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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300非周期(740101)

长安300非周期: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2 号) 
重要 提示 
 
本 基金的 募集申 请经中国证 监会2012年1月30 日证监许 可2012[130] 号文核准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于2012 年6 月25 日 正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 《基
金法》 、本 基金合 同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募集, 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中 国证监会 对 本
基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不 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 金投资于 证券市场,基金 份额净值 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 需充 分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 :
因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 系 统性 风险, 由于 投资人 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人 在 基金 管理 实
施 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等 等。 投资 人在 进行 投资决 策 前, 请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基 金合 同》 。 
基金 管理人建 议投资人根据自 身的风险 收益偏好,选择 适合自己 的基金产品,并 且中
长期持 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招 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 截止日 为2017 年12月25 日,有关 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 现截止 日为
2017年9月30 日 。本 招募 说 明书所 载的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3 
第二部分释义 ................................................................................................................ 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0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 48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 50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62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错误! 未 定义 书签。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7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8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88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7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 98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第一部 分绪言 本 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售 办 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以及 《长 安沪 深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编写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 准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本基 金管理 人解 释。 本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做 出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是 约定 基金 当 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投 资人 自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 细查阅 《基 金合 同》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第二部 分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长安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长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广发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指《 长安 沪深 300 非 周 期行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长 安沪 深300 非周 期 行业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招 募说 明书 : 指《 长安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长 安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8、法 律法 规:指 中国 现行有 效 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行 政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司 法 解释、 行政 规 章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 议、通 知等 9、《 基 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 2012 年12 月28 日第 十 一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 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 颁 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中国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 或 经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18 、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人的 合称 1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0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21、 销 售机 构: 指 长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 构 22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 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 额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过 户等 23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4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25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6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7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毕 ,清 算 结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予以公 告的 日期 28、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29、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0、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1、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2、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3、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4、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5、 《 业务 规则 》 : 指《长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 金业 务规 则》 ,是规 范基 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36、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7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38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 现金的 行为 39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 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40 、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 构的操 作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41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 及 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 一种投 资方 式 42、巨额 赎回 : 指 本基 金单 个 开放 日,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上 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超过 上一 开放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43、元 :指 人民 币元 44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已 实 现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 45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 的价值 总和 46、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7、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8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过程 49、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0、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第三部 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长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806 号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成立日 期:


