。 本着 便于本 基金 的安 全保 管和 日常监 督核 查的 原则 , 存 款行应 尽量 选择 基金托 管人 经办 行所 在地 的分支 机构 。 对 于任 何的 定期存 款投 资, 基金 管理 人都必 须和 存款 机构签 订定 期存 款协 议, 约定双 方的 权利 和义 务, 该协议 作为 划 款 指令 附件 。 该 协议 中必 须 有如下 明确条 款: “ 存款证 实书不 得被质 押或以 任何 方式被 抵押, 并不得 用于 转让和 背书; 本息到 期归还 或提前 支取 的所有 款项必 须划至 托管 专户( 明确户 名、开 户行 、账号 等) , 不 得划入 其他任 何账户 ” 。如 定期存 款协议 中未体 现前 述条款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拒绝定 期存款 投资的 划款 指令 。 在 取得 存款证 实书 后 ,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证实 书正 本或 者复 印件 。 基 金管 理 人应该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进 行定期 存款 的投 资和 支取 事宜 , 若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支 取或部 分提 前 支 取 定 期 存 款, 若 产 生 息差 ( 即 本 基 金已 计 提 的 资金 利 息 和 提 前支 取 时 收 到的 资 金 利 息差 额) , 该息 差的 处理 方法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双方协 商解 决。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和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资 金结算 账户 , 持有人 账户 和资金 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110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大 合同 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传 真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一 致,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计 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按规 定公 告。 各类基 金份 额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各类基金 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 益= 当日基 金份 额的已实 现收 益/ 当日 基金 份额总 额 ×10000 。其 中,当 日分配 的基金收 益自 下一日 起享 有分红权 利, 自下一 日起 纳入基金 份额 总数的 计算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采取 四舍 五入 方法保 留小 数点 后四 位。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1 } ×100% 其中 ,Ri 为 最近 第 i 个自 然日(i=1 ,2 , …… ,7 , 包括计 算当 日) 的每 万份 基 金已实 现 111 收益。7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取 四舍五 入方 式保 留百 分号 内小数 点后 三位 。 如 果基 金成立 不足 七 日,按 类似 规则 计算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需 要, 选 择媒 介增 加披 露 90 日年化 收益 率, 该收 益率 仅供参 考, 不作为 计算 收益 的依 据, 该披露 不作 为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履 行的 承诺 。 90 日 年化 收益 率={ -1}×100% 其中,Ri 为最 近 第 i 个自 然日(i=1 ,2, …… ,90 , 包括计 算当 日) 的每 万份 基 金已实 现收益。90 日 年化 收益率 采取四舍 五入 方式保 留百 分号内小 数点 后三位 。如 果基金成 立不 足90 日, 按类 似规 则计 算 。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率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 对外 公布 。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 人担任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 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2. 估值 方法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入成 本列 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 在 剩余 存续 期内按 照实 际利 率法 进行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本基 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2)为 了避免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按 市场 利率和 交易 市价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 一 估值 日, 采用估 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 价” 。当 “摊余 成本 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偏 离达到 或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风险控 制的 需要 调整 组合 。 其中 , 偏离 达到或超 过 0.5% 时 ,或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发生了 其他 的重大偏 离时 ,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112 人商定 后可 进行 调整 ,使 基金资 产净 值更 能公 允地 反映基 金资 产价 值。 (3)如 有充足 理由认 为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2 ) 、 (3)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三)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价 导致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小数 点 后 2 位 以内(含第 2 位)发 生估 值错误 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本托管 协议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113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 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114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和律师 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115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 形发生 时,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应当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算 。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发 布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116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情形 发生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公 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117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投资 交易确 认服 务 基金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交易记 录 。 基金管理人 直销 网 点 应 根据 在 基 金 管 理人 直销网点 进 行 交 易 的 投资 者 的 要 求 提供成 交 确认 单。基 金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应根据 在销售 网 点进 行交 易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供 成 交确认 单。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记录查 询服 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对 账单服 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http://www.efunds.com.cn) 查阅 对账 单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也 可向 本公司定 制纸 质、电 子或 短信形式 的定 期或不 定期 对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四 、资 讯服 务 1 、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额 、 基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息 , 可 拨打如 下电 话:400 881 8088 ( 免长 途话 费) 。 2 、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118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方达 掌柜 季季 盈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2017/6/1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掌柜 季季 盈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 赎 回 和转换 业务 及在 直销 中心 调整申 购 、 转 换转 入 业务金 额限 制的 公告 2017/6/1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增 加天 天基 金为 易方 达掌柜 季季 盈理 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公告 2017/6/1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增 加易 方达 掌柜 季季 盈理财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2017/6/1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增 加易 方达 掌柜 季季 盈理财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2017/6/23 关于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办 公地 址变更 的公 告 2017/6/23 易方达 掌柜 季季 盈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暂 停申 购、 转换 转入 业务 的 公告 2017/7/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蚂 蚁基 金转 换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7/7 易方达 掌柜 季季 盈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变更 公告 2017/7/1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直 销中 心收 款银 行账 户信息 的提 示性 公 告 2017/8/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大 智慧 为销 售 机构的 公告 2017/8/1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蛋 卷基 金为 销 售机构 、参 加蛋 卷基 金申 购与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8/1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掌柜 季季 盈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增 设B 类、C 类 基金 份额及 修改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议 的公 告 2017/9/2 关于易 方达 掌柜 季季 盈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B 类基金 份额 、C 类基 金份额 开放 日常 申购 、 赎 回和转 换业 务及 在非 直销 销售机 构和 直销 中心 恢复A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 转换转 入业 务的 公告 2017/9/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调 整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申 购 、 赎 回、 转 换、最 低持 有份 额和 定期 定额投 资数 额限 制的 公告 2017/9/9 易方达 掌柜 季季 盈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A 类基 金份额 在网 上直 销 系统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017/9/1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中 国邮 政储 蓄 银行为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2017/9/25


119 易方达 掌柜 季季 盈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暂 停申 购、 转换 转入 业务 的 公告 2017/9/27 易方达 掌柜 季季 盈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B 类基 金份额 在直 销中 心 恢复申 购、 转换 转入 业务 的公告 2017/10/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万 家财 富为 销 售机构 、参 加万 家财 富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11/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调 整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申 购 、 赎 回、 转 换转出 、最 低持 有份 额和 定期定 额投 资数 额限 制的 公告 2017/11/1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乌 鲁木 齐银 行 为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2017/11/17 易方达 掌柜 季季 盈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恢 复申 购、 转换 转入 业务 的 公告 2017/11/2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股 权结 构等 事 项变更 的公 告 2017/12/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掌柜 季季 盈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C 类基 金份 额增 加兴 业银行 为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2017/12/15 注:以 上公 告披 露在 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上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120 二十 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 销售 机构 处, 投资 者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121 二十七、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易方 达 掌柜季 季盈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文 件; 2 、 《易 方达 掌柜 季季 盈 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 3 、 《易 方达 掌柜 季季 盈 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 4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018 年1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