2011 年9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及批准 设立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1 】13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7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吴昱 电话:021-20329896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长安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29.63% 上海景 林投 资发 展有 限公 司 25.93% 上海恒 嘉美 联发 展有 限公 司 24.44% 五星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3.33% 兵器装 备集 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6.67% 合计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董 事会 成员 万跃楠 先生 ,董 事, 经济 学博士 。曾 任南 昌保 险学 校教师 、中 国证 监会 机构 监管部 处 长、 长沙 通 程实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总裁 、特 华投 资控 股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兵 器装 备集团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 总 经理 和安 信期 货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长等 职, 现任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长安 财富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姜燕女 士, 董事 ,金 融学 硕士。 曾任 中信 实业 银行 信贷部 信贷 员、 信贷 主管 ,美林 国际 有限 公 司 全球 市场 部副 总监 ,中国 农业 银行 伦敦 子行 筹备组 顾问 ,花 旗银 行全 球市场 部副 总监 ,现 任长 安 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助理 ,兼 任投 资总 监、家 族信 托事 业部 总经 理、家 族信 托投 资配 置部 总 经理等 职务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高斌先 生, 董事 ,硕 士。 曾任中 国证 监会 市场 监管 部主任 科员 、副 处长 、处 长,中 国证 监会 驻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督察 员,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党委 委员 、常务 副总 经理 ,期 间兼 任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总 经理 。现 任上 海景林 投资 发展 有限 公司 总裁。 范欢欢 女士 ,董 事, 管理 学学士 。曾 任上 海景 林投 资发展 有限 公司 市场 营销 部产品 经理 、投 资 研究部 研究 助理 、总 裁办 投后管 理等 岗位 ,现 任上海 景 林投 资发 展有 限公 司总 裁 办高 级经 理。 李莉女 士, 董事 ,经 济学 硕士、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 任中国 招商 银行 总行 离岸 业务部 经理 、同 业 机构部 高级 经理 ,美 国 PIMCO 总部 香港 公司 副总 裁 ,现任 上海 国和 现代 服务 业股权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 司 董事 总经 理, 上海 正阳国 际经 贸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法人 代表 ,兴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 ,通 联 网络支 付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王健先 生, 董事 ,工 商管 理博士 。曾 任长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市场 开发 部总监 ,金 元比 联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渠 道销售 部总 监, 长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总 监等 职。现 任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代行 总经 理职务 。 田高良 先生 ,独 立董 事, 管理学 博士 。曾 任西 安秦 川机械 厂厂 部办 公室 经济 秘书, 陕西 财经 学 院 会计 系讲 师, 西安 交通大 学会 计学 院财 务管 理系讲 师、 副教 授, 现任 西安交 通大 学会 计学 院财 务 管理系 教授 。 田轩先 生, 独立 董事 ,金 融学博 士。 曾任 印第 安纳 大学凯 利商 学院 助理 教授 、副教 授, 现任 清 华大 学五 道口 金融 学院 昆吾 九鼎 金融 学讲 席教授 、教 育部 “长 江学 者” 特聘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保 利能源 控股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傅蔚冈 先生 ,独 立董 事, 法学博 士。 曾任 上海 金融 与法律 研究 院院 长助 理, 现任上 海金 融与 法 律研究 院执 行院 长, 北京 刘鸿儒 金融 教育 基金 会副 秘书长 。 2、监 事会 成员 印凤女 士, 监事 ,工 商管 理硕士 。曾 任长 安汽 车销 售有限 公司 经营 部财 会处 处长、 长安 汽车 股 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财 务处处 长、 长安 福特 汽车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长安 标致雪 铁龙 汽车 有限 公司 财 务总 监、 兵 器装 备集 团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综合 管理部 总经 理等 职, 现任 兵器装 备集 团财 务有 限责 任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党 委委 员。 吴缨女 士, 职工 监事 ,上 海财经 大学 金融 学研 究生 ,理学 学士 。曾 任江 西电 力职大 助教 ,亚 龙 湾 开发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兼资 金证 券部 经理,海 南欣 龙无 纺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会秘 书, 上海 君 创财经 顾问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上海 鼎立 实业 投 资有限 公 司副 总经 理等 职。 现任 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综合 管理 部总 经理 。 3、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万跃楠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王健先 生, 代行 总经 理, 简历同 上。 李永波 先生 ,督 察长 。武 汉大学 法学 学士 、民 商法 学硕士 ,十 年以 上法 律及 基金从 业经 历。 曾 任 上 海市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务 所 律师, 上海 市律 师协会 基 金业 务委 员会 委员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核 部副 总经 理、 监察 稽核部 总经 理等 职。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林忠晶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七年 以上 金融 行业 从业 经历。 曾任 安信 期货 有限 责任公 司高 级分 析 师 ,中 海石 油气 电集 团有限 责任 公司 贸易 部研 究员,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产 品经 理、 战略 及产 品 部 副总 经理 、量 化投 资部( 筹) 总经 理等 职, 现任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长 安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安宏 观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长 安产 业精 选灵 活 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安鑫 利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长 安鑫 富领 先灵 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安 鑫恒 回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安鑫 垚主题 轮动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长安 鑫旺 价值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及 长安 鑫兴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 经理。 王伟先 生, 博士 ,五 年金 融行业 从业 经历 。曾 任中 国科学 院德 国马 普学 会计 算生物 学伙 伴研 究 所 助理 研究 员、 博士 后,华 宸未 来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金融 工程 部研 究员 、风险 管理 部研 究员 ,东 北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上 海证券 研究 咨询 分公 司量 化投资 研究 员, 长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战 略及 产品 部 高级产 品经 理、 量化 投资 部(筹 )高 级研 究员 、组 合管理 中心 拟任 FOF 基金经 理 等职 务, 现任 长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长 安沪 深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王健先 生, 简历 同上 。 陈立秋先生,工 商管理硕 士及工学硕士学 位, 十一 年以上金融行业 从业经历 。曾任 Blue Pool Capital 投资 经理, 江海 证券 有 限公 司研 究主 管等, 人 保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 投 资经 理, 上 海知 几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总监 ,鸿 商资 本股 权投 资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期间委 派至 旗下 控股 的中 法 人 寿保 险有 限责 任公 司担任 投资 总监 )等 职。 现任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资 总监 、长 安鑫 利优 选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安 鑫富 领先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安 鑫恒 回报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安 鑫垚主 题轮 动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及 长安 裕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金经 理。 乔哲先 生, 山东 大学 毕业 ,获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 二十年 债券 及相 关金 融工 作经验 。曾 任中 国 农 业发 展银 行山 东省 分行资 金计 划处 资金 科科 长,中 国农 业发 展银 行总 行资金 计划 部债 券发 行与 资 金 交易 负责 人, 东亚 银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资 金中心 高级 助理 经理 ,法 国巴黎 银行 (中 国) 有限 公 司 固定 收益 部债 务资 本市场 主管 等职 ,现 任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联席 投资总 监、 长安 鑫益 增强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及 长安 泓泽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基 金经 理。 林忠晶 先生 ,简 历同 上。 栾绍菲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六年 以上 金融 行业 从业 经历。 曾任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 究部 研 究员、 基金经 理助 理等 职 ,现任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研 究部副 总经 理, 长 安宏观 策略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长安产业 精选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 金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将遵 守《证券 法 》 、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 披 露办 法》等 法 律法规 的相 关规 定,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违 规行为 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防止 下 列行为 的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 理,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 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信 息; (8) 除按 基金 管理 人制 度 进行基 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11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自 己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禁止 性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有 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牟 取不当 利益 ;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1 ) 保 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定 , 遵循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最 大 化原则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意识 和理 念; (2)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提 高经 营管 理效 益,确保 经 营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和受 托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 定、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它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和 及时 披露 ; (4) 确保 投资 管理 活动 中 公平对 待不 同投 资组 合,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 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2) 有效 性原 则。通过 科学 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建立 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 维 护内 控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3 )独立 性原 则。公 司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保持 相 对独 立,公 司基 金资产 、自 有资 产、其 它资产 的运 作严 格分 离; (4)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各机 构 、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 公 司运 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 低运 作成 本,提高 经济 效 益,以合 理的 控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效 果。 3、 制订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原则 (1)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 项规 定, 必须把 国家 的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各 项政 策体 现到内 控制 度中 ; (2)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不得 留有 制度 上的空 白或 漏 洞 ; (3) 审慎 性原 则。公司 内部 控 制的 核心 是风 险控 制,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以 审慎 经 营、防范 和化 解风险 为出 发点 ; (4) 适时 性原 则。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必须 随着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调整 和公 司经 营战略 、 经营 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 境的 变化进 行及 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基 本管 理制度 和部 门业 务规 章三 个层次 的制 度系 列 构 成, 这三 个不 同层 次的内 部管 理制 度既 相互 独立又 互相 联系 ,在 公司 章程的 指引 和约 束下 构成 了 公司总 体的 内部 控制 的制 度体系 。 内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 程的原 则规 定的 细化 和展 开,同 时又 是对 公司 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的 总 揽和原 则指 导。 基本管 理制 度是 依据 内部 控制大 纲对 各项 业务 活动 和公司 管理 的基 本规 范, 涵盖公 司各 项业 务 及 管理 活动 的各 个方 面,为 部门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工作 手册 的制 定提 供了 依据。 基本 管理 制度 主要 包 括 风险 控制 制度 、投 资管理 制度 、基 金运 营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 度、公 司财 务制 度、 行政 管理制 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紧急 情况 处理 制度 和反洗 钱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则 直接 对员 工日常 工作 进行 约束 和指 导。 三层内 部控 制制 度体 系在 不同的 控制 层次 上,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进行 规 范, 将公 司在 经营 管理 活 动中可 能发 生的 风险 , 根 据不同 的决 策层 和执 行层 的权利 与责 任进 行分 解, 并 对决 策和 执行 过程 中的风 险点 和风 险因 素, 通过相 应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予以防 范和 控制 ,实 现公 司 的合法 合规 运行 ,强 化公 司的内 部风 险控 制, 从而 维护公 司股 东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5、内 部控 制的 监控 防线 公司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设 立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1) 建立 以各 岗位 目标 责 任制为 基础 的第 一道 监控 防线。 明确 各岗 位职 责, 并制定 详细 的岗 位 说明和 业务 流程 ,各 岗位 人员上 岗前 必须 声明 已知 悉并承 诺遵 守, 在授 权范 围内承 担岗 位责 任; (2) 建 立相 关部 门、相关岗 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制衡 的第 二 道监 控防 线。公司 建立 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 度, 相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制 衡; (3) 建立 以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 部对 各岗 位、各部 门、各 机构 、各项 业务 全面实 施 监督 反馈 的第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三 道监 控防 线。 督察 长、监 察稽 核部 独立 于其 它部门 和业 务活 动, 并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实 行严格 的检 查和 反馈 。 6、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的 声明 本公司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维持 其有 效性 以及 有效执 行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 理 层的 责任 ,董 事会 承担最 终责 任; 本公 司特 别声明 以上 关于 风险 管理 和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准 确,并 承诺 根据 市场 的变 化和公 司的 发展 不断 完善 风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第四部 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成立时 间:1988 年7 月8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54 亿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银监 会《关 于核 准广 东发 展银 行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资格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09]363 号 联系人 :周 小磊 联系电 话: (010 )65169562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成 立于1988 年, 是国 务院 和 中国人 民银 行批 准成 立的 我国首 批股 份制 商 业银行 之一 ,总 部设 于广 东省广 州市 ,注 册资 本 154 亿元。 二十 多年 来, 广 发银行 栉风 沐雨 ,艰 苦 创业, 以自 己不 断壮 大的 发展历 程, 见证 了中 国经 济腾飞 和金 融体 制改 革的 每一个 脚印 。 经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批 复同 意( 银监 复 2016[232]号文 ) ,广 发银 行主 要 股东 中国 人寿 保险股 份有 限公 司已 于2016 年8 月29 日完 成与 CITIGROUP INC. (花 旗集 团) 及 IBM CREDIT LLC (IBM 信贷) 的股 份转 让交 易。 目前, 中国 人寿 持有 广发银 行约 67.29 亿 股, 持股 比例43.686%, 为 广发银 行单一 最大 股东 。 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 广 发 银行 总资产 20475.92 亿元、 总负 债 19416.18 亿元 、实现 营业 收 入553.18 亿元、 拨备 前利 润 364.43 亿 元 。 据 英国《银 行 家》杂志 2016 年 全球 银行排 名, 广发 银行 按 一 级资 本列第 86 位。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设资 产托 管部 , 是从 事 资产托 管业 务的 职能 部门 , 内设 业务 运行 处、 监 控管 理处 、期 货业 务处和 产品 营销 处, 部门 全体人 员均 具备 本科 以上 学历和 基金 从业 资格 ,部 门 经理以 上人 员均 具备 研究 生以上 学历 。 部门负 责人 蒋柯 先生 ,经 济学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从事托 管工 作十 八年 ,托 管经验 丰富 。曾 担 任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托管 业务 运作 中心副 处长 、全 球资 产托 管处副 处长 、全 球资 产托 管 处副处 长( 主持 工作 )等 职务。 曾被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聘任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估 值工作 小组 组长 。2015 年 1 月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资格 ,任 广发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副总 经理 ,现 主持 部门工 作。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广 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于2009 年5 月 4 日 获得 中国证 监 会、 银监 会核 准开 办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批准 文 号: 证 监许 可[2009]363号 。截 至 2016 年12 月 末, 托 管资产 规模20,429.55 亿 元。 建立 了一 只优 秀、专 业的 托管 业务 团队 ,保证 了托 管服 务水 准在 行业的 领先 地位 。建 立了 完 善 的产 品线 ,产 品涵 盖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公 司客户 特定 资产 管理 计划 、证券 公司 客户 资产 管理 计 划、保 险资 金托 管、 股权 投资基 金、 产业 基金 、信 托计划 、银 行理 财产 品、QDII 托管 、交 易资 金托 管、专 项资 金托 管、 中介 资金托 管等 ,能 为托 管产 品提供 全面 的托 管服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 法规、 规章、 行 政性规 定、 行业 准则 和行 内有关 管理 规定 , 守 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严格 监察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运 行,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 的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 时,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下设 资产 托管 部, 是全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的管 理和 运营部 门, 专设 监 控 管理 处, 配备 了专 职内部 监察 稽核 人员 ,负 责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和 风险管 理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 使监督 稽核 工作 的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资产托 管部 建立 了托 管系 统和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制度 体系 包含 管理 制度 、控制 制度 、岗 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务 人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业务 管 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审 核、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 放、 使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业务 操作区 专门 设置 ,封 闭管 理,实 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 息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 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故 的发生 , 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根据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对 象和 范围 、投 资组 合比例 、投 资限 制、 费用 的 计 提和 支付 方式 、基 金会计 核算 、基 金资 产估 值和基 金净 值的 计算 、收 益分配 、申 购赎 回以 及其 他 有关基 金投 资和 运作 的事 项,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业 务监督 、核 查。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资产 托管 业务基 金监 督系 统 , 严 格 按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运作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况 进行 监督 ,并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报 告,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在 日 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 务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管 理 人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监 督 子系 统,对各 基金 投资 运 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 行 监控 , 发 现投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资 比例 超标 等异 常情 况,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书 面通知 ,与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情况 核实 ,督 促其 纠正 , 并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指 令 后,对涉 及各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 投 资对 象及 交易 对 手等 内容 进行 合法合 规性 监督 。 3、 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 合 规性、 投资 独立 性和 风格 显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 价, 报送中 国证 监会 。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并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第五部 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及 本公司 的网 上交 易平 台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联系电 话:021-20329866 传真:021-20329899 联系人 :吴昱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 细 则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 公告 。 网上交 易网 址:www.changanfunds.com 2、其他 销售 机构 (1)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公司网 址:www.cgbchina.com.cn (2)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建国 门 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建国 门 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 (3)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4)西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区 高新 路60 号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区 高新 路60 号 法定代 表人:郭军 客服电 话:400-869-6779 公司网 址:http://www.xacbank.com/ (5)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国 富 客服电 话:95528 网站:www.spdb.com.cn (6)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7)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8)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服电 话: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9)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A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10)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38、39、41、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11)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 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12)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薛峰


客服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3)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 州市 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36 号 法定代 表人:杨华 辉


客服电 话:95562 公司网 址:www.xyzq.com.cn (14)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 江苏 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霍达


客服务 电话: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15)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16)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赛 罕区 敕勒 川大 街东 方君 座D 座光 大银 行办 公楼 14-18 楼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客服电 话:400-660-9926 公司网 址:www.cnht.com.cn (17)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 9号 院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号 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18)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客服电 话:0532-96577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19)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 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阜南 路 166 号 润安 大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李工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20)国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 蒙古 呼和 浩特市 锡 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内 蒙古 呼和 浩特市 锡 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张智 河


客服电 话:400-660-9839 公司网 址:www.rxzq.com.cn (21)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济 南市 经七路86 号 办 公 地址 :济 南市 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22)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场 F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23)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 A01 、B01 (b)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客服电 话:400-109-9918 网站:www.cfsc.com.cn (24)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25)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 A01 、B01 (b)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客服电 话:400-109-9918 网站:www.cfsc.com.cn (26)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客服电 话: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27)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95523 公司网 址: www.swhysc.com (28)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 公司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北 京南 路358 号大 成 国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北 京南 路358 号大 成 国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29)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服电 话:400-160-0109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30)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武汉 市武 昌区中 南 路99 号 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公司网 站:www.tfzq.com (31)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公司网 站:www.xcsc.com (32)大 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桐 城中 央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客服电 话: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33)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大 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大 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34)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35)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6)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恒生 大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柏 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37)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38)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39)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 裕景 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址: www.erichfund.com (40)诺 亚正 行(上海)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杨浦 区秦皇 岛 路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41)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989 号中 达广场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公司网 址:http://leadfund.com.cn/ (42)一 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2 号 1 幢 A2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址:http://www.yilucaifu.com/ (43)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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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44)中 期时 代基 金销 售(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客服热 线:010-65807609 公司网 址:www.CIFCOFUND.com (45)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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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 站:www.dtfunds.com (56)深 圳市 金斧 子投 资咨 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 南山 区智 慧 广场第 A 栋 11 层 1101-0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路 东方 科技 大 厦18F 法定代 表人 :陈 姚坚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公司网 址:www.jfzinv.com/ (57)深 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 址:www.jinqianwo.cn (58)北 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海淀 区中 关村大 街11 号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址:http://www.hcjijin.com/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59)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765 路 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服电 话:4006-433-389 公司网 址:www.lingxianfund.com (60)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实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61)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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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 址:www.chtfund.com (62)上 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公司网 址:www.520fund.com.cn (63)上 海爱 建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 1806-1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明康 客服电 话:021-64393653 公司网 址:http://www.ajcf.com.cn (64)上 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公司网 址:http://www.zzwealth.cn/ (65)乾 道金 融信 息服 务(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13 号院 1 号楼 1302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客服电 话:010-66250542 公司网 址:www.qiandaoholdings.com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66)上 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灿辉 客服电 话:021-38784818 公司网 址:http://www.shhxzq.com (67)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金田 路4036 号荣 超 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客服电 话:95511 公司网 址:http://stock.pingan.com/beta/index.shtml (68)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拱墅 区登 云 路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公司网 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69)北 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 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cn/ (70)奕 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 深圳 市前海 商 务秘 书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址:https://www.ifastps.com.cn/ (71)和 谐保 险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55 号楼20 层2302 法定代 表人 :蒋 洪 客服电 话:95569 公司网 址:http://www.hx-sales.com/ (72)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客服电 话: 021-962518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公司网 址:http://www.962518.com/ (73)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服电 话: 4000-618-518


公司网 址:www.danjuanapp.com (74)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滨 海浙 商大 厦公 寓 2-241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客服电 话: 010-59013825


公司网 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二、登 记机 构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联系电 话:021-20329771 传真:021-20329742 联系人 :欧鹏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 册 地址 :北 京东 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2 座 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1266 号恒 隆广 场 1 期 5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邹俊 电话:021-22122888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 :黄小 熠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楠 、 黄小熠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第六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及 《 基金 合同》 , 经 2012 年 1 月 30 日中 国证 监会 证 监许可 2012[130] 号文 件核准 募集 。 募集 期从 2012 年5 月14 日到2012 年6 月20 日 止, 共募 集了277,132,832.76 份, 有效认 购 户数为 4,825 户。 本基金 的类 型为 股票 型, 基金存 续期 为不 定期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第七部 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合 同生 效情 况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2 年 6 月 25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开始 正式 管理 本基金 。 二、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 的,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 现前 述情 形的,基金管 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第八部 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售 机构 ,并 予 以 公告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 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申 购开 始 公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赎 回开 始 公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前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者 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收的 ,其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3、 本 基金 已于 2012 年 8 月 27 日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业 务, 于 2012 年 8 月 27 日开始 办理 日常 赎 回业务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 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 始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投 资 人必 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 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 或赎 回的申请。 2、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申 购申 请即为 有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构 在 T+1 日内 对 该交易 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人可 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 申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 退还给 投资 人。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人 在代 销机 构销 售网 点每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 投资人 在直 销中 心 首 次 申购 最低 金额为 1 万 元人民 币 (含 申购 费) , 追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 (含 申购 费) 。 通 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平台办 理本 基金 申购 业务 的不受 直销 中心 最低 申购 金额的 限制 ,最 低申 购金 额 为 单笔 10 元( 含申 购费) 。 代销网 点的 投资 人欲 转入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进 行交易 要受 直销 中心 最低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2、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 赎 回时,每笔 赎回 申请不 得 少于 10 份基 金份 额;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或 赎回 后将 导致 在销 售机构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 份 的, 需一 并全部 赎 回。 3、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调整 上述 规 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 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应在投 资 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赎回 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2、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基金的申购费 用最高不 超过申购金额 的 5% ,赎 回费用最高不超 过 赎 回 金额的 5% 。 3、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按 照申 购 金额 逐级 递减 , 即 申购 金 额越 大,所适 用的 申购 费 率越 低。实际 执行的 申购 费率 如下 : 单笔申 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 万 ≤M <500 万 1.0%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M≥500 万 1000 元/笔 (注:M 为认购金额,单位为 元) 投资人 重复 申购 ,须 按每 次申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4、 本基 金的 赎 回费 率按 照 基金份 额持 有时 间逐 级递 减,实 际执 行的 赎回 费率 如下: 持有时 间(Y) 赎回费 率 Y<365 天 0.5% 365 天 ≤Y <730 天 0.3% Y≥730 天 0%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促 销 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 易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部 分或 全部 投资 人定 期 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6、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 收费 方式,并最 迟应于 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以 当日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 有效 份额 单位为 份。 登记 机构 根据 单次申 购的 实际 确认 金额 确定每 次申 购所 适用 的费 率 并分别 计算 ,具 体计 算公 式如下 :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当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购 金额 -申购 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例 一: 某投 资人 申购 本基金 10,000 元 , 对 应的 申购费 率为 1.5% ,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128 元 ,则 其申 购费 用和可 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128=8,734.24 份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应 的费 用, 赎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计 算公 式如下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结果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例二: 某投 资人 赎回 持有 期未 满 365 天 的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10,000 份, 对应 的赎 回 费率为 0.5%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148 元, 则其 赎回 费用和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5%=57.40 元 赎回金 额=11,480-57.40=11,422.60 元 3、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计算 公式 为: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份 额的余 额数 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八、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份额 的登记 1、 投 资人 T 日 申购 基金 份额 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基 金 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人 增加 权益 并 办 理 登记 手续 ,投 资人自 T+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2、投 资 人 T 日 赎回 基金 份额 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基 金 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人 扣除 权益 并 办理相 应的 登记 手续 ; 3、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 许的 范围 内,对上 述登 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 告。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收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 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 资品 种,或其 他可 能对 基 金业 绩产 生负 面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2 、3、5、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十、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 申 请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并 以后 续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若 出现 上 述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 可能 未获 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 公告。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 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 份 额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分 延 期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常 赎 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当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 不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 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 期 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 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 受 基 金 的赎 回申 请;已经 接受 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但不 得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指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 况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日 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在 规定 期限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2 周,暂停 期间 ,基金管 理 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 公告 1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连续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十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 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 必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 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 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 记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按 照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于 2012 年 8 月 27 日起 开通 该基 金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十七、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第九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力求 通过 对沪 深 300 非 周期行 业指 数进 行完 全复 制,在 严格 控制 跟 踪误差 的基 础上 ,为 投资 者提供 一个 投资 于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的 有效 工具。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沪 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指 数 的成 分股 及其 备选成 分股 (包 括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新股 (一级 市场 初次 发行 和 增发) 、债 券、回 购、 货币市 场 工具、 银行 存款、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股 指期 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包 括期 权等 金融 衍生 品)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成分股 及其 备选 成分 股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的 90%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 之和不超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0% ,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权 证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3%,其 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构 的规 定。 如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 投资 品种的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依据 相关 规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比 例规 定。 三、投 资策 略 1、 标的 指数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跟踪 的标 的指数 为沪 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指 数。 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 是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编制 的以沪 深 300 指数 成分 股中 的 非周 期行 业股 票作为 样本 ,能 够较 为全 面反映 沪深 两 市 A 股市 场 非周期 行业 运行 特点 。中 证系列 指 数由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编 制和 计算 。关 于指数 值和 成分 股名 单的 所有版 权归 属中 证指 数有 限公司 。 如果沪 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被 停止 编制 及发 布, 或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由其 他指 数替 代 (单纯 更名 除外 ) , 或由 于 指数编 制方 法等 重大 变更 导致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不宜 继续 作为 标的 指 数,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依 据审 慎性 原则 和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变更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和 投资 对象 ,并 依据 市场代 表性 、流 动性 、与 原指数 的相 关性 等因 素选 择 确 定新 的标 的指 数。 本基金 由于 上述 原因 变更 标的指 数,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通 过, 但应 及 时通 知本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公 告 ,并 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列 示。 若本 基金 由于变 更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而变 更标 的指 数的 ,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2、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方法 跟踪标 的指 数, 即按 照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的成 分 股组 成及 权重 构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进行 被动指 数化 投资 。 在建仓 期结 束后 , 本基 金 力争将 年化 跟踪 误差 控制 在 4%以内, 日跟 踪偏 离 度绝 对 值的 平均 值控 制在 0.35% 以 内。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当发 生以下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发 挥专 业优 势,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适当 调 整,使 跟踪 误差 控制 在限 定范围 之内 。 (1 )标的 指数 编制 方法 发生 变 更。 基 金管 理人 将评估 指 数编 制方 法变 更对 指数 成 分股 及权 重的 影响, 在适 当时 机、 采用 适当方 法调 整投 资组 合。 (2)成分 股发 生新 增、剔除 等 定期 或临 时调 整。基金 管 理人 将预 测成 分股 调整 方 案,并判 断指 数成分 股调 整对 投资 组合 的影响 ,在 此基 础上 制定 投资组 合调 整策 略。 (3)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成 分股 出现 股本 变化 、 增发、 配股、 派发 现金 股息等 情形 。 基 金 管理人 将分 析这 些信 息对 指数的 影响 , 进而 进行 投 资组合 调整 分析 , 确定 相 应的投 资组 合调 整策 略 。 (4) 基 金发 生申 购赎 回、 基金分 红、 参与 新股 申购 等影响 跟踪 效果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将分 析 这些情 形对 跟踪 误差 的影 响,并 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 (5) 指数 成分 股的 股票 停 牌、 股 票流 动性 不足 等其 他市场 因素 的影 响, 或者 法律法 规限 制等 合 规 因素 的影 响, 使得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依据 指数 构成购 买某 成分 股的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市场 情 况,以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为 原则, 采用 样本 股替 代等 方式对 投 资组 合进 行调 整。 为有效 控制 投资 组合 对标 的指数 的跟 踪误 差,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本 着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 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选 择流动 性好 、交 易活 跃的 合约。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宏观 经济 因素 和资 本市 场 状况 , 通 过对 现货 和期 货 市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股指 期货 定价 模型 对其 估值水 平合 理性 的评 估, 并 通过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配 ,选 择合 适的 投资 时机, 采用 多头 或空 头套 期保值 等策 略进 行套 期保 值 操作。 运用股 指期 货的 情形 主要 包括: 对冲 系统 性风 险; 对冲特 殊情 况下 的流 动性 风险, 如大 额申 购 赎回等 ; 对冲 因其 他原 因 导致无 法有 效跟 踪标 的指 数的风 险 ; 本 基金 力争 利 用股指 期货 的杠 杆作 用, 降低股 票仓 位频 繁调 整而 导致的 交易 成本 和跟 踪误 差,从 而确 保投 资组 合对 标的指 数的 跟踪 效果 。 3、 投资 决策 依据 以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为投 资依 据, 并以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为最 高准 则。 4、 投资 决策 原则 (1) 合法 合规 原则 。 公 司 各类投 资、 研究 业务 应都 当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行业 监管 规 则,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格 。 (2) 公平 交易 原则 。 公 司 应公平 对待 不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其他资 产委 托人 , 不 得在 不同 基金 财产 之间、 基金 财产 和其 他委 托资产 之间 直接 或通 过第 三方交 易等 形式 进行 利益 输 送。公 司应 制定 公平 交易 制度和 公平 交易 规则 ,明 确公平 交易 的原 则和 实施 措施。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基 金资产 、 其他 委托 资产 和 固有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严格 分离 ; 投 资、 研究 、 决策、 交易 和评 估等 部门 和岗位 应当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隔 离。 不同 的基 金要 独立运 作, 分别 管理 。 (4) 相 互制 约原 则。 投资 业务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责 分明 、 相 互牵 制, 并通过 切实 可行 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5) 严 格授 权原 则。授权制 度 是投 资管 理业 务控 制的 核 心,必须 贯穿 于公 司投 资 管理 活动 的全 过程; (6)研 究制 约原 则。 任何基 金 投资 决策 都必 须建 立在 有 研究 支持 的基 础之 上。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5、 投资 决策 流程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制定基 金投 资的 整 体 投资 机会 和投 资原 则;决 定有 关标 的指 数重 大调整 的应 对决 策、 其他 重大组 合调 整决 策以 及重 大 的 单项 投资 决策 ;基 金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决 策, 负责 投资 组合 的构建 、调 整和 日常 管理 等 工作。 (1 ) 基金 投资 部运 用数 量化 模 型以 及各 种风 险监 控指 标,对指 数化 投资 的偏差 风 险和 流动 性风 险 进行 测算 ,并 提供 数量化 风险 分析 报告 ;研 究部对 标的 指数 成分 股的 基本面 和流 动性 出现 变化 的 企 业提 供及 时的 风险 分析报 告。 清算 登记 部每 日提供 基金 申购 赎回 的数 据分析 ,供 基金 经理 投资 决 策参考 。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 召开会 议, 依据 上述 报告 对资产 配置 制定 整体 投资 战略; 如遇 重大 事 项,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及时 召开临 时会 议做 出决 策。 (3) 基 金经 理根 据数 量风险 分 析和 申购 赎回 分析 报告 ,在追 求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的 目标 下,控制 股票组 合与 指数 的偏 差风 险、流 动性 风险 ,降 低交 易成本 。 (4) 中央 交易 室依 据基 金 经理指 令, 制定 交易 策 略,通 过组 合交 易系 统执 行指 数 投资 组合 的交 易。 (5) 基金 投资 部根 据市 场 变化,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 基金投 资业 绩进 行评 估, 并提供 相关 绩效 评 估报告 。 (6 )风险 管理 部根 据市 场变 化 对指 数化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 配置 和调 整提 出风 险防 范 建议。监察稽 核 部对 指数 化投 资的 执行过 程进 行合 规监 控。 基金经 理依 据申 购赎 回和 成份股 停牌 等情 况, 对投 资 组合进 行监 控和 调整 、控 制投资 组合 的流 动性 风险 。 四、业绩 比较 基准 本 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为 95%×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数 收益 率+5% × 活期 存款利 率( 税 后) 。 本基金 追求 对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的 充分 投资 ,股 票资产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90%-95%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因此 采用 该加 权复合 方 法构 建以 上业 绩比 较基准 。 如果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 指数被 停止 编制 及发 布、 被其他 指数 替代 、指 数编 制方法 出现 重大 变 更 等原 因导 致此 业绩 比较基 准不 再适 用或 有更 加适合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审慎 性 原 则和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对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调 整。 本基 金由 于上 述 原 因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过, 但应 及时 通知本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履 行必要 手续 后,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公 告, 并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 示 。若 本基 金由 于变 更投资 目标 、范 围或 策略 而变更 标的 指数 的, 相应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五、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跟 踪指 数的 股票 型基金 ,其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益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债券型 基金 和货 币 市场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较 高风 险、 较高 收益品 种。 六、投 资限 制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 指数成 分股 及其 备选 成分 股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在 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5)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6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8)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 (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0)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基 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 卖出; (1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12)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40% ; 本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3)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应符 合法 律法规 的相 关规 定; (14 ) 本基 金对 于股 指期 货投资 比例 的限 制, 将遵 从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金融 期货交 易所 的相 关 规定。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法律 法 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 债 券;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 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七、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及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 东及 债权 人权 利, 保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 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与 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存 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取 任何 不当 利 益。 八、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指 标、 净值 表 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认为 其真 实、 准确 和完整 ,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 本报告 中财 务资 料未 经审 计。本 报告 期 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止。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况












































金额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2 资产类别 市 值 (元) 占总资产的比例(%) 1 股票 94,100,115.69 93.07% 2 基金





3 债券





4


其中:央票





5











国债





6











政策性金融债





7











金融债(商业银行次 级债、商业银行普通债券、证 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其他金融 债券)





8











企业债





9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











可转债





11











银行间中期票据





12











同业存单





13 权证





14 资产支持证券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15 理财产品投资





16 货币市场工具(票据、CD)





17 现金 (银行存款及清算备付金) 5,277,866.80 5.22% 18 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通 知存款、大额存单)





19 其他资产(交易保证金、应收 利息、应收证券清算款、其他 应收款、应收申购款、买入返 售证券等) 1,727,475.19 1.71% 20


其中:买入返售证券





21 资产合计 101,105,457.6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 )按 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金额 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3 分


类 市值(元) 占期末净值比例 100 指数投资部分 101 农、林、牧、渔业 497,711.37 0.50% 102 采矿业





103 制造业 60,660,843.29 61.08% 10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4,516,260.96 4.55% 105 建筑业 8,117,348.27 8.17% 106 批发和零售业 3,952,457.38 3.98% 10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04,009.00 0.31% 108 住宿和餐饮业





109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079,438.13 10.15% 110 金融业





111 房地产业





11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17,949.67 1.63% 113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1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364,751.96 1.37% 115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16 教育





117 卫生和社会工作 350,406.00 0.35% 11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089,408.83 2.10% 119 综合 549,530.83 0.55% 190 合计 94,100,115.69 94.76%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 )按 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3 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 股票投资明细 (1) 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 资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8,696 4,501,397.44 4.53 2 000333 美的集团 77,112 3,407,579.28 3.43 3 000651 格力电器 82,733 3,135,580.70 3.16 4 600887 伊利股份 103,730 2,852,575.00 2.87 5 601668 中国建筑 253,660 2,353,964.80 2.37 6 002415 海康威视 63,332 2,026,624.00 2.04 7 600104 上汽集团 63,747 1,924,521.93 1.94 8 000858 五 粮 液 32,605 1,867,614.40 1.88 9 000725 京东方A 405,743 1,785,269.20 1.80 10 600276 恒瑞医药 28,954 1,735,213.22 1.75 (3) 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未进行 股 指期货交 易。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 主体 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 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 的情况。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 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 备选 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33,834.4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0.00 3 应收股利 0.00 4 应收利息 712,569.70 5 应收申购款 81,071.04 6 其他应收款 0.00 7 其他 - 8 合计 1,727,475.19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 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无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 (5)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 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明 报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6 )期末积极投资 前五名 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7 )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 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本 报告中 涉及 比例 计算 的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第十部 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向投 资者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仔 细阅 读本 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1、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2 年6 月 25 日, 基金 业绩截 止 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2.6.25-2012.12.31 1.20% 0.86% -5.42% 1.11% 6.62% -0.25% 2013.1.1-2013.12.31 4.05% 1.20% 4.52% 1.21% -0.47% -0.01% 2014.1.1-2014.12.31 24.78% 1.05% 27.22% 1.07% -2.44% -0.02% 2015.1.1-2015.12.31 18.14% 2.60% 21.24% 2.53% -3.10% 0.07% 2016.1.1-2016.12.31 -5.67% 1.48% -12.07% 1.49% 6.40% -0.01% 从成立 至2017.9.30 68.43% 1.56% 55.25% 1.52% 13.18% 0.04% 注: 本 基金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 准构成 为: 沪深 300 非 周期行 业 指数 收益 率×95% +活 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5% 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变动 及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变动 的比 较: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注 :本 基 金基 金合同 生效 日为2012年6月25 日, 图示日 期 为2012 年6 月25 日至2017年9 月30 日。 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6个月 内基 金各项 资 产配 置比 例需 符合 基金 合 同要 求。 本基 金在 建仓期 结束 后, 各项 资产 配置比 例已 符合 基金 合同 有关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第十一 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及 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 的 其 他专 用账 户。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机 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 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 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 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 债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 金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 销。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第十二 部分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露 基 金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 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取 估值 日第 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具体 估值 机构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另 行 协商约 定; (3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可转 换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 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挂 牌转 让的 的资 产 支持 证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5)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 法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2)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 票、债券 和权 证 ,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 的 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 公开发 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 定收 益品 种,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4、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 其公 允价 值的,基金管 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5、股 指期 货合 约按 照法 律 法规及 监管 部门 的相 关规 定进行 估值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 估 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 查 明原因 , 双 方协 商解 决 。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 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估 值程 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 基金 资产 估值。但基金 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 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 时性 。 当 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 生估 值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 人 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估 值错 误遭 受 损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损 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系 统 故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估值 错误 已发 生,但尚 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 各方 , 及 时进 行 更正 ,因 更正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 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 估值 错误 责 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 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估 值错 误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仍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成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则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付 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估 值错 误 的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 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 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 记机 构 进行 更正 , 并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进 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 予以公 布。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第十三 部分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12 次, 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若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 单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 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日 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时 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利 小 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业 务规 则》 执行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第十四 部分基金的 费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8、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的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1.0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 管 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 托管费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公休 日等,支付 日期顺 延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的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即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基点 费,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的计费 时间 从本 基 金合同生效 日开始计 算; 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基 点费 的收取标准 为本基金 的资 产净值的 0.02%/年 ,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基点 费的 收取下 限为 每季 人民 币 5 万元( 即不 足 5 万元 部分 按照 5 万 元收 取) 。 在通常 情况 下,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基 点费 按照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02% 的年费 率计 提。 标 的 指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02%/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标的 指 数许可 使用 基点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的支付 方式 为每 季支 付一 次,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 于每 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 最后 一 个工 作日 前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上 一季 度的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 基金具 体核 算方 法遵 循监 管部门 有关 规定 。 如果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约 定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计 算方法 、费 率和 支付 方式 等发生 调整 ,本 基 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费 率计 算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招 募说明 书及 其更 新中 披露 基 金最新 适用 的方 法。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 -9 项费 用” ,根据 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第十五 部分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 年度按 如下 原则 :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 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 算,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 金的 年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第十六 部分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息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 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基 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件 。 2、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说明 基 金认 购、申购 和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 载在 网站 上,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动 中的 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后,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 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体 上;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金 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的 当 日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 份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的 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阅 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 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 将年度 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 并 将季 度报 告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 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下 列 事件: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 额 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 息进 行公 开 澄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 以 公告。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准 则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 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 并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 披 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 当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 作 工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保 存到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15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 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第十七 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风险 1、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 证券市 场的 变化 将影 响到 基金的 业绩 。因 此, 宏观 和微观 经济 因素 、 国 家政 策、 市场 变动 、行业 与个 股业 绩的 变化 、投资 人风 险收 益偏 好和 市场流 动程 度等 影响 证券 市 场的各 种因 素将 影响 到本 基金业 绩, 从而 产生 市场 风险, 这种 风险 主要 包括 : (1)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国 家经 济、 微观 经济 、行业 及上 市公 司的 盈利 水平也 可能 呈周 期 性变化 ,从 而影 响到 证券 市场及 行业 的走 势。 (2)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的各 项政 策, 如财 政政策 、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发生 变 化, 导致 证券 市场波 动而 影响 基金 投资 收益,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由于利 率发 生变 化和 波动 使得证 券价 格和 证券 利息 产生波 动,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业绩 。 (4)信 用风 险 当证券 发行 人不 能够 实现 发行时 所做 出的 承诺 , 按 时足额 还本 付息 的时 候 , 就会产 生信 用风 险。 信 用风 险主 要来 自于 发行人 和担 保人 。一 般认 为:国 债的 信用 风险 可以 视为零 ,而 其他 债券 的信 用 风险可 根据 专业 机构 的信 用评级 确定 。 当证 券的 信 用等级 发生 变化 时 , 可 能 会产生 证券 的价 格变 动, 从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 (5)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又 被称 做利息 的利 息, 这一 收益 取决于 再投 资时 的市 场利 率水平 和再 投资 的 策 略。 未来 市场 利率 的变化 可能 会引 起再 投资 收益的 不确 定性 并可 能影 响到基 金投 资策 略的 顺利 实 施。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现金 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因素而 使其 购买 力 下降。 (7)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经 营决 策、技 术变 革、 新产 品研 发、竞 争加 剧等 风 险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基本 面或 发展 前景产 生变 化, 可能 导致 其股价 的下 跌, 或者 可分 配 利 润的 降低 ,使 基金 预期收 益产 生波 动。 虽然 基金可 以通 过分 散化 投资 来减少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 避。 2、 管理 风险 (1)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手段 和技 术等因 素,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这 种风 险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可 能表 现在 基金 整体 的投资 组合 管理 上, 例如 资产配 置、 类属 配置 不能 达到预 期收 益目 标; 也可 能 表现在 个券 个股 的选 择不 能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 风格 和投资 目标 等。 (2)新 产品 创新 带来 的风险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不 断发 展,各 种国 外的 投资 工具 也将被 逐步 引入 ,这 些新 的投资 工具 在为 基 金 资产 提供 保值 增值 功能的 同时 ,也 会产 生一 些新的 风险 ,例 如利 率期 货带来 的期 货投 资风 险, 期 权 产品 带来 的定 价风 险等。 同时 ,基 金管 理人 也可能 因为 对这 些新 的投 资产品 的不 熟悉 而发 生投 资 错误, 产生 投资 风险 。 3、 估值 风险 本基金 采用 的估 值方 法有 可能不 能充 分反 映和 揭示 利率风 险, 或经 济环 境发 生重大 变化 时, 在 一 定时 期内 可能 高估 或低估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 共同协 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使调 整后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更公 允地 反映 基金 资 产价值 ,确 保基 金资 产净 值不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实 质性 的损 害。 4、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面临 的流 动性 风险 主要表 现在 几个 方面 :建 仓成本 控制 不力 ,建 仓时 效不高 ;基 金资 产 变 现能 力差 ,或 变现 成本高 ;在 投资 人大 额赎 回时缺 乏应 对手 段; 证券 投资中 个券 和个 股的 流动 性 风险等 。这 些风 险的 主要 形成原 因是 : (1)市 场整 体流 动性 问题。 证券市 场的 流动 性受 到价 格、投 资群 体等 诸多 因素 的影响 ,在 不同 状况 下, 其流动 性表 现是 不 均 衡的 ,具 体表 现为 :在某 些时 期成 交活 跃, 流动性 非常 好, 而在 另一 些时期 ,则 可能 成交 稀少 , 流 动性 差。 在市 场流 动性出 现问 题时 ,本 基金 的操作 有可 能发 生建 仓成 本增加 或变 现困 难的 情况 。 这种风 险在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大额赎 回时 表现 尤为 突出 。 (2) 市场 中流 动性 不均 匀 ,存在 个股 和个 券流 动性 问题。 由于不 同投 资品 种受 到市 场影响 的程 度不 同, 即使 在整体 市场 流动 性较 好的 情况下 ,一 些单 一 投 资品 种仍 可能 出现 流动性 问题 ,这 种情 况的 存在使 得本 基金 在进 行投 资操作 时, 可能 难以 按计 划 买 入或 卖出 相应 数量 的证券 ,或 买入 卖出 行为 对证券 价格 产生 比较 大的 影响, 增加 基金 投资 成本 。 这种风 险在 出现 个股 和个 券停牌 和涨 跌停 板等 情况 时表现 得尤 为突 出。 5、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1)指 数下 跌风 险: 由于本 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成分 股 ,因此 当沪 深 300 非周期 行业 指数 下跌 时, 本基金 净值 面临 与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同 步下 跌的风 险; (2) 跟 踪偏 离风 险:本基金 在 跟踪 标的 指数 时,可能 会 由于 各种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 的业 绩表 现与 标的指 数表 现之 间产 生差 异,主 要影 响因 素包 括: ①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的 费用, 包括 交易 成本 、市 场冲击 成本 、管 理费 和托 管费等 ; ② 基金 发生 申购 或赎 回: 本基金 在实 际管 理过 程中 ,由于 投资 人申 购而 增加 的资金 可能 不能 及 时 地转 化为 标的 指数 的成分 股, 或者 面临 投资 人赎回 时无 法将 股票 及时 地转化 为现 金, 这些 情况 将 导致本基 金在 跟踪 标的 指数 时 存在 一定 的跟 踪偏 离。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③ 在指 数投 资过 程中 ,基 金管理 人对 指数 基金 的管 理能力 ,例 如跟 踪技 术手 段、买 入卖 出时 机 的选择 等都 会影 响本 基金 的跟踪 误差 ; ④基金 参与 新股 申购 、成 分股派 发现 金股 息、 法律 法规限 制等 其他 可能 导致 跟踪误 差的 情形 。 6、 其他 风险 (1)技 术风 险 当计算 机、 通讯 系统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可 能导 致基 金 日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 注册 登记 系 统瘫痪 、 核算 系统 无法 按 正常时 限显 示产 生净 值、 基金的 投资 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传 输等 风险 。 (2)大 额申 购/赎回 风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单位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若 是由 于 投 资人 的连 续大 量申 购而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在短 期内被 迫持 有大 量现 金; 或由于 投资 人的 连续 大量 赎 回 而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被迫抛 售所 持有 的证 券以 应付基 金赎 回的 现金 需要 ,则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受 到不利 影响 。 (3)延 期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并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现 金支付 出现 困难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赎 回基 金份额 时可 能会 遇到 部分 延期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等风 险。 (4)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以及 证券 市场、 基金 管理 人 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可能 因不可 抗力 无法 正常 工作 ,从而 产生 影响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的 风险。 二、声 明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和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募集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 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其 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份 额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资 人在 投资 本 基 金 前, 需 充分 了解 本基金 的 产品 特性, 并承 担基金 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因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投 资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投 资人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 合同》 。 基金管 理 人建 议投 资人 根据 自 身的 风险 收益 偏好, 选 择 适合 自己 的基 金产 品, 并且 中长 期持有。 本 基 金未 经任 何一 级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投资 人自 愿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 担投 资风险。 除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本 基金的 销售 外, 本基 金还 通过基 金代 销机 构代 理销 售,但 是, 基金 资 产 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或 负债 ,也 没有 经基 金代销 机构 担保 收益 ,代 销机构 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 或 本金安 全。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第十八 部分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执 行, 自 决议生 效之 日起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二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职 责终 止,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 务 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第十九 部分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金 合同 》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 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非 交 易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5)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 财 务管理 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保证 所 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 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 件 下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 担 责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3)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 的投 资运 作,如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 》 及 国家 法律 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以基金 的名 义开 设基 金托 管账户 , 以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的 名义 开设 证 券账户 ,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开 设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为基 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 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的 基 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算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 设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 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管 理人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或 仲裁 ; (9)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金 合 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 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 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基 金 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事 项。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 同 》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6)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召 集 的,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人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人大会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 提 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 期限 等)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 的 截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 确定。 1、现场 开会 。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 出 席,现场 开会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 不派 代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表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 托出席 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不 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截 至日 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议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2)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则为 基 金管 理人 ) 到 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 见;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 述第 (3)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 记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与 其他 基 金合 并、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会议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 就 召开 事由 向会 议召 集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 向会议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临 时提 案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5 日提 交会 议召 集人 并 由会 议召 集人 公告, 会 议召 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进 行审 核, 符合 条件 的 应 于 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 由 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 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 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 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 称) 和 联系 方 式等 事项。 (2)通 讯开 会 在 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首先 由 召集 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2 个 工作 日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方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 止《 基 金合同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 规 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视 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召集,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 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可以 在宣 布表决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 一次 为限 。重 新 清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 结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生 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执 行, 自 决议生 效之 日起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职 责终 止,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 务 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 好协 商 未 能解 决的 ,应 提交 仲裁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上 海分 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上海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 力,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正 本一 式六 份,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二 份外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各 持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有二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效 力。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 场所查 阅。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第二十 部分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层 邮政编 码:201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成立日 期:2011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1]13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7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成立时 间:1988 年 9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09]36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54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 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金 融债 券等 有价 证券 ; 从 事同 业拆 借;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从事 银行卡 服务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 管箱服 务; 外汇 存、 贷款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1、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对基 金投 资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 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和交 易对手 库,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沪 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指 数 的成 分股 及其 备选成 分股 (包 括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新股 (一级 市场 初次 发行 和 增 发 ) 、债 券、回 购、 货币市 场 工具、 银行 存款、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股 指期 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 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包 括期 权等 金融 衍生 品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 后,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其中, 投资 于沪 深 300 非 周期行 业指 数成 分股 及其 备选成 分股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9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之 和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0%,每 个 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权 证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3%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 投资比 例符 合法 律法 规 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比例 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依 据相 关 规定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调整 本基金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 基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本 基金 的固 有特点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 低基金 财产 的非 系 统性风 险, 保持 基金 组合 良好的 流动 性。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1)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 指数成 分股 及其 备选 成分 股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在 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3)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4 )同 一托管 银行 下的 同一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权 证 的


10%; (5)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6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8)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 (9) 同一 托管 银行 下的 同 一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10)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基 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 卖出; (1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12)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13)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应符 合法 律法规 的相 关规 定; (14 ) 本基 金对 于股 指期 货投资 比例 的限 制, 将遵 从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金融 期货交 易 所的 相关 规定。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款基 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根 据法 律 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 事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 关 系的 股东 、与 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 负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 送给对 方。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从 事的 关 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采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 交易的 发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 采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 易对手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更新 ,新 名单 确定 前 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 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的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 发 生 交易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承 担交 易 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任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遵 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 紧 急通 知》 、 《关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于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 (2)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 法》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公开 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在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制定 相关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制 等规 章 制 度。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流动性 的需 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并 在 相关 制度 中明 确具 体比例 ,避 免基 金出 现流 动性风 险。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 提供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 例控制 情况 。 上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上 述规 章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 之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 少 于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之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资 料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4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约定 时 间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 法律 法规 要求 的有关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信 息, 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 发 行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 监 会 批准 文件 、拟 发行 数量、 定价 依据 、锁 定期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 格、总成 本、 总成 本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已 持有流 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划 款账号 、划 款金 额、 划款 时 间文件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完 整。 (5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本协 议 的规 定与 基金 托管 银行 签 订风 险控 制补 充 协议 。协 议应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遵守 相关 制度 、流 动型风 险处 置预 案以 及相 关 投资额 度和 比例 的情 况进 行监督 等内 容。 (6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 交 易日 内, 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 体披 露所 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名称 、数 量、 总成 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 (7)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管 理 人是 否遵 守法 律法 规、投 资决 策流 程 、 风 险控制 制 度、流动 性风 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基 金托管 人认 为上 述资 料可 能 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就该 风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 补 充书 面说 明, 并保 留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门 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 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行 有关 指令 。因 拒绝 执行该 指令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 履行 监督职 责, 导致 基金 出现 风 险,基 金托 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任 。 6、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7、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 及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方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 面通知 后应 在两 个 工 作日 内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 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9、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10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 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 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时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欺 诈等 手 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管 基 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 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 特 殊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 应收 资产,应由 基金管 理 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 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 验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 募集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管 理。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 募集 时,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 金 托管 人开 立的 基金 托管专 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 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由 参加 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 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 件,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 退款 等事 宜。 3、 基金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基 金托管 专户 ,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存 款。 本基 金 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支 付基 金收 益、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 基金托 管专 户进 行。 (2) 基 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和 使 用,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 活动。 (3) 基 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和 管 理应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 其他 有关规定。 4、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 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为 基 金开 立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或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 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账户 资产的 管 理和 运用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 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 算 工作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以 积极 协助 。结 算备 付金、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 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 、使 用 的规定 执行 。 5、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 易 资格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协议 正本 ,基 金管 理 人保存 协议 副本 。 6、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签 订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使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也 可存 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 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实 物证 券等 有价 凭证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 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 基 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 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 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 议 及基 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的 重大 合同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 正 本 的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重大 合同 签署 后及 时将 重 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并在 30 个工 作日 内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按 规定 公告 。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 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和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管 方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式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因编 制基 金定 期报告 等合 理原 因要 求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相 关资 料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供 ,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 商、 调解不 能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上海 分会 ,仲 裁地点 为上 海市 ,按 照中 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第二十 一部分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及内 容。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公 开信 息披 露服 务 1、 披露 公司 (基 金管 理人) 信 息; 2、披 露基 金信 息; 3、 其他 信息 的披 露。 二、交 易对 账单 寄送 服务 一般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书 面或 电子 形式 向投 资人提 供定 期或 不定 期对 账单。 基金 管理 人 提 供的 对帐 单邮 寄服 务原则 上采 取邮 政平 信邮 寄方式 ,基 金管 理人 不对 邮寄材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 保证; 也不 对因 邮寄 资料 出现遗 漏、 泄露 而导 致的 任何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 任何赔 偿责 任。 三、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自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时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 余额、 基金 产品 与 服务等 信息 查询 。 人工 座 席每个 交易 日 9 :00-11 :30 ,13 :00-17:00 为投 资 人提供 服务 ,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该热 线获 得业 务咨 询,信 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服 务。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09688、021-20329688 传真电 话:021-20329899 四、网 络在 线服 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投资人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投诉 、建 议和 寻 求各种 帮助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提供 基金 公告、 投资 资讯、 理财 刊 物、 基 金常 识等 各种 信息,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及官方 微信 服务 号提 供网 上交易 、基 金账 户查 询、 交易明 细查 询、 修改 查询 密码等 服务 。 公司网 址:www.changanfunds.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anganfunds.com 微信服 务号 :长 安基 金微 理财 五、资 讯定 制服 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理人 将为 投资 人提 供各 类资讯 服务 ,包 括基 金净 值、交 易确 认、 公 司 最新 公告 、市 场资 讯,旗 下基 金信 息等 。投 资人可 以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客户 服务 热线 提交 定 制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短 信 和 E-MAIL 方式发送定 制信 息。 除 了 上述 信息 之外, 基金管 理 人也 会不 定期 向留 有手 机和 EMAIL 地址的客户 发送节 日及 生日 问 候、产 品推 广等 信息 。 六、客 户投 诉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客 户服 务热线 、书 信、 电子 邮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 金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还可 以通 过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销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投 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基金 管 理人承 诺将 充分 与投 资人 做好沟 通, 协商 确定 回复 时间。 七、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理人 将利 用直 销或 代销 机构的 网点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的 服 务 。通 过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固定的 渠道 、定 期定 额申 购基金 份额 。具 体实 施时 间 和业务 规则 另行 公告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第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的事项 以 下信 息披 露事 项已 通过《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 》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报 》以 及基 金 管理人 的公 司网 站(www.changanfunds.com)进 行公开 披 露, 并已 报送 相关 监管 部 门备 案。 1、2012 年6 月6 日, 关于增 加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为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 行业 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2012 年6 月8 日, 关于 增 加 万联 证券、 天风 证券、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为长 安基 金旗 下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参 加相 关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3、2012 年6 月12 日 ,关于 长 安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延长 募集期 的公 告。 4、2012 年6 月26 日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5 、2012 年 6 月 29 日, 长安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业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封 闭期 内每周净 值公 告 (20120629)。 6、2012 年7 月2 日, 长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的 公告 。 7 、2012 年 7 月 6 日,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 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封 闭 期内每周净值公 告 (20120706) 。 8 、2012 年 7 月 13 日, 长安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业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封 闭期 内每周净 值公 告 (20120713)。 9 、2012 年 7 月 20 日, 长安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业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封 闭期 内每周净 值公 告 (20120720)。 10、2012 年 7 月 27 日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业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封 闭期 内 每周 净值 公告 (20120727)。 11 、2012 年 8 月 3 日, 长安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业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封 闭期 内每周净 值公 告 (20120803)。 12、2012 年 8 月 10 日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业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封 闭期 内 每周 净值 公告 (20120810)。 13、2012 年 8 月 17 日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业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封 闭期 内 每周 净值 公告 (20120817)。 14、2012 年8 月24 日, 关于 长 安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 常 申购、 赎回业 务的公 告。 15、2012 年8 月24 日, 关于 长 安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推出 网上直 销申 购 、 网 上直销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并实行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6、2012 年8 月24 日, 关于 长 安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在代 销机构 推出 定期 定 额投资 业务 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17、2012 年 8 月 24 日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业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封 闭期 内 每周 净值 公告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20120824)。 18、2012 年10 月25 日,长 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2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19、2012 年 11 月 23 日 , 关于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参与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网 上 定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2012 年 11 月 27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基 金代销 机构 并参 与申 购和 定期定 额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1、2013 年1 月19 日, 长安沪 深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2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22、2013 年2 月7 日,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2012 年第 一次更 新和长 安沪 深300 非 周期 行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2012 年 第一 次更新 摘 要。 23、2013 年 3 月 27 日,长 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2 年年 度 报告 和长 安沪 深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2012 年年 度报告 摘 要 24、2013 年3 月29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在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开 通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并 参加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5、2013 年4 月23 日, 长安沪 深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26、2013 年5 月17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通 多交 易账 户业 务的 公告。 27、2013 年6 月21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诺 亚正 行 (上 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 限公司 、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8、2013 年 7 月 1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及 基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的公 告。 29、2013 年7 月18 日, 长安沪 深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30、2013 年8 月9 日,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一次更 新和长 安沪 深300 非 周期 行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2013 年 第一 次更新 摘 要。 31、2013 年8 月16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与汇付 天下 合作 开通 工商 银行等 八家 银行 借 记卡网 上直 销业 务的 公告 。 32、2013 年 8 月 29 日长安 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半 年度报 告和 长安 沪 深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2013 年半 年度报 告 摘要 。 33、2013 年8 月31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变 更变 更公 告。 34、、 2013 年10 月19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万银 财富 (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为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35、2013 年10 月25 日,长 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36、2013 年 12 月 10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由黄 陈先 生代 为履 行公 司督察 长职 务的 公 告。 37、2013 年12 月31 日, 长 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基金 2013 年底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及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的 公告 。 38、2014 年1 月22 日, 长安沪 深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39、2014 年 1 月 24 日,长 安 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二次 更新。 40、2014 年 1 月 24 日,长 安 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二次 更新摘 要。 41、 2014 年3 月12 日 , 关 于 增加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有为 长安 基金 旗下 基金 代 销 机构 的公告。 42、2014 年3 月29 日, 长安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 年度报 告。 43、2014 年3 月29 日, 长安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 年度报 告摘 要。 44、2014 年 4 月 2 日, 关 于增加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和安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为长 安 基金旗 下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45、2014 年4 月3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王 健任 职公 告。 46、2014 年 4 月 8 日, 关 于增加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中期 时代 基金 销 售(北 京) 有限 公司 和北 京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为 长安 基金 旗下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47、2014 年4 月9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袁明 任职 公告 。 48、2014 年4 月21 日, 长安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4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49、2014 年4 月24 日, 关于增 加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为 长安 基金 旗下 基金 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50、2014 年6 月17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从业人 员在 子公 司兼 任职 务及领 薪情 况的 公 告。 51、2014 年6 月26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在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开 通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并参 加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52、2014 年 6 月 30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 金 2014 年 6 月 30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的 公告 。 53、2014 年 7 月 9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在 和讯 信息 开通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并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54、2014 年7 月11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中 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为旗 下基 金代 销 机构并 参与 申购 和定 期定 额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55、2014 年7 月18 日, 长安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4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56、2014 年8 月7 日 ,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2014 年第 1 次更 新及《长 安沪深 300 非周 期行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2014 年第 1 次 更新摘 要。 57、2014 年8 月12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股权 转让 的公 告。 58、2014 年8 月23 日, 长安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变 更公 告。 59、2014 年 8 月 28 日 , 长安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4 年 半年度 报告 及《长 安 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2014 年半年 度 报告 摘要 。 60、2014 年10 月10 日 , 长安沪 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分 红公 告。 61、2014 年10 月27 日 , 长安沪 深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4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62、2014 年11 月8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离任 公告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63、2014 年12 月31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2014 年12 月 31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的公 告。 64、2015 年1 月7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从业人 员在 子公 司兼 职和 领薪情 况的 公告 。 65、2015 年1 月21 日, 长安沪 深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4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66、2015 年1 月27 日, 长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长 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增聘基 金经 理的 公告 。 67、2015 年2 月6 日,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2014 年第 2 次更 新及长 安沪 深300 非 周期 行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2014 年第2 次更新 摘 要。 68、2015 年3 月7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变更注 册资 本和 股权 的公 告。 69、2015 年3 月11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由黄 陈代 为履 行公 司督 察长职 务的 公告 。 70、2015 年3 月11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参 与申购 和定 期定 额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71、2015 年3 月26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旗 下基 金的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72、2015 年3 月26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旗 下基 金的 代 销机构 并参 与申 购和 定期 定额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73、2015 年 3 月 27 日,长 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4 年年 度 报告 及长 安沪 深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2014 年年 度报告 摘 要。 74、2015 年3 月28 日 ,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参 与中 国工 商银 行个人 电子 银行 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75、2015 年3 月31 日 ,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在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开 通 申购和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并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76、2015 年 4 月 8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为旗 下 基金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申购 、赎回 和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的 公告 。 77、2015 年4 月11 日, 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旗下 基金 代销 机 构并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公 告。 78、2015 年4 月14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 票估值 方法 的提 示 性公告 。 79、2015 年4 月20 日, 长安沪 深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80、2015 年4 月25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81、2015 年4 月28 日 ,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在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 公司 及其 子公 司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 公司开 通申 购和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82、2015 年 5 月 5 日,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在 华鑫 证券 、展 恒基金 和基煜 基金 开通申 购和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83、2015 年5 月12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84、2015 年5 月21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85、2015 年5 月27 日 ,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在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网 上 银行、 手机 银行 开通 申购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 86、2015 年5 月28 日 ,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在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开 通 申购和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并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87、2015 年6 月16 日, 长安沪 深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变 更公 告。 88、2015 年6 月24 日, 长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参加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89、2015 年6 月24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 90、 2015 年6 月26 日, 关于长 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基 金在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网 上银 行、 手机银 行开 通申 购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91、2015 年6 月27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刘 玉生 任职 公告 。 92、2015 年 7 月 1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 2015 年 6 月 30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的 公告 。 93、2015 年 7 月 7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公司及 基金 经理 投资 旗下 基金等 相关 事宜 的 公告。 94、2015 年 7 月 8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并 开 通 申购 和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以 及长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 大同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开 通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 95、2015 年7 月9 日, 长 安基金 关于 参加 数米 基金 网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96、2015 年7 月21 日, 长安沪 深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97、2015 年7 月29 日 ,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在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网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开通 申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98、2015 年8 月5 日,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次更 新及摘 要。 99、2015 年8 月12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通 长安 基金 微信 服务 平台的 公告 。 100 、2015 年8 月26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天天 基金 网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101 、 2015 年8 月28 日, 长 安沪深300 非周 期行 业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2015 年 半年 度 报告 及摘要。 102 、2015 年 8 月 29 日 , 关于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在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开通 申 购和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并 参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103 、2015 年9 月1 日 ,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在 上海 陆金 所 资产 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通申购 和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104 、2015 年 9 月 25 日 , 关于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在上 海汇 付金 融服务 有限 公司 开 通 申购 、赎 回和 定投 业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以及 关于 长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 金在 北 京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开 通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并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105 、2015 年9 月29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积木 基金 网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106 、2015 年9 月30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基金 对账 单服 务形式 的公 告。 107 、2015 年10 月14 日 ,长安 基金 关于 旗下 基金 参加好 买基 金网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108 、2015 年10 月17 日 ,关于 旗下 基金 调整 长期 停牌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提示 性公告 。 109 、2015 年10 月24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在代 销机 构开 通基金 转换 业务 的 公告。 110 、2015 年10 月27 日, 长 安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2015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111 、2015 年10 月30 日 , 关于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在珠 海盈 米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开 通申购 、赎 回、 转换 业务 并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12 、2015 年11 月6 日,长 安 基金 关于 参加 长量基 金网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113 、2015 年11 月18 日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微 信端 推出 电子 对账 单的公 告。 114 、2015 年11 月26 日 ,关于 旗下 基金 调整 长期 停牌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提示 性公告 。 115 、2015 年12 月12 日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参 加诺 亚正行 网费 率优 惠 活动 的公 告。 116 、2015 年12 月30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金融 界开 通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并 参与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117 、2015 年12 月31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与中 国工 商银行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申 购费 率优 惠 活 动的 公告 、关 于旗 下基金 参与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公募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 率 优 惠的 公告 、长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指数 熔断情 况下 所管 理基 金调 整开放 时间 的公 告、 关于 旗 下 基金 2015 年12 月31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的公告 。 118 、2016 年 1 月 4 日,关 于 调整 我公 司受 指数 熔断 影 响的 相关 基金 2016 年 1 月 4 日 开放 时间 的公告 。 119 、 2016 年1 月7 日, 关于 2016 年1 月7 日指 数熔断 期 间调 整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放 时间 的公告。 120 、2016 年1 月12 日,关 于 旗下 基金 调整 长期 停牌 股 票估 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121 、2016 年1 月20 日,长 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5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122 、2016 年 1 月 22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深圳 市新 兰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开通 定投 业务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23 、2016 年1 月30 日, 长 安 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2 次 更新及 摘要 。 124 、2016 年2 月24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与上 海利 得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125 、2016 年3 月1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126 、2016 年3 月8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大同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127 、2016 年3 月18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与平 安证 券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28 、2016 年 3 月 23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金 斧子 ”开通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并 参与费 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 129、2016 年3 月26 日,长 安 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2015 年年 度 报告 及摘 要。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130 、2016 年 3 月 30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与中 国工 商银行 个人 电子 银行 基金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 131、2016 年4 月2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由黄 陈代 为履 行公 司督 察长职 务的 公告 。 132 、2016 年4 月6 日 ,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大 泰金 石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开通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并参 与 费 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关于 旗 下基 金参 加深 圳市 新兰 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告。 133 、2016 年4 月22 日,长 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134 、2016 年 5 月 18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北京 汇成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开 通申 购、赎 回和 定投 业 务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135、2016 年5 月27 日 ,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盈 米财 富转 换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136 、2016 年5 月31 日 ,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盈 米财 富转 换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137 、2016 年6 月1 日, 关于 旗 下基 金在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通申 购、 赎回 和定 投业务 并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38、2016 年6 月8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李 永波 任职 公告 。 139 、2016 年 6 月 24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与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 基金 申 购 手续 费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关于 旗下 基金 在上 海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开 通申 购、 赎回、 基金 转换和 定投 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40 、 2016 年6 月30 日, 长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2016 年 6 月 30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的 公告 。 141 、2016 年7 月20 日,长 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142 、2016 年 7 月 27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北京 恒天 明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开 通申购 、赎 回、 基 金转换 和定 投业 务并 参与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143 、2016 年 7 月 28 日, 关于开 展长 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 金 A 类网 上直 销基 金 转换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 144 、2016 年7 月30 日, 长 安 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6 年第1 次 更新及 摘要 。 145 、2016 年8 月2 日, 关于 旗 下基 金在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 问有 限公 司开 通申 购、 赎回 、 基 金转换 和定投 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146 、 2016 年8 月25 日, 长 安沪深300 非周 期行 业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2016 年 半年 度 报告 及摘要。 147 、2016 年9 月6 日 ,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参加中 信建 投证 券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以 及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提醒 投资 者及 时更 新已 过期身 份证 件或 者身 份证 明文件 的公 告。 148 、2016 年10 月12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爱建 财富 开通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并参 与费率 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149 、2016 年10 月24 日, 长 安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2016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150 、2016 年11 月11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上海 中正 达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通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并 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以及 关于 长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 金参 加钱景 财富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公告。 151 、2016 年11 月29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手 机银 行开 展申购 费率 、 定 期 定 额投 资优 惠费 率活 动的公 告以 及关 于旗 下基 金在乾 道金 融信 息服 务( 北京) 有限 公司 和上 海华 信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通申 购和赎 回业 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152 、2016 年12 月22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展手 机银 行申购 费率 及定 期 定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153 、2016 年12 月30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与中 国工 商银行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申 购费 率优 惠 活 动的 公告 、关 于旗 下基金 参与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公募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 率 优惠的 公告 、关于 开展 长安 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A 类网 上直 销基 金转 换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154 、2016 年 12 月 31 日,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 2016 年 12 月 31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的 公告 。 155 、2017 年1 月21 日,长安沪 深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156 、2017 年 2 月 7 日,长安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2 次 更新及 摘要 。 157 、2017 年3 月1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158 、2017 年3 月2 日, 关于 长 安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在浙 江金观 诚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等 代销 机构 开通 申购、 赎回 和定 投等 业务 的公告 、关于 长安 沪深 300 非 周 期行 业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在 和谐 保险 销售 有限公 司开 通申 购、 赎回 和定投 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159 、2017 年3 月6 日, 长安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分红 公告 。 160 、2017 年 3 月 18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在 金观 诚、 一路财 富和 晟视 天下 开通 申购、 赎回 和定 投 业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161 、2017 年 3 月 23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在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圳 )有 限公 司开 通申购 、赎 回、 定 投和基 金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162、2017 年3 月28 日,长安沪 深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 年 年度报 告及 摘要 。 163 、2017 年 3 月 29 日, 关于开 展长 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 金 A 类网 上直 销基 金 转换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 164 、2017 年 4 月 6 日, 关于调 整公 司旗 下开 放式 基金申 购( 含定 期定 额投 资) 、 赎回 等业 务 规 则的公 告。 165 、2017 年 4 月 22 日,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参加 代销 机构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 关 于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基金 在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手机 银行 开通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长安沪 深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166 、2017 年5 月4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167 、2017 年5 月9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168 、2017 年 6 月 30 日,关于旗 下基 金 2017 年 6 月 30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的 公告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169 、2017 年7 月1 日, 关于 旗 下基 金在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开 展手 机银 行申 购 费率、 定期定 额 投资 优惠 费率 活动 的公告 、关 于旗 下基 金在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展网上 银行 申购 费率 、定 期 定额投 资优 惠费 率活 动的 公告。 170、2017 年7 月7 日, 关于 旗 下基 金在 蚂蚁 ( 杭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开通基 金 转换 业务 并参 加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71 、2017 年7 月12 日,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乐视 网股 票进 一步 调整 估值的 公告 。 172 、2017 年7 月19 日,长安沪 深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 二 季度 报告 。 173 、2017 年7 月29 日, 长安沪 深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7 年第1 次 更新及 摘要 。 174 、2017 年7 月31 日,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由王 健代 为履 行公 司总 经理职 务的 公告 。 175 、2017 年 8 月 17 日,关于旗 下所 有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参 与一 路财 富( 北京) 信息 科技 股 份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176 、2017 年8 月24 日, 长安沪 深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半 年 度普 通报 告及 摘要。 177 、2017 年 9 月 13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在 天津 万家 财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通认购 、申 购、 赎 回、基 金转 换和 定投 业务 并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78 、2017 年 10 月 27 日,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三 季度 普通 报 告。 179、2017 年10 月31 日,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乐视 网股 票进 一步 调整 估 值的 公告 。 180 、2017 年 11 月 8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上海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通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并参 与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181、2017 年 11 月 10 日, 关于 旗下 基金 在北 京蛋 卷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开通 认购、 申购 、赎 回 、 基金转 换和 定投 业务 并参 与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82 、2017 年11 月11 日, 关于 旗下 基金 调整 长期 停牌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提示 性公告 。 183 、2017 年11 月17 日,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对 乐视 网股 票进 一步 调整估 值的 公告 。 184 、2017 年 12 月 7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上海 基煜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开 通认 购、申 购、 赎回 、 基金转 换和 定投 业务 并参 与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85 、 2017 年12 月13 日, 关 于长安 沪深300 非 周期 行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增聘 基金经 理的 公告 。 186、 本 基金 托管 人于 2014 年 5 月 5 日在 《上 海证 券报》 发布 公告 ,禄 金山 先生不 再担 任广 发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托 管部总 经理 ,任 命寻 卫国 先生担 任资 产托 管部 总经 理。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第二十 三部分招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 间 免费 查阅 。投 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投 资人 还 可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进行 查阅 和下 载。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 人按上 述方 式所 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第二十 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长 安沪 深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长 安沪 深300 非周期 行 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长 安沪 深300 非 周 期行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四) 关于 申请 募集 长安 沪深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之法 律意 见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及 其余 备查 文 件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处。投 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到存放 地点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8 年 1 月 27 日